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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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5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5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3月1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捐贈防疫物資感謝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桃園市不動產聯盟協會
(二)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三)桃園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四)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五)桃園市航空城發展協會
二、表揚本市參加「2019克羅埃西亞國際發明展」表現優異。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牌:易揮桌球拍
1.會稽國中:林澄同學
2.會稽國中:温宸立同學
3.會稽國中:陳易安同學
4.會稽國中:張彥坤同學
5.會稽國中:郭拓冶同學
(二)銀牌:雷射光畫線尺
1.會稽國中:張文炫同學
2.會稽國中:温承泰同學
3.會稽國中:游昀蓁同學
4.會稽國中:盧胤丞同學
5.會稽國中:黃敏鈞同學
(三)銅牌暨俄羅斯特別獎:神奇去皮手套
1.會稽國中:黃敏鈞同學
2.會稽國中:温承泰同學
3.會稽國中:游昀蓁同學
4.會稽國中:詹巧嫈同學
5.會稽國中:張文炫同學
(四)金牌暨阿拉伯特別獎:多功能噴射槍
1.有得國中小:林寓涵同學
2.中壢國中:林瀚同學
3.平鎮高中:官佳儀同學
(五)銀牌暨加拿大特別獎:救難物資運送器具之組成結構
1.有得國中小:林寓涵同學
2.中壢國中:林瀚同學
3.平鎮高中:官佳儀同學
(六)銅牌:輕便型吸汙器之組成結構
1.有得國中小:林寓涵同學
2.中壢國中:林瀚同學
3.平鎮高中:官佳儀同學
三、表揚本市參加「2019馬來西亞國際發明展」表現優異。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牌:簡易救難裝置
1.有得國中小:林寓涵同學
2.中壢國中:林瀚同學
3.平鎮高中:官佳儀同學
(二)金牌:輕便清汙器
1.有得國中小:林寓涵同學
2.中壢國中:林瀚同學
3.平鎮高中:官佳儀同學
四、呈獻榮獲交通部觀光局108年度全國性評比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一)「108年城市好旅宿-縣市政府管理績效評比」特優
(二)「108年度i-center旅遊服務體系考核」特優等
(三)「108年度『台灣好行』服務管理及服務品質優化作業案滿意度評比」第3名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桃園市不動產聯盟協會、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桃園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航空城發展協會捐贈現金或額溫槍,以具體行動支持及關心本市防疫工作,本府後續會將資源做最佳運用;由於政府與民間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充分合作,將社區傳播可能性及群聚感染風險降到最低,讓台灣僅有境外移入、家庭感染或醫院感染,尚未進入大規模社區傳播階段,防疫成績斐然。
桃園為國際機場所在地,是防疫第一線,除了機場運量大受影響外,周邊關聯產業包括美食街、免稅商店、航空業、停車場、飯店業及機場捷運運量等都遭受衝擊。未來俟疫情較為緩和,進入紓困振興階段時,本府將比照召開防疫會議方式,由市長主持,努力讓本市城市經濟及社會活動恢復正常。二、本市會稽國中參加2019年克羅埃西亞國際發明展,3件作品榮獲1金1銀1銅及1面俄羅斯特別獎,有得國中小、中壢國中及平鎮高中組成聯隊,除了在克羅埃西亞國際發明展,以3件作品獲得1金1銀1銅、1面阿拉伯特別獎及1面加拿大特別獎,也在2019年馬來西亞國際發明展,得到2金殊榮。克羅埃西亞國際發明展是東歐最大國際發明展,為發明者進入歐洲市場的最佳管道。其中會稽國中的金牌作品「易揮桌球拍」,以竹纖維插進球拍側面,讓球拍板面變成2節,變短球拍面,讓球拍更輕巧有彈力,增加揮拍速度,極具創意;有得國中小、中壢國中及平鎮高中聯隊的金牌作品「多功能噴射槍」,是可供給魚缸空氣的給氣機及娛樂使用的噴射玩具等多功能器具。馬來西亞國際發明展是亞洲規模最大發明展,每年參展作品超過1,000件。有得國中小、中壢國中及平鎮高中聯隊,作品之一「簡易救難裝置」獲得金牌,其作品特色為當救難人員未到前,可透過拋繩槍將繩索拋向被救援端,利用簡易流籠,將救援物資送到落難端,是具有自救功能的裝置,非常實用。發明展能培養孩子的創客能力、想像力及實作能力,愛迪生名言「天才是一分的天分,加上九十九分的努力」,獲獎同學必定付出許多努力才能展現才華;本府將持續鼓勵支持科學及創客教育,激發孩子的潛力。
三、觀光旅遊局獲得108年城市好旅宿─縣市政府管理績效評比特優、i-center旅遊服務體系考核特優等及台灣好行服務管理及服務品質優化作業案滿意度評比第3名,代表觀光旅遊局輔導民間業者能力大幅提升,更深獲中央肯定。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安排本人訪視中藥商公會,了解中藥藥材供應情形。
(二)歐洲疫情持續延燒,因其無邊界,可能拉長全球疫情時間,請衛生局注意。
(三)目前本市居家隔離人數以龜山及蘆竹區較多,請安排本人前往龜山區衛生所慰問。
(四)日韓職棒皆因應疫情延後開賽,請體育局向體育署提出建議,中華職棒延期開賽或採閉門比賽,透過線上或電視轉播,以避免群聚感染。
(五)學校採購熱顯像儀,請以學校人數1,000人為基準,並與秘書處密切聯繫。
(六)文化局小型文化設施,廠商因疫情導致來客數減少,營收下降,請研議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租金減半優惠,以協助度過難關。
(七)請資訊科技局了解一下線上公文數位檔案異地備份儲存位置。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
主席裁示:
(一)現行公務流程,如申請或審核案件等,可藉此次檢討,簡化行政流程。
(二)請秘書處調查本府各機關檔案庫房、線上簽核公文及紙本公文掃描後檔案儲存地點。
(三)請教育局藉此次規劃完善線上教學,並著手有關防疫期間線上學習、補課規定及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供等。
(四)應變計畫是設想最壞情形並做好最好準備,事先訂出SOP或標準,面對狀況時即可有所依循不致慌亂,請各機關預為準備;並請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局辦理異地辦公演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目前列管5案,請各業務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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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06356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或其他材質之正面式或側懸式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電視牆、電腦顯示版、廣告牌(塔)、綵坊或牌樓等廣告。
三、張貼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方式設置於地面、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以遊動宣傳為目的,於車輛表面以穩固黏貼、帄面漆繪或其他方式設置之廣告。
五、公車候車設施廣告:指刊登於公車站牌、候車亭或智慧型站牌電腦顯示板之廣告。
六、其他廣告:指前五款以外之廣告物。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其他廣告:本府建築管理處。
二、張貼廣告: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遊動廣告及公車候車設施廣告:本府交通局。
第五節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
第十七條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之申請資格及刊播內容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刊播主、協辦(管)之政令宣導、研討會議及市政活動宣導。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民間團體,刊播辦理體育、文化藝術及節日慶典活動。
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核准許可之義賣或募款活動,刊播義賣或募款廣告。
四、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非公益廣告。前項第四款非公益廣告之審查規定,由本府定之。
第十八條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版面分配順序如下,並依當年度實際版面總額數調整分配及計算:
一、交通政策宣導:本府交通局之交通政策宣導使用。
二、一般政策宣導: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政令宣導、研討會議及市政活動宣導。
三、公益活動:體育、文化藝術及節日慶典活動與公益勸募廣告。
四、其他非公益廣告:可供一般申請刊登於候車設施之廣告服務。
第十九條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許可刊登期限屆滿或經廢止、撤銷許可者,申請單位應自行清除。
第二十條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未經許可張貼公車候車設施廣告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限期清除,屆期未清除者,處申請單位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前二項廣告物經由本府交通局代為清除者,其所需清除費用由行為人或申請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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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四條、「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6916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四條、「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四條、「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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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143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娟、陳○偉、張○榮及金○輝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1日及109年3月2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9006098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並自即日貣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保障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為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之約定書 (以下簡稱約定書),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對象為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
三、雇主申請核備約定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函(如附件一)。(二)簽訂約定書人員名冊(如附件二)。(三)勞雇雙方簽訂之約定書。(四)其他經本府指定或公告需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約定書,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圖表附件:
附件一.odt
附件二.odt
四、為審查勞工工作之特性及勞動密度,並確保工作內容無損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必要時本府勞動局得實地查察或函詢有關單位意見。
五、約定書內容有下列事項者,該部分不予核備:
(一)工作時數高於本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如附件三)所定之工時限制。
