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紀錄:科 長林裕玟 科 員陳美智
 
壹、獻獎
一、呈獻第九屆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吉哈拉愛家族:家庭組第1名
(二)桃園市原住民族教育協會Cilopasay隊:社會組第3名
(三)八德國中:學生組第6名
二、呈獻108年運動i臺灣計畫執行成果榮獲優良縣市。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三、呈獻交通部107年度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優等獎。
-主辦機關:交通局
四、呈獻2019第七屆台灣景觀大獎。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一)傑出獎:都市發展局:崙坪文化地景園區
(二)優質獎:水務局: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工程
(三)優質獎:工務局: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四)佳作:工務局:都會果園,頭重溪柚子公園
(五)佳作:工務局:桃園區風禾公園空間活化
(六)佳作:工務局: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統包工程
貳、主席致詞
一、第九屆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108年10月26至27日於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辦理,桃園市代表隊伍「吉哈拉愛家族」榮獲家庭組第1名、「桃園市原住民族教育協會Cilopasay隊」榮獲社會組第3名、「八德國中」榮獲學生組第6名佳績。
本市為全臺都會原住民族人口最多之縣市,感謝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獎項初賽,遴選優秀隊伍參加全國競賽,創下本市參賽以來最佳的成績。
二、體育局自105至108年辦理「運動i臺灣計畫」,申辦活動數及補助金額逐年增加,申請的獎項為全臺最多,108年執行績效榮獲最高「特優」獎項,感謝體育局努力營造桃園為全民運動城市。
三、交通局為從根本解決車輛違停問題,於桃園與中壢2處火車站及本市14處公車站實施科技執法,建置違規智慧偵測系統,藉由科技設備即時進行違規辨識,並現場警示提醒駕駛人駛離,明顯降低車輛違規件數,榮獲交通部「智慧運輸發展建設計畫-優等獎」殊榮。
四、桃園榮獲「2019第七屆台灣景觀大獎」6個獎項,得獎項目略述如下:
(一)都市發展局「崙坪文化地景園區」榮獲年度唯一傑出獎。
(二)水務局「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工程」榮獲優質獎。
(三)工務局囊括4個獎項,分別為「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獲得優質獎;「都會果園,頭重溪柚子公園」、「桃園區風禾公園空間活化」及「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統包工程」獲得佳作獎殊榮。
市府鼓勵各局處積極參加全國公共設施獎項競賽,除能肯定各機關在公共工程上的用心和成果,亦能提升公共設施品質,打造更多優質活動空間。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20桃園燈會規劃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次燈會活動時間為1月31日(正月初七)至2月12日(正月十九)共計13天,地點在老街溪沿岸,分別於平鎮區新勢公園、中壢區老街溪河岸公園及光明公園設置3大燈區,利用光影科技創造7大亮點,是全臺最長的燈會,請市府同仁及市民共襄盛舉踴躍參觀。
(二)請平鎮區公所提前於農曆年前啟用新勢公園共融式遊具,便利民眾於燈會時間使用。
(三)請觀光旅遊局評估燈會展品(如巨龍等),於活動結束後能繼續展出的方式,並妥善分配燈會活動小燈籠,以應民眾需求。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疫苗宅配到點服務及智慧化管理
主席裁示:
(一)衛生局推動的疫苗宅配到點服務及智慧化管理,確實提升疫苗品質,減少遞送成本。
(二)LINE@聊天機器人「桃園疫苗小巴特」服務,截至108年12月底為止,逾1萬2,000人加入,能提供即時查詢相關疫苗資訊及衛教訊息,請衛生局及相關局處多加推廣行銷,服務更多市民。
三、報告機關:復興區公所
報告案由:2019文化觀光所新課題新挑戰
主席裁示:
(一)復興區公所整合文化及觀光特色,特別成立文化觀光所,整合相關資源及行銷活動。
(二)請觀光旅遊局、文化局、農業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等相關機關共同參與,協助文化觀光所建置專屬平臺。
各機關如在復興區舉辦活動,請在平臺上協調,並邀請復興區公所共同參與,使活動更符合在地需求。
(三)各區公所如有地方創生提案,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供協助輔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交通局劉局長慶豐:交通局為維護孕婦及幼童權益,現正推動「婦幼停車格」,請各機關轉知同仁公務車亦應配合勿違停。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宣導同仁公務車停放,應遵照交通局相關規定辦理。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9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33393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務舉辦之集會、研習、訓練、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立案民間團體舉辦之非營利性集會、研習、訓練、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得減收二分之一之場地使用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00456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其他政府機關及本市各級學校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者,得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專案核准,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有關應冷藏留樣所提供餐飲至少四十八小時之餐飲業者類別及規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090005334號
附件:
 
主旨:有關應冷藏留樣所提供餐飲至少四十八小時之餐飲業者類別及規模。
依據: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餐飲業者類別:
(一)校園自設廚房者。
(二)學校供餐團膳業者。
二、冷藏留樣方式:
(一)食品檢體留樣量:採餐盒供餐者,應保留完整餐盒樣本至少一份;非採餐盒供餐者,應各採一份菜餚拼成完整餐食樣本至少一份。以上留樣總量均應至少保留三百公克以上為原則。
(二)留樣方式:保留樣本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至凍結點以上,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者,依同自治條例第二十條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停業一定期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004508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第一章 總則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為營運管理本市社會住宅,提升社會住宅居住品質,提供多元居住選擇,特設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並得指定其他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營運管理社會住宅。
二、其他相關業務事項。
前項業務,本中心經監督機關核定後,得委託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四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核撥或捐(補)助之款項。
二、捐贈收入。
三、營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相關法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住宅發展、社會福利、物業管理與經營、公共設施投資、法律、建築或財務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三、非政府組織公益團體代表。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住宅發展、社會福利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三、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八條 遴聘董事、監事時,應考量各專業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九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任免,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出缺,由監督機關提請市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因健康因素致不能執行職務。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監事會達三次。
四、當屆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五、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
六、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
七、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
八、違反本自治條例所定利益迴避規定或第十七條第一項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
九、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依前項規定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第十一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市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並經監督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中心董事長及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等相關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績效目標及年度執行成果、年度預算、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本自治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六、執行長之任免。
七、有關本中心重大事項之審議。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營運、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自治條例所稱關係人範圍如下:一、董事、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董事、監事或前款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由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如為兼任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為專任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第一項之執行長準用之。
