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2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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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3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一、表揚榮獲2019優數盃國際數學邀請賽得獎同學。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等獎:大竹國小林宇宣同學
(二)特等獎:文華國小薛時選同學
(三)一等獎:興國國小吳子右同學
(四)二等獎:南門國小陳稟叡同學
二、頒發本府辦理108年度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督導考核。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績優名單
1.第一名:大溪區公所
2.第二名:中壢區公所
3.第二名:八德區公所
4.第三名:大園區公所
5.第三名:楊梅區公所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督導考核績優名單
1.第一名:楊梅區公所
2.第二名:觀音區公所
3.第三名:八德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大竹國小林宇宣、文華國小薛時選、興國國小吳子右及南門國小陳稟叡參加「2019優數盃國際數學邀請賽(決賽)」榮獲特等獎、一等獎及二等獎等傑出表現。
本賽事為香港啟幼國際數學學會等機構連續辦理多年,每年吸引約300名數學專長學生報名參加,由來自馬來西亞、臺灣、英國、香港及中國大陸等各國好手同場競技。
桃園向來重視學童數理科學才能的培養,藉由辦理數學能力競賽、科學基本能力競賽及科技創造力機器人設計競賽等活動,希望從小啟迪學生數理方面的潛能,提供數理科學專才學童發揮所長的舞臺。
二、為加強督導本市各區公所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辦理情形,市府每年均會針對此2項業務辦理督導考核,今年耕地三七五租約考核結果第1名為大溪區公所,第2名由中壢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並列,第3名由大園區公所及楊梅區公所並列;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考核結果為第1名楊梅區公所、第2名觀音區公所、第3名八德區公所。
耕地三七五租約訂立於民國38年間,且隨著時代變遷而有慢慢減少的趨勢,本市耕地三七五租約截至今(108)年6月底止件數為1,820件,筆數6,517筆,面積約1,265公頃。私有耕地租賃關係牽涉民眾權益,租約變更或終止之態樣及處理程序繁複,均需各公所積極協助辦理,以維護租佃雙方的權益。
國土三法通過後,地政局跟農業局正在籌編都市計畫,希望讓都市發展有合理的空間,等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再公告實施;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的原則,等新的法規通過後,再行制定。
請水務局依據營建署「水源保護區」最新解釋審查變更相關作業要點,希望對大溪、龍潭及八德部分地區活化使用。
三、有關竹圍漁港今年9月發生船難事件,請農業局會同漁會進行調查,做成專案報告,對外進行說明,港嘴地區如需加強清淤,將專案申請漁業署補助,並從優給予家屬慰問及協助。
市府向漁業署及中油爭取港口疏濬經費,每年疏濬範圍包含港區內外及港嘴部分,該工程由農業局、工程單位及漁會三方會同確認,自107至108年投入1,900萬元疏濬費,今年2月完成年度疏濬,原本預估疏濬11萬7,500立方公尺土方,最後達到13萬6,000立方公尺土方,成效良好。期間涉及小燕鷗棲地問題也一併同步處理,並未影響工期,與近日媒體報導竹圍漁港未完成疏浚不符。
有關竹圍漁港北岸設計收容土方議題,是升格前,縣府99年為配合國道新建工程局專案簽准,收了40萬立方公尺土方,升格後就未採取該方案,也未核准讓港區外的土方進來。
另有關去年油輪撞壞竹圍漁港東側及北側防波堤事件,當時搶修廠商會同海巡署人員進行緊急搶修,現地勘查拍照,施工時所使用的是港區現地土方,不是外運土方,並於工程結束後即立刻恢復原狀。
四、「大漢溪親水園區休閒計畫」已獲中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核定4億1,885萬元經費核定補助,市府規劃串連自行車道與運動公園,透過中庄二期運動公園及中庄景觀土丘的生態工法設計,打造具有生態特色的公園。另結合大漢溪自行車道從桃園大溪、行經鶯歌至新北市一車到底,縫合兩市大漢溪沿岸之休憩觀光景點。
中庄運動公園連結山豬湖生態公園規劃建造吊橋也納入前瞻計畫,將由水務局按期程完成設計及發包等相關作業。
大嵙崁溪水與綠休閒園區計畫已初步獲得行政院審議通過,總經費約23億元,俟正式核定後,請水務局及大溪區公所聯合舉辦說明會,讓民眾瞭解市府相關施政規劃與成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大漢溪親水園區休閒計畫
主席裁示:
(一)請黃秘書長治峯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改善中庄景觀土丘排水問題。
(二)請水務局邀請新北市長侯友宜,於今年底至大漢溪沿岸交接處共乘鐵騎,暢遊大漢溪水岸新風貌。有關水管路加封路面800公尺長,連接到新北鶯歌環河路,將納入與新北市協商議題。
(三)大漢溪4大節日為南苑公園辦熱氣球嘉年華、崁津公園辦豆干節、月眉休閒農業區辦花彩節及中庄景觀土丘辦風箏節,皆具高效益,請區公所、農業局及觀光旅遊局,密切合作。
二、報告機關:龜山區公所
報告案由:「龜山5告讚」-看見good城市價值
主席裁示:
(一)請規劃於迴龍地區建置停車場及登山步道,以利當地居民使用。
(二)桃林鐵路將於明(109)年完工,可規劃其位於龜山區內
公有土地做天幕廣場,因該地較便利蘆竹區民使用,
請蘆竹區公所會同捷運工程局及相關里長進行現場會勘評估。
(三)請龜山區公所及文化局可結合龜山苗圃及大型公園等地區規劃相關活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108年國慶晚會於高鐵站前廣場舉行,感謝民政局統籌及相關局處配合,以下幾點說明:
(一)請局處首長及區長,踴躍出席與會。
(二)國慶晚會貴賓證目的是供工作人員識別之用,依照國慶籌備會所提供之主視覺來做設計,但現場活動的設計及旗海,均有呈現國旗的元素。
(三)請各機關全力以赴,展現桃園的活力及進步。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46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3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0月1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謝禎民先生參加2019光州FINA世界成人游泳錦標賽勇奪金牌。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頒發桃園市108年度社會教育貢獻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團體組:
1.財團法人桃園市祥儀慈善文教基金會
2.桃園市糖飛病友會
3.桃園市青年農業推廣協會
4.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大專志工隊
5.哲學新媒體有限公司
(二)個人組:賴振輝先生
三、頒發108年上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桃園區:大興里守望相助隊
(二)中壢區:文化里守望相助隊
(三)楊梅區:頭湖里守望相助隊
(四)大園區:大園社區守望相助隊
(五)觀音區:塔腳社區守望相助隊
(六)平鎮區:新榮里守望相助隊
(七)龜山區:長庚里守望相助隊
(八)八德區:大強里守望相助隊
(九)龍潭區:凌雲里守望相助隊
(十)蘆竹區:新興里守望相助隊
四、呈獻榮獲107年度衛福部對地方機關業務考評。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衛生教育業務宣導:優等獎
(二)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優等獎
(三)自殺防治業務:優等獎
貳、主席致詞
一、謝禎民先生參加2019韓國光州FINA世界成人游泳錦標賽勇奪金牌,他高齡82歲,每日下水游泳2,000公尺,每年在國內外成人分齡游泳錦標賽獲得多面獎牌,21年來已累積得到88面獎牌,目標是奪得100面獎牌。謝禎民先生於2018年代表台灣參加首屆亞洲成人游泳錦標賽,在50公尺蝶式、100公尺仰式及200公尺仰式,獲得80至84歲組3面銅牌,為當年台灣參賽最佳成績;此次也是參加世界成人游泳錦標賽80至84歲組,分別奪得100公尺仰式金牌、200公尺仰式銀牌及50公尺仰式銅牌。謝禎民先生足以成為桃園長青運動的楷模,他以自身經驗證明,年齡不是限制,熱愛運動不僅讓人常保健康與青春,更讓世界看見台灣。
二、本市108年度社會教育頁獻獎獲獎者,是由教育局組成訪視小組,經實地訪查評選後選出團體組5名及個人組1名。
團體組獎項方面,首先是祥儀慈善文教基金會,致力推動台灣機器人教育,舉辦機器人嘉年華,並發展機器人產業育成中心,不僅是一個企業,也領導社會進步,將來的AI桃園,祥儀必定是不可或缺的企業。其次,聯新國際醫院成立桃園市糖飛病友會,由醫護人員共同參與,包括健康管理、與病友間密切信任互動等,提升病友生活便利;第3個是桃園市青年農業推廣協會,在復興區推廣友善農業,結合地方社區,讓原鄉農業能永續發展;第4個是林口長庚醫院大專志工隊,已超過1萬名學生參加,提供病友、病童、社區民眾、養生村長者及育幼院院童等關懷服務,非常值得嘉許;第5個得獎的是哲學新媒體有限公司,目的為推廣哲學教育,幫助一般民眾提升思辨能力及哲學品味,並推廣哲學桌遊,讓在地人文教育做得更好。
個人獎得主是賴振輝先生,他自104年起擔任溪海國小家長會長,積極投入母校校務發展,並帶動社區家長共同參與,也完成學校社區化的目標。
由社會教育可看出民間的潛力與希望,請教育局多加支持,也期盼藉由各界的力量,讓台灣更進步。
三、桃園升格後,本府持續投入經費支持守望相助隊朝制度化發展,5年來已成為其他五都學習的模範。目前有149個分隊,總人數1萬1,536人,並編列常年運作經費,包含考核獎金、制服、保險及年終觀摩等。獲獎的10個隊伍皆在地方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包括促進社區團結、預防犯罪及守護婦幼等,提供警察同仁及民眾許多協助;本府並頒發每隊20萬元獎金,協助提升車輛及裝備等。
