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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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2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2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6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因疫情及抗旱工作持續且艱辛,但仍不能鬆懈,各位同仁辛苦了,請大家全力以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停車場優化設計暨周遭環境提升成效
主席裁示:
一、自本市升格7年以來,增建20座立體停車場,其中獲交通部補助16案22.8億元,增加5,800席停車位。停車場設計導入智慧尋車、車牌辨識入場、充電設施、違停占用舉報系統及多元繳費方式等智慧服務,並於停車場1樓與周邊環境實施鄰里微整型、設置共融式遊戲場、植栽美化、照明改善、兒童駕駛訓練公園及電纜電箱地下化等兼具人本、智慧與創新的措施,讓停車場更友善及安全;本府會在衡量本府財政、中央補助計畫及停車管理作業基金的調配下,持續推動建置智慧型停車場。
二、本府持續增設停車場將以儘速完成停車場興建計畫、閒置市有與公有土地闢建為平面停車場,以及鼓勵民間尚未開發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等三方向全力以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復興區公所兩位員工確診感染COVID-19,本府採取公所員工全數採檢、疫調後儘量擴大匡列隔離範圍及全員改居家辦公至6月7日恢復洽公等措施因應。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案件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21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2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2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6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桃園觀光旅遊大數據分析運用
主席裁示:
一、觀光旅遊局導入電信大數據分析桃園觀光旅遊性質,相較於傳統統計取得樣本數不足,具有更高效度及信度。
二、依大數據分析資料顯示,去(109)年上半年由於疫情關係,桃園遊客數減少69萬人,下半年因推出旅遊補助,全市遊客人數增加799萬人,桃園亦成為國民旅遊熱點。相關資科並可用於分析遊客增減原因、評估旅遊補助成效及各年齡層喜好旅遊景點等資訊。
三、觀光旅遊局除於官網及臉書有所提升外,並優先採用景點人潮警示燈號,提供警察局進行人流管制參考;「桃園觀光網-即時影像」可讓民眾於線上觀看旅遊景點直播,事先掌握出遊狀況。
四、請觀光旅遊局邀集中華電信大數據部門、黃秘書長、新聞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局共同商討研議運用大數據分析進行政策應用及推廣。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民政局研議「家祭防疫指引」通知葬儀社及殯葬公會依規定辦理。
二、有關紓困業務部分,請各機關聽取民眾意見並予以解答及協助申請。
三、本市COVID-19疫苗嚴格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順序施打,絕無插隊情形,如有不實謠言,請務必澄清。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蘆竹區五福段4065-1建號市有建物專案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目前雖於防疫期間,各機關業務如涉人民權益或期程者,仍應如期辦理。
二、航空城計畫優先區地上物發價,請地政局按期程辦理。
三、請文化局儘速協助文資大會辦理桃科二期文資遺址搶救及審查。
四、請黃秘書長安排「中原營區」專案會議,邀集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及文化局研議開發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請各機關陳報需市長出席之行程,市長會儘量撥冗列席,並請農業局安排市長至休閒農場訪視,為其加油打氣。
二、請衛生局提供區公所執行傳統市場人流管制時所需隔離衣。
三、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同仁端午連假避免移動返鄉,儘量待在家中。
壹拾、散會:上午11時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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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14575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附「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及本市復興區公所。
二、機構:本市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帅兒園。
四、法人及團體:登記、立案或所在地為本市之法人及團體。
第三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第四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府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第五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本府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為之。
第六條 前條獎勵之方式,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獎勵金,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七條 前條獎勵金以運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為限。
第八條 本府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本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第九條 已核准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但經本府同意變更補助計畫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成效不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輔導。
第十條 已核准獎勵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該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
第十一條 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發生前二條規定情事,本府應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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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00148383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條。
三、「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家庭教育中心。
(二)聯絡人:劉○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路1號。
(四)電話:03-3366885#16
(五)傳真:03-3333063
(六)電子郵件:yuanting@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其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共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之任務。(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之組成。(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及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之運作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之經費來源。(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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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有耕地放租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出租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15005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有耕地放租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出租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出租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出租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出租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之土地。
二、養殖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之土地。
三、耕作:指農作、畜牧、養殖或其他經本府認定屬耕作之行為。
第三條 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應逐筆於市有財產管理系統建立財產卡及財產明細分類帳,並定期清查。
本府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複查。
第四條 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出租:
一、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三、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
四、超限利用之山坡地、海岸、嚴重地層下陷或重金屬污染地區。
五、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六、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之土地。
七、保安林地。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施行前,已出租之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有前項情形,仍作耕作使用者,得續租予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者,不予續租。
第五條 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出租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繳交最近五年之使用補償金者。
二、實際於毗鄰耕地或養殖用地耕作之所有權人。
三、實際於毗鄰耕地或養殖用地耕作之承租人。
四、農業學校畢業或實際從事家庭農場者。
五、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六、農業生產合作社。
同一筆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同一順位有二人以上之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以抽籤方式定其順序。
