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9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9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李智凱選手榮獲2020年第58屆十大傑出青年獎。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表揚薛時選同學參加2020年「優數盃」國際數學網絡賽表現優異。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頒發桃園市第3屆優良地政士獎座及獎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林士盟先生
(二)林瑞芳先生
(三)陳遠發先生
四、頒發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毛毯500件感謝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五、頒發108年度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申請開戶作業績優區公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大溪區公所
(二)龜山區公所
六、呈獻榮獲經濟部「109年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考核」績優單位團體。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李智凱選手榮獲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2020年第58屆十大傑出青年獎」,他在體操運動表現上令人驚艷,「湯瑪士迴旋」完美展現力與美及技巧與平衡,於2017年臺北第29屆世界大學運動會、2018年雅加達-巨港第18屆亞洲運動會及2019年拿坡里第30屆世界大學運動會,男子鞍馬項目均榮獲金牌,表現非常傑出,備受矚目,除致贈獎座表達恭喜外,也期盼李智凱能在110年東京奧運及往後賽事再造高峰,為臺灣爭光;在此也感謝長庚運動醫學照護團隊,為體育選手提供醫療照護,減少運動傷害,協助選手體能發揮到極致。
110年東京奧運本市將有李智凱及鄭兆村2位指標性選手,期盼體操及田徑項目皆能獲獎;另東京奧運跆拳道比賽場地位於本市姊妹市千葉縣幕張展覽館,若110年疫情許可,市長將帶隊參加東京奧運,為選手加油。
二、薛時選同學參加2020年「優數盃」國際數學網絡賽,獲得五年級與六年級數學組一等獎(跳級考)及五年級心算組第2名等3項獎項。「優數盃」國際數學邀請賽是由香港啟幼國際數學學會等機構舉辦,參賽隊伍來自中國大陸、港澳、臺灣、日本、美國、英國及馬來西亞等國家,今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改為網絡比賽,參賽學生仍有千餘名,薛時選同學能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期盼薛同學持續努力精進,成為明日的棟樑。
三、本市都市發展及人口成長迅速,不動產交易數量增多,地政士是不動產交易市場中的重要角色,肩負以專業能力維護不動產交易信用安全的職業社會責任。本市合法開業地政士計1,131位,本府自105年起定期舉辦優良地政士評選活動,109年是第3屆,由林士盟、林瑞芳及陳遠發先生獲奬,3位獲獎者不僅具備高度法規專業,致力維護買賣雙方權益,避免消費糾紛及訴訟外,也擔任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及區公所調解委員,協助民眾解決房地紛爭,並積極參與公會會務,成為與公部門間溝通的橋樑,在經營事業之餘,抱持熱忱態度回饋社會,樹立傑出地政士的典範。
預售屋需領有建照才能預售,且需簽訂契約,市府地政局及法務局會針對「預售屋紅單交易」狀況聯手稽查,以避免妨礙市場健全交易秩序。
四、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按鍵類產品設計製造,在業界具有獨特地位,除了持續在生產技術上力求創新外,對於社會公益也不遺餘力,每年都會參與寒冬送暖活動,109年捐贈毛毯500件,嘉惠弱勢家庭及社福機構,感謝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鄉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五、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自106年6月衛生福利部開辦以來,本市積極配合推動,主要是協助中低收入戶家庭,透過對等存款方式,為孩子存下未來發展基金,例如每月存2,500元,其中1,250元由政府編列預算挹注,1,250元由弱勢家庭自行存入,一年可存3萬元,至孩子18歲時即可存下54萬元的教育基金。截至109年10月止,本市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率為53.73%,其中大溪區公所達96.3%、龜山區公所達81.93%,表現亮眼,請各區公所持續努力推動。此外,本府也廣邀社會團體,給予開戶的弱勢家庭更多額外支持,包括生活扶助金或物資,以鼓勵及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參加,共同協助孩子存下未來教育基金。
七、經濟部每年針對22個地方政府、4個科學園區及1個加工出口區,進行工廠校正業務考核,經濟發展局在全國27個單位中脫穎而出,再度榮獲經濟部評定為「成績優秀團體獎」殊榮。本市已辦理登記工廠計1萬1,582家,經濟發展局及各區公所經建單位出動115人辦理工廠校正調查及複核業務,感謝同仁的努力。
另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本市投入約1,000名人力,請民政局給予區公所鼓勵。
八、本市自104年起推動劃定休閒農業區,迄今已劃定9個休閒農業區,海洋客家休閒農業區預計於110年正式成立,屆時將可達成成立10個休閒農業區的目標,請農業局持續輔導楊梅區秀才、龍潭區大石門、大溪區中庄、龜山區楓茶米、新屋區博覽、大溪區百吉及中壢區中壢等7處休閒農業區。
本府非常重視休閒農業,成立休閒農業科專責推動,為休閒農業及農村再生等挹注更多力量,發展農事體驗、農特產品、場域農遊及休閒農業多元化,打造「一休區一花卉、一區一節慶」,以形塑產業聚落,提升永續發展營運能力,持續深化休閒農業區的成果。
貳、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疫情期間感謝衛生局及各機關配合各項防疫措施,近期境外移入確診個案增加,請持續配合防疫主管機關規定,做好必要防疫措施。
二、觀光旅遊局推動「桃園魅力金三角─旅遊計畫」、「作伙來桃園─團體旅遊補助」及「桃園2月限定住宿孝親優惠加碼方案」等補助方案,請各機關協助推廣。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李副市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專案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近日雖陰雨不斷,但現階段仍屬枯水期,水庫進水量有限,旱災情形依然嚴峻,本府持續關注水情,並執行相關抗旱措施。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休閒農業區規劃與輔導工作
邱副秘書長俊銘:
現有休閒農業區應加強發展各自特色,累積確立活動品牌,例如大古山與坑子溪2個休閒農業區,以及台七桃花源休閒農業區等;關於規劃輔導中的7個休閒農業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議應考量儘量就近整合,以提高未來劃設通過機率。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本市休閒農業區自市長上任後積極推動,至110年即將達成10個,為本市重要資源,都市生活與各類休閒農業結合能讓身心獲得適當舒展。未來請參照邱副秘書長指示,推動並確立各休閒農業區的特色及活動品牌,請農業局、各區公所及休閒農業區業者共同討論,整合串連休閒農業區各項資源,以帶動地方發展。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體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32、3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以及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列管案件請各機關注意進度。
玖、臨時動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關於新聞處所提,本市辦理市政六週年特展,12月4至27日於桃園區公民會館展出,12月21至25日將於本府1樓川堂及府前廣場開展,這是本府團隊六年施政的成果展現,請各機關多加協助宣導。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37分
桃園市政府第29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9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榮獲第14屆農金獎。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觀音區農會:重設信用部經營績效獎特優獎
