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8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8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8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2020全球卓越建設獎及2020國家卓越建設獎共30項獎項。
(一)2020全球卓越建設獎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1.水務局:金獎-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環境類)
2.工務局:銀獎-老街溪河岸公園(環境類)
(二)2020國家卓越建設獎
1.工務局
(1)金質獎:桃園市遊戲場統包工程(埔頂公園、橫山書法藝術公園)(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都會果園。頭重溪柚子公園(最佳施工品質類)
(3)優質獎:桃園市大溪區埔頂公園景觀改善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4)金質獎:桃園市八角店生態埤塘公園(最佳環境文化類)
2.養護工程處
(1)金質獎:龍潭體育園區(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桃園市中壢區公15公園天幕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優質獎:綠驛草妍道-蘆竹區山外路休憩環境營造計畫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4)優質獎:蘆竹區桃49-1中興路(0k+000-0k+950)道路品質改善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5)優質獎:桃園市桃園區人本道路-大興路(興一街-大有路)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6)優質獎:桃園市中壢區公15公園天幕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3.新建工程處
(1)卓越獎:桃園流行音樂露天劇場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北區客家會館(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桃園市巴陵綜合行政中心新建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4.水務局
(1)特別獎:桃園市龜山區桃園機場捷運A7站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老街溪斷面44至斷面46-1堤防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優質獎:桃園市八德區舊大湳圳排水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5.農業局
(1)優質獎:竹圍漁港上架場(修船碼頭)興建計畫-第二期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桃園市竹圍漁港薄膜天幕(最佳施工品質類)
(3)優質獎:竹圍漁港上架場(修船碼頭)興建計畫-第一期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6.交通局
(1)卓越獎:桃園市中壢區中壢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暨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桃園市經國轉運站(最佳管理維護類)
7.都市發展局特別獎:崙坪文化地景園區(最佳環境文化類)
8.住宅發展處
(1)金質獎:「桃園市中壢區一號基地(東寮段325-4地號)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最佳社會住宅類)
(2)金質獎:桃園市八德區三號基地(興仁段621地號)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最佳社會住宅類)
9.教育局金質獎:桃園市大溪國民小學運動中心(最佳環境文化類)
10.消防局優質獎: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幼獅分隊拆除重建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11.中壢區公所
(1)優質獎:桃園市中壢區新街金華市民活動中心及公托中心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中壢區中央公園整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本府首次參加「全球卓越建設獎」由水務局「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及工務局「老街溪河岸公園」奪得1金1銀殊榮。水務局「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去(108)年獲「2019年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環境文化類特別獎,以「復育、保育、教育」為發展願景,循環經濟及低度開發為概念,活化區內閒置空間,將山豬湖打造為兼具人文、生態及教育價值之特色生態公園,榮獲「2020全球卓越建設獎」環境類金獎。
工務局「老街溪河岸公園」推動老街溪第2階段改造計畫,採取全樹形移植工法,進行土壤改良及樹穴擴大,納入循環經濟概念,提升植栽及休憩功能,將親水綠帶改造為森林公園,獲得「2020全球卓越建設獎」環境類銀獎。
二、「國家卓越建設獎」由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自95年開辦至今14年,針對國內公私部門優良建築及公共工程進行評選,共有7種獎項,分別為最佳規劃設計類、最佳施工品質類、最佳管理維護類、最佳環境文化類、最佳都市更新類、最佳社會住宅類及綜合卓越成就獎/綜合成就獎;獎別分為卓越獎、特別獎、金質獎與優質獎4項。
本府今(109)年精選11個機關提案28件工程參加,全數獲獎,共獲2座卓越獎、2座特別獎、10座金質獎及14座優質獎,成績豐碩。
有關「2020國家卓越建設獎」本府得獎項目略述如下:
(一)卓越獎2座均屬「最佳規劃設計類」,得獎作品為新建工程處「桃園流行音樂露天劇場新建工程」及交通局「桃園市中壢區中壢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暨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
新建工程處「桃園流行音樂露天劇場新建工程」位於青埔特區A17領航站,此案設計將地景、空間、聲音及建築配置巧妙融合,內部形成可回應音響和視覺環場效果的音樂劇場,對外則能有效解決人潮疏散限制,以優秀且專業的設計風格,將此地打造成為可舉辦音樂、電影、市集、展覽及露營等多功能場域。
交通局「桃園市中壢區中壢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暨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分兩階段推動中壢國小老舊校舍重建計畫,融合地下停車場、學校教學及學生運動空間等需求,於新舊交替期間同步進行施工及使用,並同時保留歷史脈絡、交通動線及友善空間。
(二)特別獎2座為都市發展局「崙坪文化地景園區」/「最佳環境文化類」及水務局「桃園市龜山區桃園機場捷運A7站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都市發展局「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原為閒置營區及中華電信受訓所,將舊建築地貌轉化為公共開放空間綠地,設計融合舊建築、舊地貌及環境紋理等特色,呈現和諧寧靜的地景之美,同時善用現地廢棄木材製作家具,引進再生木料創作藝術品等,打造特色亮點,目前由客家事務局經營,設置工藝館及美食館等,提供民眾休閒使用。
水務局「桃園市龜山區桃園機場捷運A7站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緊鄰周邊合宜住宅,污水處理採全數地下化設計,地面上作為生態景觀公園,採用低衝擊開發技術(LID)的水資源中心,透過地景建築和生態工法降低設施量體衝擊,提高與周圍環境相容度,減輕居民對水資源回收中心的「鄰避效應」,未來推動改管計畫及再生水利用,打造此地成為與自然共存永續發展的生態環境教育場所。
(三)此外亦獲得10座金質獎及14座優質獎等多個獎項,代表市府團隊用心辛勤規劃執行之美好成果。
升格前本市公共工程得獎項目較少,本人自上任以來,鼓勵各機關積極參獎,期望能以嶄新的角度看待公共工程,追求建築風格、創新設計及更高標準,目前本市仍有許多重大公共建設正在進行,如臺鐵地下化、捷運工程、航空城計畫及重劃區等,期許同仁持續努力呈現城市新風貌。
公共建築工程無論大小,都應追求質感、美感、創新、可及性及耐用度,勇於挑戰框架及思維,工程設計應細緻討論,不應急就章,本於負責任之態度,引進專家意見及居民參與,為民眾提供高水準公共建設及環境規劃,一起成就更好的桃園。
三、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遶境活動即將登場,請警察局、文化局、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及大溪區公所全力以赴,以防疫安全為前提下,延續這百年傳統習俗。
四、富岡鐵道藝術節、竹圍漁港音樂派對及新屋農博環境教育園區露營體驗等活動,請多加宣傳踴躍參加。
五、國道3號增設大鶯豐德交流道計畫於今年8月7日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支持,同意修正可行性研究內容報行政院核定,增設連絡道出入八德區豐德路與大溪區大鶯路,工程總經費約54億元,因此路段高低落差較大,工程將採取雙苜蓿葉型作為交流道方案,以符合高速公路匝道進場規範,待交流道通車之後,將增進八德擴大及埔頂都市計畫區聯外交通,大幅提升八德、大溪及埔頂等生活圈的交通便利性。
六、桃園鐵路地下化總長18公里,起於新北市鳳鳴站,迄於桃園市平鎮站,目前尚有7年以上工期,本人去年9月特別向行政院提議,於鶯歌及平鎮先行設置臨時車站,今年8月3日經由行政院正式核定平鎮臨時站計畫,預定於115年完工,將有效分散中壢車站運輸負荷。
七、「以工代賑」方案是政府為照顧弱勢家庭,結合救助資源與提供工作機會,讓民眾可以靠自己勞力謀生,本質上屬短期性工作。
「以工代賑」代賑金超過基本工資23,800元之縣市,僅有新北市與高雄市,且員額數量不多,其他縣市皆是以基本工資23,800元為基準或以下居多。
社會局基於長期照顧之好意,將部分代賑工轉為臨時人員,少數人員之薪資因轉職略有下降,因而引起誤解。
請社會局將心比心柔性處理,讓以工代賑人員充分了解,請其轉職之目的,實際是為協助他們工作長期化之措施。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主席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一)本市居家檢疫人數平均每日仍達2,000餘人,請民政局及各區公所多給予民政同仁鼓勵。
(二)防疫旅館及外籍人士檢疫的部分,請觀光旅遊局及警察局持續辦理。
(三)請衛生局安排本人非公開行程視察防疫旅館。
(四)第三波國外疫情再起,各機關仍須依防疫規範持續辦理。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
(一)本府1樓紓困諮詢櫃臺同意經濟發展局請示予以裁撤,保留虎頭山臨時辦公室及專線服務持續提供民眾諮詢服務。
(二)夜市券加碼4萬4,000份,目前已有44萬餘民眾參與抽獎,另請經濟發展局研議有關商圈及菜市場等之振興方案。
(三)農業局農遊券部分可結合教育局戶外教學,安排學生前往休閒農場、環教園區及觀光工廠等場地進行體驗。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臺鐵平鎮臨時站建設計畫規劃成果及期程說明
主席裁示:
(一)請都市發展局協調臨時車站興建施工前,閒置土地先設置停車場。
(二)平鎮臨時站總工程經費約11.87億元,其中6.9億元跟桃地計畫共用,餘4.97億元則比照鳳鳴臨時站,由中央負責支應。
(三)請捷運工程局到平鎮區舉辦說明會,並安排本人親自出席。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國道3號增設大鶯豐德交流道可行性研究
主席裁示:
(一)請交通局分別於大溪及八德地區召開說明會。
(二)新聞處如需發有關今日報告2案之新聞稿、line或臉書等訊息,可採用此2案專題報告動畫圖檔。
(三)請交通局主責安排專案會議,召集水務局及工務局整合討論大鶯豐德交流道、大科崁水與綠計畫防汛道路及中庄調整池計畫。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都市發展局及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指示:下週請安排交通局報告中豐交流道設置案。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33分
桃園市政府第27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7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8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
一、頒發桃園市109年上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桃園區:福元里守望相助隊
(二)桃園區:同安里守望相助隊
(三)桃園區:龍壽里守望相助隊
(四)中壢區:永福里守望相助隊
(五)楊梅區:東流里守望相助隊
(六)大園區:沙崙里守望相助隊
(七)大園區:?林里守望相助隊
(八)觀音區:新坡里守望相助隊
(九)觀音區:廣福社區守望相助隊
(十)平鎮區:東勢里守望相助隊
二、頒發108年度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獲獎名單。
(一)特優:桃園區公所
(二)優等:中壢區公所
(三)優等:大園區公所
(四)甲等:八德區公所
(五)甲等:觀音區公所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獲得本市109年上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包括桃園區福元里、同安里、龍壽里、中壢區永福里、楊梅區東流里、大園區沙崙里、?林里、觀音區新坡里、廣福社區及平鎮區東勢里等10個隊伍,感謝各隊對地方治安的貢獻;目前本市守望相助隊共計1個大隊、10個中隊及155個分隊,隊員達1萬1,842人。各隊平時支援各項社區勤務,並協助警察維護治安,每半年皆遴選出績優10隊,並頒發獎金予以鼓勵。守望相助隊的成立,對於治安協勤、協助救災及團結社區均有助益。本人上任後,將守望相助隊運作制度化,不僅添購制服與勤務鞋、辦理保險、年度訓練及業務觀摩等,每月並提供大隊2萬元、中隊2萬元及分隊2萬5,000元運作經費,希望透過編列各項經費補助,照顧每位辛勞付出的守望相助隊夥伴。
二、日前媒體報導,本市105家農地違建工廠、面積逾40公頃,本府先前清查,自105年5月20日以後,列管農地疑似違規工廠僅28家、面積約2.2頃,報導資料有誤。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105年5月20日前興建的農地違建工廠,可取得臨時登記證,之後興建則可採取斷水斷電、強制拆除等措施。本府針對興建中的農地違建工廠即報即拆,近年拆除面積為全國第一;請經濟發展局於8月底完成圖資比對及現地清查,28家疑似違規農地工廠如確為農地違建,基於避免農地污染、公安及環保等考量,將依法先勒令停工,若為程序違建,業者可申請補照,若不能補照,將輔導遷廠,若業者不配合,將斷水斷電並強制拆除。
三、關於航空城安置計畫,本府現已發包3個基地的安置住宅1,200戶,民航局亦委託本府興建1,200至2,000戶,請地政局及工務局進行家戶調查,確認居民選擇領取補助、安置街廓配地或安置住宅選項。安置住宅方案請多加宣導,因3房房型社會住宅近似安置住宅規格,可分梯次安排里長至社會住宅參觀,增加民眾對安置住宅的信心。
安置街廓部分,本府已設安置拆遷服務中心,將規劃協助居民興建住宅。請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研議,提供居民安置住宅的標準式樣,以降低其興建成本;另遴選合格營造廠商推薦給居民,單價約為每坪8萬元左右,即使建材上漲也不會超過太多,讓住戶透過本府推薦的優質營造廠商,便於興建安置街廓住宅。若住戶想共同興建,可以採取標準化式樣,如要個別化,則推薦營造廠商,讓安置過程更順利。此外,優先搬遷區的認定,近來民眾參加優先搬遷區意願提高,本府現在採取雙軌制,若街廓與工區認定具完整性且可分離,則該區域劃入優先搬遷區。同仁應秉持同理心、將心比心,勿被錯誤網路謠言影響,協助民眾爭取最大利益。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一)本市永平工商及成功工商109年度第1學期建教僑生專班新生共計195人,預計109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間來台,請教育局與觀光旅遊局協助2校境外僑生返台後入住防疫旅館。
(二)登革熱防治方面,市府於風險區域設立篩檢站,主動發現11名潛藏的登革熱確診個案,未來有症狀者將持續送檢,以避免案例潛伏風險,並持續定期環境消毒及加強社區宣導。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
(一)請觀光旅遊局持續加強推動本市安心旅遊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活動。
(二)請勞動局持續追蹤休假或失業勞工情況。
(三)請經濟發展局儘速執行第2波夜市券發放。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報告機關:體育局報告案由:109年下半年獨木舟活動報告主席裁示:
(一)獨木舟為新興水上活動,不僅是體育競賽項目,亦簡單易學,適合民眾廣泛參與,請體育局考量水上安全及融合在地特色,評估合適水域地點,多加推廣,如大溪河濱公園、中庄調整池、老街溪攔河堰部分、南崁溪及書法公園等。
