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6月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李副市長憲明代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自6日3日起,每週三市政會議回歸市府1201會議室舉行,並同時安排紓困振興專案報告;另每週一及週四召開防疫會議。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報告
案由:實價登錄2.0
主席裁示:
請地政局針對新制上路後民眾可能產生的問題預先擬定因應措施,並持續加強對地政事務所同仁之訓練與民眾及不動產從業人員宣導,對於民眾疑問務必善加說明與解答,使新制能順利施行。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主席裁示:
(一)有關新市區整體開發案,仍請都市發展局於內政部大會討論時充分說明,以反映新坡當地民眾需求。
(二)擴大工業區的部分,因本案已屆內政部大會審議階段,無法納入本次期程辦理,考量現況交通及區位等因素,既有工業區可沿外環道周邊延伸擴大,請納入下次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主席裁示:
(一)財政局報告為達簡政便民目的,授權各機關對於市庫收入退還單筆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市庫收入退還作業要點,自行辦理退還作業。各機關若對所提內容有不了解之處或疑義,請洽詢財政局。
(二)關於地政局呼籲本府各需地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能儘量委託桃園在地的不動產估價師估價,請各機關考量實際狀況斟酌辦理。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有關前瞻計畫部分,請各機關協助於6月3日(星期三)中午前將資料提交研考會彙整。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40分
桃園市政府第27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7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6月10日上午8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防疫紓困振興會議
主席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一)居家檢疫工作仍持續進行,請給予從事此項工作之同仁鼓勵。
(二)本市互惠旅遊第一階段已洽談完成屏東、臺南及基隆,請續談第二階段互惠觀摩縣市,如嘉義、宜蘭、花蓮及南投等。
(三)部分民眾未領取居家檢疫隔離補償金,請相關機關多加宣傳輔導;民眾若不符合申請資格者,亦請向其說明。
(四)請觀光旅遊局安排本人前往防疫旅館巡視鼓勵,如目前3家防疫旅館住宿率超過8成,即啟動第4家防疫旅館。
二、紓困會議部分:
(一)各機關回饋金如於上半年未執行完畢者,如無特別爭議,以下半年辦理保留或變更為原則。
(二)如有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津貼不符合資格遭剔除者,請了解其未通過之原因,研議是否從寬認定。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帶動農業旅遊消費,將提供民眾申請價值250元之農業旅遊抵用券(簡稱農遊券),請農業局加強輔導符合農遊券相關業者申請,如農事體驗、農業旅遊及休憩農場等,並宣傳民眾多加利用。
(四)請體育局鼓勵民眾進入本市運動場館,可參考文化局擴大宣傳場租免費、售票5折及藝文電影票5折等措施,亦請新聞處及文化局安排本人於7月份前往藝文場所運動場館等處所。
貳、頒獎
一、頒發108年度「桃園市政府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計畫」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雨水下水道:
1.甲組:
(1)第一名蘆竹區公所
(2)第二名八德區公所
2.乙組:
(1)第一名觀音區公所
(2)第二名大園區公所
(二)其他排水:
1.甲組:
(1)第一名蘆竹區公所
(2)第二名大溪區公所
2.乙組:
(1)第一名大園區公所
(2)第二名龍潭區公所
參、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市府自4月1日開始實施洽公實名制,進出市府需出示身分證或市民卡,未攜帶者,需填寫健康聲明書,實施成效良好,有利疫調追蹤。
本市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於6月8日(星期一)防疫會議宣布階段性鬆綁各項防疫管制,只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即可不必強制戴口罩,惟仍保留實名制以利疫調需要,並依規定各場域所蒐集的民眾個人資料,指定專人善盡資料保護責任,最多28日刪除銷毀。
本市落實TOCC(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群聚)資料調查,實名制只為防疫用途,為保護個人資料及隱私,本人亦指示秘書處、資訊科技局、政風處及法務局組成專案小組,紙本檔案用碎紙機銷毀,電子檔案則列入自動排程刪除,並請各實名制機關配合相關規定,落實28日即銷毀原則,確保民眾個資安全,為昭公信,今日特舉行公開銷毀儀式。
二、桃園市排水系統以河川區排、雨水下水道及其他排水為主,河川區排部分,包含南崁溪、茄苳溪、埔心溪、老街溪及新街溪等,由水務局主責。雨水下水道部分,總長約計400公里,全市涵蓋率超過75%;其他排水部分,總長約計82公里,由各區公所負責維護管理。
市府已針對各區歷年積淹水紀錄,提出多項治水方案,包括設置大排、截流、分流及滯洪池等,水務局評比目的是就各區公所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及積淹水處理能力是否達標,期勉各區公所持續加強排水設施維管及積淹水處理能力,以保障排水的暢通、降低淹水風險。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無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主席裁示:各機關如有行程需本人出席者,可與市長室聯繫陸續排入。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提案案由: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有關參事、顧問及參議等職,目前擔任專職如下:簡參事秀蓮(性平辦公室執行長)、郭參事振寰(三合一桃科管理中心主任)、黃參議世昌(低碳及環教中心主任)、陳參議建崧(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黃參議妙兒(社企中心主任)及林參事茂山(綠能辦公室主任)等。
夏顧問金興、葉參議宗賦及吳參議樺光擔任府會聯絡小組;黃傅顧問淑香及張顧問肇良指派專案工作。
本市將俟二期前瞻客家委員會核定籌備「世界客家博覽會辦公室」;亦將成立「戶外活動專案辦公室」審理本市馬拉松、演唱會、踩街及宗教集會繞境等大型集會活動。
請秘書長統整參事、顧問及參議等人力,安排擔任「世界客家博覽會辦公室」及「戶外活動專案辦公室」工作,使其適才適所發揮所長。
壹拾壹、散會:上午9時16分
法規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6年12日發文日號:經務字第10904602520號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附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部長 沈榮津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爆破專業人員,指爆炸物領退料人員、裝藥人員、發爆人員、爆破警戒人員、爆破監督人員及暫存看管專人。各人員負責職務內容如下:
一、領退料人員:自火藥庫提領爆炸物至工地或將工地使用賸餘之爆炸物退還至火藥庫儲存。
二、裝藥人員:將爆炸物裝入砲孔、填圔不燃性物質及處理引爆後之殘留爆炸物。
三、發爆人員:具裝藥人員之身分,並負責結線、導通詴驗、隨身攜帶發爆器開關器及引爆。
四、爆破警戒人員:於爆炸物引爆前,配置於各通路口,採取廣泛警告措施,並應於爆破後十五分鐘始得撤離。
五、暫存看管專人:看管暫時存放於工作場所安全處之爆炸物。
六、爆破監督人員:指派並督導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執行職務及填寫退料單,並監督爆炸物提領至工地後之暫存、警戒、裝填、結線、導通詴驗、逐孔清點、引爆及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之處理等使用流程。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其訓練課目及時數,於報名作業開始前三十日公告。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參訓人員,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參加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訓練,其訓練課程包括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該結業證書,並據以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
