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2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9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9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1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桃園市109年度獎勵國民中小學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得獎名單。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國中組:閱讀磐石學校
1.光明國中
2.楊梅國中
(二)國小組:閱讀磐石學校
1.石門國小
2.內定國小
3.文化國小
(三)個人組:閱讀磐石推手
1.龍潭國中黃秋琴老師
2.武漢國中張碧純老師
3.潛龍國小陳淑怡老師
4.建德國小郭靜如老師
5.中原國小陳玫君老師
6.內壢國中楊秀嬌老師
二、呈獻榮獲2020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水務局-「桃園市下水道智慧監控系統」
(二)工務局-「3D-AR-BIM智慧物聯網履歷平臺」
三、呈獻榮獲內政部108年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特優。
-主辦機關:警察局
四、呈獻109年度「內政部評鑑全國地政績效」優等獎項。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109年「全國地政業務督導考評」直轄市組第3名
(二)108年度「地籍圖重測計畫」全國優等
五、呈獻第38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4項冠軍獎。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桌球男子甲組團體賽(二)桌球女子組團體賽(三)羽球男子甲組團體賽(四)羽球女子組團體賽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閱讀磐石獎包含閱讀磐石學校及個人閱讀推手等獎項,今(109)年度全國計164隊參加,本市榮獲磐石學校國小3校、國中2校及個人閱讀推手6人,成績斐然,實屬不易。
閱讀不只是學習成長的喜悅,也是想像跟創造的過程,對於一個學子的心靈培養尤其重要,而網路時代的訊息短小輕薄,容易造成人們閱讀力、想像力及語言表達能力退化,因此更應推動小說及散文等經典文學閱讀,或透過戶外教學,瞭解地方生態及文史等深度閱讀。
請教育局及文化局鼓勵民眾多元學習,探索閱讀樂趣,無論是傳統書本閱讀、線上閱讀或戶外走讀,均加強推動。
本市得獎學校與推手參獎之主題及方案說明如下:
(一)磐石學校部分:
1.光明國中以「點亮閱讀之光,明創寰宇之門」為主題,從興趣閱讀、策略閱讀及主題閱讀等面向,在走讀中進行探索,帶領孩子感受桃園及世界之美,讓閱讀豐富孩子人生視野。
2.楊梅國中以「閱讀飛楊梅思情意」為主題,楊梅國中有科學及人文教育之傳統,期望學生運用多元智慧展現在地特色,提高文化認同,讓閱讀結合公民培養,創造自我價值。
3.石門國小以「鰱悅石門,跳閱101」為主題,以108課綱作為多元閱讀、e閱讀、走讀課程及專題議題之亮點,讓師生在石門地區進行戶外走跳閱讀。
4.內定國小以「愛內定IReading」為主題,提升學生學習力、創造力及品格力,透過閱讀金三角資源,建立書香校園,融入數位課程及智慧教室,讓孩子愛上閱讀,進而改變人生。
5.文化國小以「品閱文化悅見世界」為主題,透過「校園藝術化、藝術校園化」的課程內涵,提供孩子「閱讀的興趣與養分」,讓孩子感受文化的魅力。
(二)閱讀推手(個人獎項)部分:
1.龍潭國中黃秋琴老師「我帶著全校去閱讀旅行~導遊篇」方案,以「悅讀行腳」等課程,結合各項閱讀資源,並將課程以電子書方式分享於網站。
2.武漢國中張碧純老師「愛閱讀,不停歇!」方案,帶領校內教師社群共同產出晨讀手冊,並持續秉持「愛閱讀,不停歇!」的精神。
3.潛龍國小陳淑怡老師「與閱讀來一場美麗的相遇」方案,以跨領域的概念進行主題式閱讀課程教學模式,讓孩子們因閱讀創造心靈美好相遇。
4.建德國小郭靜如老師「從心閱讀.建德新閱章」方案,率先經營領域及組織社群,帶動更多種子老師的參與,一起規劃實踐建德國小「自發」、「互動」及「共好」的閱讀教育藍圖。
5.中原國小陳玫君老師「愛閱讀,悅讀越心動」方案,以悅讀圖書館、悅讀學生、悅讀教師、悅讀家庭及悅讀資源整合為閱讀五大構面,整合有趣的文本與課程,讓學生愛閱讀、悅讀越心動。
6.內壢國中楊秀嬌老師「閱讀,看見世界的美」方案,透過優質閱讀讓學生看見人生的悲喜,世界的寬廣,將閱讀當作一盞明燈。
108課綱以「核心素養」為主軸,而素養可透過多元學習養成,包含經典閱讀、社區走讀及數位閱讀等方式。未來希望社區走讀能結合城市故事館、觀光工廠、休閒農場及地方文史特色等,並請圖書館推出青少年線上閱讀推廣計畫,請教育局鼓勵學生進行紙本及線上閱讀,以體驗閱讀的豐富魅力。
二、本市去(108)年榮獲全球年度智慧城市首獎,今年再以水務局「桃園市下水道智慧監控系統」及工務局「3D-AR-BIM智慧物聯網履歷平台」,獲得2020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的殊榮。本市公共下水道管線總長度約計980公里,水務局積極向內政部營建署爭取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經費約計4,500萬元辦理「下水道智慧監控系統」,在下水道裝設監測設備,並透過IoT即時蒐集大數據及AI人工智慧進行分析,即時掌握下水道之排放、淤積、異常水流及偷排等狀況,可大幅降低下水道維護管理成本。
建築全生命周期包括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4大階段,其中經營維護管理為生命週期中最長階段,工務局運用BIM資訊模型將「智慧管理」理念導入公共建築之中,協同體育局選定桃園國民運動中心及蘆竹國民運動中心作為試驗場域,將設施養護流程及紀錄數位化,打造數據儀表板平臺,未來可擴大於重大建設如社會住宅及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等延伸應用,促進建築資訊數位化,降低維管成本,提昇智慧治理的效益。
三、本府推動社區治安工作績效優異,尤其警察局結合消防局、社會局及家防中心等單位,輔導本市各守望相助隊成效卓著,本市守望相助隊超過160隊,隊員約1萬多人,今年共計編列約1億1,115萬餘元。
守望相助隊之功能不僅為犯罪預防,亦重視婦幼安全、災防整備及社區團結,感謝警察局及守望相助隊對於本市社區治安之付出。
四、本府地政局榮獲全國直轄市組總評鑑成績第3名及108年度「地籍圖重測計畫」全國優等,顯見地政團隊專業能力與服務熱忱獲得高度肯定與鼓勵,其中「土地使用編定管制」類更經內政部評定為特優等,為全國之冠。
日據時期測繪地籍圖比例尺過小致精度不佳,以及圖紙伸縮破損衍生誤謬等問題,本市近年來積極辦理地籍圖重測以提升圖籍精度並確保民眾財產權益,平地日據時期地籍圖目前已完成約95%,預計於111年以前可完成重測作業,本次能於19個縣市脫穎而出,獲評定成績優等,推動績效為全國之標竿。
五、地政局於公務繁忙之時,仍加強運動強健體魄,榮獲「第38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羽桌球多項殊榮,代表我們是健康職場。
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今年12月1日至明(110)年2月28日,出入八大類場所(醫療照顧、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及洽公機構)應佩戴口罩,未佩戴且勸導不聽者,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行為人資料及違規事證移送至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如文化廳舍由文化局移送;洽公處所由秘書處或各區公所移送。
七、交通局邀集警察局、監理站、交通事件裁決所及計程車公會會商,自12月1日起試辦公車停靠區前6公尺劃設計程車臨時下客區,將有助於解決計程車路邊停靠問題,便利乘客轉乘及避免不必要的檢舉。試辦區域包含經國路、環中東路、天晟醫院及地方法院等20處,請交通局公告周知,若執行成效良好,將擴大至全市。
八、航空城計畫現正進行抵價地申請,預定登記至12月9日,預估會有9成9以上的居民選擇配地,代表其對於航空城計畫有信心。
請同仁以一對一、面對面及同理心方式,並以耐心、決心、細心、貼心及暖心的「五心」計畫,在明年1月完成建築物複估,讓居民感受最大的支持,落實居民權益最大化。市府以優先搬遷獎勵方案,加發建物補償金25%、20%、15%,積極保障居民重建權利,並提出十大優惠加碼方案,預估總補償費從432億元增至668億5,000萬元,總計增加約236億5,000萬元,補償費為歷年及全國最高。
至於小坪數住宅安置部分,原安置住宅最低30坪,安置街廓最小30坪,原意是希望「一坪換一坪,舊房換新房」,改善原本機場附近老舊社區的住宅品質,安置到未來捷運站附近生活機能好的區位,如果有不足30坪的住戶,市府也會協助優惠貸款。居民如仍希望以原有的小坪數換屋,市府也會調整安置住宅房型,讓一坪換一坪可以實現。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本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啟動「秋冬防疫專案」,自12月1日起,強制要求民眾出入八大類場所應佩戴口罩,請各機關協助相關單位執行,如民政局協助廟宇;體育局協助體育中心等,如有違規事項,請舉證後移請衛生局統一裁罰。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報告主席裁示:
(一)請水務局會商農田水利署及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位,研議水資源多元運用,將埤塘及河川納入備援水源。
(二)有關抽水機具所造成之噪音問題,於抗旱專案會議再行討論。
(三)請各機關持續以「調度、備援、節水」三大策略整合水資源,做好抗旱應變工作。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大園區AI智慧號誌控制試辦計畫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交通局積極推動智慧化交通管理措施,針對大園區中正東路等5個路口,實施AI智慧號誌控制試辦計畫,即時偵測演算,靈活調整路口交通號誌。
(二)如試辦成效良好,將增設於其他交通繁忙易壅塞路段,持續推動智慧交通,提升智慧城市之形象。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觀光旅遊局宣傳復興區名產,請各機關多加推廣。
(二)法務局用心印製「市政拼圖~法制作業不卡關」手冊,請各機關參閱。
柒、提案討論:無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36分
桃園市政府第29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9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1月1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2020羅馬尼亞國際發明展」表現優異。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牌暨波蘭特別獎:磁力砲玩具組成物
1.會稽國中:簡鑠懿同學
2.會稽國中:鄭祐昇同學
3.會稽國中:程翊德同學
4.青溪國小(目前就讀經國國中):張霽又
5.永順國小:林少弘同學
(二)銀牌暨羅馬尼亞特別獎:電子光畫線尺
1.會稽國中(目前就讀武陵高中):張文炫同學
2.會稽國中:黃敏鈞同學
3.會稽國中:詹巧嫈同學
(三)銅牌暨羅馬尼亞特別獎:簡易拖具之組成結構
1.會稽國中:林宛臻同學
2.會稽國中:黃敏鈞同學
3.會稽國中:詹巧嫈同學
4.會稽國中:許悅梅同學
5.建德國小(目前就讀建國國中):蔡宗霖同學
(四)銅牌暨英國特別獎:擬真蠟燭電源控制裝置
1.會稽國中:許賀同學
2.會稽國中:林庭緯同學
3.會稽國中:陳易安同學
4.會稽國中:黃渝哲同學
5.會稽國中:張彥坤同學
二、表揚本市參加「2020曼谷國際發明展」表現優異。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牌:簡易拖具之組成結構
1.會稽國中:林宛臻同學
2.會稽國中:黃敏鈞同學
3.會稽國中:詹巧嫈同學
4.會稽國中:許悅梅同學
5.建德國小(目前就讀建國國中):蔡宗霖同學
(二)銀牌:桌球拍之結構改良
1.會稽國中:林澄同學
2.會稽國中:張彥坤同學
3.會稽國中:陳易安同學
4.會稽國中:温宸立同學
5.會稽國中(目前就讀桃園高中):鄧凱元同學
(三)銀牌:萬向進氣通風裝置
1.會稽國中:陳易安同學
2.會稽國中:張彥坤同學
3.會稽國中:鄧凱文同學
4.會稽國中:温宸立同學
(四)銀牌暨阿拉伯特別獎:擬真蠟燭電源控制裝置
1.會稽國中:許賀同學
2.會稽國中:林庭緯同學
3.會稽國中:陳易安同學
4.會稽國中:黃渝哲同學
5.會稽國中:張彥坤同學
(五)銀牌暨加拿大特別獎:磁力砲玩具組成物
1.會稽國中:簡鑠懿同學
2.會稽國中:鄭祐昇同學
3.會稽國中:程翊德同學
4.青溪國小(目前就讀經國國中):張霽又
5.永順國小:林少弘同學
(六)銀牌:鋼土膠帶套件中大壢中:張博堯
(七)銅牌:蔬果去皮脫蠟用之手套
1.會稽國中(目前就讀武陵高中):張文炫同學
2.會稽國中(目前就讀北科附工):温承泰同學
3.會稽國中(目前就讀中壢高商):游昀蓁同學
4.會稽國中:黃敏鈞同學
5.會稽國中:詹巧嫈同學
(八)銅牌:電子線標示器之組成結構
1.會稽國中(目前就讀武陵高中):張文炫同學
2.會稽國中(目前就讀北科附工):温承泰同學
3.會稽國中(目前就讀中壢高商):游昀蓁同學
4.會稽國中:黃敏鈞同學
5.會稽國中:詹巧嫈同學
(九)銅牌:救難物資運送器具之組成結構
1.有得國中小(目前就讀復旦高中):林寓涵同學
2.中壢國中(目前就讀大園高中):林瀚同學
3.平鎮高中(目前就讀逢甲大學):官佳儀同學
(十)銅牌:噴射玩具之發射裝置平鎮高中(目前就讀逢甲大學):官佳儀同學
(十一)銅牌:輕便型吸污器之組成結構
1.有得國中小(目前就讀復旦高中):林寓涵同學
2.中壢國中(目前就讀大園高中):林瀚同學
