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0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0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3月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獎:
一、表揚本府地政局陳前局長錫禎(現任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榮獲行政院三等功績獎章。
-主辦機關:人事處
二、頒發110年傑出女性公務員。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消防局:隊員黃文芹
(二)客家事務局:約僱助理林佳穎
(三)青年事務局:副局長涂淳惠
(四)警察局大溪分局:巡官廖妍羚
(五)新建工程處:副處長洪嘉潞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前地政局長陳錫禎(現任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榮獲行政院三等功績獎章,陳前局長於地政局任職期間積極推動各項興革措施及重大開發案,辦理桃園航空城計畫、土地整體開發、市地重劃等,促使桃園整體都市發展能夠有秩序的成長;此外,陳前局長帶領地政團隊首創地政便民工作站「簡易案件,即收即辦」服務,並領先全國地政機關創新多項便民措施,曾榮獲「政府服務品質獎」、「機關檔案金檔獎」、「地籍圖重測貢獻獎」及歷年考核績優等殊榮,本次榮獲行政院三等功績獎章足堪表率。
(二)今年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共有27位同仁參加,經過各機關推薦,再由秘書長邀集相關局處代表及外部專家召開審議小組會議,採無記名方式票選,獲選的5位傑出女性公務員分別是消防局隊員黃文芹、客家事務局約僱助理林佳穎、青年事務局副局長涂淳惠、警察局大溪分局巡官廖妍羚及新建工程處副處長洪嘉潞,獲獎者都是有能力及有擔當且發揮創意的優秀公務員,市府頒發每人獎牌1面與新台幣5,000元禮券並核給公假3天,以資獎勵。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一)有關新型流感疫苗之接種,本府各機關(含二級)、本市各企業、團體及社區等若統計達一定人數,可洽請衛生局派員施打,並請新聞處協助宣傳。
(二)本市自3月1日起陸續實施部分解封措施,回復到秋冬防疫專案前的防疫密度,對於市民恢復正常生活有正向幫助,請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及觀光旅遊局研議推出相關振興方案,提升桃園觀光旅遊及消費熱度。
(三)本市自由行振興補助方案,請觀光旅遊局於專案報告後再決議。
肆、抗旱應變報告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各項重點培訓計畫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今年我國選手預計參加東京奧運,請體育局持續掌握本市選手參賽名單,提供比賽或培訓上的協助。
(二)110年全國運動會預計10月於新北市舉行,請體育局協助督導各單項委員會以公平、公正及公開方式選拔選手參賽,並積極備戰,盼桃園選手再獲佳績。
(三)體育局辦理「桃園市優秀運動教練聘用計畫」,補助各單項委員會聘用教練,協助基層學校進行培訓,倘教練表現優異,可推薦予教育局聘任為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另請體育局在符合相關辦法及各機關用人需求前提下,也研擬優秀運動選手轉任市府約聘僱或臨時人員的可行性,盼優秀運動選手不僅能持續發揮自身體育專業,也能為地方效力,本案請黃秘書長開會主持。
(四)請教育局與體育局盤整調查並建構銜接體系,讓四級培訓銜接管道更加暢通,達到育才及留才的目標,讓優秀選手持續為桃園爭光。
(五)請建立選手資料庫系統,透過資料庫追蹤及掌握本市優秀選手相關動態情形。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為提升龍潭大池觀光旅遊品質及強化商業服務,並提高服務量能,請觀光遊旅局、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組成專案小組,本案請黃秘書長召集會議。
(二)請各機關於3月底試辦以市民卡紅利積點換贈品活動(如辦理開工典禮贈送的小餐點或小禮品等)。
捌、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北園段162、163及164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增列本市肉品市場增設冷鏈物流設施案。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
有關本市老屋活化獎勵、對策及推動方案等政策,請文化局、都市發展局、觀光遊旅局、農業局、客家事務局、交通局、工務局及建築管理處盤點後列入市長專案報告。
壹拾貳、散會:上午10時37分
 
桃園市政府第30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0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3月1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獎:
一、頒發本府109年度績優研考人員。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員李欣蓓
(二)經濟發展局:科員吳文豐
(三)工務局:幫工程司陳廷甄
(四)交通局:科員呂尚庭
(五)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王采薇
二、頒發本府109年度創新提案。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創新獎
1.水務局
提案名稱:智慧多元省水節水節肥環境友善
2.工務局
提案名稱:桃園市全面換裝節能路燈計畫
3.地政局
提案名稱:地政i領件
4.警察局
提案名稱:專人到校為特殊學童提供安心建檔指紋服務
5.地方稅務局
提案名稱:稅務專家i桃喜
(二)點子奬
1.衛生局
提案名稱:全國首創桃園市AI樂齡智造健身房
2.社會局
提案名稱:小小遊戲設計師親子館公民參與
3.地政局
提案名稱:QGISE拍集合
4.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提案名稱:共通性人民申請案件線上送件平臺
5.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提案名稱:八德米寶LINE全功能智能客服
6.青年事務局
提案名稱:綠色體育賽事一次性餐飲容器減量
7.警察局
提案名稱:有效運用影像串流分析數據,改善交通壅塞
8.主計處
提案名稱:市政資料整合儲存,統計年報產出超easy
9.青年事務局
提案名稱:公務行政部門與科技新創公司媒合平臺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獲奬的績優研考人員,各機關研考業務甚為重要,各項市政工作的事前計畫、實際執行及事後檢討,都需研考人員細心規劃與控管進度,讓工作流程更具效率及創新力,順利達成施政目標。今日受獎的同仁有5位,分別是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員李欣蓓、經濟發展局科員吳文豐、工務局幫工程司陳廷甄、交通局科員呂尚庭及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王采薇,感謝獲獎同仁在單位中充分發揮工作角色,協助市政工作提升服務品質,讓市政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二)本府「109年度創新提案」於每年8至9月辦理徵選,採二階段審查,去(109)年度共徵得68件提案,24件進入複審,以創新性、可行性及效益性等評分標準,最終優選出創新獎5名與點子獎9名,共14件獲獎。此創新提案意在簡政便民,透過創新和改造流程,縮短政府與民眾的距離,展現政府智慧治理能力,提供更智慧且有效率的便民服務。茲將獲獎的5項創新獎及9件點子獎分述如下:
1.5項創新獎分別為:水務局「智慧多元省水節水節肥環境友善」,結合給肥技術及再生水應用於溫室水耕系統,達到兼顧節水及農業生產等多元目標;工務局「桃園市全面換裝節能路燈計畫」,透過人力配置調整及導入企業參與,使財務達到平衡可行;地政局「地政i領件」,提供民眾24小時領件服務,突破政府機關每日8小時服務限制;警察局「專人到校為特殊學童提供安心建檔指紋服務」,為全台唯一首創,提升特殊兒童安全管理;地稅局「稅務專家i桃喜」,增加Google助理、雲端AI免付費電話、即時發證與即時繳稅及虛擬影音互動看板等4大智能服務,並與新竹縣市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共同推出「桃竹竹苗AI智能客服」,提升稅務服務便利性。
2.9件點子獎分別為:衛生局「全國首創桃園市AI樂齡智造健身房」,透過多元訓練,有效改善長者肌力和認知能力;社會局「小小遊戲設計師親子館公民參與」,讓幼兒透過展覽策劃,實際實踐空間改造;地政局由課長羅右偉個人提案「QGIS-E拍集合」,結合GIS和地政系統WEB版地用子系統,提升行政效率和品質;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共通性人民申請案件線上送件平臺」,申請介面共通化,簡化逐案開發電子表單流程;民政局「八德米寶LINE全功能智能客服」,提升戶政數位行動化便民功能,完善解決民眾申辦時遇到的困難。青年事務局「綠色體育賽事一次性餐飲容器減量」,減少賽事產生的垃圾量,提升球團、店家形象及市民環保意識。另以「公務行政部門與科技新創公司媒合平臺」提案獲獎,透過科技新創公司前端技術,大幅增加新創公司場域,提升市府服務品質,展現市府創新思維;警察局「有效運用影像串流分析數據,改善交通壅塞」,運用影像串流分析大數據及細胞廣播訊息功能,通知用路人避開交通瓶頸路段;主計處「市政資料整合儲存,統計年報產出超easy」,開發市政資訊整合平臺,一鍵蒐集散落於各網頁中的檔案。
(三)本市抗旱應變工作,從水源調度、備援及節水等方面多管齊下,北水南調的量能已達極限,必須取用其他備援水源,包括河川、埤塘及地下水等以減輕石門水庫的負擔,確保市民用水權益。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無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中壢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埔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主席裁示:
(一)中壢及埔頂污水BOT計畫雖因與前民間機構終止契約後之地上權訴訟爭議而停擺多時,升格後在本府團隊積極努力下,秉持匡正錯誤、重新出發、面對問題及解決困難的精神,以協商和解及調整用地等成功取回水資源回收中心興建主導權,也謝謝水務局的辛勞與努力。
(二)請水務局掌握進度積極督促2家特許公司,以今(110)年開工為目標完成2處系統之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興建工程。
(三)水資源回收中心興建前之相關計畫書審查,請水務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及建築管理處儘速完成行政協調,以順遂本案推動。
二、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創新獎-稅務專家i桃喜
主席裁示:
本案自107年7月獲經濟部補助後開始建置,秉持「經驗不藏私、資源要共享」的精神,將建置經驗與竹竹苗共享,更於經濟部的「智慧城鄉亮點科技地圖」上,獲選為全台22縣市唯一以稅務服務作為代表桃園的亮點服務,不僅能夠減輕為民服務窗口的業務負擔,更能運用AI科技技術提升顧客服務品質。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捌、提案討論:無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解除列管旭富製藥廠火災處理案,請經濟發展局持續掌握後續情況,並於該廠恢復營運後安排市長視察。
(二)新增列管中壢及埔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資源中心工程開工案。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貳、散會:上午10時37分
法規
核定朱孝全(F12431****)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32472號
 
主旨:核定朱孝全(F12431****)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380132000C),隊長(1413),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575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偵破林○儒等人涉嫌戀○汽車旅館槍擊案及非法持有槍械挾持人質等案件,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9年5月6日警署人字第10900840311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8年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隊長朱孝全(現任大園分局副分局長)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隊長朱孝全(現任大園分局副分局長)偵破林○儒等人涉嫌戀○汽車旅館槍擊案及非法持有槍械挾持人質等案件,朱隊長第一時間擔任現場指揮官,有效控制狀況,調請相關警力協助交通疏導,並且居中安撫嫌犯情緒,確保人質生命安全,指揮調度得宜,更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爭取支援警力到達時間,平安成功救出人質,適實消弭重大意外事件,維護社會秩序,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圓滿完成任務,居功闕偉。
 
預告制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10000391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藍○隆。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1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61126。
(六)電子郵件:1001749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軟硬體需要,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場地使用費之事由。(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預告制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100003914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藍○隆。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1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61126。
(六)電子郵件:1001749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軟硬體需要,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場地使用費之事由。(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修訂「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自110年4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606361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修訂「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自110年4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字第110004283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教師法第33條第4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人事室)。
(二)聯絡人:陳○芬。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575。
(四)傳真:03-3310610。
(五)電子信箱:1004780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總說明
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為促進與維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心理健康,基於全人關懷,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提供教師全人成長、探索與整合之諮詢與諮商服務,爰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共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之設置目的。(草案第二條)
三、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之類型及辦理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聘請之專業人員類別、費用支給基準及服務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前應進行之程序。(草案第五條)
六、教師接受個別諮商輔導及團體諮商輔導服務之次數限制。(草案第六條)
七、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服務資訊,且其與本市教育主管機關均不得因教師接受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提供之服務,而為差別待遇。(草案第七條)
八、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之相關專業倫理規範及保密義務。(草案第八條)
九、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應妥善蒐集、處理、利用及保存。(草案第九條)
十、對於推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其工作績效應納入年度考核參據。(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06709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3項、第24條第3項及第50條第2項。
三、「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廖○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6312。
(五)傳真:03-3394293。
(六)電子郵件:100283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06479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00062735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家庭教育中心。
(二)聯絡人:林○年。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路1號。
(四)電話:03-3366885#12(五)傳真:03-3333063
