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6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4月1日上午8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
表揚本府民政局湯前局長蕙禎榮獲三等功績獎章。
-主辦機關:人事處
貳、主席致詞
一、湯蕙禎立法委員公務生涯超過30年,由基層公務員做起,於擔任民政局長任內更推動跨機關便民服務計畫、積極輔導宗教團體、推動基層無障礙設施及首創建置「桃園役指通」App等措施,為升格後各項民政工作打下良好基礎。本府特別向行政院請頒三等功績獎章,以表彰湯立委的貢獻。
二、4月1日起進出市府大樓洽公採實名制,本府員工及洽公民眾進出市府大樓須出示感應市民卡或身分證,未帶證件者須填寫健康聲明書,留下聯絡方式,未來研議增設洽公櫃檯透明壓克力隔板、電梯內禁止交談、外送及物流人員限制於1樓「外送及物流等待區」交貨及提高消毒頻率等,並將相關防疫措施推廣至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請資訊科技局預先協調人員及配備。
三、4月1日起請交通局與桃園機場捷運公司積極勸導民眾搭乘公車、樂活巴士及機場捷運等配戴口罩,自4月9日起,民眾如未配戴將不得搭乘。
四、因應清明連假大溪及復興區旅遊人數增加,請警察局大溪分局多辛勞協助維持交通順暢。
五、感謝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勞動局及衛生局協調外籍移工舞廳業者,於防疫期間同意暫停營業。
六、請教育局持續推廣線上學習,讓防疫期間學生學習不致中斷,目前本市平板備量已達1萬400台,並購置2,200組SIM卡帳號,包括中華電信299吃到飽帳號等,可提供各校作為線上教學相關準備。
七、有關社團法人改選、會員大會或社區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因防疫需要,得辦理展延,請社會局、區公所及建築管理處通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防疫措施
1.各機關若表揚捐贈物資或金錢團體或個人,奬牌、獎盃或紀念品請用心製作,勿太草率。
2.請觀光旅遊局研議本市3家防疫旅館補助措施,例如以房間數等作為標準。
3.如民眾隨意棄置口罩或管理單位管理不當,將依廢棄物清理法從重處罰。
4.本市依中央規範辦理,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至7月15日止不能出國,若遇特殊情況,再經專案許可。
5.果菜市場提報納入經濟部配售市場口罩名額,請經濟發展局及農業局追蹤進度。
6.請民政局與經濟發展局安排,會同後備指揮部前往國軍派駐協助生產口罩工廠慰勞。
7.勞動部推動「安心及時上工計畫」,補助受疫情影響的非典型勞工,每人每月最高工作時數80小時,每次排班上限4小時,時薪158元,工作期限最長6個月。防疫臨時工作除了能創造部分工時工作機會,也能作為各機關、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等防疫支援人力,請勞動局彙整各機關需求,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以750人以上為目標。
8.殯葬管理所針對確診或疑似案例火化事宜,請關心同仁安全及給予心理支持。
9.本府實施實名制洽公制度,應嚴格貫徹執行,不論層級、沒有特權,每個人均需戴上證件或感應市民卡、身份證才能進出,同仁亦不可夾帶未攜帶證件民眾,若任何同仁報出職務或拒絕出示證件,請登記後專案簽報,調查屬實就處分,請各機關加強宣導。
10.有關雇主與移工辦理提前終止聘僱契約離境驗證作業,新增電話通報方式,以儘量減少臨櫃申辦業務,請勞動局多加宣導。
(二)紓困措施
1.本府規劃發放本市10家急救責任醫院醫事及工作人員值班或夜間加班慰勞金700萬,依急救責任醫院分級發放不等慰勞金,其中醫事人員佔約70%,非醫事人員佔約30%,因林口長庚醫院規模較大,將另行研議對長庚醫院肯定和支持措施,預算來源除防疫預算外,亦可募集民間捐助。
2.桃園市平鎮區游泳池、生態公園景觀咖啡廳及大竹游泳池OT案,請民政局督導平鎮、八德及蘆竹區公所,依實際營收減損情形,研議減少權利金或租金;其餘桃園區停車場OT案併同交通局方案檢討。
3.針對桃科園區管理費,疫情期間營業額減損超過15%者,緩繳1年;減損超過30%者,減免2成;減損超過50%者,減免3成。
4.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於實施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屬有效者,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
5.針對OT委外營運之運動中心疫情期間營業減損,應採定額權利金減免或是契約延長方式,俟收集更詳實資料後,再作討論;桃園國際棒球場部分另案處理。
6.出租的市有房地財產,於109年3至5月期間,年應繳租金額超過50萬(含)以上,按原應繳金額減收35%;年應繳租金額低於50萬以下,按原應繳金額減收50%,5月後視疫情狀況調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3條之1、第12條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關於學校設校進度案,另於教育局專案會議討論。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35分
桃園市政府第26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4月8上午8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大樓住戶居家檢疫期間,於外送網購平臺叫餐之情形,請各相關機關研擬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居家檢疫相關規定之作法,通知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
(二)請桃園捷運公司依規定向中央爭取恢復2%優惠電價,以降低疫情衝擊下之營運成本。
(三)自4月9日起各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實施「洽公實名制」,請分別選1個機關安排本人視察。
(四)請衛生局研擬衛生所同仁及11家責任醫院鼓勵方案,並安排本人視察中壢區衛生所、3家檢疫旅館及敏盛醫院負壓收治。
(五)請社會局安排協助本市某長照機構居民隔離安置的護理之家、24個照護員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至防疫會議接受表揚。
(六)「台灣康匠公司」二廠動員後備軍人製作口罩,請民政局兵役科協助本人視察鼓勵。
(七)請各機關自行辦理事項如下:
1.表揚團體或個人捐贈防疫物資,請務必慎重用心製作獎狀(牌),並可加贈小紀念品。
2.洽公櫃檯透明隔板,請儘速完成。
3.針對人潮較多地點,應完成安全距離地貼設置;電梯內應貼「禁止交談」警語,提高洽公民眾防疫意識。
4.實施防疫備援及居家辦公演練。
5.關懷清明連假曾至人潮擁擠地方活動同仁健康狀況,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請其居家自主管理,以高標準處理,倘有處理疑義請詢問衛生局。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2條及第11條條文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特別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八德區公所
提案案由:為辦理報廢八德區游泳池,俾利後續改建為停車場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市免費公車應通盤檢討加以整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因受疫情影響整體載客量持續下滑,將減班30%行駛。
(二)裁撤路線依下列原則辦理:與市區公車路線完全重疊、低載客量及營運成本明顯過高者,優先予以裁撤。並應評估就醫、就學及偏鄉民眾需求提供替代方案,如以小黃公車系統或集中接駁到高鐵桃園站等,請另案召開專案會議討論。
(三)請交通局彙整各區公所意見調整免費公車班次路線,並採滾動式檢討,事後如有相關意見亦可提出。
壹拾、散會:上午9時3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0823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條文
第一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第三條教育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因業務特性,以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於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第四條教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由專任或兼任會計人員辦理。
第五條教育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第六條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教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第七條教育法人之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教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前項教育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九條會計事項指教育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動之事項。
第十條教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教育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