四、衛生局榮獲107年度衛福部對地方機關的業務考評,包括衛教、心理及口腔健康以及自殺防治3項優等。
107年度衛教計畫包含4項亮點,第1項是器官捐贈與預立醫療自主,特別是在最後急救階段,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權,提供家屬及醫生正確的認知及推廣相關觀念;第2項是自殺防治,推動自殺守門人觀念,建立全面防護網;第3項是拒絕藥物濫用,加強青壯年拒毒反毒意識,推動青壯年藥物成癮防治及勒戒計畫;第4項是減糖宣導,透過各項管道,加強推廣減糖飲食。自殺防治業務方面,本市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1.9人,低於全國每10萬人口12.5人,衛生局團隊在王局長帶領下,提供高風險個案的關懷、諮商及協助,積極落實自殺防治,獲得亮眼成績。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政風處
報告案由:落實推動校園誠信,辦理廉潔教育成果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廉潔政府是進步國家的象徵,且廉潔攸關政府形象,政風處與教育局推出一系列活動,與時俱進,結合科技,從教育扎根,讓廉潔教育與品格素養注入不同年齡層的學生及學齡前兒童;未來請持續以多元管道,並結合活動,推動廉政宣導及落實廉潔教育。另10月25日(星期五)將於本府B2大禮堂舉辦廉政電影節頒獎典禮,廉政電影節為本府政風處首創,廣受好評,同仁可撥空前往參加。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各機關列管案,請機關首長持續關注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1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4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4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0月2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紀錄:專員黃美容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表揚2019年世界機關王大賽得獎名單。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國中組金牌:搖滾觀落音隊
1.新明國中:劉承翰同學
2.新明國中:廖紋玲同學
3.新明國中:施季辰同學
4.大有國中:黃姿瑜同學
(二)高中組銀牌:一級玩家隊
1.育達高中:溫柏勛同學
2.復旦高中:施季東同學
3.中壢高商:王鈺萱同學
4.平鎮高中:吳宜珊同學
(三)國小組銅牌:桃園聯隊
1.崙坪國小:梁智涵同學
2.復旦國小:郭秉霖同學
3.育仁國小:邱宏霖同學
4.草漯國小:許廷宇同學
貳、主席致詞
今年「2019年世界機關王大賽」共300多隊參賽隊伍參加,本市榮獲高中組世界亞軍、國中組世界冠軍及國小組世界季軍,成績斐然。
本次比賽主題為開心農場,各隊伍需運用平常所學的程式設計及邏輯思維在現場組裝3臺機器人,並於3分鐘內完成各項任務,包含利用程式機器人自動推落飼料、聚集不同動物及餵食動物飼料等。本市採取聯隊方式參賽,高中聯隊為平鎮高中、復旦高中、育達高中及中壢高商聯隊,拿到高中組世界亞軍;國中聯隊為新明國中及大有國中,拿到國中組世界冠軍;國小聯隊為崙坪國小、草漯國小、復旦國小及育仁國小,拿到國小組世界季軍,表現亮眼,堪稱桃園之光亦是世界之光。
感謝教育局近年對於機器人教育及創造力扎根不遺餘力,並感謝各校師長積極培育優異科學人才。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雙語創新學校推動與展望
主席裁示:
(一)本市自升格以來,致力發展「數位教學」及「雙語創新教學」,自106年起率先全國推動「雙語創新教學計畫」,目前雙語學校共計國中2所及國小6所,聘用外籍教師22人,外師師生比為全國最高,包含美術、體育、音樂、家政及表演藝術等課程,採用雙語教學方式。
(二)英語是與世界接軌的橋樑,請教育局持續打造沉浸式英語學習環境,辦理引進外籍教師教學等計畫,為桃園的莘莘學子,營造全語言學習的優質環境。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來趣興光!」興光堡壘-桃園青年創藝聚落
主席裁示:
(一)本市15至35歲青年人口約占全市人口30%,是6都中最年輕的城市,並領先全國地方政府成立青年事務局,為青年市民提供服務。
(二)青年事務局於正光路與大興西路口設立「興光堡壘-桃園青年創藝聚落」,設有8個空間優先提供學生於假日租借及課程交流平臺。
(三)各機關學校可於平日多利用該場地辦理記者會等相關活動,並協助青年事務局宣傳「青年職人培育計畫」,支持桃園青年勇敢追夢。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桃園區漁會辦理「竹圍漁港魚產品直銷中心」興建工程,向本府承租相關用地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觀光旅遊局宣傳石門水庫景點及復興區特色風格民宿,請同仁踴躍參加。
(二)主計處提供預算執行資料,請各機關確實依計畫辦理預算執行。
(三)經濟發展局推廣桃園優質特色伴手禮,請同仁協助行銷購買。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4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3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0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沼田幹夫先生榮譽市民證。
-主辦機關:秘書處
二、頒發107年各區公所區政業務考核總成績前3名暨里政業務考核特優及優等里辦公處。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總成績前3名:
1.第1名龍潭區公所
2.第2名平鎮區公所
3.第3名中壢區公所
(二)里政業務考核:
1.蘆竹區上興里(特優)
2.平鎮區宋屋里(特優)
3.大園區圳頭里(特優)
4.桃園區雲林里(優等)
5.龍潭區中山里(優等)
6.中壢區東興里(優等)
7.楊梅區雙榮里(優等)
8.龜山區新興里(優等)
9.八德區大發里(優等)
10.觀音區廣興里(優等)
11.新屋區下埔里(優等)
12.大溪區一心里(優等)
13.復興區三民里(優等)
三、呈獻本府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7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及表揚「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第17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1.農業局
2.環境保護局
(二)第17屆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龍潭區公所張瑞雲女士
貳、主席致詞
一、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代表沼田幹夫,任內曾到訪桃園14次,與桃園建立深厚的情誼,積極協助日本與桃園的城市交流,促進雙方的合作關係,本府頒授沼田幹夫先生桃園市榮譽市民證,除表達感謝之意外,同時亦代表桃園對台日朝向更緊密發展之期盼。
市府於本(108)年7月頒授法國在台協會主任紀博偉先生桃園市榮譽市民證,沼田幹夫代表則是第二位獲此榮譽的外交官。桃園與日本高中學校亦多次進行體育活動等多元交流,此皆奠基於桃園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之友好關係基礎上,明(109)年5月桃園將舉辦日本台灣觀光高峰論壇,期盼促進台日雙方交流,並間接帶動桃園觀光發展。
二、區公所為市府派出機關,係為民服務最前線,務必保持積極度、開放性及正向思考。為激勵同仁工作熱忱,辦理區公所區政業務考核,本次考核總成績第1名龍潭區公所,考核獎金新台幣10萬元、第2名平鎮區公所,考核獎金新台幣8萬元、第3名中壢區公所,考核獎金新台幣6萬元。恭喜得獎的區公所,期許各區公所同仁再接再厲,精進為民服務品質。
(一)龍潭區公所已經連續3年得獎,在精益求精努力下,本次區政業務考核獲總成績第1名,並於十大類別考核項目中囊括6項第1名,包括社政、工務、人文、為民服務、災防及資訊統計等六大類,該公所團隊的努力與用心值得肯定與嘉許。
(二)本(108)年度特別新增里政業務(里辦公處)獎項,特優里辦公處包括蘆竹區上興里(里長蕭富全)、平鎮區宋屋里(里長宋德燿)及大園區圳頭里(里長卓榮騰);優等里辦公處包括桃園區雲林里(里長翁渭業)、龍潭區中山里(里長鍾秉樺)、中壢區東興里(里長徐建土)、楊梅區雙榮里(里長孫紋媛)、龜山區新興里(里長呂儒淵)、八德區大發里(里長李東標)、觀音區廣興里(里長許更生)、新屋區下埔里(里長黃量煌)、大溪區一心里(里長黃進賢)及復興區三民里(里長薛榮裕)。
以上得奬里長皆具樸實勤勉特質,熱心積極推動里政業務,對區里多有貢獻,謝謝他們的努力付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及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目的在表彰檔案管理績效卓著機關及個人,象徵政府機關檔案管理的最高榮耀。本(108)年度共有232個機關參加金檔獎、98名檔管人員參加金質獎競賽,由農業局與環境保護局從中脫穎而出,獲得金檔獎殊榮,創下桃園17連霸佳績,龍潭區公所張瑞雲女士也獲得金質獎肯定,感謝他們為桃園爭取榮耀。
四、有關本府人事部分,聘任蘇志強先生擔任顧問;另為促進區公所人才及業務交流,原蘆竹區長邱瑞朝調任八德區公所,原八德區長蔡志揚調任蘆竹區公所,透過兩位區長互調,交流彼此區政發展經驗。
五、本市中壢車站站體進行開挖,應撤除舊車站,新後站預計明(109)年9月竣工啟用;新中壢車站包括台鐵、機捷及捷運綠線,形成三鐵共構,係中壢區未來交通樞紐。
六、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現進行綜規與環評階段,預期達成目標為本市財務負擔率25%;及早設立平鎮環南臨時站,使市民交通便利;順利通過綜規與環評,俾利進行鐵路出土段由延平路延伸至66快速道路臨時軌道工程。以上請本府捷運工程局、交通局、工務局及都市發展局等局處共同努力。
七、本市工業產值全國第一,企業於景氣循環影響下,即有大量解僱員工的問題,事業單位應負起企業責任,妥善辦理資遣勞工之財源籌措及相關措施,讓勞工權益獲得保障。
