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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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5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5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月21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108年下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中壢區:中原里聯合守望相助隊
(二)楊梅區:瑞原里守望相助隊
(三)新屋區:頭洲里守望相助隊
(四)大園區:田心里守望相助隊
(五)大溪區:興福守望相助隊
(六)平鎮區:義民里守望相助隊
(七)平鎮區:北華里守望相助隊
(八)龜山區:文化里守望相助隊
(九)龍潭區:菱潭陂聯合守望相助隊
(十)蘆竹區:大竹聯合守望相助隊
二、呈獻健康城市創新成果獎-健康特色獎。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次共計10個績優守望相助隊獲得108年下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獎項,感謝各隊長期協力維護地方治安的貢獻。桃園人口成長快速,警察勤務相形繁重,極需守望相助隊協助,包括犯罪預防、社區安全、婦幼守護及救災準備等,自104年起,本市已遴選136隊績優守望相助隊,其中有部分隊伍獲選2次以上,獲獎隊伍每隊頒發獎勵金20萬元。本市亦非常重視守望相助隊各項制度與福利,目前守望相助隊計1個大隊、10個中隊及155個分隊,隊員人數達1萬1,820人,109年編列經費1億1,115萬元,包括團體保險、訓練費、活動費及運作費等,新隊成立運作費每隊最高補助20萬元,期望守望相助隊持續努力,成為桃園警民合作的典範與特色。
二、衛福部舉辦「108年台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社區)獎」評選,全國共計345件作品投稿,入選63件,青年事務局以「友善青年城市—青藝聚落之建置」,榮獲「健康城市創新成果獎—健康特色獎」,是本府唯一獲獎局處。
青年事務局於108年成立青年體驗學習營區、G10貨櫃市集及興光堡壘青創聚落三大創新青藝聚落,其創新特色為支持青年發展需求、主動出擊創造亮點活動、加入民間參與及館舍經營模式具長期、發展潛力。未來興光堡壘青創聚落,可成為青少年及青年活動基地,對於本市學生社團借用皆免費,請青年事務局多宣導;G10貨櫃市集由28個貨櫃組成,提供青年展現創意,打造適合青年遊樂、親子休憩及美食文創商品展售的假日市集,產生更多聚落特色;青年體驗學習營區建構提供青年族群探索體驗與休閒遊憩場所,鼓勵各級學校及企業社團等前來挑戰,培養團隊合作及探索活動風氣。
三、交通局設置婦幼專用停車格及占用舉報系統,本市婦幼專用停車格共617席,掃描車格旁的QRCode,可即時舉報,以落實弱勢群體保障及實現交通友善政策。
四、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是非常需要經驗與專業的行政作為,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實施計畫即是採用化繁為簡的配地方式,集中土地所有權,讓配地合理化與公平化,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警察局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前,特別推動治安淨化工作,防治暴力及賄選,此次各項選務工作均順利完成,選前治安淨化亦達標,感謝警察局、民政局、選委會及各局處支援選務同仁的用心,請各相關單位依規定核假與敘獎。
六、新北捷運環狀線將於1月31日通車,桃園機場捷運線A3站接軌轉乘及預辦登機將同步啟用,預估每日將增加3,000人次以上搭乘量,請桃園大眾捷運公司與桃園機場公司妥為準備。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劃」繁為簡-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實施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本案獲得本府108年度創新提案的創新獎,市地重劃確實非常專業及需要經驗,希望地政局持續秉持服務精神,將此創新作為推廣運用。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本市第15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工作檢討策進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警察局於選舉期間,肩負查察賄選、反賄選宣導及防治暴力等任務,且須確保選票由印製、輸送至投開票所,以及開票作業等順利進行,感謝警察局的辛勞。
(二)本市選區目前配置選舉人數達1,500人以上投開票所約佔三分之一,開票速度落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已研擬規劃增設投開票所,請各區公所配合,以利日後選務工作順利。
(三)在此感謝各區公所及參與選務工作的老師、公務人員的貢獻。
三、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婦幼專用停車格設置及占用專用停車格舉報系統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對弱勢族群的體貼與照顧,是先進國家的必要作為。未來請交通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違規占用車位者依規定查處,以打造本市更友善優質的交通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謝謝衛生局局長貼心提醒,因應近期武漢肺炎風險,各機關業務涉及人群聚集或密閉空間等,例如捷運公司、客運公司及觀光業等,員工可考量戴上口罩,並使用1:100稀釋漂白水消毒,個人保護方面就是落實戴口罩、多洗手。
(二)關於資訊科技局資訊安全管理ISO國際認證培訓課程,77位同仁參加,報考後通過計70人,通過率高達9成,實屬不易。
(三)關於市長四季平安版春聯,秘書處尚有些許庫存,如各局處長有需要,請與秘書處聯繫;市長福袋部分,將視春節假期後剩餘數量而定,各局處長如尚有需要可先與秘書處登記,感謝秘書處處長的說明及提醒。
(四)春節各注意事項及市長春節參香行程圖卡,如有更正,請新聞處放置LINE時註明更正版。
(五)秘書長所提,市長春節參香行程,除各區長於各區陪同外,民政局刻正協調及調整機關首長陪同,屆時請各機關首長協助配合。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列管事項請各相關機關首長注意,持續追蹤。
捌、臨時動議
人事處黃處長新雛:
本府109年的新春團拜,因配合1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國民黨議會黨團總召交接行程,原訂上午10時,調整為9時40分舉行,請各局處長,屆時準時參加,調整訊息會後並將書面通知各局處。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1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國民黨議會黨團總召交接,請各局處長出席。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5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5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5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月1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李副市長憲明(中段)黃秘書長治峯(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08年度創新提案。
(一)創新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工務局
提案名稱:桃園市騎樓整平精進作為,創三贏局面
2.地方稅務局
提案名稱:跨機關無時差查調
3.地政局
提案名稱:「劃」繁為簡─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實施計畫
4.衛生局
提案名稱:佈建新屋、觀音沿海醫療照護零距離
5.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提案名稱:市政信箱陳情業務精進革新
(二)點子奬
1.衛生局
提案名稱:疫苗宅配及桃園疫苗小巴特諮詢服務
2.勞動局
提案名稱:108年勞資關係暨勞工行政管理系統建置
3.平鎮區公所
提案名稱:全民當管家擴大計畫(含其他排水水路調查規劃及附掛纜線巡檢)方案
4.都市發展局
提案名稱:土石方管理精進作為─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車輛審驗電子化
5.工務局
提案名稱:給樹木一個完整的家!公園綠蔭永續營造計畫
6.水務局
提案名稱:水權申請智慧化
7.農業局
提案名稱:桃園品牌農產品標章─桃園優農
8.楊梅區公所
提案名稱:農地農用共創山坡地保育
二、呈獻第19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
-主辦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一)建築類特優: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
(二)土木類優等:桃園區公所福元公園新建工程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108年創新提案奬共徵得70件提案,共13件得獎,創新獎5名(工務局、地稅局、地政局、衛生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點子獎8名(衛生局、勞動局、平鎮區公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農業局及楊梅區公所),各機關同仁發揮創意,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創新便民服務措施,值得嘉許。政府應秉精進創新責任,以「簡政便民、智慧治理」為施政績效目標,從市民的角度來檢視政府,讓民眾與政府的互動更透明、更有效率,才能給市民更好的服務。
