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2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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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9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9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0月2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表揚大成國中學生晉升為職業棋士。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林瀚彰
二、林鈺娗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本市大成國中學生林瀚章及林鈺娗,參加台灣棋院舉辦的職業棋士甄選晉升職業棋士,實屬不易。
圍棋不僅只有下棋的樂趣,更蘊涵許多高深道理,對孩子們的學習、課業或人生態度,均具有正向幫助,古代以琴棋書畫,代表文人的技藝,其中棋藝更是古老的智慧融合現代的創新,圍棋教育從小扎根,能夠培養孩子學習、判斷、策略思考,以及沉著冷靜的特質,是值得大力推廣的項目。本市大成國中圍棋班,目前招收到第5屆,成績斐然,有多位同學已達到7段的高水準,其中林瀚章及林鈺娗兩兄妹於短短的7年間雙雙晉升為職業棋士,非常難得。哥哥林瀚章目前剛從大成國中畢業,就讀永豐中學,8歲開始學棋,2016年進入台灣棋院受訓,2020年參加台灣棋院職業棋士甄選,經過7天賽程脫穎而出,晉升新科職業棋士;妹妹目前就讀大成國中九年級,7歲開始學棋,2018年進入台灣棋院受訓,2019年晉升職業棋士,排行台灣女子職業棋士第12名,為全台14名女職業棋士中最年輕的一位。
在此也感謝大成國中蘇佐璽校長帶領團隊,讓圍棋競賽發展的更好。
二、國道3號增設大鶯豐德交流道計畫,地方期盼已久,八德因捷運工程成為交通熱區,大溪則因觀光因素經常塞車,未來大鶯豐德交流道完成後,八德及埔頂重劃區可藉此往來國道,對於紓解八德及大溪交通極有助益。
目前獲行政院核定可行性研究報告,交流道總經費約26億9,500萬元,其中交通部負擔76%工程經費約20億3,500萬元,本府負擔24%用地費約6億6,000萬元;另連絡道預算約27億4,000萬元,為地方政府應辦事項,由本府負擔,將再另案討論。此外,用地取得涉及國防部陸軍化生放核訓練中心,建物需代拆代建,本府將與交通部及國防部持續協調。
希望交通部能加速環評及建設計畫時程,早日進入興建階段。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無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專案
主席裁示:
(一)石門水庫蓄水率提升至50.1%,水位略為回升,代表水資源調度及節水措施發揮效果。
(二)於龜山區公所辦理備用水井取水演練及水資源中心放流水運用演練,依計畫進行。
(三)請農業局與農田水利署石門及桃園管理處聯繫,密切注意停灌補償進度,以及農業委員會預訂12月公告110年一期稻作是否停灌相關資訊。
(四)部分農民可能仍會收割稻作,由民間業者收購,請農業局注意收購情形。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國道3號增設大鶯豐德交流道可行性研究
主席裁示:
(一)本府負擔連絡道經費及工程,將配合交通部建設計畫期程辦理,將俟建設計畫推動後,由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及交通局等組成專案小組另案討論。
(二)關於張肇良顧問所提大鶯路拓寬議題,大鶯路因受周邊房屋影響,無法全段拓寬,本府採取部分拓寬,並已規劃以防汛道路連接。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請本府各相關機關配合地政局航空城公告徵收作業。
二、本府辦理「2020桃園萬聖城-是在HELLOCITY」活動,萬聖節是青年學子非常期待的節日,請教育局及青年事務局轉知各級學校多加參與。
三、2020桃園花彩節於10月31至11月22日舉辦,為期3週,請踴躍參加。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列管案件請列管單位持續追蹤辦理。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9時52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8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8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0月1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李副市長憲明代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獎
表揚萬能科技大學雄獅隊勇奪「第三屆LSC《英雄聯盟》校園聯賽大專院校組冠軍」。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LSC《英雄聯盟》校園電子競技聯賽是由深耕校園電競多年的TESL臺灣電子競技聯盟所主辦,其目的是為了提升國內職業電競運動水準,進而帶動臺灣電競產業發展,並期盼透過與各級學校合作電競產業,不僅讓電子競技成為普及的全民娛樂,亦讓臺灣在世界舞台上發光發熱。
萬能科技大學是本市非常重要的大學,其結合資工系與資管系師資,有完善軟硬體設備,成立遊戲設計與競技組,透過相關產業合作培育電競人才,該校雄獅隊在第三屆LSC《英雄聯盟》校園聯賽,以完美直落三成績拿下隊史首座大專院校組冠軍,在校長及師生的共同努力,成功培育許多電競產業人才,奪此佳績值得肯定。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全球確診病例數達37,811,455人,數量相當可觀,本市截至10月13日尚有65例確診個案,國內疫情風險仍尚未解除,請各局處持續依相關規定落實防疫工作。
二、請各局處持續宣導若有出入八大類人潮擁擠或密閉場所,如醫療照護機構、大眾運輸、賣場市集、教育學習場所、展演競賽場所、宗教場所、娛樂場所及大型活動等,務必配戴口罩,做好自主健康管理。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計畫土地區段徵收公告作業
主席裁示:
航空城計畫為國家重大建設,藉此機會可使機場周邊生活環境及品質獲得改善,感謝市府團隊的努力,亦請各機關持續協助本計畫重大建設之各項進程,共同提升桃園整體經濟發展及在國際間之亮點與能見度。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新屋及觀音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實施計畫
主席裁示:
本計畫建設期程自明(110)年至124年,請水務局配合中央推動期程,自明年起啟動水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作業,積極改善新屋、觀音區河川水域水質及市民生活品質。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2020桃園國際風箏節,將於10月17及18日於桃園大溪區登場,後續觀光旅遊局亦有一連串活動,請本府各局處鼓勵同仁踴躍參加。
二、有關本市流感疫苗應變策略,請衛生局於市政會議結束後討論。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溪海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廁所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教育局及地政局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9時58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9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9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0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獻獎呈獻榮獲內政部營建署考評特優。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一、109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特優
二、108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特優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數量截至8月31日已達6,210個,以桃園區及中壢區為最多,本府積極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每年舉辦優良公寓大廈評選,並編列預算補助公寓大廈修繕公共設施,鼓勵公寓大廈提升公共設施品質,維護公共安全。部分管理委員會獲獎後,會在社區懸掛公寓大廈考評特優布條,顯見民眾對於此獎項之重視,惟須向民眾釐清修繕補助僅為輔助性經費,相關修繕費用如修電梯、公園修護及機電設施等,仍應由其管理基金支出。
另有關公共建築部分,市府也積極推動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讓年長者、娃娃車及行動不便者,能有更友善的無障礙環境。
今年在無障礙環境評比獲得「特優」,在輔導社區管委會的評比更已連續3年獲得「特優」,期勉市府團隊繼續秉持服務創新的精神,營造一個更幸福的城市。
二、昨(20)日通過明(110)年總預算,感謝府會溝通對話協商達成共識,部分指定刪除項目,如窒礙難行或數量須調整,請按預算法作必要調整,使其順利進行。
