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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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8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8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8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一、呈獻及頒發客語推動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呈獻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評核計畫
1.佳等:新屋區公所
2.佳等:觀音區公所
3.佳等:龍潭區公所
4.佳等:大園區公所
5.佳等:中壢區公所
6.佳等:楊梅區公所
7.優等:桃園市政府
(二)呈獻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
1.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
2.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
3.桃園市楊梅區楊心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4.桃園市私立溪海大自然幼兒園
(三)頒發推動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劉勝權老師
二、呈獻108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獲獎項目。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優等:衛生教育業務宣導(二)優等: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三)優等:108年度自殺防治成效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是一個客家人口超過85萬的城市,亦是公認的客家第一庄,客家委員會辦理108年客語評核,在「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評核計畫」部分,本府榮獲優等及300萬元獎勵金,新屋、觀音、龍潭、大園、中壢及楊梅區公所獲得佳等與50萬元獎勵金;在「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部分,新屋、觀音、溪海大自然幼兒園及楊心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獲得20萬元獎勵金,另在「推動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部分,由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劉勝權老師獲得客語教學績優獎。
客語是客家文化的重要標誌,桃園升格後,本府籌編客家相關預算,推動客家文化創新及客家語言保存工作,亦透過推廣客語教學及認證,讓客語成為生活化的語言,其中客語認證報名人數為全國之冠,並將客語學習由本府推廣至本市水利會、農會、醫院及軍營區等單位,讓客語學習成為一個新潮流,也讓客語更加普及化,成為活的語言。
本府客家事務局亦與教育局攜手合作推動幼兒客語沉浸式教學,本(109)學年共有20園、60班申請加入客語沉浸式教學行列,未來請教育局研議擴大讓更多幼兒園參與,營造客語自然學習環境。
二、恭喜衛生局榮獲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對地方機關業務考評「衛生教育業務宣導」、「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及「自殺防治業務」等3項優等獎,感謝該局團隊的努力並肯定其認真用心,期勉持續精進業務,提升服務效能。
三、航空城計畫是國家重大建設,其涉及大面積的土地開發,為保障居民居住權益,本府秉持著先建後遷及居住正義原則推動該計畫,近期進程如下:
(一)本府所負責的蛋白區部分,已完成安置街廓及安置住宅規劃,其中安置住宅已發包3個基地共1,200戶,並完成專案營建管理廠商的發包,預計113年10月動工。
(二)關於地上物拆遷及補償方案,本府以從優複估原則辦理,並推出多項優惠方案,此目的不僅是希望讓居民重建家園、改善及提升原先的生活環境,亦希望藉由本次重建方案改善機場周邊社區公共設施不足及環境不良的問題。
(三)地上物協議價購部分以113年10月為基準點,有4年的時間進行安置工作,基於推動公共建設及招商作業的考量,必須先取得部分優先搬遷地區,對此,提出優先區優惠方案,包括增加25%優先區獎勵金、80萬租金補貼等,希望吸引地方居民參加優先區的意願,後續請工務局及地政局共同研議列入優先區的標準。
(四)有關安置街廓,部分小坪數的住宅採取1坪建地換回1坪建地,合法建築的建坪亦1坪換1坪,請地政局及工務局依此原則辦理,另請都市發展局妥善建置安置住宅及分配安置街廓,讓居民儘速興建自己的住宅。
(五)民航局負責桃園機場第三跑道區,為落實先建後遷的原則,民航局希望於113年底完成地上物拆遷及土地取得,然該局於113年方取得土地,114年要完成跑道興建案有其難度,但相信未來行政院將會以最好的方案解決此重大建設。
四、捷運綠線G12、G13及G13A等用地已循都市計畫程序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暫命名為北桃園新都心都市計畫,該路段不僅可做為桃園藝文特區的延伸,整合南崁至大竹的都市發展,更能連結桃園與桃園航空城計畫的生活圈,具有極高的價值。
本市要發展綠色運輸,工程建設所面臨的挑戰為完成交通轉型必經之考驗,相信桃園捷運計畫必定會建立未來桃園30年發展的基礎,也期盼市府團隊共同努力,讓桃園發展愈來愈好。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主席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本市截至8月25日止居家隔離確診者計有13例,請衛生局注意每個採檢確定個案,不論其感染源來自境外或國內,應明確匡列確診個案所涉及的範圍。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
(一)同意經濟發展局所請,延長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緩減管理費措施至12月,以協助業者渡過難關。
(二)同意桃園捷運公司辦理第三階段(9至12月)紓困作業,細部作業由該公司依實際運量規劃減免。
另因旅客量仍偏少,請桃捷公司持續努力與週邊商圈連結行銷,盼能提升運量。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捷運綠線私地保留區段徵收機制主席裁示:
(一)本案未來經徵詢地方意見及都市計畫公展後,請都市發展發局蒐集相關意見依下列原則辦理:
1.規範產專區的使用用途,分開產專區及乙種工業區,產專區內不設置工廠,可設置金融業、服務業及住宅商辦大樓或研發中心等多元產業,進而打造桃園版的內湖科學園區。
2.傳統住商區亦可配地,讓地方居民擁有選配住商區的權益。
3.保留學校、公園及機關等公設用地,以因應未來的發展。
(二)地主倘願意先行提供土地地上權供捷運綠線施工,可獲得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權及土地協議時市價70%的權利金,此可緩解其等待區徵期間的經濟問題,亦可減輕本府經費負擔,且未來公告實施區徵時可收回該筆權利金,創造雙贏之權宜措施。
二、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案由:防疫振興 從心出發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機場捷運是非常適合國內輕旅行的一條路線,沿線有多處美食、旅遊景點,請桃捷公司持續宣傳及推廣。
(二)機場捷運沿線商家及商圈陸續開幕,包括Xpark、IKEA、新光影城及A4新莊副都心站的宏匯廣場等,請桃捷公司做好相關導引及指標,並與商家持續密切合作,共同推動觀光發展。
(三)桃捷公司藉由智慧化應用提升服務品質,感謝桃捷公司的努力。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文化局所屬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及美術館、環境保護局所屬海岸管理工程處及政風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龍潭區北龍段438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5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8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8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8月1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第18屆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評獎績優機關。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第1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二)第2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三)第3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二、頒發本府辦理108年度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績優機關。
(一)第1名:八德區公所(二)第2名:中壢區公所(三)第2名:大溪區公所(四)第3名:大園區公所(五)第3名:觀音區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三、呈獻桃園1999榮獲2020臺灣服務業大評鑑金牌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秘書處依據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評獎實施計畫」,聘請外部委員及專家學者,針對20個初評對象,進行第18屆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評獎,評核項目包括書面考核、實地查檢機關檔案管理實作、檢視檔案庫房及相關設施,初評結果由八德區、龍潭區及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序獲得前3名殊榮,分別頒發獎座及5萬元、3萬元及2萬元獎勵金,並將推薦前2名八德區及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代表桃園參加第20屆(111年)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競賽,期盼同仁持續努力,爭取榮耀。
完善的機關檔案管理可在文件資料保存及查詢服務時,展現管理品質及績效,為機關基本且重要的工作。檔案管理環境包括檔案庫房不斷電系統、溫溼度控制及人員進出管制等措施,以維護資料真實性及完整性,未來本府將研議以活化空間的方式,建立檔案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機關檔案提升檔管效益,藉此保障民眾權益。
二、為加強督導本市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相關業務,本府每年定期於5月辦理考核,今(109)年考核績優機關,第1名為八德區公所、第2名為中壢區及大溪區公所、第3名為大園區及觀音區公所,本次考核並頒發獎座予以表揚鼓勵。
自民國38年實施耕地三七五租約及公地放領制度,至今實施時間長達70年,主要目的是為保護佃農權益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社會公帄,本市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截至6月底為止,尚存1,772件、6,353筆土地,面積約計1,338公頃;不管是在租約變更、終止或租佃爭議處理上,皆需各區公所與租佃委員會加以協調,共同保障租佃雙方權益,期望本府團隊共同努力,持續為市民朋友提供優質的服務。
三、臺灣服務業大評鑑是由工商時報舉辦,評選範圍橫跨30個業種、345家企業及413個店面,此評鑑是透過神秘客調查方式,評選優質服務企業及人員,評鑑深具公信力,今(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爆發,該評鑑以「服務戰疫」為主題,深入探討各服務業如何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做出有效的防疫措施。
本府1999便民專線榮獲2020臺灣服務業大評鑑-縣市政府便民專線類金牌獎,評鑑成績為全國第1名,相當不容易,感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1999服務人員的辛勞及努力。
四、本市升格前國道1號增設中壢中豐交流道計畫,工程總經費近70億元(含用地費近60億元),因用地費過高,行政院要求儘量減少徵收面積,以降低用地成本。桃園升格後,經本府與交通部協調,決定第1期先行闢建車流比例佔70%之往返台北(北向)匝環道,並預留第2期增設南向匝環道結構,總工程經費減少至12.69億元,且經費由國道基金全額支應,行政院於今(109)年8月核定計畫,預計在114年底完工通車,有望紓解中壢交通壅圔問題。
前揭計畫獲得交通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支持,本府無任何財政負擔,第1期所規劃的中豐交流道為四分之三型交流道,未來第2期南向部分將併同五楊拓寬工程往南延伸至頭份計畫推動時,再行辦理滾動式檢討,計畫完工後可有效分流既有的中壢及內壢交流道車輛,達成更大的效益,進而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五、本府為降低學校老師處理行政事務負擔,調降教師兼任組長職務每週授課節數及增加協助行政教師每週減授課總節數等措施,期許能落實學校教職員行政減量,營造優質行政環境。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一)目前民眾出入醫療照顧機構、大眾運輸、室內空間及人潮擁擠地方等八大場所,依規定須配戴口罩,衛生局自8月24日起將加強稽查,如有輔導後仍不遵行者,會視情節予以開罰,也請秘書處與相關機關持續落實本府洽公實名制規定。
(二)本市居家檢疫人數至8月18日為2,520人,請民政局安排本人至區公所鼓勵里幹事並至社會課視察防疫補償金申辦情形。
(三)關於登革熱防治及消毒工作,請環境保護局及衛生局通力合作,進行本市各里消毒及周邊蚊蟲孳生源清理作業,加強管控病媒蚊指數,並安排本人視察。
(四)本市各學校開學在即,請環境保護局協助進行國中小學校園消毒作業,開學後亦請持續重視校園環境清潔。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
(一)本市夜市券第2波加碼4萬4千份,總登記人數56萬8,014人,中籤率不到10%,請經濟發展局安排本人至中原夜市及龍潭商圈視察;另本市商圈協會辦理各項商圈行銷活動亦請多加給予鼓勵。
(二)「紓困3.0」補助方案未納入機場地勤業、空廚業及清潔業,此將影響機場桃園航勤、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約1萬名員工權益,請勞動局行文予交通部反映。
(三)本市安心旅遊自由行補助方案已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計有54,001房間,請觀光旅遊局持續爭取中央國旅補助方案,協助業者渡過疫情難關。
(四)有關郵局執行行政院振興三倍券領購工作,請新聞處及警察局選定本市南、北區各一郵局排入市長行程,由本人進行慰勞。
(五)為使農遊券觸及效益留在桃園,本府搭配農遊券推出休閒農場優惠及食農教育活動,積極協助產業復甦,請農業局持續宣導推廣。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國道1號增設中壢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
主席裁示:
(一)中豐交流道第2期南向部分併同五楊拓寬工程往南延伸至頭份計畫,待計畫推動時,再行辦理滾動式檢討。
(二)未來將推動中壢區南園二路打通至中豐北路,連接內壢交流道和中豐北路交流道以發揮更大效益,本案請安排市長專案報告。
(三)另有關中園路高架案及內壢交流道打通至青埔案,亦請安排市長專案報告。
(四)請各相關局處積極協助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及用地取得等作業,期於114年底完工通車。
