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8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3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3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開園營運」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與許多國家的戰爭紀念公園相同,本府完成遷建平鎮第八公墓後,整合義民公園及復興親子公園等,並結合客家傳統,表現地方主題及特色,活化為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因許多客家建設建築語言與地景呈現較為傳統,本府決定融入新式客家語彙,採用獲選建築師「乙未之環」設計,代表客家超越歷史斷層的團結精神,找回歷史根源,重新詮釋客家人保鄉為民、連結在地的義民傳統;未來將結合復旦高中、義民社福館及義民文化園區的整體設計,成為極佳的文化與親子活動基地。
(二)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將於今(110)年10月30日完工,請客家事務局與平鎮區公所,整合義民廟週年慶活動、乙未公園開園活動、乙未客家戰役文化季及2021平鎮藝術季4個活動擴大合併辦理,並邀請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文化部部長前來參加:另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暨地下停車場榮獲2021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規劃設計類」的「特別獎」,實屬不易,請工務局及交通局妥善完成停車場的建置營運,讓公園順利啟用。
(三)請於每年辦理客庄12大節慶之一的乙未客家戰役文化季,傳承客家義民精神,喚起大眾對客家族群參與歷史的記憶。
(四)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及台灣客家茶文化館是浪漫台三線計畫的客家亮點建設,並獲客家委員會超過12億元的補助,加上桃園北區客家會館等4大館舍,請客家事務局向客家委員會爭取補助,並邀請客家委員會代表參與開館活動。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暨巷弄長照站推動現況
主席裁示:
(一)本市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約13.23%,以全市227萬人口計算,約有30萬人,因此推廣社區照顧關懷聚點暨巷弄長照站等高齡友善政策,極為重要。
(二)目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積極增加多元服務,促進世代共融,讓關懷聚點不僅限於電話問安、卡拉ok及共餐等傳統服務,而能提供多樣化服務,本府提出多元的5大創新服務,包括用藥宣導與諮詢,由衛生局支援據點藥師,一年200場次,提高老人對用藥安全認知,讓健康或亞健康長輩與疾病共處;視障按摩,由勞動局協助提供,讓長者可以獲得身體舒緩;老人防跌,由體育局提供防跌訓練及老人體適能等;聽力保健,由社會局與華科基金會合作,提供老人聽力保健及測試;行動沙龍,由社會局與美容公會合作提供服務。本府於3年前媒合國際獅子會捐贈2輛行動沐浴車,今年再媒合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捐贈1輛行動沙龍車,前往各聚點協助提供長者洗髮服務,透過頭皮按摩及洗髮,提振長者精神及促進血液循環。5大創新服務推動請社會局全力以赴,另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站亦可參考提供相關服務。
(三)在地老化的理念是希望讓長者在熟悉社區、親友的氣氛中得到最好的照顧。目前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暨巷弄長照站設站數為六都最高,全市294個里設有據點,里涵蓋率約58%,請社會局與區公所持續擴增據點,提升涵蓋率,選址以市民活動中心為優先,若需無障礙空間或廚房等相關設施整修,請區公所提出。
(四)日後可規劃關懷據點結合如樂齡學習中心及長青學院等,提供兼具樂活、健康、文化、學習及醫療各層面的樂活老年生活服務,讓長者獲得全人照護。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府與國立中央大學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分別合辦「高階行政管理碩士學分班」及「國際物流管理碩士學分班」,提供良好的公餘進修機會,請鼓勵同仁踴躍報名。
二、請教育局發布學校開學整備計畫新聞稿,另新進教師及短期代課教師,開學後由教育局補助學校經費購買居家快篩試劑。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本市與美國紐澤西州紐華克市(CityofNewark)締結姊妹城市交流協定案,提送市政會議報告。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一、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設置工程請加快辦理時程。
二、增加列管中原營區區段徵收工程及文博會展覽館工程案,列管機關為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地政局及文化局。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將設置藻礁暨海洋生態館,請環境保護局及經濟發展局協助,以儘速完成發包。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9分
桃園市政府第33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3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9月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紓困就業方案
主席裁示:
(一)今(110)年上半年本市勞動參與率61.06%,為六都排名第一,較去(109)年增加2.06%,就業人口增加計約49,000人,顯示疫情期間本市整體投資仍持續成長。
(二)請就業職訓服務處擴大各行業徵才計畫,因地制宜辦理實體或線上徵才活動,協助青年就業及中高齡勞工重返職場,另職訓課程於符合防疫標準下可恢復舉辦。
(三)請持續運用安穩僱用計畫、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並與中央對接以促進勞雇雙方媒合及協助勞工就業。
二、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從家庭收支調查看桃園市民怎麼賺怎麼花
主席裁示:
請主計處針對本專案及本市111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案發布新聞稿。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市參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臺灣健康城市高齡友善城市獎評選」卓越獎,將於9月15日辦理評審,請各相關機關預為準備,全力以赴。
二、本市住宅補貼申請截至目前共計2萬2,172件,惟內政部營建署核定1萬9,000件,請都市發展局持續向中央積極爭取,以嘉惠更多市民。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謹檢陳111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整體計畫案,請各相關局處掌握進度及施工品質。
二、中原營區活化計畫案執行進度,請配合桃園文創博覽會開幕時程。
捌、臨時動議: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本市111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案照案通過,將函送議會審議。請各機關妥善掌握預算,爭取議會支持,並請各局處與議會保持良好溝通。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7分
桃園市政府第33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3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8月11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請各區公所與養護工程處將戶外運動場所及遊戲器具等相關設施陸續恢復,於8月16日後再對外宣布開放時間。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桃園觀光防疫、紓困及振興作為主席裁示:
(一)「相揪來桃園」、「桃園金牌好遊」及「加倍愛桃園」3項方案,將於今(11)日下午記者會公布,部分原訂計畫暫定至9月30日,同意延長至10月31日止。
(二)請同仁全力以赴,經費額度可視實施情況分階段酌予增加。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國道2號大竹交流道改善工程進度報告
主席裁示:
(一)大竹交流道青埔高架橋計畫,全長761公尺,規劃跨越中正東路(市道110甲),並配合南青路外拓10M寬工程,以紓解國道二號的車輛回堵在青埔地區。
(二)本案109年3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後送交通部審查,於110年7月28日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審議通過,總經費4億4,000萬元,由交通部負擔工程費3億6,100萬元;本府負擔用地拆遷費7,900萬元,完成後約可轉移青埔地區8成車潮,節省約15分鐘之車程,為非常重要之工程。
(三)請工務局向公路總局協調南青路外拓10M寬部分,由本府代辦,全案以114年通車為目標。
(四)本案請正名為「大竹交流道青埔高架橋暨南青路外拓10米計畫」,會後請新聞處協助交通局發布新聞稿,並附上動畫及示意圖,後續請安排市長前往視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中園段73-4及73-5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列管案件增列住宅發展處蘆竹二號社會住宅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航空城計畫有關本市興建1,200戶安置住宅是否須減量,本週五「航空城推動委員會議」請邀請民航局代表出席參與討論。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8分
