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329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2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7月28日下午2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航空城計畫刻正辦理其他搬遷區地上物協議價購簽約及發價作業,為儘量達成協議價購,本市除建築物拆遷評點單價10.6元提高至12.2元外,更加計10大優惠加碼方案,補償金額由452億提升至730億,增值約61%,遠比其他縣市優渥,更是本市史上最優厚的地上物查估補償方案,且以透明、公開及民主方式保障居民權益最大化。
  在其他區地上物的徵收公告期間,有民眾反應願意參與協議價購,因部分民眾接收錯誤資訊或提出複估申請而未及提出同意,但仍有意願與市府協議價購,考量公告徵收期間尚未期滿,民眾可於公告期滿前,至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同意書及契約書簽署,以保障民眾最大權益。後續無論是協議價購或公告徵收等各項作業,請同仁秉持同理心、一對一、面對面的態度協助民眾。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積極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市提升營養午餐政策,主要是結合食農教育與發展有機農業,自104年開始實施「天天安心食材」政策,每週供應3天有機蔬菜、1天產銷履歷蔬菜及天天非基因改造食材;106年配合行政院食安五環推動「學校午餐優先採用國產3章1Q食材」;110年提高補助金額,每人每日由補助3.5元提高至6元,全面提升午餐食材品質,讓學生吃得健康,家長更安心。
(二)本市共計259所學校,現行設有廚房學校計118校,已資源分享48所學校,供餐品質及運作情形良好,備受肯定。
(三)因考量偏鄉學校學生人數少、地處偏遠及運輸成本高等因素,不易辦理學生午餐,因此向教育部申請補助偏鄉學校設置中央廚房,完成後資源可分享給鄰近學校。
(四)本案計畫核定3校新建案及2校擴建案,新建廚房工程有永安國中、草漯國小及新坡國小等3校,擴建廚房工程有新屋高中及羅浮高中等2校,完成後可分享予15所學校,共計可嘉惠20所學校、5,700名學生,總經費共計1億3,814萬元。請教育局規劃設計該廚房工程並於111年7月31日前完工,讓更多偏鄉學生受惠。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
主席裁示:
(一)中壢、埔頂污水BOT系統,經過本府團隊以協調委員會機制於法院達成和解及換地策略成功,今年已正式啟動,請水務局於2年內完成此2座新的水資源回收中心,提供污水處理服務。
(二)現正在規劃大竹及龍壽迴龍2處公辦污水處理系統,請水務局依程序向中央爭取補助費。
(三)目前已推動9處礫間淨化工程及3處人工溼地,請加強推動環境教育,讓民眾了解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是完善城市進步的重要指標。
(四)請持續推動本市「三免費二補助」補助政策,提升市民接管意願,以改善並美化住宅後巷環境。
(五)請水務局於未來4年完成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從目前25%翻倍提升到50%。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請秘書長督導工務局檢討標規更合理化,以提高業者投標意願。
二、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案,請秘書長督導工務局研議以設計標、營造標及智慧化系統標分別招標之可行性。
三、有關本市肉品市場現代化屠宰場(冷鏈系統)改建計畫,請農業局與農業委員會全力溝通,爭取經費補助。
四、新增列管桃園區竹圍漁港直銷漁市更新案。
五、本市公共下水道建設請水務局與工務局密切合作,施作管挖工程儘量減少破壞建築結構並注意公共安全。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52分
 
