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1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5月6日下午2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現時疫情尚未結束,每一步防疫工作都相當重要,本府全體同仁仍須以戒慎恐懼、全力以赴心態,做好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翻轉。
今日(5月6日)起各區公所開始受理中央擴大急難紓困方案,請以「流程從速、標準從寬、文件從簡」三大原則,以「共同生活」事實從寬認定,於申辦期間請承辦人對民眾多些耐心,讓紓困申請作業可更快速與便民。
因應市民申辦中央擴大急難紓困方案,各區公所規劃諮詢區、書寫區及受理申請區等分流服務,可依場地需求搭設帳棚,輔以電風扇、椅子及桶裝水等,避免申辦民眾因天熱中暑。另外,目前口罩3.0政策已提供更便利的購買服務,區公所可適當縮減手機綁定健保卡購買口罩的服務窗口,將人力運用於辦理紓困業務。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地政局109年5至8月辦理「機場捷運A20站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配地作業」,其舉辦地點、與會人員及管制動線等,請依防疫作為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消防局給予執行後送救護勤務的同仁慰問金及5日休假,感謝他們站在防疫的第一線,全力守護市民的安全。
(三)本市各機關辦理實名制措施涉及個資部分請切實縝密保存,待疫情結束後再依規定辦理銷毀。
(四)防疫期間各機關首長及駕駛因工作需要遇有超時情形,可比照第一線人員加班不受上限,依規定核實支給加班費。
(五)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請消防局進行密閉室公安檢查。
(六)本市社會安全跨網絡合作計畫,有關高風險家庭資料彙整及整合建立資料庫極為重要,惟資料共享之餘個資亦應受保護及管理,應依各局處使用等級設定存取資料權限,讓使用者留下軌跡紀錄,請秘書長再另行召開會議研議,另有關本府補助社區各類補助亦應建立一整合平臺。
(七)美的適生活藥妝歇業案有關藥師權益保障部分請衛生局多加關注。
(八)有關中華職棒開放民眾進場觀賽案,請體育局、新聞處及秘書處留意中華職棒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訊息,以利後續配合辦理事宜。
(九)有關市政會議資料,各區公所應就重要業務部分每週填寫;各局處就其主責業務應報告事項亦應提報。
(十)自本週起每週六、日不召開防疫會議,週一至五則維持不變,倘疫情有變化再行檢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30分
桃園市政府第2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5月13日下午2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頒發防疫物資捐贈感謝狀。
(一)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順聯合醫學集團
貳、主席致詞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感謝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蔡金土及總經理林欽宏,代表公司捐贈100台空氣清淨機支持防疫。禾聯碩公司經營的「HERAN」為台灣品牌,也是桃園在地品牌,可說是家電產業的領航者,長期在地耕耘且不斷創新,產品深獲國內外消費者的肯定。
(二)合順聯合醫學集團執行長張凱翔,也擔任西藥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長,自疫情發生以來,已代表公司捐贈益金養生茶300包、75%酒精隨身瓶2,000瓶及額溫槍30支,協助市府補給防疫物資,在此向張凱翔執行長表達感謝。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自6月1日起開放,但須遵守百人以下、不得共餐共食及唱歌等活動,餐飲服務則可請長輩自備餐具,於參加完活動後自行返家用餐。
(二)各局處運用志工將參考市民活動中心於6月1日起有條件開放,以室內活動百人以下為原則,志工並須落實自主健康管理及配戴口罩,如有不適症狀者不值班,班次及人力運用則視運用單位需求恢復排班。
(三)截至5月12日止,本府受理急難紓困方案已達1萬5,000件,核定及發放作業速度應再加速,請各區公所同仁全力以赴。
(四)有關本府是否解除強制戴口罩洽公,請秘書處評估並參酌各縣市規劃後再行決定;至於大眾運輸工具強制戴口罩則配合中央統一決定時程辦理。
(五)本府已因應疫情,推動多項紓困及振興方案,如紓困方面減免權利金及租金等,振興方案則例如經濟發展局規劃的商圈行銷及觀光旅遊局預擬的旅遊券補助等,請各機關持續盤點相關經費,研擬市府版的振興方案。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平鎮文化公園停車場工程事故
主席裁示:
(一)事故發生後,本府第一時間處理原則為人員搶救及工程搶修,並採取第三方專業鑑定方式,委請三大公會鑑定事故原因,釐清責任,以昭公信。目前已完成初步鑑定報告,初判事故原因為「結構計算疏失」,載重及覆土深度不足導致樓板承載力不足而崩塌,是人為疏失,包括交通局、營造廠、建築師及結構技師,將於完整鑑定報告完成後,追究相關責任。
(二)國內多處停車場採無梁版設計,卻為本市停車場首度採用,經清查本市其他無梁版設計工程,包括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工程及桃園流行音樂露天劇場新建工程,已進行結構外審,初步審查結構安全並無問題;另針對本案建築師張弘鼎設計的桃園市八德區一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及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亦請工務局進行複核。
(三)工地現場的維護搶修,由交通局擬訂臨時搶修計畫,經勞動檢查處同意後,施作工地支撐,避免災害擴大;未來整體復工變更設計應嚴謹規劃,需經設計檢核,以安全及品質第一為原則,確保工程安全。完工期限以1年為期,請平鎮區公所協助隨時提供當地里長及里民最新搶修資訊,透過透明監督方式,完成搶修及復工工作。
(四)請勞動局協助罹難女工家屬向營造廠及承攬土木包工,從優爭取職災相關賠償,務必優於勞基法。
(五)未來一定規模以上無梁版設計工程,應一律結構外審,請都市發展局列入規範;請交通局就各停車場工程建築及結構設計做好檢查。市府對於市內每個建築工地安全都有責任,讓施工人員在安全環境下工作,而每件公安意外都應記取教訓、查明原因及釐清責任,請各機關引以為鑑,務必做好各項搶修、復原及相關制度改革工作。在此代表市府向罹難女工家屬表達最深的歉意。
(六)關於自強停車場承包廠商倒閉,衍生消防設備後續處理問題,若因債務糾紛人為蓄意破壞消防設備,影響公共安全,請交通局調閱相關影像資料,提供警察局續辦,並請注意各停車場安全問題。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航空城預訂於109年6、7月辦理完成協議價購,8月完成土地徵收公告及禁止移轉規定,1.5個月左右完成發價,預訂於12月完成都市計畫公告。有些團體提供假訊息或不同觀點的批評,本府都列入參考,行政部門對於各種不同意見應有能力回應,並持續秉持透明參與、公平正義、居住正義以及產業優先、生態保護等原則推動航空城計畫。請秘書長安排1次由市長親自主持的航空城專案工作會議。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開發案之用地取得,擬以開發範圍外之本市觀音區白沙屯段白沙屯小段60地號等8筆市有土地交換予2位原地主,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列管案請各業務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請觀光旅遊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及交通局等提列本市振興方案,研擬如何讓人潮回流、買氣及消費增加,以利本市經濟復甦。
二、請社會局、民政局及各機關考量,可於本市辦理兩天一夜的相關觀摩活動,並研議與其他縣市互換觀摩作法,請觀光旅遊局協助。
三、109年度區里民政業務研討活動地點,請民政局重行規劃。
壹拾、散會:下午3時33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1989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甄選文件(範本)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901190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甄選文件(範本)。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甄選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線○站○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範本)。
二、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線○站○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範本)。
 
市長 鄭文燦
修正「省水標章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5月20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904602220號
 
修正「省水標章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省水標章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長 沈榮津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依附件各項產品規格已訂有分級者,應據以核發金級或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未分級者,核發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同一使用人對同一產品項目之同一型號,重新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時,自該使用許可有效日起,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失其效力。
第十三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效,期限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逾期則須重新申請。
前項展延申請,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日前三年內產品檢測報告及第五款規定之相關文件外,應檢具之文件與原申請案件一致者得免附,並由使用人檢具申請書及繳納審查費後,依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六年內產品檢測報告符合本辦法者,得取代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使用人於許可期限屆滿前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之。
第十四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第十八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一、未依附圖規定正確使用省水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地址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產品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統計資料,或虛偽統計使用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
五、使用人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
六、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改善,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
附件: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
一、洗衣機
產品包含漩渦式、攪拌式與滾筒式。
產品依照日本工業標準JISC9606標準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在最大負荷之洗濯容量、高水位、標準洗濯行程下,洗清比須達一點零零以上,漩渦式與攪拌式產品,洗淨比須達零點八零以上,滾筒式產品,洗淨比須達零點六零以上,脫水度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依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一)系列產品樣態:產品僅顏色、上蓋或門蓋造型、上蓋或門蓋開啟方式、外觀材質等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二)漩渦式與攪拌式產品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金級須在十五點零公升以下,普級須在二十點零公升以下。
(三)滾筒式產品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金級須在八點零公升以下,普級須在十三點零公升以下。
二、一段式省水馬桶
產品包含馬桶本體、水箱、水箱配件或馬桶沖水閥。
(一)系列產品樣態:
1.產品僅顏色、馬桶蓋造型或水箱蓋造型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產品僅有無奈米塗料差異,皆必須符合馬桶洗淨試驗,其他項目可共用檢測報告。
3.產品如僅排污口與牆面距離不同,可共用排水性試驗、漏水試驗及漏氣試驗報告。
(二)一段式省水馬桶依沖水量試驗量測每次排污口所沖出之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金級每次沖水量須在四點八公升以下。普級每次沖水量須在六點零公升以下。
(三)馬桶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一百倍以上。
(四)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221洗淨性、排水性、漏氣性及漏水性之性能規定。
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220-1之連接密封性品質規定。須符合馬桶搬送距離試驗,平均每顆浮球移動距離達十三點零公尺以上。
(五)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十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之耐久性試驗方法操作二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六)馬桶水箱進水器須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七)馬桶水箱配件若屬電子控制閥,須提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及EMC(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三、兩段式省水馬桶係指沖水量分為兩段或兩段以上,但不含無段,產品包含馬桶本體、水箱、水箱配件或馬桶沖水閥。
(一)系列產品樣態:
1.產品僅顏色、馬桶蓋造型或水箱蓋造型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產品僅有無奈米塗料差異,皆必須符合馬桶洗淨試驗,其他項目可共用檢測報告。
3.產品如僅排污口與牆面距離不同,可共用排水性試驗、漏水試驗及漏氣試驗報告。
(二)兩段式省水馬桶依沖水量試驗量測每次排污口所沖出之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金級大號須在四點八公升以下,小號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普級大號須在六點零公升以下,小號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三)大號時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一百倍以上,小號時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二十倍以上。