3.平鎮高中(目前就讀逢甲大學):官佳儀同學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羅馬尼亞EUROINVENT歐洲盃國際發明展」及「2020曼谷國際發明展」,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的10大發明展之一,得獎實屬不易。108課綱鼓勵學生自主學習及探索學習,教育局推動STEM教學及Maker創客教育等,培養學生思考、探索、創新及不受框架與教條的束縛,提升創造力、思考力、理解力及推理能力,感謝學校老師的指導,讓學生發揮創意與智慧,成為小小愛迪生。
會稽國中為發明展獲奬常勝軍,日後表揚活動請規劃於會稽國中舉行,展示相關得獎作品,並邀請各學校師生前來共同觀摩交流。
二、原地政局局長陳錫禎轉任航空城公司董事長,陳董事長為中興大學地政學系學士、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及英國伯明罕大學碩士,自桃園升格後即擔任地政局長迄今將近6年,任內推動多項重大地政變革,例如地政事務所E化措施、地籍清理(包括祖產清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工程等。航空城計畫目前已進入實質開發階段,正進行區段徵收土地分配登記,預計110年4月進行地上物核定,希望藉由陳董事長豐富經驗及專業知識,協助推動航空城土地取得及招商業務無縫接軌。
新任地政局局長由原副局長蔡金鐘陞任,蔡局長為中興大學地政學系學士及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碩士,由基層做起,曾任地政局課長、地政事務所主任及地政局副局長等,對於本市地政業務非常嫻熟,協助本府推動地政智慧化及便民化,並考量居住正義、產業投資、環境生態維護、重大建設推展與農業、工業及民生等需求規劃政策。目前除了多項大型區徵計畫正進行外,產專區設置由經濟發展局改為地政局辦理,未來也將增加地政局人力,給予蔡局長支持。
三、桃園航空城計畫在市長上任後,做了大幅改變,為了以更透明、民主及參與方式,讓計畫擺脫爭議形成共識,與交通部溝通後,採取全區聽證,辦理30場聽證會,超過2萬人次以上參與,確認計畫對國家建設的重要性、公益性及必要性,於107年3月完成都市計畫審議,是非常重大的里程碑,後續逐步完成環評及區徵計畫的核定。過去桃園國際機場有噪音及禁限建問題,為地方帶來許多交通及環境的負擔,為建立機場與地方共榮關係,以新角度調整航空城計畫,包括居民居住正義的角度,提出先建後遷、一里一安置及離村不離鄉等原則,並提出產業發展、生態永續及文化保存優先等政策,讓航空城計畫於穩定基礎上持續邁向正軌。
目前正進行區段徵收,市府規劃領地的配地比平均建地1坪換1坪,農地100坪換41坪建地,地價差約在10%以內,避免全區產生過大差異。此外,配地申請過程中,若涉及銀行抵押塗銷,本府將依分配協議書在補償費額度內代為清償,以便利民眾。若未來居民權利價值不足配回安置街廓最小單位者,不足坪數補繳差額將按配地後地價8折計算;若不足購買最小坪數安置住宅者,不足部分的差額,也以8折計算,協助居民重建,達到小房換大房,舊房換新房的目標。
關於地上物補償問題,在建物補償提高部分,建物評點單價從10.6元提高到12.2元,提升了15%,經過複估後,其中合法加強磚造補償平均為9.5萬元/坪,鋼筋混凝土為10.2萬元/坪;本府又以優先搬遷獎勵等方案,加發建物補償金或救濟金25%、20%、15%,以加碼25%而言,25%已達建物評點單價15.2元,再加上租金補貼,高於新北市及桃園過往標準,對於保護居民重建權利極有助益;另對於違建的部分,若屬二次搬遷跟程序違建,則由原有60%提高到90%,再加上50%自拆獎勵金,最高可領到重建價格的135%,而新北市與臺北市皆有違建不補償之規定,桃園補償及安置機制對於民眾不但優於雙北,亦是全國最優。
航空城預計113年11月全區動工,本市有4年時間辦理拆遷安置,為加速工程進行,第1期先取得基本公共設施、聯外道路、安置區與部分第三跑道及第三航廈前期工程所需土地,以達先建後遷,工程可分階段進展目標,請地政局與工務局能將第1期優先搬遷區同意率提高。
市府將興建2,400戶安置住宅,並將釋出蘆竹1號及蘆竹2號社會住宅,作為優先搬遷區的中繼住宅使用,相信足以涵蓋居民安置需求;另建物設有抵押權且所有人同意出售者,將協助自補償費代償,同時建置安置戶融資平台,媒合銀行提供低利貸款,盼透過多元協助管道,加速居民重建家園的速度。
請同仁秉持耐心、決心、細心、貼心及暖心等5心協助民眾,如遇有少數錯誤意見(假訊息)並請協助更正。
四、本府持續推動5大體育園區及11座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目前桃園、中壢、平鎮、蘆竹、大溪國小及南平運動中心等6座已正式營運,廣受市民歡迎,推出多項運動課程,並導入運動科技服務,結合運動卡及市民卡等應用,促進市民運動風氣。中央大學運動中心於109年10月5日竣工,現正辦理工程驗收,未來中央大學並將開放校內其他運動場館供市民使用,後續請體育局公布優惠方案;另龍崗及龜山國民運動中心正在規劃設計中,請秘書長安排會議討論,由市長定案。
另請體育局與住宅發展處於社會住宅1樓規劃微型運動中心,主要運動設施以體適能中心及韻律教室為主,以提供市民更多運動場地及多元運動服務。
貳、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關於龜山區迴龍里及龍華里出現本土登革熱病例,請衛生局與龜山區公所會同里辦公處加強消毒。
二、桃園目前是國內旅遊亮點,請觀光旅遊局與桃園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合作,將機場及青埔等旅遊亮點,與桃園飯店、觀光工廠、休閒農場及風景區搭配為一日遊或二日遊套裝行程,成為桃園旅遊鐵三角,讓青埔觀光熱潮擴大到桃園各地,並活絡機場相關產業營運。
三、本市計31間觀光工廠,食品型眾多,DIY活動廣受學子歡迎,近期增加雄獅文具想像力製造所及利百代彩筆文創館,為美術教育良好基地,請教育局與經濟發展局邀集桃園觀光工廠促進發展協會開會,研議觀光工廠做為戶外教學的方案。
四、請教育局與農業局規劃以戶外教學進行農事體驗。五、環境教育場域亦為本市亮點,目前已核定超過20個環境教育場所,未來亦請教育局與環境保護局合作,以充分利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專案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抗旱水井應持續增設。
(二)埤塘部分可提供需要用水單位或自來水公司評估。
(三)110年第1期稻作是否停灌,俟農委會決定後再配合辦理。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國民運動中心推動及營運管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為打造桃園成為體育大巿,本市對於國民運動中心設置已有整體規劃,並持續充實各項活動及軟硬體設施,請評估規劃於適當場所設置微型運動中心,如社會住宅、學校、開發區及重劃區等。
(二)運動有益身心健康,同仁若有運動習慣者應持續進行,尚未建立運動習慣者,請將運動納為生活一部分,做好健康規劃。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關於新聞處所提,桃園吉祥物Y桃園哥修正條款可用於商業授權,各機關若遇詢問可請其洽新聞處;另未來若有需求亦可採購與觀光工廠等合作相關產品。
二、資訊科技局辦理電腦汰換計畫,採取共同供應契約提供租賃方案,110年1月1日起各機關可進行租賃,請參考運用。
柒、提案討論:無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列管案件請各機關首長注意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50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0571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府人企字第一○九○二二六三一二一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05719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府人企字第一○九○二二六三一二一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30127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法人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前三年內,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財務缺失。
二、申請前三年內,未因情節重大而受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之處分。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規定。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實驗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第九條 前條第二項第十款之實驗規範,應依其實驗教育計畫之特定教育理念,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為擬訂,並載明於其範圍內不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法規之相關規定,報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
第十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許可者,該法人之代表人得於擬招生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依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擬具改制或設校計畫,向教育局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
前項改制或設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改制或設校之時程。
三、改制前學校狀況或預定設校規劃。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法人之章程及董事會或最高機關決議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之會議紀錄。
九、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十、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意受聘意願書。
第一項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之審議,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規定,提審查小組及私立學校諮詢會審議或提供意見。
第十四條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該法人應於預定實施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經桃園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及教育局許可後,始得辦理。
修正「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30125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受指定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第九條 受指定學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並載明於其範圍內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法規之相關規定,報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受指定學校應於預定實施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經桃園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及教育局許可後,始得辦理。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30523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容積獎勵之條件認定,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修正施行後五年內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給予更新單元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
第三條 擬訂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者,得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
第四條 更新單元建築基地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公共設施或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沿街面,留設淨寬度二公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且具延續性者,得給予容積獎勵。但超過十公尺部分,不予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上限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獎勵額度依扣除有關汽車出入口後之實際留設面積計算之。
依第一項獎勵留設之空間及其與街道銜接處頇順帄無高差,並設置標示牌明確標示面積、位置、無條件供公眾使用及不得停放車輛,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寬度應大於各該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距離再加一公尺,始得申請第一項獎勵。
第五條 基地留設無頂蓋街角廣場者,得給予容積獎勵,獎勵面積依其實際留設面積計算之,除不得與前條之獎勵面積重複外,其容積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
