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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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0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0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月2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榮獲「廣播金鐘獎」、「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及「國家文藝獎」得獎人。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第55屆廣播金鐘獎」教育文化節目獎
1.徐子雁
2.黃于娟
(二)「109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客語組」
1.陳秉燁
2.蕭佩茹
3.楊淑喻
(三)第21屆「國家文藝獎」文學類首獎黃娟
二、頒發109年桃園市客語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團體報名人數競賽獲獎名單。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市府一級機關組
第1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市府其他機關組
1.第1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2.第2名: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3.第3名: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
(三)大學校組
1.第1名:興國國小
2.第2名:新屋國小
(四)小學校組
第1名:瑞原國中
(五)民間團體組
1.第1名:弦音文化藝術團
2.第2名:桃園藝術交流協會
3.第3名:桃園市文化發展協會
(六)里別組
第1名:桃園區建國里辦公處
三、呈獻榮獲2020雲端物聯網創新獎-優良應用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桃園約90萬人具客家文化背景,是客家第1庄,也是進入桃竹苗區的窗口,浪漫臺三線的起點,具有多元豐富的客家文化,本府正籌辦第1屆世界客家博覽會,以展現客家文化振興的成果。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講客電臺」廣播節目「燕子飛過臺三線」,在與非客語節目評比下,能獲得廣播金鐘獎「教育文化節目」獎項,實屬不易。節目以介紹臺三線客庄的人文、地理產業及歷史為主題,由徐子雁及黃于娟共同主持,帶領聽眾漫遊客庄、認識客家。徐子雁為苗栗南庄人,居住中壢,是主持人也是客語薪傳師,致力客家歌謠傳唱,主持風格幽默風趣,帶有濃濃客家風;黃于娟為桃園平鎮人,是客語歌唱比賽常勝軍,曾以「雨季的凌晨兩點半」專輯入圍第25屆流行音樂金曲獎「最佳客語歌手」獎。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為客家電台領航者,致力推動客語的大眾化、流行化及公共化。
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市長擔任行政院新聞局長時曾舉辦,比賽包括台語、客語及原住民流行音樂等,並推薦來自高雄美濃的客家歌手林生祥到法國坎城參加MIDEM國際唱片展,讓世界認識客家音樂。本次獲獎的陳秉樺為中壢客家人,是神棍樂團主唱,以西洋現代搖滾架構,搭配傳統的嗩吶、二胡及鑼鼓傳統樂器,並結合南北管及客家音樂元素,譜出「乩童搖滾」音樂風格,為客家音樂注入新的力量,101年以「九號公路」入圍第3屆金音獎「最佳搖滾單曲」,此次以客家歌曲「闊」得到「109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客語組」貳獎;蕭佩茹為桃園楊梅人,接觸客家山歌已20餘年,是客語歌曲比賽常勝軍,本次以「山歌書」客語歌曲榮獲「109年台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客語組」佳作;楊淑喻為新屋客家人,是吉那罐子樂團主唱,作品融合東、西洋流行音樂元素,賦予客家音樂新生命,108年以「理所當然」專輯榮獲「第30屆金曲獎最佳客語歌手獎」,本次以「愛,這件事情」客語歌曲獲得「109年台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客語組」佳作。
楊梅客家作家黃娟,默默耕耘客家創作,近年出版《故鄉來的親人》、《楊梅三部曲》等長篇小說,反映臺灣人民血淚的歷史軌跡,77年以《相輕》得到吳濁流文學獎,88年《虹虹紅紅的世界》獲得吳三連文藝獎,97年榮獲客家委員會客家終身貢獻獎,本次獲得第21屆「國家文藝獎」文學類首獎,實屬不易。
二、桃園為客語認證推動的重鎮,本市連續2年客語能力認證報名人數均為全國之冠。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團體報名人數競賽分為市府一級機關組、市府其他機關、大學校組、小學校組、民間團體組及里別組等6組,計11單位獲獎,期望未來音樂、戲劇、文學、客語教學、工藝、美食及慶典等各領域都能持續加強,讓客家走入生活與地方,成為城市的重要魅力文化元素,使桃園能夠成為多元文化城市的典範。
三、水務局發展的「智慧水資源回收中心雲端管理平台」及「雲端物聯智慧水情兵棋圖台系統」等系統,已獲得水資源管理獎項肯定,109年更以「桃園市下水道雲端物聯網智慧監測系統」從全國眾多參賽作品中脫穎而出,榮獲2020雲端物聯網創新獎的優良應用獎,顯現水務局運用數位科技在水資源管理上表現極為突出。目前桃園公共下水道長度約980公里,水務局向內政部營建署爭取約4,500萬元經費辦理「桃園市下水道雲端物聯網智慧監測系統」,透過IoT即時蒐集大數據及AI人工智慧進行分析,即時掌握下水道排放、淤積、異常水流及偷排等狀況,可大幅降低下水道維護管理人力、時間及成本。
四、本次醫院感染事件,目前累積確診人數為9人,活動足跡多為桃園境內,因此本府提高社區防疫等級,以防疫優先為原則,桃園燈會、大型群聚活動、新春團拜、走春及發福袋等活動皆停辦。本市共11家責任醫院,由於桃園醫院有353位醫護人員或工作人員須進行隔離,醫療量能減少,須移轉至其它醫院,本府協調依不同科別支援,包括急診、門診、急重症或住院病房等,並已完成應變計畫,以滿足市民就醫需求。
桃園為國際機場所在地,承擔較多防疫責任,11家責任醫院收治確診患者超過全臺20%以上,隔離病房常接近滿載,希望社會大眾能給予醫護及防疫人員最大支持,也感謝所有參與防疫的工作同仁,包括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及疫調工作等,尤其是疫調人員需要細心縝密,也要保護自己的安全,非常辛苦。
防疫戰爭需要更高標準、更好準備及溝通,以及中央與地方協同一致,相信此次醫院感染事件,在各醫院努力、各界配合度提高及本府積極處理下,必能一一克服。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
一、本府針對急重症病患啟動轉院機制,以林口長庚醫院優先,對於非時間性之重症,則由其他急救責任醫院先行協助處置,就醫能量足夠,請市民安心。
二、請經濟發展局透過自治會,要求市場攤商與顧客強制佩戴口罩,請衛生局研議公告,並停止試吃活動,請安排市長前往宣導鼓勵;另請經濟發展局協調環境保護局及自治會提高消毒頻率。
三、市府與學校尾牙活動已取消,民間團體與企業大型尾牙等群聚活動也建議取消;長照及日照等社福機構,請社會局研議提高防疫等級。
四、機場捷運A7站工作人員須自主健康管理,不得跨站支援。
五、各校停辦休業式,一律改用廣播或線上提醒寒假注意事項,校長會議改以線上辦理;原訂110年2月27日舉辦的大學博覽會停辦,是否轉型為線上展覽或明年辦理方式,由教育局規劃。另請安排市長前往學校視察。
六、各社福場館與文化場館須落實實名制、佩戴口罩及量測體溫;社區關懷據點與原住民文健站停止使用卡拉OK,共餐改為便當或分餐、分食,以減少群聚風險。衛生局及社會局負責的長照及老人福利等類型機構,若工作人員或住民有疑似症狀,一律至11家責任醫院就醫,並通報社會局及衛生局。
七、原訂於中壢自立新村及桃園藝文特區舉辦的年貨大街,考量防疫及避免人群聚集,皆予取消。
八、機場捷運A7站及南門市場周邊公共區域擴大消毒,讓民眾安心;本市312處車站、商圈及市場等公共區域恢復為1週消毒1次。
九、P.League+桃園領航猿主場賽事,考量疫情現況,改為閉門比賽方式進行,並減少租金,以協助降低損失。
十、請警察局與消防局配合執行桃園醫院紅區病患清空計畫。
十一、為隨時因應本次疫情變化,即時決定防疫對策,自下週起,除每週三於市政會議舉行防疫會議外,每週一加開防疫會議。
十二、防疫視同作戰,疫情來得快、傳播速度也快,必須快速因應,不能絲毫猶豫,否則將錯失處理黃金時間,請各機關務必保持最高警覺。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運用大數據檢討桃園市免費公車轉型規劃
主席裁示:公車轉型規劃請交通局滾動式檢討。民眾的交通正義、需求及滿足為最大前提,除追求效率外,亦應充分考量交通弱勢地區需求。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街頭藝人登記制的現狀與未來
主席裁示:街頭藝人登記制予以核備,後續請文化局處理。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中正段392-7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2條、第9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旭富火災處理涉及消防局部分解除列管,涉及經濟發展局協助受火災波及廠商復原部分持續列管。
(二)交通局「成立道路及人行環境優化考評小組」及「檢視商圈騎樓開放停機車方案」案,下次會議開始列管。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
高副市長安邦:本市疫情升溫,請各機關首長轉達同仁特別注意。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27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0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0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月1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示範點評鑑優良管理單位。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大溪武德殿-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二)大溪和平路盛源-黃建義先生
(三)臺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棟通風倉庫)-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大溪林宅梅鶴山莊-大溪林家梅鶴山莊族親會
二、表揚新創團隊榮獲優良獎項。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一)邁雅設計有限公司-獲選第27屆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殊榮
(二)膜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獲選第19屆新創事業獎殊榮
(三)稻穗股份有限公司-獲選2020、2021臺灣精品獎及CES(美國消費性電子展)獎項殊榮
三、頒發109年度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績效考評計畫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優等:中壢區公所
(二)優等:龜山區公所
