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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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1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1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4月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表揚本市壽山高中榮獲「2020德國紅點設計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楊朝勝老師
二、黃榮順老師
三、陳妍盈同學
四、王梓宣同學
五、陳佳茹同學
六、曾璽羽同學
貳、主席致詞
一、4月2日太魯閣號發生與滑落邊坡工程車碰撞事件,引起全國關注臺鐵營運安全及未來改革,鐵道運輸是國家的運輸骨幹,是一個國家進步的象徵,未來在軌道安全上,市府仍應做出更大的努力,請桃園捷運公司進行機場捷運軌道全面檢視,務求營運安全及系統穩定後,才能提供多元友善服務品質。
請社會局、衛生局及民政局給予本市因該事件受傷或罹難民眾最大的關懷及協助,並請衛生局安排桃園療養院社區精神科專業醫師進行創傷輔導,陪伴家屬渡過困難時刻,走出傷痛。
二、壽山高中廣告設計科是桃園第一所,也是全國第一所獲得德國紅點設計獎的公立高中,實屬難能可貴。壽山高中創新實驗室開辦全國高中職首創「2020德國紅點設計獎設計菁英培訓班」,指導老師楊朝勝老師與黃榮順老師及陳妍盈、王梓宣、陳佳茹、曾璽羽同學,歷經1年的構思、籌備及執行,以作品「我形偶塑-八仙紙偶」獲獎,是公立高中難能可貴的佳績。
三、市府衛生局王文彥局長及桃園市醫事公會莫振東理事長日前率先接種COVID-19疫苗,表達其對疫苗之信心及醫護人員的支持,醫護人員可至7家COVID-19疫苗合約醫療院所施打,並請衛生局密切追蹤施打後情形,讓醫護人員在防疫第一線能夠得到充分支持,並維護醫護人員健康及尊嚴。
另航空業自去(109)年2月起是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除須承擔運量衰退壓力,亦站在防疫第一線,機組人員堅守防疫崗位,請切勿標籤化,並給予最大的支持及關懷。
四、目前抗旱備援水源包含地下水、埤塘水、放流水及工地地下水等,請相關機關研擬更多取水運用計畫,如都市發展局研究工地地下水採行就地取水或轉運儲水等方式;水務局研議利用部分埤塘設置Qwater機動淨水設備等,讓此類水源可做為次級民生用水使用,為可能更嚴峻的水情預作準備。
五、依據交通局及警察局統計109年汽機車事故數以年輕人(18至24歲)死傷人數最多,除警察局在路口處加強進行交通大執法外,也希望透過交通局「桃園市機車安全防禦駕駛計畫」,讓剛考取駕照者或準備考照者,對於安全防禦駕駛觀念以及道路行駛風險有深入認知。本計畫安排本市道安會報張文菘顧問擔任種子講師,培育師資逾50人,並與SUZUKI台鈴機車合作進行小班宣導活動,3月完成2場講師培訓課程,期望能降低年輕族群之事故數。
六、「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自108年7月24日公布,並自去109年3月20日施行,修正重點為:不准新增、全面納管、轉型遷廠、就地輔導及合法規劃工業用地等。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法需於明(111)年3月20日前,向市府申請納管,依程序提出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於119年3月19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129年3月19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並完成工廠登記。
經濟發展局並業於110年1月1日成立工業行政科,陸續新增人力加速審理申請案、建置GIS圖資系統及成立專家輔導團隊,輔導業者提具改善計畫。請經濟發展局持續輔導未登記工廠,屬低污染業者全面納管;如為非屬低污染而無法申請納管之業者,則依限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目前仍以防疫紓困振興會議、抗旱會議及市政會議三合一召開為原則,未來水情如轉入「橙燈」,抗旱會議將擇定星期五上午9時加開1次。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機車安全防禦駕駛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感謝交通局提出機車安全防禦駕駛計畫,臺灣車禍死亡的人數是日本3倍,是新加坡的6倍,有必要更進一步加強交通及用路觀念習慣。
(二)請各機關多加宣導安全駕駛相關觀念,如教育局深耕校園學生、社會局協助高齡駕駛等,期許逐年降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之傷害。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申請特定工廠納管及輔導進度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部分未登記工廠屬違章建築及高污染源,除對於市容及土地造成破壞外,亦會造成土壤及環境污染。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對於特定工廠訂有執行期限,請經濟發展局以循序漸進方式,依計畫期程執行。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捌、提案討論:無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壹拾、臨時動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介紹新任楊梅區區長邱世源,其資歷完整勇於任事,相信在未來能發揮所長,請各機關給予支持。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貳、散會:上午10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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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10009303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6項。
三、「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劉○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66695轉22。
(五)電子郵件:09204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係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至十八歲及刪除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已於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第十條第三項關於申請人資格之規定。因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之受讓人資格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攤鋪位申請人資格相同,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攤鋪位受讓人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
◆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15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 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陳○○(原名陳○○)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陳員前於桃園市政府○○局○○分局○○隊服務期間,分別於108年9月19日偵辦李○○涉嫌詐欺案,擅自挪用贓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同年12月6日偵辦少年徐○○涉嫌詐欺案,擅自挪用贓款20萬元,嗣○○分局○○隊○長林○○實施內部稽核清查比對該隊扣押物品清冊始揭上情。本案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於109年6月30日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09年12月30日判決陳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判決確定(如證物)。
(二)審酌陳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二、證據: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判決影本。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據提出答辯。
理 由
一、本案被付懲戒人陳○○原為桃園市政府○○局○○分局○○隊第○小隊偵查佐,依刑事訴訟法及○○職權行使法等規定,負有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及其他依法令應執行之職務事項,包含就該小隊所偵辦案件查扣之贓款保管在內,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任職期間之108年9月19日,該小隊成員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查緝詐欺案件時,查獲李○○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於該處提領贓款,扣得贓款現金37萬5,000元等贓證物後,由被付懲戒人負責保管,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意,明知贓款應如數繳入贓物庫,於同年月23日至桃園地檢署就上開扣押物品辦理入庫時,僅就贓款現金22萬5,000元辦理入庫,將其中贓款現金15萬元侵占入己。同年12月3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緝詐欺案件時,查獲少年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現場扣得現金47萬元等贓證物後,亦由其負責保管,被付懲戒人復以前揭手法,於同年月9日(移送書誤載為6日)至桃園地檢署就上開扣押物品辦理入庫時,僅就贓款現金27萬元部分辦理入庫,將其中贓款現金20萬元侵占入己。案經○○分局○○隊實施內部稽核時查獲。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案警詢、偵查及桃園地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林○○、徐○○、曾○○分別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分局108年9月19日中警分刑字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分局108年12月4日中警分刑字0000000000號少年事件之108年12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搜索證明書、扣押物品收據、○○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堪認被付懲戒人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桃園地院因而認定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2罪,分別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壹年、壹年伍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並宣告緩刑肆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復未提出任何答辯。被付懲戒人之懲戒責任洵堪認定。
三、被付懲戒人上情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其為查緝犯罪之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本應遵守法令規定,竟將保管非公用私有財物侵占入己,有辱官箴,損及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月
法 官 張○祥
法 官 吳○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年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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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頇知」第二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客營字第1100003742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勘誤表、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須知各1份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須知」第二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須知」業經本局110年4月1日桃客營字第1100003123號令發布在案。
局長 黃傅淑香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須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桃客營字第110000312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客家吉祥物辦理本局政策及客家藝文活動推廣,提升宣傳效益,規範本局客家吉祥物專用圖檔(以下簡稱吉祥物圖檔)及實體使用之運用申請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由本局管理之吉祥物,適用本須知。
本局吉祥物之運用,指實體使用、專用圖檔(附件1)及其衍生性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三、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體使用:指使用本局客家吉祥物-ㄚ弟ㄚ妹實體偶裝。