桃園市政府第33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3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8月18日上午9時
地點: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清潔中隊隊部廳舍改善專案報告主席裁示:
(一)市府升格以來即致力照顧清潔隊員,重視清潔隊員的勞動條件、福利及職安環境,並推動10大政策及5項創新,期待提供清潔隊員安全友善的工作場所,藉此提升服務市民的效率。
(二)本案蘆竹區及平鎮區隊部廳舍計畫,總經費約為3億3,400萬元,爭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67億元補助款,餘由環境保護局支應。
(三)請環境保護局及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掌握施工進度及品質,於明(111)年底完成新建辦公廳舍,提供清潔隊員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報告案由:亞洲矽谷,數位市民生態圈主席裁示:
(一)本市市民卡發行量已達169萬張,使用次數計4億9千多萬次,目前桃園市民卡全國特約商店達4,900多個店點,提供市民各項優質特約商店優惠。
(二)本案請高副市長擔任召集人,成立跨局處推進平台,協調各局處官網、活動網站、服務APP等,以市民卡納入紅利集點、電子集章及電子支付等,串接網站服務以建立單一入口。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主席裁示:有關航空城計畫說明:
一、航空城計畫其他搬遷區地上物部分前於110年7月15日公告徵收,後經放寬申請期限,同意協議價購比例,在機場園區部分,建物總補償費為291億元,同意協議價購比例由79%提升至83%;在近一期部分,建物總補償費為178億元,同意協議價購比例則由74%提升至80%,顯示本府保障民眾權益的決心及用心。
二、本計畫由於同意協議價購部分,市府會加發補償費7.5%的獎勵金,因此仍有部分民眾有意願與本府進行協議價購,考量居民權益保障,爰決定再次放寬受理協議價購期限至8月24日,將以同理心保障每位居民的權益。
三、本府地政局已於8月16日起陸續辦理徵收補償費發價作業,但同時仍有部分民眾申請協議價購,期許同仁秉持同理心保障民眾權益,完善控管作業,避免重複發價。
四、航空城計畫優先搬遷地區預計於110年10月31日完成搬遷,同時受理優先搬遷地區自動拆遷申請,將於完成優先區地上物搬遷後,即可進行公共設施工程,目前安置住宅興建機場園區共1,926戶;在安置住宅配售方面,預計112年受理申請,預計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先建後遷作業,接續將辦理全區公共設施工程。
五、其他搬遷地區地上物在自願優先搬遷部分,搬遷時間點為111年3月及111年12月,分別發給補償費20%及15%的優先搬遷獎勵,鼓勵居民早日完成搬遷,後續本府亦可及早進行公共設施工程,落實航空城計畫的政策目標。
六、桃園航空城計畫辦理過程中,本府始終以完善安置計畫做為目標,分別關注在居民、工廠、學校、師生、寺廟及社會福利機構安置方面。後續本府仍會秉持耐心、決心、細心、貼心及暖心,提供五心服務,讓航空城計畫成為我國大型土地開發的典範,更可讓地方民眾共享航空城發展所帶來的效益。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有關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沈慶芳先生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解除列管竹圍漁港魚產品直銷中心新建案,餘持續列管。
二、新增列管大湳森林公園及市立圖書總館2案。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本府參加110年臺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奬卓越奬項目,評奬日期訂於本(110)年9月,請衛生局預為參奬各項活動做好準備,另請排入市長行程。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今日航空城計畫近期進度報告、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清潔中隊
隊部廳舍改善」及資訊科技局「亞洲矽谷,數位市民生態圈」專案報告,請發布新聞稿。
壹拾、散會:上午11時
法規
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1730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者,應逐案繳納道路修復管理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許可施工日數為四日以下者,每案收取新臺幣八百元。
二、許可施工日數逾四日者,每四日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未滿四日者,以四日計。
     道路挖掘經許可後,申請變更原許可施工日數或續行施工者,應按變更後許可施工總日數,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計收道路修復管理費。
第三條 主管機關代辦道路修復者,其道路修復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增、減計收應繳納之道路修復費:
一、依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申請道路挖掘,加倍計收。
二、經主管機關要求配合之國家重要建設或本市重大施政計畫有關之管線工程,且其申請道路挖掘資料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前,即送主管機關完成道路挖掘整合,減收百分之二十五。
三、經參與道路挖掘整合,且道路挖掘路徑與主管機關指定道路修復路徑重疊,並可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申請人一次完成道路挖掘修復,其道路修復路徑重疊部分,減收百分之五十。
  許可後修復面積有變更者,道路修復費按變更後面積計算,補繳或退還差額。
第四條 道路修復管理費於繳納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未施工或變更許可施工日數者,不予退還。
    道路修復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得請求全額無息退還。第五條修復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訂定「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00209705號
附件:「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二)聯絡人:王○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782
(五)傳真:03-3322963
(六)電子郵件:1002573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草案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經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查同意之非營利慈善公益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本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以下簡稱本場地)自一百十年一月啟用迄今,提供展覽大廳、辦公室等空間供各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使用,為維護本場地設施及設備,本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擬具桃園市虎頭山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草案,作為場地收費之執行依據,共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場地之收費項目及費用。(草案第二條)
三、得免收費用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預告訂定「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0021247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準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準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十四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宗教科。
(二)連絡人:張○欽。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六樓。
(四)電話:03-3383982。
(五)傳真:03-3366555。
(六)電子郵件:04201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使有效管理及提供民眾便利場地租借及收費標準資訊,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規範場地之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規範收費減免之條件。(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228372號
附件: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秘書處:協助環境保護局於辦理本市與國際重要城市低碳交流、參與國際低碳組織及其他有關事項時之貴賓接待事宜。
