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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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4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2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2019年德國iENA紐倫堡國際發明展。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金牌: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具有人因工程功能的自行車轉向之把手結構」團隊
(二)金牌: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自動電控式雨傘開合機構」團隊
(三)銅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種胚芽乳酸桿菌、組合物、培養方法及排除體脂肪、降低肝腫大及或抗發炎的用途」團隊
二、呈獻「108年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考核」成績優秀單位團體獎。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獎。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四、呈獻2019年低碳建築貢獻獎。
-主辦機關:農業博覽會辦公室
貳、主席致詞:
一、今日正逢就職一週年,就職一週年展示的最好施政成果就是努力工作,做好每一天的施政,因此今日市長行程一切照常,並未特別安排就職一週年成果展或宣傳活動;將於元旦升旗典禮,針對2020年桃園發展的重要目標向市民報告。
二、本市2020(庚子年)春聯打破依循12生肖傳統,邀請書法名家朱振南及桃園在地年輕書法家鄧君浩分別題字「民和年豐」及「四季平安」兩幅春聯,並於12月30日(星期一)開始透過區公所及區里系統發送至家戶;未來如燈會、燈節及相關文化節慶等,亦可考量擺脫框架,以生肖以外題材作為主題。
三、德國iENA紐倫堡國際發明展,今年已邁入第71屆,是全世界最悠久,也是最受肯定的發明展。創新研發為台灣應持續努力的方向,能夠提升企業與國家的競爭力,本次台灣代表團共獲6面金牌、7面銀牌及4面銅牌,成果豐碩。
徐偉銘先生為勤益科技大學研究生,發明具有人因工程功能的自行車轉向把手結構,獲得金牌,本項發明讓駕駛可透過人體工學的調整把手,減少背部及手部痠痛,並提高騎車舒適度及安全性。李維淳先生同為勤益科技大學研究生,以「自動電控式雨傘開合機構」得到金牌,讓雨傘可自動感測手持狀態,自動開啟與閉合,並已由彰化一家雨傘公司開發成功,進入商品化。此外,葡萄王生技公司為生技產業重要龍頭,該公司徐瑞霞副課長,從有機蔬果中分離出新菌株GKM3,經多項動物實驗證實,能降低血脂、脂肪肝及體脂形成,獲得銅牌,值得肯定。
四、經濟部每年針對22個地方政府、4個科學園區及1個加工出口區辦理工廠校正業務考核,本市有1萬1,514家工廠,數量僅次於新北市與台中市。本府調查團隊共動員114人,透過調查可掌握工廠營收、產銷、資產、技術及研發等資訊,作為未來推動工廠輔導、公安、環保、食安及農安等策略參考。
五、本市連續14年榮獲行政院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今年考核成績為95.28分,較去年進步1.85分。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由游副市長主持,副召集人為政風處鄧處長,透過工程稽核能讓採購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工程品質、預算效率,並 有效掌握工期,使工程效益最高化。六、農業博覽會於今年10月27日圓滿落幕,是全國第1個得到碳足跡認證的博覽會,也是本次獲獎17個單位中唯一的政府部門,其餘獲獎單位全為民間企業,如電子廠商、綠能科技廠商及建材廠商等。桃園農博共獲得14個鑽石級及2個黃金級認證,更榮獲低碳建築貢獻獎,總減碳量達3,044噸,相當於8座大安森林公園。
桃園農業博覽會不僅行銷未來新農業、新價值與新生活,凝聚地方願景及魅力,同時加入低碳及生態科技文化各種因素,藉此看見未來綠色生活的典範。本府計畫將農博基地轉型為新屋農博環境教育園區,由環保局負責營運,可舉辦環境教育、音樂、露營、展覽、市集及運動等活動,打造成為新屋重要的旅遊景點。
桃園農業博覽會讓所有參與農博的夥伴留下滿滿的感動與美好回憶,農博紀念章贈送給所有參與同仁做為紀念,最後再次感謝各局處的努力,包括副市長及邱副秘書長督導協助,以及志工與民間夥伴的協助。
七、本府積極推動育兒津貼,以期減輕年輕家庭負擔,讓年輕家庭甜蜜多一點、負擔少一點,也持續推動準公共化政策與設置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104至108年增設幼兒園66個,增班220班,增加6,376個名額,為歷來增班幅度最大,且本府已申請18所幼兒園新建補助,總經費為9億4,590萬元,其中教育部補助8成,經費約7億5,660萬元,若加計相關設備費用,將超過10億元,109至113年將增加47園、6,406個名額,並將衡量區域發展,進行規劃,以達成整體公共化4成比例的目標。
本府也研議將2歲專班需求納入空間規劃,讓托育與學前教育銜接,以完整建置0至5歲托育與教保服務系統,持續盤點可設置公共化幼兒園公有空間及土地,並召開由市長親自主持的相關用地取得會議。
八、本府爭取教育部體育署補助16校設置風雨球場,總經費1億4,240萬,每面球場約890萬,請教育局依計畫持續辦理。
九、目前本市托育準公共化政策推動成效頗佳,保姆簽約率已達89%,登記者2,444人,符合簽約者2,239人,簽約者1,988人,私托中心參與準公共化簽約率達92%,符合資格者86家,簽約者82家。
本市積極推動公托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政策,公托中心面積約150坪,收托45至60人,公共托育家園面積約35坪,收托12人,收費標準均為9,000元,其中政府補助3,000元,自費6,000元,今年共完成設置11個公托中心及6個公共托育家園,未來將規劃於社會住宅1樓設置。
十、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段,可行性研究業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後續將辦理綜合規劃相關作業,中壢中山東路也將採取地下化方式施工,中壢後站至八德段打通,讓桃園形成口字型的環狀捷運骨幹網路,是捷運計畫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請游副市長召開軌道小組,研議處理捷運4項重要施工交通議題,分別為中正北路與南竹路口、八德段重劃區、中壢車站及桃園車站,雖然交通影響評估與交通維持計畫均已通過,仍請交通局、捷運工程局及警察局專案處理,以減少施工造成民眾不便及保持交通順暢。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推動進度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桃園是人口快速發展的城市,年輕人比例相對最高,對於幼兒教育,本府向來不遺餘力的推動,109年即可達到教育部標準,公共化與私立招收人數比例為4:6,並依市長所提,期許各區均能達到標準,因此本府標準較中央高,請教育局依計畫持續推動。另市長將親自召開專案會議,協助有關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所需用地取得,請市府相關局處及各公所,盤點並提供閒置空間,以利用地取得達到預期目標。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國民中小學設置半戶外球場計畫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桃園目前尚有42所國中小學沒有活動中心或風雨球場,感謝教育局努力爭取中央補助,規劃16校增設風雨球場。請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協助教育局順利取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並請教育局定期召開管制會議,掌握進度,讓16校的風雨球場如期如質完成。
三、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公托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推動概況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桃園出生率為六都最高,公共托育是本府的施政重點,社會局積極執行,也有初步成果,但是與五都相比,仍有努力空間,請社會局持續積極努力依原訂計畫推動,以達成預期目標。用地取得部分也請市府相關單位及各公所能協助提供土地,包括社會住宅等,以確實達到市長所提讓家長甜蜜多一點、負擔少一點。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早期工程案因相對規模較小,交通維持影響時程約為1星期至20天不等,但目前桃園推動多項重大工程,影響交通時程較長,依交通局局長所提,如長時間影響交通,例如達3個月或6個月以上,交通維持應就大範圍並完整考量整體交通影響,勿僅以傳統小範圍、小面積及小時程方式處理,請各相關工程單位特別注意。
(二)跨年活動請各機關及機關首長全力支持,讓活動能順利圓滿完成。
(三)關於秘書長所提,捷運施工的桃園中正路及鐵道局施工中壢新興路,對交通影響較大,請捷運工程局、交通局與交通部鐵道局共同處理。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游副市長建華裁示:列管序號3「研提國家級風景區計畫,爭取觀光設施改善計畫補助」案,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議解除列管,其餘4案,請相關局處首長督促同仁持續推動。