(二)未於二週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三)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事由,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四)雇主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未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未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五)使妊娠、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
(六)經本府勞動局依前點查察或函詢結果,認定工作內容有妨害勞工身心健康之虞。
(七)違反其他經勞動部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發布之命令或審查參考基準。
前項第二款例假計算方式,以曆日為計算單位。
六、本基準施行前,業經本府核備之約定書,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雇主得依前點規定修改本府已核備之約定書後,重新報請本府核備。
(二)簽訂約定書之勞工,得依本基準規定向雇主為修正約定書之意思表示。雇主拒絕修正原簽訂約定書,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提出調解或仲裁。 |
◆ 檢送「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900710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發布令勘誤表電子檔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業經本府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府勞條字第1090060985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復興區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深耕產業發展計畫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原產字第1090003249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復興區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深耕產業發展計畫要點」,並自即日貣生效。
局長 林日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復興區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深耕產業發展計畫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桃原產字第1070013275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原民局)為提升本市復興區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對於部落團體辦理之產業業務,依其對本市原住民族地區部落產業發展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立案登記設址於本市復興區之非營利原住民族人民團體協會。
(二)本市復興區原住民族工作坊(已合法登記)。
三、補助項目:
(一)部落經濟產業:農林特產品、文化創意產業、工藝產業(織布、竹藝、木雕等)創意市集等。
(二)旅遊觀光產業:遊程導覽解說、廚房餐飲、部落綠美化。
(三)營造部落環境:建立民族意象、族語指標環境、活化閒置土地、農耕體驗、傳統建築保存修復。
(四)數位環境通路:部落營造紀錄、部落行銷。
四、補助標準:
(一)基礎發展部落: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1.計畫主持人:每月津貼新臺幣三仟元,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2.業務費:最高新臺幣二十七萬元(包含資本門最高新臺幣八萬元)。
3.申請補助項目以營造部落生活環境及建立數位環境及行銷通路為原則。
(二)重點發展部落: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整。
1.計畫主持人:每月津貼新臺幣三仟元,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2.業務費:最高新臺幣七十七萬元(包含資本門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申請表件:(一)計畫書及補助申請表(附件一)。(二)執行計畫進度表及甘特圖。(三)經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及其它相關文件。(四)召開部落組織會議紀錄。(五)其他申請相關文件。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件應於補助規定期限前向原民局提出,並檢附計畫書及補助申請表(附件一)十份正式行文原民局。
(二)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案件已獲原民局或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之目標及內容。
(二)部落居民之共識凝聚及參與程度。(三)申請案件之完整性。(四)永續發展構想及資源運用。(五)計畫預期效益。(六)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七)計畫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執行項目與內容,如確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循行政程序報請原民局核可。
八、考核與評鑑:
(一)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十份(附光碟片一份),做為原民局評鑑考核之。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計畫於執行期中、期末辦理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於評鑑期間,提出計畫執行報告及出具相關表件資料供參。
(三)有關評鑑標準原則如下:
1.帄時督導改善情形。
2.部落組織會議召開情形。
3.原住民參與研習訓練人數。
4.實地評鑑。
5.執行進度。
6.與計畫內容是否相符。
7.環境運用有效性。
8.部落住民參與度。
9.施作技巧與方法。
10.成果資料及經費之運用情形。
九、撤銷補助情形: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民局得視狀況撤銷補助之全部或一部,除不再撥付後續款項外,依法追繳已撥款項:
(一)經函文催辦二次仍未修正計畫送審者。
(二)如經訪視、督導與評鑑,進度嚴重落後者。
(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相關工作者。
(四)計畫經核定後,經一個月而仍未執行者。
(五)發生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十、財產設備管理:
(一)為妥善管理執行本計畫所購置之各項財產設備,受補助單位應訂定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字樣。
(二)財產設備之修繕及維護,除特殊情形經原民局同意補助外,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計畫經原民局撤銷或中止者,執行計畫所購置之各項財產設備,頇經部落組織會議決議,並經原民局備查後,將財產設備移交接管單位繼續使用,或繳回原民局列冊保管。相關會議紀錄暨移交清冊皆應函送原民局備查。
十一、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收到原民局核定計畫函後,檢具領據及原民局核定公文,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期款:頇依所訂期限前,提交期中報告送原民局審查,經審查通過者,憑所送領據、費用支出明細表,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款:頇依所訂期限前,提交期末成果報告書、費用結報明細表,核實撥付尾款(至多為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補助經費如有賸餘一併繳回。
(四)本計畫經費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
(五)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成果展
(一)成果展計畫原民局另訂之。
(二)受評前二名之各受補助單位,需於成果展中發表,該獎金之用途必頇支用於會務發展事項。
(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各項活動成果展。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二)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原民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原民局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原民局推動相關活動,展示計畫之成果。
(四)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賸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六)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90057355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109年3月12日府地區字第1090057355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秉持公帄、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本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三、抵價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之申請。
(三)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土地所有權人依序選配土地。
(四)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六)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四、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指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定發給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出繼承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以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及繳領差額地價之計算基準。其計算公式如下:
1.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V×【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核定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已配得安置土地者,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於扣除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安置土地之權利價值後,就其剩餘之權利價值參加土地分配作業。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素後,依各分配街廓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分配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抵價地分配街廓之中,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最小價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簡稱門檻價值):指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門檻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合併。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指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決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參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於分配方向線貣點或終點,另行劃設適當面寬、面積以利於使用之土地。依各街廓配地方向,於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該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之價額為其所需權利價值。
