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2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4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4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1月7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園航空城公司
報告案由:「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案辦理進度說明
主席裁示:
(一)「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為中央因應產業升級政策而推動之重要計畫,本府亦肩負重大使命,而該計畫亦是桃園產業創新轉型重要之開發案。感謝本市議會同意該案由經濟發展局以土地作價投資方式予桃園航空城公司自行辦理開發業務,請航空城公司持續與市議會溝通並依會議決議適時進行報告,亦請工務局將統包工程設計案向市議會報告。
(二)桃園航空城公司推動之「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已成為該公司產業發展之領頭羊,請該公司運用已有招商能量,用以助益本案第二期開發業務,另請本府相關局處協助桃園航空城公司有關本案土地移轉、公益回饋設施經費及後續土地融資案等業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歡迎本府同仁踴躍參加觀光旅遊局於11月辦理「秋意漸濃.桃園遊.市府踩線團」、「秋品活魚料理.暢遊石門水庫」及衛生局「桃園健康樂活食安嘉年華.桃食樂森活」等活動。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29分
桃園市政府第24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4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1月14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前段)
黃秘書長治峯(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台灣地理資訊學會第十五屆金圖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108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特優。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養護工程處以「桃園市道管資訊中心管理系統」,榮獲台灣地理資訊學會第十五屆金圖獎「應用系統獎」,獲獎特點為採自動化方式偵測及修正各管線資料相互間碰撞衝突外,也將重劃區、社會住宅及共同管道資訊模型(BIM)導入,首創BIM與GIS資訊整合的可能性,於三維管線資料建置規範上領先全國,實屬不易;其次,採用智慧控管管挖案件,成功達到節省經費及提升效能。
二、本市公寓大廈眾多,本府積極輔導成立管理組織,強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以提升社區居住品質,內政部亦針對各縣市政府業務推動進行考評,本市榮獲全國特優。本府每年編列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修繕補助,以鼓勵社區定期自主維護修繕共用設施,以提升住宅品質;此外,本府亦每年舉辦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今(108)年度於11月16日(星期六)在展演中心頒獎,歡迎同仁前往共襄盛舉。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本市人口成長快速,為解決青年居住問題,本府多管齊下,除規劃15處社會住宅,預計可提供5,000戶社會住宅外,同步透過租稅優惠,鼓勵民間出租房屋,快速媒合,讓房東獲得合理租金收益,房客獲得合宜居住品質。
本市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自106年實施以來,包租代管件數107年340件,108年提升至787件,公益出租人自行出租案件自106年8,602件,提升至107年1萬82件,成長幅度達17%,可見透過租稅優惠鼓勵房東出租空屋,顯有成效;稅務局主動依照機關間通報資料,逕行核定出租人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減免,並直接退稅至指定賬戶等,皆是良好便民措施,有助打造本府宜居城市的政策目標。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長照2.0在桃園推動的現況與展望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本市老年人口約為26萬,佔人口比例為11.6%,為實現長者在地老化目標,並減輕家庭負擔,長照業務並非僅單一局處責任,請衛生局、社會局、勞動局、民政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各區公所等持續加強合作,配合長照政策共同努力;此外,目前照管中心人力,均為計畫臨時人力,當本市總人口達225萬人時,除向中央爭取員額外,請人事處及衛生局規劃長照正式人力員額,讓本府長照業務推動更穩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府文化局興辦流行音樂中心擬請辦理桃園航空城願景館建物報廢拆除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楊梅區楊富段1274、1285及1286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以及桃園分局等10分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請各受列管案機關持續推動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52分
桃園市政府第24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4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0月3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
頒發「107學年度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試辦專案計畫」教學模組得獎名單。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績優教學模組
1.桃園市私立新學屋幼兒園-快樂星班:莊佳惠
2.桃園市私立新學屋幼兒園-自由星班:徐雅婷
3.桃園市私立新奇屋幼兒園-夢想星班:曾碧卿
4.桃園市私立新奇屋幼兒園-創意星班:蘇弋琪
5.桃園市私立新奇屋幼兒園-溫柔星班:馮婉甄
(二)特優教學模組
1.桃園市私立小奶爸幼兒園-大象班:謝登眉、張美嬌
2.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本部西瓜班:傅鳳英、詹嘉玲
3.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乖乖班:戴淑惠、余佳真
4.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本部蘋果班:彭美齡、林婷貞
5.桃園市立龍潭幼兒園-羚羊班:翁如慧、林茜如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自104年起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是以客語做為教學語言,提升師生客語互動,營造客語學習情境,最初僅7間幼兒園參加,至108學年度已有14間幼兒園,1,000餘位學生參與。本次教學模組評選頒發特優及績優各5名獲獎班級,以期透過激勵執行客語沉浸式教學的老師及團隊合作,提出更多優質教案,例如食農教育、桌遊及遊戲學習等設計,讓教材模組得以推廣運用,提升教學品質。
幼兒園客語沉浸式教學應再擴大推廣,請教育局及客家事務局各推派1位副局長檢討推動,讓沉浸式教學成為客語推廣的普遍特色。
二、本市振興客家文化的目標是「讓客家走入生活,客家結合在地」,讓客家文化成為城市的亮點。本府爭取客家委員會的專案營造計畫,獲得補助48案,總補助經費達15億9,202萬元,代表本府營造客語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獲得中央極大支持;109年度推動目標為客庄地方特色再生及永續發展,提送15案,總經費約1億3,600萬元,持續結合浪漫台三線,營造客庄特色。請客家事務局儘量多予提案,並提高提案精緻度,持續加強爭取中央補助。
三、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8年7月24日公布,讓未取得工廠登記證的工廠申請納管,就地輔導合法。初估本市符合條件工廠約2,900家,預訂109年1月1號開始受理,須屬低污染工廠並提出改善計畫,若是中高污染工廠,則應轉型或遷廠,若不配合將採取斷水、斷電及拆除措施。
四、本市升格後,大量檢舉、重複檢舉及匿名檢舉事件頻傳,內容包括交通違規、違章建築及環境改善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已制定相關因應辦法,以避免有心人士利用1999專線等進行重複、大量檢舉。近期警察局受理檢舉也發生類似情形,因警察局執行勤務較具特殊性且涉及公權力行使,針對大量檢舉、重複檢舉及匿名檢舉應權衡違規高低程度及影響交通情形,依行政裁量權做適當處理,例如檢舉某路段1至3段均違停,即可依行政裁量無須就檢舉內容全數處理,以免耗費行政資源,請參考本府相關處理方式研擬因應原則,請游副市長督導。
五、本市升格後,積極爭取增設北二高大鶯豐德交流道,可行性研究日前獲得交通部審查通過,建設完成後,對於解決大溪河東、河西地區及八德、埔頂重劃區連外交通壅塞均有極大助益,請大溪區公所舉辦大型說明會,並請交通局協助;另66號快速道路延伸北二高計畫工程已發包,即將開工,請交通局會同大溪區公所,配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舉辦開工典禮。
六、龍潭百年大鎮長照護理之家正進行裝修,但其裝修所需土地空間經初步判斷,係屬百年大鎮公共設施,目前已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請都市發展局及衛生局協助把關,若違反規定,即依法撤銷相關執照及許可等。
