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0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股長朱育慧 科員陳美智
 
壹、主席致詞
4月28日敬鵬工廠大火,本府消防隊員於當晚9時30分抵達現場開始進行救災,火勢直至昨(1)日下午1時完全撲滅,延燒時間長達62個小時,共動員近千位消防及義消人員投入救災,不幸造成5位消防隊員殉職、2位受傷(包含1位昏迷不醒)、2名移工死亡;本府在此向殉職的消防弟兄們表達最沈痛的敬意和歉意,並將儘速進行火災調查,查明發生原因及過程,檢討反省問題。
昨(1)日本人到火災現場,向結束救災任務的消防及義消人員表達敬意,據瞭解事發當晚消防人員於火災發生後4分鐘即抵達現場救災,受困的同仁水線佈至上方樓層,當接收撤退命令往下撤退時,卻在1樓疑似被障礙物及機台擋住,並遭巨大濃煙遮蔽無法脫困。而敬鵬公司處理慢半拍及不負責任,看到7名消防人員受困火場,卻無廠長或負責人等高階主管到達協助救災,僅派低階人員提供建築藍圖,卻未提供機台配置、儲槽及危險物品存放位置。導致特搜人員在第一時間只能獨立判斷搶救動線,第一批採取正面攻堅破門搶救,救出3位人員(其中1位插管治療);後續因火場已蔓延濃煙和火牆,且有化學物質等不確定風險,第二批至凌晨3至4時才從側門再度進入火場搜救,找到其他4位受困人員(目前1位昏迷)。
面對複合性災害,為避免消防人員再次置身危險當中,本府會採公開透明方式進行調查,請火災調查科人員綜合相關通聯紀錄、火場現場採證、罹難殉職同仁醫學鑑定、參與救災人員及倖存同仁訪談等資料,進行火災調查報告。
有關敬鵬公司大火事件,本府提出以下7點說明:
一、目前環保署、內政部消防署對於危險物品、化學物品、易燃物品的管制清單涵蓋面不足,如6大危險物品中,只列入硝酸,未列入鹽酸和硫酸,然而這2項化學物品在印刷電路板廠(PCB廠)極為常見且數量龐大,一旦儲槽爆裂,將造成很大傷害,鹽酸和硫酸遇到水,也會產生大量蒸氣及有害物質。
請消防局、經發局及環保局針對工廠化學物品、易燃物品和危險物品的申報管制清單進行檢討,其中化學物品類別必須擴大,以提高公共安全,同時亦要求中央進行相關修法。
二、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目前僅有消防配置圖,無機台、設備、儲槽及危險物品配置圖,對於第一線進入現場救災的消防員,如果無法掌握清楚資訊,形同置身高風險。未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必須再附上機械設備配置圖、危險物品清單、儲存數量及位置等資料。
往後涉及危險、化學及易燃物品的救災,消防局火場進出管制應更嚴格執行安全管制,未掌握充分訊息,不能貿然指揮進入火場,確保消防人員安全救災。
三、本市有1萬1,000多家工廠,密度為全國第一,為強化救災能力,本府將與消防署合作成立特種消防隊。未來涉及風險較高的火災,將由特種消防隊主導、一般消防人員協助。
四、本府3年多來進行多項消防改革,人員預定在明(108)年增編50%,編列4億元添購消防員個人裝備,也已陸續完成更新,消防車輛亦更新99輛,是六都中增加最多的。
另為讓消防員夜間執勤保持最佳體力,值班改為值宿的做法,從部分地區實施改為全面實施,讓消防員在值宿時保持充分體力。
五、有關敬鵬公司後續處置如下:
(一)在水污染方面:水務局、環保局昨(1)日持續進行新街溪、老街溪及大坑缺溪清理工作,特別是大坑缺溪和老街溪,因強酸污染造成魚群死亡及生態破壞,針對河川復育和清理費用,請經發局、環保局及水務局向敬鵬公司求償。
(二)空氣污染方面:請環保局建立空氣污染模型分布範圍,比照先前泰豐輪胎大火模式,要求敬鵬公司對周邊地區居民提出適當補償,以做為環境改善之用
(三)勞檢方面:敬鵬公司在桃園蘆竹及平鎮設廠,平鎮設有一、二、三、五廠,市府勒令二、三廠全面停工,一、五廠部分停工。若敬鵬公司未經同意逕行復工,勞動局將依法裁罰,擅自復工屬刑事責任,將移送法辦。
六、再多的撫卹與道歉也無法挽回消防隊員的生命,這次殉職者包括為消防服務20年的資深小隊長,也有懷抱救人理想的年輕消防弟兄。桃園工廠多風險高,各單位都必須本於職權,盡最大力量避免意外和風險。
七、本府將由民政局主責殉職消防同仁追思會,依法給予最高撫卹金,也感謝這段期間各界給予殉職或受傷消防隊員的溫暖支持。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桃園市0428敬鵬工廠火警第4次工作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水務局及環保局分別對死魚清除進度、空氣品質監測、水體檢測、廢水處理及相關開罰情形,適時發布新聞稿;求償部分分為清除、處理成本及河川復育,請法務局協助對敬鵬公司求償。
二、請消防局協助完成後續復原及火災調查報告,並將相關資訊公開。
三、救災過程當中,消防人員確實面臨對救災現場、火場中機械設備及危險物品位置等相關資訊無法充分掌握的困境,危險物品管制涵蓋種類不足,應通盤檢討並建議中央修法;安全管制的部分,在現場救災資訊無法掌握時,便不能輕易進火場;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部分,必須再附上機械設備配置圖、危險物品清單、儲存數量及位置等資料,供搶救人員掌握現場資訊。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充分準備議會工作報告。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茄苳國小申請辦理「未達使用年限之東棟校舍報廢拆除」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辦理如下:
1.請農業局建立「老樹管理系統」,清點管理保護老樹。
2.請工務局建立「公園及人行道路樹管理系統」,並推民眾認養制度。
3.推動「樹藝師」訓練,培育樹木保護專業人才。
4.配合桃花園造林計畫,積極發放樹苗給民眾。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相關機關加速完成列管事項。
柒、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國際土地改革協會先與本府共用中路美術館,俟興建公務人力訓練中心時,再預留辦公空間提供該協會使用;另台南藝術大學如有辦理藝術研習場地需求,可提供中路美術館供其租借。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桃園市政府第1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4月1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本市污水下水道,升格前接管數2萬7,726戶,普及率5.46%,經過三年努力,迄今(107)年2月底止,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數達7萬3,300戶,普及率約13.65%。三年中用戶接管數為升格前的6倍,成長比例為六都第一。各都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均有成長,如桃園市成長5.15%、新北市成長7.77%、台北市成長2.11%、台中市成長2.54%、台南市成長2.14%、高雄市成長3.8%,本市普及率成長是六都第二,意即桃園正處於往高峰期衝刺的階段,未來普及率成長範圍將至5至7%。
升格前已規劃8處污水下水道系統,升格後新增4處,包括A7站、航空城客運園區、新屋觀音系統及龍潭平鎮山仔頂系統,延宕的中壢南區及大溪埔頂系統重新招標,共12處系統,總經費高達新台幣1,316億元。其中以北區、南區兩大系統涵蓋範圍最大,北區涵蓋25萬戶,已完成第1期水資源中心通水啟用,從南崁接管至桃園;南區涵蓋20萬戶,主幹管開始興建,預計完成法律程序後,即進行水資源中心用地交付。
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城市基礎建設,是看不見的良心建設,本市目標為8年接管率60%,未來6年,將以達到60%為目標。本市升格前為六都最後、全國倒數第四,起跑點遠落後於六都及各縣市,但現在即將邁入污水下水道建設高峰期,成長極為快速。
雨水下水道方面,本市爭取到「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共計11億6,000萬元,總建設長度約28公里。截至106年底,建置長度共增加69.69公里,包括桃林鐵路及山鶯路埋設雨水下水道箱涵等大型工程,實施率達73.01%,為六都第五,已大幅提升。
二、大園區生命紀念館已完成啟用,是優質且現代化的建築,總工程經費共3億8,000萬元,全區容納將近5萬個櫃位及5千餘牌位,並配合航空城計畫推動,與蘆竹生命紀念園區共同協助安置航空城範圍內的墳墓遷移。
升格後,本府推動大園居民國中小營養午餐免費,經費約6,000萬元;大園居民健康檢查補助費,由1,000元提高至1,500元,共約1億2,000萬元;並運用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補助大園居民4萬元櫃位使用費半價優惠,約1,000萬元。
三、桃園是全國工業生產聚落重心,人口成長迅速,106年用電佔全國用電約13.41%,僅低於高雄市。本次「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本市獲得3期預算補助,約6億4,687萬元,其中78%經費將辦理服務業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補助等。服務業為用電重點,請經發局協調各公會協助,住宅部分則請民政協助推動。另請經發局研議,將台電公司負載管理納入綠色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呈現用電高低峰時期負載情形,以提升節電效率。
四、2018桃園地景藝術節將於今(107)年9月14日至9月30日,在中壢及楊梅展區舉辦。中壢展區推動藝遊老街溪活動,「村落藝文藝術行動」邀請國內外藝術家與在地社區及學校合作創作藝術品,打造舊城區為中壢版的清明上河圖;「漫步青塘園」在青塘園演出水上劇場等。並預訂6月底於老街溪舉行「2018桃園產業藝術節」,以「Re:再製造,fromWastetoArt」為主題,使用產業材料如鋼材、瓦楞紙、旅行箱等創作,呈現循環經濟概念。
富岡鐵道藝術園區,由台鐵富岡基地建設總經費約53億元,本府運用提撥1%,約5,300萬元,並配合編列經費推動。園區以富岡車站為核心,連結富岡運動公園、伯公岡公園及民生埤等,將富岡老街擴大成整個富岡的生活圈,並透過鐵道藝術,創造社區旅遊的新特色。並將於地景藝術節期間,邀請香川縣等友好城市表演,增進國際交流。
本次地景藝術節具有從舊城到新都、從產業到人文、從在地到國際及從埤塘到美術館等特色,串連藝遊老街溪及富岡鐵道藝術園區,成為桃園9月的品牌活動。請文化局及各機關協助全力以赴。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推動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
主席裁示:
請秘書長召開會議,統合各機關未來工作計畫;另請各機關積極辦理,並多加宣傳。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18桃園地景藝術節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龍潭菱潭街興創基地成功案例,各區公所可參照。若有適合閒置空間,可交由青年事務局協同辦理,讓青年團隊駐點再造。
(二)活動期間,各機關安排人員參與應適當調配,勿僅集中於少數人,以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
三、報告機關:大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大園區生命紀念館興建案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後續使用執照及變更地下室使用途別核發,請都發局協助;另感謝大園區公所於航空城開發前已辦理先期作業,讓後續開發工程不致受到影響。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4條、第5條及第3條附表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4條、第5條、第7條及第3條附表1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加速辦理,讓各類列管案件儘速結案。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53分