前項街角廣場應設置於計畫道路或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轉角處,並配合周邊無遮簷人行步道或騎樓整體規劃,其最小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六帄方公尺,最短邊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六條 基地內合法建築物,樓層達四層樓以上,無電梯且屋齡達三十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一、位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百六十以下者,五層樓以上建物基地面積部分,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四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分,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二、位於法定容積超過百分之二百六十者,五層樓以上建物基地面積部分,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九為上限;四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分,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六為上限。
第七條 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依附表一規定計算後,符合獎勵條件者,得給予容積獎勵。
第八條 捐贈本市都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都發基金)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不得超過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捐贈都發基金金額依建築基地取得獎勵容積後基地價格所增值之金額決定,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捐贈都發基金金額(取得獎勵容積之基地價格減未取得獎勵容積之基地價格):
(一)取得獎勵容積之基地價格:指計算捐贈都發基金取得獎勵容積後之地價,其基地容積率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加計依本辦法及本標準申請之各項獎勵容積。
(二)未取得獎勵容積之基地價格:指計算捐贈都發基金取得獎勵容積前之地價,其基地容積率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加計依本辦法及本標準申請除捐贈都發基金獎勵容積以外之各項獎勵容積。
二、捐贈都發基金所獲得容積獎勵額度前後地價評估,以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主,並應參酌比較法或其他方法共同決定之,如無法以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者,應敘明理由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申請第一項獎勵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時,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完納相關費用。
前三項有關捐贈作業程序、基地價格估價及相關注意事項,由本府定之。
第九條 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提供本市公告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得依附表二規定獎勵係數計算容積獎勵。
第十條 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容積獎勵者,其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前建造完成,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電費憑證。
五、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六、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第十一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報核在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修正施行前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者,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0790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31001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藝文場地指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及所屬機關所轄對外開放使用之各場館。
第三條 前條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八。
第四條 經本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審核通過之影視製作案,除商業廣告片、音樂影片或其他具有商業或營利目的之影片外,得依前條所定收費基準場地使用費之五折收費。但由各級學校申請拍攝,並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審查同意者,三日內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政令
公示送達蘇○婷等人計1,14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2939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蘇○婷等人計1,14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婷等人計1,14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9003618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人民團體協助強化民眾各項災害防救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立案達六個月以上之人民團體。
(二)中央立案之人民團體於本市設有分級組織或分支機構,或會址設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
三、補助條件:
(一)各團體以每二個年度申請一次補助為限。
(二)活動辦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理地點應於本市境內,辦理時間應達一小時以上,且實際參加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辦理期間不得併會議及餐會等活動。
2.活動應以講習訓練或宣導方式辦理,內容頇包含急救訓練或個人與居家災害防護措施等。
四、活動經費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整,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則不再受理申請。
前項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膳食費: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八十元。
(二)宣導品: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六十元,宣導品應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印製字樣。
(三)茶水費: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二十元。
(四)講師鐘點費:全額補助;聘請該受補助團體內部人員講師鐘點費為每小時一千元;聘請該受補助團體以外人員講師鐘點費為每小時二千元。
(五)雜費:包含文具、講義等與活動相關之物品,補助金額上限為二千元。
五、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計畫變更程序及列名原則:
(一)申請程序:
1.每年度一月一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順序以實際收受申請文件之時間先後為準;申請額滿後列後補,倘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尚有餘額,則由後補者依序遞補。
2.申請文件應於活動辦理日前十五日送本局審核,本局核定後,始得辦理活動。
(二)應備文件:
1.活動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2.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3.補助申請切結書(附件三)。
4.立案證書影本。
5.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備查函。
6.存摺封面影本及自籌款證明。
(三)計畫經核定後需更改內容者,應於原核定活動辦理日七日前函報本局,並填具計畫變更申請表(附件四),經核准始得變更,逾期未報者不予補助。
(四)列名原則:本局列為指導機關。
六、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如為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一)本局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五)。
(三)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附件六)。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件七)。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附件八)。
(六)支出憑證。
1.應檢附全部活動支出憑證,欲申請核銷之憑證應為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九)。
2.有聘請講師者,應檢附講師鐘點費領據(附件十)。
3.申請宣導品之補助項目應另檢附樣張。
(七)執行成果表:檢附足資證明活動主題、參加人數、辦理形式及經費支出項目等照片六張以上(附件十一)。
(八)活動簽到表(附件十二)。
七、審查標準:
(一)本局受理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文件及核銷資料後,依活動內容、參與人數、經費概算與有無重複申請等進行審查。
(二)申請文件、核銷資料及其內容不符申請規定者,經本局函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八、注意事項:
(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證明文件倘為影本,其內容、簽名及核章處應清晰可辨,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請單位提示正本供查驗;申請文件如有塗改處,請加蓋修改者印章。
(三)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應本於誠信對所提出支出憑證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造假、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重複向本府所屬機關(構)申請補助款等情事,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且該團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本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依考核表(附件十三)實地了解活動辦理及補助款使用情形。
公示送達張○城等人計1,0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3181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張○城等人計1,0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城等人計1,0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8108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71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8108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7年10月13日在桃園市○○區○○路○段與○○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9年11月26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142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82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9年11月26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142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李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09年11月26日桃動五字1090008142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李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訂定「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誘捕籠借用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8244號
