◆ 民國107年度第05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3775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局。
五、財政局。
六、經濟發展局。
七、農業局。
八、地政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族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地方稅務局。
二十一、法務局。
二十二、客家事務局。
二十三、青年事務局。
二十四、體育局。
二十五、捷運工程局。
二十六、資訊科技局。
二十七、新聞處。
二十八、秘書處。              
二十九、人事處。
三十、主計處。
三十一、政風處。
三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政令
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49871號
附件: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府都建照字第107004987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實行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之類型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之預審案件。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建計畫之審查案件。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高層建築物地下開挖面積放寬之預審案件。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雜項工作物高度超過三十五公尺之案件。
(五)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案件。
(六)依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案件。
(七)依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案件。
(八)裝飾柱、裝飾板、空調室外機專用板、屋脊裝飾物超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屋突高度、突出屋頂層透空立體框架造型物非必要之結構性過樑。
(九)其他經中央或本府主管機關認定或依相關規定應經預審審議案件。
三、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檢附申請書及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向本府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於完成書件審核通過後,提請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議,其審議流程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預審小組審議時,建築物設計人應出席並製作簡報說明,設計人未出席會議者不予審查。
設計人因故不能出席者,應以書面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代理出席,其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申請案件不符合相關規定時,預審小組應將不合格原因或修正事項列舉說明,並作成會議紀錄函請申請人修正。
六、經預審小組審議應提會複審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決議事項修正後重新提會辦理複審。
七、經預審小組審議通過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一式三份,向本府申請核定。
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複審或核定者,視同該案程序終結,申請人應重新依第三點規定提出申請。
八、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該核定函失其效力。
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49406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
 
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府都建照字第1070049406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作業程序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建築線指定(示)之程序如下:
(一)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向本府領取收入繳款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三)申請人應製作建築線指定(示)圖一式五份,並經校對核章後,一份由本府留存,申請人憑收入繳款書收據領回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圖及相關文件資料有欠缺或錯誤時,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府應以書面退回其申請。
四、申請人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實施時,其經界之判斷,應以現地測量標示為準,地籍套繪圖僅供參考。
分區界線不明確,經本府認定有查證必要者,得退回該申請案件。
五、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有效期限為申請案核准日起八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六、申請人應配合本府將核定之建築線指定(示)圖電子檔與掃描檔,上傳至指定之建築管理系統。
訂定「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農藥管理法農藥使用及農產品殘留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070010942號
附件:如附
 
