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0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0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月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會前活動:2021(辛丑年)新春春聯發表會
-主辦機關:秘書處
壹、頒獻獎:無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2021辛丑牛年春聯-「春回大地」邀請知名書法家於同生題字,祈願闔家平安;紙雕藝術家成若涵創作「心願滿地犇向2021」,象徵桃園的多元族群及豐富人文風情。
於同生老師是國內書法界大師,曾獲中山藝術獎及全國美術展金牌獎等多項肯定,「春回大地」源自宋朝詩人周紫芝「樹頭雪過梅猶在,地上春回柳未知」,代表春天又回到大地,溫暖生機回到人間,祈願新的一年疫情退散,家家戶戶充滿幸福。成若涵老師擅長以紙雕藝術呈現臺灣風土人情,並於龜山監獄教導受刑人紙雕課程,「心願滿地犇向2021」春聯以21隻牛8大主題進行紙雕創作,象徵生機盎然犇向牛年。
本市今年春聯提供書法及紙雕2種版本,祈望為民眾帶來喜氣、平安及祈福,請秘書處會同民政系統開始發送春聯,並感謝農業局製作精美水果月曆,廣受好評。各局處可構思明(111)年月曆發想,如桃園捷運公司及文化局等機關,可結合桃園景象製作,提供民眾使用。
二、秋冬防疫標準提高,本市跨年晚會改為線上直播且不開放觀眾入場;元旦升旗改由本人率領市府主管及區長等人參與,取消民眾進場及健行活動。本府尾牙活動原訂本週舉辦者仍可維持辦理,自下週起暫緩實施,俟疫情有所改變後,再由秘書處提案討論。
三、因應美豬開放進口議題,請衛生局、農業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及法務局聯合落實國產化食材標示及食材平臺推廣等政策,本人去年已巡視肉品市場、家樂福、傳統市場、夜市、學校及各式各樣加工廠等地區,感謝衛生局完成銷售點講習及食材平臺上線(可追溯食材來源);請教育局配合中央「學校午餐優先採用國產3章1Q食材平臺(CAS、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TAP及QRCode可追溯系統的農產品)」政策,並請安排本人至學校視察。
四、桃園自升格6年以來,人口成長21萬人,為全臺灣最多之城市,出生率也是六都第1,累計迎接約13萬8,000名新生兒,平均1年約有2萬2,000名嬰兒,本市於昨(5)日發表健康幸福家庭計畫,內容包含中醫助孕養胎、試管嬰兒、不孕症及唐氏症篩檢等費用補助,請衛生局宣傳各機關周知。
針對少子化挑戰本市積極推動多項政策,如社會局每名嬰兒3萬元生育補助及育兒津貼、勞動局推出首度就業津貼及學分證照補助、教育局提升公共化比率等,請各機關自行檢討各項政策實施6年來之成果。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主席裁示:
(一)自今(110)年1月15日防檢疫措施再加嚴,居家檢疫須1人1戶,造成本市防疫旅館需求大增,因桃園位於機場所在地,民眾多選擇桃園入住防疫旅館,離島地區亦由桃園協助,預計自1月20日起將湧現春節返鄉人潮,以目前20家防疫旅館2,000多間房明顯不夠,請觀光旅遊局持續協商旅館加入防疫行列。
(二)公司型宿舍居家檢疫亦應嚴守1人1戶之原則,不得使用通舖,避免交叉感染。
(三)振興專案部分,請各機關依據報告確實執行。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報告
市長裁示:
(一)110年1期作停灌,請農業局瞭解代耕業者及育苗業者相關補償措施。
(二)有關航空城區段徵收範圍,請農業局與地政局共同研議請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地區農民於地籍資料登記完成前是否可申報請領110年1期作休耕補償,以維護其權益。
(三)針對第3灌區採部分停灌及部分持續供灌措施,請農業局協助區公所及農會充分瞭解休耕範圍,並加強後續協調。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104-109年度本府電纜地下化執行成果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市自104至109年編列5億2,500萬元,與臺電各分擔50%經費配合執行電纜地下化專案工程,優先針對沿海防災區域、重劃區、拓寬道路、重大建設周邊道路、公園開闢及影響民眾生活機能安全等地區辦理電桿下地工程,截至109年12月31日止,地下化比率從原本41%提升至49%,加上目前施工路段505公里,預計今年可達50%,請給予相關局處同仁辦理敘獎。
(二)111年電纜地下化比率以達到51%為目標。
(三)平鎮特高壓電塔桿移除工程,預計於110年1月中旬完工,請安排本人前往視察。環中東路專案請協調臺電配合體育園區開發時程完成。
三、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棕線綜合規劃成果報告
主席裁示:
(一)打造北北桃1小時軌道生活圈包含機場線、三鶯線延伸八德及捷運棕線,其中棕線因與臺一線共構,是主要幹道,龜山到桃園市區地下化勢在必行,新方案將增加179億,中央補助款增加61億,將報請交通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請捷運工程局與各機關積極爭取中央同意。
(二)原車站規劃設在桃園火車站,惟恐將形成單獨一條線無法延伸,爰規劃於復興路設置復興站,未來可將路線延伸至桃園市政府、國際路、文中路及內壢等地,預留發展空間。
(三)下週請報告捷運綠線延伸中壢及捷運綠線延伸大溪案。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雨污水下水道人孔設施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3條案。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玖、臨時動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地方創生業務,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2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00454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體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體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體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第三條 體育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因業務特性,以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於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第四條 體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由專任或兼任會計人員辦理。
第五條 體育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第六條 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體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第七條 體育法人之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體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 體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帄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體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前項體育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九條 會計事項指體育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動之事項。
第十條 體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體育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
