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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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6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6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助理員徐筱雯
壹、頒獻獎
一、表揚葉政彥先生當選第12屆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理事長。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呈獻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表揚葉政彥先生當選第12屆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理事長,葉理事長曾任臺灣省工業會理事長、桃園市體育會理事長、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奧林匹克委員及國際藤球總會副會長等職務,對推展體育外交方面有很大的貢獻。臺灣田徑運動近年來大放異采,如標槍好手鄭兆村等選手在國際上嶄露頭角;本市內馬拉松活動亦非常盛行,一年約有26個馬拉松活動在桃園舉辦,希望葉理事長擔任田徑協會理事長後,可以培養市民運動習慣及協助選手獲得更多獎項,給予臺灣體育選手更大鼓勵。
二、本府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市府一直致力於推動防災社區,將防災落實到第一線,106年輔導8個社區、媒合23家企業及非營利組織進行社區防汛運作工作,其中觀音區樹林里、中壢區普忠里及石頭里等3個社區榮獲特優資格社區,居民非常熟悉相關作業規範。防災社區成立的概念在於「減災、防災及救災」,包含降低災害、提升救災速度、教育訓練、自主防汛演練及參訪觀摩社區等措施,提高防災意識。
三、立法院今(107)年5月18日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將開辦農民職災保險,由被保險人負擔比率60%、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各補助20%,本府將研議於原法定分攤20%費用外,亦補助農民自付保費一半,保障農民的職業安全。
四、過去因許多工廠無提供合法宿舍,為了提升工安、消防水平,市府希望勞動部能夠推動修法,外籍移工宿舍應取得合法建築物執照,且工廠及宿舍應分離,實施全國一致「廠住分離」政策,這是文明國家的表現,也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五、請教育局掌握高中生升學狀況,並加強辦理大學博覽會等活動,提供學子更多選項及資訊。
六、「長庚新驛站」計畫包括復興一路與文化一路等範圍,包括長庚醫院及機場捷運A8站等醫療專區及交通動線,期盼搭配長庚轉運站計畫,讓該地區交通更順暢;「中壢銀河水岸」計畫以銀河廣場為核心,包括SOGO百貨公司、威尼斯影城、新明夜市及中壢藝術館及捷運A21、A22站,結合中壢國民運動中心、中壢國小停車場及A22站水岸景觀改造等計畫,期盼成為新亮點。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提升道路品質-城市亮點計畫
主席裁示:
(一)請交通局研議長庚轉運站附近規劃免費合法機車停車格,將可大幅改善交通及提升市容景觀;「中壢銀河水岸」計畫涉及新明夜市,應加強與當地攤商溝通。
(二)未來可研商於中原大學或健行科大等學校周邊辦理小型道路品質提升計畫。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高齡志工推動計畫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高齡志工活動可增加學習機會,有助於銀髮族身心健康,值得推廣,期盼社會局繼續加強辦理。
三、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兒童冒險公園
主席裁示:
(一)利用國道二號橋下空間興建兒童冒險公園,以共融遊具的設計,增加老少互動,是親子活動的亮點建設,請桃園區公所針對夜間照明及停車導引再予檢視改善。
(二)請養護工程處提供相關共融遊具資料予各區公所,請各區公所研議規劃適
當地點設置共融遊具,讓共融式遊具成為桃園特色。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桃園區漁會為辦理「竹圍漁港魚產品直銷中心」興建工程,向本府承租相關用地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各局處就列管案件加強辦理,注意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36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7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31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106年度桃園市轄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優等客運業者。
-主辦機關:交通局
(一)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三)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四)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五)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呈獻榮獲交通部「106年度市區客運運量成長獎」金運獎。
-主辦機關:交通局
三、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度3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地方衛生機關防疫業務考評-第一組優等獎
(二)流感防護績優獎-第一組優等獎
(三)流感特殊績效獎-第一組優等獎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不斷努力提升公車服務,依據市民需求持續調整或新闢路線。本市公共運輸正大步往前走,未來重要政策以107年至109年3年為期,統整檢討8公里乘車買一送一、市區樂活巴士路線,配合市民卡全面實施及轉乘優惠等各項政策,檢視3年內運量成長率,以作為未來實施免費公車的政策依據,期能達成運量穩定成長,減少公路負荷,降低小客車成長數量,提升乘客安全。
二、本府榮獲交通部金運獎,透過公共運輸乘車優惠、轉乘優惠、市區公車服務評鑑、擴建公車候車亭及站牌、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等措施,相較於105年,本市106年市區客運路線總運量成長幅度位居全國第一名。期勉本府同仁持續努力,帶領本市公共運輸服務更上一層樓。
三、本市流感疫苗接種成績連續7年榮獲分組第一名,在衛生局、各區衛生所及合約醫療院所共同努力下,廣設社區接種站、並於13區衛生所開放流感假日/夜間門診,本市接種涵蓋率達本市人口25%。本府在疫苗注射方面亦進行其他多項創新政策,包括青少女子宮頸癌疫苗注射,涵蓋國一至高三,為全國首創;在升格後,特別針對長者的肺炎鏈球菌疫苗,原本年齡限制為70歲以上,去(106)年降到65歲,也是六都創新;今年本府創新推動「疫苗運送車」政策,主動將疫苗送至合格醫療院所,也頗獲好評。另外本府將編列明(108)年度預算逾4,000萬元,預計於明年推動施打免費小兒口服型輪狀病毒疫苗,讓本市8個月以下嬰兒能獲得更完善的健康防護。
四、本市農業博覽會靜態展示結束後,主展覽館將原地留置,由環境教育中心接手保全、清潔及基本營運,作為環境教育場地;其他臨時搭建或租用之展館則不留置,若公所提出需求,則由公所進行異地重組。
五、桃捷公司去(106)年3月1日起營運至今,累積總運量已達2,600萬人次,今年度日平均運量約6.06萬人次,106年度盈收8,774萬元,至107年4月實際執行情形為盈餘1.98億元,有此成績實屬不易,在此肯定桃捷公司同仁的努力。今年機捷的營運目標為運量成長、多元服務,機捷旅客平均搭乘距離約17公里,是臺北捷運的2倍,因此機場捷運具有機場聯外、北桃通勤、區域旅遊3大功能。為增加機捷運量,應加強沿線開發,並舉辦眾多活動。目前桃捷公司業推出新營運計畫,包括:增加停靠A18高鐵桃園站及A21環北站的12班直達車,提供中壢市民更為方便的服務;高鐵公司亦推出早鳥出國專車,搭乘民眾反應良好,請桃捷公司協調高鐵公司擴大辦理。桃捷公司現有1.25萬忠誠會員(購買定期票旅客),預計推出5折優惠,有助新莊、林口及機場通勤三大生活圈提升運量。並推出市民卡搭捷運八折優惠、市民卡捷運公車轉乘優惠,社福點數800點可於捷運使用之優惠措施,請交通局、社會局、桃捷公司及相關局處共同推廣行銷桃園市民卡優惠方案。為完善轉乘接駁環境,本府持續優化轉乘接駁路線,持續實施A21-A23中壢車站客運乘車優惠。
六、本府消防局推動緊急救護與緊急醫療的結合,強化緊急救護雲端系統及增添五合一裝備,並遴聘12位醫療指導醫師,加強消防員使用緊急醫療救護裝備,期能爭取急重症黃金搶救。
七、桃園航空城計畫於今年3月27日通過都市計畫審議,本府地政局將於今年8月進行地上物查估作業,預計109年4月辦理區段徵收公告相關作業。產專區、公設地及安置區應優先取得,屆時請航空城公司進行招商作業,預計規劃引進雲端運算產業、國際物流產業、航空輔助相關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智慧車輛產業、綠能產業等。航空城公司於107年3月28日與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加速執行亞洲‧矽谷計畫。該產專區開發部分,請經發局、航空城公司及財政主計相關機關協調土地作價程序,保障本府權益。
八、就本市境內各新設交流道工程用地費,本府將分年編列預算,並請交通局聯繫高速公路局,就國道3號銜接台66線、龍潭第二交流道、國道1號中正北路交流道及中豐北路交流道,依序安排本人進行現場說明。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119緊急救護與醫療合作爭取急重症黃金搶救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救護雲端系統的更新亦屬智慧城市重要的一環,期能發揮智慧醫療、智慧救護的效果,並感謝各相關機關的合作,請消防局及衛生局賡續辦理。
二、報告機關:桃園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機場捷運營運情形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機捷目前運量提升實屬不易,感謝桃捷公司同仁在系統穩定、安全無虞、運量提升、財務穩健上的努力,並加強了沿線地區的開發,請同仁繼續加油。
