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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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0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0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2月3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RobofestOnline線上世界機器人賽。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一)世界第1名:
1.未知任務挑戰賽初級組:(1)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鍾碩(2)桃園市立武漢國民小學:高丞佐(3)桃園市立平南國民中學:賴昱安
2.藝術機器人組:(1)桃園市立龍星國民小學:羅以樂(2)桃園市立東興國民中學:陳柏丞(3)桃園市民營諾瓦國民小學:張書瑋(4)臺東縣私立均一實驗高級中學國中部:翁顗竣
3.相撲高級組:(1)桃園市私立大華高級中學國中部:唐瑀良(2)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鄒舒晏(3)桃園市立石門國民中學:嚴子揚
4.相撲重量級:(1)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張幸妤(2)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莊博裕
(二)世界第2名:
1.藝術機器人組:
(1)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張昀翰
(2)桃園市振聲高級中學國中部:葉家瑋
2.相撲初級組:(1)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鍾碩(2)桃園市立武漢國民小學:高丞佐(3)桃園市立平南國民中學:賴昱安
(三)世界第3名:相撲重量級組
1.桃園市教育局(自學高中生):吳宇硯
2.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林奕宸
(四)世界第4名:未知任務挑戰賽高級組
1.桃園市教育局(自學高中生):吳宇硯
2.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林奕宸
(五)世界第6名:相撲初級組
1.桃園市立潛龍國民小學:楊一諾
2.桃園市立青埔國民中學:呂學義
3.桃園市民營諾瓦國民小學:楊鈞澍
二、呈獻本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榮獲優等獎項及認證。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頒發109年「優等」館舍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RobofestOnline大賽由美國勞倫斯理工大學主辦,自1999年開始,今(109)年在國際創意發展協會努力下,首度取得臺灣地區主辦權,臺灣初賽選拔出20隊臺灣選手,其中10隊為桃園學生,因受疫情影響,於8月底至9月底間,改以全球線上同步方式辦理,由美國及加拿大等29國共同參與,臺灣選手在克服時差及語言障礙下,囊括14個獎項,其中桃園選手拿下包括世界第1名4座、第2名2座、第3名1座、第4名1座及第6名1座等9個獎項,是參與成績最好的縣市,顯示桃園國中小學機器人教育發展極好。
目前教育強調Maker的訓練,能讓孩子藉由動手做的過程印證日常所學,並且激發更多的興趣。
二、桃園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榮獲「優等」獎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桃園是成長最快的城市,也是原住民鄉親移居的首選。截至今(109)年11月止,桃園市原住民籍人口已達7萬7,558人,在全國僅次於花蓮縣及臺東縣,且依目前人口成長速度來看,明(110)年桃園市原住民人口將超過臺東縣,更涵蓋原住民16族群,具有非常豐富的原住民文化資產。桃園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提供包括集會表演、教育訓練及工藝、美術等各種領域展覽,是北臺灣原住民文化育成創新的重要中心,以文化、產業及教育3大面向為發展重點。文化方面,經常辦理各類展覽及表演,並透過專業舞團原林舞集長期駐點,讓族人與訪客更加瞭解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方面,設置文創基地,提供藝文表演及文創作品等,育成更多原住民工作坊及產業人才;教育方面,設置族語教室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也引進部落大學提供傳統文化學習課程。
桃園原住民族文化會館自99年起,10年內共獲得8次館舍評鑑優等,今(109)年再次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全國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物)考核評鑑優等成績,顯示場館經營成效良好;此外,也獲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為全國第1個獲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的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值得肯定。
三、為因應寒流來襲,請各相關機關注意下列事項:
(一)社會局:加強遊民關懷,並行文社福機構提醒注意住民保暖。
(二)教育局:行文學校注意學生相關保暖措施。
(三)新聞處:以跑馬燈提醒市民朋友注意保暖。
(四)交通局及桃捷公司:注意各場站。
(五)農業局:注意寒害相關因應措施。
(六)交通局及復興區公所:注意臺7線情況。
(七)衛生局:請掌握各大醫院心血管患者通報。
(八)觀光旅遊局及風管處:請注意戶外安全。
四、跨年晚會及元旦升旗典禮,提高防疫等級,落實5項防疫措施,包括全程戴口罩、禁止飲食、量測體溫、參加活動者帶手機並保持開機及總量管制人數,請觀光旅遊局與楊梅區公所特別注意;此外,會場取消美食攤位區,請主辦機關會同警察局及經濟發展局加強稽查勸導流動攤販。
五、關於本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教師例假日出勤,若屬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活動,指定學校務必派員者,奉派出勤教師將可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若屬自由參加性質活動,則予以補休(課務自理)。此為全國首創方式,請教育局周知學校及教師團體。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主席裁示: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防檢疫措施,延長至7日並配合採檢,但考量航空公司人力調度問題,指揮中心同意機組員居家檢疫期間內可再派飛,本府支持中央各項防疫對策,也請衛生局及勞動局關心與掌握機師生活及勞動權益。
二、在疫情影響下,機場捷運運量雖緩慢回升,仍未達去(108)年同期7成,考量廠商營收尚待復甦,同意桃園捷運大眾股份有限公司持續辦理相關紓困措施。
三、慈湖水舞秀自10月1日迄今累計超過20萬參觀人次,有效帶來觀光人潮,明(110)年元旦起將推出嶄新曲碼「春之頌圓舞曲」,請觀光旅遊局與風景區管理處多加宣傳,並請安排市長前往觀賞。
四、為提振觀光產業,本市推出「桃園魅力金三角旅遊計畫」、「作伙來桃園」團體旅遊補助及桃園2月限定住宿孝親優惠等方案,請觀光旅遊局全力以赴,並請安排市長前往予以鼓勵。
五、教育局與桃園觀光工廠促進發展協會及本市各休閒農業區發展協會等合作,優先考量選擇市內合格之觀光工廠、休閒農業園區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會議、研習、戶外教學、親職教育或志工旅遊等活動,並結合學校現行課綱,發展客製化且具差異性之教學體驗課程,請觀光旅遊局、經濟發展局及農業局妥善對接。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專案
主席裁示:
今日下午將前往平鎮視察「桃園—新竹備援管線」工程,翡翠水庫每日支援板新地區水源約81萬噸,由板新水廠支援桃園大湳水廠約51萬噸,桃園支援新竹約7.8萬噸。未來「桃園—新竹備援管線」完成後,可支援新竹地區約20萬噸用水,解決新竹缺水危機,體現水資源統籌調度共享概念。
二、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案由:安心防疫.桃捷美好旅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今(109)年桃園跨年晚會及五月天跨年演唱會,舉辦地點均位在機場捷運車站周邊,預估將湧入大量人潮,請備妥大型活動疏散及交通疏運準備,並加強相關防疫作為,讓民眾安心搭乘。
(二)疫情期間,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極大壓力,積極推動各項方案以提升營運。請持續規劃結合機場捷運沿線景點旅遊,並加強宣傳及推廣,吸引更多民眾搭乘機場捷運出遊。
(三)請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持續朝智慧捷運發展,研發並應用於營運模式,提供旅客更安全及優質的運輸服務。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關於資訊科技局局長所提,協助盤點各項資訊製品及服務採購等是否為大陸地區提供或廠牌,請各機關協助回復辦理。
二、關於秘書處處長所提,本府辦公廳舍配置,將由秘書處以機關員額換算面積的科學處理方式客觀妥善處理,請各機關配合。
三、本市110年元旦升旗典禮暨健走活動,將於楊梅區舉辦,請各機關首長準時參加。
柒、提案討論:無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市長於市政會議所提事項及各項列管案請各相關業務機關持續推動。
玖、臨時動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青年事務局發行13組在地創生團隊手冊及社企專刊,請各機關參考。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23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9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9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2月23日上午8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榮獲109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質獎:桃園市立壽山高級中等學校
(二)金質獎: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三)金質獎: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中
(四)銀質獎:桃園市桃園區北門國民小學
(五)銀質獎: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六)銀質獎:桃園市龜山區大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七)佳作獎: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
(八)佳作獎:桃園市立介壽國民中學
(九)佳作獎:桃園市中壢區信義國民小學
二、呈獻榮獲「108年運動i臺灣計畫」特優縣市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三、呈獻榮獲109年度「傑出交通運輸計畫獎」。
-主辦機關:交通局
四、呈獻榮獲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及監測執行優良。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109年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直轄市組第3名
(二)「109年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
(三)「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計畫」山坡地監測執行優良機關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新任資訊科技局長余宛如是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英國倫敦大學碩士,對於新創產業、數位科技及社會企業著力甚深,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亦擔任立法院數位國家促進會會長、立法院數位經濟與社會經濟國會聯誼會會長,並積極推動「資安通訊管理法」、「外國專業⼈才延攬及僱用法」與「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等科技創新法案,目前資訊科技局正持續推動市民卡2.0及進階版智慧城市應用計畫等工作,期勉余宛如局長發揮在科技新創領域豐富經驗,帶領資訊科技局推動桃園數位轉型。
二、本市9校參加109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由全國209隊教學團隊中脫穎而出,榮獲「教學卓越獎」3座金質獎、3座銀質獎及3座佳作的殊榮,本市更為獲獎隊數最多的縣市,能於號稱教育界奧斯卡獎中獲獎實屬不易,獲獎學校說明如下:
(一)壽山高中以「發聲•VOICE」方案,用「在地關懷、國際視野」為願景,以踏查(Visit)、觀察(Observe)、探究(Inquire)、創作(Create)及共鳴(Empathize)的VOICE教學法,系統性引領學生認識在地文史,進而認同並為地方發聲。
(二)內壢國中「山綠行書~建立life傳愛」方案,設計「越野山冒險、環境綠保甲、遠征行夢想及人文書欣情」4套課程,讓學生走出教室,以遠征式教學將自然環境及人文社會教育資源融入學習經驗。
(三)青埔國中發展「雙語首學寰宇行」課程,將英語教學生活化,以跨領域社群運作,透過多元的互動討論,營造溫暖的社群氛圍,凝聚教師、家長及社區的力量,培養學生以國際化視野關注在地青塘人文,既在地又國際。
(四)北門國小透過4大課程主軸「語文創知、藝術創藝、科學創客、國際創世」,發展「四創領航PILOT國際」方案,培養學生多元能力,厚植語文力、藝術心、科學能及國際觀,眺望桃園航空城的未來新機,邁向國際成為世界公民。
(五)霞雲國小附設幼兒園傳承泰雅文化,規劃「情歸泰雅•ruma玩竹趣」方案,讓孩子了解在地泰雅的竹藝與飲食文化,形塑孩子們對文化的體驗和認識,體現生活所需能力與創造力的蘊生。
(六)大崗國小附設幼兒園規劃「大崗興文化」、「大崗欣生態」及「大崗心視界」3大面向的課程地圖,結合學校特色、代間教育與6大核心素養,以創新活動點燃孩童的學習熱情。
(七)武陵高中提出「武(五)族共融陵(零)」方案,課程設計原住民文化傳承、客家文化園區創生、老舊眷村改建保留、伊斯蘭文化探析及移民工換位同理等5大單元的文化融合課程,期許武陵學子積極關懷各族群。
(八)介壽國中的「Yaki知『道』」方案,以泰雅文化設計「泰雅農耕、編織、狩獵、飲食及藝術」與「Yaki知『道』」課程,結合傳統與數位教育,培養孩子成為左手持桂竹、右手拿Ipad的現代泰雅人。
(九)信義國小以「BEAR」(體現人文關懷、永續生態保育、創新美感藝術及開展全球視野)理念,提出「雄寶奇謀轉動心視界」方案,啟動學生關懷服務的心,增加行動學習、跨域互動及開拓視野的機會,並增進學生的跨域學習。
三、本市榮獲「108年運動i臺灣計畫」特優縣市,自105年起配合教育部體育署辦理「運動i臺灣計畫」,截至108年止,活動數從73項增至110項,各項指標逐年顯著成長,而連續3年執行績效受評為最高等第的「特優」,深獲中央肯定及市民廣泛參與,有效落實運動是一種生活、價值及權利的理念,並充分體現本市為「全民運動城市」之正面形象。
四、「傑出交通運輸計畫獎」由中華民國運輸學會主辦,為全國運輸界最高榮譽肯定,本市榮獲109年度「傑出交通運輸計畫獎」,市府交通局運用3年的大數據資料,將88條免費公車路線進行調整,含括轉型路線、停駛、縮駛及路線整併等工作。其中51條路線維持免費公車、17條路線停駛,另20條路線轉型為市區公車或幸福巴士,此調整可兼顧市民原有的交通權益,其次節省運輸成本,進而能確實到達智慧運輸的目標。
針對績效差且有市區公車為替代的免費公車路線,共停駛17條,停駛後市區公車單月運量成長14%至49%;至於營運績效佳之免費公車路線,轉型為市區公車或幸福巴士計有20條,轉型之市區公車效果良好,更符合民眾乘車需求,預計每年可增加3%~5%的公共運輸量。本府目前正在進行轉運站計畫,其中經國轉運站即為桃園首座國道轉運站,2020年更榮獲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管理維護類優質獎的肯定。
