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0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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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6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6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3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科員賴家玲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社會企業中心第一支輔導轉型社會企業公司及指導教授。
受獎者:鄰廚社會企業股份公司及徐樂文教授
二、呈獻本市復興水資源回收中心榮獲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營運評鑑」優等。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鄰廚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市社會企業中心成立以來第1個輔導轉型為社會企業公司的團隊,該公司運用共享概念設計APP軟體,媒合校園外食族與社區家庭,提供大學生一個健康的用餐選擇,讓餐食有「媽媽味」和「家鄉味」,也增進大學生與社區的關係。
社會企業是一種新型態的創業,最重要的是其中創新的價值。本府106年成立社會企業中心,並實施辦公場域租金補助第1年及第2年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設備補助最高補助20萬元,以減輕社會企業的創業成本。
本府已規劃於平鎮新富市場大樓中保留空間,作為社會企業的辦公室,亦將在北區尋覓適當位置作為社會企業的育成基地,打造創業聚落,讓年輕人能實現夢想。
二、本府水務局運用IT管理營運模式,在各水資源回收中心安裝即時水質影像監控設備,將偏遠地區污水廠的即時水質資料回傳至辦公室,掌握水資源回收中心的操作狀況,達到雲端智慧化管理的成效。
目前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已通過環境教育場所認證,大溪、石門水資源回收中心亦刻正申請中,請將礫間帶亦納入環境教育場址認證。本府將污水處理設施結合生態、人文及濕地,期能作為市民可接近、分享的環教設施。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106年度桃園市人力需求調查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勞動局於市政會議中進行精進版報告,主題可研訂為鼓勵年輕人就業及退伍轉入輔導計畫:包括本府就業讚、學習讚、證照讚等政策之106年實施成效及今年需求評估,並請與軍方聯繫合作,不論是義務役或志願役退伍,均請針對退伍後首度求職者,新增納入本府就業補助措施中,研議完成後,可與軍方共同宣布,預算若用畢,可使用預備金。
(二)本市人力需求調查應包含本府去(106)年施政績效,並提出就業市場的趨勢及成長動力,以作為本府接下來的招商方向,並應清楚分析了解勞動市場的產業端、市場端及培訓端。
(三)本府推出「青年安薪就業讚」,凡未滿30歲、高中職以上畢業,並設籍在本市之待業青年,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滿6個月,最高可獲得2萬1,000元補助;「青年自主學習方案」補助設籍桃園市之青年,參加國內大專院校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分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學分、每學分5,000元,最高補助1萬5,000元學分費;「青年技術士證照獎勵」則為鼓勵青年考取甲、乙級技術士證照,可分別給予2萬元、8,000元之獎勵金。
(四)本府可研議協助大學與大型企業的產學合作,目標並非協助企業招募員工,而是在於協助青年穩定就業、減少學用落差,請勞動局、經發局及教育局研議創新改變的措施。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水權申請書件簡化(106年創新提案審查)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水務局這項措施不僅減輕申請人負擔,更是全國首創。期望各機關能效法水務局,鼓勵所屬同仁創新發想,在合乎法令的範圍內,提出簡政便民的措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文化局所屬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公廁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06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相關機關加速完成列管事項。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李秘書長憲明指示:
未來將就本市籌設鋼雕公園召開專案會議,請各機關協助文化局,提供10公頃或20公頃以上之潛力用地資訊。
拾、散會:上午10時2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6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6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4月11日上午8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助理員徐筱雯
壹、頒獎
一、頒發本府106年度績優研考人員。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賴英豪研究員
(二)平鎮區公所鍾珮宜課員
(三)龜山區戶政事務所鍾玉美課長
(四)消防局李芷芸科員
(五)衛生局許嘉紋衛生稽查員
二、呈獻本府榮獲2018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
-主辦機關:資訊科技局
得獎事項:本府水務局「桃園市下水道雲端智慧管理系統」獲選「智慧政府」優勝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自104年起辦理績優研考人員選拔,給予獲選者記功獎勵。106年度共5人獲選,包含消防局科員李芷芸配合推動績效管理制度、推動電子化政府;衛生局衛生稽查員許嘉紋管考衛生局中央一般性補助計畫及本府重大計畫列管事項,並配合推動衛生局106年創新提案;研考會研究員賴英豪主辦參與式預算推動,並規劃相關網站,增進參與式預算應用;平鎮區公所課員鍾珮宜落實公文稽催管制且即時有效地處理陳情案件,為平鎮區公所奪下106年公文品質檢核成績第1名及政府服務獎整體服務類第1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課長鍾玉美主辦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第9屆政府服務品質獎,榮獲第一線服務機關獎,另與移民署合作規劃「國籍宅配站」服務,協助新住民家庭登記戶籍相關業務,友善新住民,以上人員表現相當良好,期勉各位同仁學習。
二、水務局「桃園市下水道雲端智慧管理系統」運用物聯網(IoT)、地理資訊系統(GIS)及擴增實境(AR)等技術,有效維護、修繕下水道設施,現場數據超標時即可透過閉路電視(CCTV)查閱,也可透過APP即刻查詢,掌握施工與公安,獲得「2018智慧程式創新應用獎」,獲獎實屬不易,也讓桃園逐步往智慧城市邁進。
三、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凱凌因生涯規劃回任教職,遺缺暫由副總經理蒲鶴章代理。陳前總經理任職期間積極營運,目前機場捷運準點率已達99.95%,累積運量突破2,300萬;蒲副總經理是國立交通大學電機與控制工程學系博士,專業與能力均獲各方肯定,相信可帶領桃捷公司繼續朝向系統穩定、安全無虞、運量提升與財務穩健等四大方向邁進。
四、農業博覽會展現農業新方向,結合科技、文化,呈現不同面向,且在同類型活動中,經濟效益高,得到許多市民支持,期許各位同仁繼續努力。
五、社會住宅政策在升格後完整規劃相關方案,包含自辦興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多元方式。本府107年度推動1萬戶租金補貼,其中1,000戶保障予原住民族,將研議外加單身青年租金補貼,金額自每月2,000元提高至4,000元,名額暫不設限,視實際申請狀況考量,儘量以不需抽籤為原則;本府亦積極規劃興建社會住宅,以支持青年在桃園成家立業。
六、本府推動雨水下水道建設,包含許多面向,例如普查作業:充分瞭解排水模式,有效進行維護管理;雨水下水道重新規劃檢討:從集水區、易淹水地區及歷史數據發現城市防災的弱點;針對易淹水區域且尚未建置雨水下水道系統路段優先辦理雨水下水道建設;3D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立體呈現下水道位置及外觀;下水道智慧監測系統:即時掌握水位及流量等狀況,完善防災救災的決策系統,感謝水務局在污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兩大城市基礎建設的用心。
七、本府以代拆代建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為「虎頭山物聯網(IoT)創新基地」、「中原創業村」及「大溪之心」,活化軍方土地。「虎頭山物聯網(IoT)創新基地」所在地原先為804醫院,將研議進行開發第一期工作;「大溪埔頂營區」和「中原營區」由新工處在今(107)年啟動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作業、交通局負責埔頂轉運站規劃設計作業;「中原營區」請經發局、文化局及青年局研議發展「中原創業村」;另請都發局協調營區搬遷事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虎頭山物聯網(IoT)創新基地、中原產業園區暨桃園文創村開發案、大溪埔頂營區開發案。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未來這3區可帶動觀光,請觀光旅遊局及交通局研議將此3開發區加入觀光巴士路線,增加效益。
(二)請都發局協助規劃辦理期程,並隨時修正相關資料;另請各機關積極配合期程加強辦理。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躍進本市雨水下水道建設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本案的執行涉及多面向,感謝水務局的用心,請繼續努力,並儘量爭取中央經費補助,如期完工。
三、報告機關:觀音區公所
報告案由:新興、坑尾市民活動中心暨日照中心新建工程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本案1樓規劃為日照中心,2、3樓作為觀音區新興及坑尾市民活動中心,可增加使用效益,十分良好。
(二)請觀音區公所按照施工進度儘速完工,提供市民休閒活動空間,並提升市民照護品質。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各局處就列管案件加強辦理,注意時程。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9時53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6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6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3月1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股 長 朱育慧
壹、頒獎
頒發本府106年度役政業務督訪評定前3名區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桃園區公所
(二)龍潭區公所
(三)中壢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役政業務包括役男徵集、服務等,區公所位居第一線,請持續加強役政工作,提供貼心服務,如兵役制度改採募兵制後,多為短期服役,需各區公所役政單位協助解決相關問題,並提供役男及其家庭完整資訊。
二、桃園市人口成長快速,目前已達219萬人,交通、公園、環保、教育及文化等需求均大幅提高,是成長中的新興城市,應及早針對桃園人口成長趨勢,考量學校周邊發展情形,預為籌備設校計畫。
高中部分,原住民族實驗高級中學羅浮校區已進入最後環評階段,請教育局掌握進度;另國立體育大學因校區遼闊,有剩餘校舍,請與體大協商借用教室,增設實驗高中,不限定為體育班,讓坪頂地區居民更方便,也可充分運用體大設施。
國中部分,關於興南國中遷校,地方民意希望儘快定案啟動,新校址位於機場捷運A21環北站開發區,請地政局俟中壢體育園區計畫定案後,儘速提報A21站區段徵收計畫予內政部,並請地政局及教育局規劃興南國中遷校及設校進度。
