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7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獎
一、頒發「菁鏈公司及勤益科大捐贈全外氣正負壓防疫方舟」感謝狀。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二、表揚榮獲1111人力銀行「2020全國最感人工作貢獻獎」。
-主辦機關:消防局
(一)公職∕教育類第一名:張小隊長紘溢
(二)消防類第一名:黃隊員思婕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菁鏈公司及勤益科大於防疫期間,捐贈「全外氣正負壓防疫方舟」予本市防疫檢疫設備,這套系統以負壓有效隔離病菌,用正壓保護醫護人員,創造安全防疫的環境,整套設備可短時間內快速建置防疫安全檢疫站,檢疫過程中執行的醫護人員因有該設備保護,病毒不會隨著空氣進入作業區,可以確保人員安全。
感謝菁鏈科技呂昌橖副董事長及勤益科大翁國亮教授團隊,運用科技來防護投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
二、本府消防局特搜大隊第一搜救隊分隊小隊長張紘溢及第一大隊三民分隊隊員黃思婕,參加1111人力銀行「2020全國最感人工作貢獻獎」,分別榮獲「公職∕教育」及「消防」類第一名,表現優異。
張紘溢小隊長投入消防工作19年,執行各種大小規模災害救難逾1,000多件,於本市敬鵬大火發生時,擔任緊急救援小組帶隊官,進入火場共6次,張小隊長擔任本府消防局消防人員火場安全訓練總教官,透過經驗傳承,使未來救災能更加安全。黃思婕隊員投入消防工作10年,去年參加馬來西亞「野地救護照護競賽」國際比賽奪冠,黃員救護次數逾7千趟次,二人本次票選榮獲全國冠軍,實至名歸,殊堪嘉勉。
三、有關行政院長蘇貞昌宣布,將於2年時間完成「全台國中小班班有冷氣計畫」,本市已於107年率先實施,目前國中學校部分今年已全數裝設完成,國小學校部分其建物頂樓有西曬情形亦先行裝設冷氣。各國中小學校裝設冷氣,涉及電力系統設施、用電安全及契約容量等問題,考量部分學校的電源設備老舊,請教育局委託專業電力技師及建築師到校檢視電力環境,針對學校電源供應各項因素,包括電源設備及綠建築設計,為「班班有冷氣計畫」預作準備,並掌握後續推動方案及時程;另外尋求台電支持學校優惠電價,以減輕政府及學校負擔。
四、目前航空城計畫已邁入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作業階段,本府與民航局加速辦理先建後遷的工作,並以最優惠補償及最創新作法,協助航空城居民完成安置重建工作。查估補償及居民安置措施如下:
(一)建物補償提高評點單價及非合法建物有條件提高補償費為重建價格的135%:地上物查估補償方面,評點計值已有提高,補償規模最高可增加15%。有關民眾反映錯誤、漏估情事,請地政局及工務局主動協助民眾解決,並儘速辦理複估以維護民眾權益。
(二)加速分配住二土地、成立安置搬遷服務小組及協助民眾提前完成先建後遷:航空城計畫附近一期,仍以先建後遷為原則,住二、住五、乙工、部分機關用地、產專區及周邊連外道路將優先搬遷,而民眾興建住宅所需的標準房型建築設計及申請建照,由本府建築管理處成立安置搬遷服務小組,協助民眾取得建築執照。
(三)小地主差額地價優惠措施及家戶人數較多者,研議最多可增配60%的住二土地:參考各縣市政府及本市過去執行經驗,差額地價方面研擬以打折方式處理,以減輕民眾負擔;家戶人數較多者,研議在不排擠其他安置戶的原則下,也可滿足基本的安置需求,讓居民在安置過程中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四)政府興建安置住宅,提供公寓大樓的住戶購買或承租:原住戶除了可以配地自建住宅之外,本府也興建3處住五基地安置住宅,至於居住事實的弱勢家戶,除發給弱勢家戶救助金之外,亦可選擇購買或承租安置住宅。
(五)優先搬遷獎勵措施及中繼住宅規劃:位在優先搬遷區的居民,除了法定補償費,將另行加發優先搬遷獎勵金等補助費。在優先搬遷區住戶的租屋需求方面,除了發給房租補助費之外,鄰近的蘆竹1及2號社會住宅,可作為優先搬遷戶的中繼住宅,務必使拆遷階段的陣痛期順利度過。
(六)建物設定抵押權且同意協議價購的代償機制:為了減輕民眾負擔及提高民眾協議價購的意願,本府與民航局採取創新的作法,只要住戶同意協議價購,且其建物設定抵押權者,則所有權人只要檢附分配協議書,本府將在函請銀行同意塗銷後,依分配協議書內容代為清償。
本案地上物協議價購作業,本府秉持「居民權利最大補償」及「居住正義優先」原則穩健推動航空城計畫,讓桃園航空城成為台灣土地開發的典範。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感謝衛生局這段期間的努力,目前國內疫情仍有零星的境外移入個案,未來請同仁仍持續落實個人健康衛生管理,於必要公共場所配戴口罩並勤洗手。
二、紓困會議部分:
(一)請警察局協助執行振興三倍券領購安全維護工作。
(二)請教育局協助宣導各級學校舉辦遊程活動時,將本市農遊券加碼補助納入規劃。
(三)請觀光旅遊局持續推廣安心旅遊縣市交流互惠方案。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2020桃園市租金補貼及包租代管推動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本市包租代管媒合數量為六都第一,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執行成效給予肯定,請持續精進並積極辦理開發媒合。本市租金補貼於8月4日貣受理,請做好各相關作業,並加強宣導,如有變動請與區公所說明。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一步一腳印建設大桃園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本府新建工程處是目前六都中以最少的編制人力,辦理最多的工程案件,本市各項公共工程在該處積極推動下,使桃園從過去的工商大縣蛻變為好居住、好生活及好工作的宜居友善城市,感謝新建工程處的努力並請大家給予支持肯定。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2條、第4條、第27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龜山區西嶺段945-1、945-5、945-6、945-7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溪區仁善段1447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1時
桃園市政府第27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7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7月1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 頒獎
一、頒授紀維德先生榮譽市民證。
-主辦機關:秘書處
二、頒發財團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慈善基金會捐贈本市社會救助金專戶防疫物資感謝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三、表揚本市108年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選拔。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龍潭區公所工友張瑞雲
(二)消防局工友劉彥廷
(三)武漢國中技工周振坤
(四)秘書處駕駛劉興榮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紀維德先生於104年8月來臺就任荷蘭在臺辦事處代表,任內成果非常豐碩,不但拉近臺灣與荷蘭的距離,也成功讓荷蘭在臺辦事處正名,更為桃園與荷蘭建立友誼的橋樑,在城市交流、科技、文化及體育各層面皆有好的成果。紀代表有一顆臺灣心,對臺灣有深厚感情,也非常了解臺灣。相信在臺灣任職期間,必定是他駐外生涯中印象深刻的歷程。桃園透過紀代表的努力,建立貣與荷蘭的交流,包括農業博覽會及世大運等,並於108年與烏特勒支市簽署合作備忘錄,日前臺灣也捐贈荷蘭防疫物資,並期盼在防疫安全情況下,臺灣與荷蘭的交流,不論是商務、留學或觀光旅遊能早日開放,桃園會站在臺灣國門之都的第一站,竭誠歡迎紀代表及荷蘭的朋友,也期盼未來臺灣與荷蘭能有更多合作,並透過交流帶給世界更美好的貢獻。
紀代表是臺灣的朋友也是桃園的朋友,真心感謝,也非常珍惜,今日特別頒發本市榮譽市民證及市民卡,感謝他對桃園的付出,也希望未來紀代表能再來訪臺灣與桃園。
二、感謝財團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慈善基金會捐贈本市社會救助金專10萬元,作為防疫專用。桃園是防疫第一線,積極推動防疫工作,讓機場、社區或醫院等防疫體系順利達標。臺灣因為防疫成績亮眼,不但增加國人對臺灣的信心,也讓國際社會更支持與認同臺灣,這是全民努力的成果,也是臺灣防疫的額外收穫;目前臺灣疫情相對穩定,後續將面臨振興經濟的挑戰,本府仍將持續推動各項工作。
三、本府目前有工友167人、技工43人及駕駛21人,經由各機關推薦優秀同仁參加選拔,按各類人員百分之一比例,遴選出績優人員工友2名、技工1名及駕駛1名,都是在第一線服務,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政府機關做事,公務人力的類型很多,許多優秀基層人員認真負責,而市府五星級的施政需要每位同仁全力以赴。本次獲獎同仁頒給獎座1座、獎金新臺幣5,000元及5天公假,以資鼓勵,並表達對同仁的謝意。
四、振興三倍券7月15日開始使用,國人非常支持,本市如有任何需要市長參加以加強行銷的振興經濟相關活動,請儘量提出方案,本人將配合扮演好行銷桃園的角色。
五、暑假已至,請教育局與各學校掌握暑假相關活動,並注意活動安全。
六、本市提出頂尖教育計畫,由武陵、桃園、內壢及陽明4所頂尖高中,與包括交通大學、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政治大學及中央大學等頂尖建立大手牽小手策略聯盟,在頂尖高中開設跨校彈性課程供學生選修,包括「愛物(AI物聯網)講座」、「視界lead:創新、人文、桃花源」及「桃花源․創科學」等,請持續推動。
