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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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5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5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2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合作企業贊助防疫物資。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揚周森吉等8員參加「2019亞洲盃常青田徑錦標賽」勇奪12面金牌。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一)周森吉:45歲組鐵餅金牌
(二)陳漢雄:55歲組鉛球金牌
(三)謝清杜:60歲組鐵餅金牌
(四)吳家順:60歲組撐竿跳金牌及300M跨欄金牌
(五)蔡弘志:60歲組標槍金牌
(六)黃慈榮:65歲組100M金牌及200M金牌
(七)王平仁:70歲組100M金牌、200M金牌及4*100M金牌(以上成績全破全國常青70歲組紀錄)
(八)林大衛:45歲組4*400M金牌(破全國常青45歲組紀錄)
三、呈獻榮獲2020年讀者文摘優秀服務獎金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呈獻108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評量優等。
-主辦機關:民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近日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攀升,造成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缺貨,感謝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2家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合作企業,主動捐贈本市抗菌疫及滅菌噴霧補充液等防疫物資,亦感謝平鎮區北貴里長吳克釗與龍潭區上華里長龍畇慈協助引導社區合作企業贊助,增加地方基層單位清潔消毒用品,充實本市防疫能量。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捐贈504罐4公升的菌克清環保抗菌液,經SGS抗菌測試,可直接噴拭手部肌膚,以及清洗衣物、桌椅等;清淨海生技公司捐贈1000瓶1公升負離子瞬效消毒滅菌噴霧補充液,經SNQ國家認證防疫產品,能去除多種有害細菌或病毒,5秒瞬效滅菌,噴霧適合於公共場域等環境使用。為表謝忱,由龍俊瑾董事長及翁雅萍營業處協理分別代表前述2家公司接受本府表揚。
二、桃園市常青田徑協會於2017年成立,由熱愛田徑運動的社會人士組成,其中8位成員獲選中華台北隊選手,參加108年11月29日至12月7日在馬來西亞舉行的「2019亞洲盃常青田徑錦標賽」,不但榮獲12面金牌,其中4項成績打破全國紀錄,優異表現可謂是桃園之光。
此次「2019亞洲盃常青田徑錦標賽」個人項目金牌成績包括M45歲組鐵餅金牌周森吉;M55歲組鉛球金牌陳漢雄;M60歲組鐵餅金牌謝清杜;M60歲組撐竿跳金牌及300M跨欄金牌吳家順;M60歲組標槍金牌蔡弘志;M65歲組100M金牌及200M金牌黃慈榮;M70歲組100M金牌及200M金牌王平仁,其中王平仁2項成績皆打破全國常青M70歲組紀錄。桃園市常青田徑協會選手把運動當成終生興趣,比賽成績屢獲國內外總錦標殊榮,不斷挑戰自我的運動精神值得嘉許。
三、《讀者文摘》於本(109)年舉辦2020年第1屆《讀者文摘》優秀服務獎,調查內容涵蓋各類產業,並根據個人化、同理心、簡易化、信賴感及滿意度等5個關鍵指標,進行客服經驗評比,以表彰客戶滿意度最高的企業。本府「1999市民諮詢服務熱線」將市民當成家人,並以耐心、細心、同理心為基礎,傾聽每位市民的心聲,重視市民的反映及建言,即時為民眾解決問題,在全國各縣市的專線類評鑑當中,奪得金獎佳績,也期勉1999專線持續透過各項精進措施,為市民打造更便捷幸福的生活。
四、內政部每2年辦理1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評量,並將全國6個直轄市分為甲組進行評比,桃園以優異的殯葬服務業管理,榮獲「108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評量優等」,成為其他地方政府觀摩典範。