國小部分,蘆竹區人口成長快速,五福國小設校計畫勢在必行,目前已進入公辦重劃階段,請地政局及教育局掌握進度;另青埔地區進駐人口持續上升,成長快速,學生數大幅增加,青埔國小二期要上修班級數,須增設第二所國小,請教育局評估規劃。
以上請同步進行設校規劃,並可先行辦理建築設計標案,俟用地確定後即可發包,以減少設校時程。
三、慈湖陵寢潑漆事件,有關媒體錯誤報導,當天本府即發新聞稿說明,慈湖陵寢包括頭寮陵寢,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有關陵寢維安,必須由國防部統一對外說明。目前國防部針對維安管理須整體規劃,暫不開放,本府後續將協同國防部協商最佳方案。
針對慈湖陵寢及王浩宇議員服務處潑漆事件,凡是涉及言論自由的表達,不會予以設限,但凡逾越法律分際,包括毀損、暴力等,該偵辦會偵辦、該移送要移送;行政部門,包括警察機關,均秉持行政中立,不涉入評價其言論,但逾越法律界線就依法偵辦,本府立場只有一個,就是依法行政,並給予警察同仁最堅定的支持。
四、本府已規劃設置19面天幕籃球場,31座天幕廣場,深受市民朋友歡迎,由於市區公園較多,故第一階段多設置於市區,未來將持續推展各地。本府將於觀音興建國民運動中心,現已定案並進行規劃,觀音區將設置游泳池,另新屋區亦將於新屋高中設置游泳池,但因這2區缺乏天幕球場,請體育局、觀音及新屋區公所,至少尋找各1個以上的適合場地設置天幕球場。
天幕球場設計應兼顧安全實用及質感、美感,並須累積設計經驗,如排水、導水系統及配合地形、風向等,讓球場使用更加方便;請體育局與各區公所設計時,針對設置方式、造型、導水、防風及實用度等周全考量。
五、本市已設置多種類型公園,且並非均為都市計畫法所規定的公園,如近30口埤塘公園、河川地帶的親水公園、生態公園、地景公園、歷史公園、運動公園、一區一設的寵物公園等。
本市公園數量持續增加,請2位副市長協調召開會議,將公園類型化並掌握其設計及興建進度,以提供市民訊息,並請各區多加宣導。
六、桃園機場捷運可做為交通轉運站,如A7、A8及A10站可服務南崁交流道周邊,A15站可服務大園和觀音地區,A18站服務中壢地區,A21站服務中壢、平鎮及埔心地區。日前開通的209路線公車,由龜山經過大檜溪、南崁,進入A10站,請製作DM,由區公所發送宣導。另請交通局評估規劃龜山市區經坪頂,連接A7或A8站的公車運輸,以方便民眾轉乘機捷到台北。
七、2018國際自由車環台公路大賽於3月12日在桃園舉行第二站賽事,國際裁判長表示最為滿意桃園站的路況、交管及城市配合度,另國際選手在Twitter上也表示對桃園的肯定。在此感謝警察局、工務局及教育局的用心與辛勞。
騎錯路事件,是UCI路口工作人員導引不夠明確所致,第一時間由交通大隊發現,並經「天羅地網」系統查明,UCI也向本府致歉,並肯定桃園的表現。國際裁判長馬吉德表示,針對騎錯路事件,車手雖提出異議,但接受國際規則處理,桃園站警察交管完全沒問題並達到國際水準。
桃園站有3種各具特色的路段。61號道路,跟風車競速;平原段,新屋農博基地到中壢,考驗速度;登山段,龍潭大溪至角板山,考驗體力。選手認為桃園市站124公里是少數最佳的自由車大賽場地,而明(108)年桃園同樣不會缺席。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興建天幕球場設施成果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本府設置50座天幕球場及廣場,廣受民眾好評。若因初建較缺乏經驗,有些設施小缺失,請體育局、各區公所及相關單位,儘速於今年內修正完成。
(二)觀音區與新屋區列為今年度設置重點。請體育局及區公所儘速辦理。
(三)因部分天幕鄰近住宅區,請各管理單位加強注意使用時間的管理,切勿造成民怨。
二、報告機關:政風處
報告案由:興利預防 廉政桃園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政風處推動廉政工作,以「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原則執行各項業務,展現政風機構預警功能,達到透明化監督機制。本府升格後,各機關業務大量擴增,各單位同仁工作更加辛苦,但請同仁務必要依法行政,提升專業職能,以免誤觸法令。
(二)請政風處持續加強廉政宣導講習,如使用微電影宣傳,效果頗佳,可再擴大辦理,藉以強化同仁廉潔觀念,對於維護本府廉能形象有正面助益。
(三)請各機關在今(107)年度專案稽核方面,與政風處配合,讓各項推動工作達到預期目標。
三、報告機關:龍潭區公所
報告案由:墓政業務簡報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從搖籃到墳墓,都是本府須兼顧的業務範圍,故殯葬設施也是非常重要的項目。依目前市府機制,由民政局負責整體規劃,各區公所協助辦理。龍潭區在墓政業務執行良好,請民政局帶領區公所持續推動,朝向「綠色殯葬、環境永續」目標進行,以滿足市民需求。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持續督導辦理情形。
捌、臨時動議
李秘書長憲明:
各機關首長若有重大行程,須於市政會議進行中先行離開,務必請同仁代理,以示對主席及會議的尊重。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秘書長提示事項請各機關首長特別注意。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2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6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6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3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助理員徐筱雯
壹、頒獎
一、頒發桃園市第1屆公益宗教團體認證。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金質獎
1.宏善寺
2.中壢仁海宮
(二)銀質獎
1.桃園慈護宮
2.桃園鎮撫宮
3.中壢天德宮
4.天德堂
5.桃園明倫三聖宮
6.壽山巖觀音寺
7.龍潭龍元宮
8.桃園龍德宮
9.佛教弘誓學院
10.新屋善永寺
貳、主席致詞
一、「第1屆公益宗教團體金質獎」認證評選項目包含:組織及財務管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節能減碳及綠色環保、無障礙友善服務、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宣導、宗教觀光與行銷、創業服務等7大面向。其中宏善寺開設課輔班,提供學生放學、寒暑假學習處所;仁海宮於發生重大災害時,率先站在第一線服務大眾。公益宗教團體認證每兩年舉辦1次,由民政局主辦,結合社會局、工務局、文化局及觀旅局等各局處,希望透過認證制度帶動公益及社會教育,提升宗教團體的經營品質,發揮正面力量。民政局及各局處辦理活動,可研議結合各宗教團體,提供不同特色的服務。
二、捷運工程局及資訊科技局已於107年3月15日成立,同日亦增設海岸管理處。捷運工程局長陳文德歷任縣府工務局副局長、市府交通局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等職務,資歷豐富,且擅長溝通協調。捷運工程局肩負興建桃園捷運的重任,請積極爭取捷運路線核定及補助;並注意相關工程發包及採購程序的嚴謹性、公平性、客觀性,兼顧適法性與時效性。資訊科技局長陳崗熒是中央大學太空科學研究所博士,曾於華梵大學電子工程系擔任助理教授,及「亞洲‧矽谷─桃園市政府計畫專案辦公室」主任。期勉陳局長帶領資訊科技局繼續推動智慧城市,提升「亞洲‧矽谷計畫」產學合作、並推廣本市市民卡。
三、目前農委會已審查通過5個休閒農業區為觀音蓮花園休閒農業區、大園溪海休閒農業區、蘆竹大古山休閒農業區、龍潭大北坑休閒農業區及大溪月眉休閒農業區。大溪區目前規劃設立「康莊休閒農業區」及「台7桃花源休閒農業區」,其中「康莊休閒農業區」位於康莊里、義和里,未來可結合溪洲低碳轉運中心、石門水庫跨域亮點計畫,讓大溪在地旅遊更加完善。大溪農業包括稻米、蔬菜、瓜果、花卉、韭菜、綠竹筍等,獲得全國10大蔬菜產銷班獎項及許多有機認證。未來大溪可加強發展休閒農業、生態旅遊,亦可將遊客人潮從老街向周圍分流。
四、天幕球場計畫目的包含:配合市民運動需求、公園設施活化。龜山區規劃於第一河濱公園及龜山區公所旁設置天幕,提供市民運動及活動空間。各機關設置天幕,須考量各項設計原則如安全、質感、美感、排水及環保等需求,注意使用效率及未來管理;並將綠覆率納入考量,通過結構安全及相關認證,注重各項安全指標。
五、地方稅務局以「愛心辦稅」為口號,率先推出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稅服務,提供市民有感的便民服務,本府將持續推動桃園市市民卡行動支付功能。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民眾臨櫃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稅服務。
主席裁示:
(一)本專案是全國首創,以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繳稅的方式能為市民帶來便利,期盼讓市民感受到市府的貼心服務。
(二)行動支付是新的趨勢,結合身分識別、電子錢包等功能,未來可運用二代市民卡結合悠遊卡的數位付平台,發展行動支付,請研考會、資訊科技局研議發展市民卡行動支付的功能。
二、報告機關:大溪區公所
報告案由:大溪區休閒農業發展現況及未來展望
邱副秘書長俊銘:
請水務局、交通局協助研議月眉休閒農業區停車場所規劃;另請農業局持續注意各休閒農場進度,必要時召開協調會。
主席裁示:
(一)大溪區綠竹筍產業具有競爭力,另外專案討論是否設置綠竹筍加工廠。
(二)各區如欲設置休閒農業區,可加速規劃辦理。
(三)請農業局及都發局研議具農村再生潛力的社區,如:八德廣興社區連續多年獲得全國稻米達人冠軍,規劃推動第二階段農村再生社區,並發展社區營造。
三、報告機關:龜山區公所
報告案由:龜山區第一河濱公園新增天幕工程
主席裁示:
(一)天幕設計務必重視安全、質感、排水,另亦須注意防風、綠覆率等設計原則。
(二)有關天幕完工後經營管理面,亦請多加注意,目前天幕規劃皆以公園型廣場天幕為主,各區亦可考量設計戶外型的球場天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各機關辦理活動相當成功,如:觀光旅遊局燈會活動、客家事務局及農業局「戀戀魯冰花」、大園區公所及農業局「大園海芋節」等,另感謝警察局及交通局協助交通管制、調度人力。
(二)楊梅是東方美人茶產區,亦設有茶業改良場,請文化局協助加強楊梅故事館行銷。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750-1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各局處就列管案件加強辦理,注意時程。
捌、臨時動議
李秘書長憲明:
本府各會議室空間以市府專用為原則,外界如欲借用,應簽陳至府一層核准。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各機關請依秘書長指示辦理。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1時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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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07398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住宅處)。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依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規定籌組都市更新團體之發起人。
二、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其申請人。
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籌組者,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但設立時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其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各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如有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造冊建檔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者,其補助上限各得提高新臺幣十萬元。
第六條 同一更新單元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不予補助。
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優先補助先申請者,後申請者不予補助。