七、農業博覽會已閉幕,感謝農業局及各機關同仁的辛勞,請依規定敘獎,並請致贈志工、同仁紀念徽章及辦理感謝會,由農業局主辦,請邱副秘書長統籌;另後續各區休閒農業區活動,包括花彩節、仙草節等,仍請持續籌備辦理。
全國運動會圓滿落幕,亦請辦理敘獎及慶功宴,由體育局主辦,請游副市長督導。今年全國運動會本市獲得第5名,未來請加強潛力項目,如游泳等,以爭取更佳成績。
最後代表市府感謝以上兩大活動所有參與的同仁、志工及各協力夥伴。
八、人事處張建智處長調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事,新任處長由人事總處黃新雛主秘接任,於11月1日辦理交接,在此感謝張處長於市府任職期間之貢獻。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109年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
邱副秘書長俊銘:目前進行中2019浪漫台三線藝術季的地景藝術節,使用稻草及竹子等作為材料,對於後續維護及加值效果較無法彰顯,可向客家委員會提出建議;109年策略及方向定位,依市長指示與社區結合極佳,建議可整合各休閒農業區相關花卉活動及經費,成為桃園浪漫台三線花卉整體行銷活動專案計畫,向客家委員會爭取經費。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桃園是全台灣客家人口最多的城市,市長就任以來,以「讓客家走入生活,客家結合城市」的目標推動客家文化,感謝客家事務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及各區公所,積極爭取客家委員會補助,迄今共獲補助48案,經費達15億元,請持續執行;109年以「客庄地方特色再造」提案爭取中央補助計15案,經費約1億3,600萬元,也期望如邱副秘書長所提,結合浪漫台三線的相關建設構想,更加落實推動客家文化。請各機關及區公所踴躍提案,積極向客家委員會爭取補助,以活絡客庄,營造桃園新客家的美好願景。
二、報告機關:龍潭區公所
報告案由:翻轉龍潭三坑的沉寂-風華再現
邱副秘書長俊銘:
三坑生態公園道路交通建議予以拓寬或改善;另以社區總體營造的概念推動,與現行強調地方創生概念有所落差。此外,三坑附近特色景點頗多,如石門大圳自行車道及土地公廟等;另因農地及農產多,也應納入休閒農場概念,觀光旅遊局及農業局均應列入協助。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三坑在河運興盛時期,是龍潭非常重要的港口,三百餘年來,三坑曾有光華也沈寂過,目前透過社區總體營造及參與式預算,發展特色老街、生態公園及石門大圳等,期盼風華再現。請各相關局處協助,包括生態公園的周邊基礎道路、老街停車場建置及老屋再造等,讓三坑保有原有特色和優點,也能持續發展,並將老街的相關活動辦得更好。
三、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輔導低污染既有工廠及曾取臨時工廠登記者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今年7月正式公布,修法目標為「拼經濟、顧環保、守農地」,以期有效納管105年5月19日前低污染未登記及已配合政府辦理臨時登記的工廠,推估本市符合條件工廠約2,900家。
(二)基於影響人數頗多,且自明年1月1日起即開始受理,以下事項請各相關機關協助:
1.工廠輔導法已修正,其相關子法及辦法,請務必於今年年底前,訂定完畢並確認清楚;於開始作業前,涉及相關機關協調事項,請經濟發展局處理完成。
2.請經濟發展局召開說明會,讓業者能充分瞭解。
3.作業過程極需人力,請人事處協助,儘速核定經濟發展局必要的約聘僱人員。
4.推動受理申請及審議過程,也請各相關局處全力配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各受列管案機關首長,督促同仁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6分
法規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7期觀音區草漯(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8028782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7期觀音區草漯(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8年11月12日台內地字第1080146073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段、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樹林子段樹林子小段及新坡段新坡小段等4地段部分土地,計539,900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4日至109年8月3日止,計8個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8029179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80146939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段及塔腳段等2地段部分土地,計462,900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4日至109年8月3日止,計8個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編號7)(河道斷面50-54)樁位測釘工程」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878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編號7)(河道斷面50-54)樁位測釘工程」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區義民段6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3169等1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875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區義民段6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3169等1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核定實施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802623072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各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6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9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18日止。
二、網路公開閱覽及查詢方式:
(一)閱覽日期: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起,至108年12月18日止。
(二)閱覽網址:https://ppt.cc/f2UNTx。
(三)注意事項:閱覽期間涉及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中壢區中榮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802977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徐○懿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19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其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公示送達本局108年8月16日桃社障字第108007431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801027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8年8月16日桃社障字第108007431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張育慧君,65年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362)之父張玉堂君(F10****959)於105年5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5年6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公示送達本局108年10月24日桃社障字第1080096167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801033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8年10月24日桃社障字第1080096167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高○志君,54年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X120****02)之母簡○梅君(X20****024)於108年8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8年9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8028653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108年11月13日府環廢字第1080286537號令修正
三、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前點指定區域內,且於回饋金發放年度仍在籍者,得向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回饋金申請。符合前項資格者,其配偶、子女及配偶之子女,得不受設籍時間之限制。