創新獎5名分別為工務局的騎樓整平精進計畫,全國首創制定騎樓設計規範並讓施工流程公開透明,且達成3天四階段施工高效率,改善人行環境;地方稅務局首創跨機關查調系統,有效簡化機關間資料傳遞流程,建立單位橫向聯繫,增進服務方便性;地政局推動「劃」繁為簡─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實施計畫,首創整合平台,主動協調共有人配地,維護地主權益;衛生局於新屋、觀音區沿海佈建行動醫療服務,並與轄區衛生所合作開設「遠端視訊會診」,讓市民得到更便利、零距離的整合醫療資源;另外本府與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合作擴建醫療大樓,規劃增設300床、觀音大坡腳營區將闢建長照中心,提升偏鄉醫療環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讓市政信箱陳情業務精進革新,細分案類、減少人為派案及避免罐頭式回應,提升分案正確性並友善回應市民需求。
點子獎8名分別為衛生局疫苗宅配及疫苗小巴特諮詢服務;勞動局勞資關係暨勞工行政管理系統建置;平鎮區公所全民當管家擴大計畫(含其他排水水路調查規劃及附掛纜線巡檢)方案;都市發展局土石方管理精進作為─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車輛審驗電子化;工務局公園綠蔭永續營造計畫;水務局水權申請智慧化服務;農業局在地農產品品牌標章(桃園優農);楊梅區公所農地農用共創山坡地保育。本府未來將持續鼓勵各機關推行整合式便民服務,激發業務面、程序面等創新思維及作為,提升施政品質。
二、108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舉辦「第19屆公共工程金質獎」評選,由本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脫穎而出,榮獲特優,本市桃園區公所「福元公園新建工程」榮獲優等,本府工務局劉副局長軍希榮獲個人貢獻獎優等,黃秘書長治峯更榮獲全國工程最高榮譽工程獎章,使本市獲獎等第無論在工程或個人部分皆超越以往,感謝本府參賽工程主辦機關的努力,讓本市的公共工程在施工品質上有顯著提升的績效,成為全國的亮點。本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屢獲獎項肯定,先後獲得「2018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規劃設計類優質獎」、「第12屆公共工程金安獎佳作」、「108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優等」及「第19屆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特優」等4個獎項,展現市府對社會住宅工程品質的重視;市府將優先保留5%的社會住宅名額給警消同仁,同時包含東門停車場、中壢中興巷都更基地及中壢一號社宅部分基地也將優先開放警消人員入住,本案請都市發展局及住宅發展處協助辦理並請黃秘書長治峯督導,以保障警消同仁的權益。
桃園區公所推動福元公園新建工程,期間遭遇地面高低差等問題,皆一一克服,且透過增設步道、停車場、生態設施及遊戲設施等,滿足市民休閒遊憩需求,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優等肯定,實屬不易,殊堪嘉許。
三、為掌控本市各工程進度,倘工程須送中央機關開會審查者,請各局處、區公所須指派機關首長或以上層級擔任帶隊官與會,若無派人或僅核派科員或技士前往與會,將一律處分,撤職或改為非主管職務。
四、容積率是都市計畫中的一個重要技術指標,人口眾多的地區往往建築容積率較高,容積率越高表示土地的利用率也就越高,但對周邊城市基礎設施的壓力也越大,若所有開發案都要求提高容積率,將造成本市都市開發困擾。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率問題請都市發展局盧局長維屏主持、李副市長憲明督導完成下列事項:(一)本市基礎容積過低,此問題可適當的以代金或以公設用地移轉的方式,甚或修改都市計畫以提高容積率。(二)請觀光旅遊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體育局及青年事務局就國際旅館、社會福利設施、社會住宅、藝文設施、體育設施及青年創業基地等,於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面向下推動容積奬勵措施。五、桃園市總人口於109年1月14日突破225萬人,本市升格5年來,人口成長將近20萬人,生育率亦為六都之冠,桃園已成為年輕族群工作、生活及實現夢想的首選城市,三心六線軌道路網等重大建設也陸續動工,市府將向中央爭取合理的財政補助款,同時依據各局處實際需要,自明(110)年起逐年增補員額,帶領桃園加速完成城市轉型,並健全各項公共建設,滿足市民之期待。
去(108)年經濟部提出「投資台灣三大方案」總金額達8,300億元,其中近2,000億元投資桃園,占比約四分之一,桃園無論是創稅能力、財政管理及開源節流等,皆為六都前段班,惟桃園獲得的補助款卻是六都最低,僅為台北市的二分之一,與第5名的台南市也差了近88億元,桃園5年來相較其他五都,少領近500億元的中央補助款,不符合桃園實際的建設需求,也對桃園市民非常不公平;許多產業將工廠設在桃園,但卻繳稅給台北市,無論是產業污染、交通負載等都由桃園承擔,市府將尋求桃園市6位新科立委協助,全力向中央爭取更合理、公平的補助制度。
市府目前組織員額上限7,200人,實際員額約6,000人,本市總人口達225萬人後,法定員額上限為9,000人,先期規劃增加400人,請各局處整合員額需求,包含增設二級機關或科別、充實人力等,逐年編列預算調整,在人力充實的情況下,順利推動各項福利政策及建設計畫,讓桃園邁向更幸福的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公私有文化資產修復概況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修復文化資產方面可尋求民間資源協助,請文化局研議。
(二)文化資產可視其原公共特性,鼓勵原權屬機關進駐,提供不同的公共服務,使公有場館多元化,並使公共服務精緻化。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騎樓整平精進作為,創三贏局面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本案可採滾動式檢討,積極爭取中央資源挹注發揮效益等作為,逐年改善騎樓友善人行環境。
(二)請工務局邀集相關局處及區公所依分工權責辦理障礙物移除、違規勸導等,共同推動後續騎樓整平工作。
三、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社造齊步走,穿越時空‧記憶八德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八德區公所積極推動社區總體營造,長期扮演社造平台角色,以生活圈觀點連結不同社群、學校、社區青年及在地團體,共同創造地方價值,感謝八德區公所的用心並對其成果給予肯定。
(二)社區總體營造較著重於環境、文化及在地特色,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八德區公所研議,將地方人口及產業納入,成為地方創生方案,用以解決人口外流的問題。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請各局處宣導符合資格民眾儘速接種流感疫苗。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2019-nCoV),請各機關依衛生局所列跨局處分工表辦理。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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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9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環空字第1090006879號
附件:109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1份
主旨:公告「109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7條
公告事項:發布「109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呂理德 |
◆ 茲定「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公聽會訂於109年2月18日及2月22日於蘆竹區宏竹里民集會所、大園區陳康國小辦理,特此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020792號
附件:會議流程、意見書
主旨:茲定「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公聽會訂於109年2月18日及2月22日於蘆竹區宏竹里民集會所、大園區陳康國小辦理,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時間:
(一)蘆竹區:109年2月18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二)大園區:109年2月22日(星期六)上午10時。
二、辦理地點:
(一)桃園市蘆竹區宏竹里民集會所(桃園市蘆竹區宏華街10號)。
(二)桃園市大園區陳康國小(桃園市大園區建國8村151號)。
三、辦理目的: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就古蹟及其定著土地與周邊等相關範圍及計畫目標,辦理公聽會以聽取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
四、公告地點:本府公布欄、本府文化局公布欄、大園區公所公布欄、蘆竹區公所公布欄。
