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0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0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一、外界捐贈防疫物資統一由秘書處依據實際需求妥善規劃,屬醫療消耗性者,如酒精、口罩及防護衣等,分派給醫療院所、消防局或警察局等第一線防疫機關(構);屬食品類者,則分送給居家檢疫(隔離)者或辛苦工作防疫同仁,務必使物資得到充分利用,避免浪費。
二、本市抗旱應變會議自即日起結合市政會議辦理,感謝水利署、農田水利署、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北區水資源局等機關配合,明(28)日市長將視察「桃園-新竹備援管線工程」試通水作業,期望能完成北水南調計畫。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報告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發展生態物流進度報告主席裁示:
(一)本案同意與ICLEI研商本市續任生態物流主席城市,分享推動生態物流的施政成果。
(二)未來如擔任主席城市任期屆滿,生態物流專案辦公室仍將存續,繼續朝向永續貨運與生態物流目標邁進。
(三)各項計畫請按期程陸續推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執行細節再召開專案會議討論。
二、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1、第3條及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有關「桃園航空城計畫土石方交換機制及進土方式」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各單位土方以優先送至航空城屯土區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或執行困難者,可府一層專簽核准。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請交通局、經濟發展局及各區公所研議各商圈以不影響行人用路權利為前提,開放騎樓停放機車。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年後如疫情趨緩,請地政局提早準備進行地上物協議價購。
二、警察局近期破案成績優良,市長因防疫訪視行程眾多,無暇前往勉勵,請警察局長代為鼓勵。
三、餐廳如因疫情影響退訂而產生糾紛,請法務局協助處理消費爭議。
四、近期如有環評說明會或都計公聽會等參與人數眾多之活動,請採分批、分次或視訊方式進行。
五、有關本市新設大學及醫院案,請相關機關召開專案會議,由李副市長憲明主持。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6分
桃園市政府第 305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0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2月3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市府於本(110)年2月10日至16日實施春節期間(小年夜至初五)服務不打烊措施,包括「醫療食安不打烊」、「環境清潔不打烊」、「交通運輸不打烊」、「社福關懷不打烊」、「觀光走春不打烊」、「漁銷動保不打烊」、「運動場館不打烊」及「藝文充電不打烊」等8大貼心服務,陪伴市民安心過好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抗旱應變報告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青年體驗學習園區主席裁示:
(一)為照顧年輕學子,請青年事務局協調業者提出校園專案。
(二)請農業局協助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協調後續園區擴充面積事宜,以擴大園區營運能量,提供民眾更豐富的體驗。
(三)本案業者倘因疫情升溫致減少收益,請青年事務局協調業者提出公益回饋方案後,再行研議是否給予減租紓困。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府春節服務不打烊措施,請新聞處製作line貼圖宣傳周知本市市民。
(二)請秘書處儘速發送春節走春祈福福袋予各機關。
(三)請觀光旅遊局於開工後,將元宵節小提燈配送各機關。
(四)有關春節促銷方案現階段因評估效益較低,請觀光旅遊局於防疫過後辦理。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中平商圈取消騎樓禁止停放機車案,請經濟發展局知會商圈騎樓仍應維持行人通行空間。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29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雨水污水下水道人孔設施管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02980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雨水污水下水道人孔設施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雨水污水下水道人孔設施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雨水污水下水道人孔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為維護及管理本市雨(污)水下水道人孔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雨水人孔設施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水務局及區公所;污水人孔設施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水務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孔設施指本府自辦及本市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雨(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案件之雨(污)水下水道人孔、陰井之本體、框蓋、內部機械儀控設施、通氣設備、保護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人孔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毀損、占用、填圔、廢除或違反公眾使用目的。二、違反第五條規定,任意變更尺寸、位置或高度。三、其他足以改變人孔設施外觀或功能之行為。
第五條人孔設施如需調整尺寸、位置或高度,應由道路管理機關或開發單位於施工前向本府申請辦理會勘,經本府審查同意並於收受會勘紀錄後,始得為之。前項調整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六條 人孔設施框蓋應依本府公告之樣式製作。
第七條本府得隨時派員檢視人孔設施,如有違反前三條規定者,本府應命行為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占有人立即停止不當行為,並命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未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由本府代履行。前項代履行費用,由本府估計其數額,命行為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占有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懲戒法院判決 110 年度清字第 2 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 徐○○   
桃園市政府○○局專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徐○○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徐○○於109年7月31日任職本府○○局○○科機要專員職務,徐員於調查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時,具結其有持股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之情事(證1),經查其為「○○有限公司」股東(持股14.29%)、「○○國際有限公司」股東(持股20%)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12%,原誤繕持股100%,已更正),持股均超過上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爰該局通知徐員應依規定降低持股比例。
(二)依徐員之報告書所載(證2),其於109年7月25日接獲通知,人事命令將於109年7月31日生效,因時間急迫無法立即將其在民間公司之持股轉移,惟徐員當下即積極請各公司董事長召開臨時股東會,並於109年10月15日辦理股份移轉及登記完竣(證3)。
二、查徐員持有「○○有限公司」、「○○國際有限公司」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份超過股本總額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徐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
2.徐員報告書。
3.○○有限公司、○○國際有限公司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示資料與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各3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院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徐○○自民國109年7月31日起任職桃園市政府○○局○○科機要專員職務,其原為○○有限公司股東(持股14.29%)、○○國際有限公司股東(持股20%)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12%),持股均超過上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該局通知被付懲戒人應依規定降低持股比例,被付懲戒人乃將股份陸續移轉予他人,於109年8月19日辦竣○○有限公司股份移轉登記,109年9月25日辦竣○○國際有限公司股份移轉登記,109年11月3日辦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被付懲戒人提出予移送機關之報告書、○○有限公司、○○國際有限公司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與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院通知,未提出答辯,本件違法事實,已堪認定。
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任。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上開條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讓人民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埤
法      官 邵○玲
