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0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6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今日本人與議長率領副市長及8個局處首長出席航空城區段徵收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正式通過,航空城邁入實質開發階段。
桃園國際機場過去限建、禁建、飛航管制及噪音,帶給當地居民諸多不便,航空城計畫主要目的除興建第三航廈及跑道等建設外,亦包括將產業引進,把機場的利益外部化,落實機場經濟學,帶動地方產業發展。
航空城計畫傾聽正反對立意見,並以透明、民主及參與的方式,舉辦30場聽證會,超過2萬名以上人員參與,包含地主、居民、利害關係人及公民團體等,經過正反雙方的論點,尋求更好的方案化解。
市府並投入諸多安置工作,依循「先建後遷」、「離村不離鄉」及「一里一安置」3大原則,提供計畫內住戶更好的生活品質,落實居住正義;並完成大園國中移址、興建大園生命紀念館、保留黑貓中隊及埤塘文化。
感謝地政局及工務局用心辦理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區段徵收土地價格查估,並完成第三跑道環評及區段徵收審議核定。為航空城區段徵收順利進行,將在工務局下設「航空城工程處」,以專責人力推動業務進行,並請各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請經濟發展局及航空城公司,擬定招商計畫及土地標售原則,優先引進「航太維修」、「倉儲物流」、「智慧車輛」、「雲端產業」、「綠能產業」及「生技醫藥產業」等6大產業,讓桃園成為企業投資的首選,提高國家及桃園城市競爭力。
二、請教育局將大園國中舊址規劃為航空城服務中心,以利「航空城工程處」及「海岸管理工程處」等機關進駐此地辦公,並協助陳康國小併入埔心國小學生安置事宜。
三、請文化局規劃「黑貓紀念公園」,保留黑貓中隊歷史建築,使其成為航空城地區亮點。
四、請水務局辦理埔心溪整治分流計畫,避免將來機場有淹水之風險。
五、請工務局進行工程總設計,辦理工區安排,並籌備成立「航空城工程處」。
六、請社會局及勞動局,協助當地弱勢居民安置及就業。
七、請財政局協助地政局辦理財務計畫。
本人將親自出席航空城專案會議,督導工作期程,預定今年8月完成都市計畫公告及禁止移轉規定。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經濟發展局針對紓困振興貸款狀況發表新聞稿。
(二)請教育局發函通知各學校依照畢業典禮防疫規範辦理。
(三)廠商如因疫情影響有缺工缺料無法履約情形,可視個案受影響程度,延長履約期限。
(四)請各機關配合中央政策,針對短期就業需求,踴躍申請「安心上工」員額,市轄公立單位亦可提出申請,請衛生局鼓勵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等機構提報。
(五)請衛生局協助爭取公衛護理人員,於個案關懷及行政協助時可領取相關行政津貼。
(六)請勞動局協助保障減班休息勞工補助之權益。
(七)5月1日起職棒樂天桃猿隊Twitter(推特)線上轉播,請體育局及新聞處規劃安排本人線上宣傳。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共融式公園推動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人上任以來,致力發揮公園多元使用價值,規劃由罐頭式遊具改為共融式遊戲場,並指示工務局成立「公園適性發展委員會」,集結居民工作坊及專家審議,希望主題公園的改造經過審慎評估。
(二)今年已完工開放的大溪埔頂、楊梅頭重溪柚子、大園書法橫山、平鎮新勢及平鎮雙連坡等5座公園;在下半年陸續開放的有龜山中正、龜山大華、八德傑克與魔豆、桃園大有、平鎮乙未、觀音草漯水之丘、觀音草漯公五、中壢文化及平鎮文化等9座公園,將有14座共融式公園啟用開放。
(三)請工務局於每區建置至少2座共融式公園,在南北區各擇1處規劃旗艦型遊戲場,並爭取前瞻2期經費,規劃大湳森林公園。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配合社交工程安全演練,提高資安意識。
二、有關急難紓困方案,請社會局將申請條件標準化及表格化,並請區公所協助宣導推動,落實政府紓困補助美意。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本市市立平鎮幼兒園為配合「市立圖書館復旦分館暨多功能館舍新建工程」申請報廢拆除義民分班暨社區活動中心一案。
決議:
(一)市立圖書館復旦分館請正名為義民社服館。
(二)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蘆竹區長興段728地號市有持分土地,擬委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助辦理標售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案,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市立龍潭國民中學函請辦理報廢拆除未達年限之校舍,申請市政會議提案審議一案。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第5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請秘書長召開航空城專案會議,安排各相關機關參與。
壹拾、散會:下午4時5分
桃園市政府第26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4月15日上午8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本府自4月20日起將實施強制配戴口罩政策,包括市府、區公所、戶所、地所、衛生所、圖書館等公共場所都會執行,本市各項防疫措施如:洽公實名制、責任醫院聯防及機場捷運防疫;積極在傳統市場、夜市等地採取防疫規定;在風景區應用大數據進行人流減半;並要求酒店、舞廳等業者配合防疫需求停止營業等多項對策,實施成效良好,應持續進行至疫情結束,絕不能懈怠,不能有防疫破口。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復興區學童買不到口罩的問題,請衛生局持續觀察藥局及網購情形;請教育局詳細調查需求數量,檢視現有備量是否足夠提供學童使用,並請研議對策,另可以透過7-11便利商店通路,作為購置兒童口罩的教學場所。
(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4月18日起,自歐美2洲入境台灣的民眾,家裡同住者有「逾65歲以上長者、6歲以下幼童、慢性疾病患者」三類人,且家中無獨立衛浴房間者,入境後應入住防疫旅館。本市設置6家防疫旅館,總房數共計900間,請觀光旅遊局規劃本市前3家防疫旅館實際入住率到達8成時,即刻啟動第4家,第4家到達8成,同時再啟動第5家,待第5家入住率亦到達8成時,接著啟動第6家,提供居家檢疫民眾完善的服務,因本市為機場所在地且防疫旅館收費較臺北市便宜,雖工作負擔較重,但同仁仍須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三)因應大規模停課需進行遠距教學,教育局已採購額溫槍供學校、補習班及課輔班使用,以達「班班有額溫槍」之目標;硬體設備有超過1萬台平板電腦,及居家學習SIM卡約2,200組,將提供學生於停班(課)時運用,請教育局加強進行學校遠距教學模擬演練,讓學習不因疫情中斷。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本市山坡地劃出通盤檢討及個案
主席裁示:
(一)請農業局檢討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緩繳期限,為活化土地利用,針對已劃出507公頃的山坡地,請地政局及都市發展局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等土地合理利用,並另召開專案會議討論。
(二)本市山坡地劃出包括龜山區工四工業區等土地,未來將解除建築物高度限制、增加容積,降低土地開發成本,請經濟發展局會同水務局、工務局及都市發展局擇期至龜山區工四工業區舉辦說明會。
(三)請水務局提供詳細劃出地籍圖予龜山、蘆竹、大溪、平鎮及楊梅區公所,俾利民眾查詢山坡地界線。
(四)請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農業局及工務局針對龜山區大湖地區及龍潭區銅鑼圈的山坡地,召開專案會議討論,亦請龜山及龍潭區公所出席會議。
(五)復興區小烏來都市計畫、角板山都市計畫及部落編訂調整為鄉村區等議題,請原住民族行政局另行召開專案會議討論。
(六)本市山坡地劃定及檢討變更歷經6年努力,行政院原則同意劃出507公頃,感謝水務局及所有同仁的努力。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08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坐落於本市虎頭山創新園區之桃園區三元段1192地號市有土地標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3分
桃園市政府第2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4月22日上午8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敦睦艦隊確診者足跡追蹤,發送24萬封提醒簡訊,係基於風險管理的大範圍提醒,不代表與確診者接觸,請接獲簡訊同仁或民眾切勿緊張,若有症狀儘速就醫,無症狀自主健康管理即可。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口罩實名制3.0自4月22至24日展開第6輪預購,新增超商預購管道,且預購完可立即繳費,請協助宣導。
(二)請消防局給予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後送勤務同仁鼓勵,並請其注意安全。
(三)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課程及校園戶外場地開放市民運動均暫停至6月底。
(四)各機關如尚有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需求可再提出,請勞動局協助申請。
