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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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1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1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3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榮獲衛生福利部社區金點獎。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金點之星(團體獎)
平鎮區獅子林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金點英雄(個人獎)
大園區竹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徐耀德理事長
二、呈獻本市配合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鼓勵獎金。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呈獻本市榮獲內政部「109年度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優等獎項。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四、呈獻本府榮獲「108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優等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五、呈獻榮獲交通部觀光局109年度全國性評比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一)「109年城市好旅宿-縣市政府管理績效評比」特優
(二)「推動防疫旅宿貢獻獎」
貳、主席致詞
一、大園區竹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徐耀德理事長及平鎮獅子林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分別榮獲金點英雄(個人)及金點之星(團體)獎,自全國3,000多個據點中脫穎而出,獲得有「據點金馬獎」之稱的獎項,是本府推動長照2.0政策以來,對基層的鼓勵與支持。
桃園目前有360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暨巷弄長照站,具備許多功能,不僅有共餐服務,也包括用藥安全諮詢,讓長者可以選擇適當時間到據點諮詢;另考量長者需要提升核心肌力,避免跌倒,體適能推廣也是重點之一;此外,今年也導入長者防跌肌力訓練及視障按摩等服務,請社會局、衛生局及體育局協助,讓關懷據點服務更加多元化。
二、桃園原訂於108學年度增設公共化幼兒園35班1,022個名額,達成增加57班1,626個名額,達成率150%,獲得教育部國教署鼓勵獎金300萬元。
桃園升格前,公共化幼兒園班數及名額皆不到2成,升格後,積極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政策,讓年輕家庭能夠甜蜜多一點、負擔少一點。自104年至109年,本市共設置84園284班8,142個名額,成長速度居全國第一,遙遙領先其他縣市,也讓本市公共化幼兒園比例到達4成,預計110年至113年將可增加37園234班6,192個名額。
三、目前桃園處於建設高峰期,每年產出營建土方量達700萬立方公尺,較升格前增加約50%。產出數量僅次於新北與臺中,居全國第三,相當於平均每天有1,400台車輛載送。本市自106年起要求載運土方車輛需加裝GPS,並持續以科技手段及大數據管理加強管控土方流向,創設電子聯單及管制系統,從工地源頭到土資場末端都能有效管理,已連續3屆獲得內政部考評優等,也是六都唯一獲得優等的直轄市。
在土方後端去化管理上,本市也整合都發、地政、建管、環保及警政機關加強監督機制。雖然有部分人士質疑土石方管理制度,但本市公開透明並接受內政部嚴格考評,且成效為六都第一,建設勢必會產生營建土方,本市也將持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四、「108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優等獎」是本市首座榮獲中央辦理污水評鑑之優等獎,評鑑項目主要分為「計畫執行及管制」、「施工品質及管理」及「設施營運及管理」三大面向,本次僅桃園與臺北獲得優等獎,實屬不易。
升格前,桃園污水下水道接管率僅5%,為六都最後,升格後,本府竭力執行污水建設,用戶接管及普及率成長比例居六都第一,截至109年底全市已接管超過14萬戶,普及率提升至25.4%(以1戶4人計),預定未來4年內可達50%的目標;本府也推出住戶接管「3免費2補助」方案及後巷美化政策,讓社區及住戶大幅提升接管意願。
中壢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埔頂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案已重新招標、重新啟動,請水務局督導,以期兩案水資源中心於110年能順利動工。桃園過去在污水下水道建設上落後太多,升格後以光速前進,克服了許多困難與挑戰,期盼在本府團隊的持續努力下,讓桃園成為生態友善的永續城市。
五、本府在旅宿業管理及行銷面推動許多作為,包括合法旅宿採行管理,讓業者能更專心經營;推行訂房取證及檢舉獎金制度,有效嚇阻日租套房;建立專案輔導機制,從復興區、休閒農業區到歷史街區,讓民宿成長超過4倍;推動環保旅館及旅宿業流程設計等,本次本市於「109城市好旅宿-縣市政府管理績效評比」特優獎項及「推動防疫旅宿貢獻獎」,顯示本府對於旅宿業及觀光服務業的努力獲得肯定。
自109年3月開始,除自身防疫需求外,本市也承擔離島金門縣、澎湖縣與連江縣馬祖及屏東縣、臺東縣委託,協助提供防疫旅館。防疫旅館不僅是服務,也能夠貼心陪伴所有居家隔離歸國民眾,安心度過14天居家檢疫期,轉換心情,回家過健康的生活。
受到疫情及部桃事件影響,為振興桃園觀光產業,本府於3月22號推出「就是愛桃園住宿享優惠」活動,住宿補助每房1天1,000元,最多補助2天,目前已獲熱烈迴響,請觀光旅遊局持續努力,打造優質旅宿環境,讓桃園成為具有觀光魅力的城市。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後續若允許商場開放試吃及提供化粧品試用,仍須把握試吃要分食不要共盤,以及化粧品要分用不共用原則,避免感染風險。
二、3月22日COVID-19疫苗開打,第一線照護醫事人員為優先施打對象,桃園約有4,000名醫護人員有意願施打,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蒐集國外施打資訊顯示,施打疫苗是安全的,利大於弊。請衛生局及各責任醫院密切注意疫苗施打情形,做好調查及統計工作。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建置
主席裁示:
(一)升格後,本府積極盤整學校空間、公有土地及空間設置公共化幼兒園,6年來已增加84園284班8,142人,也持續將2歲專班需求納入新建幼兒園空間規劃,110至113學年度則規劃增設37園234班6,192人;公共化幼兒園收費情形方面,目前公立幼兒園平均收費2,500元,110年8月起第1胎收費調降為1,500元、第2、3胎免費,111年8月起第1胎收費再調降為1,000元、維持第2、3胎免費。
(二)111年開始試辦國中學區內學校附幼及設於學校內的非營利幼兒園,以招收學區內幼兒納入優先入園條件,並開放設籍桃園市的幼兒皆可報名。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落實財產管理,增進資產效益
主席裁示:
(一)財產管理屬民間佔用者,應細緻及務實處理,以避免引發民怨及抗爭為原則。
(二)請各機關本於職權,定期盤點經管之閒置土地及廳舍。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本府主辦永續城市論壇,3月24日於南方莊園渡假飯店舉行,邀請四大永續議題相關國際組織(ICLEI、CityNet、IGES、EBRD)、多國駐臺及國內外城市代表等實體與線上共同參與,各機關首長可撥空參加,共襄盛舉。
捌、提案討論:無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航空城中繼住宅目前登記情形,請都市發展局持續掌握並向本人說明。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貳、散會:上午10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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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1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1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3月3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
頒發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桃園區捐血公益活動感謝狀。
-主辦機關:衛生局
貳、主席致詞
今(110)年初,受天氣寒冷及Covid-19疫情影響,大幅降低民眾外出捐血意願。依血液基金會1月15日統計數據,全臺血液庫存量已低於10日安全庫存量,感謝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桃園區胡家智主席號召47個分會,於1月16日舉辦「捐血有你愛不止息」公益活動,原定募集1,500袋熱血,當日募得2,056袋熱血,遠超預期目標,除了解決缺血危機,對於急需輸血者如同及時雨。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全球Covid-19疫情仍嚴峻,近期亦陸續有境外移入個案,目前本市醫護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人數為1,658人,請衛生局鼓勵第一線醫護人員施打疫苗;另本市流感疫苗尚有2萬多劑,請衛生局加強宣導,呼籲民眾踴躍施打流感疫苗,保障自身健康。
二、請觀光旅遊局研議,洽談本市觀光工廠於兒童節期間小學以下兒童免費入園優惠活動。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創新獎):智慧多元省水-節水節肥環境友善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未來請水務局參考智慧電網的智慧化管理概念,將水資源管理推廣至機關學校,如推動節水閥及智慧管控等措施。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捌、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本局平鎮消防分隊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消防廳舍,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除第1案成立道路及人行環境優化考評小組解除列管外,其餘各案持續列管追蹤。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貳、散會:上午10時2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1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1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3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環保人員安全關懷協會」捐助「環保人員意外事故補償保險」感謝狀。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二、表揚張簡金玲女士獲選入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壘球名人堂。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三、呈獻「大溪歷史光廊道」榮獲「2020台灣光環境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四、呈獻榮獲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對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長期照護業務執行績效獲六都第1名