第二十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本中心不得進用董事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三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及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績效目標及決算報告書之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及業務績效之評鑑。五、董事、監事之聘任、解任。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本中心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不動產之備查。九、其他依法令所為之監督。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監督機關會計年度一致。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於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
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桃園市議會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設立時,得由政府機關(構)採無償提供使用或出租等方式提供本中心使用公有不動產或動產。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設立後,因營運及業務有取得或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必要者,得採價購或前條所定方式辦理,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依前項採價購之土地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
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出租者,其租金得予減免。
本中心依本自治條例取得或使用之市有不動產,不受本市市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十條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由政府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規定之財產,以本中心為管理人,其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每季季末終了時,本中心除保留金外之現金,應提撥解繳桃園市住宅基金。但經監督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之保留金金額、解繳方式、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該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
預算執行結果,於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四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所簽訂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辦理。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中心應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桃園市議會備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散之。
本中心依前項規定解散時,進用人員應終止契約,賸餘財產應解繳本市市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三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監督機關定之。
政令
修正「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三點附表一、第十二點附表二、增訂第十六點附表六,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080315128號
附件: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
 
修正「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三點附表一、第十二點附表二、增訂第十六點附表六,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三點附表一、第十二點附表二、十六點附表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
一、本基準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指果樹、茶樹、竹類、藥用植物、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二)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設備(施):指免申請建築執照,不受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限制,所搭建與農業生產有關之無固定基礎臨時性設備(施)。
(三)水產養殖物:指利用天然水面或人造池塭,放養具經濟價值之魚類、貝類、甲殼類及藻類等水產物。
(四)畜產:指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經濟家禽家畜等。
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基準如下:
(一)果樹、茶樹、竹類及藥用植物: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清點數量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
2、草本觀賞花木,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造林費計算。造林費計算基準,以查估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有利用價值者,按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伐木、搬運及其他必要之生產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獲價值核算補償費。前項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如附表一。
四、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五、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之時起算;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土地之時起算。
六、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七、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八、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權人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被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九、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十、農作改良物之栽植情形、類別或品種規格特殊者,得依當地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認定有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十一、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遷移農作改良物者,依該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發給遷移費。
前項農作改良物不包括盆栽。盆栽部分得由本府視實際需要酌給搬運費。
十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遷移農業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所需之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依附表二發給遷移費。
十三、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設備(施)依附表三發給補償費或遷移費。
十四、水產養殖物依附表四發給補償費或遷移費。
十五、畜產依附表五發給遷移費。
十六、領有合法屠宰場登記證之屠宰場,其固定附屬設備或機械設備之土木基礎,依附表六發給補償費用。
十七、遷移物性質特殊,其遷移費未能依本基準規定查估者,得依當地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認定有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附註:
1.密植花木不分種類,一律按面積給予補償費,其每平方公尺之補償費木本為新臺幣330元,草本為新臺幣220元,草皮為新臺幣110元;庭院內之花木得視園藝造景情形,核實勘估補償。
2.花木盆栽每盆發給搬運費,草本搬運費新臺幣10元,木本搬運費新臺幣25元。但每平方公尺以10盆為限。
3.鐵樹、酒瓶椰子(苗圃密植者),一律按面積給予補償費,其每平方公尺補償費為新臺幣132元。
4.綠籬部分木本按每平方公尺新臺幣330元,草本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20元核計補償。
5.柏木類觀賞花木如修剪培養基部供盆景造型使用者,以其基部直徑每3公分為一級距,每一級植株增高1公尺予以查估,未滿3公分者,以未滿1公尺查估;3公分以上未滿6公分者,以1公尺以上未滿2公尺查估,依此類推。
6.榕樹等喬木樹種如修剪培養基部供盆景造型使用者,依基部乘以0.8作為離地1公尺之胸徑查估。
7.表內未列之觀賞花木,得比照表內相同類科之觀賞花木勘估補償,無可比照者,取同類型觀賞花木(椰子、柏木、喬木、灌木、蔓藤植物、整形樹類)平均值補償(例如:食用百合比照觀賞花木百合、白芨比照觀賞花木豆科、馬告比照觀賞花木樟科、八角蓮比照觀賞花木小檗科、十大功勞比照觀賞花木小檗科、玉山假沙梨比照觀賞花木薔薇科)。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0100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猪、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猪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猪隻。
(十三)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
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四)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辦理本市109年度猪隻疾病猪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0100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09年度猪隻疾病猪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猪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猪瘟及口蹄疫,提升養猪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猪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猪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猪瘟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猪隻經猪瘟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猪瘟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保護處彙整。