捌、臨時動議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吳主任委員君婷:
(一)請復興區、大溪區、平鎮區、桃園區、龜山區及龍潭區區長協助引薦地方創生相關團隊及人員,藉由與其溝通,協助地方創生工作。
(二)本市推動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已初步盤整,請各局處首長協助,若有任何建議請不吝提出。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地方創生與推動SDGs計畫,均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整主責推動。推動過程需各局處及公所共同參與及支持。請各局處與公所對於上述2項業務推動,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積極聯繫、配合及處理,以利推動順暢。
二、黃秘書長治峯:因應年度與系統轉換,以及預留公文核批時間,請各機關配合,須簽陳至府一層的公文,於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至府一層。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秘書長所提公文時程,請各機關特別注意。
三、民政局湯局長蕙禎:本人已辦理退休,今天是最後1次參加市政會議,要離開共事已久的同仁,真的感到不捨,長期以來,一起共事,一路走來,創造桃園成為幸福感最大、滿意度最高的城市,身在這個光榮的團隊,我們與有榮焉,最後在此感謝大家多年來的牽成。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日後仍請湯局長多幫忙協助,請各位再度鼓掌謝謝湯局長。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本市春聯一向廣受市民關心及喜愛,請秘書處如期將2020春聯送至各機關,並請各公所協助透過行政及區里系統發送。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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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803344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通傳綜規字第10540002060號令)。
四、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09年度市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510元為上限。
(二)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多元頻道組合及服務方案費用標準:
1、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1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
組合搭配套餐1或套餐2,套餐各含2個精選HD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600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500G超級錄影機(PVR))。
2、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3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5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6個精選HD頻道)。
3、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7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1,20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20M光纖寬頻上網服務)。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599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超級錄影神器)。
(三)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0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費為1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300元。
2、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3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二、附帶決議執行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審議之依據:
(一)系統經營者應於109年4月1日前推動109年度多元頻道分組方案,並於推行前積極運用社群媒體、跑馬、官方網站等多元管道宣導,善盡主動告知義務,明確揭露多元方案內容供收視戶選擇,不得拒絕收視戶申請。
(二)系統經營者應視有線電視產業及頻道商內容產業之發展,持續提升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之頻道內容及數量,以維護民眾收視權益。
(三)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數位化政策,積極推廣4K機上盒服務,以提升有線電視匯流服務內容。
(四)系統經營者有頻道位置異動、上下架之情形,應依相關法規送審及播放,確實通知收視戶及提供相關賠償或退費措施;如與頻道供應事業發生任何爭議,得依法申請調處,至於商業糾紛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妥為因應預防及處理,以維護收視戶權益。
(五)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維持免裝機費及免基本頻道收視費,並享有上網優惠;中低收入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以半價計收,系統經營者應主動善盡告知義務,並請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協助宣導。
(六)系統經營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收視戶選擇。雙月繳(含)以上預繳戶的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費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提供折扣優惠措施,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
(七)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包括社群媒體、APP、免付費客服專線、官方網站等多元客服管道,以便收視戶利用;另如遇斷訊情形,應運用多元管道通知收視戶,且主動告知相關賠償或退費權益資訊。
(八)系統經營者於桃園市政府執行109年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之調查結果,整體滿意度之平均值應達到75%。
(九)系統經營者須積極配合市府執行纜線清整計畫,配置值班人員進駐「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即時處理纜線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以及指派固定員額執行有線電視纜線自主清整,共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十)系統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公告後兩周內送本府核備。待定型化契約獲本府核備,應公告於系統經營者官方網站與社群媒體。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訂定「經濟部水利署109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6日生效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8202196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經濟部水利署109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6日生效。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水利署109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如附件)。
部長 沈榮津
經濟部水利署109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壹、計畫概說
