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2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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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4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4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1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獎
一、頒發桃園市108年度社區發展工作選拔名冊。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卓越獎:
1.龍潭區三林社區發展協會
2.觀音區樹林社區發展協會
3.桃園區龍岡社區發展協會
(二)績效組:
1.優等:
(1)蘆竹區吉祥社區發展協會
(2)楊梅區金龍社區發展協會
(3)八德區廣興社區發展協會
2.甲等:
(1)龍潭區九龍社區發展協會
(2)平鎮區高連社區發展協會
(3)大溪區仁善社區發展協會
(4)大園區埔心社區發展協會
(5)中壢區永福社區發展協會
(6)觀音區富源社區發展協會
(7)龜山區大湖社區發展協會
(8)新屋區永興社區發展協會
3.單項特色奬:復興區義盛社區發展協會
二、107年度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優:桃園區公所
(二)優等:中壢區公所
(三)優等:八德區公所
(四)甲等:蘆竹區公所
(五)甲等: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社會局於本(108)年8至9月期間辦理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考評各社區發展協會之推動績效,經過市府與區公所評鑑,共計15個社區獲得殊榮,分別是榮獲卓越獎龍潭區三林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社區)、觀音區樹林社區及桃園區龍岡社區等3名;績效組優等獎蘆竹區吉祥社區、楊梅區金龍社區及八德區廣興社區等3名;績效組甲等獎龍潭區九龍社區、平鎮區高連社區、大溪區仁善社區、大園區埔心社區、中壢區永福社區、觀音區富源社區、龜山區大湖社區及新屋區永興社區等8名;單項特色獎復興區義盛社區。感謝上開績效卓著之社區發展協會集結公私部門各種資源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共同營造美好社區願景。
目前社區發展工作包羅萬象,本府為配合政府長照2.0政策,陸續成立許多社區照護關懷據點,已設有318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拓增巷弄長照站307處,數量為六都最多。其服務內容包括辦理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等面向,顯示社區據點在長者照顧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整體而言,設立社區關懷據點,目的為提供地方居民健康促進活動,並讓所有長者在社區中得到最溫暖的照顧。本府各局處亦透過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相關業務,例如文化局經由社區營造發展在地文化特色;農業局以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活化產業文化;環境保護局推動清淨家園與低碳社區,提升社區居住品質等,顯見本府推動社區發展業務不遺餘力,期望藉由培力社區的自主運作,讓生活在社區的居民都能感到美好與幸福。
二、本府「107年度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機關,由桃園區公所榮獲特優,中壢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獲得優等,蘆竹區公所與龍潭區公所則獲得甲等。
本次得獎之區公所發揮強迫入學委員會功能,定期考核強迫入學執行作業,落實強迫入學宣導、家庭訪問、協助家庭清寒或變故者解決困難,獲此殊榮實至名歸。
三、本府工務局辦理龍岡路拓寬工程,分為3期進行,第1期經費約12億元,已於105年7月5日完工;第2期經費約15億元,已於108年8月31日完工;第3期拓寬工程將從環中東路二段拓寬至龍岡路三段37巷,道路長約722公尺、寬度約30公尺,概估經費約24億元,合計龍岡路拓寬工程總經費約51億元。
於此同時辦理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工程,第1期已施工完竣,尚待第2期經費到位即進行營德路延伸至66線道路工程,第3期工程待龍岡國小遷建至體育園區,方能推動該道路拓寬工程。請工務局、地政局及教育局協助龍岡國小取得新校地完成搬遷,俾利及早進行龍岡路拓寬第3期工程,提升龍岡地區的交通效益。
四、有關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映公司)破產事件及員工權益保障問題,該公司於8月29日發布大量解雇訊息,本府勞動局於9月26日及10月8日舉辦說明會,要求進行相關勞資協商,並提出勞工權益保障方案。
華映公司第1階段依照勞基法規定,完成資遣人數約1,500人,除了資深員工外,約有1,100個員工按照其意願轉介至其它單位就業;第2階段該公司欲資遣約1,900人,市府與勞動部達成協商,完成勞資協議。此次勞資協議重點有3點,第1為優先保障勞工權益,該公司在積欠員工工資部分,由於積欠工資與資遣費部分,屬於勞基法保障範圍,因此市府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約8億元;第2調解程序指定強制調解,市府將強制調解結果送至法院公證,協助勞工在清償上取得優先權;第3市府與勞動部協議,由勞動部發函協請內政部依照規定,限制華映公司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境。
感謝勞動局的用心,並請持續努力為勞工爭取最大權益保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火災警報器設置及推廣現況
游副市長裁示:火災警報器可於火災初期偵測火煙並及時發出警報,本市升格後,火災警報器安裝率由37%逐年攀升至80%,而弱勢家戶及高風險之住居場所安裝率更高達94%,感謝消防局及各單位的努力才有此斐然成績,請消防局及各區公所持續宣導,期盼本市所有住戶皆能依法設置警報器,以建構安全防災的住居場所。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本市都計外農業分區檢討改劃作業成果
游副市長裁示:本市產業發展及人口成長快速,為因應都市發展之需,將特定農地調整為一般農地以符現況,故除保留原優良農田外;另規劃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本府地政局召集相關局處組成工作小組經過2年多努力,特定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共計43案,感謝地政局的努力,並請持續辦理後續相關圖冊整理與土地登記作業,俾利土地獲得充分利用與發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裁示:
交通部觀光局於11月舉辦「全台縣市步道大票選」活動,本市獲得30條步道進行票選,請各局處首長宣導同仁至「健行筆記」官網進行線上投票,讓本市獲得佳績。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
游副市長裁示:
本市109年度總預算案已進行至議會聯席審查,有關歲入部分,請各局處首長針對中央補助款,例如一般補助款或計畫型補助款,應充分了解並確實掌握執行進度與執行率。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2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4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4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1月21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李副市長憲明
紀錄:科長林裕玟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江增平先生榮獲108年農村領航獎。
-主辦機關:農業局
二、表揚榮獲教育部108年度校長領導卓越暨教學卓越獎受獎者名冊。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校長領導卓越獎
1.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等學校:林裕豐校長
2.桃園市立大有國民中學:陳家祥校長
(二)教學卓越獎
1.金質獎: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
2.金質獎: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
3.金質獎:桃園市中壢區興國國民小學
4.銀質獎: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5.佳作獎:桃園市桃園區北門國民小學
6.佳作獎:桃園市立武漢國民中學
7.佳作獎: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
三、呈獻榮獲內政部「107年度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龍潭區大北坑休閒農村發展協會總幹事江增平先生榮獲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108年農村領航獎,江總幹事致力推動大北坑社區參與農村再生、休閒農業區劃定、保留客家傳統文化及茶產業復興。
水土保持局將安排本次農村領航獎獲奬人至日本農村社區觀摩訪問,期勉江總幹事將這次日本農村的交流體驗帶回,帶領農村產業再創新生。
二、永豐高中林裕豐校長及大有國中陳家祥校長榮獲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奬肯定。林裕豐校長以「科藝翻轉課程,建構卓越社區完中」為主題,將經驗學習理論做為理念核心,結合產官學合作發展科藝教育,提升學生自信心;陳家祥校長透過「大有智慧領導,成就智慧大有」方案,以「給資源」、「給舞台」、「給掌聲」及「給安慰」的策略,讓教職員生都有「自我實現」的機會。
武陵高中是桃園第一志願學校,以桃園最具代表性的地景「埤塘」為主題,設計「千塘桃花源」方案,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奬金質奬;楊梅國中秀才分校設立「慈輝班」,協助清寒家庭得到就學機會,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奬金質奬;興國國小集合老街溪及社區資源,推動「老街溪,展顏新生命」教學課程方案,培養自主行動、溝通互動及社會參與的素養,獲得教育部教學卓越奬金質奬;桃園國小附設幼兒園以「幼見桃花園」為教學方案,帶領孩子認識在地生活環境,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
北門國小以「飛行」為主軸發展校本課程,設計「飛行北門.夢想啟航」方案,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奬佳作;武漢國中以「桃花潭水C遊記.玩埤結伴戲」為主題,透過在地生活中的素材結合課程,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佳作獎,桃園高中舞蹈班透過「舞力全開.生命飛揚」方案,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奬佳作奬。
恭喜得獎校長及教學團隊,感謝他們的努力及貢獻,讓桃園的學子能夠發揮所長表現優異。
三、都市發展局營建剩餘土石方業務連續2次得到內政部肯定榮獲優等獎項,也是6都唯一獲獎,展現市府團隊推動土石方業務的成果,感謝各機關參與配合本次考核活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違章建築強拆收費自治條例
主席裁示:
(一)今(108)年都市發展局提出「桃園市大型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針對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農地大型違建物優先拆除,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其餘既存違建則按現行「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分類拆除順序處理。
(二)對於一再浪費行政資源之大型及重複的違建,在條例審議通過後也將依規定收費,以達撙節行政資源及提升建築管理成效的目標。
二、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市109年元旦升旗暨全民健走活動
主席裁示:
(一)「桃園市109年元旦升旗暨全民健走活動」-升旗典禮規劃在桃園區三民路與三元街口辦理(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文中用地),並沿著南崁溪河濱公園舉辦全民健走活動,全長約3公里,走完全程者可獲得熊本熊造型便當盒及背包。
(二)請各機關協助宣傳,鼓勵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三、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捷運綠線用地取得報告
主席裁示:
(一)鄭市長上任以來,完成桃園建設架構,其中捷運建設展現希望桃園的新未來,打造便捷理想的居住環境。