二、民政局:辦理宮廟紙錢集中燃燒、廟會活動低碳宣導、推廣、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教育局:辦理各級學校環境教育與低碳校園建構、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經濟發展局:輔導工商廠場節能措施、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及低碳相關產業、督導考核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執行省電、省油等成效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工務局:辦理低碳工程、低碳公園、節能路燈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交通局:規劃辦理低碳交通運輸工具發展、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建置友善便利停車使用環境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都市發展局:推動低碳綠色城市之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設計、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與綠建築、綠建材、綠屋頂之規劃、重要濕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務局:辦理防洪、滯洪、水利、水土保持、下水道等水利設施興辦之低碳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農業局:推廣在地生產在地消費食材系統、推動植樹固碳與自然生態保育維護、農業生產低碳能源使用與再利用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觀光旅遊局:推動觀光旅館及旅館業減碳與低碳觀光旅遊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衛生局:辦理低碳健康飲食推廣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環境保護局: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環境教育、資源循環、環境影響評估、海岸濕地、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綠色採購、低污染車輛補助與綜合彙整各執行機關推動低碳業務成果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地方稅務局:協助辦理與減碳有關之稅賦減免事項。
十四、捷運工程局:大眾捷運路網規劃、捷運場站與附屬設施建築設計及施工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五、其他機關:其他推動低碳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指定規模以上之飲料販賣業,應提供重複性使用之容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之。
  前項指定規模以上之飲料販賣業、重複性使用之容器、鼓勵消費者使用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六條之一 本市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機構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於收受經本府公告指定廢棄物前,應向環境保護局提報收受對象後,始得清理之。
  清運前項指定廢棄物,其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且符合回傳率百分之九十以上之設備。
第十七條 本市之國土計畫、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應以低碳城市之理念,妥適規劃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運輸計畫,增設公園綠地,減少非必要之交通旅次,並規劃自行車道及人行步道系統。
第十九條 本府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及土地開發、都市設計等相關審議委員會,應聘一位以上具有生態、環境保護或景觀等專業領域之委員。
第二十二條 本市依法完成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廈建築物及建築基地,其共用部分使用之照明設備,應汰換半數以上之節能燈具。
第二十三條 本市既存違章建築未依規定拆除前,得於既存違章建築之屋頂、露臺範圍內,以綠建材、再生建材、綠屋頂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等設施辦理修繕。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行為人、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0089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前條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九。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10004632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
 
代理局長 蔡金鐘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五點修正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04年10月26日桃地價字第1040049759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4年10月26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0年9月1日桃地價字第110004632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五、經紀業有無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予停止營業或已補足營業保證金得恢復營業情形,以仲介或代銷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通知為據。同條項款但書關於「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之規定,以本局停止營業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
 
修正「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生效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市楊民字第1100028782號
附件: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生效。
 
區長 邱世源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桃市楊民字第106000839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桃市楊民字第1100073354號函修定
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接受楊梅鎮第十二任鎮長宋明雄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做為實現其尊翁獎掖地方學子之遺志,照顧優異學子充分就學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在楊梅區,就讀區內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金者外,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
(一)學業平均成績(3年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或有其他特殊表現具體事蹟者(設有獎勵金制度者,不得重複請領)。
(二)操行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無任何懲處紀錄者為限。
三、申請本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在學學校提出申請。
(一)在校學生成績證明;
(二)戶籍證明(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證明設籍楊梅區)。
四、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宋增堂先生捐贈基金孳息支付;獎學金金額由孳息額度內調整,每位學生之發放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至貳仟元整。
    楊梅區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學校申請,應就申請者之成績及設籍地予以初審,每校擇優提請一名,並得於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初審資格合格者,各校應備第三點所列申請文件,於規定時間內彙送申請學生名單至本所辦理複審。
五、申請複審時間: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五月二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為辦理獎學金複審作業及其他有關本獎學金事項,特設置複審委員會。複審委員會之組成,由本所秘書(或視導)、會計主任、民政課長及民政課教育承辦人擔任委員,並由秘書(或視導)擔任主任委員。
七、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依法追繳之: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訂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勞秘字第1100071245號
附件: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吳宏國
 
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10年9月9日桃勞秘字第1100071245號令訂定
一、為使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充分發揮勞工教育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其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大樓之教室、視聽教室及調解室。