訂定「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農藥管理法農藥使用及農產品殘留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農藥管理法農藥使用及農產品殘留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農藥管理法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案件裁罰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違反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案件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前點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八條之一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04857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八條之一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八條之一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八條之一本標準施行前,需用土地人已辦理協議價購程序,且於本標準實施後辦理公告徵收者,得比照協議價購當時評點標準辦理徵收補償事宜。
修正「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11225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府民戶字第104023886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府民戶字第1070011225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為統一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人申請預定假日結婚登記方式、期限及得預定時段:
(一)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下午三時前至三十日前完成預定。
(二)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至三十日前申請,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
(三)得預定登記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所應預先公告不受理預定結婚登記:
(一)選舉日(基準日、投票日)。
(二)每月最後一日逢假日。
(三)傳統節日及其連續假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
(四)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四、申請人申請預定假日結婚登記時,戶所應告知辦理結婚登記應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結婚書約、戶口名簿、身分證及相片等)。
五、戶所辦理假日結婚登記作業時間,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得按預定對數彈性安排登記作業時間。
六、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登記時間,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逾預定登記時間十五分鐘未到戶所辦理者,戶所得不受理。
七、未事先預定而於他人預定登記時間逕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經審核書證齊全,且結婚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系統主機點有開機者,仍得受理。但事先預定登記者優先辦理。
八、戶所受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等申領案件,應依結婚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當事人,如申請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其他戶籍登記事項,亦應一併受理。
公告
公告解除本市宏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38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27689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宏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38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5年10月7日府環水字第1050233356號公告本市宏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38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依據「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6年11月22日進行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38地號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宏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38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27689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宏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38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5年10月7日府環水字第10502333561號公告本市宏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38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依據「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6年11月22日進行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38地號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孝威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0390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孝威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謙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林孝威。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17樓之1。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平里、武漢里、九龍里、三水里及聖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373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平里、武漢里、九龍里、三水里及聖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7年2月9日桃市龍戶字第10700009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平里、武漢里、九龍里、三水里及聖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0757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82條及86條等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予義務人周○瓛 君,惟前義務人已出境,於國外住居所不明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送達,茲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公示送達。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陳○寧(案件列管編號:10704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122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寧(案件列管編號:10704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寧於107年1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97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為本府106年度第2批及102年度第2批(龍潭區凌雲段67地號等5筆6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131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44526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6年度第2批及102年度第2批(龍潭區凌雲段67地號等5筆6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7年3月7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7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7年2月21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009223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規定。
二、桃園市106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
二、種類:機關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74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建號:桃園區法政段1167建號
(二)建物投影面積:1,606.4平方公尺
(三)地號:桃園區法政段1103、1104、1105地號
(四)保存範圍面積:6,415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有半圓薄殼屋頂,建築設計風格獨特,其空間配置與建築樣式具現在主義風格。
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為臺灣土地改革政策推廣到開發中國家的歷史發源地,其訓練功能在國際交流歷史上具意義,見證戰後臺灣土地改革及農業外交成果;在桃園地區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建築保存狀況良好,具保存再利用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指定「八塊無線送信所」為本市市定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0342511號
附件:市定古蹟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八塊無線送信所」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據: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條規定。
二、桃園市106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八塊無線送信所。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249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附件):
(一)地號:八德區大勇段87地號。
(二)土地保存範圍及面積:八德區大勇段87地號,如附圖及附表所示紅色虛線區域,總面積11,593.56平方公尺,其周邊臨接土地未來如有新建建物,應自古蹟保存範圍邊界至少退縮5公尺,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三)古蹟本體及面積:北中南三棟建築及連結穿廊,如附圖及附表所示範圍,總面積1,969.28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為近代無線電發展史上的重要基址,具科技發展之科學價值與藝術性。
2、具通訊、導航、氣象廣播等時代性先進技術,呈現軍事工業特色。
3、建築形式受現代主義影響,且融合日式屋頂與洋式屋架之作法,具建築特色。
4、為二戰時期台灣航空通訊技術演進之歷史見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5、全臺之電信無線送信所稀少,桃園台地因地理優勢,乃有無線送信之設置。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機場捷運線實施增額容積)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700152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機場捷運線實施增額容積)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4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機場捷運線實施增額容積)案。
(二)訂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機場捷運線實施增額容積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三)訂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機場捷運線實施增額容積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四)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機場捷運線實施增額容積)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7年2月27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07年3月21日上午10時整假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視聽教室辦理。(說明第(一)案)
(二)民國107年3月21日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訓練教室辦理。(說明第(一)、(二)、(三)、(四)案)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       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大園區公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國聖段530、5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415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區國聖段530、5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2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蔡瑋庭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4678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蔡瑋庭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瑋庭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9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77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杰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2月27日府農動字第1070044209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15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杰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2月27日府農動字第1070044209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陳○杰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陳英杰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陳○杰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預告訂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70048955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5307,劉得成先生
(四)傳真:03-3368506
(五)電子郵件:12606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本府為審查自辦市地重劃核准成立籌備會、核定重劃範圍、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評定重劃前後地價、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與工程預算、查核公共設施工程及調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等項目,須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議或查核,增加機關人力、物料及場地租借等費用支出,基於財務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之對象、範圍、項目及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退費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預告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7350020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
三、「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張阿絹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75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信箱:con219@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開徵臨時稅課,課徵年限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查現行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即施行屆滿,經評估其稽徵程序簡便,且稅收專款得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務,與辦理土石相關之景觀維護、環境綠美化及保育業務,符合環保公益及租稅公平原則,又具制衡濫採之效,爰擬具「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計十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之課徵目的與法源依據、主管與稽徵機關、課徵標的與例外不予課徵情形等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納稅義務人、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小額免徵稅額等事項。(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本自治條例之核准土石採取許可案件、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案件及查獲違規採取土石案件之通報機關、期限、內容及程序等事項。(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四、本自治條例之通報機關負有通報短溢繳之退補稅義務、繳款書之填發機關與繳納方式及期限、逾繳稅款加徵滯納金之計算方式與逾三十日仍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等事項。(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五、本自治條例之稅收專款用途、稅收依預算法規定納入年度預算及施行日期等事項。(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公告註銷「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7004495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註銷藥商清冊
 