三、報告機關:桃園航空城公司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公司業務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航空城公司儘早預為準備招商作業,並請各相關機關積極配合航空城開發工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議會墊付案本府各局處今(107)年發文時,請一律寫為108年預算轉正辦理。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傑出市民證予本市市民簡子愛女士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各局處繼續加油。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5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6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4月28日平鎮工業區敬鵬工廠火災,造成6位消防人員殉職,同時也造成周邊重大污染。工業火災帶來複合型災害,廠房存在易燃品、化學品及管制品,一旦失火,產生濃煙火焰及巨大燃燒,導致極高風險。本府於火災事件後進行檢討工作,將高科技廠房所蘊含的風險,透過更好的公安制度,提高標準,例如依消防署規範6類公共危險物品,未包含硝酸及鹽酸,對消防人員構成不確定威脅,因此除了消防署、環保署及經濟部等規範須列管申報品項外,涵蓋面應檢討擴大,亦須要求工廠負起相對消防責任。此外,將來必須要求工安申報應將工廠配置及化學品、易燃品等儲存位置、數量標示清楚。非常不捨消防弟兄的殉職,他們懷抱熱情的心,為國家及桃園服務,理當照顧好他們。本府要表示最深歉意,做最清楚的檢討,除依法定標準給予最高額撫卹,在火災檢討報告上,將包括工廠錄影資料、救災通聯紀錄、相關人員訪談等資料,攤在陽光下完整呈現,務必找出火災成因、救災經過及相關問題,惟有降低風險,才能確保消防人員火場中的安全。「英勇是消防員的本色、安全是最高的守則」,安全救災將是最高規範。未來如遭遇不確定的複合性災害,安全管制須嚴謹,不必讓消防人員貿然進入火場,並請消防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成立特種消防隊,進行工業火災搶救的訓練,以提高消防人員的安全保護。新屋大火後,本府積極提升消防局人員編制與預算額度,包括員額至108年將增至1,500人,增加50%,為六都增加最多;預算由104年編列19億7,605萬4,000元,到107年編列25億9,766萬4,000元,增加約6億多元;消防車輛更新99輛,總經費約7億3,000萬元;個人裝備全面更新約4億元;教育訓練方式調整,建立新進人員訓練制度、火場團進團出及資深人員帶隊制度。另為讓消防人員專注於消防救災,捕蜂捉蛇業務改由義消人員負責,並以值宿制度取代值班制度,為消防人員在夜間值勤保留最佳體力。本府將持續消防改革,給消防救災更大的力量,也給消防同仁最堅定的溫暖。胡英達局長在消防崗位具43年經歷,此次火災事件後提出辭呈表示負責,已獲准辭,將由副局長龍榮森代理局長;另消防局專門委員龔永信升任副局長,同心協力照顧好消防弟兄,繼續領導消防同仁度過此困難時刻,並請民政局、社會局、人事處、警察局及各局處協助做好後續善後及撫卹工作。
二、桃園捷運棕線連結桃園到新莊,共設置8個車站,全長11公里,自桃園火車站起站,該站採取鐵路、棕線、綠線三鐵共構,經龜山、嶺頂到迴龍,在迴龍站與台北捷運新莊線、萬大線接軌,連結新北市及台北市,未來將大幅提高桃園、龜山、迴龍及新莊生活圈交通便利性,滿足北桃間的通勤、交通、產業等各方面需求,是北桃間的重要捷運系統。捷運棕線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正式啟動,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提供5項方案,歷經多次研商與地方座談,縣府交通局在102年10月研議,決定採取全線高架版本;103年2月,吳志揚縣長主持專案會議,再度確認全線高架、單軌系統設計,並依規定行文議會;同年3月議會回函表示支持,4月正式送交通部審議。此計畫經與交通部、國發會及行政院多次溝通,終於在今(107)年5月1日正式獲得行政院核定,這是里程碑也是重要關鍵。少數人士指稱縣府時代捷運棕線採地下化設計,市府時代改為高架,是顛倒是非、移花接木的錯誤資訊。事實上,捷運棕線在縣府時代已採取高架化定案,巿府階段並未更改。縣府時期採取高架、單軌設計的主要考量為台1線與捷運棕線共構、路幅較小,以及財務負擔與自償率高低,當時評估全線高架經費160億元、部分地下化經費為232億元,差距72億元,基於先求通過、降低財務負擔及自償率審查等考量,在「求有」與「求好」之間,採取先「求有」政策,由於當時桃園並無任何捷運,如此考量無須特別苛責。升格後,市府未更改原縣府設計,交通部在105年5月20日政黨輪替前,已完成核定送行政院,但為尊重新政府意見,行政院並未核定;政黨輪替後,交通部考量國內無單軌系統的技術規範,主動要求本府將單軌改為輕軌設計,考量輕軌系統同時也是桃園未來發展都會捷運系統第二階段的主要選項之一(如桃林鐵路活化),本府接受交通部要求,將捷運棕線系統改為輕軌。後續市府與交通部、國發會縝密溝通,在審查過程表達「北北桃1小時生活圈」概念,獲得中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認同,發展北桃間的綠色運輸,交通轉形,以軌道運輸取代龐大小客車車流,疏解高速公路塞車與公路負擔,在此構想下,捷運棕線終於取得國發會支持。考量龜山都市發展及未來捷運系統能更符合桃園需要,本府決定由縣府時代全線高架、單軌設計,改成部分路段(市區)地下化、全線輕軌設計,預估總經費將由195億元增加約78億元,為273億元,工期也將略為增加,但對龜山整體都市發展將有極佳影響。辦理綜合規劃時,亦可研提其他更好的備選、替代方案,並於縝密討論後,提交綜合規劃予行政院審議;另請捷運工程局與沿線居民溝通,傳達正確資訊,以避免錯誤資訊引發民眾誤解及不必要的抗爭。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18桃園客家桐花祭
主席裁示:
(一)各縣市政府辦理桐花祭活動已將近20年,如何辦得有特色、讓市民認同,是一大挑戰。桃園是客家活動的領航者,要引領潮流,這也是客家局的重要任務。
(二)今年客家桐花祭規劃3場主題活動,包括3年來參與人數大幅成長,幼兒園及學校積極參加的「桐花唸謠大賽」;5條桐花古道的「賞桐健行」;結合人聲樂團演唱,在龍潭甘家堡舉辦的「桐花野餐派對」。此外,桃園客家文化館地景藝術從3D彩繪到客家公仔,今年推出「桐花美好列車」,廣獲好評。這些活動的目的在於讓客家走入生活、客家結合在地、客家成為桃園亮點。
(三)未來觀光旅遊局、工務局可多強化古步道系統,達到生態、環保及符合文化價值。活動要辦得成功,須連結文化產業、觀光及客庄生活,因此桐花祭也結合在地31個社團舉辦60場音樂會、小型表演等活動,以期桐花祭普及化,成為客庄生活的重要文化慶典。請客家事務局多支持客家社團,另請區公所提供好建議,讓桐花祭活動更豐富。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市政建設用地取得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土地取得牽涉諸多程序、介面及單位,各機關辦理時應了解程序,並訂定計畫,分析及確認各項工作流程、負責人員,方能務實處理,確實掌握時程。
(二)地政局提供用地取得常見的錯誤樣態及建議事項,請各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時務必參考,以避免時程延遲。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研考會分析1999、市政信箱民眾陳情工程建設案,路幅及車流問題為造成客訴增加的最大可能原因,請施工單位特別注意,以減少民怨。
(二)各機關明年如須借用市立綜合體育館,請儘早確認並行文體育局。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頒發本市「榮譽市民證」予羅昌鑑先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振興段5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振興段59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涉及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及認證輔導,請與食品業者再行協商,並俟研議後再提。
七、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研議後再提。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同仁應思考,該做的事要如何做,並做得有效率。對於民眾想了解的資訊,應預先分析問題,並儘量蒐集資料、數據,並於分析、整理後,透明公開,讓民眾可自由查詢,使同仁不須重覆應對相同問題的洽詢,亦能避免有心人士製造假數據情形。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46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6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6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17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助理員徐筱雯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王泰為選手參加世界盃武術節泰拳錦標賽勇奪世界冠軍。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表彰宓博多副教授為本市首位符合國籍法「特殊功勳」要件,歸化我國國籍之桃園市民。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三、表揚本市參加「106年度金融基礎教育教學行動方案徵選」獲獎團隊。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溪海國小
(二)茄苳國小
(三)觀音高中
貳、主席致詞
一、首先恭喜王泰為選手參加「世界盃武術節泰拳錦標賽」於56個國家中獲得世界冠軍,亦是臺灣第1次獲得泰拳競賽冠軍。王選手擔任中壢立青泰拳館教練,泰拳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遺產,既可健身亦可保留傳統武術文化價值,期許培育更多選手為國爭光。
二、宓博多副教授為本市首位符合國籍法「特殊功勳」要件,歸化我國國籍的桃園市民。宓副教授在臺灣定居超過30年,提出創新西班牙語溝通式教學法,並應用於教育、經貿及外交。全家人亦投入社區童軍團,並透過童軍團推動臺灣與西班牙交流,為臺灣西班牙語教學的領航者,請教育局儘量研議和輔仁大學西班牙語系合作,推廣西班牙語。
三、「106年度金融基礎教育教學行動方案徵選」獲獎團隊,其中溪海國小以「集點遊戲」和「自我管理」為重點發展特色,藉由租借物品交換點數,讓孩子學習「信用」、「交易」與「自我管理」,獲得金質獎;茄苳國小針對特殊教育孩子設計情境式教學,讓孩子瞭解「想要」和「需要」、「消費」和「投資」的差別,獲得銅質獎;觀音高中則融入經濟學與生涯規劃概念,培養金融知識,亦獲得銅質獎。
四、今日出席「悼念桃園市0428消防英雄追思會」,請各局處儘量協助殉職消防英雄的家屬,另責成水務局和環保局訂定河川汙染辦法及復育計畫,恢復老街溪生態。
五、國道2號甲線已於今(107)年5月開工,未來計畫從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可連接至台15線,可紓緩國際機場、大園市區及工業區的交通,請工務局及交通局注意相關工程進度。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前進:大專青年無所畏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本專案讓學生在就學階段即瞭解政府及產業界的問題,提早認識各項議題,有助於未來發展。市府配合行政院「5+2產業創新計畫」、「亞洲‧矽谷計畫」,規劃建置「虎頭山物聯網(IoT)創新基地」等青創基地,社會企業及智慧城市等計畫也有助於產學互動,請各機關多與青年局合作,持續提供各種青年發展政策,積極培育人才。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各機關局處首長積極督促進度落後工程案件,同時注意工程品質。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6條、第6條之1、第13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各局處就列管案件加強辦理,注意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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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3079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並為落實節能減碳,積極推動屋頂綠化與再生能源,建立低碳綠色城市,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化設施,指以植物為主體進行立體或平面配置之設施;所稱再生能源設施,指太陽能或經能源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設施。
