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6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5月27日上午8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李副市長憲明代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本府副秘書長由原客家事務局何局長明光陞任,何副秘書長曾任地政事務所主任、地政局專門委員、平鎮區區長及客家事務局局長,於客家事務局局長任內推動客家文化,成績有目共睹,希望借重其在客家事務局及地政事務所歷練,推動本市重大建設。
民政局陳局長靜航曾任本府副秘書長及勞動局局長,擔任勞動局局長期間,對於民眾富含同理心,建立完善的勞動環境,落實市府勞工照顧及勞教政策,期許繼續秉持為民服務的精神,帶領民政團隊為市民提供更多便利服務。
勞動局吳局長宏國在中壢區區長任內順利推動中壢區各項重大建設,希望借重其工程歷練及為民服務精神,延續本市照顧勞工政策,讓產業發展更加順利。
中壢區長由鄭詩鈿調任;平鎮區區長由鄭錦文陞任。期勉各位首長持續用心營造居民友善環境,讓桃園成為幸福樂活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觀光旅遊局徵求桃園振興觀光義勇軍-電子旅遊券執行方案,請發布新聞稿介紹活動細節,並請預防詐騙集團藉此活動騙取民眾個資。
(二)本市親子館自6月2日起恢復辦理親子課程、講座及外展等活動,惟仍維持實名制入館等防疫措施,另因疫情影響管制之場館及活動,自6月1日起陸續恢復,請各機關依程序辦理。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老街溪流域整體整治計畫
主席裁示:
(一)計畫內河川右岸在航空城範圍內,將進行河川整治;請考量是否同步進行左岸基本建設,如堤防改善等。
(二)A20站及A21站公園請提早規劃,使其成為本區亮點,請工務局提供鳥瞰圖,以利標售者參考。
(三)大園都市計畫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有關涉及人民權利的部分,請水務局盡可能依水理計算方式完成。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3分
桃園市政府第26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6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5月21日下午2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獎
一、頒發防疫物資感謝狀。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桃園市好人好事運動協會
(二)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際扶輪3502地區
二、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捐贈20台空氣清淨機予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三、頒發桃園捷運綠線車廂外型票選抽奬活動幸運得主。
-主辦機關:捷運工程局
(一)特獎:蔡芸軒女士
(二)頭奬:張翼鵬先生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原副市長游建華已陞任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新任副市長將由原教育局長高安邦陞任,並由前勞動部政務次長林明裕擔任教育局長,相信未來能夠無縫接軌各項政策,打造桃園成為一個樂活幸福的城市。
副市長高安邦於104年加入市府團隊擔任本市教育局長,在其擔任教育局長任內,推動多項教育改革,讓桃園在數位、語文、科學及創客教育方面轉型升級,期待未來借重高副市長教育、經濟及財稅等各方面的專長,提升桃園市政,為桃園加分。新任教育局長林明裕擔任過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長及副縣長職務,此外,其教育專業與實務經驗也相當完整厚實,過去任職勞動部政務次長期間,非常了解技職教育體系,未來對於本市教育工作將有更大的助益。
二、感謝桃園市好人好事運動協會吳正宗理事長及理監事等,代表協會共捐贈100台輪椅,其中40台贈予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30台贈予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餘30台贈予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提供病友於就醫或住院時可以友善使用。
三、謝謝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孫道亨總經理捐贈1,500份精緻禮盒給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第一線醫護人員加油打氣該公司捐贈美味可口的餐點,讓醫護人員暖心又暖胃,更有元氣執行防疫業務。
四、感謝國際扶輪3502地區楊肅欣總監及楊榮壽主委,代表該社團捐贈防護面罩1,000個、防水隔離衣1,050件予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療級防護衣550件予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最需要的防疫醫療物資且合身的防護衣,讓他們可以在照護病患的時候安全且舒適的工作。
五、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林欽宏總經理及洪堯鴻副總經理,代表公司捐贈空氣清淨機20台給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感謝禾聯碩持續慷慨解囊、回饋社會,以具體行動支持防疫,協助本市對抗疫情。
六、桃園捷運綠線是本市第一條自主興建的軌道建設,目前GM01標機電系統統包工程已進入細部設計階段,車廂外型由西班牙軌道車輛專業設計公司DiaraDesign設計,將數位科技與時尚美學結合,搭配3種顏色,設計出6種車款,邀請本市市民一同參與車廂外型網路票選活動。票選活動自本(109)年3月4至17日,經過14天市民的踴躍投票,累計達10餘萬人次參加票選,最後由「綠意盎然」車款,以將近3萬票脫穎而出,成為桃園市民專屬的捷運綠線車廂。
該活動同時搭配抽獎,其中包括特獎GogoroVIVA電動機車、頭獎雙人首爾來回機票及各種獎項,吸引本市市民踴躍投票。謝謝得奬者的參與並恭喜獲獎,市民的參與代表了對捷運建設的期待與肯定,本府將全力以赴,帶給市民最便捷、安全的捷運系統。
七、本市共計有548對佳偶於5月20日登記結婚,其中異婚登記527對,同婚登記21對,祝福2020520登記結婚之佳偶能相伴一生、幸福美滿。
八、本府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擴大急難紓困金總計5億2,800萬元,倘預算不足,市府將持續向中央爭取經費,若中央經費尚未撥款,可先由市府代墊。各公所受理民眾申請紓困件數估約2萬8千件,請秉持從寬、彈性、務實原則進行審核,澈底落實中央紓困方案。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中央發布「地方政府防疫動員計畫補助方案」,請各機關檢視業務狀況,儘量申請補助,並請衛生局針對本市作業金額較高部分,予以妥善反應。
(二)請衛生局於6月1日開放C級巷弄照顧站及失智社區照顧站,倘無法開放請敘明理由。
(三)為減輕攤商營業負擔,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減免50%優惠措施,延長至8月份。
(四)考量疫情趨緩,本市各校游泳教學自7月15日起恢復實施,但仍請落實相關防疫工作。
(五)有關本市國中小學戶外教學及小學畢業旅行,請教育局參考各縣市作法,研議開放期程及防疫規範,並於下週市政會議說明。
(六)為獎勵本市職業工會協助勞工申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針對積極協助勞工之職業工會,將於6月辦理表揚大會,請勞動局邀請勞動部參加。
二、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綠線車廂外型票選成果報告
主席裁示:
(一)綠線車廂已由本市市民共同決定款式及顏色,尊重票選結果,請新聞處及捷運工程局將成果報告及車廂外型影片張貼於市長臉書。
(二)首輛捷運綠線列車預計113年運抵臺灣,請捷運工程局依期程完成相關工程,並於施工期間,加強設置捷運綠線工程圍籬標誌,提醒用路人注意。
三、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情形統計
主席裁示:
(一)本市幼兒園目前以行政區劃分學區,請教育局研議未來比照國中學區制劃分公幼學區。
(二)未來期望在學齡前幼兒就學率達7成情況下,有4成學童能進入公共化幼兒園就讀。
四、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機場捷運A20站區段徵收案土地分配辦理成果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感謝地政局同仁完成A20站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工作,另請參酌A20站之區位及周邊行情訂定合理標售底價,適度反應開發價值。