(四)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221洗淨性、排水性、漏氣性及漏水性之性能相關規定。
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220-1之連接密封性品質規定。大號須符合馬桶搬送距離試驗,平均每顆浮球移動距離達十三點零公尺以上。
(五)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大號及小號各五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之耐久性試驗方法大號及小號各操作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六)馬桶水箱進水器須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七)馬桶水箱配件若屬電子控制閥,須提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及EMC(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四、一般水龍頭產品範圍包括立式、長頸式、冷熱混合式等水龍頭。
(一)系列產品樣態:
1.產品如僅把手外型、底座高度等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產品如僅出水部造型不同,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
3.產品如採用相同軸心,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惟每項產品必須符合出水性能試驗及止水性能試驗。
(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產品為精密陶瓷軸心操作五十萬次,其他非精密陶瓷軸心操作二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五、感應式水龍頭
(一)系列產品樣態:
1.產品如外觀造型相同僅底座高度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產品如採用相同控制元件及電路板設計布局,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惟每項產品必須符合出水性能試驗及止水性能試驗。
(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四)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566及EMC(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六、自閉式水龍頭
(一)系列產品樣態:
1.產品如僅把手外型、底座高度等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產品如僅出水部造型不同,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
3.產品如採用相同軸心,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惟每項產品必須符合出水性能試驗及止水性能試驗。
(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每次供水時間為四點零至六點零秒。
(四)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二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七、蓮蓬頭
(一)系列產品樣態:產品僅顏色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167流量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十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五點零公升。
(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167之洩漏試驗。
八、沖水小便器
產品包含沖水器及小便器。
(一)系列產品樣態:產品採用相同沖水器,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
(二)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之出水性能試驗,分為金級及普級。金級每次沖水量須在一點五公升以下,普級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三)金級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二十倍以上。
(四)產品為陶瓷製或非陶瓷製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221洗淨試驗。
(五)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二十萬次之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六)產品如含電子控制式裝置,須符合EMC(電磁相容性)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566之規定。
九、免沖水小便器產品包括小便器本體及其相關配件。
(一)產品不需要沖水。
(二)如為陶瓷材質產品,須符合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A112.19.19之各項測試。
(三)如為塑膠材質產品,須符合美國國家標準ANSIZ124.9之各項測試。
(四)產品如含電子控制式裝置,須符合EMC(電磁相容性)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566之規定。
十、兩段式沖水器用於馬桶,具分段沖水功能,包括馬桶水箱排水閥及馬桶沖水閥。
(一)依沖水量試驗小號使用水量須為大號使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下或三點零公升以下。
(二)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流量試驗,大號及小號沖水流量平均每秒沖水量分別須在一點六公升以上。
(三)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大號及小號各五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之耐久性試驗方法大號及小號各操作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四)產品如含進水器,進水器須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五)若屬電子控制閥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566及EMC(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十一、省水器材配件
省水器材配件係指小便斗沖水器,及安裝於馬桶水箱、水龍頭、馬桶沖水閥或蓮蓬頭等供水設備上,可使用水量減少之配件。
(一)小便斗沖水器:分為手動式及自動式。
1.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之出水性能試驗,每次沖水量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2.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二十萬次之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二)一段式馬桶水箱零件或馬桶沖水閥配件,安裝後依沖水量試驗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之測試條件下,可節省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含)。
(三)兩段式馬桶水箱零件或馬桶沖水閥配件,安裝後小號使用水量須為大號使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下或三點零公升以下。
(四)水龍頭或蓮蓬頭配件,安裝後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或CNS15167之測試條件下,每分鐘流量可節省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九十(含)。
(五)省水配件如有開關或按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萬次之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六)馬桶水箱電子式沖水產品,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之耐久性試驗方法操作五萬次後,應可正常操作且無損壞。
(七)水龍頭電子式產品,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八)若屬電子控制閥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566及EMC(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附註:上述各規格標準其有規定試驗方法者,依其規定;未定有試驗方法者,依附錄辦理。
附錄:試驗方法
一、馬桶沖水量試驗
(一)試驗條件
1.馬桶必須保持出廠狀態,或由廠商自行組裝。
2.使用水箱時,調整在補給水停流狀態下。
3.使用馬桶沖水閥時,在1.0kgf/cm²動壓進水條件下。
4.所使用水之溫度應為常溫。
(二)試驗操作
1.使用水箱時,水箱水位在補給水自動停流狀態下。
2.水封注滿水。
3.將量筒放置於排污孔下端承接沖水量,隨即沖水後量測沖水量。
4.若測試件為兩段式或多段式馬桶,須分別測試各段沖水量。
二、馬桶尿液殘留測試
(一)試驗條件
1.所使用水之溫度應為常溫。
2.補給水在停流狀態下。
3.以導電度量測稀釋倍數,導電度計須含溫度自動校正功能。
(二)試驗操作
1.以現場自來水配置5.00%、0.05%(稀釋一百倍)及0.25%(稀釋二十倍)濃度食鹽水,並量測電導度。
2.水封注滿5.00%食鹽水,按下大號或小號沖水按鈕,等沖洗完成靜止。
3.水封水靜止後,以自來水補滿水封,並於原水封食鹽水混合穩定後,量測電導度,比對稀釋倍數。
三、馬桶搬送距離試驗
(一)試驗條件
1.參考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A112.19.2試驗標準。
2.試驗用標準PP球一百顆,每顆重量3.0±0.2g,直徑19±0.4mm。
3.排污管內徑10cm(4in),長度為18m(60ft),坡度2%。
4.所使用水之溫度應為常溫。
(二)試驗操作
1.水封注滿水。
2.將一百顆測試用標準PP球倒入水封中,按下大號沖水鍵後,待讓水流自然停止。
3.確認並紀錄馬桶水封內殘留球數,和管路中每3m(10ft)內殘留球數,排出排污管者以18m(60ft)計算,加權計算搬送距離。
四、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
(一)試驗條件
1.排水閥安裝於標準水箱上,若無法安裝於標準水箱,則於原馬桶水箱進行試驗。
2.一次沖水量為六點零公升,如最大之沖水量未達六點零公升,以最大沖水量為試驗沖水量。
3.所使用水之溫度應為常溫。
(二)試驗操作
1.於標準水箱安裝排水閥後檢查排水閥是否有滲漏。
2.排水閥開及閉之操作合併記為一次,一段式操作十萬次,兩段式則大號和小號各操作五萬次。
3.操作完成後檢查排水閥是否有滲漏或故障。五、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一)試驗條件
1.參考美國衛生工程協會ASSE1002防虹吸試驗。
2.所使用水之溫度應為常溫。
(二)試驗操作
1.進水閥及相關零件組裝在標準測試水箱上,再注水管放置於溢水管外。
2.以直徑0.8mm之導線放入進水閥孔內,確認閥件進流裝置都能完全打開。
3.水箱裝水至臨界水平線下,並投入染料將其染色。
4.開啟真空馬達分別調整十、十五、二十、二十五吋水銀真空度,到達每次水銀真空度時,保持一分鐘時間。
5.觀察透明管內有無染色現象。
六、標準水箱
標準水箱,內徑尺寸長寬高為400mm×175mm×300mm。
七、排水閥流量試驗
(一)試驗條件
1.所使用水之溫度應為常溫。
2.排水閥安裝於在標準水箱上。
3.將水箱注水至有效水量六點零公升,並畫上明顯記號於標準水箱上,開啟排水閥至自然關閉在既有水位做上刻度。
(二)試驗操作
1.將水箱注水至二點五公升,做一個標示(L2),再注水三點零公升,再做一個標示(L1),最後注入零點五公升的水,做一個標示(L0)。
2.按鈕沖水,記錄L1到L2的時間,並計算單位時間沖水量。
八、自閉式水龍頭每次供水時間試驗
(一)試驗條件
1.所使用水之溫度應為常溫。
2.自閉式水龍頭安裝試樣按照CNS8088出水性能試驗方法。
3.設定出水中水壓為0.1MPa(1.0kgf/cm2)。
(二)試驗操作
1.安裝並固定自閉式水龍頭。
2.量測並記錄出水開始至停止之一週期所需時間。
九、沖水小便器尿液殘留測試
(一)試驗條件
1.所使用水之溫度應為常溫。
2.設定出水中水壓為0.1Mpa(1.0kgf/cm2)。
3.以導電度量測稀釋倍數,導電度計須含溫度自動校正功能。
(二)試驗操作
1.以現場自來水配置5.00%及0.25%(稀釋二十倍)濃度食鹽水,並量測電導度。
2.水封注滿5.00%食鹽水,按下沖水按鈕或自動感應沖水,等沖洗完成靜止。
3.水封食鹽水混合穩定後,量測電導度,比對稀釋倍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9年度清字第13371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7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路○號
代表人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劉○○ 桃園市○○區○○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兼訓育組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劉○○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劉○○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1、被付懲戒人劉○○於108年8月1日擔任本市○○區○○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兼訓育組長,109年1月本府○○局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員分別擔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及「○○資訊有限公司」董事。
(二)依○員之陳述書記載,「○○資訊有限公司」於106年辦理復業至今,並未營業,亦無請領發票及商業行為,有國稅局申報資料為證;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家庭事業,係胞妹於設立時將家人列入董監事名單。○員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分別於109年2月13日及同年月19日辦理變更登記完竣。
二、查○員擔任「○○資訊有限公司」董事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
1、本府兼職查核結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示資料。
2、○員陳述書。
