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8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8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
一、頒發桃園市政府108年度重大工程執行進度超前獎勵。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108年度重大建設計畫進度超前績優機關:工務局
(二)提前完成工程標決標
1、桃園區經國路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工務局)
2、長庚新驛站亮點工程(工務局)
3、中壢銀河水岸亮點工程(工務局)
4、桃園區風禾公園水質改善與設施活化工程(工務局)
5、蘆竹區機捷田園景觀(A9a至A11)道路改善工程(工務局)
6、大溪國小新建多功能運動中心工程(教育局)
7、龜山區忠義路二段及八德區興豐路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工務局)
(三)提前完工:
1、中壢區中豐北路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工務局)
2、寬頻管道佈纜工程(工務局)
二、頒發108年度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績優機關。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A組(機關組)
1、第1名:養護工程處
2、第2名:工務局
3、第3名:水務局
4、第3名:都市發展局
5、第3名:新建工程處
(二)B組(公所組)
1、第1名:蘆竹區公所
2、第2名:桃園區公所
3、第3名:龜山區公所
三、頒發108年度桃園市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督導考核績優機關。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第1名:楊梅區公所(二)第2名:龜山區公所(三)第3名:大溪區公所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本府於105年制定重大建設工程類案件執行進度超前獎勵,針對計畫總經費3,000萬元以上,且工程契約工期200日以上,提前決標或完工達到一定日數比率的工程給予獎勵。其中提前日數比率達5%以上未達10%者,頒發3,000元;提前日數比率達10%以上者,頒發5,000元。108年度獎勵案件中,提前完成工程標決標者計7案,包括提前比率10%以上者5案,為工務局所辦理的「桃園區經國路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前瞻)」、「桃園閃耀雙城飛翔-長庚新驛站亮點計畫工程(前瞻)」、「桃園閃耀雙城飛翔─中壢銀河水岸亮點計畫工程(前瞻)」、「桃園區風禾公園水質改善與設施活化工程」及「蘆竹區機捷田園景觀(A9a至A11)道路改善工程(前瞻)」;提前比例5%以上至10%者2案,包括教育局辦理「大溪國小新建多功能運動中心工程」及工務局辦理「龜山區忠義路2段及八德區興豐路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前瞻)」。另提前完工計2案,為工務局辦理「中壢區中豐北路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前瞻)」及「寬頻管道佈纜工程」。工務局共計8案榮獲進度超前趕辦獎勵,值得鼓勵。
桃園正處於建設黃金期,資本門支出由升格前約150億元,提升至約400億元,支出高達29%,於地方政府建設占比最重。本府要求在工程建設時應良好規劃,周延設計,並融合地方需求及專業審議,避免施工過程辦理變更設計或追加預算;建設應以合理量體為目標,並非追求量體極大化,例如可採取低環境衝擊或減量設計,以高品質與實用為主,兼具美感及特色;建設應做良好配速,如跑馬拉松般,考量優先順序及工程經費限制,逐一完成,於財政穩健下開展各項建設。
二、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本府自102年起每年辦理考核工程品質督導小組執行績效作業,並依機關屬性分為A組(局處)及B組(各區公所)。108年度考核,A組由養護工程處、工務局、水務局、都市發展局及新建工程處獲獎;B組由蘆竹、桃園及龜山區公所得獎。不論任何單位或工程數量多寡,都需要同仁發揮專業,在此感謝各單位同仁對公共工程的努力與付出。
三、本市面積約12.2萬公頃,山坡地面積共約5.6萬公頃,為落實山坡地管理維護及水土保持,目前正辦理早期編訂的山坡地劃出範圍檢討,以期將5%坡度以內的山坡地分階段劃出。
四、桃園舊城再生平臺,請李副市長召集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文化局、捷運工程局及交通局等召開會議,首次會議由市長主持,以因應本市都市更新需求、臺鐵桃園新站建設及大廟商圈改造等議題,集思廣益,研擬如何推動舊城再造。
五、林口交流道與大坪頂地區交通改善,新北市先前提案,林口交流道南下A出口匝道在尖峰時段僅開放右轉林口、禁止左轉龜山,影響龜山居民權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則規劃由林口A南出交流道新增右轉匝道往林口,左轉匝道進入龜山,以高架匝道分流,此方案較為公平及有效,並請交通局研議入口與北上改善方案。另請工務局將壽山路拓寬納入北桃合作平臺討論;此外機場捷運A7站聯外道路開闢及青山路是否開放中巴行駛等,也請交通局審慎研議推動。
六、本市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補助款為六都最低,與第5名臺南市相差88億元,與第1名臺北市相比約差200多億元;試算6年下來,與臺南市相差約500多億元,與臺北市相差則是1,000多億元,極不公平。請財主單位準備資料,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商議,務必爭取本市最大財政挹注,以利穩健財政計畫。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一)外籍移工檢疫旅館請觀光旅遊局多加注意。
(二)因應開學,預估約有1萬名外籍生來臺,陸生約占5,000多人,請教育局針對各校外籍生來臺居家14天檢疫情形,與觀光旅遊局密切保持聯絡。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
(一)青埔地區下半年IKEA宜家家居桃園店及置地廣場桃園陸續開幕,後續尚有JETS嘉年華、桃園萬聖節、2020台灣國際農業機械暨資材展及跨年晚會等活動。請觀光旅遊局推廣市區飯店、觀光工廠及休閒農場與青埔活動搭配。
(二)經濟發展局辦理桃園國際採購商機大會,能增加疫後階段商機,未來會展中心完成後,類似採購或會展可望越發活絡。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
(一)登革熱防治工作報告
(二)研議教師流感疫苗接種方案
主席裁示:
(一)東南亞地區登革熱疫情處於高峰期,桃園因外籍移工人數較多,可能因社區中存在不顯性感染個案,造成本土登革熱疫情傳播。本府已設立15處社區健康監測抽血站,檢驗出少數無症狀感染個案,並透過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助,找出易孳生病媒蚊的地方加強防治。防疫規格需高標準,請依規劃分級執行孳生源巡查及清除作業,第1級熱區巡查頻率1週4次、第2級1週3次及第3級1週2次;另請各局處督導所轄校園、市場、公園、社區大樓及廟宇等地區加強環境衛生整頓及孳生源清除。並請安排市長前往加油打氣,視察孳清情形。
(二)符合公費接種資格之教師規劃隨校接種,施打市自購疫苗教師是否擴大隨校接種,請教育局安排校長及教師會代表與市長座談後再行決定。
二、報告機關:消防局報告案由:緊急救護與救護雲端系統主席裁示:
(一)統計指標應分為3類,緊急救護後送醫、就地救護無頇送醫及謊報、誤報,讓呈現數據更為精確。
(二)本市人口增長快速,救護量亦隨之增加,至108年止已達10萬4,643件,透過「救災救護物聯網」可結合緊急救護及緊急醫療,加強與醫院端的合作,並運用大數據分析,持續改善與精進救護品質。
(三)請依培訓計畫持續辦理高級救護員培訓。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今(109)年龍岡米干節將於9月18、19、20、25、26及27日共6日舉辦,歡迎前往體驗滇緬美食及文化風情。
(二)本市交通事故統計件數增多,係由於統計方法改變,自今(109)年開始由交通專責警力負責登錄系統,且民眾保險理賠意識提高需報案紀錄等因素所致。請警察局針對用路人、車輛與行人等需加強面向研究分析,並請秘書長安排於市政會議中報告。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下午3時25分
桃園市政府第28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8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9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高副市長安邦(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108年度桃園市轄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優等業者。
(一)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三)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四)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五)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六)亞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主辦機關:交通局
二、呈獻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績效考核成績優異。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108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特優