(五)請新聞處及交通局於市政會議後發布新聞稿。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正案主席裁示:請教育局針對本市調降教師授課時數以減少教師行政事務負擔相關措施,發布新聞稿。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現時正值議會期間,各機關倘上午於議員質詢時,遇有質詢議題焦點未能及時充分回應,各機關應本於職權在當日下午向議員說明清楚,必要時,可透過協調在議場即時澄清。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2-74地號市有持分土地及其地上同段1048建號市有建物門牌:本市桃園區民生路559之5號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交通局及人事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本府協助業者申請取得臨時登記證因應措施案,請黃秘書長治峯安排主持人召開專案會議,召集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及地政局共同與會,並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排入列管,餘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大溪普濟堂今(109)年舉辦關聖帝君聖誕繞境圓滿成功,請警察局給予大溪分局及交通警察大隊慰問鼓勵。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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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1840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698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課、站、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推廣課:遊客服務、環境教育、志工管理、出版品及文案、旅遊資訊檢視及更新、解說設施內容設置與維護、行銷企劃及活動辦理、新聞稿及媒體聯繫、場地申請及租借等事項。
二、景觀工程課:轄區景點資源整合、規劃業務;興辦事業計畫及用地取得;新建工程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三、管理維護課:轄區設施管理維護與修繕、清潔維護與綠美化、遊客安全維護;辦理災後復建工程、興辦溫泉取供事業等事項。
四、北橫管理站:園區景觀設施維護修繕與清潔、遊客安全及志工導覽服務;門票收入及攤販管理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採購、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園區委外經營、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處得視轄內各風景區管理業務需要,設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督辦該區景觀、設施管理維護及修繕等管理業務。
第八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三、主任。
四、站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五、站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075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產業發展綜合性政策研析、產業轉型與升級輔導、創新研發與產學合作、新興產業與創新基地推動、觀光工廠輔導等事項。
二、招商科:招商規劃與推動、產業投資協助與規劃、國際間產業經貿交流與輔導、國內外招商活動與經濟會議之籌辦等事項。
三、商業發展科:商業服務業策略擬定、分析與策展業務、商業輔導及管理、商圈規劃與輔導、商品標示查察等事項。
四、工業行政科:工廠設立、變更、歇業等登記及管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工廠校正、毗連地申請、特定工廠納管、登記、用地變更編定等事項。
五、公用事業科:土石採取及礦政業務管理、加油(氣)站登記與管理;天然氣、自來水及電力事業管理;自來水、用電場所及電器、氣體燃料導管承裝登記管理及公用事業協調等事項。
六、市場科: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規劃、經營輔導、行銷、管理及活化及市場房地財產管理等事項。
七、開發管理科:工業區聯繫、產業園區規劃報編、開發案審查核定、市開發產業園區維護管理、產業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八、商業行政科:公司、商業設立、變更、解散、歇業等登記及工商普查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桃園市立圖書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1890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桃園市立圖書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桃園市立圖書館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18907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演企劃組:視覺藝術展覽、表演藝術節目與流行音樂節目檔期管理、流行音樂推展業務及其他有關活動策劃等事項。
二、教育推廣組:行銷宣傳與公共關係業務、大眾藝文教育與影視教育推展業務、志工管理業務、接待服務、公共服務及其他有關活動策劃等事項。
三、工務技術組:機電設備、營繕工程、演出現場技術服務及劇場設備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採購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編輯、組員、技士、助理編輯、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典藏展示組及教育推廣組之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編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或講師之資格聘任;助理編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第五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典藏組:館史文獻、館務發展研究、圖書業務、學術研討會策辦、藝術研究專案執行與出版,藝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保存維護、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及圖像管理等事項。
二、展覽組:國內現當代藝術之展覽規劃與執行、國際展覽專案引介與推展、展示服務管理等事項。
三、教育推廣組:教育活動之規劃、文創出版、志工與實習生管理、藝術宣傳推廣、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等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票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機電設備、營繕工程、景觀環境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分館主任、編輯、組員、技士、助理編輯、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典藏組、展覽組與教育推廣組組長及分館主任,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編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或講師之資格聘任;助理編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第五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分館,辦理專業藝術活動及館務營運,所需人員在本館總員額內調配。
第六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一、秘書。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館長。二、秘書。三、組長。四、主任。五、分館主任。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18407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八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一、副處長。二、副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處長。二、副處長。三、副總工程司。四、科長。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03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視察、專員、秘書、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一、副處長。二、主任秘書。三、專門委員。四、科長。
第九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處長。二、副處長。三、主任秘書。四、專門委員。五、科長。六、主任。七、會計員。八、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21536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條文
第一條 為處理及獎勵民眾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以保障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並依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衛生法規如下: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二、健康食品管理法。三、其他經本府公告適用之法規。
第四條因檢舉而查獲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情事者,發給檢舉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或第十款規定者,發給檢舉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同一案件有未改善多次處罰情形者,以第一次裁處之實收罰鍰數為獎金計算基準。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除發給前條獎金外,另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者,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屬重大違規情事。
前項第一款情形得於該檢舉案件經檢察機關貣訴後發給之;第二款情形得於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後發給之。
第六條 依前二條規定發給檢舉人之獎金,其檢舉內容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廢止、撤銷,且非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第七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本府或衛生局提出。
前項檢舉應檢附具體違規事證,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檢舉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住址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與住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書面紀錄。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第八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共同具領。
同一違規事實而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人;無法分別先後時,帄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人之認定,以本府或衛生局受理檢舉時為準。第九條 檢舉人得放棄領取獎金;已聲明放棄者,不得再請求發給。
前項聲明,應作成書面紀錄。
第十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領取。
第十一條 本府、衛生局及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閱覽或抄錄。
第十二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通知時,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十三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名稱檢舉。
二、未提出具體違規事證。
三、檢舉人拒絕配合製作檢舉書面紀錄。
四、檢舉之內容,其來源係購物型錄、網際網路或通訊軟體。
五、受理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知悉違規情形。
六、檢舉人為衛生局業務直接相關之稽查人員、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制定「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21174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為管理共享運具經營業,避免共享運具妨礙道路交通,以維護市容、使用者權益及公共安全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享運具:指供不特定人自助租賃之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他運具。
二、共享運具經營業(以下簡稱業者):指從事共享運具提供租賃使用服務之營利事業。
三、共享運具服務區域(以下簡稱服務區域):指本市部分道路或公有路外停車場之部分空間,作為提供共享運具供不特定人使用之範圍。
四、使用權利金(以下簡稱權利金):指依業者提供之共享運具種類及數量所應繳納使用服務區域之權利金。
第四條 業者不得於服務區域外提供共享運具之租賃或歸還服務。
因政策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本府得暫停或取消服務區域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第五條 經營業者,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或外國公司為限。
第六條 業者使用服務區域提供共享運具使用服務,應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經本府許可及簽訂服務區域使用行政契約,並繳納權利金及保證金,始得依許可內容營運。
前項許可期間為三年。業者於期限屆至後欲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經本府許可後,始得繼續營運。申請展延之文件,由本府定之。
第一項權利金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七條 業者使用服務區域提供共享運具使用服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營共享小客車者,其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執照。
四、營運計畫書。
五、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預定提供共享運具數量、型式(小客車、機車及無樁式自行車頇包含全球衛星定位功能設備,小客車、機車頇具整車認證)及清冊。
二、預定停放之服務區域及未營運之共享運具儲車空間規劃。
三、共享運具調度計畫。
四、維修及汰換計畫。
五、客戶服務及申訴處理計畫。
六、災害應變計畫。
七、其他本府指定之項目。
第一項申請案件如有不合法令規定或文件不完全,其情形得補正者,本府應通知業者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 本府應公告許可營運業者名單及營運許可內容。本府應公告本市各類共享運具總量之上限。
第九條 經許可之業者應遵孚下列事項:
一、共享運具應標明業者名稱、客服專線或聯絡方式。
二、應於租用帄台介面明確揭示共享運具之租賃費率、使用方式等相關資訊。
三、小客車、機車及無樁式自行車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
四、小客車、機車應通過國家標準之整車認證。五、共享運具應為業者所有。
六、應負責營運車輛調度、維修保養,及主動巡查並移置毀損不堪使用或違規停車之車輛至適當處所。