(二)照護業務執行績效六都第2名
貳、主席致詞
一、為使本市環保及清潔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獲得更完善之保障,市府與國際同濟會共同合作,以仿照警察警安基金及消防隊員消安基金方式,推動環安基金額外投保團體意外險,為發生勞保範圍無法涵蓋之職業災害或較難以判定之特殊狀況者,提供多一份照顧。
感謝「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廖敏榮總會長及國際同濟會的善行,籌備成立「桃園市環保人員安全關懷協會」,並捐助環保人員意外事故補償保險費用,給予所有環保人員及清潔人員最大的支持及保障。
此項環保人員值勤意外險,保期為一年,保障項目包含死亡補償金最高100萬、醫療費用補償金最高6萬元及住院補償金每日1,000元,受益對象包含環境保護局稽查員、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及復興區清潔隊人員,共3,011名。
二、本市體育發展基金會執行長張簡金玲女士(以下簡稱張簡執行長)獲選入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名人堂,為臺灣第8位獲選之壘球界成員及首名獲選女球員,中華民國壘球協會並於去(109)年10月17日頒發名人堂獎牌及戒指。
張簡執行長於選手期間表現優異,15歲入選世界盃國手,16歲代表高雄市三信高商在冠軍決賽對上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士林高商),連打2天完投40局,以2比1擊敗士林高商,終結士林高商在臺灣女壘長期連霸的紀錄,並在第5屆世界盃女壘賽擔任主投,為中華隊奪得銀牌,可謂「臺灣女壘傳奇」。
張簡執行長之後轉任教練,除在士林高商任教外,也擔任中華隊女壘教練,帶隊征戰亞洲盃、亞運會及奧運會等多項國際賽事,更多次獲頒「有功教練-國光獎章」。
民國80年起桃園推動慢速壘球運動,張簡執行長與先生阮世明共同協助各社團的成立及教學,同時指導長庚國小、南崁國中及南崁高中等學校推動女子壘球隊,對桃園體育發展貢獻良多。
張簡執行長獲選入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壘球名人堂,是個人之榮譽,亦是桃園之光,今日特頒贈「臺灣女壘傳奇」獎座,期待其往後能再度效力中華壘球隊在國際賽事中續攀高峰,持續協助本市推動快壘及慢壘運動。
三、「大溪歷史光廊道」榮獲「2020台灣光環境獎」,獲獎作品工程包含歷史建築修復、戶外景觀及燈光工程,特別感謝黃治峯秘書長協助崖線邊坡支撐的專業部分。
「大溪歷史光廊道」融合地景、建築及城市的三合一設計主軸,總經費5,300萬元,受文化部補助1,500萬元,是大溪老城區建設里程碑,透過燈光、地景與景觀營造城市氛圍,由壹號館、公會堂、蔣公行館及武德殿等歷史建築群所組成,燈光設計展現建築山牆及屋脊等細節之美,以室內泛光手法,營造出有文化、有溫度、有建築感的工法,展現大溪在地特色;並透過減光及低尺度等設計,以不影響自然星空為前提,展現大溪獨特韻味,讓歷史建築與城市環境共存共生。評審團指出,「大溪歷史光廊道」將建物及廊道街廓的照明改造,對周邊環境具正面影響,是一個人文與自然共享的光環境案例。
市府預計第二期大溪警察宿舍群及農會倉庫再利用的社頭文化館完成修繕後開放,未來將加強巷弄廊道及沿途小廣場的地坪及步道等設施改善,使空間動線更加流暢友善,讓大溪老城區更添魅力。
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對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本市榮獲「長期照護業務執行績效獲六都第1名」及「照護業務執行績效六都第2名」,成績斐然。
「長期照護業務執行績效獲六都第1名」是衛生局及社會局共同努力下的成果,在王文彥局長及鄭貴華局長用心帶領下,分工合作每2周召開社衛政行政聯繫會議,共同討論業務推動精進策略,現在每月新增申請長照的民眾約1,400人,長照專線1966每月電話量近2,000通,都是由照管中心擔任單一窗口受理民眾申請,提供長照服務諮詢、到宅評估及核定額度。本市長照相關資源的佈建,目前已有46個A單位、360個B單位及327個C單位,並進行服務單位評鑑、查核、輔導以提升服務品質,落實長期照顧在地化精神及為民服務。
有關「照護業務執行績效六都第2名」獎項部分,市府定期舉辦護理機構督導考核,範圍包括:護理機構照顧品質、人力比、機構設備、公消安的檢測及防疫措施等,另為持續提升照護品質,並因應COVID-19疫情,衛生局也特別辦理轄內護理機構緊急災害應變實地演練,邀請本市49家護理之家與33家產後護理之家全數參與觀摩演練,以及時採取適當的感染管制防護措施,降低疫情事件發生時的感染風險及傷害,表現深獲肯定成績優異。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AZ疫苗施打部分,目前已完成11家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造冊,後續請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安排施打。
二、本市3大振興方案如下,請新聞處協助宣傳:
(一)觀光旅遊局推出「魅力金三角旅遊計畫」、「團體旅遊補助計畫」及「就是愛桃園,住宿享優惠」等優惠活動,其中「魅力金三角計畫」與可樂旅遊、易飛網及雄獅等旅遊業者合作,推動成效良好;「團體旅遊補助計畫」10人以上團體旅遊入住桃園或行程安排桃市景點至少2處,每團可獲得上限1萬元補助;「就是愛桃園,住宿享優惠」自3月22日起至4月30日,國人平日入住指定的桃園合法旅宿,每房則補助1,000元,每人可補助2次,限額2萬間,相信可吸引更多遊客留宿桃園。
(二)經濟發展局獲經濟部同意補助辦理商圈、市場及觀光工廠振興,總計2,126萬元,分別運用於商圈「三串式商街振興活動」300萬元、「市集振興第2波活動」1,026萬元及「觀光工廠振興計畫」800萬元。
(三)農業局及教育局合作辦理「110年度食農戶外教育活動計畫」,由農業局編列1,000萬經費,以1個班級補助1萬元方式推動,請教育局宣傳學校鼓勵師生積極參與食農教育及農遊體驗。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桃園智慧城市推動策略與成果
主席裁示:
一、市長上任以來成立「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推動各項智慧城市政策,以智慧治理、智慧產業及智慧生活等三大面向為主軸,在各局處的努力之下,績效卓越,本市並於2019年脫穎而出,獲頒年度智慧城市首獎。請安排由市長主持「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會議,召集各機關持續研討智慧城市推動精進作為。
二、請各機關多運用資訊科技局建置之「市政資料治理平台」,作為市府大型活動智慧運籌管理中心(IOC);城市儀表板將以圖形化呈現各項市政數據,未來也會朝開放資料的方向,提升施政的透明度。
三、「市民卡APP新應用服務」將提供「紅利集點」及「電子集章」2項新功能,請各局處共同參與體驗回饋相關意見,資訊科技局將依試運行期間各局處所提建議進行系統功能調整及APP介面優化。後續請資訊科技局待整體系統機制調整完成後,召開府一層主持跨局處會議,共同研議活動結合新功能推動上線。
四、本府將於智慧城市論壇暨展覽(SmartCitySummit&Expo,簡稱SCSE)設置桃園市政府主題館,向民眾展現及推廣桃園智慧城市的重點成果(如水務局「桃園市智慧水資源回收中心雲端統合管理平台」獲2021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請各局處全力支援協助各項參展事宜。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各機關首長面對議員質詢提問,應妥適加以說明,並秉持立刻即時回應原則。
捌、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客家事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觀光旅遊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3案,提請審議。
決議:因兩蔣文化園區涵蓋慈湖園區、大溪中正公園及角板山行館園區等區域,惟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僅規定慈湖園區內之慈湖及後慈湖場地收費,為使該標準之名稱與規定內容一致,爰名稱修正為桃園市慈湖園區收費標準,其餘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6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列管案件加列3案:
一、航空城安置住宅興建進度。
二、航空城區段徵收工程進度。
三、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進度。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
請教育局於下週市政會議報告本市幼兒園整體規劃專案報告(含設置進度及收費等)。
壹拾貳、散會: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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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07220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110年3月19日府社團字第1100067092號公告之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082760號
附件:
主旨:修正110年3月19日府社團字第1100067092號公告之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3項、第24條第3項及第50條第2項。
三、修正內容:補充旨揭草案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四、「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五、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廖○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6312。
(五)傳真:03-3394293。
(六)電子郵件:100283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桃園市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基於監督管理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之需求,爰擬具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共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規則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社福法人獎助捐贈之比率限制及例外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社福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及訂定誠信經營規範。(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捐助之社福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應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董事與監察人之比例及推薦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本規則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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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082533號