第三條 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臺以外之屋頂平臺或露臺部分,綠化設施、再生能源設施設置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一、綠化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達屋頂平臺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生能源設施達屋頂平臺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三、綠化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及再生能源設施之和達屋頂平臺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屋頂平臺或露臺設置立體綠化設施,以竹、木或有利植栽攀爬之非永久
一、透空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高度以二點五公尺為限。
第五條 綠化設施及再生能源設施不得設置於屋頂避難平臺範圍及影響消防避難設備,且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四周不得以壁體圍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負管理維護之責,違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辦理。前項架設再生能源設施之構造,應以框架型式設置。
第六條 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設施,應併建造執照申請或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並於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3636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附「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額。
二、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
第三條 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一、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部分,不適用之。
二、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三、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四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
二、中低收入戶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領取急難救助金者:主管機關核發之急難救助金證明文件。
四、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證明文件。
第五條 地方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二、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八期。
三、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地方稅務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八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地價稅款。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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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097873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
(三)限整棟建築物供旅館使用。
(四)申請設置基地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可實際通行道路。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申請。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1192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受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處理原則
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受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處理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原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府觀管字第1070119286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申請分期繳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申請書(如附件)釋明其理由後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二)因天災或事變,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三、核准分期繳納,依下列規定辦理,每一期為一個月,並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畢: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六萬元以下,得分二期至四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逾新臺幣六萬元,未達三十萬元,得分二期至十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四、經核准分期繳納,如任一期未依期限繳納者,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本府即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
◆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重點團隊發展經費補助要點」,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7012832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重點團隊發展經費補助要點」,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重點團隊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重點團隊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104年9月2日府教體字第1040231232號令發布107年5月29日府教體字第107012832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培訓本市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提升與強化各項全國性運動會參賽選手競技實力及運動水準並建立優秀體育人才資料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機關:本府教育局。
三、補助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由學校於本府教育局規定期限前備文檢具申請表(新成立團隊免附)、年度培訓實施計畫、培訓選手(含得獎)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等各一份,陳報本府教育局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五、補助團隊種類:亞、奧運項目為主,非亞、奧運項目為輔。
六、審查內容及原則:
(一)學校之年度培訓實施計畫應含團隊基本資料、三年訓練計畫、訓練場地、師資、訓練概況、競賽情形、整體銜續等計畫內容。
(二)各校團隊須有學程銜接之能力。
(三)各校同一項目之數個團隊參加同類比賽成績優異者,其計分採最優一隊為限(男、女分別計分),不得重複累計。
(四)高中之高中部與國中部,分數分別計算。
(五)未符合第一款至前款規定者,除有特殊理由者另案函報本府教育局同意外,餘不予審查。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經費支給標準:
1、以各校提出重點發展項目之各項比賽成績,轉換成積分計算,依每單一項目並評估發展績效及團隊數,依比例擇優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級並依據年度編列預算酌予經費補助,計分標準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2、新成立之體育團隊:不以比賽成績計分評比,補助經費以當年度預算編列為分配依據。
(二)經費支用原則:
1、經費支用以選手營養費、教練鐘點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與裝備費(每件單價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比賽服裝費、茶水費、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為主,發給標準依本府相關規定核實辦理。
2、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核銷,不得以造冊方式發放予選手。
3、教練指導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之扣繳。
4、支用經費應索取發票或正式收據,其抬頭應以各校團隊之校名辦理核銷。
5、參賽及移地訓練旅費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
6、本補助款支用以經核定之各校團隊為限,禁移作他途使用。
八、經費來源:補助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九、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學校於接獲核定公文後,市屬學校應於一週內掣據送本府教育局請領,原始憑證留校保管;非市屬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後,一週內掣據及檢附原始憑證送本府教育局憑撥經費款。
(二)學校就經核定之團隊應於年度結束前檢附年度培訓成果報告書(含培訓照片)二冊、燒錄光碟乙份(培訓成果報告書)、核定公文影本乙份陳報本府教育局辦理核結。
十、輔導與訪視:
(一)學校就經核定之團隊,應成立專案小組,輔導所屬團隊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填寫訓練週記及建置各項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經核定之年度培訓實施計畫修正時,學校應儘速述明原因及將調整後之相關計畫資料函送本府教育局備查。
