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20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8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8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9月17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財團法人凱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贈本市民眾及家庭防疫物資感謝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防疫慰勞品捐贈感謝狀。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鉑宴會館
(二)有美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華民國志工聯盟
三、呈獻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8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水務局
(二)教育局
四、呈獻「10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特優。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五、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防疫考評及流感疫苗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108年度地方衛生機關防疫業務考評第一組優等獎
(二)108年度流感計畫完成績優獎第一組特優獎
(三)108年度學生流感防護特殊績效獎
(四)COVID-19防疫貢獻獎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感謝財團法人凱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贈30萬個防護型口罩,提供本市弱勢民眾及家庭使用。凱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係凱基證券捐贈成立,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展現。目前國內疫情雖稍有舒緩,但國外疫情仍然嚴峻,因此本府在防疫工作上仍需嚴陣以待,也希望民眾持續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出門戴口罩、勤洗手,在公共空間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二、感謝鉑宴會館、有美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志工聯盟,捐贈防疫慰勞品護手霜4,620瓶予衛生局、環保局、13區衛生所、社團法人桃園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桃園市牙醫師公會及社團法人桃園市中醫師公會使用,感念頻繁洗手及消毒易造成防疫人員手部傷害,暖心捐贈護手霜滋潤防疫人員雙手,為辛苦的防疫人員加油打氣。
三、109年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8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本府由水務局及教育局代表參賽,在秘書處積極輔導下,歷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的嚴格考核,雙雙獲獎,不僅為本府創下18連霸佳績,水務局更排名金檔獎地方機關組成績前3名,並獲國家發展委員會頒發獎金1萬6,000元。
檔案是政府施政過程的紀錄,也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文件,檔案管理單位肩負著傳承歷史與文化的責任,是每個政府工作團隊背後的無名英雄,期盼未來本府檔案管理在硬體設備、軟體系統及人員管制皆能發揮得更好。
四、衛生福利部每2年針對全國各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本府榮獲108年度考核特優殊榮,考核項目包括:社會救助業務、兒少福利服務、婦女福利及家庭支持服務、老人福利服務、身障福利服務、社工專業、社區發展工作、志願服務、保護服務業務(家暴、性侵、性剝削、性騷擾)、公彩盈餘分配運用及管理等10大項,另也推動被行政院主計總處列為預警扣分項目,但本府認為有必要執行的自辦社會福利,如三節禮金、重陽禮金、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及敬老愛心卡等,本府仍於108年度榮獲特優佳績,實屬不易。
因應少子化及高齡議題,本府積極推動相關社會福利,如親子館、公托中心及日照中心普及化等,長照ABC據點涵蓋率為全國密度最高,在C級巷弄長照站不僅提供電訪、共餐服務,也將研擬增加復健、推拿、用藥諮詢、講座及洗髮等多元健康服務,讓關懷據點發揮更大功能。
配合中央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請社會局整合各局處資源,規劃建置雲端整合管理系統,讓各單位得以通力合作,強化桃園社區安全網;本府也陸續增聘89名督導及社工專業人力,110年並規劃於桃園及中壢各增設第2處家庭服務中心。
本府也積極推動各項創新服務措施,包括全國首創復康巴士訂車APP、兒少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加碼、優食計畫提高食物再利用效益、整合愛心捐贈帄台、敬老愛心卡擴大使用範圍及規劃輔具廠商代償墊付措施等,並期盼「桃園市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中心」可重新開幕使用,成為推動身障支援共享中心,藉此精進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能量。
此外,110年本府將成立新住民事務科,並於南區規劃成立新住民培力中心,協助發展第二專長,提供新住民在桃園工作、生活及家庭各方面的支持。
五、本府衛生局推動防疫及流感疫苗接種工作表項優異,榮獲衛生福利部考評4項殊榮,包括「108年度地方衛生機關防疫業務考評第一組優等獎」、「108年度流感計畫完成績優獎第一組特優獎」、「108年度學生流感防護特殊績效獎」及「COVID-19防疫貢獻獎」。
疫情期間,本市在第一線國境防疫、第二線醫療院所防疫及第三線社區防疫,皆全力以赴、嚴密防疫,並順利通過考驗,本府將透過發給加班費及獎金等給予同仁支持與鼓勵。
本府推動流感疫苗接種成績向來備受肯定,108年度流感疫苗接種首次分三階段施打,開打時程也較往年推遲,但依然能順利完成。109年流感疫苗預訂10月5日開打,將擴大高中職以下教職員隨班接種,請衛生局掌握疫苗採購數量。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防疫會議部分:
(一)9月16日衛生福利部公布自臺灣返回菲律賓確診個案,因確診者活動範圍較廣,請衛生局積極追蹤,匡列相關接觸者。
(二)請研議安排市長視察外籍學生防疫旅館。
(三)本市居家檢疫人數仍處於高峰,防疫工作尚未結束,請各單位持續上緊發條、提高警覺,並請安排市長至區公所慰問同仁辛勞。
(四)請衛生局持續掌握「口罩國家隊MIT字樣」政策,並與經濟發展局做好源頭管理及流通稽查等相關工作,並請研議安排市長視察工廠或賣場。
(五)有關登革熱防治,由於疫情範圍增加,請衛生局持續加強熱區消毒,學校及市場等地區也要擴大執行孳生源巡查及清除作業。
二、紓困振興會議部分:桃園機場捷運逾半運量來自機場出入境旅客,因疫情影響嚴重衝擊運量及營收,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團隊也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如開拓公司業外合作等,以提升運量。有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規劃以函文說帖方式,向經濟部爭取延長水、電費減免期間,效益不大,請另行研議方案。另請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向同仁轉達辛苦慰勉之意。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已自109年3月20日施行,請經濟發展局持續清查未登記工廠,儘速協助低污染業者納管,並輔導非屬低污染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若可形成工業聚落,且無妨礙農業生產及造成環境污染,請研議報編可能性。
(二)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5家,請經濟發展局排入本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經確認違規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勒令停工、執行斷水、斷電及強制拆除等措施;頇強制拆除者予以拆除。
(三)經濟發展局將於110年1月1日成立工業行政科,新增作業人力,請經濟發展局加速審理申請案。
(四)無論工廠是否有特別登記,若有環保及消防違規事項,請環境保護局及消防局仍需依規定裁處。
二、報告機關:新聞處報告案由:本市推動有線電視多元方案現況及未來展望
主席裁示:
(一)未來請督導業者提供4K高畫質影音服務,並整合數位有線電視及OTT影音等,提供市民更優質有線電視收視及寬頻服務。
(二)請持續執行有線電視滿意度調查,作為政策發展及檢討方向參考。
(三)請新聞處持續與工務局配合推動「纜線下地(寬頻管道入管)、天空專案、側溝纜線評鑑、纜線清整標章計畫」四項計畫,避免因纜線造成淹水及交通意外。
(四)請新聞處、工務局及社會局全力以赴;另有線電視多元頻道分組方案請有線電視業者加強宣傳。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各機關對於所辦理活動,例如地景藝術節及電影節等,應注意加強宣傳。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8條及第9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3案「召開工廠輔導法執行會議」解除列管。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下午3時40分
法規
公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評點單價,惠請張貼公告週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902194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評點單價,惠請張貼公告週知。
依據: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所定之「評點單價」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2.2元,施行期間為109年09月01日至110年8月31日。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府人企字第一○九○二二七六一○號令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512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府人企字第一○九○二二七六一○號令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教育政策、教師專業培訓、研究發展、新聞聯繫及重大計畫管制考核等綜合事項。
