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1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1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1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5月6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感謝臺南市議員呂維胤捐贈護目鏡2,000支,表達對桃園的支持,也謝謝本市議員黃家齊與楊家俍共同出席見證捐贈儀式。臺灣是命運共同體,中央與地方及縣市與縣市之間都應同心抗疫,護目鏡將捐贈給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予第一線機場捷運工作人員使用,加強防疫裝備,保護同仁及乘客的安全。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主席裁示:
一、有關COVID-19傳播路徑目前尚未完全釐清,請基層醫療院所落實「不拒診、要通報、可轉診」三大原則。
二、華航機師染疫事件累計27人確診,請同仁持續以高標準執行疫調追蹤及隔離等防護措施,希望降低社區傳播風險,努力做到滴水不漏;若涉及自主健康管理者,也要做好通知作業;各機關舉辦活動時應確實遵守防疫規範,並儘量縮小活動規模或予以延期,後續將以5月17日及5月底2個時間點檢視調整。
三、本市COVID-19疫苗施打率日漸提高,施打數量近日會突破萬劑,未來將協助安排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防疫計程車隊司機及機場免稅商店員工等風險較高的人員接種疫苗,尤其在機場轉機區服務過境旅客的員工承受較高風險,請本府相關局處協助,鼓勵施打疫苗,提高防護力;另請安排市長於6月9日與衛生局長一起施打COVID-19第2劑疫苗。
四、市府可協助中央協調適當的防疫旅館,安排收住華航及外籍航空機組員,並謹守獨棟、不混住及非分層的原則,惟關於衍生的人力、設備及消毒等相關費用,請觀光旅遊局及衛生局向中央反映,需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防疫旅館進行協商。
五、請各機關建置實名制系統並落實量測體溫、佩戴口罩及手部消毒等措施,以強化防疫工作。
六、近日疫情較嚴峻,請環境保護局防疫消毒大隊針對本市404處人潮眾多熱點之場所消毒,自下週一起由原來2週1次改為每週1次,以確保市民的環境安全。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精進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
主席裁示:
(一)本府對於土石方管理十分嚴謹,連續3屆獲得內政部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督導考核優等獎項,成績斐然。
(二)有關航空城工程基地如尚有餘裕,是否開放收容桃園境內非公共工程餘土一節,請研議凝聚各方共識後推動。若遇有抹黑本市土石方管理情形,請務必說明清楚,以正面積極的態度處理。
(三)有關土石方去化餘土送至臺北港收容案,請持續進行。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創新獎-專人到校為特殊學童提供安心指紋建檔
主席裁示:
(一)警察局指紋建檔對象擴大到本市特殊學童,以自願方式採集,經家長同意後,安排專人到校提供服務,請警察局務必做好個資管理。
(二)目前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及其他辦公廳舍不足問題,將研擬另案討論,盤點更合適的辦公空間,展現市府對鑑識工作的支持。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從去年迄今,桃園一直處於防疫的第一線,面對疫情的挑戰,市府團隊共同對抗疫情,防堵病毒傳播;今日秘書處準備蜜桃膠原蛋白乳霜皂,感謝同仁的努力與付出,並祝福大家母親節快樂。
捌、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有耕地放租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一)有關大溪中正公園更名案,請相關機關研擬。
(三)下次防疫會議訂於5月10日(星期一)下午4時召開。
壹拾貳、散會:下午4時5分
桃園市政府第31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1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4月2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獻獎
一、呈獻10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全國第1名。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呈獻桃園市110年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總錦標第1名。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榮獲全國第1名,實屬不易,本府於109年積極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爭取「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之補助款,並經該會核定補助款共計新臺幣8,165萬元(共3件工程案),考核評分89.7分,為全國第一。
  原鄉特色道路除須到達一般道路水準外,亦包含邊坡防治、路側排水、道路品質、標線標誌、交通號誌及原鄉特色等指標,感謝原住民族行政局為本市各部落居民創造更美好的生活環境。
二、今(110)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在宜蘭縣舉辦,本市代表隊參加17項競賽,榮獲總錦標第1名,完成3連霸佳績。
  上一屆(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本市共榮獲105面獎牌,獲得全國競賽總錦標第1名。本屆(110年)選手們表現更上一層樓,共榮獲123面獎牌,代表本市於原住民族運動推廣打下良好基礎。
  今年全國泰雅族運動會將於桃園舉行,請原住民族行政局及體育局全力協助配合,未來「大嵙崁溪水與綠休閒園區計畫」將設有「崁津運動公園」,亦可設計為原住民族主題公園並結合體育設施,提供民眾使用。
三、北礦實業位於觀音區大堀溪出海口旁,鄰近白玉海岸,前查獲業者有大量灰泥水排放於大堀溪出海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可處新臺幣6萬至600萬元,並令其全部停工。
  昨(27)日由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會同警察局大園分局聯合進場稽查,發現仍有不明土方及廢棄物堆置情形,依「廢棄物清理法」將業者再度移送法辦。
    為防止泥水污染白玉海岸,請環境保護局及海岸管理工程處協商水務局於最短時間內採取防治補救措施,另因白玉海岸包含藻礁及海岸生態,請環境保護局及海岸管理工程處將其納入海岸生態擴大調查範圍,並嚴辦北礦實業事件,遏止不法,守護海岸原有潔淨及生態。
四、華航事件目前確診11名,其中8名設籍於桃園,市府已全力協助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中華航空公司進行即時疫調、追蹤及隔離等防疫措施,並於最短時間內全面消毒確診個案活動足跡,昨日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亦已進駐華航園區,進行PCR核酸檢測、抽血抗體判定及疫苗接種,每日檢測能量達200人,預計於5月10日完成,請衛生局全力協助相關作業。
  為秉持「防疫無破口」原則,與確診者密切接觸者,匡列居家隔離14天;如屬抗體陽性反應者,雖社區傳染風險較低,惟基於防疫安全考量及風險預防概念,近距離接觸者,仍須自主健康管理7天,其中包含2名本市國小學童,請衛生局及教育局協助其所就讀班級停課1週,改採線上教學方式持續學習。
參、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桃園地區累計接種5,733人,其中公費4,846人,自費887人,民眾除可於原有11家責任醫院施打接種外,公費施打部分增加衛生所可供選擇,請新聞處協助宣傳。
二、華航事件目前機組員擴大採檢934名,其中925名陰性、6名陽性、3名檢驗中,請衛生局建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將檢測強度拉高範圍擴大,相關防疫措施如PCR核酸檢測、抽血抗體判定及疫苗接種等,除機組員外,應包含地勤、行政及清潔外包人員,避免無症狀感染或隱形傳播鏈。
肆、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及公聽會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優先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計畫書今(28)日於內政部進行審議,順利通過後,預計5月底辦理區段徵收公告,7月可發價,目前已有96%地主選擇參與配地。地上物同意協議價購比例,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平均高達九成,顯示10大優惠方案,獲得多數民眾支持,證明未來推動自願優先搬遷作業應可順利完成,優先區第1期380公頃範圍內(加計民航局自行施工區域,面積總為470公頃),請工務局於區段徵收工程發包後,辦理優先區施工。
(二)發價作業部分,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為具有補償性質者,含建物補償費或救濟金、農林漁牧作物補償費及營業損失補償費等,預定於7月起發放;第二階段則為具搬遷與安置性質者,含自動拆遷獎勵金、優先搬遷獎勵金、安置重建補助費、人口遷移費、房租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等項目,民眾於今年10月底前搬遷完成,並向本府申請,經查驗合格後,即可發放。
(三)中繼住宅經審查137件符合申請資格,後續看屋、選屋、簽約等事宜,請住宅發展處確實掌握期程,協助申請人如期順利入住。
(四)航空城計畫如順利完成區段徵收、發價,即可啟動民眾自願優先搬遷,請同仁秉持同理心、信心及耐心,以居住權益保障為出發點,力求居民及地主權益極大化,落實居住正義。
(五)航空城計畫徵收影響5間學校用地,請教育局與地政局協商,擇定適當地點作為興建安置學校使用,並同步向教育部申請新設學校的預算補助,不足部分再研議航空城平均地權基金支應,讓5間學校拆遷作業順利進行。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創新獎-地政i領件服務24小時不打烊主席裁示:
(一)去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為減少洽公接觸感染風險,突破政府機關每日8小時的服務時間限制,地政局自去年起推動「地政i領件」服務,提供24小時不打烊自助領件,有效降低民眾及政府負擔,提升地政服務便捷性,榮獲本次創新提案創新獎。
(二)目前本市有許多跨機關跨域整合、網路及雲端服務,請地政局持續努力,讓地政事務所成為智慧服務的典範。
柒、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捌、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玖、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指(裁)示事項:
各機關須市長裁決之專案如屬急迫時效者,請儘速提報秘書長安排會議,以利優先排定市長行程。
壹拾貳、散會:上午10時52分