法      官 呂○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書記官 許○汝
修正「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03670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公園內設施或植栽上塗寫、書刻、樹立、懸掛或張貼。
二、毀損公園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廢棄物、破壞植栽等。
三、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四、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動物,及未將攜帶之動物便溺清除。
五、未在指定場所使用腳踏車、直排輪、滑板車或從事溜冰、高爾夫球、放風箏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球類等活動。
六、隨地拋棄果皮、紙屑、菸蒂或其他廢棄物。
七、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污染毒害水質、傷害植物或騷擾、虐待、傷害動物之行為。但經管理機關允許之網魚或划船,不在此限。
八、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九、未經許可種植植物。
十、任意放置私人物品。
十一、不依規定使用園內設施。
十二、隨地吐痰、吐檳榔汁或便溺。
十三、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十四、未經許可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十五、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十六、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為特定傳染病防治或公園管理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十七、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十八、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十九、攜帶危險物品。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03994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經本府公告之食材及食品原料,供應該食材及原料之食品業者應提出來源證明、檢驗合格證明或安全證明,始得販售。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一定期間: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於通報時提出相關資料。
二、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出來源證明、檢驗合格證明或安全證明而販售。
三、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營業場所設置食品添加物簿冊或記載相關事項。
四、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冷藏留樣。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以新臺幣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三次勒令停業。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將查驗登記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置放於營業或作業場所,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044979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及第25條第5項。
三、「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廖○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6312。
(五)傳真:03-3394293。
(六)電子郵件:100283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
 
為使本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有明確規範,爰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桃園市社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二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及外國貨幣記帳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會計人員之設置、會計人員作業處理規定。(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財務處理程序、收入及提用存款程式、附屬作業組織會計帳務規定。(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會計事項定義、會計制度及電子方式會計處理程序。(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七、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各類帳簿及會計項目規定。(草案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
八、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年度預算、年度決算規定。(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九、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10003775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
(二)連絡人:王瑞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四)電話:03-3324700#1107(五)傳真:03-3324668
(六)電子郵件:1004245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布以來,本市陸續受理中路二號、八德一號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宅申請,於實務作業上,民眾對法規用詞定義或應檢附之資料,多有認定上之疑義,又參考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規定修正家庭成員定義及檢附文件認定方式。另為服務更多民眾,刪除於本市設有戶籍滿一年以上之規定,簡化非必要之書面通知抽籤程序、增訂隨到隨辦申請方式及免除繼承時換約手續減輕民眾負擔,提升行政作業效率,爰擬具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參考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正家庭成員定義,並增訂戶籍內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服務更多民眾,刪除於本市設有戶籍滿一年以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利審查作業,增訂設有戶籍之認定方式及申請應檢附資料。(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八條)
四、考量抽籤並非行政處分,亦無影響申請人權益,故刪除書面通知抽籤時間及地點之規定,並增訂再行出租得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簡化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配合未來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立,修正社會住宅興辦主體之規定,另參配實務運作情形修正保證金繳交總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為免除換約公證費減輕家屬經濟負擔並提升行政效率,修正當承租人死亡時,符合身分資格者得承受原租賃契約至原租賃期限屆滿為止。(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政令
訂定「桃園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000359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生效。
附「桃園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
或致感染慰問金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發給對象,指於本市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醫療照護工作,因與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屍體或疑似感染者接觸,受隔離或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醫事人員。
三、本要點之慰問金種類及金額如下:
(一)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受隔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四、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申請前點各款慰問金者,應擇其較高之金額予以發給,並以一次為限;已就較低之慰問金予以發給者,補足其差額。
五、申請慰問金,應由慰問金發給對象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服務之醫療機構核實造具名冊(如附件二),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受隔離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集中)隔離通知書(證明)。
2、服務之醫療機構出具係因執行醫療照護致進行隔離措施之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二)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證明)。
2、醫院出具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診斷證明書。
