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5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5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2月1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頒發本府108年度績優研考人員。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王進文組員
(二)交通局:劉廣堂主任
(三)工務局:曾湘琇股長
(四)經濟發展局:邱奕鈞科員
(五)水務局:林慧菁約僱助理
(六)平鎮區公所:鍾易達主任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農會因應中小學開學延至2月25日,為調節蔬菜產銷,推出名為「日光有機」的有機蔬菜箱,1箱10公斤裝,3天內訂購量已達1000箱,有效解決蔬菜銷路問題及保障菜農收益。請農業局與果菜市場公司,研議結合團購及宅配通路,以線上或電話訂購方式,持續推廣有機蔬菜箱,以提高桃園有機蔬菜效益及民眾對有機蔬菜的認同。
二、今日獲獎的6位績優研考人員,1位是研考會人員,5位是業務機關同仁,工作內容為重大建設及重要業管督導。研考工作重點為規劃、執行及考核,透過三階段讓各單位能達成施政目標,提升單位效率、工作品質及解決業務困難,並節約政府預算,達成人民的期待。在此感謝研考人員對業務工作進度的管控,讓單位各項工作順利達標。
三、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請各機關辦理下列措施:
(一)本市各高國中小學2月25日開學,請教育局、衛生局及秘書處協助,務必備妥充足防疫物資。
(二)請學校停辦群聚式開學典禮,以廣播或視訊等方式彈性處理。
(三)請環境保護局於開學前完成學校消毒作業。
(四)廠商有意願捐贈紅外線發燒檢測儀提供市府使用,請秘書處聯繫相關事宜。
(五)機場及相關產業員工超過一半比例為桃園人,面對第一線防疫及旅客運量大幅下降,工作更加辛苦,請安排本人前往機場關懷訪視,為其加油打氣。
(六)本市觀光工廠、民宿、餐廳、旅館、風景區及休閒農場等受疫情影響相關產業,請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及農業局,持續關注協助,並積極研議紓困及振興相關補助方案。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武漢肺炎防疫工作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市通風不佳或空間小等社區關懷據點及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站,先暫停至2月底,再視疫情狀況評估是否復辦。
(二)2月20日起,全國購買實名制口罩據點由每日原本提供200片成人口罩和50片兒童口罩,增加為提供400片成人口罩和200片兒童口罩,藥局工作人員工作負擔加重,請安排本人前往訪視,給予鼓勵。
(三)學校戶外教學可延期至疫情穩定後再行辦理。
(四)觀光工廠、飯店、民宿、旅館、休閒農場、風景區及遊客中心等受疫情影響,來客量大幅減少,請研議分期繳納或延緩繳納地價稅及房屋稅或減少租金等方案,以減緩業者衝擊。
(五)請農業局函請中央,建議將休閒農場納入研擬推動的振興抵用券使用範圍,另休閒農場為戶外場地,請與休閒農業區業者研議推動活動,鼓勵民眾到戶外踏青,增加來客量。
(六)受疫情影響,國際機場營運量大幅減少,停車場、客運、計程車、機場捷運、免稅商店、商場、機場貴賓室、貨運及空廚等周邊相關產業亦大受影響,請交通局與桃園機場捷運公司協助向中央反映,並研議地方對策,於後續防疫會議報告。
(七)為加強防疫,未來居家檢疫者失聯2天以上將公布姓名,若其確無住所,請衛生局協調至檢疫中心居住隔離。
(八)居家檢疫人數增加,且無法外出,衍生防疫物資丟棄問題,請環境保護局與清運公司研議設置垃圾集中站,由家人等協助棄置至指定回收點,以避免增加感染風險。
(九)體育局負責管理的休閒運動中心亦先暫停。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蛻變的許厝港~水鳥濕地樂園
主席裁示:
(一)許厝港濕地於本人上任後積極推動,當時考量所在位置公私地交雜,如納入私人土地可能導致民眾疑慮,因此僅劃設公有土地範圍,面積共961公頃,為全國最大的濕地範圍。濕地發展策略由濕地生態復育開始,以濕地生態恢復作為第1階段重點,解決海岸垃圾、陸域化及大園沿海養殖魚塭等問題,第2階段才是教育及生態觀光。
(二)本府採取「以鳥為本」的生態工法,利用潮汐變化自然引入海水,成功新增復育約22公頃的濕地面積,鳥種與數量均顯著成長,歷年觀測到鳥種紀錄已達228種,並首次觀察到稀有冬候鳥冠鷿鷈。
(三)本府於去年12月在全國17個機關、管理38處濕地評比中脫穎而出,獲得內政部營建署評鑑為「特優」的成績,實屬不易,未來請持續辦理用地取得及爭取預算,全力以赴,打造許厝港為水鳥濕地樂園,並帶領民眾能更深入了解水鳥水態及在地文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3分
桃園市政府第25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5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2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績優農會。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大溪區農會
(二)龍潭區農會
(三)復興區農會
二、呈獻榮獲2019雲端物聯網創新獎優良應用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水務局:智慧水資源回收中心雲端管理平台
(二)水務局:雲端物聯智慧水情兵棋圖台系統
(三)工務局:「3D-AR-BIM智慧物聯網履歷平台」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自107年11月1日開始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編列預算補助農民自付額50%保費,農民每年僅須繳納90元,亦即每月僅須7.5元即可獲得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及喪葬津貼等4項保障。
感謝各農會配合辦理,截至去(108)年底,本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人數共計1萬133人,投保率為20.3%,已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20%的標準,其中大溪區、龍潭區及復興區3家農會投保率高達3成,榮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發獎勵,獲獎農會投保績效簡述如下:
(一)大溪區農會投保人率33.65%、投保人數1,494人,目前已累計22件保險理賠案例。
(二)龍潭區農會投保率達37.9%、投保人數1,377人,目前已累計4件保險理賠案例。
(三)復興區農會投保率36.95%、投保人數334人,目前已累計5件保險理賠案例。期許農業局與農會持續鼓勵農民投保,提升投保率,保障農民從事田間工作所面臨的職業災害。
二、「台灣雲端物聯網產業協會」自2010年起舉辦「雲端創新獎」,水務局及工務局榮獲3大獎項,得獎內容說明如下:
(一)水務局「智慧水資源回收中心雲端管理平台」:透過雲端系統減少人力支出,得到即時資訊,並做智慧化管理及減少書面陳核,將本市水資源回收中心朝工業4.0的智慧化及自動化邁進。
(二)水務局「智慧水情兵棋圖台系統」:建置超過500座感測器,結合各式感測資訊,進行防災及降雨預報分析,提供事件空間時序水情綜合研判,配合中央氣象局及NCDR降雨預報分析,可做為水情的兵棋推演。
(三)工務局發展「3D-AR-BIM智慧物聯網履歷平台」:將BIM(建築資訊系統)延續至維管階段,監控設備情形,記錄修繕履歷,大幅降低維護的人力及成本。
三、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部分,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減低醫護人力及防疫物資負擔,未來大型群聚活動,如大型集會及進香遶境等活動,建議先予取消。
原預訂於今(109)年3月8日舉行2020年蘆竹濱海馬拉松,正式宣布取消,請體育局及蘆竹區公所妥為辦理後續通知及退費事宜。
防疫消毒應以75%酒精為標準,次氯酸水或其他類型以消毒環境為主之殺菌產品,不宜直接用於人體,請衛生局提供正確資訊於社區衛教時宣導,避免錯誤訊息流傳。請各機關持續完善整備各項物資與服務,並請民政局彙整各局處提供的服務方案,印製隔離關懷服務手冊,提供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參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市府與在地食品業者合作推出「健康強身食補包」及「減壓紓食包」等食品,提供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健康關懷服務,相關產品如已到貨請儘速發放。
(二)請消防局及相關機關辦理社區自主防疫演練,熟悉防疫程序,讓防疫工作更順暢。
(三)體育局製作之居家運動教學影片,請儘速錄製完成,便利居家檢疫或隔離者於防疫期間在家自行運動保健。
(四)請宣導鼓勵本市社區關懷據點持續關閉至疫情結束。
二、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桃園活動通APP平台介紹」與「本府官方入口網改版說明」
主席裁示:
(一)各機關首長與資訊及行銷等相關人員,應熟知官方網站內容和功能,網站資訊應著重有效性、即時性、豐富性與正確性,提供市民查詢活動、社會福利及工程進度等功能。
(二)請加強官方網站與Line及臉書(粉絲頁)等互動平臺分享連結,提升瀏覽量、功能性及綜合行銷效果。
(三)請各機關善用「桃園活動通APP平台」整合活動相關訊息,便利民眾使用,避免重複開發類似功能之APP,造成資源浪費。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五福國小容積移轉之進度,請密切掌握,餘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2月28日防疫會議照常召開。
二、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基於防疫考量,大型活動、團體觀摩及出國交流等行程,均展延至疫情告一段落。
三、各機關請研擬放寬社區、團體及公會辦理觀摩或教育訓練活動有關住宿、餐飲及交通等限制,提供市內旅遊住宿補助,以利其下半年優先安排於市內辦理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等相關產業。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7分
桃園市政府第25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5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3月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一、表揚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贈防疫物資。
-主辦機關:民政局
二、表揚參與「2020ICFTop7國際智慧城市頂尖論壇」。
-主辦機關:資訊科技局
(一)共同主辦單位: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中華大學台灣智慧城市研究院
(二)協辦單位:
1.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2.思科系統公司