(二)專用圖檔:指由本局開發設計關於客家吉祥物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影像、聲音,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局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三)衍生性授權產品:指利用本局吉祥物圖檔所開發、產製、販售並經本局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指利用本局設計之吉祥物圖檔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指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局設計之吉祥物圖檔、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文化推廣等利用行為。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五、申請單位須視申請資格及使用形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授權公文。
(二)本局客家吉祥物非專屬授權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附件二至附件五)。
(三)本局客家吉祥物非專屬授權提案企劃書(附件六至附件八)。
(四)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商業使用檢附)。
(五)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商業使用檢附)。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本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期限:
(一)實體使用: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提出。
七、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
(一)實體使用:
1.須聘請專業操偶團隊並安排二位符合公仔身高(約一百六十公分±二公分)之操偶人員,團隊及操偶人員基本資料皆須提送本局審核,如未符合本局規定,本局有權要求更換操偶人員。
2.須安排協助操偶師換裝、行走及維護形象之二位工作人員。
3.申請單位須自行負擔操偶師、偶裝運送及消毒除臭等費用。
4.申請單位使用完畢須將偶裝通風並用酒精進行簡易清潔消毒,如歸還偶裝為潮濕狀態,本局有權請申請單位送至專業廠商進行偶裝清洗工作。
5.如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偶裝毀損或嚴重髒污,由本局委託之廠商報價修復,並由申請人負擔修復、清潔及運送之相關費用。
6.本局核准後須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
1.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政府機關(構)或非商業使用者,得免繳納授權金。
2.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應提供成品予本局運用。
八、申請單位運用本局吉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九、審核結果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間、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
前項契約應納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請人不得異議:
(一)違背國家法令或本局規定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或有安全疑慮等事項。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企劃書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吉祥物圖檔或進行衍生性授權產品開發製作者。
(五)使用吉祥物圖檔,任意增刪、改作圖像設計或未於適當處標註圖像來源者。
(六)申請單位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示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情事者。
(七)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八)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局權益及形象之事實或行為。
十、申請單位運用本局吉祥物之實體偶裝或專用圖檔,皆應遵守相關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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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公告發布實施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桃園市中壢區石頭段35-11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0年3月30日零時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000862661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發布實施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桃園市中壢區石頭段35-11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0年3月30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府110年3月30日府都住更字第11000457162號公告之法令依據。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0年3月30日零時起至民國110年4月29日零時止。
三、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孛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四、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孛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中壢區石頭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100101134號
附件: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提升職業技能,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之課程而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補助基準如下:
(一)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普通駕駛執照,補助訓練學費二分之一(不含代辦費)。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六千元。
(二)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並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者,補助訓練學費(不含代辦費)。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自駕駛執照發照日期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駕駛執照影本。
(四)學費收據正本。
(五)領據。
(六)上課出缺席證明。
五、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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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77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12日至110年3月23日,批號Y1100112共2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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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77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12日至110年2月26日,批號Y1100112共2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桃園縣體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等107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0764962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體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等107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商業團體法第67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人民團體解散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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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773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2月8日至110年3月19日,批號U1100309共1,48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倉庫,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210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偉君、林○傑君、徐○毅君、陳○德君、廖○定騫君、郭○發君、貝○盛君及王○財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現年:4月1日、4月6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15日、4月1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有關洪嘉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974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洪嘉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洪嘉雯。
二、身分證字號:N2233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虹境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38之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555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文章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1000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文章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葉文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葉文章。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大智路102號13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李映嫻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967591號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映嫻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映嫻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映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23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9819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09年12月23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694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受送達銘林水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98228號