第七條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及領據,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一、都市更新團體於設立期間,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一)經本府核准籌組者,檢具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如有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建築物、經中央主管機關造冊建檔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或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經本府核准者,應一併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經本府核准立案後,檢具立案證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一)與規劃團隊簽訂契約後,檢具委託契約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如有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造冊建檔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者,應一併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報核後,檢具住宅處受理公文,得申請撥付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三)發布實施後,檢具核定發布實施函、核定計畫書圖,得申請撥付賸餘補助費用。
前項各款申請應備書件如為影本,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第八條 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籌組並已請撥補助費者,如未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四條規定,於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本府得撤銷其核准籌組,並限期命受補助申請人返還已撥付之補助費。
未能依前項規定召開成立大會者,倘經申請人說明原因並經本府評估同意,得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第九條 都市更新團體應定期舉辦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議事錄送本府備查,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對受補助案件不再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市都市發展基金或住宅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得移至次年度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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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如附表,本部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經授水字第一零六二零二零三四七零號令不再適用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第10720204390號
附件: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如附表,本部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經授水字第一零六二零二零三四七零號令不再適用。
部長 沈榮津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核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7009065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審核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核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審核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審核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本市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收費標準,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機構於設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表單一式六份,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始得依核准之收費標準訂定機構收費之規定:
(一)申請書。
(二)預估營運後年度收入及支出概算。
(三)機構土地及房屋等租賃契約。
(四)本市同行政區其他機構收費標準之比較,並敘明訂定之方式及提供佐證資料。
四、機構於本府核定收費標準後,有調整收費標準之必要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表單一式六份,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本府前次核定收費標準之公文影本。
(三)財團法人機構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小型機構檢附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財務報告,包含成本分析、人事成本、水電費、土地租金、房屋租金,為符合相關法令修正增添設施設備或整修致增加支出,工作人員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薪資明細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資料。
(五)薪資調漲、水電費、添增設施設備或整修等佐證資料。
(六)機構土地及房屋等租賃契約。
(七)本市同行政區其他機構收費標準之比較,並敘明調整原因及提供佐證資料。
(八)其他足資證明須調整收費標準之憑據。
五、本府社會局為審查第三點及第四點申請案件,應組成審查小組,依機構提出之文件、表單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六、機構與已簽訂契約之入住者或其家屬,依下列原則調整收費,惟不得超過本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一)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者:機構於契約期限內,非經消費者同意,不得調高消費者繳納之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包含膳食費及照顧費)等各項費用。
(二)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者:機構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前次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得依上漲或下跌標準調整收費。 |
◆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07009175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1份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區長 洪清淵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桃市觀社字第1060000012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桃市觀民字第1070009175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提升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學子教育水準,減輕父母負擔,並照顧優異學子充分就學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資格及條件如下:
申請學生應於每年申請日期(九月一日)前一年已設籍於本區。但申請學生未滿二十歲者,其父母之一方或扶養者,亦須設籍本區一年以上。
就讀依法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日間部學生。但已領取政府機關子女教育補助費用者、公費生、空大(專)、軍警學校、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各種在職專班、假日班、建教班、進修推廣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校延畢生、戶籍寄居者均不予補助。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二專)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二技、四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六千元。
(四)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一萬元,但以獎助前二年且未滿三十歲者為限。
前(一)至(三)款獎助學金補助年限以修業年限為主,如有轉學、雙修學位或休學後復學之情形時,該補助應一併列入補助年限之計算。
四、申請人應於本所公布申請期限內檢齊下列文件申請之,逾期則不予獎助:
(一)在學證明書或完成註冊學生證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學生證為IC卡而無法辨識(獎助之該學期)註冊與否者,應檢附在學證明書。
(二)戶籍資料:最近三個月內載有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三)申請書(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四)學生(及受委託人)印章。
(五)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經審核准予獎助者,採郵局轉帳方式入帳,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者,得入法定代理人之郵局帳戶。
五、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獎助;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
(四)重複申請。
六、申請人應自行檢視撥入之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出申復,逾期則不予受理。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法申字第107000271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
局長 周春櫻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桃法申字第1070002712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更生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補助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以下簡稱申請人)推動更生保護事業,特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辦理更生保護業務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用途、使用範圍及補助條件如下:
(一)本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不可抗力之情事外,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二)本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活動出席率未達計畫書所載人數百分之八十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五)本補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
三、申請本補助經費,應於活動辦理前十五日,檢附計畫書(附件一)及經費概算明細表(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經本局核定後予以補助。
