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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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2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2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7月7日下午2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感謝市府同仁辦理疫苗接種工作秉持精準、有序、友善的原則執行,讓長者在良好環境下完成疫苗接種,謝謝同仁辛苦的努力及付出。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簽名上雲端環保真簡單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挺青年五帖三讚二心安
主席裁示:
以上2案延至下週報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案件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有關航空城計畫案其他區地上物區段徵收計畫書已於本(110)年6月4日報送內政部,該部於同年7月7日採視訊會議方式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透過視訊進行審議及民眾意見陳述,確保民眾陳情權益。
二、本府以從優、從寬、從簡方式保障民眾居住權益,請同仁以一對一、面對面及同理心原則處理民眾意見。
壹拾、散會:下午3時3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2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2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7月14日下午2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防疫旅館雲端管理系統執行情形
主席裁示:
防疫旅館雲端管理系統於5月28日上線,讓本府可於第一時間掌握本市26家防疫旅館員工健康狀況外,亦可清楚了解防疫旅館的執行事項及各個房間使用率等,請觀光旅遊局持續加強提升系統相關功能。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挺青年五帖三讚兩心安
主席裁示:
青年就業計畫包含「職訓五帖」的公部門實習、企業實習、地方創生見習學院、職訓課程及線上職人講座等;「就業三讚」的學習讚、證照讚及就業讚;「尋職兩心安」則是對接勞動部的青年職得好評計畫及產業新尖兵計畫,提供超過2,350個職場見習機會、最高3萬元穩定就業獎金及失業青年最高9萬6,000元的學習獎勵金,請青年事務局與勞動局全力協助青年增加就業機會,並對接中央的各項就業方案。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航空城計畫其他區地上物徵收審議通過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計畫於109年11月9日辦理土地區段徵收公告作業,優先搬遷區地上物於110年4月28日通過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於110年5月31日辦理區段徵收公告,其他搬遷區也於110年7月7日審議通過。本府秉持居住正義、先建後遷及居民權益極大化3大原則,將建物評點單價由10.6元提高到12.2元,更推出10大優惠加碼方案,地上物拆遷補償金從452億元提高至730億元,是有史以來地上物查估補償最優厚方案,遠超過其他縣市及桃園過去紀錄。目前複估作業將依期程持續完成,另請地政局儘速完成原位置保留申請案件現地會勘及審核。
(二)其他搬遷區地上物區段徵收預訂110年7月15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自110年7月15日至8月13日止,請地政局、工務局及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以一對一、面對面方式,秉持同理心,協助地主保障其最大權益。(三)航空城計畫辦理以來,本府皆以保障地主及住戶權益的極大化為出發點,少數民團主張不論民宅或工廠,一律提高20%補償金,若依民團建議,經試算總補償金將自730億元調降為620億元,且對民宅居民權益損失較大,本府未受外力團體錯誤資訊影響,堅持保障居民權益,請同仁務必全力以赴,落實桃園最好的補償制度,並請地政局與工務局對於錯誤資訊於第一時間更正。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青年行動+:桃園熱血力感動全世界》集結第3屆「桃園時代青年行動家」得獎者暖心故事,請各機關參閱。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案、桃園文學館新建工程案及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決標進度,請秘書長統籌檢討。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明天辦理本市65歲長者及55歲原住民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65歲以上長者皆可補施打,請各機關及區公所再加強宣傳,以提升桃園疫苗覆蓋率,請同仁全力以赴;疫苗數量如不足,請衛生局向醫院調度額度。
壹拾、散會:下午3時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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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41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41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設桃園市○○區○○路○號
代表人鄭文燦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賴○○桃園市政府○○局○○○○大隊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賴○○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賴○○於108年10月21日任職本府○○局○○○○大隊(以下簡稱○○大隊)○○中隊警員,銓敘部於109年10月辦理該年度兼職查核,經本府比對勾稽發現賴員擔任「○○企業社」合夥人(證1),經查該企業社於109年10月26日設立,另賴員於110年2月1日辦理合夥人變更登記作業(證2)。
(二)依賴員職務報告書(證3)所述略以,賴員於109年10月26日經母親授意擔任○○企業社合夥人一職,自核准設立之日迄今並無擔任任何職務,僅掛名為合夥人,亦無領取任何報酬,且該企業社為家族新成立之公司,尚未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二、查賴員擔任企業社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
2、○○縣政府110年2月1日府綠商字第1100815○○○號函(含商業登記抄本)。
3、賴員職務報告書。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賴○○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任職桃園市政府○○局○○○○大隊桃園中隊警員,經該府自銓敘部109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比對勾稽,發現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0月26日兼任同日設立之「○○企業社」合夥人,惟未擔任任何職務,亦未領取報酬,嗣被付懲戒人於110年2月1日辦理合夥人解任變更登記完畢。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縣政府110年2月1日府綠商字第1100815○○○號函(含商業登記抄本)及被付懲戒人職務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提出答辯,本件違法事實,堪以認定。
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次按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為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73條、第675條所明定。足見參與合夥事業之投資者,縱出資額甚少,亦未參與合夥事業之經營,然法律仍授予合夥人對事業經營有相當影響力,並應負相當之責任,是只要參與合夥之投資者,無論出資比例多寡,是否參與合夥事業之經營,均應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經營商業行為。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讓人民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清埤
法官 邵燕玲
法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 黃筱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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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桃法綜字第110000490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局長 周春櫻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展字第110000243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訂定「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主任 陳瑋鴻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一、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所轄館舍展覽場地之使用管理及設施維護,特訂定本規範。
二、展前籌備:
(一)佈展前:
1.展出二個月前,請提供展覽相關資訊電子檔(文字內容一百至一百五十字與作品圖檔四至六張),俾利本中心提供藝文摺頁、網頁、新聞稿及相關管道宣傳。
2.如需印製邀請函、摺頁、海報等文宣品,應於送印一個月前將樣稿圖檔送至本中心確認資訊無誤後,由展出單位自費印製。申請展之文宣統一以文化局為指導單位,本中心為協辦單位;其相關活動邀請卡,請以展出單位名義邀請貴賓。
3.本中心相關硬體設備(如:掛圖器、燈光、掛畫梯等)可使用數量頇經協調各展出單位後確認,不足者由展出單位自備。
(二)佈展時:
1.場地點交:進場佈展前,展出單位人員需偕同館方人員確認場地狀況,做成紀錄並填寫切結書。
2.佈(卸)展時間: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光影文化館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A8藝文中心為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七時。
3.交通及動線:
(1)桃園展演中心:由本中心安排出入口及停車地點;工作人員請統一由指定出入口進出。
(2)中壢藝術館:載運展品之車輛得暫停於門前廣場,待搬運展品完成後,請將車輛移置地下停車場或駛離廣場,請勿將車輛停放於門前廣場,以免影響洽公民眾進出。
(3)桃園光影文化館:有關佈卸展請統一由埔新路(正門口)進出,車輛則請放置於地下室停車場;工作人員請統一由正門口進出。
(4)A8藝文中心:載運展品之車輛建議停在B2,B3地下停車場,搭乘電梯(請至有三座電梯的梯間)至三樓A8藝文中心正門;若環球購物中心停車場滿位,可先在一樓大門口避車道卸貨後至附近停車場停車。
4.人員管理:佈(卸)展期間,進出館舍請配戴工作證入場(請參展單位自行製作),並請展出單位妥善控管進場佈場人員,避免於展覽場地外其它空間隨意逗留,以免發生危險,未配戴工作證者,館方人員得禁止其進入館舍。
5.佈展注意事項:
(1)佈卸展所需材料、工具應由展出單位自行準備並看管,本中心不負保管之責。
(2)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及保險等相關事宜均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
(3)未經館方同意,本中心各館天花板管線不得任意懸掛任何物品,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違者經通知仍未改善,館方得逕行拆除。
(4)未經館方同意,禁止使用鐵釘及圖釘於場地之建築及所有硬體設備,違者應負賠償及修復責任。
(5)作品、說明卡等應使用環保黏土等不殘膠之方式固定,禁止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及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
(6)嚴禁遮蔽配電箱、消防設備、空調面板及安全標誌;嚴禁任何裝潢材料或展品阻塞客、貨梯、逃生門及其安全通道,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館方將逕行移除,移除費用由展出單位負擔。
(7)佈(卸)展時,請於使用前加裝防護措施,以防止地板材質之刮傷及損毀,除板車、推車及附橡膠輪道具外,禁止直接於地板上拖拉器材。如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展出單位應負賠償及修復責任。