(三)為瞭解各校團隊辦理績效,本府教育局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學校應依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各校團隊辦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府教育局下年度補助經費之依據。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輔導訪視者,本府教育局得不再接受申請。 |
◆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70130243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應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前項第二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原位置保留,須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應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倘建物與其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申請人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原則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審查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用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及建物所有權人意願,並辦理現地會勘後,調整劃定之。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為原則;後側基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三)依前款劃設之保留範圍,不得逾第一款計算之保留面積百分之二百五十。其面積未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價值規定;其面積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二百五十時,申請人及該建築基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範圍所需權利價值。
六、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不足之處理方式:
(一)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相同,其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二)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申請人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加計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不足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三)未能依前款取得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時,應由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足額權利價值,不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七、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一)所附證明文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核准,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規定劃設保留範圍之面積,未達或未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但情況特殊,為安置原住戶所需,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在此限。
(六)建物部分拆除,或因其相鄰建物拆除,致該建物結構有危害安全之虞,經認定需拆除。
(七)經審核認定有妨礙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
(八)不符合第六點所列應提供之權利價值。
(九)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八、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以地籍整理後之登記面積為準。
九、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分配公告土地所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利價值仍得參加抵價地分配。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經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如於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所定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基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式辦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勵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基準及內容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形式補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五)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如有建物部分拆除或相鄰建物拆除之情形,應就拆除後賸餘之門面、共同壁、圍牆或其他構造物等自行修復;如於本區段徵收案辦理安置街廓分配作業前,仍未辦理修復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
十一、本府應於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
◆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701159801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府都住更字第10701159801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使提列都市更新案件之費用明確化及標準化,確保地主權益以符合法令目標及實務需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利於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本基準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提列費用,並就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及容積移轉費用等七大項,分別於各項目訂定應支付費用,其內容詳如附件一。
三、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工程費用提列拆除費用部分,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二。
四、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工程費用提列營建單價部分,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三。
五、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目中之營建費用,涉及建材設備部分,應符合建材設備表,詳如附件四。
六、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都市更新規劃費及額外項目費用,其計算公式及基準,詳如附件五。
七、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不動產估價費用(含技師簽證費),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六。
八、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之拆遷安置費,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七。
九、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地籍整理費,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八。
十、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管理費用項目中之利潤及風險管理費,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九。 |
◆ 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701403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府勞障字第1040111177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府勞障字第1070140317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之機構(以下稱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在十人以上未達六十七人之機構(以下簡稱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
三、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該機構任職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皆滿一年。
(二)每月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三)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四、獎勵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義務機構: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二)非義務機構:按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第二人起,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六個月止。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不得主張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核計人數。
五、申請獎勵金之機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本府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員工薪資一覽表(如附表二)及清冊。