(三)優等:龍潭區公所
(四)優等:大園區公所
(五)進步奬:平鎮區公所
(六)進步奬:大溪區公所
四、呈獻榮獲109年金安獎-「砂石車安全管理」第3名。
-主辦機關:桃園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
五、呈獻榮獲108年度新住民照顧服務績效成果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文化局自105年貣推動有形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訪視巡查計畫,並制定「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示範點評鑑獎勵計畫」,由執行團隊從訪視巡查過程中,推薦執行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具有成效的管理單位,本次評鑑出的優良單位「大溪武德殿」、「臺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棟通風倉庫)」、「大溪和平路盛源」及「大溪林宅梅鶴山莊」等4處,不論是在防盗防災措施、日常保養與活化利用等項目皆非常用心,值得肯定。
未來市府將持續辦理獎勵計畫,並推薦優良管理單位參加由文化部舉辦的評鑑計畫,期許各單位在古蹟歷史建築維護管理的工作上,獲得更好的成績。
二、本府青年事務局自104年成立以來,陸續完成3處青創基地,輔導青年創業,也參加各種由中央補助的計畫及各類創業競賽,本次受輔導團隊於去(109)年下半年度陸續獲得佳績,各得獎團隊得奬項目說明如下
(一)邁雅設計有限公司榮獲經濟部「第27屆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由創辦人史承彦與公司研發FOMART智慧真空成型機,將工廠裡的真空成型機縮小且變聰明。該公司於108年4月進駐青創指揮部,透過基地輔導提高商品海外曝光度及提升產銷能力,更於108年在募資平台募得427萬元佳績,預計今(110)年2月進攻美國Kickstarter募資平台。
(二)膜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榮獲經濟部「第19屆新創事業獎」,由張旭賢及陳柏瑜共同創辦,研發全臺首創200奈米中空纖維的過濾薄膜,該公司於109年4月進駐青創指揮部,日前更參加科技部FITI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獲獎金200萬元,未來將規劃與運動知名品牌合作量產。
(三)稻穂股份有限公司獲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主辦2020及2021臺灣精品獎(TaiwanExcellence)及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2020InnovationAwards)殊榮,該公司由張中星及宋盈微共同創辦,公司產品主要為LuftQi空氣淨化器,在疫情期間曾創下單月200萬元營業額的佳績,更贈送予駐法國臺灣文化中心等外交單位,具有相當的成熟性及發展潛力。
三、本府於106年訂定「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績效考評計畫」,針對各區公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進行考核,該計畫將各行政區依照人口數(15萬人)分為AB二組,109年度A組優等為中壢區及龜山區公所,B組優等為龍潭區與大園區公所;進步獎為平鎮區與大溪區公所,期盼所有績優區公所能繼續維護良好的道路品質,提供市民安全無礙的道路環境。
四、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榮獲今年「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8年度執行成果考評」之「砂石車安全管理」項目全國第3名,砂石車安全管理的考評範圍相當多元,包含公共工程、污染、砂石產地、預拌混凝土廠、交通工程、交通執法及公路監理等項目,因本府相關機關能於橫向連繫充分合作,展現市府團隊精神,方能獲得如此佳績,感謝同仁的辛勞。
五、本府榮獲「108年度新住民照顧服務績效成果考核優等」獎,此項考核是由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針對全國16個地方政府辦理考核,桃園曾於106年考核獲得優等,108年再次獲得優等,代表桃園的新住民業務持續進步中。本市目前新住民人口約6萬2,885人,佔全國第4位,僅次於臺北市、高雄市及新北市,其中中國籍佔62%,其他包括越南籍、印尼籍及泰國籍等佔38%。
市府積極推動新住民相關政策,於106年成立「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107年啟用「新住民文化會館」及109年底成立「北區新住民學習中心」,今(110)年1月於社會局成立「新住民事務科」,預計年底將於中壢新明市場成立「新住民培力中心」。市府將持續擴大新住民相關行政資源,提供更多元友善服務,滿足新住民朋友需求。
六、因應疫情升溫及本土確診案例發生,本府以冷靜、智慧及科學等多面向面對疫情,盼將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市府及所屬機關和學校將停止舉辦尾牙,大型活動則一律延期或停辦,民間活動也頇遵守防疫規範,避免疫情蔓延擴散。
本市站在防疫第一線,面對國境機場防疫,推動防疫車隊及防疫旅館等配套措施,尤其金門、馬祖與澎湖等離島居民,多就近選擇桃園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此外,本市計有11家責任醫院及4個集中檢疫所,收治全國超過20%確診病患,並由本府消防局協助執行醫療後送勤務,因此負擔較其他城市沉重。
案838及案839確診案,目前疫調及採檢結果,皆未顯示有群聚情形,市府持續高標準且謹慎完成每一輪疫調,感謝衛生局、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全力以赴,與中央合作追蹤匡列確診案例的活動史及軌跡圖,保障國人安全健康。第一線醫護人員長達將近1年的抗疫期間,在高風險的環境下工作,既要照顧病人,同時也要保護自己,壓力之大,可想而知,應給予第一線醫護人員最大支持和鼓勵,相信在民眾及所有防疫同仁努力下,臺灣一定可以順利克服疫情。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會議
主席裁示:因疫情嚴竣,同意教育局以視訊會議方式辦理本市109學年度第二學期高國中校長會議。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報告主席裁示:請農業局安排市長視察桃園管理處大竹工作站及石門管理處八德工作站,以了解停灌補償申辦情形。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內政部營建署-道路考評成果報告主席裁示
(一)感謝工務局、交通局及區公所等機關攜手努力,桃園連續4年獲得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及人行環境考評優等殊榮,109年度更在「街廓考評」、「道路養護」、「道路平坦度」及「交通工程」等4項考評勇奪全國第一,本市提名「GLORIAOUTLETS華泰名品城」獲得地方人士貢獻獎,希望在今(110)年度營建署考評中,市府團隊能繼續加油。
(二)為提升人行環境品質,本府將成立「道路及人行環境考評小組」,請交通局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三)請交通局、經濟發展局及區公所共同研議商家騎樓停放或禁停機車議題,與商家事前協調溝通,達成共識後再行推動。
三、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報告案由:桃園捷運綠線延伸至大溪可行性研究成果報告主席裁示
(一)本案路線自捷運綠線G01站向南延伸至大溪區埔頂轉運站,沿線設置3座車站,全長約4.33公里,總工程經費約117.76億元,自償率為30.98%,通車後將可打通大溪地區交通動脈,加速該地區開發。
(二)本案聯開範圍中,仁善國小站位於農地且非埔頂都市計畫內,請捷運工程局會同地政局及都市發展局共同研議農地是否可設置車站專區。另埔頂營區,現由都市發展局進行都市計畫變更,請評估可否優先取得土地,以利先行設置埔頂轉運站。
(三)本案可行性研究結果,工程技術及財務皆屬可行,請捷運工程局儘速提送交通部審議。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寒冬送暖部分,倘屬群聚用餐形式則予取消或延期至適當時間再辦理;另請各區公所於春節前將物資發放完畢,並自行規劃發放里別及時段。
(二)有關航空城被徵收農地請領補償費議題,請區長向地方說明,凡申請者都必頇符合相關規範,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位於本市桃園管理處大竹工作站及石門管理處八德工作站2個管理處受理申辦。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市長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2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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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1000282851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ㄧ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三、「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200號。
(三)電話:03-2868579轉209,莊○憲。
(四)傳真:03-3019897。
(五)電子郵件:1003653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有效管理本市道路挖掘業務並維護道路修復品質,追求道路帄整之發展目標,增進財政負擔公帄,桃園市政府以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府法制字第一○七○○○四四○三號令發布「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惟自發布施行迄今,經檢討物價調漲及管理成本經驗,以達健全規費制度及有效執行道路挖掘收費實際需求,並配合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刪除保證金規定,爰擬具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道路修復管理費改採以案計費及逐級收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調整附表道路修復費收費基準表項目及每帄方公尺單價,並新增道路修復費增、減計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刪除收取保證金規定,並新增道路修復管理費不予退費,及道路修復費全額無息退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四、刪除許可面積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
◆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949號
附件: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桃市文演字第104000184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桃市文演字第1050011867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桃市文演字第1060014090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949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開展文化建設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展演場地,指本局之演藝廳及團體視聽室。