近年來,桃園歷經敬鵬、白木屋、宏達電、茂迪、嘉聯益、綠能及華映等企業大量解僱事件,累積許多處理經驗,首先,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前必須提出解僱計畫書,預先告知勞工,讓勞工及早因應;第二,針對大量解僱事件須入廠實地訪查,並協助進行勞雇協商;第三,針對外籍移工方面,由勞動局協助辦理安置、轉介或回國等措施;第四,在就業服務方面,透過就業輔導與轉介,讓其他企業吸收優秀從業人員,亦讓勞工有更好的工作機會。
本府勞動局積極推動勞動政策,多項措施皆深獲勞動部肯定,本市108年上半年平均失業率為3.8%,與107年失業率3.8%持平,顯示桃園目前就業市場仍屬穩定狀態。
八、埔心茶故事館為台灣近代第一個新式製茶廠,歷經2期的修復工程,記載了台灣茶業與埔心歷史,未來為茶文化推展基地。
九、本市計有1,063座橋樑,每年皆辦理檢測,目前須維修橋樑計55座;其中45座已完成維修,尚待維修10座,請工務局與水務局持續辦理相關事項。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動局相關措施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有關本市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員工,請勞動局依市長意見持續辦理。
二、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資料探勘數據分析平台與市政資料倉儲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本府各局處於業務決策時,妥善運用大數據分析,依科學化的數據統計分析結果作為參考,讓決策更加精準有效率。
三、報告機關:楊梅區公所
報告案由:埔心茶故事館活化及營運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楊梅區公所除進行埔心茶故事館增設及後續附屬設施修復工程外,並應充分規劃無障礙空間及建構友善育兒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第2條至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2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首長注意督導列管案件。
捌、臨時動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警察局加強取締人行道違規停車行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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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元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下水道系統ROT廠商)、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下水道系統ROT廠商)及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10處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2562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
務中心、元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下水道系統ROT廠商)、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下水道系統ROT廠商)及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10處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查證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內。
二、委託目的: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大溪區瑞仁路(區道桃56線)道路拓寬工程都市計畫樁位補測釘乙案(新釘C10806等5支樁位)」樁位測釘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7538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大溪區瑞仁路(區道桃56線)道路拓寬工程都市計畫樁位補測釘乙案(新釘C10806等5支樁位)」樁位測釘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大溪區仁文段1974地號及同區瑞興段2442地號等2筆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C10801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72719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大溪區仁文段1974地號及同區瑞興段2442地號等2筆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C10801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7313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得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統籌辦理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第四條學生及幼兒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六十五歲者,應提出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報告,作為保險人決定納保與否之參據。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以該機構核定招收人數範圍內之依法就讀幼兒為限。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因疾病所致之治療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依當年度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七條 保險費除由本府依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三分之二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其全額自行負擔。
第八條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本府申請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者。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
第九條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人,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第十條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前項被保險人喪失學籍者,自喪失日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及幼兒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第十一條 依第八條規定全額補助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補助之最高金額依當年度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六、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遇意外事故致需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持有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得鑲補或裝設一次。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四、未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所為之醫療行為。
五、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之流產、分娩、剖腹生產手術或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限。
六、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第十四條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項目,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製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存執。保險費之收支,應循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會計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應納入保險契約內容。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公告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23之13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之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23之13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之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保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查證結果,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鎳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毫克/升、地下水污染物萘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4毫克/升、地下水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升。
