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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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1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1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4月1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獎
頒發捐贈本市社會救助金專戶109年下半年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捐款感謝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林姵吟
三、王明權
四、蕭富元、吳阿富、凌美雲、彭富美、吳阿雲
五、李建煌、李宗賢、李建和、李怡諼
六、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
七、邱秀珠
八、陳贊仁
九、王明城
十、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十一、王星富
十二、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去(109)年下半年捐款予市府社會救助金專戶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企業、團體及個人,其中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姵吟女士、王明權先生及蕭富元、吳阿富、凌美雲、彭富美、吳阿雲一家人,捐助聯合奠祭;此外,也感謝李建煌、李宗賢、李建和、李怡諼一家人、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邱秀珠、陳贊仁、王明城、聯貫工程有限公司、王星富及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的愛心捐款,相信善心善願化為善行有其價值,同時為社會帶來溫暖。
市府社會救助金專戶是讓有意行善的企業、團體及個人可以放心捐助的一個捐款專戶,民眾的愛心捐款可以指定用於民政局的聯合奠祭,幫助無力殮葬的家庭以簡單又莊嚴的儀式為家人辦理後事;愛心捐款亦可運用於社會局社工服務個案急難或醫療之需求,希望廣募社會大眾的愛心資源,彌補政府社會救助不足之處,扶助社會弱勢族群。
二、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請黃秘書長安排會議,針對A7、A10、A20、A21站、小檜溪及經國重劃區等新興開發區,逐區盤點各區需發展之公共設施。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擴大至第二類,請秘書處及衛生局協助統計安排有意願施打AZ疫苗之局處首長。
二、請衛生局掌握接種AZ疫苗後之副作用,持續追蹤施打情形。
三、有關臺鐵408次太魯閣號意外事件,針對於本市醫院收治之受傷者及罹難者家屬,請黃秘書長督導社會局、衛生局、民政局、警察局、教育局、原住民行政局及勞動局,以1戶1社工方式,全程陪伴其渡過困難時刻,追蹤其就醫、就學、復健、醫療、心理諮商及生活扶助等需求,並給予適當關懷協助,盼及早走出意外事件陰霾。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21桃園客家桐花祭—山的盛宴
市長裁示:
客家桐花祭活動具多樣性,期待桐花祭成為客家意象的代表,進而成為客家生活中重要文化節慶,藉由桐花祭讓客家文化走入民眾生活。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本案請各機關及區公所協助宣傳,另請教育局透過學校家庭聯絡簿,邀請學生家長一起參加活動。
二、報告機關:秘書處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後棟建築北側結構外牆修復工程施工說明
市長裁示:
(一)工程施工期間以安全第一為原則,請宣導市府後棟洽公動線調整。
(二)請交通局、警察局及桃園區公所協助工區周邊的交通改道管制,盡可能減少洽辦公的不便。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各局處首長向同仁宣導注意工區安全,並轉達體諒施工期間所造成的不便。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各機關於4月19至28日配合本府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提高同仁對於來路不明電子郵件之警覺性。
捌、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辦理本市轄里調整作業,檢陳本市「110年轄里編組調整實施計畫書」1份,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提案
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3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貳、散會:上午10時58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1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4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109年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績效評鑑績優機關。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A組-優等
1.環境保護局
2.衛生局
3.警察局
(二)A組-甲等
1.民政局
2.教育局
(三)B組-優等
青年事務局
(四)B組-甲等
1.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客家事務局
3.勞動局
二、呈獻榮獲財政部109年度「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
-主辦機關:財政局
(一)交通局:桃園市桃園捷運A8(長庚醫院站)轉運站興建營運移轉案
(二)大溪國小:桃園市大溪國民小學運動中心營運移轉案
(三)住宅發展處:桃園市社會住宅(八德一號基地、八德二號基地及蘆竹二號基地)地下停車場營運移轉案
貳、主席致詞
一、依社會局統計資料,截至109年底本市志工計9萬3,772人,平均每人每年服務時數達200小時。志工不僅是政府與民間溝通的微笑橋樑,也幫助設施的導覽與管理,提供友善親切的多元服務,各機關應多加推動志工服務,讓運作更順利。
未來市府除推行現有項目外,也將因應業務及開設館舍規劃多元的志工服務,擴大志工服務類別,如青年志工、埤塘守護及山林守護志工等,並鼓勵志工間跨領域交流,讓志工管理及福利能夠一致化。
二、財政部為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對於案件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者核發獎勵金,109年度本府獲獎3案分別是交通局「桃園市桃園捷運A8(長庚醫院站)轉運站BOT案」,獲獎勵金2,403萬4,503元;大溪國小「桃園市大溪國民小學運動中心OT案」,獲獎勵金50萬元;住宅發展處「桃園市社會住宅(八德一號基地、八德二號基地及蘆竹二號基地)地下停車場OT案」,獲獎勵金50萬元。
其中「桃園市桃園捷運A8(長庚醫院站)轉運站BOT案」,民間投資金額14億元,興建期間每年可減少政府支出約320萬元,興建後每年可增加政府收入約439萬元及就業人口84人,並紓解國道客運於林口交流道與市區公車於文化一路及復興一路的交通負擔;此外,捷運A8轉運大樓將設置國際會議中心,回饋約600坪公益設施空間,可說是既節約政府預算,也增加公益空間的多贏方案,獲獎為實至名歸。
三、目前持續推動接種COVID-19疫苗,感謝各局處首長配合施打,國籍航空機組員也正陸續造冊分批施打,未來施打完2劑後,其居家檢疫規範將適度放寬,請衛生局、秘書處及新聞處安排市長前往視察鼓勵。另有關疫苗開放自費接種,目前採預約方式施打,各接種專責醫院預約情況將近滿載,代表民眾仍有高度接種疫苗需求。疫苗接種安全且有效,已接種者除少數有發燒或疼痛等症狀,大部分無嚴重副作用,本府也將持續追蹤接種情形,保障市民健康。
四、本府致力推動空污管制政策,連續12年獲得環保署績效考核特優之佳績,成效斐然。
本市長期推動各項空氣污染管理措施,如大型污染源協談作業、推動鍋爐改用潔淨能源、全國首創柴油車授權民間認證保養廠核發自主管理標章、加強路邊廢棄機車查報及鼓勵老舊燃油機車汰換等,目前桃園二行程機車汰換數六都第一,電動機車設籍數則是全國第一。未來本市將持續朝向擴大使用電動貨車、電動搬運車、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等低污染運具與請民政局持續推動環保祭祀及增設空氣品質淨化區等三方向執行。
五、本市推動全面換裝智能路燈計畫,導入民間參與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簡稱PFI)辦理,已於109年6月完成全市16.2萬盞路燈換裝,自110年度起每年電費將下降至6,600萬元,並能有效改善照明品質及提升節能效益,實為全國模範。請養護工程處於今年7月前完成黑牌路燈納管,並安排市長前往多處視察,另請工務局持續推動參加智慧燈杆計畫,並研議加入5G智慧杆標準推動聯盟。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目前本市COVID-19疫苗自費接種專責醫院僅為部立桃園醫院,請新聞處協助宣導,並請衛生局視施打情形研議是否建議中央增加施打處所,以紓解部立桃園醫院負擔。
二、請衛生局持續密切關注機組員與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情形。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報告
案由:桃園市空污管制對策成果及精進方案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依市長裁示,持續推動低污染運具、環保祭祀及增加空氣品質淨化區域劃設。
二、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捷運綠線用地取得報告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捷運綠線各標均已完成發包,請捷運工程局配合統包商施作進度,如期交付用地,以利統包商進場施作,務必如期如質於115年底前完工通車。
(二)G08站涉及永和市場攤商搬遷至小檜溪重劃內的新永和市場繼續營業相關問題,請經濟發展局協助圓滿解決。