明年資本門支出約佔總預算比30%,代表本市基礎建設正大幅提升,請各機關依據110年預算審議結果,全力以赴,確實執行各項計畫,現正值本市建設黃金時期,不分城鄉、南北及地域,各項建設均衡發展,從交通、水務、環保、文化、體育、教育及社福,同步並進萬箭齊發。
本市明年度的統籌分配稅款加上一般性補助款在6都中排名最後,其中一般性補助款在各縣市中排名第17名,6年來與第5名臺南市的補助款累積差額超過500億元、與第1名臺北市的補助款累積差額約1,500億元,對於桃園未來的財政空間跟建設發展非常不利。本人曾與議長拜訪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表明本市對於預算分配之需求,並對該分配結果無法接受的立場。
未來將整合市府、議會及市籍立法委員,持續向中央進行溝通,全力以赴強力爭取,讓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能逐年調整到公平合理的補助水位。
三、今(109)年降雨量不到過去4成,目前石門水庫水位約為229公尺,有效蓄水率約45%,創民國53年啟用以來歷史新低,水情極為嚴峻。
為因應水情及水源調度,經濟部水利署已於14日起調整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地區之水情燈號為黃燈,於離峰及晚間11點至隔日凌晨5點減壓供水。未來將可能面臨第2階段減量供水、第3階段分區供水及第4階段定點供水。
農委會及經濟部並對桃園地區做成停灌之決定,今(21)日農委會主委將前來本市與代耕業者及青農代表座談,為保障農民權益,請農業局協助爭取水稻補償延長申請時間、訂定雜糧及其他作物停灌標準、代耕及青農業者補償。
有關本市備用水源盤整如下,請各機關及早規劃備援方案及應變措施,保障民眾用水需求:
(一)本市15口備用水井、65口工業抗旱水井及經濟部水利署7口抗旱水井。
(二)7處水資源回收中心。
(三)農田水利署桃園及石門管理處共584口埤塘。消防局、自來水公司與後備指揮部等98輛水箱車及民政局規劃655處臨時供水點,請提早掌握規劃。未來水情可能持續嚴峻,請各機關超前部署備援方案,明年上半年的一期稻作灌溉,亦請預為準備。
四、流行感冒疫苗全國共600萬劑,以婦幼及長者優先注射,65歲以上及幼兒為第一保護對象,請衛生局對民眾說明,並請民政局及區公所給里長打氣。
五、有關投資臺灣3大方案,桃園通過102家,投資2,311億元,佔全臺投資總額約21%,創造2萬1,951個本國就業機會,請經濟發展局安排未來投資中心召開會議由市長及副市長交替主持。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近期確診案例均屬境外輸入,防疫工作仍不可掉以輕心。
二、目前是流行感冒好發季節,請儘早完成學校師生疫苗注射工作。
三、觀光旅遊業因疫情衝擊影響甚鉅,請觀光旅遊局密切關注。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抗旱應變專案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評估規劃各機關學校水龍頭裝設節水閥裝置,相關細節俟星期五抗旱應變會議再行討論。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磚窯產業普查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60年代桃園磚窯產業盛極一時,計有117廠;民國70年代,受機械化大量生產的影響,使得傳統磚窯業,進入全面停產階段;民國80年代後,建築業多改以鋼筋或鋼骨作為牆體結構,加上環保意識抬頭,傳統磚窯產業成為夕陽產業。
(二)龜山區協和磚廠深具代表性八卦窯建築,因涉及桃園產業發展脈絡文化資產及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將透過道路高架化之設計,兼顧當地居民用路需求及文化資產保存之雙贏方案。
(三)請工務局擇定合適地點,仿建具有磚窯歷史文化意象公園,使民眾能對桃園過往的磚窯產業發展歷史及文化有更深入的了解。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無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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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府人企字第一○九○二二七二一四號令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7498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府人企字第一○九○二二七二一四號令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2781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三條本府每年應辦理機構評鑑一次;機構每四年至少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得委由學校、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執行。
第四條本府辦理評鑑應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老人福利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並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至少七人,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第五條機構評鑑程序如下:
一、機構自評:由受評機構依據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並自行評定分數後,檢具有關資料報送本府。
二、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項目,前往受評機構訪視查閱有關資料及訪談業務有關人員,辦理考評。
第六條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之項目。
前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指標內容、加權比重及各等第得分範圍,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七條本府辦理評鑑工作項目如下: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四、受評鑑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府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評鑑結果分為以下五種等第,並由本府公告之: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
第九條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公開表揚,核發獎勵金及獎狀(杯、牌等),並得優先委託其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務。
前項受獎機構應將獎勵金專用於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並應詳細列帳。
第一項獎勵金核發基準,於本府辦理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時,一併公告之。
第十條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者,本府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至再予考評為乙等以上止。
前項再予考評結果未達乙等者,本府得停止其委託業務、補助或獎勵,並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277385號
附件:條文
訂定「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指本府對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
二、舉發人:指職務涉及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向本府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行為者。
三、嚴重違規:指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表九所定嚴重違規情形。
第四條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案件,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提出,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發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舉發者,應作成紀錄,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以電話舉發者,應通知舉發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第五條因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且屬嚴重違規情形者,發給舉發人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之獎勵金;舉發人現為被舉發人之受雇人者,發給舉發人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之獎勵金。
第六條本府依舉發人舉發內容所為之處分經撤銷或廢止,係因舉發不實所致者,應向舉發人請求返還獎勵金。
