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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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7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李春實先生榮獲教育部全國終身學習楷模。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呈獻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項考評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地方環境保護績效考核 優等
(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 績優
(三)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績優機關-河川組 特優
(四)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績優機關-海洋組 優等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推動績效考評 特優
(六)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 特優
(七)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考核 金質獎
(八)推動因應氣候變遷行動執行績效評比 特優
(九)環境教育績效考核 優等
(十)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 特優
貳、主席致詞
一、李春實先生榮獲全國終身學習楷模,該獎項是由全國各縣市政府推薦,經過初審與決審後才入選。李先生曾擔任八德區大宏里里長及守望相助隊隊長,在卸任里長後,有感於年少時學習機會少深感遺憾,於43歲時每天搭火車到基隆就讀高職;68歲進入大學;72歲就讀碩士在職專班,並持續往博士班的目標邁進,希望追求人生更高的境界。李先生因修習資訊教育課程時遭遇困難,聘請2位清寒同學指導課業,以鼓勵清寒同學,並捐贈開南大學清寒獎學金,用最善良的心,增加生命的價值。
二、環保局榮獲環保署106年10項考評獎項,包括:「地方環境保護績效考核」優等、「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績優、「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績優機關-河川組」特優、「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績優機關-海洋組」優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推動績效考評」特優、「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特優、「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考核」金質獎、「推動因應氣候變遷行動執行績效評比」特優、「環境教育績效考核」優等及「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特優,10大獎項均獲得特優及優等獎,並得到437萬元獎勵金與補助計畫費用。
有關環保局獲獎的亮點作為說明如下:
(一)空污多重源頭管制:
以大潭電廠為例,市府啟動「自主減量」協商計畫,降低固定污染源排放量17%,總經費超過80億元;同時推動「鍋爐改燃天然氣補助計畫」,每座補助30萬至60萬元,將生煤、木屑或重油等鍋爐燃料改為天然氣,並全國首創於觀音工業區設置100個空氣盒子,查獲2件污染源,預定在全市推動1,000個空氣盒子,持續減少空污排放。
(二)推廣綠色運輸:本市電動機車設籍數約2萬4,000台,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最高補助3萬4,000元,補助金額是全國最高;電動巴士現有58台,每台補助150萬元。本市在綠能交通運具上位居全國領先地位。
(三)水污染防治:河川重金屬改善達成率已達99%,並推動「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進行流域污染管制,降低銅離子含量。
(四)守護海岸資產:全國首創「海岸管理處」將40公里的海岸做質化管理,發展四大生態亮點:許厝港濕地、草漯沙丘、觀新藻礁及新屋石滬,並推出全國第一本「桃園海岸生態保護白皮書」,作為本市海岸生態最高施政方針。(五)土壤污染管制及農地改善面積全國第一:
本市污染列管農地面積約有336公頃,已完成190公頃農地的污染改善,預定110年底全數完成改善工作;並公告「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分級劃設總量管制區,維護農地清淨。
(六)資源回收率六都第一:資源回收率從升格前43%,截至去年底成長至54.85%,成長約12%;資源回收效率大幅提高,並結合各里推動資源回收站,成效顯著。
(七)環境清潔維護:以「里」作為單位推動,讓各里環保志工參與,大幅提升整體市容景觀;並針對違規廣告物進行改善,相信未來成效會更好。
(八)強化社會參與:環保志工人數約有3萬1,000人;水環境巡守隊共55隊,總計2,157名隊員,為全國規模最大、陣容最堅強。
(九)力推綠色採購:年度綠色採購金額超過24億元,全國特優。
(十)環境教育扎根:
本市目前有11個環境教育場所,並在今年4月設立「低碳暨環境教育中心」,取得環保署的環教場所認證,提供學生及市民環境體驗的場所。
本市是全臺最大的工業生產聚落,先天環境負擔較重,能獲此優異成績,是環保局同仁與市民共同努力的結果。
三、石門水庫熱氣球嘉年華將於6月23日至7月1日連續9天舉辦,今年有飛行船可從北苑飛到南苑,飛越石門水庫後池,歡迎大家一起來體驗,帶動大溪區和龍潭區的觀光,再現石門水庫風華。
四、青埔國小普通班將從24班逐年增加到56班,本府預定8月1日在青埔地區成立青園國小籌備處,請教育局預先規劃。
五、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資料顯示,六都長期(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實際數分別為臺北市1,048億元、高雄市2,414億元、新北市1,078億元、臺中市645億元、臺南市555億元及本市200億(六都最低)。本市正處於建設期,未來會逐漸擴大公共建設,但仍會穩健調控財政情況,請財政局每月公告財政部國庫署公共債務統計版本,以昭公信。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2019市府重要活動行銷分析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各機關的活動請依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活動主題應明確:
確認活動推銷的主題及目的,例如:確認是推銷景點或產業等。
(二)活動應具影響力:
活動辦理過後應留有影響力,如地景節及農博留有設施景點供民眾休閒遊憩;大溪竹筍及復興水蜜桃行銷活動協助當地產業發展。
(三)不要有免費之迷思:如觀旅局的「石門水庫熱氣球嘉年華」、復興區的新溪口吊橋及各地社區小旅行等,只要是活動內容優質有特色,即便是收費仍能吸引民眾熱烈參與。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青埔增設國中國小計畫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青埔地區是未來本市三大都心之一,人口發展急速成長,本府已做好先期規劃,期望青埔增設國小及國中增建計畫,能接續大園國際高中教育,發展具有國際視野特色的教育體系。
三、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展現在地特色.創造觀光魅力—以「石門水庫熱氣球嘉年華」為例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觀旅局的「石門水庫熱氣球嘉年華」活動,藉由不斷創新吸引民眾參與,深受民眾歡迎,非常用心且有效地提高觀光效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參閱體育局報告有關「桃園國民運動中心提供本府員工優惠方案」,並轉知所屬。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相關機關加速完成列管事項。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1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7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6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賴家玲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107年第1季績優守望相助隊。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中壢區 福德里守望相助隊
(二)大園區 溪海里守望相助隊
(三)觀音區 樹林社區守望相助隊
(四)平鎮區 新榮里守望相助隊
(五)平鎮區 北貴里守望相助隊
(六)八德區 陸光里守望相助隊
(七)八德區 大安里守望相助隊
(八)蘆竹區 中福里守望相助隊