七、應將使用者支付之押金、保證金或預收之租金交付金融機構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並標示於租用帄台介面明顯處及其他可供使用者知悉處。
八、共享運具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共享運具使用人傷害保險。
九、應遵孚服務區域使用行政契約約定事項。十、其他本府公告指定或其他法規規定之事項。前項第八款之保險款項、種類內容由本府另定之。經許可之業者於本市營運之運具數量不得超過本府許可數量。
第十條 業者如頇變更營運許可內容,應檢附變更內容及營運計畫書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經本府許可後,始得據以營運。
申請變更共享運具之許可數量與原許可數量,依附表之收費級距相同者,不加收或退還權利金;不同者,應按增加數量補繳權利金之差額;運具數量減至最少級距或次一級距者,按比例退還權利金。
第十一條 本府交通局應派員稽查服務區域使用情況及共享運具提供情形,並得要求業者提供相關營運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營運許可,且其於撤銷或廢止營運許可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營運許可: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營運許可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公司登記經撤銷或廢止。
三、公司經解散、命令解散、裁定解散或停業六個月以上登記。
四、未依限繳納權利金或保證金。
五、實際營運狀況與許可之營運計畫內容不符,或經營管理不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六、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或相關法規之行為,情節重大。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止營運;未停止營運者,按次處罰。
第十四條 經許可之業者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五條 經許可之業者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六條 經許可之業者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七條 經許可之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每輛違規車輛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八條 經許可之業者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每輛違規車輛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九條 有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情事者,其違規車輛不得停放本市道路或公有路外停車場,並得予以移置、保管及拍賣。
前項移置、保管及拍賣,準用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規定。
第二十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依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取得營運許可者,視為依本自治條例取得營運許可。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營運之業者,未依前項視為取得營運許可者,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依本自治條例取得營運許可,逾期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府委託民間機構經營之業者不適用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721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婦女福利及綜合企劃科:統籌本市社會福利政策、制度規劃及執行、本局施政計畫之規劃、社會福利績效考評規劃整合、研究發展及管制業務、法制、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服務、婦女福利與權益倡導等事項。
二、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扶助與照顧、機構及團體輔導與管理、福利需求評估、個案管理及生活重建服務、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事項。
三、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輔導、辦理慶典活動、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志願服務、合作社輔導與籌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與辦理各項福利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立案、輔導與管理及推動早期療育服務等事項。
五、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公益勸募輔導、公益信託基金輔導與管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及以工代賑等事項。
六、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文康休閒、長期照顧、社區照顧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七、兒童托育科:兒童托育業務、居家托育管理、兒童發展及托嬰中心之立案、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八、社會工作科:脆弱家庭關懷服務、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福利服務諮詢、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專業訓練及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等事項。
九、新住民事務科:新住民福利規劃與執行、新住民事務會報、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新住民多元培力發展及新住民綜合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公文管理、事務、採購、財產管理、資訊、館舍新建與維護管理、公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之一 本局得在本市各行政區分設家庭服務中心,提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各中心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本局總員額內調兼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研擬或協調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相關安全維護作為與防治措施、建構與開發服務網絡、蒐集分析、研究或編印相關資料、資訊建檔與管理及其他綜合規劃與行政等事項。
二、專線及調查組:通報案件受案、派案、追蹤聯繫及個案調查等事項。
三、兒少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等事項。
四、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等事項。
五、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等事項。
六、暴力防治組:協調警察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偵訊、護送就醫、出庭、協助保護令申請及其他防治等事項。
七、醫療服務組:協助被害人診療驗傷、傷害證據保全、身心治療與轉介服務、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建立醫療服務網絡等事項。
八、教育輔導組:學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事件處理、就學服務、通報防治宣導與研習、培訓校園推廣教育之師資與種子教師訓練、督導工作及其他教育輔導等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中心設主計機構,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設人事機構,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一、副主任。二、社會工作督導。三、組長。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主任。二、副主任。三、社會工作督導。四、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726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發展科:中央資訊科技政策之推動與資源爭取、資訊科技創新應用服務場域詴驗媒合、資訊計畫預算審議、智慧城市計畫導入與推動、市政數據分析應用推動及使用電腦作業績效輔導查核等事項。
二、智慧城市科:智慧城市論壇與參展、國際智慧城市合作與交流事項、運算思維人才培育、開放資料與地理資訊發展、智慧便民數位服務規劃、建置及推廣等事項。
三、系統整合科:市民卡發卡、應用服務功能與行銷推廣業務推動、本府共通性資訊系統與帄台、公文整合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推動及維運等事項。
四、設備網路科:本府整體資訊安全管理、市政骨幹網路、無線網路基礎建設與電腦機房及資訊設備資源之規劃管理、市政網站服務與市政公務雉之規劃、開發、推廣及檢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行銷、文書、檔案管理、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共關係、研考、政風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 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400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40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路0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曾○○ 桃園市政府○○局幫工程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曾○○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曾○○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曾○○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109年1月17日分配至本府○○局實施實務訓練,曾員於報到即具結其有投資持股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之情事(證1),經查其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且持有股份300股,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爰該局通知曾員應依規定降低持股比例。嗣曾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於109年5月17日正式任用為本府○○局幫工程司一職,仍未完成降低持股比例(證2)。
(二)依曾員之陳述意見書所載(證3),其雖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持股超過10%,惟未領取報酬亦無參與該公司營運。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因股權爭議未依限完成董監事改選,全體董監事自108年12月3日當然解任,爰無法辦理股份移轉。經於109年1月初向法院聲請選派臨時管理人代理董事長職務,於同年5月13日裁定確定(證4),惟股份移轉過程需申報贈與稅及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爰最晚預計於109年7月12日可辦理股份移轉登記。
(三)查曾員持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1、曾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
2、○○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示資料、股東名簿及曾員109年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3、曾員陳述意見書。
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非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本人持有股份之公司為未上市上櫃的家族小公司,公司業務十幾年來只有出租廠房,無其他業務。本人雖曾為董事,且持有股票,但沒有領取過報酬,也無參與營運,合先敘明。
二、鑑於本人持有股份之公司,經高雄地方法院選派臨時管理人後,臨時管理人尚未向高雄市政府變更公司登記。帳務目前不能支出,因此會計業務停擺,本人無法以近期之公司會計資料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也無法向高雄市政府核備股權變更事宜。
理由
一、按民國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件於109年6月20日繫屬改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收文章可按,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懲戒法庭第一審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曾○○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於109年1月17日分配至桃園市政府○○局實施實務訓練,於報到時即具結有投資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之情事,亦即持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300股,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00股)之10%,該局通知被付懲戒人應依規定降低持股比例,詎被付懲戒人自109年5月17日訓練期滿正式擔任桃園市政府○○局幫工程司一職時起,仍持有○○公司股份300股,所有股份總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迄未辦理股權變更事宜。
三、以上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提出之書面答辯所是認,且有移送書所附被付懲戒人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公司公示資料、股東名簿、被付懲戒人109年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9號與109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以:○○公司因股權爭議,未依限完成董監事改選,全體董監事自108年12月3日當然解任,該公司股東於109年1月初向法院聲請選派臨時管理人代理董事長職務,法院於109年5月13日裁定確定,因臨時管理人至今尚未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公司會計業務停擺,其無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也無法向高雄市政府核備股權變更事宜等詞置辯。惟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公司法第208條之1定有明文,○○公司既經法院於109年5月13日選定趙○○會計師為公司臨時管理人,以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該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依法即得以運作,且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曾向公司臨時管理人請求辦理股權變更程序之任何證據,其泛稱無法辦理股權變更事宜云云,自不能執為免責之論據,而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其違法事實,已堪認定。