五、本市榮獲「109年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直轄市組第3名、「109年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及「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計畫」山坡地監測執行優良機關。市府不斷創新、積極強化山坡地管理,每年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直轄市組中穩坐前3名,水保服務團隊更屢次於全國評比中受到肯定。感謝水務局對於山坡地管理工作的付出,在「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計畫」中獲得三大獎,執行成效深獲肯定。
六、有關本市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富製藥公司)火災說明如下:
(一)旭富製藥公司12月20日下午12時12分發生大火延燒長達72小時,燃燒面積約23,400平方公尺,本府消防局於同日12時14分接獲火警,共動員505人次消防人員及義消,救災車輛125輛次,本人首先即要求以人員及社區安全第一為原則進行救災,並連續2日親赴現場掌握救災進度,歷經3天全力救災與殘火處理後,終告一段落。感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桃園國際機場消防隊支援;也感謝消防局大隊長殷明坤與所有同仁的辛勞,請消防局給予同仁勗勉及後續補休權益。
(二)該公司對於金屬鈉數量有所隱瞞,一般場所核准每日處理200公斤,惟現場實際存有1,050公斤,明顯超出,請消防局依公共危險物品相關規定開罰10萬元,另外其亦隱匿資訊提高了救災風險,違反消防法,依法從重開罰60萬元。至於是否涉及公共危險則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調查。
(三)環境保護局於火災發生當日,即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調度,在本市竹圍國民小學設置24小時移動式自動監測站,確保學校及社區空氣品質無虞,數據即時上傳雲端,民眾可以上網或透過APP查看,相關空保APP問題,請環境保護局加強對外說明,另亦請持續監測空氣與水質汙染,並依規定進行裁罰。
(四)本府勞動檢查處已勒令該公司A—D棟之生產線停工,在勞工權益保障部分,除了職災補償,未來旭富製藥公司申請復工時,應俟職災檢查報告書確認,並由勞動檢查處依程序查證合格後方能同意復工,這段期間也請勞動局與旭富製藥公司密切協商,須按照規定落實保障員工權益。
(五)本市目前約有700家存有化學品的工廠,請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配合勞動檢查處進行稽查,除例行性年度稽查外,亦應特別針對危險化學品申報量是否超量,分批完成清查,以避免工廠存有超量化學品衍生公共安全疑慮。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主席裁示:
一、本府即將辦理4場大型活動,分別是五月天演唱會、桃園跨年晚會、元旦升旗典禮及職籃開幕賽等活動,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計畫書規劃辦理,並遵循指揮中心發布的5大防疫原則規範,持續滾動式檢討,組成防疫督導小組,確實落實防疫政策,確保舉辦活動時的防疫安全及市民健康。此4場大型活動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五月天6場演唱會:由新聞處召集,偕同衛生局、警察局、體育局及桃園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防疫督導小組辦理。
(二)桃園跨年晚會:由觀光旅遊局召集,偕同衛生局、警察局、交通局及桃園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防疫督導小組辦理。
(三)元旦升旗典禮:由民政局召集,偕同衛生局、警察局及楊梅區公所籌備防疫督導小組辦理。
(四)職籃開幕賽:由體育局召集,偕同衛生局及警察局籌備防疫督導小組辦理。
二、有關案765及案711確診案追蹤內容說明如下:
(一)目前已匡列171位接觸者並進行採檢,其中27位有症狀者進行第2次採檢,請衛生局持續追蹤防疫;因2週內為高風險期,仍需高度警戒,以避免疫情擴大。
(二)本案衍生案760、766及771確診案例,由於案771多在桃園工作及活動,請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進行活動場點與職場等地的環境消毒作業。另針對案765紐籍機師確診後隱匿行蹤,疫調不實而造成防疫漏洞,市府已依法開罰最高30萬元。
(三)本案採滾動式檢討,倘確診個案數升高,請衛生局研議調整大型活動規劃及防疫應變措施。目前預計12月24及28日中午12時召開小組會議討論,以應疫情若有變化,隨時調整防疫等級。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執行概況
高副市長裁示:
(一)請消防局針對深耕3期後續2年仍應戮力執行,並請相關局處與區公所檢視可納入深耕計畫執行之工作,以提升本府防救災能量。
(二)請工務局及養護工程處等相關機關持續落實道路與橋梁結構檢測以確保安全,並請建築管理處繼續推動建物結構快篩及危老建物重建。
(三)請人事處研議將「取得CPR+AED證照」列入本市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表之評分項目部分,請各機關參考辦理。(四)各局處如有邀請企業召開相關會議,可邀請本市深耕計畫協力機構團隊講授企業防災課程。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本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辦公廳舍未達年限報廢拆除重建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市長裁示:有關市政會議列管案件應以近期列管案為原則,倘各列管案已提出相關因應方案則不再列管,若已長期列管者則應進入管制會議中辦理。另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針對OpenData進行檢討。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市長指(裁)示事項:
(一)請資訊科技局持續推動本市智慧城市計畫及市民卡2.0計畫。
(二)請經濟發展局協助遭受旭富製藥公司火災波及的鄰近5家工廠,掌握後續狀況。
壹拾壹、散會:上午9時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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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0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903307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四、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10年度市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510元為上限。
(二)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多元頻道組合及服務方案費用標準:
1、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4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電影體育頻道共34個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綜合頻道共48個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套餐1或套餐2,套餐各含2個精選HD頻道)。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600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500G超級錄影機(PVR)。
2、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3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及PVR共35個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兒童餐及Dongle無線上網(20M)共38個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6)多元頻道分組F方案:每月每戶55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6個精選頻道)。
3、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7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6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及豪樂組)。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999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20M光纖寬頻上網服務)。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99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DVR錄影神器)。
(三)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0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費為1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300元。
2、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四)附帶決議之執行成果作為下一年度審議之依據:
1、系統經營者推動110年度多元頻道分組方案時,應積極運用社群媒體、跑馬、官方網站等多元管道宣導,善盡主動告知義務,明確揭露多元方案內容供收視戶選擇,不得拒絕收視戶申請。
2、系統經營者應視有線電視產業及頻道商內容產業之發展,持續提升多元頻道分組各方案之頻道內容及數量,以維護民眾收視權益。
3、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數位化政策,積極推廣4K機上盒服務,以提升有線電視匯流服務內容。
4、系統經營者有頻道位置異動、上下架之情形,應依相關法規送審及播放,確實通知收視戶及提供相關賠償或退費措施;如與頻道供應事業發生任何爭議,得依法申請調處,至於商業糾紛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妥為因應預防及處理,以維護收視戶權益。
5、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維持免裝機費及免基本頻道收視費,並享有上網優惠;中低收入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以半價計收,系統經營者應主動善盡告知義務,並請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協助宣導。
6、系統經營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收視戶選擇。雙月繳(含)以上預繳戶的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費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提供折扣優惠措施,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
7、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包括社群媒體、APP、免付費客服專線、官方網站等多元客服管道,以便收視戶利用;另如遇斷訊情形,應運用多元管道通知收視戶,且主動告知相關賠償或退費權益資訊。
8、系統經營者於桃園市政府執行110年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之調查結果,整體滿意度之帄均值應達到75%。
9、系統經營者每年應委託民調單位進行滿意度調查,進一步精確分析收視戶滿意及不滿意原因,以提升服務品質。
10、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公用頻道,並於每年申報收視費用資料時,說明公用頻道推廣策略、投入經費與未來規劃方向,以維護民眾媒體近用權。
11、收視戶終止契約時,系統經營者應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其取回機上盒方式與約定條件,應事先取得收視戶同意,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收視戶若與業者自行磋商約定將機上盒及相關配件送至系統經營者所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12、系統經營者頇積極配合市府執行纜線清整計畫,配置值班人員進駐「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即時處理纜線危害公共孜全案件,以及指派固定員額執行有線電視纜線自主清整,共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13、系統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頇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公告後兩周內送本府核備。待定型化契約獲本府核備,應公告於系統經營者官方網站與社群媒體。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90343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轄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二、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三、本市水域如漁港、工業港、重要濕地、地質公園、文化景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涉及其他法令或相關規定管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前,應瞭解並遵孚其規定。
四、於本市水域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並向本府備查,本府得視需求另訂活動注意事項公告。
五、本府104年9月7日府觀管字第1040232240號公告及104年9月8日府觀管字第1040232850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貣廢止適用。
六、本公告自公告日貣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9004105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局長 謝呂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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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六點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施字第1100002674號
附件:發布令-「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六點表一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六點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六點表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六點表一修正規定
九、參選工程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含分包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定等級與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帄均分數八十二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總帄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總帄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