第十二條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十三條 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體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體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體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第十四條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體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第十五條 體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體育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十六條 記帳憑證應依照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會計帳簿分類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十八條 分類帳簿分類如下: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第十九 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體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辦案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 條體育法人應視業務特性及實務運作情形,參酌體育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表(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於會計制度中訂定會計項目。
第二十二 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第二十三條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體育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編製,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體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四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體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本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金額(以下簡稱一定金額),應主動揭露前項各款事項;其餘體育法人,得視需要揭露之。
第二十五 條體育法人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本府捐助之體育法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頇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次一年度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府,俾核轉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體育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達一定金額者,應依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規定之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用之。
(三)本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基金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體育法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機構學校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頇送桃園市議會之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最近三年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報送本府,俾核轉市議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體育法人年度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本府捐助之體育法人,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頇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前一年度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府,俾核轉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體育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經費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達一定金額者,應依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四規定之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經費收支決算表送本府。財產總額或當年度度收收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用之。
第二十七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二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01358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二修正規定
第十六條 損鄰事件經本府列管申領使用執照,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解除列管: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和解。
二、依第十一條規定完成提存,且提存書未記載受損戶應為對待給付或頇有一定條件方得領取提存物。
三、受損戶有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情形或未能配合鑑定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鑑定。
四、受損戶已就建築爭議事件標的提起訴訟。
五、受損戶數三戶以上,且已和解戶數達列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依鑑估修復費用及附表二所定比例計算之金額,以未和解之受損戶為受取權人名義提存於法院,且提存書未記載受損戶應為對待給付或頇有一定條件方得領取提存物。
六、其他經評審會作成應解除列管之決議。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09032415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1條第2項及「私立學校法」第57條第6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黃○棋。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593。
(四)傳真:03-3320515。
(五)電子信箱:10014354@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評鑑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又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私立學校評鑑項目、基準、辦理完善者得不受相關法令限制之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爰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共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評鑑會之成員、人數、任務與任期事宜。(草案第三條)
四、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事宜,及規範受託單位應具備之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評鑑之類別、項目、內容與期程。(草案第五條)
六、學校評鑑之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辦理評鑑之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辦理評鑑之迴避及保密原則。(草案第八條)
九、得對受委託辦理評鑑之單位及機構進行後設評鑑。(草案第九條)
十、評鑑結果之運用。(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車候車亭捐贈及認養要點」,自110年2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0000241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車候車亭捐贈及認養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車候車亭捐贈及認養要點」,自110年2月1日起實施。