附件:
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六匹馬力、電熱超過五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鍛冶或翻砂者。
(十)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十一)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十二)塑膠類之製造者。
(十三)成人用品零售業。
四、汽車拖吊場、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五、加油(氣)站或客貨運業停車場附設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
六、探礦、採礦。
七、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或資源回收站者,不在此限。
八、殯葬服務業(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壽具店。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九、毒性化學物質或爆竹煙火之販賣者。但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經本府實地勘查認為符合相關法令者,不在此限。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電子遊戲場、動物園、室內釣蝦(魚)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本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但汽車駕駛訓練場與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及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
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性交易服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十二、飲酒店、夜店。
十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大型飲食店。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十六、人造或合成纖或其中間物之製造者。
十七、合成染料或其中間物、顏料或塗料之製造者。
十八、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氨基酸、檸檬酸或水產品加工製造者。
十九、肥料製造者。
二十、紡織染整工業。
二十一、拉線、拉管或用滾筒壓延金屬者。
二十二、金屬表面處理業。
二十三、自助儲物空間。但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且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並設有獨立之出入口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其他經本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第十款但書規定之室內釣蝦(魚)場,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未超過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之限制規定,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及第九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工廠(銀樓金飾加工業除外)、商場(店)、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作為銀樓金飾加工業之工廠、飲食店及美容美髮服務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作為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第十六條之一已開發之工商綜合專用區,其使用項目除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內容使用外,得由本府產業主管機關依地方實際發展需求檢討同意後,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增列其他使用項目。
第十七條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氰、氩、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碱、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碸、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金屬冶煉。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四、其他經本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通訊傳播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七)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十八)經本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設施。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三)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十七)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十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二十)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十一)旅館:經本府審查核准,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二十二)一般零售業及餐飲業:設置面積不得超過單一建築基地面積百分之五,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二十三)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至第三款設施之申請,本府於辦理審查時,得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許可條件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二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所訂小型商店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小型飲食店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其合併設置於單一建築基地者,樓地板面積總和以五百平方公尺為限。
第三十八條 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或社會住宅等興建計畫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基準容積之一點五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二倍。
前項公有土地不得適用相關容積獎勵、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之規定。
前項所稱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配合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需要,於變更都市計畫之指定範圍內增加之容積。
行政法人興辦第一項設施使用之非公有土地,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得適用下列之容積獎勵: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者,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本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總樓地板面積建築。
三、非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捐建社會住宅,集中留設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本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接管,得免計容積,並得依其實際設置總樓地板面積給予一倍之獎勵,但獎勵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一點五倍。
四、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及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物流專用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其基準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者,由產業園區主管機關或本府產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發容積獎勵,符合「新增投資」項目之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符合「能源管理」或「營運總部」項目之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容積獎勵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一點二倍。
五、配合大眾捷運系統計畫,無償提供建築基地或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供捷運設施使用,經本府捷運主管機關同意,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同意者,得依其實際提供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及空間區位給予容積獎勵,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六、於建築基地增加設置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得依其實際提供之貯集設施,並連接本府建置之系統,經本府同意接管者,給予容積獎勵,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三為上限。