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2月營業稅申報核定通知書、○○資訊有限公司106年至109年2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資訊有限公司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之公示資料。貳、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劉○○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區○○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兼訓育組長,109年1月間經桃園市政府○○局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其分別擔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監察人,所有股份總額占○○公司股本總額未超過10%,及擔任○○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兼負責人,所有股份總額占○○公司股本總額超過10%。嗣被付懲戒人經告知後,即辭卸監察人、董事兼負責人之職務,並於109年2月13日完成○○公司監察人變更登記,於109年2月19日完成○○公司董事變更登記並減低持股至10%以下。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書所附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公司公示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2月營業稅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至109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及○○公司變更後之公示資料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雖逾期未提出答辯,惟其於服務機關提出之陳述書亦承認於上述二公司擔任監察人或董事之事實,至其所稱:○○公司原處於停業狀態,106年間辦理復業係為了處分資產以便辦理歇業,其忘記胞妹於20多年前將其列為○○公司監察人,○○公司早已遷至國外了云云,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按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雖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護公務紀律及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即屬違反該項規定,而不問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或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兼任○○國民小學訓育組長期間,擔任○○公司監察人,及擔任○○公司董事兼負責人,且所持有○○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超過10%,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知悉並登記為上開二公司之監察人或董事兼負責人,於被查知後即行辭卸,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吳○源
委員張○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委員黃○月
委員洪○濱
委員呂○玉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許○汝
政令
公示送達徐○等人計57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5045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徐○等人計57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徐○等人計57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訂定「桃園市政府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評鑑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休字第10900929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評鑑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政府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評鑑小組設置要點」1份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本市各休閒農業區,查核本市休閒農業區各項(專案計畫)經費補助之執行績效,特設桃園市政府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本市休閒農業區評鑑工作,評鑑項目包含環境營造與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營運績效、組織運作與功能及休閒農業資源與產業加值等四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衛生局、消防局及建築管理處股長級以上人員各一人。
(二)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三人。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聘任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府依前點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本小組委員為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年辦理一次評鑑,評鑑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評鑑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社會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公示送達「范○○(英文名:○HA○ ○H○ ○UON○)(護照號碼:B59017○○)」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09年3月5日桃財金菸字第10900025271號催繳函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901276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英文名:○HA○ ○H○ ○UON○)(護照號碼:B59017○○)」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09年3月5日桃財金菸字第10900025271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本府以108年10月24日府財金菸字第1080265986號裁處書依法處新臺幣2萬5,000元罰鍰,並送達成功在案;惟受處分人迄今尚未繳納罰鍰,本府財政局於109年3月5日以桃財金菸字第10900025271號函催繳,因受處分人為越南籍,並遭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境,本府財政局委請外交部代為送達其越南永久地址:Nghĩaphương-LụcNam-BắcGiang,經駐越南代表處函復未能送達成功。因無其他可供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催繳函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張○輝(案件列管編號:109108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40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輝(案件列管編號:109108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輝於108年12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越南籍人士,復於109年1月6日為移民署註記失蹤(遺失、逃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嫺(案件銷帳編號:1041218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52921號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嫺(案件銷帳編號:1041218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嫺於104年6月15日在桃園市○○區○○○街○○號(○○汽車旅館103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設籍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盈宜(案件銷帳編號:104121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52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葉○宜(案件銷帳編號:104121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葉○宜於104年6月15日在桃園市○○區○○○街○○號(○○汽車旅館103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設籍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山○(○USU○ ○USANT○)(案件銷帳編號:1041216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52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山○(○USU○ ○USANT○)(案件銷帳編號:1041216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山○(○USU○ ○USANT○)於104年6月10日在桃園市○○區○○街二段96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印尼,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福(○GUYE○ ○IE○ ○HU○)(案件銷帳編號:104121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52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福(○GUYE○ ○IE○ ○HU○)(案件銷帳編號:104121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福(○GUYE○ ○IE○ ○HU○)於104年4月25日在桃園市○○區○○路○○號1樓樓梯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遭雇主通報為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簡○銘(案件銷帳編號:1041200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52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銘(案件銷帳編號:1041200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簡○銘於104年6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1號5樓之3,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設籍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朱○哲(案件銷帳編號:1041196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5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哲(案件銷帳編號:1041196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朱○哲於104年6月13日在桃園市○○區○○路○○段156號2樓之3,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吳○益(案件銷帳編號:104123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52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益(案件銷帳編號:104123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益於104年5月26日在桃園市○○區○○路21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4月23日府社兒字第10900977554號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901302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4月23日府社兒字第10900977554號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吳○孙君,78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69****)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8年10月1日府社兒字第1080247117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至臺端戶籍地,惟臺端招領逾期,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4月13日府社兒字第10900868764號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901300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4月13日府社兒字第10900868764號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王○蘭君,67年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24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5年9月19日府社兒字第1050231353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33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至臺端戶籍地,惟臺端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4月23日府社兒字第10900977551號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901298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4月23日府社兒字第10900977551號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吳○宜君,72年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22270****)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於108年7月25日府社兒字第10900977551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8年10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至臺端住居所,惟臺端招領逾期,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901183301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要點」第十一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府得因應地方需求,以試辦方式新闢或變更既有路線,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第一項規定限制。但應先公開徵詢既有市區客運業者,且試辦期間至少一個月,並不得逾三個月。前項試辦期間,本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第一項實施成效良好者且業者亦有經營意願者,業者應於試辦期間結束前,提出經營計畫書送委員會審議,審議期間得繼續營運。
