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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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2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2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6月16日下午2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感謝本府同仁全力協助此次疫苗接種工作,讓接種進度順利執行,再次謝謝所有第一線同仁的辛勞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列管案件請各機關首長持續督導。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目前石門水庫蓄水率回升至51%,水情燈號是否由橙色燈號調整為黃燈,需俟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訊息再行評估。另請水務局及經濟發展局於明日抗旱會議研議水情相關問題,以紓緩民間及產業用水之壓力。
二、有關航空城計畫請相關機關依期程持續推動各項作業。
三、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各機關工程招標案為免流標,可於簽奉核可後,辦理延期招標。
壹拾、散會:下午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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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2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2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6月23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感謝同仁投入防疫及抗旱工作的努力及辛勞,仍請持續全力以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110年桃園區公民會館營運規畫主席裁示:
一、公民會館將引進策展活動,打造為具現代風格的在地「藝文便利店」,透過軟硬體更新,提供包括公民租借、互動活動、藝術展覽、在地串聯老城導覽、營運販售及吉祥物商品等6大營運功能;1樓規劃為藝文、商圈與舊城導覽及選物販售空間,2樓為藝術展覽空間,3樓提供公民租借,請新聞處協同負責營運的桃托邦藝文聯盟共同積極活化,並請新聞處多加宣傳,吸引公民團體及藝文團體等就近前來使用,並請搭配本府各局處規劃策展。
二、公民會館位於桃園火車站前精華地段,原為民眾服務社,產權移轉給政府,轉型回歸供市民使用,這段過程也代表臺灣進步的方向。桃園老城區因都市化,舊城遺址多已消失,但由舊到新發展的每個階段的歷史,都是文化的堆疊與累積,透過公民會館及大廟口派出所,投入老城區導覽,做歷史調查及培養解說志工等,慢慢找出與營造屬於老城區的特色與文化景點。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各機關常態業務請持續依期程推動,如航空城計畫及社會住宅等,並視業務性質評估採線上辦理。
二、本市水情轉為減壓供水之黃燈,但仍須持續推動備援水源、節水計畫及企業自主節水仍以5%為目標,並鼓勵企業如清洗及冷卻等製程範圍使用工業水井;另二期稻作灌溉河川取水部分,請農田水利署桃園及石門管理處先行規劃河川取水點、抽水站及抽水操作。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6條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農業局及都市發展局會同市農會儘速提出文中路設置果菜批發市場案都市變更計畫書,以利推動。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8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2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2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6月30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大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參與式預算-公民齊參與,不能沒有你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計畫將改變大園區地景及城鄉風貌,為延續在地文化,特別透過參與式預算廣納公民意見,以工作坊、培訓課程、投票及社區觀摩等方式,讓居民集思廣益共同參與地方事務。
二、投票結果選出3案,略說明如下:
(一)穿越時空,大園濱海風華再現
調查濱海5里(海口里、竹圍里、沙崙里、圳頭里、後厝里)內即將被拆遷的宮廟(福海宮、福元宮、保安宮)與學校(圳頭國小、后厝國小、竹圍國小、沙崙國小)之歷史沿革、重要慶典、重要人物及學校特色,並記錄當下建築及環境外觀。
(二)沙灘美景,拾貝淨灘
分享過去拾貝經驗及淨攤活動。
(三)閩南文化嘉年華
原定於110年5月22日假竹圍漁港漁貨中心前廣場辦理食農教育、民俗藝陣技藝展演、米苔目品嚐及閩南俚語闖關等活動,因疫情影響,延期辦理。
三、大園區公所已辦理多次參與式預算,期能運用機場回饋金及台電促協金保留在地文化,後續仍請全力以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市自明年起納入本府各機關(含區公所)技工、工友及駕駛健康檢查補助費用,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每人每次補助3,500元,共計221人,以保障渠等人員職場健康。
二、新一輪疫苗施打計畫,學校型社區接種站將於7月2至4日分3日以分齡、分組及分時段方式施打,請各機關秉持「精準、友善、有序」之原則辦理;施打期間防疫會議改至下午2時召開,各區長原則至消防局參加會議,若因公務未及參加,仍請公所派代表出席。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本府與經濟部合作開發「桃園會展中心」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案件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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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16036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本府審認者:
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配偶。
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須無配偶)。
本辦法所定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
本辦法所稱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但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第五條 申請承租社會住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之國民。
二、在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且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本市、新竹市及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三、家庭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四、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五、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或相關補助。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公告者。
第六條 前條規定在本市設有戶籍之認定,以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戶政機關申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為準;自有住宅及不動產之認定,以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準;家庭年所得之認定,以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必要時,得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
第八條 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住宅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五條、第六條及本法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十條 依前條規定審查合格者,住宅處應於指定時間地點辦理抽籤及評點排序。
前項抽籤程序、評點內容、排序方法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依第七條規定公告出租而未能完成出租者,其再行出租得另行公告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不受前項抽籤、評點及排序之限制。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出租方式,並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十二 條住宅處或行政法人辦理社會住宅出租時,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並經公證,承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時繳交一至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
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其承租資格。
第一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與住宅處或行政法人各負擔二分之一。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住宅處或行政法人並得自保證金逕予扣抵。
第十四條 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與承租人具有下列身分關係之一,得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一、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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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10000666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1份。
局長 黃傅淑香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桃客文字第1100006665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成向下扎根、永續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桃園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二)本市各級學校經客家委員會核准為當年度參與客語生活學校或客家藝文競賽表現優良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補助類型:
(一)客家社團:
1、執行時間:
(1)每學年度於課外時間或社團課時間或其他彈性學習時間辦理。
(2)每案一學期須執行至少十二週,每週至少一節課。如遇考試、連假或其他重要活動者,可調整執行時間。