(二)108年度空氣品質維護改善工作績效:特優
(三)108年度河川污染整治績效考核:優等
(四)108年度地方環保機關土壤及地下水績效考核:優等
(五)108年度全國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績效考核:金質獎
(六)108年度環境教育績效考核:特優
(七)108年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績效考核:特優
(八)108年度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特優
(九)108年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績效評比:特優
(十)108年度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計畫:特優
(十一)2020傑出公關獎危機管理獎:優異獎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本府108年度針對轄內10家客運公司共294條市區公車路線(包含免費公車路線)進行評鑑,內容包含「場站設施與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公司經營與管理」及「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等5大項目,一般市區公車有5家業者獲得優等,分別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免費公車有2家業者榮獲優等,分別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亞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因疫情影響造成民眾搭乘公共運輸率下降,請交通局研議評估服務路線補助及優惠票價補貼等措施、鼓勵民眾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加強智慧化站牌(侯車亭)及智慧化管理服務等,與公車業者一起努力渡過難關。
二、環境保護局於108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績效考核」囊括10項大獎,包括「全國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績優單位」金質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績效考核」特優、「環境教育績效考核」特優、「空氣品質維護改善工作績效」特優、「河川污染整治績效考核」優等、「環境清潔維護考核」特優、「推動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特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績效考核」優等、「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特優及「地方環保績效考核」特優,表現傑出亮眼,是環境保護局同仁及其協力單位共同努力之成果。
去(108)年5月31日新街溪口因豪大雨沖刷坡面造成過去非法掩埋垃圾崩塌,大量廢棄布料外流污染海岸事件,本府環境保護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即以大型清理機具進場開挖垃圾;水務局派工於新街溪出海口佈設200公尺長沙包阻絕垃圾外流防護措施,前後只花了6天的時間完成前述工作。並配合當地志工及居民動員協助,清除335公噸垃圾,剷帄2處原隆起充斥廢布料沙丘,讓新街溪恢復生態原貌,是成功的環保事件處理。
桃園過去因工業發展留下很多環保負債,面對之前所留下的問題,我們已著手進行復育工作,陸續將環境生態轉換為資產,導入循環經濟的理念,落實三R政策(Reduce減少使用、Reuse物盡其用、Recycle循環再造),讓整體城市環境能永續發展。
三、桃園市110年度總預算歲入編列1,249億7,700萬元,歲出編列1,386億7,700萬元,歲入歲出短差137億元,較109年度減少1億2,600萬元。
總預算歲出較去年增加158億元,部分為法定預算,包括建設攤提、社福支出、教育文化及人事成長等,資本門由24.65%提高至29.87%,代表桃園建設萬箭齊發,為提升桃園生活品質及競爭力,全力推動各項公共建設。
請主計處及新聞處於今(2)日提案通過後,發新聞稿對外說明,並請每位主管充分掌握今(109)年預算執行及明(110)年預算編列情形。
為使補助款指標進行合理調整,請財主單位向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溝通如下:
(一)本市未正式升格直轄市於準直轄市階段,鄉鎮市補助打7折計算,後來雖有調整,仍有部分短缺。
(二)國立高中職改隸為市立高中職後所衍生之費用,亦未獲得中央挹注。
(三)本市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一般性補助款針對桃園訂定成長率上限等規定顯不合理。
四、虎頭山日前發現植物園文化考古遺址,臺灣大學考古團隊現正進行挖掘研究工作,在網路已廣為流傳,吸引民眾前往,請文化局安排開放民眾參觀導覽,惟應採取必要性保護隔離措施,以維護現場完整避免破壞文物遺址。
本市目前有多項建設開發,陸續有考古遺址出土文物,本府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成立「考古遺址審議委員會」保護文化資產,如大園國小考古遺址出土文物,目前仍安置於臺南樹谷園區,俟本市書法館完成後,研議移回書法館保存,未來航空城計畫請考量是否成立「考古文化館」典藏相關出土文物。
五、昨(1)日蘇貞昌院長視察中壢車站施工進度,宣布桃園鐵路地下化綜合規劃正式核定,將採取中央負擔75%;地方負擔25%經費分攤方式,感謝中央考量桃園建設需求,讓鐵路地下化順利進行。
本市配合鐵路地下化計畫,於7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為土地徵收依據,另沿線場站與附近地區的區段徵收計畫也陸續啟動,未來地上物拆遷補償也要著手準備。
桃園鐵路地下化計畫全長18公里,可改善沿線8個地下道、8個天橋及20個帄交道,並開發多個場站,其中鳳鳴及帄鎮首尾站將優先提早設置,讓帄鎮鄉親早日體現鐵路捷運化之便利,並紓解中壢車站運輸量。
為配合機場捷運老街溪站與中壢車站共構,請捷運工程局與交通部鐵道局協商提早使用,讓民眾享受交通便利。
請李副市長憲明召集捷運工程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地政局、交通局、水務局、文化局及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鐵路地下化推動小組」,未來對於各車站的開發設計、附近地區開發及臨時軌道等工程,與交通部鐵道局進行對接溝通。
今年10月新的中壢後站即將啟用,舊的後站拆除,請捷運工程局掌握相關進度。
有關桃園藝文陣線訴求舊倉庫保存(5號及6號倉庫),屬臺鐵車站專區範圍,目前臺鐵仍持保留意見,請文化局協調臺鐵、提案人及文資委員共同討論,尋求文化資產及臺鐵營運雙贏方案。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請觀光旅遊局與防疫旅館及學校密切配合,協助本市境外生返臺就讀作業。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
(一)農事體驗戶外教學尚有額度,請教育局宣導鼓勵市內學校申請。
(二)請觀光旅遊局研議下一波振興作為,如鼓勵退休軍公教人員於桃園本地旅遊等。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高副市長安邦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報告案由:青埔-桃園觀光新亮點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青埔地區為桃園旅遊新亮點,在網路引起很大的討論,請觀光旅遊局整合網路意見回饋給當地業者參考。
(二)有關青埔交通擁塞及停車問題,請相關單位妥為規劃處理,提早因應未來如萬聖節及跨年晚會等活動。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謹檢陳110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成功段965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暨所屬機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觀光旅遊局所屬風景區管理處及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
高副市長裁示:有關客家事務局於桃園國際棒球場舉辦「2020客家主題日棒球嘉年華」,請鼓勵同仁踴躍參加。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28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76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教育政策、教師專業培訓、研究發展、新聞聯繫及重大計畫管制考核等綜合事項。
二、高級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教育事項。
三、國中教育科: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四、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五、帅兒教育科:帅兒教育事項。
六、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才能教育等事項。
七、終身學習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進修學校、補習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等事項。
八、體育保健科: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九、資訊及科技教育科:資訊科技教育、行政資訊化、創造力及科學教育等事項。