(三)G09站辦理土地徵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提出安置住宅需求,請住宅發展處協助提供申請社會住宅或住宅補貼等相關資料供參考,若其家庭經濟有困難或特殊狀況,再以專案方式協助處理。
三、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創新獎-桃園市全面換裝節能路燈計畫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一)請依市長裁示研議加入5G智慧杆標準推動聯盟,於今年7月前完成黑牌路燈納管,並安排市長視察行程。
(二)請參照秘書長所提意見辦理:
1、路燈PFI案執行期間15年內可節省23億電能,並將節省下之電能費用轉移為廠商維運費用,執行期間不增加本府財政負擔。
2、透過路燈試辦調光節電成果,倘可整合台電公司進行路燈電費計價修法,路燈調光節電未來將可推展至全市或全國。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捌、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本局大湳消防分隊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消防廳舍,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列管事項繼續列管追蹤,請各機關注意進度。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貳、散會:上午11時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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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09457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市庫管理、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入預決算編審、公共債務管理、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投資及開發效益評核等事項。
二、金融菸酒科:地方金融管理輔導、金融業務消費者保護與菸酒查緝、抽檢、查核、宣導及管理等事項。
三、公用財產科:公用財產之檢核監督管理及調配規劃運用,公用財產總帳之建置、抵稅土地與法令訂(修)定及各管理機關經管公用房地之輔導與管制等事項。
四、非公用財產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利用、處分、清理、開發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推動與列管等事項。
五、集中支付科:支付案件之點收、審核與預算餘額查對、庫款之支付及支付帳務之處理、空白市庫支票之請領、保管及簽開、市庫支票換發、補發、作廢、掛失、註銷及未兌付市庫之查催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共關係、研考、施政計畫、新聞聯絡、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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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0009660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第三點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八點。
三、「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二)聯絡人:戴○遠。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121~5124。
(五)傳真:03-3345254。
(六)電子郵件:09606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有效管理本市特定行業,以維護社會安寧、公共安全及營業秩序,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
基於一般以供應餐食為主之餐館、餐廳等場所,亦會附帶提供伴唱視聽歌唱設備供人唱歌,故本次修正視聽歌唱業之定義,排除以供應餐食為主之餐館、餐廳等場所。又本自治條例僅規範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擅自經營特定行業,爰將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擅自經營特定行業之情形納入規範,以避免管制漏洞。並參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桃園市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修正會議」決議內容,明確規範經營特定行業者應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特定行業場所。另參酌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院臺經字第一○五○○三三八二○號函建議增訂特定行業之負責人或代表人之消極資格,爰擬具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共修正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特定行業之負責人或代表人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經營特定行業者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將營業項目登記為特定行業。(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經營特定行業者應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特定行業場所。(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未辦理商業或公司登記者擅自經營特定行業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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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客綜字第1100082931號
附件: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總說明、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逐條說明
主旨: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9第3項第6款、第21條第3項、第24條第3項及第50條第2項。
三、「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二)承辦人:許○芬。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1012。
(五)傳真:03-4898355。
(六)電子郵件:100289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桃園市政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基於監督管理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客家法人)之需求,爰擬具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共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客家法人可投資項目及額度。(草案第三條)
四、客家法人獎助或捐贈之比率限制及例外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客家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財務報表並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訂定誠信經營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捐助之客家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應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董事與監察人之比例及推薦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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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六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11101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六條。