附件:規定及申請書
 
訂定「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誘捕籠借用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誘捕籠借用頇知」
 
處長 王得卲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誘捕籠借用須知
 
一、為管制遊蕩犬及貓,規範誘捕籠借用資格、目的及處理流程,特訂定本頇知。
二、本頇知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三、借用人限戶籍設於本市。但曾有違反動物保護法情事者,得不予借用。
四、於本市轄區範圍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動保處申請借用誘捕籠:
(一)為救援緊急危難之犬或貓。(二)為流浪犬及貓之絕育目的。(三)為安置無人伴同之遊蕩犬或貓。
五、借用人應填具誘捕籠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每一借用人限借用一具,借用時間以一週為限,經動保處同意後得展延,每次展延期以一週為限,展延次數以三次為限。借用期間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七、借用人借用誘捕籠不頇付費,但需負保管責任,除不可抗力因素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八、借用人使用誘捕籠捕獲之犬或貓應依動物保護法妥善照顧,並立即通知或送交動保處。
九、借用人如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事,動保處得逕行收回誘捕籠,並依法辦理。
公示送達私立高德曼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9年12月3日府教終字第1090304404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310254號
附件:裁處書1份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高德曼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9年12月3日府教終字第1090304404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高德曼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09年12月3日府教終字第1090304404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高德曼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陳依伶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曾○傑(案件銷帳編號:109117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63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傑(案件銷帳編號:109117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傑於109年8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一段○○○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朱○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91166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30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91166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朱○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菱)。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彭○卲、蘇○華及葉○富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690、10920691、1092069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818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彭○卲、蘇○華及葉○富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690、10920691、1092069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彭○卲、蘇○華及葉○富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柳○男(案件銷帳編號:108122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47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柳○男(案件銷帳編號:108122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柳○男於108年9月10日在桃園市○○區○○路202號對面,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帄鎮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祥○企業社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901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祥○企業社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祥○企業社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鄭○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952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生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孫○祐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952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孫○祐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孫○祐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952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玲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11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260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11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260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84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玲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11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260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11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260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9年11月25日經民眾通報於本市中壢區龍岡里游泳路捕獲朱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2001000233486)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9年11月26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238號公告動物編號20201125-002。案經本處於109年11月30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8260號函通知朱君前來領回犬隻及桃動五字第10900082601函之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通知書。惟因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玲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2952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銘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頇知」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及附表一、二、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9030887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頇知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及附表一、二、三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頇知」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及附表一、二、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頇知」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及附表一、二、三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及附表一、二、三
 
二、本須知適用對象,為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定下列補助之申請案件種類:
(一)一般性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包含婦女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老人福利補助、身心障礙福利補助、非營利組織補助、志願服務推展補助、社區發展補助、社會救助方案及計畫補助。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四、申請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一般性補助或政策性補助者,應依其補助種類與項目,檢具公函、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計畫申請表、補助經費切結書,及附表一所列資料文件。
(二)申請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補助,除前款資料文件外,應檢具社區居住申請表、居住服務地點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自有者免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證明、居家安全防護計畫(緊急狀況處理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房屋屋況檢核表、房屋設施檢核表、居住空間平面圖、專業服務團隊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住民申請服務表、住民需求支持密度評量或住民支持強度計分彙整表、住民需求評估報告(結果須為建議使用本項服務)、個案名冊及專業服務人員名冊(督導、社會工作人員、教保員)。
(三)申請社區發展補助者,除第一款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社區發展補助計畫申請表;申請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另附審核表及基金經費分擔明細表;申請社區自主培力方案另附社區培力需求申請表、同意辦理之理監事會議紀錄、培力師資學經歷或證照。
(四)申請社會救助方案及計畫補助者,除第一款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社會救助方案及計畫申請表。