一、計畫緣由民眾申請接用自來水時需自行負擔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常造成部分民眾因無力負擔或無意願負擔費用,而未接用自來水。為基於改善未接用自來水地區民眾用水品質,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對於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規定,並配合行政院政策修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對於上述無力負擔相關經費,致無法解決用水問題者,將予以經費補助的協助。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於辦理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事宜時,應擬具年度補助計畫且公告之,爰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計畫依據
(一)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
貳、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經費來源
本計畫經費依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補助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經費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而定,第二級百分之六十五,第三級百分之六十九,第四級百分之七十一,第五級百分之七十五,餘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
二、經費額度
經濟部水利署於109年度計畫經費共編列1.5億元。經濟部水利署得視預算額度、執行進度及申請補助案件多寡,檢討調整之。
參、補助計畫申請期限
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5日止。
肆、補助項目
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辦理位於無自來水地區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
伍、補助地區、對象及優先順序、限制、方式、申請書表及核撥補助經費方式
一、補助地區
(一)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
(二)位於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地區。
二、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十條,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四)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
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
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
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十年以上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民國95年1月1日前取得者。
符合前述申請資格之集建住宅,若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前申請,不受使用執照須為民國95年1月1日前取得之限制。
三、補助限制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補助用戶設備外線
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且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接水完成日期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至民國106年6月3日前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
四、補助方式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八條,申請人得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前或接水完成後(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5日止。),檢附所需申請文件,自行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五、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及下列文件之一:
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後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1)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
(2)建築物完工證明。
(3)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築物證明。
(4)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
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前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5)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
(四)補助款逕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如附件二)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5日止)。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需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
(六)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自來水事業繳款通知單及帳戶資料等資料。
六、申請核撥程序
(一)接水前申請:民眾向自來水事業申請接水,自來水事業通知民眾繳款時,民眾得出具補助申請書、補助款逕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如附件一、附件二)等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流程如附件三)
(二)接水後申請:民眾向自來水事業申請接水,先行繳費並完成接水後,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流程如附件四)
(三)申請案件:
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各縣市政府原則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原則應於受理後四十五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
(四)其餘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案件:各縣市政府應視經費執行情形按優先順序核撥給申請人,若計畫經費用罄,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下次計畫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
陸、停止補助條件各縣市政府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柒、經費撥款機制及保留核銷作業
本計畫經費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撥付條件、比例及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水利署公告之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額度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水利署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執行達已撥經費百分之七十者,應檢具收據、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經費累計表(如附件六)及提送執行達已撥經
費百分之七十之佐證資料(如補助申請人之申請明細總表或配合接水前補助經費撥付自來水事業之公文)至水利署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五。
三、辦理尾款請領及核銷決算作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已執行補助案之決算,應檢具收據、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已核章之經費累計表(如附件六)及核銷清冊(如附件七)送水利署辦理核銷決算作業,並得請撥賸餘補助經費;另核銷清冊電子檔(如附件七)須於每年12月15日前提送水利署,辦理後續經費核銷及繳回作業。
四、保留作業:
於每年12月15日前依實際受理情形(已於申請期限前申請,惟當年度無法撥付之案件)提送保留申請表(詳附件八)及其他佐證資料送水利署,辦理經費保留申請作業,並需於次一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作業。