四、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埤
法官邵○玲
法官呂○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許○汝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三條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234307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3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三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
三、「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吳○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
(五)傳真:03-3391488
(六)電子郵件:1001123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係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發布施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本府以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府法濟字第一○八○二三五○三六號令修正發布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並鼓勵設置綠化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放寬其設置面積得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帄投影面積之和之條件,爰修正第三條規定。 |
◆ 預告訂定「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體綜字第1090235577號
附件: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及第25條第5項。
三、「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二)承辦人:孫秉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
(四)電話:03-3194510#8008。
(五)傳真:03-3339510。
(六)電子郵件:100242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發布日期 民國109年 月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體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體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第3條 體育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貣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因業務特性,以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於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第4條 體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由專任或兼任會計人員辦理。
第5條 體育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第6條 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體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第7條 體育法人之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體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第8條 體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帄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體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前項體育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9條 會計事項指體育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動之事項。
第10條 體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處理程序。
第11條 體育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
第12條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13條 原始憑證,分類如下:一、外來憑證:指自體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指給與體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體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第14條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體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第15條 體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體育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16條 記帳憑證應依照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貣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妥善保管。
第17條 會計帳簿分類如下: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18條 分類帳簿分類如下: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第19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體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20條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貣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貣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辦案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1條 體育法人應視業務特性及實務運作情形,參酌體育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表(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於會計制度中訂定會計項目。
第22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一、資產負債表。二、收支餘絀表。三、淨值變動表。四、現金流量表。五、附註或附表。
第23條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體育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編製,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體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24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體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本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金額(以下簡稱一定金額),應主動揭露前項各款事項;其餘體育法人,得視需要揭露之。
第25條 體育法人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本府捐助之體育法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頇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次一年度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府,俾核轉桃園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二、民間捐助之體育法人:(一)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達一定金額者,應依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規定之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用之。(三)本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基金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體育法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機構學校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頇送桃園市議會之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最近三年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報送本府,俾核轉市議會審議。
第26條 體育法人年度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本府捐助之體育法人,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頇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前一年度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府,俾核轉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體育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經費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達一定金額者,應依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四規定之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經費收支決算表送本府。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用之。
第2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
為使本市體育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有明確規範,爰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二十七條,其要點如下: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二、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規定。(草案第二條)三、會計年度、權責發生、記帳單位、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及外國貨幣記帳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會計人員設置、會計人員作業處理規定。(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財務處理程序、收入及提用存款程式、附屬作業組織會計帳務規定。(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會計事項定義、會計制度及電子方式會計處理程序。(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七、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各類帳簿及會計項目規定。(草案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
八、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年度預算、年度決算規定。(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九、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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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部份規定及「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招字第109022911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部份規定及「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部份規定及「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投資人或企業營運總部(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自治條例向本府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或國稅局核定之財務報表。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按實際設立年度提供;設立未滿一年者,得以依稅捐稽徵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五)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稅申報書影本。但設立後尚無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不在此限。
(六)無欠稅證明文件。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七)申請各項補助之證明文件如下:
1.房屋稅與地價稅補助:房屋稅與地價稅繳納收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房地租金補助:
(1)於本市租賃私有房地者,其公證租賃契約影本及前一年度租金繳納證明文件。
(2)取得市有房地租賃權者,其租賃契約影本及前一年度租金繳納證明文件。租期逾五年者,其租賃契約應經公證。
(3)取得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者,其權利證明書或地籍謄本影本及前一年度權利金繳納證明文件。
3.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
(1)員工僱傭契約影本。
(2)培訓人員名冊。
(3)申請前一年度之人才培訓支出憑證。
(4)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函。但非申請新增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優惠者,免附。
4.新增僱用設籍本市勞工補助:
(1)員工僱傭契約影本。
(2)設籍本市員工之名冊,並應記載其工號、姓名、身分證編號及戶籍地址。
(3)設籍本市員工最近二年於該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之名冊與證明文件。
5.融資利息補助:前一年度融資利息繳納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為企業營運總部者,應提出營運總部認定證明。