(四)猪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猪瘟疫苗應於猪隻健康狀況下完成至少2次免疫注射,且仔猪隻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猪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種母猪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猪約於第6週及第9週時各免疫注射1次。
3、種母猪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仔猪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五)免疫執行:猪瘟疫苗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猪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應。
(六)經猪瘟疫苗預防注射後或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2項抗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猪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甲類傳染病時,依同法第3章第19、20、23、26、28、29條規定辦理。
2、猪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猪隻補償依同法第40條規定,猪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猪隻罹患猪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猪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處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交流道工程位於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公告拆除本市大溪區永昌路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地上占用物事宜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行字第1090002844號
附件:
 
主旨: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交流道工程位於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公告拆除本市大溪區永昌路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地上占用物事宜。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及「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5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占用人未經申請任意搭設鐵皮構造物、臨時房屋佔用(固定障礙物)於112甲線市道公有土地上,屬足以妨礙交通及工程推進之物,已違反刑法第320條第2項。
二、查旨揭本市大溪區永昌路112甲線市道公有用地係屬本處權管土地(都市計畫外交通用地),經本處、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一新建工程處、本府新建工程處108年10月24日、108年11月7日及109年1月14日現勘,本處管轄之大溪區永昌段562、563、564及705地號等3筆土地現況遭違法搭設鐵皮構造物、臨時房屋等設施占用,有關上開違法占用之行為,本處將依法排除占用,並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三、本案於109年1月17日現場張貼方式張貼公告,公告日期至109年2月29日,倘公告到期日前地上占用物未改善,爰依法拆除占用設施,並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四、如不服本案之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函到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及本函影本經由本府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本府法務局。
 
處長 陳聖義
公告委託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海岸綜合治理方案暨民意調查評估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90008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海岸綜合治理方案暨民意調查評估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1月2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本市海岸事務管理組織運作事宜。
(二)滾動式檢討海岸管理方式。
(三)海岸地區發展民意問卷調查。
(四)維護及擴充網路填報作業系統。
(五)綜合管理及管考事宜。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五路1號。
(三)聯絡電話:(07)6233075。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蕭○茹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03。
 
市長 鄭文燦
新增梅鶴山莊「右三護龍及附屬設施」納入歷史建築「大溪林宅梅鶴山莊」登錄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以及修正地址並補充登錄種類、建物本體及登錄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004677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土地範圍圖
 
主旨:新增梅鶴山莊「右三護龍及附屬設施」納入歷史建築「大溪林宅梅鶴山莊」登錄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以及修正地址並補充登錄種類、建物本體及登錄理由。
依據: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理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桃園市108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林宅梅鶴山莊
二、新增部分之位置:林宅梅鶴山莊右三護龍及附屬設施。
三、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新增部分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5,200平方公尺,桃園市大溪區三層段頭寮小段277地號。
(二)新增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10,300平方公尺,桃園市大溪區三層段頭寮小段277地號。
四、公告新增理由:
(一)傳統建築之時代演變與需求而空間衍生與變化。
(二)建築規模反映臺灣傳統合院建築空間的尊卑原則,在歷年不同時期橫向擴張中,右三護龍雖有增改建,但仍見證大家族共同生活及動態歷史演進過程。
五、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府93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224號公告登錄大溪林宅梅鶴山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為「登錄面積:5,100平方公尺」之部份廢止。
七、公告修正及補充本府93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224號公告登錄大溪林宅梅鶴山莊之地址及登錄種類、建物本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修正地址:桃園市大溪區頭寮一路111號。
(二)補充登錄種類:宅第。
(三)補充歷史建築登陸本體:大溪林宅梅鶴山莊(面積共計2,911平方公尺)
(四)補充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發展歷程將過去對於漢人合院建築理解著重於儀式、倫理次序為中心的討論,擴展到了空間生產與家族發展的層面。
2、為典型傳統建築、具地方發展歷史意義及傳統建築工藝保存價值,垂直型的護龍空間中,以橫向紋理反映家族倫理次序的長條行的家戶空間。
3、上開理由均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理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登錄基準: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及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八、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符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公民會館場地收費基準」,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90012103號
附件:桃園市桃園區公民會館場地收費基準
 
主旨:修正「桃園市桃園區公民會館場地收費基準」,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第3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園區公民會館場地收費基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府新行字第1090012103號公告發布修正,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管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聞處。
三、本市桃園區公民會館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公益活動與社區發展協會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舉辦之活動,減免或免繳使用費及其他費用,保證金依規定繳交。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如無營利行為者,本府新聞處得減免部分或免收使用費,保證金依規定繳交。
五、本場地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六、使用本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使用(含展覽)結束後應回復原狀,如未能回復原狀或造成損壞,應負賠償責任;如場地、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本府新聞處得自保證金扣抵應賠償之費用,不足時並行追償。
修正「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9001530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
五、高氯離子建築物經本府專案核准須拆除重建者,本府應按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所有權人或占用人停止使用,並命所有權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得強制拆除。高氯離子建築物依前項規定須拆除重建者,得按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興建,本府並得酌予提高,但最高以原容積率(不含地下層)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執行「109年度空氣、水污染稽查管制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900094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執行「109年度空氣、水污染稽查管制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公害調查鑑定作業。
