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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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訴字第107014932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籌備會發起人或重劃會於申請下列事項時,依各款規定繳納行政規費:
一、核准成立籌備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二百元。
二、核定重劃範圍者:每案新臺幣七萬九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四百元。
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每案新臺幣十三萬七千元;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七百元。
四、評定重劃前後地價者:每案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五、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者:每案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六、查核公共設施工程者:每案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七、調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者:每案新臺幣八萬六千元;地上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第三條 依本標準規定繳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48527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十條
公共工程用地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遷完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者,除依第八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外,並加發補償費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第十條之一 前條自動拆遷期限由需用土地人視實際需要訂定之,並通知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有特殊情況無法於拆遷期限內自動拆遷,得於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拆遷,並以一次為限。申請案經需用土地人查明不影響公共設施施工期程,並經其同意後 ,核定展延期限。前項展延期限由需用土地人依個案實際需要認定之,並以三個月為限 ,其自動拆遷獎勵金按前條規定標準百分之九十發給。
第十一條 公共工程用地內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遷完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者,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六十發給拆遷救濟金,並加發拆遷救濟金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第十一條之一 自動將建築物屋頂、樓地板及門窗拆至不能再供居住,並出具不再居住切結書者,視為自動拆遷完竣。
第十六條 拆遷已辦妥水權登記領有水權狀或免水權登記證明之地下水井,發給補償費;未領有水權狀之地下水井,發給拆遷救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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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70155952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八、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費用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由本府社會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公告次一年度之補助基準及金額。
十二、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申請案件,應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政策之成果等,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內予以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件,前案核銷完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四)交通費及門票不予補助。
十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專業工作人員研習訓練:針對「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進行法規檢視、辦理宣導等服務內容方案。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之教育課程、公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項目,推動兒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菸、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等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及預防犯罪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針對弱勢家庭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及寒暑期兒童及少年生活輔導等。
(五)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本市藥物濫用、逃學逃家、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規劃創新服務方案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談、團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親職照顧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備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備、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女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教育、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擾、逃家逃學且不適宜在家教養之特殊兒童及少年,提供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照顧,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支持課程及支持性團體活動等。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之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備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二十五、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ㄧ)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社會參與、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持團體等福利活動,且其中參與活動之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參加人員比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三)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五)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項目,其課程每週應至少開課二十小時以上,並連續開課達三個月以上,且需實際服務十五名以上之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心障礙者,每名身心障礙者每週參與之時數為十小時以內。
2、申請時應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或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
(六)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辦理訪視人員培訓課程,訪視人員參加培訓後,始得提供本項服務。
2、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介資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七)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居住環境規劃、住民健康管理協助、住民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與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住民權益維護等服務。
2、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九)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三十、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志工服務背心。
(二)資訊設備汰換。
(三)志工教育訓練。
三十二、志工教育訓練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基礎或特殊訓練課程,並接受本市其他志工運用單位報名參加。
(二)除前款訓練課程外,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規定辦理之全市性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如成長、領導訓練等),或內容與志願服務相關之專業訓練者。
(三)訓練課程之實際上課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並應將課程訊息公告於本市志願服務相關網頁。課程有缺額時,應開放本市其他備案運用單位之志工優先參加。
(四)教育訓練課程已由本府社會局公告統一開辦資訊者,不再受理申請相同類別之教育訓練課程補助。
三十四、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2、社區之短期班隊:如社區成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
3、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一次性講座。
4、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5、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6、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老人、新移民、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福利服務社區化之持續性服務方案或計畫。
(三)旗艦社區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活動,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項工作評鑑。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三十六、福利社區化方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次服務至少二小時,每週至少服務一次,並應服務達二個月以上。
(二)每協會每年以申請二案為上限。
(三)採審查小組定期審查制,申請及審查時間如下:
1.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前ㄧ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並於前一年十二月進行審查作業。
2.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並於當年六月進行審查作業。
三十七、全區性活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區性活動應經區公所同意;活動核定後,區公所除應函知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相關活動資訊外,邀請卡亦應一併具名。
(二)辦理研習訓練課程者,應於計畫書中明列師資,且課程時數至少六小時。
(三)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為績優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區每年限申請一案。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70156110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