捌、預期成果藉由本計畫照顧弱勢民眾之用水權益,更可提升全國自來水普及率、促進飲用水之安全並加強水源水質之安全維護,達到全國民眾用水無虞目標。
玖、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若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比對是否列於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名單。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僅補助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工程經費,不包含路權單位收取之路修費。 |
◆ 公告本市中壢區「興平里、內定里及仁愛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3307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興平里、內定里及仁愛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2月25日桃市壢戶字第108001427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興平里、內定里及仁愛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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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80309805號
附件:桃園市政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修正「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桃園市政府府社婦字第105020258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桃園市政府府社婦字第105032488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桃園市政府府社婦字第107013553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桃園市政府府社綜字第1080309805號令修正
一、本規定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三、申請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及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三)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僅申請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認定。
四、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金額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所稱ㄧ定數額,指一口人之家戶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戶內人口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五、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因配偶惡意遺棄,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指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為限;所稱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指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並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為限。
六、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家庭暴力受害,指法院核發具有效期間之保護令、或經政府機關社工員專案評估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或最近六個月內報案單、通報記錄及驗傷單。
七、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審核基準如下:
(一)因離婚或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者,申請人及子女不得與前配偶或子女之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或同一戶籍。
(二)所稱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指申請人單獨行使或負擔其十八歲以下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所稱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十八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其孫子女之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四)所稱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指申請人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共同居住,且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八、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稱重大變故,指申請人獨自負擔家計,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證明需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二)照顧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證明需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三)原負擔家計者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中。
(四)非自願性失業未領取失業給付,且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五)其他提供具體事由經評估為重大變故者。九、申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並備齊附表所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前項應備文件之最近三個月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投保明細資料,得經申請人同意後由區公所代為查調。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申請文件不全者,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其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間。
十、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與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等相關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十一、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應每年申請,且不得與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家庭暴力被害人子女生活費用等相關生活津貼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前項補助於當月十五日前備齊文件提出申請者,於審核通過後,自當月起發給;於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申請文件者,自次月起發給。申請延長第一項補助者,區公所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十二、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由區公所核發資格認定函,其補助依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十三、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傷病醫療補助者,不得與本市市民醫療補助等相關醫療補助重複領取,且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項補助項目,以疾病或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十四、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由區公所核發資格認定函;申請兒童托育津貼補助者,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由區公所核發資格認定函;申請兒童托育津貼補助者,不得與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之子女托育費用、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就讀非營利或準公共私立幼兒園、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低收入戶托育津貼、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二至四歲就讀幼兒園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學前特教等相關托教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前項補助核撥至子女或孫子女帳戶。但有特殊原因,並由申請人填具相關證明或切結書者,得核撥至申請人帳戶。