四、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受理申請案後,應審核有無重複申請、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不符本規範規定,其情形得補正,應限期補正。
(四)申請案經本局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本補助經費結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不得有虛報或浮報情形。
(二)本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本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六、本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支出憑證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計畫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實際支出費用明細、本補助經費使用結算明細及運用之所有原始憑證、執行成果之相關資料(含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之簽到名冊、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等),向本局申請核銷撥款。無法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敘明事由函報本局同意。
(二)本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三)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及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申請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領據應加蓋法人之圖記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帳。
七、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於執行計畫辦理活動前,應通知本局,本局得派員督導。
(二)本局得視需要以書面方式查核,就申請人經費結報資料與原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詳實核對經費運用之合理性,並切實檢視所辦活動是否依計畫書執行,或執行成效是否符合計畫書所述之效益。
(三)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本補助經費,並得對申請人酌減以後年度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檢送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情事。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確實執行或執行成效不佳。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本補助經費。
(四)其他違反本規範行為。
本局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補助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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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案」暨「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0774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案」暨「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23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7年5月16日上午10時30分於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楊梅區公九公園旁道路新建及拓寬工程」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701064872號
附件:
主旨:「楊梅區公九公園旁道路新建及拓寬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楊梅區公九公園旁道路新建及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
三、地點:本市楊梅區公所後棟3樓-第二會議室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只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6756。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南華段959-4(部分坵塊)等3筆地號(2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8347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南華段959-4(部分坵塊)等3筆地號(2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5年6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50148899號公告、105年9月9日府環水字第1050221231號修正公告、106年8月29日府環水字第1060201957號修正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7年2月12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平鎮區南華段959-4(部分坵塊)、961(部分坵塊)、966等3筆地號(解除列管面積為0.5036公頃)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玲君催繳函(本處107年5月7日桃動五字第1070003054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32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玲君催繳函(本處107年5月7日桃動五字第1070003054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李○玲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迄今仍未繳納,請於107年6月6日前繳清罰鍰,逾期未繳納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惟因應受送達人(李○玲君)為失蹤人口,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告受處分人邱○賓(案件列管編號:106031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282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賓(案件列管編號:106031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賓於105年11月18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1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洪○慶(案件列管編號:106067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291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洪○慶(案件列管編號:106067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洪○慶於106年3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龍壽街26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葉○富(案件列管編號:10706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296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葉○富(案件列管編號:10706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葉○富於107年3月2日在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875-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745-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R10619等12支、復樁C61等2支及廢除C75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0228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745-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R10619等12支、復樁C61等2支及廢除C75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5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查核輔導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701024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查核輔導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7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養豬、禽畜牧場等查核輔導。
(二)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查核輔導。
(三)廢棄物清除機構查核輔導。
(四)廢棄物處理機構查核輔導。
(五)非法棄置場址巡查作業。
(六)事業廢棄物暨露天燃燒減量宣導及查核作業。
(七)農業廢棄物燃燒比例調查。
(八)辦理廢棄物妥善再利用及處理之宣導說明會。
(九)辦理本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年度評鑑作業及成果表揚。
三、受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劉貞淮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531。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曹中誌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及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1037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曹中誌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及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及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桃園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曹中誌。
三、開業證書字號:(95)桃市估字第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五福九街70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第20、11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朝順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1046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朝順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李朝順。