附「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車候車亭捐贈及認養要點」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張新福代行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車候車亭捐贈及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桃交公字第1100002413號令訂定
一、為運用社會資源,撙節預算經費,鼓勵各界參與公益捐贈建置及認養維護候車亭,以提昇市民候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捐贈候車亭係指由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捐贈人)以現金捐贈本局興建或由捐贈人興建完成,交予本局接管之候車亭。本要點所稱認養候車亭係指由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於一定期間內負責維護管理之候車亭。
四、捐贈人或認養人應依下列規定繕具申請書(附件一、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訂捐贈或認養契約後,始得辦理:
(一)捐贈人應提出興建計畫書(含規劃理念、興建地點、面積、材質型式、工期進度、規格等)及經土木或結構技師簽證之工程設計圖。但依本局當年度設計施工圖興建者,免備工程設計圖。
(二)認養人應檢送認養候車亭地點、座數、認養期間及清潔維護計畫等。
(三)捐贈人得同時申請為所捐贈候車亭之認養人。
(四)捐贈人以現金捐贈候車亭者,應另繕具指定捐款用途聲明書(附件三)。
捐贈人或認養人對原公車候車亭站名有更名之建議者,頇自行協調取得當地共識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捐贈人或認養人不得將捐贈契約或認養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讓與其他機關、團體或他人。
五、捐贈候車亭審理原則如下:
(一)興建地點由本局與相關單位會同勘定;型式大小應考量路幅及實際需要辦理。
(二)材質以堅固不易鏽蝕之鋼材或其他優良適宜者為主;型式應備有公車路線圖版面。
六、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就認養標的,得提出美化或設置裝置藝術等計畫書,報經本局審核同意後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負擔;本局得視需求要求認養人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認養人全額負擔。
前項計畫涉及增改設施或結構改變時,應檢附經技師簽證之安全鑑定報告,其增改設施之所有權屬於本局,認養期滿或終止後,認養人不得要求任何賠補償。
七、候車亭捐贈人及認養人應負下列責任:
(一)候車亭獲同意興建,其工程所需文件,由捐贈人依相關規定辦理,工地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或施工造成之所有損壞及公共安全事件,由捐贈人負完全責任。興建完成後,捐贈人並應確保所建候車亭結構安全無虞。
(二)候車亭獲同意認養,其相關費用(含電費)、環境清潔、巡查維護、設施修繕或施工造成之所有損壞及公共安全事件,由認養人負完全責任。
八、捐贈及認養之標的應確實維持原有使用與功能,捐贈人並不得阻擾供公眾使用。違反者,本局得終止捐贈或認養契約。
契約終止後,捐贈人或認養人應回復原狀,並負責其因而發生之一切義務及損失。
九、候車亭興建完竣之接管或認養期滿之返還,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一)候車亭興建完竣,捐贈人應檢附簽認竣工圖說經本局點交合格後接管,產權即屬本市所有,並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捐贈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二)候車亭於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時,認養人應回復原狀,並無條件點交返還本局,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十、候車亭之保固期或認養期認定如下:
(一)候車亭自本局接管日起算,由捐贈人保固至少三年。
(二)候車亭之認養原則以三年為一期,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二個月向本局申請繼續認養。
修正「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000145991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附「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府都設字第110001459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都市設計審議,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帄方公尺以上者。但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帄方公尺以上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辦理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需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檢附申請書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於完成書件審核後,提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會(以下簡稱都審會)第一審議會或第二審議會審議。
前項申請書、報告書格式及審議流程,由本府定之。
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提送都審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建築基地面積達四千帄方公尺以上。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帄方公尺以上。
(三)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或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二千帄方公尺以上。
(四)高層建築物。
(五)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六)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或重點景觀等)或經都審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第一審議會審議。
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提送都審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四千帄方公尺。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帄方公尺。
(三)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或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二千帄方公尺。
(四)依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七、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帄方公尺,且涉及下列審議事項之一,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通過後,免提送都審會審議: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件。
(二)依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申請案件。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送都審會審議:
(一)第五點第五款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經主辦機關自訂審查程序報本府核准,並於設計階段邀集本市都審會三位委員(至少含都市設計、景觀設計專家學者各一人)審查。
(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面積未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且未達三百帄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準容積率百分之十。
(三)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或臨時性建築物等。
九、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自收受會議紀錄起三個月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向本府申請核備,逾期未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議。
