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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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7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7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7月2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2020羅馬尼亞EUROINVENT歐洲盃國際發明展傑出發明人。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金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得獎作品:蟬花活性物質用於抑制及∕或降低過敏反應之用途。
(二)金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得獎作品:用於改善非酒精性脂肪變性肝炎的樟芝菌絲體發酵物、其製備方法及其用途。
二、頒發108年度各區公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績效得獎機關。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優等獎:中壢區公所
(二)優等獎:蘆竹區公所
(三)優等獎:桃園區公所
(四)優等獎:大園區公所
(五)進步獎:龜山區公所
三、呈獻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地方政府海洋污染考核」成績特優。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貳、主席致詞
一、羅馬尼亞EUROINVENT歐洲盃國際發明展創辦於2009年,迄今已邁入第12屆,今年桃園市代表團表現卓越,由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市各級學校共計榮獲6面金牌、4面銀牌及2面銅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蟬花菌絲體研發迄今17年,以緩解乾眼症、降低眼壓、調節血糖及預防腎損傷等功效為主,以「蟬花活性物質用於抑制及或降低過敏反應之用途」榮獲金牌佳績,該公司並以「用於改善非酒精性脂肪變性肝炎的樟芝菌絲體發酵物、其製備方法及其用途」在本次發明展榮獲第2面金牌,傑出表現值得肯定。
二、內政部營建署自96年起持續辦理全國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以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改善市區道路及人行無障礙環境,本府亦於106年訂定「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績效考評計畫」,針對各區公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進行考核,該計畫依據行政區人口數15萬人為門檻,劃分為A、B組,108年A組由中壢區、蘆竹區及桃園區公所獲得優等,B組由大園區公所獲得優等,龜山區則獲得進步獎,恭喜獲奬的公所,亦期盼各區公所持續努力,讓城市居住環境變得更好。
三、本府積極推動海洋與海岸保護政策,在政策管理面向,成立海岸管理委員會及海岸資源保育專案小組,致力推動相關業務;針對污染防治面向,建置海洋油污應變、垃圾治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檢警海環結盟查緝平台等,在小香鯨擱淺及船舶擱淺漏油事件的處理上發揮成效;在環境監測面向,成立海岸環境監測科技中心及水質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等;在跨域合作面向,本府與海岸巡護隊、環保艦隊、環保潛水隊、海巡署第八岸及第十二海巡隊進行跨域合作,共同保育海岸與海洋資源。
除了例行性業務外,今(109)年將與中央氣象局及國立中央大學合作,簽署合作意向書,在桃園海岸設立6座海象監測站,利用雷達遙測技術全面監測桃園海域季風、波浪及海流等即時資料,形成完善的監測網也強化本市轄海洋污染應變能力。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08年度對地方政府進行海洋污染防治考核,本府榮獲海洋二組(非直轄市之臨海縣市政府)特優獎項,感謝環境保護局及海岸管理工程處的認真努力而獲此佳績。
四、有關航空城地上物協議價購案,配合第三跑道環境評估及核定土地徵收,近期進程如下:
(一)由民航局負責的第三跑道區,原列6個工區及6個時段,在落實先建後遷原則下,除第一優先搬遷區外,全區搬遷將延至113年10月再進行。
(二)地上物複估作業預計明(110)年4月辦理公告徵收,本府將於取得優先區後,進行安置街廓及配地計畫,讓居民得以順利重建家園,請工務局派員至各里駐點,以一對一及面對面的同理心從寬複估,協助居民爭取最大權益,本人將不定期到場視察。
(三)配合優先搬遷區調整,優先區公共工程擬於完成後,再進行交付安置街廓土地給居民自建,請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掌握相關土地交付期程。
(四)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內,約有4成多房屋有違建情形,禁限建之違章建築部分,二次拆遷戶以目前實際建築面積為基準,程序違建可補照者則依照法令規定可計算出的面積為基準,進行相關補償作業。期盼本府團隊能秉持「一對一及面對面的同理心」、「從寬複估」及「駐點服務」等處理原則協助民眾,讓各項工作得以順利推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地政5i心服務智慧生活新桃園
主席裁示:
本市地政創新智慧服務「地政i領件」,全國首創在地政事務所門首設置智慧服務櫃,獲內政部肯定並研議推廣至全國各縣市,謝謝地政局的用心與努力,未來請地方稅務局、各戶政事務所及工商發展局參考該局做法跟進運用,期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各機關辦理議員會勘案件或建議案,應充分尊重議員職權建議,惟倘案件涉及重大建設或決策、預算編列或其優先順序之排定、對地方建設意見分歧及案件有適法性或技術上可行之疑慮者,應將會勘紀錄錄案研議討論。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新聞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吉祥物運用頇知」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41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7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7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7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農業領域傑出人員。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第五屆行政院農委會百大青農獎項
1.葉芷妘女士
2.王姿怡女士
3.黃澤偉先生
(二)2020-2021台灣農業百大精品葉芷妘女士
(三)自創農產品牌表現傑出游紀儒先生
二、表揚攝影師吳冠昱榮獲「2020MIFA莫斯科國際攝影大賽」兩面銅牌獎。
-主辦機關:新聞處
三、呈獻榮獲「內政部評選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優良」。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扶植青年農民是我們的政策,本府目前輔導6屆青農學員,共計205人,青農投入新農業已蔚為潮流,農業發展品牌化、高質感化與特色化是必然趨勢,今日表揚「第五屆百大青農」、「2020-2021台灣農業百大精品」及「自創農產品牌表現傑出獎」得獎人員,得獎事蹟說明如下:
葉芷妘女士同時榮獲「第五屆百大青農」及「2020-2021台灣農業百大精品」2個獎項,其種植有機中藥材為主,以丹蔘為行銷亮點,近日並結合雞精為創新素材,讓中藥材融入於生活,獲得市場的肯定與認同。
王姿怡女士獲得「第五屆百大青農」獎項,在自家農場華音山莊種植綠竹筍及有機雞蛋等,並於復興區以食農教育向下扎根,教導孩子對土地產生認同與熱情。
黃澤偉先生獲得「第五屆百大青農」獎項,為中央大學昆蟲研究所碩士,學以致用種植有機葉菜類、洋香瓜及草莓等,並以培育有機農特產品為一生志業傳遞給社會大眾。
游紀儒先生獲得「自創農產品牌表現傑出」獎項,在自家農場天照地藏種植丹蔘及薑黃,推出丹蔘咖啡及薑黃咖啡,並在青農輔導計畫擔任陪伴師,提攜後輩青農不遺餘力。
二、新聞處攝影師吳冠昱創作《Run》與《IllegalWaste》2件作品,於今(109)年參加「2020MIFA莫斯科國際攝影大賽」,分別獲得「事件類運動組」及「報導新聞類環境組」2面銅牌的殊榮,特別予以表揚並頒發獎勵金2萬元。
《Run》是在全新的桃園市立田徑場上,突顯跑者「動」與裁判「靜」的強烈對比。
《IllegalWaste》則是運用光影色調巧妙刻劃衝突與對比,引發人們對於環境的反思。
因桃園海岸地形洋流非常強勁,幾乎每天都會沖積垃圾,海岸管理處清理垃圾非常辛苦,因此也呼籲市民看到海岸垃圾的同時,思考這樣的現象其實是人類與天搏鬥的象徵。
三、有關航空城地上物協議價購部分,感謝地政局及工務局團隊的努力,因今(109)年上半年方通過第三跑道環境評估及核定土地徵收,部分居民尚無搬遷準備,各機關於執行推動時間表時,應將心比心以同理心看待,秉持先建後遷原則,給予居民時間興建其家園;如無能力自行建屋者,則由市府興建安置住宅;或透過包租代管方式,協助居民安置。
目前航空城蛋白區係市政府所負責區域,將依先建後遷原則;本人並向行政院反應,希望民航局負責之蛋黃區(第三跑道區)亦能配合先建後遷原則調整興建時程。
部分基準點說明如下:
(一)後(111)年9月進行安置街廓分配土地,讓居民取得土地後能重建家園。
(二)原定113年2月全區動工之期程,為配合第三跑道居民延至113年10月,俟安置計畫完成後,再進行全區動工,將有完整4年處理安置作業,才能達到事緩則圓之效果。請地政局及工務局採取「從優、從寬、從簡」3大原則辦理,民眾如有不了解之處,應將心比心協助其爭取權益極大化,如於徵收之前完成協議價購者,均有7.5%獎勵金。請工務局由主管帶隊到各里每週至少駐點3次,以面對面、一對一方式服務居民,並由工務局做查估最後決定。民航局因工程單位人力缺乏,決定由市府代辦安置住宅,目前市府已發包約1,200戶,民航局預估有1,200至2,000戶間,未來總戶數將達3,200安置戶。部分居民提出土地或建地1坪換1坪之需求,本人將再安排專案會議進行研議。
期勉市府團隊能提供更優良的公共設施及居住條件,為居民重建更好的家園,至於地方或網路上不實之訊息,請公務同仁心帄氣和傳達民眾正確資訊,穩健推動航空城計畫。
四、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因石門水庫水位降低,供水策略採放8停2及夜間減壓方式,地方農民反應8月上旬正值二期稻作插秧期,且農委會暫時決定二期稻作不休耕,要求提高放水量由360萬噸至430萬噸,請農業局及水務局與北區水資源局充分溝通,表達農民需求。
五、南勢國小籃球隊由4-5年級同學組成社團隊,雖然參加比賽分數差距很大,仍保持運動家精神,全力以赴,堅持打完每場比賽,這種不輕易放棄的表現,值得嘉許,請教育局給予鼓勵。
桃園市國高中在體育領域一向表現良好,也請各相關局處給予加油支持。
六、有關107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公布桃園區永和里為「全臺最窮里」,經查證永和里與中北里在71年已合併為中和里,本市目前沒有永和里。
有1位桃園市民填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寫為「永和里」,整個里只有他1人報稅,該筆資料係為誤植之數據,請相關機關向財政部及媒體更正。
七、本市醫事審議委員會通過3家醫院設立及擴充計畫,國立清華大學附設醫院申請在大園A16站設立急性一般病床499床;亞東醫院於內壢設立急性一般病床482床;國軍桃園總醫院除增加放射腫瘤治療中心外,將擴增急性一般病床143床,共增加約1,000多床。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無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
(一)請各機關密切對接中央紓困3.0政策。
(二)「桃園免費一日遊」活動經費如用罄,請向本人報告,如效果良好,可研議擴大編列相關預算。
(三)請經濟發展局持續規劃辦理商圈、夜市及觀光工廠行銷活動,促進地方經濟活絡發展。
(四)請勞動局持續密切注意本市減班休息、縮減工時及就業媒合等各項勞動狀況。
(五)夜市券加碼至5萬份。
(六)各機關辦理參訪觀摩活動,如有特殊因素需更改行程者,請視情況自行調整。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通過清大附設醫院及桃園亞東紀念醫院設立案,全面提升醫療資源,守護市民健康