法規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18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18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陳○君桃園市立○○國民○學○○兼○○組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君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要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陳○君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陳○君為桃園市立○○國民○學○○兼○○○○,銓敘部於109年辦理當年度兼職查核,經本府比對勾稽發現陳員兼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董事(證一),經查陳員於108年10月21日起擔任○○公司董事,該公司最近一次登記當屆董事任期為108年10月21日至111年10月20日(證二)。
(二)依陳員自白書略以,其於108年10月21日至110年1月22日期間,受人請託而借名擔任○○公司董事,當時僅單純借名並未實質參與公司經營,且亦未就該職位支領任何報酬,並於知悉違法後立即辭任董事(證三)。
二、查陳員擔任○○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證物(均影本):
(一)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
(二)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
(三)陳員自白書、未支領薪酬證明書及董事(監察人)辭職書。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要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係基於親情而掛名由父親擔任總經理之○○公司董事,僅單純借名、未受任何報酬,亦未實質參與公司經營。被付懲戒人掛名董事時,僅係教師負責教學,校方並未告知有兼職,於109年8月聘兼任組長,被付懲戒人被告知於法有違後,已於110年1月22日辭任董事,請從輕懲處。
二、附件(均影本):
(一)辭職書及回執各一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君為桃園市立○○國民○學○○,於108年10月21日起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嗣被付懲戒人自109年8月起兼任學校○○組長職務,於任組長時仍為○○公司董事,惟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未支領薪資報酬,經桃園市政府依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知,被付懲戒人於110年1月22日辭去董事職務。
二、以上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被付懲戒人之自白書及董事辭職書、○○公司出具之證明書(載被付懲戒人任董事期間及未參與經營管理、未支領薪資報酬等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意旨亦承認於兼○○組長後仍任○○公司董事之事實,本件事實已堪認定。
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上開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兼任之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 法官 吳○源
       法官 吳○龍
       法官 蘇○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 黃○麗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12523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本院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1100015006B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本院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法務部110年5月10日法檢字第11000080250號函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院長 蘇貞昌
公告「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00111500號
附件: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2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如附件。
二、本市驗光所應依本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違反者,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規定處理。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11869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1000994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二)聯絡人:邱○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106。
(五)傳真:03-3318634。
(六)電子郵件:1002708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有所依據,爰依上開授權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二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之法規。(草案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財務報表編製單位。(草案第三條)
四、會計人員之設置。(草案第四條)
五、會計人員辦理事務之依循及交代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財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收入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附屬作業組織帳務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會計事項定義。(草案第九條)
十、會計制度主要內容。(草案第十條)
十一、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會計憑證種類。(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原始憑證種類及應記載事項內容。(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記帳憑證種類及內容。(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記帳憑證編製原則。(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記帳憑證之裝訂及保管。(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會計帳簿種類。(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分類帳簿種類。(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簽章人員。(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期限與銷毀條件。(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訂定會計項目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財務報告定義及財務報表種類。(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財務報表編製方式及其簽章人員。(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財務報告應揭露之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年度預算籌編作業原則與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年度決算編造作業原則與工作報告、財產清冊、經費收支決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11442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條文
 
第一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客家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客家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第三條客家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因業務特性,以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於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第四條客家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由專任或兼任會計人員辦理。
第五條客家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第六條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客家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第七條客家法人之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第八條客家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客家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前項客家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九條會計事項指客家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動之事項。
第十條客家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客家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保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