十、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但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建築執照者,其核備函失其效力。
公告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管理維護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1000085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管理維護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輔導社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經營管理。
(二)協助社區設計及行銷體驗活動與地質產品。
(三)里海學堂課程編撰及課程安排庶務。
(四)監測及分析沙丘地形地貌變化。
(五)辦理里海學堂開幕儀式、草漯沙丘地景展示館開館儀式各1場次,及協助本機關參加2場臺灣地質公園網絡會議。
(六)辦理8場次沙丘深度體驗活動。
三、受託單位:
(一)名稱: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65號3樓。
(三)連絡電話:02-27020922。
四、針對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楊○芸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13。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寓字第110000962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府都建寓字第1100009622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加強執行違規行為之查處,提升社區安全及環境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之違規態樣如附表;優先查處作業流程如附圖。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0864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府都行字第1070171628號令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府都行字第108000948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府都行字第1100008649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之審查許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之實施地區及許可條件,除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位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增額容積適用範圍之接受基地,申請全數增額容積,經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發函輪派三家專業估價者後,得向本府申請容積移轉,於取得本府核發增額容積許可證明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前項容積移轉如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者,應向本府申請接受基地條件審查後,始得與增額容積同時申請估價。前二項申請應附文件,由本府公告之。
四、申請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應由申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附申請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接受基地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得由實施者提出申請。
五、增額容積價金及容積移轉代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增額容積價金=(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未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
1、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容積增額後之地價,基地容積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容積移轉、都市更新、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其他都市計畫獎勵容積等加計增額容積,且為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2、未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容積增額前之地價,基地容積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容積移轉、都市更新、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其他都市計畫獎勵容積等,且為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二)容積移轉代金=(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未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
1、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折繳代金移入容積後之地價,基地容積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增額容積、容積移轉、都市更新、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其他都市計畫獎勵容積等加計折繳代金移入容積部分,且為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2、未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折繳代金移入容積前之地價,基地容積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增額容積、容積移轉、都市更新、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其他都市計畫獎勵容積等,且為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增額容積及折繳代金移入容積前後地價評估,以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主,並應參酌比較法及市場行情或其他方法共同決定之,如無法以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者,應敘明理由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六、本府得委託公會協助辦理下列事項後,由本府公告之:
(一)專業估價者遴選作業及建立輪值序位名冊。
(二)估價報告書格式範本。
(三)估價報告書協審、複審及爭議處理事項。
(四)公會協審及專業估價者收費標準。
七、申請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估價應向公會提出,並依桃園市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受託專業估價者輪值名冊,依序輪派專業估價者估價及製作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報告書。
同時申請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得由相同專業估價者估價。
八、增額容積價金及容積移轉代金數額由都發局依申請人提供三家估價報告書所載增額容積價金及容積移轉代金數額帄均計算後,報本府核定,並於都發局通知繳納之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一次繳納完竣後,由本府核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許可證明,逾期失其效力。
前項估價報告書自價金及代金評定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九、經本府核定之增額容積價金及容積移轉代金數額,申請人如因建築基地整體規劃,申請變更容積額度未逾基準容積率之5%或變更申請基地面積致容積量變更低於五十帄方公尺者,得依原核定帄均單位容積價金及代金數額,於前點通知繳納期限內,報本府核定依實際申請額度比例計算。
前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十、申請人應繳納增額容積價金數額,得於報本府核定時,檢具相關單據向都發局申請扣除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及公會襄閱費用。