(二)龜山區農會:農業金庫策略合作獎優等獎
(三)大園區農會:營運卓越獎甲組甲等獎
二、表揚109年度桃園市績優客語薪傳師。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任孝惠薪傳師
(二)簡劉菊英薪傳師
(三)羅紫云薪傳師
三、表揚2020年客家卓越貢獻人員。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語言文化類
1.張捷明先生
2.謝其國先生
(二)產業發展類
1.王昱翔先生
2.簡境宏先生
(三)公共推廣類曾新蔘先生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本市第14屆農金獎得獎者為觀音區農會榮獲重設信用部經營績效獎特優獎;龜山區農會榮獲農業金庫策略合作獎優等獎;大園區農會榮獲營運卓越獎甲組甲等獎,分別給予獎勵金75萬、60萬及50萬。
市府於去(108)年編列2,500萬補助13區農漁會更新資訊系統設備,目前已完成資訊系統全面轉換,今(109)年也頒發換摺率達80%的前3名農會獎勵金。
本市農漁會信用部截至109年10月底止存款總額1,149億、放款總額638億、當期盈餘總額為4億2,500萬元;存放比率51.68%、逾放比率0.27%,代表農漁會信用部表現良好。觀音區農會信用部過去曾被銀行整併,於本人上任第1年重設信用部,這6年來我們積極協助觀音區農會信用部業務成長,而大園及龜山農會一直都是績優農會,期許各農漁會持續努力,建構完善農業金融體系。
二、109年度桃園市績優客語薪傳師共有27人參加選拔,經評審3輪投票,最後選出3位獲獎人,獲獎事蹟說明如下:(一)任孝惠薪傳師:榮獲客語演說社會組第2名的好成績,近3年獲本市補助開設13班客語傳習班,熱心指導多名學生參與108年客家語文競賽奪得佳績。
(二)簡劉菊英薪傳師:曾獲108年桃園市成人教育師鐸獎,近3年獲本市補助開設高達19班客語傳習班,是客語紮根的代表。
(三)羅紫云薪傳師:積極參與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並擔任課程設計開發教師,致力創作客語朗讀文稿,其中6篇作品更選為全國語文競賽客語朗讀文稿,近3年獲本市補助開設13班客語傳習班。
客語傳承紮根要全方位進行,感謝3位薪傳師編訂教材開設研習班,積極參與本市開設之客語教學培訓課程。
三、市府舉辦第二屆客家卓越貢獻人員表揚活動,分為語言文化類、產業發展類及公共推廣類,得獎事蹟說明如下:
(一)語言文化類:
1.張捷明老師是桃園市客家文學作家,創作客語兒少文學供作教材,獲有「客語安徒生」之稱號。
2.謝其國老師長年專注於教唱客家歌謠、弦鼓、三腳採茶戲等,對於客家傳統音樂藝術之推廣不遺餘力。
(二)產業發展類:
1.王昱翔老師是桃園觀音在地草編藝術家,努力展現客家環保及文創精神,改良傳統縫製法,創造無數栩栩如生的草編作品,其祖孫3代致力傳承客家傳統草編技藝。
2.簡境宏先生(阿宏師)是桃園金牌好店主廚,重視客家菜的傳承,結合在地青農及小農推廣客家美食,堪為新一代客家後生人之表率。
(三)公共推廣類:曾新蔘老師成立桃園市三界爺文化發展協會,退休之後專注於盤點龍潭三坑地區文化資產保存,對於在地的社區營造發展貢獻良多。
四、有關高平里養雞場申請經營計畫書,請農業局、地政局、水務局及建築管理處共同會商,其經營計畫書對於用水計畫原設定用自來水,惟並未獲得高平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之同意,且未取得水務局地下水井水權登記,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因業者有10天申訴期,請農業局依規定,於12月25日廢止其核可。
請農業局參考各縣市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一定要周延研議、細緻處理,將來新設畜牧場,要跟住宅區和學校保持一定的距離。
五、有關食材產地溯源計畫,請農業局持續推動生鮮農畜產品產地標示與驗證機制,完善生產履歷及食材溯源,增加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的信任;教育局落實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商提供可溯源肉品契約,證明其為國產肉品;衛生局訂於今年11月1日至明(110)年4月30日推動從農產到餐桌的溯源管理,導入二維條碼,清楚得到食材來源,並建置桃園市「桃食安心資訊平台」積極推動溯源計畫,無論是本市或外縣市廠商均應落實登錄。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目前國外疫情仍然嚴峻,為防社區性感染,請各機關仍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持續做好防疫措施。
(二)感謝經濟發展局推動多項振興措施,期勉我們的經濟穩定發展。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目前陰雨天會持續到月底,但增加的水量不會太多,請各機關持續執行抗旱作業,宣導民眾仍應節約用水。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教育局及衛生局
報告案由:揭露食材產地溯源說明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本市積極推動揭露食材產地,讓消費者透過農產品履歷增加食品安全信任。
(二)感謝農業局、教育局及衛生局對於食品安全的用心,請積極推動「桃食安心資訊平台」,以供民眾使用。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6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15分
桃園市政府第29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9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2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緊急救護(捕蜂捉蛇)108年度表現優異人員獎項。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第一大隊
1.呂勝雄
2.呂紹郎
3.趙婉玲
(二)第二大隊
1.曾建中
2.林來傳
3.范姜群莊
(三)第三大隊
1.陳朝保
2.林奕志
3.邱顯通
4.黃月英
(四)第四大隊
1.范振言
2.黃水生
3.葉光裕
4.劉秀蓮
二、呈獻榮獲109年全民運動會「副總統獎」。
-主辦機關:體育局三、呈獻榮獲2020年「中華智慧運輸協會—智慧運輸應用獎」。
-主辦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本市去(108)年度緊急救護(捕蜂捉蛇)業務表現優異人員共有14位,分別為第一大隊:呂勝雄、呂紹郎及趙婉玲等3人,保障桃園、八德及龜山區之民眾生命安全;第二大隊:曾建中、林來傳及范姜群莊等3人,確保中壢、楊梅及新屋區之民眾生命安全;第三大隊:陳朝保、林奕志、邱顯通及黃月英等4人,維護蘆竹、大園及觀音區之民眾生命安全;第四大隊:范振言、黃水生、葉光裕及劉秀蓮等3人,保障龍潭、平鎮、大溪及復興區之民眾生命安全。
市府為讓消防同仁安心專責救災,減輕勤務壓力,遂於104年全國首創,依消防法成立「桃園市緊急救護(捕蜂捉蛇)工作大隊」,將原消防局主政之「捕蜂捉蛇」業務,轉由農業局接辦該業務,並委由義消執行,日間由農業局捕蜂捉蛇大隊勤務中心受理通報後處理,夜間則由消防局同仁協助處理,分工合作讓業務銜接更順暢,此項政策已成為全國典範。
捕蜂捉蛇業務為具高風險性及技術性之勤務,非常重視裝備及教育訓練,且需由經驗豐富成員帶領新進同仁執行,以達安全、有效率之值勤,目前4大隊在隊長帶領下,皆運作順暢,感謝每位隊員的辛勞。
二、全民運動會為我國2年1次舉辦的非亞奥運項目最高層級賽會,今(109)年在花蓮舉辦,桃園市共有860位隊員及選手參加,為歷年參賽人數最多,在歷經近2年的備戰及訓練,代表桃園競逐27項競賽種類賽事,共獲26金37銀43銅,總積分178分,排名全國第2名,榮獲副總統獎,亦是桃園在全民運動會歷年最佳的成績,請體育局轉達市長對桃園市體育會、各單項協會及參與賽事的學校之鼓勵。
體育局致力推動菁英運動選手培訓計畫,聘任專業教練培訓更多潛在好手,也不斷改善各單項運動的設施設備,並推出桃園市優秀運動員醫療服務,照顧選手免於運動傷害,全力支持他們在運動場上發光發熱。
三、桃園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榮獲2020年「中華智慧運輸協會-智慧運輸應用獎」,機場捷運為桃園市第一條捷運線,不僅讓市民有便捷的交通,現在更利用AI人工智慧,透過大數據分析,優化營運調度及設備維修管理,提供市民更安全、更舒適的搭乘經驗;交通部鐵道局目前也有意願與市府合作推動5G智慧軌道計畫,將機場捷運線作為示範場域,該計畫亦請經濟發展局協助:未來更要透過5G應用,提升服務品質與可靠度,加速5G於智慧城市之創新應用。希望市府團隊一起努力支持,打造一個讓市民生活更便利的智慧城市。
四、國內秋冬防疫專案已於昨(12月1日)日啟動,包括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及洽公機構等八大場所需佩戴口罩,各機關應本於職權善盡管理責任,如未佩戴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相關事證移送衛生局統一進行裁罰。另外感謝消防局同仁持續進行防疫工作,對於協助載送確診案例之出勤同仁,給予5天休假,以慰其辛勞。