十、教育設施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充實各項教學設備。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6312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就業促進課:求職、求才登記與就業媒合、特定對象就業服務、雇主服務、現場徵才、就業服務站(臺)規劃及設置、就業諮詢、個案管理與職業心理測驗、外勞國內求才及執行中央創業諮詢服務與各項促進就業措施等事項。
二、認定給付課:失業認定及推介、短期性就業措施、各項促進就業津貼之規劃與審核及執行各項促進就業獎助等事項。
三、職訓推動課:失業者職業訓練需求規劃與推展、委外職業訓練執行、查核與考核、職業訓練諮詢與推介、產學合作方案規劃與執行、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相關評核事項。
四、就業安全課:辦理求職求才就業安全業務查察與裁罰、資遣通報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業務。
五、綜合企劃課:就業市場資訊蒐集、管理規劃、研究調查與統計、志工管理、公關行銷、總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資訊、法制、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站長、課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辦理各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於本處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二、秘書。三、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二、副處長。三、秘書。四、課長。五、站長。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6312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科:製造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安全宣導等事項。
二、營造業科:營造業、礦業、土石採取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安全宣導等事項。
三、綜合行業科: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之一般行業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安全宣導等事項。
四、一般檢查科: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五、職業安全衛生科:各行業職業衛生、醫療保健與環境衛生服務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與宣導、職業疾病認定、職業災害個案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機構、認可醫療機構及職業安全衛生新聞聯繫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2631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局下設就業職訓服務處及勞動檢查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9024071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表」
 
市長 鄭文燦
受理申請本府110年至111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9023379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受理申請本府110年至111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依法於本市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
二、受理期間:自109年10月5日起至109年10月20日止。請於截止日前將本府110年至111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府勞動局彙整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次預計轉介辦理時間: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四、有關本府110年至111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之名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切結書、協會理事名冊及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等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 協會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
 
第1條:桃園市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調解程序之公正、公平及客觀,並維護調解制度之公信力,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凡在本會登記或參與調解案件之調解人,均應遵守本規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調解人不得招攬調解案件,擔任調解人。
第4條:調解人應秉公正、公平、客觀及獨立之精神處理調解案件。
第5條:調解人處理調解案件應依據法令,並本於專業知識,善盡調解之職責,不得以威嚇、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要求當事人為或不為意思表示。
第6條:調解人就其所處理之調解案件,應遵個人資料保護法保密。
第7條:調解人應維護調解之公信力,不受當事人關說、請託及脅迫之影響,亦不得收受不正利益。
第8條:調解人應避免有使人懷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代言人之言行。
第9條:調解人應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18條規定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向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說明其身分及資格,並主動說明其與勞資爭議當事人間之關係。調解人就當事人請求調解之事項,有財產上利害關係者,亦同。
第10條:調解人為調查事實而有須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提出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事先以書面通知之。調解人為調查事實而有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之必要時,應事先取得地方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並於進行訪查時,主動出示證明。
第11條:調解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不正當之往返酬應。
第12條:調解人應遵守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9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如有勞資爭議調解辦法所定應迴避之事由或其擔任調解人之公正性有被合理質疑之可能性時,應拒絕擔任,其於就任後始發現者,應自行迴避。
第13條:調解人應親自執行職務,不得委由他人處理。
第14條:調解人接受指派後,除有應迴避之事由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外,不得中途辭任。
第15條:調解人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就案件內容私下討論。
第16條:調解人應積極進行調解程序,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調解程序,並製作調解會議紀錄。
第17條 調解人對於調解案件進行調解時,不得逾越當事人請求事項或該勞動契約所生爭議之範圍。
第18條調解人應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章調解、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5條、第9條第2項、第11條及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調解相關規定;如違反上開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如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得按其情節之輕重,由本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勸告。
二、停止其擔任本會調解人三個月。三、解除擔任本會調解人。
第19條:本規則一式3份,本會留存一份、調解人一份,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一份。
 
調解人簽章處:
日期:
政令