桃園市政府第 330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3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8月4日下午2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這段時間以來,市府團隊須同時兼顧市政及防疫業務,十分辛勞,8月8日是父親節,請各局處首長代表市長致贈同仁父親節禮物,感謝大家的付出與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既有停車場活化成效
主席裁示:
(一)本市升格後,積極推動停車場活化計畫,逐一盤點既有停車場缺失,將各停車場待改善項目納入契約規範,並以最有利標評選,有效活化既有停車場及提升使用率,計畫包括三大面向,第一是人本,營造順利、安全的車輛使用環境,讓車輛使用者感受到停車場是車子的家;第二是智慧,納入車牌辨識、智慧尋車系統及電子繳費等設施;第三是便捷,讓車子進出更便捷。此外,考量較弱勢族群及綠能需求,也設置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女性優先停車位及電動汽機車充電站等貼心服務。目前本府已成功活化13個公有停車場,共計汽車格3,296席及機車格960席,使用率平均提高14%,到達59%,停車場權利金較升格前增加4,400萬元,達2億5,500萬元,充實市庫與停車管理基金。請交通局綜整本市活化13個既有停車場成果及未來努力方向發布新聞稿,讓民眾了解。
(二)升格後,市府周邊停車空間大幅增加,包括府前停車場改善方案、西門停車場活化與接駁車服務、廈門街立體停車場開工及文化局前廣場設置地下停車場等,若再納入中路重劃區及獎勵民間辦理停車場等,數量更多,民眾前來市府洽公,停車比以前更方便,停車場活化成果相當顯著;請交通局持續規劃精進並提供民眾市府周邊停車位資訊。
(三)請交通局持續評估推動行動支付、e-Tag、快速充電、車牌辨識及智慧尋車等智慧化設備。
(四)請交通局與都市發展局持續尋覓運用閒置公有地闢建停車場;請鼓勵民間運用閒置尚未開發土地設置停車場,提供地價稅千分之十優惠及每席車位獎助3,000元。
(五)請觀光旅遊局、風景區管理處與交通局研議風景區、登山步道及休憩區設置停車場。
(六)桃園捷運A8(長庚醫院站)轉運站800坪公益空間、文昌公園及內壢文化公園空間配置,請秘書長安排會議討論。
(七)請鼓勵輔導轉運站周邊未開發土地設置停車場。
(八)請交通局加強陸續增設路邊停車收費格。
二、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簽名上雲端,環保真簡單
主席裁示:
地方稅務局的電子簽名無紙化系統,以民眾數位簽名加上浮水印,保障民眾個資安全,並具有減少紙張耗量、節省檔案儲存空間、減少民眾查調等待時間及統計數據方便等優點,無紙化、智慧化服務是未來發展趨勢,地方稅務局用心推動,相關經驗值得本府各局處學習。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本市參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台灣健康城市高齡友善城市獎評選」卓越獎,全國僅本市與臺東縣進入第二階段口頭報告,時間為8月11日,由1位副市長帶隊,衛生局主責,交通局、水務局、教育局及文化局等相關局處指派副局長以上人員陪同出席。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略)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25分
 
