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0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0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2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
今(2/17)凌晨3時許,於林口交流道匝道口發生載運丙烯槽車翻覆事件,為配合新北市消防局事故排除吊掛作業,機場捷運A9站暫停營運進行區間公車接駁,並執行北區A1至A8站及南區A10至A21站局部營運,請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乘客接駁,並持續掌握現場狀況及恢復行駛時間,隨時向市長報告。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職籃賽事若考量疫情趨緩,開放觀眾進場觀賽,請儘早規劃。
(二)3月6及7日本市110年度高中高職博覽會,請教育局研議以分時段或人流管制方式辦理。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區公所擬提供本市桃園區三民段54地號、87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供建築廟宇使用及簽訂專案租賃契約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旭富火災處理與成立道路及人行環境優化考評小組案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今年本市燈會因疫情影響取消,觀光旅遊局先前製作小提燈「牛轉乾坤」,燈體以6隻牛組成,分別象徵桃園景點、閩南、客家、原民、眷村及新住民意象,提燈提起會輕輕轉動,將透過各里辦公室及旅宿業者發送市民及遊客分享。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府防疫專案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調整為每週一、三及五於市府召開,週三合併市政會議(含抗旱會議)舉行。
壹拾、散會:上午9時46分
 
桃園市政府第30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0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2月24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市政會議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110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草案市政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110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草案規劃,新購電動二輪車部分-重型電機補助4,000元;輕型電機補助2,000元,原定補助8,000件,請將補助限額追加至12,000件。
(二)本市積極發展低碳及智慧城市,請持續推動淘汰老舊車輛、大眾運輸及低污染運具成長,並儘速公告補助方案。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青年從農輔導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市青農培訓計畫共有240位結訓,並輔導成立桃園市青年農民聯誼會,會員人數達680人以上,從農人口有效增加,顯見青農計畫的成功。
(二)未來可鼓勵青農從事農產品開發、行銷活動、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及農村民宿等多元農業推廣。
(三)請農業局與經濟發展局瞭解青農資金需求及優惠貸款申請,並鼓勵其透過創業貸款方式,解決資金需求。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農業局及果菜公司啟動果菜批發市場新場址選擇,並請列入由市長主持之專案會議,邀集市農會及果菜公司與會,評估本市成立果菜批發市場可行性。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請教育局安排市長視察雙語創新學校推動情形。
壹拾、散會:下午3時46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五條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04625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之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將本市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業務,委託本府所屬事業機構辦理。
第三條辦理本市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公開招標公告,得依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不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土地坐落、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
五、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
六、投標資格。
七、受理投標期間。
八、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
九、押標金金額。
十、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
十一、投標應備書件。
十二、開標時間及場所。
十三、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式。
十四、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除於本府及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公告欄或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場所公告外,並應於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或刊登新聞紙。
第五條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其金額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但得視開發成本、市場行情或其他相關因素調降。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441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莫○敏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0年2月22日至115年2月21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文演字第110003203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二)聯絡人:陳○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307
(五)傳真:03-3363806
(六)電子郵件:1004726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本市針對街頭藝人之管理改採登記制,以申請登記並取得街頭藝人證後,始得於公共空間進行展演。為落實使用者及受益者付費等個别報償原則,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項目。(草案第二條)
三、免繳納費用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美字第1100033889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立美術館教育推廣組。
(二)聯絡人:許○琪。
(三)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
(四)電話:03-2868668分機8011。
(五)傳真:03-3768558。