主席裁示:
(一)清華大學附設醫院兼具教學與研發功能,並設有醫學系,是完整設立案。
(二)亞東醫院將由遠東集團於內壢做整體開發。
(三)國軍桃園總醫院新建醫療大樓加強對急重症及腫瘤病患的醫療照護,提供南桃園及北新竹地區醫療資源。
(四)3家醫院設置案,請相關機關積極協助,提升本市醫療品質。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報告案由:內壢都市計畫變更進度(遠東紡織)
主席裁示:
(一)內壢3大開發案有嘉和麵粉廠搭配內壢車站開發案、內壢北營區與軍方協議開發案及遠東紡織廠開發案。
(二)遠東紡織廠原址將引進百貨及醫院等設施,遠東集團也將於周邊自行開發設置國際會議中心、紀念館及藝術中心等,本市並將遠東路拓寬為24公尺,未來配合臺一線的綠廊,完工後將展現內壢車站全新風貌。
(三)請都市發展局安排適當時間至內壢地區進行說明。
三、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A16機關用地取得進度(清華大學)
主席裁示:
公同共有協議部分,請多加費心處理。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觀光旅遊局「桃園好棧」活動,請各機關鼓勵同仁踴躍參加。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本市大溪區內柵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年限之司令台(含升旗台)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蘆竹區外社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司令台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2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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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7970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組織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各項航空城計畫工程業務推展、綜合性計畫、統籌年度相關預算編列、經費執行控管、跨機關工程案件協調窗口、地上物查估及複估等事項。
二、工程設計科:各項航空城計畫工程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等事項。
三、土木工程科:各項航空城計畫工程之履約管理、施工管理、驗收及移交接管等事項。
四、工程管理科:各項航空城計畫工程之督導、管考、施工品質查證、材料設備抽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施工抽查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議與訴訟案件處理、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四條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或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
◆ 預告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166892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二)連絡人:林○緒。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四)電話:03-3324700#3113。
(五)傳真:03-3324668。
(六)電子郵件:10004137@mail.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發布施行,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及同年五月十五日修
正發布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就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基於整體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訂定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擬具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修正案,共修正十二條,其要點如下:一、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新增授權規定,爰修正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二、考量建築容積獎勵一般性計算基準、方式、上限及獎勵不得重複之規定,
已修正納入都市更新條例及本辦法,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刪除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三、為加速都市更新政策推動,鼓勵重建老舊公寓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爰增訂給予容積獎勵條件。(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六條)
四、為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增訂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面積持分達一定比例同意,得給予容積獎勵。(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考量都市更新單元內之交通安全需求,人車動線及街道景觀規劃,爰增訂相關留設空間、無頂蓋街角廣場及其獎勵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六、為加速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產權整合,及鼓勵捐贈本市都市發展基金,爰增訂給予容積獎勵之條件及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七、配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並考量本市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增訂提高經本府公告指定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容積獎勵。(修正條文第九條)八、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市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認
定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考量修正前已有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為處理法規修正前後之過渡問題,爰修正法規溯及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 修正「桃園市龜山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808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龜山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龜山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8879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附「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有不動產,指政府機關(構)無償提供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之不動產及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不動產。
第三條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入。
第四條本中心應辦理公有不動產檢查。
監督機關應對本中心之公有不動產辦理定期檢查,並視其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並得納入績效評鑑內容。
第五條本中心公有不動產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情節重大者,應檢具有關證件以重大事項陳報監事會審核後,提報董事會,並報監督機關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相關規章,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前項出租應以書面為之,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並應予公證。但政府機關(構)承租者,得免予公證。
第一項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出租對象及租金之計算,適用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中心管理之公有不動產,應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審核。屬國有財產者,並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第八條本中心公有不動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各公產管理法令規定。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8897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附「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條文
第一條本準則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定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本準則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三條董事、監事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監督機關。
第四條利害關係人認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董事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董事、監事,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董事會就申請迴避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被申請迴避之董事、監事所涉利益衝突事件之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不服董事會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監督機關覆決,監督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第五條董事會、監事會知有董事、監事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未經申請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第六條董事、監事依前三條規定迴避者,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事項之討論、審議、表決及決定,並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第七條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第八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8893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附「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監督機關辦理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市長聘任之:
一、監督機關所屬都市發展、法務、財政及住宅發展等相關機關代表六人至八人。
二、具住宅發展、社會福利、物業管理與經營、公共設施投資、法律、建築或財務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三、非政府組織公益團體代表、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本中心董事長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市長聘任之。
第三條 監督機關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市長聘任之:
一、監督機關所屬都市發展及主計等相關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具住宅發展、社會福利、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第四條 監督機關應於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市長聘任之。
第五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其已聘任者,由監督機關提請市長解聘之。
董事或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後,仍認應予解聘者,由監督機關提請市長解聘之。
第六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或監事,其任期屆滿前有辭職、死亡或遭解聘而出缺時,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市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四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9193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四條條文
第四條本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之評估費用補助,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所規定金額,核計補助額度。 |
◆ 註銷本府109年2月18日府人企字第10900350751號令修正發布之「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254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註銷本府109年2月18日府人企字第10900350751號令修正發布之「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前訂於109年9月1日修正機關名稱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併同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及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
二、旨揭修正案將依銓敘部意見重行檢討後再辦。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府109年2月18日府人企字第1090035075號令修正發布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8條、第13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25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註銷本府109年2月18日府人企字第1090035075號令修正發布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8條、
第13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前為配合所屬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於109年9月1日修正機關名稱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二、旨揭修正案將依銓敘部意見重行檢討後再辦。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園區「內海里、溪海里、和帄里、五權里、埔心里、橫峰里及北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19361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內海里、溪海里、和帄里、五權里、埔心里、橫峰里及北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9年7月28日桃市園戶字第109000364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
(https://www.dayu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9954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管理道路挖掘工程,提昇道路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有關道路挖掘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本市轄內國道、省道及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未接管之道路,不在此限。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主管機關得將管理權限委任或委託本市各區公所或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執行。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豎桿、人(手)孔、閥箱等之新設、拆遷、換修、擴充(以下簡稱管線工程),或其他用途等而需要開挖路面之行為。
二、管線機構:指設置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號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
三、年度歲修路面:指先行整合多種管線申挖、汰換老舊管線、辦理路基改善、調整人(手)孔蓋、完成路面銑鋪,並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
四、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指本市為管理道路挖掘所開發之應用系統。
五、道路挖掘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主管機關同意管線機構於道路上進行挖掘作業之證明許可文件。
第二章施工申請及管理
第五條管線機構除緊急搶修、檢修及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外,應依其年度計畫,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下年度之申挖資料,送主管機關轉送有關管線機構擬訂配合措施。
管線機構應共同推派計畫召集人,無法推派時,由挖掘面積最大之管線機構擔任之。計畫召集人應負責各該管線機構間之協調與規劃整合,並於二個月內整合完成。
管線機構應依前項之整合結果,於預定施工日二個月前,聯繫相關管線機構,一併辦理道路挖掘申請。
第六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辦道路挖掘之申請人,非管線機構不得為之。
二個以上之管線機構因工程需求而有挖掘同一路段道路必要時,應一併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並得命各相關管線機構同時辦理。
第七條於本市進行道路挖掘前,申請人應先於道路挖掘管理系統填報,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第八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後,始得施工:
一、申請書。
二、設計圖說。
三、依第五條第二項整合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道路挖掘頇經桃園市道安會報核定者,並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書相關資料。
緊急性搶修工程,應於施工前於道路挖掘管理系統填報,並於開始施工之日起五日內,依第一項規定補辦申請。
申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第八條申請道路挖掘經審查通過並繳納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者,核發許可證。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予計收道路修復費。
前項費用,申請人應於領取許可證前繳納。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前一月期間之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申請人應依許可期限、施工時間、位置、面積及設計圖說等施工;但因災害或其他緊急事件,需於核准施工日前施工者,應檢附原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提前開工。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施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辦理註銷;於開工後取消道路挖掘者,應於取消挖掘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原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結案。
申請人因故未於期限內完工者,至遲應於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申請續行施工,並於取得續行施工許可證後,始得續行施工。除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之施工時間,由主管機關核定。但住宅區以日間施工為原則。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結案,並經核准者,得申請退還未施工部分之道路修復費;其依規定辦理註銷者,亦同。
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回報道路挖掘施工期間之各項施工動態資料,並應派員至現場勘查施工品質、安全措施及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第十條道路地下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垂直深度,規定如下:
一、在人行道者,不得少於五十公分。
二、桃園市編號道路或道路寬度超過八公尺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公分。
三、前二款規定以外之道路者,不得少於七十公分。
前項道路地下埋設物,因現場挖掘後無法達到規定埋設深度或採取特殊工法,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其埋設深度得不受前項限制。
前項情形,道路地下埋設物周邊應有適當結構補強設施,且不得少於三十公分。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依經相關技師簽證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結構計算書施作前項之結構補強設施。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依本府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道路挖掘作業。