第十二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十三條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客家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客家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客家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第十四條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第三款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客家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第十五條客家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客家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十六條記帳憑證應依照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會計帳簿分類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十八條分類帳簿分類如下: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第十九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客家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辦案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客家法人應視業務特性及實務運作情形,參酌客家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表(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於會計制度中訂定會計項目。
第二十二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第二十三條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客家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編製,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客家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四條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客家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本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金額(以下簡稱一定金額),應主動揭露前項各款事項;其餘客家法人,得視需要揭露之。
第二十五條客家法人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本府捐助之客家法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頇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次一年度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府,俾核轉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客家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達一定金額者,應依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規定之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用之。
(三)本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基金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客家法人,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機構學校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頇送桃園市議會之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最近三年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報送本府,俾核轉市議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客家法人年度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本府捐助之客家法人,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頇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之格式編製前一年度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府,俾核轉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客家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經費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達一定金額者,應依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四規定之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經費收支決算表送本府。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用之。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政令
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運送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0013323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運送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運送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運送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以下簡稱收容處理場所)暫屯、堆置、破碎、碎解、篩選、分類、拌合、加工、回收、處理及再生利用後之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運送至臺北港回填,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處理場所申請將餘土運送至臺北港,應向本府申報堆置及載運計畫,並於核准後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辦理二階段申報。載運完成時亦同。
前項計畫經本府審核後,應以公文告知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序號,並載明出土及收土單位、土質種類、運送數量及運送路線等事項。另副知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基隆港務分公司)。收容處理場所於取得核准函後,應檢送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及處理紀錄表予本府,經本府核章後,通知其取回。
三、收容處理場所申請運送至臺北港之餘土應按批辦理檢驗,每批之體積數量應介於六百立方公尺至四千八百立方公尺,經檢驗合格後始得載運至臺北港。本府必要時得辦理檢查或抽驗,送檢驗樣品應由本府隨機指定,收容處理場所不得拒絕。
收容處理場所應自主管理餘土品質,並符合臺北港收容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作業規定。
四、收容處理場所申請運送至臺北港之餘土應單獨堆置,且有明顯區隔,不得與場內其他餘土混雜。
五、收容處理場所接獲通知同意餘土載運至臺北港後,應提報人員及車輛名冊資料予本府,以協助申請港區通行證。
前項提報之餘土載運車輛應裝置具逐車追蹤流向功能之全球定位系統設備,並持有本府核發之運送流向證明文件。
六、收容處理場所載運餘土進入臺北港時間,基隆港務分公司公告時間為準。出土期間應派員至臺北港收土端管制站進行自主檢查,其檢查事項包含運送憑證之真偽、駕駛員、車籍資料、餘土土質及數量等與運送憑證相符,如有不符應予退車並通報本府。
七、每件申請案均應依基隆港務分公司開立之繳款單繳交新臺幣三十萬元之保證金,並將繳交完成收據影本送本府備查後始得出土。前項餘土運送完畢,相關保證金退還及罰則,依臺北港收容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作業規定辦理。
八、收容處理場所接獲本府轉交基隆港務分公司每月結算之進場餘土管理費繳費單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將餘土管理費匯入指定帳戶。
九、基隆港務分公司每三個月檢討提供之非公共工程案申請總量,由本府統籌分配可進場數量;如收容處理場所申請案件數量超過分配限額,本府得參採近三年餘土申報處理完成量較高之收容處理場所,排定優先順序,當季未排入者,於次一季依序排定進場順序。
十、收容處理場所有違規情形,經基隆港務分公司移請本府處理者,本府得暫停受理其申請三個月,並應依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001219931號
附件: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10012500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府客文字第109010536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府客文字第1100125005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市長期耕耘客家語言文化之客語薪傳師,提升傳承推廣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類別:
(一)語言類:語文教學及口說藝術。
(二)文學類: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
(三)歌謠類: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
(四)戲劇類: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
三、參選資格:設籍本市之客語薪傳師,未獲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及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要點所定獎項者。
四、參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以參選一類為限:
(一)語言類:推動客語教學成效顯著、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優、推動客語少數腔調復振有成或指導學員參與語文競賽獲獎。
(二)文學類:出版或編撰客語書寫之著作、教案成果顯著或指導學員參與文學競賽獲獎。