五、本市航空城計畫目前進行抵價地登記至12月9日,請地政局全力以赴,如有需複估者請詳細妥善調查。
至於小坪數住宅安置部分,安置街廓最低30坪,以地價打7折及坪數打8折優惠,倘有居民希望以原有小坪數換屋,請都市發展局及住宅發展處研議設計小坪數房型,經調查有需求可以一坪換一坪,為歷年來最優惠。本案請於本週成立小組,以第一線溝通方式加強說明,請地政局及工務局以個案作範例以加強民眾信心。另十大加碼優惠方案請新聞處協助地政局及工務局製作QA手冊、文宣或單一圖卡說明,落實居民權益最大化,勿讓少數有心人傳遞錯誤訊息,造成民眾恐慌。
六、捷運綠線於蘆竹區中正北路上的3個捷運車站周邊開發,市府期望發展為類似內湖科學園區的多元使用型態,由於某些市民誤以為產專區是興建工廠,因此尚需相關單位進行細緻的溝通,請都市發展局綜合考量居民權利及都市發展需求,針對都市計畫的合理性、周延性及細緻性進行必要的設計,以1年至1年半為期蒐集各界意見,再行提出計畫。
七、有關捷運綠線G04站土地開發案,該地區是捷運三鶯線與綠線的交會站,G04站將成轉運中心,未來將採3案聯合開發,並依聯開辦法規劃開發時程,經公平客觀的評選程序,讓本案順利執行。此土地開發案蘊含商業、辦公及住宅空間,未來捷運G04站設計有聯通道約50公尺,可串聯至大湳森林公園停車場,請工務局與交通局密切合作,滿足未來停車需求。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秋冬防疫專案業於12月1日啟動,請各機關本於職權配合辦理,如有狀況應及時報告。
(二)請經濟發展局針對企業招商方面,強化桃園市投資服務中心與經濟部投資台灣事務所的業務銜接,掌握桃園各投資案進度。
(三)製造業、服務業及零售業自9月份起已呈現正成長,請勞動局持續加強受解僱或資遣勞工的職業媒合及就業服務,以提升疫後就業力。
(四)有關「桃園觀光旅遊雜誌雙月刊」,請觀光旅遊局列入觀光工廠、休閒農場及美食秘境等主題。
(五)交通部觀光局預計辦理「春節疏運孝親專案」住宿優惠補助,本市配合該專案擬推出「桃園魅力金三角」旅遊計畫,包括桃園國際機場的購物體驗、青埔各景點的亮點旅遊及桃園地域旅遊,共2萬個名額、每人500元的補助;請觀光旅遊局研議於下週市政會議前提出專案報告,並於市政會議中定案。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裁示:
(一)產業節水提升須達7%以上,請經濟發展局持續向各工業區宣導,未來災情如更嚴峻應會再提升節水要求。
(二)請持續列管未完成之裁示事項。
二、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捷運綠線G04站土地開發案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八德區因捷運逐漸轉型成都會區,而捷運綠線G04站為雙北出入桃園的重要門戶,捷運工程局以TOD大眾運輸導向的概念開發場站,帶動周邊城市發展,相關業務請各機關配合辦理,期許本案順利推動。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32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31881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條文
 
第一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與管理工作及下水道相關建設之需要,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特設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務局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入再生水建設費之款項。
二、再生水費、污水與放流水使用費及罰鍰收入。
三、再生水及下水道相關使用費及審查費。
四、再生水及下水道相關設施收取之賠償金。
五、下水道相關工作沒入之保證金。
六、再生水及下水道建設附屬事業之收入。
七、河川或區域排水排注廢(污)水之使用費收入。
八、重劃區及區段徵收地區設置下水道設施移交本府維護管理之費用及償金。
九、本基金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開發、供給、使用、管理、重置、增置或修繕等費用。
二、再生水與放流水技術之引進及策略之研究發展。
三、河川及區域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四、下水道設施技術之研究、發展等相關工作。
五、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七、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六條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3193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附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提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耕地租約書正本及下列文件:
一、依第一款出租耕地全部轉讓或出典及第二款申請登記者,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二、依第一款出租耕地之一部轉讓或出典及第四款、第七款、第十款申請登記者,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三、依第三款申請登記者,出租人收回出租耕地之一部證明文件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四、依第五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五、依第六款申請登記者,下列文件:
(一)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人自任耕作切結書及繼承系統表各一份。
(二)如有共同繼承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或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但非現耕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辦理;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後辦理。
六、依第八款申請登記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併附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及補償費提存法院證明文件,或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補償證明文件及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一份。
七、依第九款申請登記者,分戶分耕協議書、自任耕作切結書、土地登記謄本、承租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及地籍圖謄本、分耕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八、依第十一款申請登記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或住址變更之戶籍資料一份。
九、依第十二款申請登記者,租約內容變更原因證明文件一份。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申請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應提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耕地租約書正本及下列文件:
一、依第一款申請登記者,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其他足資證明無繼承人之文件各一份。
二、依第二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
三、依第三款申請登記者,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明文件各一份。
四、依第四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證明一份。
五、因有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或法院確定判決者,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一份。
六、依第五款申請登記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補償費提存法院證明文件,或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補償證明文件及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各一份。