公示送達潘○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281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羽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潘○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281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羽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溪區「介壽路250巷」更名為「新光東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073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介壽路250巷」更名為「新光東路」。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9年8月14日桃市溪戶字第1090005183號及109年8月4日桃市溪戶字第109000503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溪區「介壽路250巷」更名為「新光東路」,起訖點及長度寬度如下:東起大溪區介壽路252號左側路口,西至大溪區松樹21之9號(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旁路口,全長約325公尺,寬約12公尺。
二、旨揭道路更名業於109年9月7日核定生效,道路更名後相關路段之門牌整編,其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銷帳編號:109113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635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銷帳編號:109113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束○霖於109年5月3日在桃園市○○區○○路○段○○○號(長堤汽車旅館60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廢止「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受理申請退還規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9022112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受理申請退還規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9023461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0231860號
附件: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
三、訂定草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址:https://www.tydep.gov.tw/TYDEP/Message/Publish/4)。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陳○如科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227。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122@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第5點、第6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90237874號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第5點、第6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第5點、第6點業經本府109年8月24日府勞障字第1090212788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更正本市觀音區草漯市地重劃第1區富貴二街及富貴三街等2條道路迄點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401161號
附件:
 
主旨:更正本市觀音區草漯市地重劃第1區富貴二街及富貴三街等2條道路迄點。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暨本府109年9月10日府民戶字第1090232729號函。
公告事項:富貴二街及富貴三街道路迄點更正如下:
一、富貴二街:原公告迄點為福祥街更正為福祥一街。
二、富貴三街:原公告迄點為福祥街更正為福祥一街。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3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635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3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7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96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修正「桃園市各區衛生所門診醫療收費基準」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1090199187號
附件:桃園市各區衛生所門診醫療收費基準
 
修正「桃園市各區衛生所門診醫療收費基準」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衛生所門診醫療收費基準」一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陳○中等計1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0901015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中等計1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中等計1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經本處以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退回,該郵件因查無此人、查無此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之日起至本處案件管理課領取(上班時間:上午8點至下午5點,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應於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到案,逾期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訴;或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以本處為被告,向住居所地、行為地、或本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日起30日內不變期間為之。
五、受處分人之違規單號、車號、違規日、姓名、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違規條款詳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道路障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9021479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道路障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道路障礙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道路障礙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遏止私人或團體擅自占用市區道路,減縮市區道路既有空間,致影響通行狀態,爰依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道路障礙,指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所定私設斜坡道以外,於道路用地範圍內,非屬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或市區道路條例第八條規定必頇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而定著道路土地上下之固定式障礙物。前項所稱固定式障礙物,包含車棚、墩柱、混凝土塊、金屬樁柱或其他定著於道路土地上下之物。
三、處理道路障礙之權責機關,劃分如下:
(一)本府養護工程處:位於本市編號道路(市道、區道)及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
(二)本市各區公所:位於本市寬度未達十五公尺之市區道路。
四、權責機關受理道路障礙通報後,經查證屬實者,應通知行為人限期拆除;屆期未拆除者,由權責機關排定拆除,並由本府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權責機關執行前項拆除作業時,得請本府警察局錄影蒐證及維持現場秩序。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9021474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明確私設斜坡道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私設斜坡道,指未經許可於道路二側橫越人行道設置供機動車輛或行動不便代步車具使用之設施。