三、申請補助者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一般性補助,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政策性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應於執行前一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作業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申請案件採取事前申請及審核,並以先到先審及隨到隨審為原則。
(二)申請案件除本要點規定應由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外,以書面審核方式為之。
(三)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四)核定補助之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預付方式處理。
(五)申請案件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不符本要點及本須知規定,並應一次敘明其不符原因。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及命其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檢具之申請資料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補助機關之督導、查核或考核。
(三)未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四)未經補助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不當支用補助款。
(六)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案經起訴、緩起訴者,停止補助二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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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紀○真(案件列管編號:107092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417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紀○真(案件列管編號:107092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紀○真於107年4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540號12樓之2,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李○祐、阮○長(NGUYEN V○N TRUONG)、團○維(DOAN V○N DUY)及陳○孟(TRAN V○○M ANH)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591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祐、阮○長(NGUYEN V○N TRUONG)、團○維(DOAN V○N DUY)及陳○孟(TRAN V○○MANH)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祐、阮○長(NGUYEN V○N TRUONG)、團○維(DOAN V○N DUY)及陳○孟(TRAN V○○MANH)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
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TRINH D○Y THANH(鄭○青)(案件列管編號:10621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410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INH D○Y THANH(鄭○青)(案件列管編號:10621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INH D○Y THANH(鄭○青)於106年4月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於107年1月18日出境迄今未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本市大園區「圳頭里、內海里、南港里、五權里、埔心里、溪海里、北港里、田心里及大園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4809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圳頭里、內海里、南港里、五權里、埔心里、溪海里、北港里、田心里及大園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桃市園戶字第10700026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園區「圳頭里、內海里、南港里、五權里、埔心里、溪海里、北港里、田心里及大園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溪區「月眉里、福安里、康安里、瑞興里、一德里、瑞源里、復興里及永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5050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月眉里、福安里、康安里、瑞興里、一德里、瑞源里、復興里及永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13日桃市溪戶字第10700036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溪區「月眉里、福安里、康安里、瑞興里、一德里、瑞源里、復興里及永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府衛醫字第1070135715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府衛醫字第1070135715號
被懲戒人:郭○宏出生年月日:民國7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73*****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醫院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號執
業執照字號:基衛醫執字第A12737****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限制執行子宮鏡檢查及子宮鏡手術等執業範圍3個月(自107年6月25日至107年9月24日止),並於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額外10小時婦產科醫學及10小時倫理與法規繼續教育課程。
事實:
一、被懲戒人郭○宏醫師於本市○○○○○○○○○○○○醫院擔任婦產科醫師,其於106年8月23日為病患執行子宮鏡息肉切除手術醫療業務,致病患娩出一名死胎。
二、案經本府衛生局於106年9月18日至該院訪查時,郭君表示「依據患者之主訴排除懷孕可能,故未驗孕……」;又被懲戒人於107年4月27日到場陳述時亦表示,因依據病患主訴及外表無懷孕跡象,誤認病患未懷孕,並安排進行子宮鏡息肉切除手術。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醫師法第25條、第25之1條定有明文。
二、被懲戒人執行醫療業務,依醫療法第82條規定,應善盡必要之注意,且不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其單憑病患說詞而採認未有懷孕情事,未依該院訂定之「婦產部門診診斷性子宮鏡作業準則」進行驗孕確認,亦未先採用較非侵入性的方式,如抽血或超音波檢查等作為鑑別診斷,以注意病患是否懷孕,即執行子宮鏡息肉切除手術,造成病患娩出死胎之結果有重大過失,核屬該當醫師法第25條第1款之規定,經本會決議依同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 員 王○文
委 員 古○華
委 員 林○敏
委 員 郭○豪
委 員 張○美
委 員 楊○達
委 員 鄭○平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會,由本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府衛醫字第10701357153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府衛醫字第10701357153號
被懲戒人:宋○魁出生年月日:民國3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S10237****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醫院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S10237****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不予懲戒。
事實:被懲戒人宋○魁醫師係執業登記於○○○○○○○○○○○○○○醫院,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以○○○○○○○○○○醫師身分,於見證法會公開分享妙禪佛力救渡腦幹中風之民眾,經該宗教團體將法會之活動影片及內容刊登於所屬網頁及Youtube上予不特定人士觀看,易誤導民眾因相信被懲戒人之醫療專業形象,誤信可藉宗教力量救治重症病患,恐有影響民眾就醫之虞。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45號解釋意旨,醫師法第25條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係指醫師於醫療業務,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此既限於執行醫療業務相關之行為而違背法令之規定,並非泛指醫師之一切違法行為,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則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尤以涉及醫德者為然。
二、查醫師懲戒事由,僅以醫療業務上之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為限。被懲戒人於法會現場之陳述內容,係單純見證「妙禪師父」加持護佑病患之情形,與藉助「妙禪師父」施展佛力診癒病患之經過,其與病患間並未存有醫病關係,非屬執行醫療業務相關之行為,核與醫師法第25條各款規定之移付懲戒事由有間。
三、本案審酌被懲戒人行為既與執行醫療業務行為無涉,不符移付醫師懲戒要件,爰不予以懲戒。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 員 王○文。
委 員 古○華。
委 員 林○敏。
委 員 郭○豪。
委 員 張○美。
委 員 楊○達。
委 員 鄭○平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會,由本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 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里、內定里、內厝里、仁愛里、過嶺里、明德里、普慶里、永福里、福德里及山東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6月3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484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里、內定里、內厝里、仁愛里、過嶺里、明德里、普慶里、永福里、福德里及山東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6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15日桃市壢戶字第107000652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里、內定里、內厝里、仁愛里、過嶺里、明德里、普慶里、永福里、福德里及山東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6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大溪區仁文段1963地號土地分割案樁位測量乙案(新釘C10701等11支及復樁C45A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5502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區仁文段1963地號土地分割案樁位測量乙案(新釘C10701等11支及復樁C45A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6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游鉑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538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游鉑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游鉑益。
