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5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5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2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主席致詞
一、各位同仁新年快樂,感謝民政局、秘書處年假期間依然非常忙碌,業務不停歇。
二、期許各局處在新的一年業務更有效率,精益求精,成為一個有效率的政府。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無-併同本次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確認)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公民投票法修正案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注意公投法本次修正後可能產生之相關影響並提前準備、因應。
(二)配合公投法之修正,本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之修法針對提案、連署人數門檻及公審會是否設立等,請民政局蒐集資料、擬具修正草案,並邀請相關機關研商廣納意見,依法制程序於今(107)年9月完成,提請本市市議會審議。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本次無新增資料)
陸、臨時動議
游副市長建華:
各局處請加強辦理農業博覽會相關業務,注意時程,務必如期完成。
主席裁示:
(一)歡迎各局處踴躍參加燈會活動。
(二)農業博覽會是本府重要活動,希望大家同心協力,加速辦理。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9時30分
桃園市政府第15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5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3月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國防部「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工作有功單位」。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呈獻榮獲勞動部106年度「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綜合考評」第二名。
-主辦機關:勞動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升格後,針對馬祖新村、太武新村、憲光二村3個眷村進行保存計畫,並發展為文創基地。中壢的馬祖新村將打造為影視中心,馬祖新村整體建築紋理完整,適合保留作為眷村民宿、餐飲、影視以及駐村藝術家創作,請文化局加速辦理。位於大溪的太武新村原是安置八二三砲戰官兵眷屬的眷村,目前結合埔頂營區改造案,並規劃設立「八二三砲戰紀念館」,以保留歷史記憶。憲光二村位於龜山,規劃設立「移民博物館」,未來也將設立「憲兵故事館」,請民政局協助。
桃園是多元族群櫥窗,我們應互相包容、彼此欣賞,形成城市認同,這也是桃園的價值和魅力所在。本人曾提出「文化多元、國家一體」的理念,聯合國亦曾針對多元文化,提出一體與多元的論述,亦即透過彼此的差異,達成和諧的整體。市府團隊本於這樣的信念,將持續努力將多元文化發展為桃園特色。
二、本府為照顧勞工權益,積極整合中央及地方資源,並提升服務效能。本府匡列勞工教育預算,全力支持勞工教育訓練,並設置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扶助遭遇緊急危難的勞工朋友。106年本府勞動局協處勞資爭議調解超過3千件,協助勞工追回高達1億4千萬元。本府更首創「青年安薪讚 就業大滿貫」促進青年就業,且接辦中壢、桃園就業中心,完善就業服務網絡,辦理300場徵才活動,就業媒合人數超過9萬8千人。本府規劃桃園勞工學苑,並協助企業建立優質安全職場環境,且持續辦理勞動條件、職場安全衛生等法令宣導會,積極保障勞工權益,不遺餘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確認第157次及第158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兩次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2018桃園農業博覽會
主席裁示:
「2018桃園農業博覽會」即將於4月4日正式開幕,請各機關加緊進度、如期完成。本次活動為達成「體驗經濟、智慧城市、國際交流、環境教育、永續發展」5大目標,共規劃有6大主題分區,包括在地生活、多元文化、智慧科技、環境永續、文創藝術、特色產業,並設置25項主題展覽,期待農博能成為桃園的新亮點。請各機關針對各項硬體及軟體,包括活動及展覽內容等,及早整備,務必達成硬體完善、軟體精彩之成效。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推動生質能中心BOT案 打造循環經濟在桃園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本市人口逐年成長,垃圾產生量將隨之增加,為解決未來廢棄物處理的問題,本府配合國家「循環經濟」、「生質廢棄物資源化」政策,推動生質能中心,以使廢棄物處理過程中,資源與能源均不再被浪費。
(二)本案已正式公告招商,請環保局積極規劃辦理本案後續招商及興建、營運等相關作業。
三、報告機關: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蘆竹區社區業務推展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蘆竹區公所之社區業務推展,成績斐然,值得各機關學習。
(二)就活動中心或集會所使用私有地部分,除業經判決須拆屋還地者以外,本府可研議改以協議價購等其他方式處理。
(三)為改善社區專業人力不足問題,可研議蘆竹區公所提出結合里幹事協助社區事務之建議。
(四)請民政局針對每里至少應設有1座市民活動中心,並請協助尋覓適當興建地點,各相關機關請積極配合辦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龍潭區原龍潭鄉民代表會報廢拆除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小學辦理「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報廢拆除未達年限校舍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及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等8個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以及廢止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等2個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依研考會之建議,「研提臨時人員薪資分級制度案」解除列管,「就市立美術館等文化設施採取『行政法人』體制運作進行相關評估案」由文化局持續辦理並自行追蹤進度,其他各案持續推動。
捌、臨時動議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本府性平辦公室推動性平業務十分成功,在全國考評中榮獲佳績,請各機關繼續共同支持性平業務。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指示:
針對本府未分送完畢的各項活動贈品,為使資源能充分利用,請於下次其他活動中繼續使用。
拾、散會:上午10時40分
桃園市政府第15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5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2月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106年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評鑑」績優基金會。
-主辦機關:社會局
*優等
(一)真善美社會福利基金會
(二)美好社會福利基金會
(三)璟都有愛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四)樹仁基金會
(五)怡仁愛心基金會
(六)護國宮愛心基金會
(七)景福宮慈善基金會
(八)天成雙德社會福利基金會
(九)善水慈善文教基金會
(十)忠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甲等
(一)范國泰慈善基金會
(二)藍迪基金會
(三)達成慈善基金會
(四)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
(五)心一慈善基金會
(六)甡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二、呈獻本府消防局榮獲「2017雲端物聯網創新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獲獎提案:「智慧消防、行動派遣119 APP」精進版
壹、主席致詞
一、本府社會局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評鑑,於眾多基金會中,擇出運作良好、符合設立目標之基金會予以獎勵,感謝獲獎基金會在照顧弱勢、社會慈善上貢獻良多。
二、本府消防局之「智慧消防、行動派遣119 APP」精進版,係運用雲端大數據與物聯網技術,增加指揮派遣系統模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道路挖掘等多項功能,打造智慧救災零時差的安全城市,讓救災人員能獲得更充分的保障。此項評選係台灣雲端運算產業協會主辦,於106年12月8日由陳建仁副總統頒發。本項APP精進版結合了多項資源,讓消防同仁於到達現場前,即能獲得充分救災資訊。
三、就2月6日午夜花蓮震災,本市業派遣搜救人員,備齊救災精良器材、人力及搜救犬,於今(7)日凌晨1時出發前往花蓮馳援,請消防局與搜救人員保持聯繫,全力支援,救出受困同胞。
四、104年新屋大火造成多位消防弟兄殉職,當時本人上任數日,本人深感歉意,深自反省;本府亦記取教訓,進行諸多消防改革及精進措施,包括:4年內增補人員近50%,更新車輛99輛,並加強提升個人裝備器材;而更新的高效能消防車,在泰豐輪胎廠大火、中油煉油廠大火,皆發揮了作用。我們深切認知到,英勇是消防弟兄的本色,但犧牲絕不是選擇,仍應以安全第一為要務。
在設立紀念碑方面,由於事發地原址為私人土地,消防局在部分家屬參與協調下,預計規劃在八德的消防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設立紀念碑,並記載事件過程,作為深切的紀念、教訓與反省。