(六)電子郵件:1003885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本次為因應本市兒童美術館及橫山書法藝術館新建完成,有對外提供場地使用收費需求,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並增訂附表九。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九條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04369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九條。
附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九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依補償面積乘以總評點乘以評點計值計算;雜項工作物依補償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無重建單價者,依市場實際訪價計算。
前項總評點依評點基準表(如附表一)及評點基準表運用須知(如附表二)查估之。第一項價格不予折舊,亦不因地區、地段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查估認定上有重大困難或爭議時,其拆遷補償費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核實查估,另得提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第九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一百十年三月二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二評點基準表運用須知一、各類房屋主要構造定義:
(一)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梁使用鋼骨,鋼筋為補助筋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樓版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
(二)重量鋼(鐵)骨造:柱、梁使用鋼(鐵)材,主柱、梁單位重量每公尺一百公斤以上鋼(鐵)材規格組成之房屋,其牆壁大部分為浪型鋼板,屋頂為山型或平項鋼(鐵)造屋架。
(三)中重量鋼(鐵)骨造:柱、梁使用鋼(鐵)材,主柱、梁單位重量每公尺三十公斤以上,未達一百公斤之鋼(鐵)材規格組成之房屋,其牆壁大部分為浪型鋼板,屋頂為山型鋼(鐵)造屋架。
(四)輕重量鋼(鐵)骨造:柱、梁使用鋼(鐵)材,主柱、梁單位重量未達每公尺三十公斤之鋼(鐵)材規格組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為山型鋼(鐵)造屋架。
(五)鋼筋混凝土造:柱、梁、牆及屋頂使用鋼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承載垂直荷重。
(六)加強磚造:加強磚造建築物,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左右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柱。過梁及加強柱應於磚牆砌造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
(七)磚造:柱、牆壁使用磚造之房屋,梁大部分使用木造、鐵造,屋頂大部分為山型木造、竹造或鋼鐵造屋架。
(八)木骨造:柱、梁、牆壁使用木造之房屋,屋頂大部分為山型木造或竹造屋架。
(九)石造:柱、牆壁使用石造之房屋,梁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為山型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混凝土造加強卵石造:柱、牆壁使用卵石用混凝土砌成之房屋,其梁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為山型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土磚造:柱使用土磚或紅磚砌成,牆壁使用土磚之房屋,屋頂大部分為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二)竹造:柱使用土磚或紅磚砌成,牆壁使用竹材之房屋,屋頂大部分為竹造。
(十三)簡陋磚造:構造與磚造相同,但未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造,外牆常使用半塊磚厚。
(十四)簡陋石造:構造與石造相同,但其構造簡陋,大部分為平房。(十五)簡陋木造:構造與木骨造相同,但其構造簡陋,大部分為平房。(十六)竹木混合造:柱、梁牆壁及屋架混合使用竹或木材之房屋,下半牆常使用半塊紅磚砌成。
(十七)磚竹混合造:柱、梁牆壁及屋架混合使用紅磚或竹之房屋,下半牆常使用半塊紅磚砌成。
(十八)磚木混合造:柱、梁牆壁及屋架混合使用紅磚或木料之房屋,下半牆常使用半塊紅磚砌成。
(十九)簡陋加強磚造:構造與加強磚造相同,但未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造,其屋頂大部分為平頂鋼筋混凝土或山型木造屋架。
(二十)咾咕石造:柱、牆壁使用咾咕石砌成之房屋,其梁屋架大部分使用木料或竹。
(二十一)簡陋空心磚造:柱、牆壁使用水泥空心磚砌成之房屋,柱多以澆灌鐵筋混凝土加強,屋頂大部分為山型木造或竹造屋架。
(二十二)預力混凝土造得比照混凝土造評點計算。(二十三)加強咾咕石造得比照混凝土加強卵石造評點計算。二、連棟邊戶、連棟中間戶、獨立戶認定基準如下:
(一)同一所有權人一棟房屋其基層面積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者,得以連棟邊戶計算。
(二)雙併式二戶建房屋以連棟邊戶計算。
(三)連棟分層公寓所有權人不同時,每層以連棟中間戶或連棟邊戶計算。
(四)獨立戶分層公寓所有權人不同時,每層以獨立戶計算。
(五)獨立戶分層公寓各間所有權人不同時(例如:小套房),每戶以連棟邊戶計算。
(六)原為獨立戶嗣後隔鄰且使用同一牆壁建築房屋時,原有房屋得按連棟邊戶計算。
(七)原為獨立戶或邊間嗣後隔鄰且使用不同構造建築房屋時,增建房屋得按連棟中間戶計算。
三、增建樓層房屋認定基準如下: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時,其構造與原房屋不同或使用簡陋構造或輕量構造者,該增建部分以增建建築物構造之平房數計算。
(二)現有房屋屋頂增建同一構造一層或數層樓房時,應以原有房屋樓層合併改變層數點數計算。
四、主要結構評點方式如下:
(一)主要構造體查估評點加成依附表一評點基準表計算,無需加價。
(二)室內隔牆構造使用一塊磚時,其評點以半塊磚之二倍計算,使用四分之一塊磚時以半塊磚之三分之二計算。
(三)地下室之造價評點,以附表一建築物構造別評點為原則。
(四)各種房屋構造之屋架使用材料,記載在其構造下,其造價評點已包含房屋主要構造點數內。但使用不同構造材料者,依下列項目增減:
1、鋼筋混凝土平頂每平方公尺占五十五點。
2、一級木(檜木等)屋架每平方公尺占六十點。
3、二級木(梅、杉等)屋架每平方公尺占三十二點。
4、三級木(什木等)屋架每平方公尺占二十點。
5、中重量鐵骨造每平方公尺占五十點。
6、輕重量鐵骨造每平方公尺占三十六點。
(五)各種房屋主要構造之外牆造價評點已包含附表一房屋主要構造點數內。但無外牆或使用不同材料時,依下列項目增減:
1、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每平方公尺占一百點。
2、重量鐵骨造每平方公尺占五十點。
3、中重量鐵骨造每平方公尺占四十二點。
4、輕重量鐵骨造每平方公尺占二十五點。
5、磚造、加強磚造每平方公尺占八十五點。
6、木骨造一級木每平方公尺占五十點,二級木每平方公尺占四十點,三級木每平方公尺占三十點。
7、簡陋加強磚造或簡陋磚造每平方公尺占四十五點。
8、簡陋木造每平方公尺占二十五點。
9、簡陋空心磚造每平方公尺占二十五點。
10、外牆使用鋁門窗者,評點應扣除房屋主要構造外牆造價評點後,加入鋁門窗實際價格計算。
五、室內隔牆認定基準如下:
(一)房屋內部隔牆比率小於十分之一者,得視為無隔牆;僅有廁所、浴室、廚房之隔牆者,應認定為無隔牆。
(二)房屋內部隔牆構造不固定取其隔高在一點八公尺以下者,不列入評點。
六、粉裝造作部分:
(一)房屋使用多種粉裝材料難以精確計算者,按使用面積比率計算。
(二)房屋內牆、外牆、樓地板或天花板使用不同材料,未超過同一層各該粉裝項目全部面積百分之十且評點未達同一層各該粉裝項目評點之五分之一者,得併入使用大部分材料之面積,依比例乘其使用材料評點計算。
(三)每層樓浴廁為一處至三處者,以表列點數計算,四處至六處者,以表列點數二倍計算,七處以上者,以表列點數三倍計算。
(四)給水浴廁簡陋,僅有馬桶無浴槽或有浴槽無馬桶時,以表列點數二分之一計算。
(五)內外部粉裝使用材料種類不同,而單價相同者,得比照類似材料點數計算