二、頒發本府106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計畫前二名之區公所。
(一)雨水下水道
1.甲組第一名 蘆竹區公所第二名 大溪區公所
2.乙組第一名 觀音區公所第二名 新屋區公所
(二)其他排水
1.甲組第一名 大溪區公所
第二名 蘆竹區公所
2.乙組第一名 大園區公所
第二名 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各隊獲此殊榮,也感謝各隊長期經營,協力維護地方治安的貢獻與努力。
目前本市守望相助隊總計有1個大隊、10個中隊、136個分隊、1萬514人,因本市人口數逐年增加,治安、交通狀況漸趨複雜,兼之警民比例為六都最高,警察勤務負荷相形繁重,各守望相助隊除平日協助警察維護治安及社區安全巡守工作外,並配合本市大型活動支援協勤,均能圓滿達成任務。為獎勵各隊辛勞付出及優良表現,本市104至106年已遴選120隊績優守望相助隊,予以表揚並各頒發獎勵金。往年均於年底統一辦理,自106年改採每季遴選績優隊伍,希望藉由即時獎勵方式,更加提升守望相助隊士氣。市長對於守望相助隊的福利向來非常重視,107年度守望相助隊經費計編列1億餘元,除持續編列經費補助團體意外險、常年訓練費、業務觀摩聯誼活動費、每月運作費、考核補助費以及新隊成立運作費外,另額外編列服裝費,由警察局規劃採購冬季制服;又今年特別請環境保護局規劃電動機車租賃試辦補助計畫,每隊申請上限為3輛。希望透過提高編列各項經費補助,能照顧每位辛勞付出的守望相助隊夥伴,期許各位能為守護社區治安持續努力,建立一個「關懷、服務、熱誠」的優質社區,共同將本市打造為宜居的幸福城市。
二、本市除了主要河川區排,例如南崁溪、新街溪及老街溪等外,其他排水及雨水下水道為主要排水系統,良好的維護管理可降低淹水風險,其維護管理單位為各區公所。前縣府時代僅針對「雨水下水道」於各年度辦理維護管理訪評作業,桃園升格直轄市後,將「其他排水」納入訪評,並於105年12月29日重新將「桃園縣政府各鄉(鎮、市)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訪評計畫」修訂為「桃園市政府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計畫」,訪評的目的是就各區公所的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及積淹水處理能力是否達標做評比。感謝獲獎公所的努力,降低本市的水患威脅,並請各公所繼續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大建設高關懷加班補償再升級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配合定期檢討現有業務,整併簡化非必要業務、簡化工作流程業務委外、運用志工等替代人力及加班費運用由定額改依業務需求分配等措施。
(二)請各機關人事單位應隨時關心同仁工作情形,如同仁有連續3個月加班超過46小時者,應特別加以關懷避免過勞情形;並定期提供分析加班資料,做為主管人員人力配置之參考。
二、報告機關:秘書處
報告案由:原桃園市民代表會整修工程及本府地下停車場活化再造統包工程
李秘書長憲明:秘書處本案成效十分良好,本府各機關裝修案件可向本案汲取經驗,招標方式可研議改為統包方式進行,以利品質提升及加速工程進度。
主席裁示:本府地下停車場車位明年度起分配使用方式為:除公務車位、府外機關首長公務彈性車位、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局處首長等保留車外,依人事處提供之各局處人數進行比例分配停車位數,並由各局處自行協調停車人員後,報秘書處核備管理。前揭原則請依本府大樓內之員工人數為分配基礎,府外機關的員工不計入。
三、報告機關:平鎮區公所報告案由:雙連坡碉堡公園新闢景觀綠美化工程
主席裁示:
(一)請農業局及環保局協助平鎮區公所,研議檢討如何降低本案公園後方養豬戶氣味。
(二)就本案增加地景藝術,配合桃園地景藝術節活動部分,請文化局及相關局處至現場會勘研議。
(三)請警察局繼續加強派員巡視本案公園,增加見警率,以避免成為治安死角。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配合研考會,加速申請前瞻計畫經費。
(二)桃捷公司運量持續增加,表現非常良好。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竹圍國中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司令台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發布「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加強督促所屬,務必即時更新工程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正 |
◆ 桃園市政府第17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6月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第16屆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評獎前三名機關。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第一名地方稅務局
(二)第二名水務局
(三)第三名教育局
二、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考評」3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大腸癌首次篩檢目標達成率績優成績獎第1組 第一名
(二)癌症篩檢與檳榔健康危害防制績優成績獎第1組 第二名
(三)戒菸服務績優成績獎第1組 第二名
貳、主席致詞
一、地方稅務局、水務局及教育局獲得「桃園市政府第16屆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評獎前3名,其中水務局及教育局將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第18屆(109年)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評選,期勉水務局與教育局同仁全力以赴。
二、本府榮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考評」3項獎項,包括「大腸癌首次篩檢目標達成率績優成績獎」第一名、「癌症篩檢與檳榔健康危害防制績優成績獎」第二名及「戒菸服務績優成績獎」第二名。本市大腸癌首次篩檢人數為2萬6,055人,篩檢目標達成率為全國第一,表現優異,去(106)年本市篩檢4項癌症,共有43萬5,301人接受篩檢,其中有3,213人發現癌前病變,確診癌症數為793人;戒菸服務方面,
目前市內有303家醫療院所、衛生所、藥局提供戒菸服務,服務量目標達成率100%,戒菸成功率高達15%,本府將持續推動各項癌症篩檢並提供高品質戒菸服務,維護市民健康。
三、本府業已修改市內各衛生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於6月1日經考試院同意備查,本次修改係規劃各衛生所具護理師證照之護士改以護理師資格任用,解決高資低用問題。
四、目前本府研議社會住宅第一階段規劃興建10座基地,約4,000戶,以市有土地居多;第二階段第一期興建9處基地約2,000戶,並配合內政部社宅儲備基地計畫興建約4,000戶,將以無償撥用及租用為優先,其次才是有償撥用;航空城都市計畫中繼住宅、水利會合作推動計畫約2,000戶,總計將分階段規劃約1萬2,000戶社會住宅。本府將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推動租金補貼、包租代管及都市更新等方案,持續以多元方式辦理桃園社會住宅。
五、為加強推廣北區客家文化,規劃在八德區建德公園興建北區客家會館,交通上近捷運綠線G01站,採取夥房式設計,規劃設置展覽教室、戶外體驗空間,結合公園地景,保持綠覆率,期望會館建築兼具現代化及夥房特色。請客家局規劃後續工程,並積極爭取中央經費挹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北區客家會館選址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客家事務局儘量爭取中央經費補助,定案後儘速動工,以提供北區居民良好的客家會館。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外勞治安管理作為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本市產業非常發達,許多企業有僱用外籍勞力的需求,特別是基層勞動力,目前桃園市外勞人口有11萬1,394人,占全國16.3%,但市內外勞犯罪率為全國第二低,感謝警察局的努力,期勉警察局持續加強各項治安管理及作為,讓本市治安更好。
三、報告機關:桃園果菜公司
報告案由:蔬果儲藏設施建置計畫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果菜公司設立後,改善了蔬果產銷、調配和運輸,另有「天天安心食材計畫」提供學生健康的營養午餐,請積極推廣安心農產品,提供安全、無毒的有機蔬果,並加強農藥檢驗的執行,維護食品安全。
(二)桃園不僅是產業中心,也是農業重鎮,請果菜市場公司多與通路業者如有機農場、農民合作,提供新鮮、健康、安全的當季蔬果。