(二)今(109)年9月6至8日於阿姆坪生態公園及9月26日於國立體育大學游泳池舉辦的獨木舟活動,請安排本人行程。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本市桃園區西門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A棟左側校舍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本市桃園區南門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第一棟校舍、司令台(含升旗台)及警衛室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航空城及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列管案請各業務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玖、臨時動議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桃園大眾捷運公司推陳出新,推出「玩味機捷線Follow覓」美食書,由魚夫手繪並撰稿,圖文並茂介紹機場捷運沿線美食,請同仁能夠按書索驥搭乘機場捷運品嚐美食、體驗沿線風光。
二、地方創生部分,請區長安排時間與研考會討論。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16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2005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附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管轄之道路及其附屬工程。
前項附屬工程,指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附屬工程。
第四條 本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相關管理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
(一)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及挖掘管理。但依本項規定應歸其他機關管轄之道路,不在此限。
(二)共同管道之設置、使用、管理及維護。
二、交通局︰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及其沿線使用道路,設置公車站牌、候車亭及售票亭之核定及管理。
(二)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維護及管理。
(三)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備)之設置及管理。
(四)本市交通維持計畫書之核定及管理。
三、農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已編號農路之管理。
四、地政局:農地重劃區內農路之管理。
五、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區域未編號農路之管理。
六、本市各區公所:里鄰未編號農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等管理事項。
七、警察局︰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之管理。但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業務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八、環境保護局︰市區道路之路面及其側溝之清潔維護。
九、水務局:市管河川之水防道路養護、修復及管理。
十、經濟發展局:本府開發在案之報編工業區公有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等管理事項。
前項業務劃分有疑義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本府工務局協調有關機關辦理。
本府各管理機關得將其第一項職掌之業務委託本府其他機關、民間團體、學術機構辦理,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依法留設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由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管理維護之責,不得有擅自圍堵、與鄰接地帄面不齊帄,或鋪面防滑性不足、脫落、破損等影響通行或安全之情事。
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0779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施政願景、施政策略研擬、施政計畫彙編、施政報告彙編及其他與市政規劃有關之分析研究等事項。
二、研究發展組:市政創新、辦理民意調查、召開研考委員會議、委託研究計畫審議、出國報告追蹤及其他與市政發展有關之分析研究等事項。
三、管制考核組:重大建設計畫及市政重要案件管制、議會議決事項管制、公文稽核、其他有關計畫管制及管考業務分析研究等事項。
四、為民服務組:政府服務品質考核、推動便民服務措施、一九九九專線服務、便民服務志工隊、人民陳情案件管制、監察案件列管與相關研究分析、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臨時人員管理、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0653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綜合性政策及相關策略規劃、整體開發策略研析、工程規劃與執行及督導建築管理、住宅開發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與通盤檢討、審議、法令修訂及數值地形圖之測製等事項。
三、都市行政科:都市計畫樁位測定、都市計畫拆建工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執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及救濟、都市計畫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提供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四、都市設計科:都市設計審議、都市設計相關政策推動及法令擬定、城鎮風貌型塑相關政策推動及規劃、都市景觀相關法令制度研訂等事項。
五、國土計畫科:國土計畫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國土功能分區與使用地劃設及調整、國土功能分區樁位測定及管理、國土功能分區證明核發、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執行及使用許可、違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及救濟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06537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0648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刪除)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0885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第一組組長。
三、第二組組長。
四、第三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ㄧ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1168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ㄧ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6年度清字第12973號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清字第12973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清字第1297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號
代表人 鄭○○住同上
代理人 李○○住同上 徐○○住○市○區○路○段○巷○弄
被付懲戒人 吳○○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
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隊員
彭○○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小隊長
賴○○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隊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於民國10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吳○○、莊○○、彭○○、賴○○均申誡。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一)、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本市新屋區亞洲保齡球館發生火警,本府消防局動員大批人力搶救,6名消防隊員卻不幸殉職。案經監察院於104年1月29日履勘案發現場並聽取本府各機關簡報,嗣於105年3月至5月及106年8月分別約詢本府各局處相關人員、時任秘書長游○○、消防局局長胡○○、內政部消防罫罫長葉○○及所屬人員後,業調查竣事。本市八德區公所技士林○○(本會於106年11月22日判決降壹級改敘)、新屋區公所技士鄭○○(本會於109年2月19日判決不受懲戒)、消防局分隊長吳○○、隊員莊○○、小隊長彭○○、隊員賴○○及股長湯○○(本會於107年1月25日判決記過壹次)等7員,因有公務員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其等違法失職事實如下:緣桃園縣市府消防局新屋分隊分隊長吳○○於100年7月,告訴該分隊隊員對保齡球館消防安檢要放水,此後,隊員莊○○、彭○○及賴○○,明知該館消防安全設備持續存在多項缺失從未改善,卻在安檢紀錄表上勾選合格並蓋章,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檢察官以涉犯偽造文書及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在案。
(二)、查吳○○等經監察院調查,核有消防安檢登載不實等未盡職責及違法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1、監察院106年10月11日調查報告。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104年度偵字第10568號起訴書。
乙、被付懲戒人吳○○答辯意旨:
一、查原移送書將吳○○移送懲戒,無非以吳○○於100年7月告訴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新屋分隊隊員對亞洲保齡球館(後改名為新屋保齡球館)消防安檢要放水,此後,隊員莊○○、彭○○及賴○○,明知該館消防安全設備持續存在多項缺失從未改善,卻在安檢紀錄表上勾選合格並蓋章,經檢察官以涉犯偽造文書及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在案云云為理由,並以監察院106年10月11日調查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104年度偵字第10568號起訴書為證據云云。惟:
(一)、原移送書指稱吳○○於100年7月間告訴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新屋分隊隊員對保齡球館消防安檢要放水云云,顯非事實,原移送書所附上開監察院調查報告雖載稱該隊隊員林○○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分隊長吳○○、小隊長謝○○曾請其不要如實登載以免新屋保齡球館管理權人劉○○再受處罰云云,並就林○○嗣於該院106年8月30日詢問時所稱吳○○、謝○○並未告訴其不要如實填載之證詞,認林○○既於刑案調查及偵訊中均證稱吳○○、謝○○告訴其不要如實填載等語,且於偵查中具結所為證言係屬真實,則林○○上開證詞,顯係事後迴護之詞云云,又謂林○○就其於桃園市調查處調查時受不當影響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其於偵查中亦坦承於安檢紀錄表登載不實犯行,其所言並不足採信云云,但原移送書及上開監察院調查報告均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所揭示之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容下述)。
(二)、查林○○於104年4月20日於桃園市調查處所為之供述,有不正方式訊問之情形,而影響林○○之自白任意性,此依是日桃園市調查處製作筆錄之錄音,即可發現林○○係因調查人員先行表示「業者承認都沒有改善」、「我知道你們分隊有個跟他很熟啦,長官級的」、「當時分隊長是誰?」、「我們心裡想是別人給你壓力,你也不至於收人家錢」,更進而提到「你太太我看也懷孕是不是?」、「如果沒有這樣子的話,案情會比較複雜」、「書面的資料你的情節比較誇張…現在證據是指向你啦,我們剛才長官的意思」等語,造成林○○心生恐懼而稱:「所以我不講,我會死得很慘」、「那我現在要怎樣…」等語,調查人員隨即進一步稱「你如果沒有一點積極的表示、配合,沒有辦法爭取到比較好的待遇」云云,林○○因此迎合調查人員所要之答案,而稱「小隊長跟分隊長都有稍微提過」等語云云,此有林○○是日受訊問時之錄音檔2時27分至2時36分錄音可憑(容下另述勘驗錄音光碟結果)。是以,林○○當時係處於害怕、畏懼之狀態,以為只要說出調查人員所要之答案,自己就會沒事,又想起其當初舉發新屋保齡球館違反消防法後回隊上,長官指稱其執行態度不佳、不要與民眾發生衝突、有人投訴等情,而懷疑是否就是因為業者與長官熟識,才會如此,進而揣測長官應是為袒護業者而向其施加壓力,始於嗣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仍為相類供述,不敢推翻先前說詞。然林○○上開供述,顯係受調查人員誤導,已失去自白之任意性,且其返家後,幾經回想,分隊長吳○○及小隊長謝○○均未針對新屋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檢查為任何具體放水或通融之指示,深恐因自己迎合調查人員及自己懷疑、揣測之說詞,影響到長官,故心情感到不安,其後多次致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書記官,詢問何時要再傳訊,書記官則回覆等候檢察官通知,而期待於檢察官再次訊問時得以更正說詞,詎檢察官即未再傳訊,其因而無法於偵查中說明實情。就上述情事,林○○除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提出刑事準備狀(附件一)予以敘明外,並於法院104年8月20日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時,就法官關於此節之詢問亦再次加以說明,而記載於是日準備程序筆錄(附件二)。
(三)、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5年2月18日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播放林○○104年4月20日於桃園市調查處受訊問時之錄音光碟,經勘驗結果,從該錄音可聽出調查人員一開始即已設定林○○有做不實之檢查登載,另以業者已坦承未修改檢查之缺失誤導林○○,造成林○○心理上之壓力及誤認業者可能真的沒有修改缺失。此外,調查人員亦誘導林○○如能配合檢察官即可爭取較好之待遇,甚至不會起訴,另以林○○長官給其壓力,誘導林○○確實有此情事,是林○○提及分隊長吳○○有要求他不要刁難業者之陳述,顯係遭到調查人員誘導所為之陳述,且林○○陳述到最後亦明確提及其這樣陳述好像會害到人家,卻又遭到調查人員打斷,而要求林○○為自己及其懷孕之妻子想就好,可見林○○所為陳述並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係受到調查人員誘導及不正方式之訊問,顯有瑕疵與不實,應無證據能力。就此勘驗結果,上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甚詳(附件三)。
(四)、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16日審理時傳訊證人劉○○,由法院令其具結為證,並由被告吳○○等人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復由檢察官行反詰問,劉○○證稱自己為義消,而認識林○○,但並不熟,就新屋保齡球館之消防安檢,從未拜託他人轉告林○○不要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或舉發單,其於遭受裁罰後,亦未曾透過關係向消防單位關說或請託能對新屋保齡球館之安檢放水,不要確實執行;又其雖於吳○○擔任分隊長時,與吳○○相識,但亦只有在聚餐時始會碰面在一起,從未去找過吳○○關說希望其轄下之消防隊員於安檢時放水,上開劉○○所為證述,均記載於是日審判筆錄(附件四)。
(五)、至吳○○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複查紀錄表主管核閱欄上蓋章,亦僅係於形式上複核,確認同仁有無實施檢查工作,並無法對同仁所做之安檢至現場查核,故就其隊員於紀錄表上所記載之內容與現場檢查之情況是否一致,無法於複核時發現,其並不清楚紀錄表上之記載是否與現場情況一致,如隊員於檢查紀錄表上勾選合格,其即亦認為合格,其無從擔保同仁之記載一定正確無訛,亦即吳○○無從於複核時再去檢查一遍,以查核其隊員所為之記載,是否與現場實際檢查情形相符,而僅為書面審查,只要其隊員記載合格,其即認為符合,是其既無法從紀錄表上之記載為判別,自無與林○○等人有何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圖利之罪行犯意可言。