3.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4.廣晉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三)協助單位:
1.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2.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虎頭山創新園區「車聯智駕中心」
4.虎頭山創新園區「資安物聯網中心」
5.源鮮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贈防疫物資,提供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安心祝福包」,內容包含營養補給(五穀粉、香積飯及淨斯口糧)、防疫保健(中美製藥保健品)和心靈祝福(靜思語或靜思人生系列書籍、愛心祝福卡及平安吊飾)3大品項7項物資,共計2,000份。
目前桃園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人數超過1,000人,感謝防疫前線民政及衛政同仁,給予居家檢疫或隔離者關懷與陪伴,更感謝捐贈物資的廠商及民間團體。
防疫是政府跟民間力量的總動員,臺灣在面對防疫工作所展現的團結、冷靜及無比勇氣,定將協助我們共渡難關。
二、本市獲得2019年全球智慧城市首獎後,今(109)年首度從參賽者晉身為評審團,成為「2020ICFTop7國際智慧城市頂尖論壇」主辦城市,並由蔡英文總統親自主持開幕式,桃園將智慧科技應用在城市治理的實踐與用心,已獲得國際肯定。本次論壇於2月10至11日舉辦,為期2天,有14個城市,超過300名人員參與,並與海外城市代表進行24場媒合會,包括中華電信、亞旭電腦、思科系統、精誠資訊、廣晉軟體等17家公司,分別以「智慧城市應用」、「智慧交通」、「資通安全」、「智慧能源」及「智慧機械」5大主題,彰顯桃園智慧產業能量及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
2月11日並安排具指標性的企業及景點參訪,包括:虎頭山創新園區、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源鮮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溪老街等,讓外賓深入走訪了解桃園生態環境及人文風情。
感謝主辦、協辦及協助單位共同辦理及支援活動,讓論壇順利圓滿落幕。
三、為公務人力多元發展並強化同仁職涯歷練,本人日前於市政會議宣布各機關擔任主管職務者,同一職務滿3年須進行輪調,必要時可以彈性緩調1年,任滿6年以上者強制輪調一事,惟若職務涉及專業或有特殊情形者,如學校、衛生所主任及護理長等,則不在此限,請各機關衡量評估後,提報人事處彙整。
四、中華職棒新球季即將於3月28日開賽,請體育局、衛生局、秘書處及新聞處提早規劃職棒季賽舉行期間防疫措施,密切追蹤開幕賽是否開放球迷入場觀賽,有無採取拉開球迷座位間隔距離及設置紅外線熱顯像儀量測體溫等,避免出現防疫缺口。
五、樂天桃猿隊主場合約即將於今年底到期,請李副市長憲明擔任召集人,黃秘書長治峯擔任副召集人,協同體育局、財政局、秘書處、新聞處、法務局及都市發展局等機關,與其訂定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目標之議約。
六、本人昨日(3月3日)於平鎮區出席區務會議暨里長里幹事聯繫會報,與會里長建議市府舉辦活動可採購本地社區具有特色之文創商品,請各區公所調查區內文創產品,其數量是否足夠於中小型活動使用,於市政會議中提出報告。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感謝口罩工廠、原物料工廠及機器工廠等產業界的努力,提供防疫物資,展現台灣防疫整備能量和抗疫決心。
(二)中壢及桃園殯葬園區已取消清明節時期集中式法會,另有關告別式部分,請殯葬管理所規劃動線,採取人潮分流方式辦理,如有採購熱顯像儀之必要,可請秘書處協助。
(三)自3月4日起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將以機場排班計程車及租賃車提供點對點交通服務,不得再搭乘大眾運輸,請交通局配合規劃交通動線。
(四)自3月6日起本市11家急救責任醫院,除部分特殊情況外,於防疫期間暫停訪客。
(五)請黃秘書長治峯與人事處研擬如有疫情發生情形,各局處公務人力調配及辦公處所調整,維持政府運作,請於3月5日完成初步規劃,3月10日前報行政院備查。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促參公私協力,提升公共利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促參案是引進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參與公共建設,其效益不僅可提升經濟動能,又能健全財政。
(二)促參案性質不同於採購法,多數促參案簽約年限長,經營者也較為用心投入,有助公共建設精緻化,請各機關首長鼓勵同仁相關業務多以促參案辦理。
(三)目前部分局處已完成簽約促參案件,將請成效良好之機關分享促參案的成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有關交通局提出各機關於擬訂推動重要計畫及法律案時,須納入性別影響評估之疑義,請性別平等辦公室於府層級性別平等會議中提案討論,如局處經評估該業務無涉性別平等者,是否可免除評估程序。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所提「召開地方創生平台會議」列管案件,請各機關積極配合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8分
更正桃園市政府第2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2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2019年德國iENA紐倫堡國際發明展。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金牌: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具有人因工程功能的自行車轉向之把手結構」團隊
(二)金牌: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自動電控式雨傘開合機構」團隊
(三)銅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種胚芽乳酸桿菌、組合物、培養方法及排除體脂肪、降低肝腫大及或抗發炎的用途」團隊
二、呈獻「108年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考核」成績優秀單位團體獎。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獎。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四、呈獻2019年低碳建築貢獻獎。
-主辦機關:農業博覽會辦公室
貳、主席致詞:
一、今日正逢就職一週年,就職一週年展示的最好施政成果就是努力工作,做好每一天的施政,因此今日市長行程一切照常,並未特別安排就職一週年成果展或宣傳活動;將於元旦升旗典禮,針對2020年桃園發展的重要目標向市民報告。
二、本市2020(庚子年)春聯打破依循12生肖傳統,邀請書法名家朱振南及桃園在地年輕書法家鄧君浩分別題字「民和年豐」及「四季平安」兩幅春聯,並於12月30日(星期一)開始透過區公所及區里系統發送至家戶;未來如燈會、燈節及相關文化節慶等,亦可考量擺脫框架,以生肖以外題材作為主題。
三、德國iENA紐倫堡國際發明展,今年已邁入第71屆,是全世界最悠久,也是最受肯定的發明展。創新研發為台灣應持續努力的方向,能夠提升企業與國家的競爭力,本次台灣代表團共獲6面金牌、7面銀牌及4面銅牌,成果豐碩。
徐偉銘先生為勤益科技大學研究生,發明具有人因工程功能的自行車轉向把手結構,獲得金牌,本項發明讓駕駛可透過人體工學的調整把手,減少背部及手部痠痛,並提高騎車舒適度及安全性。李維淳先生同為勤益科技大學研究生,以「自動電控式雨傘開合機構」得到金牌,讓雨傘可自動感測手持狀態,自動開啟與閉合,並已由彰化一家雨傘公司開發成功,進入商品化。此外,葡萄王生技公司為生技產業重要龍頭,該公司徐瑞霞副課長,從有機蔬果中分離出新菌株GKM3,經多項動物實驗證實,能降低血脂、脂肪肝及體脂形成,獲得銅牌,值得肯定。
四、經濟部每年針對22個地方政府、4個科學園區及1個加工出口區辦理工廠校正業務考核,本市有1萬1,514家工廠,數量僅次於新北市與台中市。本府調查團隊共動員114人,透過調查可掌握工廠營收、產銷、資產、技術及研發等資訊,作為未來推動工廠輔導、公安、環保、食安及農安等策略參考。
五、本市連續14年榮獲行政院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今年考核成績為95.28分,較去年進步1.85分。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由游副市長主持,副召集人為政風處鄧處長,透過工程稽核能讓採購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工程品質、預算效率,並有效掌握工期,使工程效益最高化。
六、農業博覽會於今年10月27日圓滿落幕,是全國第1個得到碳足跡認證的博覽會,也是本次獲獎17個單位中唯一的政府部門,其餘獲獎單位全為民間企業,如電子廠商、綠能科技廠商及建材廠商等。桃園農博共獲得14個鑽石級及2個黃金級認證,更榮獲低碳建築貢獻獎,總減碳量達3,044噸,相當於8座大安森林公園。
桃園農業博覽會不僅行銷未來新農業、新價值與新生活,凝聚地方願景及魅力,同時加入低碳及生態科技文化各種因素,藉此看見未來綠色生活的典範。本府計畫將農博基地轉型為新屋農博環境教育園區,由環保局負責營運,可舉辦環境教育、音樂、露營、展覽、市集及運動等活動,打造成為新屋重要的旅遊景點。
桃園農業博覽會讓所有參與農博的夥伴留下滿滿的感動與美好回憶,農博紀念章贈送給所有參與同仁做為紀念,最後再次感謝各局處的努力,包括副市長及邱副秘書長督導協助,以及志工與民間夥伴的協助。
七、本府積極推動育兒津貼,以期減輕年輕家庭負擔,讓年輕家庭甜蜜多一點、負擔少一點,也持續推動準公共化政策與設置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104至108年增設幼兒園66個,增班220班,增加6,376個名額,為歷來增班幅度最大,且本府已申請18所幼兒園新建補助,總經費為9億4,590萬元,其中教育部補助8成,經費約7億5,660萬元,若加計相關設備費用,將超過10億元,109至113年將增加47園、6,406個名額,並將衡量區域發展,進行規劃,以達成整體公共化4成比例的目標。
本府也研議將2歲專班需求納入空間規劃,讓托育與學前教育銜接,以完整建置0至5歲托育與教保服務系統,持續盤點可設置公共化幼兒園公有空間及土地,並召開由市長親自主持的相關用地取得會議。
八、本府爭取教育部體育署補助16校設置風雨球場,總經費1億4,240萬,每面球場約890萬,請教育局依計畫持續辦理。
九、目前本市托育準公共化政策推動成效頗佳,保姆簽約率已達89%,登記者2,444人,符合簽約者2,239人,簽約者1,988人,私托中心參與準公共化簽約率達92%,符合資格者86家,簽約者82家。
本市積極推動公托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政策,公托中心面積約150坪,收托45至60人,公共托育家園面積約35坪,收托12人,收費標準均為9,000元,其中政府補助3,000元,自費6,000元,今年共完成設置11個公托中心及6個公共托育家園,未來將規劃於社會住宅1樓設置。