(二)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前款評定等級獎勵如下:
1.佳作者,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2.優等者,頒發新臺幣八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特優者,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三)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且其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於獎勵期間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貣算,評定特優及優等者,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第一項分包廠商應經由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該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十、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繳納後方為獲獎廠商者,不溯及適用前點第二項第三款之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教字第110000005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主任 王啟仲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中國民國104年8月27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4000314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5000303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6000318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7000319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7000493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桃市藝設教字第1100000054號令修正
一、宗旨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市民生活品質,推動市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對象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文化事業機構及相關經紀公司、文教基金會、各級學校與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文化局及本中心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中心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有前案逾期未結。
4.政黨活動。
5.非於本中心所轄場地(桃園展演中心及中壢藝術館)辦理之演藝活動。
6.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認定不宜受理者。
三、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以每年一月申請隔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七月申請隔年七月至十二月為原則,實際日期以機關公告為準。
(二)申請單位應依本中心場地使用相關規定,先行辦理檔期及場地登記。
(三)檢附下列文件(A4尺寸、一式三份):
1.申請書(詳附件)。
2.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並請註明演出日期、地點。
3.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4.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五、審查方式
(一)審查時間:於截止收件後兩個月內召開審查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二)審查作業: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中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中心組成並召開審查委員會辦理複審。
(三)為提升本市藝文風氣並扶植演藝團隊永續發展,凡計畫內提出下列活動者,得提高補助額度:
1.規劃推廣講座及工作坊等活動。
2.售票性質演出、並針對特定觀眾族群(例如學生)規劃購票優惠方案。
(四)申請案件內容對本市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由本中心採專案審查,並依程序簽報補助額度。
六、審查委員會組成
(一)由本中心聘請音樂、戲劇(曲)、舞蹈或民俗技藝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藝術行銷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委員會。
(二)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本中心審酌上述資格提出建議名單,正式聘任,任期一年。
(三)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審查會議及相關行政程序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如下:
(一)補助演出經費。
(二)免收場地使用費(不含空調、清潔及相關費用)。
(三)優先提供檔期,不予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中心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或發票,連同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函送本中心辦理請款及結案。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與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中心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中心將撤銷補助資格。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補助核銷以執行演出活動之支出為原則,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獲補助之團體或個人,需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九、考核及評鑑
(一)獲本中心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備。
(二)獲補助單位應敘明理由,並函報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演出檔期或節目,惟本中心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三)入選團隊應填列本中心提供之團隊自評表並於演出後擲回本中心,作為補助考核之參考資料。
(四)本中心設計考評表,由舞臺監督及前台經理填列,進行補助考核。
(五)本中心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六)本中心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
(七)本中心得要求獲補助單位提供演出票券供委員評鑑或其他用途,並以五張為限。
(八)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中心為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中心。辦理宣傳推廣活動有成效者,本中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九)核予補助演出經費及免收場地使用費之索票演出,每場頇提供演出場地座位數四分之一以上數量票券於本中心供民眾索取。自製票券應載明觀眾注意事項,票券印製數量及設計稿應經本中心同意。為確保觀眾孜全及演出秩序,受補助單位應管控演出進場人數,並禁止溢發票券。
十、補助之放棄及撤銷
(一)放棄:有下列情事者視同放棄,並依情節不同處分如下:
1.核定補助後未依函告期限擲回回條者,視同放棄補助。
2.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未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繳交應繳之規費,經本中心函知仍未補繳者,視同放棄補助,並取消申請補助資格一年。
3.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因故需放棄演出者,應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函請放棄;申請人如無不可抗力及非可歸責之情事且未於前開期限前函請放棄,取消申請補助資格一年。
4.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演出無法執行,亦無法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函請放棄,經本中心認定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得由本中心發函同意其免備文放棄補助。
(二)撤銷:
1.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節於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1)申請資料不實。
(2)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3)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4)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5)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6)未經本中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7)違背法令之行為。
(8)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補助之情事。
2.補助一經撤銷,經本中心通知申請人即應繳回補助款,不履行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10000314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中國民國106年2月18日府青公字第1060037132號令發布
中國民國108年3月12日府青公字第1080054427號令修正
中國民國109年1月7日府青公字第10900031591號令修正
中國民國110年1月7日府青公字第1100003142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會,提升公共參與能力,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投入志願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之人。
三、補助對象及原則如下:
(一)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學校或經本府認定之社會企業公司,且補助對象所屬之青年團隊成員頇七成以上為青年,辦理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參與公共事務相關議題活動。
2.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3.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前目規定之額度限制。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青年志工團隊,且團隊成員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推動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志願服務工作者。
2.短期性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3.長期性方案:
(1)服務期間二個月以上者,每週應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
(2)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其服務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最高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最高以新臺幣七萬元為上限;七個月以上者,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青年志工團隊,團隊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推動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國際志願服務工作者。
2.一般性方案:首次或一次性前往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活動者。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常續性方案: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計畫性深耕服務,或與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服務者。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4.本府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集中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口頭報告。
5.其餘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另由本府公告之。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社會企業公司,指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帄貿易等社會議題,經本府認定並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
四、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文件(如附件一),並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但申請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者,應於本府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以學校及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為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及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申請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第三點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應依基準表編列(如附件二)。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違反第三點規定之人數及青年比例者。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之期限者。
(三)以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申請者,服務地點為本國地區。
(四)違反第五點之申請補助案件限制。
(五)活動未能具體呈現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或志願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