同一筆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依第一項第一款有二人以上分耕並分別申請承租者,應提出該筆土地全體耕作人分耕之地籍實測位置圖,簽名及蓋章後,就實際耕作位置辦理出租。
第六條 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或地形限制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出租面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出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或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出租之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出租之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三十日,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出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七款租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立約之出租及承租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土地標示。
三、租賃期間。
四、租金及其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土地使用限制。
六、終止租約之約定。
七、其他本辦法規定有關租賃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第八條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應依現狀辦理出租。
市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市有分管範圍辦理出租。
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於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得不出租。
第九條 市有耕地出租,其租佃之相關事項,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已承租市有耕地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山坡地範圍內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之出租,其租約之終止、承租權之撤銷、補償、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已承租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者,其租期不得少於六年,且地租之年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始承租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者,其租期為六年,其地租之年租額按當期公告地價千分之六計收。
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始承租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者,租約之起始日期,由本府依下列方式於租約內明定:
一、申租時已實際使用該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者,起租日期為受理申租案之次月一日。
二、申租時無使用該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者,起租日期為簽訂租約之次月一日。
第十一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不得將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本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承租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府申請繼承承租使用。但所餘租期未滿六個月,應於租期屆滿前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繼承承租使用換訂租約,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三、繼承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四、繼承系統表。
五、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六、現耕繼承人與非現耕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檢附非現耕繼承人承租權抛棄證明文件。
七、繳清最近一期租金繳款書單據。
前項第六款規定文件,於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約,如非現耕繼承人未抛棄其承租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或養殖用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後辦理。
第十四條 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租約租期屆滿,除依本辦法規定不予續租者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向本府申請續租。但欠有租金者,應先繳清。
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始承租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租期屆滿未申請續租者,其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租期屆滿續租換訂租約,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三、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四、承租人身分證影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五、繳清最近一期租金繳款書單據。
第十六條 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人未依限繳納者,應加收逾期違約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按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按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五,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但加收之違約金總額,以應繳租金之一倍為限。
第十七條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之租約,其年租額折徵代金,應依本府公告之實物折徵代金標準計算,並一次繳納完畢。
第十八條 承租人承租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農作物或養殖物歉收,得檢具證明向本府申請減免當期地租。
第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本府:
一、變更住居所或連絡電話。
二、實施土地改良時。
第二十條 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全部或一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本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合法繼承人或繼承人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繼承承租使用。
二、承租人自願拋棄承租或申請退租。
三、承租人擅自變更用途、地形。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二年之總額。
五、承租人擅將租賃物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
六、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事由,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七、山坡地承租人未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實施水土保持或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五條情事。
八、承租人違反租約或相關法令。
九、政府為實行都市計畫供開發利用、公共使用或其他依法變更、收回使用。
十、出租土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編定為非耕地或養殖用地。
依前項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者,承租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始承租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依第一項終止租約,其土地之改良及改良物得限期採收或取回,逾期未採收或取回者,視為拋棄其權利,由本府逕行處理。
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繳清至租約終止日前一個月之租金。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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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15817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組成評鑑會辦理學校評鑑相關事宜。
前項評鑑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
三、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四、確認評鑑結果。
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府得委託大學、其他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學校評鑑。
前項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學校評鑑之專業客觀能力,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準設定,且應具有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等。
第五條 學校評鑑之類別及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指基於課程教學、學務輔導、環境設備及校務發展之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二、專業群科評鑑:指基於所設專業群科之群科發展、課程教學及績效表現之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指基於學校發展、轉型、退場或特定目的及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前項各評鑑類別之評鑑項目,由本府公告之。
受評鑑學校之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組成輔導小組至學校實地輔導,並得辦理追蹤評鑑:
一、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二、專業群科整體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受評鑑學校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進行自我評鑑,並得向本府申請補助;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受評鑑學校之校務評鑑或專業群科評鑑,等第連續二週期取得優等,得向本府申請免受評鑑一次。
第六條 本府或受託評鑑機構,應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評鑑內容及第二項之評鑑項目,進行評鑑;其基準如下:
一、依各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
二、前款各指標之量化成績,按其達成率之高低評定。
三、前款各指標評鑑成績,應量化為合計最高九十分,另就學校特色以十分為最高分予以評定,整體評鑑成績總計為一百分,並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整體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整體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整體評鑑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整體評鑑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整體評鑑成績未達六十分。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專案評鑑之評鑑基準,依評鑑之特定目的或需求另定之,必要時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府或受託評鑑機構,應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依下列程序,辦理學校評鑑工作:
一、各類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二、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類別、項目、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由本府或受託評鑑機構公告之。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實施,向受評鑑之學校詳細說明。
四、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五、於當梯次所有學校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各受評鑑學校。
六、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本府或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本府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七、評鑑結果經評鑑會確認後,本府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
八、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評鑑報告書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評鑑會提出申訴,由評鑑會轉請申訴評議會評議;申訴有理由者,本府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最終之評鑑結果經評鑑會確認後,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九、依評鑑性質及目的,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定期辦理追蹤評鑑。
第八條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府得對受託評鑑機構之規劃、設計、實施及結果報告等,進行後設評鑑;其評鑑結果,得作為本府遴選委託辦理學校評鑑之依據。
第十條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
本府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評鑑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發展規模及核定私立學校經費補助之參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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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蔡立倫(O10011****)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1533592號
主旨:核定蔡立倫(O10011****)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380360100G),正工程司(1809),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P07-P08),薦任第8職等本俸3級475元。
二、獎懲: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8職等本俸4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6A)。
三、主辦「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榮獲「第19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建築類特優,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
五、執行日期:109年8月20日。
說明:
一、依本府住宅發展處考績委員會109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府109年8月20日府人考字第1090211008號令註銷。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正工程司蔡立倫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正工程司蔡立倫,主辦「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辦理工地督導並設計規劃取得6大標章,包括:智慧建築標章、綠建築標章、通用設計、住宅性能(全國首例取得之公有建築)、耐震標章及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且如期完工即時提供市民可負擔的住宅,實現居住正義理念,並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度「第19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建築類第一級唯一「特優」,為桃園市政府歷年最佳,著有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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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重點團隊發展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0014616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重點團隊發展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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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大園區「竹圍漁港計畫」第2次公聽會延後辦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001489291號
附件:
主旨:本市大園區「竹圍漁港計畫」第2次公聽會延後辦理。
依據:依本市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府農漁字第1100117167號公告第六條辦理。
公告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竹圍漁港計畫」第2次公聽會原訂於110年6月29日,為配合政府政策擬延後辦理公聽會,並視疫情狀況另案公告再召開公聽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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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0012380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府民宗字第1050120991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府民宗字第106024616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府民宗字第108014043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府民宗字第1100123800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依據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宗教活動且以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依本要點許可設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民政局及本市各區公所。
四、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其他宗教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二宗教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五、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區公所轉送本府核准設分事務所。
設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並依章程設置董事,再由捐助人、董事或遺囑執行人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府許可後,由董事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六、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二)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捐助之財產總額,頇足以提供目的業務之適當經費。
以捐助不動產方式設立者,包含財團法人教會、教堂及寺廟,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具有一筆以上含土地及其建築物之不動產。
(二)該不動產頇無設定抵押登記或其他負擔。
(三)該不動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四)該不動產之使用專為教義傳佈場所及設立目的事業之用。其建築物並應依建築法取得供信眾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之使用執照及依土地登記規則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五)該不動產價值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以現金補足差額併計。
以捐助現金(基金)方式設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現金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主事務所作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宗教聚會使用者,應依建築法取得供信
眾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之使用執照。
第二項第三款之不動產價值,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出價取得證明者,依其實際取得成本計算。
(二)無出價取得證明者,以具有公信力之鑑價或其他方式證明價額之文件計算。
(三)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當年度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
七、申請設立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符合辦理寺廟登記頇知之規定。