三、申請使用本大樓教室及視廳教室之場地,應逕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會議室租借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bor.recreation.tycg.gov.tw/)申請線上預約,並依限於七天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倘線上繳款者,則頇九天前申請線上預約),逾期未繳納者,本局得不予許可使用。本大樓調解室不對外開放租借使用,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統籌使用。
四、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原則應於使用日十天前取消線上預約申請,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五、本局因政策或公務需求必頇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惟因突發或緊急等不可抗力情事必頇收回場地時,原則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經核准使用場地之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申請人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後始發現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准處分,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
(四)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各種宗教法會活動或非正當傳直銷等行為。
(六)其他致生本大樓損害之行為,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本大樓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及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其前後連續之例假日不開放使用)。
八、申請人需使用本大樓公物設備或佈置場地者,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使用本大樓公物設備及場地,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回復原狀,並請本大樓工作人員檢查確認,如發現有毀損者,應照價負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
九、使用場地需張貼海報、宣傳單或標語等文宣品,應在指定地點設置並使用無痕膠帶黏貼,不得擅自張貼或損毀場地及其設施。
十、使用場地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環境整潔及人行通道保持暢通等應由申請人負責處理,並知會本大樓工作人員。使用場地期間之垃圾及廚餘,請依法做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處理。
 
預告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環清隊綜字第1100071584號
附件:「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綜合研考組。
(二)聯絡人:江○君。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10樓。
(四)電話:03-3381900分機109。
(五)傳真:03-3381905。
(六)電子郵件:110164@tyemid.gov.tw。
 
局長 呂理德
 
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新北市實施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後,其當地居民為節省購置雙北專用垃圾袋,進而將垃圾跨區丟棄至本市八德區及龜山區,增加本市之垃圾處理量能,為遏止上述亂象,故於本市八德區(大明里、大仁里)及龜山區(龍華里、迴龍里)與新北市交界之4里研議辦理專用垃圾袋詴辦計畫,詴辦區域內民眾所產出之一般廢棄物必頇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盛裝排出,為識別詴辦區域民眾與其他縣市民眾所產生之垃圾,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共訂定三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公告詴辦區域及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第一項)
二、為維護環境整潔,廢棄物依規定不得任意棄置。(草案第二項)
三、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三項)
 
訂定「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00210226號
附件: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府民宗字第1100210226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內立案宗教團體搬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立案宗教團體,係指本市依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之寺廟或登記有案之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三、被徵收土地之立案宗教團體,為配合拆遷,其搬遷之神像、法器或與宗教意象相關之物品,以人力無法搬遷者,得向用地機關申請下列補助費:
(一)拆裝工資依拆裝工資基準表(如附表一)計算補助金額。
(二)搬運費依搬運車資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但體積過大或重量過重者,得按實際狀況計算搬運費。
(三)搬遷所需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依吊車或堆高機租費基準表(如附表三)計算補助金額。
四、依前點申請補助之立案宗教團體,應將預訂搬遷之品項造具清冊,並附照片,填具申請表件(如附表四)向用地機關申請。
五、神像、法器或與宗教意象相關之物品,用地機關得會同本府民政局共同認定;民政局得邀請熟悉宗教科儀專業人士協助認定。前項物品搬遷費查估作業,用地機關得委託專業人士辦理。
 
廢止「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0000867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楊勝評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立美術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美推字第1100003662號
附件:如主旨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該要點之附件「使用申請表」及「延期放棄申請表」
 
館長 劉俊蘭
 
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稱本館)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藝術文化功能,開展藝術文化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工作坊、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劇場及橫山書法藝術館書藝講堂。
三、本國自然人或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得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本館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頇符合場地使用功能。
四、本館場地之使用時間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所定時段。
五、除本市府各局處主辦之活動外,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先與本館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使用日三十個日曆天前檢送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文件,經本館同意後,應於使用日十四個日曆天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並依規定辦理,未繳交費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本館場地。
(二)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所租借物品並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認定後,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十四個日曆天內辦理無息退還。使用後如未依申請規定辦理者,本館得逕沒收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六、本館場地以辦理下列內容之活動為限:具文化藝術、學術教育內涵之表演、講座、研習、影展、研討會等。
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自行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期五個工作天前以申請書(附件二)通知本館,並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半數保證金;如申請延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期五個工作天前向本館確認檔期並以申請書辦理書面登記申請事宜。如未能於五個工作天前申請自行放棄或延期使用者,除下列各情況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配合場地檔期申請延期使用。