七、植樹造林以減少碳排放量,增加城市的肺活量,讓桃園環境的負擔,轉換成為環境的資產,提高生態指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本市現行造林措施推動情形略述如下:
(一)農業局桃花園造林計畫。主要是運用包括農地及未使用土地等造林,請持續推動,並尋求中央相關經費浥注。
(二)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公園造林。公園造林應具特色,例如果樹公園及羅漢松公園等,公園植栽園藝設計頇具備專業,期許養護工程處及各區公所相關業務課可再精進。
(三)學校生態化。強調生態保育的重要性,對於樹木的認識、照顧、移植及病蟲害處理等,都應有所了解,以打造友善校園環境。
(四)水務局水岸公園造林植栽。
(五)原住民族行政局禁伐補償、鼓勵造林計畫。
(六)其他如善用龜山、石門苗圃等;推動全民造林成為潮流,利用家中空地造林及家庭園藝;環保局環境教育;經濟發展局推動CSR(企業社會責任)計畫,可將認養樹木、公園等列為重點;推動公園或樹木認養制度;珍貴老樹調查及路樹編號的雲端管理系統等。
請秘書長召開工作會議督導,由管理面到維護面整體討論,以打造本市生態城市造林計畫。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目前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數高達1,300萬人,死亡人數超越57萬人,顯示全球疫情仍然嚴峻。國內雖因疫情呈現緩和,實施多項放寬管制措施,但放寬不等於放鬆,各機關仍頇持續執行相關因應配套措施,提高警覺。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各項振興專案措施,以期經濟儘速回升。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頂尖教育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教育局持續推動,並進一步評估開課堂數,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更豐富多樣的課程,提供深刻體驗,讓學生在高中階段就能培養多元學習能力,激發學習動力。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資源整合方案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我國於107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且預計將於115年達到「超高齡社會」標準,請勞動局持續精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方案,積極協助中高齡及高齡人口退休後再度就業,減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障礙,提供合適就業機會,以整體提升其勞參率。
(二)關於促進本市原住民就業部分,亦請勞動局積極協助。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關於資訊科技局所提,請府內同仁協助參與本府市民卡APP多元支付封測體驗活動,請各機關首長協助轉達。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市立竹圍國民中學函請辦理「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報廢拆除未達年限校舍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形
主席裁示:
列管案請各業務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41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90167264號
附件: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三、本案内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一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内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
(二)連絡人:鄭○子。
(三)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23。
(四)傳真:03-3367101
(五)電子信箱:10060872@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因應本條例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條次調整,修正所引用之條號。(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九條)
二、本條例已明定各主管機關所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之編制及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五條規定。
三、配合本條例第六條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所引用之項次。(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第五條規定之刪除,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90167290號
附件: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三、本案内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一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内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
(二)連絡人:鄭○子。
(三)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23。
(四)傳真:03-3367101。
(五)電子信箱:10060872@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因應本條例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條次調整,修正所引用之條號。(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二、本條例已明定各主管機關所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之編制及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五條規定。
三、配合本條例第六條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所引用之項次。(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第五條規定之刪除,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九條之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90179232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九條之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施行。
配合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之修正,爰擬具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亡者無配偶及直系血親者,而由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申請時,得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申請核發本市私立公墓埋葬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者,收取行政規費新臺幣二百元。(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90179239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施行。
因應本市八德區新建骨灰(骸)存放設施,並參酌各區公所依實務作業需要提出之修正意見,爰擬具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亡者無配偶及直系血親者,而由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申請時,得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申請核發本市私立公墓埋葬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者,收取行政規費新臺幣二百元。(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三、因應本市八德區大安公墓增建骨灰(骸)存放設施,增訂相關收費基準。(修正第三條附表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9年度澄字第3568號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澄字第3568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68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表人 張○○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葉○○ 前桃園縣副縣長(103年5月30日免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葉○○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葉○○前桃園縣副縣長,比照簡任第14職等(103年5月30日免職)。