十、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段,可行性研究業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後續將辦理綜合規劃相關作業,中壢中山東路也將採取地下化方式施工,中壢後站至八德段打通,讓桃園形成口字型的環狀捷運骨幹網路,是捷運計畫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請游副市長召開軌道小組,研議處理捷運4項重要施工交通議題,分別為中正北路與南竹路口、八德段重劃區、中壢車站及桃園車站,雖然交通影響評估與交通維持計畫均已通過,仍請交通局、捷運工程局及警察局專案處理,以減少施工造成民眾不便及保持交通順暢。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推動進度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桃園是人口快速發展的城市,年輕人比例相對最高,對於幼兒教育,本府向來不遺餘力的推動,109年即可達到教育部標準,公共化與私立據點數比例為4:6,並依市長所提,期許各區均能達到標準,因此本府標準較中央高,請教育局依計畫持續推動。另市長將親自召開專案會議,協助有關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所需用地取得,請市府相關局處及各公所,盤點並提供閒置空間,以利用地取得達到預期目標。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國民中小學設置半戶外球場計畫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桃園目前尚有42所國中小學沒有活動中心或風雨球場,感謝教育局努力爭取中央補助,規劃16校增設風雨球場。請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協助教育局順利取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並請教育局定期召開管制會議,掌握進度,讓16校的風雨球場如期如質完成。
三、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公托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推動概況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桃園出生率為六都最高,公共托育是本府的施政重點,社會局積極執行,也有初步成果,但是與五都相比,仍有努力空間,請社會局持續積極努力依原訂計畫推動,以達成預期目標。用地取得部分也請市府相關單位及各公所能協助提供土地,包括社會住宅等,以確實達到市長所提讓家長甜蜜多一點、負擔少一點。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早期工程案因相對規模較小,交通維持影響時程約為1星期至20天不等,但目前桃園推動多項重大工程,影響交通時程較長,依交通局局長所提,如長時間影響交通,例如達3個月或6個月以上,交通維持應就大範圍並完整考量整體交通影響,勿僅以傳統小範圍、小面積及小時程方式處理,請各相關工程單位特別注意。
(二)跨年活動請各機關及機關首長全力支持,讓活動能順利圓滿完成。
(三)關於秘書長所提,捷運施工的桃園中正路及鐵道局施工中壢新興路,對交通影響較大,請捷運工程局、交通局與交通部鐵道局共同處理。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列管序號3「研提國家級風景區計畫,爭取觀光設施改善計畫補助」案,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議解除列管,其餘4案,請相關局處首長督促同仁持續推動。
捌、臨時動議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吳主任委員君婷:
(一)請復興區、大溪區、平鎮區、桃園區、龜山區及龍潭區區長協助引薦地方創生相關團隊及人員,藉由與其溝通,協助地方創生工作。
(二)本市推動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已初步盤整,請各局處首長協助,若有任何建議請不吝提出。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地方創生與推動SDGs計畫,均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整主責推動。推動過程需各局處及公所共同參與及支持。請各局處與公所對於上述2項業務推動,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積極聯繫、配合及處理,以利推動順暢。
二、黃秘書長治峯:因應年度與系統轉換,以及預留公文核批時間,請各機關配合,須簽陳至府一層的公文,於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至府一層。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秘書長所提公文時程,請各機關特別注意。
三、民政局湯局長蕙禎:本人已辦理退休,今天是最後1次參加市政會議,要離開共事已久的同仁,真的感到不捨,長期以來,一起共事,一路走來,創造桃園成為幸福感最大、滿意度最高的城市,身在這個光榮的團隊,我們與有榮焉,最後在此感謝大家多年來的牽成。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日後仍請湯局長多幫忙協助,請各位再度鼓掌謝謝湯局長。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本市春聯一向廣受市民關心及喜愛,請秘書處如期將2020春聯送至各機關,並請各公所協助透過行政及區里系統發送。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05005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公有零售市場或其附屬停車空間之委託經營,以公開評選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因政策或業務需要,得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專案委託。
前項公開評選或公開招標方式得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有零售市場或其附屬停車空間得視需要同時或分別辦理公開評選、公開招標或專案委託經營。
第四條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委託經營,應對外公告標的名稱、位置、面積、申請期限、資格、履約期限、押標金、權利金、履約保證金、使用限制、整修事項、原有攤商安置條件、作業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前項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收件日止,不得少於七日。
第五條公有零售市場或其附屬停車空間之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者)應為法人、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商號或本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市場自治組織。
第六條 權利金之底價,得查訪鄰近不動產租金行情、參考最近一次得標權利金或委託不動產估價業者查估後定之。但經公告招標,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區公所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公開評選或公開招標。酌減底價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且最終底價不得低於區公所應負擔之稅費總額。酌減底價次數以二次為限。
第七條經營管理者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二個月內開始營業。但因不可歸責於經營管理者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開始營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區公所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開始營業後不得無故停業,有特殊情事須暫停營業者,應報經區公所同意。
第八條 委託經營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四年。
經營管理者於委託經營期間無違約情形者,得於期滿前六個月向區公所提出續約申請,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續約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經營管理者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其用途如下:
一、扣抵契約所定之違約金。
二、扣抵所積欠之權利金。
三、扣抵欠繳之水電費或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
四、扣抵委託經營標的物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五、其他契約所定得扣抵之費用。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履約保證金依前項規定扣抵後,如有賸餘,應無息返還經營管理者。
第十條公有零售市場或其附屬停車空間於委託經營期間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結構、設備或設施。變更所生費用由經營管理者負擔,完工後之所有權歸屬本市。
第十一條 公有零售市場或其附屬停車空間於委託經營期間,各項設施及設備之維修、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水費、電費及使用管理上衍生之相關費用,均由經營管理者負擔。
第十二條 公有零售市場之委託經營項目,由經營管理者自行規劃,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但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經營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區公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未依約繳納權利金。
二、將公有零售市場經營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三、違反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四、違反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
五、營業場所於營運期間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第十四條 經營管理者應自負盈虧,遇有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時,應報經區公所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制定「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9001329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郭○逸。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2516。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4512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一百零七年在臺灣販賣之電子煙檢體超過八成都被檢出含有成癮性尼古丁,且使用電子煙可能產生一級致癌物甲醛、乙醛及亞硝胺、丙二醇等超過四十一種危害物質,孕婦使用電子煙亦會影響胎兒肺部發育,使用人使用時亦有發生爆炸危害之可能。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CDC)表示,目前已超過兩千名因吸食電子煙造成呼吸道疾病危害,且發生心肌梗塞機率會增加兩倍。