桃園市政府第16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6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3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中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獻獎
一、呈獻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各項工程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優良4項獎項。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第一名
(二)「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第二名
(三)「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品質優良
(四)「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品質優良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原民局和復興區公所合作,106年度共興建6件工程,經費逾5千萬元,104至106年爭取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逾9千萬元,永續發展造景計畫經費逾2千萬元。
在中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工務局和原民局也合作爭取山區道路補助計畫,將提高山區道路設施,包括路面、標線、排水、護欄、指標LED化、轉彎路段安全指標及夜間照明設計,讓山區道路品質能與市區道路達到相同水準。
目前已爭取市118號及市119號道路補助款,2條道路經費各約8千萬元,中央補助一半,共爭取到約8千萬元補助款,預定在今(107)年5月發包,7月動工。也正爭取市116號道路補助款,經費1億7千萬元,並以爭取50%補助款為目標。
二、本市議會預定於9月底完成108年預算審議,請各機關提前進行預算籌編。本市自升格以來為落實市政建設,預算從第1年800多億到現在1千100多億,但今年公共債務法舉債限額設算方式有變,預算無法大幅成長。
公債法之改變自108年度起全國適用,係為政府評估財政平衡考量下經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故今年籌編預算時,部分執行力欠佳計畫可調整或縮小規模,無效益之計畫亦可停止;請整合中央補助款計畫,例如育兒津貼及中低收入育兒津貼等,應與中央補助金額擇優適用。
三、各局處應儘量爭取大型計畫、主題型預算及特色型預算等中央補助款。桃園國際機場服務費從300元調整為500元,旅客為本市帶來大量的交通負擔,但該費用挹注的觀光發展基金用於國家級風景區維護,並未回饋本府。請觀旅局研議提出國家級風景區計畫,積極爭取觀光設施改善計畫補助;並將機場服務費回饋金提撥,列為下階段與桃園機場的協商重點。
四、任何涉及海岸生態的開發案,必須符合環評、生態保育及海岸管理法規。本府積極保護許厝港濕地、草漯沙丘、觀新藻礁、新屋石滬等;並於去(106)年12月發表「桃園市海岸保護白皮書」,今年3月15日成立了全國地方政府唯一的「海岸管理處」,展示保育海岸生態的決心。
五、本府文化局「閩南及民俗文化科」係由本市議會決議設置,該科今年編列4千多萬預算,以市立美術館人力調配移撥,進行專案性的業務,尊重多元文化發展,對於閩南傳統文化、地方慶典及地方文創皆有加強提升。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精進預算籌編機制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配合公債法舉債上限設算方式改變,精進預算籌編更簡化,預算配置更具效益。
(二)108年度總預算案籌編已正式啟動,請各機關確實掌握期程籌編機關概算。
(三)各機關應根據過去幾年業務實際執行概況,檢討不符效益的計畫,也要考量區域均衡發展。
二、報告機關:新屋區公所
報告案由:新屋之農業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持續輔導與補助產銷班及農民。
(二)編列預算提供農民購買肥料補助。
(三)請農業局研議增加農民補助金額。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各機關檢視預算執行率,如有計畫延後情形,予以配合調整。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1條、第9條及第10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相關機關加速完成列管事項。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9分
政令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997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5年5月6日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5年7月1日府都行字第1050150605號令發布實施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7年4月13日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5月7日府都行字第1070099702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調配之地區,從其規定。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指下列各款建築:
(一)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及登錄之歷史建築。
(二)經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有保存價值並經本府公告之建築。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本市係指下列土地,但各該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學校、道路用地。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配合中央或本府興建之重大設施或計畫,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第二款公告及受理期限等相關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經本府水務局公告實施計畫之水道治理用地範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之公告現值,依公告實施計畫辦理。
六、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應以完整水平或垂直鄰接該永久性空地者,始得全部適用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規定。
如以部分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則以面臨之垂直或水平切線,辦理地籍分割後,其直接面臨之部分始得適用前項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規定,其餘未直接面臨部分依原規定辦理。
本點所稱之永久性空地,其面積應超過零點五公頃。
七、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都市計畫指定地區,係指鐵路車站及捷運車站中心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涵蓋面積應達該街廓二分之一以上之住宅區、商業區土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書指定地區範圍。
前項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及適用起始時間由本府另行公告。
八、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但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山坡地之土地。
(四)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五)市場用地。但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在此限。
(六)依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七)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九、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可移入容積與其臨接道路寬度、面寬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接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
2.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
3.接受基地如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二)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公尺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臨接範圍須全長開闢,並二向連通八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其連通路段應至少開闢達四公尺以上寬度。
2.接受基地如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者,得擇一檢討。
3.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4.接受基地如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接受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如位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增額容積適用範圍,應優先申請增額容積,增額容積全數申請後,始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移轉。
十、接受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本辦法、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增加之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之土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十一、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十二、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四)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五)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七)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八)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九)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十)接受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證明文件。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等核可文件(送出基地屬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需檢附)。