(五)疫情發生以來,目前全世界職棒僅我國開打,為讓國外球迷都能觀賞賽事,請秘書處、新聞處及體育局協調補助製播費,透過ELEVENSPORTS以英語轉播樂天桃猿隊比賽,經費由體育局支應,讓全世界球迷都能看見桃園。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及第2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門票收費基準調整為全票100元、優待票50元。
三、提案機關:勞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暫緩。
(二)請經濟發展局邀集平台業者及餐飲業者代表對話,並表達本府考慮訂定平台抽成費上限為25%,以期促成抽成費降低之共識。
(三)另請下列機關協助檢討:
1、衛生局:食安相關條款是否訂定充分。
2、法務局:消費者保護。
3、勞動局:與勞動部確認所訂草案認定外送員與平台業業者為僱傭或承攬關係?以勞動部為準,再據以研議本府後續作法。
4、交通局:車禍事故外送員權益保障。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為因應疫情,第3案「設立10個休閒農業區,100座休閒農場為目標」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34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00728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0072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一條、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90095884號
附件: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鄒○玗。
(三)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8。
(四)傳真:03-3395263。
(五)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市長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修正發布。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非營利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係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並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之規定及參酌前次修正本辦法行政院所列意見,有修正本辦法之必要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共修正十五條、第四條附表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配合本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四、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係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爰刪除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基準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五、考量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收費係以「月」收為原則,且無區分學費、代收代辦費及雜費等項目,為辦理幼兒離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退費,爰新增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
六、修正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修正施行日期。(修正第十六條)
八、為明列本市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及費用供家長知悉,爰修正收費基準。(修正第四條附表)
核定林○銘(F12206****)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600227442號
附件:
 
主旨:核定林○銘(F12206****)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380132000C),組長(1080),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575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於本府警察局保安科股長任內,執行「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5年12月30日警署人字第1050184655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5年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組長林友銘(現任龍潭分局副分局長)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前於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股長任內,執行「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策訂各項安全維護計畫,與各單位及選務機關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選舉期間並協同刑事警察大隊針對轄內特定對象實施三階段告誡約制,及與相關分局(單位)實施先期會勘,研擬各種可能發生危安狀況並策定各項防處作為,有效掌握選舉期間治安狀況,確保選舉工作順利進行,圓滿完成任務。
預告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90109861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4項。
三、「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聯絡人:張○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4。
(五)傳真:(03)3362942。
(六)電子郵件:8002646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謀求長照有關機構具一致服務品質,維護老人福利機構住民之受照顧權益及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長照有關機構之評鑑制度及指標基準應予一致性,並配合行政院評鑑改革簡化評鑑程序,提高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效能,提升服務品質,保障入住機構老人之權益與安全,爰參考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及護理機構評鑑辦法規定,擬具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名稱及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將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自評鑑及獎勵對象刪除。(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比照長期照顧機構調整評鑑頻率,並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或其他特殊情事,新增暫停辦理評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比照長期照顧機構修正評鑑委員類別,並增列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考量機構特性及服務對象需求,修正評鑑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六、新增評鑑工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配合第七條規定之新增,變更現行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條次。(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八、增列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10942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第三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兼任導師應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並併入前項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代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聘任之科目及職稱類別,比照前二項規定。
第四條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五條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六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附表二之班級數,以教育局核定學校編制之日間部、進修部或分部班級數,分別為計算基準。
