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2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9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9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南區下水道系統建設過去因得標廠商退場後與舊縣政府產生訴訟,我們秉持「不清算過去、結束錯誤、重新出發」原則,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同決定重新招標,法院已判決地上權訴訟解約有效,惟須進行有價協商,市府並於上星期完成資產移轉訴訟和解取回地上權。
目前桃園北區及南區共10個下水道系統同時進行,接管率原約3.8%提升到24%,6年提升6倍,從原排名6都之末,光速追趕。
請水務局儘快安排得標廠商「泉鼎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全力投入南區下水道系統建設BOT案,第1期預定於2年內完工,接管5,000戶,整體完工後可處理約20萬戶,每日將近16萬噸家庭污水,佔全桃園35%。
未來南區水資源中心將比照北區,提供市民一處具休憩觀光、生態養護及環境教育等特色的環教園區。
有關埔頂水資源中心部分,請水務局、環境保護局及地政局今(109)年完成換地,並請水務局督導於明(110)年開工。
請水務局會後發表新聞稿對外說明最新進度。
二、桃園航空城計畫今年6月完成區段徵收核定,將於今年11月9日辦理土地公告徵收,預計明年4月進行優先搬遷區地上物公告徵收,10月完成優先搬遷區拆遷作業,113年10月完成其他地區搬遷及進行全區工程施工,以4年時間完成安置計畫,落實居住正義及先建後遷原則。
在安置及補償部分,建物評點單價自原有10.6元提高至12.2元,經複估後,合法加強磚造房屋調整為每坪9萬5,000元,鋼筋混凝土造房屋為每坪10萬2,000元,非合法建物補償費最高可領到重建價格的135%,為全國最優方案。
有關優先搬遷獎勵方案,針對位於優先搬遷區,但未能參與先建後遷的住戶,規劃於111年3月前及111年12月前符合自動搬遷條件者,分別發放建物補償金或救濟金20%及15%,作為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以鼓勵民眾提前搬遷。
安置優先措施方面,市府已接受民航局委託代辦興建安置住宅,加上市府負責的1,200戶,總計約興建2,400戶,請各機關把握期程,以113年10月前交付安置住宅為目標,市府並將釋出蘆竹1號及蘆竹2號社會住宅,作為優先搬遷區的中繼住宅使用,相信足以滿足居民安置需求。
市府以先建後遷、就近安置及一里一安置為原則,規劃足額的安置街廓及安置住宅,另推出安置街廓差額減輕方案,權利價值不足配回安置街廓最小單位者或徵收補償費不足購買最小坪數安置住宅者,差額地價或房價皆減輕20%,補繳差額以8折計算,協助不足30坪的小坪數建物居民安置重建。
請大園區公所準備隨時舉辦說明會,並請相關機關與居民充分溝通,逐一清點造冊,特殊個案則採特殊處理,維護居民最大權益。
三、國際智慧城市論壇(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ICF)每年舉辦全球高峰會,今年因疫情影響改成線上會議,本人並以2019年度智慧城市首獎代表於線上會議致詞,展現桃園市這一年智慧城市發展成果,請資訊科技局及新聞處聯合對外發表。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主席裁示:
一、請宣導民眾避免至登革熱熱區,請與新北市交界區如大溪、八德及龜山等區域提高防範,加強孳生源巡查及清除作業。
二、請衛生局設計海報或LINE貼圖,宣導民眾仍須提高警覺戴口罩,對抗流行感冒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等病毒。
三、請觀光旅遊局安排本人至防疫旅館為其打氣。
四、請秘書處及資訊科技局研議外籍學生及外籍工作者申請市民卡可行性。
五、請經濟發展局、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及青年事務局,鼓勵青年申請創業貸款。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專案主席裁示:
(一)請水務局及經濟發展局陪同本人出席龜山區抗旱水井取水演練及1-4號埤塘抽水演練。
(二)有關復興區民生用水不足問題,請復興區公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多加關注;簡易自來水搶災部分,同意動用預備金;並請教育局協助復興區學校加裝自來水管線或儲水設施等,改善用水問題。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推動進度專案報告主席裁示:
(一)安置街廓配地請勿鄰接工廠區域。
(二)部分居民如權值夠,有蓋透天厝需求,可予媒合、代辦方式或推薦建商協助。
(三)有關原住民承租戶補償費用、列冊土地公廟及列管廟宇重建,請相關機關統計資料,於航空城專案會議再行討論。
(四)請地政局、工務局及都市發展局等機關針對補償方案製作桃園航空城居民權益手冊,讓居民充分了解;如涉及需修改相關作業要點者,請儘速完成,讓法制作業完善。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23分
桃園市政府第29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9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1月1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李副市長憲明代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榮獲教育部109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大崗國小王玫霙老師
(二)瑞塘國小范容齊老師
二、呈獻榮獲108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三、呈獻榮獲今周刊2020年六都永續城市調查。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經濟力評比第1名
(二)最佳永續城市第2名
四、呈獻榮獲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考評醫政業務執行績效第1名。
-主辦機關:衛生局
貳、主席致詞本市大崗國小王玫霙老師及瑞塘國小范容齊老師,榮獲教育部109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全國僅18人獲得此項殊榮,二位老師投身特教領域的卓越表現值定肯定。大崗國小王玫霙老師深耕學前特教工作長達17年,曾多次榮獲優良教師,她所參與的學前特教班設置於桃園長庚紀念醫院兒童早期療育中心,為桃園唯一與醫院合作的學前特教班,共同為學齡前特殊學生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瑞塘國小范容齊老師自91年起擔任本市特教心評人員,並取得高階心評教師資格,對本市的特教鑑定貢獻良多,曾在兩岸特殊教育交流時,提供許多教學經驗,感謝獲獎的二位老師秉持有教無類的精神照顧特教生。
本市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08年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佳績,本市推動全國首創防災社區產業化,盤點整合社區內具有產業價值的民間資源,帶動防災社區產業發展。在108年度防災社區十大特優中,本市即列有2處,並連續第3年獲得績優縣市的殊榮。在此次評鑑中,中壢區普忠里及觀音區樹林里榮獲特優社區;中壢區石頭社區發展協會、桃園市春日愛鄉展望協會及大園區溪海里等獲得優等社區;中壢區健行里則獲得甲等社區,每一獲奬單位表現皆足堪嘉許。
今周刊首次舉辦六都永續城市評比調查,本市榮獲六都永續城市調查「經濟力評比第1名」及「最佳永續城市總評比第2名」2項佳績,該公司蒐集六都共48項統計指標,加上市民的民意調查後綜合評比,選出在經濟力、環境力及社會力表現出色之城市,此次獲獎代表本市在鄭市長領導下及各局處在各自崗位上致力發展,成功讓市民有感,未來持續努力,共同打造宜居宜業的桃園。
首先恭喜衛生局榮獲「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考評醫政業務執行績效第1名」,衛福部針對「加強醫院防災及應變」、「醫療暴力應變執行」及「器官捐贈意願推廣」等15項考評項目,該局皆獲得滿分,實屬不易。感謝王局長用心領導衛生局團隊,讓本市在醫療業務考評中獲得首獎佳績,未來市府將繼續提升桃園醫療照護品質,守護市民健康。
本府衛生局定期舉辦醫療機構年度督導考核,在器官捐贈意願推廣上,本市桃園區衛生所榮獲108年度衛生所組全國推廣器官捐贈簽署數第1名,全國衛生所器官捐贈簽署總數計3,029人,桃園區衛生所器官捐贈簽署數為98人,居全國衛生所簽署之冠,請衛生局給予該所最大的鼓勵。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目前歐美國家疫情尚未紓緩,各機關對各項防疫工作仍須持續進行。
二、請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各區公所持續配合登革熱防治作業。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報告主席裁示:
(一)有關11月6日抗旱應變會議裁示安排市長視察行程部分,請儘速規劃。
(二)請經濟發展局與工業區服務中心聯繫,請其持續訪查輔導,盡力協助業者達到自主節水5%目標。
(三)請各局處舉辦活動時,加強宣導節約用水觀念。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報告案由:桃園市商圈商業示範轉型輔導計畫主席裁示:
(一)請經濟發展局擬妥本市商圈商業示範轉型輔導計畫,若受限於場域或經費等問題可逐步籌措,找尋可行亮點,並請各局處配合推動。
(二)目前國內疫情獲得穩定控制,為提振地方商業與街區特色,仍請持續辦理特色活動,以吸引民眾共同參與,逐步帶動疫情後的經濟發展。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明年度地方創生項目內容將有調整,請各局處及區公所協助配合。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本市市立楊梅幼兒園為配合教育部補助辦理「新建園舍興建工程」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活動中心建築物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9時53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29277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0902882921號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府衛醫字第10902882921號
 
被懲戒人:林○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5月9日
身分證字號:H22347○○○○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謝○穎婦產科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H22347○○○○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處分。
 
事實:
一、被懲戒人係謝○穎婦產科診所之執業醫師(105年3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與謝○穎婦產科診所負責醫師謝○穎共同基於意圖為謝○穎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5年4月起至106年5月止,不實登載6名病患之醫療紀錄,而後按月由謝○穎在診所據以申報醫療費用,用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罫(下稱健保罫)詐領健保給付費用(新臺幣2,954元),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本案由桃園地方檢察罫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刑事案件判決林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09年10月23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本人係受僱於謝○穎診所,申報健保費用程序屬於診所行政程序,均係謝○穎醫師指示診所人員為之,並非本人故意所為。本案一開始我並沒有於病歷記載腹痛,卻由謝○穎醫師申報健保項目為腹痛,後經健保罫通知申報內容與病歷不一致要提出說明,謝醫師便要求我更改病歷為腹痛,且說以前皆這樣處理即可,因受僱於他,我便配合修改病歷為腹痛。因不熟悉健保申報業務,且相信診所申報處理方式,導致違反規定,並非蓄意不實申報,後因訴訟調查過程,本人實已心力交瘁,為求盡快結束本案,故向法院認罪。」。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與謝○穎共同基於意圖為謝○穎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機會,詐取健保費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判刑確定,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員 謝○發
委員 郭○豪
委員 何○彰
委員 盧○華(請假)
委員 林○穎(請假)
委員 楊○達(請假)
委員 徐○年
委員 林○敏
委員 王○嘉
委員 徐○雄
委員 古○華
委員 邱○洳(請假)
委員 林○柔(請假)
委員 簡○如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修正「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29471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條 為保護本市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維護都市自然文化景觀及綠色資源,並健全都市生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指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之樹木。
二、特定樹木:指受保護樹木以外之非森林樹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
(一)樹齡五十年以上。
(二)離地一點三公尺處(以下簡稱胸高),闊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八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二點五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六零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一點八公尺以上。
(三)樹冠投影面積達三百帄方公尺。
(四)具有其他保存價值,應予保護。
三、樹木所在土地:指以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基部為中心,
冠幅一點五倍為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樹木已分枝者,以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第四條 為辦理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審議、鑑定、認定、列管、廢止、諮詢、協調、爭議、重大違規事件及其他有關樹木保護相關事項,得設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
第五條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理土地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由各該機關維護管理之。
第六條 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所在土地範圍內,不得有妨礙其生存及生長之利用行為;於其範圍外之利用行為,應選擇對其影響最小之方式行之。
第七條 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
第八條 進行土地開發利用者,對開發利用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並提出保護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
前項情形,有進行移植之必要者,應於申請前條之移植許可時,檢附移植及修復計畫,一併審查。
第九條 前條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移植地,以在本市轄區內為原則,並以在同一行政區內為優先,移植後應於三十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但移植至本市轄區外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持續追蹤列管六個月。
第十條 有事實足認土地開發利用行為有損害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工,並提出保育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復工。
第十一條 任何人得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報,進行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認定程序。
前項認定程序進行中,該提報之樹木視為特定樹木。尚未進行認定程序前,如有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特定樹木。
第十二條 樹木經認定審核通過後,主管機關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名稱與樹木所在土地之地點與範圍。
二、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之列管編號與認定依據及事由。
三、得提起行政救濟之意旨及其方式與期間。
主管機關對於認定公告之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應設置名牌標示,並攝影或錄影存檔造冊列管。
第一項規定,於前條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調查、會勘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前項事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為之。
第十四條 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經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廢止之:一、因天然災害滅失或無法存活。二、罹患嚴重病蟲害,經醫治無效無法存活。三、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居家安全之虞。四、已無保護之必要。
第十五條 樹木所在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養護技術諮詢、協助。
第十六條 樹木所在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定期追蹤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實際狀況,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其資料。
提報前項資料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樹木所在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或所在地區公所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通報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七條 樹木所在土地之地價稅得申請主管機關補助。前項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保護樹木成效卓著者,應予以表揚及獎勵。前項表揚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對受保護樹木違反第七條規定者,依森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對特定樹木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之停工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未依第八條或第十條所提計畫施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因前項情形致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無法存活或罹患嚴重病蟲害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移植後三十日內通知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政令
公告受處分人李○銘(案件銷帳編號:109116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88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銘(案件銷帳編號:109116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銘於109年9月20日在桃園市○○區○○路22號(花語旅館50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6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72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6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9月2日在桃園市○○區○○○路51號B2,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梁○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91162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11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梁○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91162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梁○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8119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08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8119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