(二)餐飲業油煙污染巡查輔導作業。
(三)協助機關辦理稽、巡查及宣導作業。
三、受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將另行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98號4樓,電話:03-334-2338分機61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空氣品質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052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空氣品質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污管制計畫整合控管。
(二)空品分析及空氣品質惡化應變。
(三)空氣污染防制研討會(活動)或論壇等相關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推廣作業。
(四)污染管制對策研擬。
(五)空氣污染物監測評估或研究調查作業。
(六)空氣污染防制創新作為專案。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連絡電話:(02)77304000。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陳○如,電話:(03)3386021分機1227。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900095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侯○宇,電話03-4331718分機630。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林○軒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本府衛生局依法通知109年1月7日桃衛藥字第1090002166號行政罰鍰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900145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軒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本府衛生局依法通知109年1月7日桃衛藥字第1090002166號行政罰鍰催繳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因受送達人林○軒於108年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衛生局108年10月17日府衛藥字第1080259126號行政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整,並以公示送達在案,惟迄今仍未依限繳清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罰鍰催繳函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請於本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05楊小姐)領取,行政罰鍰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9000543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1月7日府農動字第1090002802號裁處書)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01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1月7日府農動字第1090002802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陳○明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以及沒入陳○明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亦不能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09000737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修正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108年2月15日府原福字第1080036544號令訂定
109年1月9日府原福字第1090007372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社會福利及傳統教育,健全本市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各區協進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區協進會辦理下列活動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原住民族文化教育。
(二)原住民族社會福利。
(三)原住民族傳統知識。
(四)配合本府政策宣導活動。
(五)其他原住民族事務。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提案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補助經費切結書。
(二)各區協進會依前點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提出申請,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三)各區協進會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各區協進會每年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由本府依前一年度十一月底各區原住民人口比例,增加補助額度。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補助經費基準表(附表),本府得視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本要點補助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
(一)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及參與活動之原住民人數。
(二)經費編列運用之情形。
(三)配合本府政策宣導活動之辦理績效。
(四)結合運用當地社區或其他資源之情形。
七、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
(一)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二)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三)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
(四)支出原始憑證。
(五)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六)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五百字以上。
八、各區協進會辦理本要點補助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送核銷資料,逾期未核銷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受補助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九、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之計畫覈實辦理,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之活動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四)受補助單位繳交至本府之活動成果報告、相關宣導資料及前款考核結果,得作為往後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資料。
(五)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浮報、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80320554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9年1月10府教小字第1080320554號令修正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四、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次數及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之。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未經學校核准給假無故缺考者,經補行評量其補考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授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列印。
七、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本準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另彈性學習課程依學校開設科目分別給予成績,並應將彈性學習課程各科加權平均為該課程總成績。
八、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節數加權計算之;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九、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數各校得另定之。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得另登錄於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055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109年桃園市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及工廠巡查工作。
(二)針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列管之設備元件進行檢測。
(三)協助審查石化業、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業、汽車製造業、合成皮製造業及膠帶業等行業別法規規範之申報資料。
(四)加油站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與管制。
(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專案管制。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資訊系統更新維護及傳輸資料審核。
(七)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與連線設施宣導、功能查核及法規符合度查核作業。
(八)推動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工作。
(九)協助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
(十)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連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彭○良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15。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茂迪環境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9年桃園市柴油車稽查管制及補助審查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050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茂迪環境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9年桃園市柴油車稽查管制及補助審查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中壢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作業及廠區經營。