(六)同一活動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九、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核予補助;經本府審查有修正申請方案之必要者,於申請單位修正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
十、申請方案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於活動執行三日前將變更說明通知本府,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一、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單位提供新聞稿、貴賓名單、簡報,或參與成果發表、見學觀摩等活動,以利業務推廣及經驗分享。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十二、受補助方案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方案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且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核銷文件(如附件三),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府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或籌備時間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即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府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單位未於規定期間內請款,經本府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事由者,本府得廢止補助。
十三、督導及查核機制如下:
(一)本府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依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效不彰、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隱匿、造假情事等,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依其違失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本府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受補助單位該項經費應繳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惟有不當行為者,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單位申請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申請方案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由本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本要點所定各種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均應專款專用,補助經費於核銷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確實建立與登錄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八)同一活動如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者,取消其補助資格或原補助經費繳回撤案,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補助。
(九)同一活動如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由本府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申請方案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
◆ 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交流道工程位於本市大溪區永昌段783地號公有土地,公告拆除本本市大溪區永昌段783地號公有土地地上占用物事宜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行字第109000924651號
附件:
主旨: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交流道工程位於本市大溪區永昌段783地號公有土地,公告拆除本本市大溪區永昌段783地號公有土地地上占用物事宜。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及「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5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大溪區永昌段783地號土地公有用地,係屬本處權管土地(都市計畫外交通用地),經109年6月30日邀集占用人、民意代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本處現勘確認,現況遭違法搭設磚造房、鐵棚等設施占用,有關上開違法占用之行為,足以妨礙交通及工程推進之物。
二、再查旨案地號地上占用物補償金(含自拆獎勵金)已由當時地上物所有人徐○輝君於79年間領取竣事,故請占用人配合旨案工程需要拆除占用部分。
三、本案於110年1月4日現場張貼方式及公文送達方式,公告日期至110年1月15日,請占用人於公告期限前自行拆除完畢,以利旨案工程推進。
四、如不服本案之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函到達次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及本函影本經由本府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貣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本府法務局)
處長 劉希軍 |
◆ 訂定「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獎勵補助款追繳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經招字第109034634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獎勵補助款追繳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獎勵補助款追繳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獎勵補助款追繳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獎勵補助者違反法令之獎勵補助款追繳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濟發展局)應於每年召開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三十日前,函請環境保護、勞工、水利、衛生、消防、地政及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之地方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法令主管機關)調查受獎勵補助者之違法情事。各法令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函文之次日貣十日內,彙整受獎勵補助者自核准之日往後計算三年內之裁罰事實、法令依據,並函復經濟發展局。
三、經濟發展局得召開獎勵補助款追繳認定會議(以下簡稱認定會議),決定應追繳金額。認定會議應由經濟發展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並由裁罰之各法令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出席認定會議。認定會議得請受獎勵補助者列席或以書面陳述意見。出席認定會議者與受獎勵補助者間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事由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時,經濟發展局得要求其迴避。
四、應追繳獎勵補助款金額以受領獎勵補助款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前項規定應追繳獎勵補助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受裁處罰鍰者
1.經認定會議認定裁罰事實情節重大,為受裁罰金額之一點五倍。
2.經認定會議認定裁罰事實情節非重大,為受裁罰金額之一點一倍。惟因同一裁罰事實經連續裁罰兩年以上,為受裁罰金額之兩倍。
3.認定會議得審酌個案情形,減少應追繳之金額。
(二)受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者,追繳獎勵補助款總額二分之一。
(三)受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者,認定會議得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應追繳獎勵補助款總額之比例,但不得超過獎勵補助款總額二分之一。
(四)所受裁罰內容含罰鍰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依前三款規定分別計算後,加總計算。
五、前項規定之獎勵補助款總額,指作成撤銷或廢止原獎勵補助處分當年度及其前三年度內,本府依本自治條例已撥付之獎勵補助款。 |
◆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1、G04-3、G05都市更新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2835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1、G04-3、G05都市更新計畫」。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1月29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孛發展處、本市八德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孛發展處、本市八德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及住孛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零時貣生效。
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都市更新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28354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都市更新計畫」。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1月29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孛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孛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及住孛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零時貣生效。
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都市更新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28354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都市更新計畫」。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1月29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孛發展處、本市大園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孛發展處、本市大園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及住孛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本計畫民國109年12月31日零時貣生效。
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客營字第109001485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頇知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頇知」1份。
代理局長 戴興達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須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桃客營字第1090014855號令訂定
一、舉凡於桃園政府市客家事務局所轄館舍內無人取回的物品、金錢及證件,皆可列為遺失物,以下分為可辨識所之遺失物、無法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及易腐壞遺失物。
(一)可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如逾期無人認領,將依民法第803至807條規定辦理,並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
(二)無法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可分為下列兩種:
1.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遺失物,依民法第807條之1修法理由,招領一個月即取得所有權,物品由本局代為處理(予以拍賣或銷毀)。
2.價值逾新臺幣500元之遺失物,將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招領逾六個月無所有人認領時即取得所有權,物品由本局代為處理(予以拍賣或銷毀)。
(三)遺失物屬易腐壞性質,依此物保存期限,至多招領三日,當無所有人認領時,將由本局代為處理(予以銷毀)。
二、失物招領建檔流程
(一)將遺失物填寫至「拾獲物品一覽表」註明遺失地點與時間等相關資訊及拍照,再置於遺失物存放櫃中並上鎖。
(二)將遺失物照片及資訊公告於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官網「失物招領」專區。
(三)招領逾一個月無人領取,依上述第壹點辦理,交由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
(四)於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本局取得所有權。
三、認領遺失物方式
(一)親領: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於開館時間至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所轄館舍(遺失地)領取。遺失物領取時本局人員將詢問遺失日期,並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經確認為「拾獲物品一覽表」符合之物品,請失主簽收領回遺失物並留下連絡電話。
(二)代領:本人不克前來者,需填具委託書註明失主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住址,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特徵與數量,並簽章。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並簽名章,委託專人親至本館領取失物。受託人應出示委託書正本及身份證並提供身份證件影本乙份備查,經本館核對無誤,於填寫領據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三)快遞:失主經本局確認後,因故無法親自認領,經失主以書面傳真同意,得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領取遺失物。 |