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發現,政府雖未核准電子煙產品之藥物許可證,惟全國國中、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於一百零七年分別為百分之一點九與百分之三點四,而高三學生吸食率於同年迅增為百分之四點一。本市一百零七年國中、高中生電子煙吸食率,國中生為百分之二點六;高中職使用率為百分之四點六,皆高於全國的百分之一點九及百分之三點四。又據統計顯示,國一生同時吸食紙菸及電子煙比率為百分之零點六,至高一增加為百分之一點三,到高三時更增至百分之二點四。另外,根據二零一六年兒科雜誌(Pediatrics)世代研究調查發現,青少年曾兩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品之機會為未吸過電子煙青少年之六倍。
電子煙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世界衛生組織亦建議應從嚴管制。依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護兒少健康權之立場,加強管制電子煙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爰一百零六年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中亦有增訂禁止輸入、販賣、廣告及於公共場所使用電子煙之規定。
本市為填補菸害防制法修正完成前之空窗期,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專家意見後,爰擬具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治自治條例草案,共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電子煙、吸食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各權責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使用或持有電子煙。(草案第四條)。
五、禁止任何人販賣供應電子煙予未滿十八歲之人且不得強迫、吸引孕婦吸食電子煙。(草案第五條)。
六、桃園市禁止吸食、持有啟動電子煙及電子煙相關器物之場所。(草案第六條、第七條)。
七、未滿十八歲之人吸食電子煙者,應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未接受戒菸教育者應處罰鍰。(草案第八條)。
八、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之罰則。(草案第九條、第十條)。九、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9000639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附件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改期申請書、附件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取消申請書、附件四-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申請使用勘查表、附件五-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申請使用後檢核表、附件六-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設備檢點表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維護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以下地點:
(一)高低救助訓練塔。
(二)國際會議廳。
(三)特展區。
(四)多功能教室。
(五)訓練教室。
三、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及規費,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四、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一)災害防救活動。
(二)消防訓練。
(三)政府機關公務需要。
(四)其他經本局同意辦理之文教活動或非營利集會等。
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先與本局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本館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社團證書、團體立案登記、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則免附證明。
3.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含:
(1)活動宗旨、內容、時間、場地使用範圍、流程、參加人數及主要承辦人員。
(2)場地清潔維護計畫。
(3)安全維護計畫(僅申請使用高低救助訓練塔須檢附)。
(二)申請改期者,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書面(附件二)辦理改期申請事宜。
(三)如遇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者,不受第一項申請期限之限制。
(四)本局於受理申請後七日內為准駁決定並回覆申請人。
(五)申請文件經本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一次繳清費用及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六、申請使用經核准後,得退還費用之情形: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且於原使用日十四日前書面(附件三)通知本局者,退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內書面通知本局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火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得於次一上班日七日內,以書面申請改期;如檔期未能配合,退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特殊原因須收回場地或調整檔期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或協調更換檔期;如檔期未能配合,退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七、場地使用前、後,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會同本局承辦人進行現場勘查,並簽具本館場地申請使用勘查表(附件四)、申請使用後檢核表(附件五)及場地設備檢點表(附件六);申請人未參與現場勘查者,由本局逕行勘查確認,如有損壞,由申請人概括承受。場地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並維護環境整潔,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或未維護整潔者,本局得逕行處理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前項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得由保證金扣除,餘額發還;如仍不足時,得追償之。經勘查場地及相關設備、設施無損壞及其他違規事項,退還保證金。
八、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四周張貼宣傳標誌。
(二)禁止使用雙面膠帶等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本館場地之建築及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活動紀錄等工作事項及所需人員,皆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在室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定容納人數。
(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燈光、音響、機房及控制室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申請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任。
(七)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使用場地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
(八)申請人應於活動前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等;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並視活動危險等級斟酌提高理賠額度。活動期間如發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申請人應負全部責任。
(九)其他經本局公告事項。
九、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立即停止使用,並停止其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權利一至二年,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者。
(二)使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使用過程中損壞本館場地或設備者。
(四)從事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政黨黨務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者。
(六)與申請活動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未能維持現場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公物者。