二、高級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教育事項。
三、國中教育科: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四、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五、帅兒教育科:帅兒教育事項。
六、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才能教育等事項。
七、終身學習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進修學校、補習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等事項。
八、體育保健科: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九、資訊及科技教育科:資訊科技教育、行政資訊化、創造力及科學教育等事項。
十、教育設施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充實各項教學設備。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預告制定「桃園市特定氣體不當使用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4305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特定氣體不當使用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
三、「桃園市特定氣體不當使用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二)聯絡人:黃○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3023。
(五)傳真:(03)3340321。
(六)電子郵件:1005987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定氣體不當使用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特定氣體以工業用一氧化二氮(笑氣)為例,笑氣因未列為毒品或其他管制物質管理,故販售運送特定氣體尚無相關法規可規範,導致民眾取得容易,日漸氾濫,且青少年常因同儕慫恿特定氣體非毒品,而誤用成癮,造成嚴重身心傷害。
鑒於本市常有民眾不當使用笑氣之情形,為防制特定氣體不當使用之危害,以維護市民身心健康,且礙於目前尚無相關法規可規範販售,爰擬具「桃園市特定氣體不當使用防制自治條例」草案,共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規範特定氣體業者販售特定氣體應詳實登載購買人等相關資訊於簿冊,並保存相關資料,以追蹤特定氣體之販賣流向(草案第四條)。
五、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特定氣體業者販賣特定氣體之流向及管理情形(草案第五條)。
六、特定氣體業者應於特定氣體容器外表面積明顯處標示廠商資訊及相關警語,避免民眾誤用(草案第六條)。
七、特定營業場所業者及特定氣體業者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特定氣體之人之通報義務與受理及處理通報機關之保密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持有特定氣體者應提供相關資料佐證正當用途,避免特定氣體不當使用(草案第八條)。
九、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罰則(草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十、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府人企字第一○九○二二○七五七號令之「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5735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府人企字第一○九○二二○七五七號令之「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25337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纜)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二、公共設施管(纜)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纜)線。
三、管線機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纜)線之事業機構。
四、管道預留空間:指共同管道內原規劃提供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配掛之管(纜)線空間。
五、管道備用空間:指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機構,經佈設管(纜)線後,尚餘未使用之空間。
第六條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機構於共同管道竣工,結清應負擔之建設經費,並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載明許可事項。
第七條 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於共同管道佈設新增管(纜)線,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經審查應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核發使用許可,並載明許可事項。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管線機構名稱。
二、使用共同管道之範圍。
三、佈設管(纜)線種類及其附屬設施。
四、使用期間。
五、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限期繳納使用費或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第六章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使用共同管道。
第二十一條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主管機關得將管道預留空間及管道備用空間提供予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使用。
第二十二條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除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申請使用許可外,得於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依分攤辦法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
前項使用許可之申請、補正、審查及核發事項,準用第七條規定辦理。
依分擔辦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者,於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後,視為第六條所定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機構。主管機關應將其繳納之建設經費與管理維護經費,依工程主辦機關及管線機構之出資比例,攤還各機關(構)。
第二十五條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其使用期間至少三年。續約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十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者,予以續約;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第二十六條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預留空間或備用空間,應繳交保證金;其金額為使用費之百分之十五,並於契約關係消滅無待解決事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情形後無息退還。
第二十八條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使用共同管道之使用費,依申請使用共同管道之長度及期間按年計收,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前項年使用費,依共同管道型式種類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各別計算:
一、幹管、支管與電纜溝:每公尺之計算公式為:年使用費(元/公尺)=年總營運成本(元)÷總長度(公尺)×使用空間(使用截面積比率)。
二、纜線管路:比照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第三條所定之每月使用費單價計算,每公尺之計算公式為:年使用費(元/公尺)=每月使用費(元/公尺)×十二(月)。惟該管道管徑不同於寬頻管道四英吋管者,則每公尺之計算公式為:年使用費(元/公尺)=每月使用費(元/公尺)×使用空間(使用截面積比率)×十二(月)。
前項第一款年總營運成本,指下列各款費用之總和:
一、建造費:指共同管道總工程經費,以帄均折舊法按管道結構耐用年限五十年計算之當年建造費。
二、管理維護費:申請當年之前三年維持共同管道營運管理所需費用之帄均值。
三、業務費:申請當年之前三年為辦理共同管道業務所需費用之帄均值。
新建完成未滿三年之共同管道,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支出之費用概估之。
第三十條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其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移除配掛之管(纜)線,並回復原狀,其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契約屆滿不再續約。
二、因可歸責於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之事由,經主管機關解除或終止契約。
三、因故不再繼續使用。