(六)電子信箱:fec10050687@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據家庭教育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因應家庭教育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家庭教育法於本辦法之簡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主管機關之簡稱及刪除執行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重大違規事件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定義及實施對象。(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九、修正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經通知三次未出席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刪除對推動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績效優良及不良學校之獎勵及輔導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政令
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00004013號
附件: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桃市文演字第1100004013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生活與藝文,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有關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二、本要點定義名詞如下:
(一)展演空間:指本市經本局公告之特定公共開放場所。
(二)展演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人。
(三)藝文活動:係指從事以下活動:
1.表演藝術類:於展演空間從事表演之音樂、舞蹈、戲劇、傳統藝術、民俗技藝及跨界表演等類型之表演。
2.視覺藝術類:於展演空間從事現場創作之繪畫、版畫、多媒材創作及環境藝術等類型,惟創作之作品為展示用途,不得以食用為主要目的。
3.工藝藝術類:於現場創作及完成之雕塑、陶藝、手工藝、傳統技藝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工藝品。
(四)街頭藝人:依本要點及其相關程序取得本市核發之街頭藝人證,於本市展演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自然人。
(五)街頭藝人證:係指依本要點所申請核發之證件,得於本市所公布之展演空間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演出及打賞。
三、街頭藝人於本市展演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本局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
四、申請資格:
(一)申請資格:凡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年滿十六歲以上,均得為申請人。未滿二十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二)外籍人士需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者,始得申請。
五、街頭藝人證審核方式:
(一)每年度辦理一次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有效期限明列於藝人證上,以二年為限。
(二)展演許可申請日期、申請期限等相關規定,由文化局每年訂定簡章並公告。
  前項申請應依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繳納登記申請費。
六、街頭藝人得申請變更展演類別或項目,期限至原證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申請變更者應依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00004016號
附件: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桃市文演字第1100004016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街頭藝人制度能有效管理,特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有關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二、本要點定義名詞如下:
(一)展演空間:指本市經本局公告之特定公共開放場所。
(二)展演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人。
(三)藝文活動:係指從事以下活動:
1.表演藝術類:於展演空間從事表演之音樂、舞蹈、戲劇、傳統藝術、民俗技藝及跨界表演等類型之表演。
2.視覺藝術類:於展演空間從事現場創作之繪畫、版畫、多媒材創作及環境藝術等類型,惟創作之作品為展示用途,不得以食用為主要目的。
3.工藝藝術類:於現場創作及完成之雕塑、陶藝、手工藝、傳統技藝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工藝品。
(四)街頭藝人:依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及其相關程序取得本市核發之街頭藝人證,於本市展演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自然人。
(五)街頭藝人證:係指依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所申請核發之證件,得於本市所公布之展演空間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演出及打賞。
三、取得本市街頭藝人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告之展演空間進行申請及展演,展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件及查驗規範
1.現場應於顯著位置揭示有效街頭藝人證。
2.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
3.對於本局、展演空間管理人及其他執法人員之查驗不得拒絕。
(二)展演行為
1.展演時間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為原則。但展演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遵守各展演空間管理規範及相關法規,且不得影響展演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或其他街頭藝人展演。展演前應取得各展演空間管理人之同意,如因故無法如期展演時,則應主動於展演前通知該空間管理人,但展演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展演須預留合理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或違反其他法規之情形。
4.不得以非展演者作品、非現場創作之作品、展示樣品或任何違反法規規範之物品從事展演行為,違者依各該法規處置。
5.展演期間須以現場創作展示為目的之行為,並不得以食用為主要目的之作品、展示樣品進行展演。
6.打賞方式應由街頭藝人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7.街頭藝人應衡酌展演方式及內容,加強整體安全防護設施,必要時應進行投保,以確保整體環境安全。
8.展演內容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勸募行為及宣傳標誌。
9.展演結束後應進行場地復原。
10.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四、展演通報
本局得與各展演空間管理人聯繫,建立展演通報機制,以輔導及有效管理街頭藝人之展演活動。
五、處分街頭藝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情節予以以下罰責:(如附表)
(一)撤銷
街頭藝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資格:
1.申請資料不實或偽造,經查證屬實。
2.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者。
3.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規規定,致本局發給內容不正確。
4.因上述情事而被撤銷者,自撤銷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二)廢止
街頭藝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終止原資格:
1.法令修正變更。
2.配合政策需要。
3.登記原因改變或消滅。
4.影響街頭藝人整體形象情節重大。
5.從事活動違反相關規定,經通報或舉報後記點累計達九點以上。
6.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規規定行為,情節重大者。
7.因上述情事之第四至六項而被廢止原資格者,自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三)記點處分
街頭藝人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規規定者,經查驗或展演空間管理人通報或他人舉報,並查證屬實者,除依違法法規予以懲處外,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糾正,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點處分,並令其立即停止展演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停權