2、參加對象:
(1)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
(2)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學員名單應於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如核定後因故須異動,授權學校自行處理,免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惟須於成果報告敘明原因。
3、執行內容:以學習客家語言、認識客家文化為主,包含詩詞吟唱、歌謠、舞蹈、口說藝術、戲劇、導覽培訓、民俗技藝、禮俗信仰、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記錄等課程。
(二)客家營隊:
1、執行時間:每年度寒、暑假實施,須為期至少三至五日為原則,每日至少四節課。私立學校申辦營隊須另附寒、暑假期間證明文件。
2、參加對象:
(1)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
(2)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其中家長人數不得逾學員總人數比例二分之一。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3、執行內容:
(1)規劃客家主題營隊,如「客家戲曲營」、「客家歌唱營」、「客家影像創作營」、「客家語言文學營」等。
(2)客家主題之學習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八十。
(3)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並強調結合學校特色、在地文化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內容。
(三)客家學術藝文活動:
1、執行時間:每年度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2、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
3、執行內容:原則於本市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樂、戲劇(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競賽、參訪、調查研究、成果發表或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至多以申請六案為原則,其中客家社團案件數以核准當年度案件數併計。
(二)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繕等項目。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最終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期間:
(一)客家社團:於每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客家營隊:寒假營隊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止,暑假營隊於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
(三)客家學術藝文活動: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三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每年十一月十五日截止收件。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一式一份(含電子檔),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前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存備份。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七)其他。
十、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酌減其補助,已請領經費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並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者。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6、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十一、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申請預付:
1、公立學校得於計畫核定後,檢據申請撥付補助款。
2、客家社團補助款分兩次核撥:
(1)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核定後,檢據申請第一次撥付核定補助款之40%,並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檢具符合第一期款撥付比例之期中經費支出明細表、期中執行情形報告書,函送本局辦理第一期款年度經費轉正(期中核銷之賸餘款應依上開期限繳回本局,且不得轉做第二次申請撥付補助款之額度)。
(2)受補助單位於完成前列款項轉正事宜後之次年2月底前,檢據申請第二次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60%。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具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一份函送本局結案,實際結算數少於原補助款者,賸餘款應依上開期限繳回本局。
2.本市公立學校採就地審計辦理方式,相關原始憑證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本局將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委託)經費原始憑證查核計畫」進行不定期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檢送審計機關。
(三)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已請領補助款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且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敘明變更原因並函報本局備查,每案以二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氣候、疫情、公務或政策執行等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等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當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若經費用罄即停止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獎勵措施:本案受補助單位得按實際辦理績效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自行簽報敘獎。本府客家局得函請所屬單位核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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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客綜字第110000704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局長 黃傅淑香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暨各大隊分隊停車場使用規範」,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1000199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暨各大隊分隊停車場使用規範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暨各大隊分隊停車場使用規範」,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暨各大隊分隊停車場使用規範」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暨各大隊分隊停車場使用規範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局本部及所轄各大(分)隊停車場之安全管理並維護車輛出入動線流暢,爰訂定本規範。
二、進入停車場前,應確認車輛高度低於停車場高度,超過者請勿強行進入。
三、車輛進出停車場,應視狀況開啟燈光,遵循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停放於停車格內。紅燈亮時,應讓駛出本停車場之車輛先行。
四、為維持停車場整潔及安全,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相關設備、丟棄垃圾,並禁止吸煙。
五、本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如有財物遺失或車輛毀損等情形,由使用人自行負責,本局不負保管、賠償等責任。
六、公務車位、貴賓車位及車道若發現未經准許停放之車輛,局本部及各大(分)隊管理單位應先將該車輛拍照存證,並廣播請駕駛人迅速開離。
七、停車場內車輛啟動後應儘速駛離,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修理引擎及更換機油等行為,具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不得留置車內。
八、本停車場最高速限10公里,若因駕駛違規疏失而致他人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時,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九、使用人因不慎損壞車位或相關公共設施(備)時,應負賠償之責。
十、進入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上述條款;若衍生任何損失,請自行負責,本局不負相關賠償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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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前經本局以106年9月15日桃客文字第1060008208號令廢止在案,因當時未副知貴處,茲補送發布令1份,請惠予協助刊登於政府公報,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1000071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有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前經本局以106年9月15日桃客文字第1060008208號令廢止在案,因當時未副知貴處,茲補送發布令1份,請惠予協助刊登於政府公報,請查照。
局長 黃傅淑香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6000820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生效。
局長 蔣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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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節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桃客綜字第110000668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節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黃傅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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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第四點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00159419號