附「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六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符合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幼兒,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向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登記優先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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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第九點附件二」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10008823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第九點附件二」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府民兵字第1040097825號令訂定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府民兵字第1050027953號令修正並自105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府民兵字第1070017617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府民兵字第1070150581號令修正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府民兵字第1080035715號令修正並自108年3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府民兵字第1100088238號令修正並自110年6月1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協助本市政令推行、兵役宣導及辦理社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符合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規定,不受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之限制。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為協助市政工作推行、宣導政令、全民國防、災害防救、社會服務、後備團體績效評比獎勵、後備工作推展及表揚等公益活動。
四、本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程序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由本市後備指揮部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請本府核定。
(二)由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報請本府核定。
(三)依活動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本市後備相關單位團體之補助標準,依附件一區分最高補助金額。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擇一活動類型申請之,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在本市辦理為限。
六、本要點之補助,如有特殊情形或配合政策推動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受本要點有關辦理地點、補助金額及各單項費用基準之限制;每年申請補助次數與前點規定之次數分別計算,以一次為限。
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
(二)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者。
八、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但如特殊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本府得視每案活動計畫之目的與性質,依附件二酌予補助各單項費用基準。
十、經費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序:
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本府審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活動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另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經費概算(附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3.後備單位團體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後備單位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5.補助經費切結書。
6.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撥款同意書。
(四)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形式等)。
十二、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應於活動辦理七日前函報本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三)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府得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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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生效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100010486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代理區長 洪清淵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桃市觀社字第1060000012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桃市觀民字第107000917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桃市觀民字第110001048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提升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學子教育水準,減輕父母負擔,並照顧優異學子充分就學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於申請當年度前年九月一日以前已設籍於本區。但戶籍寄居者不予補助。
(二)就讀依法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日間部學生。但已領取政府機關子女教育補助費用者、公費生、空大(專)、軍警學校、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各種在職專班、假日班、建教班、進修推廣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校延畢生均不予補助。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二專)、二技、四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六千元。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一萬元,但以獎助前二年且未滿三十歲者為限。
前(一)至(二)款獎助學金補助年限以修業年限為主,如有轉學、雙修學位或休學後復學之情形時,該補助應一併列入補助年限之計算。
四、申請人應於本所公布申請期限內檢齊下列文件申請之,逾期則不予獎助:
(一)在學證明書或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學生證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或當學期學費繳費證明。
(二)戶籍資料:最近三個月內載有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三)申請書(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四)學生(及受委託人)印章。
(五)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經審核准予獎助者,採郵局轉帳方式入帳,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者,得入法定代理人之郵局帳戶。
五、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獎助;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
(四)重複申請。
六、申請人應自行檢視撥入之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出申復,逾期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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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李○火等人計1,1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3941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李○火等人計1,1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火等人計1,1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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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243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4月9日至110年4月24日,批號Y1100413共1,02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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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243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3月19日至110年4月24日,批號U1100413共99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倉庫,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2434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4月13日至110年4月24日,批號Y1100420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2445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邱○鴻、謝○枰、王○微、李○興、廖○程及張○全等6人,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28日,共6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225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張○琪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4年9月2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受詢問人阮○○違反「菸酒管理法」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340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詢問人阮○○違反「菸酒管理法」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刑事訟送法第149條第2項第2款。