(8)佈展工作產生之垃圾應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清運。
(9)請注意佈展工作人員之安全。
三、展覽期間:
(一)開幕及相關活動之籌備辦理:
1.展出單位可視需要自行擇日辦理,請於展出二個月前知會本中心,以利安排配合人力。
2.請於各館展覽場空間內舉辦,若另行借用其他空間,請依「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進行申請與繳費。
(二)為維護展覽完整性,所有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如需更換展品應經本中心同意。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相關事宜,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四)展覽內容如違反相關場地使用規則或涉及違反善良風俗者,本中心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四、展覽結束及卸展:
(一)請於核定之卸展日進行卸展,勿提前撤離展品。
(二)請於卸展當日下午五時前(A8藝文中心為下午七時)完成場地復原及垃圾清運,並與館方人員點交借用場地之完整與清潔,以及借用物品之數量,確認無誤後經館方人員簽收場地使用檢查表後,即可備齊相關資料辦理退場地保證金事宜。
(三)如有受贈之花籃、盆景等應一併清理完畢。
五、其他:
(一)保證金:
1.繳納期限:核定佈展日二週前。
2.申請展一律為新臺幣五千元整;其他展覽依核定函收費方式計算保證金。
3.退還條件:卸展完畢經本中心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始退還保證金;場地、設備及公物如因展出單位使用不當造成遺失或損毀,本中心得自保證金扣抵應賠償之費用,不足時並得追償。
(二)本中心僅提供展覽場地,其他展覽相關衍生費用(例如:茶會餐點、佈卸展、文宣費用等),應由展出單位自行統籌負責。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
(四)場地使用期間,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中心妥為處理。
(五)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展覽結束後負責清理及恢復場地原狀,如未能恢復原狀或損壞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中心各展覽空間地址、開展時間及聯絡方式:
1.桃園展演中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每逢週一、國定假日及佈卸展期間不開放
聯絡電話:03-3170511
2.中壢藝術館: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16號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每逢週一、國定假日及佈卸展期間不開放
聯絡電話:03-4258804
3.桃園光影文化館: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埔新路12號(成功國小旁)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每逢國定假日及佈卸展期間不開放
聯絡電話:03-3357745
4.A8藝文中心: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3樓(機場捷運A8站共開大樓GLOBALMALL3樓)
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七時;每逢週一、國定假日及佈卸展期間不開放聯絡電話:03-3185119
(七)以上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將做成紀錄,作為未來申請展出審核時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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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要點勘誤表及發布令勘誤表各1份,敬請貴處協助公告並發布於本府公報,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10000767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要點勘誤表及發布令勘誤表各1份。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要點勘誤表及發布令勘誤表各1份,敬請貴處協助公告並發布於本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業經本局110年6月30日桃客文字第1100006665令發布在案。
二、旨揭修正要點等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官網(http://www.hakka.tycg.gov.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查閱及下載。
局長 黃傅淑香 |
◆ 檢送「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第4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001833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第4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第4點業經本府110年6月29日府教特字第1100159419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照字字第1100167691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發給對象,指下列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者:
(一)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
(二)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
(三)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四)臨時人員。
三、本要點之慰問金種類及金額如下:
(一)受隔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具有前點各款慰問金發給資格者,應擇其較高之金額予以發給,並以一次為限;已發給金額較低之慰問金者,補足其差額。
五、申請慰問金,應由慰問金發給對象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一)受隔離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集中)隔離通知書(證明)。
2、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係因執行職務致進行隔離措施之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二)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證明)。
2、醫院出具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診斷證明書。
3、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係因執行職務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證明文件。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六、服務機關學校收到申請書,應於審核後造具名冊,並檢附統一收據送本府撥付慰問金。
七、慰問金發給對象死亡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五點文件、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提出申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或切結書,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八、以不實或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之慰問金,經查證屬實者,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外,並視其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核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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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110年9月2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17924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110年9月2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府地價字第1040300646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07月23日府地價字第1100179245號令修訂
一、本作業規定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地價調查估計應先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基本圖籍及資料,並得視作業需要以電腦產製之。前項所稱基本圖籍及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說、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航照圖、土地使用計畫圖說、河川管制範圍圖。
(二)地籍圖或地籍圖檔。
(三)上期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略圖。
(四)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三、調查地價實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並蒐集具代表性、通常性地價實例資料。但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收益實例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二)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應經常注意媒體報導、刊載之不動產市場相關資訊,並視需要派員前往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般地價動態。
(三)各地所應依下列方式經常調查買賣、交換、標售、讓售、拍賣、典押、租賃、公證等資料:
1.採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
2.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或有關機構(關)提供之資訊。
3.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調查公有土地標售、讓售等價格資料。
4.向當地法院或公證機構(關)調查房地買賣、租賃公證登記價格,與不動產拍賣價格資料。
5.向金融機構調查不動產抵押估價資料。
6.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經紀人員調查房地租賃實際租額、押租或保證金等資料。
7.向稅捐機關調查公司或法人團體之土地或房地交易價格資料。
四、編造、審核、整理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一)編造:
1.調查買賣(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項目調查填寫,並註明調查日期。
2.調查所得之買賣(收益)實例應先判別其價格之合理性,如有下列
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但該影響交易價格情形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1)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拍賣。
(8)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9)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10)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1)人為哄抬之交易。
(12)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13)其他特殊交易。