六、回饋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保障里第一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九千元,每戶每月水電回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保障里第二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三)草漯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六千元。
(四)樹林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六千元。焚化廠歲修期間,掩埋場暫置本市二區以上垃圾達五日者,得加發前項除第一款水電回饋外之回饋金;每年度以一次為限。前項加發回饋金,由當地里長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當地,且受暫置作業影響者為對象,檢具當年度各里回饋金發放總額為上限之計畫書,經本局核定後辦理。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生效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080030226號
附件:「桃園市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之要點及要點逐條說明各1份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
 
區長 徐藍科
 
 
桃園市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
一、為辦理設籍於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死亡後,申請人代為申請使用生命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櫃位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區民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以後至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前死亡時,已設籍於本區所在地一年以上者。
(二)同前款期間,出生未滿一年之區民死亡時,已完成戶籍登記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以申請櫃位申辦進塔者為申請人。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後,將死亡者安厝於本館者,其申請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資料。
(四)骨灰(骸)櫃位使用許可證明書。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並應提出申請人之授權書正本,並出示其代理人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使用新臺幣四萬元以下櫃位為限,並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申請人得補足差額後使用其他個人骨灰(骸)櫃位。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支應。
(一)依本要點申請骨灰(骸)櫃位費用補助,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並按申請順序受理補助,若預算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補助。
(二)自本要點發布實施日前已申請使用本館骨灰(骸)櫃位之申請人,須於本要點公布實施期間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再予以補助。
六、經審核同意補助者,採轉帳方式入帳。
七、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八、本要點不適用雙人式以上之骨灰櫃位。
九、本要點自發布實施之日起施行,並於一年後停止施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學術藝文活動及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800127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學術藝文活動及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學術藝文活動及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學術藝文活動及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1份。
 
局長 何明光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學術藝文活動及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桃客文字第108001279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學術文化及定期性社團活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成向下扎根、永續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桃園市境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二)本市各級學校經客家委員會核准為當年度客語生活學校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補助類型:
(一)客家魔法營:
1、執行時間:每年度寒、暑假,須為期至少五日,每日至少四節課。私立學校申辦魔法營須另附寒、暑假期間證明文件,且辦理期間不得向學員另行收費。
2、參加對象:
(1)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為增進親子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
(2)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其中家長人數不得逾學員總人數比例二分之一,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3、執行內容:
(1)規劃富含客家文化之主題營隊,如「客家戲曲營」、「客家歌唱營」、「客家影像創作營」、「客家語言文學營」等。
(2)客家主題之學習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八十。
(3)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並強調結合學校特色、在地文化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內容。
(二)客家藝文推展活動:
1、執行時間:每年度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2、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為增進親子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
3、執行內容:於本市境內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樂、戲劇(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競賽、參訪、調查研究、成果發表或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三)學校之客家社團:
1、執行時間:
(1)每學年度分上、下學期,於課外時間或社團課時間辦理。
(2)上學期辦理期間自開學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下學期辦理期間自開學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3)每案須執行至少十二週,每週至少一節課,如遇考試、連假或其他重要活動者除外。
2、參加對象:
(1)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
(2)至少十五位學員,學員名單應於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
3、執行內容:以學習客家語言、認識客家文化為主,可包含詩詞吟唱、歌謠、舞蹈、口說藝術、戲劇、導覽培訓、民俗技藝、禮俗信仰、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記錄等課程。
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至多以申請二案客家魔法營、二案客家藝文推展活動及二案客家社團為原則。
(二)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每案以本局核准之項目及金額為準,不足者由各校自籌所需經費。
六、申請期間:
(一)客家魔法營:寒假魔法營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截止,暑假魔法營於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
(二)客家藝文推展活動: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每年十一月二十日截止收件。
(三)客家社團:上學期於當年度六月十日至八月十日截止,下學期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截止。