近幾年,本府逐步分期進行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已完成蘆竹、大園生命紀念園區及平鎮南勢納骨塔整修,目前正推動桃園、中壢殯葬園區及楊梅生命紀念園區整建計畫,其中桃園殯葬園區已完成設置平面停車場,立體停車場興建中,請民政局督導其租用臨時停車場,以有效解決因工程進行中車位不足的問題;另中壢殯葬園區則配合都市計畫調整,以服務設施為主,規劃民間殯儀館目前尚未提供的服務項目,加強火化場及停車空間,提供完善的服務,滿足市民需求。五、為活化各機關業務,各機關任職課長、科長、副局(處)長等主管,同一職務滿3年者須進行輪調,必要時可以彈性緩調1年,任滿6年以上則強制輪調,給予其不同職務歷練的機會,副局(處)長部分請李副市長憲明組成專案會議,邀集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長、秘書處長等研議後提供建議予市長,以進行高階主管跨局處互調,本案預計於本(109)年9月完成。
六、2020桃園燈會已如期閉幕,明年燈會應加強豐富主燈內容形象,以展現桃園城市的多元魅力。
七、請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向鐵道局反映,儘速解決與廠商的合約糾紛,以利機捷營運績效。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武漢肺炎防疫工作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菲律賓於本(109)年2月10日公告禁止菲律賓公民前往「中、港、澳、台」等地區,影響菲籍移工與我國雇主權益部分,請勞動局將勞動部針對此案因應相關措施提供予本市雇主、新住民會館及各新住民團體,並持續掌握移工受影響情形。
(二)高中(職)以下學校配合防疫政策延後開學,因而影響在地小農,請農業局協助行銷原供予國中小學營養午餐的有機蔬菜,可與農會合作推出有機蔬菜箱認購活動,並於本府網站及臉書粉絲網頁提供購買資訊,宣導企業和市民踴躍採購。
(三)因應武漢肺炎嚴峻疫情,本市配合行政院所提產業紓困方案,以「桃園市創業創新服務辦公室」為受理窗口,請經濟發展局協助本市中小企業取得融資,並提供中央及地方紓困相關資源。
(四)本市居家檢疫部分,目前由里幹事系統聯絡居家檢疫者,以避免居家檢疫者被標籤化,請民政局與里長、里幹事多溝通,依此原則繼續推動居家檢疫運作,亦請多予第一線辛勞同仁加油打氣,倘有其他需求,仍請反映並協助解決。
(五)復興區後山交通較為不便,目前雖暫無疫情,仍請衛生局調整配送口罩至該區,讓有需求的市民都能買到口罩。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本市日間照顧等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布建現況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感謝社會局對日間照顧等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的努力及策進作為,本案亦可納入民間組織的力量,以擴增長照服務據點,請各相關局處依業務權責配合持續推動長照業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各機關業務報告係供市長了解機關業務運作情形,請各機關首長督導報告內容應簡明、篇幅適中。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4條、第13條條文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應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機關名稱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8條、第13條及編制表,與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9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5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5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2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游副市長建華(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獎
一、頒發108年桃園市政府金桃獎。
(一)性別平等創新獎-局處組
-主辦機關:性別平等辦公室
1.民政局
提案名稱:敬天祈福e起來科儀大典好性平
2.環境保護局
提案名稱:垃圾分類-家務分工你我都輕鬆
3.地政局
提案名稱:守護祖產,全面出擊專案計畫
(二)性別平等故事獎-局處組
1.勞動局
提案名稱:真愛無礙—來自12°C的支持與感動
2.工務局提案名稱:騎樓性平,處處好行
3.社會局提案名稱:提升性別友善‧遠離暴力危機~桃園市女性遊
民人身安全提升計畫
(三)性別平等最佳團隊獎-局處組
1.社會局
2.教育局
3.財政局
(四)性別平等創新獎-區公所組
1.平鎮區公所
提案名稱:108年乙未戰役
2.龜山區公所
提案名稱:108年桃園市龜山區性平創新及性平好故事徵選活動
(五)性別平等故事獎-區公所組
1.蘆竹區公所提案名稱:女生!真的這麼麻煩嗎?