相關主管懲處部分,本府已將其移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改調非主管職務,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不發給年終獎金,並業將相關資料再度移送地檢署。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健康幸福家庭補助計畫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本市升格後,本府積極推動各項育兒福利措施,本市自103年起,新生兒人數成長幅度已連續3年躍居六都第一。惟面對少子化趨勢,本府仍應加強各項策略,以提升生育率。
(二)請各相關機關多加協助本計畫之推動及宣導,例如社會局、民政局所轄戶所等。
二、報告機關:楊梅區公所
報告案由:2018楊梅元宵花燈踩街活動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本項活動充分發揮楊梅在地文化特色,具有百年悠久歷史,自2007年停辦後,首度擴大規模恢復舉辦,請各機關共襄盛舉、踴躍參加。
(二)請各區公所舉辦文化活動時,結合地方特色,以形塑亮點。
(三)就本活動預計爭取中央客庄十二大節慶活動部分,請客家事務局積極協助。
三、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志願服務榮譽卡線上申辦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現行本市持有榮譽卡志工人數約1萬多人,本項創新措施提升了志工管理效率,感謝邱副秘書長的指導及社會局同仁的努力,並請各志工相關單位善加運用。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賀熊美黛(美黛)女士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
依研考會之建議,「有關社福館舍調整於週六、日開放,請研議增加臨時人員補足人力相關規劃」案,解除列管,其他各案持續列管。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17分
桃園市政府第15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5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2月13日上午8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藝文空間營運目前主要由文化局負責,各藝文館舍有其發展定位:展演中心為流行音樂及戲劇;中壢藝術館包括國樂、古典樂及合唱;光影文化館為影視教育與電影推廣;A8藝文中心則為視覺藝術。整體而言,場地、人才、團隊及企業參與等均應再加強,而目前館舍逐步增加,請文化局研議如何提升各文化館舍的營運能量及質感。
本府所提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總經費約38億元,包括「桃園流行音樂劇場」計畫及「場館整建計畫」,以期打造桃園成為流行音樂表演重鎮;館舍興建方面,應儘量推動民間參與,請文化局以雙軌思維推動。另文化消費需要付費,未來請以部分付費制方式,逐漸引導養成藝文人口,讓文化消費成為常態。
二、本府工程人才缺口較高,期盼以績優工程人員升遷加分、新進公務人員實務訓練及約僱、非正式公職人員先修班等機制,讓工程人員逐步養成;另本府原預定4月1日成立「資訊科技局」,考量市政總質詢期程,提前至3月15日掛牌,讓新首長能提早就定位。
公務員為國家骨幹,公務人力有通才、專才的需求,請勞動局、新聞處等,可協助多加宣導鼓勵年輕人投入政府部門行列。此外,約僱及臨時人員權益亦需保障,請人事處研擬臨時人員分級升等制度,並預計於年後團拜時公布。
三、環保局提供「井水送驗e指搞定」便民服務,期盼未來持續秉持創新服務的精神,提供民眾更優質的服務。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本市重要藝文空間營運現況及未來發展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未來請持續培養市民文化消費習慣,提升本市共同文化水準。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新桃花源智慧伯樂翻轉方案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近年來本府工程、建築案件甚多,工務局、都發局、建管處及住宅發展處等機關業務均較繁重,且工務人員進入政府機關後,須了解採購法、預算及工程進度管理等,建議人事處應針對公務人員承辦業務所需專業,加強內部訓練。另本府積極推動智慧城市,同仁應多加了解最新科技,如人工智慧、雲端等。此外,同仁亦應加強對於法規與合約要求的認知與理解。
三、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井水送驗e指搞定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案井水送驗服務到家服務,有多項紅利回饋,與五都相較為極佳服務。政府工作量日益增加,辦理方法、工具均應改變,善用科技,以提升工作效率,環保局此項案例運用概念,可供各機關參考。 
未來本府資訊局成立後,將提供各機關資訊系統更佳支援;推動智慧城市後科技應用將越發增多,且跨機關服務將產生極大效益,請各機關多加協助。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今年桃園燈節自2月21日至3月4日舉行,分別於桃園、汴洲、龜山和蘆竹設置四大燈區,觀旅局非常用心規劃此次活動,歡迎同仁踴躍前往觀賞。  
伍、提案討論(無)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各機關持續加強辦理。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9時2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05139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之協調及評審程序,加強建築工程之監督管理,並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損鄰事件之處理,由桃園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鑑定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相關公會:組織章程業務項目應包括受理委託辦理各種建築、土木及結構工程鑑定估價,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二、學術研究機構:
(一)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學術研究機構:組織章程應包括相關營建研究項目,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二)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教育部立案設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之學術單位。
前項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應以各該公會、研究機構或學術單位名義為之。
第一項之主持鑑定人員應具備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資格。
第四條  領有建築執照具地下室開挖之工程,起造人及承造人應向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鑑定。但經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認免予鑑定,且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併同報請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前項鄰房現況鑑定範圍為基礎開挖深度一倍距離內之鄰房各層,其鑑定報告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時檢附。
第五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損鄰事件,雙方應自行協調,協調不成立者,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戶)得向本府請求協調,本府應以書面通知受損戶、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本府人員勘查損害情形。
依前項規定辦理會勘時,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現況認定,並於會勘後十四日內出具安全報告書一式三份,送本府備查,且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定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府應予列管並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或修改,並命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另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本府備查。但立即停工恐造成損害擴大者,本府得命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後,再行停工。
二、認定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應予列管申領使用執照,由監造人督促承造人加強維護安全措施。
三、認定非屬施工損害者,得繼續施工。
受損戶如不服前項各款認定結果,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單位申請鑑定。
辦理第一項會勘程序,起造人、承造人及受損戶如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代理授權書(附表一)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委託具有同等資格人員代理出席。
受損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或拒絕勘查者,其損鄰事件得不予列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將前條第二項之安全報告書,另委託鑑定單位鑑定:
一、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未親赴現場,且未委託合格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現場勘查而出具安全報告書。
二、本府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前項鑑定費用由起造人及承造人負擔。
鑑定單位未提出報告前,暫依安全報告書辦理。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損鄰事件處理程序中,如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報本府備查。
二、損鄰事件應經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至少二次。