(二)輔導推廣柴油車自主管理分級標章授權認證保養廠進行柴油車排氣檢驗相關作業。
(三)維持車牌辨識系統正常運作,並透過網際網路即時回傳辨識結果。
(四)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計畫辦理柴油車遙測專案評估作業。
(五)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前期移動污染背景調查評估作業。
(六)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七)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八)配合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九)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茂迪環境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自強二路6號。
(三)連絡電話:(03)4336477。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蕭○良,電話:(03)3386021分機1230。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109年桃園市有害空氣污染物及細懸浮微粒調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057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109年桃園市有害空氣污染物及細懸浮微粒調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執行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源查核、稽查檢測與資訊系統審查維護作業。
(二)建立戴奧辛排放源資料庫,估算戴奧辛年排放量。
(三)執行環境空氣有害空氣污染物現況監測及調查。
(四)執行工業區空氣污染物監測、異味污染源查證及建立空氣污染資料。
(五)執行管道PM2.5之採樣分析工作,建立重點行業管道重金屬、PM2.5排放特性資料庫與環境空氣PM2.5監測數據解析及鑑識污染源。
(六)支援環境污染案件調查,配合機關要求、民眾陳情,協助釐清污染或惡臭來源。
(七)執行災害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與處置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二)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195號。
(三)連絡電話:(03)573-265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汪○倫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18。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053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龜山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作業及廠區經營。
(二)柴油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日測判煙、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三)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五)配合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六)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235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3號4樓。
(三)連絡電話:(02)2218909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黃○芳,電話:(03)3386021分機1231。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柯○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055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柯○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柯○宇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固定源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055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固定源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含生煤使用許可)申請案件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
(二)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現場查核及缺失改善輔導作業。
(三)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查核及管制作業。
(四)執行定期檢測監督及申報資料審查作業。
(五)辦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現場查核、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六)辦理公私場所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案件審查作業。
(七)辦理公私場所申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自廠係數建置案件審查作業。
(八)建置固定源許可證線上申請審查系統。
(九)配合空氣品質不良或惡化應變執行現場巡查作業。
(十)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宣導說明會及人員教育訓練。
(十一)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連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曲○喬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219。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室內空氣品質及淨化區管理維護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045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室內空氣品質及淨化區管理維護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氣品質淨化區查核、輔導管理業務。
(二)裸露地調查與輔導改善業務。
(三)室內空氣品質查核及輔導管理業務。
(四)民生議題關注污染源管理業務。
(五)配合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六)執行其他逸散污染源管制及法令宣導活動等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8號5樓之4。
(三)連絡電話:(02)7731-2222。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楊○吟,電話:(03)3386021分機1241。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貝林.○○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055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貝林.○○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貝林.○○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私立巨昇文理短期補習班等3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010423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巨昇文理短期補習班等3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3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及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機車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056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機車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機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業務相關作業。
(三)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及機車行宣導報廢審查相關補助作業。
(四)配合環保署及機關交辦執行機車納管作業、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相關業務。
(五)執行機車及機車排氣檢驗站管制之宣導相關作業。
(六)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6號5樓之2。
(三)連絡電話:(03)335417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謝○珍,電話:(03)3386021分機1232。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按文化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閩第10900002072號
附件:如主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按文化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107年8月13日桃市文閩字1070015060號令訂定
109年1月9日桃市文閩字10900002072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閩南文化的永續發展,鼓勵本市民間團體、法人、寺廟、學校及個人從事閩南文化之推廣與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閩南文化」指與閩南社會生活有關之語言、文學、藝術及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節慶等文化活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於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
(三)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四)經本局認可有優良事蹟但非設籍本市之個人,及非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學校等。
四、本要點補助事項,以於本市境內執行下列閩南文化工作為範圍:
(一)辦理展覽表演、傳習與推廣,及具創新與發展之活動。
(二)文史資源研究調查及出版。
(三)至外縣市或國際參加競賽等活動者,得由本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以補助。
(四)經本市公告登錄之民俗及認定保存者辦理相關文化活動者,優先補助。