貳、案由: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於102及103年間,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計新臺幣98679元,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被彈劾人葉○○(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5日至103年5月29日擔任桃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為便於論述,除相關公文抬頭外,以下均稱桃園縣)副縣長(附件1,見第2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及褫奪公權在案(附件2),惟其行政違失如下:
一、被彈劾人於102年7月間至103年5月29日間擔任桃園縣副縣長,吳○○於94年間至103年5月間、洪○○(本於營建署任職)於102年7月至103年4、5月間擔任副縣長辦公室秘書工作,劉○○於102年7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擔任被彈劾人之司機,洪○○於98年4月間至104年間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自該署副分署長升任)、陳○○於97年間擔任營建署都市計劃組組長(至105年間仍在職)、李○○於101年至103年擔任內政部部長、曾○○於101年至104年間擔任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太管處)處長(附件2,見第27頁)。
二、桃園縣政府102年及103年編有特別費(附件1,見第6至7頁)及縣政業務費(附件1,第20至21頁;附件3,見第72頁)預算。102年副縣長特別費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0萬元、1年計120萬元;103年每月7萬5千元,1年計90萬元(附件1,見第2至3頁)。縣政業務費於預算書並無明定個人之預算額度,惟依行政慣例,被彈劾人每個月有4萬4000元之額度(附件3,見第72頁)。該府特別費之核銷係依「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附件1,見第8頁)報支手續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附件1,見第10頁)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辦理。縣政業務費之核銷,則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辦理。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均由該府秘書處就支用人提供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代為辦理核銷流程(附件1,見第3至4頁)。被彈劾人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查處)調詢(下稱調詢)時稱:「(問:依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核銷規定,是否均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之單據請領?)是的。」(附件4,第78頁)。
三、洪○○於調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訊(下稱偵訊)時稱,我負責被彈劾人的公務行程安排登錄、公文初核、管理零用金、整理公務資料等工作;我負責確認被彈劾人交給我的餐敘收據或發票上所載的餐敘對象後轉交予吳○○,吳○○會製作載明被彈劾人餐敘時間和對象的核銷便條送給被彈劾人親自簽章後由吳○○做後續請款;如果被彈劾人代墊費用,費用核銷下來後,我會累積整筆交給被彈劾人等語(附件2,見第39頁)。又吳○○於調詢及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下稱審理)時稱,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核銷時,被彈劾人或洪○○就會提供給我收據或發票,常常是第二天他們把收據或發票放我桌上,我問是跟誰吃飯,他們(即便是被彈劾人拿給我的單據,我是透過洪○○問的,因為我認為不能跳級,故應由洪○○往上確認)就告知我該收據或發票的餐敘對象及用途,我再根據他們所說的內容,製作制式的核銷便箋,並將他們提供的發票以釘書機固定在核銷便箋上,我會在上面寫「特別費支出」等字樣,以便秘書處統計剩餘可核銷的金額並讓被彈劾人可以知悉是什麼費用,再交給洪○○,由洪○○持該核銷便箋進入副縣長室向被彈劾人報告內容及剩餘可動支特支費或縣政業務費的金額,被彈劾人也會在核銷便箋簽署「○○」或「葉○○」,簽署完後即置入公文夾,透過公文交換機制,交由秘書處辦理核銷及請款,款項下來後,若是載明「款項逕付商家」,則秘書處會直接通知廠商前來領取款項,若是載明「款項副縣長已代墊」者,秘書處則會將款項以現金方式交給洪○○,至於他們如何交付、一次交付多少,我並不清楚等語(附件2,見第41至42頁)。另被彈劾人於調詢及偵查中稱,我只會親自簽名,但我不會仔細對照核銷便箋的內容,至於我的印章是我授權洪○○幫我蓋的(附件2,見第60頁)。又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稱:「(問:桃園縣政府核銷便箋的○○是不是你簽的?)是的。」(附件5,見第84頁)。是以,被彈劾人擔任副縣長期間,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之請領,係被彈劾人取得支出憑證後,由其本人或洪○○將支出憑證交予吳○○,被彈劾人並告知該等支出憑證之用途,由吳○○製作載明用途之核銷便箋,並附上該等支出憑證,交由被彈劾人簽章確認後,再送桃園縣政府秘書處代為辦理核銷流程。
四、被彈劾人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透過不詳方式取得並提供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商店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與統一發票,並提供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由不知情之吳○○依不實資訊製作核銷便箋,並將該等支出憑證裝訂於核銷便箋上,交由被彈劾人於核銷便箋簽章確認,再送桃園縣政府秘書室據以代為辦理特別費4萬8,030元及縣政業務費5萬649元之核銷流程。相關說明如下:
(一)附表一編號1至8「○○美味小館」(位於臺北市立法院附近)部分:
1、吳○○收到編號1至8之8張「○○美味小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分別製作核銷便箋供被彈劾人請領副縣長特別費1萬4290元及縣政業務費2萬6595元,共計4萬885元。該等核銷便箋均由被彈劾人簽章確認後(除編號1係蓋有「葉○○」印章外,其餘均由被彈劾人親簽「○○」),再送該府秘書處代為辦理核銷流程(附件6)。
2、○○美味小館之負責人王○○(係當時之負責人,現該店已改由他人經營)於調詢時稱,收據都是我們店的收據、收據上的餐費2個字都是我的字,其他收據上的金額、日期等字跡都不是我、我太太或我母親的字跡,應是客人索取空白收據後自行填寫的等語(附件2,見第50頁)。
3、上開編號8之102年12月31日「○○美味小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支付縣政工作招待營建署陳○○組長等便餐費用4,525元(附件6,見第102及103頁)。惟當時擔任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組長陳○○於調詢時稱,我沒有去過○○美味小館用餐、被彈劾人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並沒有邀我出席過餐敘等語(附件2,見第53頁)。
4、被彈劾人於調詢中稱,我真的不曉得為何秘書會拿這些收據來辦理我的特別費或縣政業務費核銷,我簽名時也沒有詳細過目就直接簽了,也不知道這些收據是誰給洪○○的云云(附件2,見第53頁)。
5、洪○○則於調詢時稱,編號1至8的收據應該是被彈劾人交給我或吳○○並告知我們他餐敘的對象,若是被彈劾人交給我的,上面就都已經填載好了,我沒有填過○○美味小館的收據,也無法確認上面的品項及金額是否屬實,印象中被彈劾人並沒有在102年10月至12月間頻繁至臺北市餐敘的紀錄,我也沒有印象被彈劾人的行程安排裡有去該店用餐,而我自己是從未至該店用餐過等語。(附件2,第52至53頁)。
6、被彈劾人的司機劉○○亦於調詢時稱,我沒有載被彈劾人去○○美味小館及○○小店,我對這些店地址一點印象也沒有等語。(附件2,見第40至41頁)。
(二)附表一編號9至16「○○小店」(位於桃園縣政府對面):
1、吳○○收到上開8張「○○小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分別製作核銷便箋供被彈劾人請領副縣長特別費3萬3740元及縣政業務費4970元,共計3萬8710元。該等核銷便箋均由被彈劾人親簽「○○」,再送由該府秘書處代為辦理核銷流程(附件6)。