法規
懲戒法院判決 110 年度清字第 30 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 楊○○ 桃園市○○區○○國民○學○○○○兼○○組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巿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申誡。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為桃園市○○區○○國民○學(下稱○○國○)○○○○兼○○組長,銓敘部於民國109年10月辦理該年度兼職查核,經本府比對勾稽發現被付懲戒人擔任○○工作室負責人。經查該工作室為被付懲戒人與他人合夥成立,其出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合夥比例50%);復於110年1月○○日辦理負責人變更,自同年1月○○日至○○日擔任合夥人,出資金額為11萬元(合夥比例47.8%),並於同年1月○○日辦理合夥人解除作業。
二、被付懲戒人聲明書略以,其於104年8月20日,與家人合夥設立工作室,於107年○月○○日因其無意經營,因此,委託○○○○記帳士事務所辦理變更負責人、合夥人、營業地址等資料,惟該事務所未如實辦理,其僅以稅單納稅義務人變更,即認定已非負責人及合夥人,未察覺仍身為負責人遭課徵營業稅。另其於109年8月1日起,至上開○○國○任職期間,未實際參與該工作室經營運作,亦未支領報酬。
三、查被付懲戒人擔任上開工作室負責人及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移送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資料。
2、桃園巿政府107年○月○○日、110年○月○○、○○日商業登記函及附件(商業登記抄本)。
3、被付懲戒人聲明書、○○○○記帳士事務所聲明書及未支領報酬證明書。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誠如其聲明書所載,其任職上開○○國○期間,並未知悉具○○工作室負責人身分,亦未參與該工作室經營運作,且未支領報酬。另於答辯狀補述,自110年1月22日至1月26日擔任合夥人之緣由:
(一)其於110年1月22日,接獲人事室告知經勾稽比對發現具○○工作室負責人身分,旋即經由電話請家人細查當時委託辦理之項目內容,驚覺未如預期辦理。其亦知曉於現行規範不允有負責人即合夥人之身分,並承諾人事室於當日內辦理解除負責人之身分,及申請相關文件以利備查。
(二)因時間緊迫,無法聯繫所有與行號有關聯之人員並取得相關文件,先行辦理退夥及解除負責人之變更,若其當日就解除負責人及退夥變更同時辦理完成,依商業登記之規範,僅限解散公司行號一途,有違其他人員之意願,及涉及其他法律糾紛之疑慮。
(三)礙於資料未備齊,且獲悉仍具兼職身分之情況,及不欲造成服務機關困擾,無奈之下僅能以現有資料及成員同意之情況辦理負責人移轉,並於週末及週一時間竭力蒐集其他成員之資料及文件,並於110年○月○○日再次前往市政府工商登記科辦理退夥事宜。
二、其於上開○○國○服務期間,具○○工作室負責人身分,非屬知情,但對於過去未詳查變更紀錄,亦有其過失。於經服務機關告知後,仍由負責人移轉為合夥人,雖事實明確,但係出於對服務機關之善意補償措施且無奈為之。其於上開○○國○服務期間,對於教學事務、學生管理與輔導、校園行政事務皆盡心竭力,並無不良紀錄。雖非具正式教師之身分,仍蒙受校方肯定,聘僱為行政組長,更是心懷感激,為推動校務不遺餘力。就兼職而衍生之相關事件,對於服務機關造成困擾甚感歉意。
三、綜上所述,請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楊○○於未任公職前,自104年8月20日起,與其家人合夥設立○○工作室,並登記為負責人。嗣其自109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區○○國○○○○○兼○○組長,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仍續登記為○○工作室之負責人,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惟未實際參與該工作室經營運作,亦未支領報酬。經銓敘部辦理109年度兼職查核,桃園巿政府比對勾稽發現上情。被付懲戒人於110年1月22日,經人事單位通知,而於同(22)日辦理○○工作室負責人變更,並於同年月26日辦理該工作室合夥人解除作業。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資料、桃園巿政府107年○月○○日、110年○月○○、○○日商業登記函及附件(商業登記抄本)等可稽。又被付懲戒人亦陳稱於未任公職前,自104年8月20日起,與其家人合夥設立○○工作室,並登記為負責人。其自109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區○○國○○○○○兼○○組長。其於110年1月22日,經人事單位通知,而於同(22)日辦理○○工作室負責人變更,並於同年月26日辦理該工作室合夥人解除作業等情。雖辯稱其於107年○月○○日,因無意經營○○工作室,而委託○○○○記帳士事務所辦理負責人、合夥人變更等手續,然該事務所未如實辦理,其未查覺仍登記為○○工作室負責人等語。惟被付懲戒人係109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區○○國○○○○○兼○○組長,距其所稱於107年○月○○日委託○○○○記帳士事務所辦理手續之時間,已近2年,衡情被付懲戒人確有充裕時間釐清是否仍登記為○○工作室之負責人,其上開所辯不知仍登記為該工作室之負責人,並不足採。綜上,本件事實堪以認定。
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護公務紀律及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又按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且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7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務員參與合夥形態之營利事業,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有無受取報酬,即已違反上開規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上開○○國○○○○○兼○○組長後,仍續登記為○○工作室之負責人及為合夥人之期間,暨其未實際參與該工作室經營運作,亦未支領報酬,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源
      法官 蘇○堂
      法官 吳○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 黃○雯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0089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前條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九。
 
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000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新臺幣二百元。
       街頭藝人證內容變更,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三條 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條之費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訂定「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客營字第110020505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附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營運管理科
(二)聯絡人:林○穎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轉5005(五)傳真:03-4896778
(六)電子郵件:1002793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本市北區客家會館各場地設施並提供藝文交流平台,爰擬具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0018073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
(二)聯絡人:黃○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四)電話:(03)4331025分機2601。(五)傳真:(03)4511663。
(六)電子郵件:1003032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關於食品中微生物管理之規範,現行收費標準已不足以因應微生物檢驗項目之收費,經通盤檢討後,為完備本市食品微生物檢驗項目收費事宜,爰擬具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案,將現行微生物檢驗項目之收費基準改為單一微生物之檢驗,並新增部分指標菌(例如腸炎弧菌、沙門氏菌、腸桿菌科及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等)作為檢驗項目,以因應辦理相關食品衛生安全檢驗服務。
 