本府辦理審查前項各款條件時,得就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都市計畫於擬定或變更時,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於都市計畫書中另定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第四十一條之一 配合本府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由需用土地人擬具五年內興辦之具體計畫內容及範圍,報經本府核定,並提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其公告範圍內土地自公告日起五年內,經需用土地人同意受贈者,得依其捐贈土地價值給予申請建築基地等值市價之容積,並以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四十二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可移入容積、增額容積、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捐建社會住宅、第五款無償提供捷運設施使用、第六款及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外,於基準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基準容積。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四十八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建築基地增加建築容積後,總容積合計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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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三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08186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臺以外之屋頂平臺或露臺部分,設置綠化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之面積,得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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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邱紹洲(H12060****)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324721號
主旨:核定邱紹洲(H12060****)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大隊長(1403),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G21-634),警監四階一級年功俸680元(G34201680)。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71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偵破「林○儒等人涉嫌戀○汽車旅館槍擊案及非法持有槍械挾持人質等案件」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9年5月6日警署人字第10900840311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8年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邱紹洲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108年5月26日發生林○儒等人涉嫌戀○汽車旅館槍擊案,邱員立即成立專案小組,開設「0526專案群組」統一指揮分析研判、規劃偵查方向及偵辦作為等,以釐清案發過程及確認主要涉案犯嫌林○儒等人身分,接獲重要關鍵情資,並協請相關單位協助調閱林○儒使用之國際行動電話門號、定位嫌等人藏匿位址,同年6月12日發生林嫌等人非法持有槍械持人質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已持械對外開槍之犯嫌情緒不穩,致現場周遭民眾人心惶惶,為求民眾安全,協調調派警力趕赴現場支援,主張以電話溝通勸降、溫情喊話,安撫犯嫌情緒之方式進行,運用「釋放人質」、「交出槍枝」、「走出投案」之三階段策略,終使本案無人傷亡,平和順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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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體全字第1100055884號
附件: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
修正「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府體全字第1040162698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府體全字第1100055884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本市體育活動之發展,並表揚本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獎項及受推薦者之資格如下:
(一)傑出運動選手獎:受推薦人須自受理推薦之日起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前三名。
3、代表本市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全國性運動賽會,運動精神或比賽成績足為本市運動選手表率。
4、其他傑出運動事蹟足供表揚。
(二)優秀運動教練獎:
有實際培訓、指導團隊或個人,並其所培訓或指導之選手符合前款規定者之教練。
(三)績優團體及人員獎:本市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長期培訓本市運動選手著有績效。
2、推展本市運動風氣著有績效。
3、推展本市體育事務成效卓著。
4、推展本市體育教育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
(四)運動推手獎:
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贊助本市運動推展,年度贊助經費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或贊助物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其同時贊助經費及物資,贊助物資總額得減半併計贊助經費核算。
2、營運本市各項運動場館成效卓著。
3、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
(五)終身成就獎:
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貢獻卓著者且未曾獲得本獎項表揚。
三、符合前點規定資格者,應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公營事業機構、體育總會及各單項委員會與各區體育會推薦之。
前項推薦須於當年度推薦簡章受理期限前送達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逾期不予受理;因特殊情形未於期限內送達,經評選小組決議受理者,不在此限。
四、評選方式:
(一)初審:由體育局就所送資料進行初核,並選出符合資格條件者,進行複審。
(二)複審:邀請本府人員、專家學者及本市體育總會代表組成七至十三人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事宜,評選小組中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小組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依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本表揚以最近三年內未獲該項目表揚者為優先,每年表揚總額以三十件為原則,各表揚獎項之數量,由評選小組依當年度報名或推薦人數及項目審核、確立;如無符合資格者,該獎項從缺。
五、經評選核定為推行體育有功人員或團體者,由體育局通知接受表揚,如經評選未獲表揚者,得由原推薦單位逕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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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文化意象專用圖檔運用頇知」,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客營字第110000302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文化意象專用圖檔運用須知」,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園客家文化意象專用圖檔運用須知」1份。
代理局長 戴興達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園客家文化意象專用圖檔運用須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桃客營字第1100003022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翻轉傳統客家印象及推展客家文創產業,設計專屬桃園客家特色之文化意象,為提升推廣效益,規範桃園客家文化意象專用圖檔(以下簡稱客家意象圖檔)之運用申請程序,並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客家意象圖檔(詳如附件一)運用,係指包含政府機關、商業或非商業之專用圖檔及其衍生性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三、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用圖檔:指由本局開發設計關於客家意象圖檔之圖形、記號、顏色、商品或其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局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二)衍生性授權產品:指利用本局設計之客家意象圖檔所開發、產製、販售並經本局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三)商業使用:指利用本局客家意象圖檔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之行為。
(四)非商業使用:指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局客家意象圖檔、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文化推廣等利用行為。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政府機關檢附一、二項文件即可):
(一)申請授權公文。
(二)客家意象圖檔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之一、二之二及附件三)。
(三)客家意象圖檔授權提案企劃書(如附件四之一及四之二)。
(四)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本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期限:
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10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15個工作日提出。
七、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
(一)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政府機關及非商業使用者,得免繳納授權金。
(二)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10日,應提供成品予本局運用。
八、申請運用本局客家意象圖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間、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
前項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請人不得異議:
(一)違背國家法令或本局規定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或有安全疑慮等事項。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企劃書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客家意象圖檔或進行衍生性授權產品開發製作者。
(五)使用客家意象圖檔,任意增冻、改作圖像設計或未於適當處標註圖像來源者。
(六)申請人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示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情事者。
(七)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八)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局權益及形象之事實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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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發布實施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桃園市中壢區石頭段35-11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計畫書,並自民國110年3月30日零時貣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000457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桃園市中壢區石頭段35-11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計畫書,並自民國110年3月30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0年3月30日零時起至民國110年4月29日零時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中壢區石頭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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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景字第110007503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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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10年桃園市石門水庫總磷削減管制措施推動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660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10年桃園市石門水庫總磷削減管制措施推動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2月26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石門水庫主要入庫溪流水質補充調查。
(二)辦理石門水庫列管事業及周邊餐廳、事業之輔導查核作業。
(三)辦理石門水庫環境資料蒐集、污染來源分析、污染量推估及研提行動方案。
(四)辦理綠色商店宣導與推動輔導作業。
(五)辦理環保洗劑發放暨減污宣導說明會。
(六)辦理環保手工肥皂工作坊。
(七)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巡禮活動。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國立中央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三)聯絡電話:03-422715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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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桃客營字第110000312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須知」
局長 黃傅淑香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須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桃客營字第110000312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客家吉祥物辦理本局政策及客家藝文活動推廣,提升宣傳效益,規範本局客家吉祥物專用圖檔(以下簡稱吉祥物圖檔)及實體使用之運用申請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由本局管理之吉祥物,適用本須知。
本局吉祥物之運用,指實體使用、專用圖檔及其衍生性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三、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體使用:指使用本局客家吉祥物-ㄚ弟ㄚ妹實體偶裝。
(二)專用圖檔:指由本局開發設計關於客家吉祥物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影像、聲音,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局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三)衍生性授權產品:指利用本局吉祥物圖檔所開發、產製、販售並經本局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指利用本局設計之吉祥物圖檔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指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局設計之吉祥物圖檔、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文化推廣等利用行為。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五、申請單位須視申請資格及使用形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授權公文。
(二)本局客家吉祥物非專屬授權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附件二至附件五)。
(三)本局客家吉祥物非專屬授權提案企劃書(附件六至附件八)。
(四)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商業使用檢附)。
(五)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商業使用檢附)。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本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期限:
(一)實體使用: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提出。
七、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
(一)實體使用:
1.須聘請專業操偶團隊並安排二位符合公仔身高(約160cm±2cm)之操偶人員,團隊及操偶人員基本資料皆須提送本局審核,如未符合本局規定,本局有權要求更換操偶人員。
2.須安排協助操偶師換裝、行走及維護形象之二位工作人員。
3.申請單位須自行負擔操偶師、偶裝運送及消毒除臭等費用。
4.申請單位使用完畢須將偶裝通風並用酒精進行簡易清潔消毒,如歸還偶裝為潮濕狀態,本局有權請申請單位送至專業廠商進行偶裝清洗工作。
5.如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偶裝毀損或嚴重髒污,由本局委託之廠商報價修復,並由申請人負擔修復、清潔及運送之相關費用。
6.本局核准後須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
1.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政府機關(構)或非商業使用者,得免繳納授權金。
2.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應提供成品予本局運用。
八、申請單位運用本局吉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九、審核結果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間、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前項契約應納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請人不得異議:
(一)違背國家法令或本局規定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或有安全疑慮等事項。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企劃書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吉祥物圖檔或進行衍生性授權產品開發製作者。
(五)使用吉祥物圖檔,任意增冻、改作圖像設計或未於適當處標註圖像來源者。
(六)申請單位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示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情事者。
(七)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八)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局權益及形象之事實或行為。
十、申請單位運用本局吉祥物之實體偶裝或專用圖檔,皆應遵孚相關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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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1020209520號
修正「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附修正「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部長 王美花
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修正總說明
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
由於近年氣候變遷導致頻繁極端水文事件,各水庫集水區泥砂運移量增加,致使清淤量體增長。為確保水庫永續經營,除放淤下游河道與水力排砂外,尚須多元方式,以加速水庫沈積物之清運去化,爰就採行無償提供部分,新增代為運輸方式及指定清運場所以達目的,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水庫管理機關(構)得採代為運輸方式,並規範補助運輸費用或代為運輸費用估算方式及原則。(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二、增訂經機關核定或公告之特定範圍,水庫管理機關(構)得指定作為清運場所。(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二、為加速水庫沈積物去化,水庫管理機關(構)經依第九點規定辦理公開標售之結果屬得提供政府機關申請作為公共工程使用或無償提供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申請使用者,得補助運輸費用或代為運輸。前項之補助額度及代為運輸費用參考該水庫沈積物過去五年清運工程運輸費用之最低值為上限;其清運規模、補助額度、代為運輸距離、補助方式、估算方式及原則(如附件六)等事項,由水庫管理機關(構)自行訂定後公告。