2、被彈劾人於調詢時辯稱,我常至○○小店用餐,也有拿該店收據辦理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核銷,我都有實際消費,且我自行索取收據都是店家開立好的,我沒有印象有招待李○○到○○小店用餐等語(附件2,見第45頁)。
3、上開編號15之103年3月25日「○○小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支付縣政工作招待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李○○等便餐費用4,970元(附件6,見第118及119頁)。李○○於調詢時稱,103年間我在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擔任處長,辦公室在苗栗縣大湖鄉,我從不曾至桃園境內○○小店用餐,也沒聽過這間店,被彈劾人也未曾招待我去這家店用餐等語(附件2,見第46頁)。
4、○○小店負責人李○○於偵訊時稱,編號9至16的收據都是我店裡的收據,但上面的字都不是我們店負責結帳的人的字跡等語(附件2,見第47至48頁)。
5、洪○○於調詢時稱,印象中我沒有記載被彈劾人至○○小店招待賓客的行程(附件2,見第40頁);編號9至16的收據應該都是被彈劾人交給我要我轉交給吳○○辦理核銷的,印象中被彈劾人交給我時上面都已經記載好買受人、金額等資料,但因這些餐敘我都沒有參加,所以我只能依照被彈劾人指示轉告吳○○該等收據的用途及餐敘對象,我無法確認上面的記載是否屬實,我也不可能向被彈劾人求證等語。(附件2,見第46至47頁)。
6、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略以:編號9至16的收據內容若記載屬實,則每次都需有達13至19人一同至該店用餐,才會產生如此高額的金額,李○○自無可能對之毫無印象,且李○○已明確證稱「(受命法官問:剛才檢察官提示給你的店內收據共8張,時間從102年10月到103年4月,金額都是4、5千,在你印象中,你的店內在這段時間有這樣的客人消費這麼多的金額嗎?)沒有這麼大金額的現場消費,便當也沒有這麼大的金額」等語,可見該等收據無實際消費甚明(附件2,見第49頁至第50頁)。
(三)附表一編號17「○○飲食店」、編號18「○○小館」、編號19「○○○○○○」及附表二編號3「○○○○店」:
1、被彈劾人於103年1月21日至23日以「私事待辦」為由休假(附件7)。吳○○收到上開「○○飲食店」、「○○小館」、「○○○○○○」及「○○○○店」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分別製作核銷便箋,供被彈劾人請領縣政業務費共計1萬3200元。該等核銷便箋均由被彈劾人親簽「○○」,再送該府秘書處代為辦理核銷流程(附件6,見第122至127頁及附件8,見第134及135頁)。
2、「○○飲食店」(位於花蓮):編號17之103年1月23日「○○飲食店」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支付縣政工作招待營建署洪○○分署長便餐費用4500元(附件6,見第122至123頁)。惟依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差假紀錄,洪○○於103年1月23日並無至花蓮之公務行程、亦無請假紀錄(附件9)。又洪○○調詢時稱,當時我擔任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被彈劾人算我的直屬長官,交往關係多屬公務上的往來,僅一般私交,我雖然已經不清楚於103年1月23日的行程了,不過沒有印象當天有與被彈劾人餐敘,且我若有到花蓮的公務行程,一定會有出差紀錄或請假等語(附件2,見第55頁)。
3、「○○小館」(位於花蓮):編號18之103年1月21日「○○小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支付縣政工作招待內政部李○○部長便餐費用4,100元(附件6,見第124及125頁)。惟李○○於103年1月21日是到新竹進行視察春安工作(附件10)。又李○○於調詢時稱,我記得103年1月21日那天白天我在內政部上班,晚上依照排定的行程前往新竹縣政府進行春安工作校閱,印象中我有在被彈劾人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時在桃園餐敘過,但沒有與他在花蓮餐敘等語(附件2,見第55至56頁)。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亦稱,(問:你有沒有招待李○○在花蓮吃飯?)那是秘書自己編的,李○○沒有參與云云(附件5,見第85頁)。
4、「○○○○○○」(位於花蓮):編號19之103年1月21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支付縣政工作招待雪霸國家公園李○○處長便餐費用1,800元(附件6,見第126至127頁)。惟李○○於偵訊時稱,(問:103年1月21日,你有無跟他在「○○○○○」用餐?)我沒有去(附件11,見第151頁)。
5、「○○○○店」(位於台東):編號3之103年1月22日「○○○○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支付縣政工作招待太魯閣國家公園曾○○處長便餐費用2,800元(附件8,見第134至135頁)。曾○○於103年1月22日之公務行程為參加營建署新任署長就任典禮、業務簡報及臨時署務會報,並於會議簽到簿上簽到(附件12)。曾○○於調詢時稱,103年1月22日我是到臺北參加新任營建署署長就職典禮、我幾乎不曾參與他在花蓮的私人行程等語(附件2,見第56頁)。
6、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辯稱,(問:103年1月你有在○○○○○餐廳、○○○○店請客?)太魯閣林○○及曾○○有我的行程表及參加聚餐的名單(附件5,見第85頁)云云。被彈劾人及辯護人於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亦翻稱,該時段休假目的是受邀至太魯閣國家公園參加被彈劾人先前擔任營建署署長時規劃的活動、並順道前往拜訪阿美族藝術家○○○·○○○商談桃園航空城裝置藝術之事,故編號17至19及編號3之支出與公務相關云云(附件2,見第56頁)。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則以林○○之相關回復認定與被彈劾人所主張的「參加太管處活動」、「因航空城裝置藝術找○○○餐敘商討」等情完全不符,且太管處108年11月6日太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已明確表示該處於103年1月21日至23日間並無舉辦活動(附件2,見第59頁)。
(四)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致贈李○○禮盒:
1、吳○○收到「屈臣氏」、「美華泰流行生活館」之統一發票後,分別製作核銷便箋供被彈劾人請領縣政業務費共計5884元。前者核銷便箋蓋有「葉○○」印章,後者則由被彈劾人親簽「○○」,嗣再送該府秘書處代為辦理核銷流程(附件8)。
2、編號1之102年11月28日「屈臣氏」統一發票,係支付縣政工作致贈營建署李○○主任蜆精禮盒費用4090元(附件8,見第130至131頁)。編號2之103年1月17日「美華泰流行生活館」統一發票,係支付縣政工作致贈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李○○等咖啡禮盒費用1,794元(附件8,見第132至133頁)。
3、李○○於調詢時稱,102、103年間被彈劾人並未致贈我任何禮盒等語(附件2,見第59頁)。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亦稱,(問:你102年12月及103年11月有無送李○○蜆精禮盒及咖啡禮盒費用?)我是有送過李○○東西,但不是蜆精跟咖啡等語(附件5,見第85頁)。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二、查被彈劾人明知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之單據請領,卻於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提供不實之支出憑證及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之核銷便箋,交由該府秘書處據以代為辦理核銷特別費4萬8,030元及縣政業務費5萬649元,共計9萬8,679元,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對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有違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三、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雖辯稱:「我都有消費,但秘書寫錯」(附件5,見第86頁),及於調詢中供稱:「我不清楚附表二(按:本彈劾案文附表一)編號1至8……我都不知道是如何取得的,我真的不曉得為何秘書會拿這些收據來辦理我的特別費或縣政業務費核銷……也不知道這些收據是誰交給洪○○的」(附件2,見第53頁)云云,惟101年10月1日修正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被彈劾人本當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倘吳○○所製作之核銷便箋有誤,被彈劾人簽章時應使之更正,然被彈劾人並未向洪○○及吳○○表示核銷便箋上內容有誤,並要求更正,是以,被彈劾人雖以不知單據來源、秘書寫錯及自己在核銷便箋上簽名並未閱覽校對內容是否屬實等置辯,仍不能免責。