三、開業證書字號:(107)桃市估字第000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6巷3弄52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70100142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154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law.tycg.gov.tw/)。
二、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419。
(四)傳真:03-3358254。
(五)電子信箱:dorisyu@ms.tyc.edu.tw。
三、本府107年4月19日府教小字第1070089049號函註銷。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協助學校學生家長會運作順暢,避免衍生弊端,爰擬具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為符實際現況,落實權責相符,故修正第一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為落實權責相符、避免弊端及協助校務推展,落實執行第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70110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倪信章及林俏汎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7年4月30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3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70001798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19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3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70001798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7年3月7日經民眾於本市新屋區中山路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1412749)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7年3月8日桃動五字第1070001706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7年3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70001798號函通知林○羽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位於新屋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預告修正「用水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720205060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用水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三、用水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208;04-22501329。
(四)傳真:04-22501611;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a620170@wra.gov.tw;a660332@wra.gov.tw。
部長 沈榮津
用水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用水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為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定期檢討;並配合水利法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三,作為完備用水計畫制度之法源,以及依水利法同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發布,規範應提出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規模已變更,且存在已開發案件提出無增加計畫用水量之用水計畫樣態,以符合實務需要。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水利法及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之條文用語,將用水計畫書改稱為用水計畫,爰修正相關文字,並修正名稱為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二、明定計畫用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者,因無須提出用水計畫,免予收費;並針對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行為,如計畫用水量係屬現況用水情形且未來年度無新增需求者,以現況用水情形加以登記,因其審查簡便,配合新增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為現行用水計畫作業程序之依據,且經濟部業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廢止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爰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規費法第十八條就辦理退還溢繳或誤繳規費已有明定,可逕予適用,爰本標準相同規定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五條) |
◆ 公示送達私立樹的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盧○嘉君(私立樹的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4月17日府教終字第1070087494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0980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樹的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盧○嘉君(私立樹的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4月17日府教終字第1070087494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樹的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7年4月17日府教終字第1070087494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且設立人查無個人戶籍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樹的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人:盧○嘉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15241號
附件:航照繪圖
主旨:公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第2次驗證結果,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本府業以107年4月19日府環水字第10700515241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333-2、334、334-1及334-2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42條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1524號
附件:航照繪圖
主旨:公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第2次驗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松柏路7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333-2、334、334-1及334-2地號。
五、場址面積:2,195平方公尺。
六、廠址座標:場址入口處(274909.418E,2764177.292N,,TWD97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主要從事精密金屬板金加工製程,主要原料為金屬板(主要物質為鐵、鋁、白鐵或不銹鋼等),主要產品為沖孔後之金屬板,目前狀態為運作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
1、經查貴公司前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第三期)」查證結果顯示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檢測值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
2、本府106年12月4日進行貴公司土壤改善成果驗證作業,經本府「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第2次驗證結果,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未完成土壤污染改善,無法致土壤污染情形減輕。
(二)污染範圍: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4月9日府社兒字第1070081949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700944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4月9日府社兒字第1070081949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萬○萱君,80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89****)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於107年4月9日府社兒字第1070081949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7年7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姜智華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994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姜智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姜智華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6號
四、事務所名稱:姜智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姜承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986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姜承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姜承瑋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5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淑萍等31人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9732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淑萍等31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淑萍等31人