(十二)其他本府規定應提送之證明文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026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資系字第107011699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府研資字第104018076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府資系字第1070116995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空間資料管理及整合應用,並促進空間資料開放及流通共享,推展空間資料加值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資訊科技局。
三、本府空間資料流通供應方式,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間資料:指各機關所建置或取得之具有坐標、地址、空間資訊與相關屬性之數位資料,及以該資料為基礎加值所繪製出之資料,其格式以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小組已發布之資料標準為主,得以全球通用標準格式或共通性商業軟體格式為輔。
(二)空間資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空間平臺):指彙集本府各機關之空間資料,並提供開放及流通共享功能之資訊系統。
(三)空間平臺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平臺管理機關):指資訊科技局。
(四)空間資料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資料管理機關):指提供空間資料之各機關。
(五)申請機關:指本府各機關及事業機構,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空間資料系統服務者。
(六)開放:指提供空間資料至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臺或與本府開放資料平臺同步之行為。
(七)流通共享:指依本要點提供給申請機關空間資料系統服務之行為,供應方式以網路服務為主。
五、空間資料以開放或流通共享為主,各機關除有下列情形外,應提供空間資料予空間平臺:
(一)法規規定不得公開者。
(二)特殊業務、機敏性考量或其他特殊事由不宜公開,經簽會資訊科技局,並經本府一層同意或提報一層長官主持之會議決議者。
六、空間資料應提供而未提供者,平臺管理機關得限期要求改善或提出說明,逾期未改善或說明、或其結果仍不符規定時,得請該機關就缺失進行檢討修正。
七、申請機關權責如下:
(一)使用空間資料系統服務需符合申請目的,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
(二)空間資料流通共享應於空間平臺進行線上申請,並以公文通知資料管理機關進行審核授權。經資料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後,通知平臺管理機關提供空間資料系統服務。
(三)提供流通共享之空間資料系統服務僅有使用權,非經資料管理機關之書面許可,不得自行轉錄、轉售、贈與、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四)因業務需求須將流通共享之空間資料系統服務移轉供承包廠商使用時,應於申請資料中明確說明,且申請機關與其承包廠商皆須共同遵守本要點規定。
八、平臺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建置及管理空間平臺,並提供資料管理機關相關使用資訊。
(二)每年通知資料管理機關維護更新權管空間資料。
(三)每年盤點空間平臺之空間資料,並進行系統維護、功能擴充,維持系統正常運作不中斷。
九、資料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依本要點之規定,逕至空間平臺進行空間資料維護更新作業。
(二)妥善分類空間資料,設定權管空間資料之開放及流通共享。
(三)若空間資料屬於開放性質,應自行同步至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臺與本府開放資料平臺。
(四)依平臺管理機關規定之格式上傳空間資料至空間平臺。
(五)平臺管理機關檢視資料格式有誤時,資料管理機關應配合進行修正作業。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平臺管理機關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空間資料之流通共享或開放,申請機關不得異議:
(一)申請機關違反本要點或平臺管理機關所定其他相關規定。
(二)資料管理機關所供應之空間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疑慮。
(三)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本府認為繼續供應資料供申請機關加值利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1187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及設立於本市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
第七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具備本條例所定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遴選聘任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聘任:
一、違反前二項規定。
二、以詐欺、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獲選遴聘。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陳述。
第十二條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或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幼兒園園長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1196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
附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九條  幼兒園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申請獎勵檢附文件虛偽或不實。
二、受本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處罰。
三、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本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四、幼兒園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五、經本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公告。
第十條  教保服務人員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申請獎勵檢附文件虛偽或不實。
二、受本法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八條之處罰。
三、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教保服務人員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五、經本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公告。
訂定「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7011639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補助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場所以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勞動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庇護工場: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二)庇護性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經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適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經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為限。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
(三)年度營運計畫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六、庇護工場之補助除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辦理外,本要點補助之項目、額度、範圍及要件如附表一。
庇護工場採部分補助為原則,所需經費超出補助者,應以自籌方式補足。
七、庇護工場應依執行機關核准之內容確實執行,各項費用不得互相流用或移作他用。但有特殊情形,經詳述理由,並提具變更計畫,報請執行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庇護工場申請補助經核准者,執行機關得隨時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派員查核。
九、庇護工場應於每期核銷時,檢附核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辦理核銷;於年度終了核銷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向執行機關辦理年度核銷結案。
前項核銷期程由執行機關於核准申請時通知庇護工場。
十、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視聽歌唱業,係指以視聽歌唱之市招招攬客人,或設置包廂並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場所。但供應餐食為主之餐館、餐廳等,非以視聽伴唱設備為主要營業項目者,不屬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04275號