如違規項目一年內違反達二次以上或其他經認情節嚴重者,本局得處以一年以下不得於展演空間從事展演活動,且自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含所屬單位)舉辦之相關活動。
六、獎勵方式
(一)本局得辦理競賽從中建立優秀街頭藝人名單。
(二)不定時邀請於本市主辦之活動內演出或展出。
 
公告更正本府109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90335795號公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00058831號
附件:110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主旨:公告更正本府109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90335795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0年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經本府以109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90335795號公告,其中婦女福利服務補助附表內容誤植,應更正為本公告之附表。
二、檢附更正之「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0年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局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桃交公字第一一○○○一一○九三一號令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000132651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訂定「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局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桃交公字第一一○○○一一○九三一號令。
附「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桃交公字第11000132651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以下簡稱價差補貼)審核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經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三、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價差補貼:指對持符合資格電子票證乘車之下列人員,給予半票乘車優待,其票價與單一運價間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2、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3、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一人)。
4、年滿六歲(含)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二)價差補貼款計算公式:
1、半票票價不足新臺幣九元者,不予補貼。
2、半票票價等於新臺幣九元者,價差補貼款為新臺幣九元。
3、半票票價逾新臺幣九元者,價差補貼款等於半票金額減新臺幣零點五元。
4、客運業者每月提送價差補貼款金額係以客運業者所營路線當月累計加總票價差額補貼款金額後,最後以四捨五入取整數方式計算票價差額補貼款金額。
(三)票證公司:指發行符合第一款乘車優待資格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四、價差補貼審查時,應備資料如下:
(一)客運業者所屬路線價差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貼申請表)如附表一,及EXCEL電腦檔案。
(二)桃園市各路線營運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如附表二。
(三)桃園市各路線刷卡紀錄統計表(以下簡稱刷卡紀錄表)之EXCEL電腦檔案,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三。
前項資料,除附表三由票證公司提供本局外,其他資料由客運業者備妥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將價差補貼款撥予客運業者。
五、本局於審查各客運業者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應收總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金額,且法定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法定優待票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總金額,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扣除。
2、客運業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是否用印。
(二)營運明細表:
1、法定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營運明細表之電子票證(應扣數額)內法定優待票金額加總。
2、客運業者是否用印。
(三)刷卡紀錄表: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補貼款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貼金額。
六、本局辦理價差補貼作業之作業時程:(一)價差補貼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一次。(二)客運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四點所定
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補貼款金額。
(五)依據客運業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七、本局如發現客運業者有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二)不正利用優待票刷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客運業者溢領價差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送司法偵查機關。
八、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之。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11000067471號
附件: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各1份。
 
區長 陳嘉聰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11000075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鄧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大溪區公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業經本公所110年3月18日桃市溪民字第1100006747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區長 陳嘉聰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5693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5年5月6日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5年7月1日府都行字第1050150605號令發布實施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7年4月13日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5月7日府都行字第1070099702號令修正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10日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8年6月10日府都行字第1080133577號令修正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10年2月23日第56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10年3月19日府都行字第1100056934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調配之地區,從其規定。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接受基地,得同時適用本辦法,其合併取得之可移入容積,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本市係指下列土地,但各該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學校、停車場及道路用地。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配合中央或本府興建之重大設施或計畫,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第二款公告及受理期限等相關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四、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經本府水務局公告實施計畫之水道治理用地範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之公告現值,依公告實施計畫辦理。