(三)請持續加強後續相關儲藏設施建置、調配運輸及穩定市場供需和價格,提升蔬果品質。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體育局案號6「請將觀音與新屋區列為107年天幕發展重點,各設置1面以上天幕球場」案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議解除管考,其餘列管案件請各局處加強辦理,注意時程。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7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6月1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106年度桃園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績優單位。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特優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
(二)優等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
(三)優等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甲等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
(五)甲等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晶圓三廠
二、呈獻本府榮獲「2018智慧城市論壇全球7大智慧城市獎」。
-主辦機關:資訊科技局
貳、主席致詞
一、空污減量是本府重要環保政策,於106年也得到環保署考評績優。目前空污減量政策分為固定污染源(如發電廠、煉油廠等)、營建業及移動污染源(如柴油車、大客車及機車等)。
106年度本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共評選5家企業得獎,均屬大型製造業。獲得特優獎的「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進行鍋爐及原料改善,將乾燥爐改為預熱爐,並將噴塗溶劑改為水溶性塗料,一年可減少揮發性有機物560公噸。優等獎「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率先響應將9台燃油鍋爐改裝為燃氣鍋爐,每年減少排放粒狀物6.2公噸、硫氧化物51.4公噸及氮氣化物31.8公噸,減污效果驚人,本府亦要求其他食品廠跟進。優等獎「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熱回收設備及製程導入噴塗機器人,強化噴塗效率,共減少排放揮發性有機物35.5公噸,因汽車廠於組裝過程需塗裝,若能減少不必要空污,對員工、居民健康及社區空氣品質皆有助益。甲等獎「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晶圓三廠」,更新沸石濃縮輪轉蓄熱材,提高揮發性有機物去除效率,並於廠區內節能改造;世界先進一向致力於綠色生產,不僅提升效率,更有助於環保。甲等獎「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更換燃油鍋爐為燃氣鍋爐,每年減少排放粒狀物3.8公噸、硫氧化物18公噸及氮氧化物20.3公噸。以上5間廠房每年總減碳量達到5,369噸,得獎5家企業均為非常重要的製造業者,也是國內標竿企業,用心投入於追求綠色生產、空污減量,極為難得。目前政府積極推動將燃油或燃煤鍋爐改裝為天然氣鍋爐政策策,桃園仍有600個鍋爐,每個鍋爐補助金額可達60萬元,預算無上限,現已改裝60餘個,將陸續推動,目標為達到50%、改裝300個。政策自去(106)年推出,業界響應,但面臨設備改裝須配合生產排程調整及天然氣管線配設2項困難,尚須克服,請環保局持續努力。本市環境負擔固然較重,但企業和政府有信心,透過自主合作方式,降低空污排放,這也是桃園追求智慧城市及永續發展目標的重要基礎。
二、本市從全球400多個參賽城市中脫穎而出,獲得「2018全球7大智慧城市」,智慧城市論壇創辦人RobertBell會談時,特別誇讚桃園教育、消防、交通和環境等4項智慧城市應用。
教育方面,打造智慧學校、創客的學習環境,機器人教育讓學生對人工智慧及程式語言易於了解;消防方面,消防局「智慧派遣119APP」,透過雲端資料,提高救災效能。桃園發展快,工業多,人口成長速度快速,帶來環境和交通極大挑戰。因此在交通方面,推動綠色交通政策,包括:軌道建設、YouBike、電動巴士及電動機車等;環保方面,運用智慧環境監測系統,現已於觀音工業區裝設100個空氣盒子,透過大數據分析,找出污染來源,空氣盒子也將增設到1,000個,讓空污無所遁形。將來亞洲‧矽谷和桃園航空城計畫,亦將以智慧城市作為基礎和標竿,而「水情看桃園APP」及市民卡也都深受肯定。智慧城市應用,並非僅是資訊科技局的工作,各局處均應加以運用,以精益求精,做得更好。
三、目前年齡40歲以上的外勤警察同仁,提供每人2年1次5,000元的健檢費用,這項創新政策,警政署也研議全面跟進。本市消防同仁約1,300位,針對消防同仁健檢,原本運用消安基金編列50萬元提供健檢補助,本府決定提高標準,今年先追加150萬元,提供400位同仁,每人5,000元健檢補助,讓消防、警察一致化,並逐年推動。若警安、消安基金不足,將增加募款取得資金。
警消同仁,雖然工作忙碌,仍應注意自己健康和注重家庭生活。請消防局全力以赴。
四、針對國立高中改制為市立高中,國立高中代理老師以1年為聘期,改制後亦將維持;挹注預算增加,彈性高過國立高中,且有五大優點及重要改變:
(一)校務基金:市立高中學雜費全額撥付學校運用,每年每校可增加約1,000萬元校務基金彈性運用。
(二)教師員額編制:市立高中採取逐年進用足額正式教師,如特教班,國立高中僅有1名編制員額,市立高中則是3名。
(三)兼辦行政業務教師授課時數減量:每周約可減少20至28節課,讓兼辦行政教師負擔降低。
(四)學校行政編組較多:平均可多設置1至3組,較具彈性。
(五)專案計畫:市立高中提出多項專案計畫,如頂尖高中計畫、亮點躍升計畫等,皆可充實學校資源。
國立高中改制為市立高中不會委屈,不僅預算不縮水、員額不減少,且更彈性化,擁有更多資源及空間可發揮,也請教育局加強說明。
五、105年起,經濟部工業局開始推行氧化碴鋼質粒料,取代細粒料,公共工程委員會亦認可此構想。請工務局再檢測其硬度對於道路工程的影響,若能增加道路強度可研議使用,亦請環保局協助,完善相關規範。
六、復興橋在民國55年完工,台灣首座鋼構橋,深具歷史價值,民國83年羅浮橋完工後,漸被取代。目前復興橋鋼纜鏽蝕、周邊設施不足,區公所規劃打造透明橋面、更新鋼索及提供高空彈跳活動,藉由營造活化,成為羅浮地區新亮點,可與新溪口吊橋合稱「羅浮雙橋」。
七、行政院農委會預定於大園興建超過10公頃的北部農業物流中心,將來包括如花卉、觀賞魚及農產品等,均將移到此中心進出口,未來全國農漁產品樞紐在桃園,顯示本府在農產物流方面的重大突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道路工程循環經濟導入再生粒料應用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目前關於海洋污染或保護地球等環保議題,循環經濟是最好的解決方式。現行世界各國於循環經濟方面著力最深的應為荷蘭,但實際上台灣亦已實施多項措施。在此肯定工務局對循環經濟的貢獻,也請工務局持續努力。
二、報告機關:中壢區公所
報告案由:中壢區公所行政大樓節能管理及再生能源利用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中壢區公所推動節水、節電及綠能發展的成功案例可供各機關參考,另經濟部每年均有補助,本府窗口為經濟發展局,各機關若有需要,可參酌中壢區公所模式提出申請。
三、報告機關:復興區公所
報告案由:復興橋(紅橋)營造計畫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日本景點公車均可到達,值得借鏡,本市部分景點無公車通行,因此規劃接駁車極為必要。
(二)另復興區最近力推溪口吊橋,已打響名號,可再結合觀旅局規劃的羅浮溫泉,串連成為旅遊圈。
(三)觀光景點收費就國家長遠發展而言,實為必要。其主要目的並非獲利,而是喚起民眾對景點的重視及愛護。而透過管理方式的規劃,可加強提升遊客愛護環境之觀念,也能讓景點更優質。
(四)復興橋營造計畫跨越大漢溪施工,須經北水局同意,屆時請水務局協助。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觀音區公所
提案案由:觀音區公所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樹林游泳池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針對列管應辦事項加速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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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訴字第1070149762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訴字第1070149762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社會住宅興辦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興辦。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興辦。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社會住宅興辦期間,減徵地價稅百分之八十及房屋稅百分之五十: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興辦。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