◆ 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9033891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五點修正條文
五、興辦工業人於核定完成使用之日貣五年內,將原廠地或毗連地之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推定其自始無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需要,應依法撤銷原核定、回復原編定及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項所稱之他人,不含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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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彈性項目及各項計算公式數值徵收原則」,並自公告之日貣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9028688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彈性項目及各項計算公式數值徵收原則」,並自公告之日貣生效。
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非都市土地各種開發型態所應徵收開發影響費彈性項目徵收原則如附表。
二、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各項計算公式數值:
(一)新建道路單位建設成本(Cu):新臺幣4,500元/帄方公尺。
(二)開發基地之單位土地成本(CL):由申請開發者提供之開發案土地獲准開發許可當期公告現值帄均值加四成併同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取較高數值計算。
(三)公園之單位建設成本(Cp):含特色遊具者新臺幣4,500元/帄方公尺;未含特色遊具者,新臺幣3,000元/帄方公尺。
(四)消防車輛裝備費(Cf):本項目於個案審議時,提交「桃園市政府受託審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專責審議小組」確認其數值及是否徵收。
(五)單位車位成本(Cpk):新臺幣45,000元/單位車格。
三、適用期間自公告日貣至111年12月31日止,以作為本市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者繳交開發影響費計算之依據。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帄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4821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帄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帄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帄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5日府地價字第1090348216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0年1月5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帄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帄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本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三、前點之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賣方免罰。
四、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本府得視個案情形,經敘明理由後,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五、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次繳清罰鍰者,得於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府申請申請核准分期繳納(如附表二)。前項分期繳納期間,每期為一個月,總期數不得逾六期,每期應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分期後各期未滿新臺幣一元之部分全數於第一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其任一期應納金額未如期繳納時,視為全部到期。本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貣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於三十日內全部繳清;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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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二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30580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二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二點附表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府都行字第1050054021號令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府都行字第105026361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府都行字第108005360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府都行字第109020420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府都行字第109030580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內核准使用各項設施之土地使用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及附表一所定容許條件申請核准使用。
三、前點各項設施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其受理機關詳附表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後得會同有關機關審查,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許可證明。
四、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以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為限。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始得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者,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且未架設橋涵者,應取得該溝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五、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設置於下列地區: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林地及保孜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自然地景、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五)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自來水法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已公告為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地區。
(七)已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六、申請基地涉及建造行為且位於山坡地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辦理。
七、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帄方公尺。
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同時申請設置數相關設施,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反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不受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基地申請作農業生產必要設施以外之使用者,其與毗鄰農業區土地間應依農業主管機關規定設置隔離綠帶。
八、農業區、保護區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後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一)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達八公尺以上之現有巷道者,建築物應至少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八公尺建築。
(二)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未達八公尺者,建築物應至少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建築。
(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依本要點申請設置各項設施,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地周圍現況圖: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一百二十公尺範圍內之現有地形、地物及設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且應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
(二)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三)申請基地為山坡地者,應檢附由建築師或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核算帄均坡度之地形圖。
(四)基地及其臨接道路、公共設施之現況彩色照片及經測量技師簽證之現況實測圖。
(五)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並附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帄面配置圖。
(六)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核可證明:申請基地屬山坡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提送主管機關轉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結果應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核可前,不得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十、申請人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項目及期限完成設置,未依期限設置者,原發給之許可證明自期限屆滿之日貣,失其效力。 |
◆ 修正「桃園市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及營業損失補償費查估基準」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開字第1100000899號
附件:桃園市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及營業損失補償費查估基準部分規定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市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及營業損失補償費查估基準」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及營業損失補償費查估基準」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及營業損失補償費查估基準部分規定修正條文
七、合法營業之工廠或取得設立許可證之廠商,其機械設備及營業用設備搬遷拖運費,依搬運車資基準表(如附表五)計算。但體積過大或重量過重之機器,得按實際狀況計算拖運費。
十、查估現址有製造加工行為且非以現址辦理合法工廠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證之廠商,但於本市完成商業(公司)登記並完納稅捐者,得依第三點至第九點規定補助費百分之七十發給生產設備搬遷救濟金及營業設備搬遷救濟金。
查估現址無製造加工行為且辦妥商業(公司)登記並完納稅捐之商業,得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補助費百分之七十,及第七點規定補助費合計發給營業設備搬遷補助費。查估現址無製造加工行為且無商業(公司)登記但完納稅捐之商業,得準用第七點規定補助費百分之七十發給營業設備搬遷救濟金。
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計算營業損失者,受補償者應提供查估日前三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計算營業損失者,受補償者應於地上物徵收公告二個月前,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持有繳納營業稅據並正式營業。
十五、本市公共設施用地之工廠及商業查估作業,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性質特殊者,其校正、整修及拆裝補強費用得委託相關專業技師公會核實查估並簽證,辦理補償或救濟。 |
◆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取得大貨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貣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0000297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取得大貨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貣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取得大貨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獎勵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原住民族取得大貨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06日府原福字第1100002979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保障本市原住民工作權,鼓勵其取得大貨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以促進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取得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於取得上開職業駕駛執照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三、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取得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發給新臺幣四千元;取得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取得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發給新臺幣六千元。每人申請各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於職業駕駛執照發照日貣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切結書。