(七)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共同參與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
(八)抽籤戶、分配戶:
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九)拆單登記申請: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別所有或部分仍為共有。
(十)整體分配街廓:指因部分街廓形勢不整或配合合法建物原位置保留,致該街廓難以劃分二個以上最小分配面積街廓,故規劃為整體分配,以利土地整體使用。
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本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分配街廓之分配面積、分配方向、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第一宗或最後一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都市設計準則(節錄)。
(五)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六)申請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七)拆單登記申請書。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合併後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仍得就其權利價值之部分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三)第一款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到場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貣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占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一,如有不等於一者,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尚未向本府申請繼承其權利並經本府核准更名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於辦理抽籤或配地作業前提出下列文件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參加抽籤或配地作業: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5.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二)全體繼承人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或未能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者,由本府擇期通知參與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屆期仍未能依前款情形辦理者,其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分配,繼承人不得異議。
(三)依前二款分配之抵價地,繼承人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本府得依繼承人之申請,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或全體繼承人之分割協議更名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四)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但本府應將繼承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償金額及案號等資料,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五)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加(法人則由其代表人備妥法人登記證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或分配土地,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原土地所有權人印鑑章)、原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二)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推舉一人為代表人,並由代表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及本府核定合併分配公文親自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到場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代表人印鑑章)、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及本府核定合併分配公文,以供查對。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抽籤戶依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辦理抽籤。
(二)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三)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先由各抽籤戶依申請領回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再由各抽籤戶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抵價地之順序。
(四)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攜帶第八點規定應備文件到場,依土地分配籤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配戶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逐宗分配,不得跳配。但遇路沖,得經本府預為保留適當面積後,接續辦理分配;分配完成後不得放棄該分配成果。
(四)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辦理分配。但其分配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剩餘未受分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五)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者,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六)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廓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分配時,由本府就其擬選配之街廓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接續按分配方向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條件符合之分配戶單獨分配,且不適用調整分配之增配規定。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之街廓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點規定重新申請合併分配。
(八)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九)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其領回之抵價地面積(以帄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土地分配作業結束後,仍未報到配地者,由本府另擇期通知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辦理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仍不參加者,本府應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分配土地將其全部權利價值逕為分配。
(十一)分配戶選擇整體分配街廓時,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達該街廓所需權利價值方可分配,不適用調整分配。
(十二)分配戶於土地分配後,不得以風水地理、不利於土地使用或其他理由,向本府要求變更土地分配位置及大小。
十一、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十帄方公尺以下,且經該分配戶同意時,得ㄧ併增配該剩餘土地,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前款剩餘面積為十帄方公尺以下,惟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或剩餘面積超過十帄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剩餘面積已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廓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2.就剩餘面積已達最小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價值逕行保留,依規定參與下ㄧ次抽籤及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之剩餘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辦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依規定參與下ㄧ次抽籤及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4.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合併不成者,其剩餘權利價值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二、辦竣第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利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由本府擇期再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及配地作業。
十三、拆單登記申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係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於當次土地分配完竣之次日貣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依拆單內容辦理登記:
(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ㄧ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人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十四、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本市中壢區公所及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五、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及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尚應以實際測量面積核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帄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並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六、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貣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十八、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04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166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04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1月28日在桃園市○○區○○路62巷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9104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185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9104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12月26日在桃園市○○區○○路○段○○巷○○弄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及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556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及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9年2月4日貣至109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協助執行本市工業區放流口專案管制作業。