(二)請工務局預先避免A10站土地點交時所遇到的工程改善問題,例如公園滯洪池規劃及污水管線配置等狀況,並於110年5月完成公共工程作業。
(三)請捷運工程局將A20站開發所取得之車站專用區與A10站車站專用區一併進行規劃。
(四)請都市發展局研議將A20站社會住宅用地納入整體社會住宅計畫。
(五)生活圈2號道路有助於A20站開發,請都市發展局評估容積移轉的可能性,並請工務局向中央爭取預算打通道路。
(六)請地政局持續推動航空城計畫、中壢運動公園及大溪埔頂營區等重大計畫。
(七)A20站老街溪整治,請水務局規劃河川綠帶,並爭取預算推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有關本(109)年6月6日中壢區復興里及石頭里辦理第2屆里長缺額補選作業,請中壢區公所做好防疫措施。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3之1、第12條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近來天氣變化劇烈,請各機關預先做好各項防災準備工作。
二、本人原訂於今日(5月21日)視察棒球場實名制,因雨暫停行程,請秘書處與日本代表就後續活動密切保持聯繫。
壹拾、散會:下午3時4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3785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專用污水下水道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三、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四、水資源回收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五、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投肥證申請案。
第三條 前條各款申請案審查作業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桃園市政府受理第二條所定之申請案件後,應開具繳款書予申請人繳納審查費用,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
第五條 申請人有溢繳或誤繳費用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3689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程。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行道路修復工程。
三、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用。四、道路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新設及檢修等改善工程。
六、道路、隧道、橋梁調查及檢測等工作。
七、修築道路所需土地取得之相關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13593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課徵百分之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十;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機動遊藝樂園、卡丁車及室外小型賽車場,課徵百分之二點五;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五;BB彈射擊場、電動玩具、資訊休閒業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娛樂項目,於桃園市政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演出者,減半課徵。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132084號
附件: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發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二項規定設置未登記工廠營運管理及納管輔導基金(以下簡稱工廠管理輔導基金)(以上合稱為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四條 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產創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二、依產創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三、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四、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五、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六、融貸資金之利息。
七、依產創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八、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九、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孳息。
十、其他收入。工廠管理輔導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四、工廠管理輔導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五條 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六、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因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七、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八、產業園區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管理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需費用。
十、其他與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業務有關支出。工廠管理輔導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
二、管理工廠管理輔導基金所需費用。
三、其他與工廠管理輔導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3064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分隊,置分隊長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或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4312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基準如附表。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政令
公告受處分人范○平(○HA○ ○HA○ ○IN○)(案件列管編號:10807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7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平(○HA○ ○HA○ ○IN○)(案件列管編號:10807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范○平於108年1月27日在桃園市○○區○○路○○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行方不明致無從送達,故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成(○GUYE○ ○A○ ○HAN○)(案件列管編號:1080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78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成(○GUYE○ ○A○ ○HAN○)(案件列管編號:1080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成於108年1月27日在桃園市○○區○○路○○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柳○男、李○沅、葉○富及廖○祥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436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柳○男、李○沅、葉○富及廖○祥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柳○男、李○沅、葉○富及廖○祥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李○維(案件列管編號:109108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81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維(案件列管編號:109108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維於109年4月26日在桃園市○○區○○○路○段○○○號(○○汽車旅館309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金○GUYE○ ○A○ ○HAN○(案件列管編號:109109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61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金○GUYE○ ○A○ ○HAN○(案件列管編號:109109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金○GUYE○ ○A○ ○HAN○於108年9月8日在桃園市○○區○○路○○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已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周○煌(案件列管編號:108104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92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煌(案件列管編號:108104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周○煌於108年4月17日在桃園市○○區○○○路○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為違建已遭拆除,現行方不明致無從送達,故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賴伯男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住址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1336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賴伯男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住址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賴伯男。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變更、住址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55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武○鶯君、廖○傑君、李○宥君、黃○君、劉○程君及李○榆(李○晏)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5日及109年5月2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郭○富等人計6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5397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郭○富等人計6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郭○富等人計6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920208450號
 
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部長 沈榮津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措施,就達成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勵對象為本部水利署輔導之大用水戶,依法設立公司登記並營運二年以上,且採行本部水利署輔導節水計畫所提出之節水方案或自輔導以後以其他方式完成實質節水改善者。
前項獎勵對象分下列兩組:
(一)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屬工業組。
(二)前款以外者,屬非工業組。
三、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非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頇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本部得取消其報名或領獎資格:
(一)二年內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報名前五年內有違反水利法或溫泉法之行為。
(三)同一節水事蹟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四)同一節水事蹟重複報名節約用水績優選拔。
(五)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不實或不完全陳述。
四、本要點之活動報名期間以二至三個月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變更,報名期間及頒獎日期以本部水利署網站公告為準。
五、參加者應據實填寫附件一至附件三之資料。
六、本要點評分方式,依其節水成效、投資成本及衍生效益三方面給予不同權重之評分,詳如附表一。
七、評分方式分下列四階段: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水利署依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審查參加者之報名資格,並檢視第五點附件一至附件三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有缺漏或誤繕應通知參加者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初選:由本部水利署依參加者提供之書面資料,採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評分標準表(附表一)評分標準給予權重評分,並依評分結果排序,各組選出前七名入圍者。
(三)複選:由產官學者八位外聘專家及三位本部水利署代表共十一名擔任評審委員,並由本部水利署其中代表一名擔任召集人,邀集全體委員召開會議,確認現地勘查作業流程與審查重點後,評審委員依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分二組,每組應有外聘委員四名及水利署代表(或其代理人)一名,擔任現地勘查委員,辦理實地勘查。
(四)決選:由本部水利署邀請全體委員召開決選會議,確認排序名次。
八、評分結果各組之前三名頒予特優獎牌及獎金;各組第四名至第六名,頒予優等獎牌及獎金。前項獎金額度以當年度於本部水利署網站公告為準。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修正總說明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措施,並就達成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為提升本部輔導之大用水戶節水成效,經檢討實際執行情形,評分標準及作業程序仍有增進改善之處,另評審委員之人數及各組委員之組成、調整評分標準表之配分亦宜予以調整,並新增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自行提出節水方案限定以受輔導後之成果。(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明定報名前五年內不得違反水利法或溫泉法之行為。(修正要點第三點)
三、報名期間及頒獎日期以實際公告為準。(修正要點第四點)
四、新增附件三,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單位頇詳述各項執行節水措施及成效。(修正要點第五點)
五、評分方式資格審查料之完整性,及明訂各組委員人數。(修正要點第七點)
六、修改獎勵方式,配合年度預算適當調整獎金額度。(修正要點第八點)
七、修正附件一,員工人數區分男性女性、建築綠標章修正為綠建築標章。
八、修正附件二,改善前及改善後,增加年度及總量。
九、新增附件三,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