(三)歌謠類:出版、編撰客家歌謠、教案成果顯著或指導學員參與歌唱競賽獲獎。
(四)戲劇類:演出、編撰客家戲劇、教案成果顯著或指導學員參與戲劇競賽獲獎。
五、獎勵方式:
(一)語言類及歌謠類獎勵名額至多各三名,文學類及戲劇類獎勵名額至多各一名,得獎者由本府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及獎座。
(二)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之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從缺。
六、參選方式:
(一)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
(二)推薦參選:由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推薦,且應繳附被推薦者親自簽署之同意書。
(三)自行參選者,頇檢附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府公告徵選截止日前,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府客家事務局,逾期不予受理(郵戳為憑);推薦參選者,另頇檢附推薦表及同意書。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推薦單位應妥善評估參選人資格條件、表揚類別及相關事蹟後,核實推薦人選。如推薦二人以上,應排列優先順序。
七、評審方式:
(一)初審: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二)複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內容審查,評選出得獎人名單。前項第二款得獎人名單,應經本府核定後公告之。
八、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本府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還已核發之獎狀及獎座。
九、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者,視為同意本府客家事務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辦理「110年空氣污染防制暨環境保護政策研擬智庫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254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辦理「110年空氣污染防制暨環境保護政策研擬智庫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4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環保技術論壇。
(二)提供技術諮詢與建議。
(三)環保技術推廣、環保技術講習會。
(四)環保業務成果發表會。
(五)環保技術諮詢與診斷,提供工廠清潔生產技術(含污染預防)、污染防治技術、功能評估及環保法規諮詢等輔導工作。
(六)辦理環工技師簽證案件查核。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
(三)連絡電話:(03)265-490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葉○郕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17。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001219921號
附件: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訂定「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府地區字第1100121992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補助及救濟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補助及救濟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特別救濟金。
三、房租補助費以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之。
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為領取。數戶同時設籍於同一建築改良物,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放房租補助費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放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全額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頇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二分之一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四分之一之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按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百分之五,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除後發給之。
五、領取房租補助費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設籍戶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時,應另附具各戶戶長推派代表戶領取同意書或協議書。
六、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設籍於區段徵收範圍之現住戶因居住之建築改良物被拆遷,並符合以下資格者,每戶發放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特別救濟金: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
七、其他建築改良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其申請延期拆除比照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合法建築改良物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001265591號
附件: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府地區字第1100126559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以下簡稱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物所有權人權益,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龍岡地區)(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書」(以下簡稱本案細部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為安置對象(以下簡稱安置對象):
1、於地上物查估時,建物之現住戶經本府認定符合房租補助費領取條件,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2、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未經核定領有抵價地者,應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二)前款所稱建物,指合法建物或於本案細部計畫公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前已存在且地面層居住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非為竹木或鐵皮型態等簡易構造之其他建物。
(三)除第一款外,宗教專用區或基於實際需要應予特別安置者,在不影響財務計畫及抵價地分配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辦理。
符合前項第一款條件者,每一設有戶籍之建物以安置一建築單元為原則。安置對象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建物,有二戶以上設籍,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建物所有權人或其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在不超過受領房租補助費戶數範圍內,得申請配回二個以上安置單元。
三、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及位置:
1、依既有建物分布情形、鄰里生活區域及安置需求,並依本案細部計畫規定內容,以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R3-2、R25-2及R34-2住宅區街廓為限。
2、宗教專用區。
(二)安置單元面積:
1、街角地:以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2、除街角地以外,每ㄧ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及面積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並視街廓深度酌予調整。
3、都市計畫已配合劃設適當分區者,以所劃設之面積為準。
(三)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乘以該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V×【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安置土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二)抽籤及分配作業依下列三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安置對象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且其建物基地坐落於1-1-30M計畫道路以東者,優先分配住宅區R3-2街廓;其建物基地坐落於1-1-30M計畫道路以西者,優先分配住宅區R25-2及R34-2街廓。安置對象應於安置說明會後至配地作業前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確認後統一於第一階段優先辦理抽籤及分配作業。
2、第二階段:前目安置對象未能於第一階段完成分配者,於第二階段就剩餘安置街廓辦理抽籤及分配作業。
3、第三階段:安置對象為合法建物以外之建物所有權人,於第三階段就第二階段剩餘土地辦理抽籤及分配作業,若無剩餘土地可供分配,則不予安置。
4、宗教專用區則併同第三階段依指定位置分配。
(三)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配土地。
(四)繕造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位置圖:依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安置土地面積繕造清冊及圖說。