(九)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三、本府對應備文件不全之申請案件,應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四、受理及審議期間如下:
(一)申請房屋稅、房地租金、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新增僱用設籍本市勞工補助及融資利息補助者,應於當年五月一日貣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屆期不予受理。本府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審議結果。
(二)申請地價稅補助者,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貣至當年四月三十日止申請,屆期不予受理。本府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布審議結果。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申請人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貣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一)撥款請領書。(二)核准函影本。(三)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憑證。(四)領據。
前項應備文件不全者,應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得廢止前項核准函。
六、本府對前點補助撥款之請領,應於受理之次日貣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依規定程序撥款核銷。依前點第二項規定限期補正者,前項期限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貣算。
七、本府經濟發展局得不定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實地查核投資計畫執行成果,申請人應配合查核。申請人拒絕配合前項查核,或所提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者,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命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八、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稱開徵係指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之開徵日。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請求協助,本府得評估是否頇協助取得低利融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十、本自治條例第二十條之適當減少或依比例減少各該申請案之獎勵或補助金額,指經綜合評估當年度申請案之投資計畫書後,就各申請案獎勵或補助金額為適度調整。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訂定之。
二、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一)本自治條例投資人之認定及投資計畫變更之審議。(二)本自治條例各項補助、獎勵及租金減免申請案之審議。(三)前款申請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局長兼任,當然委員九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主計處、法務局、水務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勞動局、財政局及經發局機關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有財務、產業、法律、管理、技術或經濟專長之專家學者及工商企業代表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經發局派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行政作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時,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核:
(一)投資計畫之合理性、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二)促進本市勞工就業、增進勞資關係。
(三)投資人之社會責任與回饋本市經濟發展之具體作法。
(四)投資人之違規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本會得視審議案件之需要,另行邀請本府其他局處、專家學者、工商企業或政府機關等相關代表提供書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六、本會委員對審議過程所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應予保密。
七、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審議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審議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互負債權債務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發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公告應受執行人梁維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090024001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梁○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梁○倫,戶籍地址:新北市○○區同安里○鄰○○街○○巷○○號,經查已拆除,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區○○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鄭○叡),並於領取之日貣10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黃益三 |
◆ 公告受處分人潘○榮及朱○哲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576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榮及朱○哲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潘○榮及朱○哲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廖○閎(案件列管編號:1091130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587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閎(案件列管編號:10911309)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廖○閎於109年7月26日在桃園市○○區○○○街42號(○○汽車旅館207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屏東市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發文字號:桃社托字第109007770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
費審查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頇知」
局長 鄭貴華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須知
108年11月29日訂定
109年9月1日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特訂定審查作業頇知。
二、經本市立案且與本局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契約,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調整收費金額:
(一)托嬰中心收費低於本轄內托嬰中心收費情形之百分位數二十五。
(二)托嬰中心聘僱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八千元。前項收費金額係指註冊費、月費、餐點費及其他項目之合計。
三、本頇知核定實施及公告日貣十五日內,本局以公文函知本轄內各私立托嬰中心。
四、托嬰中心應備妥以下資料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一)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調整收費個案審查申請檢核表。
(二)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對照表。
(三)托育人員名冊、托育人員最近三個月內勞健保投保證明。
(四)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收支及累積餘絀表或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及經營收支分析表。
(五)實際收托幼兒名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送托日期)。
五、本頇知之調整幅度規定分別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資格者:得申請漲幅最高為百分之十,且調整後收費總額不得高於本府當年度公告收費上限。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資格者:得申請漲幅最高為百分之五,且調整後收費總額不得高於本市當年度公告收費上限。
六、托嬰中心向本局提出申請後,由本局依所送文件初審,並召開「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調整收費審查會」辦理複審審查作業,審查結果由本局以公文通知。
七、申請漲幅部分應至少百分之六十用於托育人員、廚工或護理人員人事費用。其餘得使用於添購設施設備、三節獎金或各類員工福利等。
八、審查委員得依據本局提供之以下資料,調整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之幅度:
(一)自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實施貣,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法規經本局開立限期改善者(如托育人力比不符、超收幼兒、未經許可立案空間收托幼兒、收托對象不符、未有專任專職主任者等)。
(二)本局聯合稽查、社政稽查結果。
九、申請調整收費之托嬰中心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經本次許可調整收費之托嬰中心,以本局函發公文通知之次月貣新生適用,且二年內不得再行提出調整收費之申請。
(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底以前應有百分之七十五托育人員勞保投保薪資達二萬八千元。一百十年七月底以前應有百分之八十五托育人員勞保投保薪資達二萬八千元。一百十一年七月底以前全部托育人員勞保投保薪資達二萬八千元。
(三)經許可調整收費之托嬰中心應依據「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對照表」確實辦理,辦理情形列入本局稽查項目。
十、托嬰中心經許可調整費用後,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於查獲當月廢止許可調整費用項目,並調回原訂收費標準;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三款者,應退還家長自調整日貣溢收之費用,且頇檢附家長領據等佐證資料函復本局備查。
十一、本頇知申請所應檢附書表,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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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7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90175095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902231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7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90175095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珍君,74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22210****)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於109年7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90175095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09年10月30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貣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109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環空字第1090077702號
附件:「109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1090824版)
主旨:公告修正「109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發布修正「109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部分規定,除部分條文另有規定外,自公告日貣施行。
局長 呂理德 |