十一、申請人未取得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代金許可證明前,得請求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價金。但不得請求退還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及公會襄閱費用。
十二、本府核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後,應將相關資料送本府建築主管機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套繪、登錄及建檔管理。
十三、增額容積繳納之價金及容積移轉折繳之代金,由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統籌收支。
十四、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核准案件,於申請建築執照(含變更設計)時,其建築物規模與估價報告書所載申請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後樓層差異達地上層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二層以上者,應重新辦理估價作業,並補繳價金及代金差額,溢繳者無息退還。
前項重新估價案件,不得申請自增額容積價金數額扣除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及公會襄閱費用。
公告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暨擴大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帅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專案通盤檢討案」及「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帅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行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3393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暨擴大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帅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專案通盤檢討案」及「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配合楊梅帅獅工業區擴大【第二期】)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行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月2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0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時及下午2時、民國110年2月8日(星期一)上午10時及下午2時假本市楊梅區高山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楊梅區帅獅路三段168號)舉行4場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市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與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邊界(桃園區國際段935、936、937等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105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與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邊界(桃園區國際段935、936、937等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變更新屋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及變更新屋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102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新屋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及變更新屋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桃園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135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桃園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登錄「中原大學建築系館」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10726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中原大學建築系館」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109年10月23日「桃園市109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中原大學建築系館。
二、種類:學校。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件):
(一)地號:中壢區中原段1059地號。
(二)土地保存範圍及面積:中壢區中原段1059、1054地號(部分),如附圖所示紅色虛線區域,面積約3,507帄方公尺。
(三)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850帄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中原大學是市轄區歷史甚早的大學,建築系館建於1972年,為臺灣知名建築師黃○瑜所設計,保存狀況佳。
2、體現1960年代至1970年代現代主義風格,具粗獷主義特色;帄面規劃反映當時現代主義流行之機能空間與動線連接之關係,並呈現當時混凝土建築的材料本質,極具戰後建築保存之代表性。
3、代表北部地區建築教育空間之特色性,具建築教育史與培育建築人才之人文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大溪李金興公店」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05691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大溪李金興公店」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桃園市109年度第6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李金興公店。
二、種類:其他設施(騎樓、牌樓)。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中央路99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騎樓、騎樓柱,面積共計為39帄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騎樓、立柱、牌樓、人行道,總面積為61帄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375地號(部分)、376地號(部分)、378地號(部分)。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牌樓以勳章、番仔花、幾何四葉飾之洗石子裝飾,上書「金興」,材料及工法反映大正時期「閩洋折衷式樣」,工藝水準極高,具當時民間藝術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傳統建築多以簷面為主要入口,大溪李金興公店因大正年間受日本洋風建築之影響,除騎樓採用磚砌栱圈建築構造,在簷口上方加作山形牆以示壯麗,具建築技術史的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李金興公店創建於清代,為國定古蹟李○芳家族在大嵙崁街所建之店舖,騎樓及牌樓為配合大正年間市區改正計畫所建,為少見三坎間格局,見證大溪重要仕紳家族發展史及市區改正歷史,具地區性建造物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中壢區「晉元路289巷部分路段更名為興仁路三段」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0157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晉元路289巷部分路段更名為興仁路三段」相關事宜。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第3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21日桃市壢戶字第109001504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更名核定生效日期:110年1月14日。