第十二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十三條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第十四條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第十五條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教育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十六條記帳憑證應依照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會計帳簿分類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十八條分類帳簿分類如下: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第十九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辦案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教育法人應視業務特性及實務運作情形,參酌教育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表(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於會計制度中訂定會計項目。
第二十二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第二十三條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教育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編製,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四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本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金額(以下簡稱一定金額),應主動揭露前項各款事項;其餘教育法人,得視需要揭露之。
第二十五條教育法人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本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次一年度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府,俾核轉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教育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達一定金額者,應依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規定之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用之。
(三)本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基金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桃園市各機關機構學校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須送桃園市議會之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最近三年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報送本府,俾核轉市議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教育法人年度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本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前一年度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府,俾核轉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教育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經費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達一定金額者,應依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四規定之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經費收支決算表送本府。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用之。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9004810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府民宗字第1090048109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搬遷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以下簡稱航空城)計畫範圍內遺置之神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本府辦理之航空城計畫範圍。
三、本府相關機關應依本原則辦理遺置神像搬遷、暫置場所場址挑選及神像供奉等事項。
四、本府整地權責機關於航空城計畫範圍內發現遺置神像時,得通知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處理。民政局接獲通知,會同科儀專業人士前往勘查後,安排搬遷暫置。暫置場所場址由本府地政局協助民政局挑選,經民政局簽奉市長核定之,並由民政局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五、民政局於遺置神像暫置期間,得於遺置神像地點之里辦公處、區公所及暫置場所公告神像之請回資訊。有意願請回供奉之民眾得親自或委託他人檢具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向民政局提出,申請人有二人以上,以先提出者優先。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至民政局辦理,以其他方式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六、民政局得邀請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民俗團體推薦熟悉科儀專業之宗教界人士諮詢專業意見。宗教界人士以五人至七人為原則,協助暫置場所場址之場勘、遺置神像之退駕、神像搬遷之科儀及暫置場所之供奉等事項提供評估及建議;其出席會議及會勘場地,得支給出席費。
七、本原則所需經費依實施範圍,由本府協助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作業經費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經費項下核實支應。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定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090068776號
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定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電字第1090081288號
附件: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
三、「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聯絡人:蔡○霖。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688號。
(四)電話:(03)2868579分機225。
(五)傳真:(03)3019897。
(六)電子郵件:100116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授權,桃園市政府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法申字第一○五○三一九八八五號令訂定發布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並經行政院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院臺建字第一○六○○○六九七八號函備查在案。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共同管道規劃與建設時,經主管機關協調之既有管線機構,倘未參與出資建設共同管道,不屬於新增管線機構,僅得於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分攤建設經費三分之二與提撥管理維護經費,方可申請使用許可。惟分攤建設經費與提撥管理維護經費對於各管線機構皆屬高額費用,為提高各管線機構申請使用意願,爰將本辦法所定之「未負擔
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既有管線機構」及「新增管線機構」,合併修正為「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使「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得以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方式取得使用許可,並修正共同管道使用費之計算規定,以助於本市全面推動共同管道建設。另依據前揭行政院備查函之意見,規範許可事項之條文,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擬具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九條及第六章章名,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新增管線機構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規範主管機關應於使用許可上載明許可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統一將新增管線機構用語修正為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六章章名)