(三)申請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人數明細或公教人員保險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
(四)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五)勞工保險加保證明或公教人員保險證明影本。
(六)非義務機構設立於本市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七)領據(如附表三)。
(八)撥款同意書(如附表四)。
前項申請經審核獲准獎勵者,由本府通知請領獎勵金。
六、受獎勵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並應提供所需資料。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3584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3723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3550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修正名稱為「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7009632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修正名稱為「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70139376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107年6月8日府地區字第10701393761號令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及獎勵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補助、救濟及獎勵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特別救濟金。
(三)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
三、房租補助費以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前六個月,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之。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為領取。數戶同時設籍於同一建築改良物,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月發放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每月發放新臺幣九千元。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二十四個月之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十二個月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六個月之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按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十五日以下者,以半個月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除後發給之。
五、領取房租補助費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設籍戶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時,應另附具各戶戶長推派代表戶領取同意書或協議書。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除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外,加發十萬元之特別救濟金。
七、本開發案範圍內經本府查定之合法墳墓,除依查定金額發給遷葬補償費外,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另按查定數額百分之五十發給自動遷葬獎勵金;合葬者,亦同。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依查定數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遷葬救濟金,於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加發應發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遷葬獎勵金。
八、墳墓主體結構經本府以一般建築物予以查估時,則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所訂之建物查估規定辦理。
九、其他建築改良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其申請延期拆除比照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合法建築改良物規定辦理。 |
◆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70122180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府地區字第1070122180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本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茲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三、抵價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之申請。
(三)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土地所有權人依序選配土地。
(四)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六)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指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定發給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出繼承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以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及繳領差額地價之計算基準。其計算公式如下:
1.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1)=V×(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1)÷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核定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已配得安置土地者,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於扣除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安置土地之權利價值後,就其剩餘之權利價值參加土地分配作業。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素後,依各分配街廓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分配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指抵價地分配街廓之中,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最小價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稱「門檻價值」):指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門檻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合併。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指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決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參酌最小分配面積訂定原則,劃設適當面寬、面積以合於正常使用之街角地或分配街廓。依各街廓配地方向,於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該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之價額為其所需權利價值。
(七)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共同參與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者。
(八)抽籤戶、分配戶:
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九)拆單登記申請:
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別所有或部分仍為共有。
(十)整體分配街廓:
指因部分街廓形勢不整或配合合法建物原位置保留,致該街廓難以劃分二個以上最小分配面積街廓,故規劃為整體分配,以利土地整體使用。
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本要點。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分配街廓之分配面積、分配方向、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第一宗或最後一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
(五)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六)申請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合併後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仍得就其權利價值之一部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三)第一款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到場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占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一,如有不等於一者,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尚未向本府申請繼承其權利並經本府核准更名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於辦理抽籤或配地作業前提出下列文件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參加抽籤或配地作業: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5.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二)全體繼承人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或未能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者,由本府擇期通知參與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屆期仍未能依前款情形辦理者,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分配,繼承人不得異議。
