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318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1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5月13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防疫紓困振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針對疫情擴散,本市以疫調、隔離、採檢、消毒四大對策因應,並秉持能及時要及時,能擴大要擴大,寧可多做不要少做原則,築起防火牆,阻斷病毒傳播路徑。
二、請衛生局盤點醫療量能,掌握負壓隔離病房、專責病房及呼吸器數量,並請規劃設置社區篩檢站及疫苗接種站,以二合一為原則,結合衛生所及基層醫療院所人力,每個生活圈至少設置1處。
三、請衛生局協調CDC提供本市疫苗數量,並持續擴大疫苗接種範圍,加強機場、防疫旅館及消防局後送人員施打。
四、本市老人會館、長青學苑、新住民文化會館、婦幼館、親子館、防災教育館及軌道願景館等暫停服務至6月8日;具服務功能館舍,如身障館,則保留服務,減少群聚活動,採取實聯制;委外經營館舍,如婦女館,亦須符合防疫規範。
五、學校游泳教學、室內外空間借用、開放市民運動的校園戶外場地、社區大學及樂齡學習中心等暫停開放至6月8日,跨班級、跨校活動、家長會、志工及親子教育等活動延至6月8日以後辦理;學校如因疫情停課,應提供線上教學。另畢業生與市長合影活動,研議於疫情過後分批辦理,以避免群聚。
六、本市65歲以上學校志工及環保志工(包含水巡及海巡隊)停止出勤至6月8日。
七、請環境保護局規劃3階段完成全市消毒作業,優先為足跡熱區,再擴及群聚熱點,最後為全市大消毒。
八、端午節相關聯誼活動及包粽活動等社區活動一律停止辦理,另石門水庫熱氣球嘉年華110年停辦,明年再行舉辦;各項活動原則上於6月8日前儘量取消、延期或縮小規模,但涉及飲食即應停辦。
九、市運與區公所選拔賽取消辦理。
十、營業場所應落實實聯制、量測體溫、消毒及維持社交距離等防疫措施,請經濟發展局及警察局加強稽查密度,包括八大行業,並安排市長視察。
十一、請新聞處安排市長至營養午餐、賣場及運動場館等各機關經管場所視察。
十二、請資訊科技局、秘書處及人事處,規劃本府異地及居家辦公整備工作,若中央宣布本市進入三級管制時,即啟動異地及居家辦公機制。
十三、疫情期間,請各區公所依調解會需求彈性調整。
十四、請文化局於下次防疫會議提報書面資料。
參、抗旱應變報告
會議紀錄另案函送。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救災現場人員管制系統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本市轄內有桃園機場、捷運、高鐵及煉油廠重大公共設施,以及32個報編工業區、11處工商綜合區,在面對各式各樣高危險災害下,實有必要建置「救災現場人員管制系統」,強化人力管制效率,以提升火場安全。
二、救災除身處第一線消防同仁外,舉凡包括警察局、環境保護局及衛生局等支援單位也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請消防局持續精進,導入資通系統及物聯網(IOT)系統,提高災害搶救效率。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列管案件請各機關首長督促了解。
玖、臨時動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今日台電因變電所故障,電力中斷分區輪流停電,請各機關依秘書長指示調查執掌業務,如有相關案情需回報。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下午4時29分
桃園市政府第 319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1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5月20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有多項管制措施,如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家庭聚會(同住者不計)和社交聚會、避免民眾外出集會群聚、部分餐飲、飲料及咖啡店亦改為外帶或外送方式,目的皆在減少群聚感染,中斷病毒傳播鏈,讓醫療防線能夠堅守。
二、本市醫療能量不斷擴充,並擴大責任病床、集中檢疫所及防疫旅館,衛生局於去年已協助11家責任醫院設置篩檢站,近日完成桃園區、龍潭區及中壢區篩檢站,並將設置楊梅區篩檢站,加上原先11家急救責任醫院戶外篩檢站,本市共15處篩檢站,最高篩檢能量可至每日4,500人,本市每日確診人數呈現微幅增加,我們採取精準疫調作法,並秉持「4個即時」原則-即時疫調、即時採檢、即時隔離及即時消毒,目的希望透過精準疫調匡列,是防疫過程必要的作法。
三、請各機關落實分組異地辦公,確保辦公廳舍及各場館實聯雙軌制進行(市民卡、身分證、居留證及簡訊實聯制),落實線上申請及電子公文,並請各機關主管扮演好領導的角色,分配同仁工作。為降低人流群聚風險,市府大樓辦公人員從原有3,800人降至1,900人以下,每個部門都承擔防疫的責任,感謝同仁這段時間辛勤堅守崗位。
四、請警察局及經濟發展局嚴格稽查戶外戴口罩,如有違規務必開罰;並請經濟發展局加強視查民營市場防疫情形,落實民眾強制戴口罩。
五、本市秉持三大原則-社會活動全面減少、防疫能量全面擴大及政府服務彈性不中斷,全力遏阻社區感染擴大,期於最短的時間內讓疫情獲得控制,並持續秉持嚴格防疫立場,強力執行每項防疫政策,務必儘快讓疫情劃下句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案由:智慧營運・桃捷防疫
主席裁示:
(一)桃園捷運公司施行多項防疫措施,包含「桃捷防疫五大安全網」、「搭乘捷運,應全程佩戴口罩」,並於諾富特疫情期間,針對部分車站進行調整。
(二)目前疫情提升警戒至第三級,請持續落實強制佩戴口罩及實聯制,除一般清潔消毒外,並請啟動高效率消毒設備,以維護乘客安全。
(三)因疫情影響運量導致部分店家收益驟減,請研議酌減店家租金。
(四)請桃園捷運公司持續秉持「營運安全不打折、服務友善不改變及防疫安全最優先」三大原則。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為避免未戴口罩及群聚感染風險,請體育局、養護工程處與各區公所拆除各公園、天幕球場及體育局籃球場之籃框;並請各區公所於公園張貼應佩戴口罩、禁止飲食及群聚告示。
(二)學校教師可視需求自行選擇居家教學或到校教學方式;行政人員則彈性分組,以1個星期至少到校1次以上為原則;如屬必要之行政人員(需到校照護學生者)則由各學校自行調配,並請教育局參考國教署規定及各縣市作法,稽核教師線上教學情形。
(三)請都市發展局及體育局向軍備局提出南昌體育訓練園區撥用計畫。
(四)請宣導工地人員上班仍須戴口罩,並避免下班群聚;並請呼籲市民待在家裏儘量不外出,減少跨縣市交流。
(五)有關衛生局請示事項,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1.局內各科業務請互相調整支援。
2.請協助增加電話線路。
3.請民政局、社會局及勞動局支援發送隔離通知書及關懷包。
4.未來如仍有需其他局處協助的部分,統一由民政局作為窗口。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魏淑蓮女士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桃園文學館工程發包案納入列管,並請黃秘書長專案督導。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市長防疫行程由新聞處及秘書處統籌為原則,各機關如需市長出席者,亦可隨時提出。
壹拾、散會:下午2時51分
桃園市政府第 320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2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5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地方創生執行進度及未來推展策略
主席裁示:
(一)地方創生主要概念是希望協助資源較缺乏的地區形成再生力量,尋找地方魅力並發展地方產業,同時促進青年返鄉,改善地方人口老化問題,透過政府結合民間企業共同推動這項政策。
(二)中央編列2年24億元預算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請各機關積極提報並協助區公所形成創生提案,提送中央爭取地方創生計畫補助。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本市桃園區大樹林段802-31地號市有土地辦理標售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585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列管案件請各機關首長持續督導。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本府後棟建築北側結構外牆修復工程,涉及建築物安全結構,施工期間周邊交通改道管制,請秘書處及交通局公告,儘可能減少洽辦公的不便。