四、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得選擇以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或分攤建設經費與提撥管理維護經費方式申請使用許可,並規範以分攤建設經費與提撥管理維護經費方式申請使用許可之申請文件、流程及許可使用後之效力。(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五、依管線機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種類型式修正年使用費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政令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1681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2月13日至109年3月25日,批號Y1090303共1,07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181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翁○敏君、胡○偉君、周○英君、柯○聰君、徐○承君及林○傑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及109年3月3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羅○峰及陳○睿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31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峰及陳○睿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羅○峰及陳○睿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洪○凱(銷帳編號:109106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69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洪○凱(銷帳編號:109106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洪○凱於109年1月11日在桃園市○○區○○路22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銷帳編號:109106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6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銷帳編號:109106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1月2日在桃園市○○區○○路56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鍾○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714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安於109年3月23日在桃園市○○區○○路173號(○○汽車旅館508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戶籍位於彰化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凱)。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黃○諾(銷帳編號:109105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55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諾(銷帳編號:109105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諾於107年8月23日在桃園市○○區○○路2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列管編號:1091057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51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列管編號:1091057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於108年10月20日在桃園市○○區○○路6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黃○玟)。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39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雄於108年12月24日在桃園市○○區○○路36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戶籍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凱)。
 
局長 陳國進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9000743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局長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桃市文秘字第1070015600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桃市文秘字第1080010953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桃市文秘字第1090007432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補助機關)為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協助辦理本市文化事務、推廣文化藝術、行銷桃園,並使財團法人與補助機關基於夥伴關係,發揮引導提升文化藝術發展之政策任務及公益目的,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從事文化藝術相關工作,並以公益為目的,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文化事務財團法人。
三、本規範補助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營運本局成立之演藝團體。
(二)營運特定文化館所。
(三)辦理常態性藝文活動及節慶。
(四)推動文創產業。
(五)促進本市文化推展、城市行銷、產業發展及對國際交流有所助益之相關活動。
四、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下年度初步計畫(含工作及預算規劃)至補助機關核定。
五、補助機關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下年度細部計畫書至補助機關申請補助。前項細部計畫書,應包含執行計畫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劃、經費支用明細表,經費支用明細表之編定,應編列至二級用途別科目。如上開細部計畫書與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不符,應配合修正提送補助機關重新審核,並於計畫審定後辦理簽約事宜。
七、補助機關得針對各執行計畫細部計畫書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審核過程發現細部計畫書有未妥適之處,應以書面通知財團法人限期依審核意見進行修正,報送補助機關複審。補助經費於簽約後撥款,以分兩期為原則,撥款比例由補助機關及財團法人雙方協定。
八、財團法人申請中央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且納入桃園市政府或所屬機關預算者,從其補助單位之相關規定。
九、財團法人原則應於補助機關撥付第一期補助款起,除第一期款撥款當月外,按月檢附下列資料送補助機關辦理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
(二)前一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其他補助機關指定資料。財團法人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營運本市特定文化館所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至補助機關。其他非屬特定文化館所之補助案,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各受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全年執行成果報告至補助機關備查,若補助合約規定日期早於二月底者,從其合約規定。補助經費部分,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財團法人領受之機關補助款,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補助機關。