前項情形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者,本府得依任一方申請或依職權提請評審會評審。
損鄰事件雙方如未能達成協議,承造人應以雙掛號通知受損戶於十四日內指定鑑定單位辦理鑑定,受損戶不在期限內指定者,由承造人逕行選定,並申請受損房屋之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作為本府協調之依據。
第八條  受損戶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鑑定,應自現場勘查或接獲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出具之安全報告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鑑定結果認定屬施工損害者,應檢附鑑定單位所出具之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報告,分別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鑑定結果認定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及承造人負擔。
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認定之建築物,經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受損建築物之安全後,起造人及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檢附鑑定單位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及復工施工計畫書向本府申請復工。
第十條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評審會評審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損鄰事件雙方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代理授權書。
三、損鄰事件案由說明書(包含處理依據、過程及雙方意見)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資料一式十份。
四、其他經本府認有必要之文件。
第十一條  經評審會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評審會依附表二規定比例為下限,評定受損房屋修復之費用,並由起造人及承造人將評定之賠償費用,以受損戶為受取權人名義提存於法院。雙方如對賠償數額仍有異議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損鄰事件經評審會評審結果,由本府通知損鄰事件雙方配合辦理,如其對評審結果有所不服,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三條  鑑定單位應要求鑑定人親赴現場進行鑑定,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執行。
鑑定人如違反前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不符合第三條所定鑑定人員資格,且情節重大者,除移送懲戒外,並由本府通知鑑定單位停止該鑑定人擔任本辦法鑑定工作一年。
鑑定單位辦理鄰房現況鑑定、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應以雙掛號郵寄方式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及受損戶配合鑑定。
前項通知應辦理二次以上,並於預定鑑定日七日前通知,且每次通知時間應間隔七日以上。
第十四條  鑑定單位應於申請人繳納鑑定費用並受理申請鑑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相關法令完成鑑定報告。但案情重大複雜或戶數眾多者,得向本府申請延長鑑定期限。
鑑定報告應按其鑑定性質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
二、鑑定標的物所有權人及其坐落位置。
三、現場鑑定會勘紀錄及雙方意見。
四、鑑定日期及工程施工進度。
五、鑑定要旨、依據及方法。
六、鑑定標的物構造、使用情形及現況。
七、鑑定內容:損害範圍及修復鑑估之項目、數量、單價及費用。
八、鑑定結果:結構安全評估及損害責任歸屬。
九、鑑定結論與修復建議。
十、鑑定人及所屬鑑定單位簽章。
十一、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格文件。
十二、損害情形相片、紀錄及圖說。
鑑定結果與修復建議應有具體量化之數據,鑑定結論對鑑定標的物結構安全應作具體評估。
房屋損害原因如可歸責二個以上施工建築工地時,鑑定報告應分析建議各工地負擔之責任比例。
第十五條  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應送交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一份。
二、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報告,應送交受損戶及本府各一份。
前項鑑定報告通知應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寄送。
第十六條  損鄰事件經本府列管申領使用執照,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解除列管: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和解。
二、依第十一條規定完成提存。
三、受損戶有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情形或未能配合鑑定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鑑定。
四、受損戶已就建築爭議事件標的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損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由雙方自行協調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一、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基礎開挖深度三倍以上。但經受損戶自覓鑑定單位鑑定,確認係因建築工程施工造成損害者,不在此限。
二、受損戶逾申報屋頂版或屋架勘驗日(採逆打工法者,以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為準;該勘驗日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準),始提出損鄰事件。
三、鄰房所有權人、受損戶未能配合鑑定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鑑定。
四、其他經評審會決議不適用。
第十八條  依本辦法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戶時,鄰房所有權人之地址以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載資料為準;其未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者,以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登載所有權人之地址為準;受損戶地址以陳情書所載地址或其會勘時登錄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定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1789號
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定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龍潭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新屋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龍潭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新屋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龍潭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新屋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秘字第1070009684號
附件: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000-1-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環境器材設備(附件1)、000-2-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申請書(附件2)、000-3-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電腦教室使用注意事項(附件3)、000-4-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退款申請表暨領據(附件4)
 
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其附件。
 
區長 何明光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服務效能及增進社會教育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於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場地得提供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會教育為原則。
(三)使用本場地嚴禁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含問政說明會、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宗教法會或喜慶宴會等活動。
三、本管理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本所行政大樓三樓禮堂及二樓電腦教室;場地環境設備,如附件一。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經本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五、經核准使用者,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提出申請或逾期申請者,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者,申請人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相關費用。