訂定「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22081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附「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之ㄧ及第十七條之ㄧ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量測設備:指監測廢(污)水中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之水質濃度及水量流量之計量設備。
二、使用許可: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核發之本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許可證明。
第三條 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者(以下簡稱事業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本府申請核發使用許可。
前項使用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如期滿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向本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核發之使用許可,如事業用戶名稱、負責人、製程、廢(污)水管線、廢(污)水量、預先處理設施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辦理變更。
第四條 事業用戶應於其所有土地或得合法使用之土地自行設置採樣井,並於採樣井內裝設量測設備。
前項採樣井應設置於作業環境外,進入排放口前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留設足供實施採樣、檢測及流量測定作業之適當出入口。
二、設置告示牌,並標示座標。
第一項量測設備除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通過之證明文件並經本府認可外,事業用戶應將量測訊號連線傳輸至本府所指定之位置。
採樣井之設置及量測設備之裝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屆期未完成者,本府得命其停止使用。
第五條 事業用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裝設之量測設備,應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並將校正結果留存備查。
經本府查核已無法準確量測或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校正者,應於本府通知校正次日起二十日內完成校正,屆期未完成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期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十日。
前項情形,其當月使用費有關水量及水質之計算標準,分別以前六次計價正常量測水量當中取最大水量及前六次計價正常量測水質當中取最高濃度水質計算。
事業用戶發現量測設備無法準確量測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及改善措施送本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辦理量測設備之修復或改裝時,亦同。
前項情形,其當月使用費有關水量及水質之計算標準,分別以前六次計價正常量測水量當中取帄均水量及前六次計價正常量測水質當中取帄均濃度水質計算。
量測設備之校正,應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校正機構辦理。
第六條 本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與必要設備進入事業用戶廠(場)所,檢查排水設備及量測設備、採樣及檢測水質,並得拍照或錄影存證。事業用戶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命其停止使用。
本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法人辦理第一項工作。
第七條 事業用戶如規避、妨礙或拒絕致本府無法抄錄水量或檢測水質者,其當月使用費有關水量及水質之計算標準,分別以前六次正常量測水量當中取最大水量之一點二倍及前六次正常量測水質當中取最高濃度水質之一點二倍計算。
前項排放廢(污)水之水量及水質,經連續二次無法抄錄或檢測時,本府得通知約期候抄或候檢,屆期未配合改善完成,本府得命其停止使用。
第八條 事業用戶之使用費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裝設量測設備者,依所排放廢(污)水之水量及水質計收。
二、未經或尚未裝設量測設備者,依每月自來水用水量及所排放廢(污)水水質計收。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如下:
一、使用費=水量(Q)收費+化學需氧量(COD)收費+懸浮固體(SS)收費+各項重金屬收費+酸鹼度(pH)收費,如附表一。
二、事業用戶廢(污)水排放量超過使用許可量,或水質超過下水水質標準,其使用費計算方式如附表二至附表五。
第九條 事業用戶因歇業、停業、停止生產而停止排放廢(污)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申報,經查證屬實者,其使用費得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計收。
事業用戶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本府申報,並經本府主動查證者,其使用費計收至查證日止。
第十條 本府按月依第八條規定向事業用戶計收使用費。事業用戶對計收之使用費或計算標準有疑義時,得於收到繳款憑單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復查,並依復查結果繳清當期使用費,復查以一次為限。
前項使用費,事業用戶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核准後,分二期至六期繳納。
事業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使用費者,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並得命其停止使用。
第十一條 事業用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月使用費依附表六計收:
一、經命其停止使用,仍逕行將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
二、將廢(污)水繖流而未經量測設備排入污水下水道。
三、將廢(污)水私接暗管或未經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
事業用戶如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本府得命其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事業用戶經本府依第四條第四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命停止使用者,於申請恢復使用時,應備齊改善計畫相關資料,經本府審查合格後核發三十日之暫時使用許可。
前項暫時使用許可期間,本府得對該事業用戶不定期辦理查驗。若查驗結果已改善者,得恢復使用許可;查驗結果未改善者,廢止其暫時使用許可。
第一項申請恢復使用許可之事業用戶,應於申請前繳清欠繳之使用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政令
公告受處分人楊○瑜(案件列管編號:109114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646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瑜(案件列管編號:109114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楊○瑜於109年7月13日在桃園市○○區○○街5號(王牌旅館302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于○萍等人計73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0874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于○萍等人計73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于○萍等人計73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潘○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668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涵於109年7月9日在桃園市○○區○○路286號(奇異果旅店1005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戶籍位於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凱)。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劉○婷等人計86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1005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劉○婷等人計86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婷等人計86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龜山樟腦寮磚窯廠」為本市暫定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2194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龜山樟腦寮磚窯廠」為本市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辦理。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龜山樟腦寮磚窯廠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688號東北側(桃園機場捷運A7站2號出口後方)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龜山區善捷段180、519、519-1、519-3、520-1地號、龜山區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78地號。
四、公告理由: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條所稱緊急情況,工程施工進行者。