第四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五條 爆破專業人員應由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經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年齡未逾六十五歲,並領有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擔任。但特殊發爆作業需要,得由具有該項發爆技術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明之外國人或本國人員擔任。
前項特殊發爆作業以因業務上需使用爆炸物銷毀廢棄地雷或未爆彈藥、進行水底爆破或電影爆破特效,爆破高爐殘銑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發爆作業為限。
領有爆炸物管理員證或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經申領爆破專業人員證,年齡未逾六十五歲者,亦得擔任爆破專業人員;但爆炸物管理員僅得擔任同一事業之爆破監督人員。
第六條 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爆炸物管理員證影本一份。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二張。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證之有效期限,除因年滿六十五歲失效外,以五年為限;該證屆期前一個月、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申請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書件外,並將原領爆破專業人員證繳回。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七條爆炸物購買者對其所僱用、聘用或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應於第一次購買爆炸物前造具爆破專業人員名冊(附件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造報前項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應檢附各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下列書件:
一、爆破專業人員證或特殊爆破訓練合格證明影本一份。
二、僱用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一份(附件二);非經爆炸物購買者僱用者,另應檢附特殊發爆人員聘書或委託合約。
三、適任爆炸物使用相關作業切結書正本一份(附件三)。
前項第三款附件三所稱之適任情形,爆炸物購買者應依該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健康狀況及客觀事實予以評估。
前項評估參考之書件,爆炸物購買者應於該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妥善保管,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
爆炸物購買者就該新任、任職中或委託中的爆破專業人員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之疑義時,得填具申請書(附件四),並檢附相關證明書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認定小組認定之;該新任之爆破專業人員或任職中之爆破專業人員或經爆炸物購買者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雇主,亦得申請。
爆破專業人員經前項認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後,如欲再任,應檢附其不適任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之。
名冊所列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所領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尚未完成換發新證者,應即停止使用爆炸物。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前由爆炸物購買者造報名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任職之爆破專業人員,任職期間因所領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屆滿辦理換發時,應由爆炸物購買者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出具切結書。
第八條 爆破專業人員任職期間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調訓。
第九條 爆破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處以一次或二次警告:
一、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
二、領用之賸餘爆炸物,未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置放於其他場所。
三、爆炸物之點交,未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
四、炸藥成品及火工製品,未分別裝於木製、紙製、圕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或於專用容器內存放其他物品。
五、爆炸物之裝填及引爆,未使用安全方法及器具為之。
六、爆炸物引爆前未作廣泛之警告及實施安全警戒。
七、爆炸物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時,未以安全之方法處理。
八、當日需用之爆炸物,未暫存放於工作場所之安全處或未指定專人看管。
九、每日工作完成後,未填寫爆炸物退料單、退料單未簽名或簽名不實。
十、領、退爆炸物同車裝載炸藥、火工製品或其他雜物。
十一、爆破監督人員未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執行職務,善盡監督使用爆炸物之責。
十二、代理爆炸物管理員職務,而有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十款情事之一。
十三、其他違反爆炸物之使用相關事項。
第十條 爆破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爆破專業人員證:
一、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
三、怠忽職守致遺失、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四、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三次以上。
五、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
依前項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六條規重新申請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證外,不得再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
一、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其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撤銷。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自廢止之日起滿一年,並重新取得爆炸物管理員或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三、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廢止爆破專業人員證,自廢止之日起滿三年,並重新取得爆炸物管理員或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 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
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6年12日
發文日號:經務字第10904602510號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附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部長 沈榮津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其訓練課目及時數,於報名作業開始前三十日公告。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條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齡未逾五十五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學歷證明。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四條 爆炸物管理員應由經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年齡未逾六十五歲,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一年以上。前項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協助爆炸物管理工作:參加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受同一事業所置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指導,實際協助爆炸物管理,或擔任工程委辦單位督導爆炸物管理工作者。