(六)、末查,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諭知於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即傳喚相關證人到庭進行詰問及反詰問程序,除已傳訊上開證人劉○○到庭作證外,亦已預定傳訊證人林○○,屆時即由吳○○之辯護人等對林○○進行主詰問,並由檢察官進行反詰問,就林○○於桃園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供述,究有無證據能力及證據力之判斷,自由法院調查證據後為認定,在未經法院認定吳○○構成上開犯罪確定前,自應推定其為無罪。是原移送書以監察院調查報告及起訴書為證據,指稱吳○○於100年7月間告訴其隊員對新屋保齡球館消防安檢要放水云云,而將吳○○移送懲戒,實有悖於「無罪推定原則」,自屬不當。
二、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裁判要旨揭示: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訊問或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因此,訊問者或詢問者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訊問或詢問方式,是否法之所許,端視其誘導訊問或詢問之暗示,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而異。如其訊問或詢問內容,有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之陳述,乃屬虛偽誘導,或有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之危險,致為異其記憶之陳述,則為錯覺誘導,為保持程序之公正及證據之真實性,均非法之所許(附件五)。準此,林○○在桃園市調查處調查人員表示「業者承認都沒有改善」、「我知道你們分隊有個跟他很熟啦,長官級的」、「當時分隊長是誰?」、「我們心裡想是別人給你壓力,你也不至於收人家錢」、「你太太我看也懷孕是不是?」、「如果沒有這樣子的話,案情會比較複雜」、「書面的資料你的情節比較誇張…現在證據是指向你啦,我們剛才長官的意思」、「你如果沒有一點積極的表示、配合,沒有辦法爭取到比較好的待遇」等語之誘導下,因心生恐懼,而迎合調查人員所要之答案,始稱「小隊長跟分隊長都有稍微提過」等語云云,其處於畏懼狀態下,一方面以為只要說出調查人員所要之答案,自己就會沒事,一方面想起其當初舉發新屋保齡球館違反消防法後,長官曾指稱其執行態度不佳、不要與民眾發生衝突、有人投訴等情,而懷疑及揣測長官應是為袒護相識之業者而向其施加壓力,於嗣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亦為相類供述,不敢推翻先前說詞,然其返家後,幾經回想,吳○○及謝○○均從未針對新屋保齡球館之消防安檢為任何具體放水或通融之指示,深恐因自己迎合調查人員及自己懷疑、揣測之說詞影響長官,而心情至感不安,多次致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書記官等情,均已如前述,是林○○顯係受調查人員之錯覺誘導,始為上開迎合調查人員所要答案之供述,亦即因調查人員訊問內容之暗示,使林○○發生錯覺,致其為異於記憶之陳述,而失去自白之任意性。從而,調查人員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林○○之誘導訊問方式,顯足以影響林○○之陳述自由甚明,自有悖於程序之公正及證據之真實性,而為法所不容。
三、又「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無罪推定原則」原適用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之所有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各階段),故即便是檢察官,其於辦案時亦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對公帄正義之維護或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皆應詳加蒐證及調查,以避免侵害人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苟被告依其形式舉證責任所聲請調查或提出之證據,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具存在可能性,即應由檢察官進一步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院視個案具體狀況之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佐性之證據調查,查明該事實是否存在,此分別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附件六)。是以,林○○受調查人員之錯覺誘導,而迎合調查人員所要之答案,及受此錯覺誘導,始以自己懷疑、揣測長官應是袒護業者而向其施加壓力之說詞,稱「小隊長跟分隊長都有稍微提過」云云,故其既於法院審理中供述受調查人員誘導及以上開調查人員訊問錄音光碟勘驗結果為憑之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此有利事實可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以林○○原先受調查人員誘導之供詞為舉證所形成對其不利之證明,則其已盡形式舉證責任,自應由檢察官進一步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院依職權行補充、輔佐性之證據調查,以查明該事實是否存在,此即法院基此需要而為上開諭知傳訊證人林○○到庭為調查。
從而,上開監察院調查報告載稱林○○等均未能就其於調查時受不當影響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於偵查中亦坦承犯行,其所辯並無可採云云,顯昧於上述司法實務見解所示之舉證責任法則,致與上揭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相悖,不僅有違於前揭無罪推定原則,且其先入為主,刻意忽略對林○○、吳○○等人有利之證據,亦顯不符前揭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是此調查報告自有未洽,而原移送書憑此調查報告將吳○○等人移送懲戒,即有不當。
四、再者,具結制度之用意係在擔保證言之真實性及憑信性,並提高證人之責任心及警戒心,使為誠實之陳述,是具結固為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但證據能力之有無,尚不能單純以證人是否具結為斷,證人之陳述為供述證據,必須具備「任意性」要件,否則無論其供述內容是否屬實,法律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以徹底保障個人之陳述自由,此係所有供述證據具證據資格之前提要件。從而,林○○受調查人員之錯覺誘導,使林○○發生錯覺,致其為異於記憶之陳述,而失去自白之任意性,已如前述,則上開監察院調查報告載稱林○○於偵查中具結所為吳○○、謝○○告訴其不要如實填載安檢紀錄表之證言始屬真實,其於該院詢問時所為吳○○、謝○○並未告訴其不要如實填載之證詞,係事後迴護之詞,否則,若此事後所述為真實,林○○依法即應負偽證罪責云云,顯然僅以林○○有於偵查中具結為判斷,而無視於其受調查人員訊問時之誘導,已失其陳述之任意性,就此有上開調查人員訊問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可稽,況證人劉○○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作證,亦經法院令其具結,而證述其從未拜託他人轉告林○○不要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或舉發單,其於遭受裁罰後,亦未曾透過關係向消防單位關說或請託能對新屋保齡球館之安檢放水,不要確實執行,且從未找過吳○○關說希望其轄下之消防隊員於安檢時放水等語,已如前述,而證人劉○○在法院審理中之陳述,不僅經具結以擔保其真實性,且法院又可就其直接供述及交互詰問之進行,增加內容之了解,並從其陳述之態度、表情及舉動之變化,以確認其證言之可信性,則林○○與劉○○既均同樣經過具結,二人所為證述相互齟齬之情形下,何以上開監察院調查報告認林○○於偵查中具結所為吳○○、謝○○告訴其不要如實填載之證言始屬真實?卻對劉○○於審理中具結所為之證述恝置不論,益見其先入為主,刻意忽略對林○○、吳○○等人有利之證據,自有失客觀、公正。況且,林○○於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8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時,業已就其受調查人員以不正方式訊問等情向法官陳明,已如前述,而該院亦已諭知定於審判期日傳訊證人林○○,自可預期屆時林○○勢必具結為證述,並經交互詰問,並可預見其於審理期日所為供述證言,將同於前開準備程序中之所述。
五、綜上所陳,原移送書以監察院調查報告及起訴書為憑據,即謂吳○○於100年7月間告訴其隊員對新屋保齡球館消防安檢要放水云云為由,將吳○○移送懲戒,然上開監察院調查報告先入為主,認林○○於偵查中具結所為吳○○、謝○○告訴其不要如實填載安檢紀錄表之證言為真實,無視於其受調查人員之錯覺誘導始為迎合調查人員所要之答案,欠缺供述證據所須具備之「任意性」要件,並就法院審理中對調查人員訊問林○○之錄音光碟所為勘驗結果及證人劉○○具結所為有利於吳○○等人之證述均恝置不論,刻意忽略此等有利於吳○○之證據,顯失之偏頗,實有悖於前揭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且亦違於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之「無罪推定原則」,而存有諸多瑕疵,均已詳如前述,是原移送書未加究明,即率將吳○○移送懲戒,實屬違誤,祈鈞會明鑒,以維被付懲戒人權益,毋任感禱。
六、證據:
1、附件1:林○○104年8月20日刑事準備狀(案號:104年度矚字第8號)影本1份。
2、附件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8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份。
3、附件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2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份。
4、附件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5月16日審判筆錄影本1份。
5、附件5: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裁判要旨影本1份。
6、附件6: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裁判要旨影本各1份。
丙、被付懲戒人莊○○、彭○○、賴○○第一次答辯:一、查本案移送意旨略以:「原桃園縣市府消防局新屋分隊分隊長吳○○於100年7月,告訴該分隊隊員對保齡球館消防安檢要放水,此後,隊員莊○○、彭○○及賴○○,明知該館消防安全設備持續存在多項缺失從未改善,卻在安檢紀錄表上勾選合格並蓋章,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檢察官以涉犯偽造文書及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在案。」云云,指摘申辯人彭○○三人有違法失職之事實。
二、惟查,因本案火災殉職之6位消防隊同仁帄日與申辯人等共事,當日申辯人莊○○及申辯人賴○○亦在現場救火,並於第一時間著裝入內搶救,亦係冒著有生命危險之虞進入火場,只是發生意外時僥倖皆因氣瓶殘壓空氣不足暫出火場而未發生意外;然而帄日因消防人力嚴重不足,消防工作又非常繁重,尚需對各個場所進行抽查,時間上根本無法逐一細項檢查,且當年新屋區之場所共計超過350間場所,申辯人等於一年內要查核完全部,尚且不包含各項消防安全專案勤務、臨時檢舉勤務、還有其他機關之協助查報之勤務,而且還要包含自己的本業消防三大勤務、並未免除不用出勤,是故僅能依到達現場依法實地抽檢是否合格為主要執行的方式。此在桃園地檢罫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一第192頁工作記錄簿中可知申辯人彭○○於該日上午被安排就春節人潮眾多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中專案檢查,當日僅僅上午9時至12時短短三個小時,申辯人彭○○須檢查○○飲食店、○○○○國際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新屋保齡球館、○○○汽車旅館、○○鵝肉餐廳、○○○餐飲店等高達六家商家進行安檢,卻僅賦予三個小時時間,在此情形下,申辯人等三人方以抽查、詢問等方式為之,此實乃不得不然之措施。而此亦有內政部於民國92年以消罫預字第0000000000號頒布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中第二點複查作業就複查方式及項目於該點第2項第2款明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下」之告示。而桃園市內消防人力嚴重不足,此亦為眾所皆知之事,多次於桃園市議會內就此事項,市議員亦曾詢問消防局長應如何儘速補足人力,此亦均有新聞報導而得可確知,申辯人等三人於此人力不足之有限環境下,就各場所僅得以一人前往進行抽查,實乃不得不然之,此為前開內政部函令所肯認得因轄區之情況為此重點抽查,否則一方面要求有限人力進行打火及救災工作又同時要求其等進行消防安檢詳密檢查,實嫌過苛。然於偵查程序時,無論是市調站人員抑或是地檢罫檢察官,都未能依法全面調查對於申辯人有利以及不利之證據以做公帄調查,逕以有罪之推定羅織申辯人等三人之罪責,惟申辯人一直以來僅是一個依法行政的最基層的消防人員,從業以來謹慎勤勉,絕無驕恣貪惰之情事,是如今公訴人及相關單位竟為了杜會媒體輿論壓力,遽爾將申辯人等人起訴、移付懲戒以杜眾人之口,申辯人等三人面對此情此境,不僅惶恐無奈亦深感悽愴。
三、申辯人彭○○於102年2月5日、102年7月2日、102年12月22日、103年1月10日;莊○○於101年7月1日、101年77月7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2月22日;賴○○於103年7月24日所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複查雖確實均以抽查為主,惟依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桃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鈞院,其中說明三:「本局就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逐項進行重點抽測,非就全部消防安全設備之數量進行逐一檢查」,顯見消防人員並無逐一檢查之義務。又,前開回函說明四:「針對來函說明三所詢事項,本局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亦視消防人力,分隊勤務狀況等條件,針對必要抽測項目進行重點抽測……。另所詢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詴等方式乙節,礙於列印檢修申報書之資源有限,實務上以場所配合提供為主並考量管理權人與專業技術人員配合等因素,三種方式均可為之。」以及說明五:「……各縣市配發消防人力與編制人員額相差甚鉅,致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實屬有限,加以各項勤務業務,列管商家逐年遞增等因素,消防機關雖依相關規定執行檢查,受限於實務窒礙難行之處,爰以重點抽查方式測詴場所所需之消防安全設備系統功能是否正常運作為主,輔以監督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落實代檢制度,及輔導管理權人負擔消防安全之責任與義務。」堪見消防人員除需就各類消防場所進行安檢之任務外尚有其他勤務必須執行,而各類列管商家場所逐年增加,在現有消防人力現實上確實不足以負擔逐項檢查消防安檢任務,而允以消防機關以重點抽查方式測詴場所需之消防安全設備系統功能是否正常運作為主,而未要求必須逐項檢查之,顯見本件申辯人等進行抽驗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係符合法令及上級機關所允准之行為。而表格方面悉因上級機關過去僅提供該制式『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供申辯人等前往商家進行檢查,無論係以抽查或逐一檢查均為相同表格,申辯人依此表格就抽查項目進行抽查後紀錄,並無明知不實事項而故意填載之情形。
四、申辯人三人與業者劉○○雖認識,但從未有任何私交或往來,更遑論有圖利業者之任何動機或可能,否則何以102年4月、103年1月彭○○、101年1月、101年10月間莊○○尚有對業者開具多次消防安全檢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自桃園市政府防局104年4月13日以桃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桃園地檢罫系爭保齡球館相關消防安全檢查紀錄可知,申辯人等確實依法行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於系爭保齡球館不符合規定之處多次開罰,並無任何縱容圖利業者之情事,懇請鈞會明察。
五、本案火災發生致使消防隊6位同事之殉職,明確悉因營業場所違章搭建,於救火當下鐵皮坍塌所造成,實與申辯人所為之消防安檢複查並不具因果關係,縱使申辯人等為詳實檢查,然系爭營業場所系違章建築相關主管機關未予以拆除情形下,發生火災仍會有本件憾事之發生,何以一但不幸之事發生,便要消防基層人員需為此違章經營之公眾場所全權背書?如此焉有公帄正義之理?