3.買賣(收益)實例除依前目規定辦理修正外,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就實例價格進行調整,並記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1)交易價格、租金或權利金等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2)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3)實例狀況。
4.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格式與填寫方式依內政部所定本規則相關附件及填表說明辦理。
(二)審核:
1.審核人員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內應行填載之各欄位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審核。
2.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按時彙整後,逐級審核並加蓋職章。
(三)整理:
審核確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區分為買賣、收益二類,並以行政區為單位,按區段號先後順序暫時裝訂成冊,以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五、影響區段地價因素之調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調查之資料含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可能影響地價因素等事項。
(二)調查之方法:
1.前款資料由各地所以實地勘查或調查相關資訊方式取得。其中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土地改良等資料,得參照各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圖資套繪,必要時並得向各主管機關查詢。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因素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六、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以下簡稱分布圖)之方式如下:
(一)地價實例估計完竣後,應將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調整後之單價及其調查表之編號,應以行政區為單位,利用前一年之空白地價區段略圖製作分布圖,圖上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建築物或重要公共設施位置與名稱。
(二)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應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將區段地價估價系統產製之方形戳記(如下圖)黏貼或標示於分布圖上之適當位置內。
七、地價區段劃分由各地所辦理之,其劃分之原則如下:
(一)應攜帶地價區段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二)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明顯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三)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況相同而地段不相連者,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支號。
八、地價區段劃分應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二)地價區段按其所屬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
1.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下:
(1)地價區段界線以既成道路為臨街線並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原則,得視實際情況於考量最有效使用情形下劃設裡地線。
(2)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起迄,但繁榮程度無顯著差異時,不在此限。
(3)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劃定、調整及廢除,應視實際情況斟酌辦理,並經各地所主任核准。
2.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地價區段劃分原則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但宗地情況特殊者,得以臨道路第一筆土地為準,但該筆土地過深或過淺時,得將該筆土地劃屬二個地價區段或再增加後面一筆同一使用性質之土地為裡地線。
3.前二目所稱「已開闢之道路」係指能通行人車之道路。已開闢之道路無論是否位於都市地區、完成公共設施以供大眾通行或私設道路與否,均屬「已開闢道路」。
4.一般區段:係指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5.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6.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7.鐵路、高速公路、捷運或其他已開闢重大公共設施與毗鄰土地價值顯然不同,原則上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河川區等特殊土地(其地勢顯然較高或較低者),其地價與毗鄰土地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地價區段。
8.都市計畫公告確定地區,有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做為開發條件者,地價區段應另行劃分,其他限建、特殊管制地區等仍應合理調整。
九、辦理區段劃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影響地價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合理劃分區段界線。
(二)區段調整時,各地所頇派員實地勘查,必要時並應拍照列管。
(三)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不同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應劃為不同地價區段,不得完全遷就土地界址劃設之。
(四)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土地,應實地勘查後,重新檢討地價區段劃分之合理性。
(五)流失之土地,因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得另劃地價區段。
(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對於二個以上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就其使用狀況明確劃分。
十、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依內政部所定本規則相關附件填表說明詳實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各地所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前,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整之地區,應實地或其他可得知現況之方式複查。
十一、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依各地所分層負責相關規定逐級核章後,應產製地價區段圖及地價區段略圖,其作業方法如下:
(一)出圖:
1.地價區段圖:以單一地段為原則,並套繪地籍圖,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並應註明區段號、區段地價、主要街道及重要公共設施位置與名稱。
2.地價區段略圖:應以單一都市計畫為原則或自行斟酌實際需求繪製適當比例尺之地價區段略圖。
(二)標註方法:
1.地價區段號:以行政區為單位,地價區段號碼應置於各地價區段之適當位置;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以紅色雙圈「◎」表示,其他地價區段以紅色單圈「○」表示。
2.區段地價:應將每一地價區段之上期公告現值(地價)、當期所擬定之公告現值及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修正之公告現值(地價)顯示於地價區段號下方。
3.地價區段圖及略圖之摺法及用印:區段圖及略圖繪製完竣,經校對無誤,以長三十公分、寬二十公分為原則摺妥,送本府加蓋市府印信。
十二、區段地價之估計及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之填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買賣(收益)實例估計正常單價之區段地價估計:
1.買賣(收益)實例估計完竣後,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得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各年月為基期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估價基準日(每年九月一日),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2.前目所稱中位數,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二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數;實例為一個時,以該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為中位數。
(二)無買賣(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估計:
1.各地所應依內政部訂定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製作轄區內各行政區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2.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相同土地,依前目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所屬各行政區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進行區域因素修正,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無法選取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鄰近使用性質類似或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三)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區段時,得分段計算。至於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依桃園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辦理。
(四)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辦理。
(五)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依內政部所定本規則相關附件及填表說明辦理。
(六)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調方式如下:
1.同一行政區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均衡,由地區承辦員協調處理。
2.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各行政區間之均衡,應由各地所課長協調處理。
3.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及毗鄰縣市間之均衡,由本府地政局協調處理。
十三、公告土地現值(重新規定地價)調整作業說明會,由各地所自行召開,並得視實際情形合併辦理。前項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由本府地政局公告;各地所應函知轄區市議員及有關機關團體。說明會辦理單位應於說明會上說明地價調查程序、區段劃分原則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供民眾了解並受理民眾意見。前項民眾或相關團體機關所提供之意見,應作成書面紀錄,供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時參考。
十四、劃分地價區段及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各地所應按估價結果編造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評議表,並詳加校對。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評議表依內政部所定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規範規定之格式辦理。