附件: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第四點。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府教特字第107018915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府教特字第1100159419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事宜,特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應成立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安置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辦理審議當年度實施計畫和各類簡章、適性安置結果及安置分發疑義等任務。
前項簡章內容應詳列作業時程、安置學校、群(科)、名額、報名資格及方式、評估項目及方式、志願選填方式、就學安置程序、安置結果公告、報到、餘額安置、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升學安置相關事項。教育局得指派學校依各學年度實施計畫及各類簡章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三、適用對象:
(一)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所核發之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確認之學生。
3、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未曾參加教育局或其他直轄市及教育部辦理與本要點性質相同之就學安置措施(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
(二)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符合前款規定;除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外,其年齡應在二十一歲以下。
(三)持有國民中學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且無高中職學籍之學生。
四、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配合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性安置之學校、班級類型如下:
1、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普通班、實用技能學程班。
2、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實施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本市教育政策及學生需求,提供適性安置名額;入學各校之名額,以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一人、綜合高中二人、職業類科二點五人計算,不占教育局原核定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名額不足時,由教育局協調各校加開缺額,至少達需求數之一點一倍。
2、學生參加適性安置者,得再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前項之班級或科別名稱,以當學年度核定為準。
五、實施程序: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民中學之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智力、性向及興趣等測驗,提供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後,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
(二)適性安置:經教育局審查、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後,送交工作小組審議、安置。
(三)餘額安置:
1、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不包括已安置未報到之缺額)。
2、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含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錄取者,得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由工作小組審議安置。
六、依本要點申請適性安置之學生,經工作小組安置確認後,於簡章規定之報到日前,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未報到者,仍得依本要點安置結果報到。
七、學校作業不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由教育局追究學校及相關人員責任。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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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訂定「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範圍及相關規定事項」(如範圍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保字第1100134352號
附件:範圍圖
主旨:公告訂定「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範圍及相關規定事項」(如範圍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稱本法)第十條規定。
二、海洋委員會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海授保字第一一○○○○
三八二一號函核定「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書」。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本市觀音區保生里、新屋區永安里及永興里,全區面積三百一十五公頃,並分為核心區、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
二、主管機關:
(一)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
(二)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
三、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一)共同管制事項:
1、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動物或破壞動植物棲地之行為。
2、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動植物。
3、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動植物之行為。
4、禁止濫墾、濫建、濫伐、濫葬、任意踩踏、丟擲垃圾、傾倒垃圾或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廢污水或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5、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各種開發、採取土石或礦物或其他破壞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植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7、各式交通工具及機械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8、汛期、颱風來臨或潮水倒灌等期間,如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維護國土資源,得向主管機關通知後,即可進行緊急臨時搶救或相關處置。
9、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研究,進入本管制區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辨識身分之證件以備主管機關不定期查驗。
10、其他依本法、漁業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二)核心區管制事項:
1、禁止任何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
2、禁止農漁業行為。
3、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三)緩衝區管制事項:
1、本區漲潮前後二小時、每逢大潮前後二小時及每日零時至七時及十七時以後全面禁止遊客進入;其餘時間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本區從事淨灘、生態攝影、生態旅遊或體驗活動,其他行為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行。
2、進入本區之遊客應團進團出,且每日入區人數總量,北區限制二百人以內,南區限制五百人以內。
3、允許設籍於本市觀音區及新屋區之漁民,在不違背管制使用規範下,得於本區進行既有之農漁業行為。
4、民眾於本區活動應注意自身安全。
(四)永續利用區管制事項:
1、本區漲潮前後二小時、每逢大潮前後二小時及每日零時至七時及十七時以後全面禁止遊客進入,其餘時間開放供民眾進行體驗活動。
2、民眾於本區活動應注意自身安全。
(五)罰則:
1、違反上列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或違反其他項目之管制事項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鍰(本法第五十條)。
2、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法第四十一條)。
3、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法第四十二條)。
4、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二款之罪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5、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者,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罰鍰外,其因而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範圍圖自公告日起分別於本府、本市觀音區公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後置於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及前開公所供查閱。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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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本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桃客綜字第11000068591號