六、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先使用;申請人應同意改期或停止使用,因而停止使用者,本所應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蓄意破壞公物者。
(五)曾經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布置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須進行場地布置、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徵得本所同意,並於上班時間會同本所管理人員辦理,且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
(二)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布置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舞台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或擅自啟用冷氣設備或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
(三)設備或借用物品(桌子、椅子、立牌等)之搬運應自行為之,並應於使用後復歸,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九、電腦教室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十、場地使用期間,申請人應先行與本所管理人員進行會勘,記錄場地狀況,並自行負責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場地清潔。
十一、場地使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並歸還借用物品及回復原狀與整理場地(海報、花籃等物品自行帶走、垃圾隨手攜出,逾期視同垃圾處理)。
(二)場地使用後應會同本所管理人員現場勘查,如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負責回復原狀,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回復之,屆期未回復者,本所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之,不足扣抵者,由申請者繳付,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申請人未參與前款會勘者,由本所場地管理人員逕行勘查確認,一切損壞由申請人概括承受。
(四)回復原狀後,應會同本所管理人員再行勘查,經確認無誤後,始得核退保證金。
十二、申請核退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由申請人持繳費證明或保證金收據,並填具退款申請表辦理退款,申請表如附件四。
訂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704600950號
附件:
 
訂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附「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部長 沈榮津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變更費。
第三條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展延案,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使用人或地址變更案,每件變更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第四條行政規費經繳納後,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六條或規費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五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發文字號:桃社團字第107001516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局長 古梓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感謝各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個人,熱心協助社會福利之公益事務,且犧牲奉獻、服務盡職、表現優異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捐獻財物,協助弱勢團體、個人或提供服務者,表揚方式如下:
(一)單筆捐款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致贈本局感謝狀(如附件一)。
(二)單筆捐款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致贈桃園市政府感謝狀(如附件二)。
(三)單筆捐款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另以專案致謝。
(四)年度累積捐款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致贈本局感謝狀為原則,其他表揚方式經專案核定之。
(五)捐贈實物,以致贈本局感謝狀為原則,經由承辦單位簽請本局局長核定之。
三、協助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並辦理相關活動、方案、講座、課程、宣導等,以致贈本局感謝狀為原則;倘經評估致贈桃園市政府感謝狀為宜,則核發之。
四、有特殊優良事蹟,經推薦、自薦或其他機關表揚,經查核屬實,由專案核定者,表揚方式如下:
(一)榮獲全市性獎項或表揚、全國性獎項或表揚,致贈本局表揚狀(如附件三)。
(二)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經推薦之情形,以致贈本局表揚狀為原則,經由承辦單位簽請本局局長核定之。
五、申請方式:
(一)由各機關(構)或個人自行填妥推薦表,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經本局評估屬實,由社會局各單位協助申請。
(二)同一申請表揚內容涉及二個申請機構以上者,以不重複發放為原則,並由本局主責單位協助申請事宜並彙整各單位意見及資料。
(三)審核結果於送件日十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告知申請人。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7005470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107年3月9日府經市字第1070054706號令發布實施
 
一、桃園市政府為於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時,核發補助費予攤(鋪)位使用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經發局公告公有市場停止使用後,得終止與攤(鋪)位使用人之契約,通知使用人限期繳回攤(鋪)位,並核發補助費:
(一)改建公有市場而有停止使用之必要。
(二)公有市場建築物經鑑定有危害公眾使用或結構安全之虞。
(三)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
四、補助費核發對象,除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契約連續達一年以上並定期繳納使用費、水電費及清潔費者。
(二)未積欠使用費、水電費及清潔費者。
(三)於規定期限內繳回攤(鋪)位者。
經發局通知改建或停止使用前,即自願放棄經營攤(鋪)位者,不予核發補助費。
五、每一攤(鋪)位補助之項目及數額如下:
(一)自行轉業及搬遷補助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營業設備及裝潢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已領取前項補助費者,不得請求安置任何公有市場攤(鋪)位、賠償或補償。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經發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修正「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720203090號
附件:
 
修正「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七點
 
部長 沈榮津
 
 
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計畫用水量自提出當年度起無增加者,第一點至第六點規定之計畫內容得以附件六簡表提出。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原秘字第107000302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經 費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林日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3月15日府原秘字第107000302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傳承與深耕原住民族語言、教育及文化,繁榮原住民族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所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下列業務:
(一)原住民族聚居區域之交流。
(二)原住民族群關懷、服務事項。
(三)原住民族之研究與其應用。
(四)原住民族論著出版之獎助。
(五)原住民族人才之獎助與培養。
(六)原住民族研究機構經費之贊助。
(七)受桃園市政府委託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文化及產業發展之事務。
(八)推展其他原住民族發展之事務。
三、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本要點以補助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四、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應於辦理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本局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