五、公聽會舉行後30日內,任何機關、團體或人民如有意見,請以書面附略圖並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以供作保存計畫訂定之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02033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教育局業務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及提供意見。
第六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2185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區政行政科:區政監督、區里行政及組織、市政基層座談、協助區人事管理、里鄰長業務、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里基層工作經費等事項、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復興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監督及其他區政業務。
二、自治行政科:行政區劃及里鄰調整、民政體系災害防救、區公所辦公廳舍興建或修繕補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遊說法、地名管理、各區里小型建設補助、市民活動中心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宗教科:宗教事務、宗教與宗祠財團法人之輔導及管理、祭祀公業法人及神明會等事項。
四、戶政科:戶籍登記、門牌編釘、國籍業務、戶役政資訊系統策劃執行與連結及行政等事項。
五、禮儀事務科:核准公私立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許可設立或經營、輔導、管理、評鑑與獎勵、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與處理、提供殯葬消費資訊及辦理聯合婚禮等事項。
六、兵役科:役男徵兵處理、在營軍人權益業務與家屬生活扶助、替代役服勤管理、全民防衛動員及後備軍人業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資訊、法制、公關、研考、議會期間府會工作相關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四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2236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區公所組織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置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及本府授權事項、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及指派或交付任務:
一、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兵役行政、殯葬業務、民防、災害防救、環境衛生、國民體育、教育行政、調解業務、廣播系統維護、各區里小型建設、里佳節聯誼公益活動、配合道路命名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就業服務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經課:工商管理、市場攤販商圈、公用事業、地政、農林漁牧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公有建築物之興建與修繕、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水利、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五)人文課:宗教禮俗、祭祀公業、慶典活動、文化、原住民行政、人口政策及新住民事務、客家事務、觀光及其他有關人文事項。
(六)公園管理課:公園綠地維護管理、道路除草、行道樹修剪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聞聯繫、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資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二、區人口未滿四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兵役行政、殯葬業務、民防、災害防救、環境衛生、國民體育、教育行政、調解業務、廣播系統維護、各區里小型建設、里佳節聯誼公益活動、配合道路命名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就業服務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經課:工商管理、市場攤販商圈、公用事業、地政、農林漁牧、公園綠地維護管理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道路除草及行道樹修剪、公有建築物之興建與修繕、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水利、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五)人文課:宗教禮俗、祭祀公業、慶典活動、文化、原住民行政、人口政策及新住民事務、客家事務、觀光及其他有關人文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聞聯繫、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資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市民活動中心依其業務屬性,由民政課、社會課管理。 |
◆ 預告制定「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綜字第1090002658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
三、「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彭○政。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808。
(五)傳真:03-3330407。
(六)電子郵件:1000350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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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09000315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中國民國106年2月18日府青公字第1060037132號令發布
中國民國108年3月12日府青公字第1080054427號令修正
中國民國109年1月7日府青公字第1090003159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會,提升公共參與能力,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投入志願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之人。
三、補助對象及原則如下:
(一)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學校或經本府認定之社會企業公司,且補助對象所屬之青年團隊成員須七成以上為青年,於本市辦理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參與公共事務相關議題活動。
2、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3、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前目規定之額度限制。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青年志工團隊,且團隊成員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於本市推動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志願服務工作者。
2、短期性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3、長期性方案:
(1)服務期間二個月以上者,每週應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
(2)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其服務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最高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最高以新臺幣七萬元為上限;七個月以上者,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青年志工團隊,團隊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推動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國際志願服務工作者。
2、一般性方案:首次或一次性前往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活動者。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常續性方案: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計畫性深耕服務,或與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服務者。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4、本府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集中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口頭報告。