2、申請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者,或未經本館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經本館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者。
(八)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九、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館舍四周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禁止直接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場地建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請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原則上不得於本館場地內增設座位。
(五)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館同意辦理,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請自行看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七)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八)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館妥為處理。
(九)為維護場地使用安全,劇場展演者以十人為限。
(十)如有印製入場券,頇採劃位制,並於入場券載明本要點第十點所列遵行事項。
(十一)如涉及售票,請妥善處理稅務事宜。
(十二)販售商品應先經本館同意,如涉及義賣勸募,請事先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並於申請使用場地時提出同意證明。
(十三)未滿十八歲之個人,或高中以下之班級、學生社團如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活動過程現場頇有家長或教師指導執行。
十、使用場地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手機、平板電腦等應關機或改以震動方式。
(二)禁止飲食、禁止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入場。
十一、本館得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使用內容召開審查會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本館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之權利一年至二年。情節重大並經本館審查認定者,本館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三年以上。
 
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10023919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10年7月27日審桃市一字第110005287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註銷本市闕○鴻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2436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闕○鴻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闕○鴻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4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第000713號
四、事務所名稱:興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市陽明11街5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及廢止本市列管榕樹(編號:大溪區014)、朴樹(編號:大溪區046)管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002214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及廢止本市列管榕樹(編號:大溪區014)、朴樹(編號:大溪區046)管制。
依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新增110年「桃園市特定樹木列管清冊」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二、廢止本市大溪區中正公園列管榕樹(編號:大溪區014)及大溪區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列管朴樹(編號:桃園區046)管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本市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部分)、5-7、6-13(部分)、6-14(部分)、6-16(部分)、11-11(部分)、11-27(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208004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勝○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本市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部分)、5-7、6-13(部分)、6-14(部分)、6-16(部分)、11-11(部分)、11-27(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04年2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40015601號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5-7、6-13、6-14、11-11地號等5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經本府依據「110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0年6月24日執行土壤污染改善成果驗證作業,土壤污染物1,2-二氯苯、1,3-二氯苯、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測值皆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土地變更後地號為本市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部分)、5-7、6-13(部分)、6-14(部分)、6-16(部分)、11-11(部分)、11-27(部分)地號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部分)、5-7、6-13(部分)、6-14(部分)、6-16(部分)、11-11(部分)、11-27(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2080041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部分)、5-7、6-13(部分)、6-14(部分)、6-16(部分)、11-11(部分)、11-27(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04年3月4日以府環水字第1040015689號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5-7、6-13、6-14、11-11地號等5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依據「110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0年6月24日執行土壤污染改善成果驗證作業,土壤污染物1,2-二氯苯、1,3-二氯苯、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測值皆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勝暉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土地變更後地號為本市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部分)、5-7、6-13(部分)、6-14(部分)、6-16(部分)、11-11(部分)、11-27(部分)地號土地土壤污染控制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孟○成等人計2,07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9272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孟○成等人計2,07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孟○成等人計2,07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華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8月3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704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8月3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704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59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華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8月3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704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8月3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704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8月27日經民眾通報於平鎮區新安里星友街74巷捕獲王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2007300010606),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110年8月27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667號公告動物編號20210827-019。