(五)公告安置土地分配結果。
(六)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六、舉辦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一)通知召開抽籤及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安置對象參考:
1、本要點。
2、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3、安置街廓位置圖說,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分配方向。
4、申請書表。
(二)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敘明於前款通知書內。
七、申請合併分配:
(一)不同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應於本府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期間併同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並選配街角地者,僅得選配一安置單元。
(三)除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合併安置單元外,其餘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應納入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所定第三階段選配。
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安置對象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以下簡稱安置戶),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三)安置戶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並由本府逕為分配安置土地。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安置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回合辦理:
1、順序籤:依申領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土地分配方法及原則:
(一)安置戶應按第五點規定依序參與選配作業,宗教專用區則依指定位置分配。
(二)配地時,由安置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
(三)安置戶應以其建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優先供作分配安置土地。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應以安置戶所有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優先扣抵。無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可供扣抵或扣抵後仍有不足時,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如原坐落基地屬分別共有,安置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第一次公開展覽都市計畫後,未移轉基地持分土地,且安置戶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土地權利價值足供配回安置土地百分之五十以上面積者,得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分配安置土地。
(四)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元辦理分配。
(五)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安置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之安置戶到場時,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六)安置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七)安置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若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由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該安置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八)安置街廓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安置戶應選擇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但剩餘土地有相鄰土地得合併並於後續辦理抵價地分配者,不在此限。
(九)未於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由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一、安置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安置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調整分配。但調整分配後之面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加二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街角地不得辦理調整分配。
十二、權利價值計扣及差額地價繳納:
(一)安置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得參加後續全區抵價地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
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本市中壢區公所及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下列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第一目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並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及分配結果清冊等資料送交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檢具第八點規定相關繼承文件,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十五、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應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公告「110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10年6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001050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10年6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110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召開本市大園區「竹圍漁港計畫」第2次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00117167號
附件:
 
主旨:召開本市大園區「竹圍漁港計畫」第2次公聽會
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暨「申請人徵收前需用地土地人舉行公聽會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旨揭興辦事業概況及展示相關圖籍,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10年6月29日(星期三)14時00分。
三、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漁會竹圍漁港漁業綜合大樓(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18鄰80之3號)。
四、開發位置:桃園市大園區。
五、開發行為內容摘要:桃園市第二類漁港竹圍漁港及其附屬工程。
六、公聽會召開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抵抗情事,主辦機關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舉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及獎勵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優秀運動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10011157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及獎勵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優秀運動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優秀運動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及獎勵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公益性設施空間管理維護費用繳納作業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0726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公益性設施空間管理維護費用繳納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公益性設施空間管理維護費用繳納作業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公益性設施空間管理維護費用繳納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公益性設施空間管理維護費用繳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府都行字第1100107264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申請人捐建公益性設施空間之管理維護費用計算及繳納方式有所依循,特定本要點。