8年7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14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鄒○成(案件銷帳編號:108119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08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鄒○成(案件銷帳編號:108119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鄒○成於108年7月10日在桃園市○○區○○路○段23巷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62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83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62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8月2日在桃園市○○區○○路60號地下1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羅○耀(案件銷帳編號:1081186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08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耀(案件銷帳編號:1081186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羅○耀於108年5月27日在桃園市○○區○○路898號停車場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孙、曾○鈞、陳○倫及許○華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648、10920649、10920650、1092065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6869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孙、曾○鈞、陳○倫及許○華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648、10920649、10920650、1092065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倫、陳○孙、曾○鈞及許○華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5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15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9115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8月23日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潘○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0900368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裁定人潘○賢於109年7月29日在本轄桃園市○○區○○○街與○○路3巷口前經本分局帅獅派出所查獲無正當理由無正當理由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秩字第249號)109年10月7日裁處罰確定在案。
二、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行為人潘○賢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德育路242號(潘民之戶籍地址),查該址為帄鎮區戶政事務所,非潘民實際住居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旨揭裁定執行通知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分隊長何○才)。
 
分局長 黃富村
公告本市觀音區「白玉里觀新段895等地號新闢道路命名為寶倉街」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69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白玉里觀新段895等地號新闢道路命名為寶倉街」相關事宜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0月21日桃市觀戶字第109000591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9年11月12日。
二、旨揭道路:起點為中興路200號右側巷口,迄點為新闢道路終點,長約270公尺,寬約10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局109年11月12日桃社助字第109009899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桃社助字第10901022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9年11月12日桃社助字第109009899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鄭○娟君,61年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22****479)之父鄭○雄君(G10****468)於109年8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9年9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5,065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公告本市中壢區「龍德里、內厝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2896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龍德里、內厝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9日桃市壢戶字第109001289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0902896411號
附件: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府地航字第1090289641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既成建物,應為合法建物,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原位置保留,頇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應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倘未經核定領回抵價地,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申請人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原則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審查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用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建物所有權人意願及都市計畫規劃原意,並辦理現地會勘後,調整劃定之。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為原則;後側基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三)依前款劃設之保留範圍,其面積未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價值規定;其面積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申請人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範圍所需權利價值。
六、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不足之處理方式:
(一)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相同,其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二)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申請人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加計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該建築基地權利價值,仍不足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三)申請人未能依前款取得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建築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時,應由徵收範圍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足額權利價值,不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申請:
(一)所附證明文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核准,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規定劃設保留範圍之面積,未達或未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但情況特殊,為安置原住戶所需,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建物部分拆除,或因其相鄰建物拆除,致該建物結構有危害安全之虞,經認定需拆除。
(七)經審核認定有妨礙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八)不符合前點所列應提供之權利價值。(九)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八、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以地籍整理後之登記面積為準。