第七條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予追回: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
二、以言詞或電話舉發,舉發人拒絕製作紀錄。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事證不符。
四、舉發之違規案件為本府已知悉或查獲。
五、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金。
第八條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勵金由全體舉發人共同具領。
同一違規事實而有二人以上分別舉發者,其獎勵金發給最先舉發人;無法分別先後時,帄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舉發人之認定,以本府或本府消防局受理舉發時為準。
第九條本府發給獎勵金時,舉發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本府、本府消防局及其他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文書、圖畫或其他足資辨別舉發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
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閱覽或抄錄。
第十條舉發案件獎勵金應於裁處之罰鍰收繳完成後,始予發給。
第十一條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2854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財產,係指本市依下列方式取得之財產:
一、依法令規定。
二、行政院核准。
三、預算支出。
四、接受贈與。
第三條市有財產之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什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編訂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有財產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公用財產以直接使用機關或其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非公用財產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財產之管理機關有爭議時,其管理機關由本府指定之。
第十條管理機關就其所經管之市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類別,依行政院所編訂之財物標準分類及本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統一規定,於本府財產管理系統登錄列帳管理,並下載報表層報本府;其異動情形,應依本府統一表格及會計報告編送程序規定,每半年列報。
第十九條各機關需購置不動產時,應先向財政局或地政局洽詢,頇非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列入出售或標售之不動產無法適應需要,始得購置私有不動產。
前項購置私有不動產應先查明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交通、水利、優先承購權或其他權利糾紛,並向該管地政機關申領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查核,經核對出賣人身分且查驗下列各項證件無誤後,始得簽訂買賣契約:
一、所有權狀或其他有關之產權憑證。
二、無欠稅證明文件。
三、出賣人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第二十三條各機關受理贈與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受贈:
一、受贈物存有瑕疵。
二、受贈物除使用維護所需費用外,尚需增置其他設施始得使用,致增加負擔。
三、受贈物產權有糾紛或受限制登記。四、有其他特殊事由情形。前項受贈財產,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各機關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之土地,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並徵得管理機關及土地所有權機關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撥用之土地,其附屬之建築物為市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
第三十二條非公用不動產經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函請本府備查。
第三十三條公共建設需用非公用不動產,已層報行政院而尚未核准撥用前,得同意先行使用。
第三十四條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原管理機關
函請核准撥用機關廢止撥用後予以收回:
一、廢止原定用途。
二、變更原定用途。
三、擅供原定用途外之收益使用。
四、擅自讓與他人使用。
五、核准後逾一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撥用計畫使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原管理機關得要求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第四款情形應由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
第三十五條各機關學校間移轉使用非公用財產者,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租用不動產應專案報經本府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租用:
一、出租人非所有權人。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
三、為他人占用。
第三十七條各機關租用不動產,應訂定租賃契約。
前項為租地建屋者,應設定地上權;為租地供通行使用者,應設定不動產役權。
第三十八條各機關租用不動產,除租地建屋或作通行使用外,其租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租期屆滿如需繼續使用,應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續租。
第三十九條各機關租用不動產,應按原定計畫使用,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第四十五條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空地、空屋,非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
二、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土地,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應追收使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
三、已實際使用土地非依前款規定全筆出租者,非出租部分應辦理分割後保留。但因地形、位置或使用情況特殊,致管理、利用或處分顯有困難而不宜分割者,得全筆出租。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出租耕地,得依帄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終止租約,由本府收回處理。但屬建設發展較遲緩地段者,租期屆滿時,依耕地有關規定繼續出租。
五、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建築物者,如將建築物移轉他人,應由建築物承受人會同基地承租人依規定申請過戶承租。經法院拍賣取得者,得由拍定人單獨申請過戶承租。
六、不動產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欲繼承承租時,應依規定辦理繼承承租手續。
七、其他性質用地,由各該管理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予辦理出租。
八、原已出租土地因租期屆滿未換約而終止租約,於未收回前,仍繳納使用補償金未間斷者,得重新審核出租。
前項第二款規定追收使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歷年租金標準追溯至最近五年為止。
第四十八條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建築物為五年以下;土地為十年以下。
前項不動產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第四十九條 出租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
一、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頇收回。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超過法定期限。
四、承租人使用不動產違反法令規定。
五、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之建築物,於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六、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之約定。