5、其餘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另由本府公告之。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社會企業公司,指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社會議題,經本府認定並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
四、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文件(如附件一),並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但申請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者,應於本府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及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申請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第三點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應依基準表編列(如附件二)。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違反第三點規定之人數及青年比例者。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之期限者。
(三)以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或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申請者,活動地點為本市以外地區。
(四)以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申請者,服務地點為本國地區。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申請超過二案。
(六)活動未能具體呈現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或志願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
(七)同一活動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九、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核予補助;經本府審查有修正申請方案之必要者,於申請單位修正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
十、申請方案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於活動執行三日前將變更說明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十一、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單位提供新聞稿、貴賓名單、簡報,或參與成果發表、見學觀摩等活動,以利業務推廣及經驗分享。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十二、受補助方案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方案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且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核銷文件(如附件三),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府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或籌備時間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即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府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申請方案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應全部繳回。
(五)受補助單位未於規定期間內請款,經本府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事由者,本府得廢止補助。
十三、督導及查核機制如下:
(一)本府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依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效不彰、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隱匿、造假情事等,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依其違失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本府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受補助單位該項經費應繳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惟有不當行為者,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單位申請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申請方案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由本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本要點所定各種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均應專款專用,補助經費於核銷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確實建立與登錄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八)同一活動如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者,取消其補助資格或原補助經費繳回撤案,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補助。
(九)同一活動如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由本府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申請方案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
◆ 廢止「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0900031592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梁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7日府農動字第1080252620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05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梁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7日府農動字第1080252620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楊○梁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楊○梁君所有貓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遷出,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民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9年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90000269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03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民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9年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90000269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8年12月19日經民眾於本市龍潭區武漢里捕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08001367950)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8年12月19日桃動五字第1080008672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9年1月13日以桃動五字第1090000269號函通知朱○民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為大溪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7013756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將本要點納入招標文件,作為履約績效管理之依據:
(一)開口契約且子案均未達公告金額。
(二)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經本府核准。
(三)整合設計及工程採購採統包或採專業分包方式辦理之案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得準用本要點規定。本市復興區公所未訂定相關廠商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規定前,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三、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績效良好:
(一)依契約約定之技術服務內容品質、技術服務及工程進度管控、工程經費管控、技術服務人力之專業職能及廠商之參與程度履約,善盡管理責任履行契約。
(二)完成履約之期程,於巨額採購案件提前百分之二點五以上;於其他採購案件提前百分之五以上。
(三)提出創意性、優良技術或符合新工法之方案,且減省該項原契約價金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經相關機關(構)評獲公共工程品質及工安相關獎項。
(五)工程施工查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廠商當次查核經扣點未達五點。
十、機關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機關應於依第八點規定實施廠商履約績效檢視二個月內完成審認,同時符合增分及扣分之情事,應一併審認;其起算時點如下:
1、機關主動辦理者,自機關以書面通知送達廠商之次日起算。
2、由廠商申請者,自機關收受廠商書面申請之次日起算。
(二)機關應將審認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敘明廠商如對審認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收到審認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者,將登錄於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同時副知上級機關。
(三)廠商於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者,機關應於收受書面意見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並敘明廠商如未於收到處理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依約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辦理者,機關將登錄本系統。
(四)廠商對機關前款處理結果仍有爭議,或機關逾期未為處理者,廠商得於收到處理結果通知或機關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依約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相關事宜,依爭議處理結果辦理。
(五)機關辦理記點時,應將廠商記點資料鍵入本系統,並自刊登日起算期間。
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廠商記點資料及提報書、機關審認意見與相關佐證資料,函送上級機關備查並副知本府。機關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提報書如附件二。本系統刊登資料僅供機關查詢,不對外公開。
十二、機關辦理委託廠商評選時,除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報經本府核准者外,應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且該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並經採購評選委員評分後,再依下列情形增扣該項目之分數或權重:
(一)機關應至本系統查詢廠商至截止投標日止之增扣分記點情形,每點應增扣該項配分或權重百分之十。
(二)同一廠商有增扣分記點者,其累計點數應於互抵後計算之。
(三)廠商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告,且於投標截止收件日止仍在獎勵期間者,依符合該委託技術服務之類別性質,每筆增加該項配分或權重百分之二十。
(四)增減分結果最高為該項目滿分,最低為該項目零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時,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有關廠商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未合格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採二階段辦理採購評選者,前項規定適用於第二階段評選。
十三、為多元蒐集彙整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機關應於各履約階段分別完成後,對廠商進行履約績效滿意度評量。各階段履約期限逾一年者,機關應就廠商履約情形,逐年辦理評量。機關辦理評量後,應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結果函送本府,且將評量結果登載於本系統,供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時參考。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滿意度評量表如附件三。 |
◆ 公示送達「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敏)(統一編號:806601○○)」違反菸酒管理法,本府財政局109年1月2日府財金菸字第1080330416號行政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900147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敏)(統一編號:806601○○)」違反菸酒管理法,本府財政局109年1月2日府財金菸字第1080330416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敏)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本府財政局前以109年1月2日府財金菸字第1080330416號行政裁處書通知相對人,於109年1月8日以雙掛號郵寄至該公司清算人張○敏之最新戶籍地址(新北市○○區埤塘里○鄰○○路28號),遭以「查無此人請退回」;又經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該公司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開行政裁處書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布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設字第109002369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及附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
(二)聯絡人:李○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6樓。
(四)電話:(03)3033604轉3754。
(五)傳真:(03)3033663。
(六)電子郵件:1002211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110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4期)污染改善工作(甲)」事項暨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110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4期)監督及驗證工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155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110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4期)污染改善工作(甲)」事項暨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110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4期)監督及驗證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辦理「108-110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4期)污染改善工作(甲)」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巡查、污染改善、補充調查工作。
(二)本項土壤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9月5日止。
(四)受託單位: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3號4樓,電話:(02)2218-9099。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25,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王○堂先生。
二、辦理「108-110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4期)監督及驗證工作」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改善作業監督及驗證工作。