四、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4月11日107年度鑑字第14188號判決略以:「另被付懲戒人以不實之文書核銷公費,嚴重影響公務紀律,本會認定本件雖已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仍有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自與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所定免議判決之要件不符。是被付懲戒人所稱本件已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應無再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乙節,亦無可取。」故本件雖經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及褫奪公權,本院仍認應有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綜上,被彈劾人於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本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以身作則,奉公守法,以為同仁之表率,竟以不實之支出憑證及文書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對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桃園縣副縣長葉○○基本資料暨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18日函。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三、桃園市政府109年5月19日函。
四、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約談葉○○之調查筆錄(104年12月2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五、監察院詢問葉○○之詢問筆錄(109年5月8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六、附表一之支出憑證、核銷便箋、桃園縣政府秘書處黏貼憑證用紙。
七、葉○○102年9月至103年1月差假紀錄。
八、附表二之支出憑證、核銷便箋、桃園縣政府秘書處黏貼憑證用紙。
九、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洪○○分署長103年1月23日公務行程。
十、內政部長李○○103年1月21日公務行程。
十一、李○○、葉○○訊問筆錄(105年12月1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第14偵查庭)
十二、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曾○○103年1月22日行程。
附表一(副縣長時期各次核銷便箋及黏貼憑證、收據內容)(略)
附表二(副縣長時期各次贈禮核銷便箋及黏貼憑證、統一發票內容)(略)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葉○○前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擔任桃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為便於論述,除相關公文抬頭外,以下均稱桃園縣)副縣長,桃園縣政府102年及103年編有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預算。102年副縣長特別費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0萬元、1年計120萬元;103年每月7萬5千元,1年計90萬元。縣政業務費於預算書並無明定個人之預算額度,惟依行政慣例,被付懲戒人每個月有4萬4000元之額度。其明知機關首長之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之報支,頇依「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現更名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定,以有實際之公務支出為必要,請領時也必頇檢具原始支出憑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要件,頇實用實銷,竟為貪圖上開費用,明知未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至表內所示之商店消費,竟透過不詳方式,取得各該商店之免用統一發票之空白收據與統一發票等支出憑證,並於取得上揭支出憑證後,由其本人或負責核銷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之秘書洪○○將支出憑證交予吳○○,並告知如附表一、二用途欄所示之不實餐敘或送禮對象等不實用途後,由不知情之吳○○依其告知製作載明不實用途之核銷便箋,將支出憑證黏貼於桃園縣政府秘書處黏貼憑證用紙上,交由被付懲戒人簽名確認後,再送桃園縣政府秘書室辦理核銷流程,被付懲戒人因而詐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特別費48030元及縣政業務費50649元,合計98679元,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對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付懲戒人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犯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褫奪公權7年(沒收部分略,尚未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18日府秘機字第0000000000號函、109年5月19日府秘機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約談被付懲戒人之調查筆錄、監察院詢問被付懲戒人之詢問筆錄、附表一、二之收據、統一發票等支出憑證、核銷便箋、桃園縣政府秘書處黏貼憑證用紙、被付懲戒人102年9月至103年1月差假紀錄用紙、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函檢附前分署長洪○○103年1月23日公務行程、內政部函檢附該部前部長李○○103年1月21日公務行程、證人李○○及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訊問筆錄、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函所附該處前處長曾○○103年1月22日行程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其違失事實,已臻明確。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就發生於修正施行前尚未繫屬本會之懲戒案件,雖未如修正後之新法第77條第2款,對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本會而尚未終結者,定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惟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其結果既剝奪公務員一定之權益,為保護公務員免因法規修正而受到不可預期之不利益,有關實體事項部分,應認仍頇類推適用修正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2款之規定,始符相類似案件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本件係109年6月8日繫屬本會,有本會收文章在卷可憑,而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發生在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就實體上之事項,自應依修正後該法第77條第2款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對被付懲戒人有利之修正後第2條及修正前第9條、第11條之規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律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其雖於擔任內政部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期間另涉貪污案件,經本會104年度鑑字第13024號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在案。但其身為高階公務員,卻以不實之文書詐取公款,嚴重影響公務員清廉形象,為維護官箴及公務紀律,本會認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上揭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一切情事,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2款、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1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姜○脩
員 邵○玲
員 蘇○堂
員 吳○焰
員 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 陳○憶
政令