案經本處於110年8月31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5704號函通知王君前來領回犬隻及桃動五字第11000057041函之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通知書。惟因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61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8月27日至110年8月6日,批號Y1100802共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61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7月22日至110年8月25日,批號Y1100802共93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613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7月21日至110年8月14日,批號U1100802共1,10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61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7月22日至110年8月17日,批號Y1100802共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應送達予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29086號
附件:公司廢止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協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協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09年8月8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353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29074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09年9月9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430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長○電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29065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長紘電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長紘電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09年8月18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383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長紘電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008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9月1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10月5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第三級防疫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老莊段3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面積計算」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274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老莊段3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面積計算」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華(銷帳編號:110108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39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華(銷帳編號:110108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華於110年4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天祥五街42號(戀情汽車旅館220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坪林區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黃○育(銷帳編號:110108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54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育(銷帳編號:110108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育於110年4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799號(本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徐○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91063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66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91063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僑○莊(銷帳編號:1101088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556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僑○莊(銷帳編號:1101088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僑○莊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鄭○俊(銷帳編號:110108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55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俊(銷帳編號:110108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俊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龔○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089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60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龔○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089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龔○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潘○中(銷帳編號:110109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65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中(銷帳編號:110109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中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核發本市徐○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2986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徐○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英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1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華興路2段478巷85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賴○丞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304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賴○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丞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2號