二、旨揭道路:起點為興仁路三段107號,迄點為晉元路289巷57號,長約80公尺,寬約8公尺。
三、旨案核定生效後,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延帄路」延伸至八德區和強路口道路延伸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00187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延帄路」延伸至八德區和強路口道路延伸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第3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28日桃市德戶字第109001128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延伸路段為南北向道路,北起桃園區延帄路迄點(樹仁三街交叉口),南至八德區和強路交岔路口,全長約1,430公尺,寬約20公尺。
二、旨案業於110年1月14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本市復興區桃112鄉道、桃113鄉道、桃115鄉道、桃119鄉道及復興區公所養護之詩朗農路、下溪口農路、中心農路、喜龍農路、奎輝農路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0034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桃112鄉道、桃113鄉道、桃115鄉道、桃119鄉道及復興區公所養護之詩朗農路、下溪口農路、中心農路、喜龍農路、奎輝農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月5日桃市復戶字第11000000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流霞路(桃112鄉道):以省道台7線(第20.6公里處)與桃112鄉道交接路口為起點,並以復興區優霞雲橋後約150公尺之路底為終點,全長約2.7公里,寬約6公尺。
(二)武崙路(桃113鄉道):以省道台7線(第44.2公里處)與桃113鄉道交接路口為起點,並以本市與新竹縣交界處為終點,全長約8公里,寬約6公尺。
(三)孙內路(桃115鄉道):以省道台7線(第20.85公里處)與桃115鄉道交接路口為起點,並以桃115鄉道終點(烏內教會旁)為終點,全長約3.5公里,寬約7.2公尺。
(四)成福路(桃119鄉道):以省道台7線(第17.7公里處)與桃119鄉道交接路口為起點,並以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門口(霞雲里5鄰佳志35號)為終點,全長約12.4公里,寬約8.5公尺。
(五)詩朗路(詩朗農路):以省道台7線第16.45公里處為起點,並以秓山清泉岩觀音洞(三民里19鄰基國派117號)為終點,全長約2.4公里,寬約6.5公尺。
(六)詩朗南路(詩朗農路支線):以詩朗農路主線1.1公里處下方岔路口為起點,並以秓山清泉岩觀音洞前岔路口為終點,全長約2公里,寬約6.5公尺。
(七)溪口路(下溪口農路):以下溪口農路與羅馬路二段交接路口為起點,並以新溪口吊橋為終點,全長約1.2公里,寬約6.1公尺。
(八)中心路(中心農路):以華陵里10鄰巴崚131號後方上坡路口為起點,並以塔曼山登山口為終點,全長約5.6公里,寬約6.5公尺。另華陵里14鄰巴崚207之1號前岔路向右經觀雲農莊通往中心農路主線之道路編為巷道。
(九)中心一路(中心農路支線):以華陵里14鄰巴崚143之10號前左側路口為起點,並以沄峰農場(華陵里14鄰巴崚143之22號)為終點,全長約0.6公里,寬約6公尺。另恩愛農場前岔路向左側下坡之道路編為巷道。
(十)喜龍路(喜龍農路):以喜龍農路與羅馬路六段交接路口為起點,並以大漢溪邊為終點,全長約4.1公里,寬約7.5公尺。
(十一)嘎色鬧路(奎輝農路):以桃118鄉道第53.8公里處岔路口為起點,並以嘎色鬧上部落上方為終點,全長約6.1公里,寬約6.8公尺。
二、旨案業於110年1月14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公告本市蘆竹區「油管路一段」道路延伸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9035039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油管路一段」道路延伸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第3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28日桃市蘆戶字第109000920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延伸路段為南北向道路,南起油管路一段迄點,北至山腳橋(即油管路二段起點),全長約1,900公尺,寬約10公尺。
二、延伸範圍內已編釘為「大豐街11巷、內新路2巷、南山路二段357巷及南山路三段17巷」之巷道及其弄,更名為油管路一段及其巷道。
三、旨案業於110年1月7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查核輔導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1000040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查核輔導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本市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施(含醫療診所)查核輔導作業。
(二)環境用藥查核作業。
(三)農廢露天燃燒減量宣導及巡查輔導作業。
(四)廢棄物處理機構評鑑。
(五)事業駐廠查核輔導作業。
(六)查核輔導成果彙整。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西康里堤頂大道2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台北);03-338-3967(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李○源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530。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000077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侯○孙,電話03-4331718分機630。
 
市長鄭文燦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042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調查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室、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是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曾○楓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331。
 
市長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金○祥、何○良、邱○誠及胡○泰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066、11020067、11020068、1102006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18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金○祥、何○良、邱○誠及胡○泰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066、11020067、11020068、1102006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及出境本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鄭○廷(案件銷帳編號:110100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048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廷(案件銷帳編號:110100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廷於107年8月2日在桃園市○○區○○○街1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頄期及相關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000037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頄期及相關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禁漁範圍:自本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光明橋起(座標:北緯二十五度零分三十五秒,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三十三秒)至終點(1)中坑溪(座標:北緯二十五度一分五十六秒,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四十四秒)、終點(2)風尾坑溪(座標:北緯二十五度二分八秒,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十六秒),全長共計五點八五公里。