第七條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日間部:比照附表二二級單位日間部教學組長之規定。
(二)進修部:比照附表二二級單位進修部組長之規定。
二、輔導處(室)主任:比照附表二一級單位日間部主任之規定。
前項規定,於教育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之。
第八條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七節。
第九條教師協助校內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學校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於附表三規定之限度內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教師擔任學校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附表一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
前二項減授之節數,不納入附表三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十條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領域、科目)。
學校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應按各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占第三條附表一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其每週教學節數。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依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主任教官或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分別比照附表二一級單位日間部主任及二級單位日間部生活輔導組長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擔任教學;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第十三條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
超時教學節數之校內教學部分,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第十五條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依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及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前項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其於各該部之每週教學節數,應按第三條附表一規定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占各該部之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
第十六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三條附表一有關各群、科、學程之實習課程,包括專題製作(專題實作)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及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公告實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訂正書圖不符部分及修訂都市設計準則)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844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訂正書圖不符部分及修訂都市設計準則)案」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起生效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三、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8條及第9條條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90110125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8條及第9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8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2項。
三、「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8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354。
(四)傳真:03-3348459。
(五)電子郵件:1001314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本府以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府法制字第一○四○二○○九四二號令發布訂定,以明確規範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等相關作業內容及保障租佃雙方權益。
嗣內政部研議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書,以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一○六一二○四三一二號函請各機關清查使用印鑑證明之業務項目,研擬刪除使用印鑑證明相關規定之作業時程及訂定替代當事人親自辦理措施,查本辦法計有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訂有使用印鑑證明書規定,爰擬修正條文共三條,其要點如下:一、修正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改由身分證影本驗證,並刪除第五款第三目、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中有關檢附印鑑證明書規定,另增加具結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改由身分證影本驗證,並刪除第六款中有關檢附印鑑證明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刪除檢附印鑑證明書,爰刪除第九條第二項得免附印鑑證明書之替代措施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公告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900986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7條及第19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自公告生效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如下:
一、申請案件受理、審查及核定。
二、申請案件所需資料查調。
三、申請案件相關系統建檔及資料更正(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900986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7條及第19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第14條及第83條之2。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自公告生效日起委辦復興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如下:
一、申請案件受理、審查及核定。
二、申請案件所需資料查調。
三、申請案件相關系統建檔及資料更正(新)。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90110340號
附件: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總說明、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七項。
三、「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二)聯絡人:陳○澤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四)電話:(03)3379119轉130(五)傳真:(03)3375575
(六)電子郵件:1002048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消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
「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獎勵制度,爰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七項授權規定,訂定「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舉發方式及應附資料。(草案第四條)
五、舉發獎勵金核發條件及額度。(草案第五條)
六、得不追繳廢止或撤銷處分案件之獎勵金條件。(草案第六條)