四、事務所名稱:賴○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北街1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利○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2225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利○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利○民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張○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22258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萱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本土社交舞精進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233599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本土社交舞精進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本土社交舞精進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寶山街198號3樓
(三)理事長:黃永鴻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6646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2664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6646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葉美沅(身分證統一編號:T12544****)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6590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2659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6590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葉美沅(身分證統一編號:T12544****)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656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2656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656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黃姿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送達,惟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鈞、梁○偉、王○涵及王○慧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328、11021329、11021330、1102133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19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鈞、梁○偉、王○涵及王○慧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328、11021329、11021330、110213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鈞、梁○偉、王○涵及王○慧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永豐路截彎取直道路工程)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339171號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永豐路截彎取直道路工程)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9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933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337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9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933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224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9月17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0年9月30日(四)上午10時整、下午1時30分及3時30分假桃園市政府B2大禮堂。
(二)110年10月4日(一)上午10時整假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
(三)110年10月4日(一)下午2時30分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
(四)110年10月6日(三)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疫情三級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擬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10月12日(二)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及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財團法人桃園市碧川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自即日起撤銷設立許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2342361號
附件:
 
主旨:財團法人桃園市碧川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自即日起撤銷設立許可。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1條、第33條規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年8月16日106法登財字第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撤銷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資料:
(一)名稱:財團法人桃園市碧川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二)設立許可文號:桃園市政府106年8月30日府社團字第1060199522號函。
(三)代表人:康○志。
(四)主事務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493號7樓。
(五)財產總額:500萬元。
(六)撤銷設立許可原因: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
二、撤銷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請於清償債務後,將賸餘財產返還捐助人,並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民法、財團法人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吳○珅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2163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珅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珅。
二、身分證字號:P1233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8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珅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442巷73弄2衖24號。
六、建築師證書:110年3月5日建證字第8083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古○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2196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古○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古○杰。
二、身分證字號:J1202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7號。