二、申請增額容積捐建之公益性設施空間,其管理維護費用以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算二十五年,由申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前,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一次繳納予該設施空間之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前點管理維護費用應專款專用於公益性設施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事項。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001294761號
附件: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府地航字第1100129476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以下簡稱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之相關安置作業、補助、救濟及獎勵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優先搬遷地區: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因建造安置街廓、安置住宅、部分乙種工業區、產業專用區、車站專用區,及周邊公共設施之需要,優先進行開發及地上物搬遷之地區,範圍以徵收公告為準。
(二)其他搬遷地區:前款以外之地區。
(三)搬遷單位:於地上物查估時,經本府認定具有建築改良物主結構之建築單位。
(四)其他建築改良物:指符合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範之建築改良物。
(五)允建面積: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建築改良物坐落土地之允建樓地板面積。
三、本原則所定補助、救濟及獎勵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搬遷補助費。
(三)優先搬遷獎勵金。
(四)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五)特別救助金。
(六)安置重建補助費。
四、建築改良物位於優先搬遷地區,未能參與先建後遷者,發給下列獎勵及補助:
(一)優先搬遷獎勵金
1、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遷完竣,並經查明屬實者,以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之。
2、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遷者,得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經本府同意展期,並於展期期限內完成拆遷者,按前目規定標準百分之九十發給之。
(二)房租補助費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給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
2、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八十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七十二萬元。
3、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遷完竣,並經查明屬實者,發給全額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頇部分拆遷,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二分之一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四分之一之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遷,依前款第二目申請展期經本府同意者,其房租補助費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期一個月,合法建築改良物扣減一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扣減九千元;逾期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4、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遷後發給。
5、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為領取。領取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其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一代表戶長檢附各戶戶長推派代表戶領取同意書或協議書代為領取。
(三)搬遷補助費
1、經本府核定發給人口遷移費者,並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遷移,另加發一份人口遷移費作為搬遷補助費。
2、經本府核定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者,並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遷移,另加發一份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作為搬遷補助費。
3、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遷,依第一款第二目申請展期經本府同意者,其搬遷補助費按前三目規定標準百分之九十發給。
  協議價購之建築改良物,得準用前項規定。五、位於其他搬遷地區,且於下列範圍內同意搬遷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經本府專案小組審定符合優先搬遷者,得於本府所定期限內,以書面申請自願優先搬遷:
(一)位於同一鄰內。
(二)位於同一街廓內。
(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定義之建築改良物。
(四)三棟以上之住宅社區,得以道路、公共圍牆、溝渠或其他明顯之天然或人為地理特徵為界之區域。
前項第二款所稱街廓,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並包括其周邊計畫道路。
六、經本府審查符合自願優先搬遷條件,並於本府所定期限內自行拆遷完竣,經查明屬實者,發給下列獎勵及補助:
(一)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1、於第一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拆遷完竣,按徵收公告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發給之。
2、於第二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拆遷完竣,按徵收公告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十五發給之。
(二)房租補助費
1、於第一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拆遷完竣,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六十七萬五千元。
2、於第二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拆遷完竣,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六十六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五十九萬四千元。
3、發給對象、領取方式及部分拆遷補助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搬遷補助費
加發一份人口遷移費作為搬遷補助費。
協議價購之建築改良物,得準用前項規定。
七、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設籍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因居住之建築改良物被拆遷,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每戶設籍二人以下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特別救助金,每增加一人加發新臺幣五萬元,六人以上以六人計: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
八、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物完成拆除後,依下列規定計算可分配允建面積,並按合法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百分之四十五發給安置重建補助費:
(一)各筆土地允建面積採個別計算,不因同一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記載之基地座落,而將全部基地面積併計允建面積上限。
(二)同一調查表合法建築改良物面積及其他建築改良物面積分別平均分配至調查表所載各基地座落土地(下稱基地土地)上,不考量各主體建築改良物實際座落土地之面積及位置。
(三)每筆基地土地允建面積應分別計算,不得重複,並優先扣除各該筆基地土地上所有調查表合法建築改良物面積之總和後,為基地土地上其他建築改良物分配之剩餘允建面積。
(四)剩餘允建面積,應依該筆基地土地上各調查表之其他建築改良物面積占全部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總面積之比例分配,為個別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該筆基地土地獲配允建面積之上限。
(五)各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於各基地土地獲配允建面積加總,為該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之可分配允建面積。
(六)可分配允建面積依其他建築改良物各樓層評點由大而小依序配賦。但用途別為廠房、倉庫、庫房、車庫、寺廟、廟亭、教堂及其他等非住家使用合計面積大於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或其救濟金(含自動拆遷獎勵金)大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該用途別不予配賦。
九、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致原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重新建築使用,且用途為住家者,得按前點規定核發安置重建補助費。前項建築改良物坐落土地屬無容積管制、無允建面積、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不含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改良物基地)者,其允建面積依據前點面積計算後,得向本府申請加計補助面積,並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提出前項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證明文件及曾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係被徵收之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款條件文件。