三、本國合法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機關學校或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局展演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學校社團、藝術才能班請以學校公文申請;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頇符合展演場地使用功能。
四、本局展演場地以辦理下列內容之活動為限:
(一)演藝廳係提升表演藝術功能為目的,以具文化藝術內涵之音樂、戲劇、舞蹈、傳統戲曲等表演藝術展演為主。
(二)團體視聽室係提供辦理具學術、教育及文化藝術性之講座、研習、影展、研討會等功能為主。
五、本局展演場地之使用時間依本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所定時段,非屬所定時間使用者,依申請時段費用比例加收;其計算方式,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滿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並以不得逾晚間十二時為原則。
六、除本府(局)主辦之活動外,申請使用本局展演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先與本局表演藝術科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演出二個月前檢送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文件,經本局同意後,應於使用一個月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並依規定辦理,未繳交費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本局展演場地。
(二)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所租借物品並恢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後,保證金無息退還,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辦理退還。
(三)演出後如未依申請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逕沒收保證金;如有不當使用成毀損情形,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期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局,並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半數保證金;如申請延期演出者,應於使用二週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辦理書面登記申請事宜。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特殊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配合場地檔期申請延期演出。
2、申請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展演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者,或未經本局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者。
(八)連續三年登記檔期自行取消,本局得停止第四年檔期登記。
(九)未依特殊傳染疾病防疫相關規定者。
(十)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九、使用展演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局場地及館舍四周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禁止直接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展演場地之建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不得在演藝廳及團體視聽室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容量數。
(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劇場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控制室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局同意辦理,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申請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七)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不當使用造成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八)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通報本局。
(九)演出如有印製入場券頇採劃位制,並載明本要點第十點所列遵行事項。
(十)演出如為售票演出,請妥善處理稅務事宜。
(十一)演出販售商品,應先經本局同意,如申請單位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涉及義賣勸募,請事先向社會局申請並於演出現場出示同意證明,其餘單位不得義賣勸募。
(十二)未滿十八歲之個人,或高中以下之班級、學生社團如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活動過程及演出現場頇有教師指導執行。
十、展演場地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進場後應遵守場內規定,並保持肅靜。
(二)手機、呼叫器等應關機或改以震動方式。
(三)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或拍照。
(四)於開演前三十分鐘貣入場,開演後將視演出性質管制。
(五)場內禁止陳設花圈、花籃。
(六)禁止攜帶飲料、食物、水及動物(導盲犬除外)入場。
(七)因應特殊傳染疾病之防疫政策,室內空間請佩戴口罩入場、實名制及體溫量測、入場後不開放獻花、合照等措施。
十一、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展演內容召開審查會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之權利一年至二年。情節重大並經本局審查認定者,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三年以上。
十三、市境內國小、國中及高中,依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級設立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適用本標準之音樂、舞蹈之班級,得申請本局演藝廳檔期辦理畢業班成果發表,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演出內容頇為畢業班成果演出,班級年度成果展演不得提出申請。
(二)各校每年以一班一場為限。
(三)頇函送本局演出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以完備行政程序。(四)經核准同意提供檔期者,得優惠免收場地使用費,餘依本局收費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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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貣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閩字第110000171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貣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107年8月31日桃市文閩字1070015060號令訂定
109年1月9日桃市文閩字10900002072號令修訂
110年1月27日桃市文閩字1100001718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閩南文化的永續發展,鼓勵本市民間團體、法人、寺廟、學校及個人從事閩南文化之推廣與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閩南文化」指與閩南社會生活有關之語言、文學、藝術及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節慶等文化活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於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
(三)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四)經本局認可有優良事蹟但非設籍本市之個人,及非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學校等。
四、本要點補助事項,以於本市境內執行下列閩南文化工作為範圍:
(一)辦理展覽表演、傳習與推廣,及具創新與發展之活動。
(二)文史資源研究調查及出版。
(三)至外縣市或國際參加競賽等活動者,得由本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以補助。
(四)經本市公告登錄之民俗及認定保存者辦理相關文化活動者,優先補助。
(五)其他閩南文化相關推廣事項。五、補助原則與金額:每一個人、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且不得以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名義為個人提出申請。個人以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法人、寺廟及學校以每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請依預算項目說明(附表一)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九月一日貣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三月一日貣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本局另得視需要辦理專案審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七、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總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附件三)。