七、不發給舉發人獎勵金及應追回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二人以上舉發同一違規案件之獎勵金核發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舉發人身分確認及個人資料之保密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考量財政收支平衡問題,明定舉發獎勵金核發與領取之頻率、時限及方式等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舉發獎勵金預算編列額度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政令
公示送達私立梁○菁舞蹈短期補習班等3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處分撤銷立案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103153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梁○菁舞蹈短期補習班等3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處分撤銷立案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3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09001133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大隊長 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桃清隊綜字第106000311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11335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推展志願服務,提供里環保志工小隊執行環境清潔活動時所需之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隊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
(一)具二十名以上環保志工、每月至少服務一次且配合當年度環境清潔日或大隊指定之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三次以上及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二)每隊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當年度上限新臺幣十二萬元,各月間得相互流用。
前項規範服務之次數,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視情況彈性調整。
四、補助用途及限制如下:
(一)環境清潔及宣導活動之膳費及茶水費補助基準如下:
1.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桌餐每餐每桌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茶水費每人每次執勤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二)購置服勤用之相關工作服裝、執勤裝備、清掃用具或環保用具等(購置物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研習計畫:
1.研習目的應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節能減碳、資源回收或環境教育等相關活動。
2.每隊每年最高核銷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應用於活動講師費、活動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膳費或車資等(如附表)。
3.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研習計畫申請表。
(2)研習計畫書。
(3)經費審核表。
(4)成果概況表。
(5)黏貼憑證用紙。
(四)其他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有關,經大隊審查同意之活動。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二)
1.運作經費申請表。
2.清潔維護計畫書。
3.清潔維護計畫審核表。
4.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案得向大隊各區中隊提出,經大隊依規定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六、經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頇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經費核銷程序:經費核銷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資料送大隊辦理:
(如附件三)
(一)領據正本。
(二)支出憑證簿。
(三)憑證黏貼用紙。
(四)每月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
(五)其他相關資料。
八、督導及考核: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有未如期辦理及核銷相關作業、運作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規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九、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刪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經費繳回大隊。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訂定「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090105362號
附件:「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府客文字第1090105362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市長期耕耘客家語言文化之客語薪傳師,提升傳承推廣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類別:
(一)語言類:語文教學及口說藝術。
(二)文學類: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
(三)歌謠類: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
(四)戲劇類: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
三、參選資格:設籍本市之客語薪傳師,未獲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及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要點所定獎項者。
四、參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以參選一類為限:
(一)語言類:推動客語教學成效顯著、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優、推動客語少數腔調復振有成或指導學員參與語文競賽獲獎。
(二)文學類:出版或編撰客語書寫之著作、教案成果顯著或指導學員參與文學競賽獲獎。
(三)歌謠類:出版、編撰客家歌謠、教案成果顯著或指導學員參與歌唱競賽獲獎。
(四)戲劇類:演出、編撰客家戲劇、教案成果顯著或指導學員參與戲劇競賽獲獎。
五、獎勵方式:
(一)語言類及歌謠類獎勵名額至多各三名,文學類及戲劇類獎勵名額至多各一名,得獎者由本府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
(二)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之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從缺。
六、參選方式:
(一)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
(二)推薦參選:由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推薦,且應繳附被推薦者親自簽署之同意書。
(三)自行參選者,頇檢附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府公告徵選截止日前,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府客家事務局,逾期不予受理(郵戳為憑);推薦參選者,另頇檢附推薦表及同意書。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推薦單位應妥善評估參選人資格條件、表揚類別及相關事蹟後,核實推薦人選。如推薦二人以上,應排列優先順序。
七、評審方式:
(一)初審: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二)複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內容審查,評選出得獎人名單。
前項第二款得獎人名單,應經本府核定後公告之。
八、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本府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還已核發之獎狀。