十五、各地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備具下列資料送本府地政局提交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一)會議提案表或簡報資料。
(二)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評議表。
(三)地價區段(略)圖。
地價評議結束後應做成紀錄,及於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評議表與地價區段(略)圖及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表,封面載明「○○年○○月○○日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定」字樣,送市府鈐印,並由各地所存檔。
十六、評議結果應由各地所依內政部所定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規範規定,將區段地價匯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必要時得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前項宗地單位地價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之估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及桃園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規定辦理。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土地,依本府所定桃園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規定計算。
(三)其他地價區段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四)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十七、各地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所定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格式列印公告土地現值表(公告地價表),經承辦人員詳細校對無誤後,依所需份數印製或製成媒體檔,並按各行政區分別裝訂成冊或製成媒體檔,送本府加蓋市府印信,作為公告閱覽用。
十八、依本作業規定編造之各種圖、表,應由各地所保管,並傳送電子檔一份供本府地政局存檔,其保管年限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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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17794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5日府地價字第1090348216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0年1月5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110年7月16日府地價字第110017794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五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預售屋銷售資訊、買賣定型化契約、委託代銷契約之備查與查核、預售屋定金或類似名目收受及轉售規定等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三、前點有關違反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規定之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買賣雙方分算後之罰鍰金額取至整位數(小數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五)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賣方免罰。
四、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本府得視個案情形,經敘明理由後,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五、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次繳清罰鍰者,得於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如附表二)。前項分期繳納期間,每期為一個月,總期數不得逾六期,每期應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分期後各期未滿新臺幣一元之部分全數於第一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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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0001462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及相關附件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及相關附件。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桃市文演字第104000420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桃市文演字第1040014524號令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桃市文演字第1070000964號令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桃市文演字第1070016778號令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桃市文演字第1080014893號令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桃市文演字第1100014623號令第五次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非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學校、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該場館節目審查辦理,不在本補助範疇內。
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及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其演出活動辦理場所於國家級展演場地(如兩廳院、國家歌劇院、衛武營等)者,以及經本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市交流者,不受前項限制,由本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以補助。
前二項演出活動以有助於提升本市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團體、法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經專案評估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收件。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本局另得視需要依專案辦理者,不受前二項收件期間及方式之限制。
七、本要點申請方式包含郵寄申請、線上申請及臨櫃(擇一申請即可)。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郵寄申請:
1、補助申請表(附件一)正本一份。
2、團體立案證書(附件二)影本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正本一份。
4、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
(二)線上申請(於「桃園網路e指通」網站進行申請並上傳以下兩個檔案,「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請另郵寄至本局):
1、補助申請表(已蓋章用印並包含負責人或個人身分證照片)彩色掃描PDF檔一份。如欲另行檢附計畫書,請附於申請表之後。
2、團體立案證書及用印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集結成同一個檔案)PDF檔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三)臨櫃(所需檢附文件同郵寄申請方式)。前項檢附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八、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同一補助案申請者僅得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擇一申請,如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時,應予註明。
經本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市交流者,以及配合本市府或本局大型活動者,不受上述次數限制。
九、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遴選表演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本市藝文環境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十、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送以下文件至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補助成果報告書(包含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基本資料表、計畫成效表、收支對照表、支出與收入明細表、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演出照片、跨行通匯廠商同意書、收據、扣繳歸戶證明支出機關分攤表等文件,如附件四)。
(二)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黏貼於成果報告書中)。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送前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跨年度執行者,其核銷作業由本局另案簽約辦理。
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
獲補助對象之單位或個人,皆頇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十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另,原始支出憑證將於本局完成核銷作業後,返還予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受補助對象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有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演出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先函報本局核備,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變更次數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上述變更如涉及演出主要部分(如演出者、曲目、劇目、舞碼等),本局得另行審核,必要時得酌減補助金額。
十四、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協辦機關;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五、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六、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得基於業務需要無償使用之。
十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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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637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0年8月10日(二)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