(三)依前二款分配之抵價地,繼承人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本府得依繼承人之申請,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或全體繼承人之分割協議更名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四)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但本府應將繼承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償金額、案號等資料,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五)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加(法人則由其代表人備妥法人登記證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或分配土地,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原土地所有權人印鑑章)、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二)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參加,代表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本府核定合併分配公文,親自參加抽籤或分配土地。代表人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或分配土地,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代表人印鑑章)、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及本府核定合併分配公文,以供查對。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抽籤戶依指定日期、時間、地點辦理抽籤。
(二)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三)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先由各抽籤戶依申請領回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再由各抽籤戶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抵價地之順序。
(四)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定日期、時間、地點,參照第八點規定攜帶應備文件到場,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配戶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逐宗分配,不得跳配。但遇路沖,得經本府預為保留適當面積後,接續辦理分配;分配完成後不得放棄該分配成果。
(四)各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辦理分配。但其分配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剩餘未受分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五)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者,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六)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廓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分配時,該分配戶之配地順位暫予保留,由後序位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並俟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時,立即依前款規定補辦分配。當梯次分配作業辦竣時,暫予保留配地順位之分配戶仍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選擇分配時,由本府就其擬選配之街廓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接續按分配方向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條件符合之分配戶單獨分配,且不適用調整分配之增配規定。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之街廓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點規定重新申請合併分配。
(八)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九)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其領回之抵價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土地分配作業結束後,仍未報到配地者,由本府另擇期通知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辦理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仍不參加者,本府應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分配土地將其全部權利價值逕為分配。
(十一)分配戶選擇整體分配街廓時,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達該街廓所需權利價值方可分配,不適用調整分配。
(十二)分配戶於土地分配後,不得以風水地理、不利於土地使用或其他理由,向本府要求變更土地分配位置及大小。
十一、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經該分配戶同意時,得一併增配該剩餘土地,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前款剩餘面積為十平方公尺以下,惟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或剩餘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剩餘面積已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廓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2.就剩餘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選擇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價值逕行保留,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之剩餘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辦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4.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合併不成者,其剩餘權利價值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二、辦竣第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利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由本府擇期再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十三、拆單登記申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係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於各該分配戶分配土地完竣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依拆單內容辦理登記:(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一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人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十四、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蘆竹區公所及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五、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蘆竹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尚應以實際測量面積核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蘆竹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蘆竹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土地登記完竣後,蘆竹地政事務所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六、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十八、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