八、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宗旨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主要目的業務項目及相關業務與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聘)之處理方式。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議決方式。
(七)人事制度及組織。
(八)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稽核制度。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得記載附設附屬作業組織;其設置及營運,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規定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二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九、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報請當地區公所初審轉報本府複審:
(一)申請書。
(二)所屬宗教之簡介、經典、教義等文件;如為外文,並應備具中文譯本。
(三)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捐助章程正本。其以遺囑設立者,並應提出遺囑影本。
(五)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六)捐助人或籌備會議指定或聘任董事、監察人之書面文件。
(七)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決議通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八)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九)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十)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十一)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置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十二)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三)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十四)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十五)現況照片。
(十六)其他相關文件。
1、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三款文件為外文文件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2、捐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備具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捐助人處分財產以捐助成立宗教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人內部會議紀錄正本;如為外文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3、捐助財產為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者,應備具有效之寺廟登記證影本。
4、董事或監察人如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應備具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該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許可函影本。
前項申請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申請設立宗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之:
(一)設立目的、宗旨非以傳布宗教教義、促進宗教發展為主或不合公益。
(二)捐助財產未達第六點規定。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宗旨不符。
(四)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五)捐助財產未依規定移轉財團法人所有。
(六)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七)設立目的、宗旨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八)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本府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一、本府受理申請設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文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
十二、本府依前點規定發給許可文書時,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受設立許可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於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區公所報本府備查。
(二)完成登記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並應向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送區公所報本府備查。
(三)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向法院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以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並送區公所報本府備查。
(四)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經本府許可設立後,完成登記前,不得以法人名義對外募款及辦理各項活動。
(五)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經區公所轉報本府許可變更,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區公所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區公所應將該證書應本報本府備查。
(六)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七)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經本府許可設立後,完成登記前,不得以法人名義對外募款及辦理各項活動。
前項第三款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十三、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為單數,其每屆任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逾四年。
(二)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任期與董事同。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不得以任何名義支領任何給與。
董事或監察人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而出缺時,應予補選。
十四、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十五、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置監察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下列職權:
(一)隨時調查財團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並知會本府。
十六、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經董事會通過後,其現金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國內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單、國內金融機構承兌匯票、國內金融機構或國內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國內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
(三)購置宗教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第六點所定最低現金總額。
(四)於現金總額扣除第六點所定設立之最低現金總額後三分之一額度內,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五)信託予信託業者。
(六)本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投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價證券者,應訂定內部控制辦法並陳報本府。
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其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十七、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府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督下列事項:
(一)本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報區公所備查;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運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報區公所備查。區公所應將備查情形報本府。
(二)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宗旨及章程辦理各種公益業務,除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三)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除依法課徵稅捐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用於有關目的業務之支出。
(四)本市宗教財團法人除依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五)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辦理各項業務。
(六)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用於有關目的業務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或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經區公所審查並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為原則。
(八)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獎助或捐贈,其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為之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捐贈予政府或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事項。。
十八、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決算除應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經費支出。