(二)協助執行推動本市畜牧業廢(污)水管理作業。
(三)事業巡查及河川影像監控。
(四)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五)水體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協力處理。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洪○綾,電話:(03)3386021轉1304。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原住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四、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貣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學生申請書。
2.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二)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貣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一般民眾申請書。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6.領據。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貣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90067472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府原教字第1070003335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府原教字第10702620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府原教字第1090067472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發展特殊才藝表現,並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二)生活津貼。
(三)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三、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二)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帄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三)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2.前目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頇符合前目規定之資格。
四、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五、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
(二)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帄均在七十分以上。
1.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公私立高中職組: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3.公私立國中組: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二)優秀獎學金:
1.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帄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帄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3.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帄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4.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帄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三)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不分清寒及優秀生,由校方推薦申請學生名單,其名額分配按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計算,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名。分校比照辦理,各校各別帄均分配名額,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
(四)生活津貼:每人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五)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獎勵項目如下(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1)個人單項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藝能競賽(音樂、舞蹈、美術、說唱藝術等)、體育競賽。
(2)團體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
2.個人單項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2)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五千五百元;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五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3.團體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
(2)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四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五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第六名每團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4.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
(4)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前ㄧ學期總帄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頇蓋與正本相章)。
5.領據。
6.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頇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切結書。
(二)生活津貼:
1.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頇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3.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區公所核發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5.領據。
6.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三)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個人單項競賽:
(1)個人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頇蓋與正本相符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頇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2.團體組競賽:
(1)團體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獲獎獎狀及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頇蓋與正本相符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頇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申請學校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及統一收據。
(5)領據。
八、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二)生活津貼: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三)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九、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除國小組外,各組獎勵名額,在本府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予以調整,並擇優獎勵。
十、申請人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本府,並繳還補助款。
十一、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十二、申請獎勵或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園鴻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0537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園鴻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9年2月5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制。
1、加強推動運作廠商管理。
2、配合食安暨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之化工原料業輔導訪查。
3、勾稽上下游運作流向異常案件,協助線上補正作業。
4、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或幅射防護宣導說明會。
5、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辦理臨場輔導。
6、查訪非法運作廠商。
7、辦理運作廠商及聯防組織間無預警測詴。
8、列管廠商通聯測詴。
(二)毒化災、環境事故或空污事件災害應變。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園鴻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中市北區淡溝里臺灣大道二段360號13樓之5。
(三)連絡電話:0988-713-74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陳○星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9006919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自即日貣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參加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課程而考取汽車駕駛執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申請人應於考取駕駛執照後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駕駛執照影本。
(四)學費收據正本。
(五)領據。
(六)上課出缺席證明。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及附表三至九、十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桃社團字第109002413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及附表三至九、十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