3、服務之醫療機構出具係因執行醫療照護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證明文件。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六、慰問金發給對象死亡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點文件、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向本府提出申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或切結書,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七、以不實或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慰問金,經查證屬實者,本府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訂定「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合作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立圖書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圖行字第1100000882號
附件: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合作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合作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合作作業要點」。
 
館長 唐連成
 
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合作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與演藝團隊(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之合作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並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隊或公司得提出申請。
三、本要點媒合本館所屬館舍及申請單位雙方,由本館提出可用空間,供申請單位進駐及演出,並辦理媒合計畫。
(一)計畫內容:辦理以演藝教育推廣活動為主,內容得包括排練、創作、人才培育、講座、工作坊及演出等,得加強與當地之互動,並得於本館所屬館舍以外之場所辦理成果展演。本計畫內容不得與申請單位之其他補助案、採購案執行內容重複,但申請團隊據此媒合計畫申請文化部駐館團隊計畫且獲選者不在此限。
(二)合作期程:最短六個月,最長以二年為一期。
(三)本館提供以下優惠及資源:
1、免費活動/演出之使用空間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相關費用,惟仍頇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保證金。進駐並使用空間六個月以上者,得以新臺幣伍仟元及切結書辦理。
2、售票活動/演出之使用空間免收場地使用費,惟仍頇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空調費、清潔費、外加接電費、設備費、及保證金等費用。
3、提供本館既有宣傳資源,如桃園市立圖書館臉書粉絲專頁、桃園市立圖書館官方網站、桃園藝文月刊等。
四、申請單位所提合作計畫若有辦理售票演出,頇自提票房拆帳比例(頇檢附該演出委託售票系統簽章之票房結算報表及娛樂稅繳款通知書影本)計算回饋金繳納市庫;若辦理收費之相關研習課程,頇繳交學費收入(檢附收據影本及學員名冊)至少百分之二回饋金繳納市庫。合作計畫若無售票演出及相關收入者,則應自提創意回饋機制。
五、每年度受理申請日期及可申請使用空間,依本館官網公告為準。
六、申請應備文件為立案或登記證明及申請書暨合作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七、於本館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八份郵寄(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館申請。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八、本館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所提合作計畫之審查,評審委員由本館遴聘派之。評審作業程序為:
(一)初審:由本館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館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二)複審:由本館邀請學者專家及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複審分數七十五分以上為合格,並依分數高低排定合作序位。本館將於截止收件翌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及合作序位,並依合作序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獲選單位之合作計畫書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九、申請單位配合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與本館協調合作計畫所需使用空間之檔期安排,且該檔期應為本合作計畫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館得逕行取消合作計畫,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本合作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契約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應於活動日十四個工作天前通知本館。
(三)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申請單位若於本館所屬館舍辦理售票演出,應提供票券至多每場四張,以供本館現場查核。
(四)本館得視實際需要,要求申請單位無償提供照片六至十張及影音剪輯資料三至五分鐘,以為本館業務推廣使用。
(五)申請單位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若有毀損場館建築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
(六)每場次觀眾參與活動,申請單位應執行問卷調查,並於成果報告書中呈現調查分析結果。
(七)申請單位應於全案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及自評表一式三份,內容應包含所有活動之說明、參與人次、售票情形、檢討及建議事項、問卷調查分析等。合作期程超過一年者,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該年度成果報告書予本館審查。
十、申請單位執行合作計畫期間,本館得隨時派員抽查至少一至二次,或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執行證明資料,並將查核結果登載於平時考核表。申請單位應參加年度考核會議並出席簡報,會議日期由本館安排通知。考核結果供未來審查作業參考,成效優良者將成為未來優先合作對象。
十一、申請單位如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且未於一個月前來函經本館同意變更,該次活動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全額收費。
十二、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本館函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館將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計畫資格一年:未依規定於簽約翌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繳交保證金及場地使用切結書,或於本合作計畫開始前十四個工作天前未繳交保險單據,視同放棄該年度合作計畫。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且未於一個月前來函經本館同意變更達三次以上者。平時考核成績若三次為D級,經本館發函通知且限期內經評核未改善者。
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本館函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館將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計畫資格二年:各場次活動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提供資料,或未按執行內容依限辦理,經發函未改善者。全案或年度成果報告經核定,並通知繳交回饋金後十四個工作天內未繳納,且經發函未改善者。申請單位如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原福字第1100002054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
實施要點」
 
局長 林日龍
       TemuNokan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桃原福字第106000147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桃原福字第1100002054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之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強化其服務功能,促進所屬積極參與文化傳承、教育推廣、公共事務、社會公益服務及經濟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除復興區以外之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考核對象為本市復興區以外之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協進會成員及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市族群領袖(以下簡稱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
(一)市族群領袖由本局辦理考核。
(二)協進會由公所及本局辦理考核。
(三)協進會成員、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由區公所、本局分別辦理考核(初評、複評)。
四、考核方式分為書面考核、實地考核及專業團隊。
五、協進會、協進會成員及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考核方式如下:
(一)協進會:
1.每年依附件一辦理一次書面考核。
2.以不定期方式辦理,實地查核協進會辦理各項活動執行情況、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參與活動情形。
3.本局得視業務需求,委託專業團隊,查核協進會辦理各項活動執行情況。
(二)協進會成員:每年依附件二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三)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每年依附件三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四)市族群領袖:每年依附件四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六、協進會考核,委員組成如下:
(一)書面考核:由本局遴聘(派)五人以上人員擔任,其中二人應為本局簡任官或科室主管。
(二)實地考核:由本局遴聘(派)三人以上人員擔任,其中一人應為區公所業務同仁或科(室)主管。
(三)由本局委託專業團隊依活動性質遴聘(派)二人以上專業顧問擔任。
(四)成績計算方式:
1.書面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2.實地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3.專業團隊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七、協進會考核等第及獎勵方式:
(一)特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頒給獎金三萬元及獎狀一幀。
(二)優等: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至八十九分者,頒給獎金二萬元及獎狀一幀。
(三)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至八十四分者,頒給獎金一萬元及獎狀一幀。
(四)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者,不予獎勵。
(五)丙等:總分六十九分以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加強輔導對象。
八、區公所行政獎勵方式:
(一)該轄區之協進會考核成績獲得特優等者,區公所區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二)該轄區之協進會考核成績獲得優等者,區公所區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三)該轄區協進會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區公所應加強輔導其會務運作。
九、本要點所列各考核對象經考核未達核發標準者,本局得酌減或停發工作協助費;情節嚴重者本局得予解任。
 
檢送「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名稱勘誤表 1 份,請惠予更正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00035104號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勘誤表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名稱勘誤表1份,請惠予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業經本府110年2月5日府地航字第11000303981號令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03372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有效利用太陽能發電及增加收益,並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租機關:指標租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市有公用房舍屋頂或公用設施之簽約主體。
(二)標租機關:指辦理標租市有公用房舍屋頂或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業務執行機關。
(三)管理機關:指本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或公用設施之管理機關或學校。
(四)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五)系統設置容量:指投標廠商欲裝設之組列中所有模組額定功率(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之總合。
(六)峰瓩(kWp):指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二十五度,AM一點五,一千W/㎡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七)標租: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市有公用房舍屋頂或公用設施出租予得標人。
(八)承租人:指優先取得與出租機關簽約資格之得標人,並締結契約者。
(九)經營年租金: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售電收入乘以售電回饋百分比所得價款,為承租人應支付之租賃費用。
(十)售電回饋百分比:指投標人願支付之售電收入百分比。
(十一)使用補償金:指承租人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前一年度經營年租金一點五倍之金額。
三、標租機關應於標租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就使用年限達二十年以上之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提供租賃標的清單。承租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前,應填妥租賃標的清單設置容量及設置面積,並經管理機關用印後,將該清單一式四份函送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審核。核定後由承租人、管理機關、標租機關各執一份,餘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存執。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管理機關及聯絡窗口。
(二)建物現況。
(三)設置地址。
(四)設置容量。
(五)設置建築物之坐落地號。
(六)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七)設置面積。
(八)其他經標租機關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四、標租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五、公開標租之標的用於設置第一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其租賃期間及程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除前項規定外,租賃期間及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期間以十年為限,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無重大違約,且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標租機關申請續租。
(三)續租年限自原租賃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九年十一個月,且頇依原售電回饋百分比計算經營年租金。
(四)承租人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向標租機關繳納使用補償金,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
六、經營年租金計算方式如下:(一)經營年租金為售電收入(元)x售電回饋百分比(%)。(二)售電收入由承租人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每月回售電價總收入之證明,以計算每期總發電售出所得價款。
七、經營年租金繳納方式如下:
(一)分兩期繳納。
(二)經營年租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承租人應於每年一月與七月底前,分別依前點規定,製作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與該年一月至六月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表,並經會計師簽章後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標租機關。
(三)標租機關應於收到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表後,開立繳款通知單予承租人,承租人應於繳款通知單寄出當日(以郵戳為憑)起三十日內至指定處所繳納該期經營年租金。承租人未收到繳款通知單者,應自動洽標租機關補單繳納;承租人未補單致經營年租金逾期未繳,視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
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內地址變更時,應即書信通知標租機關更正,如未通知,致標租機關依租賃契約所載地址寄發繳款通知單被退回,且未於繳費期限前通知標租機關另行補寄新址,視同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承租人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經營年租金,標租機關應依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開立逾期違約金繳款單,承租人應於標租機關指定期限內繳納完畢。如該期經營年租金逾期達四個月並經標租機關催告承租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標租機關得終止契約。
八、每期經營年租金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繳納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九、售電回饋百分比採公開招標方式得出,標租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下列決標方式擇一辦理:
(一)以有效投標標單之售電回饋百分比之值最高者為得標人;數值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成立評選委員會,以公開評選方式為之,最優勝者為得標人;評選作業方式由標租機關自行訂定,但評選項目應包含系統設置容量及售電回饋百分比。前項第一款售電回饋百分比填寫之數值頇至小數點後一位。
十、承租人於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應於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返還承租標的;未拆除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由出租機關自行處理,拆除設備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十一、依本要點租用市有公用房舍屋頂或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得規定承租人繳交履約保證金,標租機關得視需要於契約內另定繳納金額及方式。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無違約,於回復原狀交還出租機關後,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承租人未依契約或出租機關催告期限內回復原狀並返還者,出租機關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如另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機關得逕行終止契約:
(一)政府實施國家政策、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
(二)承租人之使用行為違反契約、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前項第二款情形,出租機關得逕沒收已繳之履約保證金。