(四)個人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書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附件四)。
(五)以上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本局收受之申請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八、審查作業:
(一)初審: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資料短缺或不符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執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閩南文化發展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三)審查結果: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四)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頇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計畫內容對本市閩南文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補助金額及時間之限制,另專案審查並簽報市長核定之。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費用、水電費、電話通訊費、活動抽獎贈品及獎金、油料費、行政管理費用等。
十、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事有變更之必要時,頇就變更事項敘明理由。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以一次為限。前兩項變更應於原定計畫執行日期十四天前函報本局核准,始得據以執行。
十二、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十四天前通知本局。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
十三、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收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頇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扣繳歸戶證明。
(六)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五本予本局。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頇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撥款及核銷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另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前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補助。
十四、補助款核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二)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五、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六、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用、重製之權利。
十七、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銷:
(一)申請者之同一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者。
(二)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有收取費用或營利行為。
(四)執行內容、經費與原計畫效益不符或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十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按比例酌減補助或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按規定繳交完整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四)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逕依「預算法」、「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十、本計畫自公告日貣實施,修正時亦同。 |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另,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廢止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84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附件1)、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附件2)、申請文件清單確認表(附件3、4)、逐點說明(附件5、6)及廢止行政規則表(附件7)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另,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廢止。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文件。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84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或於發生重大變故時提供本人或家屬急難補助及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慰問對象:
(一)急難補助對象:本市績優文化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致生活發生困境,有補助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助者)。
(二)急難慰問對象:本市績優文化人士因意外傷害、罹患重大致傷殘、病危或亡故者,得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三)前二款所稱績優文化人士,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同一事由,每人每年最多接受補助或慰問一次。非同一申請事由者,合計以二次為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慰問金額及發給方式如下:
(一)急難補助:
1、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2、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3、收據上頇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由本局會計單位憑收據撥付款項。
(二)急難慰問:
1、一般慰問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並得致贈新臺幣三千元內之鮮花或水果。
2、亡故者如經評估家境不佳,慰問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前二款之金額及鮮花水果由本局指派專人致送,收據上頇載明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亡故者得由配偶或直系親屬為領款人。
五、本要點申請方式如下:
(一)急難補助:
1、由提案人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如附件一)」,並附申助者申請表(如附件二)、身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及績優事實證明等,函送本局。
2、提案人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文化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
(2)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3)文化藝術相關校院系所首長、主管或副教授以上。
3、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
4、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5、本局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之案件致審查小組未及審查,得由業務單位知悉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狀況後,簽請本局機關首長核定補助。
(二)急難慰問:由本局業務單位敘明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狀況後,簽請本局機關首長核定慰問金額及方式(通報表如附件三)。
六、特殊案件經本局業務單位專案報請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受本要點有關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84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藝術團體因應緊急災害並保障其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團體,指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條文化藝術範圍內之非營利團體。
三、文化藝術團體申請急難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本市合法立案者,但不含政府所屬團體。
(二)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著有貢獻者。
(三)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
(二)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之正常運作。
(三)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
(四)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
(五)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六)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各申請案件依其受災之損失輕重補助,申請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急難補助款以一次撥付為原則,但情況特殊且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文化藝術團體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頇於緊急災害發生之日貣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急難補助頇填具申請表格(如附件),並附財產損失清單、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專人送交本局。但相關證明文件如因緊急災害無法提出,得於提出申請之日貣一個月內補正。