五、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應本於誠信原則,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原始憑證、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之執行成果與經費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等資料送本局核銷並申請撥款。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局同意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但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得.明理由向本局申請預付補助經費。
(二)本局應就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支出項目,本局得予刪減,並重新計算辦理活動之總經費。
(三)領據應加蓋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圖記與董事長、主辦會計、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帳。會計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四)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重複向本局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費者,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局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二)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依序裝訂(表格如附件三之一至附件三之三)。
(三)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負責辦理。
(四)受補助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如利息、票券或售書等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九、本局應就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考評結果作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採依據。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規定,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7001761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規定,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府民兵字第1040097825號令訂定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府民兵字第1050027953號令修正並自105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府民兵字第1070017617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協助本市政令推行、兵役宣導及辦理社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符合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規定,不受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之限制。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為協助市政工作推行、宣導政令、全民國防、災害防救、社會服務、後備團體績效評比獎勵、後備工作推展及表揚等公益活動。
四、本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程序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由本市後備指揮部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請本府核定。
(二)由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報請本府核定。
(三)依活動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本市後備相關單位團體之補助標準,依附件一區分最高補助金額。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擇一活動類型申請之,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在本市辦理為限。
六、本要點之補助,如有特殊情形或配合政策推動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受前二點之限制。      
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
(二)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者。
八、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但如特殊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本府得視每案活動計畫之目的與性質,依附件二酌予補助各單項費用基準。
十、經費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序:
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本府審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活動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另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經費概算(附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3.後備單位團體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後備單位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5.補助經費切結書。
6.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撥款同意書。
(四)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形式等)。
十二、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應於活動辦理七日前函報本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三)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府得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訂定「桃園市政府遏止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次施工複查機制」,並自107年3月15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拆字第107005881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遏止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次施工複查機制
 
訂定「桃園市政府遏止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次施工複查機制」,並自107年3月15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遏止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次施工複查機制
 
107年3月15日府都建字第1070058817號令發布實施
 
壹、目的:
    有鑑於一般民眾往往於建築物新取得使用執照後,又再二次施工肇致新違建產生,除了造成景觀環境之雜亂,甚而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之虞。故特訂定『桃園市政府遏止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次施工複查機制』,自發布日起開始執行複查工作。冀使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無第二次施工情形,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以提昇主管機關之建築管理成效俾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第93條、第95條規定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參、複查方式:
    使用執照核發後半年內,由各區公所指定人員至現場複查。
肆、複查續處:
    依「桃園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處理。
伍、本機制發布後施行。
廢止「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7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大眾捷運路網規劃、路線及場站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營運規劃及財務計畫等事項。
二、工程管理科:工務管理事務、工程經費編擬與時程預算管控工程發包、品質管理、進度控制及環境監測執行等事項。
三、土木建築科:捷運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設計、場站與附屬設施建築、景觀設計、材料規格及施工管理等事項。
四、機電工程科:車輛、行車監控、供電、通訊、機廠維修設備及特種車輛、自動收費、監控及資料擷取系統(SCADA)、月臺門、軌道、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等系統之規劃、設計、採購、製造、安裝、測試、審查、系統保證、系統整合、試運轉、驗收及獨立驗證與認證(IV&V)管理等事項。
五、土地開發科:大眾捷運用地取得、路權管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管理等事項。