十三、本府為鼓勵管理機關提供場址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管理機關得於編列下年度預算時,以上一年度經營年租金實收數之百分之五十編列為獎勵金。但經專案簽准者,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前項獎勵金得用於教育宣導、節能減碳改善工程、公有財產修繕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認為顯有必要者。但不得發放個人獎金。經營年租金依第一項規定編列獎勵金後尚有餘額時,得由標租機關編列預算,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及節能減碳業務之用。
十四、管理機關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後善盡監督之職責。發現被占用或有違租賃契約相關規定之情事,管理機關應立即通報標租機關處理。標租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巡查,管理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標租機關因辦理教學觀摩或其他公務所需而使用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管理機關不得拒絕。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00035318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三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府教特字第1100003531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縮短修業年限適用學習領域:
(一)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相關學科。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及科技領域之相關學科。
四、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五、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設立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訂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並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以為鑑定之依據。
六、資優小組之組成,由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特教組長或資優教育業務承辦人、教學組長、教師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代表為資優小組成員。
七、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十一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四月三十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四)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五)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後辦理。
(六)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提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比照前款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本府教育局審議相關事宜。
八、學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九、學校通過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協調任課教師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共同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十、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學習方式編撰,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鑑定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課程設計、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具體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之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行負擔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會經濟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十二、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研究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適應困難情況仍無法改善,學校應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三、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四、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專案協調與安排之。
十五、各級學校資賦優異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檢送「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6 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 1 份,請查照更正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原福字第11000023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第5點、第6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第5點、第6點業經本局110年2月18日桃原福字第1100002054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林日龍
        TemuNokan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澄品顧問股份公司辦理「110 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落地檢查及敦親睦鄰查核輔導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1000301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澄品顧問股份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落地檢查及敦親睦鄰查核輔導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對象:
(一)公司名稱: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2號1樓。
(三)聯絡電話:03-3332747。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執行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業務。
(二)查核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勞務委託案。
(三)焚化廠空氣污染物監測資訊電子顯示看板巡查。
(四)進行一般廢棄物垃圾組成分析工作及一般廢棄物落地檢查作業。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四、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五、對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蘇○婷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412。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部分規定及第十三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四、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施字第1100039555號
附件:發布令-「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頇知」部分規定及第十三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四、附件五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頇知」部分規定及第十三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四、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頇知」部分規定及第十三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四、附件五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部分規定及第十三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四、附件五修正規定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將本頇知列入招標文件辦理。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者,機關與民間機構於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時,應約定民間機構準用前項規定。
三、機關或機關委託之專案管理廠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委託之專案管理廠商應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員投保勞工保險。
(二)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辦理,並要求規劃設計廠商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安全衛生經費依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規定覈實編列,並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三)對同一工程對不同標的辦理採購時,其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據以執行,並得由機關指定廠商負責主辦,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四)應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及本頇知第六點規定,視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應辦事項。