第九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得免提出。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掌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八條之一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九條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技正。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勤務規劃、警察服制、警察裝備、財產管理、廳舍營繕、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警政法規、國賠事件處理、新聞發布處理、公共關係推展、為民服務、警政措施宣導、文稿繕核、事務管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警察教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警備保安、保防業務、民防組訓、因公受傷、失能慰問濟助、涉外案件處置、外賓安全維護等事項。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犯罪預防宣導、刑案現場勘察、少年及婦帅業務、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站體周邊活動之維安及疏導規劃執行等事項。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帄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帄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帄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帅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帅、性侵害、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剝削、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預防犯罪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核定楊○賢(Q1203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60085號
 
主旨:核定楊啟賢(Q1203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科長(1078),警正一階(G21),警正一階一級年功俸625元(G2120162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執行「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罫109年6月9日警罫人字第1090096050N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8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核定陳○雄(P1224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600851號
 
主旨:核定陳俊雄(P1224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380132900C),主任(1050),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 575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於本府警察局保安科警務正任內,執行「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罫109年6月9日警罫人字第1090096050N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8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科長啟賢及蘆竹分局陳主任俊雄等2員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楊科長啟賢及蘆竹分局秘書室陳主任俊雄(時任該局保安科警務正)等2員,執行「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針對各種社會治安環境,可能引起選舉糾紛及重大治安狀況,縝密規劃防處勤務及策訂各項安全維護計畫,與各單位及選務機關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選舉期間與相關分局(單位)實施先期會勘,研擬各種可能發生危安狀況並策定各項防處作為,有效掌握選舉期間治安狀況,確保選舉工作順利進行,圓滿完成任務。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帅兒入園辦法」第6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帅字第1090329342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帅兒入園辦法」第6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帅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5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帅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李○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郵件:10051150@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帅兒入園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帅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及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施行。
因應本市一百十學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招生階段由二階段調整為一階段,每位帅兒得同時登記報名二間帅兒園,並考量未來學年度將綜合評估報名及實務運作狀況,彈性調整招生階段及登記園數,爰擬具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帅兒入園辦法修正案,刪除第六條末段每位帅兒以登記一間帅兒園為限之規定。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33282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市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教學校)及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特教學校或高中特殊教育班之專任教師。
前項特殊教育班包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第四條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兼任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第五條特教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第六條特教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頇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附表二教學組組長。
第七條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
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減授二節。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如附表三。
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附表三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八條高中之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一、身心障礙類:如附表四。
二、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規定。
前項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服務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於每學期內,帄均每週以六節為限。