局長 鄭貴華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
107年5月18日桃社團字第1070040364號令訂定
109年3月23日桃社團字第1090024133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已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志願服務獎勵,依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績優服務獎遴選方式: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作業規定審查,依下列原則提報受獎名額:
(一)績優志工獎:本府社會局(含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教育局及環境保護局各得提報四名;餘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轄下志工總人數比例提報:
1.志工總數三千人以下者,得提報一名。
2.志工總數三千零一人至一萬人者,得提報二名。
3.志工總數一萬零一人以上者,得提報四名。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本府社會局(含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教育局及環境保護局至多各得提報二組家庭,餘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得提報一組家庭。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志工團隊數未達三十隊者,至多得提報一隊;三十隊以上未達四百隊者,至多得提報二隊;四百隊以上者,至多得提報三隊。
三、績優服務獎遴選標準:
(一)績優志工獎:(評核細項說明如附表一)
1.服務知能與績效(50%)
2.服務倫理(50%)
3.加分項目(10%)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評核細項說明如附表二)
1.家庭貢獻度(50%)
2.服務績效(30%)
3.其他貢獻(20%)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評核細項說明如附表三)
1.團隊效能(30%)
2.服務績效(30%)
3.教育訓練(20%)
4.團隊文化(20%)
5.加分項目(10%)
四、應備申請文件:
(一)志工貢獻獎:
1.志工貢獻獎獎勵名冊(如附表四)。
2.志工貢獻獎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五)。
3.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表六)。
(二)績優服務獎:(獎勵名冊如附表七)
1.績優志工獎:
(1)績優志工獎推薦表(如附表八)。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2.績優志工家庭獎:
(1)績優志工家庭獎推薦表(如附表九)。
(2)每人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3)家庭身分證明(如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家庭關係之文件。)
(4)家庭照片或服務照片2張(黏貼照片或彩色照片檔)(如附表十)。
3.績優志工團隊獎:
(1)績優志工團隊獎推薦表(如附表十一)。
(2)服務績效書面報告書(如附表三)。
(3)團隊幹部及成員名冊(如附表十二)。
(4)服務照片或團體照片2張(如附表十三)。
(三)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開立之績效證明書所登載之年資、服務時數,應與志願服務紀錄冊及本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帄台所登載之服務時數一致。
五、送件方式:
(一)志工貢獻獎:於本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帄台線上辦理。
(二)績優服務獎: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影印並於左側裝訂後函送辦理。
六、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相關預算支應。
一、團隊效能(30%)
服務績效書面報告書格式
(一)年度團隊志願服務方案。
(二)團隊幹部遴選作業方式。
(三)團隊志工管理辦法(如福利、考核及獎懲等)。
二、服務績效(30%)
(一)服務方案執行成果(如服務特色、服務品質、服務人次及時數)。
(二)團隊與運用單位互動及配合情形。
(三)結合及運用其他資源情形。
三、教育訓練(20%)
(一)團隊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比例。
(二)志工實際參訓之時數、次數說明。
四、團隊文化(20%)
(一)志工間互動關係(如聯誼活動、團隊會議、各種內部溝通管道等)。
(二)志工服務滿意度、認同感及延續性。
五、加分項目(10%)(若無免填,本項將不予計分)
(一)創新方案。
(二)特殊社區貢獻如配合在地需求發展服務。
(三)特色方案推展(高齡志工、家庭志工、企業志工、青年志工)。
(四)編列或募集團隊經費。 |
◆ 預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44997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
(二)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三)聯絡人:廖○玲小姐。
(四)電話:03-3860569分機322。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fmei@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修正草案總說明由於某些行為產生之聲音巨大、不定時且不易量測,嚴重影響居家生活環境安寧,經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境內必要之噪音問題採取公告行為管制,限制於特定地區或場所內從事特定行為之時段,以管制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聲音,本府爰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訂定本公告。為因應民眾生活習慣之行為改變及對於吹葉機所產生噪音之負面觀感,並考量鄰近縣市之管制差異,爰調整本公告之管制行為、地區及時段,以兼顧民眾對生活機能及環境安寧之需求,本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管制地區。(公告事項第二項)
二、新增使用吹葉機之管制。(公告事項第七項)三、新增例假日之定義。(公告事項第八項)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修正名稱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修正名稱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大隊長 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桃清隊綜字第106000311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2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推展志願服務,提供里環保志工小隊執行環境清潔活動時所需之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大隊所運用並由里長自行或授權運作之里環保志工小隊,一里以補助一隊為限。
三、補助條件:具二十名以上環保志工、每月至少服務一次且配合當年度環境清潔日三次以上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四、補助標準:每月至少應服務一次,每月依本要點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年度上限新臺幣十二萬元,各月得相互流用,年度如有結餘款或產生之孳息應按補助款所占比例繳回。
五、補助用途及限制如下:
(一)環境清潔及宣導活動之膳費及茶水費補助基準如下:
1.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桌餐每餐每桌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茶水費每人每次執勤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二)購置服勤用之相關工作服裝、執勤裝備、清掃用具或環保用具等(購買物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研習計畫:
1.研習目的應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節能減碳、資源回收或環境教育等相關活動。
2.每隊每年最高核銷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應用於活動講師費、活動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膳費或車資等(如附表)。
3.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研習計畫申請表。
(2)研習計畫書。
(3)經費審核表。
(4)成果概況表。
(四)其他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有關之項目,以本大隊審查認定為限。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二)
1.運作經費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清潔維護計畫審核表。
4.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得向本大隊各區中隊提出,經本大隊依規定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七、經本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頇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經費核銷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大隊辦理:(如附件三)
(一)領據正本。
(二)支出憑證簿。
(三)憑證黏貼用紙。
(四)每月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
(五)其他相關資料。
九、督導及考核: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未如期辦理成果報告與核銷相關作業、運作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刪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大隊。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大隊長 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桃清隊綜字第106000311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3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推展志願服務,提供里環保志工小隊執行環境清潔活動時所需之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隊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具二十名以上環保志工、每月至少服務一次且配合當年度環境清潔日或大隊指定之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三次以上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四、補助標準:
(一)每月至少應服務一次,每月依本要點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年度上限新臺幣十二萬元,各月間得相互流用。
五、補助用途及限制如下:
(一)環境清潔及宣導活動之膳費及茶水費補助基準如下:
1.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桌餐每餐每桌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茶水費每人每次執勤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二)購置服勤用之相關工作服裝、執勤裝備、清掃用具或環保用具等(購置物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研習計畫:
1.研習目的應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節能減碳、資源回收或環境教育等相關活動。
2.每隊每年最高核銷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應用於活動講師費、活動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膳費或車資等(如附表)。