第十二條道路挖掘完工後三十日內,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竣工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工程結案,並於配合主管機關會驗接管程序完成驗收後,自核准工程結案之次日起負二年保固責任。
完工後至保固期滿前,因挖掘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生路面高低不帄、龜裂或塌陷等情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
第十三條申請人或施工廠商,於道路挖掘施工或保固期間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或造成環境污染者,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道路挖掘施工中有前項情形者,主管機關並得命其停止挖掘,必要時得廢止許可證並命其回復原狀。
第十四條道路挖掘施工需使用私有土地者,申請人應以書面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且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
前項土地使用有爭議時,申請人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協商解決爭議後,始得施工。
第十五條道路新築或拓寬完工通車後三年內、年度歲修路面改善竣工核定後一年內,或未依第五條規定參與年度道路挖掘整合者,不得申請道路挖掘。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或本市重大施政計畫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既有管線之搶修工程。
三、軍用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號誌、標線路燈及交通安全設施等有關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管線系統之管線工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線工程。
申請人依前項但書規定申請道路挖掘時,主管機關得加倍收取道路修復費,並得擴大路面修復範圍。其擴大範圍長度之計算以挖掘之車道一街廓、寬度以全路寬為限。但全路寬有坐落分隔島者,其寬度應自道路邊界線計算至分隔島。修復路面應以該路面原材料為之。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指定路線或區域,管制道路挖掘:
一、國家慶典節日。
二、重大國際性會議或活動期間。
三、選舉期間。
四、已實施多種管線同時埋設之道路。
五、為公共安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十七條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申請人應將道路挖掘核准施工內容之圖說資料(含照片)製成電子檔,並上傳至道路挖掘管理系統中進行更新作業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管線機構應將所屬現有及計畫之管線埋設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年限及指定坐標系統、數值資料檔格式,傳送主管機關,建立公共管線資料庫,以供主管機關及其他申請人查閱。
第三章 罰則
第十八條未經許可擅自挖掘道路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或補辦申請;屆期未改善或補辦申請者,得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代為回復原狀,其代履行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第十九條管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ㄧ、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
四、有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拒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
五、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或造成環境污染。
六、未依第十一條之本府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但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廢止該許可證,由主管機關強制代辦道路修復作業,其代履行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第二十條管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結案或未配合主管機關會驗接管程序。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檢送資料或檢送之管線埋設資料與現況不符。
第二十一條違反第十八條之管線機構,由主管機關於每一季末統計其上一季違規次數,並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規二次者,處停止申請道路挖掘施工二個月。
二、違規三次者,處停止申請道路挖掘施工三個月。
三、違規四次者,處停止申請道路挖掘施工四個月。
四、違規五次以上者,處停止申請道路挖掘施工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依法規接受其他機關委託管理之道路,其管理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處,由受託機關報請主管機關為之。
第二十四條本自治條例所定主管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電子文件行之。
第二十五條第八條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九條緊急施工申請要點、第十一條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規定、第十二條會驗接管程序要點及第十七條管線圖資更新維護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197919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為本市自治財政需要,維護地方景觀永續發展,特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稽徵機關為本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於本市轄區內採取土石,除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依本自治條例課徵土石採取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
第四條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依土石採取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人。二、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三、未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違規行為人。
第五條本特別稅按實際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徵。但標售或價購價格每立方公尺低於新臺幣三十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第六條本特別稅每件課徵稅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七條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應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核發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土石採取地點、數量、期間及土石採取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
第八條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案件,應於通知得標人或價購人採取或提取土石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土石採取或提取地點、數量、期間及得標人或價購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
第九條經發局或水利管理機關查獲違法採取土石者,應於查獲後三十日內,將查獲地點、實際採取土石數量及行為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
第十條土石採取人實際採取或提取數量與原通報數量不同,致有短繳或溢繳稅額時,前三條之通報機關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補徵或退還。
第十一條本特別稅應繳納之稅款,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各代收稅款機構繳納。
第十二條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本特別稅之收支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十四條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至一百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20395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本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時,主席由出席之外聘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九條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時,本府機關委員或代理人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841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基礎資料之建置、學術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之管制、客家事務資料調查、蒐集及出版、活絡客家社團、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客家跨域會議及交流帄台、客家重大政策之整合行銷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語言及藝文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客家文化教材之編纂修訂、客家語言之推廣及人才之培育、客家傳統民俗禮儀、技藝之研究與傳承、客家藝術文化活動之執行推廣等事項。
三、營運管理科:客家館舍園區營運發展政策之規劃、場地管理租借及導覽、志工招募管理、館舍文物之典藏、館舍之展示(演)活化推廣、加強館際之合作交流等事項。
四、產業設施科:客家產業政策規劃、資料之蒐集與推動、產業人才之培訓、客家生活環境之調查、研究、修繕、維護與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館舍設施之修繕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物品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公共事務推動、研考業務、府會聯繫、輿情蒐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8949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171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1718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797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本局下設養護工程處、新建工程處及航空城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7970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97970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各項業務推展、工程綜合規劃、專案管理、統籌年度相關預算編列、經費執行控管、中央補助計畫及工程案件協調窗口等事項。