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0836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二條樹立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空地上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支架不得設置於人行步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須在五平方公尺以下。
二、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留設之退縮地,支架不得設置於退縮地上,並應以側懸方式設置,下端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且不得突出建築線;位於車道上方者,下端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但設置於退縮地內,不影響人行動線順暢及安全性,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於屋頂平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且不得占用屋頂避難平台範圍及超過原屋頂層範圍。設置時應自女兒牆退縮零點七五公尺以上,並自屋頂挑空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自女兒牆挑空零點七五公尺以上,總高度自平屋頂起算不得超過該建築物高度,且最高不得超過九公尺。
四、於斜屋頂得免自牆面退縮及留設挑空高度。
五、於屋突上方高度不得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屋突高度之規定;水平投影範圍不得超過屋突範圍。
六、高度不得違反該地區禁止及限制建築之高度。
第三十三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以電視牆、電腦顯示板方式設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宗建築基地以設置一處為原則,且總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但位於商業區、建築基地臨接二十公尺以上道路或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目的為公益性質非作營利使用,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電視牆、電腦顯示板管理內容及方式之規定,由本府定之。
 
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0906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
附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21181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二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動物管制站,置站長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動物管制事項等相關業務。
第六條之一 本處政風業務,由本處派員兼辦。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ㄧ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ㄧ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及ㄧ百十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20258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檢送修正「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第五點及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表各 1 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20416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第五點及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10年8月11日府經公字第1100202149號函辦理。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
 
五、電協金之運用項目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活動: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基礎建設經費:改善道路、交通、水利、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廣場、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五)社會福利:敬老生日禮金、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項。
(六)公益活動: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行政作業費︰辦理電協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費用。
(八)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前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以每年電協金提撥總額百分之十為上限,其中本府分配總額為百分之四、區公所分配總額為百分之六。
第一項第七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以約僱人員方式各僱用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專責辦理電協金管理業務。
第一項運用項目之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如附表。
 
訂定「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7694號
附件: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旅行業者推廣本市團體旅遊,串聯本市旅遊景點銷售,吸引旅客報名參與,提升本市觀光人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參加本局「相揪來桃園團體旅遊補助」之合法旅行業者。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及出團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並於本要點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補助(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桃園市政府相關防疫規定辦理,如有違規情事,將不補助。
(二)行程需二天一夜以上,至少一夜須安排住宿於桃園合法旅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並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
(三)行程安排應納入桃園市合法景點至少兩處。
旅行業者申請行程符合前項條件且確實出團,每位旅客補助新臺幣七百元整。
五、申請者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出團前事先申請,旅行業者需於出團日5個工作日前上網填報向本局申請。
(二)出團中查核,將不定期對申請補助之旅行業者查核出團行程是否符合申請內容及補助條件,旅行業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出團後核銷,應於出團完竣日起20日曆天內(含),檢附核銷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第一週出團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六、出團後核銷作業旅行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之公司資料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旅行業執照影本。
(三)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至少為每人意外險新臺幣二百萬元,意外醫療險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滿2歲之旅客不計入費用支應人次。
(四)住宿發票或收據(使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加蓋旅宿業者章之住宿證明。
(五)交通工具收據或發票(使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
(六)出團照片,交通工具上含隨團服務人員及旅客、旅客於規範之兩個景點至少各一張。
(七)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
(九)核銷受理方式以各家旅行業獨立寄送為原則,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每一家旅行業(不含分公司)僅限申請20團。
(十)如入住免用統一發票之民宿,可使用收據核銷;如搭乘台鐵、高鐵、捷運,可擇一提供票根或團體購票證明佐證。但航空團體機票或船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旅行業者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載明票號、或另附購票證明或艙單。
(十一)如提供收據或發票總額小於本案當團申請補助金額,則以收據或發票總額核銷,如有參訪桃園景點門票及體驗活動費用或入住桃園旅宿第二晚以上之發票或收據,可提供作為費用依據。
七、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經審查旅行業者申請核銷所提送文件,如未符合本要點補助範圍及條件規定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三)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或經審查需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四)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但有前款之情形,於補正期限內再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旅行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不得合併其他政府補助標案、補助優惠並用,若有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六)旅行業者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七)每一家旅行業者(不含分公司)僅限申請20團;超過二十團者,依掛號受理順序以前二十團為優先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八)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執行,並繳納所得稅。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檢送「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第 5 點、第 6 點及第 8 點規定勘誤表 1 份,請貴處刊登政府公報修正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794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第5點、第6點及第8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貴處刊登政府公報修正。
說明:「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業經本局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桃觀旅字第1100007694號令發布在案。
 
