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8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5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5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3月1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獎
一、表揚捐贈防疫雲端視訊會議系統服務。
-主辦機關:資訊科技局
(一)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二)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捐贈雲端視訊會議系統,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本府規劃分區辦公與居家辦公備援方案,此次台灣思科系統及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免費提供「Cisco webex meetings雲端線上會議系統」,讓本府局處的各項業務於防疫期間能正常運作,防疫工作部署更加完備。
本府採用「Cisco webex meetings雲端會議系統」,每場要端會議最多可以同時100人上線,並提供共享螢幕、共享檔案及問卷投票等豐富功能,讓分區辦公及居家辦公的同仁,也能像實體會議般順利進行會議,有效降低群聚感染的風險。
二、近日由於歐洲及美國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温,台灣海外留學生返國人數增加,因國際航班限制而求助市政府者,請教育局及秘書處密切注意提供必要的協助事項。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新冠肺炎公共衛生的防疫措施,請衛生局研議未來舉行各類活動規模,以「社會距離」增加人與人之間的接觸距離,或程度不等的隔離措施進行了解,以加強防疫標準。
(二)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期間,因應防疫需要,各項防疫物資若有短缺或有供應不足,可針對需求物資辦理採購。
(三)消防局同仁因執行新冠肺炎救護勤務,請務必做好防護措施,維護自身安全,並與衛生局研議倘若載送確診病患時的相關因應措施。
(四)桃園國際機場預估裁至3月18日止自第三級旅遊疫區入境人數為8,396人,機場排班防疫計程車目前備有300輛,提供機場返家居家檢疫者點對點交通服務量能恐不足,請桃捷公司進行了解。
(五)近期亞洲國家疫情携大,自3月19日起,印尼、越南,菲律賓及秦國等外籍移工來源國,提升至第三級警告國,請勞動局宣導建議外籍移工仲介公司及雇主,暫緩申請入台,待疫情緩解後再辦理申請入台,並鼓勵與旅宿業者合作,提供適當的居家檢疫場所,確實落實防疫工作;另外,因航空公司機組人員自第三級警告國家回國須居家檢疫14天,亦請勞動局持績了解中央配套相關規定及後續航空公司無薪假議題。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異地及居家辦公演練說明(人事處報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局會同)
主席裁示:
(一)感謝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局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變化,於今日及明日(18、19日)試行辦理分區及居家辦公演練,以跨機關協力方式做好防疫整備,充分結合人事處的人力運用、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的行政管考及資訊科技局的資訊技術等專業職掌,並運用「Cisco webex meetings雲端線上會議系統」進行遠距離開會,請資訊科技局後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製作系統操作手冊,讓各局處能自行測試演練,另市政會議可研議試辦。
(二)請人事處彙整本次試辦成果,必要時由秘書長主持會議,針對發現的問題擬妥解決方案,作為未來各機關正式啟動應變措施時的参考依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4條曁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非、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本市各項工程建設仍請各局處持績進行,並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05分
桃園市政府第26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3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絲: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献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國內近期仍處於新冠肺炎疫情,境外移入人數使疫情進入高峰期,須持續防堵小型群聚感染,100至150人以上室內集會應備有防疫對策,全力降低社交群聚感染風險,請秘書處研擬市政會議開會地點改至本府地下室2構,儘量隔開與會人員座位距離。
(二)慈護宮同意取消3月26日舉行之酒精發放活動,並將酒精捐贈給市府作為防疫消毒之用,請民政局代為轉達本府謝意;為避免群聚感染之風險,請各機關對於民間單位所發起之聚集活動提高警覺。
(三)因應疫情,桃園彩色海芋季今(109)年停辦,有民眾檢舉農田周邊出現推商及流動廁所,為避免造成民眾群聚,請大園區公所協助勸導撤攤。
(四)中華職棒將於本(109)年4月11日舉行開幕戰,雖然採取閉門比賽方式,但職棒聯盟希望開放季票球迷入場觀賽,於此新冠肺炎蔓延之際,請體育局持績向中央反映以延期代替閉門比賽。
(五)第二波武漢包機共有249人返台並實施集中檢疫,本市提供兩處集中檢疫所,感謝警察局在檢疫期間負責安全巡邏工作,並於檢疫期滿後協助接駁事宜。
(六)有關大型展演活動,請文化局延期或取消辦理。
(七)本市居家檢疫列管人数共計4,643人,其中以桃園區、中壢區及蘆竹區人數最多,請民政局及區公所向同仁表達慰勉之意,另請新聞處安排本人至各該區給予同仁鼓勵,並請秘書處陪同。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染、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6分
法規
公告「桃園市帅兒園收退費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修正草案預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90074214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修正草案預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2項暨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連絡人:鄒○玗。
(三)連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8。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條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額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投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修正發布。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非營利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條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並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之規定及參酌前次修正本辦法行政院所列意見,有修正本辦法之必要性,爱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共修正十五條、第四條附表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配合本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四、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係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爱刪除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基準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五、考量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收費係以「月」收為原則,且無區分學費、代收代辦費及雜費等項目,為辦理幼兒離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退費,爱新增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
六、修正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修正施行日期。(修正第十六條)
八、為明列本市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及費用供家長知悉,爱修正收費基準。(修正第四係附表)
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9006101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二)聯絡人:黃○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109。
(五)傳真:03-3318634。
(六)電子郵件:1001432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訂定發布,為因應本市部分藝文場館工程已整建完成,經重新檢討後,新增場地空間、調整部分場地與設備費率及場地使用說明,爱擬具「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考量部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事項有調整需求,爱修正附表一至附表四;另為配合新開放之藝文場地收費事項,爱增訂附表五至附表九。(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有關申請使用場地之減收及免收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增訂第四條規定,原第四條條次依序遞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8297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係之一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或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及廢止本市大溪區中正公園列管榕樹(編號:大溪區017)管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900680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及廢止本市大溪區中正公園列管榕樹(編號:大溪區017)管制。
依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新增109年「桃園市特定樹木列管清冊」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二、廢止本市大溪區中正公園列管榕樹(編號:大溪區017)管制。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8890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及市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90043253號
附件: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及市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后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中华民國105年3月2日府教中字第1050046456我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府教中字第1090043253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市立國民中學辦理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各校)。
三、辦理方式如下:
(一)應以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學生参加。
(二)每班學生教以二十五人為原則,並得依因材施教,實施小班編組教學。
四、活動時間如下:
(一)課後輔導:每週五天,每天以一節課為限。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