(五)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六)要求監造廠商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明定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並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七)與監造廠商列席督導施工承攬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之協議組織,協商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但機關為原事業單位並參與共同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八)督促監造廠商及施工承攬廠商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並建立進場抽查及查核管制機制。
(九)督促監造廠商及施工承攬廠商於開工前登錄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並於工程訂約後十五日內檢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及相關報備文件,經機關核定後,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十)配合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各項職業安全衛生宣導、觀摩、研習及相關教育工作。
(十一)督導及協助工程防災及重大事故處理。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之督導事項。
四、規劃、設計廠商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實施風險評估。
(三)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預防事項。
五、監造廠商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工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員投保勞工保險。
(二)督促施工承攬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列席該協議組織,監督施工承攬廠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執行情形,並保存紀錄。
(三)監督施工承攬廠商提送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申請文件,並審查、轉陳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相關報備文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送審文件。
(四)依工程程序及進度訂定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並納入監造計畫內,於開工前報請機關核定,其內容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五)監督施工承攬廠商落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依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查核。
(六)依監造計畫明定之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之查驗點,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前,分別執行安全衛生抽查驗作業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估驗,相關紀錄應提送機關備查。從事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所規定之作業項目者,應列為查驗點。
(七)督導施工承攬廠商建立發生事故與災害時之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八)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施工承攬廠商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施工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且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規劃職業安全防護設施及使用保養維護作業。
(二)原事業單位、施工承攬廠商及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之勞工總人數超過三十人者,施工承攬廠商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從事工作之勞工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四款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依工程性質將所列檢查項目表格化落實執行。相關執行表單、紀錄應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四)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經監造廠商審查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五)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並辦理登錄及備查事宜。
(六)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於工地執行職務,擬定、規劃及推動自動檢查,辦理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相關文件紀錄應妥善保存並提送機關備查。
(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八)開工前應召開施工協調會,告知承攬人工地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並製作書面紀錄,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如附件一);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述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九)施工日誌應如實填列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災害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
(十)施工期間有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或工程發生災害事故時,應立即通知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
(十一)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二)工區內禁止置放酒精性飲料及飲酒。
(十三)工區位於菸害防制法明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或於密閉、局限空間及有發生火災或爆炸之虞工作場所,禁止人員吸菸。
(十四)工區應設置勞工休息區、用餐場所、公共廁所及飲用水等設施。
(十五)其他提升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其施工承攬廠商及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總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或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施工承攬廠商應依國家標準CNS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十四、災害事故發生時,監造廠商應立即向機關回報並督促施工承攬廠商通報有關機關。機關於接獲施工承攬廠商或監造廠商通報後,應立即填報緊急災害事故立即回報單(如附件三)送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上級機關及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十八、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規劃設計廠商、監造廠商或施工承攬廠商有違反本頇知之情事,除扣罰懲罰性違約金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承攬廠商施工場所因設計不良或依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二)機關發現監造廠商、施工承攬廠商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監造廠商、施工承攬廠商限期撤換,且調離工地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未能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3、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且其責任及原因係可歸責於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相關缺失。
(三)工程施工中經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關機關督導、查核、抽查或檢查,發現施工承攬廠商未依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安全衛生設施時,施工承攬廠商應於接獲職業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於機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機關得命部分停工至改善完成為止,停工期間工期不予扣除。機關並得要求施工承攬廠商撤換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工地負責人。
(四)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足或管理不善,致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勞工安全之虞時,機關得函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後依法處理。
 
公告
公告指定「楊梅泉水窩江夏堂」為本市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228681號