附件: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視聽歌唱業,係指以視聽歌唱之市招招攬客人,或設置包廂並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場所。但供應餐食為主之餐館、餐廳等,非以視聽伴唱設備為主要營業項目者,不屬之。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廢止「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安東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07000349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青創基地場地租金表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廢止「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安東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青創基地場地租金表。
 
局長 顏蔚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桃青職字第107000349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並得委託場地營運團隊執行。
三、本局所轄青創基地至少包含青創指揮部、安東青創基地、新明青創基地,本要點所指場地係指青創基地之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新創團隊辦公室、教室、會議室、研討室、體驗室等空間及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新創團隊辦公室及共同工作空間限於進駐團隊或個人會員申請,其他場地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為辦公空間、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相關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租用。
進駐團隊及個人會員招募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營運團隊提出申請,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用之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營運團隊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訂契約並繳納場地租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新創團隊獨立辦公室採團隊方式申請,需經青創基地遴選委員會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二)共同工作空間採一般個人會員申請或團隊申請,以團隊方式申請亦需經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三)其餘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七、營運團隊就本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用需依本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如附件)。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及各青創基地合作單位辦理之創新創業性質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營運團隊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營運團隊終止契約者,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營運團隊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營運團隊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十、申請人未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十一、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及館舍所屬範圍內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使用人除經營運團隊事前同意外,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錄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提供人員及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管理人之責,如有損毀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人並應照價賠償。
營運團隊得就毀損之設施或設備逕行修復,並向使用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7點第1項之租賃契約中規範,營運團隊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或依第七點規定停止使用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營運團隊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75952號
附件: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
三、申請核發慰問金者,其傷亡應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志工抵達服務地點前或返家途中二小時內發生意外事故。
(二)志工經指派執行一定任務或經指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志願服務相關研習、訓練或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
(三)志工在服務時間內,於服務場所發生意外事故。
五、本要點慰問金,應由志工於遭遇意外事故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其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收件日起十日內,確認各項文件是否完備,並於申請書加蓋印信後,將全案送交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但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公文送交者,申請書得免蓋印信:
(一)申請書,需詳述意外事故發生經過。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影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志工值勤相關證明文件
(五)身分證明文件。
志工身故,或因傷致意識不清、陷入昏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無法提出申請者,應由其家屬檢具家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前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
六、志工因傷勢加重而致死亡者,應由其家屬於志工死亡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情形,應扣除同一意外事故已依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後發給。
廢止「桃園市觀音區大潭、保生及武威里電協會健保費協助金發放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社字第1070010401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觀音區大潭、保生及武威里電協會健保費協助金發放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區長 洪清淵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7009579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107年5月10日府環廢字第1070095798號令修正
六、回饋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保障里第一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六千元,每戶每月水電回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保障里第二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三千元。
(三)草漯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四千元。
(四)樹林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四千元。
焚化廠歲修期間,掩埋場暫置本市二區以上垃圾達五日者,得加發前項除第一款水電回饋外之回饋金;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前項加發回饋金,由當地里長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當地,且受暫置作業影響者為對象,檢具當年度各里回饋金發放總額為上限之計畫書,經本局核定後辦理。
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美字第1070009109號
附件:如主旨
 
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局長 邱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第1次修訂: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
第2次修訂: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第3次修訂: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於95年申請展覽審查會議
第4次修訂: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於96年申請展覽審查會議
第5次修訂: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第6次修訂: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第7次修訂: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桃市文視字第1030015623號令公告
第8次修訂: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桃市文視字第1050007241號令公告
第9次修訂: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桃市文視字第1060007251號令公告
第10次修訂: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桃市文美字第1070009109號令公告
壹、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昇本市美術水準。
貳、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所屬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美術館)申請展覽。