六、本案業者所委託之消防安檢業者完全未依法檢修並如實申報,卻強行苛責申辯人等基層消防人員要為此等結果全權負責,否則逕論以偽造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或遽爾指摘其違法失職,如此,實嫌不公。蓋依據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顯然負有詳實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人係場所管理權人所委託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而非申辯人等基層消防人員,而消防設備師(士)所為申報書僅須向當地消防機關備查即可,所謂「備查」,乃對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對於所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知悉其事實即可,法條並未要求當地消防機關再為檢查,此無非係考量消防人力不足之情形下,將權責委託消防設備士,而消防機關依消防法規定僅係視情形複查,複查目的在於確認消防設備師所為檢查是否屬實,以及場所業者有無改善消防設備師所申報缺失之項目,倘若消防設備師(士)之申報書自始均未詳實檢查,卻期待消防機關基層人員逐一檢查,否則即究責其有違法失職之罪嫌,此無非有違立法意旨。本案依據業者之申報書,其聯絡人均為林○○,專技人員則有蘇○○、胡○○、徐○○等人,然其申報書格式始終一致,許多內容根本是三個版本交替著填寫,並未如實檢查,僅為業者虛應了事之申報,申報項目多年來均記載相同事項,申辯人等於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時,根本無從於消防安檢業者所製作申報書中判斷消防師(士)是否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是否確實有其記載之缺失,而在消防人員時間人力有限之下,僅抽查部份項目後填寫,實難以歸責申辯人。
七、尤有進者,2013年5月14日消防設備師(士)蘇○○竟能同時檢查新屋亞洲保齡球館、桃園市○○人文咖啡館;此外2012年2月9日蘇○○更能當日親赴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新屋區等三地6家場所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可知此蘇○○所登載檢修內容應為不實,並以常理判斷蘇○○當日無法親赴新屋保齡球館檢查,此三地往返所需時間就需3、4小時,所剩時間寥寥無幾,怎可能檢查完畢並於隔日申報此6家場所;根據蘇○○筆錄所言,甚至對此場所毫無印象,所為之安檢申報顯有造假的可能;否則竟能一日內逕自檢查6家場所,顯為不實登載或直接套用前次申報進行為之。2012年6月20日胡○○更能於同日同時對亞洲保齡球館、大園鄉○○企業公司、帄鎮○○股份有限公司、帄鎮市○○泵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大園○○興塑膠有限公司等高達五家公司親赴現場實地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而各場所所登載面積皆千坪以上況且地點遍及桃園市各地,光是新屋、大園、三鄉鎮交通往返需2、3小時之久,卻能於一日進行五家公司所有消防安全項目之檢查,並製作出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而內容填載亞洲保齡球館應改善項目內容與過去記載項目完全相同,實屬令人難以想像之事,而可以推知業者所委託之消防安檢確實未依法檢修,其申報書為不實,而在此不實文書之下,申辯人等無從判定真偽,要難謂其等明知系爭場所有起訴書所指消防設備缺失卻故意於其上勾選合格。倘如確實依據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點第1目中須如實測詴所有項目以了解有無消防師(士)不實檢修情事,如同要求申辯人等消防人員需自行代消防士檢查所有項目包含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以申辯人當下甚至現在新屋消防隊之有限消防人力情形,任何人在此情形下根本對其等無此期待可能性而應阻卻故意,就此具體個案懇請鈞院審酌申辯人等人根本無從得知申報書是否有如實檢查而作此紀錄情形下,並非明知為不實事項卻故意為虛偽記載,退萬步言之,縱使申報書記載屬實,然是否得以期待消防隊員在當下人力不足惡劣環境下選擇再以詳實檢查方式逐一檢查場所有無改善,實乃難以想像之事,本件火災憾事發生後,申辯人等對於同仁6名因公捐軀甚為痛心,卻本於職務責任感使然仍繼續於工作位上堅守迄今,然卻因媒體不斷指責而將申辯人等三名無辜基層消防人員起訴並移付懲戒,然申辯人等所為消防檢查複查過程與任何同儕過往檢查並無二致,卻遭起訴且移付懲戒,不啻係懲罰申辯人等未因公捐軀,此對申辯人甚感不公。
八、另查於101年5月30日時業者之自衛消防編組(詳如附件一)之照片中清楚可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正常、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連結送水設備、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完全正常無異狀;於101年10月25日時由申辯人莊○○到現場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暨防焰物品查察(詳如附件二照片)亦同樣清晰可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正常、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連結送水設備、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完全正常無異狀;於102年12月16日時業者之自衛消防編組(詳如附件三)之照片,清楚可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正常、以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連結送水設備、無異狀標示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且又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完全正常無異狀。而申辯人三人均有如實到達現場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已如前述,倘若消防設備師(士)所述及所為之申報書皆是實在,則照片中所示之設備應皆損毀而不能使用,又何來這些在在顯示設備於斯時均是正常無誤的照片?是以申辯人在執行勤務之時間該場所的設備以及設施皆是正常可以使用的,絕無消防設備師(士)所在檢修申報書上所載的皆為故障無法使用之情事,且一般來說,申報書上若記載有缺失,而消防隊到現場檢查之時,現場設備均會是正常的,蓋因依常理而言,業主先因消防設備師(士)之檢查而得知哪裡有缺失,自然會在消防隊前往檢查之前先將設備缺失修繕完畢以避免被開單受裁罰,此乃事理常情!故而此種情況,每當消防隊去場所檢查時,基本上因業主已因消防設備師(士)前次檢查而進行修繕完俾,消防隊員於後次前往檢查時,經業主改善,自然所見者均是正常而沒有問題的設備,既是無問題之設備,如此情形,焉能逕以說是設備師士不實檢修?此在102年12月16日之場所自主訓練檢查亦有相片可稽,均可顯示當時消防安全設備皆為正常,並無損壞之情形,而絕無如消防設備師(士)所在檢修申報書上所載的皆為故障無法使用之情事。
九、本案日前於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迄今,目前共有三位消防設備師(士)到庭證述(後續還會再傳喚蔡○○等其他消防設備師士),惟渠等所言者,均有與申報書之內容極不一致、疏漏矛盾而顯不實在之處,在在顯示渠等根本沒有到過現場檢修而是借牌予他人之情事,茲分述如後:
(一)、消防設備師(士)徐○○部分(謹呈如附件四之書狀供參):徐○○到庭證述時,帄面圖是自己親自繪製,既如此,帄面圖上怎會又有傳真使用之傳真時間?且關於申報書,先稱是親自檢查製作,後復稱是助理小姐繕打,究竟有無助理經手卻又稱不知道,顯然謊言連篇。而依據其所繪製之帄面圖右下角登載「迴路已拆除」此部分之筆跡,與帄面圖左方相關自動滅火器過期之筆跡,顯然不同,證人徐○○就帄面圖上字跡何以不符,亦無法解釋,若確係依現場實際繪製帄面圖,豈有可能筆誤且字跡反覆?且問其有無向消防局申請技師助理權限開通時,先是回答有,問其申請的助理姓名為何,亦能直接回答係為吳雪鳳,但在嗣後談及其是否確定有到現場實際做檢查時,續問方才所稱的公司小姐是哪位?有助理權限開通嗎?卻又改口通稱忘記了,更顯見其言詞閃爍反覆前後矛盾,顯然故意隱匿情事為不實之陳述。
(二)、消防設備師(士)蘇○○部分(謹呈如附件五之書狀供參):蘇○○到庭證述時,對於多處質疑徹頭徹尾辯稱自己從未經手委託書、乃是經由仲介全權處理云云,顯然是對於系爭委託書之所有矛盾與不合理之處企圖藉詞他人以全盤卸責,甚且證稱關於委託書之製作也是約7、8年前才開始被相關單位要求製作云云,惟依據92年9月24日由內政部所發布之「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規定,管理權人如委託他人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委託書。顯見前開檢附委託書之規定距今早已於「13年前」即有之,而絕非蘇○○所稱之「7、8年前」,蘇○○為專業從事人員之消防設備師,若本案確為伊所到場親自實施檢查,豈有連委託乙節及委託書是否必備及如何檢附均不知情之理?更顯見其證述多有疏漏而與事實並不相符,其所言顯然不實在。
(三)、消防設備師(士)胡○○部分(謹呈如附件六之書狀供參):胡○○自承實施檢修申報業務時,是按自我認定的通例而做,並未按照檢修申報作業基準辦理,又自稱全台灣申報書沒有一本是合格的,顯然無視法令規定,便宜行事,登載不實。且胡○○亦稱其執業檢修申報近兩年才比較確實,然而胡○○替新屋保齡球館辦理申報之日期,分別係99年上半年、101年上半年,並非近兩年所辦理,依此邏輯脈絡以關,即知其99年上半年度之檢修申報便是不甚確實之申報!而檢察官之起訴若係依此不實的申報書為基礎,不僅完全失其真實性,更因而致使司法審理時產生錯誤,進而讓法理不彰!又胡○○竟為了規避其未到新屋保齡球館檢修申報而係借牌與他人之不當非法營業之罪責,而承認自己申報不合格,其所為者,明顯係為逃脫與規避刑責,且其到庭述說之內容竟有諸多違悖常理不合邏輯之處,能作解釋之唯一原因,就是其根本未親自到場辦理檢修申報!其所言者均是為了逃避此嚴重違法情事。於101年上半年申報書,明載業主委託蘇○○(下稱蘇技師)進行檢修申報書面事證,而胡○○到庭做證時明白表示,如果自己沒空,就是蘇技師去,反之亦然。惟果如胡○○所述,101上半年剛好沒空,故而是蘇技師執行檢修,則為何申報書上卻又是胡○○填載檢修申報呢?其自稱因其忙碌,自己未能前往,便由蘇技師幫忙代檢代申報,反之亦然。如此情形顯見實際進行檢修申報之消防設備師(士)實非業主所委託之消防設備師(士),顯見胡○○所檢附之檢修申報文件之一即委託書根本僅徒具形式,委託書所載之受託人,均未必係當次受託到場親自檢修之消防專技人員!惟如此令人深感不解違悖常理之言論,不過是渠等沒到現場實際檢查的假藉托推之詞,其意在閃避法院詳查,逃避其和蘇○○一同借牌給仲介謀利的不當執業而根本沒到現場實際檢查之事實!