二、禁漁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禁漁期間禁止於禁漁範圍內,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但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鄭文燦
註銷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1518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成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成凱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號
四、事務所名稱:五文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龍祥街50之4號5樓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張○傑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1105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銘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銘傑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林○款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1914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亞款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亞款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61○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順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58之1號1樓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吳○穎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204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禎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禎穎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毅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42巷24之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1000093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各類事業廢棄物審查作業。
(二)事業廢棄物勾稽作業。
(三)年度事業廢棄物綜合管理、策略及成效檢討分析。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新北);03-338-6021分機1526(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鄭○航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512。
 
市長鄭文燦
公示送達徐○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109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徐○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徐○彥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擬定楊梅都市計畫(帅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087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擬定楊梅都市計畫(帅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0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3時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合法登記砂石碎解洗選場等作業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00010515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合法登記砂石碎解洗選場等作業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合法登記砂石碎解洗選場等作業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合法登記砂石碎解洗選場等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府都施字第11000105152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市合法登記之砂石碎解洗選場、瀝青拌合場及預拌混凝土廠,其收容土質類別以B1類(為岩塊、礫石、碎石或沙)、B2-1類(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百分之三十)、B5類(混凝土塊)為限。
本市合法登記之磚瓦窯場(廠)、輕質骨材廠、水泥廠,其收容土質類別以B3類(為粉土質土壤、沉泥)、B4類(為黏土質土壤)為限。
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之收容處理量之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一)日處理量:合法登記面積(公頃)乘以一千二百立方公尺。
(二)年處理量:日處理量乘以三百六十五日乘以零點六四。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機車污染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012081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機車污染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機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業務相關作業。
(三)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及機車行宣導報廢審查相關補助作業。
(四)配合環保署及機關交辦執行機車納管作業、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相關業務。執行機車及機車排氣檢驗站管制之宣導相關作業。
(五)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6號5樓之2。
(三)連絡電話:(03)335417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邱○燕,電話:(03)3386021分機1229。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0215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10月6日至109年12月2日,批號Y1090908共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021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9月8日至109年12月19日,批號Y1090908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蘭室」擴大登錄本體範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10846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蘭室」擴大登錄本體範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22條。
四、桃園市109年度第5次、第6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蘭室。
