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6期

法規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9241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者,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班會或班級活動教學,並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代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聘任之科目及職稱類別比照前二項規定。
第四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附表二之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前項總班級數,不包括進修部或分部之班級數。
進修部主任、組長及分部主任,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進修部或分部編制之總班級數,依附表二規定節數減二節。
第五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處(室)主任比照附表二一級單位規定;專任輔導教師比照附表二二級單位教學組長之規定。
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附表二教學組長規定節數減二節。
第六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八節。
學校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附表一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
第七條  教師協助校內行政業務,學校得於附表三規定之限度內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前項減授須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依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依附表二生活輔導組長及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附表二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
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161434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6條第1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戴美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mashimaro@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保障本市教師組織享有相同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會機會,且因應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實有分工需要,爰擬具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指定本市教師會代表為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限縮其他之教師組織參與機會,爰修正委員資格為本市教師組織代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因應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實際需求設立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爰修正第二項,並增列第三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之設立,增列其成員為無給職。(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敘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增列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7019136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7018964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府農林字第1070189640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審議事項,特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設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廢止、變更範圍、變更類別之審議。
(二)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事項之協調及審議。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農業局局長指定農業局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農業局代表。
(二)工務局代表。
(三)環境保護局代表。
(四)文化局代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
(六)農學、景觀、生態、文化、水土保持、地質、海洋及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學術專長、實務經驗之民間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員二分之一。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六、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惟不得參與表決。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九、本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會議與會相關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自然地景指定公告前應予保密。
十、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有關機關與第二點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
第八點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迴避委員人數自各該比例之分母及分子項下扣除。
十一、主管機關為審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程序時,應邀請本會委員參與。
十二、本會得參酌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評估報告進行審議。
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審議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前二項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個人及團體提報之審議案,應邀請個人及團體提報者出席說明。
十三、本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本府人員兼任之。
十四、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7015058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規定。
 
巿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府民兵字第1040097825號令訂定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府民兵字第1050027953號令修正並自105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府民兵字第1070017617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府民兵字第1070150581號令修正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協助本市政令推行、兵役宣導及辦理社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符合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規定,不受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之限制。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為協助市政工作推行、宣導政令、全民國防、災害防救、社會服務、後備團體績效評比獎勵、後備工作推展及表揚等公益活動。
四、本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程序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由本市後備指揮部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請本府核定。
(二)由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報請本府核定。
(三)依活動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本市後備相關單位團體之補助標準,依附件一區分最高補助金額。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擇一活動類型申請之,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在本市辦理為限。
六、本要點之補助,如有特殊情形或配合政策推動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受本要點有關辦理地點、補助金額及各單項費用基準之限制;每年申請補助次數與前點規定之次數分別計算,以一次為限。
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
(二)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者。
八、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但如特殊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本府得視每案活動計畫之目的與性質,依附件二酌予補助各單項費用基準。
十、經費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序:
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本府審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活動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另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經費概算(附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3.後備單位團體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後備單位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5.補助經費切結書。
6.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撥款同意書。
(四)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形式等)。
十二、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應於活動辦理七日前函報本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三)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府得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19794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之違規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附表次數之累計,依同一行為人自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二)累計違法次數不包含本府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按次處罰之次數。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乙類: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三)丙類: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五十人。
(四)丁類: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五十人以上或股票上市(櫃)公司。
四、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五點所定裁罰基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明加重之理由:
(一)與違反本法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分之一。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
(四)其他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或影響層面。
五、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9341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70198015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第八修正規定
八、本會舉行議時,應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機及員列席。
 