第九條高中之特殊教育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行政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條特殊教育教師以協同教學方式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核算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節為限。
二、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鐘點費。
第十一條代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規定。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333283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
三、「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訂定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家庭教育中心。
(二)聯絡人:劉○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
(四)電話:03-3366885#15
(五)傳真:03-3333063
(六)電子郵件:yuanting@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申請補助之方式及審查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與團體申請補助之方式、審查基準、補助原則及除外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與團體申請獎勵之方式及核給時點。(草案第五條)
六、獎勵之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獎勵金之運用範圍。(草案第七條)
八、申請補助或獎勵之審查主體、方式及審查小組之組成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得不予補助或獎勵之情形。(草案第九條)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預告訂定「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28866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三、「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辦理本市漁筏檢查及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作業,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擬具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客綜字第1090311391號
附件:「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附表
 
主旨: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二)聯絡人:許○芬。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1002。
(五)傳真:03-4898355。
(六)電子郵件:100289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客家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有所依據,爰依上開授權擬具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二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之法規。(草案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財務報表編製單位。(草案第三條)
四、會計人員之設置。(草案第四條)
五、會計人員辦理事務之依循及交代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財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收入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附屬作業組織帳務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會計事項定義。(草案第九條)
十、會計制度主要內容。(草案第十條)
十一、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會計憑證種類。(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原始憑證種類及應記載事項內容。(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記帳憑證種類及內容。(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記帳憑證編製原則。(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記帳憑證之裝訂及保管。(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會計帳簿種類。(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分類帳簿種類。(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簽章人員。(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期限與銷毀條件。(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訂定會計項目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財務報告定義及財務報表種類。(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財務報表編製方式及其簽章人員。(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財務報告應揭露之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年度預算籌編作業原則與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年度決算編造作業原則與工作報告、財產清冊、經費收支決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090328717號
附件: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表(稿)、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三、「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風景區管理處服務推廣課
(二)連絡人:劉○明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四)電話:03-3946061(五)傳真:03-3333184
(六)電子郵件:100464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於經桃園市政府以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府法制字第一〇四〇二九五一〇一號令發布施行後,鑑於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有辦理旅遊相關活動之需求,並配合業務推廣,爰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擬具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案,其要點如下:增訂參與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旅遊推廣相關活動,並出示活動辦理機關相關證明者,得免收費。
 
政令
本市110年至111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90324816號
附件:
 
主旨:本市110年至111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二、委託對象:
(一)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
(二)社團法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三)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