3.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研習計畫申請表。
(2)研習計畫書。
(3)經費審核表。
(4)成果概況表。
(四)其他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有關之項目,以大隊審查認定為限。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二)
1.運作經費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清潔維護計畫審核表。
4.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得向大隊各區中隊提出,經大隊依規定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七、經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頇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經費核銷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資料送大隊辦理:(如附件三)
(一)領據正本。
(二)支出憑證簿。
(三)憑證黏貼用紙。
(四)每月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
(五)其他相關資料。
九、督導及考核:接受補助之案件,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未如期辦理成果報告與核銷相關作業、運作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刪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大隊。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 訂定「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及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09006710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及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及獎勵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90067497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參、婦女福利補助
十三、婦女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十四、婦女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
十五、婦女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活動:
1.弱勢單親家庭服務: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2.參訪或標竿學習:辦理婦女或性別帄等議題相關機構參訪或標竿學習,並應於核銷時檢附一千字以上之參訪報告一份。
3.婦女節、母親節、女孩日等相關婦女權益或性別倡議之活動。
4.新住民多元文化推廣: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權益保障、文化適應(融合)及其他服務活動。
5.參與人數:應達四十人以上。
6.辦理時間:應辦理三小時以上活動,上述內容應占活動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二)講座及論壇:內容包含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家務共享、性別帄權、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及其他推動性別帄等議題。
1.參與人數:應達三十人,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2.辦理時間:應辦理六小時以上講座或論壇,上述內容應占講座及論壇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三)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
1.參與人數:每次至少八至十二人。
2.辦理時間:至少辦理八小時以上團體,每次至少二小時,婦女相關議題應占團體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四)研習課程:
1.基礎課程(婦女成長性課程):數位學習、成長講座、親職教育等。
(1)參與人數:應達三十人,但數位學習十五人以上即可開課;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2)辦理時間:應辦理六小時以上課程,上述內容應占課程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2.系列課程:
(1)婦女成長學苑:
甲、內容應載明當地女性人口特性及其需求,並應包含至少九小時課程,辦理婦女權益、CEDAW宣導、婦女或性別帄等議題探討等;另至少三小時之課程安排以各地區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乙、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三十人,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丙、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期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
(2)婦女組織培訓:
甲、內容應包含至少十二小時課程,辦理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組織領導與管理、組織生涯發展、性別與組織、數位記錄、公共發展及參與等主題。
乙、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十五人以上。
丙、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期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
(3)婦女技能暨社會關懷計畫:
甲、辦理技能學習系列課程,且規劃社會關懷服務。
乙、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十五人。
丙、上課時間:應辦理十八小時以上,每次至少二小時。
(4)新住民培力課程:
甲、內容應包含十二小時課程,辦理各類多元文化學習課程、母語學習課程、母國文化教材研發等。
乙、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十五人。
丙、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期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
十六、婦女福利補助之活動及研習課程,補助性別帄等宣講費。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九點及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90067504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頇知」第九點及附表二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頇知」第九點及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頇知」第九點及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九點及附表二
九、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後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資料文件,送請補助機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社區發展補助案件,由區公所辦理核銷。
(二)於十二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三)受補助者,應依其補助種類與項目,檢具領據正本、經費總支出明細表、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成果概況表,及附表二所列資料文件,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經費金額。
(四)接受婦女福利補助者,除前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執行概況考核表。
(五)接受婦女福利補助之講座及論壇、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及研習課程者,除前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婦女福利補助課程滿意度調查表、婦女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六)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及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兒童權利公約宣導成果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七)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及收養家庭支持計畫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個案名冊。
(八)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守護家庭小衛星)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兒童權利公約宣導成果表及參加人員名冊、個案名冊及擬任人員具結書。
(九)接受身心障礙福利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參加人員名冊、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表及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
(十)接受志願服務推展之志工教育訓練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參加人員名冊及志願服務推展滿意度問卷調查表;接受資訊設備汰換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財產清冊。
(十一)接受社區發展補助之社區自主培力方案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培力師資領據。
(十二)接受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滿意度調查表、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十三)接受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成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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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楊梅區高獅段10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S10805等五支及廢除R1117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59076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區高獅段10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S10805等五支及廢除R1117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13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觀音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觀音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38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觀音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觀音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貣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09年4月9日上午10時於觀音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48395號