(六)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十九、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每年五月底前送區公所備查,並由區公所副知本府。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以查核年度前三年內未受懲戒者為限。
二十、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送本府許可,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二十一、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區公所初審送本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第十八點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計畫。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函報區公所並副知本府,本府及區公所均得派員列席。
二十二、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出限制者,以抽籤定之。有前點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二十三、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將捐助章程、遺囑、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年度預決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備置於主事務所。
二十四、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業務,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定期派員檢查之;必要時,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二十五、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或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
(三)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顯有不當。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會計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簿籍。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本府依前點規定檢查。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七)經費開支不當。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本府檢查者,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府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六、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廢止設立許可或經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無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或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本市。
二十七、本府對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建立健全會計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三)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協助與相關機關間之協調事項。
(五)其他輔導事項。
二十八、本府對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得予適當之監督、輔導及協助;必要時得訂定監督、輔導規定。
二十九、本要點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之宗教財團法人,除法人名稱及捐助財產總額外,亦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十、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本府得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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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0015745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
108年3月13日府原福字第1080057398號令公告實施
110年6月24日府原福字第1100157452號令公告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為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與健康,提高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及審核標準如下:
(一)全家人口:指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3.在學領有公費。
4.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
5.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並持有證明。
6.因其他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主辦或執行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宜。
(二)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目之總額: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二目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三)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未滿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不在此限。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頇接受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依前款第四目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戶以一人為限。
四、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五、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頇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4)倘因政策徵收土地及自有住宅,致無法居住需再次建屋或購屋者,仍得提出申請。
2.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新臺幣八百七十六萬元,以新臺幣八百七十六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六、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氣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10.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住宅內必要生活所需之修繕項目。
前項第二款所列設備設施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七、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一)。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至少三張。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如附表三)。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之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由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格式同附表三)。
前項申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及建物登記謄本,得由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透過戶役政、地政或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資訊系統取得,或函請國稅局、稅捐稽徵及資訊管理機關提供。
八、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四)且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申請。
(二)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主辦機關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主辦機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如附表三)。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申請人於修繕完竣十日內,應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如附表五)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報請執行機關驗收,逾期不受理;經驗收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修繕金額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帳戶,且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九、經核定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案件以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十、年度經費不足或申請案件已於逾本府原核定目標數量時,採錄案辦理,於次一年度優先撥付。
十一、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與或出租。
如有違反,或經查明確無居住事實或其資格不符者,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十二、本要點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及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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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核定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56353號
附件:「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核定版)」
主旨:公告「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核定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9年至112年)相關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法令依據。
(二)第二章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三)第三章空氣品質與污染現況及問題分析。
(四)第四章計畫目標與期程。