七、房屋特殊設備及其分擔:
(一)各層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不同,其頂樓防水、防熱等設備工程費用由各所有權人平均負擔。
(二)中央系統空調、昇降、消防、監視錄影設備及建築基地內設備設施之補償,比照本標準第二條規定辦理,各層樓房所有權人不同時,補償費由各樓層所有權人按持分平均分得。
(三)窗或陽台加設鐵柵(鐵窗)者,除按表列門窗點數外,應按下列不同類型分別加計其點數。其建築每平方公尺評點數如下:
(四)房屋各層樓陽台之計算,不因陽台面積增減:
(五)房屋屋頂女兒牆之計算:
八、房屋高度:
(一)各種房屋之標準高度每層樓定為二點七公尺至三點六公尺,房屋高度增減比例訂為每十公分增減總評點百分之一點數。
(二)平頂房屋各層高度之測量為各層之地板面至上一層地板面之距離。
(三)斜屋頂房屋前後房屋簷高同一者,其屋簷面下,外層高至室內地板面之距離為其樓層高度,前後房屋簷高不同者採取二項高度之平均值。
九、特殊房屋面積測量及認定:
(一)房屋各樓層之外柱或外牆非垂直時,其面積之計算由地面或該樓層底版起一點五公尺高處測量之。
(二)各樓層設有閣樓(夾層),其面積不超過該樓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或樓高(屋簷至夾樓版)在二點五公尺以下者,均不計算面積,但應按該樓高度增加點數。
(三)評點運算及測量尺寸非整數者,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十、其他:房屋廢棄且現況不堪使用者依本標準第二條重建價格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政令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更限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環境污染陳情案件稽查管制計畫」相關作業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000386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環境污染陳情案件稽查管制計畫」相關作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公害糾紛調查鑑定作業。
(二)餐飲業油煙污染巡查輔導作業。
(三)協助機關辦理稽、巡查及宣導作業。
三、受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將另行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98號4樓,電話:03-334-2338分機616。
 
市長 鄭文燦
本處辦理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推廣認養流浪犬貓暨生命教育詴辦計畫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1029號
附件:詳如說明
 
主旨:本處辦理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推廣認養流浪犬貓暨生命教育試辦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推廣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流浪犬(貓)認養,幫助學生了解生命教育探索生命的意義、尊重與珍惜生命的價值,也可訓練犬隻,協助安定及輔導學生情,委辦各級公私立學校認養照護校園犬隻,發展多元生命教育,建立動物關懷友善校園。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三)執行對象:桃園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國立暨各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五、委託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有意申請之學校,須填具試辦計畫申請表(附件1)及經費概算表(附件2)函報本處審核。
(二)簽訂合約:格式詳如附件3,敘明本處與學校應盡之事項及執行細節。
(三)核銷方式:申請經費應於經費執行完畢後30日內,依相關規定檢附成果報告表、成果照片(附件4)、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5)、原始憑證清單(附件5-1)及原始憑證黏貼單(附件5-2)送本處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六、學校申請方式:
(一)學校欲新認養之收容流浪犬(貓):
1、學校代表人員請攜帶身分證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挑選合適犬(貓)後,至園區辦公室填寫領養單。
(1)欲認養犬(貓)已成年且未絕育,學校代表人員須至園區辦公室填寫預約單,待該犬(貓)絕育且手術穩定復原後,通知學校代表人員將犬(貓)帶回。
(2)欲認養犬(貓)成年且已絕育,或認養未成年犬(貓),可直接進行認領養流程。
2、辦理寵物登記暨狂犬病預防注射。
3、園區人員上網登錄飼主及動物資料。
4、填寫資料確認無誤後,認領養作業即完成。
(二)認養校園內原有之無主流浪犬(貓)並做寵物登記在校園名下。
(三)校園內原已做寵物登記並登記在學校名下之犬(貓)(倘現存犬貓原登記於教職員名下者請至本處進行變更)。
七、委託費用計算方式::
(一)每隻委辦費最高2萬元整。
(二)此方案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暨私立高級中學學校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計畫」可同時申請,惟核銷之原始憑證不可重複請領,並將原始憑證隨經費收支結算表一併檢附(經查重複請領者,須全數繳回)。
(三)本處依學校實際需求進行委辦經費核發,實報實銷。
(四)附上桃園市獸醫師公會核定動物醫院各項醫療處置之合理收費標準(附件6)。
八、校園犬貓管理:
(一)犬(貓)隻照護:
1、學校應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飼養照護犬(貓)隻。
2、學校應提供可自由伸展、運動、遮風避雨之空間供犬(貓)隻休憩、活動用。
3、學校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附件7)將校園犬(貓)列入第一類犬(貓)造冊管理。
4、學校應提供犬(貓)隻日常所需之飼料、清潔衛生及醫療措施。
5、學校應與鄰近校區之動物醫院進行建教合作事宜,由動物醫院提供犬(貓)隻所需之醫療服務及飼養管理諮詢。
6、學校應提供犬(貓)隻每年定期由獸醫師進行疫苗施打及基本理學檢查。
(二)追踨訪視:
1、由教育局彙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計畫」受補助學校名單並統一造冊送交本處。
2、本處人員將不定期至學校對於校園犬(貓)情形進行訪查。
(三)緊急安置機制:犬(貓)隻如發生影響師生安全等緊急事件並無法排除時,學校得通知地方政府動保相關單位進行緊急安置事宜。
九、預期效益:
(一)推廣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流浪犬貓認養,提升園區認養率亦同時推廣校園生命教育。
(二)幫助學生發展社交能力,當學生開始負責照顧校犬(貓)時,可加強溝通能力、培養愛心及自主管理。
(三)舒緩學生或老師情緒,鼓勵學生培養注意力及減低焦慮,讓學生負責照顧犬(貓),進而培養其責任感及專注力。
(四)學校藉由校園犬可創造人犬(貓)互利共生,期許校犬計畫為親善師生並能驅趕外犬守護校園。
(五)藉由師生學習如何對待校園犬進而培養師生道德感及同理心,如何對待動物就等同如何對待人,為此可培養師生習慣校園犬存在,了解生命教育,並期許打造動物友善城市。
 
處長 王得吉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辦理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推廣認養流浪犬貓暨生命教育試辦計畫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二、目的:為推廣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流浪犬(貓)認養,幫助學生了解生命教育並探索生命的意義、尊重與珍惜生命的價值,也可訓練犬隻,協助安定及輔導學生情緒,委辦各級公私立學校認養照護校園犬隻,發展多元生命教育,建立動物關懷友善校園。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三)執行對象:桃園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
四、受委託資格與條件:
國立暨各公私立各級學校
五、受理期間:
即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六、委託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有意申請之學校,須填具試辦計畫申請表(附件1)及經費概算表(附件2)函報本處審核。
(二)簽訂合約:格式詳如附件3,敘明本處與學校應盡之事項及執行細節。
(三)核銷方式:申請經費應於經費執行完畢後30日內,依相關規定檢附成果報告表、成果照片(附件4)、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5)、原始憑證清單(附件5-1)及原始憑證黏貼單(附件5-2)送本處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七、學校申請方式:
(一)學校欲新認養之收容流浪犬(貓):
1.學校代表人員請攜帶身分證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挑選合適犬(貓)後,至園區辦公室填寫領養單。
(1)欲認養犬(貓)已成年且未絕育,學校代表人員須至園區辦公室填寫預約單,待該犬(貓)絕育且手術穩定復原後,通知學校代表人員將犬(貓)帶回。
(2)欲認養犬(貓)成年且已絕育,或認養未成年犬(貓),可直接進行認領養流程。
2.辦理寵物登記暨狂犬病預防注射。
3.園區人員上網登錄飼主及動物資料。
4.填寫資料確認無誤後,認領養作業即完成。
(二)認養校園內原有之無主流浪犬(貓)並做寵物登記在校園名下。
(三)校園內原已做寵物登記並登記在學校名下之犬(貓)(倘現存犬貓原登記於教職員名下者請至寵物登記站或本處進行變更)
八、委託費用計算方式:
(一)每隻委辦費最高2萬元整。
(二)此方案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暨私立高級中學學校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計畫」可同時申請,惟核銷之原始憑證不可重複請領,並將原始憑證隨經費收支結算表一併檢附(經查重複請領者,須全數繳回)。
(三)本處依學校實際需求進行委辦經費核發,實報實銷。
(四)附上桃園市獸醫師公會核定動物醫院各項醫療處置之合理收費標準(附件6)。
九、校園犬貓管理:
(一)犬(貓)隻照護:
1.學校應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飼養照護犬(貓)隻。
2.學校應提供可自由伸展、運動、遮風避雨之空間供犬(貓)隻休憩、活動用。
3.學校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附件7)將校園犬(貓)列入第一類犬(貓)造冊管理。
4.學校應提供犬(貓)隻日常所需之飼料、清潔衛生及醫療措施。
5.學校應與鄰近校區之動物醫院進行建教合作事宜,由動物醫院提供犬(貓)隻所需之醫療服務及飼養管理諮詢。
6.學校應提供犬(貓)隻每年定期由獸醫師進行疫苗施打及基本理學檢查。
(二)追踨訪視:
1.由教育局彙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計畫」學校名單並統一造冊送交本處。
2.本處人員將不定期至學校對於校園犬(貓)情形進行訪查。
(三)緊急安置機制:
犬(貓)隻如發生影響師生安全等緊急事件並無法排除時,學校得通知地方政府動保相關單位進行緊急安置事宜。
十、預期效益:
(一)推廣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流浪犬貓認養,提升園區認養率亦同時推廣校園生命教育。
(二)幫助學生發展社交能力,當學生開始負責照顧校犬(貓)時,可加強溝通能力、培養愛心及自主管理。
(三)舒緩學生或老師情緒,鼓勵學生培養注意力及減低焦慮,讓學生負責照顧犬(貓),進而培養其責任感及專注力。
(四)學校藉由校園犬可創造人犬(貓)互利共生,期許校犬計畫為親善師生並能驅趕外犬守護校園。
(五)藉由師生學習如何對待校園犬進而培養師生道德感及同理心,如何對待動物就等同如何對待人,為此可培養師生習慣校園犬存在,了解生命教育,並期許打造動物友善城市。
 
公告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00048517號
附件: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修正條文(草案)
 
105年1月15日府教幼字第1040334155號令修正發布
105年3月18日府教幼字第1050043782號令修正發布
106年4月10日府教幼字第1060079096號令修正發布
108年2月27日府教幼字第1080046515號令修正發布
110年3月4日府教幼字第1100048517號令修正發布
四、幼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所定順序優先入園就讀:
(一)依其意願直升原園。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
(四)中低收入戶子女。
(五)原住民。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七)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八)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三足歲幼兒。
(九)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或大陸籍人士之滿五足歲幼兒。
(十)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與其所屬學校、市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與其場地管理者之編制內教職員工或復興區公所員工之滿三足歲子女隨親就讀。
(十一)家有兄弟姊妹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該園之滿三足歲幼兒。
(十二)設籍、寄居(監護人須設籍於同戶)或居留於本市非山非市或偏遠地區設有幼兒園之國民中小學學區內幼兒(限登記報名該學區內之幼兒園。)
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及第十至第十二款優先入園規定者,均以滿五足歲幼兒優先。
符合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優先入園規定者,並應具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資格。
五、幼兒園招生作業規範如下:
(一)各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
(二)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申請登記日期、方式、地點、資格、優先入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抽籤日期、抽籤地點、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新生錄取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課後留園服務方式等。
(三)各園不得以測驗、口試或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之依據。
(四)各園每班招生之新生名額,應確實依照核定人數辦理,不得超額錄取。登記人數未逾核定人數時,應一律准其入園。
(五)登記期間內,不得藉故拒絕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事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具有優先入園資格者,若未於優先入園指定時間登記,應以一般入園資格參與登記作業。
(七)幼兒園以招收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申請登記入園為原則;因環境情況特殊,如所屬之學校學區有跨行政區或所屬教職員之子女隨親就讀情形者除外。
(八)不留原園之幼兒欲就讀其他幼兒園者,應重新登記。
(九)依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舊生依鑑輔會審核決議招生人數酌減名額,新生依鑑輔會鑑定安置結果得酌減零至三名。
(十)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每班保留二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市立幼兒園及復興區立幼兒園,每班保留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保留期限至同年七月十五日止,逾時仍未有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安置者,則以一般生(備取)遞補。保留期限至同年七月十五日止,逾時仍未有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安置者,則以一般生(備取)遞補。