1.暑期學藝活動:暑假期間規劃五週,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則(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內為原則)。
2.寒假學藝活動:寒假期間規劃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則。
五、活動內容與規定如下: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活動課程及輔導課程(包括技藝課程、體能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劃等課程)」,由各校妥為設計籌劃,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投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六、收費及支用原則如下:
(一)收費原則:
1.每名學生應殺費用為教師鐘點費(四百五十元)柔以上課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再除以二十五(個位數字四拾五入),其收費金額如附表
2.家境清寒、低收入(或特殊遭禍)之學生,得向學校申請減免或免收輔導費,其減免之額度及名額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3.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各校辦理寒著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
(二)支用原則: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1.教師鐘點費:按實際投課時數支給,並不得列入超支鐘點計算。
2.行政費:除作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酌給津貼。(行政費不得超過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收費不敷使用,應以發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先。如有餘額,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之原則,作為學生獎勵或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及設備之用。
4.經費實報實銷,經費使用方式依相關會計程序辦理,會計報表須定期公告並留校備查。
5.每期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若尚有結餘款應平均退還學生,相關退費方式依教育部之規定。
七、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學生因故無法繼績參加,應以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八、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劃等課程,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九、各校實施課後輔導及寒著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以及供改進之參考。
十、本府對各校實施課後輔導及寒署假學藝活動,得辦理訪視輔導。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遺失物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900097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曁防災教育館遺失物處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墅防災教有館遺失物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墅防奖教育館遺失物處理要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曁防災教育館這失物處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訓練中心懸防災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遺失物處理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展示空間、停車空間及建築物基地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處理程序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至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前迹範圍以外拾得之遺失物,由拾得人依法自行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三、本局受理拾得人交存遺失物時,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之內容,並詳細登載於遺失物登記清冊。
拾得人資料不全或拒不簽認者,應請其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並妥為告知原因。
四、本局不收取遺失物處理相關費用,惟亦不負損壞賠償貴任。
五、本局收存遺失物後,得於本館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若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本局應將遺失物交存於警察機關。
六、遺失物如為食物、食材等易腐壞物品經評估無變賣價值者視為廢棄物,於拾得當日開館後運行丟棄。
七、如遺失物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本館以廣播方式公告招領,若於拾得當日閉館前無人認領,即聯絡動物保護單位處理。
八、遺失物如為易燃、毒性等具安全疑慮之物品,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九、民眾認領遺失物時應出示其為遺失物所有權人之相關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對身分無誤後請其於遺失物登記清冊上填寫相關資料,始得發還遺失物。
委託他人代領時,應由代領人出具身分證明證件及委託書並為登記後,交予領取。
十、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本局將通知或公告拾得人於三個月內領取,逾期未領者,其物歸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所有。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一、歸本市所有之遺失物由本局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處理歸屬桃園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辦理。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桃園市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保養相片拍照上傳系統作業原則」,並自109年6月1日貣實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90085167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桃園市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保養相片拍照上傳系統作業原則」,並自109年6月1日起實施。
依據:108年內政部建集物昇降設備管理業務督導考核結果檢討會議紀錄及建築法第77之4條。
公告事項:「桃園市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保養相片拍照上傳系統作業原則」,如附件。
 
市長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保養相片拍照上傳系統作業原則
A.檢査機構(検査員)-竣工檢査
@至少上傳5張照片:
1.檢查員與現場施工告示牌、建物門牌地址、名稱或可識别場所肯景合照。
2.檢查員與現場設備合照。
3.檢査員與昇降機實施超載測試及明細合照。(電扶梯、移動步道、機械停車設備免附)
(需採用白板或白紙,現場填寫該台并降機之設備統一編碼、當次檢查授權(登記)碼、原額定載重、現場測試明細紀錄,一併入鏡)
4.當次竣工檢查表相片。(需檢查員簽章及填妥檢查員證號,檢查員免入鏡)
5.建築物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照片。(機械停車設備免附,檢查員免入鏡)
B.檢査機構(檢査員)-安全検査
@至少上傳4張照片:
1.檢查員與現場建物門牌地址、名稱或可識別場所背景合照。
2.檢查員與現場設備合照。
3.検查員與昇降機實施超載測試及明細合照。(電扶梯、移動步道、機械停車設備免附)(需採用白板或白紙,現場填寫該台昇降機之設備統一編碼、當次檢查授權(登記)碼、原額定載重、現場測試明細紀錄,一併入鏡)
4.當次安全檢查表相片。(需檢查員簽章及填妥檢查員證號,檢查員免入鏡)激每年實施二次安全檢查之昇降機,每年得間隔僅實施一次「超載測試」,當次安全檢查未實施「超載測試」時,須於當次安全檢查表註記上次實施「超載測試」日期,以利查核,每年至少實施一次「超載測試」期程紀錄。
C.専業廠商(専業技術人員)-維護保養
@至少上傳4張照片:
1.専業技術人員與現場建物門牌地址、名稱或可識别場所背景合照。
2.專業技術人員與現場設備合照。
3.當次維護保養紀錄表相片。(需填妥昇降機之設備統一編碼、專業技術人員簽章及填妥登記照號,管理人(客戶)代表簽章,專業技術人員免入鏡,參「建築物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
4.建築物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照片。(機械停車設備免附,專業技術人員免入鏡)
※後續耐用基準參考表如果內容未變更者,於每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之備註欄加註:「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参考表未變更,沿用上個月表格,不再重複檢附。」。(依據內政部104年10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4992號函檢送104年10月5日研商會議紀錄之案由二決議內容二)
※備註:
1.檢查員、専業技術人員進行建築物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安全檢查、維護保養作業,應依上開規定拍照上傳系統。
2.上開上傳系統之相關照片,務必清晰可辦視。
3.請檢查機構(檢查員)、專業廠商(事業技術人員),務必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執行相關業務。倘違反前開相關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當依建築法第91條之1第91條之2、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裁處。
4.另上傳系統之相關照片,如經主管建築機關稽查涉有虛偽造假情事,除依上開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裁處外,必要時得依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訂定「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經濟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經招字第109008741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與經濟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與經濟獎勵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經濟獎勵作業要點
ー、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經濟環境之衝擊,為振興經濟,就推升網路消費需求之産業提供獎勵,增加企業投資動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於本市新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增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法人,並投資下列事業之一者:
(一)網路電商。
(二)電子製造。
(三)民生消費物流。
(四)雲端運算。
(五)其他本府推動振興之産業。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設立或增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最近二年經會計師簽證或國税局核定之財務報表。但設立未滿二年者,按實際設立年度提供;設立未滿一年者,得以依税捐稽徵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五)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税申報書影本。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融資契約及融資利息繳納證明文件。