二、工務科:各項新建工程之施工履約管理等事項。
三、機電工程科:各項新建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
消防、弱電等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履約管理及驗收等事項。
四、土木科:道路、橋梁之工程規劃設計、變更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五、建築科:公共建築工程之工程規劃設計、變更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六、工程行政科:各項新建工程之督導、管考、保固業務、履約爭議處理、訴訟案件處理及契約檢討修訂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議、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十二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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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09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925000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9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暨本府107年3月9日府稅房字第1072001452號函。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9年11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9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09年地價稅係按109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本市109年累進起點地價為298萬1,000元,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辦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或稅額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單繳納。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則可利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機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自110年起將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個人自108年起已不寄發),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四)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八、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九、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期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reurl.cc/b61W6y)進行線上申請,除因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一、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 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7。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7。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09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9250004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109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09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有關條文如附件)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0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土地減免標準規定如下:
第7條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帅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詴驗之用地。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徵收土地自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
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第8條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詴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詴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第10條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第11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11-1條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第11-2條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11-3條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第11-4條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
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
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第11-5條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第12條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16條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17條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
◆ 公告本市109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925000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9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9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其擇定方式如下:
(1)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
高爾夫球場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
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頇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吉祥物運用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新綜字第10901918131號
附件:規定、附件一、附件二
修正「桃園市卲祥物運用頇知」,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桃園市卲祥物運用頇知」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吉祥物運用須知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府新綜字第1050310492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府新綜字第1090191813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卲祥物辦理市政及城市行銷,提升宣傳效益,並規範本市卲祥物ㄚ桃園哥之申請運用程序,特訂定本頇知。
二、本頇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
三、本市卲祥物運用,指包含商業或非商業之實體使用、專用圖檔及其衍生性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四、本頇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體使用:指使用本市卲祥物實體偶裝。
(二)專用圖檔:指由本府製作關於本市卲祥物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動態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府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三)衍生性授權產品:指以專用圖檔及本市卲祥物立體形狀為素材,為開發、產製、販售,並經本府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市卲祥物實體偶裝、專用圖檔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指本府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市卲祥物實體偶裝、專用圖檔、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觀光推廣等利用行為。
五、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本市卲祥物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出具公文。
(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
(四)專案企劃書。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本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期限:
(一)實體使用: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活動時間開始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活動時間開始之日前一個月提出。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三個月提出。
八、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
(一)實體使用:
1.操偶團隊由本府指定,並由申請人支付工作團隊相關費用(包含操偶師、偶裝運送及消毒除臭等)。
2.如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偶裝毀損或嚴重髒污,由本府委託之廠商報價修復,並由申請人負擔費用。