二、請教育局協助提供新竹市政府線上教學公共頻道事宜。
三、各機關倘有安排市長防疫行程,請提報新聞處統籌。防疫期間市長行程以不公開為主,公開為輔,防疫工作仍請本府同仁全力以赴,抗旱工作亦不能鬆懈。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5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12696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經營管理之下列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場館)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十五之二所定基準繳納費用:
一、綜合體育館及附屬場地。
二、田徑場及附屬場地。
三、棒球場及桃園國際棒球場外野看台。
四、壘球場。
五、射箭場。
六、羽球館。
七、網球場。
八、游泳池。
九、足球場/橄欖球場。
十、沙灘排球場。
十一、曲棍球場。
十二、槌球場。
十三、滑輪溜冰場。
十四、籃/排球場。
十五、室內多功能體育館。
 
政令
訂定「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00005698號
附件: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體恤第一線防疫醫護人員之辛勞且為保護醫護人員的家人,降低家庭接觸感染風險,爰補助旅館提供防疫醫護人員住宿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本市經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星級旅館評鑑三星級以上或同等級之合法旅館,經向本局申請同意並公告者。
三、補助期間:公告之日起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方式:
(一)本局製作「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券,提供本市十一家急救責任醫院視需求分配予防疫醫護人員。
(二)旅館提供房間給出具住宿券及醫事人員證件正本之防疫醫護人員免費入住,得申請每人每晚每房新臺幣一千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提供醫護人員免費住宿之三星級以上或同等級之合法旅館,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審核後以公文通知並公告於網站。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住宿醫護人員名冊並檢附工作證影本及住宿券。
6、住宿費憑證正本(總額發票)。
7、總公司同意書(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若以分公司請款時檢附)。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公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00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4月9日至110年5月20日,批號U1100502共1,21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倉庫,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329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6月15日起公告6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一)110年8月4日上午10時整假龍潭區公所1樓1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110年8月4日下午3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吳○道等人計 2,132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5544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吳○道等人計2,13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道等人計2,13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范○世(案件列管編號:109105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424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世(案件列管編號:109105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范○世於108年8月25日在桃園市○○區○○路○8巷○之○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現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銷帳編號:1101064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415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銷帳編號:1101064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於109年4月25日在桃園市○○區○○街2○5巷○7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因近日梅雨帶來降雨,石門水庫蓄水量從 5 月 27 日之 8.5%,迄本公告日已提升至 37.1%,水情稍有舒緩,公告解除桃園市轄內下列營業場所停止洗車業務之限制,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147735號
附件:
 
主旨:因近日梅雨帶來降雨,石門水庫蓄水量從5月27日之8.5%,迄本公告日已提升至37.1%,水情稍有舒緩,公告解除桃園市轄內下列營業場所停止洗車業務之限制,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及桃園市抗旱應變小組110年6月10日第32次抗旱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抗旱應變小組於110年6月10日宣布解除桃園市轄內下列營業場所停止洗車業務之限制:
(一)其他汽車服務業。
(二)汽車美容業。
(三)加油站業。
(四)自助洗車場。
二、本市雖解除停止洗車業務之限制,惟因本市水情仍為減量供水之橙燈,經營洗車業務者仍應達節水率10%,倘未達節水率10%者,本府將請自來水公司進行水錶鉛封作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劉肇元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1434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肇元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肇元。
二、身分證字號:H1243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肇元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南路一段63號。
六、建築師證書:110年3月11日建證字第8112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155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威○舞台演出工程社(負責人:黃○芳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退件日110年6月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14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寶君、林○雪君、呂○泓君、陳○鴻君、胡○正君及林○耀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5月13日、5月27日、5月31日、6月2日及6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體設字第1100150064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設施科。
(二)連絡人:黃○傑。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
(四)電話:03-3194510分機7013。