(二)請捷運工程局與相關局處強化橫向溝通,積極解決各種可能的問題,讓捷運建設如期如質完成。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大型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秘書處處長報告有關前棟廁所整修、後棟電梯調整停靠樓層及綜合會議廳會議室開放使用,請轉達同仁周知。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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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2996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建築工程樣品屋,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並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樣品屋,指以銷售本市建造執照興建房屋為目的所設置之臨時性建築物,包括展示、接待、行政與銷售等空間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 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設置許可後,始得搭建樣品屋: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建造執照或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之影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結構及消防設備簽證圖說。
六、地籍套繪圖、現況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面積計算表、防火間隔檢討圖說、樣品屋與建築工程基地相對位置圖(設置於建築基地內者免附)。
七、現況相片。
八、自行拆除切結書。
九、非位於禁限建及非屬建築物法定空地範圍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樣品屋之設計及消防設備應分別委託建築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其結構設計部分應由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辦理簽證。
設置於建築基地內之樣品屋,應與工區有適當之區隔,並檢附安全維護計畫。
每一宗建築基地以申請一案樣品屋為限。
第四條 申請設置樣品屋應位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或建築基地外緣起二千公尺範圍內。
第五條 樣品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絕對高度應符合該地區建築物高度管制,且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二、不得設置地下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檢討防火間隔。
四、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書等相關規定退縮或指定退讓。
第六條 起造人應依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繳納拆除保證金。
第七條 起造人應於領得樣品屋設置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施工完竣,並經設計建築師勘驗確認現場與核准圖說相符,檢具竣工報告書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接用臨時水電並開始使用。
因故未能於六個月內報本府備查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報本府備查者,其設置許可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條 樣品屋使用期限自取得設置許可之日起三年為限。但有承接使用需求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展期,並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一、申請書。
二、原建造執照起造人樣品屋讓渡書。
三、自行拆除切結書。
四、設有建築物昇降設備者,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五、承接樣品屋之建造執照或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影本。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以原建造執照申請展延使用者,應檢附前項第三款與第六款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其餘免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廢止樣品屋之設置許可:
一、樣品屋作為展示、接待、行政及銷售以外目的使用,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原建造執照逾工程期限或因其他事由經廢止或撤銷。
第十條 樣品屋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拆除。但設置於建築基地外並經本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樣品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拆除:
一、設置許可期限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經廢止或撤銷。
二、建造執照逾期失效或因其他事由而經廢止或撤銷。
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第十一條樣品屋有變更位置、面積或高度之需求,應經本府同意始得為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或核准設置之樣品屋,得自取得設置許可之日起使用至該建造執照有效期限為止。
前項建造執照期限未達五年者,得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展延,但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第二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點至第五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二點適用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80277482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第二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點至第五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二點適用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8年11月28日府教中字第1080277482號令修正
一、本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至三次,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領域教學研究會決定。彈性學習課程成績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定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以獎勵與輔導為原則,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所定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內容、活動性質、評量原則及方式,參酌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評量方式如下: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及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之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及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所瞭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之學習情形、成果與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或訪問等學習活動評量之。
(十四)檔案評量:就學生學習過程中,所留下之重要相關資料加以彙整後評量之。
(十五)其他評量方式。技藝及特殊教育(班)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及規定,由學校輔導室會同相關人員、任課教師及導師訂定之。
四、各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分為下列八大領域辦理:
(一)語文領域,並分為國語文與英語文。
(二)健康與體育領域。
(三)社會領域。
(四)藝術領域。
(五)自然科學領域。
(六)數學領域。
(七)綜合活動領域。
(八)科技領域。
五、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次定期成績,以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二)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以各次定期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八大領域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乘以各該領域之每週學習節數後加總,其總和再除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計算之。
(四)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以該領域六學期成績平均計算之。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於實施定期評量時因故缺考,其經學校准假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其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學生因中途輟學而復學後,其當學期缺課期間之成績,由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以補考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評定之;其相關成績之處理,由各校學生成績審查委員會訂定補充規定。學生因中途輟學或無故缺課達一學期以上,而返校繼續就讀者,其全學期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校應依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及相關規定,辦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輔導改過遷善;依相關規定審核通過者,得註銷其不良紀錄。
八、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等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落實預警及輔導措施。學生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學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習扶助實施方案規定,對其實施學習扶助措施。學生經實施學習扶助後,其成績評定及格者,該領域(學科)之總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
九、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以資訊化方式為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由學務處主辦,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之。各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由本府協助辦理之。
十、學生之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至少一次。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書除等第紀錄外,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容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出具體建議。學校得公開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個別學生在班級或學校之排名。
十一、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審查委員會,綜理學生成績及畢業資格審查事宜。前項委員會由教務主任為召集人,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為副召集人,並置委員若干人,其中應包含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人員;其組成方式、成員人數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十二、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經核准之公、喪及病假,其上課總出席率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其日常生活表現之畢業成績,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辦理功過相抵、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且依相關規定審核通過註銷後,其記錄未達三大過(三小過等同一大過)者。