九、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原位置保留分配所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利  價值仍得參加抵價地分配。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經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如於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撤回,得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審查同意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自動拆遷獎勵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優先搬遷獎勵金、房租補助費、搬遷補助費依實際拆遷時所訂之獎勵原則發放標準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基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本府得予廢止,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廢止方式辦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優先搬遷獎勵金、房租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勵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基準及內容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形式補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五)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如有建物部分拆除或相鄰建物拆除之情形,應就拆除後賸餘之門面、共同壁、圍牆或其他構造物等自行修復;如於本區段徵收案辦理安置街廓分配作業前,仍未辦理修復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
十一、本府應於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三、附件四)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公示送達洪○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893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唯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洪○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893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唯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28676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市民活動中心,係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及社會局列管之市民活動中心,並以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用且具排他性場地,經區公所核准者,其應繳納之費用,得由區公所依附表所定上限,另定收費基準,並報本府核定。
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公益活動與社區發展協會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舉辦之活動,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如無營利行為者,區公所得減收二分之一或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有使用冷氣空調設施者,仍依附表備註二之收費基準收費。
第五條 本市公民會館得比照本標準收費。
第六條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管理之市民活動中心,得比照附表第三級場地使用費所定基準收費或本於自治權另定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公告廢止本府109年5月11日府社助字第1090098619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902915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公告廢止本府109年5月11日府社助字第1090098619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7條及第19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自公告生效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工作事項權責分配如下:
一、區公所受理、審查及核定申請防疫補償案件,並完成案件之系統建檔、資料更正(新)、資料查調及寄發核定通知書;申復符合資格者,寄發核定通知書;申復不符合資格者,函送本府社會局複審。
二、本府社會局受理申復複審、核定並函復申請人,及辦理撥款發給作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公告廢止本府109年5月11日府社助字第10900986191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902915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公告廢止本府109年5月11日府社助字第10900986191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7條及第19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第14條及第83條之2。
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自公告生效日起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分業務,工作事項權責分配如下:
一、區公所受理、審查及核定申請防疫補償案件,並完成案件之系統建檔、資料更正(新)、資料查調及寄發核定通知書;申復符合資格者,寄發核定通知書;申復不符合資格者,函送本府社會局複審。
二、本府社會局受理申復複審、核定並函復申請人,及辦理撥款發給作業。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府109年10月28日府衛疾字第1090271937號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902872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府109年10月28日府衛疾字第1090271937號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本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惟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請於本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123林小姐)領取,行政罰鍰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罫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9028839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予桃園市市民胡○君(身分證字號:V22111○○○○)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2927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予桃園市市民胡○君(身分證字號:V2211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胡○君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然現戶籍地址為承租處,遂經房東告知已多日未歸且聯繫未果,為完成行政送達程序,爰依上開規定以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人得至本府動物保護處領取旨揭通知書,逾20日未領取,視同已送達。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王○洲等人計60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2434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王○洲等人計60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洲等人計60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邱○蓁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邱○蓁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邱○蓁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
(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示送達本府109年10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902595471號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902969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10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902595471號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劉○汝君,81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67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於107年9月13日府社兒字第1070225613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29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然臺端未依限完成課程,爰經本府郵寄催課通知及陳述意見函至臺端住居所及戶籍地,2處皆因招領逾期,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9024476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府民儀第1090244761號令訂定並自發布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本市殯葬服務業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帄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第三次違規:處新臺幣六萬元。