(五)傳真:03-3192398。
(六)電子郵件:1005670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
第六條之一、第二條附表七之一、七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發布實行,並於一百十年六月一日修正發布在案。
為完備本市各類運動場館(地)收費事宜,並循序漸進培養民眾使用者付費習慣,及授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管理之運動場館比照本標準收費或因地制宜另定之,爰擬具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新增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管理之運動場館收費比照本標準或授權因地制宜另定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為培養民眾使用者付費習慣,並鼓勵專業團體以外之一般市民多加使用,藉此增加各類體育館場使用普及性,爰修正第二條附表七之一及附表七之二網球場之收費。(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七之一、七之二)
 
公告「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00128926號
附件:「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含申請書)、租賃契約書、住戶管理規約各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依據: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6月17日(四)至110年6月30日(三)止。
二、租賃標的、租期、租金:
(一)標的位置:桃園市蘆竹區大新路36、56、66及76號。
(二)戶數:共216戶。
(三)停車位數:汽車停車位322格(含9格無障礙車位)、機車停車位664格(含29格無障礙車位)。
(四)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惟政策戶、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五)租金:住宅租金含管理費,詳申請須知「附錄六、蘆竹二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
三、申請資格及戶數分配:一般戶60%,129戶(含總戶數5%警消戶,11戶)、政策戶40%,87戶(含總戶數5%原住民戶,11戶)。
四、受理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03)3324700轉7)。
五、申請方式:
(一)臨櫃送件: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填寫申請書,逾期則不受理。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另受理申請期間,如疫情嚴峻,將取消臨櫃送件,改以郵寄送件代替(以郵戳日為準)。
(二)網路送件:申請人於110年6月17日(四)上午8時起至110年6月30日(三)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線上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三)一般戶(警消戶):請洽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內部受理申請,並統一由兩局檢送名單予本府住宅發展處,如係以其他方式申請而未列於上述名單者,則非屬警消戶。
六、詳細公告內容,如「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附件資料及相關訊息,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七、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如受理申請期間,上開出租辦法新修正條件公告實施,則受理申請及審查規定逕自適用新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壹、社會住宅位址及房型
蘆竹二號社會住宅位於桃園市蘆竹區大新路36、56、66及76號,其中216戶住宅單元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含一房型135戶、二房型74戶、三房型7戶,房型格局、標準配備及選擇配備詳「附錄一、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房型格局示意圖」「附錄二、社會住宅標準配備表」及「附錄三、社會住宅選擇配備表」、「附錄四、非自然損壞維修費用表」及「附錄五、選配家具違約金計算表」。
貳、租期及續租方式
一、以三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惟符合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政策戶),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二、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家庭成員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證明文件等),以書面申請續租,住宅發展處將依當年度公告標準審查承租人資格及核定租金。
三、承租人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四、承租人不得於租賃期間或續租時要求更換房型。
參、租金及相關費用
一、住宅單元月租金:詳「附錄六、蘆竹二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
二、停車位月租金
社會住宅地下一層至地下三層為停車空間,相關承租規定及租金詳「附錄七、蘆竹二號社會住宅停車場月租金」。
三、保證金
(一)簽約前繳交,一般戶保證金為二個月租金,政策戶保證金為一個月租金。
(二)承租人繳交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後,始可辦理簽約公證作業。
四、公證費用
(一)由住宅發展處及承租人各負擔二分之一,於簽約前繳交。
(二)承租人於簽約後至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住宅發展處得自保證金逕予扣除,如有不足,仍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肆、申請須知
一、本須知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稱本處)。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成員: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須無配偶)。
(二)惟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1.符合前款條件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曾入境或已被遣返者。
2.家暴或性侵害之相對人。
3.無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
(三)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2.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非為全部且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三、本須知所稱申請日之定義如下:
(一)臨櫃送件者,申請日為本處收件當日;如因疫情嚴峻,改採郵寄申請時,則申請日為郵戳日。
(二)網路送件者,申請日為系統顯示「送出申請」之日。
四、本須知所述與年齡相關之資格,皆以受理申請起始日(即110年6月17日)作為年齡計算之基準日。
五、申請承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二)於本市設有戶籍滿一年以上(自受理申請起始日起算,即109年6月17日(含)前已於本市設有戶籍),或於本市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三)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110年度為新臺幣53,484元整)。註: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之計算方式為「家庭成員所得總額除以12個月再除以家庭成員人數」。