附件:公司廢止清冊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銘林水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銘林水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09年11月9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597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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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豪大消防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09821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豪大消防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豪大消防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0年2月20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6136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豪大消防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中路段1677-4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201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986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中路段1677-4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201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暫予保留第二案)」暨「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暫予保留第二案)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68328號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暫予保留第二案)」暨「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暫予保留第二案)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4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假平鎮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法政段120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001等5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982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法政段120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001等5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五)變更為機關用地(三十三)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778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五)變更為機關用地(三十三)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訂於110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假桃園市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及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丁○章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善章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丁○章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B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C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D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騰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E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F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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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皇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G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皇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皇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H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郭○豪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柯○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I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柯○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柯○德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J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柏○鼎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13693K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柏○鼎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柏○鼎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告「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細部計畫」樁位測釘案(新釘R11005、R11006、R11007、R11008、R11009、R11010、R11011等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890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金車公司中壢廠擴廠)細部計畫」樁位測釘案(新釘R11005、R11006、R11007、R11008、R11009、R11010、R11011等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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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北(案件列管編號:110104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64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北(案件列管編號:110104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北於109年10月24日在桃園市○○區○○○路613號(○H CLUB),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遭通報行方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及黃○丞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357、1102035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07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及黃○丞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357、1102035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及黃○丞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李○良等人計1,05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3582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李○良等人計1,05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良等人計1,05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桃園市捷運場站周邊地區都市計畫公益性設施設置需求一覽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95748號
附件:一覽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捷運場站周邊地區都市計畫公益性設施設置需求一覽表」。
依據:依據本府109年12月29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市捷運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公益性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請依本表所列項目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捐建公益性設施審查,公益性設施設置需求將配合申請案件即時更新修正並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本府公報。
三、附貼本案一覽表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平鎮區公所。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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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賴藝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9562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賴藝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藝文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027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號
四、事務所名稱:輔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路151號2樓之8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童恒松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927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童恒松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童恒松。
二、身分證字號:H1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童恒松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6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09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白浚榕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9367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白浚榕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白浚榕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3○號
四、事務所名稱:鼎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5之5號8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4月8日府社兒字第1100081173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0923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4月8日府社兒字第110008117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曾○禪君,76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4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4月8日府社兒字第110008117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774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2月1日至110年3月27日,批號Y1100302共1,48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