(七)無欠税證明文件。
(八)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四、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本府應於受理之次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五、本府得以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六、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後,得於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限度內,酌給利息獎勵,每案獎勵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但實際融資利率低於核准獎勵率時,依實際融資利率計算。
七、申請案件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獎勵:
(一)核准文件。
(二)領據。
前項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府應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不予撥款。
八、本府得不定時派員實地查核投資計畫執行成果,申請人應配合查核。
申請人拒絕配合前項規定之查核,或所提之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原處分,並命繳回全部或部分獎勵。
九、同一案件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勵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公告受處分人阮○勝(○GUYE○ V○N T○○○G)(案件列管編號:10802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4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勝(○GUYE○ V○N T○○○G)(案件列管編號:10802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勝於108年1月6日在桃園市○○區○○路48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梅○勤(MA○ H○A○G○A○)(案件列管編號:10802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44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梅○勤(MA○ H○A○G○A○)(案件列管編號:10802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梅○勤於107年11月4日在桃園市○○區○○路48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民君催繳函(本處109年4月14日桃動五字第1090002395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24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民君催繳函(本處109年4月14日桃動五字第1090002395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朱○民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朱○民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地址於大溪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90086117號
附件:「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
 
第二點附表修正規定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
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第二點附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辨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原則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辨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辨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原則」
 
大隊長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4我令發布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査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鼓勵環保志工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識,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如下:本大隊所運用之環保志工(隊)。
三、補助要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専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名冊應報本大隊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一百零五年度計算基準為一百零五年二月投保在案之人数:一百零六年起為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者。
四、補助經費標準規定如下:每人每年一千六百元。
五、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支費用等。
六、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本大隊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貴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經費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
5.領據正本(格式如附件四)。
6.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大隊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原則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七、經本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大隊辦理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補助經費支出憑證薄(格式如附件五)。
2.經費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六)。
3.支出憑證黏貼用紙(格式如附件七)。
4.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格式如附件八)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九、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大隊。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原則」,並修正名稱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辨理環境教有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辨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原則」,並修正名稱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到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辨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大隊長 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中革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4我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5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鼓勵里環保志工小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大隊所運用並由里長自行或授權運作之里環保志工小隊,一里以補助一隊為限。
(二)一百零八年度前,本大隊原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要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名冊應報本大隊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並於當年度仍於里環保志工小隊服務之里環保志工。
四、補助經費標準規定如下:每人每年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五、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栗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支費用等。
六、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本大隊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自主檢查表(活動辦理前)。
2.申請表。
3.申請補助計畫書。
4.經費審核表。
5.領據正本。
6.撥款同意書。
7.動支明細表。
8.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大隊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原則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七、經本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大隊辦理結案核銷。惟十一月十五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如附件二)
1.自主檢査表(活動結束後)。
2.支出憑證薄。
3.補助收支清單。
4.憑證黏貼用紙。
5.成果概況表(含簽到簿)。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産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殺回。
九、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大隊。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辨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辨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大隊長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
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6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鼓勵里環保志工小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隊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専款事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名冊應報大隊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並於當年度仍於里環保志工小隊服務之里環保志工。
四、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為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五、里環保志工依本要點補助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六、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支費用等,由旅行業者承包者,應明列每人實際支用細項。
七、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大隊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自主檢査表(活動辦理前)。
2.申請表。
3.申請補助計畫書。
4.經費審核表。
5.領據正本。
6.撥款同意書。