(五)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110年度為新臺幣551萬元整),惟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六)申請人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須檢附申請日前三年內該案相對人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其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如下:
1.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2.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直系親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3.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社會住宅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4.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社會住宅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5.本款第1目及第2目所定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七)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及未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如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包租代管計畫等)。如已享有住宅資源,應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八)以警消人員資格申請一般戶,限申請人,且現任職務最高應為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之職務列等。
(九)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公告者。
六、承租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政策戶:申請人符合「肆、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資格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得申請政策戶。
(二)一般戶:申請人符合「肆、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資格,得申請一般戶。
七、承租類別之戶數、房型分配:
(一)蘆竹二號戶數:216戶
1.政策戶(40%):共87戶。
2.一般戶(60%):共129戶。
3.原住民保障總戶數5%,計11戶,列為政策戶。
4.警消人員保障總戶數5%,計11戶,列為一般戶。
(二)符合資格之各類申請人數如未超過其分配比例之戶數時,由本處彈性調整或另行公告處理方式。
(三)符合資格之各類申請人數如超過其分配比例之戶數時,則列為遞補名冊。
八、申請人限以單一申請資格(政策戶、一般戶)及房型(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提出申請,如政策戶一房型,選定後不得更換。重複申請者,由本處通知限期確認,屆期未能確認者,以第一次申請文件內容認定之。
九、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且同一戶籍內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由本處通知申請人限期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駁回全部申請。
十、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皆須提供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如為代理人代為申請,須檢附申請人委任書;如申請人年齡為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應另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惟申請人為「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免附。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另檢附其配偶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上述戶籍資料均應為現戶全戶且不得省略記事。
(四)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最近年度家庭成員全戶年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期應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如上述財產清單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請檢附該不動產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上述謄本應為「地號全部」或「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
(五)於本市在學之證明文件,如本市大專院校學生證影本(須具有效註冊章)、在學證明,惟申請人於本市設有戶籍滿一年以上,免附。
(六)於本市就業之證明文件,如本市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公司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公司章、開立日期等),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任職時間須為「迄今」;如總公司登記地址非位於桃園,應另檢附桃園工作地址證明;申請人於本市設有戶籍滿一年以上,免附。
(七)申請一般戶之警消人員(限申請人),檢附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在職證明書。
(八)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如:
1.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含產婦姓名頁面及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影本(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
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診斷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應載胎兒數。
(九)家庭成員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110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影本)且應為有效期限內。
2.特殊境遇家庭:110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
(1)子女與申請人、配偶不同戶籍者,應檢附子女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原住民滿五十五歲以上):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三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實須於申請日前三年內發生)。
7.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正反面影本(應為有效期限內)。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全國醫療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9.原住民: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10.災民(限申請人):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遊民(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家庭成員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上述謄本應為「建號全部」或「所有權個人全部」,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