第五十五條市有不動產及其設備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管理機關得自行開發,或委託有關機關(機構)以下列方式辦理開發經營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將土地設定地上權,提供公、民營企業機構開發。
二、委託方式:指提供不動產及相關設備,委託公、民營企業機構,辦理整體開發或經營。
三、信託方式:指提供不動產並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四、合作方式:指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作價投資等方式提供不動產,與公、民營企業機構、權利關係人或其他政府機關合作辦理整體開發。
五、聯合開發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管理機關應擬定開發經營計畫,並載明規劃綱要、土地價格、分成比例、權利金及處分方式等項目。
依第一項辦理開發或經營者,得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第五十七條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除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應由各管理機關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由財政局依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執行機關。
第五十九條前條規定出售之不動產,其處理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但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者,得辦理讓售。
二、非公用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予承租人。但以標租取得租賃權者,不得讓售。
三、前款不動產為建築物,且其基地屬私有者,應優先讓售予基地所有權人,如基地所有權人放棄承購時,得讓售予有租賃關係之建築物承租人。
四、前二款不動產,未讓售予基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者,得照現狀標售。但基地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五、被使用之不動產不符合第四十五條承租規定者,得照現狀標售。
六、畸零空地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如鄰地所有權人不願申購,或有數人爭購,而使本府無法認定時,應予標售。
七、非公用之共有土地,無法協議或調處分割者,除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外,得就其應有部分,予以標售。
八、其他被無權占有之土地,處理曠日費時者,得照現狀標售。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辦理讓售之土地,各依其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非公用不動產因共有、相鄰關係、房地權屬不一或其他情形,經本府核准後,管理機關得與其他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協議合併出售,委由其中一方辦理,其所得價款分別解繳各該公庫。
第六十三條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提高利用價值,得準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辦理。
市有不動產為調整界址便利完整使用,得與相鄰不動產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
第六十四條喪失功能或不堪使用之動產頇處理者,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市有財產之計價準用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市有不動產之處分價格頇辦理市價查估時,由財政局召集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及地方稅務局等機關,組成查估小組辦理初估,必要時另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前項價格初估後,由本市副市長或本府秘書長召集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地方稅務局及主計處等機關主管,審議通過,並依市長核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滅失時,管理機關應派員實地勘查,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後,依審計法令規定檢證專案報請上級業務主管機關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依法辦理消滅登記。
第六十九條建築物因故毀損、滅失時,管理機關應即派員實地詳查毀損、滅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前項建築物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滅失者,應依法請求賠償。
第七十條出租之市有建築物,如全部或部分毀損,得依法請求賠償。
第七十二條各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市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致受損失,應依審計法令規定,檢證專案報請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見,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第七十三條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報廢拆除:
一、已逾行政院所編訂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最低使用年限,且毀損腐朽不堪使用而有傾倒危險。
二、配合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及公共工程設施建築物,依法受領補償金必頇拆除。
三、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頇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頇充作他項用途。
四、未達使用年限,但已傾頹而有危險之虞或不堪使用,且修復不符經濟效益或無法修復。
五、基地產權非屬市有,而頇拆屋還地。六、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頇拆除。
第七十七條出租之不動產,各管理機關應隨時注意其有無轉讓、頂替或違約情事,並應定期巡查及作成紀錄。
第八十條本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依第十條規定所列報之資料,及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總為之。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九條之一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28419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九條之一。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九條之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六條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五倍計算;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及其提供之服務,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三倍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並經本府公告互惠辦理。
二、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且連續設籍本 市一年以上;無配偶及直系血親,由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申請者,亦同。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五、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五年以上或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土地之骨灰(骸),經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
六、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時符合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除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外,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葬法專區,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但於本市死亡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列冊低收入戶、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第九條之一申請核發本市私立公墓埋葬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者,收取行政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