(五)申請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者,應檢具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計畫申請表與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計畫書、補助經費切結書,及附表一所列資料文件。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申請者應列明案件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經費。申請者檢具之申請相關資料文件,均不予退還。
九、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後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資料文件,送請補助機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社區發展補助案件,由區公所辦理核銷。
(二)於十二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三)受補助者,應依其補助種類與項目,檢具領據正本、經費總支出明細表、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成果概況表,及附表二所列資料文件,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經費金額。
(四)接受婦女福利補助者,除前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執行概況考核表。
(五)接受婦女福利補助之講座及論壇、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及研習課程者,除前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婦女福利補助課程滿意度調查表、婦女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六)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及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兒童權利公約宣導成果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七)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及收養家庭支持計畫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個案名冊。
(八)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守護家庭小衛星)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兒童權利公約宣導成果表及參加人員名冊、個案名冊及擬任人員具結書。
(九)接受身心障礙福利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參加人員名冊、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表及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
(十)接受志願服務推展之志工教育訓練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參加人員名冊及志願服務推展滿意度問卷調查表;接受資訊設備汰換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財產清冊。
(十一)接受社區發展補助之社區自主培力方案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培力師資領據;接受績優社區觀摩活動補助者,應檢附績優社區導覽解說費單據或績優社區開立之其他證明文件。
(十二)接受社會救助方案及計畫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應檢具住宿或接受服務人員名冊;辦理研習訓練或研討會,應檢附滿意度調查表、分析表及參加人員名冊;辦理外展關懷服務,應檢附服務成果報告。。
(十三)接受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成效報告。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9030887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之對象、項目、原則、條件及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種類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包含婦女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老人福利補助、身心障礙福利補助、非營利組織補助、志願服務推展補助、社區發展補助、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二)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三)一般性補助案件之活動地點位於其他縣市,或計畫內容為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會務性或會員大會活動。
(四)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五)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六)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依規定填報半年報、成果報告及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帄台資料。
(七)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參與前一年度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聯繫會報。
(八)申請社區發展補助之計畫內容僅為國內、外旅遊、聚餐。但經中央與本府選拔之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不在此限。
(九)申請社區發展補助者,未參加前一年度本市各區公所辦理之評鑑及研習活動。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最近一年內曾經違反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機構。
(二)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府社會局最近一次評鑑丙等以下(含丙等與不列等)之機構。但身心障礙機構經評鑑為丙等以下,於輔導限期改善期間申請研習活動辦理巡迴輔導費用,不在此限。
(三)最近六個月內經本府社會局限期改善加強輔導之老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四、受補助者應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與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環境保護之產品。
五、依本要點申請獲補助者,得將本府列為指導機關。
六、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均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應依規定保管十年,且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七、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
八、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費用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由本府社會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公告次一年度之補助基準及金額。
九、受補助者對各類補助之款項使用成效及結果,應作為本府接受評鑑時之參考資料。
貳、一般性補助
十、一般性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但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十一、一般性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婦女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福利宣導活動。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四)脆弱家庭關懷服務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十二、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體育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申請案件,應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政策之成果等,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內予以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件,前案核銷完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四)講師交通費、教材費、撰稿費、交通費、門票及裁判費不予補助。
(五)申請補助之案件有收費者,應於經費概算表,詳列收費金額及其基準,並於核銷時,填報實際支用數。
參、婦女福利補助
十三、婦女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十四、婦女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
十五、婦女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活動:
1、弱勢單親家庭服務: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2、參訪或標竿學習:辦理婦女或性別帄等議題相關機構參訪或標竿學習,並應於核銷時檢附一千字以上之參訪報告一份。
3、婦女節、母親節、女孩日等相關婦女權益或性別倡議之活動。
4、新住民多元文化推廣: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權益保障、文化適應(融合)及其他服務活動。
5、參與人數:應達四十人以上。
6、辦理時間:應辦理三小時以上活動,上述內容應占活動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二)講座及論壇:內容包含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家務共享、性別帄權、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及其他推動性別帄等議題。
1、參與人數:應達三十人,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2、辦理時間:應辦理六小時以上講座或論壇,上述內容應占講座及論壇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三)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
1、參與人數:每次至少八至十二人。
2、辦理時間:至少辦理八小時以上團體,每次至少二小時,婦女相關議題應占團體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四)研習課程:
1、基礎課程(婦女成長性課程):數位學習、成長講座、親職教育等。
(1)參與人數:應達三十人,但數位學習十五人以上即可開課;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2)辦理時間:應辦理六小時以上課程,上述內容應占課程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2、系列課程:
(1)婦女成長學苑:
甲、內容應載明當地女性人口特性及其需求,並應包含至少九小時課程,辦理婦女權益、CEDAW宣導、婦女或性別帄等議題探討等;另至少三小時之課程安排以各地區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乙、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三十人,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丙、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期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
(2)婦女組織培訓:
甲、內容應包含至少十二小時課程,辦理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組織領導與管理、組織生涯發展、性別與組織、數位記錄、公共發展及參與等主題。
乙、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十五人以上。丙、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期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
(3)婦女技能暨社會關懷計畫:
甲、辦理技能學習系列課程,且規劃社會關懷服務。