二、證書字號:如後附清冊
三、開業執照字號:如後附清冊
四、事務所名稱:如後附清冊
五、事務所地址:如後附清冊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本市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46-17(部分坵塊)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40784號
附件: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本市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46-17(部分坵塊)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大園區竹圍段農地土壤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46-17(部分坵塊)地號。
二、場址面積:共計1,240平方公尺(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坵塊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大園區竹圍段農地土壤調查成果,旨揭1筆地號土地污染物重金屬銅最高檢測濃度為480毫克/公斤,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坵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坵塊套繪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三七五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尖山配水池」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055729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尖山配水池」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規定。
二、桃園市107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尖山配水池
二、種類:產業及其他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160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蹟及地號(詳如圖示)
(一)建物投影面蹟:271.71平方公尺。
(二)地號:大園區東園段262地號
(三)定著土地面積:393.63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係1970年代臺灣省建設廳公共工程局設計之水塔設施,為桃園推動自來水民生設施的重要見證,其圓形塔狀空間及其外形,具建築形式特色。
2、位於大園市區高點,為大園地區的地標,係在地居民及大園國小師生的共同記憶,具保存價值。
3、尖山配水池位於校園內,未來再利用可配合作為文化資產教育場域,具再利用的潛力。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區東門段13、15、1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C10613等3支及復樁C3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9412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東門段13、15、1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C10613等3支及復樁C3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5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3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70054814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700926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3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7005481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疑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本府於107年3月15日以府社兒字第1070054814號函,請臺端於107年4月16日前提供陳述意見書交送本局,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19鄒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並請臺端儘速於107年5月11日前提供陳述意見書交送本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內容及公告坵塊範圍套繪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70553號
附件: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原公告、場址地籍套匯圖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內容及公告坵塊範圍套繪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依據107年3月1日邱輝雄等19人申請書暨本局107年3月8日桃環水字第1070015648號函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十七)略以:「八德區中華段1878(部分坵塊)地號。」,修正為:「八德區中華段1870-20(部分坵塊)地號。」,其餘公告內容不變。
二、原公告事項二、場址面積:「蘆竹區中興段共計109841.9142平方公尺」,修正為「蘆竹區中興段共計109693.9142平方公尺」,其餘公告內容不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周勤富、余培敬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920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周勤富、余培敬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勤富、余培敬。
二、身分證字號:H12094****、F1243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8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8-01號。
四、事務所名稱:新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一段98巷1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1○號、建證字第743○號。
七、備註:聯合開業登記、併案註銷新業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10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註銷新業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917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新業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勤富。
二、身分證字號:H1209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新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一段98巷1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88年4月建證字第4211號。
七、備註:自行註銷,併案申請變更為新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8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夏○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1922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夏○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夏○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簡○銳(案件列管編號:10217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259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銳(案件列管編號:10217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簡○銳於102年1月16日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1段10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黃○立(案件列管編號:10216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254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立(案件列管編號:10216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立於101年7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東浦公園,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187號 |
【裁判字號】107,鑑,14187
【裁判日期】1070328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8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邱○○ 桃園市○○區○○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導主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邱○○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邱○○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府○○局於106年11月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本市○○區○○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導主任邱○○於98年11月6日擔任「○○煤氣行」合夥人(證1),出資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合夥比例50%);復於104年10月2日,將出資金額更改為新臺幣7萬5000元(合夥比例25%)。依邱員之報告書(證2),其係家庭事業純屬掛名,惟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另查邱員101年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3),計有4筆來自○○煤氣行之「營利類別」所得,經詢○○部○○局承辦單位說明,「營利類別」之所得,係屬投資之股利(息)或盈餘分紅,並非執行業務之報酬或薪資。邱員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於106年12月7日辦理解除合夥人作業(證4)。
(二)依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
二、查邱員擔任「○○煤氣行」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煤氣行歷次商業登記抄本2份。
(二)邱員之報告書1份。
(三)邱員101年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份。
(四)讓渡同意書1份。