(二)110年8月11日(三)上午10時30分及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復興區長興社區活動中心(長興村辦公處2樓)。
(三)110年8月12日(四)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樓101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復興區公所及龍潭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8月16日(一)下午2時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復興區公所或龍潭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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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龍壽、迴龍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674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龍壽、迴龍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於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擬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8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大溪區中華段1149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一案」(新釘R11001等6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804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區中華段1149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一案」(新釘R11001等6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7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辦理「變更大溪(埔頂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67444號
附件:
主旨:辦理「變更大溪(埔頂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110年8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假八德區公所4樓禮堂及110年8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舉辦座談會。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座談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8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座談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座談會簡報、公告徵求意見示意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八德區公所、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座談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座談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辦理「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67373號
附件:
主旨:辦理「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110年8月2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桃園市大園區南港里活動中心舉辦座談會。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座談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8月5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座談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利用電話洽詢。
(二)座談會簡報、公告徵求意見示意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座談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座談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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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106年度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樁號022C193、023R209、023R211、023R219、023R220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789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106年度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樁位清理、整合及坐標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樁號022C193、023R209、023R211、023R219、023R220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7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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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147-1地號等14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302002等5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831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147-1地號等14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302002等5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註銷李政隆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1730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李政隆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政隆。
二、身分證字號:D1011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82○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政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高鐵北路二段135巷82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79年3月2日建證字第135○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10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025000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0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0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10年地價稅係按110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本市110年累進起點地價為298萬1,000元,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五、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親臨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詳細繳納方式說明請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便民服務/各項繳稅方式說明項下查詢。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單繳納。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則可利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機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個人自108年起已不寄發),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四)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八、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九、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10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2620號令」。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期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進行線上申請,除因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一、公告後,法律若有修訂,即以開徵時適用之法律規定為主。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8。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
(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
(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
(03)478-1974轉110至117。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
(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10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025000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0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0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1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10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025000882號