參、申請場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廊;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之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第1、第2展覽室、桃園光影文化館、A8藝文中心;桃園市立圖書館中壢分館、龜山分館、平鎮分館、新屋分館、龍潭分館暨鄧雨賢台灣音樂紀念館;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
肆、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
伍、申請手續:
一、每年7月1日起至31日止填妥申請表乙份(附件1),並檢具5×7吋照片(黏貼於附件2),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美術館提出申請。
(一)個展:20張照片。
(二)聯展:2至10人,每人3張照片;10人以上,每人2張照片,至多不超過30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3)。
(三)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四)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簡章附件1、2、3),送審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300萬畫素(3Megapixels或2048×1536pixels)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相關申請表格範例請至本局網站下載專區參閱)
二、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美術館安排檔期展出。
(一)曾在台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國立台灣美術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舉行邀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獲頒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與之美術類成就獎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為使本局所轄各展覽場地之資源均衡分配及申請作業更趨完善,凡獲本局所轄任一展覽館舍排檔者,同年不再獲另一展館排檔;另當年度於本局所轄任一館舍舉辦個展或聯展者,次年不得在原館舍展出(成立15年以上之團體不在此限)。
四、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美術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五、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美術館概不退還。
六、本作業要點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立美術館」索取;或至本局網站http://culture.tycg.gov.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頁面下載。洽詢電話:03-3322592轉8510楊小姐。
陸、審查會議:申請展覽案,經美術館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後,將由本局函知通過及未通過之審查結果。
柒、檔期安排:
一、經美術館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通過者,由美術館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場地、展覽相關事項。
二、展出地點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第1、第2展覽室以及2、3樓畫廊;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之桃園展演中心(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中壢藝術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16號)第1、第2展覽室、桃園光影文化館(桃園市桃園區埔新路12號)、A8藝文中心(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3樓);桃園市立圖書館中壢分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76號)、龜山分館(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97號)、平鎮分館(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3段88號)、新屋分館(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91巷11號)、龍潭分館暨鄧雨賢台灣音樂紀念館(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10號);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100號)。展場空間尺寸、坪數、照片、交通等資訊,請於本局網站http://culture.tycg.gov.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區下載參閱。
三、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2至3週,各館舍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予配合。
四、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兩個月通知展出館舍,並於1年內不得再向美術館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3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館舍展出。
五、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館舍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館舍專責人員另行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捌、展覽須知(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佈置:
(一)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各館舍協助之。
(二)佈展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拆展於展覽結束之後1日完成,並將作品運回,逾期館舍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於開放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作業。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館舍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等。
(五)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館舍共同負責。
(六)展覽室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宣傳事項:
(一)展出者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其內容須經館舍專責人員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二)展出者請於展覽前兩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300字展覽簡介,供藝文摺頁刊印、網頁或網路美術館宣傳。
(三)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館舍專責人員預約協調辦理。
三、接待及安全維護:
(一)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並應注意禮貌態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二)展出者應依館舍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致使館舍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展出內容如違背本局設立宗旨、展覽場地管理規則、違反善良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各館舍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玖、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公告
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25等5筆農地(5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9833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25等5筆農地(5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101年9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10703644號公告、101年10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4360號公告、102年3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027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104年12月30日府環水字第1040313392號公告、105年2月2日府環水字第1050008449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7年3月23日、3月28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25、89-4(部分坵塊)、平鎮段700(現為鎮興段907)(部分坵塊)、鎮興段914及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541(部分坵塊)等5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701038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7年4月18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彭佩茹,電話03-4331718分機623。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9(部分坵塊)等12筆農地(10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98089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9(部分坵塊)等12筆農地(10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101年9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10703644號公告、101年10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4360號公告、102年3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027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公告及府環水字第102070011662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7年1月31日、2月8日、3月7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9(部分坵塊)、168-10(部分坵塊)、168-27、平鎮段700-1(現為鎮興段906)、700-2(現為鎮興段905)、702-1(現為鎮興段916)、及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492(部分坵塊)、1492-1(部分坵塊)、1501(部分坵塊)、1501-4(部分坵塊)、1495(部分坵塊)、1550(部分坵塊)等12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121631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聯絡人:呂仁傑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684。