(四)社團法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五)社團法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
三、委託事項: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之指派、第2項之調查事實及進行調解、第3項之通知說明及訪查(含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3條第1項書面通知及第2項訪查)及第5項調解方案之作成。
(二)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第1項調解紀錄之作成。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3103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方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3123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居善醫院陳○安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至115年12月3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3167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文醫師已於109年11月30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3167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陸○維及黃○權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至115年12月3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3221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花○修及沈○衡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12月11日至115年12月10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市大溪區「仁善里、仁美里、一德里、瑞源里、美華里及福安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2482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仁善里、仁美里、一德里、瑞源里、美華里及福安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14日桃市溪戶字第109000822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daxi-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屋區「望間里、社子里、大坡里、後庄里、下埔里、永安里、東明里、石牌里、下田里、埔頂里、後湖里、九斗里、赤欄里、深圳里、石磊里、槺榔里及新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260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望間里、社子里、大坡里、後庄里、下埔里、永安里、東明里、石牌里、下田里、埔頂里、後湖里、九斗里、赤欄里、深圳里、石磊里、槺榔里及新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15日桃市新戶字第109000563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市觀音區「白玉里、藍埔里、崙坪里及大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300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白玉里、藍埔里、崙坪里及大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15日桃市觀戶字第10900071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本市帄鎮區「帄鎮里、南勢里、東勢里及雙連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368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帄鎮區「帄鎮里、南勢里、東勢里及雙連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帄鎮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22日桃市帄戶字第109001090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帄鎮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8826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貓,基於動物保護原則,提供必要之照護,俾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期間:109年12月20日至110年7月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合格志工。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由本處所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二)民眾發現通報後,由本處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2,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志工逕洽本處並簽訂「桃園市哺乳貓照顧契約書」。
 
處長 王得卲
預告訂定「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體綜字第1090314414號
附件: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三、「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二)承辦人:孫○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
(四)電話:03-3194510#8008。
(五)傳真:03-3339510。
(六)電子郵件:100242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0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90335795號
附件:110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0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0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20-93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124等13支廢除G56-2A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31735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20-93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124等13支廢除G56-2A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安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221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奕安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陳奕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陳奕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86號8樓之1。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基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152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秉基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毛秉基。