二、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受詢問人阮○○於110年4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4號,為警查獲無中文標示菸品,經送達受詢問人戶籍地,惟無人簽收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書1份,請受詢問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16210、承辦人:小隊長卓朝勝)。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張○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053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339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05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鄭博叡)。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劉○謙、陳○竣、陳○婷及葉○宜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437、11020438、11020439、1102044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386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謙、陳○竣、陳○婷及葉○宜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437、11020438、11020439、1102044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謙、陳○竣、陳○婷及葉○宜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49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80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49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昱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彭○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052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322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彭○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052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彭○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鄭博叡)。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變更執業場所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1084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變更執業場所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指定精神專科醫師王○傑醫師自110年4月1日起於原執業之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歇業,同日變更執業場所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故延用其指定有效期間起訖為109年9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重新指定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7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1014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指定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7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重新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陳○祥、李○花、黃○書、洪○益、吳○毅、林○利及詹○琳等7位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至116年4月21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楊梅區老莊段66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1061等1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0096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區老莊段66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1061等1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854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5月1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5月31日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二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666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一)110年5月26日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
(二)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
(三)110年5月25日下午3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或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
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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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非歷史建築所在之784(部分)地號為歷史建築「大溪國小日式宿舍」之定著土地範圍,並廢止原公告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部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104722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廢止非歷史建築所在之784(部分)地號為歷史建築「大溪國小日式宿舍」之定著土地範圍,並廢止原公告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部分。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桃園市110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國小日式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廢止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84巷3號、4號。
四、廢止部分之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非歷史建築所在之784(部分)地號,面積共計為2,659平方公尺。
五、廢止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大溪區中正路68號,本體面積共計為109.2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大溪區和平段787地號,土地面積共計為738平方公尺。
(二)大溪區普濟路84巷3號、4號,本體面積共計為92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大溪區和平段784(部分)地號,土地面積共計為381平方公尺。