九、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者,視為同意本府客家事務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連鎖便利商店與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9007290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連鎖便利商店與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黃○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8(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1002737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指定桃園市連鎖便利商店與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菸草每年使七百多萬人失去生命,其中二手菸造成之全世界成年人年死亡人數估計為八十九萬。另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本市成人之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一百零七年為百分之四十四點三,雖較全國百分之四十五點六略低,但為持續營造桃園市無菸環境,保護市民免受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桃園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市連鎖便利商店與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共訂定三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禁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禁菸場所定義。(草案第二項)
三、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三項)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頇知」第七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9001280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資料申請書(中英版)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頇知」第七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頇知」第七點附表一
 
局長 謝呂泉
公示送達張○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989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瑄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張○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989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瑄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林里、八德里、高平里、三水里、三和里、九龍里、烏樹林里、高原里及龍祥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10725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林里、八德里、高平里、三水里、三和里、九龍里、烏樹林里、高原里及龍祥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9年4月27日桃市龍戶字第109000277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大漢溪上游水源總磷削減管制推動示範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1083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大漢溪上游水源總磷削減管制推動示範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大漢溪上游主支流水質補充調查。
(二)辦理上游水源保護區環境資料蒐集、污染源分析、污染量推估、模式模擬分析作業及研提行動方案。
(三)執行大漢溪上游列管事業輔導查核作業。
(四)辦理總磷削減宣導環境教育等相關會議。
(五)辦理除磷設備模廠詴驗及推動。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7號9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佳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0901043221號
附件: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各區公所應於每年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通知進行評鑑前,將轄區內道路側溝之現有暫掛纜線數量、業者名稱、業者暫掛纜線自主檢查表等資料,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四、各區公所應於每月不定期抽查、評鑑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狀況,列入積點計算。本府應組成評鑑小組,每年至少進行評鑑一次;評鑑小組所核給、減之積點,與各區公所年度所核總積點增減後為年度成績,並依第八點規定辦理獎懲。
業者之評鑑積點及獎懲,各區公所分別計算。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業者,經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查證屬實者,除依契約辦理外,由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依下列標準核減積點:
(一)暫掛纜線橫越箱涵、管涵或人孔等情形,每處核減積點一點。
(二)暫掛纜線未緊貼壁體釘掛而懸空、未佈設於出水高範圍內或側溝蓋版底二十公分內,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五公尺以五公尺計。
(三)暫掛纜線未依規定標示業者名稱及電話,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
(四)纜線垂落,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五公尺以五公尺計。
(五)暫掛纜線路段有接續盒、放大器等其他附屬設備,每處核減積點一點。
(六)在業者排定巡檢期間內,有不明纜線在其經營區內暫掛而未據實通報,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七)未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ㄧ工作日)將上月檢視成果資料送區公所備查,每逾二日核減積點一點。
(八)暫掛纜線除連接管外,至少每五公尺或纜線轉折點處,應以不銹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頇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未依規定,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
(九)擅自暫掛纜線,每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二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十)暫掛纜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遷而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拆遷,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十一)纜線經主管機關規定限期移入寬頻管道,而未依規定期限內移入,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前項各款情形,經主管機關或區公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每處按次核減積點二點。
公示送達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11、222、813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人林○琦、林○平本府109年4月10日府都住更字第10900593451號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1113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11、222、813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人林○琦、林○平本府109年4月10日府都住更字第10900593451號函。
依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48條、行政程序法第78、80條。
公告事項:
一、有關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地號等14筆土地(東門停車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准予核定實施事宜,因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通知函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公告日期:109年5月12日至109年6月10日止,共計30日。