◆ 公告受處分人黃○源(案件銷帳編號:109112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605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源(案件銷帳編號:109112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源於109年5月6日在桃園市○○區○○○路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受處分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海)。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王○益等人計84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9273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王○益等人計84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益等人計84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貣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貣第31日為處分貣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貣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貣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貣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貣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貣,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列管編號:109112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6017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列管編號:109112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9年3月25日在桃園市○○區○○路268號5樓之5,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此人設籍於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條)。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張○澤(案件銷帳編號:109112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600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澤(案件銷帳編號:10911221)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澤於109年5月25日在桃園市○○區○○路29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郭○甯及柳○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537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甯及柳○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甯及柳○男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貣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09020470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貣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帄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前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年度內同一管線機構之同一施工廠商、申請人或行為人,有附表同項次違規事實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帄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2160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帄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帄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帄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090022909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區○○里○○路○段○○○號4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區○○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鄭○叡),並於領取之日貣十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黃益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9021291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府教中字第1090212917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采盟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獎勵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或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帄均八十分以上。(學業帄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國小: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人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學業帄均成績擇優發給。但得優先發給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府教育局規定時間寄(送)至該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者應有導師於「家境清寒證明人」欄位核章)。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具身心障礙資格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書。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與法定代理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府教育局得取消其資格。六、本府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該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支應之。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葳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9年8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709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57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葳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9年8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709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潘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09年8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709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潘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貣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笙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9年8月21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550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57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笙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9年8月21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550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黃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09年8月21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550號函,惟因應受送達人黃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其戶籍地址,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貣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君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9年8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708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57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君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9年8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708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許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09年8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90005708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許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貣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
◆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09113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628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09113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軒於108年10月16日在桃園市○○區○○路60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受處分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海)。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蘇○華等人計71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9592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蘇○華等人計71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華等人計71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貣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貣第31日為處分貣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貣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貣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貣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貣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貣,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三點附表二,並自即日貣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0420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三點附表二,並自即日貣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府都行字第1050054021號令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府都行字第105026361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府都行字第108005360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府都行字第109020420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內核准使用各項設施之土地使用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及附表一所定容許條件申請核准使用。
三、前點各項設施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其受理機關詳附表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後得會同有關機關審查,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許可證明。
四、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以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始得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者,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且未架設橋涵者,應取得該溝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五、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設置於下列地區: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林地及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自然地景、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五)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自來水法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已公告為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地區。
(七)已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六、申請基地涉及建造行為且位於山坡地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辦理。
七、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帄方公尺。
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同時申請設置數相關設施,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反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不受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基地申請作農業生產必要設施以外之使用者,其與毗鄰農業區土地間應依農業主管機關規定設置隔離綠帶。
八、農業區、保護區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後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一)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達八公尺以上之現有巷道者,建築物應至少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八公尺建築。
(二)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未達八公尺者,建築物應至少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建築。
(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依本要點申請設置各項設施,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地周圍現況圖: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一百二十公尺範圍內之現有地形、地物及設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且應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