十三、為加速水庫沈積物去化,水庫管理機關(構)得將下列地點指定為清運場所:
(一)具第三點沈積物處理項目處理能力廠商之沈積物處理地點。
(二)地方政府辦理土壤改良或填料地點。
(三)為改良土壤需要,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四)為回填坑洞需要,於行政院核定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之列管坑洞。
(五)其他經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作為收受水庫沈積物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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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辦理「110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審查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764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辦理「110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審查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3月1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各類水污染許可申請文件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
(二)地址:台北市長安西路342號4樓之1。
(三)聯絡電話:02-25550353,02-25550574。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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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0701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
三、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佩戴口罩。
四、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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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10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020021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0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依據本府107年3月9日府稅房字第1072001452號函暨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本年應納房屋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房屋面積(平方公尺)×(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
(二)稅率:本市110年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標準計算。
1、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
(2)其他供住家使用者(即非自住之住家用)為2.4%。
2、非住家用房屋
(1)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2)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即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
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稅率其房屋稅減半課徵。
五、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為10萬3千元,但經本府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南區垃圾焚化廠周邊回饋區,適用本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按七成核計房屋稅之住家房屋,免徵標準為14萬8千元。
六、繳納方式及地點: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補單繳納。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申辦,領有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則可利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房屋課稅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八、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自110年起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三)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九、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110年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二)財政部如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新頒釋令,從其規定辦理。
(三)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四)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五)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reurl.cc/a5VzNQ)線上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六)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得酌情核准,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七)逾期繳納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八)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一)總局: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412至2420
(二)中壢分局: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302至308
(三)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202至205
(四)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202至207
(五)蘆竹分局: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202至206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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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76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賴○偉君、陳○義君、劉王○燕君、簡○倫君、林○錦君及李○倉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於今年3月2日、3月4日、3月24日、3月25日、3月30日、4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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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49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蔡○龍君、陳○進君、陳○伶君、黃○豪君及簡○珊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月29日、110年3月12日及110年3月1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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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3月23日桃動四字第1100001916號之催繳函文」予桃園市市民胡○君(身分證字號:V2211○○○○○)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0707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3月23日桃動四字第1100001916號之催繳函文」予桃園市市民胡○君(身分證字號:V221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胡○君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然現戶籍地址為承租處,遂經房東告知已多日未歸且聯繫未果,為完成行政送達程序,爰依上開規定以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人得至本府動物保護處領取旨揭函文,逾20日未領取,視同已送達。