附件: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楊梅泉水窩江夏堂」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桃園市109年度第6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楊梅泉水窩江夏堂。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428巷151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附圖):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778.45平方公尺。(含埕、豬寮、牛稠、伯公及化胎等附屬設施)
(二)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桃園市楊梅區永福段1435(部分)、1436、1438、1439(部分)地號共4筆地號。
(三)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3599.77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黃家為楊梅地區開拓代表性家族,見證楊梅拓墾發展歷程。建物整體呈現田園形構傳統漢系家族營生生業與家族居生活之樣態,對於此地區的生活發展史及墾拓史具有重要意義。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物為一堂四橫格局(現為一堂三橫)雙凹壽的磚瓦石建築,除圍牆為斗子砌牆,正身與橫屋皆為標準磚牆。正身屋頂為二重脊,明間為凹壽形,牆身基座部分為石造,在橫屋則為卵石砌。水車垛有裝飾,窗為石雕竹節窗。正身屋簷有對稱配對龍魚造型,屋脊帶有剪黏,充分表現當時營建技術流派特色。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1)室內外石構斗拱、泥塑、剪黏、彩繪、交趾陶等傳統建築工藝表現優秀保存完整,裝飾圖樣皆具歷史典故,右橫屋外石砌伯公古樸,保存佳。
(2)建物以化胎下方五行石引龍至建築物定分金線。分金線穿過丹田及文筆牆,再向外延伸到外埕直至「半月池」,呈現兩邊對稱的建築格局。整體保有「天圓地方」之傳統風水觀念,背山面風水池引周邊山泉水系,形成風水環境,及浣衣、植栽、養牛、豬弄設施均完整呈現農業墾拓的生活環境及資源應用觀念,不易再現,具稀少性。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本市暫定古蹟「龜山樟腦寮磚窯廠」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 110年 8 月 26 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30412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龜山樟腦寮磚窯廠」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0年8月26日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暨「桃園市110年第1次文化資產審議(第一類組)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龜山樟腦寮磚窯廠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688號東北側(桃園機場捷運A7站2號出口後方)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龜山區善捷段180、519、519-1、519-2、519-3、519-4、519-5、519-6、519-7、519-8、519-9、519-10、519-11、519-12、520-1、726、726-1、726-2、726-3地號
四、公告理由: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條所稱緊急情況,工程施工進行者。
五、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245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列管許可之水源供應業者之加水站進行餘氯查驗作業。
(二)執行水環境巡守隊相關業務,並協助審核水環境巡守隊補助經費申請及核銷作業。
(三)執行本市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件初審及現場查核作業。
(四)執行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流水水質查驗作業。
(五)執行本市已公告實施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物定期清理對象輔導工作。
(六)執行社區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輔導、現場查核、通知及資料彙整作業。
(七)辦理本市水環境巡守隊環境教育、自來水、飲用水及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9號9樓
(三)連絡電話:(03)335402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吳○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7。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274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廢(污)水管理計畫、詴驗計畫書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
(二)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深度查核、自動連續監測查核及管制作業。
(三)執行定期檢測申報資料勾稽審查稽催作業。
(四)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現場查核、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五)執行「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技師查核作業。
(六)執行空、水、廢、毒許可整合相關作業。
(七)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規說明會、許可整合相關宣導說明會或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三樓之一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補助審查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0264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補助審查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淘汰老舊機車及低污染運具相關補助案件受理審查作業。
(二)淘汰老舊機車及低污染運具推廣宣導活動及業務說明會等作業。
(三)本市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站)及專用停車格之巡查、違停查報及行政園區電動車太陽能停車區維護管理作業。
(四)低污染運具相關補助之查核作業。
(五)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審查、郵寄通知及追蹤作業。
(六)違規車輛車籍禁動及解動作業。
(七)低碳運具補助線上申辦審查系統維護及管理作業。
(八)其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193號3樓之3。
(三)連絡電話:(02)2553277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林○賢,電話:(03)3386021分機1233。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潘○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128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羽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有關請求人晉○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000282321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晉○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工保險局110年2月1日保普墊字第1106001315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晉○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10年2月18日至110年4月6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請求人會議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有關請求人因樺○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00028231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樺○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2月1日保普墊字第1106001313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樺○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10年2月22日至110年4月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墊償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縱貫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路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002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縱貫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路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0年3月5日(五)上午10時及下午2時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
(二)110年3月8日(一)上午8時30分、10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3時30分假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
(三)110年3月9日(二)上午8時30分、10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3時30分假桃園市政府B2大禮堂。
(四)110年3月10日(三)上午10時假中壢區公所3樓訓練教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 1 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中字第1100801498號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