六、一部廢止理由:非歷史建築所在之784(部分)地號,前由本府105年6月22日府文資字第1050136266號公告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大溪國小日式宿舍所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因實際上非屬歷史建築所在範圍,且已為其他建築及設施物使用,予以廢止。
七、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
八、本府105年6月22日府文資字第1050136266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大溪國小日式宿舍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為「大溪區和平段784、787地號」之部分廢止。
九、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指定「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6號)」為本市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99877號
附件:古蹟指定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6號)」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規定。
二、桃園市110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6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10巷6號。
四、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附圖)。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588.88平方公尺(一堂二橫、禾坪、院牆)。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1144.05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374-7、374-8、374-9、374-10、374-11(部分)地號。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范姜老屋群」各棟建築皆保留傳統客家建築簡單樸實形式,隨時代發展而各具特色,見證地方發展歷史及家族拓墾艱辛歷程。
(2)為一堂二橫格局,內有穀倉與廚房大灶,配置於適當位置,採光通風佳,屋後化胎完整保存,表現傳統民居建築之風水觀。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堂屋凹壽及斗子砌牆身,窗上浮雕書卷裝飾,門額做工細緻,正堂內牆面「魚躍鴛飛」彩繪裝飾,質樸典雅,具客家建築特色。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范姜老屋群由初建至今,部分仍保存完整,與祖堂共同形塑傳統聚落之意象,營造地區具代表性之范姜老屋群巷弄,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符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騎樓屋頂部分為歷史建築「大溪和平路盛源」之本體範圍,並廢止原公告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部分,同時變更登錄種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104667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廢止騎樓屋頂部分為歷史建築「大溪和平路盛源」之本體範圍,並廢止原公告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部分,同時變更登錄種類。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桃園市110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
項。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和平路盛源。
二、種類:原登錄種類「商店」,變更為「其他設施:牌樓」。
三、廢止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和平路29號。
四、廢止部分之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騎樓屋頂部分,面積共計為10平方公尺。
五、廢止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立面牌樓(含立柱),面積共計為3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整體騎樓(含牌樓、立柱),面積共計為13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大溪區和平段508地號(部分)。
六、一部廢止理由:騎樓屋頂部分前由本府106年11月16日府文資字第1060270527號公告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大溪和平路盛源本體範圍之一部,因原騎樓屋頂部分滅失已非原貌,予以廢止。
七、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
八、本府106年11月16日府文資字第1060270527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大溪和平路盛源本體範圍為「立面牌樓與騎樓,面積13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九、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指定「新屋葉芳題老屋」為本市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104496號
附件:古蹟指定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新屋葉芳題老屋」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規定。
二、桃園市110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屋葉芳題老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永吉路105號。
四、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附圖)。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1096平方公尺(一堂四橫、禾坪、院牆、附屬設施豬寮)。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2780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1672、1673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葉家為新屋地區開拓代表性家族,屋宅為地方開發及家族發展重要場所,具地方發展史及墾拓史重要意義。
(2)為一堂四橫格局,屋後化胎完整保存,四周遍植竹林樹木,表現傳統民居建築之風水觀。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堂屋凹壽,牆基為漿砌卵石,一心六石,以灰作塑造立體線腳,外牆以泥磚砌包T.R磚,石窗、門楣上方均以彩繪、泥塑裝飾,獅子泥塑及屋脊剪黏做工精緻,表現當時營建技術流派特色。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建物年代已近百年,至今仍保存良好,建築工法細緻講究,為新屋沿海一帶極為精緻之傳統民居,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符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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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平鎮東龍科技園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113912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平鎮東龍科技園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平鎮東龍科技園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一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龍潭區公所1樓101會議室(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會場實施實名制,請全程配戴口罩並憑身分證或市民卡刷卡進入,如不克前往可提供書面意見。
五、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六、聯絡電話:(03)332-2101#5275陳先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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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更正本府110年4月15日府社團字第11000764962號公告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11133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說明二
主旨:公告更正本府110年4月15日府社團字第11000764962號公告。
依據:110年4月15日府社團字第11000764962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體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等106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一案,業經本府110年4月15日府社團字第11000764962號公告,其中「107個人民團體」應更正為「106個人民團體」(誤列桃園市東興國民中學教師會)。