(三)其各領域學習課程之畢業總平均成績,至少有四大領域達丙等以上。
十三、教育會考之結果,僅得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使用,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十四、各校為因地制宜及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得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並報本府核定。 |
◆ 有關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297797號
附件:
主旨:有關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金提撥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勞工陳建旭等4人108年11月15日未具文號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本府收件日期為108年11月21日)。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11月29日至108年12月28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30045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遊戲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合法性交易服務管理、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輔導及其他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四、外事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外國團體安全維護、外賓安全維護、歸國華僑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五、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六、保防科: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內部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支援機場、港口遭受劫持、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犯罪預防科:犯罪預防宣導、社區警政與自衛體系之規劃及執行成效之考核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
新治安狀況之控制、一一○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現場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十一、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勤)務規劃、執行、演(訓)練及防情通訊設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民防防護、災害通報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十二、督察室:受理申訴、勤務督導、考核、教育輔導、員警風紀維護、違法違紀查處、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慰問救助、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特種勤務警衛與首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三、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新聞資料蒐集處理、民意機關、
大眾傳播媒體與公益社團之聯繫、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公關業務事項。
十四、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五、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
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六、法制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刑事鑑識中心辦理現場勘察人員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用、一般行政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事項。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
練、交通專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路監理及刑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及相關業務事項。
五、綜合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事項。
六、總務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關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
第五條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
況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勤務規劃、警察服
制、警察裝備、財產管理、廳舍營繕、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
項、警政法規、國賠事件處理、涉外案件處置、外賓安全維
護、新聞發布處理、公共關係推展、為民服務、警政措施宣導、文稿繕核、事務管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改善員警服務態
度、警察教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警備保安、保防業務、民防組訓、因公受傷、失能慰問濟助等事項。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犯罪預防宣導、刑案現場勘察、少
年及婦幼業務、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300457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300457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3040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本市之市立、區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非營利性質法人受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或申請經核准興辦,設立於本市之幼兒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依前條各款之順序辦理。
符合前條同一款條件之幼兒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其錄取順序。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其實際招收人數百分之三十時,得報請本府教育局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85905號
附件: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及第25條第5項。
三、「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人:蔣○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7472。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郵件:nancy31636@gmail.com。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本市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有所依據,爰擬具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二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循之相關法規。(草案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等。(草案第三條)
四、會計人員之設置。(草案第四條)
五、會計人員辦理事務之依循及交代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財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附屬作業組織帳務處理之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會計事項定義。(草案第八條)
九、會計制度主要內容。(草案第九條)
十、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草案第十條)
十一、會計憑證種類。(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原始憑證種類及應記載事項內容。(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記帳憑證種類及內容。(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記帳憑證編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記帳憑證之裝訂及保管。(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會計帳簿之種類。(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分類帳簿之種類。(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應設置會計帳簿種類。(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簽章人員。(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期限與銷毀條件。(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會計項目名稱。(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財務報表編製方式及其簽章人員。(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財務報告應揭露之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年度預算籌編作業原則與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年度決算編造作業原則與工作報告、財產清冊、經費收支決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本準則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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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30894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各校應至少每四年接受一次評鑑。 |
◆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080315974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二)連絡人:謝○君。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7592。
(五)傳真:03-3320515。