本府業於108年9月25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限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及地下水):
(一)土壤: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二)地下水: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貴事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23之13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之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23之13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之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保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查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億碩實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23之13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
五、場址面積:1,304.46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268824.7E,2774587.4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於旨揭地號曾從事石油化學原料製造業,主要製程為有機溶液製造程序,主要產品為二乙二醇、碳化矽、切削研磨液,目前狀態為歇業後之閒置廠房。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查本府環保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億碩公司大園廠查證結果顯示如下: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鎳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毫克/升、地下水污染物萘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4毫克/升、地下水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貴事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1257號
經務字第10804604590號
訂定「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附「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主任委員 吳澤成
部長 沈榮津
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礦業申請相關書圖,指依礦業法令規定申請礦業相關案件應附之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
本規則所稱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指依礦業法令規定申報開工並發給、申請換發或批註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之施工計畫書圖或申報具上年度之礦業情形及本年度施工計畫之明細表冊。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方式執業之技師。
本規則所稱簽證,指專業技師執行前條書圖之查核後,依查核結果製作工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於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第四條 專業技師辦理本規則簽證業務,應先向礦業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印鑑卡及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
前項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於十五日內申報礦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五條 專業技師執行礦業申請相關書圖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之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礦業權者提出簽證報告,並報請礦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案號。
二、專業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礦業權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及簽證意見。
七、簽證日期。
第六條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為專業技師製作圖樣、書表及編撰簽證報告之主要依據,其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列重要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及取得日期;其屬自行演算或判斷者,列示其計算經過之紀錄或註明判斷依據。
二、辦理現場查核者,應載明查核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查核照片。
三、工作底稿內容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工作底稿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五、工作底稿首頁應有技師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第七條 專業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善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依法令提供調閱,或應委託人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專業技師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執業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第八條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礦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礦業權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委託事項、日期。
三、現場測量或查核日期與照片。
四、簽證內容摘要。
五、簽證日期。
前項簽證紀錄之報請備查,礦業主管機關應指定電腦資料庫,由專業技師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專業技師應負責改正。
專業技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技師主管機關及礦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檢查專業技師之業務時,得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工作底稿。
第十條 本規則應用之工作底稿及範例,由採礦技師公會擬定,報由礦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 制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75875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食品安全,維護市民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但涉及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目的事業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二、食品添加物業者:指從事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或調配之食品業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指於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物,並販售供人飲食之食品業者。
四、單方食品添加物:指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列品項。
五、複方食品添加物: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直接供食用之調製品。
第四條 本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市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前項食品安全會報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五條 為促進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府得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定之。