訂定「桃園市健保特約藥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901334141號
附件:桃園市健保特約藥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獎勵要點
 
訂定「桃園市健保特約藥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健保特約藥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獎勵要點」1份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健保特約藥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獎勵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健保特約藥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實名制口罩銷售,提升社區防疫工作著有績效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健保特約藥局銷售實名制口罩政策解除之日止,配合執行實名制口罩銷售達三十日以上之藥局。
三、健保特約藥局負責人得檢附下列文件,由所屬藥師公會或藥劑生公會按月造具名冊後,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藥局開業執照影本。
(四)健保特約證明文件影本。
(五)銷售實名制口罩達三十日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藥局聯名帳戶存摺正面影本。
四、前點所訂獎勵金,每家藥局為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本要點所定獎勵金以一次為限。同一事實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請領;有重複請領情事者,不予受理申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六、以不實或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獎勵金者,除依法追究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修正「桃園市食品孜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12743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市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消費者之權益,依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1)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221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劉○惠君、趙○龍君、彭○○妹君、黃○御君、譚○維君及○立企業社(代表人:張○堯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4月27日、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7日及109年5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訂定「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0151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府都行字第109010151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許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並辦理公告之古蹟,其古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申請容積移轉。但經各級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或訴訟繫屬登記事項之土地,不得移出容積。古蹟土地之可移出容積,扣除非屬古蹟已建築容積所得之剩餘容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得申請移入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使用;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得申請移入本市其他非都市可建築用地使用。前項古蹟土地容積移入之可建築用地,指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接受基地。
三、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指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以十五公尺以上之面寬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編號道路之下列土地:
(一)符合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點規定之都市計畫可建築土地。
(二)非屬山坡地之乙種或丁種建築用地;或興辦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生物技術產業設施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非都市可建築土地。
四、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之土地筆數為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之土地筆數為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使用分區或用地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五、古蹟土地經本府文化局實施古蹟管理維護之訪視或查核結果,符合原核定管理維護計畫、修復、再利用計畫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核發可移出容積數額證明。古蹟土地所有權人自領得前項可移出容積數額證明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應會同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六、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或其他法律之限制,而未能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檢具建築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本要點許可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應通知本府地政局及該管地政事務所建檔管理並提供查詢。前項接受基地申請建築時,由本府建築管理處於建築執照註記移入容積數額,該移入容積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其效力應繼續存在。
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90120616號
附件: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府勞障字第104011117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府勞障字第1070140317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府勞障字第10901261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之機構(以下稱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在十人以上未達六十七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
(三)員工總人數達五人以上未達十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等級為重度以上。
前項進用員工總人數,以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人數為準。
三、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義務機構及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構任職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皆滿一年,或於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任職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皆滿六個月。
(二)每月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三)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四、獎勵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義務機構: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構:按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第二人起,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按其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六個月止。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不得主張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核計人數。
五、申請獎勵金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本府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二)員工薪資一覽表(如附表二)及清冊。
(三)申請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人數明細或公教人員保險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
(四)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五)勞工保險加保證明或公教人員保險證明影本。
(六)設立於本市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七)領據(如附表三)。
(八)撥款同意書(如附表四)。
前項申請經審核獲准獎勵者,由本府通知請領獎勵金。
六、受獎勵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並應提供所需資料。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9008813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府勞資字第109008813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鼓勵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加強工會勞工權益法令知能,增進勞工專業技能及促進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立案之市級總工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經本市或勞動部登記立案,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會之工會聯合組織。
三、辦理勞工教育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以講習或研習會之方式為之。
(二)每場安排三節以上課程,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為二節課程。另市級總工會辦理課程其中一節作為本府市政宣導使用,但有特殊原因經本府同意後則免。
(三)課程內容以附表一之講題為主,得含政令宣導,授課講師須具課程相關專業領域、專科以上學歷或現(曾)任各級工會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或秘書三年以上經歷。
(四)辦理地點以本市境內為原則。
(五)參加對象應為申請補助者所屬會員。市級總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為提倡勞工正當活動,紓解勞工工作壓力舉辦之育樂活動,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四、申請補助者應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於辦理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三十日前,檢附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辦理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之日期、課程、時數、教材、預定參加人數及經費概算。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補助勞工教育之基準及場次限制如下:
(一)補助基準依附表二規定,並依實際支出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1.工會聯合組織、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企業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依附表三規定。
3.市級總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每年補助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最高場次,依其最近一季申報之會員動態人數計算,未滿一千人者補助二場次;一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補助三場次;三千人以上者補助四場次。
(三)市級總工會每年補助場次不受限制。但於本市境外辦理者,每年以補助二場為限。
六、補助育樂活動之基準如下:
(一)補助基準依附表四規定。但工會聯合組織,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支出項目非屬附表四所列項目者,由工會檢具該申請項目至少三家廠商訪價單或相關計價規定,本府並保有准駁之權。
(三)辦理類型依附表五規定。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工會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
(二)工會理事長、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逾三個月未辦理改選。
(三)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或會員大會活動與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補助宗旨不符。
(四)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補助。
(五)申請年度起算三年內有勞健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
(六)未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列明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形。
八、獲准補助之各單位應於辦理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申請撥款:
(一)支出憑證。
(二)成果照片及出席人員簽到簿影本。
(三)育樂活動採事前報名預估參加人數者,應另提供報名表及參加券或點券等簽收清冊。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機關申請補助者,除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者未依所報計畫執行、提出之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等情事者,除撤銷補助外,並得依違規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獲准補助者於活動辦理前變更計畫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原計畫舉行三個工作日前報請本府核准,未經本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撤銷原補助核定。
(三)受補助者應將補助費列入政府補助費項目內,其支出應作成決算,並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四)受補助之各單位辦理採購須適用政府採購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五)本府勞動局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者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受補助者需接受本市工會會務輔導評量或訪視。
十、情況特殊報經本府核准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自本府勞動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當年度預算用罄,不再受理。
公示送達「○孙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敏)(統一編號:80660159)」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09年4月23日桃財金菸字第1090004460號催繳函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901213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孙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敏)(統一編號:80660159)」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09年4月23日桃財金菸字第1090004460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司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本府以109年1月2日府財金菸字第1080330416號裁處書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惟受處分人迄今尚未繳納罰鍰,本府財政局特以109年4月23日桃財金菸字第1090004460號函催繳,並以雙掛號郵件寄至該公司公司清算人張○敏之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28號(新北市○○戶政事務所),遭以「查無此人請退回」;又經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該公司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催繳函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22445號
附件: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修正「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府都建照字第109012244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為建立本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審議之公平性,並提供規劃設計之參考,以加速辦理建造執照預審時程,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預審之案件。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之預審案件之「開放空間」設置原則如下:
(一)開放空間應符合開放性及公益性之要件,未符合供不特定人通達使用者,不予獎勵。
(二)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深度應大於各該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規定退縮距離再加一公尺,且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以建築設施及投影(包含結構柱、外牆、陽台、露台、雨遮、出入口雨遮、裝飾物及車道出入口斜坡道起點等)外緣切齊連線為範圍,連線以內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附圖一)
(四)汽機車坡道出入口應自道路境界線依各該土管規定退縮另加一公尺範圍外始得設置,且總退縮距離不得小於六公尺,其出入口延伸車道至建築線間應與車道同寬,且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車道臨道路之截角,應扣除獎勵面積,但道路側有公有人行道者,免扣除。(附圖一)
(五)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供步行使用部分應與汽車車道應順平。
(六)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深度及有效係數應依附圖二檢討,多面臨接道路者,道路交角小於一百八十度應就各該面分別檢討之,道路交角不小於一百八十度得合併檢討,角地道路截角以未截角長度計算。
(七)基地規劃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為三面建築設施及投影圍塑阻隔者、一側臨地界線二面建築設施及投影圍塑阻隔者或僅單面臨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者,其檢討最小寬度於住宅區應達二十公尺以上,於商業區應達十五公尺以上、垂直寬深比不小於二比一為原則設置,且達廣場式開放空間最小淨寬、最小面積規定者,予以獎勵。前開空間深度未達六公尺者,檢討寬深比不小於二比一、面寬達最小寬度規定且具有合理開放性者,視為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並依前款規定有效係數檢討。(附圖三)
(八)鄰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得設置深度不超過二公尺,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三條淨高不得低於六公尺規定之頂蓋型開放空間,但其有效係數為零。
(九)建築基地單面臨接道路者,應全長留設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多面臨接道路者,應至少留設一處連續臨接道路全長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餘不申請獎勵值範圍面積不得計入有效面積之計算。該不計入獎勵值範圍之部分,其地面層之建築設施應自各該土管退縮距離再加一公尺,且不得小於四公尺後設置,但該一公尺範圍內上方得有建築設施及投影,其淨高度應達四點二公尺。
(十)建築基地臨接經指定建築線且未與計畫道路連續之現有巷道者,經申請人提具留設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如符合開放性及公益性,且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計入獎勵面積及有效面積。該現有巷道應退縮四公尺後建築,且上方不得有建築設施及投影。
(十一)配合綠化栽植喬木需求,沿建築線地下室外牆應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設計,並留設淨寬度一點五公尺乘以一點五公尺乘以一點五公尺(深度)以上之植栽槽,其下方如為停車空間,應檢討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但因現有人行步道寛度不足或既有行道樹致無法沿建築線設置時,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免沿建築線設置。(附圖四)
(十二)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四公尺寬度範圍內,其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二點五,餘法定退縮範圍應與其順平。(附圖四)
(十三)設置於開放空間之地下室通風口突出物應綠美化,且不得計入獎勵面積,亦不得設置於沿建築線側四公尺範圍內;於四公尺範圍外,各該土管退縮範圍內,其高度不得大於一點二公尺;於各該土管退縮範圍外,開放空間獎勵值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但設置高度超過一點八公尺部分,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限。
(十四)基地內通路應維持順平及通暢,範圍內不得設置突起構造物。穿越建築物部分淨高應大於四點六公尺。
(十五)開放空間與鄰地連接處,應自建築線留設寬二公尺深一點五公尺以上之緩衝空間以利人行出入與穿越。(附圖五)
(十六)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四公尺寬度範圍內不得設置突起構造物,植栽槽與地面應齊平,且應配合設置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如坡道、引導設施等)。沿建築線應設置植栽槽且得於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設置設施帶。設施帶內得設街道傢俱、樹立招牌及道路附屬設施物,其設置應考量人行動線順暢及安全性並檢附相關圖說。設施帶設置相關規定及圖例如附圖五。
(十七)道路附屬設施物(如自行車租賃站及預留機車停車彎空間等)申請設置於開放空間獎勵值範圍內,應先取得道路附屬設施物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並提請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其設置位置不影響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公益性及公眾通行者,始得設置,並得不折減其獎勵係數。
(十八)水體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及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於廣場式開放空間設置之水體露天部分,其面向道路側之總長度應小於建築基地該面臨接道路長度之二分之一,面積不得大於該開放空間面積百分之二十,且不得影響開放空間之開放性。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之預審案件之「公共服務空間」設置原則如下:
(一)公共服務空間應不含通達機電設備空間、樓梯間、電梯間等之走廊部分。
(二)公共服務空間用途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供住戶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五、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裝飾板及空調室外機專用板檢討原則:(附圖六)
(一)裝飾柱、裝飾板及空調室外機專用板應專章檢討。
(二)裝飾柱於內牆範圍部分,應以鋼筋混凝土牆施作且不得開口,外牆應以堅固及安全之工法施作。
(三)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裝飾板應標示材料及表面裝修材。
(四)裝飾柱、裝飾板及空調室外機專用板超過下列規定,但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該層樓地板面積:
1.單一裝飾柱深度或寬度超過二公尺、投影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不含結構柱及外牆)、裝飾柱合計寬度超過該立面寬度五分之二者。
2.裝飾板突出建築物外牆、柱等結構體超過零點五公尺,立面高度超過一公尺者。
3.空調室外機專用板設置之深度超過零點八公尺、總設置面積超過該戶居室面積百分之五、裝飾格柵高度超過一公尺者。但空調室外機以垂直擺設且裝飾格柵以上下連續設置,得不受高度一公尺之限制。
(五)陽台外設置裝飾柱、裝飾板或空調室外機專用板,其自外緣起算大於二公尺之範圍應計入該層容積樓地板面積。但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實際陽台設置面積檢討。
(六)陽台外設置空調室外機專用板,應與陽台間作適當區隔,且板外緣距離地界線之水平淨距離應達一公尺以上。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陽台外設置花台者,其自外緣起算大於二公尺之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但花台板高度高於陽台板六十公分,且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物過梁部分設置垂直格柵,其當層水平開口(不包含格柵之間隙)合計淨寬度不得小於二分之一,且至少留設一處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屋頂層設置透空遮牆之透空檢討,應自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各向立面分別檢討透空率並以有設置遮牆範圍部分計入母數檢討。高度超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屋頂突出物高度,應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始得設置。
(四)各樓層之露台有圍繞非必要性結構之過梁應專章檢討,並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始得設置。但屬公寓大廈非獨(連)棟式建築物,露台上方為結構之必要性過梁,其圍繞部分為共用(約定專用亦同)部分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五)露台上方透空遮牆應於面向道路側設置,其高度不得大於當層高度加一點五公尺,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款第五目檢討三分之一透空。但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屋頂層上方因設置透空遮牆或透空立體構架而需多層過梁者,應專章檢討,並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始得設置。但屬公寓大廈非獨(連)棟式建築物,其圍繞範圍得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並逕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
(七)設置圍牆者,應標示圍牆起迄點並繪製圍牆剖面圖說,圖說應包含中庭及地界側之範圍。實體圍牆高度得設置一點八公尺,超出一點八公尺範圍應檢討百分之七十以上透空;整體高度超過二點五公尺應專章檢討,並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始得設置。
(八)景觀牆高度與鄰地界退縮距離至少為三比一(即設置三公尺景觀牆至少離地界退縮一公尺以上),且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五公尺。
(九)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之預審案,管理委員會空間或公共服務空間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廁所。
(十)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之預審案,應設置垃圾儲藏空間及其附屬設備。