(六)電子郵件:10020358@mail.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係桃園市政府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順利於一百零八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其相關規定,並因應教學現場實際執行需求,爰擬具旨揭標準修正案,共修正十一條、新增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附表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明定課程範圍並修正併入兼任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跨領域或跨科目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師教學節數之計算及處理方式。(新增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其教師教學節數之計算及處理方式。(新增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附表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教授輔導相關課程之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增訂本市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主任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明定教師協助校內行政業務、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及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等之召集人之減授課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條次變動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九、配合一百零八學年度修正課程綱要之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修正教師、軍訓教官每週超時教學節數之計算及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一、增訂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之規定辦理。(新增條文第十五條)
十二、本標準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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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張○恩(銷帳編號:108123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869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恩(銷帳編號:108123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恩於108年9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96巷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私立家禾珠心算短期補習班等15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312525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家禾珠心算短期補習班等15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15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企字第108030882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管理要點
一、為加強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與水資源回收中心之工作人員管理,提升施工品質,並有效控管工作證之使用,確保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工作人員如下:
(一)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承攬廠商及其協力廠商之工作人員。
(二)本市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工程之特許廠商及其協力廠商之工作人員。
(三)本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代操作維護工作之承攬廠商所屬工作人員。前項工作人員,限於用戶接管工程、管線工程、用戶接管納管戶查核及水資源回收中心操作維護之工作人員。
三、工作證類別:
(一)用戶接管工程:進行雨污水管渠分流、既有污水處理設施拆除工作及排水流向調查等事項。
(二)管線工程:辦理主次幹管及分支管工程等事項。
(三)用戶接管納管戶查核:至用戶住宅辦理必要之納管線路調查等事項。
(四)水資源回收中心操作維護:辦理水資源回收中心代操作維護等事項。
四、工作證之初發、換發、補發及註銷,應由第二點第一項所定之承攬廠商或
特許廠商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並應檢附該工作人員之申請表(如附件)、身分證影本、勞健保證明文件及其他本府指定文件。
前項廠商應依下列情形,提出申請:
(一)初發:工作人員受雇並於進入工作場所施工前,每人申領一張工作證為限。
(二)換發:工作證有污損致難以辨識、工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或工作證所載事項變更者。
(三)補發:領有工作證之工作人員遺失工作證者。
(四)註銷:領有工作證之工作人員調離工作證所登載之工作、離職或因他案而另行申請工作證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
(一)文件不齊全,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者。
(三)重複申領工作證者。
(四)因第六點第二項規定遭本府廢止工作證未滿一年者。
五、工作證管理:
(一)工作人員應於工作前取得本府核發之工作證,並於工作期間配掛(戴)。
(二)工作人員調離工作證所登載之工作、離職或因他案而另行申請工作證時,應由第二點第一項所定之承攬廠商或特許廠商向本府辦理註銷,並繳回工作證。
(三)工作證限由本人使用、不得塗改、冒用及轉借他人使用。
(四)工作證使用範圍不得超出工作證所載內容事項。
(五)已領有工作證之工作人員不得因他案而另行申請核發工作證。
(六)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民眾私行委託之污水接管業務。
(七)工作人員不得持已註銷或廢止工作證執行相關業務。
六、違反前點各款規定者,得依各別與承攬廠商或特許廠商簽定之契約及雙方約定之缺(疏)失扣點表處理。違規次數達三次者,本府得逕自廢止該名工作人員工作證。 |
◆ 預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301916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
(二)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三)聯絡人:廖○玲小姐。
(四)電話:03-3860569分機322。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fmei@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修正草案總說明由於某些行為產生之聲音巨大、不定時且不易量測,嚴重影響居家生活環境安寧,經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境內必要之噪音問題採取公告行為管制,限制於特定地區或場所內從事特定行為之時段,以管制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聲音,本府爱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訂定本公告。
為因應民眾生活習慣的行為改變及對於吹葉機所產生噪音之負面觀感,並考量鄰近縣市之管制差異,爰調整本公告之管制行為、地區及時段,以兼顧民眾對生活機能及環境安寧之需求,本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第九款對於使用吹葉機從事環境清理作業行為之管制。(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修正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管制地區及時間。(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新增例假日及平日之定義。(公告事項第七項)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檢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核發獎金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8031328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檢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核發獎金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檢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核發獎金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檢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核發獎金作業要點」1份。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檢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核發獎金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核發檢舉獎金作業,以維護民眾使用化粧品之衛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違反本法之違法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本府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本府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前項檢舉應由檢舉人檢附具體違法事證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涉嫌違規之具體事實、地點等相關資料或可提供調查之線索。本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三)領取檢舉獎金之意願。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三、本府因檢舉案件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並經裁處罰鍰處分確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且檢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公告。
(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或應完成工廠登記者未完成登記。
(五)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四、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不實姓名舉發。
(二)查無具體事證或與舉發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已經政府機關或驗證機構發現或處理。
(四)檢舉違反本法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五、依本要點核發獎金時,應通知檢舉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月生效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月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80316302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月生效。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月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二)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三)一般性補助案件之活動地點位於其他縣市,或計畫內容僅為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或會員大會活動。
(四)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五)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六)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依規定填報半年報、成果報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資料。
(七)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參與前一年度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聯繫會報。
(八)申請社區發展補助之計畫內容僅為國內、外旅遊、聚餐。但經中央與本府選拔之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不在此限。