對於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案件,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以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給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府為執行食品安全查核與取締業務,得成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違規食品查核。
二、不法食品業者查核。
三、食品安全事件、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處理。
四、食品抽檢及衛生檢查。五、食品安全監測資料之蒐集及建立。
六、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維護事項。前項稽查小組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七條 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本府衛生局:
一、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賣。
二、通知相關廠商進行預防性下架。
三、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該產品。
四、自行回收產品。
第八條 經衛生局公告類別或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前項食品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證明文件、單據、查核紀錄、保存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衛生局公告之。
第九條 食品業者依第七條規定為通報時,應同時提出下列資料:
一、製成產品名稱、數量。
二、進出貨廠商資料。
三、問題產品原材料或食品添加物。
四、其他必要之可追溯性相關資料。
第十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業,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者,其衛生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衛生局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至少四小時。
前項食品衛生講習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應置放於營業或作業場所以供查驗,並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一條 經本府公告之食品原料,供應該原料之食品業者應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或安全證明,始得販售。
第十二條 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第十三條 本市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
前項之地區指日本之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
本市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
第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業者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應於營業或作業場所設置食品添加物簿冊,並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品名、許可證字號、批號及用途。
二、進貨資料,包括進貨日期、原因、數量與來源對象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其統一編號。進貨原因為輸入或製造者,並應載明許可證字號或許可文件。
三、出貨資料,包括出貨日期、原因、數量與出貨對象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其統一編號。出貨原因為用於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者,並應載明製成產品之品名、批號及數量。
四、有效日期。
五、結存數量。前項簿冊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五條 食品添加物業者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業者應取得單方食品添加物供應者提供之查驗登記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並置放於營業或作業場所,以供查驗。
食品添加物業者於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時,應確認其配方中每一單方食品添加物均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並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置放於營業或作業場所,以供查驗。
第十六條 經本府公告類別或規模之餐飲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申請認證標章,並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
第十七條 經本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餐飲業者,應將其所提供餐飲冷藏留樣至少四十八小時。
第十八條 本市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區之自治管理組織或經營者對進駐之食品業者應予列冊管理,每三個月陳報本府經濟發展局,轉送本府衛生局,進行食品安全衛生之查核與管理。
前項食品業者食品安全衛生列冊管理之內容與格式,由本府衛生局定之。
第十九條 農產品經檢驗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就該生產者或所有人未上市之農產品,由本府農業局進行抽樣檢驗,如不符相關規定時,應命其限期改正。必要時,並得命一定期限內禁止其採收、捕撈、移動、轉讓或上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一定期間: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於通報時提出相關資料。
二、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或安全證明而販售。
三、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營業場所設置食品添加物簿冊或記載相關事項。
四、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冷藏留樣。
第二十一條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指派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衛生講習,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二條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將查驗登記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置放於營業或作業場所,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7895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二、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
三、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四、本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第三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修正第二十三條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 公告指定本市第十五任總統、副總統與第十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802745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本市第十五任總統、副總統與第十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設置地區:本市全區。但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但書所定之地點,不得設置。
二、實施期間:自投票日前三十日(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止。
三、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違反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管理要點之規定,違反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並逕行拆除。
四、各候選人及政黨設置競選廣告物,應自行或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及脫落等情形或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應自行拆除,若未依前述原則辦理設置之廣告物,本府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行拆除。