(五)傳真:03-3366094。
(六)電子郵件:1001907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後,迄今未經修正。
考量執行所需人員及經費之預估,並參酌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本市各區公所及使用團體依實務作業需要提出之修正意見,重新調整收費基準,爰擬具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案。
公告本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264-2地號(部分坵塊)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00532號
附件: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264-2地號(部分坵塊)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中壢區興南段農地土壤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264-2地號(部分坵塊)地號。
二、場址面積:共計852.4平方公尺(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坵塊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中壢區興南段農地土壤調查成果,旨揭1筆地號土地污染物重金屬銅最高檢測濃度為368毫克/公斤,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坵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坵塊套繪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三七五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區後館路、後館一路、後館二路、後館三路、長發路、長發一路、下埔路、海邊路、內海路及中興路二段道路命名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0492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後館路、後館一路、後館二路、後館三路、長發路、長發一路、下埔路、海邊路、內海路及中興路二段道路命名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7年5月2日桃市園戶字第107000196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後館路:本路段原小地名為後館,自後館25號(法化寺)旁起,朝東北方向至後館1之9號前交叉路口止,全長460公尺,寬6公尺。
(二)後館一路:本路段原小地名為後館,自大園區國際路一段後館42號右側路口起,朝西北方向至大園區民族一街交接路口(泰暘砂石有限公司)止,全長1,200公尺,寬6公尺。
(三)後館二路:本路段原小地名為後館,自泰暘砂石有限公司後側路口起,朝東北方向至圳頭路止,全長720公尺,寬6公尺。
(四)後館三路:本路段原小地名為後館,自後館37之1號旁叉路口起,朝西北方向至大園區濱海路二段(內圳橋附近)止,全長1,100公尺,寬6公尺。
(五)長發路:本路段位處長發工業區內,原小地名為許厝港,自大園區大觀路園區入口處起,朝南方再轉東南方向至許厝港29之32號(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止,全長1,000公尺,寬11公尺。
(六)長發一路:本路段位處長發工業區內,原小地名為許厝港,自園區內土地公廟與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許厝港29之11號)旁路口處起,朝南方至許厝港29之41號(元碩合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止,全長750公尺,寬7公尺。
(七)下埔路:本路段原小地名為下埔、大埔及埔心,自埔心66之15號(捷惠自動機械有限公司)旁路口起,朝西方至大園區五福路770號旁叉路口止,全長780公尺,寬6公尺。
(八)海邊路:自大園區西濱路二段402號旁路口起,朝北方再轉西方至防汛海堤橋頭旁叉路口止,全長2,600公尺,寬6公尺。
(九)內海路:自西濱路二段572之1號旁路口起,朝北方再轉西方至老街溪出海口海堤旁止,全長2,100公尺,寬6公尺。
(十)中興路二段:本路段為新闢道路,自中壢區中興路一段(原內定十三街,101年更名為中興路一段,尚未整編)迄點(大園區與中壢區區界)起,朝北方再轉西方至大園區中正東路三段與大園區青昇路一段路口止,全長1,600公尺,寬30公尺。
二、前揭道路命名業於107年5月14日核定生效,道路命名後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3(部分坵塊)等32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97393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3(部分坵塊)等32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以105年9月7日府環水字第1050220206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12月13日及14日進行驗證,總計32筆地號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其32筆地號如下:
(一)低於食用作物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3(部分坵塊)、3-65、3-66、3-67、6-52(部分坵塊)、7(部分坵塊)、8、8-1、27(部分坵塊)、27-1(部分坵塊)、27-2(部分坵塊)、28-3(部分坵塊)、28-4(部分坵塊)、28-35(部分坵塊)、28-36(部份坵塊)、28-37(部分坵塊)、28-42(部分坵塊)、28-49、28-50(部分坵塊)、28-51(部分坵塊)、70-1(部分坵塊)、70-7(部分坵塊)、72-4(部分坵塊)、74-6、74-7、78-9(部分坵塊)、70-17(部分坵塊)、78-14(部分坵塊)、229、230地號,共計30筆地號。
(二)低於一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28-6、28-28(部份坵塊)地號,共計2筆地號。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1861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專區及本府公報。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蔡佳欣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
(四)傳真:03-3391488
(五)電子郵件:1001233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
草案總說明
依據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建築線指(示)之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本府基於使用者付費並健全本市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指定(示)建築線之收費金額。(草案第二條)
三、每增加一份核定本需加收之金額。(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8日桃社障字第107003726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401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8日桃社障字第107003726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4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領有生活補助費,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二、臺端(鄧○輝君,55年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156),因具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致105年9月溢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告「桃園市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變更)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文發字第10701123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變更)標準作業流程說明」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變更)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依據:文化部「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708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0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708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7年4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北新街60巷2號3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事務所地址變更及遺失補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1157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事務所地址變更及遺失補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世慶。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9號(補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117號1樓。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及遺失補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蔡鴻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079981號