(九)申請社區發展補助者,未參加前一年度本市各區公所辦理之評鑑及研習活動。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最近一年內曾經違反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機構。
(二)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府社會局最近一次評鑑丙等以下(含丙等與不列等)之機構。但身心障礙機構經評鑑為丙等以下,於輔導限期改善期間申請研習活動辦理巡迴輔導費用,不在此限。
(三)最近六個月內經本府社會局限期改善加強輔導之老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十一、一般性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婦女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福利宣導活動。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四)脆弱家庭關懷服務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十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五)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具兒少福利相關科系之學校。
(六)里辦公處(限申請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十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針對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工作人員辦理相關在職訓練(包含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辦理之教育訓練)、工作坊、團體等相關活動,提升專業知能。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之教育課程、公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項目,推動兒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菸、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兒童權利公約等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及預防犯罪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針對脆弱家庭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團體輔導活動、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生活輔導及休閒輔導服務、脆弱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特殊需求服務、志工及工作人員(含家務指導員及臨時人員)研習訓練。
(五)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本市藥物濫用、逃學逃家、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規劃創新服務方案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談、團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親職照顧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備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備、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女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教育、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擾、逃家逃學且不適宜在家教養之特殊兒童及少年,提供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照顧,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支持課程及支持性團體活動等。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之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備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十二)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針對離婚、離婚訴訟中或考慮離婚的家庭提供個別、共同商談服務或其他創新服務方案,強化親職及兒童人權觀念,以減緩離婚對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十九、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費。
(二)團體領導人員費。
(三)戶外活動之教練費、引導員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專業人員服務費。
(六)電話諮詢事務費。
(七)個案研討及聯繫會議專家學者出席費。
(八)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九)房屋租金。
(十)專案計畫管理費。
(十一)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費。
(十二)脆弱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十三)簡易家務指導服務費。
(十四)臨時人員酬勞費。
(十五)住宿費。
二十五、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社會參與、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持團體等福利活動,且其中參與活動之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參加人員比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社會宣導或社會教育活動:以社區民眾為主要參與對象的相關社區宣導或教育型活動、聽障、視障等各種障別紀念日活動等。
(三)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四)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六)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項目,其課程每週應至少開課二十小時以上,並連續開課達三個月以上,且需實際服務十五名以上之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心障礙者,每名身心障礙者每週參與之時數為十小時以內。
2、申請時需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或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
(七)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辦理訪視人員培訓課程,訪視人員參加培訓後,始得提供本項服務。
2、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介資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八)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居住環境規劃、住民健康管理協助、住民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與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住民權益維護等服務。
2、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十)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三十四、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2、社區之短期班隊:如社區成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
3、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一次性講座。
4、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5、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6、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7、社區特色方案:辦理社區需求調查、性別友善社區、青年志工參與等創新、持續性方案,並應具體敘明經營永續性及回饋機制。。
8、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以老人、新住民、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為服務對象之持續性福利社區化方案或計畫。
(三)福利社區化旗艦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另訂計畫辦理之。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活動,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選拔: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項工作選拔。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七)社區自主培力方案: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工作人員培力課程。培力課程包含社區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及環保生態等,鼓勵社區利用資源調查、社區會議等方式進行自我診斷、培力,建立內部基礎共識,以發展社區資源及特色。
三十五、精神倫理建設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選拔(評鑑)為績優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協會每年限申請一案。
(二)社區刊物或電子報應發行至少二期,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導之版面及內容。
(三)社區網站建置應有專屬之網站,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導之版面及內容。
三十七、全區性活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區性活動應經區公所同意;活動核定後,區公所除應函知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相關活動資訊外,邀請卡亦應一併具名。
(二)辦理研習訓練課程者,應於計畫書中明列師資,且課程時數至少六小時。
(三)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選拔(評鑑)為績優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區每年限申請一案。
三十八、社區發展工作選拔之補助,以代表各區參加本市社區發展工作選拔及代表本市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選拔者為限。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九點及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月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80316482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九點及附表一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九點及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月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九點及附表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九點及附表一
九、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後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資料文件,送請補助機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社區發展補助案件,由區公所辦理核銷。
(二)於十二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三)受補助者,應依其補助種類與項目,檢具領據正本、經費總支出明細表、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成果概況表,及附表二所列資料文件,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經費金額。