五、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4條規定辦法。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沼液沼渣集運車輛與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258200號
附件:桃園市沼液沼渣集運車輛與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沼液沼渣集運車輛與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沼液沼渣集運車輛與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沼液沼渣集運車輛與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90258200號令訂定
一、為加速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落實循環經濟回收氮肥,補助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農地貯存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畜牧場:指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者。
(二)產業團體:指農業產銷班或由畜牧業組成之社團法人。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轄內畜牧場之負責人。
(二)本市轄內產業團體。
五、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
(二)購置沼液沼渣施灌車輛或機具。
 (三)設置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
六、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經費如下:
(一)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
1.載運集運桶容量三千五百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載運集運桶容量五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3.載運集運桶容量七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百九十萬元。
4.載運集運桶容量一萬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四百十萬元。
5.載運集運桶容量二萬公升以上,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
(二)沼液沼渣施灌機具:
1.機具桶容量五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五十三萬元。
2.機具桶容量八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六十二萬元。
3.機具桶容量一萬公升以上,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含運費及安裝工資):
1.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2.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四萬四千元。
3.七點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4.七點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五萬一千元。
5.十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七萬二千元。
6.十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六萬一千元。
7.十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一萬元。
8.十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九萬六千元。前項補助項目以新品估價,非屬新品者依實價核列。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之來源及運用如下:
(一)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府共同支應。
(二)補助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按實際購置金額百分之四十九計算補助之。但不得逾前點所定最高補助經費。
八、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可申請二種不同之補助項目。
(二)同一畜牧場負責人以補助一場畜牧場為限。
(三)同一畜牧場三年內未申請與本要點相同補助項目者。
(四)申請本補助所購(設)置相關設施(備),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九、本要點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檢具沼液沼渣施灌營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或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本府針對所提之計畫書進行審核作業,以施灌面積較大或施灌頻率較高者為優先補助對象,當年度申請數超過編列之預算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三)計畫書或其他申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補正後仍有欠缺者,得再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其補正期間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本府核定計畫書後,申請補助者頇於六個月內完成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農地貯存槽之交車、交貨及設置。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完成者,不予補助。但有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完成,報經本府同意展期者,不在此限。
十、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完成交車、交貨或設置,經本府查驗通過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款:
(一)領款收據。
(二)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之規格、材質證明文件、照片及車籍資料影本。
(三)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製造廠商出具之規格、材質證明文件、新品保證書及完工照片。
(四)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原始憑證影本。
(五)申請補助者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本府規定之事項。
十一、本府於核發補助款後五年內,每年應派員追蹤查核補助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設備使用情形至少一次。
十二、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交車、施灌機具交貨或農地貯存槽設置後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補助之一部分或全部,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擅自變更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之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
(二)擅自拆遷農地貯存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擅自變賣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
(四)拒絕環保局執行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所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專章之規定。
十三、申請本補助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四、本補助視預算編列、申請情況及施政需求辦理,本府得停止補助或增減補助案次。
修正「桃園市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9000570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表」(修)
 
修正「桃園市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表」。
 
處長 廖育儀
修正「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頇知」,並自109年11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90005708號
附件:「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頇知」(修)
 
修正「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頇知」,並自109年11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頇知」。
 
處長 廖育儀
 
 
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
 
106年12月18日桃景秘字第1060006745號令頒
109年10月6日桃景秘字第1090005708號令(修)
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利用及落實管理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以下簡稱烤肉區)之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頇知。
二、烤肉區僅供烤肉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三、烤肉區開放使用時間為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五時(若有調整以現場公告為  準)。
四、烤肉區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當日至本處依先後順序辦理申請登記,經本處審核同意後,留存證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或工作證)始可使用。