主旨:公告註銷「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據:藥事法第27之1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料如附清冊。
二、旨揭藥商登記之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事實,經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或本市商業登記資料,已公告歇業、解散或非營業中。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031(部分坵塊)地號等21筆農地地號(17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2793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031(部分坵塊)地號等21筆農地地號(17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6年9月3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031(部分坵塊)、1034、1035、1438(部分坵塊)、1439(部分坵塊)、1481(部分坵塊)、1481-1(部分坵塊)、1485(部分坵塊)、1512-1、1621(部分坵塊)、1622(部分坵塊)、1668、1670、1766-2、1767、1774、1811-2(部分坵塊)、1813、1817、1825(部分坵塊)、1835-2(部分坵塊)等21筆地號(面積共1.7279公頃)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李政隆建築師申請補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472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政隆建築師申請補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政隆。
二、身分證字號:D○○○○○****。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政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高鐵北路二段135巷82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351號。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2月13日府社兒字第1070039275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700491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2月13日府社兒字第1070039275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張○平君,65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7年2月13日府社兒字第1070039275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3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7年7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馮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本區第16、17、19、20、21公墓禁葬事宜,特此公告周知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市蘆民字第1070005036號
 
主旨:本區第16、17、19、20、21公墓禁葬事宜,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及桃園市政府民政局107年2月8日桃民儀字第10700026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禁葬原因:為達本區轄內傳統公墓全面禁葬,提升殯葬環境與文化,利後續公益需要用地準備。
二、禁葬範圍:
(一)第16公墓:其地段地號為坑子段赤塗崎小段2-1、2-2、2-6及坑子段頂社小段34-2等4筆土地。
(二)第17公墓:其地段地號為坑子外段外社小段621-1及坑子外段草子崎小段424、424-1等3筆土地。
(三)第19公墓:其地段地號為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506-1、506-3、506-4、506-6等4筆土地。
(四)第20公墓:其地段地號為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558、558-5、558-9、564、564-5、573等6筆土地。
(五)第21公墓:其地段地號為坑子口段海湖小段3-38等1筆土地。
四、禁葬始期:自公告日(107年2月21日)起。
五、上開禁葬範圍內,禁止營葬(含埋藏骨灰、骸)及新建、增建、改建、修繕墳墓或其他形式骨灰(骸)存放設施。
六、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幼兒園設置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補助計畫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環空字第107000281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幼兒園設置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補助計畫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幼兒園設置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補助計畫。
 
局長 沈志修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幼兒園設置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補助計畫
 
107年1月12日桃環空字第1070002818號
 
一、計畫緣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及擴大本市幼兒園環境教育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計畫,積極推動鼓勵各幼兒園設置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輔導幼兒園自主管理,使老師可透過看板資訊自我警示,配合手動開窗通風換氣等相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管理措施,以降低室內二氧化碳濃度,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二、受理申請期限
受理申請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三、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經費使用範圍、設備內容及應配合事項
(一)補助對象
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之幼兒園。
(二)補助條件
受補助單位,本計畫範圍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限補助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台。
(三)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1、本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2萬元為上限,未達新臺幣2萬元者,覈實給予補助(補助款匯款手續費將由補助款中扣除),其他經本局認定與設置設施無關之費用不予補助。
2、本補助計畫補助總經費共新臺幣1,140萬元整,如年度經費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四)設備內容
1、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至少含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
2、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有效測定範圍應大於該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值上限。
3、具警示功能且可自行設定二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濃度之警示值。
4、自動監測設施具有螢幕顯示監測數據之功能。
(五)應配合事項
1、設定二氧化碳濃度警示值不得大於900ppm。
2、遵守監測設施螢幕顯示之二氧化碳濃度警示值,配合手動開窗通風換氣等相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管理措施,以降低室內二氧化碳濃度、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3、承諾每年進行例行保養,並以標準氣體及相關校正儀器進行定期校正查核。
四、申請應備文件(影印本應附記與正本相符)
(一)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三)設施購買發票影本(附件二)。
(四)金融機構名稱、幼兒園戶名及帳號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設備設置完工照片(附件三)。
(六)提供自動監測設施出廠校正報告及規格資料。
(七)以光碟片方式提供使用連續自動設施為期連續5日(上課時段)之Excel.csv檔數據紀錄值。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申請:申請補助應檢附前點所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資料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完整者,經本局電話通知,應於接到通知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完整者,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提出申請。
(三)核  定: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通過後,辦理撥付補助款作業。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撥付金額係依據申請補助項目、檢附國內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經審查後核准之金額。
(二)補助款項由本局依檢附存摺封面影本之金融機構帳號辦理撥款。
(三)補助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故應扣繳申報為綜合所得收入,由本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七、督導及查核
(一)受補助單位三年內不得遺失或毀損該設施,違者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補助款。
(二)本局將不定期派員實地進行補助設施查核,確認補助設施正常使用並提供校正保養紀錄,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查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回補助經費外,將撤銷補助資格,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補充之。
十、本計畫自公告日起施行。 
公示送達林○翔君等人計239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1181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林○翔君等人計239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翔君等人計239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