市長 鄭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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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820216050號
訂定「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部長 沈榮津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措施,就達成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勵對象為本部水利署輔導之大用水戶,依法設立公司登記並營運二年以上,且採行本部水利署輔導節水計畫所提出之節水方案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實質節水改善者。
前項獎勵對象分下列兩組:
(一)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屬工業組。
(二)前款以外者,屬非工業組。
三、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非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須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本部得取消其報名或領獎資格:
(一)二年內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報名前五年內有不法取水之行為。
(三)同一節水事蹟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四)同一節水事蹟重複報名節約用水績優選拔。
(五)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不實或不完全陳述。
四、本要點之活動報名期間自每年八月至十月,並於十二月辦理頒獎活動,報名及頒獎日期以公告為準。
五、參加者應據實填寫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資料。
六、本要點評分方式,依其節水成效、投資成本及衍生效益三方面給予不同權重之評分,詳如附表一。
七、評分方式分下列四階段: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水利署依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審查參加者之報名資格,並檢視第五點附件一及附件二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有缺漏或誤繕應限期通知參加者補正,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初選:由本部水利署依參加者提供之書面資料,採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評分標準表(附表一)評分標準給予權重評分,並依評分結果排序,各組選出前七名入圍者。
(三)複選:由產官學者八位外聘專家及兩位本部水利署代表共十名擔任評審委員,並由本部水利署其中代表一名擔任召集人,邀集全體委員召開會議,確認現地勘查作業流程與審查重點後,評審委員依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分二組,每組至少應有外聘委員二名及水利署代表(或其代理人)一名,擔任現地勘查委員,辦理實地勘查。
(四)決選:由本部水利署邀請全體委員召開決選會議,確認排序名次。
八、獎勵方式
(一)特優獎:各組評分結果之前三名,頒予工業組每名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非工業組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優等獎:各組評分結果之第四名至第六名,頒予工業組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非工業組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9月3日以府社團字第1080219031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2757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9月3日以府社團字第108021903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中壢市婦女成長協會、桃園縣善行功德會、桃園縣就業促進協會、桃園公共利益人力資源協進會及桃園縣公寓大廈發展協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08年3月27日以府社團字第1080065991號函予貴會第1次警告處分,復於108年9月3日以府社團字第1080219031號函予以第2次警告處分,惟貴會因遷移會址或聯絡地址不明致再次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30戴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訂頒「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區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274298號
附件:
訂頒「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區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區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揚揚舞蹈短期補習班等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78928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揚揚舞蹈短期補習班等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2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柯○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741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柯○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柯○宇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劉○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739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宏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柯○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741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柯○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柯○宇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為辦理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交流道工程位於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公告拆除本市大溪區永昌路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地上占用物事宜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行字第1080071018號
附件:
主旨:為辦理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交流道工程位於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公告拆除本市大溪區永昌路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地上占用物事宜。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及「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5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未經申請任意搭設鐵皮構造物、臨時房屋佔用(固定障礙物)於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上,屬足以妨礙交通及工程推進之物,已違反刑法第320條第2項。
二、查旨揭本市大溪區永昌路112甲線市道公有用地係屬本處權管土地(都市計畫外交通用地),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8年10月24日及108年11月7日會勘通知單邀集本處及本市大溪地政事務所現勘,本處管轄之大溪區永昌段496、497、49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705、706、720、721及724地號等16筆土地現況遭違法搭設鐵皮構造物、臨時房屋等設施佔用,有關上開違法佔用之行為,本處將依法排除占用,並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三、本案於108年11月12日現場張貼方式張貼公告,公告日期至108年11月30日,倘公告到期日前地上佔用物未改善,爰依法拆除佔用設施,並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四、如不服本案之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函到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及本函影本經由本府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本府法務局)。