查本府106年12月28日令頒「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誤植為修正草案對照表,檢送該基準表條文乙份,請查照更正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929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查本府106年12月28日令頒「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誤植為修正草案對照表,檢送該基準表條文乙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
一、「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業經本府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府都建照字第106031001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二、請本府秘書處協助刊登本府公報及張貼於本府公布欄。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都建照字第106031001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有關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材料別及構造規模,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以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農業設施為限。
三、桃園市轄內已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給證明文件之非供給居住使用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及林業設施,向本府提出建造執照或臨時建築許可申請時,依附表規定條件認定得免設計、監造及承造項目及其設施範圍。
四、前點所定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及林業設施,申請建造執照所檢具之結構計算書圖或安全鑑定報告書,仍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負責辦理。
五、依本基準核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而領得使用執照之農業設施,其用途未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或經廢止原農業設施許可後,未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變更為他種容許項目使用者,本府應併同廢止原核定及建築執照。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9984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生效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1070019709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區長 黃睿松
預告修正「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70163467號
附件:本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停泊期(費率)附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2項。
三、本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停泊期(費率)附表如附件。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陳仁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54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100029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以下簡稱本費率) 係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訂定,並於民國104年6月8日發布施行。茲考量本港費率現制因以噸計價且收費較低,多有未滿5噸以下船舶停靠造成泊位未能達最大效益,並吸引外縣市船舶停靠本港亦排擠本市船舶,致本港停泊船數眾多,衍生港區管理維護需求增多,為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以提升本港泊位利用,並更有效的維護管理漁港環境及港區設施,參酌目前各二類漁港收費之機制,以分泊位租期差別訂價,爰調整本市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率以原標準2至3倍計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包括自用小船、自用遊艇等從事海上休閒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40元至60元計收。
二、規範停泊期(費率)附表事項如下:
(一)半年停(每船噸40元/日):以申請6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6個月費用以6個月計,採預繳制。
(二)季停(每船噸45元/日):以申請 3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3個月費用以3個月計,採預繳制。
(三)月停(每船噸50元/日):以申請 1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1個月費用以1個月計,採預繳制。
(四)臨停(每船噸60元/日):最多限停7日,需事先申請並由本局同意後方可停泊,採預繳制。
三、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預繳者,取消停泊申請。
四、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滿5噸以5噸計收。
五、為鼓勵市民從事水上健康休閒活動及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凡設籍桃園市市民本費率按8折計收。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20065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廖○祥(案件列管編號:10712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20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祥(案件列管編號:10712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廖○祥於107年6月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251號12樓之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編號:10618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19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編號:10618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蔣○鴻於106年10月11日在桃園市平鎮區高雙路6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示送達黃○文等人計1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5600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黃○文等人計1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文等人計1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註銷本市地政士黃禾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0202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黃禾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禾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6○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374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解散桃園市台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701946871號
附件:
 
主旨:解散桃園市台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37條及桃園市台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107年7月31日康工(107)字第107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工會名稱:桃園市台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二、工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9號23樓。
三、本府核發之82年6月11日府勞組字第1040229482號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圖記,即日起作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除101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A8號聯外道路)S83146、S83147、S83109等3支樁位及新增S10708至S10729等2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926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除101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A8號聯外道路)S83146、S83147、S83109等3支樁位及新增S10708至S10729等2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8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麗華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0017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麗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麗華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6)桃市地字第001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麗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790102472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07年8月10日起至107年9月8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林口、八里、泰山、五股、新莊等5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蘆竹、龜山等3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7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八里區公所;107年8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五股區公所;107年8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7年8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暨污染源監控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914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暨污染源監控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7年5月22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107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暨污染源監控管制計畫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及查核工作、辦理研究、訓練及防治等有關事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三樓之一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鍾佳玲,電話:(03)3386021轉1338。
 
市長 鄭文燦
有關請求人因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194578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7月25日保普墊字第1076011507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7年8月13日至9月14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潘○榮(案件列管編號:10524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38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榮(案件列管編號:10524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榮於105年3月28日在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174巷5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557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本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辦理本計畫。
二、受理申請期間:107年8月17日至107年8月31日。
三、委託辦理事項:(詳如附件1-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
(一)收容由本處所運送之受傷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二)收容民眾拾獲通知本處後逕送之受傷遊蕩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三)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處。
(四)提供本處收容之受傷犬貓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
(二)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
(三)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臨床檢驗診斷之機器設備:
(1)全自動生化檢測儀器。
(2)醫用等級顯微鏡。
(3)放射線攝影設備(X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4)其他動物臨床檢驗診斷用儀器。
(四)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五)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
(一)醫院需於醫療照顧病歷上詳細寫明醫療紀錄,提供本處前開醫療紀錄內容資料,並依費用請領自我檢核表申請款項,每件醫療照顧費用採單價計算法,依「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附件2)規定覈實給付,各項費用單價皆含獸醫診療機構營業或獸醫師個人執業所得稅。
六、委託方式:採申請制,有意辦理本計畫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填具「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附件3),並檢附以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辦理申請作業,郵寄信封請註明「申辦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字樣。
(一)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開業獸醫師(佐)證書影本及執業執照影本。
(三)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1份。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文件採書面審核,並派員擇期實地查核受委託機構之設備與空間。
(二)經書面與實地查核合格者,簽訂「桃園市政府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及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並依簽約規定時間委託執行本計畫。
 