7.動支明細表。
8.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大隊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八、經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九、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大隊辦理結案核銷。惟十一月十五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如附件二)
1.自主檢查表(活動結束後)。
2.支出憑證簿。
3.補助收支清單。
4.憑證黏貼用纸。
5.成果概況表(含簽到簿)。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産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殺回。
十、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一、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大隊。
十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752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中山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7520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中山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7520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翔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中山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7520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玉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中山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7520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中山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宏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7520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宏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徐○宏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中山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7520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中山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07520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吳○智),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自即日貣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9007660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
四、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附表):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影本。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
公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9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之婦女福利補助附表,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90077433號
附件:109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9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之婚女福利補助附表,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8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109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業以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16日府社綜字第1080319377號公告在案。
二、因「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於109年3月27日修正部分規定,爱修正109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之婚女福利補助附表,其餘公告內容不變。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第二點,自即日貣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9007664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第二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第二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所創事業之公司登記、商業設立登記或領有執業許可證未逾一年,且其營業税籍設於本市。
(六)應為所創事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負責人。
公告受處分人曾○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1765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曾○榮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900753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
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機關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機關應於依第八點規定實施廠商履約績效檢視二個月內完成審認,同時符合增分及扣分之情事,應一併審認:其起算時點如下:
1、機關主動辦理者,自機關以書面通知送達廠商之次日起算。
2、由廠商申請者,自機關收受廠商書面申請之次日起算。
(二)機關應將審認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敘明廠商如對審認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收到審認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害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者,將登錄於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同時副知上級機關。
(三)廠商於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者,機關應於收受書面意見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並敘明廠商如未於收到處理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依約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辦理者,機關將登錄本系統。
(四)廠商對機關前款處理結果仍有争議,或機關逾期未為處理者,廠商得於收到處理結果通知或機關處理期限居滿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依約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相關事宜,依爭議處理結果辦理。
(五)機關辦理記點時,應將廠商記點資料鍵入本系統,並自刊登日起算期間。
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廠商記點資料及提報書、機關審認意見與相關佐證資料,函送上級機關備查並副知本府工務局。
機關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之作業流程國如附件一。提報書如附件二。
本系統刊登資料僅供機關查詢,不對外公開。
十二、機關辦理委託廠商評選時,除依株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報經本府核准者外,應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且該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並經採購評選委員評分後,再依下列情形增扣該項目之分数或權重:
(一)機關應至本系統查詢廠商至截止投標日止之增扣分記點情形,每點應增扣該項配分或權重百分之五。
(二)同一廠商有增扣分記點者,其累計點數應於互抵後計算之。
(三)廠商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告,且於投標裁止收件日止仍在獎勵期間者,依符合該委託技術服務之類别性質,每筆增加該項配分或權重百分之十。
(四)增減分結果最高為該項目滿分,最低為該項目零分。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時,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有關廠商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数:未合格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
株二階段辦理採購評選者,前項規定適用於第二階段評選。
十三、為多元范集楽整技術服務廠商麗約績效,機關應於各履約階段分別完成後,對廠商進行履約績效滿意度評量。各階段履約期限逾一年者,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就廠商履約情形,逐年辦理評量。
機關辦理評量後,應將經首長或其投權人員核定之結果函送本府,且將評量結果登載於本系統,供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時參考。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案件於同一年度內,依前項規定評量結果之平均評量有二件以上列為優等且無丙等以下者,由本府予以增分記點一點,存績期間為二年。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續效滿意度評量表如附件三。
更正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地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46273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屠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地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公告事項:旨案因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暦小段501地號場址地址有誤,更正本府109年2月3日府環水字第1090000188號公告,修正內容如示:
一、公告事項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濱海里海湖北路309巷61號,更正為桃園市蘆竹區南山北路二段108號。