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帄路500號10樓之2。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羅○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2132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羅桂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羅桂香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桂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山街30巷13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府衛疾字第一○九○二一二一六七號公告之「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903074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府衛疾字第一○九○二一二一六七號公告之「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四款。
公告事項:因衛生福利部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及內政部業已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旨揭公告屬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爰予廢止。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關○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3576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關朝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關朝魁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7○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關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保羅街129-3號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308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冠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冠孙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堂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271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明堂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宏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吳明堂。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88號10樓之9。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方○羚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3238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方沛羚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方沛羚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市地字第00187○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方沛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勛街5巷1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傑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341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銘傑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張銘傑。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638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吳○慶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12月1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88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9年12月9日經民眾通報於本市○○區○○里○○路捕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63423○)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9年12月1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695號公告動物編號20201209-019。案經本處於109年12月15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8703號函通知朱君前來領回犬隻及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函之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通知書。惟因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6314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10月30日至109年11月24日,批號Y1091102共8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90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
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本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辦理本計畫。
二、受理申請期間: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11月1日。
三、委託辦理事項:(詳如附件1-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
(一)收容由本處所運送之受傷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二)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處。
(三)提供本處收容之受傷犬貓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
(二)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
(三)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臨床檢驗診斷之機器設備:
(1)全自動生化檢測儀器。
(2)醫用等級顯微鏡。
(3)放射線攝影設備(X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4)其他動物臨床檢驗診斷用儀器。
(四)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五)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醫院需於醫療照顧病歷上詳細寫明醫療紀錄,提供本處前開醫療紀錄內容資料,並依費用請領自我檢核表申請款項,每件醫療照顧費用採單價計算法,依「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附件2)規定覈實給付,各項費用單價皆含獸醫診療機構營業或獸醫師個人執業所得稅。