六、資財管理科:大眾捷運財源籌措、預算管控、捷運財產管理及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印信、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管理師、助理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捷運路線施工工程。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發展科:數位政策整體規劃與推動、中央新興資訊科技政策對接協調聯繫事項、資訊科技創新應用服務場域試驗媒合、各機關資訊計畫審議及使用電腦作業績效輔導查核等事項。
二、智慧城市科:智慧城市科技應用計畫推動、國際智慧城市合作與交流事項、市民卡整合服務規劃建置與行銷推廣、虛擬/擴增實境(AR/VR)市政成果行銷平台、開放資料平台、市政福利雲服務與智慧便民網路服務規劃、開發、建置及推廣等事項。
三、系統整合科:共通性資訊平台、市政大數據整合平台、公文管理線上簽核暨電子交換、地理資訊決策平台、差勤系統平台、市政資料庫平台、罰鍰規費平台與會議無紙化系統規劃、開發、推動及維運等事項。
四、設備網路科:資訊安全區域聯防基礎建置與管理、市政骨幹網路、無線網路基礎建設與電腦機房及資訊設備規劃管理、市政網站服務規劃、開發、推廣與檢核、公務雲規劃、開發與推動、電腦教室及網路端點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行銷、文書、檔案管理、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共關係、研考、政風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海岸區域之規劃、管理、協調事宜、保護區劃設、生態資源與水質調查研究、生態與自然景觀資訊之統計及分析等事項。
二、設施工程維護科:海岸區域內公共設施與景觀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與管理、環境清潔維護及岸際油污染應變等事項。
三、海岸保育工程科: 海岸區域內保育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與管理、海岸保護區保護與管制、保育設施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規劃及推廣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總務、採購、財產管理、館舍維護管理、法制、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副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道路交通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維修、號誌設備新設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護與管理、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管理與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督導裁決業務等事項。
五、運輸資訊中心:交通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設計、建置、運作、維護、資訊交換、協調與整合、全市交通控制及交通號誌系統維運、時制計畫設定、變更及改善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業務、資訊軟硬體維護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八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交通事件裁決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ㄧ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局下設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及海岸管理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文化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計畫推廣,及其他促進地方文化發展相關之節慶活動、研習課程、刊物編印等事項。
二、表演藝術科:表演藝術環境之規劃與管理、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與推動、表演藝術資料之蒐集與研究、表演工作者及表演團體之扶助、立案、輔導與獎勵、表演藝術交流之規劃與推動及其他有關表演藝術之促進等事項。
三、閩南及民俗文化科:保存及推動閩南文化、民俗工藝及地方民俗傳統等事項。
四、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等之指定、登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文化資產教育推廣及宣導等事項。
五、文創影視科:文化創意產業、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事務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推動等事項。
六、文化設施科:文化設施之興建、設置、整建修繕及經營活化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文化基金會之設立及輔導監督、志工之培訓與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市長聘(派)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第三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市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召開研考委員會議、委託研究計畫審議、施政願景、施政策略研擬、彙編中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施政績效考評及施政報告彙編等事項。
二、管制考核組:重大建設計畫及市政重要案件管制、議會議決事項管制、公文稽核、其他有關計畫管制及管考業務分析研究等事項。
三、為民服務組:政府服務品質考核、推動為民服務措施、人民申請案件標準作業程序、一九九九專線服務、便民服務志工隊、人民陳情案件管制、監察案件列管與相關研究分析、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臨時人員管理、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研究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道路挖掘科:綜理道路挖掘相關法令、管線單位協調、管線資料建置更新、道路挖掘管制事項、道路挖掘許可、擅自挖掘裁罰、道路挖掘及分析等事項、三維(3D)管線資料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調查、天空纜線清整、電桿電纜地下化、側溝纜線清整等事項。
二、道路行政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容積移轉、道路證明及廢改道證明核發、道路財產管理、市區道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收取作業等相關業務、計畫道路報編及核定興辦事業文件、公共設施完竣業務認定、土地改良費用證明等事項。
三、橋梁隧道科: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督導區公所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
四、公園綠地科:公園綠地、廣場、埤塘、路樹、兒童遊樂場維護管理等事項。
五、養護工程隊:道路之巡查、路基與路面養護、人行道修補、溝渠、護欄、擋土牆、駁崁維護、救災搶修工程、道路側溝搭排申請、道路路權借用、路權接管、公共設施查驗、道路基金管理、督導區公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修復及救災搶修等事項。
六、共管機電科:寬頻管道與共同管道之營運及維護管理等相關業務、共同管道基金管理、路燈規劃興設與管理維護業務、道路及公園附屬設施等機電設備維護業務。
七、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財產、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研究發展、施政計畫、電腦資訊管理、公文時效管制、印信、法制、公共關係、新聞聯繫、採購發包、押標金及保固金退還、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公告
公告「楊梅區二重溪段103-4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535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區二重溪段103-4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桃園西廟」為本市暫定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0185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西廟」為本市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及107年1月19日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會勘結論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桃園西廟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220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區中路段15-1、15-9地號,面積565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者。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4條規定辦法。