附件:
 
主旨:告有關蔡鴻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鴻年。
二、身分證字號:Q1222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鴻年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幸福里14鄰福州二街500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04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游象信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1242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游象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游象信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8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1○號
四、事務所名稱:游象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長春路150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32地號等6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00569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32地號等6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本府分別以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及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函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7年1月24日、107年2月21日及107年3月8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32、651(部份坵塊)、896地號(部份坵塊)、897(部份坵塊)、1554(部份坵塊)、1555(部份坵塊)等6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海口里崙仔後聚落納入計畫範圍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708280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海口里崙仔後聚落納入計畫範圍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9次會議紀錄。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自107年5月11日起至107年6月9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7年5月19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舉行說明會。
三、本案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3月27日第919次會議決議通過,依會議決議第7點;「有關海口里崙仔後聚落納入計畫範圍部分(面積4.37公頃),因超出原公開展覽變更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葉俊榮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191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曾○蓮君及皓塘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正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4月18日及107年5月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註銷曾忠順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061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曾忠順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曾忠順。
二、身分證字號:H1013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忠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原路7號3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47年12月5日台工登特字第932號。
七、備註:死亡註銷。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區榮民段830、831、832、834-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129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區榮民段830、831、832、834-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5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邱佳亮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1111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邱佳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邱佳亮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09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1○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興北路112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鄭瑞主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0189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鄭瑞主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瑞主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1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67○號
四、事務所名稱:仁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18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葉珈熏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0833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葉珈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葉珈熏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1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號
四、事務所名稱:京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77巷8號3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鍾美淑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0865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鍾美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鍾美淑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號
四、事務所名稱:鍾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新富五街67號14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溪區月眉里「眉芳路」更名為「月眉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9817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月眉里「眉芳路」更名為「月眉路」。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4條之1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7年4月24日桃市溪戶字第1070002391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道路更名業於107年5月2日核定生效,道路更名後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興辦「老街溪環北橋下游至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邊界治理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70113534號
附件:
 