五、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應以完整水平或垂直鄰接該永久性空地者,始得全部適用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規定。如以部分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則以面臨之垂直或水平切線,辦理地籍分割後,其直接面臨之部分始得適用前項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規定,其餘未直接面臨部分依原規定辦理。前兩項所稱之永久性空地,其面積應超過零點五公頃。
六、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但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山坡地之土地。但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率小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工業區基地,其平均坡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實測簽證小於百分之十五者,不在此限。
(四)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五)市場用地。但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在此限。
(六)依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七)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可移入容積與其臨接道路寬度、面寬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接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
2.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
3.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二)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公尺之計畫道路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臨接範圍須全長開闢,並二向連通至開闢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其連通路段須為開闢寬度達四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但有開闢困難者,其中一向得以開闢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並經行政機關養護、管理之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替代。
2.接受基地如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者,得擇一檢討。
3.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4.接受基地如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三)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土地臨接行政機關養護、管理開闢達十公尺以上之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者,得依第一款規定申請移入容積。該既成道路及現有巷道不得計入接受基地面積。
前項接受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如位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增額容積適用範圍,應優先申請增額容積,增額容積全數申請後,始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移轉。
八、接受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本辦法、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增加之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之土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九、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十、接受基地依第七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折繳代金。
前項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開闢。
第一項折繳代金評定方式,由本府定之。
十一、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四)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五)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七)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八)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九)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十)接受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證明文件。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等核可文件(送出基地屬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需檢附)。
(十二)其他本府規定應提送之證明文件。
十二、第十點之實施地區及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工業區自本要點修正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地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可移入容積與其臨接道路寬度、面寬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接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
2、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
3、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二)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公尺之計畫道路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臨接範圍須全長開闢,並二向連通至開闢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其連通路段須為開闢寬度達四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但有開闢困難者,其中一向得以開闢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並經行政機關養護、管理之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替代。
2、接受基地如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者,得擇一檢討。
3、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4、接受基地如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三)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土地臨接行政機關養護、管理開闢達十公尺以上之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者,得依第一款規定申請移入容積。該既成道路及現有巷道不得計入接受基地面積。
前項接受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如位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增額容積適用範圍,應優先申請增額容積,增額容積全數申請後,始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移轉。