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爆破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7年15日
發文日號:經務字第10904602850號
 
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爆破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附「加強公共工程爆破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部長 王美花
 
加強公共工程爆破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督導公共工程使用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以防止事業用爆炸物失竊、失炸等事故發生,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爆炸物:指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物品。
(二)爆炸物工程:指適用政府採購法,且施工方法中包含使用事業用爆炸物之公共工程。
(三)機關:指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三條,將工程以簽訂契約之方式,委由其他公營或民營事業承攬施工之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
(四)爆炸物稽核專員:指專責辦理第四點查驗作業,並不定時抽查工區爆炸物使用、管理及追蹤改善事項之人。
三、機關辦理爆炸物工程規劃或設計時,應自行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擬定爆破作業風險評估計畫(附件一),並經機關核定後,據以執行。前項計畫之擬定應審酌爆炸物失竊、失炸之危險性,必要時得協調本部礦務局、爆炸物販賣業者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四、機關應於爆炸物使用期間辦理公共工程爆炸物安全管理查驗,並填寫紀錄表(附件二),查驗頻率為每月至少一次,得視實際爆破頻率增加每月查驗次數。
五、機關辦理工程期限二年以上且有二十四小時輪班鑽炸作業之爆炸物工程,應於爆炸物使用期間,依需求置適當人數之爆炸物稽核專員,並由機關或其委託之監造單位人員擔任。機關應於廠商申請配購爆炸物前向本部礦務局提報爆炸物稽核專員名單;人員異動時,亦同。前二項之爆炸物稽核專員頇參加本部礦務局辦理之爆炸物安全監督管理職前訓練。
六、機關辦理爆炸物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申購、儲存、運輸、使用或處理爆炸物。
(二)規範使用非電雷管或電子雷管作為起爆用途,不得使用電雷管。但經地質調查評估工作場址可能含煤氣體或特殊作業環境者,不在此限。
(三)工區範圍內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興建火藥庫之籌設計畫,如工程期限在二年以內、規劃使用爆炸物期間一年以內或工區用地不敷使用者,得寄存鄰近火藥庫。
七、機關辦理爆炸物工程採購時,應於工程契約中明定廠商於申請配購爆炸物前,向機關提報預防爆炸物災害及自主管理計畫書(附件三)。廠商未依前項計畫書執行,致爆炸物失竊或重大傷害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撤換所委託使用爆炸物之廠商。
八、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爆炸物使用、管理及設施如因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工安事故或公共危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之一。
九、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時,如使用爆炸物為原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前項情形,廠商應於申請配購爆炸物前提報第七點之計畫書。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君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10日府農動字第1090168775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47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君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10日府農動字第1090168775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許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貓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等。惟因應受送達人許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公告受處分人劉○威(案件列管編號:1091104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476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威(案件列管編號:1091104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威於109年5月16日在桃園市○○區○○○二街1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設置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9015921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設置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黃○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8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1002737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指定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設置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中路二號社會住宅為桃園市第一個啟用之社會住宅,除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進駐服務市民外,並設有公設托嬰中心及庇護工場。為營造本市無菸環境,避免二手菸逸散,保護市民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桃園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設置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共訂定二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禁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二項)
公示送達田○治等人計1,95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7869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田○治等人計1,95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田○治等人計1,95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葳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23日府農動字第1090183886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48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葳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23日府農動字第1090183886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潘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貓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潘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公示送達張○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85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芽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357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蘇○珍君、彭○寧君、徐○連君、陳○偉君及周○倫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22日、109年7月1日及109年7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應受執行人潘○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090018791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潘○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潘○宏,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街158號,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鄭○叡),並於領取之日起十日內至本分局接受執行。
 