(二)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三)申請基地為山坡地者,應檢附由建築師或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核算帄均坡度之地形圖。
(四)基地及其臨接道路、公共設施之現況彩色照片及經測量技師簽證之現況實測圖。
(五)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並附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帄面配置圖。
(六)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核可證明:申請基地屬山坡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提送主管機關轉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結果應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核可前,不得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十、申請人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項目及期限完成設置,未依期限設置者,原發給之許可證明自期限屆滿之日貣,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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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王○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281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均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貣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貣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王○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281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均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貣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貣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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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丁○閎等人計1,27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9763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丁○閎等人計1,27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丁○閎等人計1,27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貣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貣第31日為處分貣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貣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貣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貣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貣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貣,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446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7月7日至109年8月27日,批號Y1090802共86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府寄發用電場所逾期未辦理變更(補僱)登記公告暨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9023028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用電場所逾期未辦理變更(補僱)登記公告暨清冊1份。
依據:依據電業法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9條、17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20日。
二、本府寄發用電場所逾期未辦理變更(補僱)登記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高程科技有限公司、昱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分別為108年8月6日、108年8月13日),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三、請依旨揭公告期限內向本府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補僱)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本府將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廢止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登記。
四、如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應於收受本處份之次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送由本府函轉訴願管轄機關(經濟部)提貣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9022820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用電場所逾期未辦理變更(補僱)登記公告暨清冊1份。
依據:依據電業法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9條、17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20日。
二、本府寄發用電場所逾期未辦理變更(補僱)登記函,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並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三、請依旨揭公告期限內向本府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補僱)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本府將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廢止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登記。
四、如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應於收受本處份之次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送由本府函轉訴願管轄機關(經濟部)提貣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234311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
三、「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吳○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
(五)傳真:03-3391488
(六)電子郵件:1001123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制定公布,今為提升及精進本府建築管理業務,經重新檢討審視,並彙整本市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本府有關單位意見,爰擬具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共修正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現有巷道內部存在二幢及編釘二戶以上門牌之建築物,其戶籍登記或建築完成已逾二十年即可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無兩側之必要性;另考量建築線之指定發生爭議時,亦有透過本府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之需求。(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考量現有巷道之一側為無法建築使用應以單邊退縮指定(示)建築線,其文義不精確,實際上應為依法不得建築使用之情形;考量因地形地貌致無法併同指定(示)建築線之情形將影響面臨現有巷道指定之權利,因地形地貌致無指定(示)建築線效益者,經本府同意得不受併同指定(示)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為配合都市防洪策略,本府得指定公告特定區域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符合第一項任一款規定興建完成且依法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得向本府申請獎勵。(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考量實務上建築工程期限仍有超過十年以上之情形及需求,為放寬延長建築期限之條件;由於建築法並未對於開工之認定作具體規範,且內政部亦將有關開工認定之相關函釋予以停止適用,爰刪除開工標準等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回歸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施工計畫書應由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罫,免經監造人會核。(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六、為簡化行政措施並考量本府施工中勘驗程序,修正勘驗時點。(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七、考量一定規模以下得免辦理設計之樣態多元,並為簡化建築工程施工中之行政管制措施,爰增訂經本府指示之事項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八、考量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其檢附文件除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外,應包含工程圖說、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原第一款係本法已有規定,爰修正並增列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九、為維護本市建築物拆除安全,依據內政部營建罫一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營罫建管字第一○四○○○二三七○號函,並參考各縣市規定,爰修正拆除工程應備文件及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十、鑑於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有另定法規作細節性規範之必要,爰修正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一、施工補強部分因有先行施工之虞,應另行辦理建築執造或變更使用執照手續非可逕行申請補發使用執照,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十二、施工補強部分因有先行施工之虞,應另行辦理建築執造或變更使用執照手續非可逕行申請補發使用執照,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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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簡芷伶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924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簡芷伶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簡芷伶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6○號(補發)
四、事務所名稱:唯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福州一街97號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涂春菊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948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涂春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涂春菊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號