二、身分證字號:H1202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游鉑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401之1號6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0○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邱○輝(案件列管編號:10604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435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輝(案件列管編號:10604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輝於106年1月2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249巷2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呂○婷(案件列管編號:106096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436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呂○婷(案件列管編號:106096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呂○婷於106年3月29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38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杰君催繳函(本處107年4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70002916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30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杰君催繳函(本處107年4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70002916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陳○杰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陳○杰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陳○杰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起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預告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7350076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
三、「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張阿絹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75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信箱:con219@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開徵特別稅課,課徵年限至多四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查現行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即施行屆滿,目前全國已開徵縣市,皆以特別稅方式制定,經評估其稽徵程序簡便,且稅收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維護環境品質,符合環保公益及租稅公平原則,又具制衡違規丟棄廢土之效,爰擬具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一、制定本自治條例之目的及法源依據、主管與稽徵機關、課徵標的等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納稅義務人、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小額免徵稅額等事項。(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本自治條例通報機關之通報程序與通報短溢繳之退補稅義務、繳款書之填發機關、繳納方式及期限等事項。(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四、逾繳本特別稅稅款加徵滯納金之計算方式與逾三十日仍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稅收依預算法規定納入年度預算及施行日期等事項。(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
◆ 公告有關張曉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560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曉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曉昱。
二、身分證字號:A1208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曉昱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街60巷1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768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PHAN T○○○H TUAN(潘○俊)(案件列管編號:10619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408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PHAN T○○○ HTUAN(潘○俊)(案件列管編號:10619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PHAN T○○○ HTUAN(潘○俊)於106年6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於106年6月22日出境迄今未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配合三二號道路西南側特一號道路東側、老街溪西側、民生路西側等三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暨「擬定大園都市計畫(三二號道路西南側特一號道路東側、老街溪西側、民生路西側等三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1282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配合三二號道路西南側特一號道路東側、老街溪西側、民生路西側等三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暨「擬定大園都市計畫(三二號道路西南側特一號道路東側、老街溪西側、民生路西側等三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6月2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7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桃17線【蘆興南路】拓寬工程)(修正開發方式)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1267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桃17線【蘆興南路】拓寬工程)(修正開發方式)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6月2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0時30分於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及107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府15樓15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請求人因億祈企業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153781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億祈企業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6月13日保普墊字第1076009220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億祈企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7年6月28日至107年7月2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新增「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3巷2號旁建物」納入歷史建築「大溪警察局宿舍群」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部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134714號
附件:公告範圍
主旨:新增「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3巷2號旁建物」納入歷史建築「大溪警察局宿舍群」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部分。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桃園市107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警察局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新增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3巷2號旁建物。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新增部分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27.5平方公尺,大溪區武嶺段887地號。
(二)新增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1634.9平方公尺,大溪區武嶺段359、884、886、887地號,其保存範圍為15,892平方公尺。
五、公告新增理由:
(一)所提倉庫保存狀況佳,且為原大溪警察局宿舍群附屬設施,具歷史建築價值。
(二)宜擴大登錄歷史建築範圍,以完整呈現宿舍空間。
六、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項規定。
七、本府105年4月15日府文資字第1050074359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大溪警察局宿舍群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為「1607.4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復興區「三民里、奎輝里及長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431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三民里、奎輝里及長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桃市復戶字第107000184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復興區「三民里、奎輝里及長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楊梅雙堂屋」為本市暫定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133764號
附件:公告位置圖
主旨:公告「楊梅雙堂屋」為本市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及107年5月30日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會勘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楊梅雙堂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高路210巷160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楊梅區高上段1409、1410、1411(部分)、1412、1413、1415、1426-47地號,28,462.4平方公尺。
五、創建年代:約大正初年。
六、歷史沿革:楊梅重要開墾者鄭氏家族早年興建八大老宅,鄭大模派下稱「道東堂」,雙堂屋為鄭大模派下第四房鄭仁涯派下族人德喜、德發兩支派所有。
七、暫定古蹟之現狀、特徵、使用情形:部份橫屋屋瓦破損、坍塌,屋主另搭建金屬浪板,仍有現住戶使用。
八、公告理由: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楊梅重要墾拓家族住屋,有百年歷史,亦可看出分期擴增之歷史發展痕跡,見證楊梅地區發展,有極大重要性。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格局為雙堂六橫屋,前有水池,屋後有化胎、莿竹林,規模完整。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住屋後方莿竹林完整未開發,尚存部分高山頂土牛溝遺跡;屋前有水池、屋後有莿竹林,住屋形制完整,規模龐大,為少有之客家建築,不易再現,與高山頂及楊梅的開發史息息相關。
九、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暨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1項。
十、其他: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自107年5月30日當日生效。