(四)接受婦女福利補助者,除前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執行概況考核表、婦女福利補助課程滿意度調查表、婦女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五)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及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兒童權利公約宣導成果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六)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及收養家庭支持計畫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個案名冊。
(七)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守護家庭小衛星)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兒童權利公約宣導成果表及參加人員名冊、個案名冊及擬任人員具結書。
(八)接受身心障礙福利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參加人員名冊、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表及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
(九)接受志願服務推展之志工教育訓練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參加人員名冊及志願服務推展滿意度問卷調查表;接受資訊設備汰換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財產清冊。
(十)接受社區發展補助之社區自主培力方案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培力師資領據。
(十一)接受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滿意度調查表、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十二)接受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成效報告。 |
◆ 公示送達王○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966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奇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利文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08029779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302226號
附件:無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利文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08029779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利文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8年1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08029779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利文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社團字108010823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益益奉獻致謝要點」
局長 鄭貴華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感謝各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個人,熱心協助社會福利之公益事務,且犧牲奉獻、服務盡職、表現優異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協助或提供服務予弱勢團體或個人,捐獻財物或捐贈實物者,其致謝方式如下:
(一)單筆捐款或捐贈實物以市價計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致贈本局感謝狀(如附件一)。
(二)單筆、年度累積捐款或捐贈實物以市價計達十萬元以上,致贈本府感謝狀(如附件二)。
(三)經本局專案核定致謝方式,得不受前二款限制。
三、協助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與活動,有具體成效者,以致贈本局感謝狀為原則;倘經評估致贈桃園市政府感謝狀為宜,專案簽請局長核定。
四、有特殊優良事蹟,經推薦、自薦或其他機關表揚,經查核屬實者,其表揚方式如下:
(一)榮獲全市性獎項或表揚、全國性獎項或表揚者,致贈本局獎狀(如附件三)。
(二)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經推薦之情形者,以致贈本局獎狀。
(三)經本局專案核定表揚方式,得不受前二款限制。
五、申請方式:
(一)由各機關(構)或個人自行填妥推薦表,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經本局評估屬實,由社會局各單位協助申請。
(二)同一申請表揚內容涉及二個申請機關(構)以上者,以不重複發放為原則,並由本局主責單位協助申請事宜並彙整各單位意見及資料。
(三)審核結果於送件日十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告知申請人。 |
◆ 公示送達曾○雄等人計51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9859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曾○雄等人計51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雄等人計51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
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8年12月3日桃動五字第1080008143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81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8年12月3日桃動五字第1080008143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8年11月27日經民眾於本市中壢區中正里拾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2525704)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8年11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80008049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8年12月3日以桃動五字第1080008143號函通知陳○明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臺中市東區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08030775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修正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府原福字第104009321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府原福字第105020988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府原福字第1080230591號令修正
ㄧ、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繫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並推展原住民族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除復興區以外之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指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規定者。
(二)原住民:指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者。
(三)事務幹部組織:指市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與協進會。
(四)都市地區:指本市除復興區以外之行政區域。
(五)區族群領袖:都市地區各區之原住民族推選出之領袖。
(六)區總族群領袖:指由區族群領袖互推選產生,負責協調其區內原住民族事務之領袖。
(七)市族群領袖:由都市地區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互推選產生,負責協調各族事務之領袖。
四、區公所應協助轄區內原住民族設立協進會,以協助本局及區公所推展政府政策及辦理原住民族相關業務,其業務由本局另定之。
五、協進會組成如下:
(一)由設籍本市都市地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原住民組成。
(二)置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綜(襄)理會務,應聯名登記,由前款人員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若該區協進會主席無人申請登記參選時,得由本局及該區公所就該區符合資格之原住民遴聘之,其任期以當屆任期為限。
(三)區公所與前款主席共同協調遴聘青年組長及婦女組長各一人,分別負責協助推展會務,及家政、婦女、親職等推廣教育工作。但轄區原住民族人口超過四千人者,得增聘青年組長及婦女組長各一人。
前項主席、副主席、青年組長及婦女組長(以下簡稱協進會成員)名冊應由區公所函送本局備查。協進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依附表一規定發給工作協助費。
六、協進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由副主席代理,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區族群領袖及區總族群領袖列席參加,會議地點及時間,應由區公所會同協進會安排。
七、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及市族群領袖(以下簡稱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設置人數如下:
(一)區族群領袖:依附表二。
(二)區總族群領袖:各區設置區總族群領袖一人。
(三)市族群領袖:設置市總族群領袖一人、市副總族群領袖七人。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稱呼,尊重各族意願於當選後各別訂定。
原住民族族群領袖均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依附表一規定發給工作協助費。
八、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推選方式如下:
(一)區族群領袖及區總族群領袖:
1、各區推選區族群領袖,任期三年,連推選(派)得連任,並互推選擔任區總族群領袖,其推選(派)方式,由區公所協同該轄區之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及協進會訂定。
2、第一目當選名冊應送本局備查。
(二)市族群領袖:
1、由都市地區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互推選出市總族群領袖、市副總族群領袖,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推選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2、市副總族群領袖應有山地原住民族籍當選名額三人。
九、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之功能為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政治社會組織系統,代表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崇高地位,負責協助本市推動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語言傳承、各族群歲時祭儀活動祈福儀式等事項,其協助工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十、事務幹部成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市族群領袖應向本局提出;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及協進會成員應向區公所提出並轉報本局備查。
十一、事務幹部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同辭職:
(一)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半年以上。
(二)無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三)戶籍遷出各該區四個月以上。
(四)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或受徒刑之執行。
(五)連續未出席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辦理之研習或會議達三次以上。
十二、事務幹部成員因辭職、死亡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聘)。前項應補選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但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不再補選(聘)。
十三、區公所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之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及協進會成員召開工作聯繫會報,並將會議紀錄送本局備查。
十四、協助本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績效應進行考核,辦理績效卓著或不彰之區公所、事務幹部組織應分別予以獎懲,其獎懲規定由本局定之。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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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區中路段1717-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09等10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30384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中路段1717-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09等10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龍潭區林坡段648、813、833等地號-石門都市計畫-國民旅社區樁位測釘乙案(新釘BC466等3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3026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龍潭區林坡段648、813、833等地號-石門都市計畫-國民旅社區樁位測釘乙案(新釘BC466等3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2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區中路段1741-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22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30441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中路段1741-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22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博綸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30762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博綸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博綸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昌騰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307624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昌騰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昌騰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巍巍交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307616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巍巍交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巍巍交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柳○男(銷帳編號:108122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826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柳○男(銷帳編號:108122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柳○男於108年9月10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202號對面,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黃仲玟)。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修正本府100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1000701420號公告事項七,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234200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100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1000701420號公告事項七,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及第17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原公告事項七:「為維護民眾用水安全,降低對健康可能造成風險,禁止飲用、使用上開污染區域之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修正為:「為維護民眾用水安全,降低對健康可能造成風險,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用於製程除外)及作為飲用水水源。」,其餘公告內容不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85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謝○旺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1月1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註銷本市張士元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0873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士元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士元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0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7○號
四、事務所名稱:龍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信義里潮州街7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劉帥雷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074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劉帥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帥雷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帥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僑愛一街35巷22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謝錦成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088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謝錦成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錦成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成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福星七街11之9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江亦姗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0873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江亦姗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亦姗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詳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68號14樓之8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2824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一)民國109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1樓多功能展演廳舉辦說明會。
(二)民國109年1月7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三)民國109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中壢區、平鎮區或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楊梅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2824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楊梅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一)109年1月6日上午10時整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舉辦說明會。
(二)109年1月7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楊梅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楊梅區或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詠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1561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詠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詠蘋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詠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189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5期觀音區草漯(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803125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5期觀音區草漯(第一區整體開