第五條 前二條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期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者,地價稅自社會住宅興辦機關興辦計畫經核定,並取得或租用土地之日起減免;房屋稅自社會住宅興辦機關興辦計畫經核定,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免。
第七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者,地價稅自社會住宅興辦機關興辦計畫經核定,並取得或租用土地之日起減免;房屋稅自社會住宅興辦機關興辦計畫經核定,並取得或租用房屋之日起減免。
第八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者,地價稅及房屋稅自社會住宅興辦機關承租民間住宅之日起減免。
第九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者,地價稅及房屋稅自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之日或媒合承、出租雙方租賃關係發生之日起減免。
第十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興辦社會住宅者,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本府核准營運之日起減免。
第十一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十二條 前條租稅優惠之期限,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同一地號土地或房屋,僅部分符合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者,依其合於規定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其減免或優惠稅率。
第十四條 本府社會住宅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減免起算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合於本自治條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資料送地方稅務局。
第十五條 本府公益出租人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將所認定公益出租人之相關資料送地方稅務局。
第十六條 地方稅務局於受理前二條資料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本自治條例減免地價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之土地,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年期起,減免地價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符合本自治條例減免房屋稅之房屋,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
第十七條 經核准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土地、房屋,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其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地價稅自次年(期)恢復課徵或改按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自次月起恢復課徵或改按應適用稅率課徵。
第十八條 本府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業務主管機關應於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地方稅務局。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定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70163640號
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定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4938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者,減收二分之一使用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5709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或覆議案件,應繳納鑑定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或覆議之車輛行車事故案件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前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第三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每件收取鑑定費新臺幣三千元。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案件,每件收取鑑定費新臺幣二千元。前二項鑑定費繳納方式另有相關手續費者,由繳費義務人自行負擔。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已繳納之鑑定費應無息退還: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不予受理鑑定之案件。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但作成分析意見回復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溢繳或重複繳納鑑定費。
四、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時間內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申請或囑託終止辦理。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鑑定費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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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府捷土字第一○七○一六七三一八一號令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捷土字第10701687921號
附件: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
訂定「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府捷土字第一○七○一六七三一八一號令。
附「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加強本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之管理作業,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二)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三、本基準所定列管事項之管理,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或由本府指派之其他機關(以下簡稱捷運執行機關)辦理之。
四、本基準所稱列管案件,指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所進行之下列案件:
(一)政府主管或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包括政府自辦或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道路、捷運、鐵路、隧道、橋梁(路橋)、地下道、陸橋、交通號誌設置或更新、公車候車亭、街道傢俱、排水箱涵、衛生幹管、瓦斯幹管、共同管溝及其他所有地下管線、河川整治、都市計畫中需要申請人配合施作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或其他不需申請建築執照之案件。
(二)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指應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等案件。