(八)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梁君催繳函(本處108年11月19日桃動五字第1080007783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15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梁君催繳函(本處108年11月19日桃動五字第1080007783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楊○梁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楊○梁君所有貓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遷出,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3月12日府社兒字第10900590261號催課通知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900590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3月12日府社兒字第10900590261號催課通知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張○平君,65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245****)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7年2月13日府社兒字第1070039275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3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7年7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錦文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9年3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90052622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059137號
附件:裁處書1份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錦文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9年3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90052622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錦文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09年3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90052622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錦文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郭葉菊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90047689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第十點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第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第十點
十、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受理分配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安置戶其原建物登記門牌為新生路二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階段申請分配第二種住宅區R35-1及R36-1街廓(臨新生路二段);安置戶其原建物登記門牌為中豐北路一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階段申請分配第三種住宅區R2-3街廓(近中豐北路);其餘未於第一階段分配之安置戶,於第二階段就未分配之安置街廓選配。
(二)配地時,由安置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
(三)安置戶應以其合法建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優先供作分配安置土地。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應以安置戶所有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優先扣抵。無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可供扣抵或扣抵後仍有不足時,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如原坐落基地屬分別共有,安置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第一次公開展覽本案都市計畫後,未移轉基地持分土地,且安置戶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利價值足供配回安置土地百分之五十以上面積者,得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分配安置土地。
(四)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元辦理分配。
(五)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安置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安置戶到場時,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六)安置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七)安置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該安置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八)安置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安置戶應選擇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但剩餘土地如有相鄰土地得合併並於後續辦理抵價地分配者,不在此限。
(九)未於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由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0898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呂○芬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2月2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吳○次等人計76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1591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吳○次等人計76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次等人計76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林○雯等人計70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1558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林○雯等人計70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雯等人計70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張○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454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鈞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何○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454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何○恩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民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2日府農動字第1090048361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14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民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2日府農動字第1090048361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朱○民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朱○民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受處分人王○涵(案件列管編號:109102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14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涵(案件列管編號:109102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涵於108年12月30日在桃園市○○區○○路與○○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黃○玟)。
 
局長 陳國進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1090046870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規劃科。
(二)聯絡人:傅○惠。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111。
(五)傳真:(03)3348905。
(六)電子郵件:00409@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增訂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本府爰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並訂定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更為嚴格之迴避原則,惟為加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使本府開發案件順利進行,爰擬具本規程修正案,再次調整本會委員之迴避規定並酌修文字,以及第七條第一項相關文字一併配合修正。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9000512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六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消防月刊之獎懲如下:
(一)投稿消防月刊未滿三千字並經刊載者,嘉獎一次。
(二)投稿消防月刊滿三千字以上並經刊載者,嘉獎二次。
(三)各單位投稿消防月刊合計三篇以上並經刊載達二篇以上,辛勞得力者,辦理本案之同仁每年定期敘獎,嘉獎一次。
(四)消防月刊審稿之相關單位各級人員所審稿件達五篇以上,每年得嘉獎一次,十篇以上得嘉獎二次。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9000437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府教幼字第1090004375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有效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9004400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府教幼字第10303202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府教幼字第109004400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有效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公告
核發本市地政士姜徐素珠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5383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姜徐素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姜徐素珠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姜義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九和二街23號5樓之5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賴靖騏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46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賴靖騏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賴靖騏。
二、身分證字號:H1231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賴靖騏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西路89號。
六、建築師證書:104年3月17日建證字第6683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羅有興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417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有興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有興。
二、身分證字號:H1221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有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福街186巷58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3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許明華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5012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許明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許明華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0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明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長樂街79巷6之2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雅足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5146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雅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雅足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雅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許世澤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5146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許世澤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世澤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人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147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麗珠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5146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麗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麗珠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麗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珠江路56號4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178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3月5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時0分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1部分道路為住宅區、工業區2部分綠帶為人行步道、工業區、住宅區、部分工業區為人行步道、部分住宅區為人行步道、工業區3部分道路為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為道路)變1案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508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1.部分道路為住宅區、工業區2.部分綠帶為人行步道、工業區、住宅區、部分工業區為人行步道、部分住宅區為人行步道、工業區3.部分道路為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為道路)變1案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中北段25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108175等16支及廢除R10021等14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505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中北段25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108175等16支及廢除R10021等14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區義民段64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108203等8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507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區義民段64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108203等8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9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935001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9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09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四、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辦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五、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納稅義務人本人亦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可使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六、個人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繳納證明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
(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三)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七、109年度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納稅義務人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以及業者因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如受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稅,可在隔離或檢疫結束後10天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線上申辦: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https://reurl.cc/b61W6y)