(二)本項土壤檢驗測定工作,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10月15日止。
(四)受託單位: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9樓之4,電話:(02)2727-8805。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27,梁○蓉小姐。
三、以上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260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廢(污)水管理計畫、試驗計畫書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
(二)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深度查核、自動連續監測查核及管制作業。
(三)執行定期檢測申報資料勾稽審查稽催作業。
(四)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現場查核、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五)執行「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技師查核作業。
(六)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規說明會或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三樓之一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鍾○玲,電話:(03)3386021轉1303。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勞障字第10900082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陳靜航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以下簡稱本據點)充分發揮職業重建服務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其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據點之多功能教室及會議室。
三、申請使用場地,應至本局網站線上申請,並於本局核准後,經通知限期繳 納場地使用費,倘逾期未繳納,視為不依規定申請,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十日前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五、本局有政策或公務需要而必須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經核准使用場地之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辦理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如申請人停止使用,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經核准使用後始發現者,得撤銷原核准處分,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
(四)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各種宗教法會活動,推銷商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六)其他致生本據點損害之行為,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七、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其相連之例假日不開放)。
八、申請人如需使用本據點公物設備或佈置場地者,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使用本據點公物設備及場地,應注意維護,並於離場前,請本據點工作人員檢查確認,如有毀損,應負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
九、使用場地,如需張貼海報、宣傳單或標語等文宣資料,應在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處理,並知會本據點工作人員。 |
◆ 公示送達鍾○勝(MV○-82○○)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240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勝(M○○-82○○)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勝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林○琛(車號:0○○-K○○)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240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琛(車號:0○○-K○○)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琛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鍾○勝(車號:M○○-82○○)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241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勝(車號:M○○-82○○)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勝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林○琛(車號:0○○-K○○)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240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琛(車號:0○○-K○○)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琛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交流道工程位於桃64線區道公有土地,公告拆除本市大溪區桃64線區道公有土地地上占用物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900272801號
附件:
主旨: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交流道工程位於桃64線區道公有土地,公告拆除本市大溪區桃64線區道公有土地地上占用物事宜。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及「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5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占用人未經申請任意搭設貨櫃屋、鐵皮屋、雞舍、盆栽、圍籬等占用(固定障礙物)於桃64線區道公有土地上,屬足以妨礙交通及工程推進之物,已違反刑法第320條第2項。
二、查大溪區永昌段784、785、786、879、957地號及大圳段334地號等6筆土地為大溪區桃64線區道公有用地,係屬本處權管土地(都市計畫外交通用地),現況遭違法搭設貨櫃屋、鐵皮屋、雞舍、盆栽、圍籬等設施占用,有關上開違法占用之行為,本處將依法公告排除占用,並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三、本案於109年2月19日現場張貼方式張貼公告,公告日期至109年10月31日,倘公告到期日前地上占用物未改善,爰依法拆除占用設施,並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四、如不服本案之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函到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及本函影本經由本府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本府法務局。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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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修正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樁號C2087樁位乙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212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修正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樁號C2087樁位乙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4、5、8)(河道斷面50-52)樁位測釘工程」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211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4、5、8)(河道斷面50-52)樁位測釘工程」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226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許○棋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9年4月25日起至115年4月24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蔡舒如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2182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蔡舒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舒如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廣學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之1號17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洪政彥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2303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洪政彥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政彥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號