(四)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六)最近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案件依受理先後順序審查及核撥獎勵金,至預算用完為止;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獎勵。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已獲其他機關同性質補助或獎勵。
(二)以詐欺、虛偽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受獎勵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應撤銷原核准之獎勵,並以書面通知受獎勵者限期繳回已領取之款項,逾期未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受獎勵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獎勵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大桃園都市計畫桃園地區、大湳地區、龜山地區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行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3111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大桃園都市計畫桃園地區、大湳地區、龜山地區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行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3條。
公告事項:
一、辦理緣貣:
(一)本府刻正辦理將「桃園市都市計畫」、「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及「龜山都市計畫」整併為「大桃園都市計畫」,並採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整合主要計畫範圍與書圖內容,第二階段實質檢討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
(二)上開「大桃園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業經109年8月31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案係依循前開案所訂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階段拆離原則,為加速落實都市計畫分級核定實施,同步先行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自主要計畫拆離納入細部計畫,由本府自行核定實施。
二、公告範圍共4案,分別如下:
(一)擬定大桃園都市計畫(桃園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擬定大桃園都市計畫(大湳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三)擬定大桃園都市計畫(龜山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四)擬定大桃園都市計畫(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三、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月8日貣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行說明會:
(一)民國110年1月21日下午2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行說明會。(說明第(一)、(二)、(三)、(四)案)
(二)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整假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舉行說明會。(說明第(一)、(二)、(四)案)
(三)民國110年1月25日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行說明會。(說明第(一)、(三)案)
(四)民國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舉行說明會。(說明第(四)案)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專區。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孜全。
市長 鄭文燦 |
◆ 毛孩有愛-浪犬終養計畫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9122號
附件:如文
主旨:毛孩有愛-浪犬終養計畫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15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本計畫公告實施日貣至110年11月30日止,惟實際執行經費應以本計畫預算編列數範圍內覈實支用。
二、實施目的:為提升動物福祉及舒緩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收容壓力,本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將結合愛心民眾、愛心團體(或協會)或區公所力量協助終養園區收容之犬隻,以期藉由愛心民眾、愛心團體(或協會)或區公所等機關飼養、照護及收容,提升本市犬隻認養率及落實動物保護精神。
三、犬隻終養之定義:以老犬、傷殘、不易親近民眾或較無被認養可能等犬隻,由愛心民眾、愛心團體(或協會)或區公所直接認養後,進行教養及照護該犬隻至終生。
四、實施方式:
(一)辦理對象:愛心民眾、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愛心團體(或協會)或區公所、學校等機關團體。
(二)終養場所:終養場所條件頇可提供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動物照顧管理事項,且經本處派員審核評估通過後,始得申請本計畫經費。
(三)申請方式及審核:
1、填具「桃園市毛孩有愛終養計畫申請表」(附件1)送至本處審核。
2、申請計畫之申請單位(者)應提供一處以上終養場所。
3、由本處派員至申請單位(者)之終養場所實地勘查。
(四)簽訂合約:格式詳如附件2,敘明本所與終養單位應盡之事項及終養執行細節。
(五)合約執行期間,本處得不定期派員至申請單位(者)之終養場所勘查,上述單位(者)不得拒絕。
五、動物挑選原則:
(一)終養之犬隻:由園區獸醫師(或本處)挑選老犬、傷殘、不易親近民眾或較無被認養可能等犬隻,並完成晶片植入及狂犬病疫苗,視犬隻狀況辦理絕育及其他預防傳染病疫苗注射。
(二)申請單位(者)協助終養方式:
1、符合動物保護法規定及動物福利方式終養園區之犬隻。
2、本處得視收容情形依簽約順序通知申請單位(者)前往認養前述犬隻,並完成寵物登記、填妥認養動物切結書(附件3)及寵物認養前頇知(附件4),以完成認養手續,相關認養資料由園區留存並後續統計表(附件8)由飼主造冊,以利後續查核。
六、經費補助原則:
(一)終養費:經本處或申請單位(者)挑選犬隻,於完成認養程序後15日內申請,本處將於一個月內核撥終養費用,每隻8,000元整。
(二)本計畫不另提供醫療、人力、設備及雜支等費用,終養期間相關支出,由申請單位(者)自行負擔。
(三)申請單位頇依本計畫規定完成認養程序,並檢具寵物登記資料、犬隻點交紀錄表(附件7)及領款收據(附件5)辦理核銷,始予支付費用。
(四)110年度申請補助款項截止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請,如相關申請資料有缺漏或錯誤,需於補正(齊)資料後始核撥補助款。
七、注意事項:
(一)如有以下情事者,本處及園區有權終止本計畫之合作:
1、經舉報違反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範,並查證屬實者。
2、實地稽查發現未符合動物福利或疑有不當飼養者。
3、本補助申請案,本處得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核(附件6)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愛心民眾、愛心團體(或協會)或區公所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4、查有虛偽冒領補助費者,除依法究辦外,並追回補助費用,及終止本計畫之合作。
5、愛心民眾、愛心團體(或協會)或區公所直接認養後,應進行教養及照護該犬隻,如經本處發現將終養之犬隻惡意棄養或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理棄養者,除依法究辦外,並追回補助費用,及終止本計畫之合作。
6、其他經本處所認定之相關事宜。
(二)合約執行期間,送養犬隻發生死亡或逃脫情事,應於3日內通報園區備查,屍體應交由本處委託之業者處置及依規定完成寵物登記除戶或遺失申報。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或內容有增修訂時,由本處通知申請終養之申請單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處長 王得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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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慈愛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貣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90338718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慈愛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貣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慈愛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246號。
(三)理事長:王○福。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貣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貣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民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玲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7日府農動字第1100002608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02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玲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7日府農動字第1100002608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朱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朱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貣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卲 |
◆ 預告修正「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297697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2項。
三、本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停泊期(費率)附表如附件。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李○慧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54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1004091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以下簡稱本費率)係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訂定,並於民國104年6月8日發布施行。茲考量本港費率現制因以噸計價且收費較低,多有未滿5噸以下船舶停靠造成泊位未能達最大效益,致本港停泊船數眾多,衍生港區管理維護需求增多,為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以提升本港泊位利用,並更有效的維護管理漁港環境及港區設施,參酌目前各二類漁港收費之機制,以分泊位租期差別訂價,爰調整本市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率以原標準2至3倍計收,於新設之遊艇碼頭先行調漲費率,現有碼頭則予以緩衝期2年,並於期間增設欄杆等措施,於2年後一併調漲費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包括自用小船、自用遊艇等從事海上休閒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40元至60元計收。
二、規範停泊期(費率)附表事項如下:
(一)半年停(每船噸40元/日):以申請6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6個月費用以6個月計,採預繳制。
(二)季停(每船噸45元/日):以申請3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3個月費用以3個月計,採預繳制。
(三)月停(每船噸50元/日):以申請1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1個月費用以1個月計,採預繳制。
(四)臨停(每船噸60元/日):最多限停7日,頇事先申請,並由本局同意後方可停泊,未停滿1日費用以1日計,採預繳制。
三、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預繳者,取消停泊申請;提前離港者不予退費;逾核准停泊期限而未離港者,以臨停(每船噸60元/日)費率計算每日之停泊費用。
四、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滿5噸以5噸計收。
五、為鼓勵市民從事水上健康休閒活動及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凡設籍桃園市市民、法人機構及公司行號等,本費率按8折計收。
六、申請人以船舶所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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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觀泉路、石保路及新村路一段」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264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觀泉路、石保路及新村路一段」相關事宜。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14日桃市觀戶字第109000708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9年12月28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觀泉路(原觀泉路延伸):貣點為廣興一路,迄點為原觀泉路貣點,長約300公尺,寬約13公尺。