◆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2842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規定
第四條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五倍計算;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三倍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並經本府公告互惠辦理。
二、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無配偶及直系血親,由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申請者,亦同。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五、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五年以上或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土地之骨灰(骸),經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
六、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時符合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除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外,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葬法專區,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但於本市死亡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列冊低收入戶、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第八條之一申請核發本市私立公墓埋葬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者,收取行政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
◆ 懲戒法院判決109年度清字第13423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423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路○號
代表人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李○○ 桃園市○○區○○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不受懲戒。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李○○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李○○於109年8月1日擔任本市○○區○○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兼訓育組長,其於任職時即具結有「經營商業或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情事,經查李員係「○○飲食店」負責人,且其108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列有該店之營利所得。
(二)依李員之陳述書載,其於108年7月5日受家人所託,暫為「○○飲食店」負責人,因誤解教師無不得兼差之限制,於知悉後即於109年8月4日辦理負責人變更;另依李鍾○○女士(李員母親)出具之具結書載,「○○飲食店」為其本人經營,李員雖為負責人,但未領受執行業務之薪資、津貼及酬勞。
二、查李員擔任「○○飲食店」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李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2.「○○飲食店」稅籍登記公示資料。
3.李員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
4.李員陳述書。
5.本府109年8月4日函暨商業登記抄本。
6.李鍾○○女士具結書。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有關桃園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移送懲戒一案,申辯如下:
(一)本人於108年7月5日受親人(叔叔)與母親所託擔任○○飲食店負責人,該○○飲食店於民國47年設立至今,為鄉里飲食小吃店規模,乃過世祖母所成立與遺留。親人叔叔原是此○○飲食店負責人,但此店母親為實際經營者,負責飲食店的烹煮大小事。茲因叔叔人生另有規畫,遂於108年7月時堅持提議該店負責人需變更,因此與母親和家人共同討論後,考慮母親識字不多且身體微恙與年邁,不克擔任,而無法經營造成生活經濟無依靠,故家族與母親合意認為身為家中長女的本人比較妥當,而暫時先行登記於本人,日後再行變更。
(二)本人109年7月21日甄選學校代理教師,教學與工作上認真獲學校肯定,再次經公開甄選錄取並受聘109學年度代理教師,也蒙學校肯定本人的教學與工作態度,請託本人於109年8月起擔任代理教師兼訓育組長一職,於109年8月3日(星期一)上班日(109年8月1日至2日為例假日),下午約16:30許,人事主任來電詢問是否為「○○飲食店」負責人,本人如實回答,經學校人事告知不得有兼職的情形後,本人立即於隔日(109年8月4日星期二)積極處理,將受託之飲食店負責人變更完成。爰此,本人因不諳法令之規定與認知的落差,造成非故意與非本願之違背法令,於知悉後立即辦理負責人變更一事,以符法令規定,懇請明鑑體諒。
(三)本人當時雖為○○飲食店負責人,但掛名負責人期間,未曾領受該店執行業務之所得、薪津、酬勞,但因負責人之關係,母親辛苦苦掙之微薄的營業所得結算時勢必登記為負責人薪資,因此,在申報年度個人所得時而列入其中,特此說明,更懇請鈞院能知其意。
(四)本人因為此事件被移送懲戒,年邁母親難過整夜、抑鬱寡歡,母親是個很單純傳統婦女,原意僅是將家中所營飲食店之負責人掛名於本人,竟可能因此使多年來在職場上兢兢業業守法的本人留下污點,母親的難過與擔心,讓本人亦深感愧對母親,真是不孝。本人得知此規定後也立即積極處理並於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負責人變更,因此,再次懇請鈞院體察,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1.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4日函暨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負責人變更)。
2.切結書。
理由
一、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李○○於民國109年8月1日擔任桃園市○○區○○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兼訓育組長,其於任職時即具結有經營商業或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情事。查被付懲戒人係「○○飲食店」負責人,其108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列有該店之營利所得,於知悉不得兼差後,即於109年8月4日辦理並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依法移請懲戒等語。
二、二、經查上開事實,有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飲食店」稅籍登記公示資料、被付懲戒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被付懲戒人陳述書、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4日府經登字第1099010065號函與商業登記抄本、李鍾○○具結書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之書面答辯,對以上事實亦坦承不諱,其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堪以認定。