十一、補助經費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補助機關之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上限。
(二)計畫如需辦理採購,補助機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如須報支國內差旅費用,應參照「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四)如計畫內容涉及出國辦理項目,其出國經費應於預算書內單獨編列,並於提報補助計畫時一併提出,相關人員出國旅費應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返國後提交出國報告供補助機關進行整體效益評估。
(五)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經費應依原訂用途別支用,科目間流用若超過原訂數額之百分之三十時,應載明原因陳報補助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用。
(七)其餘未列事項,財團法人應訂定內部會計章則及會計制度及經費支用標準等規定,並依規定辦理。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補助機關為行使審核職權,向財團法人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財團法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補助機關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要求提示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必要時得影印,財團法人不得拒絕。
十三、有關經費之收支應依補助機關之補助專案分別開立專戶,專款專用,財團法人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算當年度補助款支用數及應付保留數,檢具年度經費支用明細表(含總計畫經費、已撥付數、已執行數、保留數及結餘數)提報補助機關,辦理當年度應付保留款保留申請。另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應將補助機關之補助款結算剩餘數繳回該機關。
十四、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十五、補助機關得就財團法人執行計畫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案稽核。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補助機關得針對財團法人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進行定期考核,於每年定期召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審查會議」。
(二)查驗稽核工作:補助機關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稽核,其查驗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
十六、財團法人應依補助機關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確屬業務需求需調整執行內容者,應報經補助機關同意,方得變更。
十七、財團法人於辦理計畫期間,有關推展業務範圍內各項財務收支,應遵循會計法、審計法、稅法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十八、財團法人各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收入,及以該計畫名義接受之補助、捐款及其孳息,應全數匯入該補助計畫帳戶,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補助機關查核。
十九、財團法人執行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應授權補助機關得於辦理市政宣傳工作時,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財團法人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補助機關享有上述權利。
二十、核准補助處分,依下列各項附款辦理:
(一)財團法人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補助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補助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准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財團法人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2.未經補助機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4.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5.補助機關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或無法更正而無法核銷時,財團法人應自行負擔該無法核銷之款項,並應於補助機關限定期間內,將該款項金額返還補助機關。
(四)財團法人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財團法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財團法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六)財團法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第4點、第6點及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9007965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第4點、第6點及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第4點、第6點及第9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第4點、第6點及第9點規定
四、宗教事業計畫應備齊下列文件各十份,並裝訂成冊,必要時得增加文件份數: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宗教事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目:
1.計畫前言。
2.計畫目的。
3.地理位置、範圍、環境現況及區位適宜性。
4.土地使用規範。
5.宗教事業規劃,內容應包含第二點規定事項、資金需求來源、籌措方式及財務可行性分析。
6.其他。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附。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附。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權屬或使用相關文件:
1.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應檢附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
2.土地屬國有,應檢附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
3.土地屬市有,應檢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登記有案寺廟應檢附登記證、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及最高權力機構會議紀錄等影本資料、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之寺廟印鑑證明書;宗教財團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議紀錄等影本。
(七)變更編定申請書及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免附)。
(八)經測量技師簽章之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
(九)建築物各樓樓地板面積使用用途配置圖表。
(十)申請範圍建物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一)計畫用地屬農業用地者,應提出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十二)排水流向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三)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十四)宗教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查詢結果。
(十五)委託書、委託規劃單位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技師證照。
(十六)如屬山坡地範圍土地,檢附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簽證負責之文件。
(十七)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十八)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文件。
六、申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得免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文件,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審查宗教事業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非登記有案宗教團體:
1.是否為興辦宗教事業。
2.後續申請宗教團體立案(寺廟登記或成立宗教財團法人)之規劃是否合於規定。
3.規劃興建之建築物是否為宗教建築物。
4.財務規劃是否有明確財源支應開發各期程所需經費。
(二)登記有案之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除依前款審查外,應審查事項如下:
1.是否依相關規定經立案之主管機關同意(新成立宗教財團法人或新建寺廟則免)。
2.檢附寺廟主管機關核發之寺廟印鑑證明書。
(三)其他個案認為須審查事項。前項審查事項經審查合於規定,先予核發原則同意函,申請人應於二年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程序檢附相關書圖,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之同意。逾期未提出者,廢止原核發之宗教事業原則同意函。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提出申請前,應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查詢是否符合各項土地管制規定。
九、申請土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宗教事業計畫經核准者,本府應函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者廢止原核准宗教事業計畫。但宗教事業計畫書另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期程,其所定期程未逾下列規定者,依其所定期程辦理:
(一)宗教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持核准文件向本府地政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
(二)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六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備齊申請書件申請建築執照。
(三)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寺廟登記或法人設立許可,依寺廟登記或法人設立許可規定,辦理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
(四)補辦登記寺廟申請案,應於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六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應於申請換發正式寺廟登記證前移轉為寺廟所有。
前項規定有特殊情形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民政局申請延長。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應移轉為寺廟所有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市有土地,不在此限。
公告受處分人蘇○華(案件列管編號:10802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66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華(案件列管編號:10802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華於108年1月17日在桃園市○○區○○路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
更正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帄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帄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細部計畫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97423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細部計畫圖。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前於109年3月25日公告自109年3月27日起公開展覽30日在案(至109年4月25日止),惟所公告細部計畫圖之地形底圖比例尺為1/3,000,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2條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之規定,爰更正公告細部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計畫內容不變),並自109年4月26日起延長公開展覽30日。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97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桃療醫行字第1095000757號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張○仁醫師已於109年4月13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府103年度第1批(龍潭區三林段577地號2筆8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88141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3年度第1批(龍潭區三林段577地號2筆8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22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9年4月8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9年4月8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莊宗樺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940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莊宗樺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莊宗樺。
二、身分證字號:M121838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拓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89號15樓之1~3。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63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楊秀琴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0144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楊秀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楊秀琴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9○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楊秀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祝幸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027571號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祝幸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祝幸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路58之6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02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及第7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
二、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張家銘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5年9月14日止。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四、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五、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六、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全國有男女陪侍之酒店和舞廳自4月9日起停止營業,本市該行業別均應配合停業,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02363號
附件:
 