(四)第四次違規: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第五次以上違規:處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勝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勝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勝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龍○丞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龍○丞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龍○丞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菊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菊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施○麗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A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施○麗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施○麗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
預告訂定「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公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90300977號
附件: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公告(稿)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公告。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
三、「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公告(稿)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王○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3
(五)傳真:03-3314011
(六)電子信箱:1001621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稿)
 
主旨: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轄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二、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三、本市水域如漁港、工業港、重要濕地、地質公園、文化景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涉及其他法令或相關規定管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前,應瞭解並遵孚其規定。
四、於本市水域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並向本府備查,本府得視需求另訂活動注意事項公告。
五、本府104年9月7日府觀管字第1040232240號公告及104年9月8日府觀管字第1040232850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廢止適用。
六、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註銷本市林湧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9416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湧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湧棠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湧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75-2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邱孙帄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9152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孙帄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孙帄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拓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51號11樓之7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呂文財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29646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呂文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文財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2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9)桃縣地字第00125○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文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61號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帄鎮都市計畫「『中壢區石頭段44-35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0960等12支及廢除綠35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950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帄鎮都市計畫「『中壢區石頭段44-35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0960等12支及廢除綠35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帄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帄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9、20案暨『中壢區興南段興南小段207-130、200-5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0923等17支及廢除C72等3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949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帄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帄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9、20案暨『中壢區興南段興南小段207-130、200-5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0923等17支及廢除C72等3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2909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國軍桃園總醫院白○尚及林○霖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12月25日至115年12月24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69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楊梅區二重溪段6-31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120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3003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區二重溪段6-31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120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桃17線蘆興南路拓寬工程」第3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902964342號
附件:
 
主旨:「桃17線蘆興南路拓寬工程」第3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17線蘆興南路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3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本市蘆竹區公所三樓禮堂(本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三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聯絡電話: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6。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95年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測量樁位線型成果(都市計畫樁位圖樁號C53150與樁號C53152計畫道路外側線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91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95年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測量樁位線型成果(都市計畫樁位圖樁號C53150與樁號C53152計畫道路外側線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警大段66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2866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警大段66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658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1月2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9年12月11日上午10時00分假大園區公所1樓災害防救辦公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鄭瑞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198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鄭瑞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瑞芳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順發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青田街79號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