三、按懲戒之目的,在對於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追究其行政責任,以維持公務紀律。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規定:「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本件被付懲戒人雖有上述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然審酌被付懲戒人於109年7月21日參加學校代理教師甄選獲得錄取,自109年8月1日起擔任○○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兼訓育組長,因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依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始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其於109年8月3日上班日(109年8月1日至2日為例假日)即於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上主動表明「有」擔任商號負責人之情,同日經學校人事人員告知違反相關規定後,旋於翌日(109年8月4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完畢等情,其違規期間極短,且係因奉派兼任行政職務所致,違法行為之情節尚屬輕微,核無受懲戒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為不受懲戒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後段、第46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埤
法官 邵○玲
法官 呂○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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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徐○誼、王○慧及黃○謙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35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誼、王○慧及黃○謙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誼、王○慧及黃○謙等3人(銷帳編號:10920541、10920596、10920597)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5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03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5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8月24日在桃園市○○區○○街○○號B2,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5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2)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03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5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9月5日在桃園市○○區○○路○○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554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9月22日至109年10月24日,批號Y1091006共1,04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陳○義等人計2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2216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義等人計2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義等人計2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修正「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第三點,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90006155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頇知」第三點,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頇知」第三點
處長 廖育儀
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烤肉區開放使用時間為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五時(若有調整以現場公告為準)。 |
◆ 廢止「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9025982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徐○杰等人計1,09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1607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徐○杰等人計1,09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徐○杰等人計1,09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檢送「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詳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府航設字第10902560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檢送「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詳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請本府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優先交換至航空城計畫內使用,並遵照旨揭實施計畫辦理。
二、檢附「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1份。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9027531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
依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新增109年「桃園市特定樹木列管清冊」登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9027670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三、本貸款之貸款項目如下:
(一)創業準備金。
(二)營運週轉金。
(三)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之購置金(以下簡稱廠設購置金)。
(四)工廠用於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物等設備之改善費用(以下簡稱工廠改善準備金)。
六、企業設立於本市,有實際營業行為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貸款項目: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辦有稅籍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二十八條之五規定申請納管並經核准。
七、本貸款之貸放額度如下:
(一)創業準備金:
1、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2、第二類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
1、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
2、第二類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工廠改善準備金: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同一申請人各貸款項目以申請一次為限。但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各貸款項目所貸金額應合併累計,但不計入已清償本貸款部分,其最高總金額限制如下:
(一)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二類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
因受本市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或產業園區開發影響致遷廠者,其廠設購置金之貸放額度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不受第四點事業類別及前項規定之上限限制。
申請創業準備金之企業負責人,與嗣後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視為同一申請人。