四、事務所名稱:唯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長沙街96之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林○安(案件銷帳編號:1091015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060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信安(案件銷帳編號:1091015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信安於108年3月3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二段2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市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027811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保局執行「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檢測結果,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檢測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銅項目檢測值最高達455毫克/公斤,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桃園市蘆竹區出水段515、516、517、518、520、521、522、523、525地號土地。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本市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02781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保局執行「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驗證成果報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二、場址名稱: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北路309巷28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蘆竹區出水段515、516、517、518、520、521、522、523、525地號。
五、場址面積:6,320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入口處座標為276550,2778513(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
(一)旨揭地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查證結果顯示土壤銅項目檢出濃度2,03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
(二)經查土地登記謄本「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56-7、56-92、56-93、56-128、56-575、56-576、56-577、56-585、56-586地號」等9筆地號土地,經108年11月2日地籍重測後,為「蘆竹區出水段515、516、517、518、520、521、522、523、525地號」等9筆地號土地。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環保局執行「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檢測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銅項目檢測值最高達455毫克/公斤,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郭哲男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1818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郭哲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郭哲男
二、證書字號:(95)台內地登字第0256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市地字第0019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458-1號1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祉言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1784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祉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祉言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祉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高城八街19巷40號10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口後壁厝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00188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口後壁厝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保局執行「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原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驗證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濱海里海湖北路309巷6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501地號。
五、場址面積:14,005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座標為277806,2776659(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慶公司)104年6月24日解散、工廠登記於104年12月24日廢止,原啟慶公司主要製程為化學製造程序製程,使用原料包括酸性蝕刻廢液、濃硫酸、氯化銨等,產品為硫酸銅、銅粉、PAC等,爰認土壤遭受重金屬銅之污染,與啟慶公司使用之原物料(酸性蝕刻廢液、硫酸銅)及製程具關聯性。
啟慶公司土地由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購,現為閒置空地。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環保局執行「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檢測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銅項目檢測值最高達450毫克/公斤,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口後壁厝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001881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口後壁厝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依本府環保局執行「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檢測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重金屬銅項目檢測值最高達450毫克/公斤,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口後壁厝小段501地號土地。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蔡舒如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293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蔡舒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舒如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6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00號