主旨:公告本市110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0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高爾夫球場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頇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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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利○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1747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利○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利○民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10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利○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1747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利○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利○民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10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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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1748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10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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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1748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10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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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77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8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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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五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100185885號
附件:「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五條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37點準用第8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第3項規定。
三、「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市容維護組。
(二)聯絡人:賴○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10樓。
(四)電話:03-3381900轉205。
(五)傳真:03-3381905。
(六)電子郵件:110181@tyemid.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一○五○一○九三四五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有鑒於雙北實施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部分非本市居民為節省垃圾專用袋費用,將垃圾包跨區丟棄至本市,造成本市市容髒亂,為遏止上開亂象,期透過全民共同監督、檢舉違法任意棄置之行為,爰參考其他五都之檢舉獎金發給基準表,擬具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依實收罰鍰金額發給檢舉人獎金之比例上限由百分之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新增任意棄置垃圾包之檢舉獎勵規定,並修正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罰鍰金額下限規定。(修正第五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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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並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17925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並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79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張○琪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4年9月2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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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3842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王○星、龍○雄、李○鉛、及蔡○絨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6月15日-110年7月6日,共4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簡○珠等1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1783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簡○珠等1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簡○珠等1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皆為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0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平鎮區山峰里及湧安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1801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山峰里及湧安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10年7月19日桃市平戶字第110000571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8月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pingzhe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對照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龜山區公西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1828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公西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0年7月21日桃市龜戶字第11000063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8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guish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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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新路里及公西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1851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新路里及公西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0年7月23日桃市龜戶字第110000641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8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guish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發里、大正里、福興里及大強里」部分門牌整編 |
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1825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發里、大正里、福興里及大強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10年7月21日桃市德戶字第11000062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8月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bade-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178082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08年11月11日府經登字第108912842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178090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09年11月6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587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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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伍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178084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伍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伍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08年10月15日府經登字第1089128226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伍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蓉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0年7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4753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47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蓉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0年7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4753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曾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0年7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4753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曾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社字第11000197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區○○里○○路○段23○號四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二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陳○仁),並於領取之日起十日內至本分局執行拘留。
分局長 黃益三 |
◆ 公告應受處分人黃○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000237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處分人黃○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黃○傑,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巷臨○7之2號,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處分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分隊長洪○榛)。