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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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平里及北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4月21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0749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平里及北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4月2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24日桃市龍戶字第110000189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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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園區「橫峰里、沙崙里、大園里、五權里、南港里、後厝里、圳頭里及內海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0786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橫峰里、沙崙里、大園里、五權里、南港里、後厝里、圳頭里及內海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29日桃市園戶字第11000017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dayu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對照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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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蘆竹區內厝里及山鼻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0815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內厝里及山鼻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10年4月1日桃市蘆戶字第11000020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luzhu-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對照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周婷伃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732401號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周婷伃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周婷伃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6○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家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199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涂春菊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7559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涂春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涂春菊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涂春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2段33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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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陳俊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8356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俊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俊宇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1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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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彭俊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835672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俊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俊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林宥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835673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宥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宥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1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陳俊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8356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俊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俊宇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彭俊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835682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彭俊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彭俊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林宥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835683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宥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宥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劉肇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84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肇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肇隆。
二、身分證字號:H1224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肇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國強一街158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39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鄒智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821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鄒智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鄒智育。
二、身分證字號:K1200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鄒智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文化二路270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65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李明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823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明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明憲。
二、身分證字號:T1228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明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6號4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25日建證字第6944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吳柏毅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814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柏毅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柏毅。
二、身分證字號:Q1227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柏毅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7號。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17日建證字第6921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黃妙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825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妙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妙禎。
二、身分證字號:R2205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妙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57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71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黃文杰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7927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黃文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文杰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四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西街5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陳惠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7927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惠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惠玲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49○號(補發)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立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2段41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中路段1614-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272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775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中路段1614-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272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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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110年4月19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2次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7996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4月19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2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本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