(十一)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之預審案,各棟均應設置二座直通樓梯通達屋頂層,其中一座直通樓梯得以昇降機替代。但因受限於航高管制或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僅需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並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之預審案,地下層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09010987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
桃園市政府109.05.15府都住規字第1090109870號令發布施行
一、本原則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執行業務之相關收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則辦理提撥解繳。
三、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留金:指本中心為執行業務與維持有效運作所需之資金。
(二)現金及銀行存款:指可由本中心支配使用之現金及銀行存款。不包含應收帳款與在途存款。
四、本中心每年保留金金額由監督機關於本中心當年度平均每月預算支出之一至二倍範圍內核定之。
五、本中心應以每季終了時之現金及銀行存款數額結算當季應提撥暫解繳金額。本中心每季終了時之現金及銀行存款超過前點規定保留金金額之部分,計列應提撥暫解繳金額至桃園市住宅基金。但有下列情形經監督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保留金金額加計下一季收入顯不足以支付下一季應付款項。
(二)其他為維持本中心有效營運所必要。本中心如有前項各款情形,得於每季結算前十日內向監督機關提出申請。
六、本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提撥暫解繳:
(一)本中心最遲應於每季終了時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暫解繳作業,逾期時監督機關得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收利息。
(二)本中心應編製該季終了時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表(檢附銀行帳戶存摺或對帳單影本)計算應提撥暫解繳金額,提送監督機關備查。
(三)本中心應以匯款方式繳付暫解繳金額。
七、監督機關發現本中心依前點規定提出之資料有疏漏或錯誤時,應通知本中心更正。部分帳目錯誤時,應就無錯誤部分先予解繳,不得延誤。
監督機關確認款項入帳並核對無誤後,應開立收據或收款證明函送本中心。
八、本中心應於次年度第一季終了前依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辦理年度提撥解繳金額決算,並檢附年度財務報表,計算應補提撥解繳金額,提送監督機關備查。本中心年度決算後之收支餘絀高於當年度暫解繳總額之部分,應於次年度第一季終了時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解繳作業。本中心年度決算後之收支餘絀低於當年度暫解繳總額之部分,視為次年度之預付解繳金,並應於次年度第一季結算提撥暫解繳金額時抵減之。
九、本中心人員違反本原則規定,致市庫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桃園市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績效評鑑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09011003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績效評鑑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績效評鑑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績效評鑑原則
桃園市政府109.05.15府都住規字第1090110034號令發布施行
一、本原則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監督機關為辦理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監督機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住宅發展、社會福利、物業管理與經營、公共設施投資、法律、建築或財務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非政府組織公益團體代表、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鑑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評鑑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由監督機關於二個月內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評鑑會委員應遵孚利益迴避原則;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五、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中心應指派代表於評鑑會會議列席報告。
六、績效評鑑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管理公有不動產之檢查。
(六)財務管理能力及其他收費合理性。
(七)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等公益達成情形。
(八)社會住宅承租戶滿意度及意見處理情形。
(九)社會住宅設施設備維護。
(十)與監督機關配合之政策目標達成情形。
(十一)上一年度評鑑建議改善情形。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七、績效評鑑以書面評鑑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前項實地訪視應由評鑑會委員三人以上為之,並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始得辦理。
監督機關為辦理評鑑會議之幕僚作業,得組成工作小組,採書面、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方式辦理評鑑作業輔導。
八、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以前報監督機關。
(二)複評:監督機關收受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監督機關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本中心應於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核定後十四日內,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監督機關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交分析報告,送本市議會備查。
九、監督機關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撥本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董事長、執行長及相關人事續聘、考核之參考。
監督機關得限期命本中心就評鑑結果所提建議完成改善,並納入業務規劃。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27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富君、林○薇君、劉○琳君、蕭○興君及邱○萍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7日、109年5月4日及109年5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借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資字第1090009207號
附件:要點及相關附件各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借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借展作業要點」。
 
局長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借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桃市文資字第1090009207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特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借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向本局借展考古遺物(以下簡稱遺物),應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借展明細表」(附件一)、簽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借展合約書」(附件二),並檢附展覽企畫書、包裝及運輸規劃、展場設施及環境報告,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文洽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通過後,始得借出。
三、借展單位應提出展場設施及環境報告,本局將綜合評估下列事項;必要時,得進行展場現勘:
(一)審查借展單位之展場溫度、相對濕度、文物照明、展場配備、有害生物防除及安全設施等條件情形。
(二)借展單位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
(三)展場現勘情形。
四、本局典藏之考古遺物借出限制:
(一)未完成登錄及編目之考古遺物,不予出借。
(二)已納入本局展覽規劃及外借至他展覽者,不予出借。
(三)本局得因典藏品狀況及安全考量限制借出。
五、借展之遺物,應於指定場所,會同借展單位逐項點交,並核對後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狀況報告書」(附件三),且借用者出具保險證明後自行運回,不得以托運、郵寄方式為之,借展單位應負責借期內遺物之安全維護,並依本局所開列保險額辦理牆對牆藝術品全險(本局為要保人及受益人),提借及歸還之包裝、運輸及牆對牆藝術品全險費用應由借展單位自行負擔。
六、借展單位歸還借展遺物時,須經本局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狀況報告書」無誤後,始完成歸還手續。提借單位因實際需要需延期歸還,以書面說明,經本局同意後方得展延歸期。
七、借展文物不得典藏、轉借、出售,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有重製、清潔、修復等改變藏品原狀之情事。
八、借展期間,借展單位應善盡保管責任,遺物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借展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局,並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毀損滅失報告書」(附件四),且負損害賠償責任。遺物之賠償,以本局所開列保險額為計價基礎,並視情節之重大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借展單位不得異議。
九、借展單位應於展覽布置、宣傳品、印刷品、出版品、媒體網站、視聽或多媒體及其他衍伸商品等使用本局全銜,且相關著作中有引用本局典藏考古遺物資料、圖像者,應無償贈送本局著作或作品一份。
十、借展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局得隨時終止出借,借展單位不得異議及要求賠償,並應立即歸還,如文物有受損本局應請求賠償:
(一)違反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違反合約書內容。
(三)違反公序良俗。
(四)涉及商業買賣行為。
(五)借展文物有損壞之虞或損壞者。
(六)其他損害本局權利之行為。
十一、本要點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示送達私立利文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9年5月18日府教終字第1090118232號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1241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利文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9年5月18日府教終字第1090118232號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利文美語短期補習班」因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利文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洪○均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及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鍾○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111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羽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鍾○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111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羽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1)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112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方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1)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112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方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
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2)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112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方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鍾○勝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11965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鍾○勝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勝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2)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112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方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王○義等人計15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4910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王○義等人計15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義等人計15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李○威等人計9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4745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李○威等人計9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威等人計9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