十一、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33等15筆地號(14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45553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33等15筆地號(14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6號公告、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2號公告、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公告、府環水字第0930550034號公告、9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126號公告、府環水字第0940700127號公告、94年6月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公告、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18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公告、103年5月1日府環水字第1030072286號公告、103年6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30136974號公告、103年8月15日府環水字第1030182091號公告、105年9月8日府環水字第1050217286號公告、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6年12月27日、107年3月7日、3月8日進行採樣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33、827(部分坵塊)、897、1295、80-3(現為德林段567)、75-1(現為德林段577)(部分坵塊)、74(現為德林段578)、99-18(現為德林段616)(部分坵塊)、152-1(現為新中段658)、152-2(現為新中段663)、福興段19-1(現為德林段1059)、18-1(現為德林段1061)、新庄子段1704-5(部分坵塊)、1704-6(部分坵塊)及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787等15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簡明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446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明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明山。
二、身分證字號:H1226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明山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大福里27鄰大福街7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6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新屋區「下埔里、永安里、大坡里、社子里、望間里、埔頂里、後湖里、笨港里、槺榔里、石磊里、深圳里、頭洲里、赤欄里、清華里、東明里及九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491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下埔里、永安里、大坡里、社子里、望間里、埔頂里、後湖里、笨港里、?榔里、石磊里、深圳里、頭洲里、赤欄里、清華里、東明里及九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15日桃市新戶字第107000269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下埔里、永安里、大坡里、社子里、望間里、埔頂里、後湖里、笨港里、?榔里、石磊里、深圳里、頭洲里、赤欄里、清華里、東明里及九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平鎮區「平安里、東勢里、宋屋里及北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495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平安里、東勢里、宋屋里及北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19日桃市平戶字第107000500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平鎮區「平安里、東勢里、宋屋里及北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陳貴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5360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貴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貴雲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0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貴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華北街26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邱建仁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5361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邱建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邱建仁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4○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邱建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56巷6弄20號2樓之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森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4936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森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森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傑寶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4950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傑寶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
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傑寶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全佳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4963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全佳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經通知公司
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全佳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理107年度住宅補貼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0701459812號
附件:附件1-6
主旨:公告受理107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
一、內政部107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70809300號函辦理。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6萬5,963戶(本市10,000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本市586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本市387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二(本市每戶每月最高補貼4,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臨櫃申請:1、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申請。2、至本市各區公所送件(不含龜山區公所)。
(二)掛號郵寄申請: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向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四)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丙、依住宅法第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該法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其實施年限為3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106年度已以上開「非合法住宅承租戶」身分申請租金補貼者,107年度起不得再以該身分申請租金補貼,可參考政府目前推動的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政策,承租合法住宅,若想瞭解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相關資訊,歡迎撥打本府1999服務熱線)。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一、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詳請可向本府1999服務熱線洽詢
十四、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重行評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07200256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重行評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
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
二、桃園市一百零七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修正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如附件一)
二、修正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如附件二)
三、修正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如附件三)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邱光輝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5753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邱光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光輝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10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光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824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昱宏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5708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昱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昱宏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3○號
四、事務所名稱:德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138巷52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范振謀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5912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范振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范振謀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竹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2段496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250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4月24日至107年5月29日,批號Y1070502共1,62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