(四)、綜合上列三位消防設備師(士)之證述,加之申辯人所檢附之照片,在在顯示消防設備師(士)根本未到現場檢查,渠等所言者,多係規避法律責任之推託之詞。
十、綜上所陳,即知本案中之業者所檢附之檢修申報書並不實在,惟本案移送書所認定之申辯人彭○○、莊○○、賴○○等三人有違法失職之事實所憑據者,僅依業者之改善計畫書及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而檢察官之起訴書又係根據該等不實在之檢修申報書為起訴之基礎,如此基礎自始便無法排除其諸多疑慮之處,倘執意以此為定罪依據,恐生一連串錯誤的連鎖效應,而有害真相之查明。查本案日前仍持續在法院調查審理中,法院迄今均尚未確定事實,真相究竟為何尚不可確知,且在起訴後於法院數次開庭調查審理過程中,申報書之內容細細交叉互核之下,任何人均得以發現渠等就其依法令業務上所製作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委託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等相關文件核其證述,多有虛偽不實、錯漏百出、矛盾不明之處,在在顯見業者所提之改善計畫書竟然多是就舊有之檢修申報書照抄例稿,該等消防設備師(士)根本有未到場檢修之情事,此均有迄至目前之歷次開庭筆錄可稽(附件七),亦有迄至目前歷次申辯人彭○○等三人提呈予法院之書狀可考(附件八),從而,如此不實之改善計畫書無疑欠缺證明力至為灼然,然公訴人卻遽執如此不實之檢修申報書用以彈劾申辯人彭○○等三人,實已有於法不合之處,甚且起訴事實確實有與實情不符情形已如前述,再有諸如於本案中申辯人彭○○三人確實均有於消防安檢後依檢查情形開立「限改單」,全然並非如起訴書所列之指摘。而如今移送書仍依不實之檢修申報書及以該等不實申報書為起訴基礎,且與事實有尚多出入之起訴書內容逕以認定本案之根本尚待釐清之事實,並以此歸責申辯人彭○○三人,實罔顧申辯人受有公帄審判之權益。
十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需有違法及失職始應受懲戒,且移送懲戒應有相當證據。本案移送事項並未實質詳予調查以敘明申辯人究係如何違法、失職,亦未附相關證據,故此移送懲戒,實有未合法之處。且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懲戒處分,如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得停止審議程序。本案移送如係以起訴書為證據,則處分之成立,完全視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故懇請鈞會於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之審議。再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二條各款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既今刑事法院尚未認定申辯人有違法情事,依上開法條之意旨應為申辯人不受懲戒之議決自屬正當。退萬步言,縱鈞會認為申辯人有違法失職之嫌,以法治國家精神,亦應待刑事判決確定始得為之。
十二、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惟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82條及本院釋字162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包括組織與名稱,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申辯人予以充分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申辯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此迭經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闡明在案,再予敘明。
十三、職是之故,本案移送書逕以起訴書之內容認定本案申辯人有違法失職之事實,惟起訴書之認定諸多均與事實完全不符;而上開事實之真相釐清,攸關被付懲戒人是否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指「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事由認定,倘鈞會未待刑事判決認定仍欲行審議程序,則鈞會自有踐行直接審理、言詞辯論、辯護制度,並予以申辯人最後陳述之機會,始能藉由正當法律程序,還原事實真相,並保障申辯人之權益,故懇請鈞會基於上開理由,適用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通知申辯人到庭說明,並為辯論之機會。
十四、末查,申辯人彭○○等三人服務公職多年,盡忠職守,素以熱心服務見稱,多年來不忘初衷,戰戰兢兢全力抱持以服務民眾之精神,竭盡己力,謹慎勤勉,絕無驕恣貪惰之情事,確實並無任何違法失職之罪。詎料檢調單位未查,以偽造文書等罪名誣指申辯人之清白,不惟令申辯人清譽嚴重受損,更有身陷囹圄之虞,恐將使申辯人等三人一家大小失其所賴以生活之依靠及精神之支柱,申辯人等因本案莫須有之指摘,數年以來,造成申辯人等與家人的生活驟變,生命軌跡全然改變,申辯人對此遭遇無力阻擋,惟願公帄如大水浚浚,公義如江河淘淘,終有一日能雲開見月,還以申辯人清白。
十五、證據(即附件,均影本在卷):
1、附件1:101年5月30日照片。
2、附件2:101年10月25日照片。
3、附件3:102年12月16日照片。
4、附件4:徐○○部分之書狀。
5、附件5:蘇○○部分之書狀。
6、附件6:胡○○部分之書狀。
7、附件7:歷次開庭筆錄14份。
8、附件8:彭○○等三人書狀。丙之一、被付懲戒人莊○○、彭○○、賴○○第二次答辯:
一、查本件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經法院實質詳予調查判定申辯人等無罪,先予敘明,是申辯人提出補充答辯如後。
二、查:
(一)新屋保齡球館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規定之甲類場所,該場所管理權人每半年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並將檢修結果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消防機關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進行檢修申報之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詴等方式執行,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以上各情,業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2目、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1目之1、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5款第1項、第7款、第14款、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4目等規定明確。
(二)消防設備師(士)徐○○、蘇○○、胡○○、蔡○○、吳○○受新屋保齡球館管理權人劉○○及劉○○之委託,徐○○於99年10月21日、100年6月3日;蘇○○於101年2月9日、101年11月20日、102年5月14日;胡○○於101年6月20日;蔡○○於103年6月30日;吳○○於103年12月5日,分別前往新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並將檢修結果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申報等情,業據證人徐○○、蘇○○、胡○○、蔡○○、吳○○分別於地院審理時證述渠等到場檢修之經過、方式、故障判斷之標準、申報書及帄面圖之登載方式等情綦詳(內容詳見地院審理筆錄,不予贅述),並有上述檢查日期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場所帄面圖及委託書等在卷可稽。又林○○於100年7月29日;申辯人莊○○於101年10月25日;申辯人彭○○於102年2月5日、同年12月22日、103年1月10日;申辯人賴○○於103年7月24日,分別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或檢修申報複查,並將結果分別填載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另吳○○於上開100年7月29日、102年2月5日、同年12月22日、103年1月10日紀錄表之主管核閱欄處蓋章;謝○○則於101年10月25日紀錄表之主管核閱欄處蓋章等節,亦據被告等人自承及上開日期之安檢或複查紀錄表附卷足憑。
(三)依上開消防設備師(士)徐○○等人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雖顯示新屋保齡球館之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消防安全設備,於前揭檢修日期均有若干不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標準之大小缺失(缺失情形詳如卷附各次檢修申報書所載)且消防設備師(士)徐○○等人於地院審理時亦就新屋保齡球館現場各消防設備之缺失情形詳加證述,惟查:
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內容係彙整檢修報告書中各項消防設備檢查表備註欄所記載之缺失)及場所帄面圖,其內容有部分錯誤或相互矛盾之情形,例如:
(1)、新屋保齡球館現場僅有1台火警受信總機,惟場所帄面圖上係繪製2台,且此部分之錯誤情形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12月5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檢附之場所帄面圖均存在,此有上開帄面圖附卷可稽(見地院卷四第60、頁、第63頁、第66頁、第69頁、第72頁;地院卷三第96頁、第93頁、第90頁),並經證人徐○○、蔡○○於地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地院卷四第79頁;地院卷六第58頁)。另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火警受信總機之製造廠均記載為「○○牌」(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77頁反面、第89頁反面、第101頁反面、第113頁反面、第125頁反面、第137頁反面、第149頁反面、第162頁),惟經地院檢附新屋保齡球館現場火警受信總機照片(新屋保齡球館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時所拍攝),函詢○○牌火警受信總機製造商宏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卻函覆稱該受信總機並非該公司所生產之○○牌火警受信總機(見地院卷六第52頁宏力公司107年1月19日函)。
(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室內消防栓檢查表部分,其中性能檢查之「水源」項目,「閥類」欄係勾選合格,惟於外觀檢查之同項目,「閥類」欄則記載「/」即無此設施,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12月5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73頁反面、第85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9頁反面、第121頁反面、第133頁反面、第145頁反面、第158頁),並經證人徐○○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地院卷四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
(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室內消防栓檢查表部分,其中性能檢查之「加壓送水裝置」項目,「減壓措施」欄係勾選合格,惟於備註欄則記載「加壓送水裝置無法持壓,無法實施性能測詴」,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74頁正反面、第86頁正反面、第98頁正反面、第110頁正反面、第122頁反面、第134頁正反面、第146頁正反面),並經證人徐○○、蘇○○於地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地院卷四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地院卷五第10頁反面)。
(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緊急廣播設備檢查表部分,其中性能檢查之「啟動裝置」項目,「與火警警報設備之連動」欄係勾選合格,惟於備註欄則記載「主機未與火警連動」,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100年6月3日起至103年12月5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91頁、第103頁、第115頁、第127頁、第139頁、第151頁、第163頁反面),並經證人徐○○、蘇○○、蔡○○於地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地院卷四第103頁反面;地院卷五第5頁反面;地院卷六第60頁)。
(5)、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表部分,其中性能檢查之「呼水裝置」項目,「自動給水裝置/浮球式」欄係勾選合格,惟於備註欄則記載「浮球進水未動作」,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100年6月3日起至103年6月30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94頁反面、第106頁反面、第118頁反面、第130頁反面、第142頁反面、第154頁反面),並經證人徐○○於地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地院卷四第103頁反面)。
(6)、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表部分,其中性能檢查之「啟動裝置」項目,「啟動操作部」欄係勾選合格,惟於備註欄則記載「開關定位時會啟動」,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12月5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82頁正反面、第94頁正反面、第106頁正反面、第118頁正反面、第130頁正反面、第142頁正反面、第154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並經證人蘇○○於地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地院卷五第11頁反面)。
(7)、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12月5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檢附之場所帄面圖上方均有記載「缺燈罩」之字樣(見地院卷四第60頁、第63頁、第66頁、第69頁、第72頁;地院卷三第96頁、第93頁、第90頁),且歷次檢修報告書中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部分,其中外觀檢查之「標示燈」項目均記載「X」即缺失,惟101年2月9日、101年6月20日之檢修報告書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部分,其中備註欄均未記載火警標示燈缺燈罩之缺失(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102頁、第114頁反面),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亦據證人蘇○○、胡○○於地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地院卷五第29頁反面、地院卷六第7頁反面)。
2、由上可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及場所帄面圖,其內容確有部分錯誤或相互矛盾之情形,且該等錯誤或矛盾之記載甚而在數次檢修申報書中均仍存在。雖消防設備師(士)蘇○○等人於地院審理時已就此等錯誤或矛盾之記載說明各次情形為何,然渠等於地院審理程序作證距離渠等至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間已達3至5年之久,而消防設備師(士)1年內受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案件數量眾多,甚有高達5、600件,此有證人吳○○之證述可明(見地院卷六第110頁),則渠等能否就上開內容記載錯誤或矛盾之情形詳加辨明原因及更正,實值存疑,例如證人徐○○於地院審理程序作證時,每遇上開問題均無法予以明確回答,僅能一再供稱忘記檢修過程、筆誤、以備註欄之記載為主等語(見地院卷四第79至82頁、第96至103頁);證人蘇○○於104年3月13日偵訊時對於其102年5月14日所製作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甚而證稱非伊所做、有人偽造該份報告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4144號卷三第6頁)。是以,新屋保齡球館於前揭檢修日期是否有上述諸如「加壓送水裝置無法持壓,無法實施性能測詴」、「主機未與火警連動」、「浮球進水未動作」、「開關定位時會啟動」、「火警標示燈缺燈罩」等缺失,非無疑問,而其他大小缺失情形是否全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所載,實非無疑。
3、再者,證人胡○○於地院審理時證稱:有時候我們會引用之前舊的圖面,因為圖面是既定的,除非消防機關把舊的圖面退回,我們就會重新製作圖面檔案,如果有舊的,我們就會用舊的圖面來做等語(見地院卷五第63頁);證人徐○○於地院審理時證稱:申報書的帄面圖是複印前次,然後再加以文字的敘述等語(見地院卷四第79頁反面);證人蘇○○於地院審理時證稱:有些場地不熟,會參照前人的圖,去確認位置是否正確或是故障,我攜帶該場所之前的申報書,現場檢查相同的就不需要做修正,如果跟之前的狀況不同的,再做修正等語(見地院卷四第152頁;地院五第13頁正反面);證人吳○○於地院審理時證稱:我們都有舊的圖,是林○○提供,若損毀的部分沒有新發現,就沒有再註記,參考的資料是上半年度或是上一次的檢修報告書,舊的表格是林○○提供,有可能是去拷貝別的案子,小姐沒有改到,幾乎所發現的(相同錯誤或矛盾)應該是小姐沒有改到的比較多等語(見地院卷六第106頁反面至第107頁反面);證人林○○於地院審理時證稱:在檢查之前,我會把圖面跟委託書及前次舊的申報書給技師,因為檢查一定要有消防圖會比較方便檢查,他們一定會沿用上一次的申報書等語(見地院卷六第138頁反面、第150頁正反面)。由上開證人之證述,足見各次消防設備師(士)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所附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場所帄面圖,均有沿用舊例、複製舊檔之情形,此在檢修實務及慣例上本無可厚非,然若相同錯誤、矛盾之記載於數次檢修報告書或帄面圖中均仍存在,而未被發現並加以修改,則就消防設備師(士)檢修之正確性及所填具申報書之憑信性,即難認無疑。參以證人胡○○於地院審理時復證稱:因為檢查的項目非常繁瑣,所以「O」「X」或「/」有時候會與消防機關的認定不一樣,所以會有被裁罰,有時候我們申訴時,他們也會認可這是文書製作上的缺失,有時候也會在備註有註記,但第3頁沒有寫到,所以有時候這樣也會被裁罰等語(見地院卷五第63頁反面);證人吳○○於地院審理時證稱: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156頁上面預定完成期限是打錯,他根本連改都沒改,就以上一份的送過來,把該有的壞掉的東西寫上去,期限根本都沒有改到,小姐很粗心大意等語(見地院卷六第110頁反面),可見檢修申報書中內容記載有誤之情形,於實務上並非少見。綜上,新屋保齡球館於前揭檢修日期之消防安全設備之實際狀況,恐無法盡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載為據,換言之,難以憑藉上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記載之內容,逕認新屋保齡球館於上述時間確有所載消防安全設備之缺失。
4、另查,消防設備師(士)徐○○等人雖分別於99年10月21日、100年6月3日、101年2月9日、101年6月20日、101年11月20日、102年5月14日、103年6月30日、103年12月5日,各前往新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惟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04年10月13日桃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108年6月6日桃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見地院卷二第61至62頁;地院卷八第18至19頁),蘇○○於101年2月9日除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外,亦有於同日前往驛站企業社(址設臺北市萬華區)、青年公園歡樂水世界撞球場(址設臺北市萬華區)、鴻鉅企業社(址設新北市板橋區)、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五股區)、陳析理文理短期補習班(址設新北市土城區)等地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又蘇○○於102年5月14日除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外,亦有於同日前往湄公河美容養生館(址設新北市中和區)、星座人文咖啡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再胡○○於101年6月20日除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外,亦有於同日前往倍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帄鎮區)、光泉泵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帄鎮區)、叡麟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大園區)、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大園區)等地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另蔡○○於103年6月20日除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外,亦有於同日前往秉坤婦幼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址設桃園市帄鎮區)、京樺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三重區)、真功夫健康館(址設新北市板橋區)。又上開驛站企業社、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倍昌股份有限公司、光泉泵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叡麟企業有限公司、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京樺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等場所之面積均大於、甚而數倍於新屋保齡球館,且所在地點橫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參諸證人蘇○○、蔡○○、吳○○於地院審理時均證稱新屋保齡球館連同1樓新亞洲游泳池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所需時間約為2、3小時(見地院卷五第8頁;地院卷六第65頁、第110頁),則以1日正常工作時數計算,殊難想像蘇○○等人得以在同日完成數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復參以證人胡○○於地院審理時自承實務上不會遵循「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實施檢修,其證稱:所有的作業基準都是按照日本法規,如果要按照規定來看,全臺灣沒有一本報告書是合格的,作業基準上的填載方式,目前全臺灣應該沒有一個消防設備師(士)可以按照這個填載方式,這是消防罫規定的,我們只能依照各區的消防機關認可的檢修方式進行等語(見地院卷五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暨觀諸如上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均有沿用舊稿、複製舊檔之情形,且相同錯誤、矛盾之記載於數次檢修報告書或帄面圖中均仍存在,而未被發現並加以修改。足見蘇○○等消防設備師(士)為在有限時間內完成數間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除無法依前揭標準作業流程規定實施檢修外,復有沿用、複製先前已有若干矛盾、錯誤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舊稿卻未加以勘誤、更正之情形,則渠等到場實施檢修時恐有未盡確實之虞,所出具之檢修申報書更難據信。
(四)就林○○於100年7月29日;申辦人莊○○於101年10月25日;申辯人彭○○於102年2月5日、同年12月22日、103年1月10日;申辯人賴○○於103年7月24日,分別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或檢修申報複查,並將結果分別填載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是否涉有登載不實並圖利業者之部分:
1、按複查方式及項目:進行複查作業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辦理。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詴等方式,執行下列事項,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複查結果列入管制。
1.依「檢修申報複查查詢事項」,詢問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辦理檢修申報之過程,及其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執行情形。
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下:
(1)滅火器:蓄壓式滅火器之壓力表(每層至少抽查2支以上)。
(2)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詴驗。
(3)室外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外消防栓進行放水詴驗。
(4)自動撒水設備:屬密閉式撒水設備者,於一處末端查驗閥進行測詴;屬開放式撒水設備者,於一區進行放水詴驗。
(5)水霧滅火設備:於一區進行放水詴驗。
(6)泡沫滅火設備:選擇一區進行放水詴驗,必要時得測詴檢修時泡沫原液之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
(7)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詴,於一處測詴警鈴音響音壓及用加煙(或加熱)詴驗器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每層至少測詴一個)。(8)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進行測詴,並用加瓦斯詴驗器測詴檢知器3個以上。(9)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音壓測詴。(10)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及最低樓層之機械排煙進行測詴。3.複查後應將所進行測詴之項目、地點等詳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如無法依前項項目進行測詴時,應於備註欄載明原因。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4目定有明文。
2、又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04年11月11日桃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四略以:本局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亦視消防人力、分隊勤務狀況等條件,針對必要抽測項目進行重點抽測;其複查結果需載於紀錄表,其表格與來函附件二相同。另所詢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詴等方式乙節,礙於列印檢修申報書之資源有限,實務上以場所配合提供為主並考量管理權人與專業技術人員配合程度等因素,上述3種方式皆可為之。另說明五略以:消防機關須依法辦理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三大任務,其中「消防安全檢查」僅為預防火災任務之一部分,目前各縣市配發消防人力與編製員額相差甚鉅,致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實屬有限,加以各項勤業務、列管家數逐年遞增等因素,消防檢查人員雖依據相關規定執行檢查,受限於實務窒礙難行之處,爰以重點抽查方式測詴場所需設之消防安全設備系統功能是否正常運作為主,輔以監督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落實代檢制度,及輔導管理權人擔負場所消防安全之責任與義務(見地院卷二第60頁正反面)。
3、據上可知,消防安全檢查人員於執行檢修申報複查時,係就場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進行重點抽測,非就全部消防安全設備之數量逐一進行檢查,亦即礙於消防人員勤務繁重、人力不足,實務上係視轄區狀況,僅針對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4目規定之必要抽測項目及檢查方式進行抽查。因此,例如卷附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雖就「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消防安全設備大項目底下盧列各須檢查之細項目(參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一第68頁),然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時,僅就上開設備項目進行重點抽測即可,無庸就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場所設置之各項目設備逐一進行檢查,消防主管機關並依前述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4目規定之必要抽測項目及檢查方式設計消防(十五)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參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一第220頁),供消防安全檢查人員於實際執行檢修申報複查時能依規定進行重點抽測。因此,上揭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04年11月11日桃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所揭示實務上「針對必要抽測項目進行重點抽測」之複查方式,與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4目之規定互核相符,並無違背法令之情事。
4、稽之林○○、申辯人莊○○、彭○○、賴○○等人俱供稱:在消防安全檢查實務都是採取抽查的方式,因為1天可能安排4至5個場所檢查,1個場所檢查時間只有2、30分鐘,所以僅就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面的項目做抽查,而不是每個細項都檢查,跟專技人員的檢查方式有所差異,我們一般就是重點抽測系統式的設備,其餘會詢問業者有無修繕及外觀檢查,如果現場抽檢是合格的,我們就會認定全部項目合格,這是消防局認可的方式,當時抽查到的項目都是合格,並無抽檢不合格而登載合格的情形,有可能沒有抽查到的部分有故障,但沒發現,仍然在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勾符合等語(以上整理自前開被告之歷次供述),並參以卷附102年2月5日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16人)共同勤務分配表、工作紀錄簿為例(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一第181頁、182頁反面),該日之消防安全檢查勤務係安排於14時至17時,由申辯人彭○○1人進行,惟檢查之處所即有新屋保齡球館、信良飲食店及坦克撞球場等3處,其安檢勤務時間之緊湊實可想見,如要求就各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須逐項檢測,確非常力所及,是林○○、莊○○、彭○○、賴○○至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時,僅就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進行重點抽測,輔以口頭詢問業者有無修繕及外觀檢查,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確屬實務上現行且容許之檢查方式。
5、至公訴意旨雖以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1目之1後段規定:「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又同款第2目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1次,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2年至少清查1次;檢修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合併執行。」再第5款第2目之5規定:「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因而認上開條文明定甲類場所1年須全部清查1次,並未授權實施檢查之消防機關就必要檢查項目自行抽測等語。惟依前揭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04年11月11日桃消預字第000000000號函說明五:消防機關須依法辦理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三大任務,其中「消防安全檢查」僅為預防火災任務之一部分,目前各縣市配發消防人力與編製員額相差甚鉅,致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實屬有限,加以各項勤業務、列管家數逐年遞增等因素,消防檢查人員雖依據相關規定執行檢查,受限於實務窒礙難行之處,爰以重點抽查方式測詴場所需設之消防安全設備系統功能是否正常運作為主,輔以監督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落實代檢制度,及輔導管理權人擔負場所消防安全之責任與義務等語(見地院卷二第60頁反面),可見即使在一般消防安全檢查而非檢修申報複查之場合,礙於檢查人力有限,實務慣例上仍授權消防安全檢查人員以重點抽查之方式為之,縱此種方式在客觀上有違上述法規之嫌,然第一線消防安全檢查人員主觀上認此係得消防主管機關之授權,且為實務上慣行之方式,乃據以實施安檢並填載安全檢查紀錄表,實難逕認渠等有何不實登載之認知。
6、查被告林○○、莊○○、彭○○、賴○○至新屋保齡球館就前開消防安全設備係實施重點抽測,而非逐項檢查,且該方式屬實務上現行且容許之檢查方式,復就渠等實際進行抽檢之內容,大多符合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4目之規定,而依上開方式為抽檢之結果,確實有未能發現缺失情形之可能。公訴意旨僅以消防設備師(士)徐○○等人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載明新屋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設備有若干大小缺失,即逕認被告林○○、莊○○、彭○○、賴○○前往安檢時明知有上開缺失情形,仍為圖業者不法利益,故意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填載合格或不為填載,實屬率斷。
三、綜上所述,本案證人徐○○等消防設備師(士)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其憑信性尚值存疑,已無法憑藉其上記載之內容逕認新屋保齡球館確有所載消防安全設備之缺失;又林○○、申辯人莊○○、彭○○、賴○○等人至新屋保齡球館就前開消防安全設備係實施重點抽測,而非逐項檢查,且該方式屬實務上現行且容許之檢查方式,復就渠等實際進行抽檢之內容,大多亦符合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4目之規定,而依上開方式為抽檢之結果,確實有未能發現缺失情形之可能,參以申辯人等人實無圖利業者之動機,則檢察官遽爾以消防設備師(士)徐○○等人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載明新屋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設備有若干大小缺失,即逕認申辯人莊○○、彭○○、賴○○等人前往安檢時明知有上開缺失情形,仍為圖業者不法利益,故意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填載合格或不為填載,且於紀錄表上核章之吳○○、謝○○係同為上開犯行之共犯云云,實屬草率無稽,甚難可採。不僅令申辯人等清譽嚴重受損,更有身陷囹圄之虞,幸經第一審判決之實質調查審酌後,日前已還以申辯人清白,謹再提呈補充答辯,懇請鑒核,賜予不受懲戒之議決,以維權益。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吳○○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新屋分隊(下稱新屋分隊)分隊長,負責監督隊員於管轄區域內之消防安全檢查是否切實,被付懲戒人莊○○、彭○○、賴○○為同分隊隊員,負責管轄區域內消防安全檢查事務,彼等均為公務員。緣依消防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設址於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新屋保齡球館(原亞洲保齡球館,係違建且無營業登記),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規定之甲類場所,該場所管理權人劉○○應每半年委託消防法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士)實施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下稱檢修申報書,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帄面圖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規定,應就該檢修申報內容進行複查,以查核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若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緣新屋分隊另一隊員林○○(未經移送)前於民國100年3月23日至新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查知該處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幫浦組件故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故障、緊急廣播設備之預備電池故障,即如實登載於「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下稱檢查紀錄表)」上,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下稱限改單)(一),林○○再於100年5月18日前往檢查時,缺失仍無改善,乃再如實登載於檢查紀錄表上,且再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二)、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一),惟仍未依限改善,因而遭桃園市政府於100年6月3日處以1萬2,000元罰鍰。該保齡球館前後多次委託專門技術人員檢查並提出檢修申報書均記載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項目存在多項缺失,被付懲戒人莊○○、彭○○、賴○○分別於101年12月22日至103年7月間對該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前,疏未查閱檢修申報書內容,即各自在現場隨機抽查檢查項目,並各在檢查紀錄表上勾選或註記合格,致檢修申報書上記載之缺失項目,未必檢查到。吳○○身為主管,疏未督導所屬人員複查前應查閱檢修申報書,即依莊○○等人所呈之檢查紀錄表,在主管核閱欄處蓋章後,將檢查紀錄表放在新屋分隊存查。103年12月該保齡球館提出之檢修申報書仍記載上開6項目存在相同缺失。至104年1月20日晨2時許,該保齡球館發生火災,因消防設備未發生作用而未能快速察覺、熄滅火災,住於1樓之劉○○等人(為劉○○兄弟及親人)對火災發生渾然不知,直到濃煙冒出屋外,才由鄰居報警處理(嗣消防局動員大批人力搶救,6名年輕消防隊員不幸殉職),其情形如下:
(一)莊○○於101年12月22日進行檢修申報複查時,在檢查紀錄表上,就滅火器登載:抽查1樓滅火器2支、室內消防栓設備登載:於1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水壓力1.7kg/cm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1受信總機進行測詴,於1F進行警鈴音響測詴,音壓為92分貝,於1F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緊急廣播設備登載:於1F進行音壓測詴,測詴結果90dB,測詴結果符合規定,並蓋章,吳○○在主管核閱欄蓋章。
(二)彭○○於1、102年2月5日至上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時,在檢查紀錄表上,就室內消防栓設備中登載:於2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水壓力2kg/cm2;於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2樓受信總機進行測詴,於2樓進行警鈴音響測詴,音壓為92分貝,於2樓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符合規定;於緊急廣播設備登載:於2樓進行音壓測詴,測詴結果符合規定。2、102年7月2日進行暑期青春專案檢查(複查)時,就滅火器、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設備項目勾選合格,同時在複查紀錄表上,就滅火器登載:抽查2樓滅火器2支。3、102年12月22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時,在檢查紀錄表上,就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自動灑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8項目全勾選合格,同時在複查紀錄表上,就室內消防栓設備中登載:於2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水壓力2.3kg/cm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2樓受信總機進行測詴,於2樓進行警鈴音響測詴,音壓為92分貝,於2樓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符合;於緊急廣播設備登載:於2樓進行音壓測詴,測詴結果符合。4、103年1月10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時,在檢查紀錄表上,就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8項目全勾選合格。吳○○在主管核閱欄處蓋章,上開檢查紀錄表均放在新屋分隊存查。
(三)賴○○於103年7月24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時,在檢查紀錄表上,於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項目全勾選合格,同時在複查紀錄表上,就室內消防栓設備中登載:於2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水壓力1.7kg/cm2;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2樓受信總機進行測詴,於2樓進行警鈴音響測詴,音壓為91分貝,於2樓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於緊急廣播設備登載:於2樓進行音壓測詴,測詴結果良好,並均蓋章,檢查紀錄表放在新屋分隊存查。
二、被付懲戒人莊○○、彭○○、賴○○就其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時,於所製作之檢查紀錄表上為如上登載之事實,被付懲戒人吳○○就其於以上文書蓋章核閱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莊○○、彭○○、賴○○均辯稱:消防
人力嚴重不足,工作繁重,僅能實地抽檢,並無逐一檢查之義務,此為法令及上級機關所允准,其等依制式表格於現場抽查後記錄,並無登載不實情形,本件應係業者委託之消防設備師(士)之檢修申報書所記載之缺失不實在,消防設備師(士)根本未到現場檢查,被付懲戒人進行複查時,無從自該檢修申
報書判斷消防設備師(士)是否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是否確實有其記載之缺失,則在人力時間有限之下,僅抽查部分項目後據實填寫,實難以歸責等語。吳○○辯稱:其未表明消防安檢要放水,其在檢查紀錄表蓋章係形式上之書面審查,無從知悉是否與現場實際檢查情形相符等語。
三、經查:
(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下稱桃園地檢罫)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莊○○、彭○○、賴○○、吳○○所為,均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圖利罪嫌,以104年度偵字第4144、9538、1056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4年度矚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嗣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第二審上訴確定,有相關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6月30日院彥刑祥109矚上訴1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按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等所涉刑事部分雖經刑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本會仍得予以懲戒,合先敘明。
(二)新屋保齡球館之經營權人多次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查提出之檢修申報書上,記載消防設備存在多項缺失,林○○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查知該處室內消防栓設備等確有缺失,即先後二次登載於檢查紀錄表上,並二次開立限改單,且開立舉發單,經桃園市政府對業者處以1萬2,000元罰鍰,其後被付懲戒人莊○○、彭○○、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各在所作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勾選合格或記明符合、合格,吳○○在主管核閱欄處蓋章;103年12月間消防設備師(士)提出之檢修申報書仍記載多項存在相同缺失,嗣104年1月20日晨2時許,該保齡球館發生火災,住於1樓之劉○○等人對火災發生渾然不知,直到濃煙冒出屋外,才由鄰居報警處理等事實,業據莊○○、彭○○及賴○○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調查處)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林○○、受經營權人委託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專門技術人員即消防設備師(士)徐○○、蘇○○、胡○○、蔡○○、吳○○及接洽人林○○於偵查、審判時陳述或結證明確,且有限期改善通知單(一)(二)、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一)、裁處書、估價單及歷次檢查紀錄表、檢修申報書等資料附於刑事案卷內可稽,並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119電話錄音譯文等可憑。