(五)其他閩南文化相關推廣事項。五、補助原則與金額:每一個人、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且不得以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名義為個人提出申請。個人以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法人、寺廟及學校以每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請依預算項目說明(附表一)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本局另得視需要辦理專案審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七、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總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附件三)。
(四)個人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書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附件四)。
(五)以上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本局收受之申請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八、審查作業:
(一)初審: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資料短缺或不符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執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閩南文化發展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三)審查結果: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四)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須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計畫內容對本市閩南文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補助金額及時間之限制,另專案審查並簽報市長核定之。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費用、水電費、電話通訊費、活動抽獎贈品及獎金、油料費、行政管理費用等。
十、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事有變更之必要時,須就變更事項敘明理由。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以一次為限。
前兩項變更應於原定計畫執行日期14天前函報本局核准,始得據以執行。
十二、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14天前通知本局。
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
十三、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收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須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扣繳歸戶證明。
(六)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五本予本局。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須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撥款及核銷依本局之規定辦理。另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前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補助。
十四、補助款核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二)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五、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六、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用、重製之權利。
十七、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銷:
(一)申請者之同一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者。
(二)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有收取費用或營利行為。
(四)執行內容、經費與原計畫效益不符或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十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按比例酌減補助或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按規定繳交完整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四)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逕依「預算法」、「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十、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9000173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局長 鄭貴華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壹、目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及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危難之虞之身心障礙者予以保護安置,並向其扶養義務人或行為人追償本局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法源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參、本作業規定之追償義務人如下
一、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予以適當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依身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二、依身權法第七十八條予以緊急安置及第八十條經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行為人。
肆、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局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醫療費用、護理耗材費用、看護費用及行政事務費用等,扣除受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申請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伍、追償費用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進住機構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陸、追償程序經本局主責社工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後,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送達。柒、償還方式及追繳例外情形
一、由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先行支付之費用。
二、償還義務人償還積欠費用遇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以專案方式申請分期償還,本局得依其家庭、經濟情況酌情核准分期償還。
三、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其申請或依職權專案減收或免予追繳:
(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規定,取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二)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經本局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人或受扶養權利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追償對象為宜。
(三)經機關代表、主責社工與專家學者審認家屬有特殊事由未能負擔者。
(四)其他經本局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人或受扶養權利人最佳利益考量。
四、應注意避免影響償還義務人之基本生計,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捌、本作業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並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09000282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並即日生效。
檢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局長 鄭貴華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以工代賑,扶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自立,解決生活困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以下簡稱代賑工)為公法上之救助關係,於扶助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三、本局應於每年六月辦理代賑工需求調查,並依調查結果及年度預算,核定各用人機關代賑工人數。
四、代賑工之進用,得由本局或用人機關上網公告並公開徵選。五、擔任代賑工者,應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因家庭發生變故或經濟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擔任代賑工之需求。
六、代賑工之工作項目及範圍如下:
(一)協助辦理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業務。
(二)協助公有館舍環境清潔及維護工作。
(三)協助其他臨時工作。代賑工僅得從事輔助業務,不得為主要業務負責人。用人機關於分派工作時應注意代賑工之工作安全及環境衛生,以維護其身心健康。
七、申請擔任代賑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用人機關提出: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經進用為代賑工者,應簽訂遵守相關規範之切結同意書。用人機關進用代賑工後應函報本局。
八、已進用之代賑工,其喪失第五點所定資格者,如無不良事蹟,得延長扶助三個月。
九、代賑工之工時由用人機關定之,每日不得低於四小時及超過八小時。代賑工工作時間配合用人機關上班時間或由用人機關視業務需要調整之。
十、代賑工之代賑金,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代賑工應按時簽到、退,並依其簽到、退資料核實計算代賑金。每月領取之代賑金不得超過基本工資,代賑金超過基本工資者,則以補休為限。代賑工進用、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代賑金核發,均由用人機關辦理。
十一、代賑工每年應參加本局或就業服務處辦理之就業促進課程至少二次,求職登記或求職活動至少一次,用人機關應給予公假。為協助代賑工就業,本局得與就業服務處合作辦理代賑工之就業轉介及輔導。
十二、代賑工配合參加本局就業轉介及輔導且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仍在職者,依下列規定發放工作獎金:
(一)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一千六百零一小時以上,發給二百小時代賑金之獎金。
(二)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一千三百零一小時至一千六百小時,發給一百五十小時代賑金之獎金。
(三)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一千零一小時至一千三百小時發給一百小時代賑金之獎金。
(四)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五百零一小時至一千小時給五十小時代賑金之獎金。
十三、代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終止扶助關係:
(一)不服從用人機關之管理監督且情節重大。
(二)工作不力,經輔導仍未改善。
(三)全月曠工累計達三次。
(四)全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七次。
(五)拒絕接受求職登記或轉業輔導,或經轉業輔導而不願就業。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形且情節重大。
十四、代賑工之督導、管理及考核事項,由用人機關辦理。用人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代賑工參加就業輔導、求職相關紀錄及年終考核表一併送交本局。
考核情形將列為嗣後辦理扶助之參考。
十五、本局不定時至各用人單位抽查代賑工執行情形,若發現有不實情事,應
限期令其改善,如經限期未改善者,將停止或調整用人機關運用代賑工之人數。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八、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得專簽辦理,並依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亞磊數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草漯沙丘在地連結推動環境教育及海岸管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900081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亞磊數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草漯沙丘在地連結推動環境教育及海岸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12月30日起至109年12月29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海岸人文資源盤點及追蹤更新。
(二)建立與在地連結之永續管理機制。
(三)製作VR自導式導覽系統及導覽解說圖說教材。
(四)辦理解說培訓教學課程及戶外體驗及觀摩活動。
三、受託單位:
(一)名稱:亞磊數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一街58號12之二。
(三)聯絡電話:(03)3570660。
四、針對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李○助理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05。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亞磊數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自然地景經營管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900081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磊數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自然地景經營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1月2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地形地貌管理維護及監測。
(二)草漯沙丘形成動畫影片製作。
(三)辦理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工作坊及建立社區參與平台。
(四)修訂及製作草漯沙丘地質公園解說手冊、摺頁及設置草漯沙丘告示牌或解說牌。
三、受託單位:
(一)名稱:亞磊數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一街58號12之二。
(三)聯絡電話:(03)3570660。
四、針對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李○助理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05。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國立台灣大學辦理「109年度桃園海岸現地管理及評估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900081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國立台灣大學辦理「109年度桃園海岸現地管理及評估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1月2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針對本市海岸之新屋石滬群、草漯沙地質公園,研擬海岸現地管理及查核原則。
(二)協助藻礁現地評估管理,研擬保護及管理策略。
(三)辦理海岸現地整合管理會議或活動。
三、受託單位:
(一)名稱:國立台灣大學。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三)聯絡電話:(02)33665831。
四、針對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李○助理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05。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七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900071811號
附件:規定、附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七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七點附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七點附表修正規定
二、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裁罰之案件,除山坡地超限利用者外,違規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逾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千平方公尺,加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其畸零之數未滿一千平方公尺者,以一千平方公尺計算。
三、依前點規定裁罰,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減輕或加重其罰鍰。但每次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萬元或高於新臺幣三十萬元:
(一)地勢平坦且情節輕微者,至多減輕二分之一。
(二)違規地點發生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地質敏感易崩塌地區、集水區或水源保護區者,加重二分之一。
(三)行為發生於防汛期(五月至十一月)者,至多加重二分之一。但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除外。
(四)行為人為累犯者,按違規日往前計一年內於本市之違規次數計罰,每次加重二分之一。
(五)違規於山坡地施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即施設擋土牆高度超過五公尺或長度超過五十公尺,或施設不透水鋪面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其裁罰金額加重一倍。
前項加重事由,有二種以上者,從一重裁處。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山坡地超限利用案件,違規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逾一公頃者,每增加一公頃,加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其畸零之數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算。
預告訂定「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設字第109001120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之ㄧ及第十七條之ㄧ第二項。
三、「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及附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
(二)聯絡人:李○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6樓。
(四)電話:(03)3033604轉3754。
(五)傳真:(03)3033663。
(六)電子郵件:1002211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草案總說明
本市所轄之水資源回收中心係以生物處理法處理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民生污水,而生物處理法之處理成效與污水水質息息相關,然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亦收納部分工業區內事業用戶排放之廢水,其水量及水質較為龐雜,一旦進流水量超過核准水量或水質超過本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時,對生物處理成效影響甚鉅,為有效控管工業區內事業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水質及水量,並明確計算事業用戶使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之費用,爰擬具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共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使用許可之申請、展期及變更。(草案第三條)
四、採樣井及量測設備之裝設義務。(草案第四條)
五、量測設備之定期校正義務,及量測設備未辦理校正或已無法準確計量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對於水量及水質查核之配合義務,及事業用戶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無法抄錄水量或檢測水質之計算標準。(草案第七條)
八、使用費之計收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歇業、停業及停止生產之使用費計收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使用費計收之疑義處理、分期繳納及未依規定繳納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當月計收二十倍違規使用費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申請恢復使用許可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訂定「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000114號