二、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154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關○元君、李○火君、宸昕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傑君)、汪○茹君、藍○婷君及陳○旭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3月4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23日及109年3月2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胡○泰(H○ H○A○G T○○I)(案件列管編號:10802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28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胡○泰(H○ H○A○G T○○I)(案件列管編號:10802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胡○泰於107年11月3日在桃園市○○區○○里○○路48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范○世(PHA○ V○N T○E)(案件列管編號:109105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20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世(PHA○ V○N T○E)(案件列管編號:109105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范○世(PHA○V○NT○E)於108年8月25日在桃園市○○區○○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現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修正「桃園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7963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市長鄭文燦
 
桃園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府地转字第1050004214號令訂定
中华民國109年4月7日府地籍字第109007963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執行業務及協助推動地政相關業務成績優良之地政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優良地政士參選人,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於本市連續執業滿五年以上;地政士退出共同執業,於三十日內自行開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連續執業。
(二)未經評選為本市優良地政士。
(三)最近五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缓或懲戒處分。
(四)最近十年内無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肯信、侵占、偽造或變进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符合基本資格且經本市各地政士公會推薦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桃園市優良地政士推薦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参選人切結書(附件二)。
(四)優良地政士評選評分表評分項目之相開證明文件。
本市各地政士公會推薦人數,以該公會會員人數一百分之一(無條件進位)為其上限。
四、本市優良地政士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附前點第一項規定文件,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府;以郵寄方式申請者,申請日期之認定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一項延長及前項申請期間,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之。
申請人所附文件不符規定、填寫內容有誤,由本府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五、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本府辦理初審及實地訪查,就申請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害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統一於當年度申請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五日。公告期間申請人經檢舉有不合參選條件,經本府查證屬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六、初審通過者,由本府等組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評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本府地政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地政士公會與地政士執業有關機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遊選(派)之。
七、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依評分表(附件三)項目評分及加總(如附件四),評分項目如下:
(一)前二年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情形。
(二)對地政相關法令或作業程序提出創新、修正或改進意見情形。
(三)協助地政業務之推行或参與本府年度地政業務相關活動情形。
(四)参與地政士公會會務情形。
(五)推行地政教育、協助解決不動產糾紛案、舉發虚偽之土地登記案件、公開發表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情形。
(六)其他有助於提升地政領域之發展,或對地政業務具特殊或重大貢獻情形。
評選結果依前項加總分數高低排序,獲獎人数最多以五人為限。但評選分數相同,致人數大於五人時,由評選小組委員當場就分數相同之參選人表決之。
八、獲獎人由本市市長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及獎狀;名單另公告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
九、獲獎人如有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致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運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狀。
前項受撤銷資格者名單,另公告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851031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1份、修正對照表1份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市長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
中停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照字第10500560191我令訂定全文10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照字第1060065966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税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與公共服務及一般商業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府都建照字第109008510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內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各項設施)之建築執照基地綠化及防災避難安全規劃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基準適用範圍,以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農業設施為限。
二、本市工業區申請設置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提送專責小組審查,並依本要點辦理建造(雜項)及變更使用執照審查及許可事宜。
三、申請基地應自面前道路或私設通路退縮六公尺建築或設置圍牆,其退縮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劃原則:
(一)自道路或通路境界留設四公尺寬之無障礙人行步道,並沿道路境界線種植行道樹,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規劃水資源回收、滯洪或兩水貯留設施。
(二)除車道及消防救災必要空間外,不得規劃停車位或緩衝空間。
四、申請基地與鄰地連接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起留設四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带,且不得兼作車道使用。
五、申請基地內應設置二條以上獨立且可分别連接各幢建築物主要出入口通達面前道路之防災避難通路,並應符合下列規劃原則:
(一)申請基地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各防災避難通路之寬度應達十二公尺以上:面積未達三公頃者,寬度應達十公尺以上。
(二)基地內通路與防災避難通路連接之交又口,應設置(切線)長度五公尺以上之直線或園弧截角。
(三)防災避難通路兩側應設置寬度二公尺以上之無障礙人行步道,並連接第三點所定退縮人行步道空間。
(四)防災避難通路穿越建築物下方部分之淨高應遠四點五公尺以上,一宗基地以穿越一處為原則。
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因直接面臨建築線、地形特殊或其他法令規定,致無法留設二條以上通路者,經敏明具體事實及替代防災避難措施,並報請本府核准後,不受前項一部或全部規定之限制。
六、公有公共服務設施因基地地形限制致無法退縮者,經敘明具體事實並報請本府核准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第二點至第五點及第七點至第九點之限制: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土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工業區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作各項設施使用者。
(二)前款公告後至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修正整布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申詰變更使用執照為都市計书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下街種本細則第土七億第二項第二款第五且至第七且、第土三且至第十八目及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十八目、第二十二目、第二十三目之各項設施者。
(三)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後申請設置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第十三目至第十八目及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十八目、第二十二目、第二十三目之各項設施,且基地內同目户數不超過一戶者。
前向第三款之各項設施應於使用執照存根載明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新增戶數。
七、申請基地内之建築物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劃原則:
(一)各幢建築物間應設置淨寬三點五公尺以上之防災避難間隔空間,其鋪面強度應達承載消防車輛通行之耐重,且有效連接防災避難通路。
(二)建築基地之各設施單元於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不含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建築物各樓層之管道問、機電及衛生設備空間應集中一處,且不得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或約定專用空間內部。
八、申請基地之綠覆面積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劃原則:
(一)綠覆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1.法定空地採用灌木、草地(花)及地被者,以其被覆面積計算。
2.法定空地採用植草磚築造者,以鋪設植草磚面積之二分之一折算。
3.法定空地為親賞性水池或戲水池,以其面積之三分之二折算。
4.建築物陽臺、花臺及屋頂層以固定式栽植穴或薄層綠化設施栽植者,以其被覆面積之三分之二折算。
(二)綠覆區上之喬木數量及栽植方式如下:
1.喬木之栽植數量,以每五十平方公尺綠覆面積栽種一棵,餘數不滿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一棵計。
2.兩棵喬木間應以樹幹為中心,留設五公尺以上之間隔距離。
3.建築基地於面前道路側退缩部分所栽種之喬木,其樹冠下方應達二公尺以上之淨高度。