十、修正附表一,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評分標準表,調整各項目配分權重。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損害懲處及賠償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900149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全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損害懲處及賠償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同仁愛惜公物、養成良好駕駛習慣,並落實公物使用保管責任制度,發揮車輛器材使用效益,以降低因肇事所造成損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責任,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適用於全局人員。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輛器材:指本局所有各式之車輛及器材。
(二)損害:車輛器材於移動、使用或保管時,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致車輛器材損害。
(三)緊急勤務,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而出勤。
2、經報案而出勤。
3、因即時強制而出勤。
(四)維修費用:以本局預算支付之維修金額。
(五)賠償責任:對於本局之車輛器材,係指償還維修費用;對於他人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係指民法上損害賠償之債。
五、對於車輛器材損壞應負責任者,得依相關審查標準予相關人員劣蹟二次至申誡一次處分,並負擔償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維修費用。有危險駕駛及重大肇事之情事,依第七點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六、駕駛本局車輛肇事致人傷亡或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害,適用本局投保之保險金額不足理賠時,不足部分應全數自行負擔。
七、危險駕駛及重大肇事,由考績委員會決定懲處。有關償還維修費用部分,得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或相關規定辦理。前項危險駕駛,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酒後駕車。
(二)非執行緊急勤務,超過速限百分之四十。
(三)非執行緊急勤務,逆向行駛。
(四)非執行緊急勤務,闖紅燈。第一項重大肇事,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維修費用十萬元以上。(二)致人重傷或死亡。(三)嚴重影響本局形象。(四)其他特殊案件。
八、報修肇事車輛器材,應以報告為之,檢附以下文件:
(一)肇事時係執行公務之證明。
(二)車輛器材受損害之證明。因長期靜置造成之損害,免附前項第一款之證明。
九、車輛器材受損害之案件得製成案例,作為教育訓練。
十、每半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以各大隊、分隊為基準統計各單位車禍肇事案件,依下列標準給予懲處:
(一)所屬同一分隊發生二次以上交通事故,大隊組長劣蹟三次,分隊主管劣蹟五次,小隊長劣蹟三次。
(二)所屬同一分隊發生三次以上交通事故,大隊組長劣蹟五次,分隊主管申誡一次,小隊長劣蹟五次。
十一、每半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以各大隊、分隊為基準統計各單位車禍肇事案件,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大隊所屬分隊無車禍肇事案件:大隊出力人員三名各嘉獎二次。
(二)分隊無車禍肇事案件:分隊二名幹部各嘉獎二次,五分之二同仁優蹟五次。
十二、肇事致使本局車輛損壞,未依規定即時通報本局業管單位者,得處申誡一次;有銷毀行車紀錄器影像等隱匿案情者,得處申誡二次。
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901377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孜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孜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民宿,不得位於下列區域:
(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內。
(二)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但由專業技師進行地質調查及孜全評估,並依相關法令規定送審書圖文件,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告為孜全堪慮區域。
(四)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
(五)受列管中之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
(六)於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
(七)所在土地曾查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紀錄且尚未改善者。
(八)特定水土保持區。
(九)水利用地。
(十)經其他機關審核有危險之虞區域。
三、依本要點申請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四、符合前二點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者,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孜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孜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前項結構孜全鑑定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各款項目,並裝訂成冊:
(一)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一份。
(二)建築物鑑定作業相關基本資料:
1、建築師或技師親自到場鑑定相片。
2、建築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含面積計算)。
3、結構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
(三)建築物鑑定相關現況資料之調查(紀錄並拍照):
1、建築物使用現況分析(含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概況)。
2、損壞情況分析。
3、結構系統孜全評估。
(四)建築物孜全鑑定綜合分析評估及建議,評估結果應包含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五)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孜全鑑定證明書。
預告訂定「桃園市竹圍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129039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竹圍漁港開放釣頄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竹圍漁港開放釣頄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384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銘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384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銘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本局109年5月29日桃社助字第1090045668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0900475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9年5月29日桃社助字第109004566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高○學君,58年12月**日生,R12****135)之兄弟高○雄君(R12****126)於107年10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7年11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3,628元,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68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4月14日至109年5月25日,批號Y1090505共91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1336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葉呂華。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鄭采和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341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鄭采和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鄭采和。