(十一)辦理幼兒入園登記時應繳驗證明文件如附表,各園工作人員並應確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
(十二)幼兒園招生之申請登記人數未逾招收名額者,應繼續辦理招生,至額滿為止。
公告應受送達予嘉○建材更限公司等15 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 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58075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予嘉○建材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嘉○建材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09年10月20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53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百○興業更限公司等9 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 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5805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百○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百○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09年10月5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513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百○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回○曲視聽更限公司等17 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 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日起35 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58033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回○曲視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回○曲視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09年12月18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684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回○曲視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越南國人黃○黎先生通知函(本所110 年3 月9日桃市平戶字第1100001814 號函)1份
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戶字第11000018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越南國人黃○黎先生通知函(本所110年3月9日桃市平戶字第1100001814號函)1份。
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1項、戶籍法第49條第1項、內政部民國96年7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098491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國人與越南國人黃○黎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女出生登記案,業於110年2月24日辦竣,依上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自民國110年3月10日起張貼於本所公告欄,經六十日發生效力。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居留證)至本所領取上開文書。
二、本公告另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
 
主任 吳信杰
訂定「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00002475號
附件: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入住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法旅宿,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僅限於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加「就是愛桃園,住宿享優惠」之旅宿業。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補助日期及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本國國民於補助日期入住本局核准參加之旅宿業,該旅宿業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每晚每房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每晚每房旅宿業得申請補助之本國國民僅得為一人。
(三)申請補助,每一本國國民以二次為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附件1)。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2)。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住宿本國國民資料名冊。
5.住宿本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擇一)。
6.住宿費憑證正本(總額發票)。
7.切結書(附件3)。
8.同意書(指定匯款帳戶戶名與民宿經營者不同時需檢附)(附件4)。
9.未開立商號切結書(民宿無辦理商業登記時檢附)(附件5)。
10.總公司同意書(旅館業若以分公司請款時檢附)(附件6)。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民宿登記證所載經營者姓名之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未於活動期間配合本局推廣旅遊住宿或本市各類觀光活動,且未於本國國民入住時妥善轉知活動資訊。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公告本市110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035001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0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10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繳稅業者(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繳納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七、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四)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八、110年度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reurl.cc/a5VzNQ)線上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九、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十、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十一、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37475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桃園市110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316地號及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792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職工宿舍及便所舊構,共計61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以本案圍牆範圍為界,總面積249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316地號(部分)及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792地號(部分)。