(五)本府106年12月27日府經登字第1069014598號函1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邱○○自95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區○○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導主任。其於98年11月6日擔任○○煤氣行合夥人,出資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合夥比例50%);復於104年10月2日,將出資金額更改為新臺幣7萬5000元(合夥比例25%);被付懲戒人自102年3月5日起(以前部分後述)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嗣已於106年12月27日經桃園市政府核准變更合夥人登記,解除合夥。案經桃園市政府○○局於106年11月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移送審理。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服務機關提出之報告書坦白承認,有報告書影本附卷可稽,並有○○煤氣行歷次商業登記抄本、被付懲戒人101年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讓渡同意書及桃園市政府106年12月27日府經登字第1069014598號函(合夥人變更函)等影本附卷可證。被付懲戒人於報告書雖稱:合夥係家庭事業,純屬掛名,未參與任何經營業務,掛名期間並未支領任何薪資、津貼、酬勞等語。惟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此項規定,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指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行為)外,尚包含形式認定(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負責人、公司尚未正式對外營業前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及借名投資違反該項但書規定等)。被付懲戒人合夥經營○○煤氣行,自係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自102年3月5日起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末查本判決諭知被付懲戒人受主文所示之申誡懲戒處分,關於申誡懲戒處分之追懲時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追懲時效為5年,而移送機關係於107年3月1日將本件移送本會,本會於同月5日繫屬,故自本會繫屬日起回溯5年,自102年3月5日開始,被付懲戒人違法兼營商業期間之行為,始在追懲範圍,移送意旨逾此範圍部分,已逾追懲時效。此部分爰不併付懲戒,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石木欽
委員廖宏明
委員吳景源
委員張清埤
委員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玲憶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調整機六機關用地指定用途)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700602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調整機六機關用地指定用途)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7年4月30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2時整於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185(部份坵塊)等7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79379號
附件:公告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185(部份坵塊)等7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及102年9月16日府環水字第1020704481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11月3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185(部份坵塊)、1186(部份坵塊)、1187(部份坵塊)、1188(部份坵塊)、1189(部份坵塊)、1039(部份坵塊)、1043(部份坵塊)等7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199號 |
【裁判字號】107,鑑,14199
【裁判日期】1070411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9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張○○ 桃園市立○○○○○○園保育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張○○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張○○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府○○局於106年8月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該局所屬保育員張○○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證1)。
(二)依張員之切結書(證2),其係手足創業而受託掛名擔任董事職務,惟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證3),張員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於106年11月29日以書面辭去董事職務(證4)。
二、查張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1份。
(二)張員之切結書1份。
(三)張員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
(四)董事辭職書1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係桃園市立○○○○○○園保育員,任職期間之105年12月8日起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嗣於106年12月4日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變更,解除董事職務。案經桃園市政府○○局於106年8月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移送審理。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服務機關提出之切結書坦白承認,有切結書影本附卷可稽,並有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被付懲戒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董事辭職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董監事資料變更)等影本附卷可證。被付懲戒人切結書雖稱:掛名期間,並未領取任何薪酬,沒有參與任何經營管理等語。惟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所指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指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行為)外,尚包含形式認定(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負責人、公司尚未正式對外營業前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及借名投資違反該項但書規定等)。被付懲戒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自係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石木欽
委員廖宏明
委員吳景源
委員張清埤
委員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玲憶 |
◆ 公告本市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品質管理計畫」工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700609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品質管理計畫」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7年3月14日起至109年3月2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申請書及各項表格檢討修正。
(二)辦理「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申請書(寄)收件、審核、掃描作業。
(三)辦理「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之查核作業。
(四)管理及審查「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執行計畫」作業。
(五)統計「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進度成果並檢討體績效。
(六)更新及測試彙整「航空噪音防制業務資料庫系統」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3號4樓,電話:(02)2218-9099。
四、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電話:(03)3860569轉210,承辦人員林庭儀。
五、以上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執行計畫-(第一區)」工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700945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執行計畫-(第一區)」工作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二、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自107年3月14日起至109年3月2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之書面審查作業、現場勘查作業、下鄉服務及宣導作業。
(二)輔導民眾申請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作業。
(三)協助審查民眾提送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申請文件,確保符合「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之規定。
三、辦理區域-第一區:
(一)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
(二)桃園市:
1、蘆竹區:海湖里、濱海里、坑口里。
2、大園區:海口里、竹圍里、.林里、溪海里、沙崙里、後厝里、大海里、圳頭里、埔心里、五權里、南港里、內海里、北港里。
四、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電話:(03)3860569轉207,承辦人員吳侑珊。
五、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執行計畫-(第二區)」工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70094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執行計畫-(第二區)」工作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二、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自107年3月14日起至109年3月2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之書面審查作業、現場勘查作業、下鄉服務及宣導作業。