主旨:興辦「老街溪環北橋下游至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邊界治理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揭治理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7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本市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官○民(案件列管編號:103268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0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官○民(案件列管編號:103268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官○民於103年4月17日為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高○豪(案件列管編號:10328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0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高○豪(案件列管編號:10328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高○豪於103年7月2日為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顏○紘(案件列管編號:10437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0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顏○紘(案件列管編號:10437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顏○紘於104年6月28日為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曾○飛(案件列管編號:10437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0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飛(案件列管編號:10437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飛於104年9月11日為本局中壢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劉○格(案件列管編號:105288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0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格(案件列管編號:105288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格於105年7月10日為本局蘆竹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30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0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30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賢於105年7月22日為本局平鎮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列管編號:10531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0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列管編號:10531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束○霖於105年7月4日為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黎文明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79(部分坵塊)等1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99121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79(部分坵塊)等1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8263號公告、102年9月16日府環水字第1020704481號公告、103年8月15日府環水字第1030182091號公告、104年12月15日府環水字第1040307615號公告、104年12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40323074號公告及104年8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40199476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7年1月24日、107年2月9日及107年2月21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79(部分坵塊)、680(部分坵塊)、681(部分坵塊)、683(部分坵塊)、908(部分坵塊)、937(部分坵塊)、996(部分坵塊)、1042、1057、1122(部分坵塊)、1433(部分坵塊)、1433-1(部分坵塊)、1527、1546、1547、1552(部分坵塊)、1655(部分坵塊)、1696(部分坵塊)地號;八德區中華段1369地號等19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21等4筆農地(4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97704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21等4筆農地(4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02年3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027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7年1月31日、2月12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11、168-21、168-24、168-26等4筆地號(解除列管面積為0.0391公頃)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29(部分坵塊)等8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03175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29(部分坵塊)等8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98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0980702816號公告、98年11月20日府環水字第0980703011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102年6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5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7年3月23日及107年3月28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29(部分坵塊)、631地號;八德區中華段918地號;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小段882(部分坵塊)、883(部分坵塊)、884(部分坵塊)、885(部分坵塊)、886(部分坵塊)等8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吳建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155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建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建宗。
二、身分證字號:U1202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建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慈路239巷11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106年3月20日建證字第7192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陳英傑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146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英傑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英傑。
二、身分證字號:R1220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宇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4之2號。
六、建築師證書:104年3月19日建證字第666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1294地號等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02701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1294地號等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本市蘆竹區中興段1294地號等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辦理「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7年3月29進行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管制區及管制事項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陳英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130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英.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英.。
二、身分證字號:H1220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英.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3鄰文昌一街47巷37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4月12日建證字第748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林○杰(案件列管編號:10610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28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杰(案件列管編號:10610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杰於106年2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3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197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3月26日至107年4月24日,批號Y1070403共1,22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