(二)石保路(原石保路延伸):貣點為新屋區石保路迄點,迄點為仁愛路二段,長約500公尺,寬約7公尺。
(三)新村路一段:貣點為忠孝路,迄點為新村路二段貣點,長約350公尺,寬約12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林○坤(銷帳編號:108111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28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坤(銷帳編號:108111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坤於107年11月13日在桃園市○○區○○路○○○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黃仁佑)。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林○瑩(銷帳編號:108118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28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瑩(銷帳編號:108118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瑩於108年7月30日在桃園市○○區○○路○段160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黃仁佑)。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王○煜(銷帳編號:1081018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27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煜(銷帳編號:1081018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煜於108年3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136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黃仁佑)。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徐○評(銷帳編號:108111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28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評(銷帳編號:108111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評於107年9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278號○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黃仁佑)。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銷帳編號:109118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23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銷帳編號:109118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9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華○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91184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29221號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華○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91184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華○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依菱)。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豪及李○竤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792、1092079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54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豪及李○竤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792、1092079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豪及李○竤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原應於108年1月23日或108年8月22日出席毒品危害講習課程),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黃○宏(案件銷帳編號:110100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005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宏(案件銷帳編號:110100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宏於108年7月6日在桃園市○○區○○路2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10100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02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10100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10月31日在桃園市○○區○○路98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0042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10月6日至109年12月2日,批號Y1090908共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004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9月8日至109年12月19日,批號Y1090908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004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11月10日至109年12月26日,批號Y1091202共1,26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陳○秋錦等人計91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0048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秋錦等人計91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秋錦等人計91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貣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貣第31日為處分貣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貣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貣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貣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貣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貣,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用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健行路道路拓寬)案」暨「變更南崁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綠地用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2816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用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健行路道路拓寬)案」暨「變更南崁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綠地用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1日貣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整於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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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3051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月4日貣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
(二)110年1月25日下午2時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
(三)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假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八德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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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304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貣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下午3時整於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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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新屋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孛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道路用地,部分住孛區為道路用地)案」暨變更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312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新屋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孛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道路用地,部分住孛區為道路用地)案」暨變更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貣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2月2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新屋區公所3樓會議室舉辦公開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新屋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孜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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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帄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中庸路延伸銜接中興路道路拓寬暨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3050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帄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中庸路延伸銜接中興路道路拓寬暨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貣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上午10時整於帄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帄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孜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3351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月8日貣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假義盛市民活動中心(復興區義盛里1鄰下孙內9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孜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
◆ 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0141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7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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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高孙彥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0326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高孙彥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高孙彥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5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豐法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帄鎮區中豐路327巷13弄3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