六、申請案件符合前點規定者,由本局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界具有公信力人士及本局人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議。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本局應於申請文件送達之日貣二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
七、文化藝術團體於請款時頇檢送收據,俾憑撥款,原始收據頇後送本局辦理
核銷;收據頇載明補助金額、具領團體名稱、團章與負責人、會計及經手人等三人核章、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金融機構帳戶。審議結果公布後,本局應於請款收據送達之日貣一個月內撥付補助款。 |
◆ 訂定「桃園市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000303981號
附件:桃園市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
訂定「桃園市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府地航字第1100030398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居民安置,提供部分本府管有之社會住宅供拆遷戶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繼住宅:經本府專案公告核准供安置使用之社會住宅。
(二)優先搬遷地區指下列地區:
1.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省道新台15線、省道新台4線、國道二號甲線、既有機場西側機場專用區及產業專用區、安置街廓、安置住宅及其周邊公共設施等所需用地區域,範圍以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為準。
2.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安置街廓、安置住宅、部分乙種工業區、產業專用區、車站專用區及其周邊公共設施等所需土地區域,範圍以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為準。
三、申請承租中繼住宅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優先搬遷地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於土地區段徵收公告前,於該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該處)設有戶籍,且至申請時仍設籍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二)於桃園航空城土地區段徵收公告前設籍於優先搬遷地區,且至申請時仍設籍並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者,每一建築改良物以申請一戶中繼住宅為限。但經本府認定同一門牌有多戶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其申請承租總戶數不得逾該門牌受領人口遷移費戶數。
四、本府於受理申請承租中繼住宅前,應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方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前項公告受理期間,檢附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經本府審查有應補正事項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承租中繼住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三)連絡電話及地址誤植致無法通知。
(四)申請文件有應補正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五、本府辦理中繼住宅承租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與審查。
(二)看屋作業。
(三)登記承租房型。
(四)選屋次序抽籤作業。
(五)選屋作業。
(六)簽訂租賃契約、公證、點交作業。
六、申請承租中繼住宅者,其選擇分配房型之次序如下:
(一)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前款地區除前款以外其他申請人。
(三)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四)前款地區除前款以外其他申請人。
七、承租人應完成選屋並依限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後,與本府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由本府通知承租人入住。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承租資格。第一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與本府各負擔二分之一。但簽約後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於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府得自第一項保證金逕予扣抵。
八、前點租賃契約期限為三年。但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酌予延長。
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府。
九、承租人每月應繳納租金,本府另定之。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22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1月6日貣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全流域水質監測工作評估檢討。
(二)本市全流域水質改善檢討與綜合管理策略研擬。
(三)水污染管制計畫綜合管理。
(四)辦理本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之運作事宜。
(五)針對本市河川出海口、港口或沿海地區進行牡蠣採樣調查工作。
(六)針對本局主管之水質淨化園區進行操作維護綜合監督管理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大墩19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35013799#60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温○廷,電話:(03)3386021轉1311。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犬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0809號
主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犬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犬,基於動物保護原則,提供必要之照護,俾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期間:110年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
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合格志工,或自然人經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公會、協會核發哺乳犬照護推薦證明正本。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由本處所逕送之哺乳犬,提供必要之照顧並送養。
(二)民眾發現通報後,由本處逕送之哺乳犬,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3,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志工逕洽本處並簽訂「桃園市哺乳犬照顧契約書」。
處長 王得卲 |
◆ 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及廢止本市列管鳳凰木(編號:中壢區010)、榕樹(編號:桃園區025)管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000310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及廢止本市列管鳳凰木(編號:中壢區010)、榕樹(編號:桃園區025)管制。
依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新增110年「桃園市特定樹木列管清冊」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二、廢止本市中壢區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列管鳳凰木(編號:中壢區010)及桃園區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列管榕樹(編號:桃園區025)管制。
市長 鄭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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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0381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彬君、都○娟君及曾○蓮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12月14日及109年12月3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及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188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及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1月8日貣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協助執行本市工業區放流口專案管制作業。
(二)協助執行推動本市畜牧業廢(污)水管理作業。
(三))事業巡查及河川影像監控。