九、依本要點審查許可之各項設施,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基地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計算方式:按建築基地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乘以各項設施容積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所得乘積之百分之四十五計算。
(二)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保證金應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於領取建造執照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支)栗、保付支票、郵政匯栗、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連带保證之保險單繳納完畢;該保證金發納後,應存入本市市庫管理。
十、自領得本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年內,未有違反第士一點各款加註事項之內容,或經改善後報請本府同意者,起造人得檢具申請書及保證金繳納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無息返還保證金。
十一、依本要點核發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應加註下列事項:
(一)建造執照:
1.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於預售時應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承買戶,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不得供作住宅或違反都市計畫使用之規定詳實告知承買戶,並列入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及產權移轉交代。如有誤導、詐欺或不實廣告等行為,經本府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訴訟程序進行中、判決確定前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起造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返還。
2.起造人應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其展示樣品及實品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定之工程圖樣。
(二)使用執照:
1.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移交時,應檢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證明文件,併同設施設備維護使用手冊,移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貴人。
2.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非經都市計盡及建築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於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三)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變更後之核定用途使用,並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糕造及投備安全,非經都市社盏及建築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控自變更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於買賣時應列入産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裁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公告
公告有關周基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753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周基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基鎮。
二、身分證字號:L1223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北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09年3月16日建證字第793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9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税房字第10920014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9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依據本府107年3月9日府税房字第1072001452號函暨桃園市房屋税徵收細則第1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9年5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周休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四、税額之核算:
(一)應納税額核算公式:
1、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 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
2、房屋課税現值=核定單價(元)x房屋面積(平方公尺)x(1-折舊率x折舊經歷年數)x地段率。
(二)税率:本市109年房屋税依房屋現值按下列標準計算。
1、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
(2)其他供住家使用者(即非自住之住家用)為2.4%。
2、非住家用房屋
(1)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2)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即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
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税率其房屋稅減半課徵。
五、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為10萬3千元,但經本府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南區垃圾焚化廠周邊回饋區,適用本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按七成核計房屋税之住家房屋,免徵標準為14萬8千元。
六、繳納方式及地點:應納税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發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别線上査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辨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0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税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居各分局補單繳納。納税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問透過本府地方税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税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申辨,領有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則可利用電子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房屋課税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0K等4家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税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税内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税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八、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自110年起將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個人自108年起已不寄發),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地方税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二)財政部税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三)電子税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九、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内向本府地方税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109年房屋税展延、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展延繳納期限:
1、依據:財政部109年3月9日台財税字第10904528680號令。
2、適用對象: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109年房屋税繳納期間内(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展延繳納期限:由原繳納期間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至109年6月30日。
4、申請流程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納税義務人無需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附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速同繳款書,向本府地方税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並繳納稅款。
5、其他: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辨會計人員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
1、依據:納税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税捐辨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税字第10904533690號令。
2、財政部如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新頒釋令,從其規定辨理。
3、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税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税款者。
4、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税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税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5、申請作業:納税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情税捐申辨專區」(網址https://reurl.cc/b61W6y)線上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税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税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乙、納税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丙、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户證明文件。