二、身分證字號:J2220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采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60號8樓之6。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4月7日建證字第6978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徐金英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3509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徐金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徐金英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0○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徐金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86號6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更正本府109年5月20日府社團字第10901220111號公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901305231號
附件:更正後252個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公告更正本府109年5月20日府社團字第10901220111號公告。
依據:109年5月20日府社團字第10901220111號公告。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公會等253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一案,業經本府109年5月20日府社團字第10901220111號公告,其中「253個人民團體」應更正為「252個人民團體」(誤列桃園縣桃園易經學會)。
二、檢附更正後252個團體解散名冊1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觀音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4006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觀音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修正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五區整體開發單元)」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376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五區整體開發單元)」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市新屋區「鑫發路等18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1272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鑫發路等18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依據: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4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9年5月19日桃市新戶字第109000224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9年5月29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命名如下
(一)道路命名:鑫發路、鑫石路、鑫石一路、香坡五路、忠恕路、榮美路、赤欄二路、深圳路、深圳一路、深圳二路、深圳三路、深圳五路、深圳六路、深圳七路、深圳八路、深圳九路、深圳十路及深圳十一路。
(二)鑫發路:該路段起點為三民路二段路口,迄點鑫田路路口,長約650公尺,寬約6公尺。
(三)鑫石路:該路段起點為三福一路路口,迄點茄苳溪橋,長約500公尺,寬約6公尺。
(四)鑫石一路:該路段起點為鑫石路口,迄點石保路路口,長約500公尺,寬約6公尺。
(五)香坡五路:該路段起點為東福路一段400巷路口,迄點香坡路路口,長約800公尺,寬約6公尺。
(六)忠恕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三段1560巷口,迄點永平路路口,長約1100公尺,寬約6公尺。
(七)榮美路:該路段起點為西濱快速道路路口,迄點永慶一路路口,長約655公尺,寬約6.5公尺。
(八)赤欄二路:該路段起點為赤欄里8鄰中山西路二段136號宅旁,迄點東興路一段交叉路口(五洲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大門),長約800公尺,寬約6.5公尺。
(九)深圳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二段(台15線)交叉路口,迄點觀海路一段1172巷52號,長約750公尺,寬約6公尺。
(十)深圳一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二段406巷終點(里界),迄點觀海路一段960巷起點,長約1100公尺,寬約6公尺。
(十一)深圳二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二段245巷起點,迄點文化路二段245巷終點交叉路口,長約650公尺,寬約6公尺。
(十二)深圳三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二段189巷起點,迄點文化路二段189巷終點,長約220公尺,寬約6公尺。
(十三)深圳五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二段139巷起點,迄點文化路二段139巷終點交叉路口,長約1100公尺,寬約6公尺。
(十四)深圳六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二段43巷起點,迄點文化路二段43巷終點交叉路口,長約1000公尺,寬約6公尺。
(十五)深圳七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一段823巷起點,迄點文化路一段823巷終點,長約1000公尺,寬約6公尺。
(十六)深圳八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一段725巷起點,迄點觀海路一段422巷起點,長約1000公尺,寬約6公尺。
(十七)深圳九路:該路段起點為文化路一段645巷起點,迄點觀海路一段交叉路口,長約1100公尺,寬約6.5公尺。
(十八)深圳十路:該路段起點為蚵殼港圳第13號池,迄點觀海路一段166巷終點交叉路口,長約700公尺,寬約6.1公尺。