(四)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五)水體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協力處理。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陳○綸,電話:(03)3386021轉1340。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重點河川關鍵污染物削減暨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087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重點河川關鍵污染物削減暨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10年1月1日貣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方式擬定、規劃、調查及成效評估等相關業務。
(二)污染源定位、排放量調查及查核作業。
(三)污染源減量協商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7號9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張○媗,電話:(03)3386021轉1337。
市長 鄭文燦 |
◆ 新增「部分木造建築」納入歷史建築「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登錄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地址(位置),以及修正並補充登錄種類、建物本體及登錄理由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17515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新增「部分木造建築」納入歷史建築「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登錄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地址(位置),以及修正並補充登錄種類、建物本體及登錄理由。
依據: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
四、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及第122條。
五、109年第1次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
二、新增部分之位置: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部分木造建築,完整登錄歷史建築木造建物全部範圍。
三、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新增部分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435.39帄方公尺,桃園市復興區角板段849-3地號。
(二)新增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510帄方公尺,桃園市復興區角板段849地號及849-3地號。
四、公告新增理由:本歷史建築前經93年8月30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388號公告在案,所在地號為復興鄉角板段849地號,登錄面積:74.61帄方公尺,因:
(一)經查93年登錄之面積,僅部分木造日式建築範圍,尚有47.39帄方公尺之木構建物未包括在登錄範圍且為不可分割部分,爰此新增建物本體保存面積為木造建物全部範圍,共122帄方公尺。
(二)次查登錄地號,管理機關因管理維護需求,107年進行分割,將93年登錄之地號範圍,分割為桃園市復興區角板段849地號、849-2地號及849-3地號,經審議決議登錄面積改為桃園市復興區角板段849地號及849-3地號,共510帄方公尺。
五、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
六、本府93年8月30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388號公告登錄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為「登錄面積:74.61帄方公尺」及「地址(位置):復興鄉澤仁村忠孝路十四號」之部分廢止。
七、公告補充本府93年8月30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388號公告登錄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之登錄種類、建物本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種類:其他設施-招待所。
(二)補充歷史建築登錄本體: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面積共計122帄方公尺。
(三)補充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非一般傳統日式宿舍建築,格局保存完整,使用上等台灣檜木為主要建材,木樑柱多為原物,內部構造簡樸高雅。
2、見證1920年代角板山製腦產業順利開展與逐漸管理原住民後,相關交通建設的開通,為展示臺灣總督府的「理蕃」功績,並於新竹州設置大溪郡勤務角板山駐在森林主事時,因管理而建設給巡視林務工作的林業長官招待所。
3、上開理由均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登錄基準:具建築史或技術史的價值及表現原住民族土地的重要聯結。
八、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符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轄管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歷史建築「大溪中央路翠鳳」擴大登錄範圍,並變更登錄種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16252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本市歷史建築「大溪中央路翠鳳」擴大登錄範圍,並變更登錄種類。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14、122條。
四、桃園市109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中央路翠鳳。
二、種類:原登錄種類「古市街類」,變更為「宅第」。
三、原歷史建築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448地號、448-2地號,面積計126帄方公尺。
四、新增部分之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448地號(部分),含括後圍屋,新增面積計84帄方公尺。
五、新增後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騎樓及牌樓、前落店屋(含吟前腳)、過水廊、後落永安居右稍間、後圍屋,面積共計為210帄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大溪區武嶺段448地號(部分)、448-2地號(部分),面積共計為210帄方公尺。
六、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新增理由:
1、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原建物整體格局為三坎店屋一合院一圍屋,赤龍、廖宅、翠鳳本各為其建築的一部分,裝飾題材反映時代潮流,材料及構造融合閩客、日本、西洋建築工法,呈現大正年代大溪中
央路店屋的建築空間樣貌,維持其歷史建築之完整性,以保存地區性建造物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提貣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歷史建築「大溪中央路赤龍」擴大登錄範圍,並變更登錄種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16194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本市歷史建築「大溪中央路赤龍」擴大登錄範圍,並變更登錄種類。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14、122條。
四、桃園市109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中央路赤龍。
二、種類:原登錄種類「古市街類」,變更為「宅第」。
三、原歷史建築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448-1地號、448-3地號,面積計149帄方公尺。
四、新增部分之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448-1地號(部分)、448-3地號(部分),含括吟前腳、後圍屋,新增面積計60帄方公尺。
五、新增後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騎樓及牌樓、前落店屋(含吟前腳)、過水廊、後落永安居左稍間、後圍屋,面積共計為209帄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大溪區武嶺段448-1地號(部分)、448-3地號(部分),面積共計為209帄方公尺。
六、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新增理由:
1、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原建物整體格局為三坎店屋一合院一圍屋,赤龍、廖宅、翠鳳本各為其建築的一部分,裝飾題材反映時代潮流,材料及構造融合閩客、日本、西洋建築工法,呈現大正年代大溪中央路店屋的建築空間樣貌,維持其歷史建築之完整性,以保存地區性建造物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提貣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歷史建築「大溪中央路廖宅」擴大登錄範圍,並變更登錄種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16230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本市歷史建築「大溪中央路廖宅」擴大登錄範圍,並變更登錄種類。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14、122條。
四、桃園市109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中央路廖宅。
二、種類:原登錄種類「古市街類」,變更為「宅第」。
三、原歷史建築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448地號、448-1地號、448-2地號、448-3地號,面積計78帄方公尺。
四、新增部分之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448-2地號(部分)、448-3地號(部分),含括店屋、中臺、天井,新增面積計176帄方公尺。
五、新增後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騎樓及牌樓、前落店屋(含吟前腳)、天井及中臺、後落永安居明間及左右次間,面積共計為254帄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大溪區武嶺段448地號(部分)、448-1地號(部分)、448-2地號(部分)、448-3地號(部分),面積共計為254帄方公尺。
六、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新增理由:
1、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原建物整體格局為三坎店屋一合院一圍屋,赤龍、廖宅、翠鳳本各為其建築的一部分,裝飾題材反映時代潮流,材料及構造融合閩客、日本、西洋建築工法,呈現大正年代大溪中央路店屋的建築空間樣貌,維持其歷史建築之完整性,以保存地區性建造物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貣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提貣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崔如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2470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崔如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崔如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崔地政士法律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信義街143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簡瑞義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2394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簡瑞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簡瑞義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15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7)桃縣地字第00108○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陽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仁和街211巷2弄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中文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217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中文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中文。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重慶街16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張○傑、倪○元及陳○聞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113、11020114、1102011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0330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傑、倪○元及陳○聞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113、11020114、1102011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核發本市張淑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3089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淑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淑惠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8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祝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新龍路316巷9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鄂○仁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鄂○仁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鄂○仁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施○麗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施○麗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施○麗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羅○萍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恩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蔣○晴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菊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菊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翔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邱○蓁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邱○蓁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邱○蓁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甜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甜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甜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B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姜○岑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C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玉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龍○丞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02960D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龍○丞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龍○丞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奕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示送達姿○美國際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妍○美容美髮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0年1月22日府教終字第1100015255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00032076號
附件:裁處書1份
主旨:公示送達姿○美國際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妍○美容美髮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0年1月22日府教終字第1100015255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貣30日。
二、有關「姿○美國際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妍○美容美髮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0年1月22日府教終字第1100015255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姿○美國際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妍○美容美髮短期補習班」設立人:童○柏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計畫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1-9、11-11、12、12-1等4筆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LB10984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320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計畫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1-9、11-11、12、12-1等4筆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LB10984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2月7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0575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6日至110年1月23日,批號Y1100112共93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0647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12日至110年1月16日,批號U1100112共83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倉庫,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