(十一)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前述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為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入境或已被遣返者,則視為非家庭成員,且須檢附出入國(境)紀錄或被遣返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網路送件上傳之相關證明文件須影像清晰、內容完整,且不可設定密碼,否則視為未檢附該證明文件,須於期限內補正。
十一、各階段期程與作業方式:
(一)公告日期:110年6月1日(星期二)。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6月17日(四)起至110年6月30日(三)止。
(三)抽籤、看屋、選屋、簽約公證日期:另行公布於本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四)申請方式:
1.臨櫃送件:
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填寫申請書,逾期則不受理;如疫情嚴峻,將取消臨櫃送件,改以郵寄送件代替(以郵戳日為準)。
註1: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註2:原則上,僅開放臨櫃送件和網路送件2種申請方式,如因疫情調整,本處網站將另行公布。
2.網路送件:
申請人於110年6月17日(四)上午8時起至110年6月30日(三)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3.一般戶(警消戶):
請洽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內部受理申請,並統一由上述兩局檢送名單予本處,如係以其他方式申請而無列於上述名單者,則非屬警消戶。
十二、申請案件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文件作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符合本須知第十三點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補正作業方式: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與檢附文件不一致等情形,本處將以書面一次通知,並限申請人於期限內一次補正完成(不得分批補正),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內補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於評點排序、公開抽籤前,查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
1.政策戶申請人:
(1)影響申請資格致不符合規定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2)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本處第一次實際收訖之申請資料計算權重分數與租金級距。
2.一般戶申請人:
(1)影響申請資格致不符合規定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2)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本處第一次實際收訖之申請資料計算租金級距。
(二)機關於評點排序、公開抽籤前,查明申請人於期限內完成補正,將依補正後之申請資料重新審查申請人承租資格及重新計算權重分數與租金級距。
(三)如於公開抽籤或排序後查明申請人有申請資料誤植之情形,經本處依申請人原申請書表內所留電話或通訊地址通知須補正事項後,申請人應於本處指定日期前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以書面駁回申請。
十四、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不符合住宅法及本須知相關規定且為不能補正之事項。
(二)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惟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五)聯絡電話或地址誤植致本處無法以電洽或書面通知,或經電話通知後仍未至本處補正者。
十五、政策戶對評點分數及審查結果如有疑義,申請人應於本處指定日期前,以書面提出申覆,逾時將無法受理;申覆時間將公告於本處網站。
十六、電腦抽籤、選屋原則:
(一)合格申請人評點及電腦抽籤原則如下:
1.政策戶依「附錄八、政策戶評點表」計算權重分數,按分數高低排列選屋序號及遞補名冊,同分數有多人時,以電腦抽籤決定選屋序號。
2.一般戶以電腦抽籤決定選屋序號及遞補名冊。
3.選屋序號確定後,由本處彙整各承租類別之合格申請人名單及選屋序號,經核備後公布。
(二)合格申請人選屋原則如下:
1.選屋順序:政策戶先選屋,再由一般戶選屋。
2.政策戶之原住民戶、一般戶之警消戶,由選屋序號小者開始遞補至滿足配租戶數為止。
3.合格申請人依申請時擇定之承租類別及房型,依選屋序號依序選屋,如欲選房型已滿額,逕列為遞補名冊。
4.合格申請人選定房號後,不得更換。
十七、正取申請人將依原申請書表內所留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並於接獲本處正取通知公文時,依所通知之時間辦理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遞補者於接獲遞補成功通知公文時亦同。
十八、合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將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一)違反「肆、申請須知」第五、(七)點「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規定之情事,經本處通知應完成放棄或退租而於簽約時仍未完成者。
(二)變更聯絡地址或電話,未以書面通知本處,以致本處於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前無法通知申請人者。
(三)屆期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者,遞補者亦同。
(四)租賃期間提前終止租約,或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被撤銷承租權者。
十九、遞補作業:
(一)申請人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自本處公布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屆滿後遞補名冊失效,且遞補承租申請人亦喪失承租權。
(二)申請人遞補名冊於有效期間內遞補完畢或於失效後仍有空餘屋,由本處公告受理方式。
(三)若經遞補,本處將以原申請書表內之通訊地址通知,申請人應於本處指定日期前回覆,未回覆者視為放棄;如有變更聯絡電話、通訊地址之情事,申請人應自行至本處辦理聯絡電話、通訊地址變更作業。
二十、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如有任何虛偽或不實,將喪失承租資格,並由本處通知退租,且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本府損失,本府有依法請求賠償之權利。
二十一、相關申請規定及進度,請至本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瀏覽及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站最新公告為準。二十二、其他事項:
(一)承租人(包含與承租人同居之共同生活之人)不得將社會住宅房屋全部或一部分,或汽、機車位轉租他人使用。
(二)本處得視社會住宅及其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等實際需求,不定期派員訪視、檢查及維修,承租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社會住宅係供住宅使用,不得變更用途或作為他用。
(四)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申請、簽約社會住宅。
(五)其它社會住宅承租戶如有欠繳租金情形經機關催告仍不支付,或因違反租賃契約、住戶規約或公序良俗以致終止租賃契約者,不得申請承租本案社會住宅。
(六)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成立後,本處將另行公告執行單位。
(七)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如受理申請期間,上開出租辦法新修正條件公告實施,則受理申請及審查規定逕自適用新法。
 