二、爆炸物使用工作: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後,實際從事各項爆破作業。
第五條 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應由遴用單位填具申請書,檢附擬遴用人員之下列證明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學、經歷證件及訓練結業證書。非初次遴用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者,免附本款各種書件。
二、在職證明一份(附件一)。
三、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一份。
四、遴用單位出具之適任爆炸物管理相關作業切結書(附件二)。
五、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二張。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遴用核准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爆炸物管理員證之有效期限,除因年滿六十五歲失效外,以五年為限;該證屆期前一個月、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但遴用單位使用爆炸物目的消失時,應繳回所領爆炸物管理員證,辦理註銷。
第一項第四款附件所稱之適任情形,遴用單位應依據擬遴用人員之健康狀況及客觀事實予以評估。
前項評估參考之書件,遴用單位應於該員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妥善保管,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
遴用單位就該員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之疑義時,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三),並檢附相關證明書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認定小組認定之;擬受遴用人員或任職中之爆炸物管理員,亦得申請。
申請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書件,並將原領爆炸物管理員證繳回。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六條 爆炸物管理員任職期間,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調訓。
第七條爆炸物管理員不得執行火藥庫看守職務或兼任其他事業單位之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且使用炸藥量每月在一百公斤以下,該他人之爆炸物管理員得兼任寄存單位之爆炸物管理員。
二、提供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現場拌合爆劑之爆炸物販賣業者,其遴用之爆炸物管理員得兼任爆破專業人員。但以從事現場拌合爆劑之裝填作業為限。
同一事業以不同爆炸物使用目的將爆炸物存放於同一火藥庫,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僅設一位爆炸物管理員。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執行爆炸物管理員職務者,不得再兼任爆破專業人員職務。
同一事業遴用二個以上爆炸物管理員,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調整其工作地點。
第八條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未達三十日或離職時,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指定本項第三款人員代理者外,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代理:
一、曾任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第十一條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之情形。
二、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
三、領有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且曾任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達一年以上或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三十日以上時,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取得爆炸物管理員資格者代理。
第九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對主辦業務提出具體重大興革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或於災害發生時,處置適當,避免災害發生嚴重損害。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技術,經採用確有價值。
四、恪盡職守,爆炸物管理良好,著有功績。
五、對爆炸物災害之救護,處置適當,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六、搶救爆炸物災害,奮不顧身。
七、其他對爆炸物之管理,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實。
前項獎勵得由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遴選辦理。
第十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處以一次或二次警告:
一、無故不配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火藥庫、爆炸物使用場所之安全設施或爆炸物管理事項。
二、未切實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爆炸物各項簿冊書表未按規定記載、造報或未保存五年。
四、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
五、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爆炸物管理應行改善事項,情節較輕。
六、對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之管理工作不力,敷衍圔責。
七、爆炸物發放時未切實核對爆炸物領料單記載事項,或未於爆炸物發放後二十四小時內稽催、核對爆炸物退料單之填寫及記載事項。
八、爆炸物之點交,未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
九、炸藥成品及火工製品之收發,未分別裝於木製、紙製、圕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或專用容器內存放其他物品。
十、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火藥庫看守職務。
十一、其他違反爆炸物管理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爆炸物管理員證:
一、未依限期辦理爆炸物管理或火藥庫安全設施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
二、依前條受警告處分,一年內累積達三次以上。
三、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達二次以上。
四、對火藥庫及爆炸物之管理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情節重大。
五、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規定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
六、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七、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
八、怠忽職守致遺失、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第十二條依前條規定廢止爆炸物管理員證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外,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
一、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依前條第六款規定廢止爆炸物管理員證,其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業經撤銷。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依前條第六款規定廢止爆炸物管理員證,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之原因已消滅,並檢附其不適任原因消滅之證明書件,經中央主管機關重新認定。