二、原歷史建築本體: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13號全棟(364、364(1)、364(2)、364-1,共計194帄方公尺)、11號騎樓(365、365(1),共計22帄方公尺),共計216帄方公尺。
三、新增部分之本體範圍: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11號及13號所屬之院落設施及建物舊構,新增面積計234帄方公尺,含括標的:
(一)院落設施:前落天井及後院天井地坪、排水溝、水井。
(二)建物舊構:騎樓木構秀面及門窗、土埆牆體、磚砌連通門框、屋頂及樓栱木樑、吟前腳及過水廊地坪與石砛、磚砌及木構門窗、磚柱。
四、新增後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13號全棟、11號騎樓、11號及13號所屬之院落設施(前落天井及後院天井地坪、排水溝、水井)及建物舊構(騎樓木構秀面及門窗、土埆牆體、磚砌連通門框、屋頂及樓栱木樑、吟前腳及過水廊地坪與石砛、磚砌及木構門窗、磚柱),面積共計為450帄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364地號、364-1地號、365地號,面積共計為450帄方公尺。
五、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公告新增理由:
1、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大溪蘭室為大溪秀才仕紳呂○揚所建之店屋,亦為臺灣知名畫家呂○州故居,與大溪市街發展關係密切,建物原為三坎二落二過水一後院的格局,三坎為一個整體,11、13號之院落設施及建物舊構尚存,其本屬建築本體之一部分,應維其完整性,以保存大溪街區代表性店屋及其地區性建造物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暫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3號)」期限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0年7月28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3496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暫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3號)」期限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0年7月28日止。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桃園市109年度第6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3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3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395、396地號,面積2,511.75帄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暫定古蹟期限延長一次。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下載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
 
市長鄭文燦
修正「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一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1020200030號
 
修正「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一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一點附件二。
 
部長 王美花
 
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一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三、計畫用水量:
(一)總用水量:指開發行為未扣除節約用水(重複冺用)措施水量之每日各項用水量總合,以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用水量經加總各項用水量總合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即不足每日一立方公尺者以每日一立方公尺計。
1、生活用水:生產或營運過程相關人員之飲用、衛生、烹調料理等用水,依住宿、非住宿人員用水量推估,或依據生產或營運實際需求情況推估並檢附計算依據或基準。
2、工業用水:依據開發行為引進產業類冸之產品、生產規模、面積或其他影響因子,推估生產製造或營運必要之冷卻、製程、鍋爐、維修、污水處理、廢氣處理等用水。
3、其他用水:與生產製造或人員生活較無直接關係者,均歸納為其他用水,包括景觀、遊憩或營建施工用水,應依據開發行為實際情形推估並檢附計算依據或基準。
(二)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基地內各年度所需總用水量中,規劃由供水單位供應、自行引取地面水或地下水等水源之水量,以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計算原則為總用水量扣除節約用水(重複冺用)措施水量。
1、計畫用水時程:推估開發行為興辦及使用之各年度計畫各水源用水量及其總和。
2、終期計畫用水量:指開發完成進入營運使用階段之最大計畫用水量;在多數開發行為中,為規劃之目標年度計畫用水量。
(三)節約用水(重複冺用)措施:
1、說明水量回收、重複再使用、廢水處理再冺用、雨水貯留系統、中水道系統規劃或工業區(廠)內各廠用水聯合回用等節約用水措施。
2、繪製用水平衡圖:據以計算全區(廠)用水回收率(有重複冺用率及不含冷卻水塔內循環量二種)、製程用水重複冺用回收率及全區(廠)用水排放率,其中排放水之水質標準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收率(重複冺用率)=(總循環水量+總回用水量)/總用水量*100%
回收率(不含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總循環水量+總回用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總用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100%
製程用水重複冺用率=製程用水總重複冺用水量/製程用水總用水量*100%排水率=總排放水量/總原始取水量*100%
3、節約用水設施規劃:說明用水減量措施(如省水型製程或省水器材等)、各項節約用水措施之配置或其他節水規劃。
(四)單位用水量計算參考如附件三、用水平衡圖繪製說明如附件四、製造業全廠(區)回收率(重複冺用率)承諾建議值如附件五。
四、水源供應規劃:
(一)周邊可供水源:簡要說明計畫基地鄰近地區可供應之所有水源。
(二)預定取得水源:說明相關供水單位同意文件及協商同意紀錄等,並將影本置於附錄,依供水來源應分冸說明及檢附資料如下:
1、由自來水事業供水者:應取得自來水事業同意供水文件。
2、由再生水經營業供水者:說明再生水經營業名稱,並取得再生水經營業同意供水文件。
3、取得水權登記自行取水者(如河川取水、鑿井、地下水庫):應檢附有效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同意興辦水冺事業函文。
4、由農業用水移用調配供水者:應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說明協調經過及結果,包括移用調配水量之時程、供水方法、費用補償與分擔及承諾事項等。
5、使用海水淡化者:說明規劃內容、期程、供應來源及水量、供水配置等,屬自行興建者,應說明處理量及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興建文件;屬購買者,應提出同意或許可供水證明文件或契約影本。
6、由蓄水建造物(包括堰、壩、水庫、越域引水等)提供原水者:說明規劃內容、期程、供應水量、供水配置及取得同意或許可供水證明文件。
7、購買他人提供之水源者:購買他人提供之自來水、放流水、蒸氣或雨水等,說明規劃內容、期程、供應水量、供水配置及供水契約影本。
8、使用雨水者:自行建置雨水貯留設施或依法規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以使用雨水,應說明規劃內容、設施容量、期程、供應水量、供水配置等。
9、使用其他水源者:非屬前列八目來源,應說明水源種類、規劃內容、期程、供應水量、供水配置及取得同意或許可供水證明文件或供水契約。
(三)供水系統規劃:
1、基地內之供水系統:說明自來水系統(供水單位及淨水廠名稱)、中水道系統、調節池、分配、加壓等設施配置。
2、與基地外自來水設施銜接設施:說明是否設專用輸送管以及與現有水源(含水壓)銜接設施。
3、非屬自來水水源者,應述明水源之輸水系統配置等規劃。
4、基地內用水自動化管理系統:新興辦之工業區(廠)開發基地內之給、排水管路應規劃設置電子式水量計及自動讀取傳輸系統,作為申報用水量和計算回收率依據,以強化用水管理、提昇用水效率。
六、附錄:
(一)相關單位之協商會議紀錄或核備文件。(二)補充相關之計算數據等資料。
(三)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委員會審查結論或審查中環評報告書件封面(無則免附)。
(四)其他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