分局長 黃益三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090018787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區內厝里○○路○段○○○號4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鄭○叡),並於領取之日起十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黃益三
公告委託中華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中華大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海岸場館設施經營管理暨社區參與推廣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保字第10901672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中華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中華大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海岸場館設施經營管理暨社區參與推廣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4月15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藻礁生態環境教室經營管理。
(二)桃園市環境教育研習中心(觀音濱海遊憩區場館)經營管理。
(三)牽罟文化館(好客莊園)經營管理。
(四)石滬文化館(蚵一哨所)經營管理。
(五)培力及輔導社區經營環境教育場域。
(六)辦理海洋環境教育宣導活動。
(七)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與輔導相關事項。
(八)海岸場館與環境教育活動媒宣工作。
(九)增進桃園市海岸環境教育與生態旅遊資源之在地產業培力。
三、受委託單位:
(一)中華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中華大學。
(二)地址:新竹市香山區五福路二段707號。
(三)聯絡電話:(03)5186023。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生態保育科簡○潔科員,電話:(03)3865711分機306。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劉積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450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惠於109年5月25日在桃園市○○區○○路173號(○○汽車旅館51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戶籍位於○○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凱)。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委託左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在地連結推動環境教育及海岸管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901774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左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在地連結推動環境教育及海岸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7月9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研擬地景推廣暨創生方案。
(二)辦理海岸沙丘展覽會及社區參與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經營成果發表會。
(三)製作生態環境觀察教案。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左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7號3樓。
(三)聯絡電話:(02)2781-0111。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林○堅,電話:(03)3865711分機107。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167640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草案總說明
為執行封溪護魚保育工作,桃園市政府前以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府農漁字第一○六○一○○三二三號公告「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期限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在案。
當地居民認為實施封溪護魚成效良好,溪流水產及生態逐漸復甦,桃園市政府為使成果保持甚而精進,擬展延封溪護魚期程,以持續保護溪流水產及使生態復甦,爰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擬具「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魚期及相關規定」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禁漁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禁漁期間。(草案第二項)
三、限制事項、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及例外情形。(草案第三項)
公示送達林○誠等人計3,25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7434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誠等人計3,25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誠等人計3,25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
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71706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106年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經濟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招字第1090164037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經濟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八德區大和段558、843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S66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75411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八德區大和段558、843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S66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482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假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751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楊梅區幼獅段8、131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修正A1298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8264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幼獅段8、131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修正A1298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