八、申請創業準備金者,應於核定貸款後三個月內,檢附公司、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向承貸銀行申貸。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於申請日前,應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並於貸款核定後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申貸。申請廠設購置金及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六個月內完成購置,承貸銀行得不定期查核購置情形;購置之機器、設備,得視個案實際情形,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
九、本貸款之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除寬限期本金暫緩攤還外,本息應按月平均攤還。申請人於核貸後,如有貸款期限及還款方式調整之需求,應向承貸銀行申請,承貸銀行得視個案實際情況,並依協商結果調整貸款期限與償還款方式,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十五、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表。
(二)創業個人或企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六)申請本貸款前三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或同意由承貸銀行辦理綜合信用保證同意書。
(七)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前一年度一月份至本年度最近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者免附)。
(八)其他依個案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免付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計畫書。申請創業準備金者,除第一項規定外,應另檢附下列書件:(一)參加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時數結業證明或學分證明書。(二)本府青年局委託營運團隊推薦創業業師輔導之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除第一項規定外,應另檢附下列書件:
(一)本府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相關證明文件。
(二)施工合約書、估價單或其他承貸銀行認可之單據。如有第七點第四項規定申請廠設購置金者之情形,除第一項規定外,應另檢附本府核有生產(營業)設備搬遷補助費(救濟金)之證明文件。
十六、本貸款由本府設桃園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本貸款之貸款人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副知承貸銀行。申請貸款額度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審查,由本府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報審查小組備查。
二十、企業、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負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銀行應駁回其申請:
(一)票據使用受拒絕往來處分,或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或應繳利息未繳付期間超過三個月。
(三)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
(四)企業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或暫結資產負債表,其淨值為負值。
(五)企業及其負責人有積欠勞健保費之情形。 |
◆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7點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90270266號
附件: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7點修正對照表
一、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7點。
二、檢附修正對照表1份。
市長 鄭文燦 |
◆ 檢送「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7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902774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7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
主旨:檢送「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7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7點業經本府109年10月27日府經公字第1090270266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
七、經營年租金繳納方式如下:
(一)分兩期繳納。
(二)經營年租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承租人應於每年一月與七月底前,分別依前點規定,製作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與該年一月至六月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表,並經會計師簽章後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標租機關。
(三)標租機關應於收到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表後,開立繳款通知單予承租人,承租人應於繳款通知單寄出當日(以郵戳為憑)起三十日內至指定處所繳納該期經營年租金。承租人未收到繳款通知單者,應自動洽標租機關補單繳納;承租人未補單致經營年租金逾期未繳,視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
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內地址變更時,應即書信通知標租機關更正,如未通知,致標租機關依租賃契約所載地址寄發繳款通知單被退回,且未於繳費期限前通知標租機關另行補寄新址,視同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承租人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經營年租金,標租機關應依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開立逾期違約金繳款單,承租人應於標租機關指定期限內繳納完畢。如該期經營年租金逾期達四個月並經標租機關催告承租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標租機關得終止契約。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3日府農動字第1090279302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75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3日府農動字第1090279302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李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李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
◆ 修正「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90242533號
附件: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中華民104年8月31日府社老字第1040227135號令發布
中華民108年4月30日府社老字第1080100472號令發布
中華民109年11月5日府社老字第1090242533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為弘揚敬老美德,落實老人福利政策,肯定老年市民對社會貢獻,發給其三節禮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市市民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本府於每年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發給禮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
(二)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經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
四、前點所定禮金,每人每節為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府社會局應於每節前四十五日提供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市民名冊,並上傳至本府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區公所應於每節前十五日,下載該區之前項市民名冊並編造發放名冊,通知市民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