2.觀音區公所
提案名稱:性別平等家事佳事-代代相傳愛與幸福的故事
(六)性別平等最佳團隊獎-區公所組
1.中壢區公所
2.大溪區公所
(七)性別平等最佳推手獎
1.勞動局馮苡桐科員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市政府為推廣性別平等價值觀念,由性別平等辦公室主辦金桃獎,分為局處及區公所2個組別,包含「性別平等創新獎」、「性別平等故事獎」、「性別平等最佳團隊獎」及「性別平等最佳推手獎」4個獎項。
第1屆桃園市政府金桃獎共有14個機關及1位同仁獲獎,其中特色獲獎機關略述如下:
(一)過往宮廟以男性禮儀官為主,民政局為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鼓勵由女性主導祭典事務,參與決策發揮影響力,透過儀典觀摩方式,提高女性在宗教儀式中參與人數,改變傳統祭祀科儀僅能由男性擔任之性別刻板印象。
(二)環境保護局錄製性平廣播與懸掛紅布條,於轄內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路線播放,深入大街小巷宣導家務分工的性平觀念。
(三)地政局鑑於女性拋棄繼承者居多,首創以跨機關合作方式,整合地政、戶政、國稅及本市三大地政士公會,共同辦理繼承登記之13區巡迴聯合宣導列車活動,提升女性繼承登記申辦率,逐步落實性別平權目標。期許各機關持續辦理性別平等業務,打造桃園為性別友
善宜居城市。
二、桃園是國家大門,桃園國際機場是防疫第一線,臺灣的公共衛生在世界備受肯定,面對疫情,請大家切勿恐慌,中央和地方必須相互配合,以高標準完成各項防疫作業。
有關於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部分,市府持續運用智慧科技進行追蹤管理,並請里幹事、轄區同仁協助追蹤,持續由衛政、民政、警政三方共同執行,如發現異常狀況,務必追蹤管理,做到隔離措施零風險。
感謝第一線醫護人員、檢疫人員、協勤人員及警察同仁等,為防疫付出之努力。並請社會大眾發揮對同胞的同理心,讓防疫系統好好保護及照顧被隔離的人,才能夠阻絕疫情社區感染。
公共場所、室內空間、交通運載工具及大型室內活動等,有與人群密切接觸的情況,應實施消毒與體溫量測,並請經濟發展局協助聯繫桃園民間廠商,了解防疫物資供給情形。
請新聞處以跑馬燈、市府臉書與市府LINE官方帳號,發布防疫須知、防疫狀況及防疫政策等,傳遞並強化正確資訊。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武漢肺炎防疫工作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里幹事及警察等執行追蹤關懷工作之同仁,如需與居家隔離或檢疫民眾接觸,務必配戴口罩加強自身防護;如有未配合防疫工作者,務必嚴格處罰。
(二)公共設施如展演中心、藝術館及運動中心等室內場所應確實辦理消毒及體溫量測,第一線工作人員及志工亦應做好自身防護。
(三)近期大型活動如「桃園燈會」、龍潭「迎古董接財神」、「2020靚靚楊梅慶元宵」及「戀戀魯冰花」等活動,請環境保護局等機關支援公共區域消毒,進行正確的防疫宣導。
(四)請教育局督促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安親班、課輔班與補習班等進行消毒及體溫量測,有疑似症狀學童務必就診。
(五)部分廠商未提供額溫槍或耳溫槍售後服務者,請法務局適當糾正。
(六)國際ICF會議受到疫情影響難以避免,仍依照原定計畫進行,請務必做好防疫工作。
(七)機場捷運、公車與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司機及第一線服務人員,載運乘客時務必配戴口罩。
(八)消防救護人員如有運送疑似感染武漢肺炎民眾,務必做好自身防護。
(九)請新聞處以市長名義發布最新防疫訊息、防疫須知及藥局google地圖,提供正確的防疫資訊,增加民眾信心。
(十)未來每星期一、三、五將召開防疫會議,由衛生局主責,民政局、警察局、新聞處及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局處配合,請各局處首長及各區區長出席參加,並結合市政會議每次議程列入專題報告,確實掌握疫情。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佈建新屋、觀音沿海醫療照護零距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衛生局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新屋及觀音沿海2地區醫療網絡服務試辦計畫」,透過「行動門診」、「遠距會診」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3大服務,改善新屋及觀音地區醫療服務,獲得本府創新獎獎項。
(二)請輔導醫院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讓健保資源挹注偏遠地區並健全健保雲端資料庫。
(三)請評估沿海地區非緊急但屬於迫切需要之專科需求,透過遠距通訊方式,由衛生所與合作醫院醫師共同診療病人,增進醫療就醫可近性及在地醫療服務量能,以減少專科醫師及醫療支出的成本。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消防局109年度災害防救演習,請相關機關配合辦理預為準備。
(二)資訊科技局ICF(國際智慧城市頂尖論壇)會議,目前尚有名額,有興趣同仁請踴躍報名參加。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第1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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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03270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3507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研考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等事項。
二、環境永續科:環境教育宣導、生態永續城市發展策略及規劃、綠能減碳措施推廣、生態永續工程等事項。
三、空氣品質保護科: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等事項。
四、水質土壤保護科:水體水質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工作、飲用水水質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事項。
五、一般廢棄物管理科:一般廢棄物清理政策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六、事業廢棄物管理科: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入管理、環保科技園區業務、環境用藥及病媒防治業管理等事項。
七、噪音管制科:環境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及噪音與振動量測管制、航空噪音防制、補助及回饋業務等事項。
八、環境稽查科:公害陳情稽查、糾紛調處、檢驗鑑定、罰鍰催繳及環境品質監測等事項。
九、公共關係室:新聞資料蒐集及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之聯繫及其他公關業務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為民服務、法制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及海岸管理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35075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資源循環策略規劃、家戶廢棄資源清運規劃、清潔人力規劃、環境衛生資訊管理、清潔隊勤務調配及督導考核、環保志工規劃管理、計畫管制考核、公關業務、法制業務及綜合企劃等事項。
二、資源再生科:資源循環教育推動、廢棄資源再生技術、廢棄再製產品推廣、廢棄資源源頭減量管制、廢棄資源回收循環體系管理、廢棄資源強制分類制度推動等事項。
三、循環設施營運科:廢棄資源處理設施興建及營運管理、生質能中心管理、資源回收廠管理、灰渣處理廠管理、垃圾掩埋場等事項。
四、市容管理稽查科:城市環境清潔衛生規劃、市容環境整頓及清潔維護、災後環境清潔衛生復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案件稽查、執行及裁罰、區里環境清潔衛生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設備管理科:廢棄資源清運節能減碳規劃及執行、環境清潔機具設備減碳再製使用管理、重工機械機具管理維護、廢棄車輛處置及裁罰等事項。
六、職業安全科:勞工安全衛生制度研訂、職業災害預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械設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工訓練等事項。
七、勞工管理及事務科:勞工管理、勞動條件、勞資爭議、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資訊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四條本處依轄區環境清潔維護及業務需要設清潔隊,隊下設分隊,辦理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資源回收、公廁維護督導、環境衛生維護、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等業務,所需員額由本處編制員額內分配。
第五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秘書、科長、隊長、分隊長、科員、技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秘書。
四、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二、副處長。三、主任秘書。四、秘書。五、科長。六、主任。七、隊長。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347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視察、股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管理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暨主管醫政、健康促進、檢驗、疾病管制、長期照護、心理衛生、毒品防制或藥物濫用防制、藥政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04561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附修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與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公告受處分人胡○偉及柳○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0752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胡○偉及柳○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胡○偉及柳○男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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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09000451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檢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