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地理位置而言,標的位於聯繫大溪街庄與內山山地之間的必經路徑之上,在日治時期,大溪街庄的發展集中於舊街庄區內,地理位置為舊街庄外向外聯繫與擴展的重要位置,具備了地域性樞紐節點的特質。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屬丙種官舍,目前宿舍原貌保存良好,由基礎、床組、軸組、門窗、屋組乃至屋頂仍然為始建時的樣貌,完整保留著日治時期的工藝美學。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內山一帶蘊藏的豐富山林資源孕育了大溪樟腦事業的發展,本宿舍作為日治時期樟腦專賣制度之下,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的職工宿舍,為目前大溪區域內少數保留有敘述這段歷史進程的重要物質見證。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范○皓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376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皓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范○皓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392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方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407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安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洪○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393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唯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示送達邱○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394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傑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110 年1 月26 日府社兒字第1100019790 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0417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1月26日府社兒字第1100019790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莊○豪君,84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8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1月26日府社兒字第1100019790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 年2 月25 日府社兒字第11000418051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0418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2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00041805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許○傑君,77年0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90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9年7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9017514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09年10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守衛人員代收逾期未領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高○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023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28861號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高○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023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高○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依菱)。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古○筠、蔡○為及林○坤等3 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169、11020170、1102017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069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古○筠、蔡○為及林○坤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169、11020170、1102017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古○筠、蔡○為及林○坤等3人應於108年3月27日及108年8月22日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經通知後復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註銷TDB-3289 與689-YQ 