四、事務所名稱:舒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之1號17樓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章志偉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3078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章志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章志偉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辦理「變更暨擴大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幼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專案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219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暨擴大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幼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專案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如計畫範圍示意圖所示。
二、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上午10時假本市楊梅區高山市民活動中心舉行座談會。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意見受理方式: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市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規劃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為本府已將龍潭區北龍段350地號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更正「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24199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已將龍潭區北龍段350地號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更正「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府前以105年9月13日府地籍字第10502272521號公告案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中龍潭區北龍段350地號土地,應納稅賦為新臺幣329萬2,624元,保管價金金額為1,644萬6,251元。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2月17日起至109年5月17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9月8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5年9月8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樹林四街(延平路至昆明路段間)計畫道路打通事宜案」(新釘C10836等6支樁位及廢除C425-1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285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樹林四街(延平路至昆明路段間)計畫道路打通事宜案」(新釘C10836等6支樁位及廢除C425-1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2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266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文醫師因配合支援台東醫院業務,故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春等人計67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0808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春等人計67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春等人計67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請假
秘書 楊筱涵 代行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0574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唐○徵君、賴○○桂君、胡○華君、賴○婷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0月3日、109年1月17日及109年2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054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12月26日至109年2月4日,批號Y1090107共90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31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里○○鄰○○路○○○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319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里○○鄰○○路○○○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文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3194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文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文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里○○鄰○○路○○○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3194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里○○鄰○○路○○○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2月4日府農動字第10900232851、10900232852、10900232853、10900232854號裁處書予桃園市市民周○貝(身分證字號:D****08810)、簡○忠(身分證字號:A****54090)、簡○敏(身分證字號:A****34737)、游○琦(身分證字號:A****76844)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0358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2月4日府農動字第10900232851、10900232852、10900232853、10900232854號裁處書予桃園市市民周○貝(身分證字號:D****08810)、簡○忠(身分證字號:A****54090)、簡○敏(身分證字號:A****34737)、游○琦(身分證字號:A****7684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周○貝、簡○忠、簡○敏、游○琦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109年2月4日府農動字第10900232851、10900232852、10900232853、10900232854號裁處書寄送戶籍地址未能送達,為完成行政送達程序,爰依上開規定以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人得至本府動物保護處領取旨揭裁處書,逾20日未領取,視同已送達。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請惠予註銷原發布案,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90023613號
主旨:有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請惠予註銷原發布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勞動局108年12月26日府勞障字第1080330002號令續辦。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08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183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