公告受處分人許○幃、林○坤及許○文等 3 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 (銷帳編號:11020580、11020581、1102058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309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幃、林○坤及許○文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580、11020581、1102058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許○幃、林○坤及許○文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及戶籍遷出國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元極康福慈善事業基金會自即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1288033號
附件:
 
主旨: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元極康福慈善事業基金會自即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資料:
(一)名稱: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元極康福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設立許可文號: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六府社助字第057196號。
(三)代表人:湯陳○葉。
(四)主事務所:桃園市○○區○○路○段○○○號2樓。
(五)財產總額:1,000萬元。
(六)廢止設立許可原因:未依財團法人法規定運作致廢弛會務及停止業務活動達2年。
二、廢止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民法、財團法人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自即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1288032號
附件:
 
主旨: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自即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資料:
(一)名稱: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設立許可文號: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八府社助字第一四三三四六號。
(三)代表人:吳○釗。
(四)主事務所:桃園市○○區○○○路○9號。
(五)財產總額:1,000萬元。
(六)廢止設立許可原因:未依財團法人法規定運作致廢弛會務及停止業務活動達2年。
二、廢止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民法、財團法人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桃園市第 39 期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365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第39期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復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329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復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6月15日起公告60日,並訂於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假復興區農會2樓會議室(澤仁里中正路256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329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6月15日起公告60日,並訂於110年7月27日上午11時假拉拉山遊客服務中心2樓簡報演講廳(復興區華陵村7鄰29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黃志誠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3707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黃志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志誠
二、證書字號:(97)台內地登字第025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7○號
四、事務所名稱:圓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廈門街199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任彥達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3588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任彥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任彥達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號
四、事務所名稱: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32之20號3樓之2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吳春籃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1284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春籃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春籃。
二、身分證字號:T2235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春籃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255巷171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108年5月8日建證字第7782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冠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4114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冠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冠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中壢區「仁美里仁德段 950 及 950 之 25 地號新闢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1398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仁美里仁德段950及950之25地號新闢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10年5月14日桃市壢戶字第110000545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10年5月24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榮德街:起點為榮民南路,迄點為仁德段950-1地號左側界線,長約255公尺,寬約8公尺。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00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4月27日至110年5月20日,批號Y1100502共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002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4月27日至110年5月27日,批號Y1100502共95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