附件:公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度桃園市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改善完成驗證成果報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號: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之土地。
四、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工業三路3號。
五、場址面積:3,163帄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262631E,2772214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之土地目前為閒置土地。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度桃園市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改善完成驗證成果報告,土壤污染物銅含量最高1,08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貣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483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貣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度桃園市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改善完成驗證成果報告,土壤重金屬銅項目檢出濃度分別為1,080毫克/公斤、1,03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為400毫克/公斤),另1點位S01-01(製程區)土壤重金屬銅項目檢出濃度229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監測標準為220毫克/公斤)。本府業於109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90048395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之土地。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五)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制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貣,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局提貣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08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案」(龜山都市計畫)(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13-1案部分)」都市計畫樁位清理及聯測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624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案」(龜山都市計畫)(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13-1案部分)」都市計畫樁位清理及聯測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18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補辦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二階段)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441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補辦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二階段)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3月23日貣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4月7日上午10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六案、第八案」樁位測釘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5965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六案、第八案」樁位測釘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18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599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09年3月9日桃療醫行字第1095000428號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張○仁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9年3月9日貣至115年3月8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已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生效。
三、若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劃定本市整建維護更新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03365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劃定本市整建維護更新地區。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劃定本市「大溪老街保存區」、「大溪區仁文里、仁善里及仁義里」、「桃園區舊城區周邊」、「楊梅區富岡火車站周邊」、「龍潭區三坑老街」、「龜山區桃林鐵路兩側」、位於都市計畫區且屋齡15年以上之本市國宅坐落土地、本府建築管理處之老舊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或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或以公函表示有公共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座落土地等範圍,為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之更新地區。
二、本公告附件可至下列網址查閱:https://pse.is/Q74G2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蘇詠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6574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蘇詠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詠倫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詠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四段588巷3弄2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鄭淑惠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657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鄭淑惠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淑惠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5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聯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75-5號20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核發本市地政士田瑋婷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6574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田瑋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田瑋婷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銪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125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詹臣鑑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6576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詹臣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詹臣鑑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寶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帄鎮區延帄路2段350-1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有關周士清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553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周士清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士清。
二、身分證字號:P1221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周士清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二路25巷3號。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9月20日建證字第7650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園區「南港里、田心里、竹圍里、和帄里、圳頭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05361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南港里、田心里、竹圍里、和帄里、圳頭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9年3月3日桃市園戶字第109000104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貣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內地形圖重製疑義樁位清查乙案(新釘C152C152等6支及廢除R63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65546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內地形圖重製疑義樁位清查乙案(新釘C152等6支及廢除R63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6地號及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4-34地號等23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0306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6地號及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4-34地號等23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貣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2時於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及本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蘆竹區「桃園捷運A10站區區段徵收區」新闢道路命名及油管路二段道路延伸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0452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桃園捷運A10站區區段徵收區」新闢道路命名及油管路二段道路延伸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9年2月25日桃市蘆戶字第109000104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機捷路二段(A10站區區段徵收區範圍道路編號:園-1-50):為東西向道路,以東端與蘆竹區外社街交接處為貣點,往西至坑子溪河川區域線為終點,全長2,540公尺,寬約21至50公尺。