6、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税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乙、税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丙、税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丁、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戊、税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甲、税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乙、税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警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税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微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7、逾期繳納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税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8、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辨理房屋產權移轉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二、本府地方税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一)總局: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412至2420
(二)中壢分局:中壢區溪州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302至307
(三)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202至205
(四)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202至207
(五)蘆竹分局:蘆竹區南炎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202至206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原營區整體開發)案」暨「擬定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原營區整體開發)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563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立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原營區整體開發)案」暨「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原營區整體開發)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辨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3月3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4月17日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原住民集會所天幕廣場(忠孝公園-桃園市中壢區元生二街126號)舉辨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蘆興里、長興里、大竹里、新莊里、中福里、濱海里、內厝里、瓦窯里及宏竹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07563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蘆興里、長興里、大竹里、新莊里、中福里、濱海里、內厝里、瓦窯里及宏竹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户政事務所109年3月26日桃市蘆户字第109000193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18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户政事務所,如有閱覧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暨擴大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帅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專案通盤檢討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帅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行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516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暨擴大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幼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専案通盤檢討案」墅「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幼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國,並舉行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二、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民國109年4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假本市楊梅區埔心公園舉行4場次說明會。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市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配合五守街至福羚路道路興闢)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559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配合五守街至福羚路道路興闢)案」計畫書、圖,並舉辨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辨理公開展覧30天,並訂於109年4月17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覧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及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中路段1680-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42等4支及廢除R991917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07772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中路段1680-2地號土地選為分割案(新釘R10842等4支及廢除R991917等4支椿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椿位公告圖、椿位圖及椿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椿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椿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潭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停二)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460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潭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停二)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辨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辨理公開展覽30天,並訂於109年4月13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01會議室舉辨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及龍潭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大中壢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603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大中壢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辨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辨理。
公告事項:
一、辨理緣起:
(一)本市現有32處都市計畫,部分不僅彼此相鄰,發展上更已同屬一生活圈,有併同整體規劃考量之必要,爱優先擇定桃園、中壢都會生活圈內9處相鄰接且都市發展依存度較高之都市計畫區,整併為3處都市計畫區。本案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等2處都市計畫,檢討整併為「大中壢都市計畫」。
(二)上開都市計畫整併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逐步辨理,本案居第一階段,僅就都市計畫範圍及書圖內容整併,不涉及實質計畫檢討變更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1、第一階段整併主要計畫書國。
2、第二階段實質檢討主要計畫,同步進行細部計畫書圖整併及檢討。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9年4月6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問地點舉辨說明會:
(一)民國109年4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中睡區中正公園桐花廣場辦理。
(二)民國109年4月28日(星期二)下午2時時整假平鎮區廣達公園天幕球場辦理。
(三)民國109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八德區君臨公園天幕球場辦理。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關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海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国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市中壢區、平鎮區及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怡均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785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怡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怡均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陳利帄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763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利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利平。
二、身分證字號:Z1001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利平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廣隆街178巷42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46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屋區「東明里(東勢12-5號、12-10號、12-19號及12-33號除外)、石牌里、永興里、九斗里、埔頂里、後湖里、石磊里、笨港里、槺榔里、大坡里、社子里、望間里、後庄里、赤欄里、頭洲里及清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0789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東明里(東勢12-5號、12-10號、12-19號及12-33號除外)、石牌里、永與里、九斗里、埔頂里、後湖里、石磊里、笨港里、標榔里、大坡里、社子里、望間里、後庄里、赤欄里、頭洲里及清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曁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9年3月31日桃市新戶字第109000145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自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14886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3月26日環署訴字第1020105902號訴願決定書辨理。