二、檢附更正後106個團體解散名冊1份。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7日府社兒字第11001118772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1187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7日府社兒字第1100111877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向○華君,66年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236****)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5月11日府社兒字第1100111877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10010448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及內政部110年4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114991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範圍:桃園市桃園區三元段546-1地號等83筆土地及忠義段996地號等18筆土地(如重劃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共計6個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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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興○企業社(即負責人王○俊)等7家商業廢止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10748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興○企業社(即負責人王○俊)等7家商業廢止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興○企業社(即負責人王○俊)等7家商業前經國稅局通報,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分別經本府以109年8月12日府經登字第1090203673等號函通知限期提出申辯,該等文書經付郵向商業及負責人地址投遞均送達無著,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興○企業社(即負責人王○俊)等7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申辯說明。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實施「桃園市國土計畫」及辦理公開展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000930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桃園市國土計畫」及辦理公開展覽。
依據:
一、國土計畫法第13條及第45條。
二、內政部110年4月15日台內營字第1100803828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4月30日生效。
二、展覽期間:本案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公開展覽90日。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13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四、貼附本案計畫書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13區公所。
五、計畫內容重點:
(一)生活、生產、生態兼容並蓄。
(二)六大生活圈均衡發展。
(三)滿足未來發展需求。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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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徐○輝女士110年春節慰問金新臺幣2,000元整,因故無法匯入指定帳戶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1000364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徐○輝女士110年春節慰問金新臺幣2,000元整,因故無法匯入指定帳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查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為照護在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
三、經查徐○輝女士之照護期限自107年3月1日起給與10年,惟臺端指定帳戶經變更為終止戶,致旨揭款項無法入帳,亦無法取得聯繫,爰俟徐○輝女士與本局聯繫並確認發放資格後始恢復發放。
四、本案經投遞徐○輝女士地址,郵務人員以按鈴無回應為由退回,請徐○輝女士儘速與本局人事室聯繫。
局長 林明裕 |
◆ 公示送達林○蓮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647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蓮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蓮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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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蓉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貓公函(本處110年5月4日桃動五字第1100003040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5月4日桃動五字第11000030401號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32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蓉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貓公函(本處110年5月4日桃動五字第1100003040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5月4日桃動五字第1100003040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4月30日經民眾通報於○○區○○里○○路捕獲臺端所有貓隻(晶片號碼:990000000926929)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10年4月30日桃動五字第1100003039號公告動物編號20210430-001。案經本處於110年5月4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3040函請曾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曾○蓉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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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鈞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7日府農動字第1100103619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29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鈞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7日府農動字第1100103619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廖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廖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
◆ 公告有關邱揆文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1106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邱揆文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揆文。
二、身分證字號:U1213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揆文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一路166號。
六、建築師證書:110年4月26日建證字第8225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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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周○欽等人計2,03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4423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周○欽等人計2,03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周○欽等人計2,03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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