申請數超過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當時原建築改良物門牌數,應由申請人自行協議。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00120200號
附件: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政壹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1301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政壹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禾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廖政壹。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號(變更)。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一街56號5樓之2。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江仲仁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1777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江仲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江仲仁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1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5○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648巷5-3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亞樺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241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亞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亞樺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亞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58之5號12樓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陳冠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2252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冠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冠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八德區青春活力運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119946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八德區青春活力運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八德區青春活力運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八德區福僑街1號
(三)理事長:李○水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延長「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27598號附件:
 
主旨:延長「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原以本府110年5月5日府都計字第1100085460號公告公開展覽期間自民國110年5月10日起公告30日、說明會時間為110年5月31日(星期一)下午2時,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延長公告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10日起60日,並調整說明會時間為110年6月28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二樓視訊會議室辦理。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延長「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重新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26026號
附件:
 
主旨:延長「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重新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原以本府110年4月29日府都計字第1100066613號公告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5日起30日,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延長公告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5日起60日,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如下:
(一)110年6月22日(二)上午10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二)110年6月23日(三)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
(三)110年6月22日(二)下午2時整及110年6月24日(四)下午2
時整假平鎮區婦帅活動中心演藝廳(桃園市平鎮區廣成街10號)。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鈞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0年5月24日桃動五字第1100003611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36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鈞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0年5月24日桃動五字第1100003611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廖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0年5月24日桃動五字第1100003611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廖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本府依法寄發通知義務人葉○芳「因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6條規定處罰新臺幣100萬元整」裁處書(110年1月8日府經公字第1100001588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1310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依法寄發通知義務人葉○芳「因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6條規定處罰新臺幣100萬元整」裁處書(110年1月8日府經公字第1100001588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公告日起,滿20日發生效力。
二、應受送達人:葉○芳
三、前開裁處書業經1次投遞遭第3人丟棄,該文書副本暫存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應受送達人可隨時前往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266,承辦人:周○廷)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觀音區「草漯市地重劃第3區及6區民族路(原民族路延伸)等17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1108142號
附件:附圖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草漯市地重劃第3區及6區民族路(原民族路延伸)等17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10年5月3日桃市觀戶字第110000255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10年5月14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民族路(原民族路延伸):起點為原民族路迄點,迄至聖心一街,長約280公尺,寬約10-12公尺。
(二)民族一路:起點為民族路701號旁,迄至4-10-1號道路,長約922公尺,寬約15公尺。
(三)一心路(原一心路延伸):起點為原一心路迄點,迄至民族路880號旁,長約1138公尺,寬約20-30公尺。
(四)福昌街(原福昌街延伸):起點原福昌街迄點,迄至富觀街,長約475公尺,寬約6公尺。
(五)富觀街:起點為大觀路二段,迄至富觀一街,長約270公尺,寬約10公尺。
(六)富觀一街:起點為大觀路三段,迄至6-13號道路,長約460公尺,寬約10公尺。
(七)富觀二街:起點為6-3號道路,迄至6-1號道路,長約683公尺,寬約6公尺。
(八)聖心路:起點為七賢路及八德街路口,迄至民族路,長約625公尺,寬約12公尺。
(九)聖心一街:起點為聖心路,迄至民族一路及聖心二街路口,長約1177公尺,寬約10公尺。
(十)聖心二街:起點為大觀路三段,迄至民族一路及聖心一街路口,長約460公尺,寬約10公尺。
(十一)草新路:起點為新生路及四維路口,迄至成功南路,長約368公尺,寬約20公尺。
(十二)草新一路:起點為新生路1543號對面,迄至學文二街,長約720公尺,寬約8-12公尺。
(十三)學文路:起點為新生路及四維二街路口,迄至大觀路一段553巷,長約665公尺,寬約8-12公尺。
(十四)學文一街:起點為草新一路,迄至大功路,長約395公尺,寬約8公尺。
(十五)學文二街:起點為學文一街,迄至新生路1490巷,長約365公尺,寬約8公尺。
(十六)大功路:起點為大觀路一段485號旁,迄至塔腳路,長約500公尺,寬約12公尺。