三、依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廢止爆炸物管理員證,自廢止之日起滿一年。
四、依前條第五款規定廢止爆破爆炸物管理員證,自廢止之日起滿三年。
第十三條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
三、申報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代理或調整職務。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9012542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十四日內向承辧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辧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連絡人:鄭○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6239。
(五)傳真:03-3395597。
(六)電子郵件:1001097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發布施行。
為彰顯本市各里集會所、里活動中心及社區活動中心係供市民公共使用,並非供該里辦公處、居民或社區發展協會專用,且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列管之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及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全部統一名稱為桃園市○○區○○市民活動中心,並為正面表明附表為法規內容之一部,以及使本市公民會館比照收費有所依據,爰擬具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六條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將桃園市里集會場所、里民活動中心及社區活動中心統一名稱為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
二、新增「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如附表」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新增本市公民會館之收費比照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政令
公示送達本府於109年4月30日以府社團字第109010527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901457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於109年4月30日以府社團字第109010527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合作社法第55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貴社(有限責任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員工消費合作社、保證責任桃園縣平鎮貿易社區合作社、有限責任桃園縣清潔勞動合作社、有限責任桃園縣八德市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有限責任桃園縣退休公教人員消費合作社、有限責任桃園縣楊梅勞工消費合作社、有限責任桃園市園藝文化勞動合作社、有限責任桃園縣原住民觀光文化產業勞動合作社)因廢弛社務,本局業於109年4月30日府社團字第1090105274號函予貴社第1次警告處分,經郵務機關檢具證明不能送達事由,被退回,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社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8簡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及貓之公函(本處109年6月9日桃動五字第1090003741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6月9日桃動五字第1090003741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39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及貓公函(本處109年6月9日桃動五字第1090003741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6月9日桃動五字第1090003741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9年6月3日經民眾通報於本市○○區環中東路二段捕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2288984、900138001141909)及貓隻(晶片號碼900138000902738)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9年6月4日桃動五字第1090003689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9年6月9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3741號函通知許○君前來領回犬貓及桃動五字第10900037411函之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通知書。惟因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君 君)戶籍地址查無此人,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受處分人古○筠(案件銷帳編號:108112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406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古○筠(案件銷帳編號:108112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古○筠於108年1月15日在桃園市○○區○○路140號5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08112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406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08112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軒於107年12月30日在桃園市○○區○○路190巷39弄35號6樓之2,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教秘字第109005263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桃教秘字第105007234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桃教秘字第1090052639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補助機關)為結合民間團體(組織)及學校共同規劃與推展各項終身學習、藝文教育、童軍教育、學校體育教育等活動,鼓勵民眾參與各項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
(一)本市境內各級私立學校。
(二)各私立大專院校。
(三)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組織)。
三、補(捐)助條件及項目:
(一)辦理民眾終身進修教育及活動。
(二)辦理童軍教育之相關活動。
(三)推廣藝文相關活動。
(四)辦理寒暑假學校體育育樂營及教育研習營。
(五)辦理各項教育相關競賽、展演及研習活動。
四、申請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每年以補(捐)助一次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對下列民間團體(組織)之補(捐)助,則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組織)。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捐)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捐)助計畫所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組織)。
(四)本市境內各級私立學校。
(五)配合本市及補助機關專案計畫申請補(捐)助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捐)助之學校或民間團體(組織),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擬訂詳細計畫、經費概算表,函送補助機關核定後,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額度據以辦理。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活動性質係屬全市性、全國性或國際性之活動,專案簽核辦理。