◆ 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桃園市各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各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2271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桃園市各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各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桃園市各衛生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各衛生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各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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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詹○育(案件列管編號:10711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83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詹○育(案件列管編號:10711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詹○育於107年4月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華夏路15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1321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6月15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一)107年7月5日上午10時整假楊梅區公所2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107年7月5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楊梅區公所及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曾俊榜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地籍字第107013812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曾俊榜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曾俊榜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7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23號
四、事務所名稱:玉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新富五街57-1號16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呂理賢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3813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呂理賢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理賢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53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理賢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248巷277弄67衖38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藍邦裕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4213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藍邦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藍邦裕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7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0號
四、事務所名稱:藍邦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106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余○威(案件列管編號:10616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71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余○威(案件列管編號:10616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余○威於106年2月17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二段309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鄭○彬(案件列管編號:10708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67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彬(案件列管編號:10708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彬於107年2月2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116號(絕色汽車旅館509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
◆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31日桃社障字第1070045292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483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31日桃社障字第107004529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高○傑君,63年1月**日生,E12****076)之父(高○得君,39年5月**日生,E10****369,106年9月**日死亡)因自104年8月7日起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惟帳戶仍有受領104年8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700元。因臺端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
◆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31日桃社障字第1070045019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494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31日桃社障字第107004501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庭君,89年2月**日生,A13****738)因臺端父親於106年9月5日接受安置,故106年10月為二口家庭,補助金額應為新臺幣(以下同)2,600元。惟帳戶仍有受領106年10月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3,500元,溢領補助款900元,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3李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
◆ 公告本市新屋區「槺榔二路」起點暨長度更正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375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榔二路」起點暨長度更正相關事宜。
依據: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暨本市新屋區戶所107年6月5日桃市新戶字第107000245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起點暨長度更正生效日期:107年6月8日。
二、本案道路起點暨長度更正如下:
(一)本府107年5月30日府民戶字第1070113368號函核定「.榔二路」原起點為:社子里東福路(桃104)交叉路口(柏昇工廠旁);終點為:.榔里7鄰張宅旁(桃91),長度4500公尺,寬度8公尺。
(二)107年6月8日更正起點為:社子里與.榔里里界,長度4100公尺,以切合道路命名會議決議。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土地改革陳列館」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129346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土地改革陳列館」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規定。
二、桃園市107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土地改革陳列館
二、種類:辦公廳舍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72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建號:桃園區法政段805、806建號
(二)建物投影面積:769.11平方公尺
(三)地號:桃園區法政段920地號
(四)保存範圍面積:5,169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前棟為本市少有之近代中國建築式樣,後棟的桶狀拱形屋頂,為當代薄殼建築物之表徵。
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建物原為台灣土地改革資料之重要展示場所,見證台灣土地改革成果並宣揚至國際之歷史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璿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4365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璿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璿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1號