(五)第五章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六)第六章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七)第七章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
(八)第八章相關機關或單位之分工事項。
(九)第九章執行期間及工作進度。
(十)第十章計畫執行所需經費及資源規劃。
(十一)第十一章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電話:03-3386021分機1227)。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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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平鎮區新榮段72、127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11等1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610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平鎮區新榮段72、127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11等1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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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本市復興區公所執行本市復興區110年疫苗接種愛心計程車調用業務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1001594031號
附件:
主旨:委託本市復興區公所執行本市復興區110年疫苗接種愛心計程車調用業務。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委託復興區公所自110年6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執行公路法第48條規定調用合格之計程車駕駛與車輛,以及辦理簽約、履約管理及驗收撥款等事宜。
二、疫苗接種愛心計程車免費接送對象應以市府政策指示接送對象為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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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246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6月3日府環空字第1100139239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481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6月3日府環空字第1100139239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石○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本府於110年4月15日以府社團字第11000764961號函予以解散處分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150442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府於110年4月15日以府社團字第11000764961號函予以解散處分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嘎啦賀登山會、桃園縣玄德孝親慈善協會、桃園縣異鄉團結關懷協會、桃園市信望愛心協會、桃園市文化獅子會、桃園縣內壢國際同濟會、桃園縣就業創業訓練學會、桃園縣大溪鎮水龍農業園藝發展協會、桃園縣竹圍漁港永續發展協會、桃園市美睫創新學會、桃園縣婦女技藝培訓協會、桃園縣議事效率促進會、桃園市蘭花協會、桃園縣宋屋國民小學教師會)等,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10年4月15日以府社團字第11000764961號予以解散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31謝先生)領取正本或抄本,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207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純、林○興、陳○琴、徐○榕及曾○旺等5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4月30日-110年6月10日,共5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225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黎氏○○君及卓○柔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02月22日及110年03月3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繳費期限,如逾期仍未繳納,將依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局長 劉慶豐 |
◆ 註銷本市李淂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5026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淂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淂馨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市地字第00173○號
四、事務所名稱:恆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29巷16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昌鈞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5756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昌鈞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昌鈞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第0009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昌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11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龜山區舊路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1550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舊路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0年6月18日桃市龜戶字第110000529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7月15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guish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100-73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9103等7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505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100-73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9103等7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6月1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541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延長「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重新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51740號
附件:
主旨:延長「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重新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以本府110年5月21日府都計字第1100126026號公告在案(如附件),原訂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5日起60日,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擬延長公告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5日起90日,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如下:
(一)110年7月21日(三)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二)110年7月20日(二)下午2時整及7月22日(四)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婦帅活動中心演藝廳(桃園市平鎮區廣成街10號)。
(三)110年7月23日(五)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7月29日(四)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重新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書圖(含樁位坐標表、樁位指示圖及樁位公告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566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書圖(含樁位坐標表、樁位指示圖及樁位公告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6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蓉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6日府農動字第1100150051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41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蓉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6日府農動字第1100150051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曾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貓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曾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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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華○聖(案件銷帳編號:1091184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436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華○聖(案件銷帳編號:10911846)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華○聖於109年7月5日在桃園市○○區○○路23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社字第11000165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區○○里○○路○段2○6號四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二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陳○仁),並於領取之日起十日內至本分局執行拘留。