修正本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本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黃傅淑香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桃客綜字第106000063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桃客綜字第1090000062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桃客綜字第1100000849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桃客綜字第11000068591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客家文化基金會)以推廣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項目,為客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所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下列業務:
(一)規劃「客家文化創意產業中心」之發展、經營策略與管理。
(二)培訓志工、增加人力資源。
(三)進行客家人才培育。
(四)推動客家產業。
(五)推廣客家傳統技藝。
(六)建置客家網絡平台。
(七)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務。
(八)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事務。
三、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應於辦理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三)本局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客家文化基金會。
五、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應本於誠信原則,客家文化基金會原則應於本局撥付第一期補助款起,除第一期款撥款當月外,每月十五日前提送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接受本局經費補助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之執行成果等資料送本局核銷並申請撥款。客家文化基金會得敍明理由向本局申請預付補助經費。
(二)本局應就客家文化基金會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支出項目,本局得予刪減,並重新計算辦理活動之總經費。
(三)領據應加蓋客家文化基金會圖記與董事長、主辦會計、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帳。會計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四)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重複向本局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費者,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有關經費之收支,客家文化基金會應開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算當年度補助款支用數及應付保留數,檢具年度經費支用明細表(含總計畫經費、已撥付數、已執行數、保留數及結餘數)提報本局,辦理當年度應付保留款保留申請。另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應將補助款結算賸餘數繳回。
七、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局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客家文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二)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依序裝訂(表格如附件三之一至附件三之三)。
(三)文宣印製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客家文化基金會負責辦理。
(五)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收入,及以該計畫名義接受之補助、捐款及其孳息,應全數匯入補助計畫帳戶,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補助機關查核。
(六)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補助機關之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標準為上限。
(七)如須報支國內差旅費用,應參照「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八)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公開,請按月隨核銷資料送局備查,表格如附件四。
(九)其餘未列事項,財團法人應訂定內部會計章則、會計制度及依桃園市政府預算執行節約措施規定辦理。
(十)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全年執行成果報告至補助機關備查。
九、本局得就客家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不定期或專案稽核督導考評,考評結果得作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本局得針對客家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本局代表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於每年召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審查會議」予以考核。
(二)查驗稽核工作:本局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稽核,其查驗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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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10001286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第1次修訂: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桃市文視字第1030015623號令公告
第2次修訂: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桃市文視字第1050007241號令公告
第3次修訂: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桃市文視字第1060007251號令公告
第4次修訂: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桃市文美字第1070009109號令公告
第5次修訂: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桃市文影字第1080006762號令公告
第6次修訂: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桃市文影字第11000012869號令公告
一、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升本市美術水準。
二、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申請場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廊。
四、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視覺藝術創作為主。
五、申請手續:
(一)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填妥申請表(附件一),並檢具5×7吋照片(黏貼於附件二),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文創影視科提出申請。
1、個展:二十張照片。
2、聯展:二至十人,每人三張照片;十人以上,每人二張照片,至多不超過三十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三)。
3、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簡章附件一、二、三),送審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三百萬畫素(3Megapixels或2048×1536pixels)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
(二)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本局安排檔期展出。
1、曾在臺北市立美術館、桃園市立美術館、臺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舉行邀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2、曾獲頒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與之美術類成就獎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為均衡分配本局及所屬館舍展場資源、完善申請作業,凡獲安排於本局及所屬館舍檔期者,同年不再安排其他展場檔期;當年度於本局展場舉辦個展或聯展者,本局不再受理其次年度之申請(學校畢業美展不在此限)。
(四)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五)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概不退還。
(六)本作業要點可至本局及所屬館舍索取,或至本局官方網站下載:首頁→視覺藝術→展覽場地申請→申請書表下載;或洽詢本局文創影視科,電話:03-3322592;如欲線上申請,請至「桃園網路e指通」藝文展演項下線上申辦。
六、審查會議:所有申請展覽案件,由本局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其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檔期安排:
(一)經本局核定同意展出者(以下簡稱展出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場地、展覽相關事項。
(二)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二至三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予配合。
(三)展出者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兩個月通知本局,並於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未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展出。
(四)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八、展覽須知(確定排檔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佈置:
1、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文創影視科協助之。
2、佈展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卸展於展覽結束之後一日完成,並將作品運回,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於開放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作業。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3、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等。