十五、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法律訴訟補助者,最高補助五萬元,且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十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者,由區公所核發資格認定函,其補助依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辦理。
十七、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家庭暴力受害,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者,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經社工員評估有家庭暴力受害具體事實者為限,且申請人不得與家庭暴力之加害人共同居住。
前項補助期限以保護令期間為限。
十八、申請人對區公所核定結果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繳回溢領補助費用:
(一)申請人或補助對象戶籍遷出本市。
(二)重複領取本府核發之相關補助、津貼高於本規定相關補助。
(三)提供不實資料。
(四)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
(六)其他違反或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規定者。
二十、受補助者經書面通知應繳回溢領補助費用時,應一次或分期繳回溢領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或由本府社會局經當事人同意,自受補助者本人或其扶養子女領取之津貼,按月抵扣溢領補助費用至清償為止。因受補助者本人死亡而溢領生活扶助費時,其法定繼承人應繳回溢領補助費用。
二十一、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資格應每年申請認定,本府社會局得派員訪視。前項申請之方式、時間及相關事項,由本府社會局另行公告之。
二十二、申請補助案件,區公所應建檔並按季將清冊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二十三、本規定所需書表,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0803319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府原福字第104007304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府原福字第108033194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藝術發展、鼓勵舉辦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維護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址本市已立案登記之人民團體或宗教團體。
(二)位於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
(三)經本府協助發展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族組織。
三、補助類型如下:
(一)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歲時祭儀、族語傳承、舞蹈、音樂、編織、工藝、雕刻、繪畫、體育、戲劇或展演等活動。
(二)原住民族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三)原住民族老人、婦女、家庭、親職及成人教育。
(四)原住民參加國際多元族群文化、體育交流活動。
(五)其他配合本府原住民族政策辦理之活動。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表。
2、提案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補助經費切結書。
5、除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外,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單位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本府審查申請補助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六、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申請補助之計畫係屬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或配合本府各項重大活動辦理之相關計畫,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特殊情形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理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加補助次數。
(三)補助項目基準如附表,本府得視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府核定補助之單位(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並函報本府辦理核銷結案:
1、領款領據。
2、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3、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
4、各項原始支出憑證,若受部分補助時,其補助項目應檢具支出憑證正本。
5、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6、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
(二)前款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加上封面依序裝訂。
(三)受補助單位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視同放棄,本府得逕予廢止補助之核定。
八、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之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府得廢止補助之核定。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之活動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四)受補助單位繳交至本府之活動成果報告相關宣導資料,及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往後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資料。
(五)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廢止補助之核定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之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
◆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學校辦理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8001504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學校辦理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生效。
局長 何明光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學校辦理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桃客文字第104000362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定期社團活動,增進學生長期學習客家語言文化機會,培育多元能力與興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市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及國小。