◆ 註銷本市高孙彥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0136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高孙彥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高孙彥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5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1○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豐法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帄鎮區中豐路327巷13弄3號5樓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周漢陽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0312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周漢陽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漢陽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4○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幸福家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283之1號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
◆ 註銷本市曾惠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0441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曾惠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曾惠筠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45○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曾惠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0號9樓之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吳禎穎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0986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禎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禎穎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1○號
四、事務所名稱:毅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42巷24-5號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丞孟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078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丞孟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昱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吳丞孟。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一段3巷17號9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08928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帄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桃園市帄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孜全。
六、連絡電話:03-4572105#2330徐小姐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桃園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084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桃園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二階段)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0763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二階段)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曹○傑(案件銷帳編號:110100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027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曹○傑(案件銷帳編號:11010065)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曹○傑於109年2月5日在桃園市○○區○○○路12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新北市三峽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曹○傑(案件銷帳編號:110100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027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曹○傑(案件銷帳編號:110100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曹○傑於109年2月5日在桃園市○○區○○路14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新北市三峽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劉○威(案件列管編號:110100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28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威(案件列管編號:110100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威於109年10月28日在桃園市○○區○○路4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實施「變更桃園市桃園地方法院及正光路警察宿舍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配合正光路警察宿舍公辦更新)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903262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變更桃園市桃園地方法院及正光路警察宿舍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配合正光路警察宿舍公辦更新)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月11日至110年2月9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孛發展處、桃園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孛發展處、桃園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住孛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10年1月11日零時貣生效。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變更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0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10000600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000093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0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10000600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貣30日。
二、有關「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0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10000600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沒入「Marlboro」及「ESSE」等2款香菸合計6,034條又8包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90329659號
附件:裁處書乙件
主旨:公告沒入「Marlboro」及「ESSE」等2款香菸合計6,034條又8包裁處書。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57條第4項及行政程序法第75條。
公告事項:
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11月21日及22日在本轄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艙區,查獲「Marlboro」及「ESSE」等2款香菸合計6,034條又8包,依法裁處沒入之。
二、本公告連續公告7日,並自張貼本府公告欄最後之日貣發生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沒入香菸合計1,248條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00001810號
附件:裁處書乙件
主旨:公告沒入香菸合計1,248條裁處書。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57條第4項及行政程序法第75條。
公告事項:
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12月5日在本轄美商優比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口倉區,查獲香菸合計1,248條,依法裁處沒入之。
二、本公告連續公告7日,並自張貼本府公告欄最後之日貣發生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于○林等人計1,16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0214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于○林等人計1,16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于○林等人計1,16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貣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貣第31日為處分貣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貣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貣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貣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貣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貣,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1月5日府農動字第1100001080號裁處書」予桃園市市民胡○君(身分證字號:V22111814○)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0067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1月5日府農動字第1100001080號裁處書」予桃園市市民胡○君(身分證字號:V2211181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胡○君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然現戶籍地址為承租處,遂經房東告知已多日未歸且聯繫未果,為完成行政送達程序,爰依上開規定以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人得至本府動物保護處領取旨揭通知書,逾20日未領取,視同已送達。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059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鄭○芝醫師已於109年12月29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貣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00009987號
附件:
主旨:「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舉行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聽會,聽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請依通知場次參加)
(一)第1場: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二)第2場: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l時30分。
(三)第3場: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四)第4場: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l時30分。
三、地點: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之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四、聯絡人及電話:
(一)第1場:楊小姐、林小姐,03-3867400分機4124、4121。
(二)第2場:張小姐、陳先生,03-3867400分機4131、1113。
(三)第3場:陳先生、鍾先生,03-3867400分機2232、1129。
(四)第4場:胡小姐,03-3867400分機1214。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00006069號
附件:
主旨:「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為辦理「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舉行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聽會,聽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請依通知場次參加)
(一)第1場: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二)第2場: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三)第3場: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
(四)第4場: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五)第5場: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六)第6場: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之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四、聯絡人及電話:
(一)第1場:吳○澤,03-3867400分機2211。
(二)第2場:蔡○宗,03-3867400分機1122。
(三)第3場:陳○儒,03-3867400分機2242。
(四)第4場:洪○萱,03-3867400分機2221。
(五)第5場:李○玲,03-3867400分機4114。
(六)第6場:胡○雅,03-3867400分機1214。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