(三)其他申請案件:除前二款案件外,包括管線挖掘、地基調查、鑽井、廣告物設置或其他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之案件。
五、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分級規範界線圖及監測計畫等文件,應依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辦理,有關部分文件免提送之時機,依附件三規定辦理。
六、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現況測量之範圍及內容,依附件四規定辦理。
七、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施工計畫免辦理提送之時機,依附件三規定辦理。
八、列管案件位於附件三之特定範圍者,提送相關文件均應委託附件五所列之專業單位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捷運設施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提送專業單位審查時,位於潛盾隧道段(含隧挖段)第Ⅰ區之列管案件屬明挖工程者,捷運執行機關或專業單位應要求施工中採自動化監測系統。
(二)定期彙整(每月至少一次)之監測報告應送專業單位審查後再送捷運執行機關備查;若監測數據超出監測管理值時,除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應由專業單位提供後續專業處置意見。
九、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監測儀器讀數之警戒值、行動值及危險值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十、起造人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列管案件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第十二條規定之施工計畫及第十三條規定之監測報告時,應檢附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六。前項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施工計畫及監測報告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七,申請人須於相關報告中特別註明。
十一、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所辦理之列管案件,除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十二、捷運執行機關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列管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 |
◆ 公告更正本府107年6月27日府社綜字第1070155952號令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70164269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主旨:公告更正本府107年6月27日府社綜字第1070155952號令。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經本府以107年6月27日府社綜字第1070155952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其中「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名稱,應更正為「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二、檢附更正之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八、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費用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由本府社會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公告次一年度之補助基準及金額。
十二、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申請案件,應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政策之成果等,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內予以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件,前案核銷完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四)交通費及門票不予補助。
十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專業工作人員研習訓練:針對「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進行法規檢視、辦理宣導等服務內容方案。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之教育課程、公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項目,推動兒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菸、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等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及預防犯罪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針對弱勢家庭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及寒暑期兒童及少年生活輔導等。
(五)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本市藥物濫用、逃學逃家、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規劃創新服務方案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談、團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親職照顧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備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備、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女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教育、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擾、逃家逃學且不適宜在家教養之特殊兒童及少年,提供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照顧,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支持課程及支持性團體活動等。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之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備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二十五、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ㄧ)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社會參與、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持團體等福利活動,且其中參與活動之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參加人員比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三)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五)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項目,其課程每週應至少開課二十小時以上,並連續開課達三個月以上,且需實際服務十五名以上之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心障礙者,每名身心障礙者每週參與之時數為十小時以內。
2、申請時應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或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