(二)依據: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三)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四)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八、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九、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6年度清字第12973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清字第1297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
鄭文燦住同上
代理人
莫○○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李○○住同上
徐○○住同市○○區○○路○段○巷○弄
 
被付懲戒人鄭○○桃園市○○區公所前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鄭○○不受懲戒。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本市○○區○○保齡球館發生火警,本府○○局動員大批人力搶救,6名消防隊員卻不幸殉職。案經監察院於104年1月29日履勘案發現場並聽取本府各機關簡報,嗣於105年3月至5月及106年8月分別約詢本府各局處相關人員、時任秘書長游○○、○○局局長胡○○、○○部○○署署長葉○○及所屬人員後,業調查竣事。本市○○區公所技士林○○(本會於106年11月22日判決降壹級改敘)、○○區公所技士鄭○○、○○局分隊長吳○○、隊員莊○○、小隊長彭○○、隊員賴○○及股長湯○○(本會於107年1月25日判決記過壹次)等7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關於被付懲戒人鄭○○之違法失職事實如下:鄭○○於101年9月17日起任原桃園縣○○鄉公所技士,負責處理轄區內違章建築查報公務,於103年8月間處理查報本案違建時,明知屬於A3類違建物(第一階段處理、填發拆除單並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竟於查報單上填載屬於B類違建物(第二階段處理),使本案建物拆除順序延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亦於104年5月22日對該員以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提起公訴。
二、被付懲戒人鄭○○有違建查報單登載不實等未盡職責及違法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監察院106年10月11日調查報告。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568號起訴書。
乙、被付懲戒人鄭○○答辯意旨:
一、○○鄉公所陳報B類係對縣府來函求查報農業區違建,若含住宅區經桃園縣政府一併認定為A7亦屬正確裁量,可惜該府函請地主拆除之際未能副知公所,所幸縣政府亦未隨著媒體亂勾為A3,如此一來豈非默認該違建為合法建築?
二、被付懲戒人向來依法辦事,更是期待能由智者來釐清全貌。
三、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內政部2012.04.02發布)第3條規定,各鄉鎮市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其中第5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
四、被付懲戒人於○○鄉公所的103年8月29日桃園縣政府函請該所查報農業區之違建業務,本人確已於文到5日內查明函報(桃○鄉○○○0000000000號函),惟縣府是否於接獲該所函報文的5日內實施會勘乙事,則無從獲悉,且縣府於收到查報函後之核定內容為A7這件事,也是經由檢調單位誤認A7係本人擅自塗改方知有此一事,所以欲以偽造文書罪起訴本人,試問本人有何能耐入府塗改公文?
五、由於縣府來函係源自於○○局函請查報農業區內的違建案,因此依據該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5~10點規定,對於農地(非屬建地)範圍的填報僅限縮在興建中(A0)、300平方公尺以上(B)、300平方公尺以下(C)三類,至於A1至A4項之認定,則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查處再議。而A5至A8項之認定,則須由縣府先行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予以審議後再予核定: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相關案卷移送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並以○○局長為審議小組召集人,會同各相關機關代表將該移送違章建築案件予以審議暨認定,始能正式核定。
六、本案自桃園縣○○局於103年9月3日函請被查報地主改善文時既已經核定為A7,縣府(負責農地及建地整體違章之核定)與鄉公所(負責函查農地之查報)兩造各依其法定權責任事,且鄉公所並非該府上級,斷無負連帶糾正之理。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
1.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2.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
3.鄭○○執法程序。
4.監察院在105年3月間的蒐證方向函。
5.鄭○○報告2014.01.30。
6.○○市區公所104年10月19日考績(成)通知書與函、105年2月8日考績(成)通知書與函。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原係桃園市○○區公所技士,負責處理轄區內違章建築查報業務。
二、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查報桃園市○○區○○保齡球館之違章建築時,明知屬於A3類違建物(第一階段處理、填發拆除單並應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竟於查報單上填載屬於B類違建物(第二階段處理),使本案建物拆除順序延後,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經查,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矚訴字第8號判決被付懲戒人無罪。該判決略以:
(一)、桃園市政府訂頒之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下稱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第一階段(近程處理)處理左列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0○0○○○號A3:1.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2.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但同一街廓應一併查報,併提審議會議決。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1.影響消防救災:本府○○局。2.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本府○○局(使用管理課)。3.有礙逃生安全:本府○○局(使用管理課)。(七)電腦代號A7: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法定空地等擅自搭蓋之違章建築。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本府○○局(違章建築拆除隊)」,第9點規定:「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3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俟第一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B)。」準此,該保齡球館之主體建物依原先使用執照核准之建築基地應為○○區中正段435、436、439地號,基地面積除騎樓保留地外為833.29平方公尺,法定空地面積333.32平方公尺,地面層面積為439.82平方公尺,惟該建物經增、擴建,迄本案案發時間,地面層面積已增至860.01平方公尺,亦即佔據使用執照所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此部分自屬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定電腦代號A3、A7「在法定空地擅自搭蓋之違章建築」,而建物1樓為游泳池,2樓為保齡球館,均對外作為營業使用,顯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若其違建情形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且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即應該當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定電腦代號A3。另該保齡球館之主體建物依原先使用執照核准之建築基地為○○區中正段435、436、439地號,則就其擴建至同區段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之434、437、438、442、443(屬國有地)地號部分亦屬違建,惟此增建部分與拆除作業要點電腦代號A3、A7所定「在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擅自搭建」之要件不符,若亦無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定其餘電腦代號定義之情形,則依其建築面積,應屬同要點第9點所定電腦代號B「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
(二)、本案緣起於桃園市政府○○局於103年8月15日發函予○○局,主旨為「有關○○區中正段434、437、438、442地號土地興建建築物作保齡球館營業,違反農業使用案」,說明要旨略以「旨揭土地興建建築物作保齡球館等營業使用,非符農地農用,爰請於本(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倘逾期未檢附合法設立(使用)供核或未恢復農業使用狀態,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移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處。請貴局(處)予以協助輔導合法使用」,此有該局桃○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嗣桃園市政府○○局於103年8月25日發函桃園市○○區公所,承辦人為張○○,主旨為「有關○○區中正段434、437、438、442地號土地興建建築物作保齡球館使用疑涉違章建築一案,惠請貴所前往協助查明後報本局憑辦」,此有該局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見係因該保齡球館主建物未符合農地農用,乃函請相關