局長 楊勝評
 
訂定「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30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7834號
附件: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生效。
附「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至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景點參訪及體驗,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觀光旅遊相關業者,並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加「加倍愛桃園景點買一送一」優惠補助之相關業者。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另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本國國民於補助日期至本局核准參加之相關業者消費,該業者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三)申請補助,每一本國國民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2.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3.景點優惠憑證正本(總額發票或收據,黏貼於原始憑證用紙)
4.切結書。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請領補助款時提供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未於活動期間配合本局推廣旅遊或本市各類觀光活動,且未於本國國民參訪消費時妥善轉知活動資訊。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檢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第11點、第14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協助更正並刊登本府公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聞字第1100016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第11點、第14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協助更正並刊登本府公報。
說明:旨揭要點業經本局110年8月10日桃市文閱字11000151382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莊秀美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1525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及鄒○成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135、1102113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503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及鄒○成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135、110211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虹婷及鄒志成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修正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之R10614樁位」楊梅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027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之R10614樁位」楊梅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0020084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009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0020084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石世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
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B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C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D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E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F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G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H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訂定「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93602號
附件:「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範圍1份
 
主旨:訂定「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十年八月二日環署空字第一一○一一○六四四二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
二、管制範圍及措施: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其周邊道路(省道台15國際路一段至三段、省道台4三民路一段至二段(含機場擴建工程區域進出道路)、市道110民生路至中正東路、區道桃5及所圍區域)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範圍詳如附件),內容如下:
凡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貨車,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桃園市政府查證日前一年內,經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行駛於空氣品質維護區之車輛,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四、本府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府環空字第一○四○二四一八八七號公告實施之「桃園市空氣品質淨區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檢查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廢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10107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82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10107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孟軒於110年6月28日在桃園市平鎮區興埔路169巷118弄3號(夢香汽車旅館610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820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3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2202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第三級防疫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調整「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地點及辦理方式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00506號
附件:
 
主旨:調整「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地點及辦理方式。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原110年7月5日府都行字第1100155139號公告旨案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及地點,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7月7日起60日,為配合市府防疫政策調整公開展覽說明會地點如下:
(一)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綜合會議廳(綜301會議室)辦理。
(二)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三)民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四)民國110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公所2樓綜合會議室辦理。
(五)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辦理。
(六)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辦理。
(七)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二、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為避免群聚之接觸感染,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訂於同時間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各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竹圍漁港釣魚區域為辦理「竹圍漁港釣魚區帄台設置」工程,自110年8月18日0時起暫停開放,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00205409號
附件:暫停開放區域
 
主旨:竹圍漁港釣魚區域為辦理「竹圍漁港釣魚區平台設置」工程,自110年8月18日0時起暫停開放,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依據:漁港法第18條規定。
公告事項:為提高竹圍漁港釣魚區釣魚品質進行「竹圍漁港釣魚區平台設置」工程,本區域自110年8月18日0時起暫停開放,預計工期為90日,工程作業期間將依附件範圍及現場狀況進行圍籬封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04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7月13日,批號Y1100702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04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4月27日至110年7月20日,批號U1100702共1,29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04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5月5日至110年7月27日,批號Y11000702共143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17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6月21日至110年7月3日,批號Y1100702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核定莊桂松(N12169****)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1850554號
 