(六)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辦理訪視人員培訓課程,訪視人員參加培訓後,始得提供本項服務。
2、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介資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七)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居住環境規劃、住民健康管理協助、住民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與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住民權益維護等服務。
2、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九)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三十、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志工服務背心。
(二)資訊設備汰換。
(三)志工教育訓練。
三十二、志工教育訓練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基礎或特殊訓練課程,並接受本市其他志工運用單位報名參加。
(二)除前款訓練課程外,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規定辦理之全市性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如成長、領導訓練等),或內容與志願服務相關之專業訓練者。
(三)訓練課程之實際上課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並應將課程訊息公告於本市志願服務相關網頁。課程有缺額時,應開放本市其他備案運用單位之志工優先參加。
(四)教育訓練課程已由本府社會局公告統一開辦資訊者,不再受理申請相同類別之教育訓練課程補助。
三十四、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2、社區之短期班隊:如社區成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
3、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一次性講座。
4、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5、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6、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7、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老人、新移民、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福利服務社區化之持續性服務方案或計畫。
(三)旗艦社區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活動,
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項工作評鑑。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三十六、福利社區化方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次服務至少二小時,每週至少服務一次,並應服務達二個月以上。
(二)每協會每年以申請二案為上限。
(三)採審查小組定期審查制,申請及審查時間如下:
1.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前ㄧ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並於前一年十二月進行審查作業。
2.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並於當年六月進行審查作業。
三十七、全區性活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區性活動應經區公所同意;活動核定後,區公所除應函知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相關活動資訊外,邀請卡亦應一併具名。
(二)辦理研習訓練課程者,應於計畫書中明列師資,且課程時數至少六小時。
(三)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為績優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區每年限申請一案。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7012928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府民儀字第1040042093號令訂定並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府民儀字第1070129285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殯葬禮俗,激勵員工工作潛能,提昇殯葬服務形象及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殯葬業務提成獎金(以下簡稱提成獎金)支給對象如下:
(一)本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管理所)編制內人員及本府核准之殯葬管理所約聘(僱)、臨時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從事殯葬業務人員。
(二)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專職實際從事公立公墓或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人員及殯葬業務人員。
三、殯葬管理所每月提成獎金總額由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撥,區公所每月提成獎金總額由當月各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提撥。
領取提成獎金人員名單應自核定或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本府備查。
提成獎金支給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當月實際可提撥之規費收入不敷分配時,其提成獎金應依比例降低。
符合前點規定之人員各依其工作績效及實際工作情形發給金額,其考評等級與額度如下:
(一)評定八十五分以上者,按應領提成獎金全額發給。
(二)評定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按應領提成獎金百分之七十發給。
(三)評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按應領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發給。
(四)評定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發給提成獎金。
前項考評,殯葬管理所所長按月由本府民政局評定,其餘人員由其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評定,考評表由本府民政局另定之。
四、提成獎金按月發給;到職或離職當月,依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五、領取提成獎金之人員,如有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懲處(懲戒)處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未達四小時,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達四小時以上,當月不發給提成獎金。
(二)當月請事假及病假(含延長病假)累計一日以上未達六日,按日扣除當月提成獎金總額之六分之一;達六日以上,當月不發給提成獎金。
(三)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職到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比例發給提成獎金。
(四)受行政懲處,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每記過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大過,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
(五)受公務員懲戒處分,每申誡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過以上之處分,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