4、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
5、展覽室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宣傳事項:
1、展覽海報、邀請卡及相關文宣由展出者自費印製及寄送;文宣品內容須經本局審查並列本局為協辦單位。
2、展出者請於展覽前二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三百字展覽簡介,供藝文摺頁刊印、網頁或網路美術館宣傳。
3、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局文創影視科預約協調辦理。
(三)接待及安全維護:
1、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並應注意禮貌態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如遇重大疫情或相關不可抗因素致本局無法安排志工,則須由展出者自行維護展覽現場。
2、展出者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致使本局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3、展出內容如違背本局設立宗旨、展覽場地管理規則、違反善良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局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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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475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5月31日至110年6月21日,批號Y11000602共78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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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47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5月31日至110年6月21日,批號Y1100602共4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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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475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
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5月31日至110年6月17日,批號Y1100602共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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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高○琪等人計2,09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6899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高○琪等人計2,09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高○琪等人計2,09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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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43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誠君、趙○旭君、張○標君、葉○喜君及林○諮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6月7日-6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客營字第110017550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營運管理科
(二)聯絡人:周○亨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轉5003
(五)傳真:03-4896778
(六)電子郵件:1004392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本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設施並提供藝文交流平台,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園區場地及使用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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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6月3日府環空字第1100140619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608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6月3日府環空字第1100140619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葉○沅(身分證統一編號:N2202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臺中市○○區○○里○○○街1○號1○樓之○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5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00133071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627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5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00133071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黃○雅(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6月3日府環空字第1100140593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608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6月3日府環空字第1100140593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葉○沅(身分證統一編號:N2202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臺中市○○區○○里○○○街1○號1○樓之○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本府110年5月28日府社團字第11001288031號函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157953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府110年5月28日府社團字第11001288031號函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6條規定:「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2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元極康福慈善事業基金會為本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已廢弛會務及停止業務活動達2年以上,本府以110年2月17日府社團字第11000326481號及第11000326482號函予以限期改善處分,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爰以本府以110年5月28日府社團字第11001288031號函廢止其設立許可,惟因逾期未領致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同法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12廖先生)領取正本或抄本,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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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袁柏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1609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袁柏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袁柏堯。
二、身分證字號:F1252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袁柏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路42-2號。
六、建築師證書:108年3月15日建證字第7680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王韻筑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6125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王韻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王韻筑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韻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155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張峯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6473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峯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峯嘉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號
四、事務所名稱:鼎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忠孝路246巷29弄43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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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仲凱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648021號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仲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仲凱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雍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10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551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0年7月7日起公告公開展覽6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綜合會議廳(綜301會議室)辦理。