主旨:核定莊桂松(N12169****)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380132700C),組長(1080),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575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警務正期間,執行「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10年6月30日警署人字第11001062953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10年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莊組長桂松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本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莊組長桂松(時任本府警察局保安科警務正),執行「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專案工作,針對各種社會治安環境,可能引發的選舉糾紛及重大治安狀況,策訂任務期程、整備各項安全維護執行計畫,並協同各分局針對所轄競選總部、政黨黨部、選務機關、法院、地檢署及市府等治安要點,先期規劃緊急應變機制,預擬各項處置腹案,確保選舉工作順利進行,圓滿完成任務。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3-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9486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099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3-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9486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中北段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70等10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110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中北段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70等10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檢送「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表」廢止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21209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表」廢止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表」業經本府110年8月11日府經公字第11002019821號令廢止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順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8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8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1 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55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順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8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8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8月20日經民眾通報於觀音區草漯里福興街捕獲姚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08001371982),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110年8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487號公告動物編號20210820-006。案經本處於110年8月23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函請姚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姚○順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註銷本市柳○昌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1292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柳○昌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柳○昌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37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0)桃縣地字第001313號
四、事務所名稱:柳○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16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文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123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文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文。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廖○隆等23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0294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廖○隆等23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廖○隆等23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0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123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楊○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4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偉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123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偉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8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董○呈及陳○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10、1102121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69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董○呈及陳○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10、1102121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董○呈及陳○婷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仙蒂實業社(負責人嚴○志)應辦理商業登記事項變更或歇業通知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本府提出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1276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仙蒂實業社(負責人嚴○志)應辦理商業登記事項變更或歇業通知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本府提出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有關仙蒂實業社(負責人:嚴○志、統一編號:31577605、商業所在地:桃園市龍潭區大平里民有路249之23號4樓)商業登記地址,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已無租借房屋情事,本府前以110年7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00187419號函通知辦理商業登記事項變更或歇業,該文書經付郵商業及負責人地址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登記後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事項,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文書並提出申辯說明。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00197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0年8月30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110年9月16日下午2時00分假中壢區公所地下一樓禮堂舉辦說明會。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為避免群聚之接觸感染,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訂於同時間於Youtube「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及陳述意見,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及公開展覽計畫書、圖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中壢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機捷路一段」及「機捷路三段」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20787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機捷路一段」及「機捷路三段」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10年8月16日桃市蘆戶字第110000390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機捷路一段:以A9a緊急停靠站為起點,西至外社街交接處為終點(即機捷路二段起點),全長約2,600公尺,寬約21公尺。。
(二)機捷路三段:以坑子溪河川區域線為起點(即機捷路二段迄點),西至桃園捷運蘆竹維修機廠圍牆處為終點,全長約720公尺,寬約21公尺。
二、旨案業於110年8月20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及設定負擔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10021198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及設定負擔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10年8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001308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楊梅區仁美段部分土地,計339,790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及設定負擔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共計6個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利○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2163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利○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利○君。
二、身分證字號:H1221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利○君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卲安街101巷17弄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9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董○呈及陳○丞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21、1102122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033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董○呈及陳○丞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21、1102122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董○呈及陳○丞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7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74896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9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7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74896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翰君,69年0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92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7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74896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3日府社兒字第11001874562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92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3日府社兒字第1100187456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鄧○鈞君,79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0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8月3日府社兒字第1100187456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7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703965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92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7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703965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洪○鈴君,77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68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7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703965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3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及居住地,因查無此人及查無地址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053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110年9月16日下午2時、3時30分假龍潭區公所4樓禮堂及110年9月15日下午2時、3時30分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擬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9月17日
(五)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龍潭區公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597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1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597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鴻君,66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12279****)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0年1月7日府社兒字第109035091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所地,因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地址之處所,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63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19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63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張○晨君,51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22199****)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以110年1月15日府社兒字第1100010720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文書已於110年8月11日由代收人收領,完成送達程序,惟事後代收人以「遷移」原因退回,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13日府社兒字第11002040619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19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13日府社兒字第1100204061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溢君,72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19****)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09年4月7日府社兒字第109008036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09年7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506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琮、張○崴、余○恩、及余○林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8月2日-110年8月19日,共4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