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大埔小段479地號1筆農地(1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38393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大埔小段479地號1筆農地(1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42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6年9月3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大埔小段479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704-4(部分坵塊)地號等3筆農地地號(3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3834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704-4(部分坵塊)地號等3筆農地地號(3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6年10月31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704-4(部分坵塊)、1716-2、1723等3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768地號等5筆農地地號(5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39562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768地號等5筆農地地號(5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6年10月12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768、1643-1(部分坵塊)、1552、1556-1、1566(部分坵塊)等5筆地號(面積共0.4453公頃)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088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年12月29日至107年1月27日,批號Y1070109共1,59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胡○偉(案件列管編號:10704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151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胡○偉(案件列管編號:10704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胡○偉於107年2月12日在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42號(大楊梅鵝莊停車場),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邱○穎(案件列管編號:10704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147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穎(案件列管編號:10704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穎於106年6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甄愛有限公司等38家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5927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甄愛有限公司等38家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甄愛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國寶鑫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份,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5930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國寶鑫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份,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國寶鑫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亮星企業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5931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亮星企業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亮星企業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呂宏基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5686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呂宏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宏基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40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號
四、事務所名稱:昱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央街6號4樓之3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60842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 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第1項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第2項。
三、「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吳柏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
(五)傳真:(03)3391488
(六)電子郵件:1001123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執行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之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結果異議案件鑑定、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審核重建計畫等行政管理事項及配合辦理相關保證金之收繳及返還作業,爰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共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審查應備文件、及補助資格文件。(草案第三條)
四、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額度之核算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請領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之應備文件及審核程序。(草案第五條)
六、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之申請鑑定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申請重建計畫審查之應備文件及審查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重建計畫之核定作業程序。(草案第八條)
九、重建計畫之許可效期。(草案第九條)
十、變更重建計畫內容之處理程序。(草案第十條)
十一、重建計畫保證金之繳納方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重建計畫保證金之核算標準。(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申請返還保證金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7年桃園市水污染管制查核(含水污費)及海洋圾圾調查、教育宣導暨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48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7年桃園市水污染管制查核(含水污費)及海洋圾圾調查、教育宣導暨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工業區水污染防治管理及監控查核作業。
(二)協助水質水量自動監測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監測及資料彙整等。
(三)水污費徵收事業現場查核與放流水水質採樣。
(四)輔導畜牧業者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事宜。
(五)活力海洋與綠色港灣之活動規劃、宣傳與執行。
(六)水體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協力處理。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楊盛霖,電話:(03)3386021轉1330。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04470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law.tycg.gov.tw/)、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urdb.tycg.gov.tw/最新消息)及本府公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蕭婷允股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3。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712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於ㄧ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發布實施,全文共計四十九條。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十一條,新增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劃定不同使用分區之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為維護住宅區寧適性,且乙種工業區亦規範不得作沼氣發電,增訂住宅區不得作沼氣發電及修正部分標點符號,另考量科技設備日益精進,配合調整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之馬力及電熱上限值。