三、處理私設斜坡道之權責機關,劃分如下:
(一)本府養護工程處:位於本市編號道路(市道、區道)及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
(二)本市各區公所:位於本市寬度未達十五公尺之市區道路。四、權責機關受理私設斜坡道通報後,經查證屬實者,應通知行為人限期拆除;屆期未拆除者,應列冊管理,並由本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前項情形,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排水,且情節重大者,優先排定拆除。
 
公告「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902121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執行對象︰出入本市指定場所(活動)之民眾。
三、指定場所(活動):醫療照護機構(含醫療院所、長照機構、社會福利(托育)機構等)、大眾運輸場站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車廂、賣場或市集(含觀光工廠、百貨公司、量販店、傳統市場、夜市等)、教育學習場所(含圖書館、補習班、K書中心等)、休閒娛樂場所(含電影院、音樂廳、體育館、兒童遊樂場、酒店、舞廳、夜店、酒吧、KTV、遊藝場等)、宗教場所及大型活動(含廟孙、教會、禮拜、遶境等)。
四、應配合之防疫措施:出入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五、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田○野等人計57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0098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田○野等人計57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田○野等人計57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
公告「變更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部份(新釘LB10917~LB10978、RB10901~RB10909等71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379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部份(新釘LB10917~LB10978、RB10901~RB10909等71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2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暨「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014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暨「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9月18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假觀音區婦帅館B1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觀音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帄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樁位TWD97坐標系統轉換樁位測量案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坐標成果表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345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帄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樁位TWD97坐標系統轉換樁位測量案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坐標成果表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帄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帄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八德區福興段658、 660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0901等6支樁位及廢除R47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3447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八德區福興段658、660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0901等6支樁位及廢除R47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208323號
附件:
 
主旨:修正「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為總量管制區,其範圍如附件一。
二、特定承受水體如附件二,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黃墘溪(埔心溪上游支流)。
(二)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新街溪及埔心溪(不含黃墘溪)。
三、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如附件三。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總說明
 
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以下簡稱本管制方式)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公告生效,以埔心溪上游支流黃墘溪為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新街溪及埔心溪(不含黃墘溪)為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座落於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主要管制方式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審查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經檢視近年河川水質監測結果,總量管制標的污染物銅、鋅、鎳、總鉻、六價鉻及鎘等六項重金屬皆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已達成階段性總量管制推動之目標;考量目前廢(污)水處理技術已更為精進,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等未排放於地面水體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最終承受水體非屬黃墘溪者,並未影響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水質及污染負荷量。為全面管制總量管制區之排放總量及管制對象,並兼顧產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故調整原公告之限制條件及管制方式,爰擬具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案,其要點如下:一、修正本管制方式涵蓋之行政區域範圍及格式。(修正附件一)二、修正排放限值之適用依據。(修正附件三第二點,並新增附表)三、修正於總量管制區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限制及新增配套措施。(修正附件三第四點,新增第五點至第十點)
 
公告「修正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號M261樁位案」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33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號M261樁位案」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帄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帄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虎頭山成功路周邊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暨擬定細部計畫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虎頭山成功路周邊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暨擬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1977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虎頭山成功路周邊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暨擬定細部計畫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虎頭山成功路周邊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暨擬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10月7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公開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樹林四街(延帄路至昆明路段間)計畫道路之地籍修正案(新釘C425-1等4支及廢除C10836等6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暨恢復「桃園區樹林四街(延帄路至昆明路段間)計畫道路打通事宜案(新釘C10836等6支及廢除C425-1樁位)測量案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32029號