四、事務所名稱:璿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2段286號9樓之4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撤銷本府104年7月24日府地價字第1040191025號公告及104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414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本府104年7月24日府地價字第1040191025號公告及104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依據: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9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56號裁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701380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何明儒1名。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119-5(部分坵塊)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28582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119-5(部分坵塊)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02年6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3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7年4月2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119-5(部分坵塊)1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31(部分坵塊)、1132(部分坵塊)等2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28584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31(部分坵塊)、1132(部分坵塊)等2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以102年6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4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下列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7年3月23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31(部分坵塊)、1132(部分坵塊)等2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呂姿誼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4557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呂姿誼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姿誼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1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71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33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周○玲等人計3,1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4119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周○玲等人計3,1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周○玲等人計3,1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預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70133476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09,林俊伯先生。
(四)傳真:03-3381905。
(五)電子郵件:110115@tyemid.gov.tw。
市長 鄭文燦
本市污染環境行為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府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府環廢字第一○五○二七七二一○號公告規定之本市污染環境行為,公告事項一、(四)空地管理適用範圍,與桃園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不符,?明確執法,爰修正原公告事項第一項之內容,將農業用地與公告偏遠山坡地區內土地納入排除要件,原公告事項第三項刪除,改於公告主旨規定。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6月13日府農動字第1070139713號裁處書)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42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6月13日府農動字第1070139713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羽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林璨羽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受處分人楊○賓(案件列管編號:10618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警刑字第10700393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賓(案件列管編號:10618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楊○賓於106年5月20日在桃園市蘆竹區文中路一段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彰化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許○銘(案件列管編號:10618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93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銘(案件列管編號:10618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銘於106年5月2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3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DO Q○○C BAO(杜○寶)(案件列管編號:10610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97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DO Q○○C BAO(杜○寶)(案件列管編號:10610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DO Q○○C BAO(杜○寶)於106年4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於106年7月27日出境迄今未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NGUYEN V○N BAC(阮○北)(案件列管編號:10608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97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AN V○N THUAN(陳○順)(案件列管編號:10615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AN V○N THUAN(陳○順)於106年1月2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62巷2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於106年3月17日出境迄今未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TRAN V○N THUAN(陳○順)(案件列管編號:10615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97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AN V○N THUAN(陳○順)(案件列管編號:10615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AN V○N THUAN(陳○順)於106年1月2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62巷2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於106年3月17日出境迄今未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有關林傑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438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傑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傑祥。
二、身分證字號:H1224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傑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門街154巷2弄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91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樹林里、佳安里、東興里、高原里、黃唐里、中山里、中正里、三林里、及三水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13834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樹林里、佳安里、東興里、高原里、黃唐里、中山里、中正里、三林里、及三水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5日桃市龍戶字第107000358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樹林里、佳安里、東興里、高原里、黃唐里、中山里、中正里、三林里、及三水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0978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106年6月14日府法制字第1060135712號令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公告事項:配合本府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修正旨揭要點第三、(四)點為「申請設置基地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可實際通行道路」。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89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龜山都市計畫C154-1、IP154、MC154、C154-2等4支樁位)測量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179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89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龜山都市計畫C154-1、IP154、MC154、C154-2等4支樁位)測量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5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