公告事項:本府前以102年10月4日府環水字第1020704640號公告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經本府依據「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6年8月30日進行土壤汙染驗證結果、「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8年6月27日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驗證結果、108年11月15日進行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檢測濃度仍高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3年3月26日環署訴字第1020105902號訴願決定書,撤銷順倉公司地下水污染物「萘」項目污染行為人,地下水污染來源不明確,故予以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團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148861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3月26日環署訴字第1020105902號訴願決定書辨理。
公告事項:本府前以102年10月8日府環水字第1020705364號公告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列管,經本府依據「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6年8月30日進行土壤污染驗證結果、「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8年6月27日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驗證結果、108年11月15日進行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檢測濃度仍高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3年3月26日環署訴字第1020105902號訴願決定書,撤銷順倉公司地下水污染物「萘」項目污染行為人,地下水污染來源不明確,故予以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148862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3月26日環署訴字第1020105902號訴願決定書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8年6月27日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驗證結果、108年11月15日进行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辨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範圍內。
三、場址面積:面積3,967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速:現由順倉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廢葉物處理使用。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氯甲烷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3毫克/公升)、地下水中萘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4毫克/公升)。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辨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0814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卓明京。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306號8樓之3。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温椀茹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841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温椀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温椀茹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834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本次展延指定期間自109年6月27日起至112年6月26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三、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4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830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4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魏○中、賴○良、劉○愷、詹○祥、詹○裕、黃○欽、陳○志、許○彰、汪○洋、李○帄、吳○亮、吳○明、吳○鴻及張○英共計14名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金田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8600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金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金田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9○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東山里7鄰安樂街73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發布實施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地號等14筆土地(東門停車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4月15日零時貣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0593452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各1份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地號等14筆土地(東門停車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4月15日零時貣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48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貣迄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貣,至民國109年5月15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桃園區東山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貣兩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送達本府,本府於受理異議三個月內審議核復。當事人如對審議核復結果不符者,得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浩偉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0890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浩偉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浩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重慶街16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預告「指定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為桃園市定自然地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90068545號
附件: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總說明、地籍清冊表及範圍圖
 
主旨:預告「指定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為桃園市定自然地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一條、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
三、本次公告範圍為:桃園市大園區老街溪出海口至觀音區大堀溪出海口沿海地帶,面積計二八四公頃,地籍清冊表及範圍圖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
(二)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三)聯絡人:李科員○瑞。
(四)電話:03-3865711分機104。
(五)傳真:03-3866322。
(六)電子郵件:900046@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指定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為桃園市定自然地景草案總說明
草漯沙丘位於本市西北海岸,高度可達十至十五公尺,北起老街溪,南至大堀溪,總長約八點一公里,面積約四平方公里,其中老街溪口至富林溪口約五公里長沙丘位於許厝港國家級重要濕地內。草漯沙丘因海岸有老街溪、富林溪、大堀溪等河川带來漂砂,海岸沿岸方向與季風風向之特殊夾角形成大量積沙,多種地形條件交錯影響,産生臺灣濱海少見之大規模沙丘地形且為臺灣海岸沙丘保持最寬廣而完整的活動沙丘,是非常珍貴之自然地景,符合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自然地景之地質公園指定基準。
為保護本市草漯沙丘自然地景,桃園市政府已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將草漯沙丘列冊追蹤,復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現場勘查,召開公聽會及擬具評估報告等程序,並經審議會議通過,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爱公告指定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為桃園市定自然地景。
公告發布實施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558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558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4月15日零時貣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0609382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1份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558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558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4月15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6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5月14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糊。
(三)桃園市施山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施山區绝山里辨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本都市更新事業係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後續應俟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據以實施。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