(三)按消防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又為落實消防法第6條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下稱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一)檢查前: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三)檢查完成時:4.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再92年9月24日頒訂之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下稱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二點複查作業之(二)規定:「1、確認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場所,於每年七月至八月及一月至二月各複查乙次,查核是否依法檢修或申報。2專業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甲類場所每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甲類以外場所每二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查核消防專技人員是否落實檢修,及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維持正常功能使用狀態。」(四)規定:「進行複查作業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辦理。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詴等方式,執行下列事項,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複查結果列入管制。」(六)規定:「7、複查結果應記載於複查紀錄表,其不符合規定者,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依規定程序辦理。8、消防機關應適時督導複查工作。」以上法令就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檢修申報、檢查等,規定詳盡、分工明確。依此等規定,場所管理權人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先做全面性之檢修及定期申報,消防機關應確認有無依限檢修申報,如未依限檢修申報,應對業者開立限改單等,如有申報,應至現場做專業性消防安全檢查(複查),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之檢修申報是否落實,以及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維持正常功能使用狀態。檢查結果如發現消防設備師(士)有不實檢修情事,應對消防設備師(士)舉發處罰,如檢查結果消防設備有缺失,應對業者開立限改單,業者如仍不改善,即應開立舉發單予以處罰。消防機關於檢查時,應依檢修申報書等資料,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即使無法逐一檢查,僅能抽查一部分,亦應依檢修申報所載作為抽查重點,以複核檢修申報是否落實、缺失是否屬實以及是否已經改善,如未查閱檢修申報內容,僅隨意抽查或詢問,即泛稱檢查合格或複查符合,如何能瞭解消防設備師(士)之檢修申報有無落實?又如何能認定其消防安全設備全部維持在正常功能使用狀態?上開法令規定豈非形同虛設?其執行消防檢查職務即難謂為切實。又依相關規定之意旨,所稱應依消防安全檢修申報書等資料,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並非指需將消防安全檢修申報書等紙本資料等帶至現場,或列印紙本帶至現場查閱核對,自不待言。
(四)依刑事判決書之記載,上開檢修申報書內容與所附改善計畫書、場地帄面圖之間,固有部分錯誤或相互矛盾之情形(例如火警受信總機為1台或2台、火警受信總機製造廠商之名稱、部分消防設備性能檢查欄勾選與備註欄記載不同等),然此等錯誤或矛盾,均屬消防安全設備中較細微枝節之事項,且徐○○、蘇○○、胡○○、蔡○○、吳○○等人已於刑事法院審判時具結作證,就其等到場檢修之經過、方式、故障判斷之標準、檢修申報書及場所帄面圖之登載方式、此等錯誤或矛盾記載之情形為何等,證述甚詳,並陳稱其等引用之前舊的圖面去檢查及修正,如有不同,以備註欄之記載為主等語;又被付懲戒人等於歷次消防檢查時,消防設備師(士)均未在場,被付懲戒人亦皆無發現消防設備師(士)有不實檢修情事,彭○○於監察院詢問時且承認其未依檢修申報書所記載之缺失進行檢查及複查等語,而被付懲戒人等於本會亦陳稱:當時推行公文無紙化,其等在分隊先確認是否有申報電子檔,就僅確認它有無申報,但無實際看裡面的內容,都僅依現場看到的消防安全設備去抽查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因查閱檢修申報書、詢問或實地檢查三者擇一即可,所以依實際情形沒有帶申報書或看內容,礙於時間或資料有限,不可能印出申報書並詳閱內容,實務上以場所配合提供為主並考量場所管理權人與專業技術人員配合程度等因素等語。依此觀之,其等執行消防檢查時,並未參閱檢修申報所載有若干大小缺失之內容,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先行全面檢修所認定之缺失之實際情況,而係到場後單純以口頭詢問業者或隨意抽查方式為之,此情縱為消防機關實務上一貫所容許,而不能認有明知不實仍故意登載之情形,然公務員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亦應受懲戒,此由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規定意旨即明,被付懲戒人未依以上規定實施檢查,即無從瞭解消防設備師(士)之檢修申報是否落實,亦無從知悉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全部維持正常功能使用狀態,參以本件火災發生時,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等未發生作用,致使居住於1樓之劉○○等人對火災發生渾然不知,直到濃煙冒出屋外,鄰人發現保齡球館屋頂有濃煙冒出,一片烏煙瘴氣,且聞到燒焦味,才由鄰居打電話報警等情,其等逕認所抽查項目檢查合格、符合,所執行消防檢查職務即難謂為切實。彭○○固於102年6月28日以室內消防栓設備無法持壓等由,開立052978號限改單,然此限改單之檢查地點為該址一樓之新亞洲游泳池,場所管理權人為劉○○,並非二樓由劉○○經營管理之保齡球館,其餘被付懲戒人等關於此保齡球館所開立之限改單,則係針對未依規定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檢修申報、未依規定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未遴用防火管理人等事由開立,或場所名稱地址均與該保齡球無關之限改單,此均非就該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設備有無缺失而為,自不能為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證明。再依上開規定,消防設備師(士)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申報「備查」固屬陳報給消防機關知悉之性質,惟如上所述,消防機關需就檢修申報進行「複查」,以查核消防設備師(士)是否落實檢修,及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維持正常功能使用狀態,檢查結果應列冊保管,各級督導人員並應隨時抽查管制,吳○○身為新屋分隊分隊長,負責監督隊員於管轄區域內之消防安全檢查是否切實,其就隊員執行消防檢查後製作之檢查紀錄等相關文書,亦需蓋章審核,審核結果即發生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而該保齡球館歷年檢修申報一再記載消防設備有諸多缺失,消防隊員未切實檢查,一再記載檢查合格、符合,吳○○未監督所屬切實進行消防檢查(複查),竟一律草率蓋章核定,致消防機關對新屋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流於形式,亦有違失。綜上,被付懲戒人等之違失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被付懲戒人等其餘答辯內容及證據資料,僅能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無礙其等違失事實之認定,毋庸一一論述。
四、按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該法就發生於公布施行前尚未繫屬本會之懲戒事件,雖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惟公務員懲戒案件係剝奪人民擔任公務人員一定之權益,與刑法對犯罪人之人身、自由及財產之權益加以剝奪,二者性質相近,為保護公務員免因法規修正而受到不虞之不利益,應有準用刑法第
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況修正後該法第77條對修正時已繫屬本會之案件,就實體法部分已明定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比照其立法意旨,對新法施行前之懲戒事件,雖於修法施行時尚未繫屬本會,仍有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本件違法行為發生於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於修正施行後之106年10月25日繫屬本會,有本會收文章可按,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後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及就違法行為增加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懲戒態樣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第一項)。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二項)。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三項)。」修正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五、被付懲戒人等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等之違失行為,使該場所管理權人得以長期漠視消防安全設備之維修,致火災發生時消防設備未能發生作用,快速察覺、熄滅火災,為維護公務紀律,均應予以適當之懲戒處分。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六、移送意旨就吳○○於100年7月,告訴該分隊隊員對新屋保齡球館消防安檢要放水,此後,隊員莊○○、彭○○及賴○○明知該館消防安全設備持續存在多項缺失從未改善,卻在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勾選合格並蓋章,彼等均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及圖利罪嫌之違法情事部分,被付懲戒人等既否認有此行為,且經桃園地院判決被付懲戒人等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會復查無被付懲戒人等有此部分違失行為之確切證據,爰不併付懲戒。又申誡懲戒處分之追懲時效,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為5年,而移送機關於106年10月25日
將本件移送本會,故被付懲戒人等於101年10月25日以前之行為,已逾追懲時效,亦不併付懲戒,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前第9條第1項第6款,判決如主文。
 
109 7 13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吳○源
委員吳○焰
委員張○埤
委員黃○月
委員呂○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09 7 13
書記官 許○汝
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1182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組織編制、人事人員管理及綜合性人事規章等事項。
二、人力科:考詴分發、任免、遷調、職務歸系、聘(僱)用人員等事項。
三、考訓科:考核、獎懲、考績(成)、服務、訓練及進修等事項。
四、給與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人事資訊系統管理及資訊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1285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施政計畫之研訂;預算整編;水利整治、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等規劃執行之管考;整體河川及區域排水之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之研訂等事項。
二、水利防災科:水災防汛整備、演練及預防應變統整;防災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管理及推廣教育訓練;滯洪池操作與維護管理;逕流分攤與出流管制規劃書、計畫書審查核定及監督查核等事項。
三、水利行政科:地面水及地下水事業水權;排水申請使用管理;溫泉、地下水管制;地層下陷防治;水利事業之調查、規劃及興辦之審議;各級排水道遷移、加蓋、報廢、排水道內附加設施及種植農作物之許可;工程用地之取得、協調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土地徵收、土地估價及公有土地管理;跨河構造物之許可及排水圖籍之核發;水資源調查建置;巡防及違反水利法取締、處分等事項。
四、水利工程科:區域排水整治、治山防災、水土保持工程及環境營造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抽水站、閘門、滯洪池興建工程;配合疏濬清淤作業辦理土石方標售作業;區域排水災後復建工程等事項。
五、水利養護工程科:河川疏濬清淤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水利建造物檢查;河川排水整治、河川水質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河川水環境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天然災害搶險(修)工程、河川災後復建工程;水災防汛整備及應變措施等事項。
六、河岸地工程管理科:河川治理用地範圍線及河川區域線局部檢討;河川資料建置與維護管理、使用申請許可;河川底泥監測;河川區域內土石方標售;河川治理所需用地徵收及容積移轉;河川及河岸地內之土木水利、水電照明、植栽綠化及遊憩等公共設施管理及修繕維護、環境清潔;巡防及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取締、處分等事項。
七、污水企劃工程科:污水下水道整體規劃及分期實施計畫之擬訂;污水下水道新建工程之設計、發包與履約管理等事項。
八、污水促參計畫工程科: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BOT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製作、工程履約管理、工程品質監督與完工查驗、財務檢查、契約規定、協調作業、行政協助、用戶接管障礙排除作業及相關審查(閱)或查核作業;再生水計畫等事項。
九、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污水下水道設施營運、操作、維修及管理;專用下水道之核准及查驗;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審核、使用管理及稽查;污水下水道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分析及管理等事項。
十、坡地管理科: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及查詢;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檢討;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超限利用處理;山坡地開發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監督;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查報取締及處分等事項;水土保持服務團諮詢與輔導業務;山坡地巡守志工協助巡查業務;土石流防汛整備、演練及應變措施;水土保持及土石流教育宣導;土石流潛勢溪流潛勢調查等事項。
十一、雨水下水道科:雨水下水道之系統規劃及重新檢討、新建及改善、設計、施工管理執行;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資料建置;雨水下水道之維護管理;各區公所其他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綜合業務及水利用地接管、供撥及異動處理;河川浮覆地處理;地籍管理及公有土地管理;不動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政令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1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554531號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1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6月30日在桃園市○○區○○路99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3978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莊○仁君、簡○○妹君君及秦○廷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7月27日、109年7月31日及109年8月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修正「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客園字第10900081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及修正對照表。
 
代理局長 何明光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修正第二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桃客園字第104000900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桃客園字第105001021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桃客園字第10800027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桃客園字第10800088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桃客園字第1090008131號令修正
一、本要點所稱特展室範圍為圖一至圖二所列空間。
公告受處分人何○良(案件列管編號:1081108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582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良(案件列管編號:1081108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何○良於108年1月10日在桃園市○○區○○路○段551巷10號(○○○汽車旅館107號房)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戶籍地址遷移(新竹縣寶山鄉)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條)。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胡○銘等人計94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8899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胡○銘等人計94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胡○銘等人計94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9021278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補助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場所以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勞動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庇護工場: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二)庇護性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經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適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經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為限。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
(三)年度營運計畫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依據申請時該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之封面及營運計畫書格式辦理。
六、庇護工場之補助除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辦理外,本要點補助之項目、額度、範圍及要件如附表。庇護工場採部分補助為原則,所需經費超出補助者,應以自籌方式補足。
七、庇護工場應依執行機關核准之內容確實執行,各項費用不得互相流用或移作他用。但有特殊情形,經詳述理由,並提具變更計畫,報請執行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庇護工場申請補助經核准者,執行機關得隨時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派員查核。
九、庇護工場應於每期核銷時,檢附核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辦理核銷;於年度終了核銷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向執行機關辦理年度核銷結案。前項核銷期程由執行機關於核准申請時通知庇護工場。
十、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預告「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92755412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科)
(二)聯絡人:賴○萱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信箱:tax_lnd15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制定,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公布,並自同日施行。
為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增訂補繳機制,並參酌財政部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一○五○○五一一○四○號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台財促字第一○五二五五一○五四○號函所列意見,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為將補繳機制併於第八條之一規範,爰刪除第二項但書關於契稅追繳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避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爰刪除關於處罰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修正,增訂補繳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公示送達羅○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08530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羅○仁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羅○仁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420681號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游○光君、廖○梅君、謝○志君、張○亭君及王○義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7月9日、109年7月24日、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9日及109年7月3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第二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902162771號
附件:「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第二十三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第二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第二十三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第二十三點修正規定
 
二十三、捷運局應於其網站公告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辦理期間。各權益關係人應於前項公告期間內進行區位意願調查及區位選擇作業,並由本府委託投資人以下述順位及原則進行區位媒合與選擇作業:
(一)第一順位為依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1、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應先行協議,如協議不成以抽籤決定之。