處長 陳聖義 |
◆ 訂定「桃園市政府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檢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2851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檢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檢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檢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檢查作業要點
桃園市政府108年11月11日府地價字第108028516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8年11月11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租賃住宅服務業(以下簡稱租賃業)及非法經營租賃業務檢查,有效管理租賃業及其所屬管理人員,以促進本市租賃住宅市場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得視業務執行需要組成檢查小組,由本府地政局人員組成並負責執行辦理;必要時得會同本府所屬相關機關及本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等協助辦理。
三、本府對管轄區域內之租賃業業務檢查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非租賃業而有經營包租或代管業務之虞者。
(二)經檢舉或相關機關(構)、團體通報,且審查其提供之事證明確,有違法營業之虞者。
(三)對於租賃業業務,曾發生重大租賃爭議或現有重大租賃爭議未能妥適處理,而有實施業務檢查之必要者。
(四)經本府許可經營而逾期未辦理設立備查者。
(五)其他經本府核准設立備查者。
四、業務檢查事項如下:
(一)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之情事。
(二)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處罰情事。
(三)有本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四)其他為管理及輔導租賃業,或檢查違法經營租賃業業務必要之相關事項。
五、受理檢舉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於檢舉人姓名、住址及聯絡電話等身分資料應予保密,非必要不得於公函內載明檢舉人身分資料。
(二)檢舉案件事證明確並有違法之虞者,得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三)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登記以利查考:
1、未具檢舉人姓名或住址或經查證所留檢舉人姓名、住址或聯絡電話,有虛偽或不實之情形。
2、無具體檢舉內容或未提供明確事證。
3、同一事由業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
六、本府執行租賃業業務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排定檢查之對象、時間及地點均應保密。但為實際檢查需要或檢查計畫明定應通知受檢業者準備相關資料者,不在此限。
(二)主動出示機關服務證、說明檢查目的及法令依據。
(三)應備妥業務檢查紀錄文件、租賃業許可、備查、聘用管理人員等查詢資料及錄音(影)相關設備。
(四)為舉證租賃業或非法經營租賃業務者違法情事需要,除得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外,並得影印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
(五)執行公務過程遇有緊急或嚴重衝突事件,得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保護。
前項第一款已排定之檢查事項,因租賃業者外出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檢查時,應另排定檢查日期及時間,並以書面通知租賃業配合受檢,經通知後仍無法配合者,則以書面通知請其陳述意見。
七、本府於租賃業業務檢查完畢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查人員應於業務檢查當場作成本府租賃業業務檢查紀錄表一式二份,紀錄表分甲表(附表一)及乙表(附表二),甲表適用於經許可之租賃業,乙表則適用於非法經營租賃業者,由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檢查人員簽章後,一份當場交付受檢者收執,一份由檢查人員收執。但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拒絕簽章時,檢查人員應於紀錄表註明事由後攜回,並以雙掛號郵寄送達租賃業者。
(二)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廢止許可之情事者,由本府廢止租賃業之許可後,通知經濟部或本府經濟發展局,並副知本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對於有無營業之認定,得請稅捐稽徵機關及本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協助查明。
(三)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者,本府得主動或於業務檢查後提供聲明書(如附表三),確認業者已無繼續經營之意願,廢止其許可。
(四)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處罰情事者,依本條例規定及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處罰。 |
◆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80286095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府地區字第1080286095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及獎勵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補助、救濟及獎勵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特別救濟金。
(三)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
三、房租補助費以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之。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為領取。數戶同時設籍於同一建築改良物,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放房租補助費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放新臺幣三十萬元。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全額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二分之一之房屋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四分之一之房屋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按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百分之五,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除後發給之。
五、領取房租補助費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設籍戶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時,應另附具各戶戶長推派代表戶領取同意書或協議書。
六、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設籍於區段徵收範圍之現住戶因居住之建築改良物被拆遷,並符合以下資格者,每戶發放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特別救濟金:(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
七、本開發案範圍內經本府查定之合法墳墓,除發給遷葬補償費外,墳墓墓主於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加發遷葬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自動遷葬獎勵金;合葬者,亦同。非合法墳墓,除發給遷葬救濟金外,於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加發遷葬救濟金百分之三十之自動遷葬獎勵金。
八、其他建築改良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其申請延期拆除比照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合法建築改良物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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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張彩霞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8529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張彩霞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彩霞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彩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新興街138號8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蕭玉鳳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7617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蕭玉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蕭玉鳳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5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0)桃縣地字第00003○號