(十七)成功南路:起點為大觀路一段及成功路一段路口,迄至本道路迄點,長約798公尺,寬約30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裁定人○○ARIENTO○ ○ ○○GUNSA○(○登)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000167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裁定人○○ARIENTO○ ○ ○○GUNSA○(○登)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5月13日桃院祥秩燕109桃秩421字第1100064452號函。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裁定人○○ARIENTO○ ○ ○○GUNSA○(○登)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裁定處以罰鍰,惟因受裁定人業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請受裁定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分隊長黃○佑)。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受裁定人○○DUCU○ ○ JR ○○NGABAN○(羅○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000167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裁定人○○DUCU○ ○ JR ○○NGABAN○(羅○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5月13日桃院祥秩燕109桃秩421字第1100064452號函。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裁定人○○DUCU○ ○ JR ○○NGABAN○(羅○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裁定處以罰鍰,惟因受裁定人業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請受裁定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分隊長黃○佑)。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受處分人黃○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53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89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53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康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9112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374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9112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9年3月25日在桃園市○○區○○路○○○號5樓之5,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鍾○杰(案件銷帳編號:110105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344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杰(案件銷帳編號:110105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杰於110年3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巷○○號13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何○良(案件銷帳編號:1081108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374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良(案件銷帳編號:1081108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何○良於108年1月10日在桃園市○○區○○路○段○○○巷10號(○○○汽車旅館107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新竹縣寶山鄉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劉○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054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35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054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鄭博叡)。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府110年4月19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2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1182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4月19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2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0年4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於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召開「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2次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及合法性」、「綜合評估分析」、「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與回應處理情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260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林○福君、康○翰君、劉○君及劉○台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4月(16日、27日、28日、2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00129738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297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00129738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瑋君,77年0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77****)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09年7月29日府社兒字第109018813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09年10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公文書至臺端戶籍地(亦為行為時現居地),並於110年5月4日由代收人收領完成送達,復因遷出原因退回,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為抗旱應變及加強節約用水,公告桃園市轄內下列營業場所立即停止洗車業務,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135064號
附件:
 
主旨:為抗旱應變及加強節約用水,公告桃園市轄內下列營業場所立即停止洗車業務,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及桃園市抗旱應變小組110年5月27日第30次抗旱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抗旱應變小組於110年5月27日宣布桃園市轄內下列營業場所立即停止洗車業務:
(一)其他汽車服務業:應立即停止洗車業務。
(二)汽車美容業:應立即停止附設之洗車業務。
(三)加油站業:應立即停止附設之洗車業務。
(四)自助洗車場:應立即停止洗車業務。
二、違反本公告者,本府得請自來水公司鉛封自來水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里海學堂環境教育推廣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1001324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里海學堂環境教育推廣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20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海岸通識教育研習班。
(二)辦理海岸環境教育解說菁英班培訓作業。
(三)辦理10場次大師講座。
(四)里海學堂網站維護。
(五)里海學堂推廣促進計劃。
(六)里海學堂相關教材編撰。
三、受託單位:
(一)名稱: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65號3樓。
(三)連絡電話:02-27020922。
四、針對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吳○蓓職代約僱人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14。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2月8日府社兒字第11000305261號裁處書及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3000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300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2月8日府社兒字第11000305261號裁處書及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3000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正君,70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1213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以110年2月8日府社兒字第1100030526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6千元罰鍰,經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臺端遷移不明導致無法送達且已逾繳款期限,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前述裁處書及110年5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00130004號催繳公文書。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