3.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保證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於實體使用完畢後,有前目情形者,本府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退還,不足時,得追償之;若無爭議事項或待解決事項,本府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如為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得免收保證金。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
1.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但非商業使用者,得免繳納授權金。
2.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應提供成品予本府運用。
九、申請運用本市卲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府權益之情事。
十、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間、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前項契約應納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請人不得異議: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實際運用情形與審核同意之申請內容不符。
(三)未經新聞處同意逕變更設計或提供第三方運用。
(四)不符合公益性或其他足生損害本府權益之情事。」 |
◆ 公告受處分人倪○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528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倪○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倪○元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1)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370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曾○翔、陳○陽、許○翔、施○雄、楊○地、馬○詠、黃○泰、陳○成及陳○琳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6月19日、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1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潘○源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87797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潘○源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源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2)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363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官○福君、岳○生君及趙○良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6月16日、109年7月1日及109年7月2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邱○玄等人計41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8237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玄等人計41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玄等人計41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本局109年8月3日桃社助字第1090066874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0900678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9年8月3日桃社助字第109006687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林○男君,57年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12****416)之子林○華君(U12****244)於109年6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9年7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5,065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
◆ 公示送達胡○光等人計12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8516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胡○光等人計12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胡○光等人計12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本市觀音區「藍埔里、塔腳里、保生里、坑尾里、廣興里、崙坪里、新坡里、大堀里、廣福里、大潭里、觀音里、上大里、新興里、三和里、武威里、富源里、富林里、保障里、草漯里、樹林里、金湖里及大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014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藍埔里、塔腳里、保生里、坑尾里、廣興里、崙坪里、新坡里、大堀里、廣福里、大潭里、觀音里、上大里、新興里、三和里、武威里、富源里、富林里、保障里、草漯里、樹林里、金湖里及大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9年8月5日桃市觀戶字第109000418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090194835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府都設字第109019483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因基地情形特殊致無法合理退縮建築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以下簡稱特殊基地),得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退縮建築規定之限制:(一)依規定退縮建築後,基地建蔽率未達法定建蔽率上限者。(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屬逕為分割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範圍辦理分割。
2.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之地籍範圍相同。
3.屬區段徵收發給之抵價地及公辦市地重劃分配之原始土地範圍。
三、特殊基地得依附圖檢討退縮建築,併同建築執照審查程序辦理。
特殊基地與鄰地合併檢討後依規定退縮建築仍未達法定建蔽率上限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特殊基地依附圖檢討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者,得以騎樓或其他方式設計,提送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辦理。 |
◆ 公告被移送人王○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186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被移送人王○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6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王○善戶籍地址:基隆市○○區○○路28號,經查基隆市○○戶政事務所仁愛辦公室,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被移送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分隊長張○龍),被移送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十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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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邱保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9273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邱保文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保文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隆五街9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9019166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
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帄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9年7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90129574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段及塔腳段等2地段部分土地,計462,900帄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4日至109年11月3日止,計3個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901851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自本府公告之日起,至同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對象:本市公、私場所及民眾。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本公告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側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帅蟲(孑孒)。
(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四百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
(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時,經本府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本市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
四、違反第三項第三款防疫事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款或第二款防疫事項者,分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市長 鄭文燦
附件一