十二、第十點之實施地區及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工業區自本要點修正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地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行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秘字第1100007396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行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行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區長陳嘉聰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行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桃市溪秘字第11000073961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充分運用及管理維護本公所行政大樓會議室,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公所行政大樓內1101會議室(災害應變中心)、1201會議室(禮堂)、1301會議室、1302會議室、1303會議室、2201會議室、2202會議室及爾後新增之會議室,管理單位為本公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
三、會議室供本公所各課室、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於上班時間公務使用為原則,但專案奉准之會議不在此限。
  1101會議室(災害應變中心)僅供本公所各課室及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使用。
四、會議室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公所各課室。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三)其他政府機關、學校。
五、申請使用會議室方式如下:
(一)第四點第一款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三日前至三十日內於桃園市政府會議室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線上登錄使用。
(二)第四點第二、三款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至九十日內來函向本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活動計畫書等相關文件,經本公所核准後,始得使用。
前項第二款經本公所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六、申請使用會議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並禁止申請使用會議室二年: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蓄意破壞公物。
(五)曾經使用本公所會議室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公所認為不宜使用。
七、申請人應先確認會議時間後再行登錄或申請使用會議室,不得預先借用多時段備用或借而不用,並依借用時間內使用會議室。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四點第一款申請人,應即至管理系統取消登錄。
(二)第四點第二、三款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提出申請或逾期申請者,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者,申請人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本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先使用,並於使用日一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申請人應同意延期或停止使用,因而停止使用者,本公所應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九、使用會議室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失竊等情形,本公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會議室之桌椅、投影機、投影布幕等相關設備應置於定位,不得擅自外移他處、蓄意破壞或隨意調整。如有毀損情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會議室全面禁菸,請遵守菸害防制法等相關規定。
十、會議室布置相關規定如下:
(一)進行布置如需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徵得秘書室同意,並於上班時間會同秘書室管理人員辦理,且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
(二)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布置於本公所之牆面、地板、樓梯間、舞台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如須張貼海報、方向指引標誌等應張貼於立牌,立牌放置位置須先徵得秘書室同意。
(三)嚴禁擅自啟用冷氣設備、自行架設各項器材或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
(四)借用之設備或物品(桌子、椅子、立牌等)應自行搬運,並應於使用後復歸,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十一、會議室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於當日撤場完成、歸還借用物品、垃圾攜回帶走及回復原狀,並由秘書室人員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查會議室及相關設備(如附件二),如有損壞,申請人應於一週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公所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未參與前項會勘者,由秘書室人員逕行檢視,一切損壞由申請人概括承受,不得異議。
申請人改善完成後,應會同秘書室人員再行檢視確認回復原狀。
第一項所需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得由保證金扣除,餘額發還;如仍不足時,得追償之。
經本公所秘書室人員勘查會議室及相關設備無損壞及其他違規事項,本公所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林○如(案件列管編號:1101026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68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如(案件列管編號:1101026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如於109年11月2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桃園分局偵查隊),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515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579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說明如下:
(一)劉○愷醫師已於110年2月22自桃園療養院離職。
(二)陳○偉醫師已於110年3月2自桃園療養院離職。
(三)張○俊醫師已於110年3月2自桃園療養院退休。
二、綜上,即日起取消上開3名醫師指定資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52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廖○烈及林○省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展延後有效期間如下:
(一)廖○烈醫師展延後指定期間自110年4月14日起至116年4月13日止。
(二)林○省醫師展延後指定期間自110年3月18日起至116年3月1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李鴻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5861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鴻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鴻英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3○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光峯路千禧新城62號7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觀音區「廣興里、保生里及廣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0548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廣興里、保生里及廣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4日桃市觀戶字第11000012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蘇○凱等人計98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2360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蘇○凱等人計98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凱等人計98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04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15日至110年2月18日,批號U1100202共1,6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046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28日至110年2月18日,批號Y1100202共56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一般道路打通工程」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571221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一般道路打通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一般道路打通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連絡電話:03-3322101#6755王先生
 