六、戶籍地區公所應於每節前五日,將該節禮金匯入市民之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核准者,得發給現金。
七、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每節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戶籍地區公所復查及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領取禮金:
(一)經通知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而於每節之次日起逾一個月仍未提供。
(二)經申請核准發給現金,而於春節及端午節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或當年度結束前仍未領取中秋節禮金。
九、本府得隨時檢查領取禮金之市民資格;如不符本要點規定而領取者,本府得撤銷之,並追繳其已領取之金額。如在每節發放名冊確定後,戶籍遷出本市或死亡者,其已領取之禮金免予追繳。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公示送達蘇○婷等人計1,28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2055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蘇○婷等人計1,28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婷等人計1,28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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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110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及桃園市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90279934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10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及桃園市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中壢長青運動中心暨周邊整體開發)案」暨「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中壢長青運動中心暨周邊整體開發)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536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中壢長青運動中心暨周邊整體開發)案」暨「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中壢長青運動中心暨周邊整體開發)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1月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下午1時30分於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楊梅區頭重溪段26-3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61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818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區頭重溪段26-3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61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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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吳天弘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8359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天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天弘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天弘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8號7樓之8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關漢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8602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關漢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關漢君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騰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88號14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關漢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7893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關漢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關漢君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7○號
四、事務所名稱:廣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信義街31號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習蜂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2756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習蜂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趙習蜂。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68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國保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2742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國保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黃國保。
三、開業證書字號:(94)桃市估字第0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649-6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華廈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289365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華廈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華廈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昌營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289370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昌營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昌營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天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經商字第1090289368號
附件: 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 公告天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 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 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 特此公告, 以示送達。
依據: 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冊列天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 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規定, 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 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