附件:
 
主旨:廢止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樹林四街(延帄路至昆明路段間)計畫道路之地籍修正案(新釘C425-1等4支及廢除C10836等6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暨恢復「桃園區樹林四街(延帄路至昆明路段間)計畫道路打通事宜案(新釘C10836等6支及廢除C425-1樁位)測量案成果簿」。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02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327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02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帄鎮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二)與住宅區為文中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067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帄鎮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二)與住宅區為文中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10月6日上午10時整於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郭至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2042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郭至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至偉。
二、身分證字號:A1233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至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321號1樓。六、建築師證書:99年4月26日建證字第572○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彭紹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3699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紹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紹文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紹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同慶路360巷12號9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梁正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2356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梁正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梁正坤。
二、身分證字號:J1200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梁正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69巷9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黃允萍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3239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黃允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允萍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3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允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建街10號3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黃漢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2406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漢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漢章。
二、身分證字號:H1242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杉居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159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09年4月27日建證字第801○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袁柏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2410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袁柏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袁柏堯。
二、身分證字號:F1252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袁柏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路42-2號。
六、建築師證書:108年3月15日建證字第768○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陳勲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4300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勲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勲宏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宸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77號六樓之1(605室)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及綠地)」暨「擬定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及綠地)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407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及綠地)」暨「擬定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及綠地)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持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398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持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未登記既有低污染工廠申請納管足資認定為105年5月19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文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90233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未登記既有低污染工廠申請納管足資認定為105年5月19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文件。