(十九)深圳十一路:該路段起點為蚵殼港圳第13號池(深圳里與蚵間里里界),迄點東福路三段50巷130弄交叉路口,長約600公尺,寬約6公尺。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3366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核發本市邱佳亮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4048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佳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佳亮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09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佳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西路一段34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正里、長孜里、中成里、福元里、福林里、中平里、中山里、大有里及三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1397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正里、長孜里、中成里、福元里、福林里、中平里、中山里、大有里及三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9年6月3日桃市桃戶字第109000698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taoyuan-hro.tycg.gov.tw/)「門牌專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五權段148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10901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424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五權段148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10901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市「擬定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工15工業區為第二種住孛區、公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茄苳段421地號等8筆土地)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373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擬定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工15
工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茄苳段421地號等8筆土地)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6地號及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4-33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1310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6地號及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4-33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6月9日至109年7月8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09年6月9日零時起生效。
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部份(中壢區老街溪段2217、2228、2237等3筆地號)(新釘LB10901~LB10916等1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422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部份(中壢區老街溪段2217、2228、2237等3筆地號)(新釘LB10901~LB10916等1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有關尤耀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393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尤耀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尤耀鋒。
二、身分證字號:G12207****。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致鋒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494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9年5月12日建證字第8017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中北段876-1、876-2、891、877-1地號(修正R10811樁位)乙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423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中北段876-1、876-2、891、877-1地號(修正R10811樁位)乙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健行段306、30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10906等14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426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健行段306、30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案(新釘R10906等14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1)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412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姜學斌醫師已於109年6月1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指定「草漯沙丘」為桃園市定地質公園,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90121040號
附件: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範圍圖及地籍清冊表
 
主旨:公告指定「草漯沙丘」為桃園市定地質公園,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一條、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面積及範圍:
(一)面積:二八四公頃。
(二)範圍:桃園市大園區老街溪出海口至觀音區大堀溪出海口間之沿海地帶。
(三)詳細範圍、地段、地號、面積及分區規劃,詳如範圍圖及地籍清冊表。
二、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管理機關: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2)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457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鄭○芝醫師,自109年5月1日起已註銷本市執業登記,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97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桃療醫行字第1095000757號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張○仁醫師已於109年4月13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397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6月17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7月2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勘誤啟事:
桃園市政府公報109年第11期公報第52頁桃園市政府令,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桃文燦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謹更正為「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