(三)補助機關補(捐)助項目為講座鐘點費、出席費、裁判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資料印刷費、文具費、雜支(以業務費5%為原則)、誤餐費、茶水費、材料費、車資等。
七、補(捐)助經費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本市境內各級私立學校、各私立大專院校及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組織)因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所產生之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或按原補(捐)助比率繳回補助機關。
(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組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組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清單、成果報告表、支出憑證簿及核定函,併同原始支出憑證報補助機關核銷,至遲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完成核結。
(五)如有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補助機關得追繳該補(捐)助款項。
(六)留存受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其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另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其經發現未切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九、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補助機關得實地瞭解其運作及補(捐)助經費運用情形,作為以後年度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公示送達私立○○○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9年6月12日府教終字第1090147390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1513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9年6月12日府教終字第1090147390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百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109年6月12日府教終字第1090147390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人:梁○華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水雨字第10901451451號
附件:要點
 
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設計審查及完工查驗,以確保設計及施工品質符合規範,並督導雨水下水道設施維護義務人善盡其管理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雨水下水道設施審查及查驗案件類型區分如下:
(一)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案件。
(二)建築基地開發設置流出抑制設施案件。
(三)於鄰接山坡地土地設置坡面逕流導引設施案件。
三、除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由本府水務局自行辦理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工作外,得另行委託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單位)辦理審查或查驗:
(一)專業單位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委託工作。
(二)本府水務局與專業單位發生履約爭議。
(三)其他經審認應由本府水務局自行辦理。前項專業單位應聘請相關專業技師協助進行審查或查驗工作,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前點案件類型涉及建築執照之申請者,由本府建築管理處或受其委託之專業單位辦理審查及查驗工作。
四、申請審查應由申請人檢附審查文件向本府水務局或本府建築管理處提出,並依相關規定繳納審查費用。
五、本府水務局或本府建築管理處受理申請案件應先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但涉及建築執照申請案件之審查及查驗,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申請審查文件缺漏或內容格式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依限補正。
(二)申請審查文件未依規定由建築師或技師簽署。
(三)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全部審查費。
(四)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申請案件無法順利審查。
六、申請案件經形式審查合格,如有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經現場調查、測量與現況不符,經限期修正而未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應不予核准。但涉及建築執照申請案件之審查及查驗,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二)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四)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五)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六)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七、經審查核准之案件因故辦理變更或經審查未予核准而重新送審者,應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程序,重新申請審查。
八、專業單位、本府水務局應於受理審查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不含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完成形式及實質審查,但申請人補正及依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意見修正之修正期間應予扣除;其修正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前項實質審查以三次為限。
九、本府水務局、本府建築管理處或專業單位於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及查驗時,得要求申請人及申請案簽署建築師或技師到場說明;申請人及申請案簽署建築師或技師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為之。前項委任之代理人以建築師或技師為限。
十、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以重力式排放雨水為原則。但無法以重力式排放者應提出說明,經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同意後,且設有備用機組及於地面層以上流入地下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始得採用機械泵浦抽排。貯集滯洪量體得以低衝擊開發工法一併檢討,其中若採用入滲量扣抵所需貯集滯洪量,最多不得大於百分之十。涉及建築執照案件,第一項得逕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辦理。
十一、申請審查案件完工後,申請人應檢附查驗文件向本府水務局申請完工查驗,並繳納查驗費用。本府水務局應自受理查驗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完工查驗。專業單位受託辦理完工查驗,應自專業單位受理查驗案件之次日起七日內完成。但經本府水務局同意後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七日。查驗有不合格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本府水務局駁回其申請。完工查驗以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影響原構造物正常功能為合格標準。涉及建築執照申請案件之查驗,依本府建築管理處之程序辦理。
十二、雨水下水道設施維護義務人應負下列維護及受檢責任:
(一)每年四月一日前至少實施一次設施檢查及維修,並維持正常運作,如有損壞或阻圔情形者,應立即維修及清淤。