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草案總說明
查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為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公告之法定傳染病,其共通點皆係透過環境中攜帶病毒之病媒蚊(埃及斑蚊及白線斑蚊)叮咬而感染,造成高燒(三十八度以上)、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或出疹等不適症狀,部分患者甚至衍生較嚴重後果(如少部分登革熱患者演變成登革出血熱,未及時治療死亡率約四至五成、茲卡病毒感染症孕產婦可能產下小頭畸形神經異常新生兒等),且目前仍無特效藥物可供治療。為避免上述病媒蚊傳染病社區流行風險,民眾頇落實環境中病媒蚊孳生源之清除工作,爰公告本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共公告四項,其公告重點如下︰
一、執行時間。(草案第一項)
二、執行對象。(草案第二項)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草案第三項)
四、違反事項之罰則。(草案第四項) |
◆ 公告有關江南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948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江南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江南志。
二、身分證字號:F1243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南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38-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9年7月20日建證字第5364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194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世慶。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117號1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四款「海濱及海域」之範圍,係以帄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之低潮線為界,向陸地部分至最低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為本法「濱海」範圍;向海沿伸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所稱領海(十二浬)部分則為本法「海域」範圍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8年03日
發文日號:經務字第10904603550號
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四款「海濱及海域」之範圍,係以帄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之低潮線為界,向陸地部分至最低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為本法「濱海」範圍;向海沿伸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所稱領海(十二浬)部分則為本法「海域」範圍。
部長 王美花 |
◆ 公告魏○蓁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本府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完成後,續行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9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942252號
附件:109年度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魏○蓁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本府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完成後,續行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9日止。
依據:依地政士法第48條及109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09年度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懲戒決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府地籍字第1090194225號109年度地懲字第2號
被付懲戒人:魏○蓁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Y2203*****
住址:桃園市平鎮區**路**巷**弄**號
地政士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087號開業執照字號:(95)桃市地字第001561號事務所名稱:魏○蓁地政士事務所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區○○路45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違反地政士法事件,本府決議如下:
主文
被付懲戒人魏○蓁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本府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完成後,續行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
事實
一、案係本府地政局(政風室)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涉及地政士違規事件,陳報本府辦理,經本府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0438號、107年度偵字第5125號、第5128號、第8819號及第19725號緩起訴處分書,被付懲戒人係本市桃園區○段○地號土地買賣案件之承辦地政士,辦理登記過戶前夕,始發現漏未辦理複丈(鑑界)作業,被付懲戒人即指示其員工前往桃園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複丈,為加速辦理土地複丈(鑑界)作業,並指使其員工向承辦測量助理轉達:「倘其提前辦理土地複丈(鑑界)作業,則給付新臺幣4,000元加班費」之意思,承辦測量助理允諾將提早辦理,該被付懲戒人之員工並於複丈(鑑界)後,在現場交付賄款。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定被付懲戒人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且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犯行,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4月1日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本府以109年1月9日府地籍字第1090004385號函請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月21日以陳述意見函回覆
略以: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所載交付賄款之情,係地主欲儘早完成測量,多次至地政事務所當面請託儘速測量,造成地政人員莫大困擾,地主深覺不好意思,請求代為轉交予地政人員作為茶水費。
(二)本人認為地政人員收受上開費用無礙公務體系之廉潔及公正性,且金額非鉅額,始願意代為轉交,本人藉刑事訴訟程序已認知前開行為不妥,並深切反省,懇請從輕處分。三、本府依上開事實,於109年6月30日提付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被付懲戒人未親自到場,依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7點,懲戒委員得逕依前開事項,作成決定。
理由
一、按「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三、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款、…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分別為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第3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為考試及格、合法執業之地政士,於受託辦理地政相關業務時,交付賄款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且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犯行,確已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款規定,爰依地政士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第3款規定予以懲戒處分,以符法制,決議如主文。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陳○禎
委員丁○和
委員葉○華
委員張○華
委員李○貞
委員王○蕙
委員陳○良
委員彭○雯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如不服本懲戒決定,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地政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
◆ 公告魏○蓁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9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942212號
附件: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魏○蓁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9日止。
依據:依地政士法第48條及109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懲戒決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府地籍字第1090194221號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
被付懲戒人:魏○蓁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Y2203*****
住址:桃園市平鎮區**路**巷**弄**號
地政士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087號開業執照字號:(95)桃市地字第001561號
事務所名稱:魏○蓁地政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區○○路45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違反地政士法事件,本府決議如下:
主文
被付懲戒人魏○蓁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
事實