單位協處及督促業者取得合法設立或使用之狀態,並非該址有何影響消防救災、公共安全、環境污染或其他民眾陳情之情事。其後○○區公所於103年8月29日函覆桃園市政府○○局,主旨為「檢陳坐落○○區中正段434、437、438、442地號等4筆土地之違章建築查報單乙份」,而查報單上載明「違建情形:鐵皮屋增建:增建面積為2,201平方公尺。(違建係中正段264建號之增建)。本案依桃園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規定查報編定為分類代號(B)」,並檢附坐落○○區中正段434、437、438、442地號等4筆土地之現場照片等情,有○○區公所○鄉○○○0000000000號函、違章建築查報單(稿)及現場照片附卷可憑。再○○局之張○○將被付懲戒人於前揭查報單上初步判定之電腦分類代號(B)刪去,更改為「A7」,並轉呈代理股長何○○、○○科科長楊○○覆核蓋印,於103年9月3日發函予該保齡球館之劉○○,主旨為「有關○○區中正段434、437、438、442地號中興北路101號增建部分違章建築一案」,說明為「一、依據○○區公所103年8月29日桃○鄉○○○0000000000號函附違章建築查報單辦理。二、旨揭違章建築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規定應立即停止使用,請於文到30日內補行申請執照,如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本局續依建築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列管拆除」等情,有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市政府○○局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發文稿在卷供參。參以證人徐○○、邱○○均證稱:○○局103年8月25日函文只有要○○區公所查報○○區中正段434、437、438、442這4筆地號土地上的違建,沒有其餘部分等語。由上可知,本案原係桃園市政府○○局要求○○區公所查明該保齡球館主建物涉及違建情形,且函請查報之範圍為「○○區中正段434、437、438、442地號土地興建建築物」,被付懲戒人即針對434、437、438、442號等4筆土地上建物為查報並拍攝地貌,查報單上所載明之「增建面積2,201平方公尺」,與當時被付懲戒人調得之該4筆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上之面積總和幾乎相符,嗣函覆予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之違章建築查報單乙份」,可見被付懲戒人係依○○局之來函要求,針對擴建至農業區之434、437、438、442地號部分進行查報,而此增建部分與拆除作業要點電腦代號A3、A7所定要件不符,依其增建面積2,201平方公尺,應屬電腦代號B「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3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至桃園市政府○○局張○○以本案違建未有各權責單位之公安或消防違規稽查紀錄為由,依權責將電腦分類代號B更改為A7,要屬各權責公務員之行政裁量,自難謂被付懲戒人有何明知為不實而故意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行,爰為無罪之諭知等旨。
四、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桃園地院刑事判決已就桃園市○○○○○○○○○○區○○○○○○○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興建建築物作保齡球館使用疑涉違章建築」,並未就該違建有無增、擴建至使用執照核准之435、436、439號基地之法定空地部分,或供公眾使用而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等情形,併予告知,被付懲戒人乃僅就使用434、437、438、442號農地之違建部分,以使用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而於查報單上填載屬於電腦分類代號B,至於該違建有無電腦分類代號A1至A8所定佔用法定空地,或供公眾使用而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等情形,另有權責認定單位,桃園市政府○○局張○○將電腦分類代號B更改為A7,要屬其行政裁量之權責,難謂被付懲戒人有何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與犯行等情,論敘甚詳,檢察官並未提起第二審上訴,被付懲戒人已於108年11月29日獲判無罪確定,有該判決及桃園地院109年1月20日桃院祥刑泰104矚訴8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憑,另被付懲戒人所辯,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拆除作業要點、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市政府○○局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情事,自應為其不受懲戒之判決。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上開刑事判決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後段、第46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廖○明
委員吳○源
委員張○埤
委員黃○月
委員呂○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汝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1017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2月4日至109年2月27日,批號Y1090204共1,04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103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鄒詮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2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阮○林(○○UY○○ ○UA○ ○IN○)(銷帳編號:109103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159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林(○○UY○○ ○UA○ ○IN○)(銷帳編號:109103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林(○○UY○○ ○UA○ ○IN○)於108年11月17日在桃園市○○區○○路三段1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已返回越南,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108年度桃園市桃園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5704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108年度桃園市桃園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563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09年2月26日桃療醫行字第109500033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邱○章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詹臣鑑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5867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詹臣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詹臣鑑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7○號
四、事務所名稱:寶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350-1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3)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113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惠君、徐○耀君、李○有君、朱○潔君、梁○介君、吳○卿君及楊○道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2月21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7日、109年3月4日、109年3月5日及109年3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蔡○意等人計1,54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2181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蔡○意等人計1,54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蔡○意等人計1,54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尤○‧亞告等人計1,32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2040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尤○‧亞告等人計1,32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尤○‧亞告等人計1,32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註銷本市地政士許時鎮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6080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許時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許時鎮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9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賴順釧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6080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賴順釧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賴順釧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4○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農路110巷6號2樓之28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