三、請應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前往本府住宅發展處領取旨揭函文及「擬訂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地號等14筆土地(東門停車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本複製光碟資料1份。
四、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刊登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發展局網站。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中壢區「至善里及永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1097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至善里及永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9年5月4日桃市壢戶字第109000495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朱○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99143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朱○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朱○彥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郭○庭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9903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郭○庭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郭○庭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98987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林○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豪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張○蓮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98747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張○蓮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蓮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094045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李○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仁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059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以雙掛號郵寄廣○家具行及代表人李○賢等2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4月2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區第四(保生)及第八(富林)公墓全部禁葬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區第四(保生)及第八(富林)公墓全部禁葬。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及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禁葬原因:為未來公共利益需要及整體規畫辦理。
二、禁葬範圍:本區第四(保生)公墓(觀音區茄苳坑段對面厝小段0914地號土地面積計6,633平方公尺)及第八(富林)(觀音區富林段1022、1215及1216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計9,945.6平方公尺)公墓全部範圍。
三、禁葬日期:自109年7月1日起。
四、上開禁葬範圍內,禁止埋葬屍體或埋葬骨灰行為,及新建、改建、修繕墳墓或其他形式骨灰(骸)存放設施,原有墳墓於使用年限屆滿時,依規定辦理起掘、遷葬。
五、查有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區長 洪清淵
公告受處分人梁○介(銷帳編號:109107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16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梁○介(銷帳編號:109107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梁○介於109年2月18日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古○賢(案件列管編號:1091074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298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古○賢(案件列管編號:1091074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古○賢於109年2月8日在桃園市○○區○○○路○段○○巷27號(○○汽車旅館21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非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161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3月19日至109年5月4日,批號Y1090402共96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
公告有關湯士頡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043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湯士頡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湯士頡。
二、身分證字號:J1221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湯士頡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三段360號9樓。
六、建築師證書:106年6月28日建證字第733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藍○光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原處分應予撤銷,改處以不予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023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藍○光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原處分應予撤銷,改處以不予懲戒處分」。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內政部108年12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808217541號函、本府107年2月2日府都建照字第1070029227號函暨監察院106年5月8日院台內字第1061930321號函(102內調48)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藍○光
二、開業證字號:工師業字第B00066○號
三、事務所名稱:藍○光建築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53巷17號4樓
五、懲戒決議內容:原處分應予撤銷,改處以不予懲戒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0525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大桃園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768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大桃園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緣起:
(一)本市現有32處都市計畫,部分不僅彼此相鄰,發展上更已同屬一生活圈,有併同整體規劃考量之必要,爰優先擇定桃園、中壢都會生活圈內9處相鄰接且都市發展依存度較高之都市計畫區,整併為3處都市計畫區。本案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龜山都市計畫、桃園市都市計畫、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及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等5處都市計畫,檢討整併為「大桃園都市計畫」。