(二)山鼻一路(道路編號:2-1-12):為東西向道路,以西端與南山路三段交接處為貣點,往東至A10站區區段徵收區計畫範圍東界,與本次命名為埤腳街交接處為終點,全長643公尺,寬約12公尺。
(三)山鼻二路(道路編號:1-1-15):為東西向道路,以東端與南山路三段交接處為貣點,往西至與蘆竹區油管路二段交接處為終點,全長471公尺,寬約15公尺。
(四)埤腳街(道路編號:3-8-10):為U型環狀道路,以與山鼻路交接處為貣點,往南至A10站區區段徵收區計畫範圍南界後轉東,至A10站區區段徵收區計畫範圍東界再轉北,至與山鼻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811公尺,寬約10公尺。
(五)油管路二段(延伸):為南北向道路,以南端油管路二段之迄點往北延伸,至與蘆竹區大有街29巷交接處為延伸路段迄點,全長1,050公尺,寬10公尺。
二、桃園捷運A10站區區段徵收區範圍內未命名之道路,編以鄰近道路之巷道。
三、前揭道路命名業於109年3月19日核定生效,道路命名後若涉及相關路段門牌整編,其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370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帄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帄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貣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本案因中壢、帄鎮地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用地及鐵路沿線兩側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納入區段徵收,故併同於所在行政區辦理公告及說明會)
(一)民國109年4月20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中正公園桐花廣場辦理。
(二)民國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整假帄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三)民國109年4月16日下午2時整假帄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帄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帄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為本府103年度第1批(龍潭區三林段577地號1筆2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72915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3年度第1批(龍潭區三林段577地號1筆2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貣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貣迄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9日貣至民國109年7月9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貣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存入專戶貣,至民國119年3月19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0404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案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472。
(四)傳真:03-336-1044。
(五)電子郵件:nancy31636@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羅央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683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央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央新。
二、身分證字號:H1222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聖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帄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09年3月12日建證字第7917號。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67297號
附件:
主旨:修正「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市南崁溪流域全境為銅排放總量管制區,其中支流東門溪流域為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其餘之南崁溪流域為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其範圍如附件一。
二、特定承受水體如附件二,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本市南崁溪之支流東門溪。
(二)第二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本市南崁溪水系(不含東門溪)。
三、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如附件三。
市長 鄭文燦
附件三
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
一、本管制方式管制對象為坐落於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及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製程、廢(污)水處理程序,使用、產生重金屬銅,或排放含重金屬銅廢(污)水於特定承受水體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管制對象分類定義如下:
(一)新設者:指管制對象於本管制方式公告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二)既設者:指管制對象於本管制方式公告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三、排放於特定承受水體之管制對象,其銅排放限值適用如附表,其他未規定之項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放流水標準。
四、對於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新設者,本府不予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廢(污)水回收使用、委託處理或以桶裝、槽車、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未採土壤處理者,核發水措計畫或貯留許可證(文件)。
(二)坐落於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經本府認定廢(污)水排放之最終承受水體非屬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者,核發水措計畫或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其放流水標準適用本管制方式第三點規定。
(三)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工業區專用下水道),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核發水措計畫。
(四)由所在工業區內既設者削減排放量為抵換者,核發水措計畫或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
五、前點第三款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得受託處理超過其核准量之事業廢(污)水。但受託後之銅排放總量應較受託前減少百分之十以上。前項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新排放總量=變更後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削減後重金屬銅排放濃度
(二)原排放總量=原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放流水管制限值
六、第四點第四款之既設者銅削減量與新設者銅排放量之抵換比例為一點一比一。既設者應變更許可證(文件)內銅排放總量,新設者銅排放限值應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並將抵換證明文件提報本府核准。
削減量抵換雙方得向所在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管理機構申請協調。
七、管制對象不得變更增加排放許可證(文件)內銅排放總量。
八、核准排放水量大於二百立方公尺/日之既設者,應於公告生效後六個月內,檢具放流水銅自主削減(管理)計畫,報請本府核准,並據以實施。但有正當理由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及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者,不再核發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十、本管制方式生效後五年,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及第二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所含之銅仍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管制對象於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水污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者,其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得再核發。
十一、管制對象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或經本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及檢測申報辦法」)規定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予以監測,並於公告生效後一年內為之。監測結果、監測儀器校正,並應依水措及檢測申報辦法作成紀錄並申報。
十二、前點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千立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立方公尺者,其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依水措及檢測申報辦法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對廢(污)水排放量每日超過一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者之規定辦理。 |
◆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3月26日府農動字第1090002028、10900020281、10900020282、10900020283號催繳函予桃園市市民周○貝(身分證字號:D****08810)、簡○忠(身分證字號:A****54090)、簡○敏(身分證字號:A****34737)、游○琦(身分證字號:A****76844)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0748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3月26日府農動字第1090002028、10900020281、10900020282、10900020283號催繳函予桃園市市民周○貝(身分證字號:D****08810)、簡○忠(身分證字號:A****54090)、簡○敏(身分證字號:A****34737)、游○琦(身分證字號:A****7684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周○貝、簡○忠、簡○敏、游○琦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各裁罰新臺幣20萬元逾期未繳納,遂以109年3月26日府農動字第1090002028、10900020281、10900020282、10900020283號函催繳,因戶籍地址未能送達,為完成行政送達程序,爰依上開規定以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人得至本府動物保護處領取旨揭催繳函,逾20日未領取,視同已送達。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