依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第28-7條第3項暨其子法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3、4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未登記既有低污染工廠申請納管時,應檢附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二)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三)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與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點與廠址相符。
(四)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與廠址相符。
(五)桃園市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擇一):
1、稅務結算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載有製成品、在製品、原料、物料等金額)或營業成本明細表(製造業載有金額),且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限事業主體在各直轄市、縣(市)無其他登記有案或申請登記中之工廠)。
2、載明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且帄均每月度數超過330度之電費單據(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用電地址與廠址相同)。
3、工廠事業主體對廠房或機器設備投保產物保險證明(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頇為合法登記有案之產險業者、投保標的物所在地與廠址同)。
4、購買(取得)生產設備或原物料費用證明、送貨單、機器設備照片及製造流程圖(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送貨地址與廠址相同)。
5、機器設備維修(保養)單、機器設備照片及切結書(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機器設備仍存在於申設廠址、維修地址與廠址相同),並加附製造流程圖。
6、動產設定抵押、附條件買賣或信託收據占有之機器、設備、原料、半製品、成品等與製造加工有關之動產擔保交易之申請登記證明書、契約書及標的物明細表等影本、機器設備照片及製造流程圖(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標的物所地與廠址相同)。
(六)足資認定於105年5月19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溪區「美華里、永福里、新峰里、福安里、光明里、中新里、南興里及義和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426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美華里、永福里、新峰里、福安里、光明里、中新里、南興里及義和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9年9月18日桃市溪戶字第109000616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daxi-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7、8及21案)(配合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案」樁位測釘案(新釘C10901等4支及廢除R71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43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7、8及21案)(配合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案」樁位測釘案(新釘C10901等4支及廢除R71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大樹林段353-20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增青田街樁位C498至C492路段及新釘C10905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438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大樹林段353-20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增青田街樁位C498至C492路段及新釘C10905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強里、大竹里、大千里及竹園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4167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強里、大竹里、大千里及竹園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9年9月18日桃市德戶字第10900080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bade-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老街溪段樁位C931及C937修正案』樁位測定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409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老街溪段樁位C931及C937修正案』樁位測定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八德二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0902117371號
附件:桃園市八德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頇知(含申請書)、租賃契約書、住戶管理規約各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八德二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依據: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10月19日(星期一)至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止。
二、租賃標的、租期、租金:
(一)標的位置:桃園市八德區豐田二路15、25號。
(二)戶數:共計354戶住宅單元。
(三)停車位數:汽車停車位175格(含4格無障礙車位)、機車停車位516格(含11格無障礙車位)。
(四)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惟政策戶、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五)租金:住宅租金含管理費,詳八德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頇知「附錄三、八德二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
三、申請資格及戶數分配:
(一)一般戶(70%):248戶(含5%警消戶,18戶)。
(二)政策戶(30%):106戶(含5%原住民戶,18戶)。
四、受理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03)3324700)。
五、申請方式:
(一)現場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或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填寫申請書,逾期則不受理。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二)網路申請:申請人於109年10月19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至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頇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 ( :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三)一般戶(警消戶):請洽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內部受理申請,並統一由兩局檢送名單予本府住宅發展處,如係以其他方式申請而無列於上述名單者,則非屬警消戶。
六、詳細公告內容,如「桃園市八德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頇知」;附件資料及相關訊息,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七、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會稽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372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會稽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9年9月15日桃市桃戶字第109001219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taoyu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桃園區門牌專區-里鄰調整及門牌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