三、補助範圍:
(一)以學習客家語言、認識客家文化為主,可包含詩詞吟唱、歌謠、舞蹈、口說藝術、戲劇、導覽培訓、民俗技藝、禮俗信仰、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記錄等課程。
(二)於課外時間舉行,地點原則以各校之室內外活動空間為主。
(三)補助期間須橫跨至少三個月,每週至少一節課,全部課程安排至少十二節課。但如遇考試、連假或其他重要活動者,得經本局同意後調整辦理時間。
(四)參加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需至少十五人。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除外。
(五)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補助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
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至多申請二案,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講師鐘點費:每節課以支付一位講師鐘點費為原則。
1.內聘講師:國中小學每節課原則以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為上限,其餘得依講師學經歷、專業能力等條件酌予提高,至多不得逾新臺幣八百元。
2.外聘講師:每節課原則以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其餘得依講師學經歷、專業能力等條件酌予提高,至多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3.助理講師:如因專業技藝等課程所需,且上課人數逾十五人並經本局核准確有必要者,方能配置一位助理講師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按同一課程講師鐘點費減半支給。
4.核銷時應檢附課程表及講師、學員簽到表。
(二)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且以教學必要之講義、材料費為主,核銷時須檢附印刷品、使用照片等佐證資料。
(三)參加校外競賽、展演、田野調查等費用:
1.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上限,核銷時須檢附簽領清冊。
2.租車費(含器材運送):單日每車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3.道具及服裝費:限參加校外競賽、展演者,每人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四)行政費: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其他項目總額百分之十,且以必要之攝錄影、文具、文宣、紙張耗材、保險、電費等為主。
每案以本局核准之項目及金額為準,不足者由各校自籌所需經費。
六、辦理期限:每年度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七、申請期限:每年度申請期限至當年度十月十五日截止,申請單位至遲應於預定辦理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項)一式二份(含電子檔),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存備份。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十一、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
十二、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得依本局核定補助金額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據)辦理經費預支,並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檢具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二份函送本局核銷結報。前開補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三、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後實施。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講義、文宣或上課地點之白(黑)板等適當處所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
推展客家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桃客文字第106000366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學術及文化活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成向下扎根、永續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申請單位為當年度客語生活學校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補助範圍:
(一)開辦客家魔法營:
1、執行時間為每年度寒、暑假,每班為期至少五日,每日至少四節課。
2、每校可依學習內容深淺規劃分級開班,招生對象以申請學校學生為主,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其中,家長人數占學員總人數比例以二分之一為上限,以增進親子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3、課程內容:
(1)規劃富含客家文化之主題營隊,如「客家戲曲營」、「客家歌唱營」、「客家影像創作營」、「客家語言文學營」等。
(2)客家主題之學習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八十。
(3)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並強調結合學校特色、在地文化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內容。
(二)舉辦客家文化推展活動:於本市境內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樂、戲劇(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競賽、參訪、調查研究、成果發表或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以申請三案為原則。
(二)客家魔法營每案補助金額以至多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其餘活動每案以至多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期間:
(一)當年度客家魔法營申請期間至六月三十日截止,其餘活動申請期間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截止。
(二)申請單位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七、辦理期限:每年度十二月五日前完成。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項)一式二份(含電子檔),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存備份。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十一、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酌減其補助,已請領經費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並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者。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6、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經費核銷:
(一)申請撥款:
1、受補助單位得於年度開始後,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據)函送本局,以憑撥付已核定之補助款,並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具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二份函送本局結案,實際結算數如少於原補助款者,賸餘款應依上開期限繳回本局。
2、或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上開核銷結案資料,函送本局申請撥款及結案。