(二)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之維修、檢查,應填寫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自主檢查表,於每年汛期前(四月底前)提報本府水務局備查。該檢查表應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三)本府水務局、本府建築管理處或專業單位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各建築基地、建築物或設施,對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實施檢查時,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告公開展覽「訂定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捷運開發區都市更新計畫」案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13625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訂定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捷運開發區都市更新計畫」案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1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下午3時於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視聽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及本市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及住宅發展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訂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1、G04-3、G05捷運開發區都市更新計畫」案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13625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訂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1、G04-3、G05捷運開發區都市更新計畫」案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1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7月1日下午3時於八德區公所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及本市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及住宅發展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捷運開發區都市更新計畫」案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13625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捷運開發區都市更新計畫」案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1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7月3日上午10時於桃園市綜合會議廳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及本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及住宅發展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張○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44556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張○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瑄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1)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94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程○華君、徐○如君、陳○東君及陳○萱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5月29日、109年6月3日、108年6月8日及109年6月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鄭○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388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生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鄭○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388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生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尤○騰等人計89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652451號
附件:公示送達_899件_隱碼
 
主旨:公示送達尤○騰等人計89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尤○騰等人計89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黃○寅(○OAN○ ○U○ ○A○)(案件列管編號:108105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418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寅(○OAN○ ○U○ ○A○)(案件列管編號:108105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寅於108年5月4日在桃園市○○區○○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玉(○GUYE○ ○U○ ○GO○)(案件列管編號:108105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418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玉(○GUYE○ ○U○ ○GO○)(案件列管編號:108105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玉於108年4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盧○平(○H○ ○A○ ○IN○)(案件列管編號:108105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4185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盧○平(○H○ ○A○ ○IN○)(案件列管編號:108105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盧○平於108年5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黃○勝(○OAN○ ○U○ ○HAN○)(案件列管編號:108106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4185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勝(○OAN○ ○U○ ○HAN○)(案件列管編號:108106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勝於108年5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修正「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901254021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府民自字第10402056671號令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府民自字第1090125402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各區市民活動中心之使用管理,以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民活動中心,係指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稱民政局)或本府社會局(以下稱社會局)列管之市民活動中心,並以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稱區公所)為管理機關,其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區名及里名、社區名稱(不含里字及社區二字)、路名或傳統地名,並由所在地區公所核定後報民政局或社會局備查。