分局長 陳百祿 |
◆ 公告受處分人鄭○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67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05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67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宏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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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洋及鄭○維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703、1102070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072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洋及鄭○維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703、1102070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洋及鄭○維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林○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76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117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76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恩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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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董○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89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268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董○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89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董○呈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王○鈞、張○恩及洪○凱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807、11020808、1102080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185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鈞、張○恩及洪○凱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807、11020808、1102080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鈞、張○恩及洪○凱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謝○廷、徐○強、王○慧、洪○凱及黃○諾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854、11020855、11020856、11020857、1102085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229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廷、徐○強、王○慧、洪○凱及黃○諾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854、11020855、11020856、11020857、11020858)
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謝○廷、徐○強、王○慧、洪○凱及黃○諾等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235082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723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23508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萬○雄君,75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657****)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本府以110年5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235082號裁處書處分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臺端逾期未領裁處書,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273922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7236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27392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劉○祐君,72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352****)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本府以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273922號裁處書處分應接受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將裁處書郵寄至臺端居住地,然因查無臺端資料,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27392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17236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2739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王○遠君,56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12044****)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本府以110年5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00127392號裁處書處分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臺端逾期未領裁處書,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調整「變更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重新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地點及辦理方式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74837號
附件:
主旨:調整「變更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重新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地點及辦理方式一案。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前以本府110年6月2日府都計字第1100132978號公告在案,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6月15日起60日,原訂說明會時間為110年7月27日(星期二)上午11時整假拉拉山遊客服務中心2樓簡報演講廳舉辦,因故調整說明會時間為110年7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整,地點仍同。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7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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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變更復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重新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地點及辦理方式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74995號
附件:
主旨:調整「變更復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重新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地點及辦理方式一案。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前以本府110年6月2日府都計字第1100132977號公告在案,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6月15日起60日,原訂說明會時間為110年7月27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假復興區農會2樓會議室舉辦,因故調整說明會時間為110年7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地點仍同。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7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G01標高架段變更內容)」測量成果簿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731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G01標高架段變更內容)」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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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變更石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重新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地點及辦理方式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77461號
附件:
主旨:調整「變更石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重新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地點及辦理方式。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前以本府110年6月2日府都計字第1100132986號公告在案,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6月15日起60日,說明會時間為110年8月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龍潭區公所1樓101會議室舉辦及110年8月4日下午3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舉辦。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8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吉祥段15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乙案(新釘R11001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77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吉祥段15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乙案(新釘R11001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