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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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6865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二
第四條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五倍計算;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三倍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並經本府公告互惠辦理。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亡者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申請人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五、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五年以上或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土地之骨灰(骸),經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
六、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葬法專區,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但於本市死亡之外縣市列冊低收入戶、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免收費用。。
第五條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二、本市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
三、本市籍亡者死亡時年齡為一百歲以上。
四、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
五、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
六、原存放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更新或毀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七、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八、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經本府專案核准。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一、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三、本市籍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申請人未領取加發獎勵金。同時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二項第一款所在地範圍由管理機關依設施影響現況報請本府核定後,由管理機關另行公告。
免收費用者得使用之位置,由管理機關指定之。但得補足差額後使用其他位置。 |
◆ 修正「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7372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建築物室內裝修涉有本辦法容許變更之使用事項者,得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併同辦理。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變更使用併同審查作業要點,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第三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符合附表一所定規模條件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容許使用項目之法令。
前項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使用項目者,應提具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授權核發之防火標章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或委託具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認可資格之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完成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簽證結果之申報手續後,始得使用::
一、D-1類組之室內兒童樂園、健身房、室內操練場、室內體育場所、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健身休閒中心。
二、D-2類組之會議廳、展示廳、圖書館、文康中心、親子館、集會堂(場)、社區(里)活動中心。
三、D-5類組之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四、F-3類組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
五、G-2類組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六、G-3類組之診所、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
七、H-1類組之民宿(客房數九間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場所。
八、H-2類組之民宿(客房數八間以下)、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小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小型之安養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場所。
九、防空避難設備兼作G-2及G-3類組之臨時使用。
十、本府指定之其他變更使用項目。
第四條 建築物構造、設施、設備及其他與原核定不合之變更規模,符合附表二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本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屬施工前應報請本府審查同意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謄本)及申請變更樓層原建築物竣工圖樣影本。
二、建築物或土地變更使用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已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並應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標示尺寸及材質之變更使用圖說。
五、本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竣工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報請本府備查,始得使用:
一、標示尺寸及材質之竣工圖說。
二、竣工照片及其索引圖。
三、防火構造或材料證明。
四、開業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文件。
五、本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仍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6862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
第四條 申請使用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設施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二、本市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
三、本市籍亡者死亡時年齡為一百歲以上。
四、本市市民於醫療院所捐贈器官或遺體。
五、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之亡者。
六、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
七、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經本府專案核准。
八、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殯儀館或火化場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九、全程參加本市聯合奠祭者。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同時符合前二項免收或減收項目者,應擇一申請。
本市籍亡者或本市出生之嬰兒未設戶籍前死亡且其父或母為本市市民者,於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次日起七日內辦理火化,免收遺體火化費。但以使用日火化場火化爐有空位者為限。
第一項第八款所在地範圍由本府殯葬管理所依設施影響現況報請本府核定後,由本府殯葬管理所另行公告。
第一項第九款得免收費用項目,由本府民政局另定之。
第五條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
二、原存放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更新或毀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三、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之亡者。
四、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一、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二、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之亡者。
三、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
同時符合前二項免收或減收項目者,應擇一申請。
第二項第一款所在地範圍由本府殯葬管理所依設施影響現況報請本府核定後,由本府殯葬管理所另行公告。
第七條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五倍計算;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及其提供之服務,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三倍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並經本府公告互惠辦理。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亡者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之亡者。
五、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五年以上或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土地之骨灰(骸),經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
六、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葬法專區,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但於本市死亡之外縣市列冊低收入戶、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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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查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7162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查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審查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審查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府都行字第107017162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審查許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受理機關,其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四、增額容積實施地區,依各都市計畫內容為準。
五、申請增額容積,應由申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六、增額容積價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增額容積價金=(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未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
1、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容積增額後之地價,基地容積率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容積移轉、都市更新獎勵容積或高氯離子建築物獎勵及其他都市計畫獎勵容積等加計增額容積部分,且為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2、未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容積增額前之地價,基地容積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容積移轉、都市更新獎勵容積或高氯離子建築物獎勵及其他都市計畫獎勵容積等,且為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二)增額容積前後地價評估,以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主,並應參酌比較法或其他方法共同決定之,如無法以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者,應敘明理由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七、本府得委託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協助辦理下列事項後,由本府公告之:
(一)專業估價者遴選作業及建立輪值序位名冊。
(二)估價報告書格式範本。
(三)估價報告書協審、複審及爭議處理事項。
(四)估價師公會協審及專業估價者收費標準。
八、申請人應依桃園市增額容積受託專業估價輪值名冊之序位,委託專業估價者製作增額容積報告書。
九、增額容積價金數額由受理機關依申請人提供三家估價報告書所載增額容積價金數額平均計算後,報本府核定,並於受理機關通知繳納增額容積價金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一次繳納完竣後,由本府核發增額容積許可證明。
十、申請人應繳納增額容積價金數額,得於申請時檢具相關單據向受理機關申請扣除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及公會協審作業費用。
十一、申請人一年內未使用其核准增額全部容積者,得請求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增額容積價金。但不得請求退還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及公會協審作業費用。
申請人已使用部分核准增額容積者,其未使用部分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十二、本府核發增額容積許可證明後,應將相關資料送本府建築主管機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套繪、登錄及建檔管理。
十三、增額容積申請案件所繳納之增額容積價金,應納入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入。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衛企字第107006127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
局長 王文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桃衛企字第104000982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桃衛企字第1070061275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四、行政罰鍰金額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分期繳納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五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超過五萬元之案件,二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十期繳納。
(三)超過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特殊情形,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仍無法完納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分期繳納期間,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個月。
前二項分期繳納之每期應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七、依第四點分期繳納之行政罰鍰,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 |
◆ 訂定「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7017205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明確規範辦理程序及執行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列各用詞定義適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本要點依活動性質由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機關,如附件一。
依活動性質不能或難以認定執行機關者,由活動場地管理機關為執行機關;於私人場地舉辦,由督導該私人場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機關。
不能依前二項規定認定執行機關者,依本府分文機制決定執行機關。
四、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不適用範圍,由執行機關依權管法規認定之。
五、主辦者應依下列規定報本府備查或申請許可:
(一)大型群聚活動如有二個以上之舉辦者,應協議選定一主辦者辦理之。
(二)主辦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報備書或申請書,如附件二。
2、主辦者為私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主辦者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3、大型群聚活動方案及說明資料表,如附件三。
4、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一式二份暨不可再編輯電子檔,範本如附件四。
5、自治條例第五條之安全協定。
6、場地同意使用證明,無必要者得免附。
7、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
8、本府指定之其他文件。
(三)主辦者所檢附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未報備查或本府應駁回申請。
六、本府受理報備查或申請許可案件執行及審查方式如下,其流程圖如附件五:
(一)報備查者:
由執行機關自行審查,並得將報備查文件平行分會相關機關依權責審查;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須改善者,應命主辦者限期改善或補正;審查合格者准予備查。
(二)申請許可者:由執行機關將申請文件依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執行機關及受會機關審查事項一覽表,如附件六,平行分會相關機關依權管業務先行審查,執行機關及受會機關並填寫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如附件七,必要時得由執行機關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議,或於活動舉辦前,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須改善者,應命主辦者限期改善或補正;審查合格者核予許可。
七、主辦者依活動規模及需求設置之保全、醫護站等相關人力及設備,應自行洽請民間人車辦理。
八、活動安全工作紀錄,應包含活動組織架構、緊急聯絡資訊及已備查或許可之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中活動安全管理對策所規劃之事項,並置於活動現場供查核。
九、為確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執行機關於活動舉辦前或進行中,得對該活動場所、設施及其安全管理進行稽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到場協助。
十、大型群聚活動災害發生時,相關緊急應變及復原工作應依災害防救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大量傷病患救護,其處置應依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辦理。
十一、成果彙整及提報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二月五日前填報執行成果表,如附件八,送本府消防局彙整。
(二)本要點之執行成果由本府消防局不定期提報本府市政會議。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7723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ㄧ百零七年ㄧ月ㄧ日生效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070015017號
附件: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ㄧ百零七年ㄧ月ㄧ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區長呂水田 |
◆ 修正「桃園市八德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0700150171號
附件: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107年6月13日府經公字第107014500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公布「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全文(如附件)。
區長呂水田
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設籍於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之里民土葬費用補助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里民死亡時,已設籍於本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一年以上者。
(二)出生未滿一年之里民死亡時,已完成戶籍登記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者,以死亡者之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申請人。但無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得以實際出資辦理土葬者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里民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死亡里民埋葬於本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資料。
(四)足資證明前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或實際出資辦理喪葬之原始憑證。
(五)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前點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申請人之授權書正本,並出示其代理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九仟五佰元,並按申請順序,依序受理補助,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再受理補助。
六、本案要點所需經費,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支應。
七、經審核同意補助者,採轉帳方式入帳。
八、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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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黃盛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8675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黃盛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盛棋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5○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盛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大同路93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李○沅(案件列管編號:10712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490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沅(案件列管編號:10712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沅於107年5月22日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53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註銷「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7018094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註銷藥商清冊
主旨:公告註銷「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據:藥事法第27之1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料如附清冊。
二、旨揭藥商登記之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事實,經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或本市商 業登記資料,已公告歇業、解散或非營業中。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294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5月15日至107年6月19日,批號Y1070612共1,24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8385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八德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八德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趙世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294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煌君、崔○興君及劉○銓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7月5日及107年7月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7207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趙世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趙世文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趙工商土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128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本府106年11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60243583號「本市龜山區蔗園段63地號等29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691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107年5月18日起至108年5月17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推動生活污水源頭減污工作(含公共污水下水道查驗及社區巡查採樣)。