(二)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三)民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四)民國110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五權第二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二段541號2樓)辦理。
(五)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整假龜山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一段50號1樓)辦理。
(六)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辦理。
(七)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婦幼活動中心(桃園市平鎮區廣成街10號1樓)辦理。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GC01標高架段變更內容)」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6676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GC01標高架段變更內容)」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7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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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及後續年度本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調整作業方式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00167069號
附件:
主旨:110年及後續年度本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調整作業方式。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8日衛授家字第1100800330號函、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2、4項及桃園市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告事項:
一、為使本市所轄老人福利機構專心防疫,減少辦理評鑑及輔導工作增加機構接觸之風險,調整作業方式如下:
(一)原109年應受評鑑機構(本已延至110年接受評鑑),延續前一次評鑑成績(等第)2年,應於111年度接受評鑑,並沿用110年公告之評鑑指標。
(二)原110年應受評鑑機構,延續前一次評鑑成績(等第)2年,至少應於112年接受評鑑,並沿用110年公告之評鑑指標。
(三)原111年應受評鑑機構,延續前一次評鑑成績(等第)2年,並至少應於113年接受評鑑。
(四)原112年應受評鑑機構,延續前一次評鑑成績(等第)2年,並至少應於114年接受評鑑。
(五)108年及109年新設立之機構(本於110年接受評鑑),應於111年接受評鑑,並沿用110年公告之評鑑指標。
二、另辦理旨揭評鑑前,先行辦理對受評鑑機構之評鑑輔導計畫,與上開方式一同延後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阮○金(案件列管編號:109109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474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金(案件列管編號:109109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金於108年9月8日在桃園市○○區○○路○8巷○之1號○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業已出境返國,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詹○翔(案件銷帳編號:1091076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491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詹○翔(案件銷帳編號:1091076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詹○翔於109年2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2○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平鎮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7044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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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6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001538365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698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6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001538365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華君,77年0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2224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以110年6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001538365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6月7日府社兒字第11001374641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6987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6月7日府社兒字第11001374641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刁○明君,68年0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252****)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本府以110年6月7日府社兒字第1100137464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306412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6987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30641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洪○萍君,75年0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27****)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本府以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30641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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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233953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6987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23395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蕭○弘君,67年0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246****)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本府以110年5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23395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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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192804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6987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192804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平○君,84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20036****)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本府以110年5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192804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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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192803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6987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19280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蕭○修君,84年0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473****)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本府以110年5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19280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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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475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5月14日至110年6月21日,批號U1100602共1,69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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