(六)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處分,停發一年提成獎金。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自命令發布日或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及收受餽贈所受處分外,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六、因收受餽贈而受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處分者,其單位主管、業務督導人員及機關首長,應自受處分者之命令發布日或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停發提成獎金一個月。但由該單位主動舉報且屬實者,不在此限。
七、已依規定支給其他獎金者,僅得與提成獎金擇一支領。 |
◆ 修正「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653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檢送「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原則」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1684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原則發布令勘誤表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原則」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原則」業經本府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府觀管字第1070119286號令訂定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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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6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區(配合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案委託地籍整理及土地分配專業服務案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533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6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區(配合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案委託地籍整理及土地分配專業服務案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6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為本府代為標售觀音區大潭段小飯壢小段1111地號等17筆67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56780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為本府代為標售觀音區大潭段小飯壢小段1111地號等17筆67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07年7月5日起至107年10月5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旨揭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DANG V○N GIAP(鄧○甲)(案件列管編號:107093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424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DANG V○N GIAP(鄧○甲)(案件列管編號:107093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DANG V○N GIAP(鄧○甲)於107年1月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於107年3月14日出境迄今未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聯韻聲學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機動車輛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701241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聯韻聲學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機動車輛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公司:
(一)名稱:聯韻聲學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自忠二街12號3樓。
(三)聯絡電話:(03)468-1388。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使用中車輛通知到檢作業(採預約回檢方式,並包含協助外縣市檢測)。
(二)辦理使用中車輛攔檢、攔(巡)查作業。
(三)辦理使用中車輛噪音檢測及檢查是否安裝空氣污染防備設施(觸媒轉換器)。
(四)辦理業務檢討聯繫會議、宣導活動、教育訓練及其他配合噪音管制業務相關事項。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委託時間自107年5月8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駐大園辦公室,噪音管
制科趙文駿,電話:(03)3860569轉205。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江玉盈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6045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江玉盈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玉盈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0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昀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豐田五街10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100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S55083、S70104等2支樁位及廢除同區(戶外復健訓練專用區旁)S54171~S54174、S69081、S69082、S69101~S69113、IP69114、S69115、S70110、S70101、IP70102、S70103等25支樁位測量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49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100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S55083、S70104等2支樁位及廢除同區(戶外復健訓練專用區旁)S54171~S54174、S69081、S69082、S69101~S69113、IP69114、S69115、S70110、S70101、IP70102、S70103等25支樁位測量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6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大溪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桃園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及附屬單位使用)釘樁乙案(新釘R10701等2支及復樁C119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597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大溪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桃園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及附屬單位使用)釘樁乙案(新釘R10701等2支及復樁C119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7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