(二)飲用水安全管理(含飲用水稽查管制及列管許可之水源供應業者管理)。
(三)營建工地廢水管制及辦理水污染研究、訓練及防治等相關工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9號9樓。
(三)聯絡電話:(02)26241717。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傅鈺倫約僱助理,電話:(03)3386021分機1315。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海岸綜合治理方案暨民意調查評估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54558號
附件:本府106年11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60243583號公告、修正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106年11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60243583號「本市龜山區蔗園段63地號等29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本府桃園區公所107年6月11日桃市桃工字第1070034763號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茲因旨揭公告中之本市桃園區龍祥段80地號位屬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後續非為農業用途,故無「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之適用,爰修正旨揭公告內容如下:
(一)主旨修正為:「公告本市龜山區蔗園段63地號等28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公告事項:
1、一、場址名稱、(三)「桃園區龍祥段80(部分坵塊)、81(部分坵塊)…85(部分坵塊)地號。」修正為:「桃園區龍祥段81(部分坵塊)...85(部分坵塊)地號。」
2、二、場址面積:「…桃園區龍祥段共計1,678.4平方公尺...合計共29,835.32平方公尺…。」修正為「…桃園區龍祥段共計1,456.76平方公尺……合計共29,613.68平方公尺…。」
3、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旨揭等29筆地號…。」修正為「…旨揭等28筆地號…。」
二、其餘公告內容不變。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純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7月13日府農動字第1070173803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50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純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7月13日府農動字第1070173803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謝○純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謝○純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謝○純君)戶籍地址為龜山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龜山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告合成禮品開發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7824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合成禮品開發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合成禮品開發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7827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之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壢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782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壢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壢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蕭○豪(案件列管編號:10608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464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蕭○豪(案件列管編號:10608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蕭○豪於106年3月1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與大興西路三段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至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7588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至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7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
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龜山區西嶺段97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R10701等5支及復樁C57057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745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龜山區西嶺段97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R10701等5支及復樁C57057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7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暫定古蹟「桃園西廟」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08年1月18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17456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桃園西廟」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08年1月18日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暨「桃園市107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桃園西廟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220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區中路段15-1、15-9地號,面積565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者。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4、6條規定。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海岸環境品質監測暨資訊系統管理中心建置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綜字第10701777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海岸環境品質監測暨資訊系統管理中心建置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7年7月10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海岸地區水質連續自動監測系統規劃。
(二)海岸環境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
(三)海岸環境資訊管理中心建置規劃。
(四)海岸地區水質定期檢測作業評估規劃。
(五)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沙覆蓋率調查。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處綜合企劃科蔡承憲科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02。
市長 鄭文燦 |
◆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次公開展覽)」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790094511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次公開展覽)」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07年7月24日起至107年8月22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林口、八里、泰山、五股、新莊等5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蘆竹、龜山等3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7年8月1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八里區公所;107年8月3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五股區公所;107年8月8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7年8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葉俊榮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及機關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南勢行政園區大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1721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及機關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南勢行政園區大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7月30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07年8月14日下午3時於平鎮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戴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6月29日府教終字第1070159132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1838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戴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6月29日府教終字第1070159132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戴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7年6月29日府教終字第1070159132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非補習班營業事實,爰無法送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戴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葉○靜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美慧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8545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美慧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美慧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5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榮民路32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進昌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1852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進昌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莊進昌。
三、開業證書字號:(104)桃市估字第0000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一路14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千晃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8683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千晃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千晃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紫炁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延平路42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