(二)輔導民眾申請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作業。
(三)協助審查民眾提送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申請文件,確保符合「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之規定。
三、辦理區域-第二區:
(一)桃園市:
1、大園區:大園里、田心里、橫峰里、三石里、和平里。
2、中壢區:山東里、月眉里。
3、觀音區:塔腳里、廣福里、崙坪里、新坡里、大同里、大堀里、上大里、藍埔里、富源里。
4、新屋區:清華里。
四、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電話:(03)3860569轉212,承辦人員李漢祥。
五、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成里、大豐里、南埔里、同安里及三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992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成里、大豐里、南埔里、同安里及三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7年4月25日桃市桃戶字第107000457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桃園區「中成里、大豐里、南埔里、同安里及三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4月20日桃社障字第1070032205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329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4月20日桃社障字第1070032205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何○財君,69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12****287)之家屬何○明君(U12****134)於104年9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4年10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3,500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3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70001798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19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3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70001798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7年3月7日經民眾於本市新屋區中山路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1412749)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7年3月8日桃動五字第1070001706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7年3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70001798號函通知林○羽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位於新屋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預告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水雨字第1070102423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告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雨水下水道科
(二)聯絡人:蔡旻翰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7樓
(四)電話:(03)3033688轉3748
(五)傳真:(03)303-3662
(六)電子郵件:1001837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草案總說明
依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雨水下水道排水相關設施、設備或計畫,得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辦理審查及查驗;其費用由申請人或相關設施與設備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支付。本府考量各類工程差異性及排水(下水道)線狀分佈之特性,分別以基地面積及排水長度範圍作為其收費之方式,爰參酌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等規定,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及查驗收費標準」草案,共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鄰接山坡地設置坡面逕流導引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草案第四條)
五、二種以上工程案件內容審查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五條)
六、變更設計重新審查時之收費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未通過審查之案件重新申請時之收費基準。(草案第七條)
八、完工查驗之收費基準。(草案第八條)
九、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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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
經濟部水利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發文字號:經水政字第10706044600號
附件:
主旨:預告廢止「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19;02-89415081。
(四)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a660130@wra.gov.tw;a640090@wra.gov.tw。
署長 賴建信
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第三條 申請省水標章之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省水標章案件,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繼續使用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證書記載事項內容或補發、換發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第四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公告「桃園市市民卡機動申辦服務執行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資系字第1070109136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機動申辦服務執行計畫」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市民卡機動申辦服務執行計畫」。
依據:本府建築管理處「107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公告事項:「桃園市市民卡機動申辦服務執行計畫」(計畫內容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民卡機動申辦服務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府資系字第1070109136號函訂定並自107年5月9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管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機動申辦服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本執行計畫適用範圍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本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對象。
三、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民卡機動申辦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本府提供本市市民卡在地製卡現場領卡服務。
(二)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本市公寓大廈。
(三)市民卡門禁系統:依當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規定辦理。
四、本服務申請原則:
(一)社區需結合市民卡門禁系統。
(二)每一社區申請本服務不分年度以一次為限。
(三)每次服務以一日(八小時)為限。
(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1.該社區需辦卡人數眾多,本服務當日無法辦理完畢者,得增辦一次。
2.配合本府政策推動,有申請服務之必要,由本府主動安排者。
五、社區需提供之場地、設備:
(一)提供非違建合法且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平方公尺(約十坪)之開放不限定人士可進入之場地空間(如:社區大廳),約可容納十五至二十位以上成年人活動。
(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提供至少1張長桌可容納2組辦卡設備(電腦、印卡機)、4張椅子、1組110V電力插座及照明燈光。
(四)社區提供辦理本服務之場地得由本府派人場勘或由權管機關會勘評估無虞後,方得提出申請。
(五)社區提供之場地應座落於社區所在位置,或以社區為中心,場地所在距離不得超過100公尺。
六、申請程序及執行期間:
(一)本服務開放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若本執行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本府得隨即公告停止受理。
(三)本服務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七、申請應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資料:須配合於桃園市市民卡主題網站填報,檢附以下資料(擇一檢附)。
1.申請修繕補助項目為結合市民卡設置門禁管制系統之本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
2.社區名稱、聯絡人姓名、聯絡人電話及前項修繕補助申請表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後回執之收件編號。
(二)注意事項:
1.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2.申請資料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八、本執行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科技局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由本府建築管理處訂定之。
十、社區提供之服務場地需於本服務於該社區施行期間,開放予本市市民進入同享辦卡服務,本府得將該場地服務訊息公告周知,並通知社區所在里辦公室,以鼓勵市民申辦。
十一、本執行計畫未盡事宜,依「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桃園市市民卡一般卡作業須知」與「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