(二)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已請領補助款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且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三、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後實施。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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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坤及阮○豐(NGUYEN ○○○ PHUONG)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8311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坤及阮○豐(NGUYEN ○○○ PHUONG)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坤及阮○豐(NGUYEN ○○○ PHUONG)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黃○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904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謙於107年4月23日在桃園市○○區○○○路1○2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戶籍於106年12月18日即遷址至高雄市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信凱)。
局長 陳國進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府衛醫字第10803255591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府衛醫字第10803255591號
被懲戒人:李○賢
出生年月日:民國59年11月15日
身分證字號:E1212052○○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牙醫診所(100年10月19日至104年11月10日)、○○牙醫診所(104年11月10日至105年6月6日)、○○牙醫診所(105年6月6日至106年4月13日)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區○○路○段316號1樓(○○牙醫診所)、桃園市○○區○○路○○號1樓、2樓、3樓(○○牙醫診所)、桃園市○○區○○○街○○○號1樓(○○牙醫診所)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牙執字第E12120525○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處被懲戒人警告處分。
事實:
一、被懲戒人係○○牙醫診所(100年10月19日至104年11月10日)、○○牙醫診所(104年11月10日至105年6月6日)、○○牙醫診所(105年6月6日至106年4月13日)之負責醫師,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於104年9月26日至105年10月31日期間偽造18位病人之就醫紀錄,詐領健保點數,共詐領健保點數合計25,930點,核算健保給付費用合計新臺幣2萬6,288元,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本案由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君犯詐欺取財罪,於108年4月25日桃簡字第704號刑事簡易判決業已判刑確定。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08年11月20日醫師懲戒委員會
議現場陳述表示「坦承錯誤,惟非故意不實申報健保點數,因行政疏失所致,並自行清查錯誤,主動繳回溢領之費用,經健保署依規定處停止健保申報1個月。本人亦已依法院判決如數繳納20萬元之公益捐。業已受到相當之懲罰,懇請醫師懲戒委員會審酌上情從輕之警告處分。」。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詐取健保費用,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4月25日桃簡字第704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員 謝○發
委員 郭○豪(請假)
委員 何○彰
委員 盧○華(請假)
委員 林○穎
委員 楊○達
委員 徐○年(請假)
委員 林○敏
委員 王○嘉
委員 徐○雄(請假)
委員 古○華(請假)
委員 邱○洳(請假)
委員 林○柔
委員 簡○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 核發本市尤子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361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尤子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尤子誠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全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1541巷238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徐芝樺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3310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徐芝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芝樺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1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豐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自忠街45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洪月真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0043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洪月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月真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品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2段284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
◆ 公示送達李○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3266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仁君於108年度(車號:MH○-22○○)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3266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仁君於108年度(車號:MH○-22○○)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倫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326631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李○倫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倫君於108年度(車號:2○○-DD○)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許○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32663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許○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軒君於108年度(車號:7○○-GP○)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邱○傑等人計38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10948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傑等人計38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傑等人計38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何○樹等人計1,11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10976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何○樹等人計1,11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何○樹等人計1,11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