乙、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十五人。
丙、上課時間:應辦理十八小時以上,每次至少二小時。
(4)新住民培力課程:
甲、內容應包含十二小時課程,辦理各類多元文化學習課程、母語學習課程、母國文化教材研發等。
乙、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十五人。
丙、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期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
十六、婦女福利補助之活動及研習課程,補助性別帄等宣講費。
肆、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
十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四)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五)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具兒少福利相關科系之學校。
(六)里辦公處(限申請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十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針對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工作人員辦理相關在職訓練(包含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辦理之教育訓練)、工作坊、團體等相關活動,提升專業知能。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之教育課程、公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項目,推動兒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菸、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兒童權利公約等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及預防犯罪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針對脆弱家庭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團體輔導活動、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生活輔導及休閒輔導服務、脆弱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特殊需求服務、志工及工作人員(含家務指導員及臨時人員)研習訓練。
(五)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本市藥物濫用、逃學逃家、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規劃創新服務方案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談、團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親職照顧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備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備、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女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教育、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個案房租費、生活補助、托育補助、坐月子或產後營養、未出養前兒童短期安置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擾、逃家逃學且不適宜在家教養之特殊兒童及少年,提供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照顧,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支持課程及支持性團體活動等。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之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備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十二)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針對離婚、離婚訴訟中或考慮離婚的家庭提供個別、共同商談服務或其他創新服務方案,強化親職及兒童人權觀念,以減緩離婚對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十九、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費。
(二)團體領導人員費。
(三)戶外活動之教練費、引導員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專業人員服務費。
(五)心理輔導費、社會及心理評估與處遇費、諮商及心理治療費、家事商談費。
(六)電話諮詢事務費。
(七)個案研討及聯繫會議專家學者出席費。
(八)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九)房屋租金。
(十)專案計畫管理費。
(十一)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費。
(十二)脆弱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十三)簡易家務指導服務費。
(十四)臨時人員酬勞費。
(十五)住宿費。
(十六)子女會面交往服務輔導事務費。
(十七)家事商談、親子會面交往服務案件交通費。
(十八)個案諮詢鐘點費。
(十九)坐月子服務費、產後營養費。
(二十)個案房租費、生活補助、托育補助費。
(二十一)未出養前兒童短期安置費。
伍、老人福利補助
二十、老人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醫療法人。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五)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六)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二十一、老人福利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含失智)、老人保護、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老人福利之相關研究、訓練、推廣、規劃、編製作業手冊、教材、參訪、研討會、服務或活動方案等。
二十二、老人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競賽(活動)獎品費。
(二)臨時托育費。
二十三、老人會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趣味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老人福利宣導活動、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各項藝文展覽(如書法、繪畫、攝影展覽)等。
(二)辦理前款各項活動及各類講座者,應依該會之會員人數予以補助;每會每年之費用補助,以當年度該會實際核定人數為限。
(三)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者,依活動舉辦之規模、活動效益等酌予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陸、身心障礙福利補助
二十四、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公設民營或經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二十五、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社會參與、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持團體等福利活動,且其中參與活動之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參加人員比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社會宣導或社會教育活動:以社區民眾為主要參與對象的相關社區宣導或教育型活動、聽障、視障等各種障別紀念日活動等。
(三)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四)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六)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項目,其課程每週應至少開課二十小時以上,並連續開課達三個月以上,且需實際服務十五名以上之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心障礙者,每名身心障礙者每週參與之時數為十小時以內。
2、申請時需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或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
(七)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辦理訪視人員培訓課程,訪視人員參加培訓後,始得提供本項服務。
2、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介資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八)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居住環境規劃、住民健康管理協助、住民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與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住民權益維護等服務。
2、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及當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區式身心障礙服務銜接長照獎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十)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十一)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非旅遊活動之其他專案補助。
(十二)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二十六、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團體及協同帶領人員費。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空間修繕、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三)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之生活服務員服務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四)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之訪視人員培訓費、訪視交通費、訪視人員保險費、照顧者支持成長團體、座談會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五)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之開辦設施設備及空間修繕費、充實設施設備費、專業人員服務費、個案服務費、夜間生活協助費、房屋租金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非旅遊活動之其他專案補助、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另訂計畫辦理之。
柒、非營利組織補助
二十七、非營利組織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十八、非營利組織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與人民團體等非營利組織管理相關之研究、發展、專業人力提升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與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相關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捌、志願服務推展補助
二十九、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對象,為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十、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志工服務背心。
(二)資訊設備汰換。
(三)志工教育訓練。
三十一、志工服務背心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多補助一百件。