處長 陳英豪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暨「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停六)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1770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暨「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停六)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23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8月1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9月6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超優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0539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超優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之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超優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龍殿水族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0532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龍殿水族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龍殿水族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全家裝潢網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0534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全家裝潢網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全家裝潢網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測量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041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8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石門都市計畫「107年度桃園市龍潭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清理及聯測」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坐標成果表、新舊坐標對照表及都市計畫樁位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016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門都市計畫「107年度桃園市龍潭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清理及聯測」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坐標成果表、新舊坐標對照表及都市計畫樁位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8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7月2日府教終字第1070160910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1881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7月2日府教終字第1070160910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7年7月2日府教終字第1070160910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爰無法送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人: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偉 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秦培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742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秦培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秦培琳。
二、身分證字號:H1225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德嶸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710巷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8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嬿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8896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嬿  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嬿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仁德街5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7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嬿  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嬿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仁德街59號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725000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7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暨本府107年3月5日府稅房字第107001260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7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07年地價稅係按107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地價稅稅額計算公式:
**一般土地(課稅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1級:(2,998,000元以下×1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2級:(2,998,001元~17,988,000元×15?-14,990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3級:(17,998,001元~32,978,000元×25?-194,870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4級:(32,978,001元~47,968,000元×35?-524,650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5級:(47,968,001元~62,958,000元×45?-1,004,330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6級:(62,958,001元以上×55?-1,633,910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工業用地等:課稅地價×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辦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或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機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107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1、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乙、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丙、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丁、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戊、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二)依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1、適用對象:
(1)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30%,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甲、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部分,不適用之。
乙、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
丙、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納稅義務人已全部繳清應納地價稅額者,不得提出前項申請。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額。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
3、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
(2)中低收入戶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領取急難救助金者:主管機關核發之急難救助金證明文件。
(4)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1萬5,000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個月或分2至4期。
(2)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2至8期。
(3)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5、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地方稅務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地價稅款。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  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7。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4。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7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7250009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107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07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有關條文如附件)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07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7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725000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7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7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一處為限,其擇定方式如下:
(1)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高爾夫球場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鄭文燦
「大園區華興路二段與田溪路交叉路口道路開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701889722號
附件:
 
主旨:「大園區華興路二段與田溪路交叉路口道路開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大園區華興路二段與田溪路交叉路口道路開闢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整。
三、地點:本市大園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一樓視聽室(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只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6756。
 
市長 鄭文燦
有關尚府有限公司因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179599號
附件:
 
主旨:有關尚府有限公司因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旨揭公司勞工陳國正107年7月17日召開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尚府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7年8月1日至107年9月15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趙定騏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9309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趙定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趙定騏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5○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8巷20-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呂良浩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9266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呂良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良浩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5○號
四、事務所名稱:嘉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10號3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濬君(私立新生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7月26日府教終字第1070185956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1939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濬 君(私立新生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7月26日府教終字第1070185956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新生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7年7月26日府教終字第1070185956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該班立案年代久遠(民國55年),查無李君(設立人)個人身分證件相關資料,爰無法送達本處分至相對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新生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李○濬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701928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陳○威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7年7月30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催繳函(本處107年8月2日桃動五字第1070005420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55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催繳函(本處107年8月2日桃動五字第1070005420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羽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迄今仍未繳納,請於107年8月22日前繳清罰鍰,逾期未繳納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惟因應受送達人(林○羽 君)戶籍地址為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註銷本市地政士郭建隆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9581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郭建隆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郭建隆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建隆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陸光路87號13樓之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234巷30號至56號間路段更名為「楓樹一街」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645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234巷30號至56號間路段更名為「楓樹一街」。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7年7月2日桃市龜戶字第107000551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更名路段起於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234巷17之1號旁與楓樹一街道路交接路口(即原楓樹一街迄點),迄至忠義路一段234巷56號前之巷底,全長約90公尺,寬約6.2公尺。
二、前揭道路更名業於107年8月2日核定生效,道路更名後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朱○哲(案件列管編號:10715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17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哲(案件列管編號:10715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朱○哲於107年5月8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445巷29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