市長 鄭文燦
更新本市中壢區歷史建築「中原大學建築系館」爰引法令依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601461號
附件:
 
主旨:更新本市中壢區歷史建築「中原大學建築系館」爰引法令依據。
依據:本府110年1月20日府文資字第11000107261號公告及桃園市109年10月23日「桃園市109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本市中壢區「中原大學建築系館」於110年1月20日府文資字第11000107261號公告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原公告援引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更新為「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登錄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徐睿甫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6578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徐睿甫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睿甫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睿溢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66巷23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方珮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657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方珮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方珮玲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方珮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勛街5巷15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中仁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6411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中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中仁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二段6巷2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8119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08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8119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8年7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14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吳○馨、徐○評、李○俋、黃○康及蘇○華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248、11020249、11020250、11020251、1102025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446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馨、徐○評、李○俋、黃○康及蘇○華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248、11020249、11020250、11020251、1102025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馨、徐○評、李○俋、黃○康及蘇○華等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邊(案件列管編號:110103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03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邊(案件列管編號:110103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邊於109年10月24日在桃園市○○區○○○路613號(○HC○○B),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復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於109年12月3日遭內政部移民署通報為行方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DUY TU)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9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DUY TU)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秀(○GUYE○ ○U○ ○U)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出境本國,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本局110年3月5日桃社助字第110001920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1000231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10年3月5日桃社助字第110001920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張○倢君,82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549)之父張○進君(U12****614)於109年12月28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10年1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5,065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3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公告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000611541號
附件:附表停泊期及費率
 
主旨:公告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包括自用小船、自用遊艇等從事海上休閒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十元至六十元計收如附表。
(二)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五元計收。
(三)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計收。
(四)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凡設籍桃園市市民、法人機構及公司行號等按八折計收。
三、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滿5噸以5噸計收。
四、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預繳者,取消停泊申請;提前離港者不予退費;逾核准停泊期限而未離港者,以臨停(每船噸60元/日)費率計算每日之停泊費用。