(二)同一團體自核准補助當年起四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目之補助。
三十二、資訊設備汰換補助原則如下:
(一)應以配合推動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帄台建置,新購或汰換網際網路終端機等資訊設備者為限。
(二)同一團體自核准補助當年起四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目之補助。
三十三、志工教育訓練補助原則如下:
(一)辦理基礎或特殊訓練課程,並接受本市其他志工運用單位報名參加。
(二)除前款訓練課程外,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規定辦理之全市性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如成長、領導訓練等),或內容與志願服務相關之在職訓練者。
(三)訓練課程之實際上課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並應將課程訊息公告於本市志願服務相關網頁。課程有缺額時,應開放本市其他備案運用單位之志工優先參加。
(四)教育訓練課程已由本府社會局公告統一開辦資訊者,不再受理申請相同類別之教育訓練課程補助。
玖、社區發展補助
三十四、社區發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本府立案且會務正常運作之本市社區發展協會。
三十五、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2、社區之短期班隊:如社區成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
3、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一次性講座。
4、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5、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6、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7、社區特色方案:辦理社區需求調查、性別友善社區、青年志工參與等創新、持續性方案,並應具體敘明經營永續性及回饋機制。。
8、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以老人、新住民、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為服務對象之持續性福利社區化方案或計畫。
(三)福利社區化旗艦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另訂計畫辦理之。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活動,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選拔: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項工作選拔。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七)社區自主培力方案: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工作人員培力課程。培力課程包含社區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及環保生態等,鼓勵社區利用資源調查、社區會議等方式進行自我診斷、培力,建立內部基礎共識,以發展社區資源及特色。
三十六、精神倫理建設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選拔(評鑑)為績優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協會每年限申請一案。當年度實際觀摩人數未達預計人數五成者,次年度核定補助金額將參考前一年度執行成果予以補助。
(二)社區刊物或電子報應發行至少二期,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導之版面及內容。
(三)社區網站建置應有專屬之網站,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導之版面及內容。
三十七、福利社區化方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次服務至少二小時,每週至少服務一次,並應服務達二個月以上。
(二)每協會每年以申請二案為上限。
(三)採審查小組定期審查制,申請及審查時間如下:
1、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前ㄧ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並於前一年十二月進行審查作業。
2、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並於當年六月進行審查作業。
三十八、全區性活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區性活動應經區公所同意;活動核定後,區公所除應函知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相關活動資訊外,邀請卡亦應一併具名。
(二)辦理研習訓練課程者,應於計畫書中明列師資,且課程時數至少六小時。
(三)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選拔(評鑑)為績優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區每年限申請一案。
三十九、社區發展工作選拔之補助,以代表各區參加本市社區發展工作選拔及代表本市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選拔者為限。
四十、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之補助,以尚未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社區為限。
四十一、社區自主培力方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師資及預期目標:申請計畫應明列培力師資及預期目標。培力師資應符合本府社會局福利社區化培力人才資料庫之資格。
(二)課程次數及內容:培力課程之次數,由培力師資評估。課程以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最多四次課程。每年原則補助一期,經本府社會局同意後得延長一期。
(三)紀錄:培力師資及受培力協會於每次培力課程結束後,應撰寫培力紀錄,並於二週內送正本予區公所備查,由區公所傳真本府社會局留存。
四十二、門票、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權費不予補助。
拾、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四十三、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四十四、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自立脫貧、災害救助、遊民輔導、實(食)物銀行等。四十五、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專業人員服務費。
(二)夜間住宿服務費。
(三)房屋租金。
(四)空間修繕、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五)外展關懷服務。
(六)研習訓練或研討會。
(七)宣導活動費。
(八)油料費。
(九)專案計畫管理費。拾壹、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四十六、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四十七、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為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計畫。四十八、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審查作業:
(一)初審:本府社會局主辦業務單位對申請單位函送之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填具審查彙整表,檢附申請計畫(不含申請單位其他應備文件)提送複審。
(二)複審人員,由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一人、主辦業務單位、會計室、學者與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至四人擔任,其中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為召集人,並由其指定複審人員ㄧ人為副召集人。
(三)擔任複審人員之學者或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由本府社會局聘任。
四十九、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臨時酬勞費。
(二)差旅費。
(三)翻譯費。
(四)口譯費。
(五)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專業服務費。
(七)其他費用。
拾貳、綜合性項目補助
五十、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中,屬綜合性項目之費用者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二)講師交通費。
(三)印刷費。
(四)教材費。
(五)材料費。
(六)文宣費。
(七)文具紙張費。
(八)場地租金。
(九)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
(十)膳費及茶水費。
(十一)撰稿費。
(十二)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費。
(十三)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
(十四)郵資。。
(十五)保險費。
(十六)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
(十七)雜支費。
(十八)交通費。
(十九)門票。
(二十)裁判費。
五十一、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實補助。
五十二、經本府專案核定補助之社會福利服務方案或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計畫,其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不受本要點其他各點規定之限制。
公示送達許○璿等人計55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3444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許○璿等人計55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璿等人計55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
公告本市蘆竹區「內厝里、中福里、坑口里、坑子里及上竹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101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內厝里、中福里、坑口里、坑子里及上竹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2日桃市蘆戶字第109000847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luzhu-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對照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龜山區樂善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099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樂善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2日桃市龜戶字第109001030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guish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3057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尤○棠、黃○蘋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11月26日至115年11月25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及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3057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及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韋○浪、李○豪醫師自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二、新增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洪○萱、初○文、吳○堅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