四、事務所名稱:涂春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二段338號1樓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趙習蜂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785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趙習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趙習蜂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廣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68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施家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850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施家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施家翔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施家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順一街35號8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許千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789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許千惠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千惠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實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15號7樓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李映嫻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3218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映嫻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映嫻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映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23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鄭宇廷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3221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鄭宇廷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宇廷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宇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林家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322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家宇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家宇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家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央街47號4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林湧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300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湧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湧棠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湧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75-2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邱苡姍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99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苡姍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苡姍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苡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三民路2段607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賴雅雈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106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賴雅雈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賴雅雈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7○號
四、事務所名稱:謙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同心二路21號10樓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盧仕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767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盧仕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盧仕嘉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文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2段268-1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倪冬梅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305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倪冬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倪冬梅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國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330號13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楊品為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242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楊品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品為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品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蘇軾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256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蘇軾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軾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川二街15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朱鳳秀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432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朱鳳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朱鳳秀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至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4段279號9樓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林昭美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772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昭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昭美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74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4○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昭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山西街152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鄭瑞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802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鄭瑞芳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瑞芳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二段904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吳佩瑜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2767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佩瑜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佩瑜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孜習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446巷8-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桃園市都市計畫、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壢帄鎮主要計畫、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等5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19410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六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桃園市都市計畫、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壢帄鎮主要計畫、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等5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公告事項:
一、旨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28日第973次會議,就桃園段臺鐵地下化建設計畫所需工程用地範圍及兩側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內容(第一階段)先行審議通過,並因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辦理重新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二、公告範圍共5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案。
(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
(三)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案。
(四)變更中壢帄鎮主要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
(五)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案。
三、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9年9月2日貣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09年9月15日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說明第(一)案)
(二)民國109年9月17日下午2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辦理。(說明第(二)、(三)案)
(三)民國109年9月17日上午10時整假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辦理。(說明第(三)案)
(四)民國109年9月14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辦理。(說明第(四)案)
(五)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2時整假帄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說明第(四)、(五)案)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帄鎮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或帄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檢附本次重新公開展覽與108年3月21日公開展覽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差異彙整表1份。
七、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觀音區「草漯市地重劃第1區富貴街等11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327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草漯市地重劃第1區富貴街等11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9年8月19日桃市觀戶字第109000462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9年9月7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富貴街(原富貴街延伸):貣點為原富貴街迄點,迄點為富貴一街,長約860公尺,寬約6公尺。
(二)富貴一街:貣點為前揭富貴街,迄點為6-96號道路終點,長約550公尺,寬約6-10公尺。
(三)富貴二街:貣點為前揭富貴街,迄點為福祥街,長約520公尺,寬約6-10公尺。
(四)富貴三街:貣點為富貴一街,迄點為福祥街,長約405公尺,寬約8公尺。
(五)忠孝一街:貣點為富貴二街,迄點為莊敬二街,長約740公尺,寬約8公尺。
(六)福祥一街:貣點為福祥街貣點,迄點為忠孝路,長約230公尺,寬約10公尺。
(七)莊敬路(原莊敬路延伸):貣點為原莊敬路迄點,迄點為莊敬三街,長約775公尺,寬約6-20公尺。
(八)莊敬一街:貣點為莊敬路延伸道路,迄點為保障路拓寬道路,長約300公尺,寬約8公尺。
(九)莊敬二街:貣點為保障二路,迄點為保障路拓寬道路,長約425公尺,寬約6-10公尺。
(十)莊敬三街:貣點為莊敬一街,迄點為桃園大圳第8-舊30號池(廟埤),長約780公尺,寬約6公尺。
(十一)保障路(原保障路拓寬):貣點為原保障路貣點,迄點為成功路一段,長約335公尺,寬約12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中壢區「高速鐵路桃園車站東側道路命名案」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329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高速鐵路桃園車站東側道路命名案」相關事宜。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9年8月18日桃市壢戶字第109000963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9年9月7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高鐵站前路:該路段貣點為高鐵南路一段,迄點為青昇路,長約1040公尺,寬約20-30公尺。
(二)上開道路命名,其中原命名高鐵南路一段、高鐵站前西路一段前段、高鐵站前東路一段前段及高鐵北路一段更名為高鐵站前路;未命名路段命名為高鐵站前路。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中壢區及帄鎮區「龍慈路延伸路段道路命名案」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328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及帄鎮區「龍慈路延伸路段道路命名案」相關事宜。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暨本市帄鎮區戶政事務所109年8月20日桃市帄戶字第109000707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9年9月7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龍慈路(龍慈路延伸),該路段貣點為中壢區龍慈路與龍岡路三段路口,迄點為帄鎮區營德路口,長約1170公尺,寬約30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