108年1月4日桃交公字第10800007551號令發布
108年5月2日桃交公字第10800208441號令修正發布
108年8月1日桃交公字第1080037356號函勘誤修正
109年2月13日桃交公字第10900045111號令修正發布
109年2月18日桃交公字第1080037356號函勘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示範公車補助車輛設備之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含車外LED顯示器、車內LCD站名顯示器(以下簡稱車輛顯示器)、車輛A柱視野改善設備以及多卡驗票設備等設備,規格如下:
(一)車外LED顯示器:至少可顯示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色,且解析度至少一百九十二乘以三十二,設置位置含車頭、單邊車側及車尾,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上開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輛車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車內LCD站名顯示器:面版尺寸至少二十七吋,畫素至少一千九百二十乘以一千零八十,亮度至少三百尼特(nits)以上,並可分日夜調整,可顯示到站之多處站名資訊(至少需包含中、英、日及韓等語言)、政令宣導和觀光導覽資訊,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臺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車輛A柱視野改善設備:安裝廣角照地鏡、超廣角凸透鏡面貼以及經本局認定可改善行車視野之設備,其中廣角照地鏡每面直徑至少二十公分,超廣角凸透鏡面貼每面尺寸至少一百五十二乘以二百零三公釐,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輛車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
(四)多卡驗票設備:補助車輛第二門起之多卡驗票設備,每臺補助金額以一萬元為限。前項多卡驗票設備申請補助車輛須於一○九年十月卅一日前設置完成並提送相關文件辦理核銷事宜。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車輛清冊(含車輛牌照、出廠年份等)。
五、受補助之車輛顯示器應維持正常運作,期間自安裝之次日起至少五年,其設備顯示樣式須經本局確認後始得實施。
六、補助作業程序及期程:
(一)同業公會應於機關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送所屬會員相關文件予本局審查。
(二)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案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限,以十五日為限。
(三)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四)同業公會所屬會員應於本局核定日期內完成裝設並由同業公會彙整提送相關照片、規格、功能測試報告予本局審核。
八、本局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如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等),經查屬實者,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機關。
九、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補充修正之。 |
◆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1月10日府社兒字第1090006644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900314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1月10日府社兒字第1090006644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謝○輝君,74年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6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及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9年1月10日府社兒字第1090006644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23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09年4月30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聯韻聲學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機動車輛排氣管改裝污染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258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聯韻聲學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機動車輛排氣管改裝污染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委託公司:
(一)名稱:聯韻聲學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自忠二街12號3樓。
(三)聯絡電話:(03)468-1388。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檢討管制作業程序,強化行政管理效能。
(二)培訓輔導專責人員,增進業務執行能力。
(三)辦理使用中車輛通知到檢作業(採預約回檢方式,並包含協助外縣市檢測)。
(四)辦理使用中車輛攔檢、攔(巡)查作業。
(五)高噪音車輛噪音偵測照相作業。
(六)辦理使用中車輛噪音檢測及檢查是否安裝空氣污染防備設施(觸媒轉換器)。
(七)辦理業務檢討聯繫會議、宣導活動、教育訓練及其他配合噪音管制業務相關事項。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委託時間自109年1月3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駐大園辦公室,噪音管制科趙○駿,電話:(03)3860569轉314。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HAN○○ ○○KI○○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231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HAN○○ ○○KI○○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HAN○○ ○○KI○○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羅○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232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羅○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羅○仁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HAN○○ ○○KI○○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231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HAN○○ ○○KI○○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HAN○○ ○○KI○○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255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方式擬定、規劃、調查及成效評估等相關業務。
(二)污染源定位、排放量調查及查核作業。
(三)污染源減量協商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7號9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王○文,電話:(03)3386021轉1313。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修訂「桃園市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031502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訂「桃園市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修訂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第二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以府農漁字第一○六○二八二三四三二號公告發布在案,經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八年實施後,本市漁民及漁會反應本市禁漁期與相鄰縣市不一致,為減少海上作業衝突,並配合魩鱙漁業捕撈期及北部沿海各直轄(縣)市拖網禁漁期,以達共同禁漁之效,爰擬具旨揭修正案,修正本案禁漁期為每年六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 |
◆ 預告修訂「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030328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訂「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修訂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第三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以府農漁字第一○六○二八二三四三一公告發布在案,經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八年實施後,本市漁民及漁會反應本市禁漁期與相鄰縣市不一致,為減少海上作業衝突,並配合魩鱙漁業捕撈期及北部沿海各直轄(縣)市刺網禁漁期,以達共同禁漁之效,爰擬具旨揭修正案,修正本案禁漁月為每年六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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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301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