(二)上開都市計畫整併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逐步辦理,本案屬第一階段,僅就都市計畫範圍及書圖內容整併,不涉及實質計畫檢討變更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1、第一階段整併主要計畫書圖。
2、第二階段實質檢討主要計畫,同步進行細部計畫書圖整併及檢討。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9年5月11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09年6月2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老人福利服務中心4樓禮堂辦理。
(二)民國109年6月2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辦理。
(三)民國109年6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綜合會議廳2樓會議廳辦理。
(四)民國109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蘆竹區公所、龜山區公所、桃園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市蘆竹區、龜山區、桃園區及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擬定龜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綠地為商業區、住宅區、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量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073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龜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綠地為商業區、住宅區、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量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5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樁位TWD97坐標系統轉換樁位測量案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坐標成果表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025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樁位TWD97坐標系統轉換樁位測量案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坐標成果表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指定「桃園無線受信所」為本市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0963061號
附件:指定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無線受信所」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規定。
二、桃園市109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無線受信所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42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圖示)
(一)建號:桃園區中埔段37、52、54、55、56、57建號
(二)建物投影面積:約為1,410平方公尺
(三)地號:桃園區中埔段1236-1(部分)地號
(四)保存範圍面積:7,420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為臺灣最早之無線通訊受信機構,見證日治時期重要之電信建設及航空事業發展基礎,具有高度歷史及科學價值。
(2)電信受信機具小屋構造特殊,反映當時機械原理,建物具防爆功能,屋架為洋小屋,保存完整。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為當代最新式之通訊營造技術,具電信通訊史及及二戰戰史之意義,具時代性特色。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此類設施位於桃園台地群實有其地理位置與地形意義,早期無線通訊設施均已被現代化設施取代,為全台極少見的無線通信設施,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1051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庭芳小姐事務所名稱變更及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1033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芳小姐事務所名稱變更及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江○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江庭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97)桃市估字第0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2段321巷43號。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名稱變更及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02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及第7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
二、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張家銘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5年9月14日止。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四、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五、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六、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語柔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0894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柔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2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群豐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豐興街25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高勤媛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1574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高○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高○媛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力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34巷40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劉仲豪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179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豪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豪。
二、身分證字號:A1246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仲豪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148號7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104年2月10日建證字第6604號。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府108年度第3批(桃園區中埔段1444地號等10筆14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貣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15620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8年度第3批(桃園區中埔段1444地號等10筆14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0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9年4月30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