公告群欣汽車百貨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20403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群欣汽車百貨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
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群欣汽車百貨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
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
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金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20393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金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金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崧禾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20356號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崧禾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崧禾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暨「擬定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023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暨「擬定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5月18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09年6月4日上午10時0分假朝陽森林公園花舞天幕。
(二)109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假朝陽森林公園花舞天幕。
(三)109年6月5日上午10時0分假蘆竹光明河濱公園天幕籃球場。
(四)109年6月5日下午2時30分假蘆竹光明河濱公園天幕籃球場。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及人民陳情意見)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及人民陳情意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905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及人民陳情意見)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及人民陳情意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6月1日下午2時整於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蘆竹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建議儘量利用網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下載相關資訊以及線上收看說明會現場直播,並利用電話洽詢相關疑義。參加說明會者,請配合下列事項及現場防疫措施:
(一)本次說明會僅開放50人入場,額滿即不再開放入場。
(二)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請攜帶通知單與會。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漢禎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2059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漢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漢禎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14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長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90巷272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洪政彥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2021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洪政彥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洪政彥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5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唯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長沙街96之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洪政彥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202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洪政彥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政彥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5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惠誠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有六街9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21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居善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09年7月4日起至112年7月3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三、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呂明義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2284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呂明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明義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4○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呂明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253-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大園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1953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大園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八德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0901041121號
附件:桃園市八德一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含申請書)、租賃契約書、住戶管理規約、八德一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各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八德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依據: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民國109年7月1日(星期三)起至109年7月21日(星期二)止。
二、租賃標的、租期、租金:
(一)標的位置:桃園市八德區建德路101、103、105號。
(二)戶數:共計418戶住宅單元。
(三)停車位數:汽車停車位302格,機車停車位560格,將另行公告承租申請方式。
(四)租期:以3年為一期,租期屆滿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不得超過6年,惟符合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五)租金:住宅部分租金含管理費,詳八德一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停車位部分,將另行公告。
三、申請資格及戶數分配:
(一)一般戶(70%):292戶(含警消戶21戶)。
(二)政策戶(30%):126戶(含原住民戶21戶)。
四、受理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03)3324700)。
五、申請方式:
(一)現場申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1樓)或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4樓)辦理(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八德區公所中午不收件)。
(二)線上申請:於109年7月1日上午8時至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相關文件(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六、詳細公告內容,如「桃園市八德一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附件資料及相關訊息,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七、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楊梅區楊梅段219-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01等11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22806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區楊梅段219-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01等11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公會等253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90122011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公會等253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有關吳致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247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致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致融。
二、身分證字號:F123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致融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55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朝順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1265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朝順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李朝順。
三、開業證書字號:(107)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忠孝路246巷29弄43號2樓。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1265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張峯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忠孝路246巷29弄43號2樓。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永孜漁港增設圍堤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10901231861號
附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主旨:公告「永安漁港增設圍堤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永安漁港增設圍堤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結論
(一)本案業依本府104年7月27日府環綜字第1040191165號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由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於105年2月5日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並於105年2月26日至105年3月31日辦理陳列或揭示,又於105年2月25日至27日刊登新聞紙,復於105年5月17日舉行公開說明會,俟依同法第9條規定蒐集有關機關或當地民眾意見後,本府依同法第10條規定於105年12月29日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續經開發單位依同法第11條規定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106年6月26日辦理現場勘查並舉行公聽會,嗣後於107年8月29日依同法第13條規定轉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及有關紀錄至本府審查,爰此,本案已完備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程序,提供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
(二)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所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事項,經專業判斷,評估書初稿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得以預防及減輕本案開發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依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評述理由如下:
1、本案上位計畫及半徑10公里範圍內相關計畫包含「桃園升格直轄市總體發展計畫」、「觀音、新屋區整合建設計畫案」、「永安漁港後續開發整體規劃」、「桃園市永安客家漁村生活環境規劃設計暨工程案」、「海岸新生之漁港疏浚及多功能漁港開發規劃」、「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修正計畫」、「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建置計畫」等,經檢核評估本案與周圍相關計畫並無衝突之處。
2、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已就施工及營運期間「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水文及水質(含地面水、地下水、海域水質、水文等)」、「地形、地質及土壤」、「陸域動物」、「景觀與遊憩」、「交通運輸」、「社會經濟」、「文化古蹟」等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或評定;本案已就可能影響項目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經評定結果本案開發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不致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3、本案鄰近珍貴稀有之生態,應屬北方之藻礁(現已公告為保護區),經本計畫實測海象波浪、海域地形等資料,以模式模擬後,對於藻礁之影響應屬有限,後續可藉由施工工期規劃、施工工法選擇及施工管制等方式,更進一步降低施工營運之影響,故本計畫對於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應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4、本案依「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進行生態調查,開發基地內發現7種珍貴稀有之第二級保育類(頄鷹、黑翅鳶、東方澤鵟、彩鷸、小燕鷗、短耳鴞、紅隼)及4種其他應予保育之第三級保育類(白鼻心、燕鴴、紅尾伯勞、中國眼鏡蛇),本案鄰近漁港,主要供漁港航道及港口疏浚後土方堆置使用為主,完成堆置後即採植生圍籬減緩漁港於東北季風時節之飛砂,經評估本案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無顯著不利影響。
5、經評估本案開發對當地環境品質之可能影響,針對施工及營運階段,空氣品質、廢水、土壤地下水、廢棄物、噪音振動等各環境項目進行影響評估,經評定為輕微或可忽略影響,開發單位分別於開發與營運期間提出相關之環境保護對策與環境監測計畫,以維持周遭環境品質,不致有使得當地環境逾越環境品質標準。
6、本案開發土地屬公有土地及海填新生地,經調查無原住民保留地,且無涉土地徵收或影響民眾遷移之議題,爰本案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影響。
7、本案為海域築堤排水填土造陸,未運作或衍生「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三條定義之危害性化學物質,經評估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8、本案開發基地位於桃園市永安漁港東側,經評估對其他國家之環境,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9、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的各方主張及資訊,不影響本案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三)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四)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如附件。
三、對處分如有不服,得於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永安漁港增設圍堤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開發行為內容及其環境影響摘要
一、開發行為內容
(一)由於永安漁港北鄰後湖溪出海口,南濱社子溪出海口,南北海岸皆為砂岸地形,易受河川輸砂及季節波浪作用,沿岸漂砂常隨著波浪及漲退潮進入漁港航道及泊地,影響漁港之港口進出安全,而需經常疏浚始能維持水深。
(二)桃園市政府考量漁港疏浚土方並無法外運棄置至一般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故規劃於北防波堤之北側水域處,以圍堤方式築成堆置空間,藉此解決漁港航道及港口疏浚土方處置問題。
(三)本計畫規劃於永安漁港已公告之港區範圍,自防波堤之北側以圍堤方式築成堆置空間,該海堤將自防波堤之交點處往北,先築海堤100m至漁港區域範圍線,再沿港區範圍線往東設置北海堤510m與現有堤防銜接,圍成之新生地面積約4.3公頃,預估約可提供堆置疏浚土方22萬m3。
(四)本計畫之圍堤工程以及疏浚作業,係考量漁港之有效利用以及後續區域發展,因此有其需求性與獨特性,目前的規劃應為最佳方案,惟為考量因應範疇界定會議決議以及對環境友善永續發展,另擬具未來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海洋棄置以及適宜地點養灘方案。
二、環境影響摘要
(一)空氣品質
本計畫圍堤施工期間衍生最大空氣污染物著地濃度TSP:35μg/m3、PM10:24μg/m3、PM2.5:13μg/m3、SOx:0.0705ppm、NO2:0.1012ppm、CO:0.7653ppm。經擴散模擬,鄰近敏感受體之濃度增量與背景加成後均可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二)水文水質未來本計畫將以減少擾動之工法為優先考量,包含塊石拋放前進行濾布舖設,拋放時不致造成底泥擾動,由於圍堤工程以塊石拋放為主要污染,拋石作業在風浪平靜時進行,可降低泥砂擴散速度。圍堤施工後24小時距離500公尺處懸浮固體均已大幅沉降,濃度小於20mg/L,藻礁區懸浮固體增量為0~5mg/L。疏浚期間擴散模擬結果顯示,港域疏浚後24小時內距離點源500公尺處懸浮固體已大幅沉降,藻礁區最大懸浮濃度增量推估小於25mg/L,並且屬於短期影響。本計畫於圍堤施工及疏浚期間僅有現場操作人員,皆使用自來水,無抽取地下水,對地下水並無負面影響。
(三)噪音振動圍堤施工最大營建噪音與環境背景音量合成後之模擬結果,因港區施工距離敏感點超過400公尺,噪音增量均為0.0dB(A),其合成音量均未超過環境音量標準,影響程度屬無或可忽略影響等級。而施工尖峰期間仍將要求運輸車輛降低行車速度,並禁鳴喇叭等,以降低噪音對於環境或港區旅客之影響。疏浚作業為自航道及港口浚挖土方,並堆置至新生地,故浚挖作業期間的噪音來源為施工機具(例如挖泥船)以及工程車輛之衍生噪音,由機具噪音及環境背景音量資料合成後之模擬結果顯示,疏浚作業機具噪音對於敏感點之噪音增量均為0.0dB(A),顯示疏浚作業機具噪音產生的影響幾乎可忽略。
(四)地形地貌本計畫對於地形地貌之主要影響在於海堤興建時,將使後湖溪之入海口隨著工進往北移動(約100公尺),而北側之既有淤積砂洲則將逐漸因河水沖刷而退縮,轉變為後湖溪入海之水道行水區域。本計畫施工雖會改變漁港北側後湖溪與其衍生砂洲之地形地貌,惟該處砂洲係近年因後湖溪泥沙淤積而形成,故砂洲面積雖有減少之變化,惟對於區域整體環境而言,並無明顯影響。
後湖溪出海口改道後,在10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下右岸有溢堤狀況,但因右岸為海側岸,洪水可排向海域,不至於造成溢淹災害。
(五)廢棄物
圍堤施作尖峰時期人員預估約30人,一般垃圾量推估基礎係參考環保署統計之廢棄物清運資料,正常工作時間所產生之垃圾量約為1日垃圾量之1/2,以桃園市推動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下降至0.962公斤
目標推估,未來工區每日約產生14.43公斤之垃圾,主要以飯盒、果皮、紙屑、空罐等居多,將進行分類後併同漁市場之處理方式進行處理,或委由合格清除機構代為清運。營建作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主要為施工模板約3,050m3可再利用,其餘垃圾、廢料、油污等相關事業廢棄物,將責成施工廠商妥為收集,並將委託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之代清除機構清運,預估對周圍環境之影響將屬輕微。
(六)生態環境本計畫工程於沿岸或海域施做,並未剷除陸地植物,對植被的影響不大。疏浚作業期間並無陸地施作,對陸域植物相並無影響。將來新生地填築完成後,周圍規劃之景觀綠帶可栽植具有防風固砂、耐鹽、耐旱及綠美化景觀價值等功能等原生樹種除具觀賞價值外,亦達到復育原地植種目的。本計畫圍堤後對於藻礁區有些區域呈現侵蝕減少淤積情形,而露出更多被淤砂掩埋的礁體,有利於(1)提供殼狀珊瑚藻更多的基質進行生長造礁活動,(2)讓固著性藻類的附生範圍以提高水域基礎生產量以及(3)增加底棲動物與頄類等的生存棲地空間,從藻礁生態的角度來看,減少漂砂、覆砂與淤砂的情況是較為有利的。
(七)交通運輸本計畫圍堤施工所需混凝土塊及材料等需要陸上運輸,將規劃行駛台61線轉入中山西路,另由於永安漁港於假日多為觀光客出入,故為避免影響假日遊客觀感及安全,於工程中所需之混凝土塊及拋石,規劃於平日、非尖峰時段運送進出施工區域。由於未來規劃僅於平日施工,施工階段沿線之交通影響評估顯示,對於主要聯外道路縣道114(中山西路)及台61線之路段服務水準均仍可維持在A級。目前漁市場周邊區域小客車停車場約750個停車位,非假日遊客稀少,停車空間充裕。假日期間進入漁市場的小客車全日約2,217~3,050車次,由於遊客大多在中午(11~14)或傍晚(17~20)用餐時段進入,以每車次停留約1.5小時估算,停車空間沒有問題,但若遊客集中於同一個時段進入,則必須多花時間找車位,或將車輛停在較遠的北岸遊憩區,整體而言,停車空間尚能滿足。
(八)景觀遊憩本計畫圍堤施作時,可能對於景觀美質造成輕微負面影響。由於景觀控制點P1位於漁港內觀海橋,與計畫區間隔現有堆置新生地,因此已降低景觀衝擊影響,而景觀控制點P2位於後湖溪旁涼亭,視野較為開闊,因此未來除於適當地點設置施工圍籬外,亦將要求施工單位對景觀環境進行維護及控管,盡可能降低視覺景觀衝擊。計畫範圍除北岸既有河岸休閒設施外,並無具規模之其他遊憩據點,南岸原有之休閒渡假中心亦已停業多時,僅有附近綠色走廊提供自行車騎乘在濱海路線。非假日期間,全區遊客稀少,假日期間雖有較多遊客,但多數在用餐時段至漁市場消費,若要增加遊憩經濟效益,吸引更多遊客可從建立永安漁港為有特色之客家漁港進行規劃。
(九)社會經濟圍堤施工期間對當地人口之衝擊,主要為施工人員進駐當地,預估施工期間現場尖峰施工人員約30人,均採通勤上下班,無衍生之居住人口,均屬臨時性質,故不會明顯影響場址附近之人口分佈及組成。施工人員進駐對當地餐飲零售販賣等日常消費性商業活動皆略有助益。另本計畫主要影響範圍為永安漁港周邊約1公里(約0.5海浬)海域,施工及疏浚期間可能影響頄類的群聚,短暫影響漁業經濟,但長期而言,多了新生地空間,可有效提供綠地利用範圍,對當地經濟活動為正面效益。
(十)文化資產本計畫不論在陸域或海域調查中,均未發現任何與古蹟或遺址等相關的文化遺留。與基地關係最近的崁頭厝遺址位在永安聚落南側台15線公路兩側,距離基地超過1公里,因此施工應不致造成文化資產保存之問題,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開發中如有發現具保存價值之建物、古物或疑似遺址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51及75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新屋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23457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新屋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5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蕭仲平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2656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蕭仲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蕭仲平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夫第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365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薛永鑑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265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薛永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薛永鑑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長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高鐵站前西路二段85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呂明義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2675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呂明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明義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明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253之1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鄭吉輝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3073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鄭卲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卲輝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第00096○號
四、事務所名稱:國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龍泉五街86號1樓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葉國守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3237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葉國孚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葉國孚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2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2○號
四、事務所名稱:葉國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石頭里中和路184號3樓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龜山都市計畫樁號C487、R10303001樁位坐標資料測定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30917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龜山都市計畫樁號C487、R10303001樁位坐標資料測定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余逸儂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3230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余逸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余逸儂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政和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山北街1號5樓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