四、事務所名稱: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66-1號5樓之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南崁溪(經國二橋至檜稽橋)河川區域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書(桃園市都市計畫)」,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802702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南崁溪(經國二橋至檜稽橋)河川區域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書(桃園市都市計畫)」,並自公告之日起實
施。
依據:
一、水利法第82條第4項、第5項。
二、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
三、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2項。
四、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4點。
公告事項:
一、開放申請桃園市南崁溪(經國二橋至檜稽橋)河川區域容積移轉(桃園市都市計畫),得申請容積移轉土地依據實施計畫書內地號清冊。
二、本實施計畫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間為2年。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水利養護工程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4樓,電話:03-3033607。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09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49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09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9月15日在桃園市○○區○○路四段○○巷56弄○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AIW○○○ ○○OYPAI○○○(案件列管編號:107214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61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CHA○○○NG PLO○○○IRIN(案件列管編號:107214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CHA○○○NG PLO○○○IRIN於107年5月14日在桃園市○○區○○街○○號「○○汽車旅館217號房」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泰國,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天麒橡膠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83472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天麒橡膠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天麒橡膠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湧冠方紙業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83476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湧冠方紙業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湧冠方紙業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荳荳企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83503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荳荳企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荳荳企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45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許秉璿君、陳良偉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1月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O(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90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O(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O(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綠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公園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2414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綠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公園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11月1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整於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532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張○柏君、陳○萬君及李○奇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5日及108年10月2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216238號
件:如公告事項三附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歸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情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立美術館。
(二)承辦人:張○榮。
(三)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6樓。
(四)電話:03-2868668分機6011。
(五)傳真:03-3768558。
(六)電子郵件:1001576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邱保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8532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邱保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邱保文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隆五街9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章綸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8554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章綸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章綸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68○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章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711號2樓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啟嘉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8522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啟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啟嘉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81○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霄裡路35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