(四)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前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項)一式一份(含電子檔),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前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存備份。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十、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酌減其補助,已請領經費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並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者。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6、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十一、經費核銷:
(一)申請撥款:
1、公立學校得於年度開始後,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據)函送本局,以憑撥付已核定之補助款。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具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一份函送本局結案,實際結算數如少於原補助款者,賸餘款應依上開期限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已請領補助款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且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每案以二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等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當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若經費用罄即停止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正「桃園巿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802565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巿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巿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住院、失能或死亡(以下簡稱傷亡)之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解委員有傷亡情事,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助金:
(一)住院:連續住院五日以上者,新臺幣五千元,每年度以發給一次為限。
(二)失能:
1、全失能:新臺幣三萬元。
2、半失能:新臺幣二萬元。
3、部分失能: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三、前點第二款失能等級之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其確定時間,以治療終止時為止,但治療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確定為失能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四、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慰助金,由調解委員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理申領;第三款之慰助金,由死亡調解委員之繼承人申領,其申領順序比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五、申請傷亡慰助金應於出院、失能或死亡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調解委員會所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核屬實後,報本府核發。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923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就讀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賦優異學生)。
預告訂定「桃園市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108028236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三、「桃園市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轉1114。
(四)傳真:(03)3311862。
(五)電子郵件:00531@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本府爰依職掌業務性質及監督之需要,擬具「桃園市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訂定「桃園市政府山林巡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08029757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山林巡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山林巡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山林巡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山林步道巡護及山坡地巡護工作,並促進山林巡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及山林巡護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山林巡護志工)之服務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山林巡護志工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凡設籍或居住於本市,或在本市就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山林巡護保護工作。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紀錄冊)及山林巡護志工志願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
三、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協助山林步道環境清潔維護、清理、巡查及勸導等。
2、協助山林步道認養、山坡地巡守、水土保持、淨山、檢舉違規濫伐及設施維護等。
3、協助辦理山林巡護教育宣導。
4、其他與山林步道及山坡地保護相關工作。
(二)臨時性服務工作:
1、協助中央及本府山林巡護相關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或重要活動,協助山林步道及山坡地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山林步道及山坡地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建。
四、組織及運用單位:
(一)本府得組成山林巡護隊,各志工運用單位得於山林巡護隊下設山坡地巡護中隊及山林步道巡護中隊,各中隊得依分區需求下設若干分隊。
(二)山坡地巡護志工及山林步道巡護志工運用單位分別為本府水務局及風景區管理處。
五、山林巡護志工之招募及教育訓練:
(一)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山林巡護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計畫應包括山林巡護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二)運用單位應對依前款所召募之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為志願服務內涵、倫理、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及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特殊訓練:課程內容應包含山林巡護議題及山林巡護等教育相關,並符合山林巡護保護志願服務之主旨。
3、運用單位得自行或委託行政機關或法人團體開設課程,或以網路學習方式辦理前揭教育訓練。
4、前揭教育訓練結訓時,運用單位應發給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結業證明書。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林業、水土保持或災害防救等行政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之課程完成前揭教育訓練,得檢附學習紀錄或證明,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結業證明書。
六、運用單位應就完成前點教育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明書者造名冊,並發給服務證。服務證之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山林巡護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及編號等,並由運用單位管理。山林巡護志工得依下列規定向運用單位申請紀錄冊。