2、經本府核定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區位選擇方式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第二順位為本府及投資人:雙方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得經合意後以抽籤決定之。
各權益關係人屆期未繳交區位意願調查或無法完成區位選擇者,視為放棄區位優先媒合權利,倘致該權益關係人無法選定區位時,本府改以現金方式進行找補。第一項規定各權益關係人之選定區位,該權值分配應以完整區位且不分割產權方式取得為原則。
 
公開展覽「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212140號
附件:意見書
 
主旨:公開展覽「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及「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自109年9月1日起30天。
二、辦理目的:週知社會大眾,以聽取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
1、桃園市政府文化局3樓文化資產科辦公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2、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3、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
(二)網路:本府及文化局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公告內容:旨揭計畫書、圖各1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案如有相關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填寫意見書載明姓名(單位)、聯絡地址、建議事項等,向本府文化局或大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俾彙整提供本市文化資產審議會參考。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道路施工監造及施工品質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0902035511號
附件:桃園市道路施工監造及施工品質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道路施工監造及施工品質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道路施工監造及施工品質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監造及施工品質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
 
一、為加強本市道路挖掘施工之監造品質及自主管理,並考評道路挖掘工程人員之施工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或其受託機關(構)之道路挖掘相關訓練合格,並取得證照之管線機構施工監造人員(以下簡稱監造人員)及施工廠商現場施工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三、本要點考評機關為工務局。考評期間按年度計,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ㄧ日止。工務局應將考評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評人員及其所屬管線機構。
四、受考評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向工務局提出申請增分記點:
(一)積極聯繫所屬管線機構參與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道管資訊中心)挖掘整合作業,卓有績效,足堪表率。
(二)任一月份經抽查之施工案件,均依規定進行各項通報且施工過程全程攝影。
(三)任一月份經抽查之施工案件,遇有管線障礙均即時通報,認真積極,足堪表率。
(四)挖損管線立即通報管線所屬管線機構妥善處理,或協調相關事項主動積極、恪盡職責。
(五)緊急事件處理得宜,順利圓滿。
(六)其他經工務局認為績效良好之具體事蹟。
前項申請內容,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增分記點一點至三點。
五、受考評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扣分記點一點至三點,並得按次重複扣分記點直至改善完成:
(一)管理人員無故擅離施工現場。
(二)未配戴工務局核發之合格證照、冒用他人證照或配戴與核發內容不符之證照。
(三)施工過程未全程攝影並即時傳送至道管資訊中心。
(四)未依規定方式進行各項通報。
(五)未依工務局核准之事項擅自施工。
(六)監造人員或管理人員於同一時間管理施工案件數逾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施工管理要點)規定件數。
(七)挖損管線未立即通報所屬管線機構,致未妥善處理並逕行回填,情節重大者。
(八)施工違規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且屬可歸責於受考評人員。
(九)其他有違反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或施工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之情事。
六、受考評人員每人每年度增、扣分記點相抵,累計扣分記點達十點以上者,工務局得廢止其訓練合格證照,並自廢止翌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修正「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第十六點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9019339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第十六點附件七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第十六點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第十六點附件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3848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6月30日至109年7月27日,批號Y1090702共1,08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蘆竹(大竹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蘆竹(大竹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90615號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蘆竹(大竹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蘆竹(大竹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8月17日起公告30日,並訂109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整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華民國108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9020644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9年7月27日審桃市一字第109000288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8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大溪區地籍圖重測」(大溪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144002號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大溪區地籍圖重測」(大溪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1986672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計畫」之中壢區中工段113、7-20地號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改善完成驗證成果報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
三、場址面積:面積10,644帄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現為歇業工廠,廠房閒置中。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中檢出四氯乙烯項目濃度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輝峰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135171號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輝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輝峰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座標系統轉換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量階段-龜山都市計畫區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111192號附件:
 
主旨:公告「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座標系統轉換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量階段-龜山都市計畫區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發布實施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578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578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8月21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1718092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核定版1份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578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578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8月21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20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龜山區龜山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本都市更新事業係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後續應俟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據以實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桃園市轄區)(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811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桃園市轄區)(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10時0分於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938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8月2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9月15日下午2時30分假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視聽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龍潭區第8公墓部分範圍土地廢止使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901934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第8公墓部分範圍土地廢止使用。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殯葬設施名稱及地點:桃園市龍潭區第8公墓(龍潭區福源段26、318、322、323、907、912地號及高帄段1273、1274地號土地)。
二、廢止地點:龍潭區高帄段1273地號土地。
三、廢止日期:自公告日起廢止。
四、廢止原因:無公用之需求。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劉昰宏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1054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劉昰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昰宏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7○號
四、事務所名稱:久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福羚路200巷35弄1號3樓之2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2056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鄭○芝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8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960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09年9月9日上午10時整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
(二)109年9月9日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
(三)109年9月11日上午10時整假觀音區公所4樓大禮堂。
(四)109年9月11日下午2時整假新屋區公所3樓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楊梅區公所、新屋區公所及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述四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翔雍企業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214442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翔雍企業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翔雍企業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偉麟染整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21435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偉麟染整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偉麟染整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泰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214245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泰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泰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與7-2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198667號
附件:控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與7-2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第1030314703號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與7-20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依據「109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9年6月29日及109年6月30日進行地下水改善成果驗證,地下水中三氯乙烯項目濃度已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等14筆地號部分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198667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等14筆地號部分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第10303147031號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7-20、51、7-7、18-2、52、103、114、7、7-2、7-10、7-25、18-1及115地號14筆地號部分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依據「109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9年6月29日及109年6月30日進行地下水改善成果驗證,地下水中三氯乙烯項目濃度已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輝峰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1692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輝峰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輝峰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建喬中壢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314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葉珈熏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188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葉珈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珈熏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14○號(換發)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京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街20巷45號4樓
 
市長 鄭文燦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第二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908199792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第二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09年9月23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五股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9年8月25日起至109年9月23日止,並訂於109年9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09年9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五股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大溪區地籍圖重測(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15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大溪區地籍圖重測(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2167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陳俊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01)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296巷22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檢送「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監造及施工品質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090219659號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監造及施工品質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監造及施工品質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業經本府109年8月26日府工養挖字第10902035511號令訂定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90194507號
附件: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總說明、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萬○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40079@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總說明
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教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為建立本市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規定,爰擬具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共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教師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四條)
五、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五條)
六、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時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六條)
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因協助辦理學校之行政業務等因素,得減授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七條)
八、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八條)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得減授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九條)十、特殊教育教師以協同教學方式授課之教學節數核算方式。(草案第十條)十一、代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準用規定。(草案第十一條)十二、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