六、委託方式:採申請制,有意辦理本計畫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填具「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附件3),並檢附以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辦理申請作業,郵寄信封請註明「申辦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字樣。
(一)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開業獸醫師(佐)證書影本及執業執照影本。
(三)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1份。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文件採書面審核,並派員擇期實地查核受委託機構之設備與空間。
(二)經書面與實地查核合格者,簽訂「桃園市政府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及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並依簽約規定時間委託執行本計畫。
 
處長 王得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6401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張○愛君、李○蒲君、鄭○卲君、楊○硯君、邱○萍君及黃○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11月12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2日及109年12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6521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徐○承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8年9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洪○恩等人計84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3625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洪○恩等人計84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恩等人計84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許○鈞等人計8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3805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許○鈞等人計8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鈞等人計8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09117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79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09117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軒於109年8月19日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羅○和(案件銷帳編號:1091174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75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和(案件銷帳編號:1091174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羅○和於109年8月23日在桃園市○○區○○路7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廖○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74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996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74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廖○青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張○榮(案件銷帳編號:10911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90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榮(案件銷帳編號:10911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榮於109年7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號(○○派出所),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曾○傑(案件銷帳編號:109118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09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傑(案件銷帳編號:109118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傑於109年9月11日在桃園市○○區○○○路○段118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註銷本市呂○詩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4472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呂學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學詩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8○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呂學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37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3403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豬瘟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豬隻經豬瘟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豬瘟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保護處彙整。
(四)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狀況下完成至少2次免疫注射,且仔豬隻免疫時機必頇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及第9週時各免疫注射1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五)免疫執行:豬瘟疫苗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應。
(六)經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後或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2項抗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甲類傳染病時,依同法第3章第19、20、23、26、28、29條規定辦理。
2、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法第40條規定,豬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處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3403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頇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三)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四)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