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為提供工業區廠商、員工或洽公民眾所需之服務及生活所需設施增訂乙種工業區容許作一般零售業及餐飲業及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專有名詞。(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增訂保存區得供自然紀念物使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因應防災滯洪及氣候變遷、配合生物科技及確保糧食生產無虞,增訂農業區得容許作滯洪設施、再生能源設施及室內植物環控栽培設施。(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六、因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及實務上認定易衍生疑義及執行困擾,爰刪除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建築物不符使用分區得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七、配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七條規定放寬住宅區法定建蔽率。(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八、為滿足高齡化趨勢及行動不便者衍生之住宅安全需求,並鼓勵小基地改建時增設昇降機之意願,新訂放寬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
九、配合國家節能減碳政策,以及再生能源利用之政策,新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綠能相關設施者,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 
十、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法酌修文字,並將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一併納入。另按現行規定計算獎勵容積時,即未包含增額容積,爰增列「增額容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十一、為使舊市區建築基地定義更加明確,修正為經本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為促進國有土地活化開發,修正刪除第四項私人二字,另配合經濟部「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草案)」及配合本府大眾捷運系統計畫增訂容積獎勵項目。(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十二、現行累計計算獎勵容積上限,即未包含增額容積,惟實務操作上迭有爭議,增列「增額容積」。並配合本府大眾捷運系統計畫增訂之容積獎勵項目增列上限例外。(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三、配合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修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重建之容積率。(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65584號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林欣慧。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1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0516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陳○洋君等人計6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1559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洋君等人計6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洋君等人計6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市107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0722503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7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依據本府106年9月30日府稅房字第1062252084號函暨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2、房屋課稅現值 =核定單價(元)× 房屋面積(平方公尺)×(1-折舊率 × 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率 × 分層分攤率。
(二)稅率:本市107年期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標準計算。
1、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
(2)其他供住家使用者(即非自住之住家用)為2.4%。
2、非住家用房屋
(1)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2)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即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
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課徵。
五、106年起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調整為10萬3千元,但經本府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南區垃圾焚化廠週邊回饋區,適用本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按七成核計房屋稅之住家房屋,免徵標準為14萬8千元。
六、繳納方式及地點: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辦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房屋課稅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機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八、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九、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107年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一、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一)總局: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412至2420
(二)中壢分局: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302至307
(三)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202至205
(四)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202至207
(五)蘆竹分局: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202至206
公告本市107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735002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7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07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三、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四、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辦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五、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六、107年度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五)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七、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八、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九、 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 消費稅科332-6181 分機2453 至2459
(二) 中壢分局451-5111 分機603 至608
(三) 大溪分局380-0072 分機211 及212
(四) 楊梅分局478-1974 分機208 至210
(五) 蘆竹分局352-8671 分機207 及210
(六) 免費電話:0800-316969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7007275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二)聯絡人︰林緯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490
(五)傳真︰(03)3321833
(六)電子郵件︰1001240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管理本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使用者有統一收費資訊可資參考,並活化場地之利用,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收費減免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