主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全國有男女陪侍之酒店和舞廳自4月9日起停止營業,本市該行業別均應配合停業,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9日宣布防疫措施。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第16條規定。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827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及本府公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蕭○允股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4。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712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於ㄧ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發布實施,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現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考量實務運作情形與推動市地重劃開發之需要,修訂面積達一定比率以上,所有權人數免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因應市場機制及產業實際使用需求,新增本府得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工商綜合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三、考量工廠員工住宿型態改變,並提供便利及友善之住宿條件,爰放寬工業區設置附屬設施不以單身宿舍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農業區得經審查核准後容許相關使用項目,本府依據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辦理都市計畫檢討作業,為維護計畫公平性及達成預期目標,並避免申請者誤解得據以主張不納入檢討變更,爰增訂應配合檢討為適當分區,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由於小型商店及飲食店無明確規範,故增訂由本府就農業區容許使用之合理性,訂定具體內容,以利後續執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六、因公有土地資源有限,為強化土地使用效率,提高社會住宅興建量能,故增訂行政法人興辦相關設施使用,得準用公有土地提高法定容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七、為鼓勵產業於本市投資,並促進產業升級轉型,規範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適用該容積獎勵項目及增訂營運總部之獎勵項目;另為因應都市防災並鼓勵新建建築物及建築基地設置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及為加速推動本市重大公共建設,增訂得給予容積獎勵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八、配合新增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四十八條之ㄧ規定,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九、為鼓勵老舊或結構安全有疑慮之合法建築物拆除重建,增訂屋齡三十年以上或經桃園市政府認定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合法建築物辦理拆除重建時,得提高容積。(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ㄧ)
修正「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09010124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修正條文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
四、承租方式及租金金額如下
(一)申請承租本大樓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向環保局提出,經審核同意後,與環保局訂定租賃契約。
(二)本大樓廠房或實驗室之數量、面積及每月租金金額如附表二。
(三)契約簽定後,由環保局點交租賃標的;承租人無故不到場點交者,於接獲環保局完成點交書面通知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提請異議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視同已點交。
(四)租金以六個月為一期計收。
(五)承租人應於承租前繳納首期租金及保證金,其保證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
(六)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除公務使用得免收租金外,其餘按附表二所列金額之六成計收。
前項規定之承租方式及租金金額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者,不適用之。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賃契約,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經催告仍不繳付。
(二)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使用。
(三)自申請承租日起,未依法變更申請人名義。
(四)申請人違反本要點及契約規定,並經環保局認定情節重大。
(五)從事違反法令之使用。
六、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前點情形,租賃契約屆期需續租者,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環保局;未於期限前提出者,經環保局通知,未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回覆者,視為不續租。
承租人於租期內終止租約,其實際租賃之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環保局,並將租金、水費及電費等費用繳至遷離之月份。承租人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即搬遷者,其租金、水費及電費等費用,應計至簽約日之次月份止。承租人於租期內有延遲繳納租金情形,且遲繳累計達六個月者,環保局於租期屆滿後,得不同意其續租。
七、租賃契約終止或期滿時,承租人應將租金、水費及電費繳清,並將租賃標的騰空點交環保局,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有殘留器具、雜物者,承租人視為放棄,由環保局處理,並應給付環保局處理器具雜物所支出之費用。
租賃標的於返還時有毀損或滅失者,承租人應負賠償損害責任。承租人逾期返還租賃標的,每日應按一期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費,且不得主張續租。
預告修正「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9486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王○文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29。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32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以下簡稱本管制方式)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公告生效,以埔心溪上游支流黃墘溪為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新街溪及埔心溪(不含黃墘溪)為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經檢視近年監測結果,總量管制標的污染物銅、鋅、鎳、總鉻、六價鉻及鎘等六項重金屬皆符合灌溉用水標準,已達成階段性總量管制推動之目標;且考量目前廢(污)水處理技術已更為精進,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等未排放於地面水體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最終承受水體非屬黃墘溪者,並未影響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水質及污染負荷量。為兼顧產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故調整原公告之限制條件及管制方式,爰擬具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管制方式涵蓋之行政區域範圍。(修正附件一)
二、修正排放限值之適用條件。(修正附件三第二點,並新增附表)
三、修正於總量管制區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限制及新增配套措施。(修正附件三第四點,新增第五點至第十點)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87846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計畫」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地下水污染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
三、場址面積:面積14,846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現為運作中工廠。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中檢出四氯乙烯項目、三氯乙烯項目、氯乙烯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