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09年12月14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調查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室、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康○盈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君催繳函(本處109年2月18日桃動五字第1090001038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10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君催繳函(本處109年2月18日桃動五字第1090001038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陳○明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陳志明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公示送達行政處分當事人王○池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0387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政處分當事人王○池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本府109年2月10日府農動字第1090027796號行政處分事件,經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表示當事人現住所不明,於109年2月16日13時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證明在案,致至本案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裁處書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裁處書,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林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招字第109003896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林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林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林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投資計畫核定及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投資抵減證明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辦法第五條申請投資計畫核定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之產業符合行政院核定有利於林口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
(二)本府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劃定公告之地區。
三、申請投資計畫核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新市鎮產業投資抵減申請表暨公司基本資料表。
(二)投資計畫書。
(三)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四、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本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五、本府為核定投資計畫,應召開審查會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共同與會審查。
六、投資計畫經本府核定後,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檢具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七、經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核發後三年內,提出投資營運之效益報告;未於三年內提出者,本府得廢止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900225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考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實地考核民間團體,並以前一年度委託調解之案件,就民間團體之會議場所及環境、會務健全性及管理、調解專業性及其他等項目考核。
考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五、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六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佳,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六分者為良好,未達八十分者為不合格。
六、本府分案時依據前一年度考核評定結果分派案件,考核列優等、佳及良好之民間團體,案件分配比例為七比五比四。經考核列為不合格者,二年內本府不再委託其辦理勞資爭議之調解。考核結果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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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61-3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C108192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336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61-3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C108192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33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辦理。
公告事項:原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李○民醫師因於109年2月6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調職,故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065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銨君、蕭○駿君、瑩昌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唐)及黃○陽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1月13日、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11日及108年12月3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有關李建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299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建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建璋。
二、身分證字號:R1202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建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二段58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13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曾新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384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曾新光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新光
二、證書字號:(90)台內地登字第024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豐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二段68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關惠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280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關惠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關惠尤。