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須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聯絡電話:03-4572105#2330徐小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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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暨『中壢區中工段179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0978等5支及廢除C752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787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暨『中壢區中工段179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0978等5支及廢除C752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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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案暨『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585-2、585-8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0982等6支樁位及廢除C269等9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782361號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案暨『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585-2、
585-8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0982等6支樁位及廢除C269等9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中壢區仁德段324-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定案(新釘C11001等10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824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中壢區仁德段324-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定案(新釘C11001等10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林○亞等人計69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2940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林○亞等人計69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亞等人計69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受處分人羅○華及陳○伊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318、1102031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88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華及陳○伊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318、1102031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羅○華及陳○伊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劉○華(案件列管編號:1101040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54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華(案件列管編號:1101040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華於109年10月21日在桃園市○○園區○○路22號(○語旅館307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楊梅區楊梅段57-1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1001等5支樁位及廢除B23等5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831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區楊梅段57-1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1001等5支樁位及廢除B23等5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社子溪月眉橋下順水左岸至都市計畫邊界(新釘R11006~R11037等32支樁位)」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8323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社子溪月眉橋下順水左岸至都市計畫邊界(新釘R11006~R11037等32支樁位)」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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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44-1及44-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001等9支樁位及廢除R124等10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8767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44-1及44-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001等9支樁位及廢除R124等10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二階段)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第5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8758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二階段)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第5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1008198591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0年5月14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0年4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
◆ 公告有關李浩銘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888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浩銘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浩銘。
二、身分證字號:H1246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浩銘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3巷2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10年3月11日建證字第8104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89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趙基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10號6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陳台金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8729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台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台金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9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暉陳台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公園路55號16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習蜂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892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習蜂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趙習蜂。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10號6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