五、申請人以船舶所有人為限。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鈞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3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3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18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鈞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3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3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3月18日經民眾通報於中壢區中壢里龍陵路捕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9000001361150)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10年3月18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0號公告動物編號20210318-01419。案經本處於110年3月19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函請廖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廖○鈞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區第五(上大)公墓全部禁葬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1000067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區第五(上大)公墓全部禁葬。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及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禁葬原因:為未來公共利益需要及整體規畫辦理。
二、禁葬範圍:本區第五(上大)公墓(觀音區上大段1543地號面積19,140平方公尺)全部範圍。
三、禁葬日期:自110年4月1日起。
四、上開禁葬範圍內,禁止埋葬屍體或埋葬骨灰行為,及新建、改建、修繕墳墓或其他形式骨灰(骸)存放設施,原有墳墓於使用年限屆滿時,依規定辦理起掘、遷葬。
五、查有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代理區長 洪清淵
註銷本市吳丞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7077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丞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昱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吳丞孟。
三、開業證書字號:(110)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一段3巷17號9樓。
五、註銷原因:遷移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10103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20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10103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10年1月21日在桃園市○○區○○路96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000512451號
附件:「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含申請書)、租賃契約書、住戶管理規約各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依據: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4月12日(星期一)至110年4月23日(星期五)止。
二、租賃標的、租期、租金:
(一)標的位置:
1、中路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鄰司法園區旁。
2、中路二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96、298號。
(二)戶數:
1、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共151戶。
2、中路二號社會住宅:5戶。
(三)停車位數:
1、中路一號社會住宅:汽車停車位102格(含2格無障礙車位)、機車停車位249格(含6格無障礙車位)。
2、中路二號社會住宅:停車場係委外由專業停車場業者營運管理,車位現況已滿租,將由業者視後續車位狀況與承租戶逕行簽約。
(四)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惟政策戶、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五)租金:住宅租金含管理費,詳申請須知「附錄四、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附錄五、中路二號社會住宅租金表」。
三、申請資格及戶數分配:
(一)中路一號社會住宅:一般戶70%,105戶(含5%警消戶,8戶)、政策戶30%,46戶(含5%原住民戶,8戶)。
(二)中路二號社會住宅:一般戶3戶、政策戶2戶。
四、受理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03)3324700轉7)。
五、申請方式:
(一)現場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填寫申請書,逾期則不受理。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二)網路申請:申請人於110年4月12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至110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線上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三)一般戶(警消戶):請洽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內部受理申請,並統一由兩局檢送名單予本府住宅發展處,如係以其他方式申請而未列於上述名單者,則非屬警消戶。
六、詳細公告內容,如「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附件資料及相關訊息,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七、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110年3月10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7193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3月10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0年3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於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召開「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綜合評估分析」、「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蘇家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705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蘇家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蘇家煌。
二、身分證字號:H1215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家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327巷13弄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47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臨綠地用地及農業區」(新釘R10931等4支樁位及廢除R110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594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臨綠地用地及農業區」(新釘R10931等4支樁位及廢除R110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註銷「冠○有限公司」等8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0005166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註銷藥商清冊
 
 
主旨:公告註銷「冠○有限公司」等8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據:藥事法第27之1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販賣業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料如附清冊。
二、旨揭藥商登記之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事實,經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或本市商業登記資料,已公告歇業、解散或廢止。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