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8條。
二、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民國110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3日止,共30天。
二、公開展覽地點: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展覽30天,並訂於1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轉交通部就陳情意見研提具體說明資料函送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註銷本市地政士蕭林秀子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3401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蕭林秀子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蕭林秀子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2○號
四、事務所名稱:萬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409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劉經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351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經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經緯。
二、身分證字號:H1012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經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文化里中正路115巷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63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張方綺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3814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方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方綺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方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銷帳編號:110101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23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銷帳編號:110101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11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8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唐○等人計 901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1483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唐○等人計90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唐○等人計90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修正「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座標系統轉換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量階段-龜山都市計畫區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395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座標系統轉換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量階段-龜山都市計畫區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老街溪斷面 44 至斷面 41 河川區左右岸樁位測量作業(新釘 RBC10911 等 47 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411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老街溪斷面44至斷面41河川區左右岸樁位測量作業(新釘RBC10911等4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指定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377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指定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10年2月2日起至113年2月2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得申請效期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
三、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BA TU)(案件銷帳編號:110102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33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BA TU)(案件銷帳編號:110102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BA TU)於109年11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巷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受處分人係越南籍勞工並已於109年12月14日離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本 府於 1 09 年 1 1 月 2 5 日 以府社團字第 1 090296306 號 、10902963061 號、10902963062 號、10902963063 號、10902963064號、10902963065 號、10902963066 號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040644號
附件:
 
主旨:本府於109年11月25日以府社團字第1090296306號、10902963061號、10902963062號、10902963063號、10902963064號、10902963065號、10902963066號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體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桃園士林靈糧堂福音中心發展協會、桃園嘎啦賀登山會、桃園市中壢區女青年會、桃園縣玄德孝親慈善協會、桃園縣異鄉團結關懷協會、桃園縣全人社區關懷協會、桃園市文化獅子會、桃園縣就業創業訓練學會、桃園縣大溪鎮水龍農業園藝發展協會、桃園縣竹圍漁港永續發展協會、桃園市美睫創新學會、桃園縣議事效率促進會、桃園縣蘆竹家長會長協會、桃園縣人才技藝培訓協會、桃園市蘭花協會、桃園縣龜山鄉女青年會、桃園縣金烈鄉親公共事務協會、桃園市興國國民小學教師會)等,因廢弛會務,本府於本府於109年11月25日以府社團字第1090296306號、10902963061號、10902963062號、10902963063號、10902963064號、10902963065號、10902963066號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不可事先預知、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31謝先生)領取正本或抄本,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 1 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32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B1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本市「桃 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 次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42044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連絡電話:03-4572105#2330徐小姐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劃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02649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劃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
三、「劃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總說明及草案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謝○珍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232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470@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劃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總說明
 
桃園國際機場近年來伴隨著旅運及貨運量的成長,帶動機場周邊交通環境之負荷提升,加上桃園機場為國家大門,每年進出機場旅運人次超過三千萬,而貨運以自由貿易港區的型式與臺北港形成海空聯運的物流模式,成為北臺灣地區國際人流及物流之核心,故本市為順利推動空氣品質維護區之劃設,落實區域性車輛管制,同時配合生態物流政策之空氣污染防制改善、低碳運具、低碳運輸平台等目標面向,規劃將桃園國際機場劃設為本市第一處空氣品質維護區,以期改善本市交通運輸路網之空氣品質,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規定,擬具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公告之主旨(草案第一項)。
二、本公告之管制範圍(草案第二項)。
三、本公告之管制措施(草案第三項)。
四、本公告之裁罰依據(草案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