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8年12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19747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段部分土地,計476,000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併同前次公告禁止期間合計1年6個月。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蘇美惠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172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蘇美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美惠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美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263之3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602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10月22日至108年12月03日,批號Y1081105共94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都會區(八德及埔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803015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都會區(八德及埔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6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緣起:
(一)本市現有33處都市計畫,部分不僅彼此相鄰,發展上更已同屬一生活圈,有併同整體規劃考量之必要,爰優先擇定桃園、中壢都會生活圈內9處相鄰接且都市發展依存度較高之都市計畫區,整併為3處都市計畫區。本案為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等2處都市計畫,檢討整併為「桃園都會區(八德及埔頂地區)都市計畫」。
(二)上開都市計畫整併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逐步辦理,本案屬第一階段,僅就都市計畫範圍及書圖內容整併,不涉及實質計畫檢討變更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1、第一階段整併主要計畫書圖。
2、第二階段實質檢討主要計畫,同步進行細部計畫書圖整併及檢討。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09年1月8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二)民國109年1月8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辦理。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市大溪區、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附件一、附件三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27520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附件一、附件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王○文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3。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32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
附件一、附件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以下簡稱本管制方式)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公告生效,將南崁溪流域全境劃定為銅排放總量管制區,其中支流東門溪流域為第一級總量管制區,並以東門溪為特定承受水體,於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新設含銅事業。惟考量目前廢(污)水處理技術已更為精進,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等未排放於地面水體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或最終承受水體非屬東門溪流域者,並未影響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水質及污染負荷量。在兼顧產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前提下,有必要合理調整第一級總量管制區新設事業之限制條件,爰擬具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管制方式涵蓋之行政區域範圍。(修正附件一)
二、修正本管制方式適用對象。(修正附件三第一點)
三、修正對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新設者之限制及新增配套措施。(修正附件三第四點,新增第五點及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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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783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本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辦理本計畫。
二、受理申請期間:108年12月10日至109年7月1日。
三、委託辦理事項:(詳如附件1-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
(一)收容由本處所運送之受傷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二)收容民眾拾獲通知本處後逕送之受傷遊蕩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三)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處。
(四)提供本處收容之受傷犬貓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
(二)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
(三)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臨床檢驗診斷之機器設備:
(1)全自動生化檢測儀器。
(2)醫用等級顯微鏡。
(3)放射線攝影設備(X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4)其他動物臨床檢驗診斷用儀器。
(四)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五)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醫院需於醫療照顧病歷上詳細寫明醫療紀錄,提供本處前開醫療紀錄內容資料,並依費用請領自我檢核表申請款項,每件醫療照顧費用採單價計算法,依「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附件2)規定覈實給付,各項費用單價皆含獸醫診療機構營業或獸醫師個人執業所得稅。
六、委託方式:採申請制,有意辦理本計畫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填具「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附件3),並檢附以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辦理申請作業,郵寄信封請註明「申辦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字樣。
(一)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開業獸醫師(佐)證書影本及執業執照影本。
(三)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1份。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文件採書面審核,並派員擇期實地查核受委託機構之設備與空間。
(二)經書面與實地查核合格者,簽訂「桃園市政府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及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並依簽約規定時間委託執行本計畫。
處長 王得吉 |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8340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貓,基於動物保護原則,提供必要之照護,俾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期間:108年12月10日至109年7月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合格志工。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由本處所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二)民眾發現通報後,由本處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2,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志工逕洽本處並簽訂「桃園市哺乳貓照顧契約書」。
處長 王得吉 |
◆ 公告「桃園區桃鶯段83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釘案(新釘R10832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31990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桃鶯段83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釘案(新釘R10832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9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803193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9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9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瑞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事實認定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310609號
附件:
主旨:有關瑞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事實認定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金提撥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勞工何兼成108年12月2日未具文號召開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本府收件日期為108年12月5日)。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瑞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12月18日至109年1月20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曲○凡等人計1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10512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曲○凡等人計1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曲○凡等人計1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3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859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3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10月17日在桃園市○○區○○路○段○○巷○○弄○號○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31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859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31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10月16日在桃園市○○區○○路○段○○巷○○弄○號○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訂正書圖不符部分及修訂都市設計準則)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2593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訂正書圖不符部分及修訂都市設計準則)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1月8日上午10時0分於大溪區公所三樓簡報室及109年1月8日下午3時0分於八德區公所三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