分局長 黃益三 |
◆ 公告應受處分人黃○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0001994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處分人黃○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黃○傑,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巷臨1○之○號,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1份,請應受處分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分隊長洪○榛)。
分局長 陳百祿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強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6月15日府衛疾字第1100147573號行政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1564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強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6月15日府衛疾字第1100147573號行政裁處書1份。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為大溪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0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中壢區華泰名品城之戶外休憩區及所屬周邊區域,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生效」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0013623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中壢區華泰名品城之戶外休憩區及所屬周邊區域,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生效。」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說明表及禁菸區域示意圖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郭○逸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6(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4512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指定桃園市中壢區華泰名品城之戶外休憩區及所屬周邊區域,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華泰名品城為全國著名商場,且該商場鄰近高鐵桃園站及機場捷運A18站,往來及前往購物、休憩之民眾眾多,其戶外場所空間,民眾停留時間較長,為營造本市無菸環境,避免二手菸逸散,保護民眾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有將該區域公告為禁菸場所之必要,爰桃園市政府依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擬具「指定桃園市中壢區華泰名品城之戶外休憩區及所屬周邊區域,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共訂定三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公告目的及禁菸場所位置。(草案第一項)
二、實施禁菸措施之範圍。(草案第二項)
三、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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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林○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1538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寒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興南段興南小段200-5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1等10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556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興南段興南小段200-5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1等10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6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延長「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51763號
附件:
主旨:延長「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以本府110年5月20日府都計字第1100127598號公告在案(如附件),原訂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10日起60日,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延長公告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10日起90日,並調整說明會時間為110年7月19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二樓視訊會議室辦理。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7月27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閱覽「桃園市平鎮區新榮段767地號等70筆土地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001416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閱覽「桃園市平鎮區新榮段767地號等70筆土地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7月16日上午10時於本府住宅發展處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如下: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及本市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及避免群聚,說明會將採線上直播與實體兩者併行,說明會相關訊息將於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公告,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實體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重行評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0200319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重行評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
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
二、桃園市一百十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修正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如附件一)
二、修正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如附件二)
三、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如附件三)
四、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如附件四)
五、修正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如附件五)
市長 鄭文燦
附件一
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桃園市政府府稅房字第1102003190號公告修正
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已設有房屋稅籍,並經依停止適用前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核定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原核定。
三、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其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如下:
(一)有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者,為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或完工證明所載日期。
(二)無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者,有申報者為申報完成日(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未申報者,為調查日期。
房屋建造完成日期除依前項原則認定外,有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實際完成或使用日期者,得以該日期為完成日。
四、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及本要點為依據。
五、房屋標準單價表內用途別之歸類,依用途分類表(附件一)、房屋用途相近歸類表(附件二)、用途類別及用途細類別代號對照表(附件三)定之。
六、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類似類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資比照者,另行按實際之工料評定。
七、適用「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如與地政機關登記不符時,則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已領使用執照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但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並參照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但同一使用執照有數棟建物且使用機能完全獨立者,按各棟實際總層數評定房屋現值。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房屋現值之評定,有關構造別、用途別應以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為準;總層數以一層樓認定;面積以停車場高度除以三公尺乘一樓面積計算。
八、鋼鐵造房屋,依其實際建築之樑柱規格為未達90×90×6公厘或90×90×6公厘以上核定標準單價;但同一層面積中如有以上兩種不同規格者,應依現場勘查結果分別適用不同之房屋標準單價。
九、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或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十、房屋之夾層、地下室(層),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按房屋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原已設有房屋稅籍之房屋,因增建夾層,其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仍按房屋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夾層面積則併入該層、戶面積評價課稅。