三、市民活動中心管理維護費用(水電費、清潔費、修繕費及建物安全檢查費等)由區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編列時應參考上一年度之場所使用率、經費收支及設備損壞折舊情形等確實編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得視實際需要委由當地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代為管理市民活動中心,並應簽定協議書。
(二)區公所委由當地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代為管理之市民活動中心,應由區公所依預算程序,將所收取費用繳入市庫。
(三)市民活動中心之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等,應由區公所登帳並列冊管理。
(四)區公所應訂定市民活動中心使用頇知,懸掛於活動場所內,供民眾遵行,於申請使用者繳費時以書面告知使用規定。
四、各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使用,應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與繳納費用,以提供下列使用為限: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舉辦之集會、公益活動或社區發展協會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舉辦之活動。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三)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正當活動。
五、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
(二)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寫申請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本府政策或活動,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頇重新申請。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費用,並依核准內容使用。
(五)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註銷後所繳費用應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逾期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同一場地於同一時間,有二個以上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時,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之活動優先,其餘以申請時間之先後定之,但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七)本府有防災及政策需求情事,應無條件暫停使用。
六、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於使用中發現,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得終止其使用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蓄意破壞公物或有安全顧慮。
(三)從事營利行為。
(四)活動影響周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五)自申請日起一年內違反本要點並經登記在案。
(六)辦理殯葬事宜。
(七)其他不法使用情形。
七、市民活動中心之開放使用時間得由區公所視當地習慣另定之。
八、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經核准後,區公所應填具使用登記簿,並公告於市民活動中心門首或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九、經核准使用市民活動中心者,不得將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但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並會同各市民活動中心之管理人員填寫設備確認單。有收取保證金者,於會勘確認後,始得退還保證金。污損或毀壞市民活動中心內之物品者,應負賠償之責。有收取保證金者,得扣抵之;如有不足,應追償之。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者,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
十、市民活動中心除安置災民外,不得供人留宿。
十一、區公所對市民活動中心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及定期盤點廳舍、土地及動產設備,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民政局或社會局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並評定優劣等次,分別予以獎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99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何○慈君、鐘○紳君、狄○源君、鄭○珠君及楊○信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8日、109年6月5日及109年6月1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核定黎○明(M10129****)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60022744號
 
主旨:核定黎文明(M10129****)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局長(1020),警監一階(G31),警監一階一級年功俸770元(G31201770)。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執行「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5年12月30日警署人字第1050184655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5年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黎文明(現任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於執行「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期間,督辦策訂各項安全維護計畫,與各單位及選務機關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選舉期間並針對轄內特定對象實施三階段告誡約制,與相關分局(單位)實施先期會勘,研擬各種可能發生危安狀況並策定各項防處作為,並於活動期間親赴現場全程指導,有效掌握選舉期間治安狀況,確保選舉工作順利進行,圓滿完成任務。
核定林○雄(G12021****)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600227441號
 
主旨:核定林信雄(G12021****)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380132200C),分局長(A401),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G21-G34),警監四階一級年功俸650元(G34201650)。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68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前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長任內,執行「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5年12月30日警署人字第1050184655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5年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分局長林信雄(現任桃園分局分局長)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前於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長任內,執行「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督導策訂各項計畫,主動積極並落實執行,並與各縣市警察局主官加強協調、聯繫,與其他治安機關主官橫向聯繫合作,尤其特別加強防制選舉槍擊案件發生及查緝選舉賭盤,確保選舉治安環境及純淨選風,並能獲致良好績效,圓滿完成「查賄制暴」工作之任務。