等營業小客車牌照並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通知函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000088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註銷TDB-3289與689-YQ等營業小客車牌照並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通知函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註銷TDB-3289號等營業小客車牌照並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通知函,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12日共2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註銷TDB-3289號等營業小客車牌照並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劉○源等人計493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1949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劉○源等人計49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源等人計49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331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3月24日下午2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雲林段36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一案(修正C4 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49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雲林段3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一案(修正C4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506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葉呂華。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裕祥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471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裕祥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尚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裕祥。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連二街219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562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卓明京。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306號8樓之3。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有關本府110 年2 月17 日府社團字第11000326481 號及第11000326482 號函限期改善處分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051986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府110年2月17日府社團字第11000326481號及第11000326482號函限期改善處分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6條規定:「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2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公告事項:
一、臺端(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李○○常務董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元極康福慈善事業基金會黃○○常務董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元極康福慈善事業基金會徐○○董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元極康福慈善事業基金會周○○董事)所任職之本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已廢弛會務及停止業務活動達2年以上,本府以110年2月17日府社團字第11000326481號及第11000326482號函予以限期改善處分,惟因地址不明與逾期未領致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同法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12廖先生)領取正本或抄本,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123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7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徐○承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8年9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10000670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四點)
 
大隊長 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桃清隊綜字第1100006707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鼓勵里環保志工小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隊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名冊應報大隊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並於當年度仍於里環保志工小隊服務之里環保志工。
四、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年最高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為提升環保志工環保知識及加強環境教育認知,於110年度至本市環境教育場址辦理環保志工回訓課程之隊伍,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五、里環保志工依本要點補助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六、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支費用等,由旅行業者承包者,應明列每人實際支用細項。
七、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大隊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自主檢查表(活動辦理前)。
2.申請表。
3.申請補助計畫書。
4.經費審核表。
5.領據正本。
6.撥款同意書。
7.動支明細表。
8.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大隊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八、經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九、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大隊辦理結案核銷。惟十一月十五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如附件二)
1.自主檢查表(活動結束後)。
2.支出憑證簿。
3.補助收支清單。
4.憑證黏貼用紙。
5.成果概況表(含簽到簿)。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十、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一、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大隊。
十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