一、案係本府地政局(政風室)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涉及地政士違規事件,陳報本府辦理,經本府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0438號、107年度偵字第5125號、第5128號、第8819號及第19725號緩起訴處分書,被付懲戒人係本市楊梅區○段○地號土地等多名地主之委任地政士,受託辦理分割複丈及登記業務,被付懲戒人請託測量助理協助加速辦理分割複丈作業,事成後指示員工交付賄款予該測量助理。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定被付懲戒人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且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犯行,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4月1日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本府以109年1月9日府地籍字第1090004385號函請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月21日以陳述意見函回覆略以: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所載交付賄款之情,係因該分割案件繁雜,多次叨擾催促地政人員,造成地政人員須加班趕件,對此開發業主深感抱歉,本人受業主之託代為轉交加班費。
(二)本人認為地政人員收受上開費用無礙公務體系之廉潔及公正性,且金額非鉅額,始願意代為轉交,本人藉刑事訴訟程序已認知前開行為不妥,並深切反省,懇請從輕處分。三、本府依上開事實,於109年6月30日提付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被付懲戒人未親自到場,依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7點,懲戒委員得逕依前開事項,作成決定。
理由
一、按「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三、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款、…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分別為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第3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為考試及格、合法執業之地政士,於受託辦理地政相關業務時,交付賄款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且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犯行,確已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款規定,爰依地政士法第43條第1項第
3款、第44條第3款規定予以懲戒處分,以符法制,決議如主文。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陳○禎
委員丁○和
委員葉○華
委員張○華
委員李○貞
委員王○蕙
委員陳○良
委員彭○雯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如不服本懲戒決定,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地政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
◆ 公告指定桃園市連鎖便利商店與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後三個月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901556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連鎖便利商店與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後三個月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便利商店)、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等五家連鎖便利商店,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度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咖碼股份有限公司(cama)、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連鎖咖啡店,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麥當勞)、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肯德基)、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必勝客)、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摩斯漢堡)、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拿坡里)、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SUBWAY)等七家連鎖速食店,位於桃園市境內一樓門市前騎樓及庇廊範圍全面禁止吸菸,位於二樓以上或前方未設置騎樓及庇廊則不屬公告範圍。
二、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之空間,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為騎樓,僅有遮蔽物覆蓋者為庇廊。
三、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遠東段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0920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978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遠東段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0920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號M261樁位案」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962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號M261樁位案」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帄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帄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石頭段42-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0921等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977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石頭段42-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0921等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09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93500821號
主旨:公告本市109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9年10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繳納期間末日因適逢週休例假日,順延至11月2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09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採定額開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工商/金融憑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線上查繳稅款(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補單繳納,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
(https://www.tytax.gov.tw)申辦,領有工商憑證者則可利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於開徵期間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自110年起將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利用工商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四)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八、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九、罰則:
(一)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由交通部補貼其109年使用牌照稅50%。但小客車租賃業租賃期1年以上且汽缸總排氣量逾3,600立方公分之營業車輛,109年下期不適用之。
十一、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期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reurl.cc/b61W6y)進行線上申請,除因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十三、小客車、大客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如下: |
◆ 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9019327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帄均地權條例第59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及內政部109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901298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範圍:桃園市桃園區三元段546-1地號等83筆土地及忠義段996地號等18筆土地(如重劃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110年2月14日止共計6個月。
市長 鄭文燦 |
◆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次公開展覽)」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908199572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次公開展覽)」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09年8月10日起至109年9月8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林口、八里、泰山、五股、新莊等5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蘆竹、龜山等3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9年8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八里區公所;109年8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五股區公所;109年8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9年8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新北
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
◆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2007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徐○懿醫師已於109年8月1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