(一)初次申請:檢具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本市山林巡護志工個人資料授權及自願參加同意書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二)換發:檢具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併附原紀錄冊封面影本,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三)補發申請:因遺失、毀損或由其他事項,有補發之需要時,檢具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及切結書,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七、運用單位之職責:
(一)運用單位應依照運用單位所屬山林巡護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於執行山林步道或山坡地巡護或清潔維護工作時,確保運用單位所屬山林巡護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二)運用單位應提供運用單位所屬山林巡護志工執行服務工作必要之資訊與裝備,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八、山林巡護志工管理及運用:
(一)運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紀錄冊編號及日期),並協助本府社會局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山林巡護志工,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交服務成果半年報表,一月底提報前一年成果報告予本府社會局。
(三)山林巡護志工以加入一個運用單位為原則,服勤時不得向運用單位收取酬勞;不得冒領、轉借服務證或為其他不當使用。
(四)山林巡護志工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用單位得予以解任:
1、服勤時有違法、行為不當或損及運用單位聲譽。
2、多次無故未到且未事先通知。
3、無法配合服勤。
4、不接受勸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
(五)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不得再申請加入山林巡護志工。
九、獎勵與評鑑:
(一)領有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向本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願服務績優金(銀、銅)牌獎。
2、依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工貢獻獎及績優服務獎。
十、其他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示送達私立健新電繡雕刻鎖匙短期補習班等16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300746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健新電繡雕刻鎖匙短期補習班等16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16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閔君(車號:AY2-638)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886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閔君(車號:AY2-○3○8)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閔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黃○閔君(車號:AY2-638)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886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閔君(車號:AY2-○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閔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
公示送達○○.○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840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拉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840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拉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解散桃園市高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802898691號
附件:
 
主旨:解散桃園市高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37條及桃園市高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108年11月6日高紡企(108)字第110600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工會名稱:桃園市高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二、工會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長壽路78號。
三、本府核發之104年5月14日府勞資字第1040121285號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圖記,即日起作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田貴君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2911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田貴君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田喬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江田貴。
三、開業證書字號:(104)桃市估字第0000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258號18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趙○樽(案件列管編號:108121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80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趙○樽(案件列管編號:108121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趙○樽於107年12月1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76號(A+精品商旅206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諱、王○慧、黃○渘、傅○銓、PHAM ○○○○ TUAN(范○俊)及NGUYEN ○○○ TUNG(阮○松)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50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諱、王○慧、黃○渘、傅○銓、PHAM ○○○○ TUAN(范○俊)及NGUYEN ○○○ TUNG(阮○松)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諱、王○慧、黃○渘、傅○銓、PHAM ○○○○ TUAN(范○俊)及NGUYEN ○○○ TUNG(阮○松)等6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及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戴○漢(銷帳編號:108121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91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戴○漢(銷帳編號:108121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戴○漢於108年10月20日在桃園市八德區東勇街37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温○忠)。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105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41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9月20日至108年10月29日,批號Y1081002共1,07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704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羅威精密有限公司,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1月1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林○軒君分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及消費者保護法案,本府衛生局依法通知108年10月17日府衛藥字第1080259126號行政裁處書及108年10月18日府衛藥字第1080259111號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802859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軒君分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及消費者保護法案,本府衛生局依法通知108年10月17日府衛藥字第1080259126號行政裁處書及108年10月18日府衛藥字第1080259111號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軒君於108年分別違反案件如下:
(一)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本府衛生局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整。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本府衛生局依同法第58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
二、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及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請於本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13蔡小姐)領取,行政罰鍰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限期改善處分經查核屆期未改善者,本府衛生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張○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971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傑於108年5月20日在桃園市楊梅區,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惟因受處分人之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非其實際住居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柴○廷君違反藥事法,本府衛生局108年10月15日桃衛藥字第1080110728號及108年10月16日桃衛藥字第1080111265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802900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柴○廷君違反藥事法,本府衛生局108年10月15
日桃衛藥字第1080110728號及108年10月16日桃衛藥字第1080111265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柴○廷君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府衛生局將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13蔡小姐)領取,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衛生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有關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映)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餘款移作資遣費發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292524號
附件:
 
主旨:有關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映)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餘款移作資遣費發放事項。
依據:依據勞動部108年11月8日勞動關3字第1080128610號函暨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華映因事實歇業後,爰將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移作資遣費發放,倘若對此有異議之勞工,自108年12月3日至108年12月8日止公告期間內逕向本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勞動條件科)陳述意見,若逾期或未表示者視為無意見。
二、俟前開公告期滿後,本府將依勞動部108年11月8日勞動關3字第1080128610號函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區第21公墓解除禁葬事宜,特此公告周知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蘆民字第1080045188號
附件:
 
主旨:為本區第21公墓解除禁葬事宜,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政府民政局108年8月19日桃民儀字第1080013719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管理機關: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二、解除禁葬原因:為紓解公園化土葬墓座方位不足,需重新恢復使用傳統第21公墓。
三、座落地點:桃園市蘆竹區福厚段4地號(重測前:坑子口段海湖小段3-38地號)等1筆土地範圍內。
四、施行始期:自公告日起。
五、上開重新恢復使用之傳統第21公墓,其申請使用務請遵守殯葬管理條例、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條例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管理要點、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區長 蔡志揚
核發本市洪嘉陽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0020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洪嘉陽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嘉陽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嘉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泰昌三街86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重光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0096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重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重光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2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81○號
四、事務所名稱:龍藏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有五街78號2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詹○瑄(監護人:詹○貴)等人計5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9642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詹○瑄(監護人:詹○貴)等人計5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詹○瑄(監護人:詹○貴)等人計5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廷士君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3013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廷士君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華評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游廷士。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176號4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註銷丁家偉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2973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丁家偉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丁家偉。
二、身分證字號:A1221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丁家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515巷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5月22日建證字第7606號。
七、備註:自行註銷。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鍾○政等人計31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9390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鍾○政等人計31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政等人計31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