翁○琥(案件列管編號:10711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43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翁○琥(案件列管編號:10711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翁○琥於107年4月10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二段6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馮于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6336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馮于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馮于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馮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福新路1217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列管編號:10709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439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列管編號:10709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軒於107年4月10日在桃園市八德區廣隆街161巷8弄11號之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彭俊凱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6799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彭俊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俊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方綺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6809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方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方綺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方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孫國豪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6928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孫國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孫國豪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7)桃縣地字第00111○號
四、事務所名稱:俊霖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江南九街4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2862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張○娟君、郭○維君及馬○詠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6月7日、107年7月2日及107年7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陳○偉等人計1,1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5004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偉等人計1,1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偉等人計1,1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然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6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70004639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49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然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6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70004639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7年6月26日經民眾於本市楊梅區高榮里捕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65000000343263)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7年6月26日桃動五字第1070004607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7年6月28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4639號函通知陳○然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陳○然君)戶籍地址為湖口鄉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湖口鄉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2771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楊○旭君、簡○賢君、徐○瑛君、袁○晟君、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隆君)及朱○隆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5月3日、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5日、107年6月5日及107年6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33等15筆地號(14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45553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33等15筆地號(14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6號公告、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2號公告、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公告、府環水字第0930550034號公告、9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126號公告、府環水字第0940700127號公告、94年6月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公告、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18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公告、103年5月1日府環水字第1030072286號公告、103年6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30136974號公告、103年8月15日府環水字第1030182091號公告、105年9月8日府環水字第1050217286號公告、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6年12月27日、107年3月7日、3月8日進行採樣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33、827(部分坵塊)、897、1295、80-3(現為德林段567)、75-1(現為德林段577)(部分坵塊)、74(現為德林段578)、99-18(現為德林段616)(部分坵塊)、152-1(現為新中段658)、152-2(現為新中段663)、福興段19-1(現為德林段1059)、18-1(現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