公告
公告有關蔡宗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475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宗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宗海。
二、身分證字號:Q1022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0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宗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2-4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67年4月25日建證字第110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大溪公園」為本市文化景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1289161號
附件:文化景觀登錄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大溪公園」為本市文化景觀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條、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3、4條。
二、桃園市108年度第4次及109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公園。
二、種類:歷史名園。
三、位置、範圍:
(一)大溪中正公園:大溪區和平段857、857-1、872、873、874、874-1、875、875-1、875-2、876、877、878、879地號等13筆土地。
(二)大溪公會堂、大溪武德殿、大溪警察局宿舍群及舊郡役所:大溪區武嶺段884、885、886、887、888、889、890地號等7筆土地。
(三)總面積為37,365平方公尺。(詳如附圖)
四、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大溪公園具有歷史價值:反映大溪常民生活不同年代的景觀綜整,含清領、日治、戰後不同時期層疊多元的意義。見證日治到戰後的發展與變遷,目前尚存大溪神社遺構、公會堂、武德殿等文化資產。
2、大溪公園具有美學價值:日治時期入選「臺灣十二勝」;地方仕紳以大溪八景為題創作許多詩詞作品,大溪畫家呂鐵州之作品常見對大溪公園之描繪。
3、河階與市街關係密切,形圕大溪的特殊地景,利用河階崖線規劃設計公園為其特色,結合既有之文化資產,具文化景觀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登錄基準。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48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陳○文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起訖日期自109年6月8日起至115年6月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視聽歌唱業解釋令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45166號
附件:
 
一、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之視聽歌唱業,係指以視聽歌唱之市招招攬客人或設置包廂並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或其他以伴唱視聽設備為主要營業項目之營利場所。但以供應餐食為主之餐館、餐廳等場所,附帶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者,不在此限。
二、本府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府經商字第一○七○一○四二七五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溪區「一德里、仁武里、三元里、南興里、義和里、福安里(三層73之1號除外)、仁和里、月眉里、美華里、復興里及康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14988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一德里、仁武里、三元里、南興里、義和里、福安里(三層73之1號除外)、仁和里、月眉里、美華里、復興里及康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9年6月11日桃市溪戶字第109000377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daxi-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楊梅區永福段104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21等29支樁位及廢除C36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5710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區永福段104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21等29支樁位及廢除C36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大溪區大成段1040、1043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C10901等9支樁位及廢除C345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5761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大溪區大成段1040、1043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C10901等9支樁位及廢除C345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發布實施上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48-36地號等2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6月23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1206902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1份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上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48-36地號等2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6月23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6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22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桃園區文化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本都市更新事業係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後續應俟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據以實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昆明路(建新街至樹林四街)計畫道路打通事宜」(新釘C10901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6004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昆明路(建新街至樹林四街)計畫道路打通事宜」(新釘C10901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6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被移送人張○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145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被移送人張○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6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張○龍戶籍地址:桃園市○○區○○里○○○街367號5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被移送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分隊長張○龍),被移送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十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