二、身分證字號:A2208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關惠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新中一街22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44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案都市計畫樁號C92至C99周邊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375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案都市計畫樁號C92至C99周邊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2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李澤民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4030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澤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澤民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7○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康三街225之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裕祥先生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038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裕祥先生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尚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裕祥。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連二街219號。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109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
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9年2月24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3月5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三石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三和路5號)2樓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大園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辦理「變更復興都市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396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復興都市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2月26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10時整於復興區戶政事務所2樓會議室舉辦座談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一階段)案計畫』核定編號第19案」樁位測釘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39309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
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一階段)案計畫』核定編
號第19案」樁位測釘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2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老莊段39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02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3926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老莊段39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02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2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鈞耀企業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042489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鈞耀企業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鈞耀企業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042496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坤地針織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042501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坤地針織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坤地針織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28、1829、1838、1838-1、1859-2及1844部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30402號
附件:公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28、1829、1838、1838-1、1859-2及1844部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28、1829、1838、1838-1、1859-2及1844部分地號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二、場址面積:面積為29,740平方公尺。
三、場址範圍:詳如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在龜山工業區土地含營運中工廠及雨水排水溝渠。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三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及氯乙烯項目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
六、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1月10日府社兒字第1090006416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900421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1月10日府社兒字第1090006416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臺端(邱○心君,72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28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9年1月10日府社兒字第1090006416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5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09年4月30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為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李家森建築師申請補發並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390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家森建築師申請補發並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家森。
二、身分證字號:C1201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家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歐楓街69號8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73號。
七、備註:補發並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承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4592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承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承宇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承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28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受處分人許○瑛(案件列管編號:109102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123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瑛(案件列管編號:109102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瑛於108年11月14日在桃園市○○區○○街○○號(○○汽車旅館102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
◆ 註銷本市田瑋婷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4748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田瑋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田瑋婷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明堂先生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0473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明堂先生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宏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吳明堂。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88號10樓之9。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