無地上層之地下建築物,依構造適用總層數一層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
十一、增建樓層之認定: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樓房,以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原有房屋樓層數合併計算。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其空地面積為第一層建築面積一點五倍以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加價百分之十,二款皆符合者,加價百分之二十:
(一)房屋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達二種以上者。
(二)游泳池。
十三、房屋樓層之高度為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位,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點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但房屋樓層高度超過十二公尺,其挑高空間無法使用,或僅係供採光、景觀考量者,高度以十二公尺計。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三公尺-樓板高度偏低減價額=×百分之五十×標準單價三公尺前二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價時,仍應先按未加價或減價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九點或第十七點規定應予減成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十四、五層以下分層所有,無電梯房屋,其使用價值以首層為最高,房屋現值之核計,應按所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依「桃園市五層以下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附件四)之比率,予以加價或減價。
十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除依據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外,得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要點之規定,增減其房屋標準單價:
(一)國際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三)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四)十層樓以上之房屋。
(五)第九點規定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六)第十二點規定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
(七)第十七點規定之簡陋房屋。
十六、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設備者,按其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百分之五。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百分之十者,加價百分之十,但地下室或地下層部分不予加價。
(四)游泳池:室內游泳池及屋頂游泳池,依下列情形加價百分之五。
1.屬公共設施,依所有權登記方式按分攤游泳池所有權之各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
2.設置游泳池之個別住戶單獨所有,僅就設置之該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
3.設置游泳池為其中一(或部分)棟(層)房屋所有,僅就設置之該一(或部分)棟(層)全戶面積予以加價。適用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表一至表四核計房屋現值者,前項設備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另予加價。
十七、房屋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點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骨造、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簡陋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十八、政府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按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準單價逐層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至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十九、經桃園市政府 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域內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煉油廠龜山廠區房屋,其房屋標準單價以百分之二百加價核計房屋現值。
二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件四
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
一、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特殊構造物
(一)地下油槽地下油槽價格之計算方式為以三十公秉油槽價格十一萬九千元為基準,油槽容量每增減一公秉,另加減二千七百元。
(二)薄膜造房屋薄膜造房屋標準單價每平方公尺為一千二百七十元。
(三)特殊構造物,其評價不加減地段調整率及不適用「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規定加價或減成核計。
三、地上油槽、地下儲氣槽、腐蝕性儲存槽及一般儲槽等其他特殊構造物,具領有使用執照者,依使用執照所載構造別,按本市房屋標準單價表評定房屋現值;無使用執照或所領使用執照者之構造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類似構造別評定課徵,倘無類似構造別可資比照時,另行按實際之工料評定。
四、本評價方式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五
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桃園市政府府稅房字第1102003190號公告修正
一、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
二、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如附表)
三、說明
(一)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以下簡稱本表)。
(二)本市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在本表施行以後建造完成者,依編釘門牌按本表評定適用房屋地段等級;其在本表施行以前建造完成者,依編釘門牌按建造完成時施行之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評定適用房屋地段等級;如有門牌改編,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未重行評定前,仍沿用原地段等級。
(三)本市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道噪音影響區域,經桃園市政府 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里全部房屋,依其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七成核計房屋稅。惟不適用該防制區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屋。
(四)本市龍潭區佳安里、三坑里、大平里屬「石門都市計畫」區內無法核發建照房屋,在都市計畫樁位圖定案前,依其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按五成核計其房屋現值。
(五)本市南區垃圾焚化廠(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暨周邊回饋區之房屋
地段調整率依下列規定核計:
1.調增中壢區內定里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物(座落:中壢區內定里松江北路十六號)之房屋地段率,按本表調整率130/100核計其房屋現值。
2.南區垃圾焚化廠周邊回饋區(距焚化廠廠區煙囪中心點半徑一千五百公尺範圍內之回饋區,但里轄區在回饋區超過二分之一者,該里全部納入)之房屋,依其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七成核計房屋稅,但該回饋區內之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屬工廠用地之房屋不包括在內。
(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廠龜山廠區之房屋,按本表調整率150/100核計其房屋現值,大園沙崙儲油設施區之房屋按本表調整率120/100核計其房屋現值。
(七)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工業區及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屬工廠用地之房屋,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低於120/100者,按120/100核計其房屋現值。
(八)上列所稱工廠用地之房屋,包括減半及未減半徵收之工廠用房屋及同一圍牆範圍內之各類建築物。
(九)新闢道路屬4線道以上者,其房屋地段調整率不得低於本表調整率100/100。
(十)房屋地段調整率低於100/100地段,屬建築技術規則之「集合住宅」者,房屋地段調整率仍維持本表調整率100/100。地段調整率為110/100以上且其屬巷弄房屋者,附表未規定者降一級地段等級率核計房屋現值。
(十一)因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前揭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建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周邊受影響房屋地段調整率依下列規定核計:
1.適用範圍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以及公共建築工程周邊道路設有道路工程圍離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以前述施工道路為主要通道之巷、弄房屋,亦適用之。
2.施工路段道路封閉,施工道路旁之房屋,交通全部阻斷者,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七成核計房屋稅。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一樓房屋,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八成核計房屋稅;二樓以上及地下層房屋,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九成核計房屋稅。以前述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九成核計房屋稅。
3.房屋地段調整率依實際施工期間計算,施工完竣,自次月起恢復全額課稅。
(十二)新增街路未及列入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者,應視其商業繁榮及交通運輸等情形,並參考相交或平行街路之調整率擬訂調整率。
(十三)本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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