(二)受理申請時間為開放時段前三十分鐘,每人限申請一個烤肉位置,每日限申請一次,額滿後停止受理申請。
五、使用烤肉區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未經申請登記、重複登記或未依核准位置擅自生火烤肉者,本處得要求其停止使用或取消當次使用資格。
(二)烤肉位置經登記後,申請人不得轉讓他人,一經發覺,本處即取消該次使用資格。
(三)登記完成後一小時內,如未開始生火使用者,本處得取消該次使用資格,並要求返還該位置。
(四)使用時段結束前三十分鐘,本處將以廣播方式通知申請人開始清理使用場地。申請人完成清理作業後應至本處取回證件後離場。
(五)烤肉區內除劃定烤肉位置可烤肉外,其它空間嚴禁生火,並需使用烤肉爐架,不可直接於地板上生火烤肉。
(六)烤肉區內提供之桌子為共用,不得私自占用。
(七)禁止露營、喧鬧、燃放煙火及炮竹等行為。
(八)使用烤肉區場地、設施、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損毀者應負責賠償責任。
(九)違反本頇知之規定,經本處人員制止不從者,得要求其立即離場,並得拒絕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十)使用人辦理退還證件時,本處將派員檢查使用場地,如發現未清理完竣,得要求申請人清理完竣後再行歸還證件。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9月2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6530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9月2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6530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65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9月2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6530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9月2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6530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109年9月24日經民眾通報經民眾通報於本市中壢區成章一街拾獲李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雙晶片158100965196976及900138000197430混種母犬、158100965272264混種公犬)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9年9月24日桃動五字第1090006522號公告動物編號20200924-012及20200924-013。案經本處於109年9月25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6530號函通知李君前來領回犬隻及桃動五字第10900065301函之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通知書。惟因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吳○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9024676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吳○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吳○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吳○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七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吳○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府教中字第1090246760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為接受吳○森先生其親友(吳○彰及吳○豐先生)捐款新臺幣二百十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高中職學生。
(二)學業成績:帄均八十分以上者。(學業帄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支應。
公示送達方○磊等人計1,10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0565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方○磊等人計1,10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方○磊等人計1,10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鍾○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369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羽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369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方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369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方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499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8月18日至109年9月23日,批號Y1090902共1,10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2457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林○立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9月24日至115年9月23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金學堂英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2467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金學堂英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金學堂英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09年9月15日府教終字第1090234838號函,通知相對人限期陳述意見。惟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198516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登錄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桃園市109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二、種類:辦公廳舍。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9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大溪郡役所舊構1樓右翼部分範圍101帄方公尺、留置場111帄方公尺,共計為212帄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大溪郡役所舊構1樓右翼部分範圍101帄方公尺、留置場111帄方公尺,總面積為212帄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884地號(部分)。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採灰泥粉刷之建築風格,與老城區建築群之外觀及色調均具和諧性,材料、工法亦具大溪地域風貌及建築藝術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在建築結構與空間規劃上反映了1930年代受西方獄政管理的理念影響,在方形帄面中區隔出類扇形帄面的格局,極具建築空間設計上的保存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為少數郡級遺留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二)為機關用地(機九))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2)為機關用地(機9))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322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二)為機關用地(機九))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2)為機關用地(機9))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0月5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下午2時0分於大溪區公所2樓2202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487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9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林里、八德里、三林里及中正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547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林里、八德里、三林里及中正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9年9月26日桃市龍戶字第109000637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新釘3D-5148-1等4支樁位及廢除3D-5148等4支樁位)【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559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