四、事務所名稱:古○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6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4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鄧○鈞等3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1521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鄧○鈞等3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鄧○鈞等3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0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彭○三等2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165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彭○三等2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彭○三等2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0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2117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興豐路382號11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郭○男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1966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郭○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男
二、證書字號:(95)台內地登字第025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9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2段79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簡○諱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503819)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00199042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185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50****)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00199042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50****)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受處分人設籍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林○恩(案件列管編號:110108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25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恩(案件列管編號:110108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恩於110年7月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文中三路與吉安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王○東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231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王○東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東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王聖東。
三、開業證書字號:(110)桃市估字第000067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5號12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於110年2月25日府社團字第1100043024號函及110年8月10日府社團字第1100200347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2150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於110年2月25日府社團字第1100043024號函及110年8月10日府社團字第1100200347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合作社法第55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貴社(有限責任桃園縣清潔勞動合作社、有限責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地區機構員工消費合作社、有限責任桃園縣楊梅勞動消費合作社、保證責任桃園縣平鎮貿易社區合作社)因廢弛社務,本局業於110年2月25日府社團字第1100043024號函及110年8月10日府社團字第1100200347號函予貴社第2次警告處分,經郵務機關檢具證明不能送達事由,被退回,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社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62劉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005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9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時及下午2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重新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林坡段587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R11001等3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202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林坡段587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R11001等3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指定「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為本市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209717號
附件:古蹟指定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規定。
二、桃園市110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
四、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附圖)。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574.23平方公尺(一堂三橫、禾坪、院牆)。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765.57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395(部分)、396(部分)、397(部分)、413-1(部分)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范姜老屋群」各棟建築皆保留傳統客家建築簡單樸實形式,隨時代發展而各具特色,見證地方發展及家族拓墾艱辛過程的歷史價值。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堂屋入口採凹壽作法,前堂鑲有「陶渭傳芳」的匾額,卵石及條石基礎,土埆塗灰牆與磚柱結構,呈現古樸形式,屋脊具泥塑、剪黏工法等,表現當時營造技術流派特色之價值。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范姜老屋群與祖堂共同形塑成傳統聚落之意象,營造地區具代表性之范姜老屋群巷弄,整體展現地區文化空間場域,可藉由造訪了解聚落整體時代下的客家民居生活場域與信仰生活關係,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指定「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為本市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210343號
附件:古蹟指定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規定。
二、桃園市110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
四、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附圖)。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496.08平方公尺(一堂二橫、禾坪、院牆)。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955.52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395(部分)、396(部分)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范姜老屋群」各棟建築皆保留傳統客家建築簡單樸實形式,隨時代發展而各具特色,見證地方發展歷史及家族拓墾艱辛歷程。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堂屋入口採凹壽作法,前堂鑲有「陶渭流芳」的匾額,牆身基礎部分採用卵石及條石作法,屋身為斗仔砌磚牆,牆上剪黏、泥塑書法、墨畫、交趾陶等裝飾作法,充分表現當時客家建築的建築技藝與藝術價值。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范姜老屋群與祖堂共同形塑傳統聚落之意象,營造地區具代表性之范姜老屋群巷弄,整體展現地區文化空間場域,可藉由造訪了解聚落整體時代下的客家民居生活場域與信仰生活關係,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