附件: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府經商字第1090000114號令公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商圈發展與有效管理、輔導及經營商業環境,活絡地方經濟,扶植商圈自主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商圈管理與輔導、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活動辦理與行銷、建築物之使用管理、道路之管理維護、交通安全之維護及管理、消防安全之維護、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管理等業務權責機關。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圈:指因自然結合或規劃,形成具一定商業規模及產業特色,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業街區。
(二)店家:指商圈內依法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團體等經營之事業體。
(三)商圈組織:指商圈範圍內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自治組織,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四)商圈組織會員:為商圈發展而自願參加商圈組織之店家及住戶。
四、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之自治組織,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商圈組織:
(一)商圈名稱及範圍之界定。
(二)商圈特色之說明。
(三)商圈成立之目的。
(四)商圈發展策略及目標。
(五)自主運作之計畫。
(六)商業規模及消費人潮。
(七)商圈組織證明文件。
(八)商圈組織會員名冊。
本要點生效前,經主管機關盤點或輔導在案之自治組織即屬本要點之商圈組織,無需依前項規定辦理。
五、商圈組織應辦理或配合下列事項:
(一)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商圈政策及辦理商圈發展有關事項。
(二)參與主管機關考核活動。
(三)商圈依人民團體法及組織章程運作之相關會議紀錄,應副本知會主管機關備查。
六、為提升本市商圈競爭力,主管機關得組成考核小組辦理商圈考核。
前項商圈考核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七、主管機關得依下列事項作為推動商圈輔導、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並視年度預算調整補助件數及個案經費:
(一)商圈考核結果。
(二)中央或主管機關商圈輔導政策。
(三)商圈組織辦理或配合第五點之具體情事。
八、商圈組織有拒絕考核情事或其他重大事由影響商圈發展時,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暫停輔導及補助。
前項暫停輔導及補助期間以一年為限。
公示送達陳○中等人計50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0301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中等人計50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中等人計50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010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11月19日至108年12月23日,批號Y1081202共83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劉○維(銷帳編號:109100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006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維(銷帳編號:109100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維於108年10月3日在桃園市○○區○○路89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許○瑛(案件列管編號:109100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887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瑛(案件列管編號:109100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瑛於108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一段150號(IF汽車旅館21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黃○渘、王○慧及羅○峰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8817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渘、王○慧及羅○峰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渘、王○慧及羅○峰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周○珊(案件列管編號:109100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904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珊(案件列管編號:109100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周○珊於108年11月8日在桃園市○○區○○路258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何○良(銷帳編號:1091012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034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良(銷帳編號:1091012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何○良於108年10月27日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3333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月21日起至109年2月29日止,並訂於109年2月6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行政大樓2樓第1會議室(桃園市楊梅區高獅路五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及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暨訂定細部計畫案」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暨訂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803214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暨訂定細部計畫案」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暨訂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4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
(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
(三)訂定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
(四)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本案因龜山、桃園及八德地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用地及鐵路沿線兩側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納入區段徵收,故併同於所在行政區辦理公告及說明會)
(一)民國109年2月11日上午10時整假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二)民國109年2月10日下午2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辦理。
(三)民國109年2月11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蔡天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115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天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天華。
二、身分證字號:N2246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天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3段586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45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呂佳霖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166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呂佳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佳霖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以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廣豐二街27號7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C60-C65A-C173樁位連線(蘆竹區大新段354、356、359、360地號)樁位測釘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150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C60-C65A-C173樁位連線(蘆竹區大新段354、356、359、360地號)樁位測釘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中路段44-70地號土地樁位測定案(新釘C10833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1504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中路段44-70地號土地樁位測定案(新釘C10833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允騰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016828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允騰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允騰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拴億有限公司等85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016834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拴億有限公司等85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
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拴億有限公司等8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
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謙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016846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謙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謙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