11月23日至115年11月22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玉山街道路中心樁C285至C280間樁位測釘案」(新釘C10904等5支及廢除C279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3098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玉山街道路中心樁C285至C280間樁位測釘案」(新釘C10904等5支及廢除C279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2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桃園機場捷運緊急停靠站A9a橋下道路延伸至赤塗一路)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3103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桃園機場捷運緊急停靠站A9a橋下道路延伸至赤塗一路)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2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產業專用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暨擬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740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產業專用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暨擬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整於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公告「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楊梅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3062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楊梅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府109年度第1批(大園區內海墘段95-1地號等2筆8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6842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9年度第1批(大園區內海墘段95-1地號等2筆8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1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9年11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廖淑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144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廖淑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廖淑惠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泰隆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131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林崑炤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3104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崑炤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崑炤。
二、身分證字號:F1222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崑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一路75號。
六、建築師證書:108年5月22日建證字第7798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公告有關羅葦瑄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3101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葦瑄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葦瑄。
二、身分證字號:H2234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葦瑄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5號12樓。六、建築師證書:106年5月18日建證字第7317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公告有關張景州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3092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景州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景州。
二、身分證字號:P12227****。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景州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一路75號。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1月25日建證字第6544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核發本市胡倉豪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44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胡倉豪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胡倉豪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長春二路205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註銷本市桂禮明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198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桂禮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桂禮明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3○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桂禮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核發本市桂禮明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19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桂禮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桂禮明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昇達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號20樓之2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核發本市邱佳蘭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325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佳蘭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佳蘭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迦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帄鎮區廣泰路223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有關簡瑞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302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瑞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瑞慶。
二、身分證字號:M1214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瑞慶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8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高安邦代行
註銷本市胡倉豪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358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胡倉豪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胡倉豪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長春二路205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核發本市陳翔鑫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705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翔鑫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翔鑫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源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111巷20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洪月真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989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洪月真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月真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品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帄鎮區延帄路2段284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羅桂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0948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羅桂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羅桂香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3)桃縣地字第00146○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桂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山街30巷13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龜山區「公西里、大坑里、新路里、舊路里、山頂里及文青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169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公西里、大坑里、新路里、舊路里、山頂里及文青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8日桃市龜戶字第109001049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guish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明秋小姐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152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秋小姐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劉明秋。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5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帄路500號10樓之2。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