鈺炎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8572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鈺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鈺炎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16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豐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青田街257巷11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阿姆坪地區(商三)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612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阿姆坪地區(商三)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大溪區公所3樓13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活化再利用先期規劃成果暨古蹟保存計畫」說明會,茲定於109年8月11日(星期二)於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辦理,特此公告週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181500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活化再利用先期規劃成果暨古蹟保存計畫」說明會,茲定於109年8月11日(星期二)於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辦理,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3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時間:109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二、辦理地點: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
三、辦理目的:為週知民眾本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未來相關規劃,以深化民眾認知,凝聚在地認同。
四、公告地點:本府公布欄、本府文化局公布欄、大園區公所公布欄、蘆竹區公所公布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鄭鴻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866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鄭鴻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鄭鴻銘。
二、身分證字號:K1201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鴻銘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255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32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90269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千湖膠品實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90274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千湖膠品實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千湖膠品實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朝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90360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朝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朝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楊梅區二重溪段174-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57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8917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區二重溪段174-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57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7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謝翔竹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8878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謝翔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翔竹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58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新增「桃園市中壢區華興段348-49、348-50、349-4、350-63、350-64、350-65、350-67、350-68、354-3地號」等共9筆土地,納入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馬祖新村」範圍,並廢止「桃園市中壢區華興段348-1地號」之登錄面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1831801號
附件:變更登錄範圍圖1份
 
主旨:新增「桃園市中壢區華興段348-49、348-50、349-4、350-63、350-64、350-65、350-67、350-68、354-3地號」等共9筆土地,納入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馬祖新村」範圍,並廢止「桃園市中壢區華興段348-1地號」之登錄面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109年4月28日「桃園市109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中壢馬祖新村。
二、種類:其他。
三、新增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興段348-49、348-50、349-4、350-63、350-64、350-65、350-67、350-68、354-3地號。
四、廢止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興段348-1地號。
五、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新增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中壢區華興段348-49、348-50、349-4、350-63、350-64、350-65、350-67、350-68、354-3地號等共9筆土地,總面積為2214.07平方公尺。
(二)廢止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中壢區華興段348-1地號,面積為1573.57平方公尺。
(三)變更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中壢區華興段348-2、348-3、348-4、348-5、349、349-1、349-2、349-3、350、350-4、350-5、350-8、350-10、350-11、354、355-2、348-49、349-4、350-63、350-64、350-65、350-67、350-68、354-3、348-50地號等共25筆土地,總面積為25,283.08平方公尺。
六、公告新增理由:有利眷村文化專區整體保存再利用。
七、一部廢止理由:分割後之中壢區華興段348-1地號,作為公用道路使用中,非眷村文化專區使用範圍。
八、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九、本府93年3月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269號公告、94年4月21日府文資字第0941060640號公告登錄之歷史建築「中壢馬祖新村」,其所定著土地範圍為「中壢區華興段348-1、348-2、348-3、348-4、348-5、349、349-1、349-2、349-3、350、350-4、350-5、350-8、350-10、350-11、354、355-2地號等共17筆土地,總面積24,642.58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十、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