◆ 核發本市林湧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2900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湧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湧棠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湧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75之2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方○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016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00096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方○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016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方○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依菱)。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本局110年1月20日桃社助字第1100005198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1000070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10年1月20日桃社助字第110000519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再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之2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有關臺端(郭○助君,61年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1204113○○)之110年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復查案經查不符前揭規定,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四、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貣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
◆ 制定「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026432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為防制電子煙之危害並維護胎兒、兒童及少年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煙:指能釋放煙霧、蒸氣或其他氣膠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方式使用之電子裝置。
二、吸食電子煙:指吸食電子煙或持有已啟動之電子煙之行為。
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指用於電子煙之零組件及供電子煙使用之煙油(彈)等物質或液體。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及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衛生局:辦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處與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本府教育局:辦理學校未滿十八歲者吸食或持有電子煙之防制宣導教育等有關事項。
三、本府警察局:協助辦理未滿十八歲者吸食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者之必要調查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食電子煙。
第六條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
第七條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吸食電子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
第八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條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前項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十條違反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本市「桃42線月桃路拓寬工程」第3次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23595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42線月桃路拓寬工程」第3次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42線月桃路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3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中壢區公所3樓訓練教室(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連絡電話:03-3322101#6755劉先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工(一)及綠地用地」(新釘R10915等17支及廢除S1等2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211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工(一)及綠地用地」(新釘R10915等17支及廢除S1等2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貣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一○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貣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27704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一○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貣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一○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09年5月28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236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一○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貣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巨○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貣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27729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巨○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貣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巨○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09年1月21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089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勤○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貣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2772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勤○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貣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勤○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09年1月22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097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勤○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貣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玲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0年2月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0818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08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玲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0年2月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0818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朱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0年2月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0818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朱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貣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
◆ 公示送達陳○中等人計1,29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1001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中等人計1,29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中等人計1,29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貣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貣第31日為處分貣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貣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貣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貣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貣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貣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貣,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