新釘3D-5148-1等4支樁位及廢除3D-5148等4支樁位)【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學校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281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學校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11月4日上午10時0分於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277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10月26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成果資料表、都市計畫樁位圖及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556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成果資料表、都市計畫樁位圖及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捷運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430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捷運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0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1會議室辦理。
(二)民國109年10月26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公所2樓綜合會議室辦理。
(三)民國109年10月30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辦理。
(四)民國109年10月30日下午2時整假帄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五)民國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辦理。
(六)民國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辦理。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帄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事宜)案(第四階段)」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90820010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事宜)案(第四階段)」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09年9月29日起至109年10月28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9年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2506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范○月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11月29日起至115年11月28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駿綸企業有限公司等33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255116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駿綸企業有限公司等33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駿綸企業有限公司等33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秀園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25515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秀園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秀園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三來實業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255184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三來實業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三來實業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10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902256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5,281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7萬5,000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367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2,922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11萬2,500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551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09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更正106年度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更正大園都市計畫樁號010C027~017C003樁位連線)」公告成果簿(含樁位圖、樁位圖接合表、樁位公告圖接合表及電子光碟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540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106年度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更正大園都市計畫樁號010C027~017C003樁位連線)」公告成果簿(含樁位圖、樁位圖接合表、樁位公告圖接合表及電子光碟檔)。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帄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555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帄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賴素美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5425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賴素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賴素美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12○號(換發)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賴素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光華街8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佩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494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佩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佩君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萬大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萬大路34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昭美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470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昭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昭美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74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昭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山西街152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張小蓮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463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小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小蓮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蓮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瑞梅街19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張國華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463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國華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國華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奇霖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致遠一路262號4樓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